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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的監管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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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在貨幣支付領域還是在貨幣融通領域,互聯網與金融兩者都正邁向深度融合,并展現出美好前景。它們的融合正催生著一場具有劃時代意義的金融變革,并預兆互聯網金融時代的到來。作為經濟核心的金融,事關國計民生,具有高度的風險性。金融高風險性特點必然意味著更為嚴苛和審慎的監管。在金融監管的壓力下,互聯網與傳統金融業結合,與先前和傳統商業、媒體結合相比,道路無疑將會更加曲折和復雜,但前途必定光明。
(二)互聯網金融的本質
當下,正規金融本文將不討論正規金融在互聯網信息技術應用方面的風險和監管情況,現行監管體系對正規金融的監管已較為成熟。與非正規金融勢力分別從各自優勢領域出發,兩頭切入,使互聯網金融業務模式呈多元化發展態勢。但從實質上看,目前互聯網金融主要表現為金融對互聯網信息技術的工具性應用,即互聯網金融中互聯網扮演的是“金融互聯網”角色?;ヂ摼W信息技術的工具性應用是互聯網金融發展初級階段最為重要的特征。當然,互聯網金融隨著發展的深入,必將表現為金融本身對互聯網商業環境的適應金融本身對互聯網商業環境的適應將是互聯網金融未來發展的趨勢,比如互聯網商業環境將可能影響金融的風險緩釋技術。將來淘寶店主或許可以用虛擬網店作為擔保品,甚至憑電子商務交易信用記錄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目前阿里金融基于大數據分析的信用貸款就是這方面的初步探索。。對互聯網工具性的應用既可能來自于正規金融,如網銀的應用,也可能來自于非正規金融,比如民間金融。但前者基于既得利益,金融創新動力顯然不足,甚至過于被動;而后者基于市場驅動,目前已成為助推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生力軍和挑戰傳統金融的“攪局者”。
非正規金融應用互聯網信息技術最突出的成果表現為第三方支付、P2P借貸和眾籌融資等金融創新模式的興起。第三方支付業務模式中,互聯網扮演了資金清算信息傳遞渠道的角色;P2P借貸和眾籌融資業務模式中,互聯網起到為資金供需雙方提供融資信息的平臺作用。一言以蔽之,互聯網所扮演的都是金融信息傳遞者的角色,其作用實質并沒有突破工具性的范疇。不管這種工具性在應用中表現得怎樣多元或變化,互聯網金融背后的金融本質屬性依然涇渭分明。作為先進互聯網信息技術與傳統金融服務相結合的新型金融業態,互聯網金融仍屬金融的內涵范疇。從概念外延來看,互聯網金融包括互聯網支付和互聯網融資。
1.互聯網支付。在國內整個貨幣支付體系中,如果說央行大小額支付系統是“心臟”,各商業銀行支付渠道是“靜動脈”的話,那么,第三方支付則是“毛細血管”,是整個國家貨幣支付體系中的有益補充。第三方支付的互聯網支付業務實質上就是金融業務中的貨幣資金清算業務。
2.互聯網融資。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屬于直接融資的范疇。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平臺實質上分別是債權和股權國內的眾籌融資平臺迫于目前法律環境,部分已逐漸異化為具有商品交易性質的團購平臺,失去了原有眾籌之金融實質,不直接以股權而是以商品或服務作為對投資人的回報。但本文從狹義角度,仍以股權投資之眾籌為研究對象,以還眾籌融資的原貌。交易的平臺或場所。在整個直接融資的“金字塔”體系中(圖1),證券業處于金字塔的頂端,互聯網融資則處于底端。如果說證券市場是精英們的融資“王國”的話,那么互聯網融資平臺就是草根們的融資“樂園”,它們分別代表精英金融和普惠金融,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就是草根型普惠金融的典型。
圖1互聯網融資平臺與多層次直接融資體系
二、 互聯網金融的合法性分析
目前,國內民商事法規的基礎性規范、金融監管的部分內容以及刑法有關金融犯罪的條款都適用于互聯網金融,互聯網金融活動不是完全無法可依,現行的法律框架體系在一定程度上為互聯網金融的運行提供了法律基礎和創新空間。
1.第三方支付合法性分析
2010年9月1日生效施行的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正式賦予了第三方支付行業存在的合法性。該辦法第3條規定:“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該管理辦法的出臺間接標志著第三方支付行業長期“黑戶”身份的終結,由此,第三方支付正式邁入“有法可依”的時代。
2.P2P借貸合法性分析
P2P借貸平臺實質就是民間直接融資的信息交互平臺或渠道,嚴格的借貸信息中介意義上的P2P借貸平臺本身并不存在主體資格的合法性問題。但借款人通過平臺向投資人借款的民間借貸行為是否合法呢?答案是有條件的肯定,即在不構成刑法意義上非法集資活動的前提下,民間借貸行為存在合法空間。根據國內法律規定,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均是合法行為,正所謂“法無明文禁止即自由”。最早《民法通則》中有“合法的借貸關系受到法律保護”的模糊表述;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在《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進一步明確:“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我國《合同法》第12章關于借款合同的規定也間接肯定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并在第211條上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這些現行的民商事法規和司法解釋為民間借貸行為提供了合法空間,亦為P2P借貸活動提供了法律基礎。
3.眾籌融資合法性分析
公司不僅是企業的組織形態,也是籌資的手段或工具。理論上,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均完全可在不被納入我國《證券法》調整范疇的情況下完成公司的新設或擴股,但首要前提是避免出現《證券法》定義的公開發行狀況。我國《證券法》第10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痹凇蹲C券法》的“藩籬”之中,眾籌融資能施展“拳腳”的法律空間僅限于特定對象200人以內,并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同時還須滿足我國《公司法》第24條有關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的限制。只有在此圈定的法律空間內活動,眾籌融資行為才具有合法性可言。超出范圍則不僅違反《證券法》,也可能觸碰《刑法》中與非法集資相關的罪名。顯然,法律限制所導致其合法生存空間的壓縮,已間接削弱了眾籌融資原有“眾人拾柴火焰高”的意義,這在很大程度上束縛了眾籌模式在國內的推廣和發展。
三、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考察
(一)互聯網金融的風險
任何新興事物的發展初期必定會存在諸多不足,甚至是弊端,作為金融創新的互聯網金融也絕無例外。先前起步的第三方支付由于監管環境的不斷完善,風險從以往的高發態勢開始趨向平穩。但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目前互聯網融資平臺野蠻生長,亂象平生,風險頻發。這不僅嚴重影響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增加了金融風險,也給互聯網金融本身帶來了負面聲譽影響。有關法律法規等監管環境的缺失更是凸顯了問題的嚴峻性?;ヂ摼W融資活動的亂象已成為目前互聯網金融面臨的最為突出的風險問題。
