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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缺陷范文1
論文摘要 -------------------------------------------------- 第一頁
一、精神損害及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第二頁
二、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第二頁
三、刑事案件中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第三頁
四、國家賠償案件中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第五頁
五、侵害婚姻關系造成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第七頁
六、違約行為造成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第九頁
參考文獻------------------------------------------------------第十二頁
論文摘要
近年來,精神損害賠償一直是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關注的熱點和難點,也是對我國相關法律和法規進行反思的研究課題。從目前來看,我國民法及司法解釋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范圍的規定還不全面、具體,保護范圍顯得過窄,許多案件中當事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的問題,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而未能得到妥善解決,這顯然不符合現代社會的法制要求。因此,彌補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缺陷,逐步擴大精神損害賠償范圍,已成為一種必然的趨勢。
關鍵詞:精神損害 婚姻關系 違約行為 國家精神損害賠償
一、 精神損害及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
精神損害的含義是指對法律主體精神活動的損害。這種侵權行為不僅侵害了公民、法人的人身權,造成公民生理、心理上精神活動的破壞,而且最終導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減損或喪失。由于精神損害是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是一種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權和人格權的行為,它直接表現為一種非財產損害,在傳統民法理論中一般被定義為精神痛苦和肉體痛苦。其特征是一種無形損害,本質上不可計量。精神損害行為又具有特定性,它只能是由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和人格權造成的。因此,精神損害賠償就是指民事主體因人身權利和人格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損害,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賠償等方式進行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針對精神損害的后果所應承擔的財產后果。
二、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一)我國立法的現狀
精神損害制度是民法體系中民事主體人身權受到損害時得到救濟的重要制度,一般的救濟途徑是采用民法上的人身權保護方式。長久以來,種種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在社會上屢見不鮮,此類事件經常見諸于報端,甚至可以說社會整體以及某些個人對公民基本的人格尊嚴已經到了相當漠視的程度。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權利意識的覺醒和法治環境的優化,要求建立更完備的保護人身權利的法律制度的呼聲也越來越高。我國現行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以《民法通則》第120條為基礎,以《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為補充,以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為主體而形成的多層次的法律體系,而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則進一步明確了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范圍,是目前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中最重要的法律淵源。此《解釋》在原有的人身權保護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做出了重大突破,被學者們譽為是“中國對人身權的法律保護的飛躍性的發展”,并且“為將來中國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一個很堅實的基礎”,也被稱之為是繼《民法通則》之后人身損害賠償領域的第二個里程碑。但目前看來,我國民法及司法解釋對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范圍的規定尚不全面、具體,保護范圍顯得過窄,許多案件中出現的當事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應否得到支持,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而未能得到保護,這顯然不符合現代社會的法制要求。