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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治理范文1
一、政策措施
(一)凡在規劃用地范圍以外現有耕地連片面積平原地區100畝、山區坡度25度以下50畝以上的,均可立項開展農村土地整理。農村土地整理項目凈增耕地面積須達到整理前耕地總面積的3%以上。
(二)農村土地整理投資(包括政策處理、財務管理費用等),應堅持項目總投資與項目產生的折抵指標有償使用費相平衡的原則。農村土地整理項目新增耕地率為3%的,耕地畝均投資控制在800元以內,在此基礎上新增耕地率每提高1%的,耕地畝均投資增加150元。上述投資幅度控制在±5﹪范圍內(耕地畝均投資控制用公式表示為:土地整理耕地畝均投資控制(元)=[800+150×(N-3﹪)×100]×(1±5%),其中N表示新增耕地率,N≥3﹪),超出土地整理耕地畝均投資控制的,方案會審時一票否決。
(三)農村土地整理工程概算須經財政部門審定。概算審定價在50萬元或以上的,必須實行招投標;在50萬元以下的,鄉鎮政府(即項目建設單位,下同)可按有關規定,選擇有資質施工隊伍進行議標。
(四)鄉鎮政府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后,市財政預付概算審定價的20%;工程進度達70%的,支付概算審定價的30%;進度達90%并預驗通過的,付概算審定價的40%;工程完工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經決算后,付清其余工程款。
鄉鎮政府應開設農村土地整理資金專戶,??顚S?,嚴禁擠占與挪用。
(五)設計變更、子項目調整、建設標準調整等須按程序上報市造地改田、土地整理與后備資源保護利用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造地改田土地整理辦公室)批準,若變更、調整增加的概預算超過2萬元,須報經市財政部門審批。工程決算耕地畝均投資超出規定的,超出部分由鄉鎮政府自負。
(六)土地整理產生的折抵指標,由市政府統一儲備使用。對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其所獲得的土地整理折抵指標(經省國土資源廳核撥),按每畝3.8萬元計算,抵扣投入土地整理工程費用后的剩余資金(下稱剩余資金),返回給鄉鎮政府。其中,提取20%,作為鄉鎮政府有關人員的獎勵資金,其余用于農業開發項目建設。該資金在工程決算后,按省國土資源廳核撥指標數,一次性撥付,在市財政土地整理資金財政專戶中列支。
對于非外力不能抗拒因素造成工程延遲半年完工的,扣除剩余資金的40%,延遲一年完工的,不再返回剩余資金。工期自簽訂施工合同之日起開始計算。
(七)市國土資源部門應建立土地整理折抵指標臺賬,定期將產生和使用折抵指標情況反饋給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根據使用情況,將土地整理折抵指標費劃入“土地整理資金財政專戶”。有關部門要及時足額收繳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并足額提取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的15%,作為農業土地開發(含農村土地整理)資金。
采用投標拍賣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總地價中單列折抵指標費。
二、管理措施
(一)鄉鎮政府作為建設單位提出農村土地整理立項申請,經市造地改田土地整理辦公室調查,并牽頭組織項目方案會審后,由市國土資源局立項。
(二)鄉鎮政府應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項目會計核算和內部稽核制、合同管理制等有關制度與規定。同時不得將工程層層轉包。
(三)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建農村土地整理項目法人,任命項目法人代表。
項目法人對項目建設全過程負責,對項目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和資金管理負總責。其主要職責是負責組建土地整理管理機構;落實工程建設計劃和資金;管理和監督工程質量、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協調項目內外部關系。
項目法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與勘測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簽訂合同,并明確質量終身責任人及其應負責任。
(四)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農村土地整理項目的預驗和竣工驗收。鄉鎮政府負責對農村土地整理項目的分項工程、分部工程(一般指橋梁)和單項工程的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前,施工單位要按照水利工程施工規范規定,提出施工總結報告;監理單位要按水利工程質量評定規定,提出質量監理總結報告;項目法人要根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規定,提出工程竣工財務結算報告。驗收時,發現不符合質量要求的,由項目法人責成施工單位限期返工處理,直至達到質量要求。
(五)農村土地整理耕地必須列入基本農田保護范圍,新增耕地列入年度耕地統計。各鄉鎮政府應落實新增耕地承包責任制,發揮新增耕地效益。
三、組織措施
市國土資源局是土地整理業務主管部門,每年初要根據全市資源情況,負責編制土地整理年度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下達有關鄉鎮政府實施;市造地改田土地整理辦公室,負責全市農村土地整理業務指導、技術咨詢、進度督促與質量檢查;鄉鎮政府應挖掘當地土地整理潛力,負責農村土地整理的項目實施、政策協調、進度管理、質量監督、財務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工程預決算審定,工程財務監督;發展和改革、監察、審計等部門負責對土地整理工程項目建設程序及資金運行等情況實施監督。農村土地整理列入鄉鎮目標考核。
農村土地治理范文2
王平剛
廣西玉林 537000
摘要:土地資源作為國家實現工業化、城鎮化雨農業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在整個國民經濟與資源發展體系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本文在此背景下提出
了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向的研究,通過分析現階段中國農村土地管理現狀與影響,有針對性的提出了未來中國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與發展方向,以
充分完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實現土地資源的科學合理配置與最大化利用。
關鍵詞:土地、制度、管理、改革、方向、綜合
引言
科學的配置土地資源,是有效推動中國實現工業化、城市化與農業現
