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的企業性質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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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企業的企業性質范文1

黑龍江沃爾德電纜有限公司,是黑龍江省電線電纜行業規模最大、經濟效益最好的綜合性電線電纜制造企業。經過10年的快速發展,現已成為佳木斯市最大的民營企業。這家公司目前固定資產已達4億元,產品有4大類、150個品種、15000多個規格,年產值12億元,年上繳稅金7000萬元。2005年,沃爾德牌電線電纜獲得“產品質量國家免檢”榮譽,成為東北地區電纜行業唯一獲此殊榮的企業,被黑龍江省質監局評為“省名牌產品”和“省免檢產品”,企業獲得省級質量管理先進企業和質量誠信企業稱號,榮獲“黑龍江省質量管理獎”。

沃爾德電纜有限公司總經理賈振江向記者介紹說,公司自成立以來,不斷吸取國內外先進管理經驗,推行了一套適合企業發展的管理模式。企業先后通過了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OHSAS18001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生產產品在全國電纜行業首批獲得“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中國質量認證中心“CCC”產品安全認證、國際電工委員會(IEC)CB測試認證,獲得了產品出口許可證;計量體系獲得國家級“測量管理體系認證”;標準化管理獲得省級“標準化良好企業AAAA級”。

賈振江告訴記者,沃爾德公司除建立和完善質量管理制度、管理措施外,在質量管理過程中,還特別注重人的因素,注意發揮和調動每一名員工的積極性。在公司內部,推行了民主管理,積極采納員工的合理化建議。組織研討班,增強員工的民主意識和質量意識。另外,公司還將全體員工的工資與質量進行掛鉤,推行質量工資制,即從每一名員工的工資中提取一定數額,用以作為質量工資,并按每一名員工的綜合工作質量進行考核評分,根據得分進行質量工資的再分配。這些措施,極大地調動了員工參與質量管理的積極性。

民營企業的企業性質范文2

關鍵詞:人民幣升值 中小進出口型企業 影響 企業應對措施

自2005年7月實行匯改以來,我國人民幣兌美元匯率由當時的8.11:1,到2013年1月的6.2897:1,人民幣升值約30%。這就是說,如果以美元計價的進口商品,與2005年相比,價格在下降,而以人民幣計價的出口商品,與2005年相比,價格在上升。針對這樣的進出口條件的改變,筆者探討了人民幣升值對中小進出口型企業產生了哪些影響以及企業應該采取哪些應對措施?

一、人民幣升值對中小進出口型企業的影響

1.人民幣升值對中小進口型企業的影響。(1)部分商品進口量將增加。人民幣升值后,以外幣計價的進口商品以及在進口環節所花的外幣,兌換為人民幣,將會發生相同幅度的下降,從而降低我國進口商品的成本。根據需求價格彈性理論(在一定時期內當一種商品的價格變化百分之一時所引起的該商品的需求量變化的百分比),當商品富有彈性時,即Ed>1時,需求量對于價格的變動是比較敏感的,也就是說需求價格彈性越高的商品,進口價格稍稍的下降都將引起進口量的巨大增加。由于各個行業需求價格彈性的差異,人民幣升值對不同進口行業的影響程度也是不同的。一般而言,生活必需品的需求彈性較小,奢侈品(如珠寶、豪華汽車、高級化妝品等)需求彈性大。

(2)因進口產品成本降低提高進口型企業的產品競爭力。相對于國內同質產品,當進口產品的成本有所下降時,勢必會形成成本優勢,簡單的說就是進口的商品相當于打七、八折。這種由匯率變動形成的成本優勢,將提高進口產品的市場占有率,勢必提高進口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3)人民幣升值使得部分相關進口型企業獲利。人民幣升值將使部分商品進口量有所增加,進口成本又有所降低,市場占有率也有一定的提高,進而改善相關行業的盈利狀況,相關進口型企業將從中獲利。

(4)增加能源消耗型產品的進口有利于我國資源節約型增長。在不考慮其他條件的情況下,我國進口的貨物中,價格依存度較大的行業主要有石油及天然氣開采業、鋼鐵、石化、交通運輸、電力設備等能源消耗型商品,人民幣升值將使這些大宗交易的進口成本降低,進而改善相關行業的盈利狀況,促進我國資源節約型增長,這對我國經濟建設是一個重大利好。

2.人民幣升值對中小出口型企業的影響。(1)部分商品出口量將減少。由于出口價格彈性的不同,人民幣升值對不同行業出口所帶來的不利影響也有差異。價格彈性大的商品,受價格因素的變動,終將引起需求量的巨大變動。因此,由價格彈性理論可知部分商品出口量將有所減少。

(2)因出口產品成本增加而削弱我國產品價格競爭優勢。人民幣升值,對出口導向型企業最直接的影響就是出口價格的相對提高,同時以人民幣結算的出口費用終將導致出口產品的成本增加,這就意味著中國產品在國外的價格競爭優勢將有所下降。

(3)出口型企業利益受損。因為升值導致相對價格以及人工、流通成本費用的上漲, 從而縮減單位出口產品的利潤空間,加之出口量的減少,以及出口收入轉化成人民幣時的匯兌損失。因此,在短期內,出口型企業將蒙受一定的利益損失,短期沖擊難以避免。

(4)出口結構的重新調整。2010年我國出口商品結構中,勞動密集型產品與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產品的比例接近4:5,這說明,我國是一個勞動密集型、資本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并舉發展的國家。人民幣升值對出口導向型企業其實是一個產業結構調整的過程,一些弱小的僅僅依靠規模擴張和低價勞動力優勢生存的勞動密集型企業有可能會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被淘汰。另外,在出口產品利潤率下降的情況下,很多出口產品或將由外銷轉為內銷,加劇國內市場的競爭。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下,企業勢必會從規模擴張的經營模式轉向強調質量、技術和效益的經營模式,以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從而,我國出口結構將逐步由勞動密集型產業與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產業并重的發展模式轉向資本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

二、中小進出口型企業的應對措施

1.資金準備。人民幣實際匯率增長,出口企業應有一定的現金準備。準備一定的現金,可說是救生要義。資金短缺是很多中小型企業的發展瓶頸,相對于大中型企業而言,中小型企業融資比較困難,這就要求中小型企業自身應有一定的資金來源渠道。如果可以,中小型企業借助大中型企業貸款融資的平臺,以貨抵資的方式,差額支付大中型企業的資金占用利息。這種方式,需要有幾個條件,一是中小型企業有貨,而且跟大中型企業有貿易往來,二是大中型企業貸款便利且有一定優惠,三是企業間彼此信任,相互間的客戶信用度都很高。

2.進入自貿區。自由貿易區通常指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通過簽訂自由貿易協定,相互取消絕大部分貨物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取消絕大多數服務部門的市場準入限制,開放投資,從而促進商品、服務和資本、技術、人員等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實現優勢互補,促進共同發展。自由貿易區利用其作為商品集散中心的地位,擴大出口貿易和轉口貿易,提高設置國家和地區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同時,自貿區享有兌換、結算、通關等優勢,進入自貿區的企業,將擁有先發優勢。如果規模足夠大,直接到簽訂自貿協議的境外設立機構,可將摩擦成本降到最低。

3.調整進出口產品結構。中小進出口型企業多是既做進口也做出口。因為人民幣升值的原因,短期內,進口行業獲利多而出口行業損失多。因此中小進出口型企業可以調整進口與出口的比例,多做獲利多的進口產品,少接損失多的出口產品。對于簽訂遠期合同的出口合同,可以采取一些簡單的辦法規避匯率變化的風險,如果可能,可以考慮以進口國的貨幣單位作為結算貨幣單位,本幣結算轉外幣結算。同時,可以尋求外匯管理部門在外匯管理政策和服務上的支持,采用外匯資金集中管理方案,提高外匯資金運作效率、節約結算成本、簡化結算流程,達到規避外匯資產匯率風險的目的,減少損失。

