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監管協議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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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監管協議

經營監管協議范文1

關鍵詞:機械加工;零件加工;精度;工藝流程

一、零件加工工藝研究背景

制作零件的方法有很多,但一般都要經過機械加工才能成形,如鍛壓、切割、擠壓等等。在機械加工的過程中,有很多因素會影響加工的質量,從而影響零件的質量,因此機械加工的工藝對于零件的質量也非常重要。其中影響最重要的是零件的加工精度,當加工工藝不夠完好時,制作的零件容易出現尺寸或者性質偏差的問題,導致零件在實際使用過程中不能匹配或者不能滿足要求等問題。由此可見,零件加工精度在某方面代表了機械加工工藝的好壞,零件加工精度越好,說明了機械加工工藝越好,而改善機械加工工藝也可以提高零件加工精度,提高零件的完成率。

對于各個零部件的結構,以及零部件生產的技術要求都要牢牢掌握,與此同時零部件之間的裝備關系也應該要熟知,這樣才能選擇合理的操作方式,確保零件的加工質量。零件的加工精度是零件質量的一個重要參數,描述了零件加工后其尺寸、結構、形狀等幾個要素與設計值的偏差度。機械加工工藝影響零件的精度,而影響機械加工工藝的因素包含工藝系統的各個環節。機械加工工藝的整個系統涉及到很多方面,其中任意一個環節出現差錯,都會直接導致零件加工的最后結果出現偏差。除了一些可以操控的因素例如加工具體工藝參數、機械設備的工作狀態等之外,影響機械加工質量的還有一些不可控因素例如機械設備的發熱,因此在考慮這些因素的時候都要進行全面的分析,不能忽視任何一個小細節。并且只有將機械加工工藝整個系統以及設備進行全面的了解,對零件加工精度的影響因子進行全面分析,才能真正做到完善機械加工工藝,提高零件的加工精度。此外機械加工的生產效率也非常重要,生產效率的提高能提高機械加工的質量。

二、零件加工精度的內在影響因子

2.1產生影響的原因

零件進行機械加工時一般是在機床的運行下加工的,可見機床的操控精密度對于零件加工精密度非常重要。當機床自身的精密度有偏差或者存在問題時,經該機床機械加工后的零件的尺寸形狀也會發生偏差,與理想的尺寸形狀不符,影響零件的質量。例如機床上邊的主軸,如果主軸的來回擺動存在誤差,那么在機械加工往返加工時會使得每次的加工量出現誤差,從而導致加工完的零件不能滿足設計要求。另一個可能存在的原因是在機床安裝的時候,如果機床安裝就不正確,也會導致零件的加工精度出現偏差,不滿足要求。

如果機床的使用時間比較長,還會容易出現機器設備老化或者磨損的情況,老化會使得設備運轉時運轉速率出現不同或者卡機的情況,而磨損則是最容易出現的情況會導致設備的精度出現問題。例如機床上的刀具,在長時間使用過后,刀具的尖端會出現磨損的情況,導致在進行加工的時候,磨損的部分會造成實際加工量與設計量不符,出現尺寸上的偏差,因為刀具磨損的位置與未磨損的位置同機床的相對位置肯定是不同的,那么加工出來的零件在刀具的不同位置尺寸就不一樣。本身刀具就是機械加工過程中容易出現問題的因素,除了磨損的情況外,刀具在廠家加工完到機床上實際應用,刀具自身就可能是存在誤差的,因而會造成零件機械加工過程的偏差。這幾種情況下,通過調整校驗機床與刀具的相對位置,可以一定程度減少刀具所造成的誤差或者消除誤差。

機床上另一個重要部分是夾具,夾具是為了給刀具以及零件進行固定,確保刀具與零件之間的相對位置能保持穩定,不出現偏移或者脫落等問題。對于夾具來說,也是三個方面容易產生誤差,首先就是夾具在廠家進行生產成形時就容易存在誤差以及精度不夠的問題,這需要在使用的時候與機床之間進行精細的調整。另一方面就是在安裝使用的時候,如果操作不夠精細、安裝出現精度上的偏差,自然會對后續的加工造成影響。最后就是夾具的質量問題,夾具如果在長時間使用后也會出現磨損的問題,會導致零件的加工尺寸精度等不夠準確。

2.2解決方案

針對以上提到的三個方面的影響因素,解決的方案不同。對于機械設備本身存在的問題,即在出廠的時候就存在偏差,解決的主要辦法就是首先在購買的時候就要選取質量過關名譽保證的廠家進行購買,保證設備的質量盡量不會出現問題。其次就是在將設備投入使用時進行調整校對,使刀具、夾具等與機床之間的相對位置與理論值相符合;對于操作或者安裝過程中造成的偏差,一方面要對工作人員進行嚴格的培訓,確保在操作員以及安裝設備的過程中使設備的安裝操作過程是嚴格按照規范要求進行的,要求工作人員對每一步的操控都按照標準符合要求;對于設備長時間使用出現磨損等問題,一方面要注重對設備的及時維護與更新,另一方面在發現偏差問題時,要及時調整設備,盡量減少因設備所造成的精度問題。

總之,只有設法降低設備或者人為因素對機床精度的影響,才能提高零件精度及質量。然而誤差的存在往往是不可避免,因此設立一套誤差彌補系統,控制誤差因子,對零件設備加工過程進行矯正,減少偏離值,也是可以采取的一個方法。現在有許多機床都會利用自動智能化軟件,對零件加工時進行智能操控,當加工設備出現問題時及時進行智能調控,進行技術校正等。此類軟件只需要提供一定的補償數據,它就可以自己運行,進行參數校正及修訂,盡量控制誤差在可接收范圍內。

影響零件加工精度的外在因素

三、機械加工工藝系統運行過程中的受力變形問題

3.1 系統運行中產生受力變形的相關原因

在進行機械加工時,機械加工工藝整個系統運行時受到的強度比較高,并且受力情況復雜,往往受到各種方向各種類型的力,如拉伸扭轉彎曲等,在這樣復雜又高值的受力影響下,設備各個部件在長時間工作后,其尺寸、位置、精度等都可能會出現偏差,表現最明顯的是設備的輕微變形,尤其是對于一些使用頻率比較高、器件本身比較小的設備來說,例如加工工藝系統中最常用到的刀具、夾具等,屬于小構件但是又使用的頻繁,容易在長時間運轉下出現問題,在進行機械加工時加工軌跡就會變得偏離設定值,使加工出來的零件尺寸形狀也偏離設定值,不滿足要求。

除了受力之外,機械設備在運轉過程中還會容易因為產熱的原因導致部件發生熱應力,在這種熱應力的作用下設備精度會產生偏差,從而影響加工精度。還有零件在進行加工時,零件本身也可能存在剛度不足的問題,在加工的過程中由于應力作用產生加工精度不夠。

3.2 解決系統運行中受力變形問題的方案

針對以上提出的由于系統在運行過程中受力出現變形導致加工精度不夠的問題,解決的方案主要是減少系統受力情況或者調整加工工藝系統的受力情況,使得最重要的部件受力減少,增強部件的使用精度。具體的方法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方面可以通過調整或者改造工藝系統的各個部件,使得工藝系統中比較薄弱的部件強度以及剛度增加,可以抵抗設備在運行過程中的受力過大的情形,確保該部件不會產生變形的問題,減少加工誤差;另一方面,可以試圖減少加工工藝整個系統的受力大小,減少工藝系統的載荷量,如此整個工藝系統都不會出現受力太大的問題,可以說從根本上解決了問題。

