法律制定的特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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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定的特征

法律制定的特征范文1

一、法的概念和本質

概念: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并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段意志,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所期望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為目的行為規范體系。

共同本質: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基本特征:(1)法是調整人的行為或社會關系的規范;(2)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3)法是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規范;(4)法是規定權利和義務的社會規范。

作用:規范作用:作為由國家制定的社會規范,法具有指引、評價、預測、教育和強制等規范作用。

社會作用:維護統治階級的階級統治;執行社會公共事務。

二、法與其他社會現象之間的關系

(1)法與經濟.法在市場經濟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引導作用;促進作用;保障作用;制約作用。

(2)法在規范微觀經濟行為中的作用:確認經濟活動主體的法律地位;調整經濟活動中各種關系;解決經濟活動中的各種糾紛;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3)法與政治、政策:法受政治制約體現在:政治關系的發展變化是影響法的發展變化的重要因素;政治體制的改革也制約法的內容及其發展的變化;政治活動的內容更制約法的內容及其變化。黨的政策指導法制建設的各個環節,社會主義法是實現黨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時又對黨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約作用。

三、法律制度的相關概念

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廢止法律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種專門活動,一般也稱為法律的立、改、廢活動。

立法的指導思想:我國現階段立法的指導思想,必須是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為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而不能以別的思想為指導,不能離開社會主義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這個根本任務。

立法的基本原則:(1)立法必須以憲法為依據(2)立法必須從實際出發;(3)總結實踐經驗與科學預見相結合;(4)吸收、借鑒歷史和國外的經驗;(5)以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為標準,立足全局,統籌兼顧;(6)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7)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和連續性與及時立、改、廢相結合。

法的淵源:(1)憲法;(2)法律;(3)行政法規;(4)地方性法規;(5)自治條例、單行條例;(6)行政規章;(7)國際條約。

法律部門:(1)憲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經濟法;(6)勞動法;(7)環境法;(8)刑法;(9)訴訟法;(10)軍事法。

法律實施包括執法、司法和守法。法律適用的要求:準確,指適用法律時,事實要調查清楚,證據要準確;合法,指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時要合乎國家法律的規定,依法辦案;及時,指司法機關辦案時在正確、合法的前提下,還必須做到遵守時限。

法律適用的原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實事求是,有錯必糾。

法律制定的特征范文2

【關鍵詞】法治 法家思想 法律至上

一、中國古代“法治”思想

中國古代法治思想理論最早是由戰國時期的法家提出來的。法家是戰國時期的百家爭鳴的主要流派,他主張以法治為特征。法家的先驅可以追溯到春秋時期的管仲、子產,早期代表人物為戰國時期的李悝、商鞅等,而戰國末期的韓非無疑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法家的法治要求“不別親疏”、“不疏貴賤”、“一斷于法”,同時強調以國家暴力作為法律的后盾,認為法律的強制手段是統治國家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的方法。法家強調治國的關鍵是“法”而不是“人”。法家思想認為只有根據新興地主階級意志制定的法并堅持加以貫徹實施就能輕而易舉的治理好國家。法家維護“君臣上下”的統治秩序,認為國家不僅要具備統治和懲罰力量,還必須由權重位尊的君主來行使權利。君主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利和獨一無二的地位,其關鍵在于以法相治。在處理臣民關系方面法家主張“治民無常,為法為治”即以法治民,因為人都是為了自己而生存,好利惡害是人的本性,從而決定了人們之間的關系只能是利害關系。

二、現代“法治”的特征

“法治”首先應當是一個歷史概念,在《政治學》里,亞里士多德對法治的概念加以了闡述,他說:“法治,應當包含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其本身又應當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律的實際意義應該是促進全邦人民都能進于正義和善良”。亞里士多德將他的正義論作為法治論的核心,并認為法體現了人類正義及其理性原則,實行法治是為了公眾的普遍利益,他并非為某一階級利益或個人利益服務的宗法統治和專橫。西方近代以來對法治理論的基本精神討論大多趨于一致,英國法學理論家A.V.代賽(Dicey)曾在19世紀末指出,法治是英美等國體制的特征,與歐洲大陸國家形成了對照。他強調法治的三個方面:一是個人只有在普通法庭中以通常方式被判為違法,便不得受到懲罰;二是每個人無論地位或條件如何,都受所在地的普通法律的約束或法院的管轄;三是憲法是法庭所規定和保護的個人權利的結果。

綜上,法治的精髓在于法律處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統治者也應當受法律的約束,而這一思想已經成為現代法治思想的常識,也成為法治社會的思想基石。

三、我國古代“法治”思想的困境

1.“權力至上”傳統觀念的局限性

中國是一個有著數千年專制主義傳統的國家,政治傳統和法律文化一向崇尚權力至上,推崇禮治而輕視法治,把法律視為統治人民的工具。在中國古代社會皇權的至高無上使得法律只能成為皇權的附庸。作為封建最高統治者的皇帝同時也理所當然的是全國的最高立法者、司法官?;实鄣奶貦嗟匚粵Q定了歷代法典中從來就不可能有約束皇帝權力的條款,相反,皇帝始終支配法律,凌駕于法律之上,同時,中國的傳統法律文化還強調道德的內在超越。對中國古代法律思想影響深遠的儒家思想主張治國以禮、以德不以法,推崇禮治和德治而輕視法治。儒家思想認為法作為一種客觀且形式化的規范,對人僅構成外在的約束,且的治國中的作用有限,僅是一種治國工具。而在近代法治社會,尤其是西方法治社會,法律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具有的至高無上的地位,一個重要原因在于他們相信法律最初根源于上帝或自然法,這樣,法從某種意義上就代表著對上帝的信仰,而不是一種外在的工具。反觀中國的傳統法律思想中明顯缺乏這一種將“法治”成為可能。