4.轉變貿易方式。中小進出口型企業可以采取外銷轉內銷,傳統貿易轉電子貿易的方式緩解人民幣升值帶來的經營困境。面對出口量的減少以及出口成本的增加,企業可以將外銷轉向內銷,打通國內銷售渠道,建立國內銷售市場。另外,企業應及時建立電子商務平臺,電子商務平臺具有傳統貿易無法比擬的優越性,同時是降低成本的必然選擇。據相關調查顯示,最近三年,阿里巴巴國際站的美國買家數量從200萬增長到700萬,英國買家的數量從36萬增長至160萬。另外,據商務部2010-2011年度《中國電子商務發展報告》顯示,2011年我國外貿電商交易規模達到40.6%的增長率,國內電商平臺發展,與全球大多數貿易商在線交易相匹配。這就說明,國內外很多商家都選擇電子商務平臺進行交易,如果企業不參與,就意味著失去了這個競爭機會。

5.實施“走出去”戰略。中小進出口型企業要積極實施“走出去”戰略。對于比較優勢行業,可到產品出口國進行投資,就地生產,就地銷售。同時企業根據需要,盡可能地加大國外先進設備、原輔材料的進口,以人民幣升值的進口獲利降低進口原料的成本,從而沖抵出口損失。

6.研發新產品。任何企業想要在國際市場上謀求發展,必須加強研發力量,不斷推陳出新,開發新產品,滿足國際市場需求。只有讓企業獲得新鮮血液,在市場競爭中擁有活力,企業的發展才有保障,新產品的開發問世將使企業在市場經濟的競爭中搶占先機,增強發展后勁。 但是對于中小進出口型企業而言,因為受自身條件的限制,不是每種產品都適合中小企業出口。理想的產品策略應符合以下條件:首先,生產滿足供給能力的產品。中小企業的生產和供給能力是有限的,要量力而行,不要出口那些超出企業生產能力的產品。其次,選擇個性需求突出、具有特殊性的出口產品。中小企業和大企業相比,最大的優勢就是對市場上各種特殊的需要能做出快速反應,大企業由于更注重標準化,不容易做到這一點。而小企業則可利用其小、快、靈的特點生產滿足顧客特定需求的產品。最后,出口的產品必須具有競爭力。出口產品的性能要么比同類產品好、要么有特色或者價格比其他廠家產品價格低。另外,新產品開發是一項復雜而細致的工作,需要供應、生產、技術、財務、銷售等各個部門的緊密配合,這就要求中小企業應是一個相互協作的團隊,而不是各自為政、朝令夕改的隨意組織。

三、結語

因為人民幣升值而引起中小進出口型企業對外貿易環境的改變,這種改變既是新的危機也是新的轉機,誰能夠挺過這個危機,把握這個機會,進行企業經營模式的轉型,誰就能夠搶占行業先機,率先發展,成為行業巨頭。

參考文獻:

民營企業的企業性質范文3

【關鍵詞】國進民退;民營企業;控制權;融資

控制權市場是資本市場的一個方面,歸根到底,它是資本與權力的流動,按照經濟學的基本思維,以控制權轉移為形式的資本流動應該有利于提高效率,但是在當前以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為生產者基本類型的二元經濟生活中,兩者的地位和權重不僅是反映看中國經濟改革的基本走勢,他們之間的博弈,也是兩種治理結構、兩者經營理念的對抗。按傳統觀點,國有企業代表了以政府為支撐的經濟力量,而民營企業則是現代治理結構的代表。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兩者之間的關系卻有著更為復雜的關系。在宏觀層面上,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之爭體現了兩者運行機制的博弈,進而影射出政府與市場在經濟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政府主導經濟的現實經濟中,政府對經濟結構、行業政策和市場導向等方面的傾向性;在微觀層面,企業控制權在國有主體和民營主體之間的配置以及在兩者的流動,則是現實經濟特征和市場條件的一個重要寫照。

一、民營企業在當前形勢下面臨的新生境

改革開放30年來,民營經濟克服了基礎薄弱和先天不足等劣勢,已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國民經濟中最為活躍的經濟增長點。今天,民營企業已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增長速度遠高于同期國民經濟增長速度;此外,民營企業作為資本市場的一個重要參與者,對豐富上市公司主體、改善企業治理、完善資本市場結構和運行機制等方面也發揮著不可估量的作用??傊?,作為對于公有制經濟的有益補充,民營企業對中國GDP的增長、市場經濟的活躍以及國家稅收增長、特別是擴大就業和維護社會穩定有著不可磨滅的貢獻。

另一方面,民營企業的發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的經濟模式發展軌跡。改革初期是民營企業的發展時期,國企改革的主要目標之一就是“國退民進”,通過企業所有權結構的多元化實現經營機制的轉變,此時的民營企業也成為實現這個多元化的關鍵性“第二元素”。在這個過程中,一大批民營企業通過多種方式完成了“第一次創業”,成功的背后既有民營企業靈活機動的內在機制和民營企業家智慧與創業精神的回饋,也有民營企業借原有國有企業背景和政策空間之利而實現的利益。但是進入21世紀,完成原始積累的民營企業進入第二個“創業期”,這背后的原因既有自身運行機制需要才家族或個人控制向現代企業制度轉變的需要,也有2007年“金融危機”帶來的經濟結構調整。與之對應的經濟結構也從“國退民進”開始向“國進民退”轉化。與此同時,民營企業的控制權問題也呈現出很多新的特征和變化趨勢。在這個過程中,兼顧經濟職能和社會職能的國有企業憑借其天然優勢形成了一定的壟斷性,大部分民營企業只能生存在國有企業的夾縫中。因此,了解民企業的控制權到底有哪些特征,當前處于什么狀況,影響其控制權價值的特有要素以及民營企業控制權轉移的誘因等方面,對于認識當前民企的生境至關重要,而民企在并購市場上的地位和作用,則是認識這些要素的一個基本窗口。

二、并購市場中的民營企業

企業并購是控制權市場的一個基本組成要素,并購參與者的地位、并購價值等方面可以很好地體現控制權的配置和價值。而民營企業在并購市場中的地位和表現則為回答上述問題提供了線索。

作為咨詢機構的一員,筆者親自參與了近期的一些并購活動。這些活動無一例外地都是國企收購民企,盡管個案缺乏概括力,但它們卻能讓我們發現一些問題,并體現出民營企業在當前并購市場顯示的特點。

1、并購市場上的控制權轉移特征

如果將企業主體劃分為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兩大類的話,當前并購活動的涉及的控制權方向主要體現為國有企業之間的收購和國有企業收購民營企業,而民營企業收購國有企業的案例則鳳毛麟角。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在目前形勢下的并購市場上,國有企業在數量上和金額上都應該是占據絕對優勢的收購方,或者說,國有企業在控制權市場上占據主導地位,而民營企業只能甘拜下風。這種現象并不難理解,國有企業、尤其是中央企業的市場壟斷地位顯然是民營企業無法企及的。

2、參與并購的民營企業特征

這些作為被收購者的民營企業,他們甘愿放棄辛苦打拼出來的事業,將企業控制權拱手讓給集官僚權威和經濟大權的國有企業,到底是處于何種目的,抑或是有什么難言之隱呢?這也促使我們將眼光轉移到這些放棄控制權的民營企業身上。

盡管筆者參與的這些并購活動屬于個案,但它們所表現出的特征合乎當前形勢,并且在這些局部領域中體現出民營企業的某些共性特征。

(1)具有相對復雜的間接控制權結構。這些被收購的民營企業要么實際控制人通過海外公司的境內子公司對實際被收購對象實行控股,要么是通過在避稅天堂設立的公司,進而通過境內子公司實際被收購對象。也就是說,這些民營企業或成立全資子公司,或成立合資公司,從而以間接控制方式實現控股,具體的控股方式又分為樹狀控制結構和金字塔控制結構。前者為母公司以全資形式控股子公司,因而,避稅應是企業采取間接控制的主要考慮;后者則采取全資和合資并存的形式,實現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這其中既有避稅方面的考慮,也有以部分資金通過杠桿效應撬動更多資金的因素。

(2)收益能力較高。這些民營企業的毛利率均超過40%,凈利潤均超過10%;個別企業的毛利率均超過50%,凈利潤均超過15%。這些盈利指標不僅高于被收購方,而且遠遠超過行業平均水平。這其中既有地方政府支持等方面的政策原因,更有企業自身經營靈活、效率高、成本低等方面的經營性因素。