對于機械加工工藝系統出現熱應力問題,或者在零件本身應力的影響下而發生變形的問題,解決方案主要有幾個方面。首先在設備使用的時候,要進行適當的降溫工藝,使設備表面的熱量進行散發,避免設備過熱在熱應力作用下產生變形;其次,零件在進行加工之前尤其是進行切削加工之前,應該進行退火等處理,避免零件本身在熱應力的作用下發生變形;最后,對于機械加工過程的各步驟,應該進行合理安排,盡量衫少加工工序中的額外應力的產生,降低機械加工過程的誤差。

四、機械加工過程中的熱變形問題及解決措施

除了受力會造成機械加工工藝系統設備的變形之外,受熱也會影響機械加工工藝系統的運行狀況,造成設備的變形,從而影響設備與零件之間的相對位置,影響設備本身的運轉精度等,最后影響零件的加工精度。熱變形對于機械加工工藝系統的影響一般比因受力變形對機械加工工藝系統的影響要嚴重,熱變形的影響所造成的零件精度偏差在零件精度誤差事件中能站到一半到一半以上的幾率,特別是當機械加工過程中采用了一些精美的儀器時,由于精密儀器在受到熱變形的影響時容易出現偏差導致其不夠精確,從而在加工過程中出現偏差,使得精密零件的加工過程不夠完好。機械加工工藝里邊的熱變形主要有刀具的熱變形、被加工的零件的熱變形、機床本身的熱版型等三個方面,也是這三個方面對加工精度影響最大。

4.1刀具部件的熱變形問題

機械加工工藝系統中的刀具一般是用來進行切削,有時候切削速率比較快或者切削強度比較大時間比較長等,容易產生熱量,特別是在刀具進行切削的開始十幾分鐘內,在熱量的影響下刀具發生的熱變形比較嚴重,在運行慢慢繼續后會保持相對穩定。如此在熱量的影響下發生刀具的熱變形,會導致刀具運行過程中運行軌跡偏離理想值,降低零件的加工精度。

要解決刀具的熱變形問題,一方面在選購刀具時,就要考慮到刀具的質量,確保刀具的耐熱能力以及剛度等,減少刀具的變形可能性;另一方面,對于切削過程中在刀具與零件的接觸面應該進行合理的降溫以及措施,例如采用液進行切削等,確保在切削過程中能及時散熱降溫,減少發熱對刀具精度的影響。并且也是對零件以及刀具的一種保護措施。如果既能保證刀具的購買質量,又能合理控制切削量,而且有降溫工藝輔助,基本能解決刀具的熱變形問題。

4.2 被加工零件的熱變形問題

當被加工零件的精度要求比較高時,在熱量的作用下發生細微的變形也會影響零件的精度,例如在加工過程中進行切割打磨等,都會容易因為產熱導致加工零件表面溫度比心部要高,從而導致零件的表面性能與心部性能產生差異,不能符合使用要求。并且當零件表面與心部受熱不一致時也容易出現變形,致使零件的尺寸形狀發生偏差,在溫度恢復到正常室溫之后,零件的變形也不能得到完全恢復,從而影響零件的使用性能。

對于零件的熱變形問題以及受熱溫度差問題,首先要對刀具與零件接觸面的部分添加切削液,防止接觸面溫度上升過高,盡量使接觸面的溫度及時散發,使得零件的表面溫度與心部溫度維持一致;其次,在夾持零件的時候,可以適當加大夾持的力度,或者調整每次切削量,使切削量不要過大,減少切削摩擦所產生的熱量;最后,在對零件粗加工完成后,可以先暫停機器設備,讓設備的溫度先下降,等熱量散發完后再進行后續操作,確保零件加工的精度,實現精加工。在這幾個過程中,都可以加入誤差補償系統,使誤差調整到最小值,減少熱變形對加工精度的影響。

4.3 機床本身及其構件的熱變形問題

機床本身涉及到很多的小部件,結構比較復雜,在運轉的過程中又需要各部件之間的相互配合,每個部件的使用頻率以及強度也不同,因此機床在使用的過程中容易出現某部件局部溫度過高發生熱變形,使部件之間的相對位置發生變化,從而影響整體的加工精度。此外,機床的零部件包含軸承齒輪等,最容易在運行的古城中摩擦生熱,致使機床表面的溫度升高,主軸發生變形等問題。要解決機床本身及其構件發生熱變形的問題,一方面要盡量使機床本身遠離熱源例如發動機等,或者采取隔離裝置,使機床在一個較合適的溫度環境下運行;另一方面,也可以通過劑減少機床各部件之間的摩擦減少熱量的產生,或者調整機床各部件的位置使機床各部件的位置安排最為合理,例如機床變速箱的軸、齒輪的位置進行調整,使得整個系統的散熱更為均勻合理,不會輕易導致系統整體溫度過高,構件產生熱變形;最后,還可以添加制冷裝置,例如空調通風設備等,對設備進行強制降溫,減少熱變形的影響。

五、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現今經濟飛速發展的情況下,機械加工整個行業也在飛速發展,對于機械加工行業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因此只有加大對機械加工工藝的研究,尤其是機械加工工藝對零件加工精度的影響的研究,引進新技術,提高工藝水平,從而提高零件加工精度,提高零件的生產質量,同時也提高機械加工單位的知名度,為機械加工單位的經濟發展以及機械加工行業的可持續發展都至為重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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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監管協議范文2

【摘要】 目的 研究代謝綜合征(MS)患者常見中醫證型與高敏C反應蛋白(Hs-CRP)及頸動脈內中膜厚度(IMT)的關系,為其分型及防治提供依據。方法 選擇80例MS患者,中醫辨證分為肝火亢盛型、痰濕壅盛型、氣陰兩虛型、陰陽兩虛型、痰瘀互結型;另設正常對照組20例。入院當日測定空腹血糖(FPG)、三酰甘油(TG)、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HDL-C)、空腹血清Hs-CRP、血清胰島素(FINS),計算胰島素敏感指數(ISI),并測定身高、體重、腰圍、血壓,計算體重指數(BMI)。采用多普勒超聲診斷儀掃查雙側頸總動脈、頸內動脈,測量血管內徑及IMT。結果 MS各證型患者Hs-CRP顯著高于正常對照組(P<0.01),其程度依次為:氣陰兩虛>陰陽兩虛>痰瘀互結>痰濕壅盛>肝火亢盛。MS患者頸動脈IMT顯著高于正常對照組(P<0.05),其升高程度在中醫各證型中依次為陰陽兩虛>氣陰兩虛>痰瘀互結>痰濕壅盛>肝火亢盛。結論 Hs-CRP、IMT水平可作為MS中醫辨證分型的重要指標。

【關鍵詞】 代謝綜合征;中醫證型;高敏C反應蛋白;頸動脈內中膜厚度

Abstract:Objective To research the value of CRP and IMT in each TCM type of MS, and provide the basis for classification and treatment. Method Eighty cases of MS were pided into five Chinese medicine syndrome groups including liver fire exuberant syndrome, phlegm dampness abundant syndrome, deficiency syndrome of Qi and Yin, deficiency syndrome of Yin and Yang, phlegm accumulation and blood stasis syndrome. Twenty healthy people were taken as normal control group. FPG, TG, HDL-C, FINS, Hs-CRP were detected and ISI was calculated. Height, weight, waistline, blood pressure and BMI were measured. The inner diameter of the common carotidartery (CCA) and intima-media thickness (IMT) of the CCA were measured by Color Doppler ultrasonography. Result Hs-CRP in MS group was higher than the control group (P<0.01), the rate of Hs-CRP went up by liver fire exuberant syndrome < phlegm dampness abundant syndrome < phlegm accumulation and blood stasis syndrome < deficiency syndrome of Yin and Yang < deficiency syndrome of Qi and Yin. IMT in MS group was higher than the control group (P<0.05), the heightening level of IMT was deficiency syndrome of Yin and Yang > deficiency syndrome of Qi and Yin > phlegm accumulation and blood stasis syndrome > phlegm dampness abundant syndrome > liver fire exuberant syndrome. Conclusion Hs-CRP and IMT can be used as important indexes of TCM syndrome differentiation of MS.