2.中國古代法律的特權主義觀念與現代法律普遍適用原則的沖突

法治社會中的法律,從本質上來說是對專制權力行使的限制,法律將秩序和規則引入私人交往和政府機構運轉之中,在自由的秩序之間維系一種必要的平衡。在法治社會里,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秩序的基本準則,他不僅意味著一切人都要接受法律的規范,任何人都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還意味著法律的適用范圍和對象都具有普遍的意義。法治強調法律制定的精確、具體和明確,并具有普遍的適用性,而這一點恰恰是我國古代以儒家思想為指導的“法治思想”的薄弱之處。在中國古代社會“法”始終屈從于君威之下,只是保障君力的工具和手段。由此可見,中國古代所謂的“法治”思想具有明顯的特權法性質?,F代法治所追求的公平、正義在中國古代法中是不能夠實現的。

3.權力本位原則與義務本位原則的沖突

權利是人類文明社會所具有的一種實質性要素,它既是人的基本價值追求,也是社會文明演化進取的不可少的力量。但是在古代封建社會中皇帝掌握有無限的權力,居于至高無上的地位,口含天憲,言出法隨,在這樣的社會中,法律必定道德化或宗教化,重倫理輕法理,大量的道德規范或宗教規范被統治階級的國家化為法律規范,道德原則和宗教信條亦被奉為法的精神。法的制定是為了維護封建統治的“義務本位”法的社會中,強調的是一種服從,少數人享有特權,而大多數只享有少部分權利,甚至根本無權。中國古代法律規定絕大多數是以義務規范的行使出現,要求被統治者對統治者的絕對服從、地位低者對地位高者的絕對服從,同時,在法典中對民眾的權力只字不提。在這樣的社會中,不平等、不自由是其顯著的特征,所以,這樣的法律當然是以人的義務為其首要任務。而這樣的“法治”理念與當代法治理念是格格不入的,在以權利作為本位的現代法治社會里,法律首要強調的是人的自由、平等、民主和文明,盡管在資本主義社會和社會主義社會里,這種自由、平等、民主和文明所享有的主體不完全相同,但是,都是以這些價值作為導向。

四、結束語

中國古代的“法治”思想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法家所倡導的用法律來治理國家,最終還是為了維護封建專制制度,維護封建等級特權,其制定的法律反映的只是少數特權階級的利益。而對中國影響最久也最深的儒家思想的這種“法治”觀正是當今中國社會法制建設的重大障礙。今天的以法治國是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來管理國家事務,這與中國古代的法治有著根本性的區別。當今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立足于現實,同時借鑒古往今來的優秀法律文化才能使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展現出前所未有的優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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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定的特征范文3

一、 際法的特征

國際法是法律的一個特殊體系,是國家在國際交往中應遵守的行為規范。有一種觀點認為,國際法不是法律,而是抽象的法則,是國際道德或國際禮讓,是一種道義的力量。其實,國際法作為法律,已經為世界各國所承認和普遍遵守,違反國際法只是少數的例外,且要承擔法律責任,接受法律制裁,國際法并不因為有違法行為的存在而失去其法律性質。當然,國際法與國內法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決定了國際法的調整對象、法律淵源等方面有不同于國內法的重要特征。

(一)國際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是國家。國際法的性質和國家所具有的特殊的和法律屬性,決定了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國際法是調整國際關系的法律。國際關系主要是國家之間的關系,國家在國際關系中始終處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著最重要的作用,國家擁有主權,決定了國家能獨立自主地對外交往,在國際法律關系中具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國際法最基本的主體。類似于國家的政治實體和政府間國際組織在相當程度上參與國際交往,它們也應遵守公認的國際準則,在國際法律關系中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但是,類似于國家的政治實體雖已具備了國家的某些特征,但因未最終形成為國家,不能像國家一樣擁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而政府間國際組織是由國家通過簽訂條約建立的,其國際交往的能力是國家通過條約賦予的,只能在有限的范圍內進行交往。因此,類似于國家的政治實體和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只是在一定條件下和一定范圍內構成國際法的主體,受國際法的調整。

在國際法中,盡管有關于人權國際保護、外交代表特權與豁免、對戰犯進行審判等的規定,但這并不表明國際法律關系的權利與義務由個人來承受,個人不能成為國際法的主體。同樣,包括跨國公司在內的法人可能成為國際私法或涉外法的主體,但不具備參與國際法律關系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也不構成國際法的主體。國內法的主體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國家只是在特定情況下才構成國內法的主體。

(二)國際法的法律淵源是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與任何國內法一樣,國際法的產生和發展經歷了由習慣規則到成文法的發展過程。國際習慣是國際交往中不成文的行為規則和國家間的默示協議,是各國重復類似行為而被認為有法律約束力的結果。國際法最初的形態即是所謂的習慣國際法,其法律淵源都由國際習慣組成,因而可以說國際習慣是國際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淵源。國際條約是指國際法主體之間根據國際法而訂立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書面協議,是國際法最主要的法律淵源。古往今來,國際條約汗牛充棟,浩若煙海,能成為國際法淵源的條約,通常是指大多數國家參加的具有普遍適用性的造法性條約,即創設新的、公認的國際法規范或者修改、變更原有的規范的條約。契約性條約不能構成國際法的淵源。

國內法的淵源是一國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和經統治階級認可的習慣規則,在英美法系國家中,國內法的淵源還包括法院的判例。國家締結或者參加了國際條約,就負有在其境內善意履行條約的義務,有的國家的憲法規定,國際條約構成國內法的淵源。但相對應的情況卻是,國內法的規定僅可能構成國際法的證據,而不能成為國際法的淵源。

(三)國際法的制定者是國際法主體國家。國際由主權國家組成,國家平等原則既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又是國家間進行正常交往的根本保證。國際法是平等者之間的法。在國際社會中,沒有也不可能有一個凌駕于國家之上的立法機關制定國際法,聯合國等國際組織是國家之間的組織,而不是國家之上的組織,并且聯合國等國際組織并不是制定國際法的立法機關。除習慣國際法外,國際法是由其主體,主要是國家通過協商的制定,國際法規范從各國間達成的協議中產生。國際法不是由少數國家或國家集團強加給國際社會的;國際法由其主體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制定,各國更能自覺地予以遵守,這是國際社會不存在一個執法機關,但國際法并不比其他法律體系更經常地遭到破壞的原因之一。