早在2011年,中國銀監會曾向銀行業機構了《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稱人人貸(P2P借貸)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存在大量潛在風險和問題主要有七大問題和風險:一是影響宏觀調控效果;二是容易演變為非法金融機構;三是業務風險難以控制;四是不實宣傳影響銀行體系整體聲譽;五是監管職責不清,法律性質不明;六是信用風險偏高,貸款質量遠遠劣于普通銀行業金融機構;七是人人貸公司開展房地產二次抵押業務同樣存在風險隱患。。P2P借貸當前面臨三大核心風險,即一對多、資金池及期限和金額錯配。許多曾經自詡風險管控嚴謹的P2P借貸平臺最終給投資者帶來的卻是慘重的損失。與P2P借貸相比,由于規模有限,眾籌融資風險問題和事件目前較少見,較為典型的有“北京美微事件”2013年初,北京美微傳媒公司由于在淘寶銷售原始股被證監會叫停,證監會稱美微此舉為新型非法證券活動。?;ヂ摼W金融的新興在很大程度上緣于民間資本向金融市場的躍躍欲試,民間金融繁榮活躍的地區往往也是互聯網金融萌芽初興之地。 家族管理、信息不透明、短借長貸、信用放款多、財務混亂、資金去向不明等既是民間金融的“通病”,也是當下互聯網融資亂象的寫照。目前,隨著互聯網金融概念被熱捧,大量社會游資涌入P2P借貸平臺,五花八門的P2P平臺如雨后春筍般成立,民間借貸活動大有借道P2P借貸平臺之勢。但其中魚龍混雜,良莠不齊,不乏不法投機分子借用金融創新之名行非法集資之實。尤其是部分P2P借貸平臺直接介入借貸,吸收資金和發放貸款,儼然成為“影子銀行”式的金融機構,為金融風險埋下了禍根。
總結互聯網融資平臺風險問題的本質,不難發現非法集資問題突出?;ヂ摼W融資平臺暴露出的許多風險問題要么本身就是非法集資問題,要么就是與非法集資相關聯?!斗欠ń鹑跇I務活動和非法金融機構取締辦法》(國務院〔1998〕247號令)第4條規定:“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央行在《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9〕41號)中進一步明確界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庇捎诨ヂ摼W天然的涉眾性,P2P借貸和眾籌融資作為互聯網金融,在某種程度上與生俱來就具有“面向不特定人群”的特性。如再參與資金的中轉,互聯網融資活動在目前法律語境中較容易陷入非法集資的“魔咒”,這也是一對多、資金池及期限和金額錯配的P2P借貸模式常遭人詬病為非法集資的根源。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理論上,基于法律規范的調整對象,互聯網金融法律規范可分為縱向的互聯網金融監管規范和橫向的互聯網金融交易規范。前者調整的是互聯網金融監管關系,后者調整的則是互聯網金融交易關系。目前,國內互聯網金融交易規范具有一定的基礎,《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電子簽名法》等基本民商事法律制度仍適用于互聯網金融,互聯網金融活動在交易層面不是無法可依。但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除第三方支付外自2010年以來,央行陸續出臺系列專項監管規章制度以完善對第三方支付的監管,如《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等。,目前國內互聯網金融監管規范幾乎空白,對互聯網金融創新暴露出的問題基本束手無策,這對整個金融市場構成極大的潛在風險。
高風險性的金融與涉眾性的互聯網結合,必然使互聯網金融比傳統金融更具涉眾性風險,風險面更廣,傳染性更強。從風險防范角度看,對互聯網金融活動實施監管不僅必要,而且意義重大。對金融活動實施審慎監管,是大多數國家為防范金融風險所普遍采取的做法,互聯網金融也不例外。歐美主要國家已陸續對互聯網金融活動著手規制。
以美國為例,美國對包括第三方支付、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在內的互聯網金融均有監管。第一,在第三方支付監管方面,美國對第三方支付實行的是功能性監管,將監管的重點放在交易的過程而不是從事第三方支付的機構。美國國會以及財政部通貨監理署、美聯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儲貸監理署等多個監管部門先后頒布了一系列適用于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法律法規。1999 年頒布的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將第三方支付機構界定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其監管從屬于金融監管的整體框架,即實行功能性監管。在法律上,美國將第三方支付視為貨幣轉移業務,本質上是傳統貨幣服務的延伸,因此,美國并沒有將其作為一類新的機構通過專項立法進行監管,而主要從貨幣服務業務的角度管理。美國《統一貨幣服務法案》是監管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另一部重要法規,自2000 年以來,美國已有40多個州參照《統一貨幣服務法案》頒布了適用本州非金融機構貨幣服務的法律[4]72。第二,在P2P借貸監管方面,美國目前P2P借貸的監管體系由多個監管機構組成,許多聯邦和州層面的監管機構都對P2P借貸行使監管權。這些監管機構包括新成立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聯邦貿易委員會、司法部、證監會、各種聯邦銀行監管機構以及各州對應的相關部門[5]508。美國證監會和州證券監管部門主要通過信息披露來行使對貸款人保護的職責;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州監管部門針對營利性P2P借貸平臺,行使對借款人保護的職責;新成立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也主要是行使對借款人保護的職責[6]36。第三,在眾籌融資監管方面,美國于2012年通過旨在推進小企業發展的《初創期企業推動法案》(簡稱“JOBS 法案”),其中包括一項針對眾籌融資的重要舉措參見Title III of The 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在美國《證券法》第4條第6款中,新增“股權眾籌豁免”的內容,即允許眾籌發行人通過被授權的互聯網中介從合格投資者處籌集資金,但在12個月內籌集總額不得超過100萬美元,且投資者需要符合一定要求年收入(或凈資產)少于10萬美元的個人累計投資至多為2 000美元或年收入(或凈資產)的5%;年收入(或凈資產)等于或超過10萬美元的個人可將年收入(或凈資產)的10%用于投資,但不得超過10萬美元。 [7]37。
目前,國內互聯網金融發展迅速,金融監管部門也正在積極調研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情況。央行對互聯網金融的態度也逐漸由緘默轉向明確肯定,由放任自由轉向支持監管?;ヂ摼W金融需要監管的認識基本一致,只是如何監管尚存爭議,核心問題是監管主體、監管方式、監管制度如何選擇。
四、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思路
基于互聯網金融的特殊性和不同經營模式,要選擇區別于傳統金融機構的監管主體、監管方式和監管制度,防范復雜、低效率、抑制創新的監管,要在維護互聯網金融市場活力與做好風險控制之間實現平衡。
(一)互聯網金融監管主體地方化
將新興的互聯網金融逐步納入金融監管體系是各國規范和促進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趨勢,國內亦將如此。實施監管的首要問題是監管由誰來負責,即監管主體是誰,這一問題至關重要。目前,國內除第三方支付已被正式納入央行監管體系外一國的貨幣支付清算體系具有高度的集中性,從監管效率和效果考慮,支付行業應由央行統一實施監管。,P2P借貸和眾籌融資仍游離于監管體系之外,監管主體仍待確定。
從P2P借貸和眾籌融資產生與發展的歷程來看,它們起源于民間,根植于地方,呈多元化發展態勢。為因地制宜,較好地規范和促進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互聯網金融監管應“接地氣”,不宜采取類似對傳統金融機構的集中式統一監管模式,監管權限應逐步下放到地方政府。賦予地方政府相應的金融監管權限也符合國務院“十二五”規劃中有關金融規劃的內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要“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體制,強化地方政府對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的風險處置責任”。伴隨著地方金融活動的日益活躍,地方政府對地方金融的管理也日益頻繁,地方政府已逐步開始在地方金融監管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中央與地方統分結合的金融監管模式已初露端倪。在地方金融監管的實踐中,部分省市已經開始了有益的探索。以浙江為例,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作為我國首部民間金融地方性法規,它在某種程度上賦予了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權”。
