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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所得的稅收籌劃范文1
一、工資、薪金所得稅籌劃的重要性
(一)工資、薪金所得稅的基本特征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各種所得,其征繳主要有以下特點:
1.按月計征。適用3%~45%七級超額累進稅率。
2.起征點較高。工資、薪金所得以個人每月收入固定扣除3500元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額為4800元。
3.實行支付單位代扣代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兩種征納方法。個稅法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以及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需自行申報納稅。
4.計算簡單。個稅的費用扣除免去了對個人實際生活費用逐項計算扣除的麻煩,采取總額扣除法,且有明確的扣除標準,計算簡單。
(二)工資、薪金所得稅收籌劃的重要性
客觀上,工資、薪金所得稅收的上述特征為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和可能。主觀上,員工在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后,都希望減少納稅支出,以達到增加個人稅后收入的目的。由此,納稅籌劃便成為實現稅后收入最大化的理想選擇。具體來說,工資、薪金所得稅收籌劃有以下重要意義:
1.從短期看有利于員工稅后收入最大化。工資、薪金支付單位通過納稅籌劃,對工資、薪金支付方案進行比較,可以選擇稅負較輕的支付方案。從短期看,納稅籌劃可以節減員工稅收,有利于員工稅后收入最大化,提高員工福利水平。
2.從長期看有利于增強全社會納稅意識。幾乎所有的公民一生當中都會或多或少的與工資、薪金所得稅收相關聯。納稅人要節減更多的稅收,進行稅收籌劃,熟悉相關稅法知識是其基本的前提條件。于是會積極主動地關注國家稅收法規和最新稅收政策的出臺,一旦稅法有所變化,納稅人就會從追求稅后收入最大化利益出發,督促工資、薪金支付單位進行相應的納稅籌劃、趨利避害;或由自身親自進行納稅籌劃,爭取稅后收入最大化。因此,從長期看,納稅籌劃可以使納稅義務人或納稅代扣、代繳人自覺把稅法各種要求貫徹到其各項經營活動中,使得其納稅觀念、守法意識得到強化。
二、員工激勵理論
組織存在的目的是實現特定的組織目標。激勵就是激發人的動機,調動人們的工作積極性。激勵理論是西方行為科學理論的核心。激勵理論的主要內容有:
(一)需要層次理論
馬斯洛首先提出了需要層次理論,認為激勵的根源是一種內在的壓力、內在的需要。在馬斯洛的需要層次論中,人類的需要以層次形式出現,劃分為由低到高五個層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會需要、對尊重的需要、自我實現的需要。較低層次的基本需要滿足之后,人們才能上升到較高層次的需要追求。
(二)期望理論
期望理論強調工作績效與獎勵的主觀聯系,即員工期望得到什么。期望理論認為員工的決策是決定于以下三個方面:價值、績效獲獎估計和期望。所謂的價值是指員工對獎勵價值的評價,績效獲獎估計指的是高工作績效得到獎勵的可能性,而期望指的是員工對自己盡到努力就能夠獲得良好工作績效的信心。于是,相信自己的努力能夠帶來出色的工作績效并預計其成就可以獲得重大獎勵的員工會提高自己的工作積極性,并在獲得與他們的期望相吻合的獎勵后繼續保持這種積極性。
(三)雙因素理論
雙因素理論認為對員工產生影響的主要有兩種因素:保健因素和激勵因素。保健因素則是指會使員工產生不滿足感的因素,這類因素通常同工作環境或條件相聯系,包括公司政策和管理監督方式、人際關系、薪金、工作條件等;激勵因素指促使員工產生滿足感的因素,往往與工作內容本身相聯系,包括工作的成就感、工作本身的挑戰性、個人晉升機會等。激勵因素和保健因素相互獨立,對人的作用方式完全不同:當人們缺乏保健因素時,會產生極大的不滿足感,但具備了它也不會產生很大的激勵作用。相反,當具備激勵因素時,對員工能產生巨大的激勵作用,缺乏它也不會感到非常不滿足。
雙因素理論對薪酬和福利管理有重要的借鑒意義,作為一名管理者,要想有效激勵員工,首先應明確哪些屬于保健因素、哪些屬于激勵因素,以此為基礎制訂薪酬和福利制度。
(四)公平理論
公平理論認為:人們總是習慣將自己所得的報償進行比較,有三種比較情況,一是將報償與其所付出的投入進行比較;二是將現在的報償與投入之比與他自己過去的情況相比;三是將自己取得的報償與投入之比與其他可比較對象的情況相比。公平理論的基本公式可以寫為:本人對自己所得報償的感覺=對比較對象所得報償的感覺(本人對自己所做貢獻的感覺、對比較對象所做貢獻的感覺)。當等式成立時,員工會感到公平,工作處于穩定狀態;當左式大于右式時,員工會感到滿足,并對自己的工作進行調整,減少報酬或增加投入;反之,當左式小于右式時,員工會產生不滿,并進行自我調整,增大報酬或減少投入。
三、進行納稅籌劃提高員工福利的思路和方法
員工薪酬和福利是現代組織全面薪酬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綜合上述理論,良好的員工福利,可以增強員工對組織的歸屬感,從而更加努力工作。員工福利具有保障員工權益和激勵員工的功能,一個恰當的、理想的員工福利安排可以為組織營造出強大的競爭優勢。組織通過稅收籌劃,能夠提高員工福利,激發其工作熱情,實現組織和員工目標的有機統一。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籌劃的主要思路和方法有:
(一)充分利用個稅抵免政策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單位為個人提供的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一些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不予征稅,包括:獨生子女補貼,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差旅費津貼、誤餐補貼。因此,企業應充分利用個稅抵免政策,在國家規定的標準內盡可能提高企業和個人交付三險一金及津補貼數額。
(二)合理籌劃年終獎發放
我國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七級超額累進稅率(見表1)。
表1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率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規定,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具體計稅辦法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取得年終獎當月工資低于3500元,年終獎個人所得稅=(年終獎+月工資-3500)×稅率-速算扣除數。該辦法按[(年終獎+月工資-3500)÷12]的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二是取得年終獎當月工資不低于3500元,年終獎個人所得稅=年終獎×稅率-速算扣除數。該辦法按(年終獎÷12)的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1.年終獎納稅籌劃辦法一:調整工資和年終獎發放比例。
案例一:某公司實行年薪制,核定某職工年薪180000元。
方案一:每月工資15000元,三險一金3000元/月,年終獎為零。全年繳納個稅[(15000-3000-3500)×20%-555]×12=13740元,全年稅后收入180000-13740=166260元;
方案二:每月工資7500元,三險一金3000元/月,年終獎90000元。全年繳納個稅[(7500-3000-3500)×3%]×12+(90000×20%-555)=17625元,全年稅后收入180000-17625=162375元(注:年終獎90000÷12的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555);
方案三:每月工資12000元,三險一金3000元/月,年終獎36000元。全年繳納個稅[(12000-3000-3500)×20%-555]×12+(36000×10%-105)=10035元,全年稅后收入180000-10035=169965元;(注:年終獎36000÷12的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
從案例一看出,合理的年終獎納稅籌劃,可提高職工的收入水平,增進員工福利,方案三比方案二節稅7590元、比方案一節稅3705元。從案例得出結論如下:月工資稅率和年終獎稅率越接近,且各自數額均處于或接近臨界值狀態時,這種組合的年應納個稅是最低的。在發放工資和年終獎的過程中,若月工資稅率大于年終獎稅率,在年終獎稅率不升高的前提下,應將一部分月工資轉入年終獎中,適當提高年終獎的適用稅率,降低月工資適用稅率;若月工資稅率小于年終獎稅率,應將一部分年終獎轉入月工資中,適當月工資適用稅率,降低年終獎適用稅率。
2.年終獎納稅籌劃辦法二:避開年終獎縮水區間。
案例二:某員工年終獎54000元,年終獎納稅54000×10%-105=5295元,稅后收入54000-5295=48705元(注:年終獎54000÷12的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
由于個人業績的提升,第二年年終獎60000元,年終獎納稅60000×20%-555=11445元,稅后收入60000-11445=48555元(注:年終獎60000÷12的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555)。
從案例二可看出,個人年終獎數額增加6000元,卻導致個人稅后收入減少150元,因未做好個稅籌劃,單位付出6000元非但沒有起到激勵職工的作用,反而使職工的收入減少,工作積極性受到打擊。現行個稅會產生年終獎越多,稅后資金越少情況的“禁區”。這些“禁區”被稱為收入縮水區間。設獎金金額為P,可測算出第一“禁區”的范圍:P-(P×0.1-105)=1500×12-1500×12×0.03,得出P=19283.33元,依此類推,可以得出六個“禁區”的范圍,即:(18000,19283.33]、(54000,60187.5]、(108000,114600]、(420000,447500]、(660000,606538.46]、(960000,1120000]。在發放年終獎時,發放數額不要出現在這些縮水區間。發放數額為每個區間的起始數會起到最佳節稅效果,單位可將處于上述區間內的超過起始數的收入部分轉化為獎勵或補貼與當月工資合并納稅。
3.年終獎納稅籌劃辦法三:調整年終獎發放時間。
案例三:某員工每月工資5000元,三險一金1600元/月,年終獎36000元。
方案一:年終獎年終一次發放。每月工資5000元扣除三險一金1600元后,低于每月3500元的費用扣除額,工資部分不需繳納個稅。年終獎應納個稅=36000×10%-105=3495元。(注:年終獎36000÷12的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
方案二:年終獎按12個月平均發放。則應納個稅=[(5000+3000-1600-3500)×10%-105]×12=2220元。