(四)國際法效力的根據是各國意志之間的協議。國際法效力的根據是指國際法依靠什么而對國家具有拘束的效力。在國際法的發展上,自然法學派認為國際法效力的根據是“人類良知”、“人類理性”和各民族法律意識的“共同性”。實在法學派則主張,每個國家的意志或國家的“共同意志”決定國際法的效力。我們認為,國際法效力的根據既不是自然的法則,也不是每個國家的意志或國家的“共同意志”,國際法是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法律,對國家具有拘束力,而國際法又是國家協商制定的,因此,國際法效力的根據就是各國之間的協議,或者說是各國意志之間的協議。當然,國家意志之間的協議并不是指國家自由意志之間的協議,國際法是適應國際交往的需要而產生的,國際經濟的發展決定了國際法的發展,因此,國家意志之間的協議是指適應一定歷史時期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國家意志之間的協議。

(五)國際法的強制力是以國家單獨、集體或通過國際組織采取措施為保障的。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法律對其主體具有強制性的拘束力,任何一個主體違反了法律,都要承擔法律責任直至受到法律制裁。國內法的強制力是由國家有組織的強制機關軍隊、監獄、警察、法庭等保證實施的。在國際,不存在有組織的超越國家之上的強制機關,聯合國國際法院以及海牙常設仲裁法庭對國際爭端的管轄和裁判權限,是以當事國的自愿為前提,不具有強制性。某些國家自詡為“世界警察”,設立了“人權法庭”,這只是違反國際法的強權的表現,根本不能以此來保證國際法的實施?!堵摵蠂返?1條規定,聯合國的任何會員國受到武力攻擊時,在安理會采取必要措施以恢復和維持和平及安全以前,本不得認為禁止國家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的權利。這表明對違反和破壞國際法的國家,可以由被害國單獨或集體實施相應的懲罰措施,或由國際組織實行必要的制裁,如抗議、警告、召回駐外使節、中止或斷絕外交關系、封鎖、武裝自衛等,使有關國家停止侵害行為,以達到保證國際法實施的目的。1979年對越自衛還擊戰,1991年多國部隊根據安理會第678號決議對伊拉克采取的軍事行動等,是國家單獨和通過國際組織集體采取措施保證國際法實施的例證。是國際法具有法律強制力的充分體現。

二、國際法的作用

關于國際法的作用,有兩種完全不同的主張。一種觀點是從國際法不是法律的角度出發,認為國際法只是一種國際實在道德,可有可無,最多只能作為國際上評判是非的道德尺度,不具有法律上的作用。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國際法是國家安全的保障,是國家免受侵害的依據,無限夸大國際法的作用。顯然,國際法虛無主義和國際法萬能這兩種主張都是不切合實際的。

國際實踐表明,各國都承認國際法是對國家有拘束力的法律,沒有任何國家公開聲明國際法不是法律,它的行動不受國際法的拘束。國際法經常性地由各國自覺遵守,國家間的交往與聯系才得以正常進行,國際法律秩序總的來說是好的。但是,兩次世界大戰的不幸爆發,戰后地區武裝沖突時有發生,少數國家干涉別國內政、侵犯別國主權的行為末受到應有的制裁,這些情況也表明國際法并不能解決一切國際問題,它有自身的局限性。在反對國際法虛無主義和國際法萬能的基礎上,應該正確評價和充分發揮國際法的作用,同時又要看到國際社會和國際關系的復雜性,看到國際政治、經濟、軍事斗爭與發揮國際法作用的相關性和制約性,不迷信國際法。

(一)國際法是衡量和裁判國際行為是與非的法律標準。國際行為主要是指國家之間交往過程中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情況。一方面,國際法作為行為規范,為各國交往提供了行為標準,各國應該以國際法為依據規范和約束自身的行為,以國際法為標準評判自身行為的對與錯。另一方面,國際法作為審判規范,是裁判脫離和違反國際法行為的審判標準。國際法要求各國予以遵守,但違反甚至破壞國際法的行為并非就否定了國際法存在的價值,相反,國際法的作用之一, 就是對這種違法行為進行制裁,使有關的國家承擔法律責任,從而更好地保證國際法的實施。

(二)國際法對一切國家都具有拘束力。國際法是主權國家間通過協商一致制定的法律,任何國家不論大小強弱、發達程度如何,都必須遵守國際法,不允許有超越國際法之外的特權國家存在。

法律制定的特征范文4

[關鍵詞]理性主義,絕對理性,形式理性,民事單行法

一、問題的提出

然而,人類社會進入20世紀以來,經濟的發展給人們帶來的就是社會生活與經濟生活的日益復雜化,相應地就需要法律對其不斷的調整。因此,民法典制定之后,社會發展導致的對民法典的補充和修正的法規,在現代社會已遠遠超過了民法典本身,甚至可以說民法典已淪為補充單行法規之不足的地位。傳統民法典的一些內容已經過時,許多內容已經被大量的法規所肢解(或替代),一些基本原則也被補充或擴展。[5]面對此現實,仍依上述法國式或德國式思路所制定的民法典,是否能適應社會的發展?是否函蓋所有的民事法律規范?也就是說,法典編纂者所面臨的問題是:即便把系統化置于次要地位,那么是一個清晰的、合乎邏輯的法律規則體系主要呢?還是要緊扣人類關系重要呢?[6]由此,有必要反思我們一貫所持的制定民法典的思路,解決眾多日益復雜的民事法律規范的歸屬,從而實現民法的價值功能,達到對人終極關懷的目的。

不可否認,無論法國式思路,還是德國式思路,都不可避免的強調法律規范之間的邏輯嚴密性與體系的完整性。這種過分地強調民法的形式理性,往往導致的不利后果就是民法的實質理性的弱化,民法典有限的內容與動態的社會的距離拉大。鑒于此,本文試圖從民法的形式理性的角度出發,詮釋筆者對制定民法典的思路,以期彌補制定民法過程中若干理論的不足。

