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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問題范文1
擴大監管范圍,減少監管豁免,強調全員監管為降低監管豁免對金融危機的深度和規模的影響,各國金融監管機構已就加強金融監管、擴大金融監管范圍達成了共識。美國政府認為,所有可能給金融系統帶來嚴重風險的金融機構都必須受到嚴格監管。因此,應將監管范圍擴大到所有可能對金融穩定造成威脅的企業,除銀行控股公司外,基金公司、保險公司等也將被納入美聯儲的監管范圍。而歐盟則認為,混業經營的銀行體系脫離實體經濟發展需要的自我膨脹,應對此次金融危機承擔主要責任,必須強化對所有金融機構的監管。
改革國際金融監管機構,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成為共識從國際金融監管機構的改革來看,在2009年4月舉行的G20倫敦峰會上,與會成員國達成一致意見,同意將金融穩定論壇擴展為金融穩定委員會,并賦予后者更強的制度基礎以及促進金融穩定的更寬泛職能。同時國際國幣基金組織也進行了一系列改革,一個以G20為重要平臺,以金融穩定委員會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為主要支柱,以國際證監會組織、巴塞爾委員會、八國集團等為主要輔助的國際監管合作體系正在逐步形成。而在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方面,危機爆發以來,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的呼聲高漲。歐盟和美國的改革方案都將金融監管國際合作作為一個重要議題加以強調,加強國際金融監管的密切協作成為各國的共識。
當前中國金融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隨著中國經濟融入全球化程度的加深,中國的金融監管也慢慢和國際接軌。在此輪國際金融危機中,中國經濟受到的主要沖擊在于外需下滑帶來的出口需求下降,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受到的沖擊相對較小。但是這并不能說明我們的金融監管沒有問題,相反,為了履行中國加入WTO時的承諾,中國金融市場也需要逐步對外開放。在這種背景下,審視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顯得尤為重要。當前中國金融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一下幾個方面。
(一)宏觀金融監管框架不完善雖然我國金融監管的基本架構已經形成,但面對日新月異的金融環境,特別是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各國調整自己的金融監管體系,何其相比,當前我國的金融監管框架顯得不夠完善。首先是宏觀金融監管執行者的定位問題。央行的目標定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的規定是:央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但對于銀行、證券和保險的監督又分別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承擔,這種目標與手段不平衡的現象不利于宏觀監管目標的實現。其次是宏觀金融監管在跨行業維度上的問題。這主要在于一些大型金融機構大規模開展混業經營,同時又有很多金融機構經營業務同質化,金融監管體系的變革跟不上金融市場的變化,導致容易產生系統性風險。三是宏觀金融監管在跨時間維度上的問題。主要是我國對金融機構的流動性資本要求缺乏動態性監管和逆周期性監管。
(二)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我國與金融監管有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保險法》、《證券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及一些與金融監管有關的部門規章制度。我國沒有專門的金融監管法,如果將這些零散分布的作為金融監管依據的法律法規統稱為我國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話,這個體系也具有巨大的缺陷。首先是法律法規覆蓋面不夠廣泛,如私募基金和產業基金,就沒有有關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范。其次一些法律法規條文過于籠統,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操作起來難度較大。另外,金融立法滯后,金融立法沒有能夠很好地結合金融市場的發展,立法缺乏前瞻性??傊?我國有關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還有待完善。
(三)金融監管標準與國際金融監管標準差距較大,協調性不夠在當前世界經濟一體化加速,各國經濟聯系日益緊密的情況下,金融的國際化趨勢尤其明顯。金融的國際化要求金融監管的國際化。為使金融監管更具公平性,讓監管者和被監管者具有同樣的約束,以巴塞爾委員會為代表的一些權威國際組織公布了一系列金融監管的指導性文件,這些指導性文件都是被大多數國家所接受的。但是,我國由于金融業發展起步較晚,計劃經濟體制遺留的問題也較多,使得我國現在的監管機構對一些發達國家監管部門所不能容忍的問題放寬了監管標準。隨著我國加入WTO時承諾的金融市場逐步開放時間的臨近,提高我國金融監管的標準,爭取早日和國際金融監管標準接軌,增強國際監管的協調性勢在必行。
提升中國金融監管水平的對策建議
隨著國際金融危機進入后危機時代,世界各國針對在這次危機中發現的一系列問題,提出了各自的應對辦法,形成了一系列關于金融監管的最新成果。針對我國當前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加以解決。
(一)完善宏觀金融監管框架體系危機后各國進行的金融監管改革的核心思想均是加強宏觀監管的審慎性,以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同時,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也是我國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目標,因此完善宏觀金融監管框架對我國具有重要意義。首先,重新明確央行在金融監管中的定位,擴大央行權限,以監控系統性風險。盡管央行已經依法具有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但到目前為止,我國仍缺少一個監測并防范宏觀金融系統性風險的專門機構??梢越梃b美國擴大美聯儲權限的做法,擴大央行權限,賦予央行識別、監控、預警整個金融體系風險的職能。其次,強化逆周期金融監管和動態性金融監管。2010年1月13日,銀監會公布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指引》,這是強化逆周期金融監管的一個很好的嘗試。而為了強化動態性金融監管,我國可逐步全面采取動態撥備的制度。
金融監管問題范文2
【關鍵詞】金融監管法制體系 對策研究
