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稅務處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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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稅務處理

出口稅務處理范文1

第二條為保證出口退稅審核系統的順利實施,稅務機關須相應設置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管理、申報受理、人工審核、機審、疑點調查、審批、退調庫辦理等工作崗位,建立崗位責任制。數據庫服務器所在地區需設立專職系統管理員。因人員少需要一人多崗的,人員設置必須遵循崗位監督制約原則。

第三條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審核配置內容,未經國家稅務總局允許,各地不得擅自改動。對審核系統內由各地自定的退(免)稅審核配置內容,各地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自行設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四條出口貨物退稅率文庫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未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文庫。

第五條出口企業應當如實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相關電子數據。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出口企業反饋出口退(免)稅電子數據審核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二章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管理

第六條稅務機關接受并審核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申請資料,根據審核無誤的認定申請資料,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中根據現行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將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內容補充完整。

第七條當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的內容發生變更時,出口企業應按規定向稅務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或注銷申請,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中做相關認定內容的變更或注銷,并出具相應變更或注銷手續。對申請注銷稅務登記的出口企業,稅務機關要先注銷其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再按規定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第三章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受理

第八條出口企業應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將符合申報條件的退稅單證錄入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生成電子申報數據。申報數據和申報表的內容須與原始單證的有關內容一致。

第九條為提高申報數據質量,保證正式申報數據的準確性,出口企業在正式申報之前,應通過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生成當期(批次)預申報明細電子數據,將預申報明細電子數據報送稅務機關或通過遠程網絡上傳出口退稅審核系統進行預審核,取得預審核反饋數據,并依照反饋數據對申報系統中的申報數據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條出口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將通過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生成的正式申報電子數據直接報送稅務機關或通過遠程網絡上傳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并按有關規定將裝訂成冊的匯總申報表、明細申報表、紙質資料報送稅務機關。

第十一條稅務機關申報受理崗位人員應按申報期接收企業申報資料,對企業申報電子數據進行病毒檢測,確認數據安全后讀入審核系統;檢查企業申報報表的種類、內容、聯次、數量、印章等是否齊全;檢查企業申報紙質憑證的種類和數量是否與匯總表所列一致;檢查紙質憑證和報表是否按規定裝訂成冊。對企業提供的申報資料準確、紙質憑證齊全的,受理人員出具《接單登記回執》,確認受理正式申報。對提供的申報資料不準確、紙質憑證不齊全的,退稅部門不予接受該筆出口貨物的退稅申報,并要當即向申報人提出改正、補充資料的要求。受理人員接受出口企業正式申報后,將所接收的申報資料移交初審崗位,并辦理資料交接手續。

第四章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核管理

第十二條稅務機關應依照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審核出口企業的正式申報出口退稅紙質憑證的合法、有效、完整性,與電子申報數據的一致性。

第十三條稅務機關在人工審核環節發現的一般問題,經出口企業簽章認可,可直接對數據進行更正。對審發現問題較多,應退還出口企業要求其重新申報。

人工審核通過的數據提交計算機審核環節。

第十四條稅務機關的計算機審核人員在接到初審轉來申報數據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其進行審核。審核的內容包括邏輯關系審查和外部信息對審。審核通過的數據,生成退稅待審批表,并提交審批環節。在審核中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審核時應以企業為單位,退稅數據范圍應控制到申報年月及申報批次;

(二)每戶企業每一次審核出口退稅應由一人負責操作完成,中途不得更換。

第十五條稅務機關在計算機審核中需要對數據進行調整的,應遵循以下原則:(一)對于發生申報錯誤較少的企業,應及時告知企業,并退還初審環節依據紙質憑證對申報電子數據進行調整,企業經辦人員和稅務機關初審人員需在企業申報表上更正處簽字蓋章確認;(二)對于發生申報錯誤較多的企業,應退還申報受理環節并及時通知企業改正后再次申報。

第十六條稅務機關對退稅審核未通過的申報數據,按照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一)對審核產生的疑點,根據出口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核實。核實無誤且屬于政策規定可以退稅的,予以人工挑過;

(二)對錄入的錯誤數據,退還受理申報環節進行核實調整后,重新提交審核環節;

(三)屬于應該進行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的,轉至檢查環節進行函調。

第五章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批、退庫

第十七條稅務機關負責審批退稅的領導對審批人員上報的擬審批結果及特殊審批項目,應進行綜合審定,在不突破本地出口退稅計劃的前提下進行審批。

第十八條稅務機關負責填開出口退稅收入退還書的人員對領導審批的情況,應進行邏輯關系檢測,將檢測無誤的已審批數據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或綜合征管系統生成出口退稅收入退還書(或稅收繳款書),辦理退(入)庫及已退庫核銷。

第六章退稅證明管理

第十九條出口企業申請開具《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出口貨物證明》等有關退稅證明時,應按照出口退稅申報系統要求將需要開具單證的內容進行錄入,生成開具單證的申報數據,并按規定提供相應紙質資料,報送稅務機關。