二、理性主義對民法典制定的影響

要準確理解民法的形式理性與實質理性的關系就須理解理性主義的興起及對早期民法典的影響。從歷史方面考察,古羅馬社會從公元四世紀就開始了法典編纂,只不過此時的法典編纂并非現代民法學界所稱的真正的形成邏輯化、體系化的法典,而是指皇帝敕令、法學家的著作、各種學說與法律解答的匯編。無論其真實本質如何,我們都不否認當時的法律已經具有法律形式主義的特征,立法者試圖用淺顯的理性知識來把握法律規范。以后,法律職業團體的出現以及查士丁尼所編纂的《民法大全》,尤其是《民法大全》組成部分中的《查士丁尼法典》是在以往歷代皇帝敕令和元老院決議的基礎上,進行整理而形成的;《法學階梯》則是一種私法教科書,其結構以蓋尤士的《法學階梯》為藍本,將私法分為人、物(包括債)、訴訟三篇,這無疑說明羅馬法的理性主義的色彩已日漸濃厚,法律形式主義的特性日益明顯。另一方面,立法技術方面創造了一套嚴格的私法法律體系、概念和原則,從而使羅馬私法具備了嚴格的邏輯性、體系化的顯著特征。然而,隨著羅馬帝國的衰落,羅馬法隨之被淹沒在歷史的塵埃之中。中世紀后期,商品經濟日益發達,資本主義處于了萌芽狀態,而當時的中世紀法律卻不能適應社會各階層,尤其是資本主義經濟的迫切要求。而后來的羅馬法的出現,卻迎合了當時的社會現實,并且迅速的傳播起來。與此同時,西歐發達的國家為了迎合當時的政治、經濟發展的需求,開始編纂法典,拿破侖時代的法國首創了制定民法典的先例,從而掀起了法典編纂的浪潮。

法國在制定民法典的前夕,產生了思想啟蒙運動。啟蒙思想家用理性主義來建構符合社會現實的政治、經濟、法律等制度。在法律制度方面,法國大革命的思想先驅孟德斯鳩認為,從最廣泛的意義來說,法是由事物的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聯系。[7]也就是說,他以整個社會及社會現象為研究對象,認為法律體現了事物之間的普遍聯系,盡管他帶有濃厚的經驗色彩,但是也明顯地注意到了經驗知識的局限性,因此,試圖從復雜多變的經驗事實中,通過各種社會現象之間的關系及其相互依賴性,概括出法律的一般原則。[8]另一位代表人物盧梭則認為,法律只能調整一般的、抽象的具有普遍意義的行為,且進一步說,法律的對象永遠是普遍性的,其意思是指法律只考慮臣民的共同體以及抽象的行為,而絕對不考慮個別的人以及個別的行為。[9]其主張以法的普遍性、抽象性來涵蓋所有的具體人或事,所以說,立法機關的任務是要從大處著眼確立法律的一般準則。他必須是確立高度概括的原則,而不是限于對每一個可能發生的問題的瑣細規定。當然,他們所謂倡導的從實際生活的經驗出發,以理性思維的方式制定合適不同主體的法律規范的主張,對法國民法典的制定產生不可估量的影響,但與善于思辯的德國學者相比,唯一的缺憾就是其內部結構的邏輯合理性遭到了后世學者的質疑。[10]這對當時的拿破侖制定法國民法典不無影響。

法、德在制定民法典時深受上述學者所主張的理性主義的影響,對以前各分散龐雜的民事法律進行的整理,抽象出了適合并不同對象的法律概念。另一方面,由于兩國的民法學者研究的出發角度不同,形成了不同的法典編纂體例。法國民法典繼承了《法學階梯》的體系,形成了人、財產以及所有權的各種變更、取得財產的各種方式三編的體例。德國民法典則采納了潘德克頓法學的成果,[13]將民法典分為總則、債權關系法、物權法、親屬法、繼承法共五編。其中最為引人矚目的就是開創性的總則編,它規定了人、物、法律行為、期間、期日、訴訟時效等內容。將人法(或稱親屬法)和物法(或稱財產法)兩部分的所面臨共同問題抽象出共同的規則。因此,有人說,總則所牽涉到的問題 ,真正說起來,超過這個總則,不單是法的結構,而更多的總則所表現出來的系統化精神與抽象的傾向。[14]受兩國民法典編纂體例的影響,大陸法系的大多數國家都采用法國民法典的體例,如瑞士、意大利、荷蘭、西班牙、葡萄牙、智利、阿根廷、巴西、秘魯等拉丁語族的國家,少數大陸法系的國家則采取了德國民法典的體例,如俄羅斯、日本、泰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典。

可見,從古羅馬時期編纂法典開始,到近代各國紛紛制定自己的民法典,民法從神秘、不成文到公開、成文、再到邏輯化、體系化的法典的出現,理性主義的作用功不可沒,所以說西方民法制度極具形式理性,是尊奉《民法大全》的結果。[15] 也就是說,法、德兩國編纂形成的不同的民法典的體系,是受理性主義影響的結果,而且其所首創的嚴格的邏輯化、體系化的法典特性,從此將民法典的形式理性推向了絕對的地步,使民法典的邏輯結構形成為一個穩定、封閉的體系。

三、民法的形式理性相對化

馬克思。韋伯認為,歐洲的法律具備邏輯形式理性的特征,實際上此種邏輯形式理性的特征在民法方面的顯著表現就是法典化。換言之,即為法律的理性主義及形式主義在民法方面的體現而矣。作為形式理性表現之一的民法典,表達了如下觀念:人們應在一部唯一的系統劃分的法典中對公民的權利清楚而明白地加以規定,以便每個人可以知道他的權利,并且獨立地對權利加以適用。[16]此觀念往往導致了各國民法典的產生須遵循一定的結構,各個部分之間達到一定的邏輯化、體系化,概念亦須達到一定的層次性,涵義也必須精確,不易產生歧義。這使法國民法與德國民法均遵循此觀念,又由于兩國參照不同的羅馬法素材,從而形成不同的邏輯體系結構。尤其關注的是德國民法典的邏輯結構采取抽象的、演繹的方法首先規定了適用于其他各編的總則,在總則又依民事法律關系的邏輯結構規定了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動、消滅的最主要的法律事實。其目的很明確,就是欲用靜止的民法的邏輯結構來適應社會的不斷變化,把民法典視為數學公式一樣,只要套入相應的數字,就可以得出結果。