隨著金融全球化的深入,金融監管也愈來愈具有法律意義。金融監管就是金融管理和金融監督的合稱,也就是說金融監管主體為了實現金融業合法、穩健運行的目標,而利用一系列手段和措施對被監管主體所采取的干預和調控的法律活動。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本質上是國家對金融活動的監督和管理的法律規范,其內容主要是明確監管主體的職能和活動方式,規范其行為屬性,實施體罰和程序法的結合,但同時也存在一系列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我國金融監管法制的現狀
(一)我國金融監管法制問題的構建上存在諸多的不協調或不合理之處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法是調整金融監管主體在監管金融業運行過程中形成的有關金融監管的法律制度,它包括銀行業監管法、證券業監管法和保險業監管法等,但是我國目前尚無統一的法律制度,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散見于《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法律及其他行政法規和規章中。但是總的來說金融監管法具有以下特點:第一,金融監管法是強行法。從金融監管法的內容看基本屬于強制性規范,而沒有任意性規范或授權性規范;在金融監管活動中,金融監管主體與被監管主體之間的地位不平等,具體表現為監管主體代表國家行駛國家權力,對被監管主體實行強制監管,被監管主體必須服從。第二,金融監管是行為法。金融監管法本質上是國家對金融活動監督和管理的規范,其內容主要是明確監管主體的職能和活動方式。規范其行為,具有行為屬性。
(二)我國金融監管法的內容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結合
金融監管應貫穿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市場經營到市場退出的全部業務活動,但我國目前金融監管法的內容主要是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結合。簡單來講,實體法規定了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而程序法規定了權力行使及義務履行的程序。在金融監管法的內容中,明確金融監管的主體以及金融監管的目標。確定金融監管機構的地位與職責,規范金融監管的方式和手段,規定金融違法行為的懲處性措施等,這些規定都體現了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結合。
(三)我國監管機制在與國際接軌時對外資銀行準入與監管存在的不足
首先,這些文件在監管內容和方法上過于原則化,未對很多機制做明確要求而導致操作起來不便。其次,在監管領域上,我國側重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而疏忽對境外的金融機構的監管。例如我國《境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對海外金融機構的業務經營監管,只要求每半年報送一次報表而無其他要求。再次,我國銀行監管法制還面臨許多國際條例和慣例的沖擊,如在對市場準入、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透明度等原則的接受上還存在一定的困難。所以目前的法制要為外資銀行的市場進入提供完善的許可和國民待遇的監管,尚要對監管法制和有關政策進行修訂。
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法制體系的思路
(一)轉變監管理念
調整監管目標為應對金融危機,國有商業銀行將按照市場原則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可能通過金融企業上市,來逐步完成股份制改造,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現代商業銀行。商業銀行不再姓“國”,最多只能是國家控股,不再享有中央銀行給子的“特別待遇”。人民銀行必須為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國有商業銀行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還要實現外資銀行和國內銀行同等國民待遇。體現在監管目標上,人民銀行金融監管不再側重金融風險的化解,而是根據監管原則和各家金融機構經營狀況,對其適時作出停業整頓或退出金融市場的決定,從而確保存款人利益不受傷害。
(二)完善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制度
金融監管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明確規定金融監管機關的法律法規,其法律地位、職責與職權、監管措施和監管程序。金融監管法作為金融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實施有利于確保金融監管行為適時、適度、規范進行,防止監管過度和不足等失靈現象,保護金融市場秩序和金融運行效率,實現金融監管的理念和目標。這樣,就要求我國加強對金融監管方面的立法規定,在原有的散見于《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反洗錢法》、《證券法》、《保險法》等法律法規中加大有關監管的力度,合理選擇和正確運用這些法律法規,有效的實施金融監管,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制度。
(三)規范金融市場行為,營造良好的金融市場秩序
金融法的直接功能就是規范金融行為。將金融社會關系規范成金融權利和義務權利的關系。金融交易雖然是一種合同行為,但用民法的一般規定對金融關系進行規制顯然是不夠的。金融行為的客體是虛擬資本,虛擬資本風險遠大于實物資本,并且金融業內部分工極為精細和復雜,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經營的金融產品差別很大,因此,關于金融業的法律規范必須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和技術性,采用特別法的形式。
(四)保持貨幣幣值穩定,促進經濟的發展
金融關系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關系,因而貨幣幣值的穩定對金融關系的穩定起至關重要的作用,只有在貨幣穩定的前提下,經濟增長才是有效的。因為貨幣政策目標是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并以此促進經濟增長。
金融監管問題范文3
摘要:在市場機制的條件下,金融創新不僅可以促進金融自由化,而且也能促進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發展。在金融創新浪潮的推動下,各國出現了一場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創新的浪潮。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創新表現為金融監管法律理念的創新、主體創新、監管模式創新以及金融監管運行方式的創新。而金融監管法律價值目標的重新定位、機構的創建、審慎監管立法的完善以及監管執行的國內國際的協調與合作,初步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新型審慎金融監管模式,同時也使我們能更加有效地應對和促進了持續不斷的金融創新。
