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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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范文1

    [論文關鍵詞]環境影響評價 餐飲服務 許可 條件

    2010年5月6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印發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文書規范》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的各種執法文書進行了規定,其中所附文書樣式中的第一個文書即為《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書》。該申請書所附申報資料第8項明確載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或情況說明”。對此,有人認為,這只是申報資料中的一個記錄項,并非餐飲服務許可的條件項,環境影響評價(以下除有關規定名稱外,簡稱環評)審批并非餐飲服務許可的前置條件。其理由主要有:設定餐飲服務許可的是《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均無環評方面的要求;《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中也沒有環評要求,只是在第十條第七項作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的兜底性規定;唯一與環評有關的是《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書》所附申報資料的第8項標注,將環評作為餐飲服務許可的前置條件缺乏依據;目前在工商部門尚未明確環評是否作為工商登記的前置條件之前,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若把該資料記錄項僵化地設定為許可條件,有越權之嫌。關于環評審批是否餐飲服務許可的前置條件這一問題,各地存有不同態度,因此在實際操作上也不一致。對此,筆者認為環評審批是餐飲服務許可的前置條件。原因在于:

    一、餐飲場所一直都被納入建設項目的環評管理

    (一)國務院于1998年11月18日頒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建設項目環評制度?!督ㄔO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七條和《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中均規定,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評實行分類管理。建設項目的環評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二)為貫徹執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99年4月19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4號,2008年10月1日廢止);為實施建設項目環評分類管理,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的規定,2008年9月2日,國家環境保護部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這兩項目錄均將餐飲場所納入了建設項目的環評管理。并且,2009年11月24日,環境保護部在《關于公民租賃住宅樓開辦個體餐館應當執行環評制度的復函》(環辦函〔2009〕1220號)中明確,公民個人租賃住宅樓開辦個體餐館也應執行建設項目環評制度。關于這一解釋,有人提出,2006年10月17日,國務院法制辦在《關于環保評價許可是否頒發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前置條件問題的復函》(國法秘函〔2006〕403號)中有著不同的解釋,即認為“公民個人租賃住宅樓開辦個體餐館的,不屬于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第三款關于《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規定中的‘建設項目’,因此不需要在工商注冊登記前辦理環評審批手續?!比绾握J識這兩個解釋,筆者認為,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七條和《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既然法律授權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建設項目的環評分類管理名錄,那么,在建設項目的分類認定這一問題上,環境保護部的解釋才屬于有權解釋,國務院法制辦無權對其進行解釋。

    (三)2010年1月13日,環境保護部公布了國家環保標準《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554-2010),對飲食業單位的選址、總平面布置、總體要求、油煙凈化與排放要求、排水與隔油要求、噪聲及振動控制要求、固體廢物控制要求等予以了明確。

    二、餐飲服務許可工作中應當執行環境保護有關規定

    (一)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第四十四條規定:“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必須采取措施,防治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币虼?餐飲服務許可申請人欲作餐飲場所的項目應經環保部門驗收并達到國家環保有關要求,否則,該場所不應作為餐飲場所使用。

    (二)我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敝绱艘幎?因為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是社會關心的熱點問題之一,容易造成對居住環境的破壞,影響其他業主的正常生活,容易引發鄰里糾紛和公眾對政府部門的投訴。因此,餐飲服務許可申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作為餐飲服務用房。如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允許將住宅改變為餐飲服務用房的,還須經過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三)我國很多省市也制定了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以江蘇省為例,《江蘇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中規定,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應當依法進行環評;將住宅改變為餐飲、娛樂等商業用房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全體同意?!督K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條中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確需改變的,應當滿足建筑安全、居住環境、景觀、交通、鄰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關系人同意,報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到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辦理相關變更手續;涉及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有關部門不得核發相關證件。《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二條中規定,該市主城、新市區和新城范圍內,新設可能產生油煙、煙塵的飲食服務業項目,經營者應當事先予以公示并書面征求相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經營者在向環保部門報批環評報告時,應當對公眾意見采納情況作出說明,并報送工商行政、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環保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前,應當對公眾意見進行核實;飲食服務業項目選址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規定,不易造成環境污染糾紛。蘇州等地也專門出臺《餐飲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對餐飲業經營場所的選址、餐飲業項目的環境影響審批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等等。

