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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體制的分類范文1
眾所周知,現階段我國總體經濟呈現出平穩的發展特點,整體上來講已經漸漸從高速增長向中高速增長的趨勢發展,在此階段經濟增長適度趨緩趨勢明顯; 結構性問題突出;體制不斷涌現;經濟活動越來越復雜。這一方面促進了現代金融市場的形成,另外一方面也使得其面對的風險不斷增加。也就是說經濟轉型期間的金融監管工作的內容不斷增加,工作的任務越來越重,需要滿足的要求越來越多,進行調整和改善是必然之舉。
一、經濟轉型期的金融監管體制現狀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金融監管體制也在不斷的健全和發展,無可厚非,其運行效果明顯,監管方式不斷趨于專業化,監管效率不斷提高,監管框架也不斷趨于統一化,使得我國貨幣制度和貨幣策略不斷趨于完整。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的是在世界金融市場下,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還存在很多的缺陷和不足,尤其是體制上存在的問題比較明顯。詳細來講,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來探析現階段的金融監管體制。
(一)多種經營的沖擊
所謂的多種經營,就是指混業經營,也就是說一個企業主體開展業務金融業務種類比較多,涉及到證券投資,銀行業務,信托業務以及保險業務等。這種混業經營的方式在世界金融市場的促進下,呈現出不斷發展和壯大的局面。如光大集團。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現階段我國實行的是分行監管體制,它是奠定在不同行業基礎上的,以健全分行監管體系的方式去實現對于混業經營的管理,顯然金融制度比較滯后,必然導致出現監管效率低下,失去實際作用的結果;假設以多種監管部門聯合監管的方式去實現管理和控制,將使得監管出現重復和錯位的問題,監管效率同樣處于低下水平,還使得監管的成本大大增加。
(二)外資金融的挑戰
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中國金融市場越來越融合到世界金融市場的趨勢越來越明顯,這無疑使得很多的國際跨國金融機構進入到我國金融市場,一方面不斷豐富了我國金融市場的產品和服務的同時,另外一方面使得我國金融產業面對著巨大的壓力和挑戰。由于國外金融機構和企業其金融經驗多,產品和服務意識強,對于風險的把握能力優越于我國金融機構,其在經營理念,管理方式,風險控制方法上都遠遠超過我國企業。反過來看看我國的金融主體,其經驗不足,風險控制意識不強,經營能力不足,難以創新金融行業監管體制的局面。
(三)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內的諸多問題
詳細來講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在于;其一,宏觀監管框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其主要反映在金融監管執行者自我定位不明確,使得其監管效率處于低下水平,常常出現的監管目標和監管方式的不吻合問題。 尤其是我國現行的分行監管模式使得金融監管在法律上受到局限,三會分管各自為政,缺乏有效的聯系和溝通,業務交叉情況普遍存在,監管責任嚴重缺失,導致監管效率大打折扣;其二,監管方式單一化,監管內容局限性很大。一般來講,我國會以行政手段的方式去實現對于金融市場的管理和控制,很少使用到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使得監管的權威性大大缺失,出現隨意性強的特點。再者從金融監管的內容上來講,我國監管都是以市場準入和市場經營為主要內容,嚴重缺乏企業經營狀況和退出市場行為的監督和管理;最后,從監管的范圍來看,其將主要精力集中在商業銀行,缺乏對于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和管理。其三,我國現階段的金融監管缺乏法律上的支持。也就是說我國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還很不健全。主要表現在于;缺乏產業基金,私募資金的法律法規,現行法規細節內容不多,多為籠統的內容,可操作性不強,缺乏時代感,難以有效的處理經濟轉型期間的新問題。
很明顯上述缺陷和不足的存在是有深刻的原因的,一方面我國金融市場發展水平還處于低下水平,在監督和管理能力上還欠缺很多,難以實現金融市場的全面監督和管理;另外一方面中國經濟與世界經濟之間的關系越來越相互依存,這樣的關系使得金融市場面對的情況是前所未有的,使得金融監督工作面對著更加復雜的實際情況。
二、如何在經濟轉型期間實現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健全
在經濟轉型期間,如何有效的實現金融市場的運行,實現對于金融風險的規避,是現階段金融監管工作的重點所在。對此,我們應該一方面不斷探析自身金融監管體制健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采取對應的措施去解決實際問題,保證不斷實現監管體制的調整和改善。另外一方面,積極借鑒國外在經濟轉型期間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經驗和教訓,不斷夯實自身金融將官理論體系基礎,如美國的《多德—弗蘭克法案》和歐盟的《巴塞爾協議III》。詳細來講,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做好金融監管體制的構建工作:
(一)詳細確定改革目標,明確落實改革責任
在經濟轉型期間,強化金融監管工作,實現宏觀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需要將注意力集中在改革上。對此,我們需要明確自身改革目標,以實現金融市場公平,公正,有序發展,最大限度的規避金融風險,保證金融效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詳細來講,我們需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其一,不斷開展自我金融監管工作的剖析,以科學的指標去考核,找到最切合實際的改革切入點,以不斷健全改革目標的內容,實現改革體系的全面建設;其二,以崗位責任制實現改革責任的界定,理清不同部門主體在金融監管過程中的職權,保證其各司其職,做好金融監管工作,以落實改革責任,達到改革效果;其三,樹立正確的監管觀念,以鮮明的時代特點,國際化的經營管理方式去實現金融體制的創新,保證找到最適合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新模式。
