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制度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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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制度條例

行政管理制度條例范文1

民政部新出臺《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規定雙方均為外國人,要求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當事人能夠出具《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以及當事人本國承認其居民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效力的證明,當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辦理涉外婚姻登記權限的登記機關應予受理。一方為外國人、另一方為港澳臺居民或華僑,或者雙方均為港澳臺居民或華僑,要求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當事人能夠出具《條例》規定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當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相應辦理婚姻登記權限的登記機關應予受理。一方為出國人員、另一方為外國人、港澳臺居民或華僑、或雙方均為出國人員,要求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當事人能夠出具《條例》規定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出國人員出國前戶口所在地具有相應辦理婚姻登記權限的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無戶口簿能不能結婚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婚姻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提交戶口簿,但各地婚姻登記機關普遍反映,很多當事人難以提供戶口簿。如個別偏遠地區還沒有規范的戶口簿,許多農村居民的戶口簿由鄉(鎮)公安派出所保管,而鄉(鎮)公安派出所只給當事人出具戶籍證明;有些集體戶口的當事人提供不了集體戶口簿的正本,只能提供復印件,還有些當事人因為家庭干涉無法取得戶口簿,不少當事人特別是畢業后尚未落戶而要辦理結婚登記的大學生等等。對于以上這些情況,《意見》中都作了相應規定: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屬于集體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集體戶口簿內本人的戶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復印件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未辦理落戶手續的,戶口遷出地或另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辦理婚姻登記。

當事人婚姻狀況如何審查

《意見》規定,當事人所持戶口簿與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內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記機關應告知當事人先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履行相關項目變更和必要的證簿換領手續后再辦理婚姻登記。對當事人婚姻狀況的審查主要依據其本人書面聲明,當事人戶口簿上婚姻狀況一欄可作參考。

現役軍人婚姻登記手續不變

《意見》規定,辦理現役軍人的婚姻登記仍按民政部辦公廳印發的有關通知執行。辦理現役軍人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現役軍人部隊駐地所在地或戶口注銷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是非現役軍人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出具臨時身份證有無法律效力

《意見》規定,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必須提交本人身份證,但有些當事人由于種種原因只能提交臨時身份證件,現役軍人也不能提交身份證。根據《臨時身份證管理暫行規定》,“臨時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因此,當申請結婚、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只能提交臨時身份證時,登記機關也應為之辦理婚姻登記。

行政管理制度條例范文2

第一條為了促進商品交易市場的發展,維護商品交易市場秩序,保障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和商品購買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商品交易市場,是指由市場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集中多個商品經營者在場內各自獨立進行現貨商品交易的固定場所。

本條例所稱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是指依法設立,利用自有、租用或者其它形式取得固定場所,通過提供場地、相關設施、物業服務以及其他服務,吸納商品經營者在場內集中進行現貨商品交易,從事市場經營管理的企業法人。

本條例所稱的場內經營者,是指在商品交易市場內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從事現貨商品銷售的企業、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交易市場的設置、經營管理、場內交易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市和區(縣)經濟貿易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編制商品交易市場的發展規劃,指導商品交易市場的經營活動,協調政府有關部門共同實施本條例。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商品交易市場主體資格的確認和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商品交易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和商品購買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進行經營活動。

第二章政府職責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設置的規劃管理。

對需要市人民政府編制布局規劃的商品交易市場的設置,由市經濟貿易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設置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對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的設置,市經濟貿易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編制設置規劃,落實規劃用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食用農產品零售市場的設置,區(縣)經濟貿易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方便市民的原則編制設置規劃,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對關系到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商品交易市場,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應的扶持政策。

政府提供場所設置商品交易市場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投標方式選擇市場經營管理者。

第八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公開商品交易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商品交易市場設置情況等信息,并為公眾查閱信息提供方便。

第九條食用農產品等批發市場交易的商品需要現場檢測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場內派駐檢測人員,配備相應的檢測儀器和試劑,或者委托具有檢測條件的批發市場經營管理者進行檢測,從事檢測的工作人員應當培訓合格。

第十條工商行政、食品藥品監管和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商品交易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食品藥品監管、質量技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商品交易市場內公布與本部門的監督職責相關的政務信息和管理機構以及派出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電話。

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作好記錄、及時調查處理,并回復舉報投訴人。

工商行政、食品藥品監管、質量技監等行政管理部門對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的違法經營活動,應當依法查處。

第十一條質量技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商品交易市場內依法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實行監督檢查。

質量技監、食品藥品監管、農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商品交易市場內的商品質量實行定期抽檢,并將抽檢結果在商品交易市場內公示。