Key words:metabolic syndrome;TCM syndrome type;Hs-CRP;carotid artery intima-media thickness

代謝綜合征(MS)又稱胰島素抵抗綜合征,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其患病率也在逐年上升。MS的主要后果為心血管損害,由其導致的冠心病、腦卒中、腎功能不全和外周動脈粥樣硬化所產生的危害性明顯大于單純高血壓和糖脂代謝異常。中醫對MS尚無統一的命名,可根據臨床癥狀分為肝火亢盛型、痰濕壅盛型、氣陰兩虛型、陰陽兩虛型、痰瘀互結型。本研究旨在探討MS常見中醫證型與高敏C反應蛋白(Hs-CRP)及頸動脈內中膜厚度(IMT)的關系,為MS中醫辨證分型提供依據。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選擇2006年3月-2007年5月黑龍江中醫藥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門診及住院MS患者80例,其中男性44例,女性36例,年齡48~67歲,平均(51.06±8.82)歲。均符合國際糖尿病聯盟(IDF)診斷新標準[1]。正常對照組20例,為門診體檢者,其中男性11例,女性9例,年齡35~60歲,平均(49.75±8.61)歲。2組在年齡、性別等方面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參照《中藥新藥臨床研究指導原則》(試行)[2]和MS證候調查條目[3]分為5型。①肝火亢盛11例,主證:眩暈頭痛、急躁易怒。②痰濕雍盛19例,主證:形體肥胖、眩暈頭痛、頭如裹、胸悶、嘔吐痰涎。③痰瘀互結22例,主證:頭重昏蒙或刺痛、面色黧黑、眼神澀滯。④氣陰兩虛13例,主證:頭暈、體倦乏力、口干多飲。⑤陰陽兩虛15例,主證:頭暈、腰酸膝軟、畏寒肢冷。

1.2 研究方法

入選對象均由專人測量血壓、身高、體重,空腹狀態下測腰圍,計算體重指數(BMI)。禁食10~12 h,空腹采靜脈血,血糖(FPG)、三酰甘油(TG)、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HDL-C)測定采用全自動生化分析儀??崭寡逡葝u素(FINS)采用放免法測定,試劑盒由北京市福瑞生物工程公司提供。計算胰島素敏感指數(ISI):ISI=-ln/(FPG×FINS)。空腹血清Hs-CRP采用日本日立公司的7170型生化儀,用免疫投射比濁法進行自動分析檢測。測量血管內徑及IMT由專人操作,使用美國GE公司Vivid 7 Pro彩色多普勒超聲診斷儀,超聲頻率7.5~10 MHz的變頻探頭。

1.3 統計學方法

數據以x±s表示,采用方差分析,2組間比較采用t檢驗,采用線性相關分析其相關性。

2 結果

2.1 2組體重指數、血壓、血脂比較

MS組BMI、收縮壓(SBP)、舒張壓(DBP)、TG、HDL-C明顯高于正常對照組(P<0.01)。見表1。表1 2組BMI、血壓、血脂比較(略)

2.2 2組高敏C反應蛋白、血管內中膜厚度、血糖、胰島素敏感指數比較

MS組與對照組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1)。見表2。表2 2組Hs-CRP、IMT、FPG、ISI比較(略)

2.3 代謝綜合征中醫各證型胰島素敏感指數、高敏C反應蛋白、血管內中膜厚度比較

正常對照組與MS組中醫證型間存在差異。中醫證型間兩兩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1)。Hs-CRP顯著高于正常對照組(P<0.01),其程度依次為:氣陰兩虛>陰陽兩虛>痰瘀互結>痰濕壅盛>肝火亢盛。MS患者頸動脈IMT顯著高于正常對照組(P<0.05),其升高程度依次為:陰陽兩虛>氣陰兩虛>痰瘀互結>痰濕壅盛>肝火亢盛(P<0.01)。見表3。表3 各證型患者ISI、Hs-CRP、IMT的比較(略)

2.4 高敏C反應蛋白、頸動脈內中膜厚度與各變量的相關性

Hs-CRP與ISI、BMI呈顯著正相關,IMT與ISI呈負相關,與BMI呈正相關。見表4。表4 Hs-CRP、IMT與各變量的相關性(略)

3 討論

本研究結果顯示,MS中醫各證型之間Hs-CRP及IMT差異有統計學意義,提示Hs-CRP及IMT在MS分型中有著重要的指導作用。Isomaa等[4]研究顯示,與其中單一的危險因子相比,MS對冠心病、心血管病和總病死率具有更高的預測價值,因此,研究MS與頸動脈內中膜厚度的關系,對指導心腦血管疾病的防治有重要意義。肥胖、高血壓、糖代謝異常、脂代謝紊亂等MS的各個組分均與動脈粥樣硬化(AS)的發生密切相關[5],血管IMT是AS的早期表現,頸動脈內中膜增厚是頸動脈早期粥樣硬化的標志,這已經得到病理學的證實[6],且在超聲下能夠直接檢測。因此,研究MS與IMT的關系對指導MS的防治有重要意義。Crouse等[7]發現,Hs-CRP與BMI、腰圍、臀圍有相關性,而CRP與IMT有顯著相關,這與表4的結果一致,提示其原因可能是脂肪堆積通過誘導炎癥反應促進動脈粥樣硬化形成。

本研究共收集MS患者80例,痰瘀互結型所占比例(22%)最高。各證型ISI均低于正常對照組,表明MS患者中醫證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胰島素抵抗,且差異有統計學意義;同時,亦發現MS的不同證型代表了MS不同的病程階段,肝火亢盛型、痰濁雍盛型、痰瘀互結型屬實型,系病程早期,正氣尚盛,氣血陰陽失調程度較輕,故ISI較氣陰兩虛證、陰陽兩虛證為高。隨著病程的進展,正氣漸衰,氣血陰陽失調程度加重,ISI進一步降低。有學者認為,多食少動是MS的主要發病因素。飲食失調、運動過少等是外因,脾腎兩虛是內因,肝失疏泄是其重要環節。前期以邪實為主,氣滯血瘀、痰濁濕熱痹阻脈絡乃是其病機關鍵。中期以正虛邪實并存,肝、脾、腎三臟病久導致臟腑陰陽氣血虧虛,調攝功能失調,行血化津祛濁無力。晚期以正虛為主,變證叢生。本資料正常對照組與MS組血清Hs-CRP差異有統計學意義,且在MS中醫各證型中均有升高,其升高程度不同,這與各證型IR的嚴重程度相符合,提示血清Hs-CRP可間接反映中醫各證型IR的程度;本研究結果提示,可以將Hs-CRP、IMT水平作為MS中醫辨證分型的重要指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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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監管協議范文3

[關鍵詞] BOT 政府行為 特許權協議 行政合同 政府單方行政行為 司法救濟

一、引言

BOT是對Build-Own-Transfer(建設―擁有―轉讓)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經營―轉讓)形式的簡稱。現通常是指后一種含義,即政府通過特許權協議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經營和管理權出讓給項目的投資經營者,特許期限屆滿,投資經營者無償將該設施移交給政府的一種投融資方式。1984年土耳其總理奧扎爾首先提出BOT融資模式的構想,而我國深圳沙角B火力發電站、 馬來西亞納閩島淡水供應工程和馬來西亞南北高速公路項目則被公認為世界上最早的BOT模式的實踐 。