筆者認為,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應當逐步擴大我國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進一步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適應社會主義法制化進程,不斷完善我國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二)刑事案件中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8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的規定〉第1條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梢姡谖覈男淌赂綆袷略V訟活動中限制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有人認為,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對犯罪分子處以刑罰,就已經包括對被害人精神上的撫慰,無需再就精神上的損害給予賠償,而且,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審理精神損害賠償難以操作和執行。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第一,不承認刑事案件的精神損害賠償是極不合理的,甚至是荒謬的。例如,侵犯他人的名譽權,如果侵害的程度較輕而不構成誹謗罪,被害人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是如果侵害的程度嚴重而構成了誹謗罪,被害人反而無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說,一方面,我們對罪、流氓罪等侵害他人權的行為,認為是嚴重的刑事犯罪,給予嚴厲的打擊;另一方面,對于被害人人格上、精神上、經濟上遭受的損害,卻不能給予任何民事救濟及補償損失,撫慰其精神創傷。這是極不合理的。第二,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不能完全彌補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和要求犯罪分子對受害人進行精神損害賠償,是兩種性質不同的責任。前者是犯罪分子對國家承擔的公法責任,后者是犯罪分子對受害人承擔的私法責任。公法責任的承擔,雖然使犯罪分子受到刑法的嚴厲制裁,也會使受害人受到一定程度乃至很大程度的安慰,但這種責任畢竟不是直接對受害人承擔。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畢竟沒有受到物質補償。因此,刑事責任的追究并不能完全代替民事上的精神損害賠償。
總之,筆者認為,既然刑事犯罪會使被害人受到精神損害,就應當建立起有效的法律救濟機制,以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而允許受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不失為一個可行的辦法。當然,這最終將取決于立法者的選擇。
(三)國家賠償案件中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國家賠償法》取得賠償,國家賠償包括司法賠償和行政賠償,但國家賠償只限于當事人的物質損害,而不包括精神損害。自《國家賠償法》頒布以來,理論和實務界對于精神損害賠償應否納入國家賠償范圍的爭論從來就沒有停止過?,F在,越來越多的人已經認識到,國家賠償案件中的精神損害是的確存在的,不能回避。特別是在民事關系領域擴大精神損害賠償范圍的情況下,國家對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政和司法等行為給公民造成的精神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顯得極不公平。首先,國家應正視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給公民造成的精神損害。其次,國家對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給公民造成的精神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不存在法理障礙。盡管有人認為國家侵權和個人侵權有所不同,但是我們認為,國家侵權與個人侵權只是侵權的主體不同,沒有本質上的區別。不能認為公民侵權應承擔責任,國家侵權反而可以免除責任。其實,國家侵權所造成的危害,絲毫不比公民差,有時甚至更為嚴重,特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恣意侵害公民權益的行為,甚至會危害到國家政權的穩定。因此,國家對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給公民造成的精神損害進行賠償,不僅僅是一般的法律賠償問題,而且是一個重大的政治問題。有些人之所以認識不到國家賠償的重要性,可能與其一直將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置于不平等的地位考慮有關。在這些人的心目中,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地位高于一般公民,對公民權利受到的損害可以視而不見。其實,他們正好顛倒了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從本原意義上講,不是國家權力產生了公民權利,而是公民權利產生了國家權力。國家不能傷害其權源基礎,國家對其給公民權利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理所應當。再次,國家對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給公民造成的精神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不存在特殊的操作上的困難。國家賠償案件的精神損害賠償和公民侵權案件的精神損害賠償,在操作上沒有本質的不同,它們可以使用相同的規則。當然,其中的具體問題可以進一步研究??傊?,筆者認為,法律也應當“與時俱進”,在世人要求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其違法行為給公民人身權益造成精神損害進行賠償的呼聲日益高漲的今天,順乎民意,順應世界潮流,從立法上確立國家賠償案件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一種必然的趨勢。
(四)侵害婚姻關系造成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
婚姻問題與我們每個人都息息相關,它的處理關系到個人的幸福和社會的穩定。因此立法者對因婚姻關系而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加以重視?!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l )重婚的;( 2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 )實施家庭暴力的;( 4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因受到上述行為的侵害而有權提出的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這樣就擴大了無過錯方的索賠范圍,加大了對婚姻過錯方的懲罰力度。
