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規新規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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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規新規定范文1

新出臺的交通法規,在細節上仍有爭議,實施之后的效果是否樂觀仍不確定,以上兩種因素交織,造成它從頒布伊始,就伴隨著不斷的爭議。本次調查的最終數據接近四六開,也反映了新規尚未實施前車主們的態度。

認可交通新規、認為它對道路安全將起積極作用的占到38%,表現出這部旨在以重罰達到規范目的的交通新規受到部分車主歡迎。小編認為,這個數據反映了人們對規則意識的渴望。一個不能忽略的背景是,包括交通道路管理在內的社會各方面,常處于失序狀態:行人亂穿馬路、車輛橫沖直撞、城市擁堵,都是這種失序的典范。這種情況下,對造成失序的行為進行看似嚴苛的規定,這樣的交通法規,自然受到人們的期待。

12580給出的數據

數據:您如何看待交通新規對道路安全的作用?

1、很好,很全面,從源頭提高了交通安全 38%

2、沒什么作用,交通安全還得看自覺,提高素質最重要 62%

交通法規新規定范文2

1月1日起實施的新版《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被稱為“史上最嚴”交規,司機們怎么看?在筆者近日的詢訪中,絕大多數司機表示:“雖然比較嚴,但會努力遵守?!?/p>

家住五堰的車主劉先生說:“新規實施后,我仔細研究了一下,對于一些容易犯的錯誤已經寫了條子,貼在方向盤下面,一上車就可以看到?!?/p>

在城區某單位上班的楊先生,在元旦當天準備帶著家人一起去近郊游。早上出門時,他一上車就系好安全帶,并提醒坐在副駕駛座位上的妻子也系好安全帶。和楊先生一樣,接受詢訪的大多數司機都表示,新規實施后,對他們的約束更多了,每次一上車便會想到這些新規定,行車自然就謹慎多了。在乘坐出租車時,也會聽到“的哥”強調“請您系上安全帶,現在‘新規’有要求”的提醒。

在隨機詢訪的10位車主中,有9位對新交規表示理解。他們表示:開車就該守規矩,管得嚴也是為了更安全。

商丘高速交警開展嚴查涉牌違法行為

自1月1日至7日,河南省商丘市高速交警在連霍、濟廣高速等境內的各主要收費站前及服務區開展為期一周的集中整治行動,對不懸掛機動車號牌,故意遮擋、污損號牌、不按規定安裝號牌等違法行為進行嚴厲查處。按照規定,此類違法行為一旦被查,將一律記12分。

據濟廣高速公路豫皖界收費站執勤民警張國華介紹,集中行動中,他們設立了宣傳臺,向過往司乘人員發放《致駕駛員一封信》等資料,宣傳公安部123號令相關新規,同時采取動態巡邏與守點執勤相結合的方式,嚴查涉牌類交通違法行為。

該交警大隊隊長宋曉群表示,公安部123號令針對高速公路機動車營運車輛等都制定了更加嚴格的記分規定,記滿12分的,交警部門將扣留駕駛證,駕駛人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學習并接受考試??荚嚭细竦?,記分予以消除,發還駕駛證;考試不合格,要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因此,廣大駕駛員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真正做到“走文明路,行文明車”。 (劉傳海)

鄖西交警 將“最嚴交規”宣傳冊送司機

“依據駕照新規,考駕照更難了,開車要戒‘搶’,對11類交通違法行為一次記12分……”1月4日,湖北省鄖西縣交警大隊車管民警帶著《公安部123、124號令100問》宣傳冊走進縣客運站,向客運司機免費發放、宣傳和講解。

該小冊子將司機共同關心的交通違法、跨年度路考、實習期上路等相關問題寫進小冊子由民警向駕駛人逐一進行解答。

縣客運站司機從民警手中接過宣傳冊,紛紛表示:“搶黃燈也許節省了幾秒鐘甚至是一秒鐘,但可能導致車毀人亡的慘痛事故,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我們必須牢記‘史上最嚴交規’?!?/p>

(湖北省鄖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 方朝林 王華斌 李茂康)

新規雖嚴厲,也是為了安全

新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開始實行,1月5日上午,筆者走訪了石家莊市多個十字路口,經過觀察,絕大多數車輛在面對黃燈時,都及時停下了車。在建華大街和東崗路交叉口,正在等紅燈的12路公交車司機鮑哲峰表示,公交公司對新規出臺非常重視,通過召開全體職工培訓會、班組會、黨員座談會等多種形式教育公交司機高度認識新規、嚴格執行新規、文明駕駛、安全行車。

交通法規新規定范文3

通過嚴格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耐心細致的審查,給當事人合法合理的解答,解疑釋惑,為息訟罷訪創造良好的條件。

一、案情綜述

2009年6月申訴人袁某某到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檢察院遞交書面申訴材料,對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做出的一份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不服,申請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請抗訴。

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該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定,2008年1月8日晚21時許,被告人賀某某飲酒后駕駛牌照號為津WL4321號紅色夏利汽車(后經檢測制動不合格),沿津塘公路由西向東行駛時,將同向步行的被害人方某某撞倒,后在場的方某某之夫袁某某報警,交警部門趕到后將賀某某帶至隊內審查,當日賀某某在交警支隊接受調查時逃跑,后于同年1月28日到交警部門投案。方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此事故經交管部門責任認定賀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方某某不承擔責任。

