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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調查問題范文1
―、調查概況
本次調查主要采取抽樣調查、發放問卷的方式進行。本次問卷的設計分兩部分:第一部分是被調查對象的基本情況和信息,包括被調查對象的性別、年齡、民族、專業等共四項。設計性別選項的目的在于了解性別對法律意識的影響;設計年齡的目的在于了解不同的年齡段對法律意識的影響因素;設計民族的目的在于限定這次的調查對象;設計專業的目的在于排除法學專業的大學生參與此次調查問卷;第二部分共計26道問題,可以分為六類:第一類(1~5題) 問題的設計目的在于研究被調查者的法律知識。第二類(6~9題)問題設計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調查者的法律理想。第三類(10~14題)問題設計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調查者的法律情感。第四類(15~16題)問題設計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調查者的法律意志。第五類(17~23題) 問題設計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調查者的法律評價。第六類(24~26題) 問題設計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調查者的法律信仰。
為保證答卷內容的真實性,被調查者以匿名的方式答卷。我們共發放問卷500份,實收478份,其回收率為95.6%,符合統計要求,保證了抽樣調查的可靠性。
二、被調查對象的基本情況分析
被調查對象的基本情況和信息,包括被調查對象的性別、年齡、籍貫、專業等共四項。
性別問題的調查表明,性別因素并未對此次問卷調查產生任何實質性的影響。由于本次調查是隨機抽取,這從另外一個側面也表明研究者設計這項調查項目是欠考慮的。
關于年齡問題的調查表明,被調查的民族地區的大學生,其年齡段都在18~22周歲之間,其中18~19周歲的有405人,占被調查總數的81%名。20周歲以上(包括20周歲)的有73人,占被調查總數的14.6%。這表明民族地區大學生從法律責任能力上來講,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因為本次研究者主要研究西部民族地區民族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問題,故而研究者在培訓調查員的過程中就已經明確指出被調查對象必須是民族地區大學生他們占被調查人數總數的100%。
關于專業問題的調查表明,專業和法律意識之間并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專業對法律意識的影響是非常小的,或者說幾乎不產生影響。
三、被調查對象對“法律知識”回答的相關分析
法律知識是人們關于社會法律現象科學認識活動結果,它是人們關于法的一般理論和法律發生發展的歷史過程及其規律,以及一個國家和地區現行法律的內容和特點等方面的知識的總和。法律知識是公民形成法律意識的知識和理性基礎。[2]顯然,法律知識也是民族地區大學生法律意識的認識和理性基礎。
為此,我們設計了5道問題。它們包括:(1)您知道我們國家施行的《國家法》嗎?(2)您知道我們國家施行的《民族區域自治法》嗎?(3)您知道我們國家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嗎?(4)您知道我們國家正在準備制定《民法典》嗎?(5)您知道我們國家已經修訂了《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嗎?
研究者在這里用“聽說”、“知道”、“知道該法的原則精神”、“熟知”和“不知道”來驗證被調查者對于上述問題的認知狀況。按照《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聽說”是指“聽人說”,[3]也就是聽別人說;“知道”的解釋是“對于事實或者道理有認識”;[4]“熟知”在《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是“清楚地知道”。[5]按照語言學的一般常識,我們得知五者認知程度的一般關系是:“熟知”>“知道”>“知道該法的原則精神”>“聽說”>“不知道”。
通過調查,研究者得出的初步結論是:
(一)愛國和維護祖國統一意識非常強烈
眾所周知,《國家法》是我們國家對臺政策的法律化,而其本身也是對臺政策的新發展,體現了我黨執政水平的發展和提高,獲得了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理解,為反對和遏制“”分裂勢力作出了重大貢獻。[6]從調查結果來看,回答“聽說”者占調查總數的26.9%,回答“知道”者占調查總數的37.1%,回答“知道該法的原則精神”者占調查總數的12.8%,回答“熟知者”占調查總數的22%,回答“不知道”者僅占調查總數的1%。這說明民族地區民族大學生對于國家政治層面的大事是十分關注的,這體現出其完美的政治理想、強烈的愛國精神和強烈的維護祖國統一的精神。