代化的基礎和前提,現階段,只有充分推動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完善
土地資源配置,才能最大限度的發揮土地資源優勢,實現土地資源的充分
發展。
一、現階段農村土地管理存在的問題
1、土地流轉制度方面的問題
在農村地區土地的流轉中,農民手中擁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并不是完整
的承包權,也就是說農民對于自身的土地并沒有轉包、抵押、租賃等的權
利,這種情況使得土地流轉形成的市場中介以及金融方面的支持不能完善
的建立起來。當前的土地都是按照每戶人家的人數進行平均分配的,這種
分配形式能夠與現階段農村的生產力狀況相適應,但還是因為土地產權的
固定性,在一定規模之內的土地歸并不能真正的實現,這樣就使得農村生
產力不能進行自主的分配設置,農村地區經濟結構的調整也處于比較尷尬
的位置,一方面是對土地承包關系的重新調整,一方面就是放棄土地的規
?;慕洜I,這兩種方法都不能得到有效的發展,造成了農村土地資源配
置的效率非常低下。
2、農村土地管理中的違法違規用地問題
在現階段的農村土地管理中,經常會出現農村地區的居民不經批準就
擅自占用土地進行建房的行為,這種占用土地的方式屬于違法違規用地,
由于農村地區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健全,這種行為一直得不到有效的治理,
并且在經濟相對發達的鄉鎮地區尤其明顯,人們對于土地管理的制度了解
不足,許多人認為這種行為是理所應當的,有的甚至會出現濫用職權、非
法占地的情況。違法違規占地頻發的地區一般工業發展比較迅速,需要大
量的土地來建設廠房,使得土地資源越來越緊張,這種行為也直接導致了
土地價格的上漲,同時也損害了農民用地的利益。
3、現階段土地管理制度的法律基礎薄弱
在現階段實施的各種法律中與土地制度相關的法律條款都比較籠統,
缺乏問題的細致的劃分,這樣就導致的法律條文在實際的實施中存在諸多
的漏洞和問題。尤其是當農民在進行土地承包經營過程中常常會遇到土地
權利的侵犯問題,這時并沒有相關有效的法律可以幫助農民維護自身的合
法權益,失去了法律方面的保護再加上農民普遍存在法律意識薄弱的情況,
這使得他們在土地管理的運行中占據著非常不利的地位,在土地所有權的
談判上也不占優勢,沒有可行的方法來爭取自己合法權利的實現,這也是
現行土地管理制度法律基礎薄弱的具體體現。
二、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發展方向
第一,加強宏觀調控政策落實以及制度的創新。加大宏觀調控,就是
要充分發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土地合理利用的統籌協調作用,發揮政策
對耕地保護的宏觀指導作用。政府政策的有效落實需要結合實際情況積極
的采取各種措施,將中央有關耕地保護的各項方針政策以及保護耕地的各
項制度措施都進行實際的實施執行,只有這樣才能取得土地管理的實際效
果。制度上的土地管理的創新,就需要人們在新形勢、新的土地管理任務
的推動下,不斷進行土地管理新機制、新經驗的研究和探索、積累,不斷
創新出新的土地管理手段,維護農民的用地權益。比如加強基本農田土地
的整理以及修建水渠等工作的開展,這屬于一項系統的土地管理工程項目,
具有嚴格的法律規定以及操作步驟,因此在施工之前需要做好科學的規劃
和分析,保證工程質量的順利達標。基層國土部門應該認真總結以往小型
開發整理項目的實踐經驗,組織工程技術人員實地踏勘,反復論證,認真
編制可行性實施方案[2]。設計施工中出現問題時應該請專門的技術人員進
行現場指導和維修,這樣才能保證工程質量以及進度的順利發展。
第二、加強違法違規用地的清查。 當前農村土地問題積累比較多、
矛盾也比較突出,因此,要不斷加大對違規違法用地的清查力度。如果通
過清查發現土地違法違規使用的現象,需要進行理智的分析和研究,對事
件進行分類對待,不能簡單籠統的歸為一類,需要根據土地違規的具體情
況采取不同的懲罰辦法。如果土地違法違規的情況符合農村土地利用的總
體規劃以及當地村鎮的實際情況,但是這種形式的用地沒有經過正規的批
準,那么則可以通過后期的補辦手續、補繳相關稅費等行為,使這種用地
行為合法化。而對于那些不符合規劃但是其土地建設已經形成了一定的規
模的情況,這種行為土地已經不能恢復原來的狀態,這種時候可以在對相
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以及責任追究的基礎上,通過調整規劃、補
繳稅費補辦手續,將涉及到的土地納入正常管理范疇,已經建成的公共違
法用地需盡量的補辦手續,而對于那些圈占囤積土地的行為要堅決予以回
收處理。
第三,不斷突出對征地制度的有效完善。首先要縮小對農村土地的征
地范圍,在修改相關土地征用法律法規的過程中要充分研究并解決針對農
村征地范圍的問題;其次要規范征地程序,完善法律法規,對于尊重和保
護農民在征地中的話語權要做出相應的規定;再次要合理的確定征地補償
標準,要按照土地對農民的生產資料功能與社會保障功能來分別考慮土地
的增值收益,并參照土地市場價格確定對農民的補償標準;最后要切實落
實安置政策,一些地方采取預留發展經營用地或者部分征地補償款作價入
股參與經營的方式進行土地安置,要認真總結這種安置方式的優缺點。
第四,重視對農戶宅基地財產權實現問題的分析。要穩妥的推進宅基
地流轉實驗,賦予農民宅基地資產屬性,在對其進行嚴格管理的前提下允
許合理流轉與有償的使用,在推出宅基地時要能夠獲得合理的收益,以最
大限度的保護農民合法土地權益。
第五,對土地財政問題的分析。土地的收入目前已經成為很多地方政
府收入的重要來源,賣地的農民透支其土地的未來收益,用地的農民投資
未來收益一次性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最終又轉嫁給了消費者,因此要處理好
農村發展與城鎮發展的管理,處理好耕地發展與國家糧食安全的關系,處
理好土地收益與農民及政府的分配關系,就需要對現行的土地管理與使用
制度進行有效評估,并不斷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實現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
新改革與新發展。
第六,突出強調農村耕地紅線問題。首先要建立并不斷完善農村農民
耕地保護補償機制,加強研究耕地保護機制的定位、補償對象、資助來源
與支付方式,做好制度設計并嚴格落實;其次,耕地的占補平衡應強調質
量與數量的共同發展,在嚴格執行耕地數量占補平衡的過程中,還需要強
調耕地質量的提高,并將質量狀況作為重要考核指標納入到耕地質量管理
辦法中;最后要形成對耕地保護管理的合力,在強化基本農田保護的政府
分級負責與管理的基礎上,建立起以國土部門為中心,綜合農業、林業、
水利等部門共同參與的農田保護管理體系,提高對農村土地的管理水平。
3、結論
綜上所述,農村土地作為農民自身發展與整個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重
要保證,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農民與社會的持續進步與發展,因此需從農
民實際土地發展與管理狀況出發,改革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土地管理
模式,實現土地資源的綜合運用
參考文獻
[1]黨國英.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現狀思考[J].中國土地.2005(2):12-14.