另查,賀某某并非所駕駛車輛的登記所有人,其供述幾年前經朋友介紹購買。該車已經多手交易,但買賣人均未變更過戶。

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認為賀某某飲酒后駕駛制動不合格的汽車,并造成致一人死亡的后果,構成交通肇事罪,且系肇事后逃逸,同時因主動到偵查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具有自首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67條等規定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判決賀某某賠償方某某搶救費用4132元,因肇事車輛僅有交強險,對賀某某無法履行部分,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二、法理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肇事案,在定罪方面不存在爭議,符合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四要件:第一,被告人賀某某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第二,該行為侵犯了交通運輸的安全,危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第三,被告人賀某某酒后駕駛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存在明顯的過失;第四,被告人賀某某違反交通法規的駕駛行為造成了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賀某某駕車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其行為已造成刑法133條所規定的“重大事故”,因此,應當構成交通肇事罪,并且其逃逸的行為符合該罪的加重情節即“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應該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的爭議問題主要集中在量刑方面,即賀某某的行為是否屬于自首,可否以自首為由減輕其刑事處罰。

本案中對于其是否存在自首的情節存在一定的爭議,即賀某某在接受調查時逃跑后又投案的行為可否認定為自首。從法院的判決中可以看出,法院認定賀某某1月28日到交管部門投案的行為構成自首,而對其做出從輕判罰的判決。該觀點認為根據我國刑法67條的規定,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構成自首的兩個要件,本案中被告人賀某某在肇事逃逸后能夠主動投案,并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其行為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所規定的自動投案中各種情形之中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同時,在自首后,被告人賀某某能夠如實供述自己酒后違規駕駛并造成一人死亡的犯罪事實,綜合考慮后應當認定為自首。而申訴人袁某某則認為賀某某構成交通肇事罪,雖有主動投案情節,但在交警支隊調查期間逃跑,其逃跑是為和車主串供,切斷民事賠償的責任鏈接,因此供述不真實,不滿足自首所要求的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不應認定自首,并且量刑畸輕,東麗法院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都存在錯誤,申請檢察機關支持抗訴主張。

除此之外,法院是否應當支持死亡賠償金也是本案的爭議的焦點之一。袁某某的申訴請求,除了對刑事判決不服外,還認為法院民事判決對交強險判處存在不當之處。申訴人認為法院判決不應當只認定醫療費用,還應該判處死亡賠償金11萬元。

三、爭議問題分析

綜上所述,申訴人對本案的申訴,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是對自首的認定;二是對交強險賠償數額的認定。

首先,關于被告人賀某某逃跑后投案的行為可否認定為自首的問題,東麗區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賀某某酒后駕駛制動不合格汽車,造成一人死亡,其在交警支隊調查期間逃跑后,賀某某的行為屬于肇事后逃逸,應該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自首,需要滿足主動投案和如實供述兩個要件。首先,我們認為賀某某的行為應當屬于主動投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犯罪后逃跑又主動投案的應當視為刑法第六十七條所規定自首所要求的“自動投案”,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印發的《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中關于“自動投案”的具體認定的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雖然該規定頒布于案件發生之后,對該案無溯及力,但是從中也可以看出,對于自首及其自動投案的認定問題愈加細化而具體,并且愈加體現出鼓勵自首,節約司法資源的政策。其次,關于被告人賀某某自動投案之后是否如實供述的問題,我們認為存在疑點,尚不能認定其如實供述了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實。賀某某在逃跑后又投案的情節,其供述逃跑系出于害怕,而是否如申訴人所說是串供,現有證據無法證實。1998年適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一條(二)規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00年3月的相關司法解釋中認為“主要犯罪事實”是指其交代的事實是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后確認的主要犯罪事實。那么,賀某某就車輛歸屬問題是否屬于主要犯罪事實,存在認識上的分歧。同時其供述的汽車歸屬是否屬實也無據可查,因此無法判斷其是否如實供述。因此,綜上所述,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被告人賀某某逃跑后投案的行為不宜認定為自首。

東麗區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在審查階段基于上述理由在書中亦確定賀某某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沒有認定自首這一情節。針對同樣的事實,東麗區法院認定了自首情節,綜合考慮判處賀某某有期徒刑五年。雖然東麗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賀某某投案的行為不宜認定為自首,但是由于五年的刑期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內,且不屬于法律所要求抗訴標準必須達到的“量刑畸輕”的范疇,因此沒有達到抗訴的標準。袁某某在接到刑事判決后曾提請抗訴,該院公訴部門沒有支持,其理由也是沒有達到抗訴標準,不屬于畸輕。因此最終控申部門認定申訴人袁某某刑事部分申訴理由不能成立,故決定不予立案,駁回申訴。

其次,對申訴人袁某某提出關于交強險賠償數額問題。經審查了解,根據2006年3月公布并于同年7月1日施行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及2008年1月11日公布的“中國保監會關于調整交強險責任限額的公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自2008年2月1日零時起實行新規定,對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將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從5萬調整為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從8千元調整為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不變。同時規定對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時保險期間尚未結束的交強險保單項下的機動車在2008年2月1日零時后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責任限額執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時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責任限額執行。

按照上述規定,申訴人袁某某申訴案的事故案發時間為2008年1月8日,應該實行原規定,即死亡賠償限額5萬、醫療費用賠償限額8千元。申訴人認為法院應判處死亡賠償金11萬元是其個人不理解保險規定所致,依照規定,法院應在判決中確定肇事司機和保險公司連帶承擔限額5萬元的死亡賠償金。鑒于刑事部分已經生效,經檢察機關和法院協調,法院答復當時正值交強險剛頒布實施,正在探索試行階段,存在不規范之處。對死亡賠償金將在判決執行程序中通過其他裁定形式進行補救,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四、釋法解理

在案件審查終結和協調法院后,東麗區檢察院將刑事申訴審查結果通知書送達袁某某,并將審查事實、證據及協調法院的相關情況與申訴人袁某某進行釋疑解答,袁某某對檢察機關的細致扎實工作表示滿意,表示一定會息訟罷訪,確實也再沒到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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