方案一比方案二多繳個稅1275元。從該案例可以看出,當月工資水平扣除抵免政策規定的項目后低于3500元時,應盡量將年終獎分解至每月發放,用足每月3500元的抵減額,達到節稅并提高員工福利的效果。
(三)為員工提供福利設施,降低名義收入,提高實際收入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于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現金還是實物,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于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這就賦予了企業納稅籌劃的空間。
案例:某企業招收了5名新員工,試用期工資8000元/月,三險一金1600元/月,每月房租1500元、工作午餐費用300元、交通費用200元。
方案一:不提供員工宿舍、工作午餐、不安排上下班接送班車,每人每月應納個稅為(8000-3500-1600)×10%-105=235元,每人每月實際可支配收入8000-235-1500-300-200=5765元;
方案二:公司為5名新進職工提供員工宿舍、工作午餐、安排上下班接送班車,工資調整為6000元,每人每月應納個稅為(6000-3500-1600)×3%=27元,每人每月實際可支配收入6000-27=5973元。
經籌劃后,新進職工每人每月節稅208元,全年實際收入增加2496元。一般來說,企業可為員工提供的免稅福利有:免費工作餐、上下班交通工具、帶家具的員工宿舍、員工繼續教育經費和其他培訓機會等。在將工資、薪金籌劃為福利發放時,要考慮到福利費不能超過工資總額的14%的界限,福利費超過工資總額的14%部分在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時要進行納稅調增,會影響企業稅后利潤。
(四)均衡收入
在某些受季節或產量等方面因素影響的特定行業,如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以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行業,工資收入波動幅度較大。另外,一些行業出于經營或管理的相關因素,有時員工獎金、勞動分紅在不同的納稅月份可能出現較大的波動,如金融保險業。這就意味著個人既要在高收入的月份被課以較高稅率的個稅,在較低收入月份里又不能享受稅法為個人所提供的種種優惠政策,如法定的費用扣除、較低的征收稅率等。這樣會總體加重納稅人的個稅負擔,有必要均衡各月收入。
案例:某保險公司工資發放是根據個人的工作績效進行的,某員工三險一金1600元/月,5-10月工作業績好,每月工資10000元,其余月份只有5000元。
方案一:公司按實發放,某員工全年應納個稅[(10000-3500-1600)×20%-555] ×6=2550元;
工資所得的稅收籌劃范文2
案例一
一大型集團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在深圳設有一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75%的股權。A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 ,B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
2007年度B公司分配現金紅利1億元,A公司分得現金股利7 500萬元。
按照《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中的規定,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A公司因此項分紅補交企業所得稅1 588.23萬元[7 500÷(1-15%)×(33%-15%)],扣除所得稅后的股利凈收益為5 911.77萬元。
若進行稅收籌劃
2008年度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開始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未對從子公司或聯營企業分回的利潤作出補稅的規定。
如果B公司推遲分紅至2008年1月1日以后,A公司將不需要繳納任何所得稅,股利凈收益為7 500萬元。
案例二
A公司屬于工效掛鉤企業,2007年年末應付工資余額8 000萬元。
A公司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2008年1月1日起執行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2007年度利潤總額5億元,根據稅法規定只有實際支付的工資,才能在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未支付的工資余額8 000萬元應作納稅調增,2007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5.8億元(假如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因素);2008年度的利潤總額為3億元,當年已支付2007年年末的工資余額可調減2008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200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2.2億元(假如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因素)。
2007、2008年總的應交所得稅為2.46億元(58 000×33%+22000×25%)。
若進行稅收籌劃