關鍵詞:國際金融監管;挑戰;機遇;金融監管完善
一、國際金融監管的含義
金融監管就是金融當局或者管理機構對整個金融業的監督與管理,廣義的金融監管,是指中央銀行或者其他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授權,對整個金融業(包括金融機構及其在金融市場上的所有業務活動)實施的監督管理,以及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與稽核、同業自律性組織的監管、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管等的總和。
二、監管國際金融創新法律機制存在的問題
各國的金融自由化都表現為金融立法改革,但是從本質上說,金融改革是不全面的,充其量是以法律的形式確認已經變化了的事實而己,缺乏總體籌劃。結果,源于金融創新的各國金融立法改革引起了更為嚴重而廣泛的金融危機。
(一)國際金融創新監管法律的空缺――國際社會缺乏統一監管合作的法律機制
金融創新創造了大量流動性強的金融工具,很多巨額資金的流動并不經過銀行,而是通過資本市場的渠道。這些流動額既缺乏信息,也缺乏法律監督。金融創新加快了國際資本流動,容易觸發金融危機。隨著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和金融創新,資本流動己經成為國際金融形勢動蕩不寧的主要因素,因為它對國際收支和匯率經常產生嚴重影響。金融資本的全球一體化,推動了金融創新的迅速發展,但同時也使得每一次的金融創新失敗波及到其他國家,甚至引發全球的金融危機。加強國內各市場之間、各國之間的金融監管的協調與合作,具有重要的意義。然而,在全球金融危機之前,各國對跨國合作共同監管金融創新的重要性缺乏認識,因此沒有形成全球對金融創新的合作監管法律機制,更談不上建立全球統一的監管體制。[1]
(二)國際金融監管法律制度跟不上金融創新的發展
國際金融創新劃分若干類別,但幾乎每一份交易合約都是不相同的,由于其隨即性強、組合能力強、新的創新層出不窮、花樣不斷翻新,現有的法規很難對它們進行嚴格而清晰的界定,監管措施和法律條文難以跟上這么快的變化,因而很難做到統一監管。法律具有穩定性,從另一種角度闡釋即具有滯后性,法律從醞釀制定到頒布再到一經制定非經法定程序不能任意修改,本身就有一個周期,這決定了法律一般落后于金融創新過程。因此盡管為了順應或推動金融全球化的需要,絕大多數國家都進行了不同程度的金融改革,制定了放松金融管制、增強金融機構競爭力的大量的新規范性文件,但由于金融創新和金融衍生產品層出不窮,金融投機行為和金融犯罪行為變得更加隱蔽,反金融監管的手段也日益增多,使得現有的不斷更新的金融監管立法仍然在調整范圍、監管手段等方面遠遠不能滿足既鼓勵金融創新又有效監管、既開放金融市場又保障金融安全等對立統一的多種需要。
(三)國際金融創新國際化速度加快
金融創新涉及面廣、影響力強,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國際化的,真正要對其實施監管,須有一個強有力高度統一的國際金融組織,須有各國貨幣當局的精誠合作。而 90 年代以來發生的種種情況卻表明,各國金融當局對跨國投資和資本流動的法律管轄及國際協調,在對金融創新的宣傳教育及對參與高風險投資的金融機構的指引和監管方面,都存在著嚴重的缺陷和疏漏。金融創新大大便利了國際間資金和資本的流動,但是,也由此帶來了潛在的風險和危機。所有這些風險都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各國(地區)和國際社會對于國際金融創新法律監管面臨的困難都已有認識,并著手采取相關措施來完善法律監管。
三、完善監管金融創新法律機制的思考
國際金融危機的重要教訓就是在金融創新過程中如何完善監管。國際金融監管體制必須與其經濟金融的發展階段相適應,必須做到風險的全覆蓋,在整個金融產品、服務的生產和創新鏈條上,不能有絲毫的空白和真空??梢灶A見,在以金融自由化為核心的金融監管理論和實踐的推動下,世界各國將逐步推進金融創新的國際監管法律機制完善。
(一)建立統一的國際金融監管機構
國際社會應該認真總結金融危機的教訓,應該加強對金融創新的法律監管力度。在所有利益攸關方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對國際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進行必要的改革。國際金融監管法律體系改革,應該堅持建立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國際金融新秩序的方向,努力營造有利于全球金融健康發展的法律制度環境。現行國際金融監管法律體制面對急劇變化的金融創新市場,己不適應其大規模和復雜的業務類型。銀行、證券公司等眾多金融機構投身于該市場,對他們的監管要求又各不相同。政府法律監管當局并沒有掌握其全貌,也就不可能有效控制其可能帶來的風險和危害。應該建立一個由不同國家參與的國際金融監管聯合體組成的統一的監管每一個大型的全球金融機構的法律機構,加強對金融創新的集中統一監管。
(二)加強國際金融創新監管法律機制合作
加強國際金融創新監管法律機制合作,完善國際監管法律體系,建立評級機構行為準則,加大全球資本流動監測力度,加強對各類金融機構和中介組織的法律監管,增強金融創新市場及其產品透明度。鼓勵區域金融合作,增強流動性互助能力,加強區域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充分發揮地區資金救助法律機制作用。 [2]
金融創新不僅對發達國家金融市場造成嚴重沖擊,也使廣大發展中國家不同程度受到影響。對此,我們必須有足夠認識。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低,經濟結構單一,金融體系抗風險能力弱。國際社會在加強國際金融創新監管法律機制合作時,尤其要關注和加強對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的合作。
(三)國際金融組織改革勢在必行
改革國際金融組織決策層產生機制,提高發展中國家在國際金融組織中的代表性和發言權,盡快建立覆蓋全球特別是主要國際金融中心的早期預警系統,改善國際金融組織內部治理結構,建立及時高效的危機應對救助機制,提高國際金融組織切實履行職責能力。美國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享有“一票否決權”,這使得美國在過去 25 年能夠不斷擴大經常賬戶赤字。目前金融危機的爆發說明,美國主導的世界經濟格局已經結束,世界進入轉型期。國際金融組織應該通過放寬貸款條件等措施,建立更加便利化的機制,對遭受金融危機沖擊嚴重的發展中國家進行及時救助。[3]應該支持新興市場國家保持經濟持續平穩增長的努力改變以推動貨幣自由兌換為首要目標的現狀,建立以抑制風險、防范危機、穩定國際貨幣和信用為目標的國際金融創新體系。改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職能,以使其擔當起國際金融創新的領導者、監督者之職。
參考文獻:
[1] 萬國華主編,《國際金融法學》,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74-276頁。
[2] 王自力.道德風險與監管缺失:美國金融危機的深層原因[J].中國金融,2008,(20):32-33.