雖然我國婚姻立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婚姻關系中的財產處理問題規定得較為全面,對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已有涉及,但與西方法制發達國家相比還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主要體現在有第三人介入的離婚案件中對介入的第三人,無過錯方能否對其提出精神損害賠償。在英美國家、法國及我國的臺灣地區都有這類規定。如臺灣民法典規定“配偶與第三人通奸,受害配偶感到悲憤、羞辱、沮喪,其情形嚴重者,可謂為名譽受到侵害,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相當之慰撫金”。筆者認為,我國也具備建立這種制度的基礎:(1)我國憲法第49條、民法通則第104條、婚姻法第3條的規定,對合法婚姻的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6日通過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公民的人格權利受到侵害的,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第三方的介入行為破壞了合法婚姻,使受害人精神得到痛苦,因此受害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2)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第三者介入妨害了無過錯方配偶的性權利平等地享有,即妨害了無過錯方配偶應當享有的夫妻間相互忠實、相互尊重的權利;也同時妨害了正常的婚姻家庭關系。所以無過錯方要求第三者對其精神損害進行賠償,以慰撫其心靈的創傷并懲罰加害人的請求于法于理均不為過。因此筆者認為我國也應該建立這樣的制度,以完善對受害者的保護。
(五)違約行為造成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
我國目前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實踐都不承認違約的精神損害賠償。首先,立法和司法解釋中都找不到有關違約的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其中《解釋》在標題中就明確了該解釋的適用范圍,即僅限于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而并未涉及違約責任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其次,法院的判決也不支持有關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那么違約責任中究竟有無精神損害賠償?我國絕大多數學者對此持否定態度。然而筆者大膽地認為,特殊的違約責任中也存在精神損害賠償。如:美容不成反遭毀容;沖洗的有紀念意義的膠片被丟失;旅游合同中遭受欺騙;寄存殯儀館的骨灰被丟失等。這類違約責任有一最為顯著的特點,就是因違約而受損的當事人主要是精神利益受損,而且其當初為合同行為也主要是想獲得所預期的精神利益。事實上,違約行為也的確會造成對方當事人的精神損害,有時這種損害甚至是巨大的。那么,既然有損害就應當有賠償,這是民法的基本精神。既然侵害財產權的損害可以有精神損害賠償,那么,違約所導致的精神損害也應當有賠償。我國新合同法第 112 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痹摋l中的“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睘榻忉屵`約損害賠償留有很大的余地。我國違約中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可以根據這一條文來處理。不過,我們應當先弄清楚,在哪些情況下,違約行為會導致對方當事人的精神損害。應當指出,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違約行為都會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精神損害。只有在特定的情況下,違約行為才會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精神損害。常見的因違約而導致的精神損害情形有:一是因重大的金錢債務不清償致債權人疾病或死亡。在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發展水平下,人民的生活水平普遍不高,老百姓積蓄一點錢還很不容易,特別是在金錢債務數額較大,或者該筆金錢有專用或特殊急用的情況下,債務人故意不償債,的確會導致債權人精神痛苦;二是提供服務有瑕疵致債權人受到精神傷害。如蘇州閥門廠5位工程技術人員欲赴伊朗洽談合作事宜。由機票銷售員在電腦中漏輸了他們的姓名,致他們在曼谷轉機時被當作偷渡者而關押起來,后費盡周折才回到了原出發地上海。事后,他們與責任方交涉要求賠償損失和精神損害,對方先以“沒有先例”加以拒絕。后來,他們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院的主持下,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原告除獲賠機票費、食宿費、誤工損失費外,每人還另外得到補償四萬五千元。此案件就屬于機場提供的服務有瑕疵而導致的債權人受到精神損害的案件。
人類進入21世紀以來,肯定權利主體的精神權利,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的觀點和理論,已越來越占據主流地位,對于因侵權行為而引起的精神損害,越來越多的國家給予司法保護,采取包括財產賠償在內的多種方式予以救濟。對于侵權行為判處精神損害賠償,既能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人身權益,也能有效地防止侵權行為。我國已把依法治國作為基本方略寫進憲法,建立并完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保護人格權益的一個重要方法,也是我國民主法制進程的重要標志,同時更是人類文明、社會進步的必然趨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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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胡蘭玲、趙海燕:《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幾點探討》,甘肅政法學院學報1999年第2期;