    由上可見,我國從上到下均對餐飲業環境保護方面作出了規定。雖然上述中的很多規定并不是專門針對餐飲業制定的,但是,這些規定一經公布生效,就具有普遍的約束力,任何個人和單位在相關工作和生活中都應當嚴格遵守。在餐飲服務許可工作中,許可機關和申請人自然也應執行上述規定。

    之所以造成目前很多地區不將環評審批作為餐飲服務許可的條件現象的發生,筆者認為,主要原因有:一是如上所述,國家有關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專門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包括《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中均沒有環評方面的明確要求。二是有關機關和個人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缺乏通盤性的把握,致使其在實際工作中只執行有關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專門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而沒有執行其他有關餐飲環境保護方面的規定。三是環保部門沒有全面執行環境保護有關規定,沒有對被納入建設項目環評管理的餐飲場所全部實施環評審批,沒有依法全面查處未經環評審批的餐飲服務經營者。這在很大程度上放任了依法應經環評審批而不經環評審批的行為。四是不同部門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理解不同。比如,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款“……需要辦理執照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前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钡囊幎?環保部門的執法者認為,這一行政法規已明確了環評審批和工商注冊登記之間具有先后關系,也就是說已明確規定環評審批是工商注冊登記的前置條件。而工商部門的執法者認為,這一條款只表明環評審批是符合《行政許可法》設定條件的一個由環保部門執行的許可,只明確了建設單位具有經環評審批許可后方能領取營業執照的法定義務,卻沒有表示“工商部門對未取得環評審批的不得頒發營業執照”,因此,工商部門并沒有將環評審批作為工商登記的前置條件的義務。如此就發生了很多未經環評審批的餐飲服務經營者也能取得營業執照的現象。

    三、很多地區已將環評審批作為餐飲服務許可的前置條件

    餐飲業的經營場所多位于城市中心的居民區和辦公區,相當一部分又位于居民樓和辦公樓的底層和內部,油煙、噪聲、廢氣等嚴重影響了周邊居民的工作和生活,環保部門一時難以徹底解決有關問題。在很多地區,不少餐飲服務經營者無需環評資料即可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對此,有人認為,突破環評審批直接為餐飲服務經營者敞開餐飲服務大門,可以通過環保部門事后監管的方式來解決餐飲業的環境污染問題。筆者認為,這種認識實屬錯誤。原因在于,一旦突破環評審批這一控制污染的第一道防線準許不符合環保要求的單位和個人進入餐飲市場,勢必會給群眾的環境利益造成損失,餐飲服務經營者也會因此受到環保部門的處罰,造成其財產損失,同時還會給環保部門的執法工作造成巨大壓力。因此,在環境污染嚴重、人們的環保意識不斷增強的今天,越來越多的地區已經認識到將環評審批作為餐飲服務許可的前置條件是十分必要的,并付諸了行動。除上述蘇州等地專門出臺規章明確餐飲業項目未經環評批準不得建設或營業外,還有不少地區明確將環評審批作為餐飲服務許可的前置條件。比如,今年3月1日,《武漢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正式實施,對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時審查環境評價資料進行了明確規定。為貫徹落實該條例的有關精神,武漢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環保局聯合制發《關于貫徹落實武漢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就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工作中有關環境保護相關資料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其中要求,自今年3月1日起,凡在規劃用途為住宅的建筑物底層和內部,申請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的,一律不予受理;凡申請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的中型及以上餐館類項目,申請人在申請時應先取得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評批復文件;在規劃用途為商住的商業裙樓內申請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館類項目,申請人在申請時也應先取得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評批復文件,其他餐飲項目環評審批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辦理。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范文2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

第三條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是指建設項目竣工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依據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結果,并通過現場檢查等手段,考核該建設項目是否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活動。

第四條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范圍包括:

(一)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各項環境保護設施,包括為防治污染和保護環境所建成或配備的工程、設備、裝置和監測手段,各項生態保護設施;

(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和有關項目設計文件規定應采取的其他各項環境保護措施。

第五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規范,指導并監督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并負責對其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審批權限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第六條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或者運行。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第七條建設項目試生產前,建設單位應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試生產申請。

對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的非核設施建設項目,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其試生產申請,并將其審查決定報送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核設施建設項目試運行前,建設單位應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首次裝料階段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方可進行試運行。

第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接到試生產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或委托下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試生產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并做出審查決定。