2008年以來,隨著新一輪地方機構改革的深入,全國省、市兩級政府普遍加大了金融辦建設的力度。現在,全國省、市兩級政府普遍設立了金融辦,在經濟較發達的地方,許多市轄區和縣級市也設立了金融辦[8]85。金融辦在地方各級的陸續設立為地方政府行使地方金融管理職能提供了組織保障。在中國區域經濟發展差異巨大的情況下,地方政府金融辦對地方金融活動更為熟悉和了解,建立由地方政府金融辦主導的地方金融監管體系框架已成為目前國內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將P2P借貸和眾籌融資等互聯網金融劃歸地方政府金融辦統一監管,符合這一趨勢和潮流。當然,全國性的監管指導和統籌也是不可或缺的,“一行三會”(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可根據相應法定職責,負責互聯網金融指導性規則的制定、風險監測和預警。
(二)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方式:原則導向監管
怎樣監管,實施怎樣的監管方式,這是確定監管主體之后必須考慮的問題?;ヂ摼W金融目前還遠未定型,發展方向和模式仍有待觀察。鑒于發展初期的現狀,金融監管部門實施監管時,應對出現的一些問題適當保持一定的容忍度和彈性,采取原則導向監管方式,充分吸收以往新興金融行業發展初期的監管經驗和教訓,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現象,在保障金融系統性風險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金融創新,促進互聯網金融的穩步發展。
原則導向監管(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和規則導向監管(rulesbased regulation),是目前各國金融監管領域普遍應用的監管方式,英美兩國分別是這兩種方式的典型代表美國也開始檢討和反思本國的金融監管方式。美國前財政部部長Henry Paulson提出美國應考慮采取原則性監管,前美聯儲主席Ben S. Bernanke也表示金融監管要向風險性和原則性監管邁進。。美國金融服務圓桌會議(Financial Services Round Table)指出:“規則導向的金融監管體系是指在該體系下由一整套金融監管法律和規定來約束即便不是全部也是絕大多數金融行為和實踐的各個方面,這一體系重點關注合規性,且為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的主觀判斷與靈活調整留有的空間極為有限。原則導向的金融監管體系重點關注既定監管目標的實現,且其目標是為整體金融業務和消費者實現更大的利益?!眳⒁奆inancial Service Roundtable, ″The Blueprint for US Financial Competitiveness,″ 2007,轉引自李翰陽《從規則導向到原則導向――銀行監管制度的法律經濟學分析》,中國政法大學2011年博士學位論文,第56頁。原則導向監管盡管存在諸如主觀性、不確定性等缺點,但通過2008年金融危機的實踐檢驗來看,相比規則導向監管,原則導向監管方式更適用于對金融創新的監管。
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指出:“原則性監管意味著更多地依賴于原則并以結果為導向,以高位階的規則用于實現監管者所要達到的監管目標,并較少地依賴于具體的規則。通過修訂監管手冊以及其他相關文件, 持續進行原則和規則間的不斷平衡……我們關注作為監管者所希望實現的更清晰的結果,而由金融機構的高管更多地來決定如何實現這些結果?!?參見The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Focusing on the Outcomes that Matter,″ fsa.gov.uk/pubs/other/principles.pdf,轉引自劉媛《金融領域的原則性監管方式》,載《法學家》2010年第3期,第84頁。通俗地說,原則導向監管就是“找準地線、放開空間”,即監管幾個重大的原則,這些原則是不能碰的,在此之外就是市場的行為。原則導向監管既有利于規范金融創新,也有利于促進金融創新。對于新興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就是要劃好業務紅線,留好業務創新空間。但原則導向監管方式并非是完全排斥規則性監管內容,原則導向監管強調的是對金融創新的底線堅守。原則性監管對于處理金融創新和監管套利是有益的, 但一套與以原則相伴的健全的規則也是必要的, 政府監管與自律監管、市場約束應保持動態平衡,不可偏廢[9]97。如存在需要,條件成熟,原則可與規則相結合,形成具體監管制度,保障金融安全。
(三)互聯網金融“安全港”制度構建
互聯網金融是未來金融發展的重要方向。但作為后來的“攪局者”,互聯網金融在各國都不同程度地與既存法律制度存在“不吻合”的現象如P2P借貸在美國也曾激起廣泛爭論,原因是P2P借貸很難與債券發行區分。債券作為證券受美國證監會監管,但P2P借貸平臺那時普遍沒有在證監會注冊,這違反了美國《證券法》第5條(a)款和(c)款 的規定。2008年11月,美國證監會認定注冊于加州的知名P2P借貸平臺Prosper公司違規。最后,Prosper與證監會達成和解。參見Release No.8984(S.E.C. Release No.)。。在國內,互聯網融資平臺風險問題不斷,與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相互交織,如影隨形,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互聯網金融的聲譽。因此,在互聯網融資監管方面構建“安全港”制度,厘清互聯網融資活動合法與非法的邊界,將之與非法集資活動區分開來,意義重大?!鞍踩邸敝贫葢捻椇诵臋C制:
1.構建會員邀請機制,避免不特定性?;ヂ摼W融資平臺具有天然的涉眾性,容易被界定為非法集資中的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款將“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作為向社會公眾吸取資金的四條件之一。盡管其中沒有明確列舉互聯網平臺屬于向社會公開宣傳的途徑,但互聯網平臺具有面向不特定人的公開宣傳效果是毋庸置疑的。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如何把這一特性控制在法律安全邊界之內,是互聯網融資安全合法開展的首要問題。會員邀請機制的構建為這一問題的破解提供了出路。會員邀請制度包括三個步驟,即會員注冊、會員篩選和會員邀請。首先,招募會員不可進行任何公開形式的投資宣傳。注冊,開展風險評估,評估內容可包括投資經驗、年齡、收入狀況等項因素;其次,依據風險評估結果,篩選出合格投資者;最后,對合格投資客戶發出相應投資邀請,并開展投資人真實身份核查。經過三個步驟的處理,互聯網融資平臺面對的就是特定的合格投資者,避免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的法律風險。當然,即使是面向特定對象,互聯網融資平臺也須注意我國《證券法》和《公司法》對人數的限制。
2.構建資金第三方托管機制,避免集合資金?;ヂ摼W金融的融資領域,無論是P2P借貸還是眾籌,其扮演的都應是信息中介而非資金中介角色。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平臺本質上分別是直接債權融資和直接股權融資的信息撮合平臺,在業務中不應承擔任何中轉客戶資金的角色,資金池模式更應成為,否則,互聯網融資平臺將成為非法集資的工具。但事實恰恰相反,國內的P2P借貸平臺大量地借用資金池模式開拓業務,這是目前P2P借貸平臺常遭人詬病為“龐氏騙局”的根本原因所在。實行資金第三方托管制度有利于解決這一問題。資金第三方托管是指客戶資金的收付完全由獨立的第三方機構直接管理,第三方角色通常是由具有托管資質的銀行來擔當。有了第三方托管后,借款人的資金進出根據用戶指令發出,且每筆資金的流動都需要有用途和記錄,這樣就能有效防范借貸平臺挪用客戶資金或者卷款“跑路”的風險[10]。資金第三方托管制度不僅有利于解決互聯網金融企業惡意挪用資金或破產導致投資人血本無歸的問題,也從根本上有助于互聯網融資平臺擺脫非法集資的惡名。