(二)《民族區域自治法》深入人心
我們知道,《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實施20多年來,對于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自治權利,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維護國家統一、加強民族團結、保持社會穩定,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保證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發揮了重要作用。而考察民族地區大學生對于這項法律的認知程度,從一定意義上說,就是考察他們法律意識的基礎問題。從調查的結果來看,回答“聽說”者占調查總數的25.6%,回答“知道”者占調查總數的42.3%,回答“知道該法的原則精神”者占調查總數的10.2%,回答“熟知者”占調查總數的21.2%,回答“不知道”者僅占調查總數的0.5%。這說明民族地區大學生除了極個別的同學不知道外,99.5%的同學最低限度均知曉這項法律,而這對于他們將來在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和民族共同繁榮,在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利,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發展和穩定,提高各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地位,維護國家統一等方面無疑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與自身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之法律法規了解和掌握甚多
從“您知道我們國家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嗎?”這一設問的調查來
看,回答“聽說”者占調查總數的19.2%,回答“知道”者占調查總數的55.1%,回答“知道該法的原則精神”者占調查總數的11.5%,回答“熟知者”占調查總數的7%,回答“不知道”者僅占調查總數的7%。這說明對于像《治安管理處罰法》這樣與民族地區的大學生之間有切身的影響和關系的法律,即便是新修訂的,他們也會及時的予以關注。所以他們回答不知道者僅占總數的7%,這也就不足為怪了。
(四)對個別部門法了解甚少,部門法意識較為淡薄
我國著名的民法學學者蘇永欽教授認為,民法典至少有五個方面的歷史功能:統一國法、揭橥價值、建立體系、集中資訊、整套繼受。[7]對于這樣一部對于每個人都息息相關的民法典來說,民族地區大學生群體應該了解和掌握。但從問題的回答來看,回答“聽說”者占調查總數的23%,回答“知道”者占調查總數的17.9%,回答“知道該法的原則精神”者占調查總數的3.8%,回答“熟知者”占調查總數的1.2%,回答“不知道”者竟然占調查總數的53.8%。這說明民族地區大學生對于僅次于憲法的基本部門法的民法的相關內容并不十分了解,雖然知道民法與自己有很大的關系。這反映出我們在對新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教育工作及最新的法律法規動態方面還存在不足。這從另一個層面說明了西部民族地區大學生群體對于我國部分法律的漠視,法制意識在某些部門法中相對較淡薄,還說明了民族院校在《法律基礎》課程的教學中相關內容并沒有及時更新,教師在講授時也缺乏對新知識的吸納。
四、最終結論和討論
通過對作為形成西部民族地區民族大學生群體法律意識的知識和理性基礎的法律知識的調查和分析,我們得出的結論是:
(一)西部民族地區民族大學生群體對法律知識的吸納主要來源于《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知識》課程的講授,故而對《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知識》進行改革以適應新形式和新時代的需要就顯得尤為必要。有學者建議,對《法律基礎》課程改革要做到以下幾點:首先對教材的內容進行新的編排,可將教材的內容分為五部分:政治行為編;經濟行為編;日常行為編;家庭行為編;專業部分。其次是教學方式的改革,在教學中要突出四種教學方式:一是與社會的重大時事熱點結合起來;二是通過讓學生更多的走出課堂,參觀公開的司法行政部門的活動;三是設立相關校外法律實踐基地;四是指在課堂教學中亦應將單向的法律知識灌輸式方式轉變為雙向互動的模式;最后需要改善的方面是考試模式應采取開放的命題形式。[8]對此,筆者甚以為然。