(3)償債能力極端惡化。這些民營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均超過70%的臨界線,相當一部分接近80%,最高甚至達到90%。此外,所有被收購方的流動比率在近期內均明顯下降。進一步分析表明,這些民營企業均存在較大的外部借款和頻繁的內部資金周轉。通過財務數據的分析以及和企業管理層的討論,我發現,這些企業在經過初期的高速發展之后,為擴大產能、搶占市場和增加收入,資金出現瓶頸,而尋求被國企、尤其是央企并購,似乎已經成為他們獲得資金注入的最佳選擇。

(4)控制權高度集中。這也是大多數民營企業的基本特征。盡管這些企業均采取了復雜的多層次間接控制形式,但最終控制者非常集中,表現出很強的一人控制或家族控制。盡管發展迅速,前景明朗,但內部控制不健全、治理結構不先進以及過度避稅等民營企業的固有局限性卻顯露無疑。此外,股東大會基本形同虛設,小股東對企業的決策基本沒有影響,幾乎完全聽從大股東的擺布。

(5)財務造假現象嚴重。很多中小規模的民營企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造假現象,通過推遲或少計收入、提前或虛列費用以達到避稅甚至偷稅,既是民營企業利潤動機的必然趨勢,也是他們在當下融資困難、現金流拮據情況下做出的無奈選擇。從另一個方面看,這也扭曲了民營企業在并購過程中的估值,不僅加劇了并購過程的不確定性,也給作為收購方的國有企業帶來極大的財務風險、經營風險、甚至是法律風險。

三、民企困境的思考

民營企業在并購市場上的地位及其控制權特征既有與理論相符合的一面,也有在當前特定形勢下形成、尚待進一步思考的很多新特征。

首先,政府主導的基建投資形成的擠出效應,再加上融資困難及稅負過重,構成了當前民營經濟發展的三大難題。在經歷了2007-08年的金融危機之后,上世紀90年代民營企業大舉收購國有企業的趨勢徹底轉向,“國進民退”已成為不爭的事實,在這背后最大的推手莫過于融資能力。對民營企業來講,最棘手的問題就是融資,民營企業發展到現階段依靠自有資金已明顯無力以支撐其進一步的增長,而現有金融體系無論從觀念上、體制上還是技術上,對民營經濟在融資上的支持力度都不如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在間接融資市場和資本市場上都遠不及國有企業,這就迫使他們不得不為換取進一步發展的資金而放棄控制權。

此外,在當前形勢下,民營企業依賴控制權實現的價值既有通過其控制地位帶來的合理控制權溢價,也有因為對控制者缺乏監管而借助于不合理避稅和侵害非控股股東帶來的“隧道”效應,這不僅制約了民企自身的進一步發展,影響民企對完善經濟結構發揮的作用,并通過資本市場上的并購等渠道傳導給國企。

在國有企業、尤其是中央企業壟斷優質資源和融資渠道的前提下,民營企業必將繼續面臨困境,除已完成“二次”創業并形成行業龍頭的個別民營企業之外,大多數民營企業還要在發展權和控制權之間做出權衡。無疑,這些問題都將放大民營企業控制權的副作用。

參考文獻:

[1]民企被國企收購“去民營化”愈演愈烈日期[OL].中國建材網,2011年4月7日.

[2]頓曰霞,薛有志.民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多元化經營與投資者保護[J].證券市場導報,2007年09期.

[3]唐英凱,周靜,鄒暉.中國家族類上市公司控制權價值及影響因素[J].經濟問題,2009年第3期.

[4]裘益政.民營上市公司金字塔股權結構與公司價值研究[A].三友會計論叢(第8輯)[M].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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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企業的企業性質范文4

【關鍵詞】民營企業雇傭柔性機制模式

就業的快速發展是當達國家勞動力市場發展進程中顯示出的一個共同趨勢。近年來,由于我國經濟轉軌期就業和失業壓力的凸顯,學術界對于新型的就業形式給予了較多關注。從本質上說,新的勞動力供求結合方式在實際中體現為組織日趨彈性的人力資源雇傭模式,它是催生企業雇傭柔性機制的根本動力。因此,組織人力資源雇傭模式的深刻變革是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1、民營企業傳統雇傭模式的特征

傳統就業形式所依存的微觀基礎是組織的相對剛性的靜態勞動力雇傭模式,而這種雇傭模式的形成和柔性化演變內在于經濟發展過程之中。

從工業化早期的工廠制度到福特制組織的發展逐步塑造了傳統的勞動力(這期間勞動力并沒有被視作人力資源)雇傭模式。剛性是這種雇傭模式最典型的特征,具體來說,其剛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層面:

(1)固定的工作地點。生產資料集中于工廠使生產過程必須在工廠內完成,這使得工廠成為勞動力穩定的工作地點。

(2)固定的工作時間。在傳統雇傭模式下,勞動力的工作時間相對固定。標準工作時間是對固定工作時間的制度界定,每日八小時每周五日的工作時間是最為通行的標準工作時間。工作時間的固定化使大規模生產下的分工與協作可以發揮最大的效率。

(3)明確穩定的工作內容。工作設計是對組織進行工作劃分并對每一種工作的職責和責任的界定。在傳統的福特制組織內,工作設計強調對完整任務的高度分割和專門化,而且,每種工作內容(工作職責和任務)被明確界定,這種窄幅的工作設計極大地降低了工作的技能要求,使組織可以非常容易地為每種工作配置到相應的勞動力。由于外部市場需求的常規性和穩定性,機械式的福特制組織中的工作設置也具有穩定性,而與此同時,每個勞動力在組織中的工作內容也是相對穩定的。在傳統組織中,勞動力工作內容變化的主要致因是其在同類工作等級鏈上的垂直流動,而傳統組織的多層級的金字塔式結構使勞動力直線流動具有較大空間。

(4)長期的雇傭期限。勞動力需求是產品市場需求的派生物,因此,穩定可預測的產品需求也就使得傳統組織的勞動力需求數量基本上趨于穩定,這是傳統時期組織對其雇員的“雇傭安全”(指長期的雇傭)這一隱性承諾得以存續的重要先決條件。傳統的雇傭關系的主要體現為內部化雇傭。內部化雇傭關注的是組織如何運用內部勞動力市場或其它機制來吸引和保持長久的全職雇員,其側重點在于穩定和控制勞動力。具體做法是雇主們通過培訓,使雇員掌握穩定、專業的技術,并給他們提供長期的全職工作,以獲取雇員的忠誠和工作保證,而雇員通常被承諾在組織內部會有長遠的職業生涯進步。維持長期的雇傭關系是傳統時代組織雇傭模式最顯著的特征之一。

2、當代人力資源柔性雇傭模式的發展

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還在很大程度上加快了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進程。經濟全球化一個直接后果是企業間競爭的大大加劇。R.D’Aveni將企業組織所處的日趨高強度的競爭環境歸結為超競爭。超競爭的實質是競爭周期的縮短。在這種環境中,組織很難建立和保持可持續的競爭優勢,即組織任何的競爭優勢可能都是短期的、暫時的,都將會被競爭對手效仿、追趕或超越,而組織只有不斷地打破現狀,通過變革、速度、靈活性、創新才能獲取競爭優勢。超競爭環境中組織長期的成功不是維持原有的競爭優勢,而是通過持續地創新贏得一系列暫時的競爭優勢而達成的。

在這一時期,市場需求也在發生著根本性的轉變。隨著信息技術的滲透和企業間激烈競爭引發的持續創新,顧客對商品有了更大的選擇余地,這使得產品需求與以往相比有了很大不同:市場需求不再具有同質性,多樣化、個性化、易變性成為市場需求最根本的發展趨勢,整個市場的主動權正在向買方傾斜。