3.構建簡易信息披露機制,保護投資人權益。P2P借貸和眾籌融資與證券發行交易具有類似性,都屬直接融資的概念范疇。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平臺可以理解為微型的互聯網證券市場,都是溝通資金供需雙方的信息橋梁。但不同的是,在監管制度方面,目前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基本毫無規則制度可言,而證券市場的運行則具有一套縝密的制度安排,交易所運行、融資方發行證券或上市、資金和證券的結算都是建立在各種精密制度之上的。其中,信息披露制度在證券制度中處于核心地位。信息披露也稱信息公開,是證券發行人或上市公司按照法定要求將自身財務、經營等情況向證券管理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公告的活動[11]340。我國《證券法》第63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毙畔⑴吨贫炔粌H適用于證券市場,而且也應適用于整個直接融資體系?;ヂ摼W融資平臺作為信息中介,融資人作為資金使用方,都具有如實披露融資相關信息的義務,以確保投資人做出投資決策之前有獲取真實、準確信息的機會。當然,對互聯網融資信息披露的要求標準應大幅度低于證券市場,否則高成本將使互聯網融資失去存在的價值,但至少應包括融資人真實身份、資金用途、押品法律權屬或擔保人真實身份等基本信息,以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ヂ摼W融資的信息披露機制應確切稱為簡易信息披露機制。
互聯網金融的監管范文2
在我國網絡技術不斷發展的過程中,網絡技術的應用范圍逐漸擴大,網絡已經和很多行業進行了融合,其中互聯網金融就是網絡技術和金融行業的強強聯合。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促進了傳統金融的進步,但同時其發展過程中也存在很多的隱患,鑒于此種情況,對互聯網金融進行監管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文對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與核心原則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
互聯網金融;監管;必要性;核心原則
互聯網金融是金融行業發展過程中的創新舉措,互聯網金融從發展至今已經逐漸地被人們所接受,應用互聯網金融的人數越來越多,此種情況既推動了其發展,同時也使其中隱藏的問題逐漸地突顯出來。面對這樣的情況,監管部門提高了對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視程度,并遵循核心原則來落實監管工作,以此來促使監管能夠取得更好地效果。
一、互聯網金融概念分析
所謂的互聯網金融,就是指以網絡技術和大數據為網絡,利用社交網絡和搜索引擎來實現金融市場中的信息匹配,以此來提升金融信息的對稱性,促使金融雙方可以在最低風險下獲取最大的經濟回報。互聯網金融的出現使得人們的投資以及借貸方式有了明顯的改變,投資和借貸門檻降低,從而促使我國金融市場更加的活躍。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工作開展的必要性
1、部分參與者不服從市場管理
在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過程中,參與的人數越來越多,這樣就使得互聯網金融市場魚龍混雜,在這樣的情況下,為了維護互聯網金融市場的穩定,就必須要開展監管工作。利用監管來使參與者能夠服從管理,能夠按照互聯網金融市場規定的原則來參與活動,共同來維護金融市場的公平、公正,營造良好的金融發展環境。與此同時,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其自身發展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所以對互聯網金融進行監管是非常有必要的。
2、集體參與者不理將會導致嚴重后果出現
在互聯網金融市場發展過程中,參與者是非常重要的存在,若是沒有參與者,那么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將會走向終端,可以說,參與者就是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生命力,所以說,參與者是不能缺少的存在?;ヂ摼W金融參與者若是集體作出不理性的行為,那么就會對互聯網金融發展造成嚴重的阻礙,以余額寶為例進行分析,余額寶是第三方支付以及資金存儲平臺,人們可以通過余額寶來進行投資,然后從中獲取經濟回報,同時人們在開展網絡購物等活動的時候,也可以使用余額寶來進行支付,由此可以看出,余額寶的出現為人們的投資以及支付提供了便利。但與此同時,一旦余額寶用戶集體作出不理,比如說集體撤資,那么余額寶的發展資金就會中斷,嚴重的話甚至會使其倒閉。所以說,為了保證互聯網金融市場的穩定性,對其進行監管,避免集體參與者不理的出現是非常有必要的。
3、互聯網金融風險承擔能力較為薄弱
金融行業的發展是利潤和風險并存的,很多金融項目以及產品在給投資者帶來豐厚利潤的同時也潛藏著一定的風險,但傳統的金融市場規避風險的能力比較強,而互聯網金融在此方面的能力則較為薄弱。在互聯網金融發展過程中,銷售者在銷售產品過程中并沒有對產品的風險進行詳細的介紹,這樣就使得投資者對此了解并不深入,在投資過程中容易輕信銷售者的話,這樣當產品出現問題的時候,互聯網金融市場無法有效應對風險,從而導致投資者只能自認倒霉,自己背負損失[1]。針對這樣的情況,監管部門應該發揮自己的監管作用,引導互聯網金融市場有效的規避風險,從而更加穩定的發展。
三、互聯網金融監管過程中應該遵循的核心原則
1、遵循審慎監管這一原則
監管部門在對互聯網金融進行監管過程中,必須要遵循審慎監管這一原則。也就是說,在實際監管的時候,監管部門不能輕忽大意,必須要嚴謹謹慎。同時在監管過程中應明確群眾利益是第一位的,監管的時候要對參與金融活動的參與人員利益進行有效的保護,以此來實現監管的目標。另外,在監管過程中,還應該對金融市場遇到的風險進行有效的識別,然后以此為根據來采取有效的風險控制方法,確保金融市場的外部行為能夠符合金融監管的原則。與此同時,監管人員還需要對互聯網金融所具有的信譽度進行有效的評估,之后開展雙向監管工作,以此來促使互聯網金融市場的穩定發展。
2、遵循行為監管這一原則
在對互聯網金融進行監管過程中,應該遵循行為監管這一原則,對參與金融活動的投資者的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管,以此來保護雙方的利益。在互聯網金融交易活動中,交易雙方的利益都應該受到保護,這樣金融市場才能是公平公正的。同時,監管部門在對互聯網金融市場進行監管過程中,應對其內部結構進行優化,對其運營情況進行有效的督促,同時還應該對金融活動管理者進行嚴格的審查,以此來確保管理者不存在違法行為,管理者的思想處于良好狀態中,能夠對金融活動進行有效的管理[2]。另外,監管部門還應該對證券等金融行為在實際落實過程中進行監管,這樣監管部門就可以及時的了解金融活動中存在的風險,確保管理者不會有攜款私逃的機會。
3、遵循保護消費者這一原則
在互聯網金融市場中,消費者屬于弱勢群體,其經濟利益常常受到損害,鑒于這樣的情況,監管部門在開展監管工作過程中應遵循保護消費者這一原則,以消費者的經濟利益為主體來開展相應的監管工作。監管部門在開展工作過程中應該和消費者進行及時的通話,對消費者的實際投資信息等進行有效的了解,在這一過程中,必須要確保消費者信息是準確的。之后,監管部門需要對金融結構和消費者進行雙向監管,若是發現金融機構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而侵犯消費者的利益則監管部門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這一行為,反之,若是消費者因個人原因損害了金融機構的利益,監管部門也應采取措施解決問題,以此來確保雙方的正當權益都可以得到維護。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互聯網金融在快速發展過程中,其中存在的問題逐漸地暴露出來,從而危害了金融市場的穩定發展,鑒于這樣的情況,監管部門必須要及時采取措施來落實監管工作,通過有效的監管來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發展,保護金融雙方的權益。
參考文獻:
[1]焉哲.淺談美國互聯網金融監管實踐及對我國的借鑒意義[J].企業文化(中旬刊),2016,(2):154-155.