如果2007年末將8 000萬元應付工資全部支付完畢,2007、2008年總的應交所得稅為2.4億元(50 000×33%+30 000×25%),與保留2007年年末的工資余額的方法相比少交企業所得稅640萬元。
案例三
A公司有一全資子公司G公司,該子公司的主營業務為提供運輸服務,G公司與A公司的另一全資子公司H公司共同投資設立I公司,I公司的主營業務為汽車修理,其中對G公司的修理服務占全部70~80%。
A公司、G公司、H公司、I公司的股權關系如下:
I公司2007年全年修理修配的業務收入5 000萬元,其中對4 000萬元取自G公司,修理修配業務的材料成本占業務收入的比例一般為40%。G公司由于從事運輸業務,故其為營業稅的納稅人,I公司從事修理修配業務,其為增值稅的納稅人,在目前的公司架構下,I公司2007年繳納增值稅(假設期初增值稅留抵數為零以及本期采購的原材料本期耗用完,因為實際繳納增值稅與期初的增值稅留抵數及本期采購材料的進項稅有關)510萬元(5 000×17%-5000×40%×17%)。
若進行稅收籌劃
G公司吸收合并I公司,使原I公司向G公司的提供的修理修配勞務變成了內部的一個修理部門為自身提供修理,只有對外提供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1 000萬元業務收入需繳納增值稅,從而減少應繳增值稅408萬元(4 000×17%-4000×40×17%)。
結論
工資所得的稅收籌劃范文3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創新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28-000-02
一、背景分析
(一)稅法簡介
個人所得稅法對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規定如下:先將員工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按照公式(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確定應繳納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
(二)遇到的問題
由于個人所得稅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因此當全年一次性獎金超過某個臨界點,對應的稅率區間提高一檔,個人所得稅大幅增加。下面這種情況可能會非常普遍:員工A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盡管高于員工B,但是員工A真正發到手的工資卻少于員工B。
目前,單位和員工已充分認識到上述問題,稅務專家給出了方案: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時,通過適當減少全年一次性獎金或者調節工資和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發放比例,繞過個人所得稅稅率區間的“盲區”,避免提高稅率檔次。
但是,專家的方案會遇到三大難題:一是,紙上談兵,無法實操。當企業人數很多時,人力資源部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分析所有員工薪酬狀況,進行有效稅收籌劃。二是,難于溝通,無法實施。如果選擇適當減少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方式或者采用將部分獎金放到次月發放的辦法進行稅收籌劃,需要與員工進行大量的溝通,如果溝通不到位會產生“好心辦壞事”的情況。三是,跟著感覺,無法精準。通過簡單測算或者肉眼判斷規避稅率區間“盲區”,無法精確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到底發多少才是最優。
二、方案設計
(一)建立模型
1.假設條件
假設條件一:12月發放年終獎時還要發放正常工資,即12月發放兩筆薪酬:一是當月工資,二是年終獎。其中當月工資應當按照月收入計稅辦法計算個人所得稅,年終獎可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計算個人所得稅。
假設條件二:年終獎作為員工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不能因為 稅收籌劃而人為增加或減少。
假設條件三:年終獎作為激勵員工的一種手段,必須及時發放,不能延遲發放。
2.整體思路
當月工資和年終獎共同構成了12月應發薪酬,由于采用不同的計稅方式,因此在應發薪酬一定的情況下,調整年終獎和月工資的金額,會得到不同的納稅額,只要能夠找到納稅額最少情況下對應的當月工資和年終獎發放金額,就得到了12月的最優稅收籌劃方案。
3.建立模型
設12月薪酬總額為P,當月工資為Pbs,年終獎為Prs, Prs可以拆分成兩部分,即:與12月工資一并計稅的P1和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的P2。尋找最優的P1和P2組合,使得員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T最少(T= T1 + T2, P1 產生的個人所得稅為T1,P2產生的個人所得稅為T2)。
(二)設計算法
采用窮舉法求解上述假設。假定第一種發薪組合為:P1=0,P2=Prs;第二種發薪組合為:P1=0.1,P2=Prs-0.1;依次類推,以人民幣角為單位,逐漸增加P1,減少P2,直到P1=Prs,P2=0。對每一種發薪組合計算個人所得稅總額T,最小的T所對應的P1和P2的值就是假設的解,即最優稅收籌劃方案。
(三)算法舉例
1.某員工12月當月工資Pbs為7360元,扣除五險一金及3500元個稅起征點應納稅工資額為3224.31元,年終獎Prs為56350元。