第二十條稅務機關接到出口企業報送的退稅證明單證申請表和相關數據后,應核對申請表和錄入數據是否相符,并對申報的數據進行審核。經審核,對確認無誤的數據,提交至單證審核環節;核對未通過的數據應退還企業進行調整。

第二十一條稅務機關計算機審核人員對申報環節轉來的單證數據應在規定時間內審核,審核通過的數據提交至單證出具環節;未通過的數據應退回申報環節進一步核實。審核環節不允許直接更改數據。

第二十二條稅務機關負責出具退稅證明的人員只能對機審已通過的單證數據出具有關證明,并加蓋公章。

第七章核查評估

第二十三條稅務機關在開展日常檢查工作中,應定期完成審核系統中提供的異常發票核查、出口收匯核銷情況核查、小規模納稅人不予免稅出口貨物核查等。

第二十四條稅務機關應利用出口退稅各類信息、數據,定期完成對出口企業一定時期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情況的評估。

第二十五條稅務機關應使用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系統對退(免)稅審核中需函調核實的貨源情況進行函調。

第八章出口退稅系統維護

第二十六條稅務機關應根據國家信息管理相關規定和稅務系統有關要求做好出口退稅系統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強化權限管理,保障數據安全,確保系統安全、正常運行。

第二十七條系統維護人員負責按時接收、安裝、維護并且不得隨意更改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電子信息及出口退稅率文庫等,定期(月、季、年)備份數據并將備份數據納入數據檔案管理。其他非指定人員未獲授權不得維護。

第二十八條系統維護人員負責按時生成上報總局各類數據。

第二十九條系統維護人員應定期對以下方面進行檢查。

(一)基礎性檢查:按統一規范檢查清理各地業務實際處理中的具體規定,檢查系統的特殊約定,確定系統的版本、系統配置、系統參數、審核配置、單證的起始編號、宏觀調控特殊審核條件等。

(二)標準數據檢查:外部信息是否完整準確,出口貨物退稅率文庫的調整是否符合規定等檢查。

(三)用戶數據檢查:用戶權限設置制約性檢查。

第三十條系統維護人員不應從事出口退稅計算機審核、審批、退庫環節工作。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對出口企業、稅務機關及有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造成騙退(免)稅行為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出口稅務處理范文2

關鍵詞:研發費用 加計扣除 賬務處理 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對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的確認,會計準則和稅法規定有所不同,產生差異的主要是內部研究開發形成的無形資產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對于內部研究開發形成的無形資產,一般情況下初始確認時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定的成本與其計稅基礎應當是相同的。對于享受稅收優惠的研究開發支出,在形成無形資產時,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的成本為研究開發過程中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而所得稅稅法則規定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則其計稅基礎應在會計入賬價值的基礎上加計50%,因而產生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F將這種差異,也就是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賬務處理和稅務處理分述如下:

1.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賬務處理

企業根據財務會計核算和研發項目的實際情況,對發生的研發費用進行費用化或資本化處理的,可按下述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1.1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費用發生時,借記“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科目,貸記“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銀行存款”等科目;未形成無形資產時,借記:“管理費用――研究開發費”,貸記:“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科目。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做賬務處理。

1.2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費用發生時:借記“研發支出―― 資本化支出”科目,貸記“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銀行存款”等科目;形成無形資產時,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科目。每年按其賬面價值攤銷時,借記:“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累計攤銷”科目;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做賬務處理。

2.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稅務處理

2.1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2.2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①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②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③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④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⑤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⑥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⑦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⑧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2.3對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凡符合上述條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2.4對企業委托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凡符合上述條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對委托開發的項目,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否則,該委托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例】某公司經董事會批準從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研發某項新產品專利技術,該董事會認為,研發該項目具有可靠地技術和財務等資源的支持,并且一旦研發成功將降低該公司生產產品的生產成本。該公司在研發過程中發生材料費500萬元,人工工資200萬元,其他費用400萬元。年底該項專利技術已經達到預定用途。其中,未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為100萬元;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為1000萬元。假設無形資產按10年進行攤銷。

某公司的賬務處理:

(1) 發生研發支出:

借: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100

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 1000

貸:原材料 500

應付職工薪酬 200

銀行存款 400

(2)2011年12月31日,該項專利技術已經達到預定用途:

借:管理費用――研究開發費 100

無形資產 1000

貸: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100

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 1000

(3)2011年12月31日該項專利技術攤銷:

借:制造費用 100

貸:累計攤銷 100

某公司的稅務處理:

計算該公司當年此研究開發項目可以進行稅前扣除的金額:

(1)當年稅前扣除金額=100×(1+50%)+(1000×150%/10)=300(萬元)

計算該公司當年此研究開發項目可以進行加計扣除的費用:

(2)加計扣除的費用=100×50%+1000÷10×50%=100(萬元)

從本例的賬務處理看,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100萬元)不體現在賬簿上,也就無需進行賬務處理,只是在當年匯算清繳所得稅時,才計算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金額,在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所形成的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1000元,按稅法規定可在未來10年期間稅前扣除的金額為1500萬元,其計稅基礎為1500萬元,二者之間產生的500萬元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可視為一項資產,因該資產并非產生于企業合并,同時在其初始確認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不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也無需進行賬務處理。