農村土地治理范文3
關鍵詞:土地資產;勞動力遷移;戶籍制度;城市化
中圖分類號:F301.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0751(2013)09—0036—07
在農民工市民化問題上,不少學者都將研究視角定位在城市戶籍制度的簡單廢棄上,而沒有進一步思考為什么現行制度下城市戶籍的福利制度不僅沒有廢止,反而日益凸現。其實,農民工遷移和戶籍制度改革必須思考兩個問題:第一,城市經濟的運行離不開對公共產品的供給,在我國目前經濟的轉軌過程中,公共產品提供的缺口巨大,但地方政府財力有限,怎么解決?第二,在一個土地資源十分稀缺的國家,如果僅強調對土地財產的占有權,而不強調土地的利用效率、社會外部效應以及社會公平等問題,是否更加有利于中國經濟的發展?我們認為,這兩個問題必然涉及到土地資產的處置問題,即房地產稅和土地資產置換。房地產稅收可以為城市政府解決公共產品供給的資金來源,土地資產的置換能夠解決農村勞動力城市化的安置成本,降低城市化移民的門檻。同時,城鄉土地財產稅的設置還能促使人們提高對土地的利用效率,將沉淀的土地財富轉化為運行的社會資本。本文將從這一角度探討土地資產置換與農村勞動力城市化遷移以及中國城市化的健康發展。
一、是戶籍還是資產阻隔了勞動力的遷移
從社會經濟發展的過程來看,城市化與人口的遷移相聯系,城市空間擴張、人口積聚與城市經濟發展是一個同步過程,而且,三者之間共同決定了城市的邊界和規模效應。但目前中國的城鎮化是一種不協調的城鎮化:一是城市建設用地過度擴張,人口積聚相對不足,土地城鎮化快于人口城鎮化;二是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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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3—05—05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差異化視角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形成機理及其政策分類設計研究》(11BJY085)、《城鎮化進程中農地非農化問題研究》(10BJY071)、河南省哲學社會科學重大招標項目《現代農業發展與新型農村社區建設:中原經濟區加快城鄉一體化發展研究》(2012A007)的階段性成果。
作者簡介:程傳興,男,河南農業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鄭州 450002)。
張良悅,男,河南農業大學農業經濟與管理學院副教授(鄭州 450002)。
趙翠萍,女,河南農業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副教授(鄭州 450002)。
與產業集聚不協調,產業城鎮化快于人口城鎮化;三是城鄉發展不協調,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呈擴大趨勢。同時,中國的城鎮化又是一種典型的不完全城鎮化:一方面,農民工“被城市化”,“遷而不轉”;另一方面則是“轉而不遷”,大量農民工雖然到城市就業,但其身份、社保、住房等生活方式沒有發生根本性變化,不能享受城市提供的基本公共產品。從本質上說,房產是一個社會公民財產的基礎,住房的空缺必然限制人們的消費和相關投資,進而嚴重阻礙城市化的進程以及城市勞動力的供給。所以,農民工不能享受城市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待遇,無異于將農民工的生活排斥在城市經濟社會之外,形不成城市化的內需。這些情況表明,中國的城鎮化在空間區域上沒有邊界約束,而在城市化的內容上(人口的城市化)卻有嚴重的隱性制約,農村勞動力的城市化移民已成為中國城市化健康發展的一個瓶頸。
人口城市化的隱性約束與戶籍制度有著重要的聯系?,F行的二元戶籍制度將居民的遷徙自由、接受教育和享受社會福利等方面的基本權利限定在戶籍所在地的區域內,將大量有落戶要求的外來人口阻隔在城市之外。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外來人員遷入城市,則增加了其安置成本,包括私人消費成本、住房成本和享受公共產品如教育等方面的成本。為此,不少學者認為,戶籍制度改革的取向應該是取消它與社會公共產品之間的聯系,賦予城鄉居民同等的福利待遇。然而,在實際中我們卻看到,城鄉戶籍制度與社會公共產品分享數量和質量上的差別,某種程度上是政府在供給不足條件下的無奈選擇。所以,盡管大家都認識到戶籍制度的“阻隔”,但到目前階段,戶籍制度改革基本沒有改變其“高門檻、高待遇”特征,尤其是教育資源和住房保障成為城市化移民的最大瓶頸。
上述分析表明,表面上戶籍制度阻礙了人口的自由遷移,但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則城市化的人口遷移就由戶籍制度轉化為土地財產問題。第一,城市化的擴張必須為積聚的城市人口提供必需的基礎設施,必須為積聚的人口提供必要的就業和社會保障,才能保證城市經濟和生活的正常運轉。第二,遷移人口如何將自己的資產進行置換,如果遷移的勞動力不能將自己在農村中的土地資產順利地轉入城市,就會有退出成本。這種制度安排使農民既不愿種地,也不愿放棄土地,無法徹底脫離農村土地到城市生活,特別是普遍的“空心村”和“閑置住宅”已經造成了嚴重的資源浪費,并固化了城鄉之間的二元特征。
如果跳出戶籍制度的視野從發展的角度去認識,則需要在發展戰略和政策設計上加以反思。首先,在勞動力的遷移上,目前的政策還是基于農民工只是暫時地在城市工作、生活而設計的,沒有將農民工城市生活的融入作為城市化的根本內容,城市政府自然不會去考慮農民工享受的社會保障,尤其是保障性住房。這可以說是戶籍福利制度的問題。其次,與此相適應,唐茂華和黃少安認為,均分化的農地制度使得中國勞動力的遷移決策,有別于其他國家無地或少地農民的“受迫型”遷移,而是有地農民的“自主型”遷移;有別于他國農地經營和進入工資經濟的替代性決策,而是將二者互補,共同維持生活。這表明沒有將農村人口的減少作為經濟發展的重要內容,仍然是基于城鄉二元的格局去推動城市化的發展。這應該說是發展戰略問題,有悖于經濟發展是不斷減少農民過程的基本規律。再次,張良悅認為,在考慮戶籍制度的福利時,不僅要看到城市戶籍的公共福利,也要認識到農村戶籍的公共資源,如社區農民無償地對土地的占有權和使用權,農村勞動力的城市化移民需要戶籍對價。這說明在城市化的發展中沒有充分地考慮到資源約束的困難,沒有重視土地資產存量的運作,涉及到城市化的發展對土地資源社會總體利用的問題。最后,在中國的勞動力跨區域流動中,真正因為戶籍、基本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的歧視而受到流動限制的是技能較低的勞動者,而恰恰是這一部分才是城市化進程中所要解決的移民問題,這是城市化的工作重心。