(二)健全監管體系,形成危機預警體制
進一步完善我國宏觀金融監管框架體系結構,建立金融危機預警機制。在此過程需要注意的是將主要精力集中在金融監管主體地位上,實現對于系統性風險的監督和控制。對此,我們需要做好兩個方面的工作:其一,強化資本監管,實行動態資本撥配制度。一般情況下,在資本資源處于不斷擴張的狀態下,作為金融市場主體的金融機構往往需要大量積累自身的資本,以最大限度的滿足市場的需求,實現金融市場的經濟效益;在經濟不斷衰退的時期,需要不斷減少資本數量,以面對多變的市場環境。也就是說,需要結合市場環境的情況,去界定自身監管的重要方向和內容,從而保證其監督和管理的有效性。其二,不斷建立高、中、低三層預警體系架構,實現對于金融風險的區別對待。一般情況下,建議以全球性,全國性和區域性的金融風險分類的方式去對于各種風險進行界定和詮釋,并針對不同分類采取對應的風險監測和預警措施,在此基礎上形成有效的金融監管體系,保證以有效的科學技術對金融風險進行分析和預測,提高金融監管理論與實踐的科學性、準確性和有效性。
(三)創新監管體制,探索改革路徑
結合目前金融監管的分業管理模式,建立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顯然現階段實行的分行業管理的金融監管模式,在很多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使得監管工作處于真空和重復的狀態下,難以發揮出監管的實際功效。對于這樣的問題,我們應該在經濟轉型期間高度重視,不斷結合自身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實現監管體制的不斷創新,實現改革路徑的探索。我們可以做好以下的工作:其一,建立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機制,實現彼此之間的有效溝通和聯系,以漸進的方式去實現對于一行三會金融監管方式的調整和改善。這是因為結合我國目前的發展情況,以統一的金融市場監管模式去開展監督和管理工作,是一件不切合實際情況的任務。其二,不斷擴展金融監管協調的內容,健全金融監管方式,實現以行政,經濟,法律手段三位一體的管理方式,保證管理方式的多樣化發展;其三,統籌兼顧,合理的協調央行、證監會、銀監會和保監會各自的職能,使得其各司其職,在金融監管過程中充分發揮其作用,避免職權上的沖突和重復。
(四)注重監管國際化,形成風險控制合作機制
在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下,金融風險的控制和管理是全球性的問題,其運行機制的形成不是一個國家的金融市場其主導作用,而是彼此相互影響,相互聯系的關系。也就是說,在實現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的過程中,需要充分借助國際上的資源,開展深入的交流和合作,從而實現金融防范體系的構建。詳細來講,要求必須建立全球范圍內的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的運行機制,要達到這個要求就必須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學習其他國家先進的管理經驗,預防出現全球性的金融風險。做好這個方面,需要我國加強對金融機構的跨境監管,有效地對跨國集團的經營進行監管和風險跟蹤。加強國際之間的金融監管合作能夠提高我國在世界范圍內的金融地位。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經濟轉型期間的中國,開展宏觀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這不僅僅是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需求,也是符合世界經濟發展的要求。我們應正視自身宏觀金融體制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采取對應的措施和策略去實現宏觀金融體制的構建。于此同時,需要以開放的心態去面對國外先進國家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經驗和觀念,將其使用到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過程中去,保證不斷夯實自身金融監管理論體系。在經濟轉型的過程中,金融市場將會出現更多的新情況,新挑戰,新特點,作為金融監管工作來講,應該時刻保持著警覺的意識,以動態的監督和管理的視角去審視金融市場,不斷探析全新的方式,觀念去實現對于金融市場秩序的維護和管理,從而保證其健康有序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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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體制的分類范文2
關鍵詞:混業經營 金融監管 功能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6)15-0058-01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制變遷
在改革開放前,我國的金融體制和金融監管都高度集中。改革開放以來,金融機構、金融業務和金融市場得到縱深發展,金融風險不斷凸顯,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經歷了從集中監管到分業監管的變遷。
1.建立中國人民銀行為唯一監管者的金融監管體制
1986年,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了人行對專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等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建立起以人行為唯一監管者的金融監管體制。
2.“一行三會”分業監管體制建立
1993年國務院出臺了《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要求中國人民銀行轉變職能,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和信托業實行分業管理。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法》頒布,規定人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隨后又相繼頒布了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規,以立法形式確立了中國分業經營的金融管理體制。