市場經濟缺陷范文2
[關鍵字]公共經濟 必然性 合理性 發展方向
一、公共經濟發展的必然性
在如今高度市場化的全球經濟中,市場機制的缺陷暴露的愈加明顯,事實證明了它在某些公共領域是無能為力的,這就需要在公共部門范圍內來解決,這也正是公共經濟產生的必然原因。
人類的需求和創造力永無止境,但類似于土地、勞動力和資本的資源確是有限的。經濟學要解決的問題就是怎樣將有限資源進行合理配置,盡可能發揮最大效能,從而滿足人類無限性、多樣性的需求。人們通常以帕累托最優作為衡量資源配置高效的標準,然而只有在充分競爭的市場條件下才能實現帕累托最優。單靠市場機制自身的作用難以使資源達到帕累托最優,所以公共部門提供的公共經濟活動參與資源配置,彌補了市場失靈帶來的不足。
市場失靈為公共經濟學的研究奠定了基礎。由于市場的負外部性,形成壟斷,并引起財富分配的不均和經濟周期性的波動,這些都需要公共經濟發揮其應有作用。公共經濟體現了公共理,市場機制則體現了私人理。假設一個健全的社會缺少了其中任何一方,都將會導致社會處于失衡狀態。因此,在市場經濟環境中,想要單靠市場來實現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社會生產力的效率提升、公共物品的充足供應或是經濟的穩定增長、社會的公平分配等方面,都存在其無法克服的天然缺陷。也就是說在政府不發揮作用的情況下,只依賴于市場機制不可能實現所有的經濟功能。
二、公共經濟發展的合理性
第一,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共部門的體系、職能、行為方式和效果評判標準都在發生改變。公共部門以提供公共產品,滿足公共利益需求為基本宗旨,非以追求自身利益為目標,這與私人部門以營利為目的有著顯著的差異。2009年國有企業主營業務上繳稅金為6199億元,私營企業為1311億元,國有企業所占比重為71.47%;2011年央企有1100萬職工,其中農民工占680萬人。以上說明國有企業在稅收和緩解我國嚴峻就業壓力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我認為,公共經濟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有廣闊的發展前景。
第二,財政分配是社會分配體系的中樞。從總量來說財政分配所占比重是有限的,但它對全社會分配及發展的影響卻是顯著的,正是因其具有此功能,才會使公共經濟對私人經濟形成一種引導、干預、補充的作用。公共財政參與分配的過程,是從公共利益出發,來彌補初次分配中所形成的不足或失調問題,它的存在,為私人部門經濟活動的發展需求從外在提供了可能。也就是說,公共財政滿足公共部門各項功能需求的過程是與私人部門所需要的共同外部條件聯系在一起的。
三、公共經濟的發展方向
有關研究顯示,自改革開放以來,政府在諸多公共服務領域投入不斷加大,其增長水平也顯著提高,在取得了諸多成效的同時也暴露了許多問題,比如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新型公共經濟體系尚未完全建立。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不僅沒有弱化自身生產管理職能,并且沒有退出社會生產領域,反而卻積極強化了參與社會生產的管理職能和能力。三十多年來,國有企業的資本總量迅猛增長,在政府選定的基礎產業中,已經建立了一批實力雄厚的國有企業群。從2002年到2011年,央企上繳稅金由2926億元上升到1.7萬億元,年增長量達到20%以上。央企承擔了我國幾乎全部原油、天然氣和乙烯的生產,發電量占全國60%以上,生產的高附加值鋼材占全國近60%,還提供了全部基礎電信服務和大部分的增值服務。政府直接管理實力雄厚的國有企業和社會資本,承載著巨大的管理職能壓力,也為之付出了大量的管理成本。
公共部門要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要合理規劃公共部門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限度。首先,應認識到市場缺陷和市場失靈是政府干預的基本理由,但是政府自身也有缺陷,有的市場失靈也是由于政府的不適當干預造成的。因此,必須正確定位政府角色,對政府的干預行為進行適當約束。其次,要認識到即便是在高度自由化發展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也不會否認國家在經濟建設中應有作用的。所以過分依賴政府權威,用政府代替市場的做法是萬萬不可的。最后,我認為政府部門應針對性的對市場失靈的地方發揮積極作用,承擔義不容辭的責任,而對市場可以優化配置的地方,則應盡量讓賢,讓市場開放。
總之,在現代市場經濟活動中,公共部門必須根據經濟發展的現實情況,扮演好自身角色,確定好對經濟的干預范圍及力度,有效地彌補市場缺陷,克服市場失靈,做到有的放矢。只有這樣才能使政府與市場有效結合以達到資源的優化配置,使公共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的制約下,充分發揮其作用,即須緊緊圍繞社會主義國家、市場經濟、經濟轉型時期這三大特征,才能最終實現公共經濟理論的中國化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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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缺陷范文3
關鍵詞:現代市場經濟理論;古典主義市場經濟理論;新自由主義市場經濟理論;混合經濟;政府干預;效率與公平
以凱恩斯為代表的現代市場經濟理論,是在總結了古典自由主義市場經濟理論實踐經驗與教訓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這種理論既繼承了自由放任市場經濟理論的優點,又在相當程度上克服了其缺點,把市場調節與政府調控結合起來,把私人經濟與政府經濟結合起來,既保留了市場機制調節的效率,又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社會公平,是一種比較成熟、比較完善的市場經濟理論。正是在凱恩斯主義的影響下,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才從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發展到現代市場經濟。
凱恩斯的現代市場經濟理論,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理解:
1 混合經濟
混合經濟是一種由市場機制和政府調控相結合的經濟。