總之,從根本上說是土地資產而不是戶籍阻礙了農村勞動力的遷移。城市化的健康發展、農民工市民化、地方政府資源配置與土地資產的有效處置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出路。
二、土地財產置換與農村勞動力的城市化遷移
如何為城市政府尋找一種對外來移民提供城市住宅的解決方法和激勵措施,是農村勞動力城市化移民的關鍵環節。我們的基本思路是,將農村勞動力移民的土地資產進行置換來解決移民的城市住宅,對城市居民的所有住宅實施房產稅收作為城市公共產品供給的基礎。我們首先從產權的角度對土地財產的置換進行理論分析;之后對農村勞動力遷移的啟動條件加以分析。
(一)土地產權及其資產處置①
某種意義上說,房地產資源不僅僅是一個物質產出,而是自然資源與人類社會制度的完美結合。人們對土地資源有一種貪婪,并希望自己占有和享用。為了限制這一行為,便設計出了制度安排,允許個人和集團實施某一特定的具有排他性的房地產資源的所有權、占有權和使用權,從而為土地資源的利用和配置提供了一個標準和基礎。但是,這并不表明財產所有者在土地資源利用上的“為所欲為”,而仍要受到財產制度、土地利用規劃和資源稀缺的外部性約束。
1.政府政策對土地資源利用的制約
通常意義上的財產被界定為對某一事物排他性的占有、使用和處置,但從土地政策和管理上看,土地產權卻十分“殘缺”。某種程度上說,幾乎土地資源的所有和使用都會受到公共政策的制約和土地管理的限制??偟膩砜?,基于公共利益的性質,有四個重要的權利束從來不包括在完全的所有權中,它們是稅收的公共權力、公共使用的征收權、管制的權利和無繼承人的國家轉歸權。特別是,土地稅可用來鼓勵對土地更廣泛和有效地利用,達到土地保護和環境保護的目標,提高作為私人占有的所有權的保護,引導某一類型的投資,或者提升產權價值。同樣,稅收也可以作為大棒和處罰措施使人放棄或禁止與上述目標相反情況的土地開發。
2.政府在土地資源管理和開發上的警察權
在今天,土地利用的政治經濟學問題正變得越來越重要。隨著人口的增加和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被迫”從他們的土地上分開,土地潛在的利用者和現有使用者之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且導致土地利益上的沖突。顯然,其結果是對土地利用“公共利益”導向的需求越來越多;同樣,也會出現這樣的趨勢,隨著公共利益實施的擴展,政府對土地私有利用的約束會帶來土地財產權的明顯改變,因為絕大多數的公共土地利用規劃,規劃者很少涉及自己的土地資源。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有效地按規劃實施就會受到“公共權力”指導的約束:開發者在土地資源的利用上受到規劃措施的影響、指導或者對決策的控制。特別是,在土地的開發和利用上,如果不能由市場規則達成協議,國家就會動用至高無上的“警察權”,直接進行征收和處置。警察權是政府為了土地改善、土地保護和對公共衛生、安全、道德、福利等公共利益而由立法賦予的內在權力②。
3.土地資源稀缺性及其公共利用的最大福利
在土地資源的利用上,公共和私人的目標是多元的,但對共同使用的追求是長期的。如果我們想要享受對土地的各種開發帶來的利益和產出,對我們的土地資源有序、高效和有成果的利用感到滿足,那么,共同體和其土地擁有者的公民就必須為了共同的目標而一同承擔責任。所以,為了使土地最有效地利用和社會福利最大化,對公眾進行教育強調人類與土地之間的重要關系,強調土地財產權以社會為基礎的法律權利的性質,就成為一個重要的內容。這在我國經濟轉軌過程中顯得尤為重要,因為人們往往在土地產權上“各持一束”而相互沖突。無論土地政策的內容是什么,必須確定這樣一個原則,即對土地資源的開發、管理、使用和保護的方式對于國家、社區和全體公民的福利有著重要的意義。社會授予其公民確定的私人財產所有權是非常重要的,但對這些權利的擁有并不僅僅代表一種優先使用權,它還涉及到責任,這種責任不僅是個人所有者,也同樣在社區和社會對土地的利用上。
以上三方面的內容表明:土地財產涉及一系列社會制度規則,國家有責任保護公民和團體的土地財產;對土地資源的利用和開發必須兼顧效率和社會公共福利,不能對稀缺的土地資源造成浪費。在對土地的利用開發上,土地財產稅收是促使土地資源集約利用的一種有效的經濟方式,警察權是對土地管理的一種重要手段?;谶@樣的認識,中國城市化的健康發展在推進城市化的移民過程中應該對土地資產進行合理的制度安排與處置。首先,賦予農村居民“宅基地財產權”,通過產權的界定結束農村居民宅基地“無償取得、無期限使用、無成本持有”的模糊狀態,從而使農村居民“沉淀”于土地資源的投資顯現出“財富效應”。其次,基于中國土地稀缺的現實背景,城鄉所有土地的使用都應設置財產稅收;城市房地產稅收的設置,應提高對城市土地的有效利用和更好地對城市公共產品的供給;農村房地產稅收的設置,除提高和改善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外,還可以從根本上遏制“一戶多宅”和超標準住宅問題。再次,必須對城市化移民的農村居民的土地財產進行合理的資產置換,使其主動退出農村宅基地及其房產,從而有效地解決農村的“空置住宅”問題。
(二)土地資產的置換與城市化移民
1.農村勞動力城市化遷移的分層及資產置換模型
托達羅在對發展中經濟城鄉勞動力遷移的分析中認為,只要遷移者城市的工資性收入高于農村的農業收入,就會導致農村勞動力向城市的遷移。但在中國,這種啟動條件還有許多制度性的障礙,需要不斷地去調適。由于各種制度因素的制約,目前中國的城市移民僅僅表現為一種工作場所的變化,而不是生活方式的轉變,所以,他們被稱之為農民工,而不是城市居民。但在這些農民工中,有些已經具備城市居民的資格,而有些仍是處于兼職化的狀態。如果能夠消除一些制度因素,一些農民工就會舉家遷入城市,融入城市社會,成為城市居民。所以,對城市化的移民應該給予分層次、有序遷移的制度安排。為了分析問題的方便,我們這里僅僅分析那些具備城市化移民的農民工的遷移情況,并作如下假設:(1)在城市有穩定的就業,家庭主要依靠工資性收入,有條件進行舉家城市化遷移的農村移民;(2)城鄉戶籍福利制度保持不變,即城市戶籍可以獲得城市公共產品,農村戶籍能夠保障對所在社區土地的占有和使用;(3)由于土地資源稀缺,城鄉土地資源都給予一定的財產稅收;城市土地財產稅主要用于城市公共產品的供給,農村土地財產稅收主要用于對土地有效利用的激勵;(4)城市生活優越于農村生活,城市生活效用大于農村,主要的移民趨勢是農村轉入城市;(5)為了分析問題的方便,不考慮城鄉居民生活水平和房地產資產價值的差異。在上述假設條件下,我們借鑒托達羅模型建立如下農民遷移的資產置換模型:
設t時期農民農村勞動的收入為:
VR(0)=∫nt=oYR(t)e-ndt
(1)
其中,VR(0)代表t時期內期望的從事農業生產的實際收入現值,YR(t)為t時期內土地帶給農民的收入,r為貼現因子。
設t時期農民農村宅基地的資產為:
VRP(0)=∫nt=oYRP(t)e-ndt
(2)
其中,VRP(0)代表t時期內市場化條件下農村居民住宅帶來的預期收入現值,YRP為t時期內農村居民住宅在市場化條件下帶給農民的資產預期收入,這一收入反映農民對土地資產的擁有。