信息發展驅動的超競爭和多變的市場需求打破了傳統時期穩定的市場環境,動態、混沌、復雜和不可預測成為企業組織面對的新市場環境的本質特征。

企業組織是一個開放的系統,外部環境對其有直接影響。復雜多變的新環境要求組織必須具備柔性化能力。柔性代表著組織為了應對內、外部環境變化而采取的必要的措施,其核心強調的是組織對環境變化的適應力、柔韌性以及反應力。柔性的組織結構形態是組織柔性能力的根本依托。為了提升組織結構的柔性,越來越多的組織采取各種方式對僅在傳統穩定環境中有效率的金字塔型的機械式組織架構進行了調整和重構,如扁平化、精簡、流程再造、外包等等,新的具有柔性的組織形態是扁平型的、以團隊為工作單元、基于工作流程、以顧客為導向的有機式組織。

環境對組織柔性能力的要求使人力資源在當代成為組織最重要的資源。在動態不確定的環境中,伴隨著組織形態的柔性演變和人力資源管理相應的創新,組織的人力資源雇傭模式在發生著深刻的變化,傳統的剛性雇傭模式正在向彈性人力資源雇傭模式不斷演進。

(1)工作地點的柔性化

信息技術的革命性發展和知識、信息逐步取代傳統的物質資源,成為核心的生產要素,為工作地點突破傳統的地理位置束縛創造了條件。在動蕩環境中,變革、速度、靈活性和創新的壓力使組織在人力資源使用中越來越注重工作地點的靈活性?;谛畔⒓夹g的“遠程工作”是實現工作地點靈活化的手段,它使雇員可以在組織固定工作場所以外的任何最適宜的地點(家里、顧客所在地、上下班途中、衛星通訊辦公室等等)高效地工作。遠程工作的興起,是現代組織對其雇員合理工作地點的重新確定,它標志著工作場所由傳統的集中固定逐步向彈性分散化轉變。

(2)工作時間的柔性性化

工作時間的彈性化是彈性雇傭模式另一維度。顯而易見,傳統的每日八小時每周5日的剛性標準工作時間已無法適應動態復雜環境中柔性有機式組織的需要。對于很多跨國經營的企業組織來說,人力資源配置甚至需要達到24/7(每日24小時,每周7天)。工作時間的彈性化是現代柔性組織對雇員工作時間的創新性安排。其形式大體包括:

①靈活工作時間計劃。這是一種以核心時間為中心而設計的彈性日工作時間方案。核心時間(比如上午10時到下午2時)是每個全職雇員都必須工作的時間,而在核心時間之外,雇員可自主選擇工作的起始時間和結束時間,但每日工作時間的總數要相當于標準工作日的工作時間數。靈活工作時間計劃使雇員有了一定的日工作時間自主安排權。

②壓縮工作周制度。這種制度著眼于增大每周工作時間的靈活度。在實施這種制度的組織里,雇員每日8小時每周5日的工作時間被壓縮在更少的工作日內,如每日10小時的4天工作制或者3天工作制。

③年度時間總額制。在這種時間安排方案中,雇員和組織須事先約定一年內工作時間的總數,而雇員每日、每周或者每月的具體工作時間往往和組織的具體經營狀況密切相關。因此,在年度總工作時間的范圍內,雇員的工作時間幾乎具有完全的彈性。

④非全日工作制。這是將雇員的工作時間確定在低于標準工作時間總數的水平上的制度。推行這種制度的組織通常仍會將部分雇員工作時間總數維持在標準水平(即全職雇員)。這是目前在組織內最為普遍使用的一種彈性工作時間制度。

⑤工作分享制。它是非全日工作制的一種特殊形式,最常見的形式是由兩個非全日制雇員共擔一個全日制崗位的工作。

(3)工作內容的彈性化

傳統穩定環境中的機械式組織的工作設計突出專業化和職能的分立,雇員的工作內容狹窄而穩定,且其職業生涯發展道路多是直線型的(沿著等級鏈升遷),因而雇員的工作技能比較單一。在新環境中,柔性的有機式組織的戰略必須隨著市場變化不斷地快速調整,組織的任務也因此不再具有傳統時期的穩定性而是處于持續變化中,任務的多變性致使現代組織在柔性化過程中逐步摒棄了傳統的工作設置體系而采用直接以任務為導向的靈活的工作設計:工作依據組織任務靈活劃分;工作內容不再被明確界定;工作單元是團隊而非個人。研究者稱之為“無工作化”,并認為傳統的工作概念已不合時宜。組織內的無工作化需要雇員具備對靈活任務的適應力,雇員作為人力資源的重要性在這種情境下得以充分顯示。因此,柔性組織非常注重運用多種方法幫助雇員獲得多樣化的技能來提高其對多變工作任務的適應性,如工作輪換、工作豐富化、培訓、職業生涯管理等等,這些方法均促進了雇員在多種工作種類間橫向、縱向地流動,從而使雇員的職業生涯發展道路呈現出螺旋狀而非傳統的直線形式。

(4)雇傭期限彈性化

傳統條件下建立在組織內部化雇傭機制上的所有雇員的長期雇傭安全在柔性組織框架下也難以為繼。根據外部環境的變化配備最經濟的勞動力數量規模是組織柔性能力的內在要求。核心員工是企業的主要成員,是組織內關鍵任務的承擔者,也是企業獲取競爭優勢的重要人力資本;而員工則負責相對次要的工作。兩類雇員中,僅有核心員工可以獲得全職工作并保有傳統的長期雇傭安全(即組織對其有長期的雇傭承諾),員工屬于短期雇傭,不具有長期的雇傭安全。而柔性組織的員工不僅存在于企業內部,還存在企業外部,外部員工主要是因為組織將非核心業務外包(外包是現代柔性組織普遍使用的戰略)而與組織發生實質上的雇傭關系。

與傳統時期組織雇員的剛性數量相比,對雇員進行核心和的分層配置使組織在雇員數量層面具備了彈性,而在深層次上,這是雇傭關系由傳統的單一的內部化雇傭向內——外部綜合雇傭發展的結果。

非正式員工的存在,淡化了組織的外部邊界,使組織規模有了高度的延展性,故增強了組織對環境的應變能力,這意味著雇傭期限由剛性向彈性發展是勢不可擋的潮流。

3、民營企業選擇柔性雇傭模式的效應分析

對組織而言,柔性雇傭模式的意義在于:組織可以根據外部環境從多方面靈活地調整人力資源使用狀況,這是組織柔性能力不可或缺的內容;靈活工作時間、地點、內容有助于促進雇員績效的改善進而提升組織績效;靈活工作方式有利于組織對核心雇員的保留;非正式員工可以和多個組織存在雇傭關系,由此形成不同組織間的人力資本共享體系,使稀缺的人力資本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企業雇傭模式的柔性化也具有積極的社會經濟意義。最重要的意義就是它大大刺激了靈活就業的發展,有效地降低了失業率(這是近年來我國關注靈活就業發展的主要原因)。它對就業的促進作用已被許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所證明,所以,在發達國家一般都有專門的法律和政策鼓勵組織多雇傭靈活就業者。此外,柔性雇傭制順應了傳統經濟向知識經濟、服務型經濟轉型的這一大趨勢,它的發展有助于加速經濟形態轉變和產業結構升級。同時,柔性雇用模式還可以減輕城市交通壓力(工作時間、地點非常靈活),在某種意義上推動了社會經濟的和諧發展。

民營企業的企業性質范文5

關鍵詞:民營企業社會成本控制思考

Abstract:The private enterprise society cost formation,the primary cause is the private enterprise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which should undertake to the external environment and does not fulfill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the opportunity loss which creates to the enterprise,thus pointed out regarding the private enterprise society cost control,is not emphasizes constantly saves,reduces the social cost,but is the standard private enterprise fulfills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the behavior,the standard social cost disbursement responsibility,causes the private enterprise to occupy in a healthy order market economy environment the fair competition.