互聯網金融的監管范文3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法律問題;法律監管
中圖分類號:D922.2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6)04-0245-01
所謂互聯網金融,即互聯網業與金融業的交叉融合,但深究其本質仍為金融,也可以將其看成金融業交易工具及方式的變化。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才剛剛開始,它涉及到大眾的切實利益,相關部門在不抑制創新的前提下,怎樣防范風險,提高產品和信息的透明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的正常秩序,成為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一、確定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機構和監管規則
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機構現在是依據傳統金融業的相關模式進行,即“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但是相較于在國際上更為廣泛使用的混業監管模式,它有明顯的缺陷,監管重復和監管缺位時有發生,而互聯網金融因為互聯網的融入,分業監管的弊端更加顯現出來。我國應當建立監管機構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的監管機制,強調不同監管機構間的溝通與協調,從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業務許可到經營運作以及資金流向等各方面實施監管,確保監管的高效和全面。也可以考慮在此基礎上,嘗試推入功能性監管模式,即根據監管對象的功能不同明確各自的監管機構,實現監管的全面化、最大化。
二、明確互聯網金融的市場準入和退出規則
首先,應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準入采取業務許可證制度。因為互聯網金融存在著多種模式,且不同模式有著較大的差異,實施業務許可證制度應當對經營不同模式的主體提出不同的要求,頒發不同的許可證,可分為第三方支付業務許可證制度、互聯網融資業務許可證制度、P2P借貸業務許可證制度、互聯網金融產品銷售業務許可證制度等等。更為重要的是,針對不同的許可證制度,有關部門必須明確規定其準入要求,主要包括注冊資本、網絡設備的標準、技術支持、業務范圍、資本充足率、投資者隱私的保護要求、責任界定等多方面的內容。同時,還應當明確信息披露制度,確保經營互聯網金融的企業可以實現信息的公開化、透明化,尤其應當注意第三方支付平臺和P2P借貸平臺的資金流向和運作方式,保證互聯網金融企業符合要求。
三、完善互聯網金融的信用體系和監測體系
互聯網金融的一大弱勢就是由于其虛擬化的運作方式,導致交易雙方間信用缺乏,對此,應當建立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征信制度并通過強化對互聯網金融平臺的資金流向的動態監測,提高交易的安全性。一方面,互聯網金融企業尤其是P2P借貸平臺和第三方支付平臺,要建立完備的信用數據庫,存儲交易相關人的交易數據,依據數據庫信息由特定的信用評級機構對企業進行信用評級。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企業要加強與銀行的合作,對其客戶的資金流向進行動態監測,嚴格監控可疑、大額、復雜的交易賬戶,防止不法分子從事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
四、加強對互聯網金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
互聯網金融所具有的低門檻、低成本、高效率的優勢,促使許多小額投資者參與到金融理財中來,但他們作為一種消費者本身就處于弱勢地位,且大多對金融投資的風險認識不深,再加上互聯網的虛擬性,金融交易的專業性、復雜性,投資者處于更加不利的位置,需要國家通過法律監管等手段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首先,應當加強對互聯網金融投資者的科學教育,增強投資者的風險防范意識,提高投資者的自我保護能力。其次,應當加強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監管,強制要求互聯網企業進行嚴格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嚴厲禁止互聯網企業對投資者進行虛假宣傳和誘導,并且對違規企業嚴肅處理,規范互聯網金融市場。最后,應當建立完善的糾紛救濟機制,告知投資者明確的投訴渠道。
五、增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
互聯網金融應當實行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相結合,在防范風險的同時保證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對于互聯網金融企業,可以成立相應的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管理。在2013年8月,由多家互聯網金融企業成立了“互聯網金融千人會俱樂部”,并了《互聯網金融自律公約》,該公約從多方面對互聯網企業的經營進行約定,極大地完善了互聯網金融的法律監管。[1]互聯網業與金融業的融合產生了互聯網金融,它推動了金融業的創新,在加強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的同時,應當鼓勵其繼續創新。對于互聯網金融的法律監管僅僅依靠傳統金融業的法律是遠遠不夠的,需要國家有關機關從互聯網企業的準入、投資者權益的保護等方面制定完善的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并構建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首先,要提高監管效率,在明確監管機構和監管規則的基礎上,解決互聯網金融監管方面“政出多門”的情況,加強監管機構間的交流與合作,實現全面監管,嚴格執法;其次,要解決互聯網金融法律缺失的問題,相關部門積極制定完善互聯網金融業的法律法規,實現有法可依;再次,要讓投資者們真正了解互聯網金融,了解它的優勢和風險,實現謹慎投資,同時加強對投資者計算機網絡知識的教育,提高交易安全水平。最后,要讓政府監管和自律監管優勢互補,確?;ヂ摼W金融的監管高效、全面,形成良好的網絡投資環境。
[參考文獻]
互聯網金融的監管范文4
國家一系列的工作安排都強調了建立互聯網金融監管長效機制這一要求。對于如何建立互聯網金融監管長效機制的問題,一種觀點主張建立批制度,即在互聯網金融入口處提高準入門檻,通過先期制定的一系列規范和標準,將互聯網金融納入合適的監管體系;一中觀點認為應當以堅持市場化方向,尊重互聯網金融的特點和模式,引導互聯網金融健康有序發展。我們認為,應當堅持市場化思維,探索符合互聯網金融發展特點和實際的監管長效機制,實現互聯網金融監管市場化。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互聯網金融的特點決定了互聯網金融監管市場化