凱恩斯認為,現代市場經濟的產權基礎不僅有私有產權的私人經濟,而且還有政府經濟以及私人經濟與政府經濟相混合的經濟。他在《勸說集》中說道:“事業的性質不一,有些在技術上是屬于社會的,有些在技術上是宜于個人經營的,對兩者必須加以區別。有些事業個人已經在進行,已經有了成就,而有些事業則在個人活動范圍以外,關于后一類,政府如果不做出決定,就再沒有人來過問;政府最重要的任務是與后者而不是與前者有關的。在政府方面,主要不是在于去做那些個人已經在那里做的事體,不是在于比個人去做得好些或壞些,而是在于去做那些現在還沒有人在那里做的事體。”
在《通論》中,凱恩斯的混合經濟思想更為明確。他說:“我們對于經典學派理論之批評,倒不在發現其分析有什么邏輯錯誤,而在指出該理論所根據的幾個暗中假定很少或從未滿足,故不能用該理論解決實際問題。”他主張“讓國家之權威與私人之策動力量互相合作”。
而古典自由主義市場經濟理論則認為,政府在市場經濟中只能是國家的保衛者,公共事業的管理者,貨幣發行與法定利息率的決策者以及征稅人,而不能是市場主體,不能是經濟運行的調節者。
現代市場經濟的主體不僅有企業和居民,而且還有政府,政府也是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主體。薩繆爾遜就指出,市場經濟的“全部主體”是消費者、廠商和政府。這種觀點無疑是非常正確的。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政府像企業和居民一樣,也進行投資生產(政府主要投資生產公共產品),進行采購和消費,它是市場經濟中一個主要的投資者和生產者,也是一個主要的商品采購者和消費者。
對于新自由主義者來說,混合經濟體制是難以忍受的。他們認為,只要有政府存在,就有壟斷存在,就有計劃存在,就有權力存在,就有壟斷和計劃的弊端存在,就有權力尋租存在。如此,則“看不見的手”就是受限制的,阻礙生產力發展的“體制性障礙”就將繼續存在,改革就是不徹底的。正是由于這個原因,經濟學上的老自由主義和新自由主義都把國家作為罪惡的淵源,其最徹底者甚至把歐美的福利國家也稱為“通向奴役之路”。
事實上,任何務實的而不是極端的經濟學家,都能認識到強政府干預的優缺點和純自由市場的優缺點。當然,由于存在雙重缺陷,混合經濟體制既不像純粹的自由市場經濟那樣能夠得到市場神學的支持,也不像強政府干預那樣,能夠得到計劃神學的支持。市場神學與計劃神學都能夠得到大多數頭腦簡單的人的支持。我們真正應該思考的,不是以自由市場排斥政府干預,或以強政府干預排斥市場調節,而是如何盡量減少混合經濟體制的缺陷,盡可能發揮混合經濟體制的優點。這是心態平和的、不走極端的結論。從這個意義上,各種類型的社全經濟制度都具有一定的優勢。
2 政府干預
凱恩斯革命中最根本的一條就是反對自由放任,主張國家調節經濟生活?!锻ㄕ摗芬粫?,在批判自由主義的基礎上,提出了現代國家干預主義的政府職能理論。
凱恩斯指出,古典自由主義經濟理論背后隱含著一個很重要的假設:市場機制是完全的。即市場機制符合以下條件:(1)每個當事人都擁有完全的經濟信息,每個生產者或消費者都能夠充分地了解市場的價格變化。在經濟當事人之間經濟信息是對稱的;(2)存在著一個充分競爭的市場,沒有任何一個生產者可以控制或影響價格,沒有任何企業或集團在生產和銷售上具有壟斷的地位,也不存在幾個大企業集團之間的壟斷競爭;(3)規模報酬不變或遞減,由于其他條件的約束,邊際產品的增加量隨投入增加而遞減,增加產量不會減少單位產品的生產成本;(4)企業和個人的經濟活動都不產生外部效應,不會對其他人的福利產生正的或負的影響;(5)交易成本很小,可以忽略不計;(6)經濟當事人完全理性,即每個生產者都可以合理地追求利潤最大化,消費者追求效益最大化。完全的市場機制是“看不見的手”充分發揮作用的基礎。凱恩斯通過分析,得出完全競爭的市場在現實生活中是不存在的,由此導致“市場的失靈”(marketfailures)。他指出,由于人們的經濟行為總是受到三個基本心理因素(即“心理上的邊際消費傾向”、“心理上的流動偏好”、“資本邊際效率”)的影響,純粹依靠市場調節的資本主義不可能導致社會供求的均衡,從而引發社會有效需求的不足,經濟危機也就由此產生。
按照凱恩斯提出的“有效需求原理”,在小于充分就業的情況下,只要存在著一定量的總需求,社會就會產生相應數量的供給。既然“看不見的手”不能充分有效地對市場進行調節,那么就應當讓政府擔當起調節供求關系的部分責任。凱恩斯認為應當放棄古典自由主義的政策主張,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政府應當積極干預經濟。應當擴大政府經濟職能,用提高資本邊際效率或降低利率的辦法來提高投資意愿;或者直接增加政府投資來彌補民間的消費和投資不足;拋棄傳統的節約觀念,鼓勵消費,擴大社會需求;擴大商品輸出和資本輸出。政府應當通過宏觀的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等手段來對國民收入進行再分配,鼓勵消費,引導需求,以此克服市場缺陷所帶來的種種經濟困難;在增加有效需求,實現充分就業的過程中,政府甚至可以執行“舉債支出”的赤字政策。
然而,進入20世紀70年代,西方各國的經濟先后遇到了麻煩。先是通貨膨脹加劇,隨即出現了在物價總水平急劇上升的同時失業也大量增加的“滯脹”現象。這些問題的出現使人們對政府干預調節的功效失去了信心,特別是70年代的兩次石油危機嚴重地打擊了西方各國的經濟,動搖了凱恩斯主義的基礎。“政府失效”的概念開始出現。
新自由主義經濟理論相繼成為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官方經濟學。
他們針對“政府失效”,積極提倡自由企業制度。弗里德曼指出,西方國家干預的實踐并不成功,它的實際效果與預期效果之間有著相當大的差距:正是國家的干預活動阻礙了市場的健康發展,導致了西方經濟“滯脹”現象的出現;各種福利措施造成極大的浪費,降低了人們的工作積極性;更為重要的是,國家干預的過程中還包含著對公民個人自由的限制。因此,政府的干預必須減少而不是增多,它的主要職能在于“防御外來敵人的侵略,確保我們的每一個同胞不受其他人的強迫,調節我們內部的糾紛,以及使我們能一致同意我們應遵循的準則”。
20世紀80年代斯坦福大學經濟學教授斯蒂格利茨提出了較為溫和的國家干預理論:市場與政府都不是完美的,需要二者的結合。一方面,公共產品、外部性、壟斷等市場失靈現象的存在,需要政府進行干預;另一方面,政府經濟行為低效率,需要采取措施增強競爭、削弱壟斷、適度分散政府功能,加強政府干預的積極作用。
其實,各個歷史階段的理論紛爭,是特定歷史時期經濟關系和社會矛盾的反映,不能簡單地判定其正確或錯誤。它們之間相互吸收相互滲透的過程,表明市場機制與政府干預同樣重要。爭論的焦點和根本區別,只是市場與政府角色的主次、干預的方式和干預的范圍程度問題。
事實上,無論是新自由主義學派還是凱恩斯學派的經濟學家們都在不斷修正自己的觀念,已經很少有哪個經濟學家主張“純粹”的自由經濟或“純粹的政府干預”。新自由主義者不可能完全否定政府干預的作用,他們主張的政府經濟職能偏重于保護和完善市場的自由競爭,防止壟斷的發生。在這樣的思想指導下,西方社會已悄然完成了政府經濟職能的調整,就是綜合自由市場經濟與政府干預的優點,走向政府與市場結合的“混合型”經濟。
3 效率與公平
公平與效率是經濟學領域一對永恒的矛盾。