BOT模式被國際上視為私有化的重要形式,與其他私有化不同的是,政府并不出讓現存的資產,而是出讓獲取收益的權利,以鼓勵建造新的資產 。對政府而言,以BOT方式建造基礎設施的優點是顯而易見的:政府不必動用財政經費,就可以增加國家的基礎設施資產。而良好的基礎設施環境又可吸引其他形式的投資,從而推動當地經濟的發展;當BOT項目特許期限屆滿政府可以收回高價值的基礎設施;通過這一方式引進國外資產及先進的科學與管理技術,培養當地技術與管理人員;在傳統政府壟斷領域引進市場機制,通過競爭提高經營者服務水平等等。但是,在BOT項目中,政府向私人(非政府實體,不論國內還是國外)“出讓”了原來由政府履行職能的權利,私人經營者將在特許期間控制基礎設施并取得一定的壟斷權,而私人經營者的經營目的首先是其利潤的最大化,并非公共利益,因此,政府當局不得不謹慎行事,強調其對私人經營者的監督與控制權。而另一方面,私人經營者的利益又必須得到應有的保護,否則必然會打擊私人投資者的投資積極性,給政府招商引資工作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政府正是在這樣的矛盾中尋求各方權益的平衡,并影響到其整個BOT項目實施中的行為。

二、特許行為與特許權協議的法律性質

1.政府特許行為

政府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經營和管理權出讓給項目的投資經營者的行為常常被稱為“特許”?!侗本┦谐鞘谢A設施特許經營辦法》更明確提出特許經營(含BOT模式)系行政特別許可行為。這主要系受與其同年頒布的《行政許可法》的影響。但是,《北京市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辦法》又沿用了BOT法律規范的一貫主張,進一步提出,政府授予特許經營權,應當與經營者簽訂特許權協議。

然而,行政許可與特許權協議顯系政府兩種不同性質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法》規定,所謂“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由此可見:行政許可是政府單方行為,而特許權協議屬雙方的契約行為;行政許可面臨的可能是向多個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作出行政許可,而對特許權協議來說,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能很多,但簽約對象只能是特定的一個。行政許可與契約行為是相互矛盾的。

在BOT項目中,并非先取得政府行政許可,然后再簽約。正如各BOT法律規范所規定的,政府的這一特許是通過政府與經營者簽訂特許權協議來實施,簽約就是政府特許――出讓基礎設施經營權的過程,因此,這是雙方締結合同的行為,而不是政府單方行政命令,不是行政許可。

2.特許權協議

特許權協議是BOT項目賴以實施的基礎,它是由政府當局與項目投資者、經營者之間簽訂的關于基礎設施建設、經營、管理權的協議。主要包括5個方面的內容:

(1)授予項目公司建設、經營項目的特許權;

(2)特許期限的確定及特許期內投資經營者的利潤回報;

(3)項目公司對基礎設施的建設、經營權利與義務;

(4)政府當局對項目公司建設經營基礎設施的監管權利及不干涉不競爭保證;

(5)特許期限屆滿時基礎設施的無償移交。

通過特許權協議,政府將基礎設施的建設經營權出讓給了私人投資經營者,這是政府行使其行政權的過程。同時,特許權協議充分體現了政府與私人投資者之間權益的平衡。這正是政府不采取單方行政行為而以行政色彩較弱的合約形式實施BOT的原因。一直以來,對特許權協議的法律性質卻多有爭論。

特許權協議性質爭議有兩個層面:一是該協議屬國際協議還是國內法契約,二是該協議是公法性質協議還是私法性質協議。對于第一個問題較一致認識是:“特許權協議不是國際協議,而是國內法契約。特許權協議都是東道國根據東道國的立法(如石油法、礦業法等)確定其權利義務關系及其他具體內容,并經東道國政府依法定程序審查批準而成立的。協議的一方雖為東道國政府,他方為外國私人投資者,但凡不是國際法主體間訂立的協議均不屬國際協議或條約,不受國際法支配,而受國內法支配。” 至于特許權協議是公法性質還是私法性質合同問題,各國在實踐中存有分歧。法國法有行政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公共權力機關,有基于公共利益單方控制或改變契約執行的權力,爭議適用法國行政法。英美等普通法系國家對于政府與私人之間所訂立的政府合約( government contract),原則上適用普通契約法的規定,除非政府基于社會公共利益或契約妨礙政府正常執行職務,行使國會、警察、征收等權,否則,不能廢除普通法原則。由此,得出的結論是:特許協議類似于這兩種合同,因而依法國法,其屬于國內法上的公法契約,依英美法,其屬于國內法上的私法契約 。

在我國,行政法學界普遍承認行政合同的獨立存在,認為行政合同是政府行為的一種,并對行政合同作出定義:“是指以行政主體為一方當事人而發生、變更或消滅行政法律關系的合意” 。由此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國有企業承包、租賃經營合同”等列入典型的行政合同中。行政合同主要特征:一是行政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中,必須有一方是行政主體;二是簽訂行政合同的目的在于實施國家行政管理目標,行政合同的內容涉及到國家和社會的公共事務;三是行政合同以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四是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變更或解除中,行政主體享有行政優益權,主要體現為:在合同的履行中,政府有監督的權利,有依法追究合同對方的行政責任權利,基于公共利益,有單方解約的權利。行政合同既有國家行政的特點,又有合同的一般特點,它是雙方當事人協商自由與行政優益權的有機結合,與一般民事合同最大區別在于,行政合同目的的公益性和行政主體享有行政優益權。特許權協議在這些方面無疑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很大的相似性,是行政合同的一種,屬國內法的公法契約。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國對行政合同爭議的司法救濟十分含混。行政合同行為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具體的行政行為必須是單方行為(參見《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的解釋,“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而行政合同行為顯然是雙方行為,因此行政合同爭議不屬行政案件,不適用行政訴訟法。在司法實踐中將此類合同爭議作為民事案件提交法院民事審判庭審理(200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通知》中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屬于民事案件案由)。行政合同另一常用的爭議解決方式是,由合同雙方約定提交民間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但這似乎與我國《仲裁法》的規定相悖,仲裁僅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從此點來看,特許權協議作為行政合同的法律地位是十分尷尬的,但是,僅以此抹煞其與民事合同的區別顯然是一葉障目。在此,實際蘊涵的問題是,行政合同爭議能否適用平等主體間的民事糾紛處理機制,還是應創設其自己的爭議解決機制。

特許權協議行政合同法律性質的進一步明確,有待于將行政合同作為一項行政法制度從民法中獨立出來,構建中國特色的行政合同法。

三、BOT項目實施中政府監督、管理行為

正如前述,在BOT項目中,政府向私人 “出讓”了原來由政府履行職能的權利,私人經營者將在特許期間控制基礎設施并取得一定的壟斷權。我們不能奢望任何一個私人經營者不顧其自身的經濟利益而去追求社會公益。因此,政府必須強調其對BOT項目的監管。我國BOT法律規范均不同程度的規定了政府監管權。政府監管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市場準入,為BOT項目的投資經營者設立門檻,只有信譽良好的投資者才有可能獲得項目經營權,并由政府審查投資者的準入資格;

二是BOT項目建設的監管,確保基礎設施質量;

三是特許服務質量的監管,經營者必須提供正常、良好服務,而不能濫用壟斷權,擅自中斷服務或服務質量下降;

四是特許服務定價的監管,一般由政府審核服務價格,如經營者擅自提高價格將受到處罰;