(二)西部民族地區民族大學生群體雖然有著強烈的愛國熱情和維護祖國統一的決心,但對于諸如像《民族區域自治法》這樣與其將來從事的工作息息相關的法律缺乏相關的認知度。如上文所指出的調查結果,“知道該《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原則精神”者僅占調查總數的10.2%,這樣的結果是不能令人滿意的。因此,我們認為,在民族地區的高等院校中,加大諸如像《民族區域自治法》這樣與其將來從事的崗位或者工作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并通過相關的知識競賽、社團活動等形式來更為深入的學習和交流是非常有必要的。因為如上所述,西部民族地區經濟的振興、文化的發展、社會管理秩序的維護主要是靠現在還在民族地區院校的大學生尤其是民族地區的大學生。
(三)西部民族地區民族大學生群體受市場經濟“利益”價值取向影響較大,應在實際工作中對此群體予以必要的正面引導。從對《治安管理處罰法》回答“不知道”者僅占調查總數的7%這個調查結果來看,有93%的民族大學生群體“知道”或者“聽說”或者“熟知”這項法律,這是一個令人欣慰的數據。而這樣的調查結果與西方法社會學中對于這個問題提出的兩種基本的解釋視角是基本吻合的。
西方法社會學認為,在研究人們的法律意識中有兩種可供選擇的視角:一種是工具性視角,即認為人們之所以服從法律,是基于實際利益的考慮,人們是否服從法律,取決于他們在法律服從過程中所獲取的收益和所付出的代價。另一種是規范性視角,即認為法律服從的動因是內在的價值取向。人們之所以服從法律,不是因為這樣做對自己“有用”,而是因為認為這樣做是“正義的”,是“正確的”,是“應該的”。[9]顯然,民族地區的大學生群體從法律意識縱向結構之法律知識的角度來看,更多的是工具性視角,在他們的“顯意識層面上涌動的是道德符號,而在潛意識層面上涌動的則是利益追求”。[10]這說明,市場經濟中過多的追求效率,過多的追求利益的價值觀念已經影響到了“象牙塔”內的學子,而這樣的價值觀念應該重新引起人們的反思和探討。
研究者認為,當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價值理念就應該隨著社會經濟的變化而與時俱進,強調“效率”、“利益”等價值觀念對于經濟發展的作用無疑是十分重要的,但是當越來越多的人以“利益”等價值觀念來衡量對人或者物的取舍時,我們是否已經意識到,這樣一種單一的價值觀已經越來越不適應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當現代社會的各個群體把利益的追求推向極端,異化成為一種“利益拜物教”的時候,這樣的價值觀念是否應該引起我們長久的反思?而事實上,已經有很多學者在這方面進行了相關的探討。①學術界的探討應該和實務界結合起來才能起應有的作用,否則就是閉門造車。而在實際的教學活動過程中,對價值觀重新認識無疑能夠給西部民族地區的民族大學生樹立正確的價值觀起到必要的引導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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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調查問題范文2
關鍵詞:法制節目 受眾研究 發展與現狀
本次問卷調查設置的每一項都是必答項,只有被完整填答的問卷才能進入網絡系統后臺并且被存儲下來。經過7天時間,共回收521份問卷,問卷有效率為100%。經過對回收問卷的分析,統計調查結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用于深入分析受眾對于電視節目的認知、態度和行為,以及對電視法制節目相關問題的認知、態度和行為。
獲取法制資訊的渠道
在調查受眾平時通過何種方式了解法制資訊時,接受問卷調查的521人可以在廣播、電視、報紙和雜志、互聯網、移動互聯網(手機、平板電腦)、人際傳播、講座和學習會、電子宣傳欄、宣傳板以及其他方式中進行多項選擇。結果顯示:521名受訪者選擇通過“移動互聯網(手機、平板電腦)了解法治資訊”的調查對象占比62.38%,選擇通過“互聯網了解法治資訊”的調查對象占比59.31%,選擇通過“電視了解法治資訊”的調查對象占比55.85%,選擇通過“報紙、雜志了解法治資訊”的調查對象占比27.45%,選擇通過“人際傳播了解法治資訊”的調查對象占比16.31%,選擇通過“廣播了解法治資訊”的調查對象占比13.63%,選擇通過“講座、學習會了解法治資訊”的調查對象占比12.48%,選擇通過“電子宣傳欄、宣傳板了解法治資訊”的調查對象為31人,占比5.95%,選擇通過“其他方式了解法治資訊”的調查對象占比0.77%。
互聯網和移動終端(手機、平板電腦)已經超過了電視,成為了人們獲取法制資訊的最主要渠道和方式。然而,網絡媒體在我國受到的監管遠沒有傳統媒體多,在傳播法制資訊這種對輿論導向要求很高的信息時,網絡媒體在缺乏監管的情況下唱主角,會引發一系列問題。電視作為傳統媒體中最具影響力的媒體,要積極制定渠道擴展策略和內容創新,以穩固自身在普法工作上的優勢,并且擴大在法制宣傳上的影響力。
收看電視法制節目的頻率
從收看電視法制節目的頻次來看,不看電視法制節目(包括網上電視)的調查對象有57人,占總比的10.94%;偶爾看(每周1天以下)電視法制節目(包括網上電視)的調查對象占總比的50.48%,有時看(每周2-3天)電視法制節目(包括網上電視)的調查對象占總比的22.26%,經常看(每周4-5天)電視法制節目(包括網上電視)的調查對象占總比的10.94%,幾乎每天看電視法制節目(包括網上電視)的調查對象占總比的5.37%。