實際上,法律的形式理性意味著,法律以其自以為合理的制度形式存在著,但法律本身卻不是目的,法律程序和規范,只不過是社會的工具,它們與法律內在目的有著緊密的聯系,在這里,法律的目的就是實質理性。從上述幾國頒布民法典后立法的實際情況以及各法學學派的主張來看,實質理性是通過形式理性而表現出來,形式理性是以實質理性為存在依據的,二者是之間對立統一的,在一部法典中,實質理性總是推動形式理性的不斷變化,然而,在目前制定民法典的思路中,法國式與德國式都繼受了大陸法系民法典的邏輯思維,將二者割裂開來,并且無視社會的現實,將法典的形式理性絕對化,形成了兩種不同的邏輯結構。對于英美式的思路,他們對指出其不具備形式理性。[27]然而,英美式的思路盡管整體的邏輯結構不太明顯,但是各個組成部分的銜接以及組成部分的內部卻是具有一定邏輯結構的,形成了一定的體系,因而,也具備一定的形式理性。當然,必須指出的是英美式的思路的邏輯結構永遠是開放的,而法國式和德國式的邏輯結構卻是穩定的、封閉的。與他們相比,這就是說英美式思路更能適應社會的發展和要求,無怪乎有人強調成文法典只是一種有限的合理性,在變化的現代社會中,近代法典化所成就的那些民法典,它們既不能開放的面對社會生活,又沒有能夠保持對市民生活的整體性關照。[28]

總之,以往的民法典的制定,過多的關注了邏輯結構,過分地張揚了形式理性,致使所制定的法典違反立法者的初衷即將所有的民事法律規范納入一部法典的設想。正因為如此,將民事規范融入一部大法,應付不斷發展變化的社會問題的企圖在任何時候都沒有實現過。[29]所以,我們在制定民法典的思路選擇中,應以實務的態度重視法典體系結構的開放性,弱化形式理性的絕對性。只有這樣,我們的民法典才能真正地普及私法的理念,使民法的實質理性與形式理性真正的統一起來。

法律制定的特征范文5

 

自我國建國以來,法律作為社會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行為準則經歷了從無到有、從欠缺到完備日趨成熟的發展過程。民法作為一部保障人的生存、促進人的發展,社會生活中一部基本的法律對構建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起著不可估量的作用。但由于一些政治、經濟、文化等因素,我國尚未出臺《民法典》。自我國第一部憲法頒布以來,民法典的起草便作為一項宏偉的立法工程迅即啟動,本文擬從制定民法典中所引申的一些問題作初步探究。

 

一、民法典的基本理論

 

(一)民法典的含義

 

現代法理學上講,一般認為:“法典是指對某一部門法的法規在有關理論指導下,按照一定體系進行全面的編纂,使它具有確定性、穩定性、內在邏輯性和諧統一性等特點”。豍由于民事法律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而由此衍生出民法典的概念為:民法典是對民事法律有系統、有條理地整合,它不是對民事單行法律簡單地堆砌,而是具有內在邏輯性和條理性的法律綜合化。民事法律的法典化是人類民事法律發展史上一個歷史階段,是私法發展的結果。

 

(二)制定民法典的背景

 

隨著我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軌,我們必須清理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一些民法觀念、理念,重新審視民法的性質,以便在新的指導下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民法,以便更好的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在過去的很長一段時期內,由于我國的商品經濟嚴重落后,致使民商法不發達,刑民不分,以刑為主,刑法至上,法律文化以泛刑法主義文化為特征,人們在意識形態上否定民法,認為是資產階級統治的法律,嚴重地壓抑人性,嚴重地阻礙民法典的出臺。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逐漸深入,人們思想的解放,權利意識的加強,要求對自己的人身和財產加以重點保護,加快了民法的發展,也促進了民法典的出臺。民法是調整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在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我國在依法治國的道路上建設和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民法典的制定是重要內容之一。我國目前編纂民法典的條件已經具備:首先,我國市場經濟制度的建立,既對制定民法典提出了要求,同時也為民法典的出臺提供了生長的土壤。其次,在意識形態上,我國堅持依法治國的道路,并確立為一項國策,政府認識到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依靠法律去管理和完善經濟制度。再次,在理論和技術方面,我國已經培養了一大批的民事法律專業人才,他們在長期的民事研究之中,積累了大量的民法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這就為我國民法典提供了人力保障。

 

(三)制定民法典的理由

 

按照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提出的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民法性質上屬于私法。私法領域中奉行的基本原則是私法自治,民事主體有權在法定的范圍內根據自己的意志從事民事活動,通過法律行為構建民事法律關系。豎法律行為是實現私法自治的工具,它建立了一種在法律范圍內由當事人自主調節其法律關系的模式。由于民法主要是私法,以保護主體的財產和人身為重要職能。如果每個主體真正理解和遵循民法,也就意味著每個人知道如何捍衛和保護自己的權利,如何尊重和肯定別人的權利,這正是民法所要達到的最高境界,亦是法制社會中遵循的基本原則。為此,我國迫切需要制定民法典。民法作為自然人、法人等保護自身權利的基本法,當然具有權利法的特點。明確民法是權利法,不僅有助于明確民法的性質和功能,而且還有助于我們在當前民事立法中,貫徹以民事權利為中心構建民法體系的思想,真正使我國民法典成為一部現代權利宣言和權利,從而為我國社會主義社會的發育和市場經濟完善提供制度支撐。

 

(四)民法典的作用

 

1.宣示權利

 