(1)不進行稅收籌劃,其當月工資7360元按照12月月收入計稅辦法計算個人所得稅,年終獎56350元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計算個人所得稅,12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0932.43元。
(2)采取窮舉法對該員工進行稅收籌劃
計算機共需要測算563501種發薪組合,通過對比可以得到第23501種組合,即P1=2350,P2=5400時,T=5854.86為最小值。
因此員工的稅收籌劃結果為:Pbs+P1=9710元按照12月月收入計稅辦法計算個人所得稅,P2=54000元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計算個人所得稅。12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5854.86元,比不進行稅收籌劃節稅5077.57元。
2.某員工當月工資Pbs為4560元,扣除五險一金及3500元個稅起征點應納稅工資額為124.31元,年終獎Prs為38744元。
(1)不進行稅收籌劃,其當月工資4560元按照12月月收入計稅辦法計算個人所得稅,年終獎38744元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計算個人所得稅,12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3773.13元。
(2)采取窮舉法對該員工進行稅收籌劃
計算機共需要測算387441種發薪組合,通過對比可以得到第13762種組合,即P1=1376.1,P2=37367.9時,T=3676.8為最小值。
因此員工的稅收籌劃結果為:Pbs+p1=5936.1元按照12月月收入計稅辦法計算個人所得稅,P2=37367.9元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計算個人所得稅。12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3676.8元,比不進行稅收籌劃節稅96.33元。
(四)程序開發
1.思路及原則
為了達到既能夠處理大量數據,又易于操作的目的,程序以Excel為載體,嵌入VBA程序,宏通過自動計算每位員工12月薪酬所有可能發放組合,尋找出使得員工個人所得稅最少的一種組合。
2.流程圖
(五)方案優勢
1.計算精準,效益可觀
通過程序確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發放方案為最優稅收籌劃方案,節稅總額約為發放總額的5%,即假設公司1000人,人均年終獎5萬元,全公司共計可節稅250萬元。
2.方便快捷,節約人力
通過計算機程序快速為每位員工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最優發放方案,不會增加人力資源部工作量,具有較強實踐意義。
3.合法合規,利于推廣
工資所得的稅收籌劃范文4
【關鍵字】工資薪金,勞務報酬,平衡點,稅收籌劃
一、稅法中的相關規定和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有相關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象、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濟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其中,2011年9月1日起,工資、薪金所得實行3%~45%的7級超額累進個人所得稅稅率,免征額為3500元;勞動報酬所得實行20%的比例稅率,一次性收入畸高的、特高的,除按20%征稅外,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實行20%~40%的3級超額累進稅率。
通過以上規定可以看到,相同的稅前收入在不同計稅方法下,納稅人承擔的稅負是不盡相同的。
二、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納稅平衡點的計算和比較
(一)4000元以下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應納所得稅比較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勞務報酬小于4000元,按800元扣除,余額部分按20%比例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工資薪金所得稅免征額為3500元,免征額以下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得到以下幾個區間(0,800),(800,3500),(3500,4000)。其中800元以下,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拒不繳納個人所得稅;800~3500元,工資薪金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需扣除800后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工資薪金所得更為合適;3500~4000元,超過3500元的部分,工資薪金所得僅按3%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勞務報酬所得扣除800元后要按20%繳納個人所得稅,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更為合適。
(二)4000以上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應納所得稅比較