第三章市場經營管理者

第十二條開辦商品交易市場實行企業法人登記制度。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需要辦理其他經營許可的,應當依法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第十三條商品交易市場經營管理者的企業名稱中,應當含有“市場經營管理”的字樣,其經營范圍應當與工商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相一致。

商品交易市場的注冊地應當與其市場實際經營場所相一致。市場經營管理者在其注冊地以外的其他場所另行設立商品交易市場的,應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四條商品交易市場的選址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所確定的用地要求和本條例第六條的規定。

商品交易市場內部布局和設施的配置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標準和規范,達到環境保護、市容環衛的要求和消防等公共安全的要求。

第十五條商品交易市場的經營管理應當遵循提供服務與實施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制定市場內的有關管理制度,定期組織檢查相關制度的實施情況,并根據檢查結果及時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六條以零售為主的食用農產品市場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在場內劃定不少于本市場營業面積百分之五的專用區域,用于農民出售自產自銷的食用農產品。

第十七條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與場內經營者訂立進場經營合同,并可以參照進場經營合同示范文本約定經營內容、場內秩序等雙方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糾紛解決方式等事項。

進場經營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經濟貿易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推薦使用。

第十八條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核驗進場經營者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各類經營許可證。

第十九條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督促場內經營者遵守有關法律規定和市場管理制度,增強誠信服務、文明經商的意識,倡導良好的經營風尚和商業道德。

市場經營管理者發現場內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市場經營管理者不得為從事非法交易的場內經營者提供場地、保管、倉儲等條件。

第二十條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維護市場內各項經營設施以及消防、環衛和安保等設施,確保相關設施處于完好狀態,及時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制止場內經營者在市場內占道、搭建或者流動經營等行為,保持場內環境整潔,確保場內通道暢通。

第二十一條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對場內使用的、屬于強制檢定范圍內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并組織場內經營者向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督促場內經營者依法正確使用、維護計量器具。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在市場內設置符合計量要求的復檢計量器具。

第二十二條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在場內顯著位置懸掛其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以及有關許可證明,并在場內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公布市場管理制度以及消費者權益投訴受理機構的地址和電話。

第二十三條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場內經營者已經撤離商品交易市場的,消費者可以向市場經營管理者要求賠償。市場經營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負有賠償責任的場內經營者追償。

第二十四條商品交易市場歇業或者終止營業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前三個月通知場內經營者,但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以零售為主的商品交易市場,應當提前三個月在市場入口處張貼公示。

第四章場內經營者

第二十五條場內經營者應當信守承諾、公平競爭、合法經營,并按照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相關證照。

農民在市場內出售自產自銷的食用農產品應當持相關有效證明,并在市場經營管理者劃定的專用區域內經營。

第二十六條場內經營者購進商品應當查驗商品質量,并在該商品銷售完畢后繼續保存能夠證明進貨來源的發票、單證等半年。

特約經銷品牌商品的,場內經營者應當取得授權證明。

第二十七條場內經營者出售商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商品購買者出具購貨憑證,但農民銷售自產自銷的食用農產品除外。

第二十八條經營涉及人體健康、生命安全的商品以及重要的生產資料商品,場內經營者應當建立購貨銷貨臺賬,向供貨方索取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九條場內經營者對場內管理秩序和安全隱患問題,有權向市場經營管理者提出改進意見,必要時可以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市場經營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發現場內經營者有違法行為,未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并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市場經營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關于商品交易市場歇業或者終止營業的規定,以零售為主的商品交易市場未提前三個月在市場入口處張貼公示的,由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管理制度條例范文3

關鍵詞:大學生管理目標行政管理

大學生管理是高等學校為了實現學生管理的目標,合理地組織人、財、物、時間、信息等,有計劃地指揮、協調、監督和實施大學生成長和發展的各項活動的總稱。而大學生的常規行政管理是根據國家對大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要求,按照一定的規范、程序和方法,對大學生日常行政事務所進行的一種管理。大學生的常規行政管理事務,十分具體而又非?,嵥?,但它的作用是不能低估的。學生日常管理工作做好了,就能創造一個良好的育人環境,否則將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論文百事通可以這樣說,大學生的常規行政管理是一項政策性很強而又具體的工作,分析其現狀、特點和作用,確立新的管理觀念,是實現大學生管理目標的一個基礎,因此必須予以充分重視。