3.分業監管體制下的監管協調
隨著經濟持續高速增長,商業銀行被允許設立基金公司、租賃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等,保險業和證券業也開始涉足銀行股權投資,銀行控股集團、金融控股集團出現,初步形成了綜合經營的格局。為適應這一趨勢,2003年《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隨后,2004年銀監會牽頭建立“監管聯席會議制度”, 2013年人行牽頭建立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二、主要發達國家和地區金融監管體制經驗借鑒
2008年金融危機后,全球主要經濟體在充分考慮本國金融市場發展狀況的前提下,對既有的金融監管模式進行了改革,更加注重宏觀審慎監管和微觀審慎監管的結合,央行監管職能得到強化。
1.美國
美國在危機后建立了“中央銀行為核心、中央銀行與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及行業金融監管機構等相協調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使得美聯儲原有的監管權力得以大幅加強和擴展。作為“最后貸款人”,中央銀行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和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的監管權在不斷強化。
2.英國
英國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了徹底改革,建立了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并進一步加強了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以提升公眾對金融市場和金融服務的信心。在新的金融監管體系下,監管機構除央行外,還包括金融政策委員會、金融行為局和審慎監管局,其中央行掌握更全面的監管信息,能夠及時對系統性風險進行干預和應對,提高了決策有效性。
3.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的金融監管制度是“雙峰”理論在實踐中的典型代表,其主要特點是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相互獨立,從而有助于避免監管交叉和監管空白?!半p峰監管”使宏觀審慎與微觀審慎監管的協調配合得到充分體現,成為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發展趨勢。
三、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相關建議
1.構建由央行牽頭的宏觀審慎監管框架,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發揮微觀審慎監管功能
央行宏觀審慎監管立足于穩定金融系統,以限制系統性危機給整個社會帶來的損失;微觀審慎監管則著眼于單個金融機構的經營,旨在通過限制金融機構的風險來保護儲戶和金融消費者的利益。
2.推動金融監管模式向功能監管轉變
短期,統一監管標準,減少監管套利行椋加強投資者保護;中期,建立集中備案、集中監測的統一平臺,實現對各類金融產品發展規模和運行風險的統一監控;長期,實現徹底的功能監管,由單一機構對金融系統進行統一監管。
3.處理好金融發展與金融監管的關系
將行政審批、發展規劃制定的職能與金融監管的職能分開。行政審批、發展規劃部門應專司制定金融市場發展戰略、路徑、進入和退出機制;而金融監管部門則專職從事對金融機構經營行為進行監管,對金融市場的風險進行防范的職能。
4.建立中央為主、地方為輔的金融監管和風險防范處置體制
構造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金融信息共享、風險處置、業務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協作機制,明確各方責任義務,強化制度約束。建立人行分支機構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門雙牽頭的地方金融監管協調機制。解決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在中央沒有對口聯系部門的問題。
5.加強金融監管的專業化、標準化、流程化建設
加強監管的流程化、規范化,明確現場檢查的工作流程和各項規范,優化監管程序。建立常態化的工作機制,提高市場準入、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之間的銜接和配合力度。建立金融監管機構與審計機構、律師事務所就金融創新適用會計準則、法律規范等問題的定期交流機制。
參考文獻:
金融監管體制的分類范文3
關鍵詞:混業經營;監管模式
中圖分類號:F84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
收錄日期:2016年1月30日
一、文獻綜述
國內目前在混業經營下金融監管問題的研究有很多。其中,郭亮(2013)在對國際金融監管的發展模式進行探究的基礎上,結合我國金融監管的實踐,研究混業經營趨勢下的金融監管制度。曹鳳岐(2009)在改革和完善中國金融監管體系中提出改革目標是建立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也提出分三個階段進行改革的建議。吳利軍、方慶(2012)指出我國現行監管體系的弊端,并據此提出中國金融監管體制變革的改進型路徑。高田甜、陳晨(2013)對危機過后的英美兩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作出介紹和評價,提出應妥善處理監管和消費者保護之間的沖突,加強宏觀微觀審慎監管之間的協調配合。
二、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