金融監管問題范文4
(2)金融監管責任制的制度安排留有缺陷,需要改進?;鶎尤嗣胥y行普遍推行了金融監管責任制,有利于規范監管行為,提高金融監管的工作質量和效率。但從實踐來看,監管責任制度創新的實際效果與設計預期具有一定的反差,其缺陷主要表現為:①監管責任制有些規定不明確具體,實際操作有一定困難。②監管責任制中的激勵約束機制不相兼容。③監管責任制的相關配套制度滯后,影響其可操作性。
(3)金融監管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與監管需求存在一定的不適應性。當前,人民銀行縣支行內設機構改革后,大部分縣支行的原合作金融管理股、金管股、調統股已合并為金融機構監管股,由于中心支行原對應的科室仍各司其職,故縣支行原各部門人員繼續履行原有職能,使得某些支行員工產生了錯誤認識,致使縣支行金融監管合力的作用難以有效發揮。另外,基層人民銀行其他部門的人力、物力基本占用了支行總體力量的大部分,而履行基層央行主要職能的金融監管部門僅占支行總體的少部分,與內設機構合并后監管任務加重的實際狀況不相適應。
(4)金融監管的信息溝通體系和電子化建設滯后,制約監管效率的提高。依照系統論的觀點,任一系統都不是獨立和封閉的,其內部子系統之間是相互聯系、影響的,且與其他相對獨立的系統構成一個更大的系統。建立區域性金融安全區,決定于區域內的各項因素,也與鄰近區域的經濟金融運行質量、風險程度等相關。故而,建立起基層央行與各商業銀行和中小金融機構分支機構間、基層央行分支機構間、基層央行與證監會和保監會分支機構間的信息溝通體系,實現信息共享、聯手監管,有利于構建牢固的金融風險“防火墻”。
(5)金融監管人員資格管理和人員素質有待改進和提高。當前,基層人民銀行金融監管人員的素質、能力要求很大程度上限于領導的評價和看法,監管人員的選配、調動主要取決于各級領導的意見,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難以全面、準確地考察選配人員的業務監管能力,缺乏一套有效的監管人員資格管理辦法來實現監管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
結合上述基層人民銀行金融監管中存在問題的分析,特提出以下對策思路以供探討:(一)更新金融監管理念,樹立和增強監管中的“效益、市場、系統、持續”意識。正確的監管理念是指導金融監管的有力指南,亦須順應經濟金融環境的變遷而作出適應性的調整。
由此,我們認為,在堅持原有合理的監管理念基礎上,應結合新的形勢需要,適當引入和增強新的監管理念內涵。①適當引入監管中的“效益”理念。對一些經濟金融運行質量較差、金融風險積累突出的地方,人民銀行應強化金融監管,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穩定金融秩序,及時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對一些化解顯性金融風險已有明顯成績、經濟金融運行較為平穩的地方,人民銀行在履行好風險性監管職責的同時,監管重點宜有所傾斜,適度突出對金融機構經營效益的指引,帶動商業銀行金融業務的創新,較好地實現金融監管宏觀剛性和銀行微觀經營靈活度的協調統一。②樹立“市場約束”的監管理念。有效的市場約束,是商業銀行實行審慎經營的驅動力,也促使商業銀行保持雄厚的資本基礎以抵御風險,故可以作為有效銀行監管的重要手段,因而受到了國際金融界的日益關注和重視。市場約束要求較高的信息披露水平,對于市場化程度較低的我國銀行業而言,宜采取漸進式的逐步推進方式。同時,人民銀行實施金融監管時,可以充分發揮市場力量的制約作用,引入一些社會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公司等,對銀行等金融機構檢查、監督、資信評級等,以提升金融監管的效能。③增強“系統、持續”的監管理念。人民銀行在監管時應統籌規劃,注意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的銜接和良性互動,發揮非現場監管的風險預警機制和現場監管的查誤糾錯機制的作用,減少監管工作的隨意性、突擊性;深入研究銀行業務的周期性規律,把握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監管特征,盡可能減少或杜絕無效監管,在持續監管中逐漸提高監管工作的質量。
(二)改進和完善金融監管責任制的制度安排。①完善監管責任制體系,增強責任制的可操作性。從實際工作中看,實現“授權定責、權責平衡”是確保監管責任制落實到位的關鍵因素。按照監管權限來劃定責任,誰失誤由誰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劃分責任應明確、細致、具體,各級、各類監管責任人對哪些金融風險承擔責任及責任的種類,應具體細化,使其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②改進責任制中的激勵約束機制,充分調動監管人員的積極性。實行監管責任制后,監管者責任重大,從事監管工作具有風險性,應當建立績效掛鉤式的激勵機制。同時,可施行監管過錯責任追究制、消極作為追究制等,實現激勵與約束的有機兼容,使金融監管活力不斷激發出來。③加快責任制的相關配套制度建設。及早制定統一、規范、具體的監管崗位操作規程,以明確分解和定位崗位責任;建立以內審、監察部門為主實行的監督制衡機制,以預防、糾正和處罰執法失當等行為。為減少年終考評的主觀隨意性,可采取以科學設定的指標考核為主、結合抽查核實、個人述職的方式,區別各級不同責任人而分類考核,并輔之以平時累積的監管過程情況材料、表格等進行綜合性的監管考評。