一、大學生常規行政管理的現狀

基于學生常規行政管理起著優化育人環境,穩定正常的教學秩序等重要作用,各高校都設立了管理學生的機構,建立了管理學生的隊伍,制訂了管理學生的制度。高校學生常規行政管理對穩定教學秩序、生活秩序,對培養人才確實起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學生常規行政管理作為整體管理中的一個部分,也存在著不少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如下幾點;并有待于探討。

(一)與其它管理工作配合不夠。在大學生系統管理中,如果各子系統或單位性能都是好的,其整體性能也會是好;“如果各子系統或單位不顧整體目的實現,僅僅只力爭自身的最佳效益,卻不一定能保證系統整體的效益”。①目前高校學生常規行政管理與其它管理一樣,尚存各自為政傾向,這是由于各個管理層次的目的、職能和權限的不同以及管理對象的特點、方法和措施的差異等因素造成的。大學生常規行政管理要重視與其他管理的橫向聯系與協調,重視與德育、智育和體育的管理配合、滲透,以提高自身的管理效益,同時也起到提高整體管理效益的作用。

(二)與思想政治教育結合不緊。大學生常規行政管理主要是通過制訂和實施一系列合理的規章制度制約引導學生的行為,而思想政治教育則更多地由教育者將教育內容“有目的、有計劃、有步驟、有組織地通過各種教育活動探化到大學生的頭腦中,內化為他們自身的品行和習慣”。②從理論上說,管理能促進教育,教育能保證管理,管理必須與教育相結合。因此,應克服只講管理不講教育,或者只重教育不重管理的傾向。但在具體工作實踐中,學生的常規行政管理與思想教育存在著脫節現象。我們知道,作為管理對象的大學生,是有思想、有理智的人,他們的行為雖受制于規章制度,但主體行為還是由思想意識和價值觀直接控制的。因此,常規行政管理工作只有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配合才會產生積極的作用。

(三)缺乏系統的管理知識,管理效率不商。由于高校學生常規行政管理沒有統一固定的被所有管理者接受的模式,也由于這種管理還處于不斷的摸索之中,因此缺乏理論的指導,靠經駿管理者居多。若是這種狀況不改變,要想提高管理效益是有難度的。

(四)管理學生的制度不夠完善。在大學生常規行政管理中,逐步確立一系列科學的管理制度,有著不容忽視的極其重要的作用。從制度管理上來說,有三個環節:一是管理制度的制訂;二是管理制度的實施;三是管理制度的補充修改。在高校管理過程中,對有些不完善、不成熟的管理制度,沒有及時加以修正補充,這影響管理效率。

另外,在常規行政管理過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某些方面管得過細,而某些方面缺乏嚴格要求,有時視學生為被管理對象,有時管理的民主度放得過寬等現象,所有這些已不適應時代的要求和當代大學生管理的實際,需要對常規行政管理進行再認識,慎重積極地進行常規行政管理理論新建構的探討,以便進一步發揮“管理育人”的積極作用。

二、大學生常規行政管理的特點

大學生常規行政管理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統一性。它是指常規管理政策、法規、制度的統一。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以及其他行為管理的法規,是全國高校都要貫徹執行的。這種政策的統一性,對管理好學生起著重要的作用,從某種程度上說,它是學生常規行政管理的關鍵。學校其他規章制度的制訂和執行都不能與此相背,否則,學生管理就會亂套,管理工作也就會因此而變得雜亂無章。

(二)強制性。它是指對學生具有非常嚴肅的約束力。大學生常規行政管理既靠教育又靠制度,而更多的是靠采取強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學校行政管理的規章制度不象思想教育工作那樣具有靈活性和彈性。思想教育往往表現為通過知識傳授、人格感染以及啟發、誘導、說理等方式,影響教育者成長和發展。而常規管理總是同規章制度、法制紀律相聯系,是通過一定的規章制度、法制條文和紀律措施以約束、控制等方式影響被管理者成長和發展。它一般有“法”的約束功能,不允許違反,否則就會受到紀律處分。如《學生違紀處分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就是針對那些不守紀律的學生而制訂的,只要觸及到就要受到紀律處分,以此來促進他們改正錯誤,做遵紀守法的學生。

(三)程序性。它是依據一定的制度,在一定的時間內,按一定的流程,完成常規行政管理任務。這種管理任務往往是基本不變的。如從學生人學至畢業,整個過程可分為人學階段:招生、新生報到、注冊等;學習階段:學習管理、生活管理、獎學金與助學金評比、三好學生等獎勵和學生處分等;畢業階段:畢業鑒定、頒發畢業證明、調配、派遣等。在不同的階段、不同的層次,有不同的任務和要求,但這都是常規性的任務,具有周期性流程的特點。