Keywords:Private enterprise Society cost Control Ponder

對于民營企業的社會成本形成,理論界研究的比較少。對民營企業發展的社會成本問題,因民營企業的經營機制,承擔社會和政治功能不同于國有企業,對于民營企業的社會成本形成與控制,是本文研討的主題。

1.民營企業社會成本的形成

民營企業社會成本的形成,其主要原因是民營企業對外部環境應承擔的社會責任所致。

1.1對自然環境的責任。企業在經營范圍內對自然資源的保護,改善生態環境,以維護生態平衡應負的責任。包括為處理廢水、廢氣、廢渣,降低能源消耗,減少稀缺資源的耗用,以及對生態環境治理提供的服務和捐贈等。

1.2對社會的責任。包括:①就業責任。例如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招聘錄用和技術培訓,以及職工福利的改善等。②社會保障和教育責任。例如對文化、科技、教育、體育以及慈善事業的支持和捐贈等。③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的責任。④提供社會積累和消費基金的責任。⑤其他責任。例如與外單位的協作和售后維修服務責任。承擔這些方面社會責任的支出,是形成民營企業社會成本的主要原因。

1.3不履行社會責任給企業造成的機會損失。作為一個經濟人的民營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是其經營的主要目標,在收入一定的水平下,要想獲得更多的利潤,必然要降低成本,包括生產經營成本和社會成本。生產經營成本與利潤的直接關系自不必說,社會成本雖然與企業的收入沒有直接聯系,但社會成本的支出始終會影響到民營企業的經濟利益。要達到此目的,民營企業就有存在不履行社會責任的經濟理由。目前,民營企業不履行社會責任的主要體現在生產生活條件、生產安全、職業中毒、加班、勞動關系緊張、員工基本權益保障等方面。主要體現在:一是無勞動合同。很多民營企業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員工在遇到如職業病、欠薪、辭退等問題需要投訴時,找不到任何憑據。據調查,有些民營企業老板為了逃避員工職業病造成的法律責任,采取按季換一批員工,這樣以來,當員工的職業病或職業中毒發作的時候,他們已經離開了原來的企業,又沒有任何憑據,給職業病和中毒事件的認定造成了很大的難度。二是勞資糾紛問題。在一些民營企業中,勞資糾紛經常發生,如辭退員工經濟補償糾紛、勞動工資問題、社會保險問題等。三是生產安全問題。一些民營企業,業主為了降低生產成本,生產安全措施不足,職工生產中接觸一些有害物質防范措施不夠,影響職工健康,導致職工中毒、工傷、死亡事故時有發生。四是超工時勞動問題。多數民營企業工人實行計件制工資制,采取把計件的單元價格壓得很低,使工人不加班就完不成當天的任務。遇到趕制訂單產品時,工作時間超過12小時以上,超時計件工資,在賬面上體現不出加班工資,從而逃避了加班工資的問題。五是社會保險問題。以養老保險為例,民營企業職工參保的比例普遍較低。有些地方政府對民營企業的職工實際人數掌握不清,企業也不愿意對政府透露,就是回避購買保險的問題。六是婦女權益保障問題。民營企業在保護婦女權益方面普遍較差,一些企業,只要婦女一旦懷孕,就逼迫她離開,這樣,企業就逃避了婦女婚育期保護的問題。所以,很多企業說他們沒有這方面的問題。有些工種明明有毒,卻讓年輕的女孩子去做,結果使她們出現中毒,染上職業病,導致婚后生育畸形。

2.民營企業社會成本控制的思考

對于民營企業社會成本的控制,首先必須要明確一個觀念,控制社會成本并不是一味地強調節約,降低社會成本,而是規范民營企業履行社會職責的行為,規范社會成本的支出責任,使民營企業處在一個健康有序的市場經濟環境中公平競爭。

2.1完善控制社會成本的制度機制。成本與收益之間存在著一種逆向關系,即在總產出一定時,成本增大意味著收益減少,而收益增加則表明它是由成本節約和成本利用效率提高而帶來的結果。對于這一關系的假定和認可,使得個人或企業在逐利欲望的驅使下,竭力探尋降低成本和擴大收益的途徑,進而使自己的行為盡可能傾向于“收益預期大于成本支出”的理性假設。但在經濟學的分析框架中,個人或企業所進行的“成本明顯大于收益”的活動,同樣被看作是具有經濟人“理性”意義的行為。因為,在社會經濟環境中始終存在著易于被經濟人“搭便車”的公共領域,所以這里就隱含著使成本被推卸和逃脫,以致轉嫁給他人或社會的可能。問題在于,如果這種可能一旦成為現實,成本與收益就會脫節,并且不表現為兩者之間的逆向關系。于是,在總產出一定時,一方面個人或企業的收益會不斷增加,另一方面社會的成本可能被成倍地擴大。由此看來,成本約束制度的薄弱和松懈,其后果將是導引個人或企業把關注成本最小化的焦點都集中到了最大可能地推卸和逃脫成本的策略上來。因此,只有制度機制的創設及其不斷改進和完善,對于增進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企業在成本控制制度的規范下可以調整微觀層次對處理成本與收益關系的行為和態度,進而演繹出社會宏觀層面的變化和結果,以達到提升社會經濟效益和質量的目的。

2.2推進民營企業社會責任法制化的力度。推進民營企業社會責任法制化的力度,使企業社會責任管理與國際接軌,建立企業社會責任評價體系的角度去控制社會成本。要從公司法的總則中突出強調企業必須承擔的基本社會責任,使企業社會責任納入法制化、規范化的管理體系中。強化民營企業社會責任實際上是強化民營企業的守法行為,使企業在生產經營的過程中嚴格遵守勞動保護法、生產安全法和環境保護法,在遵守國家各項法律的前提下創造利潤,為社會作貢獻。強化民營企業社會責任法制化的力度,加強對民營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的監管,才能有效控制和規范民營企業社會成本。

2.3樹立以人為本的經營理念。民營企業經營者和管理人員往往缺乏社會責任意識,不把改善員工的工作條件和安全保障當作民營企業的社會責任,而一味地壓低勞動力價格,延長勞動時間,降低勞動力成本,所以才導致了將民營企業社會責任問題被政治化為所謂的勞工、人權問題。民營企業社會責任問題本身是一個經濟領域和社會層面的問題,只有改變民營企業家的經營理念,真正重視企業社會責任問題,改善員工的生產生活條件,才能徹底將企業社會責任肆意擴大到政治領域,意識形態化的企圖。一些大的跨國公司在制定和執行規章制度的過程中,把人的價值看作高于利潤,在人與生產安全、成本、利潤發生沖突的時候,總是把人的價值放在第一位,真正做到“以人為本”。而在一些民營企業里,把產品、利潤看得很重要,而不把工人的生產安全當一回事,在這些老板的眼里,產品和利潤遠遠高于工人的價值和人身安全。重視員工的利益,“以人為本”去經營企業,實際上有助于增強企業的向心力,也是控制社會成本的一項有力舉措。

2.4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政府的經濟職能特別是投資職能趨于弱化。因此,應適時地把政府的主要精力轉到為經濟活動創造有利外部環境、克服市場經濟不良后果方面。對于在市場經濟改革中受到較多沖擊的社會成員和群體,如失業者、貧困人口以及在市場經濟中缺乏一技之長的低文化水平和低技能的社會成員,政府應當承擔起扶助、救濟、指導、培訓的職責。為此,應通過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向這部分人提供社會保障,并隨著政府財力的增強提高保障程度,擴大保障范圍,讓廣大群眾充分享受改革開放的成果。這既有助于降低民營企業的社會成本,又可以使社會價值趨于同一,使社會的凝聚力更強。

總之,民營企業社會成本的形成與控制,需要企業自身、政府和社會共同努力。隨著經濟的發展,民營企業對社會承擔的責任還會進一步加大。如對民營企業社會責任與財務績效的關系;民營企業社會責任與利益相關者理論;民營企業與公司治理的關系;民營企業社會責任標準化問題;民營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走出去”的關系等等問題,都需要在社會實踐中進一步完善。

參考文獻

[1]趙權主編.《企業成本控制技術》《廣東經濟出版社》2003年7月第一版

民營企業的企業性質范文6

摘 要:公用事業民營化改革引發了公用事業企業在法律上屬于“公機構”還是“私企業”的職能定性問題。以中斷供應引發的服務供應糾紛為例,通過域外案例的比較觀察可得,英國法和德國法均從行為性質這一實質標準而非產權性質這一形式標準進行判斷。當供應企業履行普遍服務義務時,它構成一個公法上的主體,應對公民獲得一個持續的基本公用事業服務的供應提供公法保護。