民法典作為私法的,作為私法的“憲法”,作為萬法之母,在很大限度上起著權利宣示的作用。當社會中的每個人信仰民法典為其圣經時,私人生活的權利畢現。無論個人的權利,還是民族的權利,大凡一切權利都面臨著被侵害、被抑制的危險——因為權利人主張的利益常常與否定其利益主張的他人的利益相對抗——顯而易見,這一斗爭下自私法,上至公法和國際法,在法的全部領域周而復始。豏民法典海納百川,有人身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這些權利規定構成了民法典的權利脈絡。而在這些權利里面,又包含著若干具體的權利。在這些權利里面,又分成若干細小得權利。這些脈絡分明,劃定詳細的權利,形成了一個有機的聯合體。

 

2.提供行為準則

 

民法典是私法規則的基本法律的總稱,當然的為私人從事民事法律行為提供行為基準,私人只有在這種規則性的基準上主張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民法典就好比一把尺子,把各種民事法律關系界定在一定的范圍之內,把民事行為合法與否表明出來。當私人之間發生權利糾紛時候,民法典就可以出來講話了。同時,也為法官在民事案件的裁決上提供裁量依據。

 

3.保護民事權利

 

民法典是一部權利法,它為市民社會抵抗公權利的不當侵入提供了有力的武器。民法為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之間劃了一條涇渭分明的界限,限制了國家權力活動的范圍,最大限度上讓每個法律上允許的人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

 

二、確立民法典體系的必要性

 

民法典的體系就是把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以一定的規則,將它們有機地組合在一起的呈現出合邏輯化的組織結構。豐民法典體系的確立,不是立法者的恣意,而是對民法典本身功能定位以及邏輯的組合。

 

研究民法典的體系,其根本目的在于獲得一個關于民法典的完備體系,從而在該體系中的框架中制定一部體系化極強的民法典。制定中國民法典,不得不對民法典的體系加以深度考慮。這是由于:

 

第一,體系化與系統化是民法典邏輯化的內在要求的外部表現形式。近代意義上的法典作為最高形式的成文法,是追求體系化與嚴密邏輯性的法典。

 

第二,體系化有助于在整個民法典體系制度中充分貫徹民法的基本價值觀念,同時也有助于消除和防止整個法典價值觀念彼此之間的沖突和矛盾。單行的法律固然能夠在社會生活中某一領域貫徹一種或者多種民法價值文化觀念,但是無法在全部民事法律領域中實現諸多民法基本價值觀念的和諧融洽。只有通過對民事法律規范的法典化才能夠使民法中的各種價值觀念貫徹其中,并協調它們之間的沖突和矛盾。

 

第三,體系化有助于將各項法律制度整合為一個有機的整體,有助于消除現行民事法律制度中的混亂和沖突,從而建立起內在和諧一致的民事法律規范體系。由于我國民事法律是基于我國改革開放的程度不同而設立的,這就決定了一些民事法律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和不合理性,各個法律之間不可避免地出現一些規則和沖突。而制定民法典,通過確定民法典的體系,能夠消除現行民事法律制度中的混亂,將各種法律規則整合為有機的整體,這正是我國民法典亟待解決的問題。

 

第四,體系化有助于通過保證民事法律規范的穩定性,從而避免法律朝令夕改的大忌,從而最終實現社會生活關系的穩定性及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可預見性。民法典的體系化就是將市民社會中最基本的規則抽象出來,在民法典中加以規定,通過此種體系的安排使其成為穩定的規則,獲得長久的生命力,不因國家某項政策而隨意發生改變。

 

三、未來民法典的品格特征

 

21世紀,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日趨完善與成熟,中國的經濟模式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軌,與此同時,法治觀念替代人治觀念的精神深入人心,明確了私權的獨立地位,擺脫了以往的以民法為代表的私法附屬于公法,收縮了政府權力在私人或者民事領域的不適當或無止境的延伸與干預。樹立了民法是整個社會主義法制的真正基礎的觀念。進一步弘揚民法文化,進一步從義務本位向權利本位轉變。21世紀的民法典是真正意義上的權利宣示,是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本質和規律相適應的理性精神和和價值原則,是中國改革開放的時代精神的折射。而我國民法典要達到這一世人矚目的成就,筆者認為未來民法典應該達到以下的品格特征:

 

第一,我國民法典應當符合現代民法的發展趨勢。綜觀當今世界各國的民法,民法的發展趨勢呈現出國際化、現代化等特征。伴隨著經濟全球化和市場一體化的發展趨勢,國際之間的交往增多,各國民事法律呈現出一種趨同的趨勢。法律移植和法律改革的不斷展開,兩大法系之間相互借鑒、相互包容。另外近代民法所倡導的所有權絕對、契約自由與過錯責任原則隨著社會的變遷,出現了民法社會化的趨向。民法從“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過渡,從義務本位向權利本位過渡。有鑒于此,我國民法典在制定過程中應當迎合世界民法發展的大趨勢,是自己的民法典融入到世界民法典之中,在立法技術上和具體內容上以及操作實踐上汲取國外先進的有用的經驗為我所用。因此,中國的民法趨同化將進一步加強。

 

第二,我國民法典應當具有中國的特色。民法是社會經濟生活的調節器,社會經濟生活的現實需要是民法發展的巨大動力。我國民法典的制定與運作需要現實基礎,必不能脫離我國的國情。具體而言,我國民法典應當是對我國現實生活的一種反映,與現實生活保持一定程度的適應性。我國最大的國情是我國已社會主義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主義國家,但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社會經濟生活發生重大改變,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我國在借鑒外國民法典的過程中,首先要打破它的體系,廢棄它的本質屬性和基本精神,然后進行具體分析,從中汲取對我國有用的成分,用來豐富和發展我國的法律

 

第三,我國民法典應當汲取優秀的傳統法律文化。民法典不是條文的簡單堆砌,它還包含著條文背后的所蘊涵的深厚的法律文化與價值觀念。我國民法典要想有自己的特點,必須重視對傳統法律文化的繼承。民法是一種私法文化,民法典的形成需要民法文化的滋養。我國自古就是一個重視成文法的國家。據史料記載,我國歷史上首次公布的成文法當數公元前536年子產“鑄刑書于鼎上,以為鄭同之常法”。此后不斷地編纂大量的成文法。尤其是公元前407年的《法經》的編纂,集當時之大成,系統地闡述了危機新興地主的財產,人身安全,封建統治秩序等,開我國法典編纂之先河,為后世的立法提供了典范,以至形成了法典編纂的傳統,我國民法典即是在此基礎之上對民事法律的法典化和體系化。