(四)動態性。它是指常規行政管理要適應學生的變化和發展。每所學校的學生數雖處于相對穩定,但亦有變化,每屆學生或多或少有些差異;往往同一屆學生人學時與畢業時相比,思想觀念、價值觀、人生觀和興趣愛好都會出現新的變化。更何況,作為被管理者的學生具有能動性,“在管理對象運動變化的情況下,如何注意調節,適應各種變化,以達到整體的、長遠的目標,這就是動態原理的實質?!雹垡虼?,常規行政管理工作必須重視搜集信息,隨時進行一些調節,適應不斷變化和發展的客觀現實需要,要在動態中實現管理目標。

三、大學生常規行政管理的作用

根據現代管理科學的原理和已有的實踐經驗,學生常規行政管理的基本作用主要有:

(一)約束作用。大學生行政管理既靠教育,又靠制度。管理制度中明確規定什么是應該做的,什么是不應該做的,應該做而沒有做或不應該做而做了就要受到處罰。制度為大學生提供有約束力的行為準則,許多規定具有“法”的作用,如學籍管理辦法、考場規則等.都是不允許違反的。正是這種管理的約束力,保證了學校教學工作的正常開展和學生學習秩序的正常化。

(二)教育和激勵作用。學校的一切措施包括行政管理制度,都是基于培養合格的人才這一基點制訂的。約束學生的某些行為規范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更多的是指導學生明確學習目的,掌握學習方法,提高學習效率。所以說常規行政管

理政策和制度,既是學生的行為規范,又是一種教育的手段,起著教育學生、激勵學生的作用。對大學生的教育激勵作用,在執行獎勵條例時,表現得尤為明顯。

(三)評估作用。“學校對學生的評價,是通過貫徹執行各種規章制度而進行的。”④學校評價學生,是根據培養目標以及各階段的培養要求,制定出一套對學生的獎懲辦法和條例,依據這些辦法和條例,衡量學生的表現,確定獎懲。大學生常規行政管理重要的一點,就是對學生在思想、學習、行為、品德及遵守規章制度等方面有關情況或資料進行收集、登記和整理綜合,從而作出合乎學生本來面貌的客觀評價。

(四)反饋作用。常規行政管理過程,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對管理制度的一種檢驗過程。常規行政管理的指導思想、組織協調和所訂的規章制度是否合理,管理過程是否得體,管理的手段和方法是否科學,管理的效率是否高,管理是否符合學生的實際,諸如此類的問題,只有通過反饋才有可能作出正確的回答。

四、樹立大學生常規行政管理的新觀念

觀念雖然是客觀的反映,但它同時又支配和影響著人們的行動。要突破常規行政管理中的某些框框,首先得從觀念轉變人手,只有常規行政管理觀念的更新,才會有常規行政管理行為的轉變。

(一)樹立創新觀念。隨著時代的發展、教育改革的深人、市場經濟的沖擊,各種文化的沖突和整合以及大學生群體的變化,原有的一些程式化的常規行政管理已變得不再完全適用,因此也不能再套用和照搬原有的管理方式。應從實際出發,用發展的眼光,借鑒國內外的一些先進的管理經驗,大膽地進行創新,從常規行政管理思想、管理制度、管理體系和管理方法上進行新的摸索,走前人和別人沒有走過的管理之路,逐步形成新的管理理論。

(二)樹立信息觀念。當今的時代信息瞬息萬變,大學生正處在接受知識、獲取信息的最佳年齡段,他們思想活躍,接受信息快,容易與時展的脈搏產生共振。因此,在大學生的管理過程中,要想隨時把握他們的發展趨勢,了解和研究他們的新情況,不斷解決新問題,就必須建立起信息觀念。比如,學生中橫向聯系的社團組織,由少數發展到多數,由單學科發展到多學科,由學校發展到社會,向著縱橫交叉的網絡化組織發展。如果管理者還是墨守成規,閉目塞聽,不樹立起信息觀念,要想對此進行管理,是很難的。

(三)樹立服務觀念。常規行政管理者必須正確對待大學生在教育和管理活動中的地位和作用,學生不僅是教育、管理的對象,也是管理的主體,所以管理者在把學生作為管理對象的同時,也要把學生作為服務的對象,從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和學習生括等方面全面關心學生,服務學生。因為“要搞好人的管理,有效地調動人的積極性,就必須從人的心理規律及其在各種因素影響下形成的心理特征出發”,⑤關心學生,服務學生,正是考慮及滿足學生某些心理需要的表現,在常規行政管理中取得學生的理解與支持,使學生能自覺糾正某些片面的認識和過激行為,真正起到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的作用。