調查對象收看電視法制節目的頻率與收看電視節目的頻率相比有較大出入,從中能看出電視法制節目存在的不足和發展的潛力。第一,電視法制節目挖掘觀眾潛力較大。不看電視法制節目(包括網上電視)的調查對象占總比的10.94%;不看電視節目(包括網上電視)的調查對象占總比的3.45%。也就是說,7.49%的調查對象收看電視節目,但是不看電視法制節目。如何激發出電視受眾對法制信息的需求,吸引潛在的觀眾,是電視法制節目值得探索的方向。第二,對于大部分的調查對象來說,電視法制節目并不具有用戶粘性,是可有可無的,收看行為具有隨機性。偶爾看(每周1天以下)電視法制節目(包括網上電視)的調查對象占總比的50.48%。幾乎每天收看電視節目的調查對象占總比15.93%,而幾乎每天收看電視法制節目的調查對象僅占總比的5.37%。電視法制節目必須在提高對受眾的吸引力,節目內容的實用性等方面下工夫。
調查對象對電視法制節目類型的偏好
按照目前電視法制節目的主要類型,調查問卷將調查對象可以選擇的節目類型偏好設置為九大類:法制專題類、法制新聞類、法律維權類、庭審紀實類、法律調解類、法制情景劇、法律評論類、法律講座類以及其他法制節目。雖然這幾大分類有所交叉,但是基于目前市場上法制節目現存的主要類型,從便于調查對象理解和選擇的角度出發,暫且做出以上分類。
調查結果顯示,選擇法制專題類的占比39.16%,選擇法制新聞類的占比51.06%,選擇法律維權類的占比32.82%,選擇庭審紀實類的占比21.5%,選擇法律調解類的占比15.74%,選擇法制情景劇的占比29.94%,選擇法律評論類的占比18.81%,選擇法律講座類的占比13.05%,選擇其他法制節目的占比0.77%。這說明調查對象對于獲取法制資訊和觀點評論具有較濃的興趣。而對于法制專題節目這類市場上占主流的節目類型,受眾保持著較為認可的態度。此外,調查對象對于法律維權類節目、法制情景劇、庭審紀實類節目也具有一定的偏好。
對電視法制節目的總體評價
在受眾對電視法制節目的總體評價的調查中,選擇“很滿意”的調查對象為45人,占總比的8.64%;選擇“滿意”的調查對象為203人,占總比的38.96%;選擇“一般”的調查對象為251人,占總比的48.18%;選擇“不滿意”的調查對象為14人,占總比的2.69%;選擇“很不滿意”的調查對象為8人,占總比的1.54%。
可見,48%的調查對象對于電視法制節目的評價持中立態度,48%的調查對象對于電視法制節目的評價持肯定態度,只有4%的調查對象對之持否定態度。電視法制節目雖然受到大量觀眾的歡迎,但是其仍需要總結經驗,努力創新做得更好。如此才能將那些對電視法制節目喜好程度一般的觀眾轉化為固定的收視人群,從而擴大電視法制節目的傳播效果。
對電視法制節目的評價
在本次問卷調查中,調查對象就對電視法制節目表現進行了評價。為了方便調查對象做出評判,問卷設定了六大方面供調查對象進行評分:報道迅速及時,注重時效性;內容真實準確;報道和評論客觀公正;表現形式通俗易懂;具有電視藝術的美感,視聽語言令人賞心悅目;法律信息含量高,注重法律專業性。調查對象從1分至5分對電視法制節目的表現進行評分,認為其在某方面表現越好則評分越高。綜合所有選項的評分,在滿分為5分的情況下,調查對象對于電視法制節目表現的總平均分達到3.48的高分??傮w而言,調查對象對電視法制節目的總體表現較為滿意。
在對電視法制節目各方面表現進行評價的問卷調查中,得分最低的方面為是否“具有電視藝術的美感,視聽語言令人賞心悅目”:其中37人認為“做得很不好”,占總比的7.1%;其中77人認為“做得不好”,占總比的14.78%;其中184人認為“做得一般”,占總比的35.32%;其中141人認為“做得好”,占總比的27.06%;其中82人認為“做得很好”,占總比的15.74%。這說明單從電視視聽語言的運用水平來說,電視法制節目的制作較弱,有待加強。
此外,在“表現形式通俗易懂”,“內容真實準確”,“報道和評論客觀公正”等方面調查對象均給予了較高評價。這說明法制節目在新聞真實方面做的不錯,在受眾心目中具有一定的媒體權威。而在“法律信息含量高,注重法律專業性”“報道迅速及時,注重時效性”方面的表現,調查對象給予的評分偏低。這也將成為電視法制節目下一步發展,亟需解決的瓶頸。
對電視法制節目的改進建議
在了解調查對象對電視法制節目的改進建議時,接受問卷調查的521人可以在“增加法制新聞資訊”,“節目形態盡可能多樣化”,“增加生活服務信息”,“提高主持人水平”,“提高節目的法律專業性”,“改進節目的表現手法”,“擴寬節目的傳播渠道(網絡、移動終端等)”以及其他建議中進行多項選擇。
在對電視法制節目的改進建議進行選擇的問卷調查中,接受問卷調查的521位對象中,有256人次選擇“增加法制新聞資訊”,占比49.14%;有267人次選擇“節目形態盡可能多樣化”,占比51.25%;有219人次選擇“增加生活服務信息”,占比42.03%;有114人次選擇“提高主持人水平”,占比21.88%;有255人次選擇“提高節目的法律專業性”,占比48.94%;有195人次選擇“改進節目的表現手法”,占比37.43%;有192人次選擇“拓寬節目的傳播渠道(網絡、移動終端等)”,占比36.85%;有13人次提供了其他建議,占比2.5%。從改進建議中,能夠反映出調查對象對電視法制節目某些方面的不滿或者希望其做出改進的需求。這也為電視法制節目的內容創新,提供了可資借鑒的依據。
小結