關鍵詞 :公用事業 民營化 生存照顧 普遍服務

* 本文系2010 年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公用事業監管的行政法研究”(10CFX019)的階段性成果,同時亦受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與完善”(12JJD820016)的資助。

** 作者簡介:駱梅英,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法學博士。

一、問題的提出

本文所要討論的問題是,民營化改革后,公用事業企業在法律上屬于一個“公機構”還是一個“私企業”?從水電公司、供暖企業、郵政通訊集團到高速公路公司,今天我們的社會,存在著大量這樣“亦公亦私”的主體,改革中它們剝掉了行政的外殼“企業化”了,但是它們承擔的職能和提供的服務卻具有公共屬性。對這個問題缺乏理論上的厘清,已經成為法律制度設計的制約,并在法院審查中成為難題。

例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7 條規定,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條例執行。但在多數案例中,企業都以自己不屬于行政機關而屬于私企業為由,①或相關信息屬于商業秘密、內部信息,不具有公共性為由,②不予承擔信息公開義務。

更典型的例子,當公民因電、水、氣、暖等服務的供應與公用事業企業發生糾紛時,是成立一個民事合同上的私法爭議,還是行政職能履行上的公法爭議?或者,更準確的表述是,哪些類型的糾紛屬于供應合同履行上的私法爭議,哪些屬于法定職能行使中的公法爭議,并非涇渭自分。例如,供電企業的查電權,來源于《用電檢查管理辦法》的規章授權。當公民與供電企業因用電檢查、竊電認定和處理等行為產生爭議時,應當適用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成為法院審查的首要問題。兩種意見的分歧,可以預見兩種不同的判決。③

類似實務中的困惑很多,民營化改革了,那么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公用事業企業是否還具有以及還能在多大權限內行使服務供應的管理職能?④爭論也同樣蔓延至立法,如為了公共安全的需要,能否賦予電網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植物的修剪職責,就曾引發很大的爭議。⑤反對意見認為,電網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他人的植物進行修剪的行為屬“私力救濟”,企業不能行使具有強制性的行政權力。

無論是信息公開義務的承擔、服務供應糾紛的類型判斷還是企業行政管理職能的授權,上述爭議的案例和爭論的問題實際均指向同一個命題,即民營化以后的公用事業企業究竟屬于“公”還是“私”的職能定性。以消費者與企業之間的服務供應糾紛屬于公法還是私法爭議為例,定性為前者,企業構成一個公法上的“公共機構”,因而受制于一個管制密度更為嚴格的公法規范的約束。而定性為后者,企業屬于一個私經濟主體,與消費者處于平等地位,你不付費我中止供應就變得理所當然,雙方以合同條款為行為準則。如何定性以回應民營化與公共服務普遍供應之間的價值平衡,選擇性難題的癥結之處,就在于如何在法理上為供應企業的公共職能與私經濟活動的區分劃出一條界線。

作為一股世界潮流,民營化給公共服務的供應體制所帶來的變革是全球性的,盡管存在歷史和社會背景的差異,但不同國家在改革中面臨的法的一般理論和原則的困惑卻可能是相通的。循著前述問題,本文將視野轉向域外,通過“類似案例中所呈現的相似問題在不同法域是如何被解決的”這一功能主義的比較,試圖為本文問題的解決提供可資借鑒的視角或可供依循的理論。

二、英國法上的觀察:以Sherlock & Morris案為例

在沒有公私法劃分傳統的英國,⑥如何看待承擔公共服務之私人組織的性質問題,答案雖然至今仍然隱藏在個案之中,⑦但可觀察得出顯見的一般規則是,當供應企業履行其普遍供應義務時,或者說私人企業的行為可能損害公民獲得一個持續的服務供應時,法院通常會得出“這是屬于履行公共職能的行為,并應受制于司法審查”的結論。

在1995 年的Norweb v Dixon 案⑧中,法院認為,供電企業與居民用戶之間的供用電協議,不是“合同”(an agreement not a contract),因為這一合同不是以意思自治為基礎的,也就是說,居民用戶對于此類合同并沒有定約參與權也沒有選擇自由,因而不產生合同法上的權利和義務,而是嚴格受制于法定條款的約束。而在Griffin v. South WestWater 案⑨中,法院進一步強調,供水是一種公共職能,水務公司不能通過合同條款限制這一公共職能的履行。而1996 年的Sherlock & Morris 案⑩,法院不僅第一次受理了直接針對供應企業提起的司法審查申請,而且認為電力供應是一個公共職能,且這一職能的屬性不因供應主體產權性質的變化而受影響。這是民營化改革在英國國內引發了諸多公私法交融問題的討論中,頗受矚目的一個案例。?這一案例是消費者與企業之間因服務供應引發糾紛而中斷供應的爭議,焦點直指民營化改革后的電網企業,當其履行供電義務時,是否仍然構成一個“公”性質的機構?這與本文的問題呈現十分契合,下面的討論就將圍繞此案例展開。

(一)案件事實與爭議焦點

1996 年,北愛爾蘭高等法院對Sherlock 和Morris 兩位公民訴北愛爾蘭電力公司案進行了合并審理。Sherlock 和Morris 分別是兩位獨立的司法審查申請人。兩個申請人的供電商—北愛爾蘭電力公司(Northern Ireland Electricity,簡稱NIE)?中斷了對他們的供電,原因在于公司有證據證明他們在電表上動了手腳,造成了用電額度的錯誤計算,因此要求申請人補交未繳納的電費,并且賠償電表的維修費用。兩位申請人都否認曾經私自改動過電表,并且他們都是從家庭其他成員手中接管該房屋,而在接管之前,電力公司都未曾查看過他們的電表,即使電表出現人為異常,也無法直接證明改動電表的行為屬他們所為。另外,兩位申請人的家庭中都有未成年子女,經濟比較困難,且在Morris 女士家中還有一位孩子患有慢性心臟疾病。但是,在究竟應當支付多少未繳納的電費和電表維修安裝費未達成一致前,公司拒絕向申請人恢復供電。

申請人認為,NIE 作出停止供電的決定構成了行政法上的違法,要求法院撤銷該決定,并令其恢復供電。首先,NIE 停止供電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根據1989 年英國《電力法》第6 節第4 條和第7 節第11 條,供電者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用戶存在篡改電表的行為。其次,NIE錯誤地理解了法律,將恢復供電的條件“直至事項已經得到解決”(until the matter has been remedied)解釋為申請人同意支付公司所聲稱的欠費,而不是簡單地解釋為電表已維修或更換。第三,NIE 無權停止供電,因為事實上申請人是否篡改了電表還存有爭議,此時應該走欠費用戶處理程序。第四,NIE 在行使中斷供應權時,沒有考慮應當考慮的所有相關因素,包括電力監管機構有關謹慎對待支付困難用戶的有關政策以及申請人的家庭情況,構成了Wednesbury 不合理。第五,中斷供應明顯違反了自然公正原則,申請人并沒有被告知中斷供應的事由,且也沒有給申請人申辯的機會。另外,申請人也提出NIE 沒有制定有關家庭成員之間變更屋主時,應當重新查看電表和登記用戶信息方面的操作規程,屬于裁量權行使不當;而要求必須在申請人支付所有費用的情況下才恢復供電,等于強制申請人同意他們存在違法行為,這也違反了《歐洲人權條約》第6 條規定的“公正審判權”。

被告則認為,NIE 是一家私有化的商業企業,不屬于公共機構,電力供應服務完全是一個私法上的事項,應根據供應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進行審查,因此,中斷供應行為不能作為一個公法上的行為而受制于司法審查。并且,根據《電力法》有關規定,用戶與企業之間的糾紛應當首先提交至電力監管機構來裁決,而不應直接提交法院。另外,NIE 也否認了中斷行為存在違法和不合理,認為企業的財產權利益同樣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二)判決