(三)優化監管機構內部的人員配置,增強金融監管力量。目前,多數縣支行的金融監管仍采取分組的方法,這不利于金融監管整體力量的有效發揮,可以將監管業務劃分為現場監管、非現場監管和日常監管三個部分,以此來配備監管人員,發揮監管合力。與此同時,在人力資源上向監管部門傾斜,增加監管人員所占的比例,以強化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能。
(四)加快金融監管信息溝通體系和電子化建設的步伐,切實提高金融監管效率。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之間應當建立起有效的金融監管信息溝通體系和渠道,及時就區域內的金融動態、風險狀況、違法違規行為等互通有無、數據共享,密切監視毗鄰地區的金融風險對本區域的可能影響,防范金融風險的蔓延;人行分支機構應在現有的分業監管格局下加強與證監會、保監會分支機構的聯系、磋商,逐步加以規范化、制度化,實行信息共享、資源互通,以大大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
金融監管問題范文5
在一個轉軌時期的金融環境中,貨幣政策傳導與金融監管之間會產生諸多沖突,如何協調并建立兩者間的新型平衡關系,是當前金融改革的一大難點。就此,本文擬從兩大沖突與矛盾著手,貨幣政策目標與監管規則的沖突、集權式運行模式的矛盾等方面,來論述建立功能性金融監管模式服務于貨幣政策傳導的。
(一)貨幣政策目標與監管規則之間的沖突
傳統的貨幣政策目標是穩定物價、充分就業、促進經濟增長、平衡國際收支。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直接調控逐步縮小,間接調控運用不斷增多,貨幣政策的最終目標基本鎖定為穩定物價并以此促進經濟發展。應該講,穩定物價的最終貨幣政策目標是相當明確的,它根據上貨幣政策傳導各環節中多主體的行為取值之和進行政策調整,這是一個變量的概念,是一個多重主體的、多變的集體選擇后果。
但是,該貨幣政策目標經過金融體系的過濾后,則與現行監管規則之間產生極大沖突,這種沖突存在于貨幣政策傳導的渠道之中。
從1991年至2001年,我國證券市場籌集資金近8000億元,但貸款卻增加80000多億元,其中1999年,非金融部門以銀行借款方式從國內金融機構融入的資金為10734億元,占其總融資量的61%,以債券及股票方式融入的資金為3744億元,占其總融資量的21%。這些數據說明國內非金融機構部門的融資仍以間接融資為主,故銀行信貸傳導仍是我國貨幣政策傳導的主渠道。
那么,為創造健康金融運行環境,服務于貨幣政策傳導的金融監管也就集中于信貸政策的監管,它建立在中央銀行一系列政策法規基礎之上??紤]信貸政策作為貨幣政策客體——商業銀行的經營準繩,其對商業銀行經營具有巨大影響力,故其具有相對長期穩定的內在特質要求。
于是,為平滑物價變動,中央銀行需要連續調整貨幣政策時,卻因信貸政策處于一種僵化的狀態,對于貨幣政策的變動彈性較小,使得中央銀行在此之間難以尋找實質性的平衡點。例如,近年來中央銀行不斷降息,并通過窗口指導,推動商業銀行放貸,特別是對中小的貸款投放,但是實踐證明,老化的貸款管理辦法及嚴厲的貸款責任人制度,強硬地制約了商業銀行的放貸積極性,也制約著中央銀行自身的貨幣政策意圖實現,這就意味著我國的金融監管規則無法為貨幣政策提供堅實的運行支撐。
(二)集權運行模式的矛盾
有效的貨幣政策傳導,需要市場化程度較高的金融運行環境,通過金融市場作用于政策客體,對其資產的結構、財富的變動、信用供應的可能及預期產生一系列影響,以達到政策目標。
但是,中央銀行的另一種職能——金融監管卻因其自身的運行模式,加大了貨幣政策的運行成本,改變了貨幣政策預期效果。尤其在我國,金融監管與貨幣政策共存于一體,即中央銀行集權運行雙職能,使得金融監管同貨幣政策傳導之間產生內生性沖突。
觀察可知,我國的中央銀行并不具備決策的獨立性,它要服從于政府的各種利益調整要求。既然中央銀行對貨幣政策不具有獨立控制權,其結果就是,金融監管成為中央銀行職能的重中之重;特別是在金融市場化水平很低的情形下,消極監管更成為監管主流,這是中央銀行損失最小、利益最大的一種選擇。
與此同時,金融監管還會受到外部利益集團的干預,更使得為貨幣政策傳導服務的預期監管目標發生扭曲。所以,在運行載體同質的基礎上,集權式的貨幣政策管理與金融監管使中央銀行產生兩難抉擇,即中央銀行為實現貨幣政策,需要開展積極監管,但卻強烈地受制于自身的“成本——收益”比較機制的約束,而轉向貨幣政策配合值很低的消極監管,最終降低中央銀行對宏觀經濟的推動作用。以上具體表現為兩個方面:
第一,貨幣政策管理體制建設乏力,中央銀行內部的貨幣政策推行無法落實。
,我國省會城市中心支行負有貨幣發行調度之責,卻沒有貨幣信貸管理之權,兩者在一個省區分別由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和大區行管理,脫節難以避免,實際上這是貨幣政策職權在中央銀行內部的分割與肢解。但是,中央銀行對于內部貨幣政策執行渠道所存在的組織障礙,至今未予解決。探究其源,改革管理體制是中央銀行集權運行雙職能中收益解相對較低的行為取向,中央銀行自身沒有主動改革的動力。
第二,監管目標模糊化,降低監管效率。
因為貨幣政策傳導集中于信貸市場,所以監管重點也就在于信貸政策的監管。對此,中央銀行出臺了許多管制政策,但卻會與貨幣政策產生矛盾。例如,近期許多地區所出現的個人外匯質押貸款一律禁止的政策,實際上就是為控制外匯持有量,提高人民幣的國際地位,也為防止洗錢行為而制定的信貸政策。
但是孰不知,該政策嚴重制約了個體經濟的融資渠道,嚴重阻礙了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發展,這明顯與中央銀行的窗口指導意見相左,可見該項管制政策的真實目的非常模糊。于是許多商業銀行在利益驅使下依然故我,模糊的監管政策更成為“空中樓閣”。
(三)根源分析
分析上述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兩大基本沖突,筆者認為其產生的根源在于體制性干擾,它棲居于商業銀行與企業兩個貨幣政策傳導領域。
第一,商業銀行領域。
20世紀90年代后期,我國商業銀行的市場化經營態勢不斷顯現,制定了公司化治理結構目標,并逐步推進各自的改組上市工作。但是,其進程是緩慢的。主要問題在于,首先在官本位下,商業銀行無法內生出具有人格化的合格委托人,銀行行長是沒有委托人的人,實質為“內部控制人”,以其為代表的銀行管理層雖不擁有剩余收益索取權,但其擁有實質控制權,附加監督機制的缺位,導致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現象非常嚴重。近年來日益增多的金融大案、要案可為佐證。
因此,商業銀行產權制度缺陷必然制約貨幣政策的貫徹,引發為對付監管而產生的事前的選擇與事后的道德風險。所以,中央銀行調控貨幣政策的主要手段——信貸政策,以及為之配套的監管政策,在經過內部控制人“過濾”后,已發生嚴重變形。
第二,企業領域。
上文已述,我國企業主要依靠間接融資來進行擴大再生產。但是,目前大多數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因為國有產權的缺位,國有資產所有者的保值、增值要求猶如“隔山打虎”,經過企業內部控制人的“利益求解”之后,最優解趨向于內部人,致使企業對利率變化所帶來的成本變動敏感度很低。同時,在企業對外融資方面,因為企業內部信息的不透明,造成直接融資門檻的提高,間接融資同時出現“惜貸”現象。
于是,企業對于貨幣政策的變動反應,遠未達到中央銀行預期目的。連續多年來的通貨緊縮,使得企業對于經濟發展前景更持悲觀態度,從而在商業銀行出現“惜貸”現象的同時,企業也出現“惜借”現象,擴大再生產的步伐放慢,貨幣政策的作用空間被無形壓縮。
綜上所述,中央銀行調節貨幣政策,實施金融監管,現行采用市場化的管理手段,但是這些管理手段的實施對象卻是“非市場化的受體”,其所有權、控制權的缺陷,導致其不存在理性選擇的動機,無法呼應中央銀行的各項政策,中央銀行的決策基礎也就存在決策空洞。于是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亦就各行其道,無法有效統一。
(四)功能性監管是消解沖突的重要途徑
上述沖突的解決途徑有三,分別為體制突破、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建設、監管機制重建等。前兩者已有較為成熟的意見,恕不贅言。在此,本文著重從監管機制重建方面來討論,即通過改變消極監管方式,建立功能性監管模式,以消解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兩者之間的沖突,推進貨幣政策的實施。
正如上文所言,以間接融資為主導的國內金融市場特性,使中央銀行配合貨幣政策的監管方式主要為信貸政策的監管,而這種監管方式是建立在銀行單一功能的實施基礎之上,它以機構組織為監管界限,淡化了商業銀行對應于貨幣政策的多重功能性反應。那么,建立功能性監管模式,則可從貨幣政策的實施目標出發,特別是階段性目標,以貨幣政策所要求的效果,反向界定、推動監管的配合功能,完成中央銀行對宏觀經濟發展的支持。
功能性金融監管最先由哈佛商學院羅伯特·默頓提出,在此框架下,金融監管關注的是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所能發揮的基本功能,而非金融機構的名稱,政府公共政策的目標是在功能給定的情況下,尋找能夠最有效地實現既定功能的制度結構。