通過對問卷調查的綜合分析,可知中國的電視法制節目存在諸多問題。首先,中國電視法制節目的專業水平較低,這里的專業水平應該從電視業務和法律專業兩方面進行分析。一方面,從電視業務來說,法制節目呈現出內容同質化、低俗化、低質化的傾向,鑒于傳媒生態對電視法制節目發展的影響,當下處于節目同質化惡性競爭之中的法制節目,必須要有所作為,力求突破。另一方面,從法律專業角度來說,法制節目過于突出道德化,而法律專業化水平低。其次,形態相對固化,以電視專題的形式呈現為主,而缺少節目形態上的創新與開發。電視法制節目呈現故事化。所有的法制節目都以故事為節目的核心,重點在于通過懸念設置引人入勝,博取高收視率。大多數法制專題節目都是案件報道,尤其以故事化的講述為主,節目中的犯罪經過回顧往往占到節目總時長的一半以上,這些內容只是為了故事的完整性、刺激性而服務的,卻缺乏時效性。缺少法律評論類節目,輿論引導能力不強。法制節目形態缺乏創新,包含的法律知識點較少。第三,受眾結構集中化。電視法制節目的受眾集中在中老年、女性、受教育程度為大學以下的人群。隨著法制節目內容的專業水平停滯不前,法制節目與青少年人群、高知識水平人群則漸行漸遠,受眾結構集中化的問題將會更加深刻。第四,傳播渠道單一化。電視法制節目的受眾黏性并不算高,每周能夠收看電視法制節目超過2天以上的人數占比為38.58%,而每周收看電視法制節目在1天或者根本不看的人數占比為61.42%。
法律調查問題范文3
一、嚴格要求,扎實工作。
社會事務科承擔了社區管理、低保及低保邊緣戶、廉租住房救助、居家養老、雙擁、殘聯、社區教育等多項職能,是直接為居民服務的科室。我們在具體工作中,始終做到堅持“以人為本、求真務實、扎實有序”的工作思路;堅持各項工作想在前、干在前,以身作則;堅持調動科室人員工作的積極性,集思廣益。2014年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
民政工作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現管理和服務信息化,資金發放社會化,做好動態管理下的“應保盡保”。自6月2日開始的市“陽光低保”專項行動中,社會事務科工作人員會同社區低保工作人員兩人一組開始對所有低保家庭進行入戶復核,調查問話、照相、填表,通過一個多月的努力工作,中大轄區內216戶低保家庭全部入戶完成復核工作,通過本次復核有12戶家庭退出低?;蜣D往現居住地,有8戶困難家庭新納入低保。
1-11月份新增低保18戶42人,退出低保37戶77人,目前,現有低保202戶385人,上半年共發放低保金99.69萬元,月人均補差309.61元,發放分類施保金3.9萬元;低保戶電價補貼5.2萬元;低保家庭學生補貼2.9萬元;高齡老人補貼1.9萬元;失能老人補貼3400元。
(二)社會救助:以陽光民生救助服務中心為工作載體,臨時救濟、專項救助相配套,努力推進扶貧幫困社會化,不斷拓寬社會救助的覆蓋面。2014年春節期間走訪慰問救助困難戶540戶,發放救助金額30.88萬元,發放救助物品211份,40934元;其中發放低保戶春節補貼523份10.55萬元;發放“雪中送炭”補助41戶2.48萬元;穆斯林春節補貼2800元;完成低保邊緣戶家庭材料申請36份,發放生活補助金20100元,完成轄區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老年人調查上報材料6份;為35名轄區大重病困難群眾辦理了醫療救助和臨時救助金,共計發放救助金16萬元。
(三)擁軍優屬:辦事處現有傷殘軍人17人,參戰退伍人員5人,困難企業安置1人,新兵入伍6人,我們認真落實優撫安置政策,積極配合區有關部門做好退伍返鄉人員的安置和現役軍人優待金發放等工作。對各類優撫對象做到了解他們生活、住房、醫療等方面情況,實行動態管理、動態跟蹤,切實為優撫對象解決“三難”問題。全年走訪慰問優撫對象110戶,發放春聯、慰問信、紀念品110份;發放義務兵家庭優待金7.95萬元,換發烈士證一份,開具退伍義務兵介紹信7份。
(四)社區建設:
1、第九屆社區居委會換屆選舉已經結束,辦事處現有5個社區,26名居委會成員,平均年齡37歲,黨員17名,大學以上學歷14人,女性22人,社工師5人。
2、全面認真的梳理中大地區居民群眾的各項民生需求,結合中大地區的實際情況實施民生工程,重點工作放在開放式小區的各項為民服務項目,做好保障困難群眾的居家物業化管理服務和各類民生工作,做到路平、燈亮、人心安。裕北社區為了進一步貼近群眾服務居民,把辦公室搬到了廉租房小區,和派出所、物業管理一起積極營造“溫馨友愛,和諧向上”的社區文化,讓廉租住戶共享社會發展成果,建起了閱覽室、多功能活動室;成立社區藝術團、秧歌隊,社區警務室、法律調解室、維權維穩服務站以及社區居民黨支部等機構的設立,為住戶們提供了專業的法律援助,開展糾紛排查和矛盾調解,配合搞好社區自治,共同將廉租房小區打造成幸福、溫暖的家。
本年度上報本轄區民生服務項目13個,現已經完成11項,正在進行2項;總投資540萬元,其中辦事處自籌資金投入147萬元,上半年開放式老舊小區整治投資,126.72萬元,其中粉刷樓道33棟,整修小區主次道路16條,8700平方米。申報市社區治理創新成果評選項目兩個,申報市“泉學E站”1處。
(五)、居家養老工作