當稅前收入大于4000元時,設個人稅前收入為Y,工資薪金的適用稅率為r1,速算扣除數為d1,勞動報酬所得適用稅率為r2,速算扣除數為d2,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所得納稅平衡點公式為:
所以當稅前收入在20000元以下時,工資薪金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小于勞務報酬所得稅稅額;當稅前收入在20000元以上時,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稅額大于勞務報酬所得稅稅額。
三、工資薪金、勞務報酬選擇的稅收籌劃建議及風險
根據以上數據分析,稅前收入小于20000元,與企業簽訂雇傭合同,按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后收入更多;稅前收入大于20000元,與企業簽訂勞務合同,按勞務報酬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稅后收入更多。
以上只是基于稅收一個因素進行分析得到的結論,在現實生活中往往要考慮更多因素。
首先,稅法規定,對于工資薪金中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繳納的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不計入當期工資薪金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而勞動報酬無此免稅優惠。所以個人在選擇不同的勞動合同方式時也要將“三險一金”的因素考慮進去。
再者,不同合同下,企業與個人承擔的法律責任有所不同。雇傭合同下,員工受《勞動法》的保護,享有《勞動法》提供的相關權利和義務;而勞動合同下,企業和員工雙方受《合同法》的調整,個人對合同規定的勞務發生的各項支出也可能需要由個人承擔。
第三,對于不同的支付方式,企業的會計處理和稅務管理也有所不同。雇傭關系下的工資薪金所得一般按“應付工資”科目核算,而勞務報酬則通過“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科目核算。兩種方式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相對的,勞務報酬所得需提供相關憑證如勞動合同以及勞務所得發票,叫工資薪金所得相比操作較為復雜。
綜上所述,個人選擇支付報酬方式需要全面綜合的進行考量,合理的進行個人稅收籌劃,最大限度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參考文獻:
工資所得的稅收籌劃范文5
1.企業稅前扣除項目的籌劃
(1)嚴格區分業務招待費和會務費(會議費)、差旅費等項目。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比例為: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在核算業務招待費時,應當注意不能將會務費、差旅費等擠入業務招待費,否則對企業不利。因為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費,只要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均可獲得全額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
(2)嚴格區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廣告費屬于時間性差異,而業務宣傳費屬于永久性差異,如果將廣告費混入業務宣傳費,對企業十分不利。企業應當在“營業費用”中分別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3)通過設立銷售公司分攤費用。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均是以營業收入為依據計算扣除標準的,如果納稅人將企業的銷售部門設立成一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將企業產品銷售給公司,再由公司對外銷售,這樣就增加了一道營業收入,而整個利益集團的利潤總額并未改變,費用扣除的“限制”可同時獲得“解放”。
(4)區分職工教育經費和職工福利費支出的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第四十二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投資所得的納稅籌劃
投資人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收益主要有股息(包括股息性所得)和資本利得。根據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相關法規的規定,企業股權投資取得的股息與資本利得的稅收待遇不同。納稅人可以充分利用政策差異進行籌劃。
3.對外捐贈、贊助的納稅籌劃
企業在一些必要的時候,對外捐贈可以為社會做出貢獻,同時也可以擴大企業的知名度,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和聲譽,為企業產品的銷售和市場的拓展都有很大影響。
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同時,《公益事業捐贈法》第3條規定,公益性捐贈指企業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或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用于下列公益事業的捐贈: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因此,企業可以合理的這些稅法條款,適當的進行捐贈,從而減少企業的所得稅額。