設t時期內城市就業的農民工可支配的凈收入為:
Vu(0)=∫nt=oP(t)Yu(t)e-ndt-C(0)
(3)
其中,Vu(0)代表t時期城市凈實際收入的現值,為從事非農就業的工資期望收入,Yu(t)表示由農村遷往城市的資產置換成本,即將農村的土地資產轉換為城市資產的成本。P(t)是農民能夠獲取城市工作的就業概率。
2.農村勞動力城市化遷移的啟動分析
比較(1)、(3)式,我們可以發現:按照一般的發展經濟學的遷移理論,只要Vu(0)VR(0),就會順利實現農村居民向城市的遷移,我們稱之為農村勞動力城市化移民的一般啟動條件。但是,在我國由于制度的約束,農村土地的資產從法律上只有使用的權利,沒有資產置換的訴求。這就是說,如果農村勞動力移民到城市,那么農村的土地經營權和宅基地資產就必須放棄。如果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流轉的話,那么,農村居民的宅基地資產則是完全被沉淀的,居民在農村居住只能顯示出其建設成本,而在遷移時則顯示不出其資產的價值。這樣,作為一個理性的農村居民,這一塊資產就成為其轉移到城市的退出資本。由此我們得出如下結論。
結論1:在現有制度約束下,由于農民工城市化遷移有退出成本,即使在城市就業獲取的現值收入大于在農村從事農業生產獲取的現值收入,也不會正常遷入城市。
由于農村居民住宅資產不能被置換到城市去,這樣,農村移民到城市的安置成本就會大大提升,不再表現為資產置換的成本,而是表現為對城市住宅的重新購置。
設t時期內移民城市住宅的資產價值為:
VCP(0)=∫nt=oYCP(t)e-ndt
(4)
其中,VCP(0)代表t時期內農村移民城市購置住宅的現值,YCP(t)為t時期內農村移民城市對住宅的現金支出,這一價值反映農村移民對城市住宅資產擁有的購置成本。
如果將這些因素考慮進去,則農村勞動力向城市移民的啟動條件就變為:Vu(0)-VCP(0)VR(0)+VRP(0)。這個啟動條件表明,農村向城市移民增加了城市房地產的購置,同時,又有了農村土地資產的退出成本。從而增加了農村勞動力遷入城市的困難,也增加了農村勞動力退出農村的困難。顯然,非常不利于農村勞動力的遷移,即使能夠長期在城市打工,也不會改變農村的生活方式。另一方面,從土地資源的利用效率上看,一個農村勞動力到城市打工或者移民便擁有了城市和農村兩處土地資產,增加了對房產投資的持有成本,無論是對個人,還是社會都是一種土地資源的低效利用。在這一分析的基礎上,我們得到如下結論:
結論2:農民工在其土地資產不能置換的情況下,大大增加了其遷入城市的安置成本,且由于農民工在城鄉兩處擁有土地(房產)資產,造成土地資源的低效利用。
當然,從上面的啟動條件分析來看,如果鼓勵農村勞動力向城市移民,則必須首先將農民的住宅資產進行置換。如果能夠進行資產置換,則農村勞動力向城市移民的啟動條件就回到正常的狀態,即VU(0)VR(0)。但另一方面,城市政府是否愿意提供這種置換條件?在現有的財政制度下,讓城市政府為農村移民提供城市住宅并提供相應的公共產品很難滿足,也不樂意為移民創造條件。所以,在對低收入階層提供住房保障上一般不把農民工納入覆蓋范圍。這也是為什么城市戶籍福利制度不可能取消,即使“單方面取消”也不能帶來大規模城市移民的真正原因之所在。
現在的問題是,如何激勵地方政府為農村移民提供住宅產品及相應的公共服務。從目前的城市政府來看,缺少的是提供城市移民的住房保障和公共產品的資金來源,而不是土地空間,土地只是預算外收入的主要來源。在住房保障建設上,現在的政策是,土地出讓收入的10%要用于保障房建設,為籌集更多的建設資金,政府還會求助于“土地財政”,繼續擴張土地,導致城市空間的擴張。所以,要解決這一問題是,必須改變城市保障房的受益主體和城市公共產品資金的來源方式。
經過十多年的城市住房改革,應該說城市居民的住房已經有了很大的改觀,目前的城市商品房的空置率相對較高,即使保障性住房也出現空置現象。如果再將保障性住房局限于城市低收入階層,帕累托效率改進的空間不大,所以,應該將受益對象主要給予城市低收入移民階層。另一方面,隨著城市居民的增加,城市公共產品的供給必然增加,如果仍然讓所有居民享受幾乎免費的城市公共產品,將會嚴重增加城市政府的財政負擔,其結果是公共產品的供給要么短缺,要么限制消費主體。所以,要保障城市公共產品的有效供給,必須實行居民的付費制,即房地產稅。
根據上面的分析,我們認為,住宅權的解決可以將農村移民對農村土地資產的使用權轉換為城市保障房住宅的使用權和城市土地的發展權,并且要與城市低收入住房的建設相掛鉤。移民退出農村宅基地的資產,可以相應地獲取城市住宅的置換權,其權證價值依據不同的城市規模設置不同的價值等級,讓移民自由選擇城市。移民退出農村宅基地的土地發展權要與城市建設開發相結合,只有接納城市移民,才能獲取相應的城市土地的發展權,進行城市建設和開發③。這就為城市土地的開發設置了城市移民的約束條件,要比單純的城鄉建設用地掛鉤更具有針對性和城市化的實質內容,也有利于對土地更有效地利用。城市公共產品供給應該采用財產稅的方法。采用財產稅之后,一方面可以為城市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財政來源,從而減少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過度依賴;另一方面,隨著城市政府對土地出讓收入依賴的減少,加之房地產稅對房產投機的抑制,城市房產的價格就會相應地回落,從而進一步降低城市移民的門檻。
當然,也有這樣的情況,即使在:Vu(0)-VCP(0)VR(0)+VRP(0)移民啟動條件下,也有一部分農村勞動力成功移入城市。在這樣的情況下,城市移民就會占有城鄉兩處地產,導致土地資源的低效利用,目前農村大面積的空心村就反映了這一狀況。甚至還有一種情況是,一些農村居民在城市購置房產,一些城市居民在農村購置別墅,例如小產權房。盡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房地產的市場價值,但對稀缺的資源卻不是有效地利用。因此,我們主張對農村的土地財產也應該設置財產稅,尤其是對閑置的宅基地可以設置懲罰性稅收。這樣,就會迫使有能力移民城市的勞動力放棄農村土地資產,完全融入城市。這時城市移民的啟動條件就會變為:Vu(0)-[VCP(0)+TC]VR(0)+[VRP(0)-TR],其中,TC表示城市房地產稅收,TR表示農村房地產稅收。在這樣的條件下,城市房產的持有成本增加,可以減少對房產的投機需求,一定程度上會促使房產價格回落。農村房產的持有成本使其退出成本減少,直至VRP(0)-T趨于零甚至為負資產。從而,迫使移民“主動”放棄農村土地資產,盡快進行資產置換。綜合以上分析可得出如下基本結論:
結論3:城市化移民中對農民土地財產的置換有利于農民有序地分化、退出土地和城市遷移,有利于城市土地資產有序、合理地開發,有利于城市政府稅收來源的合理過度和公共產品的有效供給,進而促使城市化的健康發展。
(三)土地資產化還是農地非農化的政策工具:有關試點地區的辨析