參考文獻:

[1]《企業會計準則――具體準則》2006,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2]《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出口稅務處理范文3

一、免抵退稅的含義

出口貨物退(免)稅是國際貿易中通常采用并為世界各國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勵各國出口貨物公平競爭的一種稅收措施。我國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是指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對報關出口的貨物退還在國內各生產環節和流轉環節按照稅法規定已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或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按照現行規定,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方式主要有免、退稅,免、抵、退稅,免稅三種。免、退稅方式主要適用于外貿出口企業;免、抵、退稅方式適用于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

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和視同自產貨物,免征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的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經過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對未抵頂完的稅額予以退稅。

二、免、抵、退稅的計算

1.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2.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注意事項:出口貨物離岸價格為截至當期已收齊單證銷售額,包括本期銷售本期收齊單證銷售額和前期銷售本期收齊單證銷售額。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3.當期應退稅額和當期免、抵稅額的計算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注意事項:“期末留抵稅額”為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期末留抵稅額”。

4.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注意事項:出口貨物離岸價格為當期報關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不論是否收齊單證。

三、免、抵、退稅的會計處理

在進行免、抵、退稅的會計處理時,企業需要涉及“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和“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兩個明細科目。具體會計處理如下:

(一)貨物報關出口后,按時收齊單證的會計處理

1.企業報關出口貨物后,根據當月報關出口有關單據和外銷出口發票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2.根據經主管稅務局批準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計算出的“免抵退稅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主營業務成本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根據經主管稅務局批準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計算出的“應退稅額”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出口退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4.根據經主管稅務局批準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計算出的“免抵稅額”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注意事項:部分會計人員認為免、抵稅額因為不影響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的余額可以不作會計處理,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因為根據財稅[2005]25號文件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后,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貨物報關出口后,逾期沒有收齊相關單證的,須視同內銷征稅。

1.本年出口貨物單證不齊,在本年視同內銷征稅

(1)沖減出口銷售收入,增加內銷收入

借:主營業務收入-出口收入

貸:主營業務收入-內銷收入

(2)按照單證不齊出口銷售額乘以征稅稅率計提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注意事項:

①單證不齊銷售額計提銷項稅額時,銷項稅額=單證不齊銷售額/(1+征稅率)×征稅率。

②對于單證不齊視同內銷征稅的出口貨物,在賬務上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同時,應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進行負數申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

③對于單證不齊視同內銷征稅的出口貨物已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進行負數申報的,由于申報系統在計算“免抵退稅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時已包含該貨物,所以在賬務處理上可以不對該貨物銷售額乘以征退稅率之差單獨沖減“主營業務成本”,而是在月末將匯總計算的“免抵退稅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一次性結轉至“主營業務成本”中。

2.上年出口貨物單證不齊,在本年視同內銷征稅(1)按照單證不齊出口銷售額乘以征稅稅率計提銷項稅額。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按照單證不齊出口銷售額乘以征退稅率之差沖減進項稅額轉出。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紅字)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紅字)

(3)按照單證不齊出口銷售額乘以退稅率沖減免抵稅額。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紅字)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紅字)

注意事項:

①對于上年出口貨物單證不齊,在本年視同內銷征稅的出口貨物,在賬務上不進行收入的調整,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也不進行調整。

②注意在填報《增值稅納稅人報表》(附表二)時,不要將上年單證不齊出口貨物應沖減的“進項稅額轉出”與本年出口貨物的“免抵退稅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混在一起,應分別體現。

③在錄入“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的〈增值稅申報表項目錄入〉中的“不得抵扣稅額”時,只錄入本年出口貨物的“免抵退稅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不考慮上年單證不齊出口貨物應沖減的“進項稅額轉出”。

出口稅務處理范文4

關鍵詞:城鎮污水處理廠;升級改造措施

中圖分類號:U664.9+2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2009年以來,山東省出臺了一系列的治污行動綱要,要求全省城鎮污水處理廠完成脫氮除磷改造工程,將污水處理后的排放水質標準由原來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B標準提高到一級A標準。結合《山東省城市污水處理廠升級改造建設計劃》及《山東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656-2006)》,根據東營市環保局要求,2012年前河口污水處理廠出水指標必需提高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中的一級A標準。因此,為響應國家相關政策,進一步改善油田居民的生活環境和油田生產環境,勝利石油管理局供水公司適時提出了河口污水處理廠的升級改造工程。

1、河口污水處理廠概況

河口污水處理廠位于東營市河口區東外環東側3公里處,始建于2007年,工程建設規模3萬m3/d,采用氧化溝工藝,設計出水水質為《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中的一級B標準。目前已有處理構筑物有:進水控制井、粗格柵及提升泵房、細格柵及鐘式沉砂池、氧化溝及二沉池、消毒池、污泥池、污泥脫水間及加藥間等。