轄區內現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站一個,服務點3個,正在建設居家養老服務中心一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站一個。提供醫療上門巡診服務,社區老飯桌免費午餐送餐服務,家政上門服務三種服務方式,服務轄區老年群眾。依托社區醫療服務中心,開展居家養老醫療上門服務44戶,與市一鍵通服務中心合作開展老年人免費送餐服務48戶,開展家政上門服務14戶。轄區內接受服務的老年人106人,其中孤老6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70歲以上困難老人7人,80歲以上空巢老人93人,現在正在準備資料,準備發放老年人免費手機30部
(六)、廉租住房:辦理低收入認定320戶,主要服務人群是八里橋新居的廉租房住戶,八里橋新居是市住戶最多的集中建設的廉租房小區,現有住戶480戶,來自市五區,全部是低保戶、殘疾人家庭、空巢老年人家庭等社會弱勢群體,低收入認定十分集中,家庭情況復雜,負責辦理低收入認定工作的高俊強同志提前介入材料審核工作,深入到廉租房小區,和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共同審核校驗住戶材料。科學安排審核時間,耐心解釋各項政策,及時反饋上級部門的審核要求,得到了服務人群的理解和支持。
二、殘疾人工作中大殘聯
目前工作有持證殘疾人315人,于春節期間為63個貧困殘疾人家庭發放了節日救助現金18900元,聯合各社區居委會為其他部分殘疾人提供了過節物資和慰問品。新辦、補辦殘疾證10人。在審證期間共審核殘疾證220人。
殘疾人康復工作:為本轄區的9名殘疾人建立了康復訓練檔案;肢體殘疾人輔助器具進萬家輔助需求調查工作進行摸底,為2名具有康復需求的肢體殘疾人評估適配了基本輔助器具6件。為3名重度肢體殘疾人評估個性化適配輔助器具10件,為4名聽力殘疾人評估適配申請了助聽器。共有11名貧困精神病患者享受市貧困精神病免費服藥的救助項目;1名貧困精神病患者申請了免費住院。為轄區的4名貧困腦癱、智力殘疾兒童申請了免費康復救助項目。為迎接全國白內障無障礙社區的檢查,準備了檔案等材料。6月份,
就業工作:今年辦事處轄區內共有11名有勞動能力的持證殘疾人就業或再就業,殘疾人培訓11人,為38名符合條件的低保重度殘疾人發放了重殘生活補貼22500元。
三、文化體育工作
文化方面
1、第九屆“新城之光”大型元宵燈會和第“之夏”消夏晚會成功舉辦。
2、積極創建省級社會文化先進區。參演第二屆社區文藝匯演取得圓滿成功。組織社區居民參加創建美好家園攝影展?;始荫R戲嘉年華愛心活動組織社區特困群眾免費觀看。
體育方面
1、完成了健身場地設施的統計。完成了第六次全國體育場地普查。
2、完成了2014年國民體質監測。
法律調查問題范文4
關鍵詞:供熱經濟政策
北方一些城市實行停止福利供暖,由個人直接繳納采暖費的供暖體制改革后,怎樣交供暖費成了百姓議論的熱門話題。
供暖作為一項公共服務性社會公益事業,是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需求,近年來,相當一部分熱力用戶嚴重拖欠采緩費,已經成為北方地區冬季供暖的主要問題。隨著城市供熱逐步實行社會化生產和商品化供應,規范供熱和用熱的法規尚未出臺。使得城市供暖愈發凸顯出其與時代的錯位。首先調整供暖關系的《北京市住宅鍋爐供暖管理規定》產生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當時城市住房改革尚未全面展開,房屋多以公房為主。根據相關規定,供暖費原則上由單位負擔,除非采暖人沒有單位。當時現如今住房已完全私有化,但供暖方面卻沒有出臺新的規范;此外如何在政府的計劃指導下將服務性社會公益的“供熱”作為商品進行生產、流通和消費,如何制定合理的熱價,并按熱計量收費等等問題。另外,由于供暖合同自身具有的特殊性,使得其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也并不協調。具體說來,當前供暖合同糾紛案件呈現出如下特點:
一、造成拖欠供暖費原因多種
一種是用戶所在單位與供暖方簽訂協議由其交納供暖費用,單位效益欠佳導致供暖費累計拖欠;此外,有些單位職工購買了單位房屋的產權,但是未及時通知供暖單位變更供暖合同,造成用暖職工不知交納,所在單位誤以為職工已經交納,而供暖單位等待用暖單位交納的脫環現象;第三種情況是,一些職工離開原單位,但未及時變更供暖合同,形成了上述脫環現象,造成供暖費多年拖欠。
(二)供暖合同糾紛舉證難,對于供暖質量和標準問題,特別是供暖期間以后,用暖人舉證較為困難;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在民事訴訟中,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甚至敗訴的后果。
(三)按照政府對公益事業的要求,供熱企業不能像其它商品生產者享有隨意提價或停止銷售的自由。使得改建供熱系統投資的費用承擔問題與政府供暖價格計劃控制成為難題。特別是建國幾十年來蓋的樓房,在設計供熱系統時根本就沒有考慮節能和計量問題,供熱系統本身存在著不具備熱計量、環保和熱調控能力的固有缺陷。此外,不論新建還是老系統改造,均需要加裝必要的設備,同時對供熱系統的水質也要有更高的要求。因此投資需要增加,導致供熱成本增加,但按照政府對公益事業的要求,供熱企業又不能像其它商品生產者享有隨意提價或停止銷售的自由;其次是供熱收費機制不健全,處罰不繳費者無相關法律可依。熱既然是商品,它的價值就應通過價格來體現。集中供熱對同一地界內的千家萬戶具有相對的壟斷性,它不能像一般商品在市場上流通和交易。所以“熱”又是一種特殊商品。據此,在制定供熱價格時一方面要全面測算供熱的經濟性,另一方面又要充分考慮供熱的政策性,否則,不僅計量供熱推廣不了,還會釀成社會的不安定。