在中國土地所有權和土地利用管理制度未根本變化的大制度背景下,在城鄉統籌的發展過程中,為了取得更多的建設用地、促進城市人口的增長以及對“空心村”的有效治理,部分地區依據各自的情況出臺了相關措施進行試驗。例如,成都、重慶的“地票”交易制度、嘉興、蘇州的“土地換保障”制度、天津的“宅基地換房”制度、以及全國更廣范圍內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等措施。其共性的特點是:(1)農村居民放棄農村土地資產;(2)城市移民獲取城市保障住房;(3)城市移民獲取城市相應的社會保障(公共產品)。應該說這些都是城市化推進的重要嘗試,其基本思路值得肯定,但在一些具體操作上確有許多不妥之處,應進一步加以改進和制度完善。首先,改革設計的目的是人口的城市化,還是農地非農化的政策工具?如果改革設計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推進人口的城市化,則可能在土地資產的處置上更加注重市場化的原則,注重城市移民的能力和條件,比如能否在城市實現完全的工資性收入,應該是有選擇地進行,而不是強制性的被迫城市化。再如,成都城鄉一體化對農民土地財產進行的“還權賦能”,重慶的“地票”交易制度都是為農民土地資產的置換創造條件,值得進一步探索。如果改革的目的是為了另辟蹊徑尋找農地非農化的工具,則這些操作就會壓低農民的土地資產,不去充分考慮農民城市化的就業能力。因為政策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獲取農民的建設用地,進行資產的置換和再開發,進而獲得土地收入,所以農民的資產可能只是名義上的城市社保和公共產品。其次,城市化的財政來源是土地增量,還是土地存量?從目前的情況看,各地在對城市移民的住房保障和公共產品的提供上,仍然依賴土地開發的增量收入,而不是城市已有土地的存量資產(財產稅)。這樣的方法和操作是不可持續的,也不具有進一步推廣的借鑒意義。因為,這種發展方式仍是城市蔓延,沒有對城市發展的邊界約束,到頭來會進一步增加城市運行的負擔。第三,城市移民的生活方式有沒有轉變?如果僅僅是為了獲取建設用地,僅僅是將農村人口轉變為城市人口,但沒有相應的產業發展,沒有帶來城市集聚效應,不考慮農村移民的分層問題,那么,這些移民的就業如何解決?其生活來源如何保障?如果僅僅靠城市救濟保障措施,則無疑是將農村原有的生活方式轉變為城市的“貧困”生活方式。此外,這種置換僅僅是考慮城市建設用地,沒有考慮原有土地的復耕和相應的土地流轉,偏離了城市化與農業現代化的協調發展。
四、結論與啟示
中國城市化的健康發展必須以農村勞動力的城市化遷移為突破點,并圍繞勞動力的遷移進行相應的制度建設。本文研究的基本結論是:(1)中國城市公共產品的供給沒有解決好財政來源問題,導致了中國城市化空間的無邊界約束和城市人口的增長滯緩及公共產品供給的不足,進而形成城市戶籍的福利價值。(2)農村勞動力城市化遷移的主要障礙并不是城市戶籍的福利制度,而是遷移者城市住宅獲取的困難及其土地資產置換的困難。單靠廢除城市戶籍的福利制度并不能有效解決農村勞動力的城市化遷移,必須從土地資產的置換上降低城市移民的進入門檻,減輕城市政府的財政負擔。(3)城市化的健康發展和勞動力的城市化遷移需要與土地資產制度有效地結合。中國目前土地十分稀缺,在土地的利用上必須兼顧效率和社會公平,無論是城市土地,還是農村土地都大量存在著低效利用和閑置現象,應該盡快設置土地財產稅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房地產稅是城市公共產品供給的財政來源,必須盡快實施;城市化農村移民的土地財產必須給予保障,并通過資產置換的方式加以合理解決。
本文的研究帶給我們如下的啟示和思考:(1)城市化的健康發展必須考慮其約束條件。經濟學最一般的哲學意義告訴我們:人們的經濟活動是約束條件下的最大化。中國加速城市化的一個最大問題是沒有考慮其約束條件(資源和人口),從而在城市化的推進中,將土地作為城市化的發展工具,而將人口作為城市化的一種“負擔”。這是中國目前城市化不健康發展的根源所在,所以,未來城市化發展的所有措施必須充分考慮資源和人口的約束條件。(2)城市化的主要內容是人口的城市化。城市化與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的本質在于促進農村勞動力的城市化移民,通過城市化來形成真正的內需市場,進而促進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通過現代農業的發展來縮小城鄉之間的差距,進而取得城市化移民的一個平衡點。(3)城市移民住宅的解決是人口城市化的關鍵。城市化的住房保障必須盡快取消城市化偏向,主要面向城市移民的低收入階層;城市移民住宅的獲取應以農村土地資產的退出為前提,城市保障房的建設應以城市宅基地的發展權為基礎,將城市移民和城市空間的開發結合起來,真正做到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并在此基礎推動土地流轉,促進現代農業的發展。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們給出如下的政策建議:(1)應加快對農民土地資產的確權,特別是農民“宅基地財產權”的確權,便于農民“土地財富”的顯現和“土地資產”的運作;(2)以農村集體為實施主體,盡快制定農民土地資產置換的交易規則,鼓勵有條件的農民徹底脫離土地,完全融入城市;(3)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土地發展權證”的交易制度,做到土地資產的置換必須將農村移民宅基地的退出與城市土地的開發相結合,城市空間的擴張必須與人口的集聚相結合。(4)在全國城鄉范圍內盡快實施房地產稅制度,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并為城鄉公共產品的供給提供財稅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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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①這一部分主要參考了Barlowe Raleigh,“ Land Resource Economics”相關內容。②這是政府獨特的功能,即在其由立法給予的支配中,為了保護和推進公共福利可以實施的權力。但這一權力必須是合理的,不能沒有法律程序或者是平等的法律保護就剝奪他人的權力,法律程序和平等保護限制了其實施的“隨意性”。③某種程度上說,相當于土地發展權的轉讓和購買。土地發展權是發達國家,特別是美國在土地利用上的一種制度安排。土地發展權是對土地開發的一種限制,某一宗地想進行開發,即使符合土地規劃,但是沒有得到開發權也不能進行開發。設置開發權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以及平衡地區間土地開發的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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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治理范文4