4.針對企業規模的納稅籌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新稅法的一個主要的亮點就在于此條——小型微利企業稅負的大幅降低。過去,大多數微利企業要按27%或33%的稅率交納企業所得稅;從2008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交納企業所得稅,比標準稅率低5個百分點。所以,企業應當認清自己所處的地位,通過企業規模的區分,能夠使企業自身歸到小型微利企業行列中去,從而能夠達到合理節稅的目的。
二、企業稅收籌劃的原則
1.合法性原則
從稅收籌劃的概念看出稅收籌劃以不違反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為前提,不亂攤成本費用,不亂調利潤,否則就構成了稅收違法行為,這也是稅收籌劃區別于偷稅、漏稅根本標準。
2.成本效益原則
成本效益原則是人類社會的首要理性原則,稅收籌劃要有利于實現企業的財務目標,要保證其因之取得的效益大于其籌劃成本,即體現經濟效益。
3.時效性原則
稅收籌劃是在一定法律環境下,在既定經營范圍、經營方式下進行的,有著明顯的針對性、特定性。隨著時間的推移,社會經濟環境、稅收法律環境等各方面情況不斷發生變化,企業必須把握時機,靈活應對,以適應稅收的政策導向,不斷調整或制定稅收籌劃方案,以確保企業持久地獲得稅收籌劃帶來的收益。
4.整體性原則
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時,還要考慮與之有關的其他稅種的稅負效應,進行整體籌劃、綜合衡量,以求整體稅負最輕、稅后利潤最大,防止顧此失彼、前輕后重等。
三、結語
企業在進行所得稅稅收籌劃時,必須從籌劃原則出發,結合其具體環境和各種相互制約的因素,選擇合適稅收籌劃手段,并保持相對的靈活性,以便隨著國家稅制、稅法、相應的法規的改變及預期經濟活動的變化隨時調整籌劃方案,保證稅收籌劃目標的實現。
工資所得的稅收籌劃范文6
1.1培養正確納稅意識
依法納稅是納稅人的義務,而合理、合法地籌劃稅收、科學按排收支也是納稅人的權利。樹立合法的稅收籌劃觀念,以合法的稅收籌劃方式,合理安排經營活動。只有合法性,才是稅收籌劃經得起檢查、考驗并最終取得成功的關鍵。
1.2準確把握稅法
準確把握稅收政策也是稅收籌劃的關鍵,全面了解與投資、經營、籌資活動相關的稅收法規、其他法規以及處理慣例,深入研究掌握稅法規定和充分領會立法精神,使稅收籌劃活動遵循立法精神,才能避免偷稅之嫌。
1.3關注稅法變動
成功的稅收籌劃應充分考慮企業所處外部環境條件的變遷、未來經濟環境的發展趨勢、國家政策的變動、稅法與稅率的可能變動趨勢、國家規定的非稅收的獎勵等非稅收因素對企業經營活動的影響,綜合衡量稅收籌劃方案,處理好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短期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為企業增加效益。目前,我國稅制建設還不很完善,稅收政策變化較快,納稅人必須通曉稅法,在利用某項政策規定籌劃時,應對政策變化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預測和防范籌劃的風險,因為政策發生變化后往往有追溯力,原來是稅收籌劃,政策變化后可能被認定是偷稅。因此,要能夠準確評價稅法變動的發展趨勢。
1.4保持賬證完整
稅收籌劃是否合法,首先必須通過納稅檢查,而檢查的依據就是企業的會計憑證和記錄,如果企業不能依法取得并保全會計憑證或記錄不健全,稅收籌劃的結果可能無效或打折扣。
1.5健全財務管理
稅收籌劃可以促進企業加強經營管理,加強財務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和財務管理。稅收的法規、政策在一定時期內有其一定的適用性、相對的規范性和嚴密性。企業要達到合法“節稅”的目的,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進行投資方案、經營方案、納稅方案等方面稅收籌劃的同時,必然要依靠加強自身的經營管理、財務核算和財務管理,才能使籌劃的方案得到最好實現。
2進行稅收籌劃的對策
2.1企業設立前的稅收籌劃
(1)利用注冊地(經營所在地)進行稅務籌劃。國家在不同的時期為了鼓勵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對設在不同地區的相同性質的企業的稅收政策有明顯的區別,作為一個企業,在其成立前,要善于研究國家的政策導向,充分利用這點進行稅收籌劃,去選擇合適的注冊地點,并將經營管理所在地也設在注冊地。如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中冶南方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在充分考慮了國家的稅收政策的基礎上,將公司注冊地和經營所在地都選在了武漢東湖技術開發區就是其例。
(2)利用納稅人性質(內資或外資)進行稅務籌劃。在一定的時期,國家為了吸收外國資本,給予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稅收政策不同,企業可以利用國家給予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稅收政策不同而進行稅收籌劃。如外資企業的人員工資可以在稅前全額扣除,而內資企業的員工工資稅前扣除標準為800元/人/月;對于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而一般的內資企業則沒有此優惠。