經過多年來的運行數據統計,河口污水處理廠要進行水質升級改造,存在幾個難點:首先,河口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不穩定,進水水質B/C≈0.3,屬于較難生物降解范疇,C/N≤3,屬于碳源不足的污水,現狀沒有碳源補充,近幾年來進水中色度指標也有增高的趨勢,出水色度指標接近30mg/l,出水水質TN、TP指標也偏高,無法滿足排放標準提高為一級A后的需要。其次,河口污水處理廠現有生化處理為氧化溝工藝,其中厭氧區和缺氧區停留時間均為2.2hr,好氧區停留時間為13.46hr,總停留時間為17.86hr。根據升級后的排放水質標準,現有的生化部分不能滿足升級要求,需要進行擴容。再次,現狀氧化溝中表面充氧機充氧率降低,導致氧化溝內污泥濃度僅維持在1800~2200mg/L,溶解氧量約為0.5~1 mg/L,無法滿足現狀及提標后的生化處理要求,需要對曝氣形式進行調整。;最后,提標改造后污泥產量也相應提高,原有污泥處理系統只能滿足現有水量在一級B排放標準下泥量(3~4噸/天)的需求,因此需對生化系統、運行設備及污泥系統進行調整。

2、污水處理廠升級改造的工程措施

根據河口污水處理廠現有設施的處理能力和效果,處理工藝升級改造基本思路如下:首先,對污水處理廠進、出水水質進行調研后,分析影響一級A標準穩定達標的主要因素,合理選擇強化生物處理措施,使COD、BOD5、NH3-N 、TN等指標在生化單元得到達到較高的去除率;同時,增設三級深度處理工藝,進一步降低SS及TP的指標,去除污水的色度和濁度。具體來說,工程措施主要包含以下四個方面:氧化溝改造、新建碳源投加系統、新建深度處理系統和污泥系統改造。

2.1生化處理單元改造

河口污水處理廠現狀生化處理單元為氧化溝,本次升級改造后一方面需要在現有池體基礎上擴容,另一方面需要通過工程措施提高污水溶解氧值,考慮到河口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不穩定、生物降解性差、碳源不足等特點,改造方案優先選擇措施方便可行、原有設施利用率高、運行成本低、管理簡單的工藝。

通過技術分析和方案比選,生化處理單元設計通過改造氧化溝池型、改造曝氣系統及新建碳源投加系統,滿足升級改造需要。

2.1.1 氧化溝改造

通過技術對比及工藝計算,在現狀氧化溝主體結構不變的情況下,新建或拆除隔墻、增設閥門及回流設備,將現有氧化溝改造為多模式A/A/O工藝,劃分部分原有二沉池容積做為生化池容積,剩余部分仍作為二沉池。改造后的生化池既能滿足升級改造后的擴容需要,也能加強脫氮除磷的效果。原有氧化溝平面如圖1所示,改造后的A/A/O平面如圖2所示。

圖1:原有氧化溝平面示意圖 圖2:改造后A/A/O平面示意圖

考慮到河口污水處理廠進水碳源不足,選擇采用分點進水倒置A/A/O工藝,將回流污泥、70~50%的進水和50~150%的混合液回流均進入缺氧池內進行反硝化,去除硝態氧,再進入厭氧池內,保證厭氧池內的厭氧狀態,強化除磷效果。

改造后的生化池設計總停留時間20.5h,設計污泥濃度3500mg/L,好氧污泥負荷0.11kgBOD5/kgMLSS.d,總污泥齡:13.5d。

2.1.2改造曝氣系統

河口污水處理廠氧化溝內現有曝氣形式能耗大,供氧效率低,無法滿足升級改造后的曝氣需要。因此在提標改造工程,結合A/A/O工藝,將曝氣形式改為底部微孔曝氣,不僅在充氧效率上能滿足水質提升后對溶解氧的需求,還可以降低能耗和運行費用。同時配套新建鼓風機房一座,內設三臺離心鼓風機。

2.1.3 新建碳源投加系統

河口污水處理廠進水C/N值較低,屬于碳源不足的污水,現狀又沒有碳源補充,提標改造工程完成后,由于水量增加和出水水質要求提高,氮的去除存在一定困難,因此本工程中設計投加碳源。結合廠區現狀的占地情況,采用工程經驗豐富,價格便宜、運行成本低的甲醇作為外加碳源。

2.2新建深度處理系統

由于出水標準提高,河口污水處理廠需新建深度處理單元,其主要處理對象與目標是進一步降低COD、BOD5、NH3-N 、TN、SS、TP等指標,使出水進一步穩定,同時消毒殺菌,去除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本次工程深度處理單元的主要對象為SS和TP,采用常規的混凝沉淀+過濾的綜合處理工藝來滿足出水水質要求。

2.3改造污泥系統

原有污泥處理設施均按現狀處理量配置,不能滿足提標后的需要,需要新建池體或配置相應設備,主要包括新建污泥池,增加污泥泵及污泥脫水機,同時增加絮凝劑藥劑泵的數量。改造完成后所有的污泥排入新建及改建后的污泥濃縮池中經重力濃縮后泵入脫水機中脫水,最后泥餅外運。

出口稅務處理范文5

關鍵詞:中空膜生物床 含油廢水 中試研究 HRT

中圖分類號:X70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Study on Treatment of Harbor Oil-Contained Wastewater with Membrane Bio-reactor (MBR) Process