(一)目前監管現狀和國際主流監管模式。在金融混業經營下,混業監管本就應該是常態之事。但是,由于受歷史原因和現實原因所影響,中國目前金融體制改革大幕剛剛拉開,在金融監管領域上,分業監管仍然是目前的監管模式,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存在的監管漏洞、重復監管、監管資源浪費、監管機構間協調性欠缺等問題逐漸的暴露客觀上要求我國對既有監管模式進行調整和轉換。最近幾年的事例有以下幾個:2011年溫州民間借貸危機使得90多家中小企業倒閉,其中監管上有一個原因就是央行和銀監會不協調。2013年6月貨幣市場“錢荒”,也是由于央行和銀監會同業業務存在不協調。最為嚴重的2015年6月股災,更是集中暴露了現行監管體制的顯著弊端,分業監管體制開始備受詬病。6月中旬,A股大幅下跌,上證指數跌幅超過30%,直到7月9日在救市政策出爐后不久才企穩。然而,8月18日之后,A股再次下跌,滬指一路跌到了8月26日的2,850點,兩個多月時間滬指近乎腰斬,逼迫國家動用超過萬億資金救市。在這場史無前例的快速大跌中,眾多個股一度連續無量跌停,市場流動性缺失。業內人士認為,股災背后反映了銀行、證券乃至其他金融主體之間無法割裂的聯系,即彼此通過各種通道實現資金流動以及通過創新處于監管灰色地帶,從而帶來金融風險。由此看來,混業經營不再是爭論焦點所在,混業監管模式的選擇才是目前重中之重。面對我國金融市場的迅速發展,與之相適應的監管體制才能更好地為金融市場保駕護航。
我國在這方面也做過不少有益的探索。2013年8月初,國務院正式確立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并強調這一制度“不改變現行金融監管體制,不替代、不削弱有關部門現行職責分工,不替代國務院決策?!甭撓瘯h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前述銀行人士認為,這種淡化行政色彩的做法,其目的也是為了減少改革阻力。但是,聯席會議制度并沒有實質權利,對事實上的監管改革沒有太多的幫助。
目前,全球金融監管模式有四種:機構監管、功能監管、綜合監管、雙峰監管,在這里美國是一個例外,不屬于這四種的任何一種,但是又兼具了四種的一些特征。機構監管也稱分業監管,是指將金融機構類型作為劃分監管權限的依據。我國就是典型的機構監管國家,但事實證明在混業經營下,機構監管是不可取的一種模式。功能監管依據金融體系的基本功能設計金融監管體系,就是規定某一類金融業務由某個監管者進行監管,而不論這種業務是由何種性質來從事的。這比較能夠有效地解決機構監管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漏洞,當然成本增加,機構之間過度競爭導致的傾向性監管也是弊端。綜合監管是指金融系統中所有金融機構金融產品和金融市場的活動都由同一個監管機構負責監管,這一監管者既負責所有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也負責所有金融服務的行為監管。其能有效地解決由于監管不確定性形成的監管重復或真空問題,但是效率難以保證。雙峰監管又叫目標監管,是以監管目標為基礎通過設立兩個監管機構分別負責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審慎監管機構旨在維護金融機構的安全和穩健,行為監管機構旨在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雙峰監管能夠保證各自監管領域內監管的一致性而避免不同監管部門之間的職能交叉,同時又能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監管機構之間的競爭和制約關系。但是,一個金融機構會受好幾個監管機構監管,從而出現管理成本上升,監管效率低下等問題,在這一點上與功能性監管相似。從以上綜合比較來看,世界上并不存在一種完美的監管模式,各種模式有利有弊,不可一概論之。在中國目前“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模式的現狀下,當務之急應該是打通各監管部門之間的渠道,盡早形成一個統一的協調的監管框架。
在監管模式的設計中,風險與效率的權衡是關鍵,而風險與效率的權衡又往往取決于一個國家發展所處的階段以及金融業在這個階段中所起的作用。中國金融市場目前正處于高速發展階段,在此過程中,金融安全和金融穩定至關重要。在監管模式上,筆者認為可以選擇功能監管,借鑒雙峰監管的一些優點。
(二)微觀領域的金融監管。筆者認為應該在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之上設立一個金融監督管理局,將三家納入其中,該局直接隸屬國務院,負責金融領域微觀審慎監管。這樣可以建立一定的協調機制,加大配合力度。在信息交流和信息協作上,可以建立一個廣泛的信息交流機制,從而實際上減少信息缺失和由于信息不對稱導致的決策失誤。對于當前熱門的金融控股公司等新型的金融集團可以建立一個專門的聯合機構獨立于“三會”之外,更好地對交叉領域或空白領域進行監管。另外,在法律法規方面要制定相關監管細則和操作流程。例如,《金融控股公司法》應該被首先制定,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準入和退出機制以及監管主體,界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權利與義務,為金融控股公司的規范發展形成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在宏觀審慎監管上我們應該明確央行的地位,進一步加強央行的獨立性。
(三)宏觀領域的金融監管。在宏觀背景下,央行仍然要發揮其作為唯一貨幣機構的宏觀調控能力。在貨幣政策制定時還要注意到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在改革進程中,要把金融機構的風險控制作為貨幣政策考量的一個重要指標;另一方面,央行要發揮最后貸款人的作用,可以根據個別銀行的流動性問題是否引發系統性危機來選擇用何種金融工具對其進行援助。這也為具體監管機構找出具體成因,采取相關措施提供了必要的解決時間。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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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體制的分類范文4
關鍵詞:金融監管;體制;經濟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1)12-0260-01
金融監管是指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如中央銀行)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的某種限制或規定。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制行為,研究金融監管對我國的經濟發展是有幫助的。
一、實施金融監管的目的
維持金融業健康運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減少銀行業的風險,保障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促進銀行業和經濟的健康發展,同時,確保公平而有效地發放貸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資金的亂撥亂劃,制止欺詐活動或者不恰當的風險轉嫁。金融監管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貸款發放過度集中于某一行業。銀行倒閉不僅需要付出巨大代價,而且會波及國民經濟的其它領域。金融監管可以確保金融服務達到一定水平從而提高社會福利。中央銀行通過貨幣儲備和資產分配來向國民經濟的其他領域傳遞貨幣政策。金融監管可以保證實現銀行在執行貨幣政策時的傳導機制。