五是特許期滿經營權的收回權,從而有效終止經營者的壟斷。

BOT中政府監管權來源于兩方面:特許權協議的約定與法律的規定。政府監管行為的依據不同,其行為的法律性質亦有不同。如政府對BOT項目建設的監管,其可以依據特許權協議要求項目公司向其報告項目的設計和施工進度,可以聘請專業人員對其工程質量進行考察,這一監管行為應屬合同行為;同時,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亦可根據法律規定,要求項目公司報送工程竣工驗收文件,對其進行完工及質量驗收,如不符合規定,則責令其糾正。這種監管行為屬政府單方行政管理行為。再如,如項目公司未按特許權協議約定的價格收取服務費,則政府有權依協議約定要求其改正并承擔違約責任,此系合同行為;如涉及政府定價項目,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有權責令項目公司改正并對其予以行政處罰,此系政府單方行政管理行為。

對政府不同性質的監管行為,項目公司享有不同的司法救濟途徑,對政府單方行政管理行為,項目公司可提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而對政府履行特許權協議的合同行為,則應按照特許權協議的約定,提請仲裁或民事訴訟解決。

參考文獻:

[1]張極井:項目融資.中信出版社,1997年版第192頁

[2]理查德.謝弗等 鄒建華:國際商法.人民郵電出版社,2003年版251頁

[3]余勁松:國際投資法.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01頁

經營監管協議范文4

第一條為規范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許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市政公用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市區范圍內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市政府依法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市政公用事業投資者或者經營者,明確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經營某項市政公用產品或者提供某項服務的制度。

第四條下列直接關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資源配置的項目,可實行特許經營:

(一)城市供水、管道燃氣、集中供熱、公共汽(電)車、城市軌道交通;

(二)城市污水處理、城市地下共同管溝;(三)生活垃圾處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市政公用項目。

第五條實施特許經營,應當遵循公共利益優先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鼓勵跨區域的市政公用設施共享。有關各方應當按照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共同推進跨區域特許經營的實施。

第七條特許經營權的授權主體是市政府。

第八條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政公用事業監管機構具體負責對特許經營活動實施日常監管。

規劃、土地、建設、環保、工商、城管執法、國資、價格、財政、審計等相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實施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社會公眾享有對特許經營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對侵害公眾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進行投訴、舉報。

第二章特許經營權的授予

第十條特許經營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內,將市政公用項目授予特許經營者投資建設并運營,期限屆滿無償移交給市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內,將市政公用項目移交特許經營者運營,期限屆滿無償移交給市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內,委托特許經營者提供公共服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條特許經營權的授予程序:

(一)確立項目:依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擬實行特許經營的項目組織立項論證,并報市政府批準;

(二)制定實施方案:特許經營項目確定后,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實施方案,并組織規劃、土地、建設、環保、財政、價格、國資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審查和專家論證,經征求公眾意見后將實施方案報市政府批準;

(三)選擇經營主體: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地選擇特許經營者,并將選擇結果向社會公示二十日,接受社會監督;

(四)簽訂協議:公示期滿無異議,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權的部門與獲得特許經營權的經營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對于特別復雜的市政公用特許經營項目,采用招標方式無法確定特許經營者的,可以采用招募方式確定特許經營者。市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應當將擬授權經營的項目進行公告,并向不少于兩個申請人發出邀請,通過審慎調查和意向談判,確定經營者候選人,提交專門設立的評審委員會確定優先談判對象,通過談判確定經營者。

根據招標文件、招募公告等需要成立項目公司的,特許經營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注冊成立項目公司,并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權的部門與項目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市政府可以根據市政公用項目的不同特點收取特許經營權使用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特許經營權使用費應當專項用于市政公用事業,不得挪作他用,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申請特許經營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

(二)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

(三)相應的從業經歷、良好的業績和企業商譽;

(四)相應的注冊資本金和設備、設施;

(五)切實可行的經營方案;(六)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招標(招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名稱;

(二)項目基本經濟技術指標及產品或者服務質量標準;

(三)選址和其他規劃條件;

(四)特許經營的形式、主要內容、范圍及期限;

(五)部門間協同保障機制及談判組織形式、人員構成、咨詢方式;

(六)經營者應當具備的條件及選擇方式;

(七)特許經營權使用費及其減免;

(八)投資回報和價格的測算;

(九)財政補貼及其他優惠措施;

(十)政府的監督管理措施;

(十一)其他應當明確的事項。

第十五條特許經營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名稱、內容;

(二)特許經營方式、區域、范圍、期限;

(三)項目公司的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比例、股權轉讓限制等;

(四)產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和標準;

(五)投融資期限和方式;

(六)投資回報方式及其確定、調整機制;

(七)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的收取;

(八)特許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

(九)特許經營設施的權屬與處置;

(十)履約保函或者其他擔保方式;

(十一)安全管理與應急預案;

(十二)特許經營項目移交及臨時接管的標準、方式、程序;

(十三)政府監管及社會監督的內容;

(十四)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十五)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特許經營協議內容應當符合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

第十六條特許經營協議中不得承諾商業風險分擔、固定投資回報率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特許經營期限根據項目的經營規模、經營方式、投資回報周期等因素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年。

第十八條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應當按本條例規定重新選擇項目的特許經營者。

特許經營者的重新確定應當于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六個月前完成。

第十九條特許經營協議簽訂后,特許經營者應當及時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已經出具審定意見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再重復審查。

第三章特許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特許經營者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獨立經營管理的權利,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非法干預其正常經營活動;(二)根據特許經營協議的約定,通過對提供的公共產品或者服務收費以及市政府合理補償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合理收益;

(三)請求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止和排除侵害特許經營權的行為;

(四)對發展規劃和價格等的調整提出建議;

(五)享受有關的優惠政策和財政補貼;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特許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規劃和社會需要,在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服務區域內向消費者普遍地、無歧視地提供安全、合格的產品和優質、持續、高效的服務;

(二)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的約定繳納特許經營權使用費;

(三)按照相關法規、規范、標準等要求,對市政公用設施進行定期檢修保養,確保設施完好,做好安全生產和穩定供應工作,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

(四)將特許經營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技術標準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告,關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信息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對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項目向社會提供咨詢服務并接受社會監督;

(五)及時將企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經營報告、董事會、監事會主要成員及總經理的變更等重大事項報送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六)做好設施及運營資料的收集、分類、整理、歸檔工作,建立完善市政公用設施信息化管理系統并與市政公用事業監管機構聯網,按要求及時、準確地將運營情況、設施狀況等相關資料報送市政公用事業監管機構及其他政府相關部門;

(七)制定應急預案,保證市政公用設施的安全運行。在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以及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等情況下,服從政府的統一指揮、調度;

(八)項目中止時,在完成接管前應當按特許經營協議約定履行看守職責,維持正常的經營服務;項目終止時,應當按照接管單位的要求,將維持特許經營項目正常運轉所需的設施、設備及相關檔案、資料完好移交;

(九)允許其他經營者按照規劃要求連接其投資建設或者經營管理的市政公用設施;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特許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轉讓、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特許經營權;

(二)超越特許經營協議中約定的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三)擅自停業、歇業;

(四)擅自轉讓、出租、質押、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特許經營項目資產,擅自轉讓股權;

(五)改變其投資建設、運營的市政公用設施項目的土地使用性質,將特許經營項目的設施及相關土地用于特許經營項目之外,擅自改變市政公用設施的功能和用途;

(六)降低、減少所提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數量,擅自調整所提品或者服務的價格、收費;