相對于傳統的機構監管模式,功能性監管的建設及其對貨幣政策的配合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功能性監管可以實現金融監管規則與貨幣政策目標的有效統一。
當中央銀行將一系列的監管規則,按照金融機構的各項功能予以分類制定并開展監管時,可以將原有機構化、僵硬的監管條例轉化為動態穩定的監管規則,從而實現監管工作目標的相對穩定性,并與貨幣政策相配合。
例如,當中央銀行要實現貨幣擴張的政策時,在貨幣政策傳導工具的作用過程中,其所監管的對象則集中于各種金融機構的資金釋放功能的制度安排,并依此將監管政策以功能模塊化的規則形式進行確認,觀察金融機構的資金釋放機制并實施正面引導的積極監管,實現貨幣政策調整所要求的監管廣度與深度。
反之,當中央銀行要實現貨幣緊縮的政策時,其所監管的對象則靈活調整至各金融機構的資金壓縮功能的制度安排。這樣,監管規則依照金融機構的基本功能進行確定,就可避免以往所存在的情形,即無論貨幣政策如何變化,監管政策都無法有效配合,失去其除防范風險以外的存在意義。
第二,功能性監管可以消除中央銀行職能的內生性沖突,降低沖突的成本外溢。
功能性監管所要求的制度安排是,無論中央銀行、保監會、證監會,無論國內單獨監管,還是跨國合作監管,都應按照金融機構的各項功能,如支付方式的提供、資金集聚機制的提供、資源轉移便利的提供、風險控制的提供等等,來重組監管機構,重組監管規則,保證監管的組織與執行的獨立性,這是實現金融監管的有效供給的根本所在。由此,金融監管當局可以實現跨機構、跨市場的監管,遵循貨幣政策的調整需求及各項金融資源的轉換系數與貨幣政策敏感系數,來調節規則,實施監管,從而突破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集權運行模式,使中央銀行擺脫兩難困境。
第三,功能性監管可以在體制改造的長期過程中,減少銀行的“監管套利”行為,有效防范金融風險。
金融體系具有風險的快速傳遞特性,對其所開展的體制性改造必然是一個長期的漸進過程。在此過程中,各商業銀行極易暴發“監管套利”行為,降低監管效率,消除貨幣政策的實施效果。如果建立功能性監管模式,因其所具備的監管廣度,以及監管對象的適時靈活性,可以很好地抑制商業銀行的“套利”動機。
同時,功能性監管也可解決金融創新給監管提出的新問題,也就是無論金融產品如何日新月異,其功能是基本穩定的,如網上支付與傳統支票,都共同發揮資金支付功能;無論傳統信貸,還是信貸資產的證券化,都發揮資金集聚與風險分散的功能。
所以,以金融功能界定監管對象,不但可以促進創新,提高金融產出效率,還可以及時進行風險監控,消解銀行體制轉軌時期的風險累積,確保金融體系的安全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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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問題范文6
【關鍵詞】金融監管問題對策
引言:
近年來頻繁爆發不停規模的經濟危機,使得原本較平靜穩固的金融體系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打擊,帶來的巨大損失引起的各國政府的高度關注。隨著不斷的探究和經驗的總結,金融監督和管理重任已經成為了中央銀行的核心職責,金融監管也發展成為商業銀行完善的必要條件。在近年來的監管方面,我國取得了比較顯著的進步,但仍然存在一些的頑疾,特別是在金融市場全面開放以后,如何在健全金融法律體系,改善管理觀念等多方面促進金融監管的進步,成為了當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相關問題
(一)監管范疇狹窄
金融監管是一項復雜而龐大的概念體系,但目前對于監管范疇的理解,我國還相對比較狹隘,主要側重點還放在機構審批和經營資質的合法合規性領域,對于越來越高的金融風險的監控尚達不到滿意的水平。造成主要的危害,一方面是有限的資源被過多的分配到衡量商業銀行的風險上,對于風險管理往往視而不見。在經濟市場環境瞬息萬變的今天,風險和機遇同樣巨大且不斷發生著變化,如果不具備相匹配的風險管理能力,缺乏完善的風險管理系統,即便解決了眼下的問題,還會有新問題不斷的衍生除開,不能再根本上達到治標治本,帶來的后患無法估量。另一方面,風險監管的內容缺乏全面性,首先表現在還頑固的看重借貸業務,對于其他外業和創新業務缺乏激情和重視,在表外業務擴張的大趨勢下,將其納入金融監管的內容中已是當務之急。其次要加強對于資產的充足性和流動性方面的監管,對于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果進行梳理,總結出潛力指標與發展前景,做好考核工作。