法律制定的特征范文6

論文關鍵詞 中國 法律文化 現代化

法律自古以來就是管理國家,維護統一的強制手段,如何制定符合國情的法律,是歷朝歷代的統治階級需要特別注重的工作之一。對于新時期的現代化中國來說,法律的完善和豐富對于我國的各領域、各階級的穩定發展具有基礎保障等一系列重要作用,從法律的起源到現代化的法律制定,下文詳細的談及了這個發展歷程中一系列典型的問題。

一、中國法律的起源

(一)百家爭鳴中隱藏的法理

戰國時期法家學說代表人物韓非子可以稱得上中國歷史上最推崇“依法治國”的學者了,他主張國家的大權,要集中在君主一人手里,君主必須有權有勢,才能治理天下,同時他主張要減輕人民的徭役和賦稅,這樣有利于國家的統一;其他學派的學說也或多或少的蘊含著一定的法理,此處不予鰲述,這是法律在古代最典型的一次體現。

(二)國外法律的產生

對于西方法律的起源,目前存在兩種說法,一種是起源于古羅馬,另一種是起源于古希臘。

前一種觀點的支持者認為,從古羅馬的《十二銅表法》、市民法、萬民法再到后來的《民法大全》都對西方法學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原因有五:

1.羅馬法是建立在簡單商品生產基礎之上的最完備的法律體系,它對簡單商品生產的一切重要關系如買賣、借貸等契約以及其財產關系都有非常詳細和明確的規定,以致一切后來的法律都不能對它做任何實質性的修改,成為后世立法的基礎。

2.羅馬法的內容和立法技術遠比其他奴隸制和封建制法更為詳盡,它所確定的概念和原則具有措詞確切、嚴格、簡明和結論清晰的特點,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圍內形式上平等、契約以當事人之合意為生效的主要條件和財產無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則,都是適合于資產階級采用的現成的準則。

3.羅馬法中體現的理性原則、衡平觀念等,也非常適合近代資本主義社會發展的需要,成為資產階級革命、摧毀專制黑暗的封建法制、克服諸侯割據和政治分裂局面以及建立統一的資產階級法制的重要武器。

4.羅馬統治階級運用武力擴大其版圖,強行適用羅馬法律,以及被征服地居民折服羅馬法的完備發達而自愿采用,是羅馬法對后世,尤其是西方資產階級立法發生巨大影響的又一個原因。

5.羅馬的人權主義到目前為止都是適用于整個世界的,它的設立對于整個世界的法律設定都有著深遠的影響。

而支持后一種觀點的人則認為,雖然古希臘在歷史上并未真正統一,且支持者也承認古希臘從始至終沒有統一的法律體系,而是城市與城市之間執行著各自制定的法律,以雅典為例,從最開始的習慣法到最后的成文法,這期間不僅僅是民眾其心合力推翻集權統治的暴力革命那么簡單,而是具有著民主力量通過一系列改革取代集權統治力量的又一典型歷程,其中的民主政體對于后世的影響十分巨大。

綜上兩種觀點,可以同時認為古羅馬與古希臘是西方法律的兩大發源地,一來同時肯定了兩種法律對后世造成的深遠影響,二來平息兩種支持者長久以來的唇槍舌戰,為西方法律的起源問題蓋棺定論。

二、中國法律的發展

(一)原始社會

很多人傾向于認為原始社會沒有法律的概念,頂多是某種習慣或是文化,然而宋炳庸認為在原始部落里,個人用品例如衣物、首飾、寢具、觀賞品、食具,其主人對其是有私有權的,而且研究表明,原始部落的人在其彌留之際對其配偶、子女交代自己擁有物品是就如同現代人所說的遺囑,且在原始部落,這樣的“遺囑”是不能違背,要始終遵守的。除此之外,還有原始部落里的商品交換、首領選舉等等許多行為都能看到法律的影子,雖然不成明文規定,但不論是具體的還是抽象的,都應該歸為法律的范疇,可見,原始社會也是有法律文化存在的。

(二)奴隸社會

很多人都愿意接受奴隸社會是法律產生的階段這一觀點,嚴武就認為禹在其統治時期,希望通過壟斷神權,推崇鬼神之說,并賦予自己能與天溝通的唯一人企圖來統治自己的子民,禹之子啟繼位后,依然效法其父,借以奉天意平息反對者,實際就是單純的暴力鎮壓,從這件事上就可明顯看出“天命”和“天罰”已成為現代意義中的法律文化了。

(三)封建社會

到了中國的封建社會,法律的發展就相當成熟了,以致于那時的中國以其法律制度的完備而聞名世界,這期間,律、令、科、比、故事、格、救、刑統、諳、例等各種形式的法律層出不窮,因為這些法律的存在,中國的封建社會維持了長達兩千多年,可見法律的完備對于國家的統治和治理是多么的重要,而且,值得一提的是,這個階段的法律已經達到了制約皇權的地步,但皇帝有時又可以詔敕,此時皇帝的意念又凌駕于法律之上,所以,封建社會的法律可以大體上分為變通的法律形式和穩定的法律形式。

(四)社會主義社會

進入到社會主義社會,改革開放步伐迅速加快,經濟發展勢頭強勁,全社會處在空前的發展洪流之中,社會主義社會的法律也隨之發展,出現了一些典型的特征:(1)由公法為主向私法優先轉化;(2)由義務本位向權利本位轉化;(3)由政策主導向職權法定轉化;(4)金字塔型權力架構;(5)專門監督和多重監督相結合的監督機制;(6)親民和諧的價值體現,對于傳統法律,現代法律也進行了一定程度的發展,比如說:(1)從身份到契約;(2)從差序和義務到平等和權利;(3)從專制集權到民主集中。