本案最為重要的先決問題是,民營化以后的北愛爾蘭電力股份公司,是一個其決定受司法審查約束的公共機構,還是一個私法上的主體?Kerr 法官認為,將一個公共供電企業行使法定權力的行為排除在“普通法對公共職能的控制”之外,是難以令人信服的。他注意到,如果NIE 沒有私有化,那么電力供應是否屬于公共職能的論爭根本就不可能被提出來,那么這一活動的性質是否因民營化就改變了呢?他引用了Mercury Ltd vElectricity Corporation 案?指出,關鍵的判斷基準在于所從事的行為性質以及決定所產生的社會后果,如果某一機構擁有“公共職能”或者其決定具有公法效果,那么原則上就應當受制于司法審查。這一觀點與上議院的Woolf 勛爵在法院之外的觀點“某一機構不再是公共機關而成為私營企業這一事實,并不意味著先前受公法調整的活動,不再受公法調整”是一致的。?為了證明這一主張,Kerr 法官進一步引用了1995 年的Griffin v South West WaterService 案?,該案旗幟鮮明地將供水服務界定為國家公共職能?!皼r且從職能上看, NIE 作為一個國家機構受制于歐盟指令的約束,如果它行使法律賦予的供應中斷權,我們卻將其看成是一個私法上的主體,受司法審查豁免,這不是互相矛盾的嗎?”?

因此,法院認為,NIE 行使法律賦予其的中斷供應權時,屬于履行公共職能的行為,應受制于司法審查。但是在是否受理審查申請上,法院卻有裁量權。?在本案中,基于申請人已經就該爭議同時向電力監管機構提出了投訴這一事實,法院可以基于存在其他救濟方式為由拒絕受理該案,但這只是法院行使裁量權的行為,并不影響職能混合性的企業從事公共職能的行為應受司法審查約束這一原則。

同時,對于申請人提出的企業的供應中斷行為違反了Wednesbury 不合理和自然公正原則,法院也作出了支持性的回應意見。Kerr 法官認為,電力企業行使中斷供應權,是一個可能對公民產生實質性權益影響的行為。因此,根據普通法的精神,應當考慮合理相關的因素,且在程序上應當符合自然公正。在本案中,電力供應關系居民日常生活,是基本必需,供應商行使中斷供應權應當事先向利害關系人作出充分的解釋,而這種解釋只有同時以愿意聽取并考量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才有價值。但是在本案中,NIE 在作出供應中斷的決定前,并沒有給利害關系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程序上構成不當。并且,在行使恢復供電權時,供應商也應當審慎考慮相關因素,包括申請人個人的具體情況,即使雙方就支付欠費不能達成一致,或者在有關協議條款上仍然存有分歧,也并不絕對地構成不能恢復供電的決定性理由。

從上述法官的意見來看,我們似乎可以期待法院會作出撤銷NIE 中斷供應決定的判決,但是最終法院還是駁回了申請人的請求。理由有三:第一,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NIE 已經與申請人達成一致,通過安裝預付費裝置的方式,使申請人恢復供電。第二,申請人已同時將爭議提交至電力監管機構,并且監管機構已就其中一個申請人—Morris 女士的投訴作出了處理決定。第三,在審理過程中,電力監管機構已經與NIE 就如何處理篡改電表行為形成了一套操作規程,其中,包含了用戶對于中斷供應的陳述和申辯程序,同時規定只有在符合嚴格的條件下,才能行使中斷供應權,一般應當以先努力與用戶達成欠費支付協議為要件,該規程將適用于NIE 將來對篡改電表行為的處理。

(三)案件之后

Sherlock & Morris 案的判決,有沒有為民營化后公用事業企業的“公職能”與“私活動”劃分出一條明確的分界線?答案似乎并不明朗。AllanMcHarg 對該案提出了批評,他認為,將某些從事公法任務的私人企業定性為公共機構,目的是為了避免國家責任通過產權轉移轉變為私法責任,從而逃避司法審查或議會問責制的約束,但是如果不對企業在競爭性市場中的行為范圍同時予以界定,那么同樣也可能侵害企業受法律保護的財產權,該案的判決并沒有為此提供一個明晰的答案。其次,盡管國家控股已經不占支配地位,但從其市場地位來看,NIE 仍是一個具有壟斷性質的企業,但是,民營化改革還催生了許多自由競爭的市場,如蘇格蘭供配電兩端的自由競爭性企業,這一判決的原則是否也同樣適用于它們?答案也是不明確的,遺憾的是,在后者的領域,至今仍然沒有出現對供電企業提出司法審查的案例,因此,法院應當如何對待這一問題仍然懸而未決。

三、德國法上的啟示:以漢堡電力公司案為例

私人組織的公法性質問題,必然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我們看到在英國,至今仍然沒有形成一套統一的處理規則,相反,以逐案方式來解決(即采用逐案限制“公法”與“私法”之間特定界限的普通法方法),雖然實用,卻造成法的一般規則隱匿于個案背后難以辨析,同時案例法上的搖擺也造成了規則適用的不確定性。在這一方面,興許德國聯邦對職能混合型企業之基本權利資格的判決,更有借鑒意義。雖然它與英國法背后的理念事實是相通的,但是相較而言,線索更為明晰。

(一)案件背景

德國聯邦于1989 年判決的漢堡電力公司案與聯邦行政法院于1997 年判決的德國電信股份公司案,均涉及對民營化后的公用事業企業的職能定性問題。?

在這兩個案件中,法院需要解決承擔公共任務的私人企業在憲法上是否具有基本權利主體資格的問題,也即是否可以提起憲法訴愿。德國法上基本權利的立憲宗旨,在于為個人自由與權利構建抵御國家權力的堡壘,因而公權力的行使主體是基本權利的防御對象,一般不享有基本權利主體資格。?同時德國基本法第19 條第3 項規定,“基本權利亦適用于國內法人,但以依其性質得適用者為限”,該條雖然也賦予了法人以基本權利主體資格,但隨著行政任務民營化的興起,法人性質依何判斷,也引發了公法人、承擔公共任務的私法人、公私合營性質的混合企業等是否享有基本權利主體地位的爭論。?而法人基本權利主體資格的判斷,意味著法院需要為其所從事的活動或者所請求的法益作“公”與“私”的定性,若定性為公權力活動,即不能獲得基本權利主體地位,反之亦然,這就為本文的問題提供了觀察的路徑。

(二)事實與判決

1989 年的漢堡電力公司案也是一起用戶與企業之間因服務供應糾紛而引發中斷供應的爭議。該案中的漢堡電力股份公司,為全市用戶提供電力供應服務。經過民營化轉制為股份公司后,該公司約72% 的股份由漢堡市政府獨資設立的漢堡市參與行政有限公司所有,其余約28% 股份由2 萬8千名私人股東分別持有。同樣也是因為與用戶之間的費用爭議,用戶拒絕繳納復核后應補繳的電費,公司遂對其實施中斷供電,用戶不服后訴至法院。

一審漢堡高等法院認為,中斷供應行為受《電力法》嚴格規制,本案僅因費用核繳爭議而中斷供電的行為違法。漢堡電力公司不服判決,遂向聯邦提起憲法訴愿,主張其基本法所保障的一般行動自由權、平等權、地方自治權以及法院聽審權受到侵害。

該案中,聯邦需要判斷的首要問題,便是漢堡電力公司的法人基本權利主體資格問題。

首先,法院沿用了德國法上關于法人基本權利主體資格的一貫標準—“滲透理論”,即從法人背后之自然人的個人自由和權利出發,向外滲透至法人的基本權利保護。21“滲透理論”強調法人之所以享有基本權利主體資格,在于背后“人之根基”。22因此判斷法人是否與自然人一樣為基本權利的享有者,首先看法人背后的自然人的組成性質,為公主體還是私主體。從本案來看,漢堡電力公司有28% 的股份掌握在私人手中,那么是否意味著其有私人產權屬性而享有基本權利主體地位呢?法院隨后指出,“滲透理論”僅是一個形式標準,不能單純地從組織形態和產權性質來判定法人屬性,還是應該回溯至基本權利所要保護的法益根基,由此更需輔之以判定的實體標準—即法人從事活動的性質和任務功能,是否可實質上歸屬于“基本權利所要保障的生活領域”,從而構成基本權利保護的對象,抑或是屬于“公法任務”的履行,從而落入基本權利應當防御的領域。