Yang Yue

(Tianjin Research Institute of Water Transport Engineering Laboratory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Water Transport Engineering,Tianjin300456)

Abstract: A Pilot-Scale Membrane Bioreactor (MBR) was applied to treat harbor oil-contained wastewater after coagulation-sedimentation process. When the influent COD was 245~544mg/L, average COD concentration of effluent from the MBR was 146.5mg/L under the HRT of 4h, with the average removal efficiency of 64.2%; Under the HRT of 8h, average COD concentration of effluent was 133.4mg/L, with the average removal efficiency of 64.6%. Advanced treatment of effluent from MBR was carried out by PAC adsorption. After this process, COD concentration was less than133.4mg/L, ammonia nitrogen was 1.2~4.1mg/L, oil content was 0.4~0.9mg/L. Transmembrane Pressure (TMP) of MBR was less than 0.03MPa throughout the one-year operation time

Key words: Membrane bioreactor; harbor oil-contained wastewater; pilot-scale; HRT

近年來,膜技術在污水處理領域中的應用特別是與生物反應器相組合的膜生物反應器(MBR)工藝作為一種新型高效污水處理技術得到了廣泛的研究與應用,它具有節省用地、易于實現自動化等優點。經過不斷的研究與改進,技術日益成熟,目前已有大量MBR工程應用實例[1,2],具有成熟的運行經驗可供借鑒。與其他傳統工藝相比,MBR在出水穩定、節能環保和設備可靠等方面都具有明顯的優勢。本文即利用中試規模的中空膜生物床處理混凝沉淀后的港口含油廢水,研究其對COD、氨氮的處理能力,并就水力停留時間 (HRT) 對MBR除污效能的影響進行了探討。

1 材料與方法

1.1 試驗裝置與運行方式

1.1.1 膜生物反應器

膜生物反應器中試裝置由不銹鋼板制成;外觀尺寸為L×B×H=1000×800×800mm;有效容積為0.40m3;反應器中的水位通過液位計控制進水泵的開啟來保持恒定。系統出水采用恒流泵抽吸出水,出水水量由恒流泵調節控制,采用8min出水/2min停的出水方式。汽水比為1:20。

試驗用膜組件由多幅簾式膜組合而成,單幅膜的詳細參數見表1。

表1 膜組件參數

1.1.2 試驗用水與污泥來源

試驗用水取自天津市某港區含油廢水處理系統混凝沉淀后出水。

接種污泥為由實驗室功能菌經三級擴大培養后的活性污泥。首先將實驗室功能菌液在搖床上完成1000mL的培養,然后在25L的塑料桶在完成25L的二級擴大培養,最后在有效容積500L容器中完成500L菌液的三級擴大培養,經過一周的培養結束后,將菌液分裝在3個25L的塑料桶中運抵中試試驗投入生化處理系統進行適應性。第一天將經過混凝沉淀預處理的排放含油污水及少量港區生活污水加入至生化池的一半,曝氣擴大培養;水中的溶解氧在3.5~5.0mg/L。第二天又陸續進水繼續曝氣培養。第四天將水加滿,溶解氧控制在4.0~4.5mg/L。

1.3 分析項目及方法

pH、COD、氨氮、含油量、含鹽量均采用標準方法測定[3]。

2 試驗結果與討論

2.1 MBR對含油廢水中COD的處理效果

在膜生物反應器系統中,水力停留時間HRT是一個重要的參數,它不僅與系統的處理效果有關,還直接關系到生物反應器的大小,影響系統的基建投資,因此,確定合理的HRT對保證膜生物反應器的出水水質,節省工程投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試驗在水溫為22~28℃,進水COD濃度為245~544mg/L,鹽度為3500mg/L~8000mg/L,石油類2~6mg/L,pH=6.5~7.0的條件下,考察HRT分別為4h、6h、8 h時MBR對COD的去除效果(見圖1)。試驗數據表明,當HRT=4h時,MBR對COD的平均去除率為64.2%,出水COD平均濃度為146.5mg/L;當HRT=8h時,MBR對COD的平均去除率為64.6%,出水COD平均濃度為133.4mg/L。在HRT較長的條件下,污染物的去除效果并沒有明顯的優勢,說明在該套工藝中,HRT過長意義不大。在后續的放大工程中,建議選擇HRT=4~6h作為設計的主要參數。

圖1 膜生物反應器COD去除性能

同時由以上數據可知,部分運行時段MBR出水COD>150mg/L,不滿足排放標準的要求。為此,我們探討了在膜生物反應器后耦合活性炭吸附池對出水進行深度處理。處理效果見圖2。

圖2 活性炭深度處理后出水COD變化

試驗結果表明,活性炭深度處理后出水的COD濃度均小于130mg/L,可以達到并優于國家二級排放標準。出水的COD平均去除率基本穩定在70%左右,體現了膜生物反應器耦合活性炭吸附的高效去除率和穩定性。