二、金融監管的原則
所謂金融監管原則,即在政府金融監管機構以及金融機構內部監管機構的金融監管活動中,始終應當遵循的價值追求和最低行為準則。金融監管應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1.依法監管原則
依法監管原則又稱合法性原則,是指金融監管必須依據法律、法規進行。監管的主體、監管的職責權限、監管措施等均由金融監管法規法和相關行政法律、法規規定,監管活動均應依法進行。
2.公開、公正原則
監管活動應最大限度地提高透明度。同時,監管當局應公正執法、平等對待所有金融市場參與者,做到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
3.效率原則
效率原則是指金融監管應當提高金融體系的整體效率,不得壓制金融創新與金融競爭。同時,金融監管當局合理配置和利用監管資源以降低成本,減少社會支出,從而節約社會公共資源。
三、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不足
1.尚未形成效率到的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的首要任務當然是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擔監管本身并不是要絕對保證不出現金融機構的破產倒閉。實際上,市場經濟的規則就是優勝劣汰,倒閉是資源(如資本和管理人員)配置機制的必要組成部分。通過市場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可以起到優化資源配置,提高金融效率的作用。而在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中仍只強調防范風險,市場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十分僵化,這事實上保護了壟斷,極大地降低了金融效率。
2.監管方式和手段存在缺陷
在市場經濟下,金融監管的方式大致有三種:即金融當局的外部監管、金融機構的自我管理以及社會監督;所采取的手段也主要有三種:即法律、經濟和行政手段。然而,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的方式較為單一,主要是外部監管,自我管理雖有,但自我約束、自我管理機制不完善;行業自律組織很少,而且還沒有發揮大的作用。會計師、審計師事務所等社會監督機構對銀行業只是偶爾進行檢查,沒有形成制度,存在著嚴重的體制缺陷。從監管手段上來說,監管應是依法進行,而現實情況卻是法規不健全、實施細則缺乏,造成在具體的監管操作中時常出現無法可依、執法困難、約束力不強、操作隨意性大等現象,使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大大降低。另外,還沒有多少監管的經濟手段。
四、我國金融監管的策略研究
1.完善金融監管機制
不斷提高專業化監管水平。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使金融監管有法可依,同時通過廢除、修改、補充和制定等手段,及時對現有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和規章等進行清理和重建。建立金融風險的監管、預警、處置機制,為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經濟金融安全,必須建立對金融風險的早期識別、預警和處置機制。在明確監管目標的基礎上,必須著力更新監管的手段和方式,要在強化風險監管這一核心前提下,努力實現監管方式和手段的五個轉變:實現從合規監管為主向合規監管和風險監管相結合的轉變;實現從分割式監管向金融機構法人整體風險監管的轉變;實現從一次性監管向持續性監管的轉變;實現監管重心從具體業務監管向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有效性監管的轉變;實現監管方式從定性監管為主向定性監管和定量監管相結合的轉變,以提高風險監管的水平。
2.建立必要的資金、業務防火墻
建立資金防火墻。禁止或限制資金在金融集團內部的任意流動,保證銀行業、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保持一定獨立性。對金融集團自有資金的使用范圍加以明確規定;對銀行系統向金融集團成員機構的貸款和其他信貸延期業務必須有嚴格數量限制,防止銀行因購買不良資產而直接承擔其相關證券部門的風險;對金融控股集團內部資金交易的數額應加以限制,防止大額的不當資金轉移。建立業務滲透防火墻。嚴格限制銀行與證券子公司之間的業務往來,以防止銀行將資金大量投入股市及由此引起的股市過度投機,保證銀行的安全。
3.完善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和外部約束機制
建立健全以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為基礎的內部自律機制,維護金融企業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防范經營風險;建立完善的內部風險預警控制機制,以風險為核心對金融機構管理質量進行評估,提高對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水準。同時,加強金融業行業自律性組織的建設,制定更為嚴格的行為守則,并對本行業經營者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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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體制的分類范文5
關鍵詞:縣域金融;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研究綜述
中圖分類號:F83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2)07-0045-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07.10
一、縣域金融監管基礎理論研究現狀
我國對縣域金融的研究始于20世紀末,起步較晚,對縣域金融的概念并沒有形成統一的定義,但從各類文獻中我們不難歸納出縣域金融的具體特征、范圍和功能等。