(四)樹立整體觀念。學生常規行政管理工作,從橫的結構關系看,有學習和生活等各個斷面,它們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從縱的層次關系看,從校、系到班級,有行政管理部門又有學生各級組織,他們之間既有上下的關聯性,又有各自的獨立性;從常規行政管理活動看,既有管理的連續性,又有其階段性,同時常規行政管理與其他管理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等還有一個整體協調的問題。因此大學生常規行政管理工作,必須有全局觀點,有一個系統的運籌規劃。堅持管理工作與教育工作相結合,與思想工作相結合,堅持常規行政管理與其他工作相結合,只有這樣,才會發揮其管理的整體作用,克服與教學管理、后勤管理等彼此脫節的狀況。超級秘書網

總之,大學生常規行政管理工作有其相對的獨立地位和作用,它在大學生的成長和發展過程中有著思想政治工作等不可取代的特殊影響力。目前大學生管理工作存在著層出不窮的新問題和新情況,原先那套學生管理辦法不可能完全適用,因此作為管理者應聯系實際,進行理論上的探討,以提高大學生管理的實際效率與水平。

注:

①顧翔主編:《大學生管理》,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88年11月版,第70頁。

②④李錦坤主編:《大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系統工程》,天津人民出版社l988年7月版,第120、242頁。

行政管理制度條例范文4

一、指導思想

以《條例》為依據,以迎世博三年行動計劃為契機,以“清潔城區,從門前做起”為主題,建立健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體系,推進管理、執法、作業、責任單位(人)“四位一體”和監督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工作機制,與網格化管理相連接,形成管理執法與市民參與互動的環境效應,實現沿街市容環境責任區內道路整潔、門前有序、立面規范、垃圾分類的目標,形成市容環境衛生長效管理機制。

二、組織領導

責任區制度落實工作是市容環境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為加大責任區制度落實工作力度,鎮成立由分管領導為召集人,市容環衛管理所、環衛作業隊、城管分隊、公安、工商、五房辦、食藥監、質監、社區衛生中心、市政科、綜治辦等負責人為成員的鎮市容環境綜合建設和管理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政科,負責全鎮責任區制度管理的組織協調、監督、評估等日常具體事務。

三、責任分工

責任區制度的落實,管理是核心、責任單位(人)自律是關鍵、作業是基礎、執法是保障的“四位一體”和監督是保證的長效管理機制。

(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所

1、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所是責任區制度落實的行政管理主體,要按《條例》的規定和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公布的標準劃分責任區范圍,確定責任單位(人),并指導責任單位(人)按照責任區范圍和責任要求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督促其依法履行責任義務。

2、開展責任區管理的宣傳教育和業務培訓;建立責任單位

(人)管理檔案,定期組織檢查考核評比。

3、在責任區管理中,發現責任單位(人)未履行義務的,要

責令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要會同城管執法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4、受理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二)城管分隊

1、城管分隊是責任區制度落實的執法主體,要依照《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未履行責任區義務的責任單位(人)依法處理。

2、對執法巡察中發現的管理問題,要及時向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所和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加強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并積極配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所做好相關工作。

3、受理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并依法處置。

4、負責鎮域內道路亂設攤和集市“市場尾巴”的執法。負責市容環境協管員隊伍責任區協管工作的業務領導。

(三)環衛作業隊

1、環衛作業隊是責任區制度落實的基礎,要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和保潔服務質量標準,負責道路(含人行道)、公共廣場等公共區域的保潔,及時清除道路和公共場所環衛公共設施內的廢棄物,并保持環衛公共設施的整潔、完好。

2、對委托收集垃圾的責任單位(人),采取定點、定時或上門收集等方法,做好垃圾的收集工作。

3、其他的委托保潔任務,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和合同,做好清掃保潔工作。

(四)責任單位(人)

1、責任單位(人)的自律是責任區制度落實的關鍵,要依法履行責任區的責任義務,做到責任告知書公開、措施落實,人員落實。

2、建立責任單位(人)值勤員或聯系人的管理制度,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所和城管分隊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3、自覺遵守《條例》和有關規定要求,不跨門營業、不亂堆雜物,并保持門前的整潔、有序,協助管理和執法部門勸阻責任區內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和損壞環衛設施的行為,或者及時向行政管理和執法部門舉報。

(五)聯席會議辦公室

1、市容環境綜合建設和管理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是責任區制度落實的保證,要根據聯席會議的要求,抓好責任區制度落實的綜合協調、督促整改和檢查評估等工作。