對環境保護設施已建成及其他環境保護措施已按規定要求落實的,同意試生產申請;對環境保護設施或其他環境保護措施未按規定建成或落實的,不予同意,并說明理由。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同意。

試生產申請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建設單位方可進行試生產。

第九條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第十條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對試生產3個月確不具備環境保護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的3個月內,向有審批權的環境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延期驗收申請,說明延期驗收的理由及擬進行驗收的時間。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方可繼續進行試生產。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核設施建設項目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

第十一條根據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的規定,對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實施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應當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驗收材料:

(一)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并附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或調查報告;

(二)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并附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表或調查表;

(三)對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

第十二條對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對環境產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交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

對主要對生態環境產生影響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交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

第十三條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由建設單位委托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站或環境放射性監測站編制。

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由建設單位委托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站或環境放射性監測站,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編制。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的編制工作。

承擔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者驗收調查工作的單位,對驗收監測或驗收調查結論負責。

第十四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收到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驗收。

第十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時,應組織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等成立驗收組(或驗收委員會)。

驗收組(或驗收委員會)應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環境保護措施進行現場檢查和審議,提出驗收意見。

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表)的編制單位應當參與驗收。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條件是:

(一)建設前期環境保護審查、審批手續完備,技術資料與環境保護檔案資料齊全;

(二)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和設計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實,環境保護設施經負荷試車檢測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適應主體工程的需要;

(三)環境保護設施安裝質量符合國家和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工程驗收規范、規程和檢驗評定標準;

(四)具備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轉的條件,包括:經培訓合格的操作人員、健全的崗位操作規程及相應的規章制度,原料、動力供應落實,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和設計文件中提出的標準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六)各項生態保護措施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規定的要求落實,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受到破壞并可恢復的環境已按規定采取了恢復措施;

(七)環境監測項目、點位、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符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有關規定的要求;

(八)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提出需對環境保護敏感點進行環境影響驗證,對清潔生產進行指標考核,對施工期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工程環境監理的,已按規定要求完成;

(九)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要求建設單位采取措施削減其他設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設項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關部門采取“區域削減”措施滿足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其相應措施得到落實。

第十七條對符合第十六條規定的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或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

對填報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經過核查后,可直接在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上簽署驗收意見,作出批準決定。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或者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未經批準的建設項目,不得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八條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分期進行環境保護驗收。

第十九條國家對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實行公告制度。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結果。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將其前半年完成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有關材料報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試生產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的,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超過3個月,建設單位未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或者延期驗收的,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責令限期辦理環境保護驗收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從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驗收調查工作的單位,在驗收監測或驗收調查工作中弄虛作假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范文3