而且我國的法律具有“中國特色”的特殊標簽,這就表示我國的法律是貼合我國國情而制定的:(1)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始終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2)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始終堅持以本國國情和具體實際為客觀依據;(3)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內容和形式具有“中國特色”;(4)“時代特征”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特征;(5)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創新實踐的法制體現;(6)多元化利益格局催生多元化法律;(7)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還要反映時展進步的新要求,順應世界發展的大趨勢。

三、中國法律的現狀

(一)優勢之處

1.預防為主,懲治為輔中國傳統的法律,對于刑罰的規定偏向于不人道,且多數時候提到法都直指刑法,這樣造成的后果是偏重于懲治而忽略了法律的預防作用,社會生活中更多的是依靠道德進行約束,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然而進入新時期以后,我國的法律則向預防為主,懲治為輔發生轉變。

首先對于很多的原先是道德層面的問題如今也進行了立法,例如經濟活動的一些行為,涉及到一些約定、規矩等的活動,我國已經通過制定《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等法律進行了全面的約束,最大程度的保障了經濟活動參與者每一方的權益,使得經濟活動穩定有序的進行。還有很多領域都靠立法保證了該領域里各項活動的順利發展,此處不予鰲述。

其次是很多原先初次制定的法律在后來的修正案中,很多條文都放寬了定罪范圍,增強了約束性,可見立法部門越來越重視法律的預防作用,意識到了依法治國的重要性以及建設法治社會對于國家發展的長久意義。

2.法律的權威性。對于中國的傳統法律,往往強調皇權至上,法律都是由皇帝制定的,所以皇帝有權隨意更改法律,隨意制定法律,這對于現代社會的民主、法律權威性是十分不利的,所以,現代的法律已經摒棄了傳統法律的這種特點,不但法律的權威性至高無上,任何人不得凌駕于法律之上,且法律的制定還要做很多的民意調查,在廣泛聽取民眾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符合所有人利益的法律,使得現代化的法律更加的民主和公正,且國家檢察機關和個人都可以通過法律來獲得社會和個人的公正,法律在現代社會不但用于懲治、預防犯罪,而且成了一個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手段,擴大了法律的應用范圍,對于依法治國的目的做出了貢獻。

(二)不足之處

1.法律文化的沖突。法律文化沖突在當今社會是普遍存在的,其中包括文化價值、內在特質、法律功能、法律精神的沖突等等,但這些沖突在我國現階段努力建設和諧社會的戰略方針的指引下,需要盡快的涵化和整合,為建構法律化、理性化、多元化、社會化、全球化的機制提供條件保障。我國法律文化的具體表現有:

(1)中國法律文化顯型層面的沖突。簡單來說,我國的法律存在在同一法律體系內有相互沖突的現象,但這個問題,是可以通過法律的修正和社會的發展得到最終解決的,且任何一個國家制定法律時都會出現同樣的問題,例如;我國制定的《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與《物權法》中的一些規定存在沖突,以及我國規定農村選舉代表可代表的人數可以是城市選舉代表可代表的人數的四倍,這規定明顯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背,所以,綜上所述,我國法律的公平性建設工作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2)中國法律文化隱型層面的沖突。雖然有了較為健全的法律,但我國公民很多時候沒有法律意識,不積極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是因為中國傳統法律的根深蒂固對人的影響,現代人總是想通過和解或私了解決問題,認為對簿公堂是不愿意看到的結果,因此不會運用法律手段,而且對于人們的普法意識的教育也明顯不足,很多人不懂法,以至于犯法了仍然毫不知情,加之法律的效力還不能徹底的貫穿每一個領域,很多行業是通過行業多年以來形成的“規矩”進行運作和發展的,法律無法滲透進這些領域,更談不上發揮效力了,所以,對于國人的法律意識教育任務仍十分嚴峻,對于行業的法律監管工作還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3)觀念法律文化與制度法律文化的沖突。雖然傳統的法律制度已經被現代的法律制度所取代,但其觀念的影響仍沒有消退,從封建社會到社會主義社會,想要一下子轉變是不可能的,想要全部地區都轉變,也是不可能的,這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也是國家眾多艱巨任務中的一個,需要堅持不懈的為現代法律的普及滲透做出艱苦卓絕的努力;

(4)本土法律文化與西方法律文化的沖突。這也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究竟該不該學習西方的法律制度?如何學習?是照搬照抄還是結合我國國情?是降低標準還是保持不變?很多學者都在討論這個問題,如何將他人的東西變成適合自己的,這個探索的過程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不懈努力,然而在解決這個問題之前,我國法律文化依舊要面臨這個沖突帶來的各種問題和質疑。

2.法律文化沖突的原因。(1)前提條件:法律文化的多元性與開放性;(2)社會基礎:中國近現代特殊的變革方式;(3)重要原因:中西方法律文化精神差異;(4)獨特要素:傳統法律文化的超常穩定性;(5)加劇力量:全球化趨勢的不斷發展。

(三)需要借鑒他國的地方

首先,法律的監管制度需要借鑒他國經驗,我國的法律雖然已經初成規模,但監管力不足,很多時候出現有法但不守法的現象,如何避免這種情況發生,可以借鑒美國法律的監管方面的工作落實情況。

其次,我國法律的涉及面不夠寬廣,我國法律的基本框架已經形成,但我國快速的發展速度導致法律的制定速度跟不上新變化發生的速度,因此,可以借鑒國外提高法律制定速度的方法來解決這一問題。

最后,我國法律的可操作性欠缺,可以借鑒國外的彈性法律制度,對于不同的案例要具體分析,不能搞一刀切,與此同時,盡快完善該法律的詳細執行規定,以實現法律判決真正得到執行。

四、中國法律的現代化表征

(一)現代化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體系

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是當代中國法律現代化的經濟基礎,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是當代中國法制現代化的政治基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是當代中國法制現代化的理論基礎,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史和近代兩次大規模法制現代化運動時當代中國法制現代化的歷史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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