互聯網金融結合了互聯互網和金融,具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互聯網兼具開放性、包容性、普惠性和公平性。互聯網是一個開放、包容、公平的平臺,聯網為形形的人們提供了一個足夠大的空間,人們在互聯網上的行為具有相當的自主選擇權,正如互聯網名言“在互聯網上沒人知道你是這一只狗”所表達的,在互聯網上人們可以最大限度的表達自己,而不用考慮自己的身份、地位、金錢多寡等問題。二是創新性。互聯網天生具有較強的創新性?;ヂ摼W的發展表明,正是不斷的創新推動了互聯網的日益強大,互聯網創新推動了經濟社會的迅速變革。實踐證明,互聯網金融的開放性、包容性、普惠性和公平性能充分體現互聯網金融共享經濟和普惠金融特質。互聯網金融以大數據、云計算為代表的互聯網技術和金融的歷史性結合,推動了傳統金融和互聯網的優勢互補及有機結合。金融機構提供金融服務和產品的成本大大降低,甚至可以通過移動互聯網將移動銀行拓展到傳統物理網點無法覆蓋到的區域,為金融普惠之路打開了機會窗口。同時,互聯網企業也基于互聯網金融開辟了新的產品領域,無論是企業和個人,享受金融服務都更加便捷和低廉。堅持市場化思維進行互聯網金融監管有利于保護和鼓勵有價值互聯網金融健康快速發展,符合國家“鼓勵創新、防范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互聯網發展的總體要求。
二、金融業的高度市場化決定了互聯網金融監管市場化
業界公認金融業是我國市場化程度最高,與國際接軌的程度最高的行業。作為國際金融業發展的前沿,互聯網金融的市場化程度也應當是最高的。在這一背景下,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必須堅持市場化。在信息和網絡時代,中國的網民超過了7億,世界互聯網十強企業中,中國占了四席:阿里巴巴、騰訊、百度、京東。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新常態下,站上“互聯網+”風口的互聯網金融方興未艾,因此,有觀點認為“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處于全球前列”。改革開放30多年,中國一直在趕超歐美發達國家,有序有效發展壯大我國的互聯網金融,是我國搶占金融發展前沿,占據金融業發展有利位置的又一陣地。堅持市場化思維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有利于發揮市場主體的積極性,保持我國互聯網金融業強勁的發展勢頭。
三、供給側改革深入推進的需要互聯網金融監管市場化
過去金融高度壟斷,對于小微企業和個人的金融服務嚴重缺位。這主要表現在產品缺失、價格不合理、便捷程度不高等方面,社會金融產品供給嚴重不足。種種因素造成的金融壓制,對經濟發展造成了很大的影響。這給了互聯網金融一個發展的機遇,使其能夠順風而起,迅速壯大?;ヂ摼W金融可以同時從資產端和負債端喚醒經濟體系中“沉睡的資金”,解決經濟轉型中供給側的失衡,讓資金流入實體經濟,盤活存量,刺激增量。供給端的改革使得金融產品效率更高、服務更便捷、成本更可控。這契合了供給側改革最大限度釋放市場主體的活力的目標,更能讓市場對資源的配置起基礎性作用,大力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結合我國促進“互聯網+”快速發展的一系列產業政策和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要求,堅持市場化思維進行“互聯網+金融”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是順應經濟發展需要的必然之舉。
四、經濟金融治理方式和手段變革需要互聯網金融監管市場化
在治理整頓模式下,切忌正常的優勝劣汰進程被“一刀切”的行政化干預所替代。避免“一放就亂、一亂就抓、一抓就死”的循環在互聯網金融領域上演。監管和治理不等于一棍子打死?;ヂ摼W金融是代表高度趨勢性的新生事物,雖然在鼓勵創新和控制風險、在規范和發展、在好和快目標之間取得平衡很難,但一旦底線原則清晰,嚴格堅守底線原則,終將為互聯網金融監管探索出符合其發展方式的監管機制。堅持市場化思維,制定好政策框架,明確監管制度和監管措施,允許市場主體在不突破底線的前提下自由創新和發展,是社會治理模式變革的重要體現。例如2016年8月,銀監會出臺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規定P2P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小額分散的客戶定位、只能線上禁止線下等規矩都是底線,相關主體嚴格遵守這些底線既是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壯大的需要也是政府變革經濟金融治理方式和手段的需要。
互聯網金融的監管范文5
關鍵詞 互聯網金融 監管 行業自律
中圖分類號:F830.31 文獻標識碼:A
1互聯網金融概念及發展現狀
1.1互聯網金融的概念
一般來說,互聯網金融(ITFIN)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計算、社交網絡以及搜索引擎,app等互聯網工具,實現資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業務的一種新興金融模式。廣義的互聯網金融既包括作為非金融機構的互聯網企業從事的金融業務,也包括金融機構通過互聯網開展的業務。狹義的互聯網金融僅指互聯網企業開展的、基于互聯網技術的金融業務。據央行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4)》,稱廣義的互聯網金融既包括作為非金融機構的互聯網企業從事的金融業務,也包括金融機構通過互聯網開展的業務。狹義的互聯網金融僅指互聯網企業開展的、基于互聯網技術的金融業務。
1.2國內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現狀
(1)互聯網金融發展迅猛。1995年以來,銀行業就開始涉足互聯網,大力拓展網上銀行、電子商務等新型業務,2000年以后,第三方支付業務規模也在不斷擴大,余額寶帶動付融寶、微信支付等各類理財業務迅速擴張,到當前的人人貸P2P的發展壯大,在線信貸逐漸成為大型電商平臺的標配,包括保險和基金銷售在內的各類傳統金融業務正在發生前所未有的變革。
(2)互聯網金融形式多樣化。目前,國內互聯網金融除了傳統的網上銀行功能外,還有金融理財產品銷售、網絡保險產品銷售、網絡證券買賣、第三方電子支付和網絡小額信貸等。由于互聯網技術本身及互聯網金融受眾的無邊界性,使互聯網金融本身具有極強的創新性,各類產品品種豐富,花樣繁多。
(3)互聯網金融的迅速發展有效填補了我國當前信用稀缺的空白。在互聯網金融環境狀態下,我們逐步從熟人社會走向陌生人社會的網絡生活時代。在日常生活中有一些交易往來很難留下痕跡,通過互聯網金融交易各類信息都會被詳細記錄和保存,通過沉淀和積累形成信用記錄并成為互聯網金融體系的信用媒介有效彌補了我國當前信用稀缺的空白,隨著生物識別技術的穩步推進互聯網金融為網上信用體系和生態環境的構建奠定堅實的基礎。
(4)互聯網金融亂象頻發。互聯網金融發展很快,但在既無行業規范標準,又缺少監督管理的情況下,不可避免地出現各種各樣亂象??焖侔l展的同時,風險也在不斷積累。網貸之家的數據顯示,2013年國內倒閉、跑路的P2P平臺逾70家,涉及金額12億元。隨著互聯網金融擴張,金融交易的虛擬化,交易范圍廣,交易對象跨區域,互聯網金融風險防控面臨考驗:一方面,業務合法性難以界定,違法違規的現象凸顯。不少從事互聯網金融的企業超越了其自身業務范疇。進行變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缺乏應有的監管;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機構合法性難以確定,投資者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與傳統上的金融交易不同,網上金融交易是通過互聯網在網上把雙方的信息撮合,而信息的真實性只能依靠雙方的誠信,投資者往往只是憑表面上的收益率進行投資,投資者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2國外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與監管經驗