2.2 MBR對其他污染物的處理效果

中試試驗中,MBR對其他污染物的去除性能統計結果見表2。試驗結果表明:MBR與活性炭吸附聯用后,最終的BOD5出水濃度為17.2~38.9mg/L,小于60mg/L的排放限值。MBR的NH4+-N出水濃度為2.7~6.8mg/L,去除率為80.5~91.2%;活性炭吸附出水NH4+-N濃度為1.2~4.1mg/L,即活性炭吸附對于污水中氨氮去除的作用不明顯,大部分氨氮主要依靠MBR中硝化菌、亞硝化菌等脫氮微生物的降解。MBR進水中石油類污染物濃度較低,為2.0~5.8mg/L;經過MBR及活性炭的進一步去除,最終的出水石油類污染物濃度為0.4~0.9mg/L。

表2 穩定運行期MBR對其他污染物的去除效果

2.3 MBR膜污染

由于采用表面錯流流速模型設計[4],MBR穩定運行期間,膜組件的操作負壓穩定在0.03MPa以下,遠低于化學清洗時的操作負壓控制標準0.05Mpa,油類污染物對于膜組件的污染程度較小。

3 結論

(1) MBR處理含油廢水的中試試驗中:進水COD濃度為245~544mg/L,當HRT=4h時,MBR對COD的平均去除率為64.2%,出水COD平均濃度為146.5mg/L;當HRT=8h時,MBR對COD的平均去除率為64.6%,出水COD平均濃度為133.4mg/L;較長的HRT對反應器運行的積極作用不明顯。

(2) 單獨采用MBR處理該類含油廢水,部分運行時段出水COD>150mg/L,不滿足排放標準的要求。采用活性炭進行深度處理后出水的COD濃度均小于130mg/L,NH4+-N濃度為1.2~4.1mg/L,石油類污染物濃度為0.4~0.9mg/L,可以達到并優于國家二級排放標準。

(3)MBR穩定運行期間,膜組件的操作負壓穩定在0.03MPa以下,遠低于化學清洗時的操作負壓控制標準0.05Mpa。

參考文獻:

[1] 朱亮,朱鳳春,許旭昌,等. MBR/PAC組合工藝處理污水廠尾水的中試研究. 中國給水排水,2006, 25 (5): 59~62.

[2] 曹斌,黃霞,Kitanaka A., 等. MBR-RO組合工藝污水回收中試研究. 環境科學,2008, 29 (4): 915~919

出口稅務處理范文6

政策背景

為了防范和打擊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國家稅務總局在1995年就出臺了針對出口貨物的稅收函調管理規定。根據規定,對于具有出口騙稅嫌疑的交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以向該交易所涉及出口貨物的供貨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發函調查,并由出口貨物供貨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復函。根據復函的反饋情況,退稅機關將決定是否同意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申請。

但在稅務實踐中,稅收函調的復函存在回函率低、回函不及時和回函內容不確切等問題因此,國家稅務總局在國稅函[2006]165號文中對稅收函調的簽發回復等情形進行了規定。在此基礎上,20lO年8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以2010年第11號公告了《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出口退稅管理中的稅收函調措施進行了調整,以加強對出口騙稅的防范力度?!掇k法》自20lO年9月1日開始執行。

出口企業自查

《辦法》首次對出口企業提出了出口業務自查的要求。根據《辦法》第五條,對出口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應填報《外貿企業出口業務自查表》或《生產企業出口業務自查表》,退稅機關根據其填報的出口信息進行分析:

(一)出口業務涉及國家稅務總局預警信息,包括國家稅務總局預警出口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預警供貨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預警出口商品等。

(二)稅務系統內部提供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線索的。

(三)稅務系統以外部門提供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線索的。

(四)出口企業及供貨企業均屬關注企業,且出口關注商品的。

(五)關注企業首次出口關注商品的。

(六)出口企業首次從關注企業購進關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業蓋有公章的書面理由不充分的:

1 出口貨物換匯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 出口關注商品,且關注商品出口數量月度增幅超過20%或出口單價與上次申報相比超過10%。

3 出口關注商品且關注商品進貨單價與上次申報相比超過10‰

4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經分析異常的。

(八)退稅機關認為需要調查的其他情況’比如發現供貨企業所在地、貨物啟運地、報關口岸、離境口岸、出口國別、運輸方式等內容兩項或多項之間明顯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傳統商品且屬跨大類商品出口企業無充分的蓋有公章的書面理由的等。

退稅機關經對《外貿企業出口業務自查表》或《生產企業出口業務自查表》分析核查后未發現明顯疑點的,可根據審核、審批程序辦理出口退稅;核查后不能排除明顯疑點的應通過函調系統向出口貨物供貨企業所在地縣以上稅務機關發函調查,并依據復函情況按規定進行處理。未收到復函前,對于尚未辦理的出口退稅,暫不辦理。

自查與函調豁免

對下列情況,稅務機關可以不要求出口企業填報自查表,也可不發函調查:

(一)函調未發現問題,回函一年內從同一供貨企業購進同類商品的出口業務。

(二)出口企業從同一供貨企業購貨,月出口申報退稅額不超過10萬元的。但出口企業從多家供貨企業購進出口業務有第五條所列疑點的除外。

(三)出口到香港、澳門、臺灣、東南亞國家、陸路毗鄰國家以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外的國家和地區(不包括通過上述國家和地區轉口),且出口商品不屬于價值較高、退稅率高、體積較小或重量較輕的商品,也沒有將不退稅或低退稅率貨物申報為高退稅率貨物商品代碼疑點的。