(一)縣域金融內涵的界定、范圍和功能
宏觀意義上的縣域金融由政策性的農業發展銀行,以及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等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城鄉信用合作社,郵儲銀行等金融機構組成;在主體上,縣域金融存在于城市與農村金融之間,既不屬于城市金融,也不能簡單概括為農村金融;“金融”與“縣域經濟”相結合,是建立在以行政縣域劃分為基礎之上的[1-3]。伴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以及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斷完善,縣域金融服務也逐漸超越了原有的縣級領域,能夠在較大范圍內進行資金融通,實現良好的資源配置,但我國的金融體系仍無法去掉其行政區劃的特色。因此,本文認為,以行政區劃角度來研究“縣域金融”更為準確。
我國縣域金融中除了原有的農業發展銀行、農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以及郵政儲蓄銀行等四家正規金融組織之外,新生的村鎮銀行、額貸款公司實力有限,還沒能在廣大縣域區域站穩腳跟[4]。然而,有許多學者持相反意見。近年來,伴隨縣域金融機構準入門檻的不斷降低,在原有四類銀行基礎之上,以小額信貸公司、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為主的新興農村金融主體已改變了縣域金融體系的原有格局,并逐步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5]。隨著縣域經濟的發展,縣域金融對地方經濟的推動作用也日益明顯,新型合作金融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三個辦法、一個指引”的規范下,也逐漸擴大了縣域金融監管的范圍。
縣域作為工、農經濟的交匯點,發揮農村金融對縣域經濟的推動作用至關重要。然而,目前我國東、中、西部縣域金融發展都遠遠落后于當地經濟發展,同時縣域金融的發展也沒有對縣域經濟增長產生實質性的影響,這與我國縣域金融監管不力是分不開的[6]。
(二)金融監管的內涵和目標
目前學界對縣域金融監管的研究并沒有農村金融中獨立出來。金融監督和金融管理的總稱即為金融監管。從詞義上講,金融監管旨在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實施的檢查、督促以及日常管理,并以此維持金融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政府通過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交易的行為主體進行的各種限制,是政府進行的市場規制行為;還有人擴大了金融監管的界限,主張金融監管除了金融監管機構對單個、傳統的金融機構或業務進行監管之外,還要對整個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以及金融衍生品的創新業務進行監管,以有效防止系統性金融危機的發生[7-8]。
金融監管的目標一般意義上在于防范和化解金融市場風險,保護公平競爭,提高金融效率,具體意義上在于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的合法利益,促進和保證整個金融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縣域金融監管的目標則定位于維護縣域金融市場的穩定,保障縣域金融市場安全,促進金融真正起到支持縣域經濟的作用,保證縣域經濟主體的金融發展權,特別是處于金融權益保護末端的農民金融權益保護。
(三)其他相關理論
不完全信息理論。信息在金融市場中的作用至關重要,如果金融市場上信息是完整的,則資金盈余者信任,資金投入后的預期效益,能夠使雙方達成共識,這就為投資者收回成本以及預期收益提供保障,這是理想狀態下的運作模式。然而,實踐表明,金融市場是一個信息不對稱、不完全的市場,由此產生了 “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9]。為了防止各種風險的發生,只有通過引入政府監管這一準公共產品,以保證金融市場的健康和安全。
不完全競爭理論。除了不完全信息之外,金融市場還普遍存在著不完全競爭或者壟斷現象,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特點決定其不完全適用自由競爭規則。對待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政府按照法定標準設置了一定高度的門檻,金融監管機關對其進入條件進行審核,達不到相應標準的則不能成立金融機構。然而,金融市場還具有規模經濟的特點,這一特點決定了各類金融主體在自由競爭過程中容易演變成為壟斷,還會給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帶來風險[10]。因此,只有引入金融監管機制,才能夠防止這種風險的發生。
二、縣域金融監管存在問題的研究
(一)縣域監管主體體系不健全
作為縣域金融重要組成部分的民間金融,由于一直游離于正規金融之外,其監管主體不明確,這種主體上的缺位導致農村民間金融的監管主要依賴于被監管者的自律,游離于監管之外,作為自身的監管主體并沒有發揮自律的監管作用[11]??h域農村金融的風險控制主體供應不足,在監管主體不足的情況下應加強自律建設,“三駕馬車”監管職能未充分實施,多元化監管依然存在[12]。我國金融監管主體分離不利于形成監管合力,同時風險控制主體缺位,使監管難以全面有效[13]。
針對我國縣域金融監管主體制度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統一監管是各國進行金融監管的趨勢,在我國縣域展開統一金融監管模式試點,設立縣域金融監管委員會,對縣域金融進行統一監管。縣域金融監管委員會作為縣域金融監管的主體,主要職能在于保障縣域金融市場秩序穩定,維護廣大農戶、農村經濟組織的金融發展權。
金融監管體制的分類范文6
【關鍵詞】金融危機; 金融監管; 金融自由化。
從20 世紀80 年代開始,金融動蕩發生越來越頻繁,1987 年華爾街股市崩潰、1992 年的歐洲貨幣體系危機、1997 - 1998 年的亞洲金融危機,2008 年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美國開始進行金融監管改革,2011 年爆發的歐洲債務危機,直接影響到全球股市、期貨市場、原油價格等各個方面。為了防患于未然,我們需要學習和借鑒國際金融監管改革內容和理念,逐步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
一、金融危機下國際社會金融監管改革。