(七)利用特許經營的強勢地位,強制、限定、阻礙用戶購買某種產品、服務,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特許經營協議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經市政府同意,特許經營者可以獲得市政府投資建設或者屬于市政府所有的市政公用設施的使用權;對其他投資者所有的市政公用設施,特許經營者可以與投資者協商確定市政公用設施的使用方式。

第二十四條特許經營者應當按照城市規劃和特許經營協議的約定,及時建設和更新市政公用設施。特許經營權被收回或者終止后,該市政公用設施歸政府所有;需要補償的,根據特許經營協議的約定給予特許經營者合理補償。

第二十五條特許經營者因建設和維護公共設施需要進入某一地段和建筑物時,應當事先與權利人協商,有關權利人應當提供方便。

第二十六條特許經營期間,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正常經營的,特許經營者應當及時報告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并積極采取措施予以補救。

第四章價格

第二十七條特許經營者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規定,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價、指導價。第二十八條特許經營產品、服務的價格和收費標準,應當與特許經營者所提供的服務質量相對等。

特許經營產品、服務的價格和收費標準,應當根據社會平均成本、社會承受能力、經營者合理收益以及其他相關因素確定。

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定期審價制度,設立成本資料數據庫,形成有效的成本約束機制。第二十九條特許經營產品、服務的價格和收費標準的制定或者調整,可以由特許經營者或者行業協會、行業主管部門向市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或者建議,也可以由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直接提出價格方案。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平均成本和社會承受能力調查,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舉行聽證會。

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價格方案,價格方案按規定程序報批后,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特許經營產品、服務的價格和收費,應當保持相對穩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特許經營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定公共產品和服務質量標準;

(二)協助相關部門核算和監控企業成本;

(三)監督特許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和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義務;

(四)對特許經營者的經營計劃提出意見和建議并監督實施;

(五)對特許經營者提供的產品和服務質量以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

(六)向市政府提交對特許經營者的年度監督檢查報告;

(七)組織特許經營項目的中期評估和終期評估;

(八)緊急情況時組織臨時接管特許經營項目;

(九)受理、處理公眾對特許經營活動的投訴;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特許經營期限內,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特許經營者實行監管,并履行特許經營協議中的相關政府承諾。

財政、價格、國資等部門在制定涉及特許經營項目的有關政策時,應當征求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特許經營監管應急預案,在發生自然災害、戰爭災害、事故災害以及公共衛生、社會治安等公共突發事件時,最大限度地保證特許經營項目的正常運轉。

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臨時接管方案,在特許經營者擅自停業、歇業及市政府撤銷、收回特許經營權時,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公共產品或者服務的連續性、穩定性。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收回或者限制特許經營者的特許經營權。

確因公共利益需要,市政府可以依法收回特許經營權、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征用實施特許經營的市政公用設施、指令特許經營者提供公共產品或者服務,特許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由此給特許經營者造成直接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合理補償。

收回或者終止特許經營權的條件及補償方案應當在特許經營協議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五條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實施特許經營監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特許經營者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六條市政府應當設立特許經營社會監督委員會,委員會成員中非政府部門的專家和公眾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特許經營社會監督委員會可以通過聽證會、座談會、問卷調查等方式收集公眾意見,提出相關建議,代表公眾對特許經營項目進行監督。

特許經營者應當按年度向特許經營社會監督委員會通報經營情況,充分聽取特許經營社會監督委員會的意見,及時解決特許經營社會監督委員會提出的問題;對不予采納的意見,應當向特許經營社會監督委員會書面說明理由。

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每年聽取特許經營社會監督委員會工作報告,及時督促、幫助特許經營者解決特許經營社會監督委員會提出的問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特許經營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許經營權的,經市政府決定,撤銷其特許經營權,沒收違法所得,并由特許經營者賠償由此而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特許經營者在經營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經市政府決定,可以收回其特許經營權,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并實施臨時接管:

(一)轉讓、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特許經營權的;

(二)不履行普遍服務義務,或者產品、服務質量不符合標準,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的;

(三)擅自停業、歇業,影響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的;

(四)因生產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生產事故和環境事故,嚴重危害公眾利益的;(五)因經營管理不善,財務狀況惡化,虧損嚴重,企業無法正常運行,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的;

(六)因轉讓企業股權而出現不符合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授權資格條件的;

(七)在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以及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等情況下,不服從政府的統一指揮、調度;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在作出撤銷或者收回特許經營權的決定之前,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告知特許經營者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特許經營者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被撤銷和收回特許經營權的企業,三年內不得在本市市區范圍內申請從事特許經營。

第四十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按特許經營協議約定提取履約保函:

(一)不按特許經營協議約定提品或者服務,影響公眾利益或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二)不配合政府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特許經營協議約定進行指導、監督、檢查的;

(三)不對市政公用設施的狀況及性能進行定期檢修保養,或者在項目中止時未按約定履行看守職責的;

(四)擅自改變市政公用設施及土地用途,或者擅自將項目土地及設施用于項目之外的;

(五)不允許其他經營者按照規劃要求連接其投資建設或者經營管理的市政公用設施的;(六)不按照城市規劃和特許經營協議的約定建設和更新市政公用設施的;

(七)不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約定將相關信息報送相關部門或者向社會公示的;

(八)不對各項市政公用設施的相關資料進行收集、歸類、整理和歸檔,沒有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統的;

(九)發生重大質量、安全及環保等責任事故,對社會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超出特許經營協議所約定的經營范圍經營的;

(十一)特許經營權被收回或者終止后,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將維持特許經營業務正常運作所必需的資產及檔案在正常運行情況下移交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的;

(十二)特許經營協議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特許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二條從事特許經營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索賄受賄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經營監管協議范文5

在銀行資信評級上,國際著名評級機構如穆迪(Moody)、標準普爾(S&P)等都建有自己的一套評估體系,雖然其公正性時常受到詰問,但其權威性和影響力卻不容質疑。與之相比,我國銀行評級工作起步較晚,加之商業銀行的經營特點、會計制度的差異、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社會信用狀況的不理想等等,在不同程度上影響了投資者、評級者和評級對象的信用等級意識,也影響了評級結果的權威性和社會認同度,導致我同銀行評級業的發展比較緩慢,與即將到來的激烈金融競爭不相適應。

一、銀行資信評級制度對我國銀行業發展的重要性

所謂銀行資信評級是指社會(監管機構和中介機構)通過建立一套嚴謹的評估指標體系和標準,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對銀行的資本金狀況、經營績效、風險管理、外部監管、市場環境進行客觀、科學、公正的評估,并用簡單、直觀的評級符號表述其優劣,并向公眾公布的評價行為。其實質就是對銀行債務償付能力和違約風險的評估。

銀行資信評級制度的建立對我國銀行業作出客觀、公正的銀行評級極為重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銀行的信用狀況與銀行的支付能力、服務質量緊密相關,雖然國家可能會對儲蓄存款實行存款保險制度,但存款人的權益仍可能得不到及時的保障。銀行重組、破產的風險在增加,使存款人的風險也在增加。建立銀行資信評級制度,有助于存款人了解銀行的資信水平和經營能力,保證其資產的安全性、收益性,防止出現由于銀行經營不善和倒閉而引起的擠兌和恐慌。

(2)建立銀行的信用評級制度有助于商業銀行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內在激勵機制。在外部約束機制作用下促使商業銀行加強內部管理,加快規范化經營步伐。獲取客觀公正的信用等級,已經成為銀行樹立穩健形象、拓展業務、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場競爭力的一種重要策略與手段。通過信用評級,銀行可以從中找到差距,改進管理。對同業交易而言,交易對手的信用高低,直接影響到交易的授信額度及其資金安全性。因此,銀行信用等級可以為存款人、交易對手提供較為準確的風險信息,成為存款和交易選擇的重要依據。