(四)供暖欠費糾紛大幅上升
以近三年宣武區法院為例,2002年收案167件,2003年收案212件,而2004年收案猛增達1506件。從受理此類案件的絕對數量上來看,每年均以400%的速度增長,是民事案件中增長最為顯著的一類案件。從該類案件占該院民事案件的比重上看,由2001年的0%增長到2004年的近10%。由此可見,供暖糾紛大量出現,已經成為今后的一種必然趨勢。
(五)訴訟主體的特點
從2002年受理的167起案件中來看,原告多為供暖中心和一些物業管理公司。到2004年,原告主體呈現出多樣化的趨勢,供暖單位逐漸成為原告的主要形式。而以接受供暖服務對象為原告的案件卻及其少見。
(六)被告主體呈多元化趨勢
從1961年《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關于冬季暖氣收費的暫行規定》至今,北京市依然延續著由單位承擔的原則。從而也導致了供暖方只與職工所在單位簽訂供暖協議,這樣,以單位為被告的案件占到主要地位。尤以國有企事業單位為主。隨著城市住房改革的不斷推進,加之個人支付取暖費的商品房增多等原因,一批勞動者享受的福利供暖待遇正發生變化,以個人為被告的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趨勢。而在這些以個人為被告的案件中,被告多為下崗工人、失業人員等社會低收入人群。
二、案件呈現出以上特點的原因
(一)傳統的供暖協議與《合同法》的不相適應性
我國供暖體制是在計劃經濟時代作為一項福利事業建立起來的,當時供暖費用全部由政府負擔。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供暖體制也發生了一系列變化。根據1994年出臺的《北京市住宅鍋爐供暖管理規定》,政府對供暖開支不再統包統管,而轉向由采暖用戶所在單位負擔,對于沒有工作單位的,由采暖用戶個人負擔。但在《合同法》頒布實施以后,供暖體制很難適應《合同法》發展的要求,逐漸凸現出與法律規范諸不相適應的地方。具體表現為以下幾方面:1、供暖協議簽訂的不自由性
目前的供暖協議簽訂的現狀是,為個人采暖用戶付費的單位并非出于自愿與供暖單位簽訂供暖協議,而是迫于市政府的強制性規定。2、供暖協議履行的制約性,《北京市住宅鍋爐供暖管理規定》中規定,采暖用戶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供暖費的,房地產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交納,情節嚴重、拒不交納的,經房地產管理機關批準,供暖單位可以停止供暖。由此可以看出,供暖單位行使權利受著行政規章的制約。即使采暖用戶具有“情節嚴重,拒不交納”法定停止供暖情節的,卻還要受到房地產管理機關的批準。從目前的社會大環境來看,考慮到地方政府的穩定因素,房地產管理機關很難批準供暖單位停止供暖。所以,針對采暖戶拖欠采暖費的情況,供暖單位只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這顯然與立法本意不相適應。3、供暖協議權利義務的不對等性。供熱在技術上系整體供熱,在采暖方欠費時,供暖方卻不能停止供熱,以保證整體供暖。
(二)作為用熱單位一方的行為
1、用熱單位無力支付供暖費引發的糾紛
一些用熱企業經營不景氣,效益不好,本來對職工的基本工資都難以發放,更不用說對職工供暖費的支付了。而傳統的由職工所在單位代繳的機制當面臨單位無力支付時,就顯現出諸多弊端,使得糾紛擴大化。
2、用熱方未及時變更供暖協議引發的糾紛
主要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隨著公有住房制度的改革,部分用熱單位對供暖費用的承擔方式也隨之進行了改革。用熱單位與職工約定,職工承擔一部分供暖費用,或是將供暖費用直接發放給職工個人,由個人直接繳納供暖費,單位不再負擔該項費用。但是用熱單位卻未曾對原供熱協議中供暖費的承擔條款作出相應變更,使得自己仍然是供熱協議的一方相對人,仍應對供暖費承擔付款義務。另一種情況是,在職工調離單位,或者被辭職后,為其支付供暖費用的單位沒有及時與職工就供暖合同中供暖費用的支付方式等條款進行變更或解除,而當供暖單位收取供暖費用時,職工原單位卻難咎其則,以致于雙方對供暖費的承擔產生糾紛。
(三)作為供熱單位一方的行為
1、供暖質量不合格導致的糾紛
如住戶室內溫度不達標,不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溫度標準、時間標準。但由于采暖戶其沒有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或沒有在瑕疵發生時采取有效的手段解決,以致在訴訟中不能舉出任何證據,從而無法獲得法庭認定。
2、用熱單位的法律意識增強