(3)利用行業性質進行稅務籌劃。國家對不同的行業(產業),有不同的政策,有的是國家鼓勵的產業,有的是國家禁止的產業(如小型造紙業)。如國家為了鼓勵信息產業的發展,對軟件企業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軟件開發企業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在廣告費的稅前扣除上,一般企業只能在銷售收入的2%內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結轉,而軟件開發企業可自登記成立之日起五個納稅年度內據實扣除,超過五年的,按銷售收入的8%扣除。這些政策的出臺無疑將對我國的軟件行業起到有力的扶植和推動作用。所以,企業在作投資領域的決策時,對各行業可享受稅收優惠的比較應成為重要的決策依據之一。
2.2企業設立后的稅收籌劃
(1)企業設立后的,可以選擇不同的會計政策進行稅務籌劃。
采用合理折舊方法減輕企業稅負。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和提取直接影響企業的利潤水平,最終影響企業的稅負輕重,由于折舊方法存在差異,為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企業在選擇折舊方法時要考慮稅制、通貨膨脹、資金時間價值、折舊年限、各年收益分布情況等因素。由于資金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企業會因為選擇的折舊方法不同,而獲得不同的收益和承擔不同的稅負。資金時間價值是指資金在時間推移中的增值現象。加速折舊法,早期提取的折舊額大,晚期提取的折舊額小,剛好與企業早期利潤高,晚期利潤低成比例配合,使企業各年的收益均衡分布,可以避免因企業某一時期收益過高給企業帶來的高稅負。
利用成本費用的充分列支減輕企業稅負。從成本核算的角度看,利用成本費用的充分列支是減輕企業稅負的最根本的手段。企業應納所得稅數額根據應納稅所得額和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求得。在稅率既定的情況下,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多寡取決于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多少。應納稅所得額則由企業收入總額扣除與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后計算求得。在收入既定時,盡量增加準予扣除的項目,即在財務會計準則和稅收制度規定的前提下,將企業發生的準予扣除的項目予以充分列支,會使應納稅所得額大大減少,最終減少企業的所得稅計稅依據,并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合理選擇存貨計價方法減輕企業稅負。存貨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消耗或銷售而持有的各種資產,包括各種原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在產品、產成品、外購商品、協作件、自制半成品等。存貨成本的計算,對于產品成本、企業利潤及所得稅都有較大的影響。各項存貨的發出和領用,其實際成本價的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和個別計價法等方法中任選一種。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企業的會計政策一旦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2)利用公積金政策進行稅務籌劃。
取消福利分房后,國家為了推進住房貨幣化政策,鼓勵職工自主購買住房,允許企業在國家規定的標準內全額扣除公積金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在二00五年一月十日聯合發文《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中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倍或3倍;職工住房公積金基本繳存比例為兩個8%,有條件的企業原則上不高于12%。企業可以利用此政策,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在公司財力許可的前提下,采用最高的繳存比例和基數來進行稅務籌劃,以便在企業付出的成本相同的情況下,為員工謀取最大的利益;在為員工謀取最大的利益的前提下,企業付出最低的成本。
(3)利用個人所得稅政策進行稅務籌劃。
2005年1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一個新的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對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做出了新的規定。
新的計算方法是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實際操作中,納稅人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稅方法的改變會直接影響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發放方法。隨著新規定的出臺,個人所得稅的籌劃方法也隨之發生了變動。
3稅收籌劃應有系統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