根據上述判斷標準,法院認為,一方面,水電等能源供應屬于德國地方自治團體典型的一種生存照顧義務。所謂“生存照顧”義務,是一種國家責任,來源于因現代人類生活方式的改變而形成的人對公共服務的緊密依賴性,因而國家有責任保障公民獲得必需的、基本的服務供應,以滿足其生存所需。23當法院將電力供應義務視為是公任務時,即使該任務的完成是由漢堡市政府借助訴愿人—漢堡電力公司的協助來實現,仍然不改變該任務的本質屬性仍屬于“公”的范疇。法院認為,股權主要掌握在誰手中,并不是關鍵,它只能說明該公司業務的經營權分配狀態,而非具體行為的性質。另一方面,根據1935 年《能源經濟法》以及1979 年《關于費率用戶電力供應一般條款辦法之規定》,漢堡電力公司在履行生存照顧義務與服務供應上,受到實定法條款如此嚴格的拘束,“以至于在本案所感興趣之憲法訴愿人的私法自主性關聯上,幾乎完全不存在?!瓱o論如何,憲法訴愿人在此處所從事的電力供應服務范圍內,并不得一般性地主張受基本權之保護”。24

1989 年5 月16 日,聯邦以憲法訴愿部分不合法顯無勝訴之望為由,裁定駁回具有公私合營性質的漢堡電力公司所提起之憲法訴愿。這是德國聯邦首度直接針對公私合營公司的基本權利主體資格作出的裁判。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德國法上將民營化后公用事業企業的行為定性為“公”還是“私”,標準在于行為的性質和任務的功能,而非企業背后的持股比例,換言之,不在于產權性質。當漢堡電力公司的中斷供應行為涉及公民獲得一個持續的水電氣暖等基本能源的“取得權”時,此時后者的權益已經構成“基本權利所要保障的生活領域”,而前者中斷行為便成為基本權利的防御對象,因而具有“公”屬性。

(三)案件之后

漢堡電力公司案將“生存照顧”義務的履行作為私法人承擔公任務的判定標準,無疑具有重要意義。此后,隨著通訊交通等領域民營化政策的進一步推行,聯邦行政法院也審理了多個涉及公私合營型公用事業企業之基本權利主體資格的案例。但與聯邦的結論不同,聯邦行政法院在1997 年前后的多個案例中均肯定了民營化后的德國電信股份公司是基本權利的主體,享有基本法第12 條所保障的營業自由和第14 條所保障的財產權。25例如,在德國電信公司不服主管機關一項網絡互聯處分的裁判中,法院認為,企業的股權性質,雖仍然是聯邦控股占大部分,私人持股占小部分,但這一事實因素并不重要。重要的乃在于網絡互聯事項屬于原告的經營自由,因而是單純從事私經濟活動的范疇,不屬于公法事項,因此具有法人的基本權利主體資格。

詹鎮榮教授在對上述兩類案例進行比較后得出:“生存照顧”與“私經濟活動”似成為德國司法實務認定此類公私合營公司任務光譜之兩個對立端點。當“漢堡電力公司案”因涉及人民生存照顧之公任務,而否定其基本權利主體資格時,“德國電信公司案”則正好因公司所從事的活動為單純之私經濟活動,而賦予其基本權利主體資格。26這一提煉十分契合本文問題,盡管對于哪些活動屬于“生存照顧義務”之履行,哪些活動屬于私經濟活動,仍欠缺更細化的規則指引,事實上也只能留待案例法上爭議類型的進一步豐富,但至少它為我們提供了理論證成和價值判斷的標準和路徑。

四、觀察性意見

在對本文問題的回應上,無論是英國法上的Sherlock & Morris 案,還是德國法上的漢堡電力公司案及其后的德國電信公司案,盡管裁判發生的法域,甚至類型和思路都不盡相同,但其所呈現的社會背景、問題表象和理論詰難卻具有相似性。

第一,顯然,民營化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公用事業服務供應的性質。案件中法官們都注意到,如果沒有民營化改革(包括在位國企改制、民營企業新準入及各種類型公私合作制公司的設立),問題似乎并不成為問題。究其原因,與其說是私人資本的加入引起了主體性質的變化,毋寧說是市場方式的引入改變了服務供應法律關系的結構。從國家直接生產供應變為國家監管、企業生產供應以后,企業作為被監管的經營者、合同中的供應商,其從事私法活動或以私法方式從事活動越來越多,同時市場化方式對傳統供應的滲透也帶來了服務產品、方式、費率的多元,使得公用事業產品更具商品的特征,由此,模糊了公用事業這類服務供應原本的公共屬性。

第二,民營化并不改變公用事業服務的公共性。在堅持企業對居民用戶、家庭用戶的普遍供應義務上,兩大法域實際是殊途同歸。盡管英國法并沒有發展出像德國法那樣相對明晰的標準,而是由法官通過逐案加以把握,但無論如何,從英國公用事業領域已經發生的案例來看,供應企業向居民用戶履行供電、供氣和供水的義務,至今沒有出現一例否定其公共屬性的案例。27而企業本身公有資本與私有資本的構成,并不構成影響的事實因素。28無論是Sherlock & Morris 案中,Kerr 法官從“電力供應屬于生活必需”出發得出供電屬于公共職能的結論,還是漢堡電力公司案中,聯邦法官為電力供應扣上“屬于國家生存照顧義務”的帽子,英國法與德國法的結論是一致的:即從職能屬性出發,當公用事業企業行使一個法定的供應權,且該權力可能危及公民獲得一個持續的服務供應方面的權利時,該行為便屬于“公任務”的范疇,此時,雖然義務的履行主體為私人企業,或公私混合企業,但在性質上,其屬于公共機構,受制于司法審查,也因而受到一個更高密度的法律規范的控制。

第三,公私職能爭論的背后,是公民獲得一個普遍服務的權利、企業財產權和國家供應保障責任的三方平衡。為什么多數案件,企業均從其產權性質出發提出抗辯或提出憲法訴愿?實質是民營化后帶來的法律上對民營資本這部分財產權利益如何進行保護的訴求。中斷供應是企業催繳欠費的有效手段,商業秘密是企業獲得競爭優勢的有力工具。此時,從“生存照顧”到“私經濟活動”的兩端,公用事業企業呈現出兩重屬性間的沖突。一端,作為市場交易中的民事主體,它需要追求利潤;另一端,作為執行公共任務的輔助者,它需要承擔法定義務。中間的界限劃分,取決于兩個因素,一是法定義務規范的嚴密程度,二是生存照顧義務的覆蓋范圍,而這兩者的背后,均指向一個高于供應企業之財產權利益的法益。否則,對供應企業的中斷供應行為進行司法審查、否定一個私企業的憲法基本權利主體資格,兩者的正當性便無從談起。這一法律所保護的利益是什么,依循漢堡電力公司案的邏輯,必須回到“基本權利所要保障的生活領域”本身。由于水電氣暖對于今天現代人類生活的“必需品”意義,它構成了基本權利的保護對象,也即公民應當被保障一個獲得持續的、基本的公用事業服務供應的權利。29這一權利高于企業的財產權利益,由此,可能侵犯權利的行為也必須受制于嚴格的公法規范,如恣意的切斷是不被允許的,從Sherlock & Morris 案到漢堡電力公司案,都證明了這一點。

第四,觀照至我國,回到本文開始的問題和事例。首先要糾正民營化等于私法化的誤區,將供應企業純粹作為私法主體來看待,忽視了其承擔公共服務和公共職能的一面,就可能陷入所謂“公法責任遁入私法”的“ 民營化陷阱”。對企業承擔公共職能范圍的厘清,當然更重要的是國家在行政監管和社會保障方面的責任回歸,因而意義重大。一方面,這關系人民基本生活,另一方面,也要認識到,當前我國公用事業領域仍處于向競爭性市場過渡的進程中,根據任務的性質對企業承擔行政職能進行立法授權仍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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