金融衍生品和虛擬資本的無限擴張以及信息分享機制不暢給金融監管帶來的障礙,2008 年美國的次貸危機促使美歐各國探尋和建立新的金融監管框架和規則。
( 一) 《巴塞爾協議Ⅲ》。
受到了2008 年全球金融危機的直接催生,巴塞爾委員會2010年通過了《巴塞爾協議Ⅲ》,新的巴塞爾協議影響了銀行的經營模式和發展戰略,成為全球銀行業監管的標桿,引發國際金融監管準則的調整和重組。為了創造出更穩定的國際金融體系,協議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第一,提高銀行最低資本要求,增強資本質量; 第二,提出新的計量指標,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 第三,設立“資本防護緩沖資金”,提高整個銀行業在危機中的恢復能力; 第四,引入杠桿率指標,把控銀行風險敞口。
( 二) 美國金融監管框架改革。
美國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兩級多頭式監管”,中央和地方兩級都擁有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權力,多個履行金融監管職能的機構對金融行業進行分業監管。在次貸危機的影響下,2010 年 7 月,美國通過了《金融監管改革———新基礎: 重建金融監管》的改革方案,其對金融監管制度的調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1) 組建聯邦級的金融服務監管委員會 ( FSOC) ,負責識別和防止影響金融體系穩定的系統性風險,促進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 2) 組建全國保險監管局( ONI) ,主要履行保險行業的監督、咨詢、建議和信息交流等職責。( 3) 成立全國銀行監理署( NBS) ,負責對所有聯邦特許存貸款機構、外國銀行實施審慎監管。( 4) 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 CFPA) ,將原先分散在不同監管部門的消費者保護職責予以歸并,統一執行保護消費者權益職責,對金融產品提供機構進行檢查,對損害消費者和投資者的金融機構和市場行為實施處罰。
二、我國金融業面臨的問題。
( 一) 金融行業經營模式的變化。
中國加入 WTO 之后,金融行業逐步對外開放,隨著競爭的加劇,中國金融行業分業經營的模式業也開始帶有一定的混業特征。
首先,監>:請記住我站域名/企業的法人機構同時經營銀行、證券、保險其中兩種或兩種以上業務。1999 年 8 月,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并頒布了《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符合條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獲準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同年 10 月,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又一致同意保險基金進入股票市場。2000 年 2 月,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證監會又聯合了《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獲準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為抵押,向商業銀行借款。2001 年 6 月,人民銀行《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明確商業銀行在經過人民銀行批準以后,可開辦證券業務、金融衍生業務、投資基金托管、財務顧問等投資銀行業務以及保險業務。其次,金融控股集團內部的子公司混業經營,即一個金融集團或者非金融集團通過控股或設立子公司的方式,在集團內部提供銀行、證券、保險等多種金融服務?;鞓I經營在提高金融企業自身競爭力的同時,增加了監管的難度。
( 二) 金融創新的發展。
各家商業銀行紛紛開展金融衍生業務、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證券業務、保險業務以及投資銀行業務,這些業務本身來源于證券業和保險業,“銀證通”、“銀券通”等銀行業務品種的使用使得大眾通過銀行網絡就可以直接進行證券投資。保險企業的創新金融產品、混業經營的勢頭尤其明顯,新的涉及多個金融業務領域的保險產品不斷涌現,如投資聯結保險就橫跨保險業和證券業兩大金融業務領域。
三、金融監管體制的完善。
( 一) 中國當前的金融監管體制。
我國在改革開放初期,除了四大國有銀行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外,基本不存在其他金融機構,1986 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初步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和金融監管當局的職責,此時的金融監管模式是一種單一監管模式。隨著經濟的發展,信托、證券、保險在內的各種金融機構相繼建立,并逐漸形成了混業經營狀況,分業監管的模式逐漸確立。1992年,中國證監會成立,將證券監督管理職能從中國人民銀行分離出來,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監管,證券機構的審批仍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1993 年底國務院公布的《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是分業監管模式形成的政策基礎,該決定要求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和信托業實行分業管理。1998 年中國保監會的成立,將保險業監管職能從中國人民銀行分離出來。2003 新設立的中國銀監會取代中國人民銀行成為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負責對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進行統一監管。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能轉變為“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不斷完善有關金融機構的運行規則,更好地發揮作為中央銀行在宏觀經濟調控和防范與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中的作用”。在分業監管體制下,多重監管機構之間難于協調,可能引起“監管套利行為”,即被監管對象有空可鉆,逃避監管。并且分業監管體系基于金融機構的分類進行個別監管,實質上是對金融市場的分割,這種分割增加金融體系的成本,阻礙了資金的自由流動。