古典經濟學理論的創立者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寫到:“每個人都試圖用好他的資本,使其產出能實現最大的價值。一般說來,他既不企圖增進公共福利,也不知道他能夠增進多少。他所追求的僅僅是一己的安全或私利。但是,在他這樣做的時候,有一只看不見的手在引導著他去幫助實現另外一種目標,盡管該目標并非是它的本意。追逐個人利益的結果,是他經常地增進社會的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的想要增進社會的利益時要好”。從這一段話中我們可以看到“看不見的手”即市場會自動配置資源而無需國家的干預;主觀追求自利的“經濟人”在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也間接地使社會利益最大化了。 因此,斯密的主張就是如果遵從市場對資源的自發配置作用,就是有效率的,進而也就是公平的。
新古典學派也反對政府干預分配,認為任何試圖使“結果均等”的努力都會給社會經濟發展帶來極大的損害。他們認為只有競爭的市場才是最有效率的,而競爭和自由是緊密聯系的,如果政府干預,就等于沒有了自由,市場競爭也無從談起,效率也就隨之消失。此外,他們認為效率本身就意味著公平,因為效率與個人能力和努力相關,效率反映了個人的勤奮程度與技術水平,收入多少正是給予他的最公平的回報。
而事實上,市場本身的缺陷要求政府對公平問題實行某種干預。凱恩斯曾這樣說過:“我們生活在其中的社會的顯著特點是不能提供充分就業以及缺乏公平合理的財富和收入的分配。”在此他指出了自由放任市場經濟存在著的兩大弊端。因此,必須采取步驟進行改革,擴大政府的經濟機能。在國家的管理控制和引導下,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和私人經濟的作用。政府干預經濟除了解決市場自發配置資源產生的低效率或無效率外,還可以減少由于市場的缺陷所造成的收入不平等問題。因為在市場經濟中,人們在財產占有、接受教育機會和能力等方面機會不均等,競爭中不是處于同一條起跑線上,因此而造成的收入差別不是由于勤奮與懶惰造成的。他認為這樣既“可以避免現行經濟形態(即資本主義經濟形態)之全部毀滅”,又可以促進私人策動??力得到適當的發揮;既可以醫治有欠公平合理和不能充分就業的弊病,又可以保留效率與自由。
但總體來說凱恩斯也是一個效率優先的主張者,因為我們不得不承認的一個事實是,政府干預經濟理論的提出是基于市場的無效率前提,1929-1933年的世界性的資本主義經濟危機是最好的證明。當然縮小不公平程度也是政府干預所要達到的目標之一,但重中之重還是效率。
薩繆爾遜也明確地把不公平看作是自由放任市場經濟的缺陷。他說:“我們不要忘記,看不見的手有時會引導經濟走上錯誤的道路”,“有效率的市場制度可能產生極大的不平等”,“雖然競爭具有一種理想的效率”,但它“對平等問題卻是不聞不問。”“在市場經濟下財富的分配是非常不平等的”。他認為,為了克服自由放任市場經濟的這些缺陷,政府必須進入市場,把市場調節這只看不見的手與政府調節這只看得見的手結合起來,實行混合經濟。只有這樣,才能把效率同公平、穩定結合起來。
綜上,我們不難總結出從古典經濟學、新古典經濟學到凱恩斯經濟學及薩繆爾遜,對于效率與公平的問題,他們主張的還是把效率放在第一位的,其中最大的區別表現在如何實現效率優先這一目標的手段上:
古典經濟學、新古典經濟學主張效率是最重要的,但是這個效率是在完全競爭的市場中實現的,他們同時也堅持公平,但是這種公平屬于機會平等的那種公平,他們反對任何對收入結果進行再分配的政府干預行為。
凱恩斯經濟學與新古典不同,他雖然也認為效率重要,但是他卻認為這個效率依靠市場是不可能實現的,一定要政府干預,也就是說政府干預是實現經濟效率的前提,當然政府干預的同時可以縮小財富和收入分配不公平的程度。在公平的問題上薩繆爾遜這樣說:經濟學作為一門科學,并不能答好像公平這類倫理的和規范性的問題,我們的市場收入中(如果可以這樣說的話)應該有多少份額轉移給貧困家庭。這只是一個只能由投票箱去回答的政治問題。經濟學不能回答多少貧困是可接受的或多少才是公平的,但它能有助于設計增加窮人收入的更有效率的方案。最后可以用薩繆爾森的話來做一個結語,一個有效率并講人道的社會要求混合經濟的兩個方面——市場和政府都同時存在。如果沒有市場或者沒有政府,現代經濟運作就會孤掌難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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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缺陷范文4
格老先生的反思,值得我們再反思。毫無疑問,市場是個好東西,市場經濟是條金光大道。但可別忘了市場并非十全十美,這家伙也有缺陷,也有毛病,而且毛病大著呢。弄不好突然發作起來,整你個措手不及,人仰馬翻,你卻連神也沒回過來。
所以,趁這危機稍緩之機,是該說說市場缺陷的時候了。
市場有哪些缺陷呢?概括起來,大抵有四。
其一,市場“自私”,不顧公利。
市場的本質是競爭。參與市場競爭的主體,是以每個競爭單位的個體最大利益為最終追求目標的。換句話說,市場是“自私”而不顧公利的。大伙兒都知道,各個單位的局部利益和全社會的整體利益之間,并非總是協調一致,二者往往有矛盾,有時甚至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背道而馳。這就難免出現經濟學上所說的“外部不經濟”,即,從企業內部看是有利的,從企業外部看卻是不利的、不經濟的。市場“自私”的又一表現是,即使它退而言之不損公,進而言之它也不愿利公。對于國家長遠的、公益的事業,每一個個體是不愿意也不會去主動考慮的。如,公路、橋梁等社會共同消費的商品和勞務,國防、公安、公交、公共衛生等社會共同受益的事業,你不可能指望哪個單個的企業會去主動興建,除非讓其進入市場,讓使用者付費,使企業有利可圖。
其二,市場“發熱”,很不冷靜。
市場對于價格信號的反應非常靈敏。但靈敏過頭,常常就會頭腦發熱打擺子。市場的盲目性幾乎是先天生成的。現實生活中我們看到,當某一產品走紅時,你要爭上這個產品,我也爭上這個產品,你認為市場空間很大,我也認為市場空間很大,結果,大家都因錯誤估計市場而受到市場的嘲弄和懲罰。彩電熱、冰箱熱、洗衣機熱、空調熱、VCD熱……都是市場盲目性的典型表現。我國農村放開搞活走向市場后,農民往往是頭一年一出現賣豬難就紛紛殺豬;第二年豬少了出現買肉難又大養其豬;第三年又出現賣豬難又開始殺豬……這不也是市場盲目性的表現嗎?從歷史看,市場經濟國家其經濟往往出現周期性波動,高漲、繁榮、過剩、蕭條……其根本原因也在市場的盲目性。
其三,市場“重效”,忽視公平。
效率是市場的鐵律。任何企業要想在市場中生存發展,必須把效率放在第一位。但是,一切以效率為首要準則,往往就會忽視公平,慢待公平。當一個個競爭主體都以效率為第一準則而殺它個你死我活時,有效率者或因種種原因而在競爭中致勝者便會占有愈來愈多的財富而愈來愈富,而那些沒有效率者或因種種原因而在競爭中失敗者便占有愈來愈少的財富而愈來愈窮。貧富懸殊幾乎是市場經濟的通病。而從人的天賦平等權利看,這顯然不公平。但市場說,對不起,我管不了這么多,沒有效率,連我自己也沒法生存!