上訴人(原審原告):東莞市清溪三陽實業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東莞市環保局。

二、案情

被上訴人東莞市環保局于1994年同意上訴人清溪三陽實業公司在東莞市清溪鎮浮崗村柏朗老圍投資興建生豬養殖場但規定上訴人的整個環保工程峻工后,必須報被上訴人派員檢查核準才能試產。上訴人根據被上訴人的批復及市有關部門的批準,于1995年下半年開始興建養豬場,第一期投資一千多萬元。1998年8月13日,上訴人在防治污染設施未建成投入使用、防污設施未經東莞市環保局驗收合格的情況下開始購入種豬進行繁殖并逐漸擴大養豬規模,至2000年8月已擁有大小豬2000多頭。而在此期間上訴人一直未完成防污工程,未申請驗收防污設施。2000年8月28日,被上訴人單位的執法人員蔡志強、陳志雄、吳俊生到上訴人的養豬場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上訴人的上述行為。被上訴人在對上訴人依法履行了處罰告知程序后,按上訴人的申請,于2000年9月26日舉行了聽證會。聽證會主持人是被上訴人單位的副局長朱權勝,上訴人未申請主持人回避;調查人員是蔡志強,陳學友是參加人。被上訴人于同年9月28日以上訴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并根據該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上訴人作出了處以5萬元罰款和責令上訴人停止養豬、停止引進新豬苗、兩個月內將現在存欄豬處理完畢的處罰決定。東莞市清溪三陽實業公司不服該處罰決定,遂起訴至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三、審判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原告東莞市清溪三陽實業公司在養豬場的防治污染設施未建成投入使用、未經被告東莞市環保局驗收合格的情況下,進行大規模的養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即“三同時”制度的規定。這有被告的檢查筆錄為證原告也一直承認,法院予以確認。根據被告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答辯意見,被告處罰原告的事實與理由是原告違反了“三同時”制度故被告處罰原告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原告養豬場的防治污染的設施尚未建成,主體工程即投產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對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就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處罰的形式是且只能是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另外還可以并處罰款。至于罰款的數額由于該條沒有作具體規定,被告選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來確定罰款5萬元并無不當,因為上述條款都是關于對違反“三同時”制度的罰款規定,5萬元罰款是在上述條款處罰幅度內的因此被告作出的實體處理正確適用法律也基本正確。被告實際上選擇適用了上述法律、法規,卻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未予引用是適用法律不全雖然這未對實體處理的正確性造成影響,但法院亦應予以補正。被告在作出處罰之前經過了檢查、告知、聽證的程序。因此,被告東莞市環保局作出的東環罰字2000073號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基本正確,程序合法,處理結果正確,應予維持。原告稱被告在聽證會上未將N0.001891水質檢驗報告出示質證,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而被告未有足夠的證據證實該報告已向原告出示,因此對原告這一辯論意見可予采納,法院據此認為被告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原告“超標排放,污染環境,影響東深水質”沒有依據。但這對被告作出行政處罰的正確性沒有影響。原告稱其違反“三同時”制度是客觀上受資金的影響而不是其故意的,被告沒有及時批復原告的有關污水處理的報告,被告明知原告違反“三同時”卻不幫原告整改,因而被告對原告違反“三同時”制度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其養豬場沒有排污口,沒有廢水排出場外,被告在檢查筆錄和處罰決定中認定其“廢水未經有效處理排放”和“母豬600頭,商品豬存欄約3000頭”失實等因這些不是原告違反“三同時”制度的法定構成要素,也不是被告處罰原告的事實與理由,對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的正確性沒有影響,故沒有必要予以查證和考慮。對原告稱朱權勝是本案調查取證人又是主持人,陳學友不是調查人卻以調查人的身份發言等,經查N0.A00203號《東莞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筆錄》檢查人沒有朱權勝,朱權勝到過原告單位并不等于他就是調查取證人;又查聽證會筆錄,上面記錄陳學友是以參加人的身份參加的,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當時也在筆錄上簽名認同,且陳學友的發言并未妨礙到原告的申辯權,原告在聽證會上也作了充分的申辯,因此對原告的上述意見不予采納。原告稱其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被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實施細則》是錯誤的。經查,根據原告提供的由被告作出的199479號《關于清溪三陽實業公司環保申請的批復》原告所建的污染防治設施,實際上是污水處理即防治水污染的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正是關于防治水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規定,因此原告的行為也同時違反了該法,可以適用該法。該法第四十七條還規定了違反上述規定的法律責任,被告據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確定對原告罰款5萬元是正確的,故對原告這一觀點也不予采納。至于原告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全文只有三十九條,被告卻適用了第四十條。經查全文只有三十九條的是1989年7月12日頒布的,已在2000年3月20日國務院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時同時廢止了。被告作出的處罰是在2000年9月28日理應適用后法的第四十條。原告稱被告適用了《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卻在處罰決定中只字未提是適用法律不當,法院予以采納。但這未影響到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的正確性。另,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其行政違法情節顯著輕微判決不予行政處罰。經查,原告在防污設施未完工的情況下擅自開始養豬,時間長達兩年之久,其間一直未完成防污設施,且所養豬達2000多頭,污水超標,因此法院認為原告此請求理據不足,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一、維持被告東莞市環保局作出的東環罰2000073號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二、駁回原告東莞市清溪三陽實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東莞市清溪三陽實業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上訴人作出的東環罰字2000073號行政處罰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支持;原審判決予以維持是正確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足,不能采納。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

(一)上訴人東莞市清溪三陽實業公司是否違反了“三同時”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我國推行“三同時”制度,是為防止建設中出現新的環境污染與環境破壞提供保證的有效措施。上訴人東莞市清溪三陽實業公司建設項目中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就投入生產。被上訴人認定上訴人違反了“三同時”制度并無不妥。上訴人認為自己的行為沒有造成危害,事后又采取措施進行補救,故不應處罰。因法律沒有規定此為免責條件,因而不能推翻被上訴人的事實認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被上訴人據之作出東環罰字2000073號行政處罰決定:“停止養豬,停止引進新豬苗;兩個月內將現有存欄豬處理完畢;并處罰款5萬元”是合法的。上訴人認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輕微,處罰過重了。經審查本案的事實和法律適用,未發現顯失公正,故上訴人此項要求不能支持。