為了對金融市場進行統一、高效的監管,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于 2004 年簽署了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建立了“監管聯席會議機制”,進一步明確了各自的職責分工。銀監會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證監會依法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并履行相應職責,保監會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合法、穩健運行。備忘錄建立了信息搜集與交流制度,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其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向其監管對象收集信息和數據; 其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密切合作,就重大監管事項和跨行業、跨境監管中復雜問題進行磋商,并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需定期交流的信息由三方協商確定; 其三,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互相通報對其監 管對象高級管理人員和金融機構的處罰信息; 其四,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建立對外開放政策的交流、協調機制,并互相通報在有關銀行、證券、保險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中的活動信息和觀點。
( 二) 中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1、確定適度監管原則。
我國目前金融監管存在監管不足和管制過度并存的現象,金融法治帶著明顯的行政主導性,適度監管原則要求金融監管機構不能干涉金融機構的經營決策權和金融自,要通過制度和規則使金融機構得以穩健經營,只有當金融機構出現信用危機等嚴重問題時,才對其采取某些強制措施。為達到這一目標,金融監管法治要完成由政府主導型向市場主導型的轉化。
2、完善金融監管模式。
從巴塞爾委員會 2010 年通過了《巴塞爾協議Ⅲ》以及美國2010 年通過的《金融監管改革———新基礎: 重建金融監管》的改革方案可以看出,當前的國際金融監管更注重控制風險,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定。各國對金融行業監管體制的變化也越來越呈現出某種程度的綜合監管。
中國“一行三會”式的監管框架經過多年實踐,相互間競爭越來越突出,協調卻日益欠缺。雖然有三大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聯席會議機制”,但該機制只是在現行金融業分業監管體制下加強金融監管協調的權宜之計,缺乏國家層面的法律支持,聯席會議做出的決定強制力和權威性不夠。因此,在改革目標上應逐步將分業監管模式轉變為綜合型監管模式。在機構設置上可借鑒以美國,考慮組建隸屬于國務院的金融監管部門,負責識別和防止影響金融體系穩定的系統性風險,促進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以目前的監管模式,各監管機構之間信息很難共享,國務院設立的金融監管部門要負責對信息進行收集、整理,保證各監管機構的信息溝通、共享。
金融監管內容應從合規性的機構性監管向合規性與風險性監管并重的功能性監管轉變,加強事前預警防范。銀行業作為整個金融行業的主體,應參照《巴塞爾協議Ⅲ》新修訂的監管準則作出相應的調整。對證券業及保險業,由于這類行業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特點,要重點加強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保護。
3、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
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是金融全球化的必然反映,隨著資本的國際流動不斷加快,金融風險在國家之間相互轉移、擴散,單憑以國別為基礎的金融監管不足以控制風險。目前國際社會調整國際金融監管的有關規范主要有三類: 一是巴塞爾體制下對國際銀行監管的國際協調與合作,中國在 2009 年成為巴塞爾委員會成員國; 二是 WTO 的《金融服務貿易協定》,該協定1999 年3 月開始生效,這意味著在金融服務領域要逐步實施自由化,WTO 在未來的金融監管協作與合作中將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三是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該組織由世界銀行和美洲國家發起,開始的宗旨是幫助發展拉美市場,1983 年,該組織正式成為全球性組織。
該組織的宗旨是: 通過交流信息,促進全球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各成員組織協同制定共同的準則,建立國際證券業的有效監管機制,以保證證券市場的公正有效; 并共同遏止跨國不法交易,促進交易安全。中國證監會在國際證監會組織 1995 年的巴黎年會上加入該組織,成為其正式會員。
參與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對于我國來說有兩個好處,一是吸收國際金融監管的先進理念不斷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制度,使我國的金融監管逐步邁入國際化的軌道; 二是進行國際金融監管的合作,參與國際金融秩序的制定,在金融自由化浪潮下維護本國的利益,加強與其他國家的合作,共同防范金融風險。基于此,隨著區域經濟體的發展,我國還應積極加強與東亞鄰國、東盟等區域組織及其成員的金融監管合作,促進雙方監管當局的信息共享,防范區域內金融危機的發生。
【參考文獻】
? [1]廖岷。 從美國次貸危機反思現代金融監管[J]。 國際經濟評論,2008( 4)。
[2]尹繼志。 后危機時代國際金融監管改革: 框架、內容與啟示[J]。 云南財經大學學報,2010(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