2.1對第三方網絡支付的管理
(1)美國:將第三方支付業務納入貨幣轉移業務監管。
美國對第三方支付實行的是功能性監管,監管側重于在交易的過程而不是從事第三方網絡支付的機構。
一是立法層面。美國沒有專門針對第三方網絡支付業務的法律法規,僅使用現有法規或增補法律條文予以約束。第三方支付被視為一種貨幣轉移業務,其本質仍是傳統支付服務的延伸,無需獲得銀行業務許可證。
二是監管機制層面。美國采用州和聯邦分管的監管體制,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負責監管第三方支付機構,但其明確規定各州相關監管部門可以在不違背本州上位法的基礎之上,對第三方網絡支付平臺的相關事項作出切合本州實際的規定。
三是沉淀資金管理層面。美國法律明確將第三方支付平臺上的沉淀資金定義為負債。FDIC規定第三方支付平臺必須將沉淀資金存放于 FDIC在商業銀行開立的無息賬戶中,沉淀資金產生的利息用于支付保險費。FDIC通過提供存款延伸保險實現對沉淀資金的監管。
(2)歐盟:將第三方支付機構納入金融類企業監管。歐盟對第三方支付的監管為機構監管,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給出明確的界定。
一是立法層面。歐盟要求電子支付服務商必須是銀行,而非銀行機構必須取得與銀行機構有關的營業執照(完全銀行業執照:有限銀行業執照或電子貨幣機構執照)才能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 這也從法律上確定了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法律地位,即金融類企業。
二是沉淀資金管理層面。歐盟規定第三方支付平臺均需在中央銀行設立一個專門的賬戶,沉淀資金必須存放這一賬戶之中,這些資金受到嚴格監管,限制第三方支付機構將其挪作他用。
2.2對網絡信貸的管理
(1)美國:納入證券業監管,側重于市場準入和信息披露。
在美國,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要求互聯網信貸平臺注冊成為證券經紀商,認定互聯網信貸平臺出售的憑證屬于證券。 在SEC注冊的成本較高,阻止了其他的潛在市場參與者。SEC重點關注網貸平臺是否按要求披露信息,一旦出現資金風險,只要投資者能夠證明在發行說明書中的關鍵信息有遺漏或錯誤,投資者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追償損失。
(2)英國:納入消費者信貸管理范疇。通過行業自律引領行業發展。
一是行業自律。英國的網絡信貸在規模和成長速度上不如美國。但是行業自律性比較強。于2011年 8月5 日成立了行業自律組織:英國P2P金融協會,于2012年6月正式出臺了“P2P 融資平臺操作指引”。提出 P2P 融資協會成員應滿足的9條基本原則。在整個行業的規范發展和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起到很好的促進作用。二是政府管理。英國對網絡信貸的監管較為寬松,除《消費者信貸法》之外缺乏更多的硬性法律約束。在業務準入方面,英國設立網貸公司需要提出申請并獲得信貸牌照,但無最低資本金規模方面的“門檻”限制。法律規定了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規定借貸雙方借貸過程中需要標明利率、期限等要素,并對合同的訂立、履行、終止以及債務追償、行政裁決、司法介入等方面均作出了詳細規定。
2.3對眾籌融資平臺的監管
2012年,美國通過了創業企業融資法案(JOBS法案)。旨在使小型企業在滿足美國證券法規要求的同時,更容易吸引投資者并獲得投資,解決美國當前面臨的失業問題。JOBS 法案放開了眾籌股權融資。而且在保護投資者利益方面作出了詳細的規定。一是適當放開眾籌股權融資。JOBS 法案明確了滿足以下條件的眾籌融資平臺不必到SEC注冊就可以進行股權融資:由SEC注冊的經紀人充當中介;籌資者每年通過網絡平臺募集不超過100萬美元的資金;前12個月內收入不足10萬美元的投資人所投金額不得超過2000美元或其年收入的5%,前12個月內收入超過10萬美元的投資人可以用其收入的10%用于此類投資。但上限為10萬美元。二是保護投資者利益。JOBS 法案對籌資者和提供服務的融資平臺提出了相應要求,以保護投資者利益。對于籌資者,法案明確了四點要求,即要求其在SEC完成備案,并向投資人及中介機構披露規定的信息;不允許采用做廣告來促進發行;對籌資者如何補償促銷者作出限制;籌資者必須向SEC和投資者提交關于企業運行和財務情況的年度報告。同時法案從業務準入、行業自律、資金轉移、風險揭示、預防詐騙、消費者保護等方面對融資平臺進行約束。
2.4對互聯網理財的監管
從美國對互聯網理財(PayPal)的監管實踐看,由于PayPal貨幣市場基金由非隸屬于PayPal的獨立實體進行運作。并嚴格根據美國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有關規則運作并受其日常監管,而且該貨幣市場基金的資金并未反映在PayPal的資產負債表中,因此當局在無先例可循的前提下,采取了保持現狀、相對審慎的對策、尚未將其作為新興業態專項立法進行監管。
2.5對比特幣的管理
目前,部分發達國家對比特幣的快速發展已高度關注。2013年初,法國政府核準,由法商Paumium經營的比特幣交易平臺“比特幣中央”取得一般歐洲銀行用來辨別身份的國際銀行賬號(IBAN),由此其躋身準銀行之列,但同時也受到了相應的政府監管。2013年3月19日,美國財政部下屬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關于個人申請管理、交換和使用虛擬貨幣的規定》:將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納入反洗錢監管范圍。作為獲得和轉移虛擬貨幣的管理者和交易員,或者是作為轉移虛擬貨幣的買入者和賣出者,都在FinCEN監管之內,對于金額超過1萬美元的交易,都必須記賬,并向主管部門匯報。
3對中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建議
(1) 完善針對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法規。進一步修改完善現行法律法規,比如加大對互聯網犯罪的量刑力度,明確造成互聯網金融風險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啟動對互聯網金融的立法,對互聯網公平交易規則,且在識別數字簽名、保存電子交易憑證、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明確交易主體的責任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以保證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有序開展。