(二)被上訴人東莞市環保局作出的行政處罰程序是否合法?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范文4

一月十七日,學習貫徹廊坊市環境方針及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相關知識。

二月九日,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四月十五日,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意見的通知》、《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關于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六月十日,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資源法》、《能源部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八月二十日,學習關于加強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管理的通知、《廊坊市區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實施辦法》。

十月二十日,學習《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程序》、《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范文5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等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凡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所轄地區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參與建設項目的總體評審、檢查及驗收工作;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簡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負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協同把好建設項目環保審批關。

第六條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

(三)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范圍內建設污染水環境的建設項目,其中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范圍內禁止建設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四)禁止在世界遺產地、省級以上重點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范圍內新建使用煤、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鍋爐;

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政府有關管理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的要求,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按照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以及可能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確定環境影響評價的形式,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

第八條對政府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分級審批:

(一)對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以及跨市建設的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按規定的權限報省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對總投資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以及跨區、縣建設的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對總投資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對非政府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分級審批:

(一)對總投資1億元以上(房地產項目2億元以上),以及跨市建設的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按規定的權限報省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對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房地產項目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房地產項目2億元以下)及跨區、縣建設的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對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不含3000萬元)[房地產項目5000萬元以下(不含5000萬元)]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按照國家規定,下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省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凡涉及世界遺產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省級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項目;

(二)放射性同位素應用和伴生放射性礦物資源利用項目,電磁輻射建設項目;

(三)新建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場(設施)。

第十一條化工、印染、釀造、化學制漿、農藥、電鍍以及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一律由市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屯溪區轄區內(含新城區)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的權限審批。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對政府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鐵路、交通等重大建設項目,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在初步設計完成前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對非政府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中屬核準制的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在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申請核準前,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屬備案制的項目或不需要進行備案的小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前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其中,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前報批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四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或審查后未予批準的,該項目的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的設計、建設過程中,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以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并保證環保設施建設的投資。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需要進行試生產的,試生產前,建設單位應向審批該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試生產申請,報告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情況和試生產時間,經環保部門檢查同意后,方可進行試生產。試生產期間,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或生態修復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和調查。

建設項目的試生產期限一般為三個月,確因工藝需要等特殊原因,其試生產期限經審批該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委托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或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期滿前,依據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或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驗收。對不符合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條件的,環境保護驗收不予通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組織整改,重新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建設項目通過環境保護驗收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建設單位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違反建設項目分級審批、分類管理規定,違法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一律無效,建設單位應按規定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對違法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除進行通報批評外,還應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導致國家、集體和公民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中、、循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范文6

一、檢查目的

強化對保護區內排污情況的監督管理,全面查處保護區內水體環境違法違規問題,規范自然保護區的管理秩序,對違法違規問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責令立即停止相關活動,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二、檢查內容

(一)檢查XX自然保護區及周邊在建項目。重點檢查XX保護區及水體周邊在建項目與建成項目是否符合環保法律法規規定,是否符合自然保護區功能要求,是否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在建項目是否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要求落實相關環保措施。

(二)檢查XX保護區水體周邊所有排污企業排污情況。查看排污單位的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運行、處理及廢水排放情況等。

(三)檢查XX保護區水體周邊敏感區域畜禽養殖情況。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運行、處理、污染物排放及去向等進行全面檢查。

(四)按照《中環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省自然保護區條例》的規定,對保護區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同時將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函告各相關部門,并督促責任部門落實整改任務。

三、組織領導

為確保專項行動扎實有序開展,成立2020年XX保護區水環境專項檢查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四、檢查時間

2020年3月15日開始至2020年6月14日結束,檢查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檢查階段(3月15日-4月14日),按照要求開展檢查工作,對XX保護區及水體周邊排污企業、在建項目、畜禽養殖進行排查。分類建立企業排污信息臺賬。

第二階段:整改階段(4月15日-5月31日),針對專項檢查、排查企業的環境違法違規問題下達限期整改通知,責令企業對存在的環境違法違規問題按環保要求進行整改。

第三階段:驗收階段(6月1日-6月14日),對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整改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對拒不整改或未達到整改要求的環境違法企業予以嚴厲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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