(3)銀行資信評級為監管機構提供有效的監管信息,增加經營透明度,有利于監管機構及時發現、分散和化解金融風險,促進銀行加強門律管理,提高銀行體系的抗風險能力。同時也達到利川市場約束力規范和促進銀行機構加強經營管理、最終保護存款人合法利益、維護銀行體系穩健運行的目的。

二、如何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銀行資信評級制度

我同的資信評估業起步于80年代末,但對商業銀行的資信評級還是90年代中后期興起。1992午,北京長城資信評級公司率先在國內開展了各種銀行評級,并先后對我同各大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進行了資信評級。資信評估機構作為中介機構,其行為屬于外部評級,由于我國金融機構經營的復雜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監管機構對被監管對象的資信評估。原人民銀行深圳分行根據《巴塞爾協議》的基本思想,通過借鑒美國的CAMEL體系,經歷摸索實驗,于1996年12月建立了資信評級制度。1997年,人民銀行北京分行在中介機構的參與下對當地的銀行機構進行資信等級評估,為加強金融監管提供新的思路并為此作出了積極探索。

為了強化國內金融機構的資產風險監管,準確評價金融機構的經營和資產風險綜合狀況,促進各金融機構加強經營管理,提高資產質量,監管機構可以根據《巴塞爾協議》的基本思想,通過借鑒美國的CAMEL體系,充分考慮廠現階段中同宏觀金融業的現狀、特點和發展趨勢,并結合受評銀行自身特性,建立既尊重國際慣例又突出國情的資信評級制度。

(1)要對銀行業的市場結構進行分析,進而確定各類銀行在市場中的競爭地位。

銀行的競爭地位決定其在產品定價、市場份額、抗風險等方面的綜合能力,并直接影響其獲利能力。而決定銀行競爭地位的關鍵因素是監管政策、市場保護、獨特的地理位置以及自身的經營管理創新能力等。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盡管經營較長,在規模上占有優勢,在銀行業業乃至整個金融業中處于舉足輕重的地位,獲得國家支持是不言自明的;但它們還沒有完全擺脫政府機構的性質,長期依賴政策庇護,缺乏自我更新和發展的動力,缺乏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

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經營歷史較短,真正培養起自身的營運價值尚需時日,但是股份制商業銀行一般具有比較規范的管理體制,它們未來的競爭地位將會隨著自身營運價值的培養而增強。從國家支持角度看,當它們面臨危機時,通常也會獲得某種程度的政府支持。

因而評估時應注意國家對其監管與支持的政策變化趨勢。隨著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發展和壯大,外資銀行的進入,國有銀行寡頭壟斷的市場地位將受到挑戰,不同商業銀行資信狀況的差異將在所難免。這些都是對商業銀行進行資信評估的重要因素。

(2)對銀行業所有權結構及內控制度進行分析,進而確定其資信水平。

所有權結構即所有者持股比例決定著商業銀行是否會得到支持以及支持程度。國有商業銀行屬國家所有,往往容易得到政府的關照或信用支持,但也肩負著對國有的政策貸款支持,承擔起由于國企虧損造成的大量不良資產問題,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國有商業銀行資信水下,但又因可能有財政投資的注入和國家信用的支持,不能輕易判斷其資信程度下降。

而非國有或非國家控股的銀行大都是按照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建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擁有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內部控制機制,風險管理和經營狀況較強,但其獲得國家信川支持的可能性及支持度相應較小。這類銀行的實力強弱與其股東(如國有大企業、地方政府等)實力、地位及財務狀況有很大關系。

因此,在評級過程中,需要對受評銀行的所有權結構及內控制度進行詳細的分析和考察。

(3)對銀行資本充足性進行分析,注重對銀行資產的風險狀況進行具體分析,以求盡量真實、客觀地判斷銀行資產風險。

資本充足性是銀行穩健經營的基礎,也是銀行經營活動中最引入關注的問題,原因在于銀行資本具有吸收經營虧損、維護公眾信心和保持銀行經營收益穩定增長的作用。如果資本達不到充足要求,有可能導致資本風險,即銀行資本量過小不能彌補虧損以保證銀行正常經營。在評估中,主要采取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附屬資本)/風險加權資產,該指標屬《巴塞爾協議》要求的考核指標,我國央行規定此比率不能低于8%,核心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風險加權資產)規定不能低于4%,附屬資本與核心資本的比率不能超過100%。

銀行獲取資本有兩個渠道,一是通過盈利在內部生成資本;二是取得外部支持,即通過資本市場向公眾籌集,也可由戰略投資者向銀行以股本方式注資。我國日前只有三家上市銀行,其資本充足率高達10%——20%,而其他非上市銀行相較之下要低,有的甚至低于巴塞爾協8%的最低要求。正是由于我國的商業銀行籌資來源特別是從外部獲取資本的途徑存在很大差異,因而在評估時要根據不同情況作不同的評判。

(4)利潤水平之高低或決定著銀行內部積累、外部擴張、穩定客戶信心和抵御風險的能力,因而盈利能力是判斷銀行資信水平的主要指標。盈利能力主要考察指標包括權益收益率(凈利潤/所有者權益),該指標衡量所有者的投資回報率資產收益率(凈利潤/總資產),該指標衡量銀行運用總資產獲得利潤的能力;銀行利差率即(利息收入�;利息支出/盈利資產),該指標衡量盈利資產的獲利能力。此外,在各家銀行加快中間業務的背景下,可以考慮將非利息收入占總收入之比列考察指標,以此衡量銀行贏利能力的穩定程度。

在具體分析過程,既需要將受評行上述指標與其相應的指標進行縱向比較,判斷盈利水平的波動情況,也需要與同業競爭對手做橫向比較,來判斷其盈利能力在同業中的地位,進而從總體上評判受評行現實或未來的獲利能力之強弱。

(5)要從多方面考察銀行運行中的風險及管理。我國商業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是信貸風險、流動性風險以及營運過程中的運作風險。

在我國以間接融資為主的融資體制下,商業銀行的資產業務主要足貸款尤其是貸款。同時,企業在轉換經營機制過程中,通過并購、破產甩債等方式使銀行資產潛在損失嚴重,所以信貸風險是我國商業銀行最主要的風險。評估信貸風險時要把握不良資產的成因,是屬于系統性風險還是行業性特殊風險。在評估資產風險權重和資本水下時,要考慮抵押品價值和質量、擔保人信用及能力等因素。另外考察單個貸款的風險集中度以及關聯貸款風險集中度也是評估銀行資信水平的主要之一。

流動性分析旨在評估受評銀行的流動性風險,即銀行無法在正常經營和突發事件時滿足現金流動的需要,以及要獲得流動性現金的成本過高的可能性。我國監管部門對流動性風險的衡量通常采用存貸比與流動比率,但為了進一步反映流動性好壞,還可引用多項指標如備付金比例、中長期貸款比率等。其中備付金比率是衡量銀行隨時應付流動性需求能力的指標。

評估銀行的運作風險中人風險與技術風險時,要著重于銀行內控制度及操作程序的完善性等。如銀行涉及的訴訟案件及或有事項對銀行都可能造成財務上的損失甚至聲譽上的影響。因而銀行經營中遭遇的風險和相應的管理措施都是評估時需要密切考核的對象。