農村土地流轉是一個復雜的社會經濟問題,其實質是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能否有效解決當前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存在的問題,事關統籌城鄉發展大局。我們在深入調研后認為,推進農村土地流轉,要以深化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為突破,堅持“流轉形式多樣化、運作方式市場化、實施程序合法化、流轉合同規范化”的要求,注重建立健全土地流轉機制,多措并舉破解農村土地流轉難。
一、加快創新經營體制。在穩定家庭聯產承包經營體制的基礎上,積極探索土地適度規模經營體制,創新土地流轉模式。一是發展土地合作社。在二三產業發展快、大多數農民已經脫離土地的農村,組建土地合作社,由農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入股,合作社負責管理土地,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年終采取按股分紅等方式運作,提高土地生產效益,增加農民收入。二是積極推行整村連片流轉。結合鄉鎮撤并、大村并小村、分散村向中心村集中,對承包農戶經營土地少、流出意向多的鄉鎮、村組,積極引導開展整鄉鎮、整村連片流轉。對不愿流轉的農戶,可以在保證農戶權益不受損失、承包土地數量,質量不下降的前提下,采取“土地互換”等方式,調整種植田塊,促進連片流轉。三是探索建立農村土地銀行。借鑒銀行貨幣存貸機制,探索建立農村土地股份銀行。土地銀行對農戶存入的承包土地,采取保底分紅形式,可直接經營,也可采取轉包、出租、入股等形式與農業龍頭企業合作經營,使土地流轉更加方便靈活。流轉形成的規?;恋?,組織開展標準化生產,建設優質農產品基地,積極發展“訂單農業”、“農超對接”等生產形式,推動產業優化升級,不斷提高生產水平和效益流分發揮土地規模經營的優勢與潛力。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政策扶持是促進土地流轉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推動力,結合貫徹國家農業部頒布布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建議省市結合實際,及時出臺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實施意見或管理辦法,健全機構,明確職責任務,切實加強對土地流轉的工作指導、規范服務和監督管理,特別對一些實質性問題要提供政策支持,一是加強財政支持。省、市、縣(區)財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土地流轉服務組織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和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規模經營戶發展。對于土地流轉業績較好的縣鎮村、中介服務組織及帶動效應明顯的規模經營主體,給予一定的激勵性資金扶持。二是加強信貸支持。把規模經營主體作為信貸支農的重點,引導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支持,解決規模經營主體資金不足問題。對于實力強、資信好的,給予足夠的信貸授信額度,簡化貸款手續,實行利率優惠。三是落實用地政策。對規模經營主體,因生產發展需要建造的簡易倉庫,曬場等臨時性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模的前提下,應視作農業生產用地,幫助解決規模經營主體的用地困難。四是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統籌謀劃城鄉社會保障體系,采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形式多樣、農民自愿”的原則,多渠道、多層次、多方式地興辦農村養老、醫療、生育、傷殘等社會保險,積極推進農村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社會互助、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的社會保障制度實施,實現城鄉社會保障“政策保障完善、轉移銜接自如、信息服務便捷”目標,消除農民的保障憂慮,弱化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五是加快農民變市民步伐。積極推進農村戶籍制度、產權制度改革,消除城鄉二元結構,有序逐步建立農村產權交易有形市場,加快農村土地、戶產等資源向資本的轉變步伐,切實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切實保障農民轉市民后的各項待遇,降低農民對農村和土地的依賴程度,讓農民放心地離鄉、放心地流轉土地。
三、進一步完善流轉機制。推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重在完善土地流轉機制,強化牽扯線搭橋作用,創造流轉條件。一是完善服務機構。市、縣兩級農業行政部門應建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開通土地流轉信息網站,負責土地流轉信息收集、、政策法規咨詢、流轉規范程序制訂、流轉糾紛調處等工作;每個鄉鎮建立土地流轉服務所,具體負責流轉供求信息的搜集及、土地評估、合同簽訂、檔案管理等工作,積極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引導各類農村土地中介服務組織的發展,每個行政村建立土地流轉服務站,主要做好土地流轉原始信息的收集、審查、登記管理和合同簽訂等工作。通過市縣鄉村四級服務網絡建設,提供全覆蓋、多層次的土地流轉服務。二是健全服務機制。建立健全土地流轉監管、糾紛調處和擬流轉土地的信息儲備、價值評估、價格形成等服務體系。嚴格控制土地非農流向,強化流轉行為監管,制止各種強占、尋租行為和隨意改變土地用途、侵害農民土地權益的違法老人家規行為。積極設立糾紛仲裁機構,依法開展土地承包和流轉糾紛的仲裁,妥善解決土地承包和流轉糾紛。通過合作、入股、經營權置換等方式,將流轉土地實行集中儲備,建立供求信息數據庫。開展農村土地分等定級、建立價值評估體系,探索以市場機制雙方協商定價和按單位積極小麥平均產量定價并行的流轉價格形成機制,合理確定土地流轉交易和,為土地有償流轉提供依據。三是規范流轉行為。規范土地流轉合同,推行規范文本,對形成穩定流轉關系尚未簽訂流轉合同的,積極督促流轉雙方簽訂流轉合同,對已簽訂的流轉合同按照規范文本要求加以完善。規范土地流轉程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到程序合法、合同規范、資料完備。建立土地流轉臺賬,切實加強流轉合同等資料的檔案管理,推動土地流轉規范、健康、有序發展。通過科學有序的土地流轉,加快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步伐,為推進城鄉統籌,加速農村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探索新路。