其四,市場“壟斷”,扼殺競爭。
市場本來是最提倡競爭的。但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一些競爭主體必然在弱肉強食中一個個退出舞臺,最終只剩下最強的那一個或兩個,把整個行業壟斷。壟斷行業中的這個“大哥大”會憑借其壟斷地位而限制生產,減少供給以抬高價格,從而獲取壟斷高額利潤。它還會在原材料、技術、市場等方面設置障礙,以防止別的競爭者東山再起。當年競爭的積極參與者,如今成了競爭最起勁的反對者。市場一不留神走到了它的反面。
市場的自私,市場的發熱、市場的重效、市場的壟斷,這都是明擺著的缺陷。為什么會產生這些缺陷呢?正像手心手背密不可分一樣,市場缺陷和它的長處也是緊密相連的。市場為何“自私”?是因為它的每一個體都有自己明確的目標,都要為自己的利益而努力奮斗;市場為何“發熱”?是因為它對價格信號反應的靈敏和迅速,“無形的手”隨時出擊,才能迅速填補市場空缺;市場為何“重效”?是因為市場經濟本來就是講效率的經濟,沒有效率,人類怎么發展?市場為何“壟斷”?是因為優勝劣汰是市場競爭的鐵的法則,在競爭中一個個相對沒有效率者都被淘汰了,最終可不就只剩下一個最有效率者獨自稱雄?
物極必反,對立統一。這就是事物發展的辯證法。倘若沒有缺陷,市場也就不成其為市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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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市場失靈;政府干預
政府干預的良性作用是在于能夠在市場機制失靈的情況下通過政府干預市場的運行,有效的控制市場的走勢,及時的彌補市場經濟存在的缺陷。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干預在市場經濟調控工作中的局限性,政府干預在實際市場調控工作中的作用也存在失靈的情況。為此,要實現政府干預對于市場經濟的調控作用,必須對政府干預的具體內容和特點進行充分的掌握。
一、政府干預的基本職能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正處于不斷發展和探索的過程中,市場經濟在體制和運營方面還存在著相當程度的欠缺。然而由于我國市場經濟的建設是在社會主義國家體制下進行的全新市場經濟模式,沒有既有經驗的指導和借鑒。為了保證我國市場經濟的建設能夠穩步快速的發展和提升,同時控制市場的不成熟原因導致的市場失靈情況,對正在建設過程中的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是我國提出的建設性指導理論,而政府干預正是其中的關鍵內容。
(1)出現市場是失靈的原因。市場經濟中產生市場失靈的表現是市場在一定時期內不能夠有效的對商品的分配和勞務關心進行有效的控制。在市場經濟自然發展的過程中,市場內的資源和信息能夠自然的分配和運作。完美的市場運作體制應當是市場經濟當中資源的分配和調動實現最優化、信息交換的完全對稱化,而這種理想中的市場機制在現實當中是不存在的。由于市場經濟的決策主體依然是商人本身,而商人自身卻存在的個性原因和不穩定因素,所以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衍化就無法完美的進行。這就導致市場經濟本身并不能完美的控制自身的演變,當市場調節的作用無法控制市場運行缺陷對于市場影響作用時,就會發生市場失靈的現象。正是由于市場存在失靈的狀況,政府干預對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作用,對于我國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顯得尤為重要。同時,市場經濟的外部性原因也是引發市場失靈的一大原因。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和對我國國民經濟的影響加劇。在一些市場經濟活動中必將觸及經濟活動之外的一些人的利益。這部分原因處于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之外。而在實際的市場運作當中,經濟活動或多或少都會受到外部因素的影響。這就會導致兩種情況:一是經濟活動中個體的邊際成本大于社會一般邊際成本或者收益時,產生外部經濟效益。二是經濟活動中個體邊際成本小于社會邊際成本而個體邊際收益大于社會邊際收益時,產生外部負效益。(2)政府干預的基本界限。政府干預的力度掌握在什么樣的程度,才能夠既發揮政府干預對市場經濟的調控作用,又不會影響市場經濟的自然發展。這就需要明確政府干預工作的具體界限,需要對市場失靈的種類有所了解。在經濟學上,通常將市場失靈的情況劃分為可自愈自然市場失靈的情況和不可自愈非正常情況下的市場失靈。這其中可自愈的市場失靈情況是指市場在發展到一定階段以后,市場自身的機制已經不能夠滿足市場運營的需要。市場自身產生的一種優勝劣汰的的經濟態勢。這種市場失靈的情況在實質上并不能夠算是標準的市場失靈,而不可自愈的非正常情況下的市場失靈是指在市場經濟運行當中出現壟斷、非法競爭、市場外部因素影響的情況,導致市場自身無法糾正失靈現象的市場失靈。當然,由于我國市場經濟的尚不完善,也存在著市場缺陷導致的市場信息和資源的不合理配置導致的市場失靈。當市場自身的適應能力和調控性質無法及時的對市場變化做出反應,糾正市場的不正常運作問題時。政府干預就需要對市場經濟產生其調控的作用。而政府干預的調控力度,則要根據市場經濟實際的失靈原因和現象的嚴重性進行調整。當然也有一部分聲音認為,政府干預是對市場經濟的不正常運作,是對資源的一種浪費和無效行為。但是其觀點無法解釋在市場經濟發展階段,大量的政府行為下,市場經濟保持著高速穩定的發展態勢。
二、充分發揮市場經濟中政府干預作用的主要方式
(1)政府干預的工作實質。政府干預對于市場的調控作用主要是對發展過程中市場經濟存在的不完善方面的補充。為此,政府干預工作的實質是扮演市場經濟應有機制的替代品。并在市場經濟發生相當程度的不正常經濟現象的時候,政府干預才會對市場經濟產生調控作用。而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市場自身對于經濟的掌握力度和糾正能力也會不斷提升。最終實現市場經濟的不規范運作只需要政府本身的輕微參與,既能夠通過市場自身的自愈能力逐步彌補并完善起來?;谝陨蟽热荩覀兛梢郧宄恼J識到,政府干預工作的實質是為市場經濟發展階段的功能缺失作補充,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和完善,政府干預最終將會作為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過渡職能被削弱并淘汰。(2)政府干預的主要方式。政府干預在實質上是政府經濟職能的一個組成部分。它在職能定義上同政府經濟職能相同,是政府在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以市場發展的長遠規劃和宏觀角度進行分析,對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作出全面的規劃和協調作用??梢哉f,政府干預是政府職能當中原本就存在的一種隱,而我國政府為了實現市場經濟的良好運行,對其功能進行了強化和重新定位。政府干預對于市場經濟的調控作用主要在幾個方面:首先,在市場制度和法律規范的完善方面。我國市場經濟還處在發展階段,市場自身對于企業經濟產權和資產的保護機制并不完善。為此,在市場經濟發生不規范運作的時候,通過完善相應的市場規范和法律政策,能夠及時的遏制市場不正常的競爭行為。