2、要充分整合行政管理和執法資源,形成城區管理合力。定期組織管理、執法、作業部門負責人和公安、工商、食藥監、質監和社區商業管理隊伍等有關部門人員研究解決責任區管理中碰到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協調處理相互之間關系和矛盾,確保責任區“四位一體”工作機制有效運轉。

3、對道路上集中亂設攤等嚴重影響市容環境衛生行為,需要由鎮政府牽頭集中整治的,及時向鎮市容環境綜合建設和管理工作聯席會議提出,根據聯席會議精神組織進行集中整治執法。

四、工作要求

1、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充分認識責任區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各職能部門要充分認識到,實行責任區管理是建立和完善市容環境衛生長效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根據責任分工,認真履行各自職責,落實工作責任,切實提高管理、執法、作業和監督的工作效率。

2、整合資源,形成合力,確保責任區“四位一體”有效運作。要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管理與疏導相結合、專業管理與網格化管理相結合。公安、工商、食藥監、質監、愛國衛生、社區商業等職能部門和管理隊伍,要關口前移,主動配合做好執法保障、專業檢查和執法、責任單位(人)的宣傳教育等工作,形成責任區行政管理和執法的合力。

3、加強檢查,強化責任,確保責任區管理工作落實。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定期和不定期地組織有關部門,對“四位一體”責任區管理的情況進行檢查評估,提出整改意見,抓好監督和反饋。

五、考核辦法

(一)實行責任追究制,鎮政府把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四位一體”管理制度執行和落實情況,納入派出機構和職能科室年度工作目標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

行政管理制度條例范文5

第二條在港口裝卸、過駁、儲存、包裝危險貨物或者對危險貨物集裝箱進行裝拆箱等項作業(以下簡稱“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適用本規定。

用于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港口設施的建設和運營應當符合本規定的有關要求。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列入國家標準GB12268《危險貨物品名表》和國際海事組織制定的《國際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運輸、港口裝卸和儲存等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毀損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

第四條交通部負責全國港口危險貨物管理工作。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門根據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職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港口的危險貨物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設置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該港口的危險貨物管理工作。

第五條禁止在港口裝卸、儲存國家禁止通過水路運輸的危險貨物。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危險貨物作業碼頭、庫場、儲罐、錨地等港口設施,應當符合港口總體規劃和國家有關建造規范和標準,經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按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批準新建、改建、擴建危險貨物碼頭、錨地時,應當事先征得海事管理機構同意。

第七條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碼頭、庫場、儲罐、錨地等港口設施投入作業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條港口經營人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應當具備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資質認定。未取得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資質的,不得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

第九條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港口法》規定的港口經營許可條件;

(二)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應急設備、設施;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至少有一名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相關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技能;

(五)配備足夠的具有上崗資格證書的管理、作業人員;

(六)具備事故應急預案;

(七)取得消防、環保部門核準意見。

前款事故應急預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危險貨物作業碼頭、庫場、儲罐、錨地等港口設施的概況、重點部位、應急隊伍的組成及職責、應急措施、應急救援流程圖、指揮序列表、通訊方式、應急人員聯絡表等。

第十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資質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第九條規定予以審核,作出予以認定或者不予認定的決定。予以認定的,應當根據該港口經營人的危險貨物作業能力確定認可作業的范圍,并核發相應的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認可證;對不予認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認可證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格式制作、發放、管理。

第十二條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企業應當在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認可證上核定的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范圍內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活動。

第十三條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企業,應當對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人員進行有關安全作業知識培訓。

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管理、作業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交通部或其授權的機構組織考核。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對危險貨物港口作業人員進行培訓的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教學、師資條件,按照交通部規定的考核科目、考試大綱和培訓大綱進行培訓,保障學員能滿足本規定規定的資格要求。

第十五條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應當將危險貨物的名稱、理化性質、包裝和進出港口的時間等事項,在預計到、離港24小時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但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定期申報。海事管理機構接到上述報告后應當及時將上述信息通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作業委托人應當向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企業提供正確的危險貨物名稱、國家或聯合國編號、適用包裝、危害、應急措施等資料,并保證資料正確、完整。作業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業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不得將危險貨物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

第十七條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企業,在危險貨物港口裝卸、過駁、儲存、包裝、集裝箱裝拆箱等作業開始24小時前,應當將作業委托人,以及危險貨物品名、數量、理化性質、作業地點和時間、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項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是否同意作業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并及時將有關信息通報海事管理機構。未經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不得進行危險貨物港口作業。