農村土地治理范文5
一、項目概況
項目位于經濟開發區新城二十路以東,新城十三路以西,鐵路以南,大道以北,占地3574.96畝。項目建設內容包括征地拆遷、土地平整等。
二、項目實施單位
市區土地整理收購儲備供應中心作為項目主體,負責項目投融資、項目管理工作,并對項目土地實施收儲、整理和開發等工作。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區財政局、區國土資源和規劃局、區審計局等有關部門,配合做好項目資金的審核、撥付、監督使用,確保項目的順利實施。
三、項目資金來源
項目總投資55856.57萬元,其中項目資本金15856.57萬元,申請農發行政策性中長期貸款40000萬元,貸款期限3年。項目資本金由區財政局按照項目實施進度分期配套及時到位。當項目總投資超概算時,由區財政局負責籌集落實資金缺口,確保項目資金的及時投入和工程順利完工。
四、項目土地出讓收益分配
依據項目實施方案,本項目實施后,可整理產業用地共計2840.79畝,其中凈用地1832.77畝,代征地1008.02畝,預計形成固定資產投資100億元,實現年產值350億元,年利稅總額100億元,解決勞動就業5000余人,土地出讓收入合計為78787.10萬元。項目建設涉及的農村土地整治費用及經營期利息全部納入項目土地儲備開發成本,由區財政局負責將項目用地的土地出讓收益連同土地儲備開發成本一并全部返還市區土地整理收購儲備供應中心在農發行開立的專用賬戶,用于平衡項目資金需要。
五、貸款擔保方式
本項目貸款采取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擔保的貸款方式,確保農發行的貸款風險實現全覆蓋。
五塊已辦理土地證地塊提供抵押,總用地面積為334.63畝。
六、項目資金管理
為保證項目資金合理合規使用,由區財政局與農發行、市區土地整理收購儲備供應中心簽訂《市區街農村土地收儲整理項目資金使用管理協議》,明確項目建設資金的具體管理方法。
農村土地治理范文6
1現行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
1.1農村土地所有權界定不明確,產權殘缺我國現行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關于土地產權問題,在不同主體間的歸屬安排并不是十分合理,使得各個權力主體對于農村土地的權力、義務、收益等內容不能夠明確認知,這也是我國農村土地經濟產生矛盾的根本原因。國家對農村土地權力的控制,直接表明農村土地的最終歸屬權是屬于國家的,但是國家并不是我國農村土地的所有權的主體。我國廣大農民群眾雖然是農村土地名義上的擁有者,但是在實踐過程中所有權并沒有充分展現,農民土地權益受到很多外界因素的干擾,可以說農村基層政治民主的發展水平直接影響農民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行使。農村土地經營管理者之間存在一定的矛盾,角色混亂,對于農村土地的權利和義務有一定的分歧。
1.2土地分配制度不完善我國農村目前采用的是在農村集體經營組織內部實行以家庭為單位對農村土地進行承包,雖然它能夠有效保證農民對于農村土地的經營權和所有權,而且使得每一個農民所擁有的權利都是平等的,但是受時間的影響也出現了許多問題。因為合同簽訂之后就沒有辦法再對其進行更改,這樣就會導致農村家庭中新增加了人口而土地不會增加,同時家庭中的人口有所減少而土地也不會隨之減少,而且農村家庭中新增的人口是無法獲得土地的,最終導致相同的農村集體下,農民人均承包的土地不均勻。我國較多農業地區的畝產量不高,很多農村人口向外界流動,依靠打工獲取經濟收益,目前還不會產生較大的問題,但是長此以往糧食生產力下降,糧食的價格也會不斷上漲,最終會使得農民有不滿的情緒,對國家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必定會產生強烈的沖擊力。
2對我國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建議
2.1賦予農民永久農村土地使用權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農業,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不能將農業土地私有化;二是不能改變以家庭承包為主的農村土地經營方式。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所以生產資料社會主義公有制是我國的重要經濟基礎。目前,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已經形同虛設,所以不如將其全部打破,將農村土地全部收回歸國家所有,但是給予農民群眾永久的土地使用權利。在此基礎上,國家作為農村土地的擁有者,可以頒布相關的法律規定,對農村土地使用過程中的轉讓、繼承等問題進行系統化的規范,保證我國農業發展,保護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同時我國的農民群眾獲得了農村土地的使用權,農民成為了農村土地真正的“主人”,而且不會改變原有的家庭承包模式,同時還保證了農民自主經營的主體地位。因為國家賦予農民群眾永久的使用權利,而且土地權利還可以在相應的法律法規下轉讓和集成,農民會將農村土地看作是自己寶貴的財富,能夠有效避免農業生產中的短期行為,充分展現市場機制,將農業生產中的規模效應良好地發揮出來。
2.2完善土地登記制度不斷完善土地登記制度,使得農村土地行政由傳統的審批管理方式轉變為登記管理方式,不僅是對農民群眾農村土地使用權利的保護,同時還能夠有效實現政府職能的轉變,可以說是具有深遠意義的重要改革內容,這一改革需要尤為注重的就是如何體現公平分配,使得農民群眾的權利平等。因為每一個農村家庭都有著屬于自身的生命周期,勞動人口的比例也存在著巨大的差異性,所以在土地權益分配的起點上必須要做到“公平、公正”。要解決這一問題可以在農村土地進行首次登記過后,在將農村土地的使用權益交給農民時,就廢除原有的按人分配制度,農民群眾想要獲得農村土地使用權的主要途徑就是在家庭內部采取繼承的方式或者是在家庭外部采用買賣的方式解決土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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