通過完善市場經濟法律法規的內容,不僅能夠對市場經濟的運行產生良好的長期的功能補充,同時也能夠不斷規范市場經濟的經濟秩序。其次,市場經濟的導向作用和維護。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是一個偉大的嘗試,它為我國在社會主義的發展道路上勾繪了一副宏偉的藍圖。然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嘗試,使得我國市場經濟的建設缺少前行者在經驗上和方向上的指導。而政府干預能夠在這一方面對市場經濟的發展做很好的補充?;谶@點,需要對政府干預的先進性進行討論。真正對市場經濟起到有效調控作用的政府干預需要滿足兩個基本點。首先,政府干預的形式和力度要適宜。在解決市場經濟失靈的基礎上不過度干預市場經濟的正常運作,這要求政府在干預手段上要具有先進性。其次,政府干預要對市場經濟起到導向作用,這要求政府在經濟的發展方向上要具備先進性。同時,還需要討論的是對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規范和維護方面。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開放程度的逐步提升,我國市場經濟面對的競爭環境和外界因素也越來越多。為此,在市場經濟的發展道路中,政府干預必須對市場經濟的發展路線進行嘗試和探索,以應對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的突發現象。目前為止,我國政府干預在市場經濟中的角色定位仍然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維護者和引導者層面。政府干預的主要工作也是幫助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逐步從傳統計劃經濟轉變為市場經濟,并日益完善。在這個過程當中,政府干預要始終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和規范其發展運行。
三、總結
綜上所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政府干預,是對于我國正處在發展過程中的市場經濟的一種補充手段,其根本目的是維護我國市場經濟的社會主義本質特征,對市場經濟運作當中的不正常運作進行調控和規范。政府干預同計劃生產、國家壟斷在本質上有著巨大的區別,它不僅具備相當程度的先進性,同時還是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一種過渡職能,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日益完善,政府干預的參與力度也會隨之逐漸減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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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原則
民法的私權神圣、意思自治、平等、誠實信用、權力濫用之禁止原則最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也是對市場經濟基本精神的反映和概括,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例,即民事活動中的任何一方必須本著善意進行民事活動,任何惡意的即以損害對方或社會利益為代價獲得己方利益的民事行為都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違反這一要求,盡管不違反任何法律條款和合同,但是,法官仍可裁定惡意方敗訴,以求達到個體公正。目前我國的經濟還遠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市場經濟。這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誠實信用原則沒有得到很好的遵循。這也說明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對民法基本原則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民事主體制度
民法的民事主體制度,包括對自然人、法人以及合伙組織的法律規范,是規范市場經濟主題的基本法律制度。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類民事主體的經濟利益的實現是通過市場交易完成的。作為民事主體的當事人,絕大多數是商品的所有者。民法就是以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各項財產和人身關系為基礎的。它的民事主體制度賦予了參與市場運行的商品所有人以主體資格,賦予了市場參與者以平等的地位和自由的意志,使一切人均可以真正獨立和平等的身份進入市場,參與商品的交換和流通,實現各自的利益需求。從而形成一個規范、秩序的市場運行體制。
(三)物權制度
民法的物權制度是保障市場經濟主體支配其有形財產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法律制度。市場經濟的不同參與者必須以交換的形式開展經濟活動,而所有權是商品生產和交換的前提。民法中的所有權制度對產權歸屬及行使作了明確的界定,用益物權制度和擔保物權制度為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過程中的用益關系以及擔保關系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據,充分尊重和平等保護了各類市場參與者的財產權,為在商品交換中權利的正常轉移和交易秩序的穩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合同制度
民法的合同制度是規范市場交易行為的基本法律制度。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需要簽訂的合同越來越多,合同的內容越來越豐富,合同的形式越來越多樣化,簽約的程序、手段越來越規范。民法的各類合同制度,對合同履行的原則,合同的訂立程序,合同的主要條款,成立及生效條件,違約責任及承擔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及形式等主要內容都作了詳盡的規定,為市場交換的安全順利的運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民法在維護市場經濟運行中的局限性
(一)民法平等主體的定義在市場經濟中不切實際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但是平等原則在民法中只是片面的重視抽象的人格平等,而忽略了在現實生活中出現的不平等現象,這些不平等現象很多是從經濟個體的規模和社會群體的差異而導致的。在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里,這些現實狀態存在的不平等對于民法而言是一個極大的挑戰。因此民法的調整方式在市場經濟下顯得捉襟見肘。
(二)民法與市場經濟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