第十八條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危險貨物港口作業。

第十九條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人員應當按照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進行危險貨物的操作。

第二十條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企業,應當對危險貨物包裝進行檢查,發現包裝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不得予以作業,并應當及時通知作業委托人處理。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貨物包裝進行抽查。不符合規定的,可責令作業委托人處理。

第二十一條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的港口作業,企業應當劃定作業區域,明確責任人并實行封閉式管理。作業區域應當設置明顯標志,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和無關船舶??俊W鳂I期間嚴禁煙火,杜絕一切火源。

第二十二條發生下列情況,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企業應當及時處理并報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一)發現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申報有誤的危險貨物;

(二)在普通貨物或集裝箱中發現性質相抵觸的危險貨物。

第二十三條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企業應當按照事故應急預案進行定期演練,做好演練記錄,并根據實際情況對事故應急預案進行修訂。

第二十四條當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發生事故時,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企業應迅速啟動事故應急預案,采取應急行動,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故進一步擴散。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事故應急預案,當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發生事故時,應當及時組織救助。

發生特大安全事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企業應當服從地方人民政府指揮,積極配合救助,并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企業的資質進行審驗,發現其不再具備條件的,應當限期整頓,或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撤消其資質。

第二十七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及其管理人員對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進入并檢查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場所,查閱、抄錄、復印相關的文件或者資料,提出整改意見;

(二)發現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和應急設備、設施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標準要求的,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三)發現安全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四)發現違法行為,應當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未取得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資質認定,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港口作業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處罰;在港口經營活動中擅自從事其他危險貨物的作業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未取得港口經營許可的,按照《港口法》第四十八條處罰。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下列行為之一,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處罰;在經營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但不屬于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行為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改正:

(一)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人員未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

(二)在港口裝卸、儲存國家禁止通過水運運輸的危險貨物的;

(三)作業委托人未向港口危險貨物作業人提供危險貨物名稱、國家或聯合國編號、適用包裝、危害、應急措施等資料或上述資料申報不實;

(四)作業委托人委托作業的普通貨物或集裝箱中有性質相抵觸的危險貨物;

(五)未按規定對危險貨物的包裝進行檢查的;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從事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的港口作業,企業未劃定作業區域,明確責任人并實行封閉式管理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未按有關規定、標準和規范配備應急器材、必要安全設施、設備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處罰:

(一)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健全的;

(二)未按事故應急預案進行定期演練的。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企業未對危險貨物港口作業人員進行有關安全作業知識培訓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港口經營人有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可依據《港口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吊銷港口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未經批準建設、改建和擴建危險貨物作業碼頭、庫場、儲罐、錨地等港口設施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港口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企業未按規定在作業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經其同意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港口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人員未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作業的,由港口作業單位予以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予以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未及時報告危險貨物港口作業事故的,分別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和第九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行政管理制度條例范文6

第一條為了保障音像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促進音像事業的繁榮,豐富人民群眾的文化生活,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錄有內容的錄音帶、唱片、激光唱盤、錄像帶、激光視盤(含數碼激光視盤)、激光唱視盤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等經營活動及其管理。

第三條音像制品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

鼓勵傳播有益于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的音像制品經營活動。

第四條本市保護音像制品著作權人和音像制品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本市對音像制品的經營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第二章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第六條*市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是本市音像制品經營活動的主管部門(以下稱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法律、法規,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二)負責制訂、組織實施本市音像事業的發展規劃,并對音像制品經營單位的設立實行總量調控;

(三)負責對音像制品經營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四)負責對音像制品經營、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考核;

(五)負責對音像制品的鑒定;

(六)對繁榮音像事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七)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市影視音像管理處負責對本市音像制品經營活動的日常管理,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七條區、縣主管音像制品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音像制品經營活動的監督和管理,業務上受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法律、法規;

(二)根據本市音像事業的發展規劃,制定本轄區內音像事業的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對本轄區內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等經營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四)對繁榮音像事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五)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部門以及其他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協同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本條例。

第三章申請與審批

第九條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適應業務需要并具備規定資格的工作人員;

(二)有規定數額的資金;

(三)有必要的財務、統計等管理制度,其中音像制品放映單位還應當有必要的場務、票務管理制度;