(2)促進互聯網金融監管合作。針對互聯網金融混業特征日益顯現的趨勢,應及時協調分業與混合兩種監管模式,實現對互聯網金融風險的綜合監管。一行三會、工信部等相關管理部門應建立部際會商協調機制、形成監管合力,共同推動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金融監管應從“機構監管型”轉向“功能監管型”,對處于發展初期的互聯網信用中介、互聯網理財服務、互聯網金融信息平臺的監管應加緊調研,及時納入監管體系,監管的重點也要由資產負債和流動性管理為主轉向金融交易的安全性和客戶信息的保護并重。同時要加強國際間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合作促進制定統一的監管標準,加強國際間溝通協調。
(3)完善互聯網信息技術。建立互聯網金融的技術標準,進一步完善金融業統一的技術標準,增強網絡金融系統內的協調性,有利于各種風險的監測和預防,同時要盡快與國際上有關計算機網絡安全的標準和規范接軌。積極整合各種資源,采用大協作的思路,以客戶為中心建立共享型互聯網金融數據庫,并通過數據庫進行歸類整理分析和業務流程的監控。在軟硬件方面,加大自主知識產權的信息技術的研發力度,切實在關鍵技術諸如防火墻技術數據加密技術和智能卡技術等有所提升,減少對發達國家的依賴,建立網絡安全防護體系。
(4)建立完善針對互聯網金融的消費權益保護機制?;ヂ摼W金融業務量雖然相對較少,但參與面相當廣,很多消費者缺乏專業的金融知識,很多也沒有權益保護和風險意識。因此要強化對此類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金融提供方要通過技術安全、優化服務、強化內控等措施,充分進行風險提示、確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投訴渠道暢通。要進一步明確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管理機構的具體職責和權利,以便更好地保護金融消費權益,提高消費者風險識別能力。
(5)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自律管理。2013年12月3日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發起組建了75家機構參與的互聯網金融專業委員會,通過了《互聯網金融專業委員會章程》《互聯網金融自律公約》。一方面加強行業研究,促進同業交流,積極探索創新模式,推動互聯網金融可持續發展。另一方面探索建立自律機制,引導成員單位加強內控建設,重點針對合規經營、風險管理、客戶身份識別、交易資金安全、消費者保護等方面進行約定,以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維護公平、有序的競爭秩序,防范業務風險。
參考文獻
互聯網金融的監管范文6
與此同時,互聯網金融風險應運而生,互聯網金融風險是指在經營業務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影響收益或者會帶來風險的因素。傳統商業銀行面臨的風險有: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以及利率風險和匯率風險,與傳統商業銀行面臨的風險相比,還由于其特殊性而存在著基于虛擬金融服務品種形成的業務風險和基于信息技術導致的技術風險。
美國對包括第三方支付、P2P借貸和眾融資在內的互聯網金融均有監管,第一,在第三方支付監管方面,美國對第三方支付實行的是功能性監管,將監管的重點放在交易過程而不是從事第三方的機構。美國國會以及財政部通貨監理署、美聯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等多個監管部門先后頒布了一系列適用于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法規。第二,在P2P接待借貸監管方面,美國目前P2P借貸的監管體系有多個監管機構組成,許多聯邦和州層面的監管機構都對P2P借貸實行監管權。這些監管機構包括新成立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聯邦貿易委員會、司法部、證監會、各種聯邦銀行機構以及州對應的部門。美國證監會和州證券監管部門主要通過信息批露來實行對貸款人保護的職責,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州監管部門和新成立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針對營利性P2P借貸平臺,行使對借款人保護的職責。
基于互聯網金融的特殊性和不同經營模式,要選擇區別于傳統金融機構的監管主體、監管方式和監管制度,防范復雜、低效率、抑制創新的監管, 必須不斷健全法制、多元化監管方法及手段、構建系統的監管。
(一)盡快出臺相關法律法規
(1)完善互聯網金融發展相關的基礎性法律,如個人信息的保護、信用體系、電子簽名、證書等。在第三方支付方面,應在現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的基礎上,提升第三方支付監管制度的法律層級,盡快出臺備付金存管、利息收益分配、預付卡發行與管理銀行卡收單、違規經營退市等配套管理辦法,構建多層次、全方位的第三方支付法律體系。
(2)加快互聯網金融技術部門規章和國家標準制定,互聯網金融涉及的技術環節較多,如支付、客戶識別、身份驗證等,應從戰略高度協調相關部委出臺或優化相關制度,啟動相應國家標準制定工作。
(3)在網絡信貸方面,應以立法的形式明確網絡信貸機構的身份和地位,推動制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將與網絡信貸機構類似的組織和機構一并納入監管范圍,對其組織形式、資格條件、經營模式、風險防范和監督管理等做出規定。
(二)構建有效的合作監管體系
根據互聯網金融所涉及領域,建立以監管主體為主,相關金融、信息、商務等部門為輔的監管體系,明確監管分工及合作機制。
(1)在網絡銀行方面,應在沿用傳統商業銀行監管手段的基礎上,構建符合網絡銀行特點的風險監管制度,加強對客戶認證、電子貨幣發行與流通、網絡金融犯罪等問題的前瞻性研究,適時出臺電子簽名、票據管理、反洗錢和征信管理等方面的配套規則。
(2) 對于網絡支付,人民銀行作為支付系統的主要建設者、行業標準制定者以及法定貨幣的發行、管理機構,理應承擔第三方支付、網絡貨幣的主要監管責任,而基于支付機構衍生出來的基金、保險、理財產品銷售職能,人民銀行可與證監會、保監會一道,形成對支付機構的功能監管體系。
(3)構建資金第三方托管機制,避免集合資金。互聯網金融的融資領域,無論是P2P借貸還是眾籌,其扮演的都是信息中介而非資金中介角色,其本質上是直接股權融資和直接債券融資的信息撮合平臺,在業務中不應承擔任何中轉客戶資金的角色,資金池模式更應成為禁區,否則,互聯網融資平臺將成為非法集資的工具。實行資金托管是指客戶資金的收付完全由獨立的第三方機構直接管理,第三方角色通常由具有托管資質的銀行來擔當,這樣,借款人的資金進出根據用戶指令發出,每筆資金的流動都需要有用途和記錄,不僅有利于解決互聯網金融企業惡意挪用資金或導致投資人血本無歸的問題,也從根本上有助于互聯網融資平臺擺脫非法集資的惡名。
(三)加強互聯網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
(1)成立以“一行三會”為基本架構的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保護體系,解決相應金融糾紛,加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教育,給予更多網上金融消費者以更多選擇權和對他的保護。特別是信息披露,一定是有針對性的,有效性的,要標出重點信息條款,在網上更容易做到重點信息披露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