三、我國銀行資信評級制度的健全和發展

(一)國際經驗

1997年1月1日,美聯儲及聯邦其他監管部門對CAMEL評級體系進行了重大修訂并正式出臺新的評級體系即CAMELS.新體系與舊體系相比,一是增加了市場風險敏感度指標。該指標反映利率、匯率、商品價格、證券價格變動對金融機構盈利和資本的影響程度,通過這一新指標可以測試銀行辨認、識別、監督、管理金融市場風險的能力,并限制銀行從事不熟悉的資本市場業務二是充分重視風險監管和風險管理的重要性,在各個具體評級項目中普遍強調風險因素和對管理層的考評,突出M即管理水平(尤其是控制市場風險暴露的能力)的決定性作用。CAMELS評級體系的出臺,標志著美國以資本為本的金融監管轉為以風險為本的金融監管,監管重點由局部轉向整體、由微觀轉向宏觀,順應了金融業化發展新需要,又為其他國家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經驗。

執亞洲金融業牛耳的新加坡,其金融管理局正是通過借鑒美國的CAMELS,并結合本國實際國情加以改造利用,于2001年2月創建了自己的銀行風險評級系統CAMElOTS.該評級系統與CAMELS相比,更加注重管理因素的重要性,增加了兩個與管理因素密切相關的指標,一是經營風險和其他風險指標即“O”,二是技術風險指標即“T”。

2001年1月16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經過長期和醞釀,了新資本協議草案第二稿,該草案延續了1988年巴塞爾協議中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以信用風險控制為重點的風險監管思路,并吸收了《有效銀行臨管的核心原則》中提出的銀行風險監管的最低資本要求、外部監管、市場約束等三大支柱的原則,對銀行風險管理的整體思路、作了新的與規范。該草案大力強調監管當局的準確評估和及時干預,其中就談到監管當局要及早干預,防止銀行資本水平低于實際風險水平。我國銀行業必須密切關注國際銀行行業風險管理規定的新變化,逐步推動銀行綜合化改革,相應改進和調整我國銀行風險管理與資本配置工作,以適應新資本協議變動的要求。

由此可見,隨著監管要求的不斷深化,銀行評級體系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隨著金融業的發展不斷變化改進。

(二)我國應進行的實踐

我國即將加入WTO,在金融市場的諸多方面都要和國際接軌。按照新資本協議要求,我國銀行業不僅在信用風險測量方面存在工作量過大、成本過高、外部評級資料缺乏等現實挑戰,對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的測量方面也存在不少困難。當前迫切需要通過機構改革,強化信貸風險監控體系及信貸責任制,提高風險管理水平。銀行資信評級制度還需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主要的完善措施有:

(1)借鑒美國CAMELS的新經驗,使管理水平指標細化和量化,并在評級體系中適當反映銀行金融創新能力、市場風險駕御能力,使監管真正體現以風險為本的特性;

(2)通過金融當局的監督管理,提高銀行風險管理水平,保障金融安全是新資本協議的重要要求。按照新資本協議要求,監管當局必須在強化合規性監管的同時,重視安全性監管,逐步硬化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約束。但是也應認識到,監管標準僅是評估的起點,而非評估標準。資本充足性的評估標準是其資本水平和資本質量是否足以抵制其資產風險。評估時還應運用綜合性的方法進一步判斷銀行的資本狀況;

經營監管協議范文6

論文摘要:新的巴塞爾資本協議確立以來,協議明確了商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的方向。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審計要適應新的經濟環境和要求,不斷改進標準、完善制度、提高人員素質,從而為商業銀行金融行為提供更好的風險管理意見和方法服務。

一、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1、協議的確立,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在1999年6月,公布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征求意見稿)”,協議在廣泛的征求意見過程中多次修改,最后于2004年6月公布正式稿,委員會規定從2006年底開始在成員國開始推行。新協議由三大主題組成,分別從資金管理人和風險管理人角度、監管人角度以及投資人角度對銀行風險的內涵、計量方法以及風險防范方式等,作出了建議和規范方法的要求。

2、協議中的三大主題含義:

第一主題: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資金管理者和風險管理者角度)。新協議將銀行風險的進行了劃分,確定為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三方面,并為計量風險提供了多種備選方案。

第二主題: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監管者角度)。這部分內容是第一次納人協議框架。新協議認為,為了促使銀行的資本狀況與總體風險相適應,監管當局應該考慮銀行的風險化解能力、風險管理能力、所面對市場的性質、收益的穩定性與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斷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是否達到應對市場風險的要求,在商業銀行的資本水平較低時,監管當局要及時對銀行進行必要的干預。Www.133229.COM

第三主題:市場約束(投資者角度)。它是目前公司治理結構研究重大進展的體現,其作用在于進一步強化資本監管和促進銀行體系運作中的安全與穩固。新協議明確了市場有迫使銀行合理地分配資金及控制風險的作用,市場中的盈虧機制可以促使銀行保持充足的資本水平,支持監管當局更有效地工作。

二、風險管理審計的概念及現實意義

1,概念

風險管理審計是指:企業內部審計部門采取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評估企業風險管理系統的風險識別、分析、評價、管理和處理能力等內容的內部審核活。風險管理審計作用是,通過對企業的風險管理、控制及監督過程進行評價,進而提高經營過程的效率。

2、實施風險管理審計在銀行中的現實意義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風險管理審計可以從另外的角度幫助風險監管者防范風險。風險監管部門的任務是根據實際要求,制定防范風險發生的制度和監管執行這些制度。銀行內部審計實施的風險管理審計,是要求審計從第三方的角度,對銀行面臨的操作風險進行重新審核,客觀地評價風險防范系統的正確性,使風險因素得到有效的控制和防范,這彌補了風險監管者在制度實施過程中的不足。

(2)風險管理審計可以增強防范制度的執行力度。我國商業銀行內部控制體制和監管、稽核制度執行徹底,是形成經營風險的一個因素。風險管理審計可以評價和檢查風險應對方法的執行情況,通過審計風險防范實施的過程,確定制度、措施是否被執行,執行的力度如何等,從而起到加強防范風險措施執行的目的。

(3)風險管理審計通過“干預性”方式減少銀行內部的操作風險,體現“增值”功能。內部審計是風險管理的獨立防線,它并不直接參與風險管理系統的建立和執行,而是對已有風險管理實施再監督,它完全可以促進風險管理的有效實施,另外對操作風險進行識別、分析、協調、管理,提出控制風險的有效建議,是風險管理增值的另一體現。

三、新巴塞爾資本協議下,風險管理審計應當采取以下措施來更好的為銀行服務

1、以協議為基礎,根據自身的情況完善相應的風險管理審計部門和制度。銀行內部審計部門要正確認識風險管理審計,在商業銀行經營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審計部門。針對新巴塞爾協議中提出的商業銀行所面臨的風險種類和范圍,制定適應自身的風險管理審計方向。經營中,每個商業銀行的業務重點不同,其經營中面對的風險也就不同,所以各個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也不盡相同,內部審計部門要能夠從自身出發制定符合自己銀行的風險管理審計辦法和制度。

2、完善風險管理審計的具體實施標準、方法。完善評價標準體系,可以利用新巴塞爾資本協議作為基礎,參考借鑒美國、英國、法國等發達國家在金融危機中教訓,研究調整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審計標準。建立風險管理審計方法要本著“銜接”、“配套”、“務實”的原則,既要注意與風險管理相結合,也要具有相對的獨立性。

3、工作中做好風險管理審計的新方法研究和探索。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更新審計技術和方法,是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的重要保證。商業銀行,應鼓勵內部審計人員以新協議中風險管理方面的內容為基礎,結合自己銀行的情況,創新審計技術方法并加以實施。另外,在完善風險管理審計方法時,特別要注重探索完善審計抽樣、內控測評、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實施等方面的方法和技術產。增強審計人員與風險管理人員的溝通,以增強審計方法的實用性、指導性和前瞻性。

四、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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