(四)有必需的設備和符合規定條件的經營場所。

第十條申請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活動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申請設立音像出版(包括圖書出版單位出版配合本版圖書的音像制品)、復制單位,由申請單位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審核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報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二)申請從事音像制作或者音像制品批發業務的單位,應當報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三)申請從事音像制品零售或者出租業務的,應當報所在地的區、縣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區、縣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四)連鎖經營單位從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業務的,應當向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五)在客運交通工具內從事音像制品零售或者出租業務的,應當向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經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的,由批準部門發給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取得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其中,申請設立音像復制單位的,還應當同時向公安部門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一條對音像制品經營者的經營資格每兩年復核一次。復核不合格或者未經復核的,不得繼續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音像制品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放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的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音像制品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向原發放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的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音像制品經營者改變經營范圍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章對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十三條音像制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展示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

未經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出借、出租或者轉讓。

第十五條禁止經營有下列內容的音像制品:

(一)危害國家統一、和的;

(二)煽動民族分裂、破壞民族團結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的;

(四)宣揚、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五)誹謗、侮辱他人的;

(六)有國家禁止出版、傳播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六條音像出版單位可以制作、復制、銷售本單位出版的音像制品;銷售非本單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音像出版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選題計劃出版音像制品。

第十八條音像制品出版選題計劃的審批和音像制品內容的審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音像出版單位應當在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裝的明顯位置,標明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版號以及出版時間、著作權人姓名等事項。

第二十條音像出版單位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轉讓、出租、出售本單位的名稱或者版號。

第二十一條音像出版單位應當自音像制品出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送交樣品。

第二十二條音像出版、制作單位制作故事類錄像制品的,參照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程序向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另行辦理審批手續。

音像出版、制作單位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外國的組織、個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音像復制單位接受委托復制音像制品的,應當要求委托方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并憑委托方的委托書復制音像制品。

音像復制單位應當與委托方簽訂書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復制音像制品。

音像復制單位不得接受非音像出版單位和個人的委托,復制經營性的音像制品。

第二十四條音像復制單位未經委托不得自行復制音像制品;不得從事音像制品的銷售業務。

第二十五條音像復制單位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外國的組織、個人委托復制音像制品的,應當將委托方提供的母帶、模版報送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并持著作權人的授權書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復制的音像制品的交付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音像復制單位應當保存所復制的音像制品的樣品和委托方提供的復制委托書及有關證明文件,保存的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七條音像制品經營者進口用于出版或者銷售的音像制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供研究、教學參考的進口音像制品,不得用于復制、批發、零售、出租或者放映等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音像制品批發單位可以從事音像制品零售業務。

第三十條音像制品出租、放映單位用于經營的音像制品,必須向持有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的出版、批發或者零售單位購買。

音像制品零售單位用于經營的音像制品,必須向持有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的出版或者批發單位購買。

第三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音像制品,可以用于批發、零售、出租或者營業性放映:

(一)經國家有關行政部門批準的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

(二)國家有關行政部門批準進口的。

音像出版單位出版時聲明供家庭專用的音像制品,不得用于營業性放映。

第三十二條禁止音像制品經營者轉承包經營。

第三十三條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醫院以及本市規定的其他場所內不得進行音像制品的營業性放映活動。

第三十四條舉辦音像制品展銷等臨時性經營活動的,舉辦者應當在舉辦臨時性經營活動的十五日前,向區、縣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區、縣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其中參加展銷活動的經營者,應當持有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

音像制品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內舉辦音像制品展銷活動的,不必另行申請。

第三十五條音像制品經營者應當將音像制品的經營報表送市或者區、縣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對出版后被國家和本市規定禁止經營的音像制品,音像制品經營者應當及時上交市或者區、縣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經營者由此造成的損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原供貨單位索賠。

對依法查處的禁止經營的音像制品,由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統一銷毀。

第三十七條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

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的檢查人員對音像制品經營活動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三十八條對檢舉或者協助查處音像制品違法經營活動有功的單位和個人,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影視音像管理處或者區、縣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音像制品、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或者超越許可范圍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活動的;

(二)音像出版單位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轉讓、出租、出售本單位名稱或者版號的;

(三)音像出版、制作單位未經批準制作故事類錄像制品的;

(四)未經批準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外國的組織、個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的;

(五)音像復制單位自行復制、批發、零售音像制品的;

(六)未經批準進口音像制品的;

(七)批發、零售、出租或者營業性放映供研究、教學參考的進口音像制品的;

(八)批發、零售、出租或者營業性放映非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

(九)批發、零售、出租或者營業性放映未經批準進口的音像制品的;

(十)經營本條例禁止經營的音像制品的。

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情節嚴重的,由市或者區、縣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從事出版、復制經營活動的主要專用工具、設備,吊銷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其中,吊銷音像制品出版、復制經營許可證,必須經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

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活動侵犯他人著作權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給予行政處罰;

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活動,違反國家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活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對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訟,又不履行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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