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越來越多的社會關系被納入到法律調整的范圍中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制意識也在不斷增強。供暖單位也不例外。另一方面,近幾年由于能源價格持續上漲,給供暖單位的經營也帶來沉重的負擔。雖然物價局核定的供暖費在逐步增長,但采暖戶拒不交納采暖費的情況還是大量存在,使得供暖單位舉步維艱,從而也就使得以訴訟方式討要供暖費的案件大量涌現。
三、當前審理供暖糾紛案件遇到的問題及對策
(一)采暖戶要積極舉證。由于熱具有傳導性,因此在溫度問題上應注意做好取證工作,比如請公證處鑒定溫度、低溫保持的時間,調查問題的原因等。做好證據保全,才能使問題得到合理和有效解決。
(二)供暖費用的承擔主體應如何確定是法院在解決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中應當首先明確的問題。根據《北京市住宅鍋爐供暖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供暖費原則上由單位負擔,除非采暖人沒有單位。但在今天住房私有化的形式下,并沒有新的規范調整個人私有房屋的供暖費用承擔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可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追索供熱費案件的若干意見》之規定,即以合同主體為標準,一采暖個人所在單位或無單位個人本人為補充的確定被告原則。而在審判實踐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沒有簽訂供暖合同的,雖然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雙方沒有簽訂合同,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合同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也成立。但因為長時間政府政策規定由單位代職工繳納供暖費,使得一些供暖單位先告職工個人,這些職工以采暖費應由單位負擔為由提出抗辯,故而被告主體不適格,供暖單位只能先撤訴,然后再告單位。此外,雖然北京市高院在被告主體確定問題上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由于政府規章同時存在規定的情況下,這就使得供暖方在選擇訴訟主體時有了多重選擇,結果出現錯誤。從最近幾年的案件審理情況來看,撤訴案件占有相當大的比例。針對以上情況,筆者認為,應逐漸統一相關法律規定,完善有關訴訟主體方面的法律規定,以免對當事人造成誤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出現。
(三)關于供暖合同權利義務的對等性問題
供熱在技術上系整體供熱,在采暖方欠費時,供暖方難以行使一般民事合同主體的不安抗辯權,不能停止供熱,以保證整體供暖。由此供暖合同具有與其他民事合同不同的公共服務性、行政強制性、強制履行性的特點。正是由于供暖單位具有以上的特殊性,所以當采暖方拒絕付全部款項時,法院應不予支持。因此,筆者認為,在現有供暖體制和政策法規沒有發生變化的情況下,供暖單位應當采取積極形式與采暖方簽訂供熱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尤其是明確采暖一方應當全額支付供暖費用,避免出現糾紛時無任何法律依據。另外在立法上,應進一步完善有關供用熱力合同的規定,針對其自身的特殊性,對合同中有關權利義務條款的內容作出更為具體、明確、切實可行的法律規定,以便使對供暖糾紛的處理完全納入法制化的軌道上來。
1、供暖合同條款內容的變更
供暖系公益事業,供用熱力合同通常執行政府定價。但在許多供暖協議中,卻沒有出現供暖的價格標準,而是應當按照當時的實際價格執行。但是隨著物價指數、供暖方式的改變,一成不變的價格標準顯然不能支持供暖單位的正常運營。當政府定價上調時,供暖方往往不及時通知采暖方價格變更,由此采暖方拒絕履行上調部分的差價。因此,筆者建議對供暖價格進行調整后,供暖單位應當及時通知采暖方,并積極與采暖方就新價格的約定在原合同中作出相應變更。
2、供暖合同的終止
在大多數供暖協議中,都是由供暖單位直接與職工所在單位簽訂供暖協議。但實際采暖人由于離崗、企業分流等原因于其所在單位脫離關系,但其單位未能及時通知供暖單位終止供暖合同導致原實際采暖人名下的供暖費拖欠數年。這種情況下,一方面供暖協議尚未終止,另一方面支付采暖費的當事人并非實際采暖人。所以當發生訴訟時雙方都會各執一詞。供暖方認為供暖協議尚未終止,原采暖人所在單位就應當支付供暖費用;采暖人所在單位則認為,供暖對象并非本單位職工,故不應履行付費義務。針對上述情況,在傳統供熱體制尚未改革前,用熱單位應增強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意識和工作責任心,在單位人員的工作情況發生變更后,及時修改供暖合同中有關條款,及時與已經離崗的人員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