還有,金融機構退出程序的監管還處于停滯階段,幾乎處于空白。一個已經達到平衡的金融體系,其中具有相當實力的技能機構由于合并、倒閉或者清盤等原因造成必須退出時,其機制應該和加入時一樣完備。而我國對于這方面的掌控,無論在法律還是管理層面都存在比較明顯的缺陷,很多地方彈性很大,接管和中職程序缺乏可操作性,對于涉及到接管業務界定、授權沖突、股東債權人關系等問題,都存在嚴重的缺位。
在監管范圍上也存在比較嚴重的紕漏,以商業銀行為中心的國有銀行占據較大的比重,缺乏對于其他銀行和金融機構的掌控,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國有銀行外的金融機構同樣存在著較大的風險,需要給予監管。還有對于近年來興起的網絡銀行、電子商務等發展迅速,前景廣闊的平臺,監管要盡快落實到位,否則在幾年甚至更短的時間內,就會出現嚴重的問題。
(二)監管方式存在缺陷
目前順應市場模式的金融監管方式,總結下來主要是外部監管、金融機構自我管理以及社會輿論監督三個主要方面。相對的,手段也無外乎法律、經濟和行政三個大方面。這就造成了我國目前金融監管方式不夠多元化,比較單一的局面。另外太過依賴外部監管,自身管理能力缺乏也是核心缺陷。自我約束和管理機制的不成熟,在行業內部,能夠起到自律職能的組織也缺乏,寥寥幾個能夠發揮的作用也具有局限性。會計、審計事務所等社會監督機構對金融機構的檢查也是偶爾為之,不能形成穩定的制度體系。從監管的手段角度來講,必須要依法執行,但法律發展的不健全,造成了實際操作過程中經常無法可依、執法困難、約束力不強、操作隨意性大等客觀現象,直接導致監管的執行力大大降低。
(三)監管人員素質有待提升
鑒于金融監管行業的特殊性,不管是在體系的審批階段還是對風險的識別、分析、判定與處理方面,都需要專業的人員具備扎實的理論基礎與實際經驗。在當前金融信息化、全球化步伐飛速向前邁進的大環境下,全新的理念和形式層出不窮,對于監管人員的應變能力提出了更高層次的要求,也給監管人員的基本素質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無論是知識結構還是知識水平,都要實時更新換代,與此同時要兼容經濟、金融、法律、計算機網絡、高等教育等多方面的知識。就目前而言,現場監管人員的平均水平距離預期還有一定的差距,這也是影響金融監管力度和深度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改善金融監管的相關對策
(一)全程多方位進行監管
要多方面,多視角的看待金融機構的監督與管理改革,最終實現對各金融機構從準入到退出的全方位監管。首先要做到突出監管重點。金融涉及的擴散面越來越廣泛,直接導致帶來的風險也越來越多樣化,這已經形成了當前金融發展的特征。因此監管部門應該在合法合規觀念的前提下,提高風險性監管的力度,使得合規監管與風險監管齊頭并進。合規監管要做到突出重點,加大審核力度以求更好的治理效果。風險監管方面,首先要正視和先進國家的差距,從差距中學習,不斷完善和更新監管的措施和體系。其次在機構市場退出方面應該有突破性的進展。監管當局面對退出情況,應該借鑒國際水平的法律體系,制定出詳細的市場退出階段的基礎框架。使得包括金融機構判斷、損失估量與控制、機構重新組建等相關問題能夠有據可依,做到在嚴重問題產生時,能夠及時有效的采取相關措施,化解金融風風險,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安全。最后還要加強對獨資銀行以外的金融機構監控,將這些機構的潛在危險有意識的進行防范,避免問題產生時出現措手不及的狀況。
(二)改良金融監管方式
行業自律,關系到金融業的自我管理、自我規范和自我約束三大方面,它可以有效的提升內部管理水平,避免行業內部出現不正當的競爭行為,推動彼此的合作關系,使得金融結構形成一套完整而穩定的體系,給監管部門的后續工作創造了便利的條件。另外強化社會獨立審計體系和其它社會監督的作用也十分有意義。金融監管是一項復雜的工作,完全有監管部門自行承擔難度較大,所以應該增加紀檢、審計師、 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對金融機構的監管責任,增強金融機構很多方面的透明度,最后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和質量。
(三)不斷提升監管人員的自身素質
一個國家監管人員的水平直接決定了監管能力,因此有必要采取加強培訓力度,引進專業人才,出國學習等措施,對監管人員進行知識和能力結構的補充。不僅如此,還要在品行方面加強教育,防止好逸惡勞,徇私受賄等現象,將監管行業進行凈化,樹立清正廉明和秉公執法的行業作風。
結論:
我國自加入世貿以來,金融市場開放程度進一步加快,面對更加豐富和多元化的經濟局面,兼容監管名門的任務也將更多更重。目前我國金融將官方面水平還相對比較滯后,和經濟增長的速度不能完全的匹配,專業人員的知識和能力也有待提升,只有全方位的進行管理和改革,才能從根本上完善金融監管,為推動我國經濟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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