(四)使用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申報出口退稅的。

(五)進料加工出口業務。

(六)核查過程中出口企業自愿放棄并自愿收回出口退(免)稅申報的。

稅務機關在核查過程中疑點特別異常的不受上述條件限制。

供貨企業自查及實地核查

根據辦法規定,復函地稅務機關收到稅收函調以后,應要求供貨企業對其向出口企業提供的貨物填報自查表。在對供貨企業自查表進行審查與分析的基礎上,辦法仍然保留了復函地稅務機關應派遣兩名以上稅務工作人員對供貨企業進行實地檢查的規定。

復函處理規程

收到復函后,若仍存在相關疑點無法確認的,《辦法》明確復函地稅務機關須再次函告發函單位。

本刊建議

我們建議納稅人考慮采取以下應對措施以降低相關的稅務風險:

(一)對目前正在進行的和計劃中的出口業務進行內部自查,以發現相關潛在的風險點,特別關注可能涉及預警信息或稅務機關關注名錄的出口業務或商品;

(二)對供貨方進行核查以確保其具備良好的經營與稅務記錄,

(三)如被稅務機關要求進行自查,應謹慎填寫相關的信息,必要時應向專業人員咨詢;

(四)準備并保存相關資料以說明出口業務實質及其合理性;

(五)建立出口退稅內部控制和合規性管理制度,以便于對相關信息進行跟蹤,降低潛在的稅務風險。

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

政策背景

海關事務擔保是海關法確立的由當事人以財產、權利向海關提供擔保,承諾履行法律義務,海關給予其提前放行貨物等便利的一項管理措施。海關事務擔保在關稅征收、通關放行、保稅監管等海關業務環節被廣泛應用對于提高通關效率,保障國家稅收等發揮了重要作用。海關法第七十條規定,海關事務擔保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因此,為了規范海關事務擔保,提高通關效率,保障海關監督管理,國務院在9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1號,以下簡稱“《條例》”),《條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海關事務擔保的適用范圍

《條例》主要規定了三種情形下的海關事務擔保:一是申請提前放行貨物的擔保,即在辦結商品歸類、估價和提供有效報關單證等海關手續前,當事人向海關提供與應納稅款相適應的擔保,申請獲得通關便利'由海關提前放行貨物。二是當事人申請辦理特定海關業務的擔保,即當事人在申請辦理內地往來港澳貨物運輸,辦理貨物、物品暫時進出境,將海關監管貨物抵押或者暫時存放海關監管區外等特定業務時,根據海關監管需要或者稅收風險大小向海關提供的擔保。三是海關行政管理過程中的擔保,即海關發現納稅義務人在納稅期限內有明顯的轉移、藏匿財產跡象,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的擔保;海關依法扣留、封存有違法嫌疑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當事人申請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向海關提供的擔保,以及受海關處罰的當事人或者相關人員在未了結行政處罰前出境,依法提供的擔保等。

為了防止濫用擔保措施,《條例》還明確規定了不適用海關事務擔保的情形:一是國家對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供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海關不予辦理擔保放行。二是有違法嫌疑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屬于禁止進出境、必須以原物作為證據或者依法應當予以沒收的,海關不予辦理擔保。

《條例》對當事人辦理海關事務擔保規定的便利措施

一是免除擔保。為順應國際貿易便利化的要求,對連續兩年通過海關驗證稽查、年度進出口報關差錯率在3%以下、沒有拖欠

應納稅款、沒有受到海關行政處罰以及在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無不良記錄、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條例》規定,當事人可以向直屬海關申請免除擔保,并按照海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但同時規定,海關對享受免除擔保待遇的進出口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即當事人不再符合上述條件時,海關應當停止其享受免除擔保的待遇。

二是總擔保。為了使進出口貨物品種、數量相對穩定且業務頻繁的企業免于反復辦理擔保,《條例》規定,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多次辦理同一類海關事務的,可以向海關申請提供總擔保;提供總擔保后,當事人辦理該類海關事務,不再單獨提供擔保。同時規定,總擔保的適用范圍、擔保金額保期限、終止情形等由海關總署規定。

《條例》對當事人提供的擔保金額的規定

在確定擔保金額方面,《條例》堅持的原則是既要保證國家稅收不受損失,又不能增加當事人的經濟負擔。因此,《條例》規定,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應當與其需要履行的法律義務相當。一是為提前放行貨物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不得超過可能承擔的最高稅款總額;二是為辦理特定海關業務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不得超過可能承擔的最高稅款總額或者海關總署規定的金額,三是因有明顯的轉移、藏匿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被責令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不得超過可能承擔的最高稅款總額,四是為有關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不得超過該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五是為罰款、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未繳清前出境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應當相當于罰款、違法所得數額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

辦理海關事務擔保的程序

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提高行政效率,《條例》對辦理海關事務擔保的程序作了以下三方面的明確規定:

一是關于擔保的受理與變更?!稐l例》規定,海關應當自收到當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作為擔保物的財產、權利進行審核,并決定是否接受擔保當事人申請辦理總擔保的,海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并決定是否接受擔保??紤]到特殊情況下當事人變更擔保內容的需要,《條例》還明確了變更擔保的審核時限。

二是關于擔保財產、權利不足的處理?!稐l例》規定,擔保財產、權利不足以抵償被擔保人有關法律義務的,海關應當書面通知被擔保人另行提供擔保或者履行法律義務。

三是關于擔保財產、權利的退還?!稐l例》規定,當事人已經履行有關法律義務、不再從事特定海關業務或者擔保財產、權利被海關采取抵繳措施后仍有剩余的,海關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辦理擔保財產、權利的退還手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3個月內未辦理退還手續的,海關應當公告。公告滿1年當事人仍未辦理退還手續的,海關應當將擔保財產、權利依法變賣或者兌付后,上繳國庫。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舊辦發[2010]4號)、《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陜上漲的通知》幗發[2010110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等七部門《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精神,現對公共租賃住房似下簡稱公租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公租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柞關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遣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

三、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征契稅、印花稅;對公租房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四、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蜍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六、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公租房租金收入與其他住房經營收人應單獨核算,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優惠政策。

七、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租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按照建保[2010]87號文件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幾上述政策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執行期限暫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將根據公租房建設和運營隋況對有關內容加以完善。

(財稅[2010188號;2010年9月27H)}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經國務院批準現就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有關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關于契稅政策

(一)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

征收機關應查詢納稅人契稅納稅記錄;無記錄或有記錄但有疑義的根據納稅人的申請或授權,由房地產主管部門通過房屋登記信息系;統查詢納稅人家庭住房登記記錄,并出其書面查詢結果。如因當地暫不具備查詢條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記查詢結果的。納稅人應句征收機關提交家庭住房實有套數書面誠信保證,誠信保證不實的,屬于虛假納稅申報,按照(仲華^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具體操作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房地產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二)個人購買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得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二、關于個人所得稅政策

列出售僦房并在1年內重新購房的納稅人不再減免個人所得稅。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1210號)第一條有關契稅的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B7號)第一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第三條同時廢止。

(財稅[2010194號;2010年9月29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

一、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詢價對象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

件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主承銷商自主推薦的具有較高定價能力和長期投資取向的機構投資者,以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p>

二、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主承銷商自主推薦機構投資者的應當制訂明確的推薦標準,建立透明的推薦決策機制,并報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備案。”

三、第九條修改為:“主承銷商應當在詢價時向詢價對象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發行人、主承銷商和詢價對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披露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內容,但幗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第十四條修改為:“首次發行的股票在中小企業板,創業板上市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不再進行累計投標詢價?!?/p>

五、刪除第十六條。

六第二十六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十一項:“主承銷商自主推薦機構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賬戶。”

七、刪除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八、第三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網上申購不足時,可以向網下回撥由參與網下的機構投資者申貝勾,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由承銷團推薦其他投資者參與阿下申購。”

九、增加一筑作為第三十二條:“初步詢價結束后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下,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加家的,或者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50家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不得確定發行價格,并匣當中止發行。

網下機構投資者在既定的網下發售比例內有效申購不足,不得向網上回撥,可以中止發行。網下報價情況未及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預期’網上申購不足、網上申購不足向網下回撥后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中止發行。中止發行的具體隋形可以由發行人和承銷商約息并予以披露。

中止發行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經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可重新啟動發行。”

十、第五十五條增加一就作為第二款:“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價格確定后披露網下申購情況、網下具體報價情況?!?/p>

本決定自2010年n月1日施行。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69號;2010年10月11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息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合同違法行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行為。

第三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職權范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為。

第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監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為,實行查處與引導相結臺處罰與教育相結,推行行政指導,督促、引導當事人依法訂立、履行合同,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欺詐行為:

(一)偽造合同;

(二)虛構合同主體資格或者盜用’冒用他人名義訂立合同;

(三)虛構合同標的或者虛構貨源、銷售渠道誘人訂立、履行合同;

㈣或者利用虛假信息。誘人訂立合同;

(五)隱瞞重要事實,誘騙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訂立合同,或者誘騙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

(六)沒有實際履行能辦,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

(七)惡意設置事實上不能履行的條款,造成對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

(八)編造虛假理由中止(終止)合同騙取財物;

(九)提供虛假擔保;

㈩采用其他欺詐手巨殳訂立、履行合同。

第七條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一)以賄賂、脅迫等手段訂立、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二)以惡意串通手段訂立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三)非法買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買賣的財物;

(四)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國家指合同義務;

(五)其他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違法行為。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隋況下為他人實施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提供證明、執照、印章、賬戶及其他便利條件。

第九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

(一)造成}肖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

(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

㈣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五)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十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

(一)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

(二)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規不廣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

第十一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

(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

(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五)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訟的權利;

(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氛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息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就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當事人合同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經督促、引導,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合同違法行為的,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息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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