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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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論文

軍事論文范文1

[論文摘要]自《行政訴訟法》于1990年10月1日施行起,法學界便開始了在我軍建立軍事行政訴訟制度的研究探討工作,成果頗豐。但是目前我國的軍事行政訴訟制度理論研究還處于初始階段,對軍事行政訴訟制度的基礎性核心問題也未能形成一致看法。本文就軍事行政訴訟的概念、軍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以及軍事行政訴訟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及其意義三個方面的問題進行探討。

自我國《行政訴訟法》頒布實施以來,軍內外的專家、學者即開始研究和探討軍隊內部是否應當適用行政訴訟法、軍事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軍事機關能否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等問題,可惜的是至今仍無定論,甚至沒有形成主流意見。隨著依法治軍方針的確定和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越來越多的研究者開始認識到,解決“軍事行政訴訟問題”不僅是大勢所趨,而且具有一定的理論依據和現實可能,建立軍事行政訴訟制度將對國家和軍隊法治建設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在軍隊實行行政訴訟不僅有必要,而且也有可能。因此,筆者試就目前軍

事行政訴訟理論中存在的三個基礎理論問題略述管見。

一、關于軍事行政訴訟概念的厘定

由于對軍事行政訴訟要解決哪些主體之間的行政爭議及何種性質的行政爭議有不同理解,所以學術界對軍事行政訴訟的概念尚未形成一致看法。要客觀地對軍事行政訴訟的概念進行厘定,必須對相應的法律關系予以分析,能夠進入軍事行政訴訟研究視野范圍的法律關系大致包括四種:第一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管理關系,即使存在國防軍事的因素,也不應劃入軍事行政訴訟的范圍;第二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軍事機關之間的軍事行政管理關系,很多學者堅持因此種關系而發生的行政爭議應納入軍事行政訴訟的范圍,這與軍事法院目前執行的“屬人管轄”原則不一致。正如前述所言,筆者認為此類糾紛數量有限且在處理時,軍事機關一般移交國家行政機關最終處理,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已不是軍事機關。第三種是軍人及軍事單位與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爭議是普通的行政爭議,普通人民法院就可以解決。能夠納入軍事行政訴訟的就只剩下第四種,即軍人、軍事單位與軍事機關之間發生的軍內行政爭議。從軍事行政訴訟主體得出,軍事行政訴訟就是軍人或軍事單位對軍事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軍事法院提訟,要求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并由軍事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它是國家行政訴訟制度在軍隊的延伸。

二、關于軍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具體構想

凡事皆雜于利害,司法實踐表明,權利也可能濫用。如果行政相對人濫用行政訴訟權利,無疑會干擾軍隊行政機關的正常工作,影響軍隊行政權威,同時令軍事司法機關增加工作負擔。因此明確軍事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范圍,是有其重大價值的。

根據已厘定的軍事行政訴訟的概念,能納入軍事行政訴訟的是軍人、軍事單位與軍事機關之間發生的軍內行政爭議。因為涉及軍人、軍事單位與軍事機關糾紛的種類及數量繁多,而軍事法院的承受能力有限,不可能將所有涉及軍人、軍事單位與軍事機關的糾紛都納入軍事行政訴訟的范圍,況且部分軍事行政主體還具有自我監督的機制,所以沒有必要將所有軍事行政糾紛都通過軍事行政訴訟途徑加以解決??茖W合理地界定軍事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有利于軍事法院對于軍事行政主體實施有效的司法監督,促進軍事行政主體依法行政。

經過多年的完善,國家行政訴訟制度建設已經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國家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正呈現出逐步擴大之勢。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訴訟法》,其第2章專門規定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其后,分別于1991年7月11日和2000年3月10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和《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兩項司法解釋,進一步擴充和優化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軍事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范圍,應以國家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為主要依據,兩者在總體上應當保持協調一致。同時,由于軍事行政訴訟案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在軍事行政訴訟制度建立之初,為了軍事行政訴訟活動能夠平穩有序地進行,確保部隊的安全穩定,其受案范圍宜小不宜大。當軍事行政訴訟制度逐步完善之后,其受案范圍可以再行擴大。因此,在目前情況下,軍事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的軍事行政訴訟的案件范圍,主要應包括以下方面:1.對軍事行政處罰不服的。如果軍隊保衛部門對某涉嫌違法的軍人實施了行政拘留,而被拘留的軍人認為該軍事行政行為違法,即可提起軍事行政訴訟。

2.對限制人身自由、對財產的查封、扣押等軍事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某軍事行政主體對于涉嫌違紀違法的軍職人員,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將其部分財物當作非法所得而實施查封、扣押,當事人如果對此不服,則可以提起軍事行政訴訟。

3.對頒發許可證和執照的申請,軍事行政主體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假設一名符合條件的軍人,向有關軍隊行政司法機關申請軍隊律師執業證,該機關遲遲不予答復或者拒絕頒發其軍隊律師執業證,該軍人就此可以提起軍事行政訴訟。

4.有關當事人認為軍事行政主體沒有依法給予其相應經濟待遇的。有關軍人住房等涉及軍人經濟待遇的問題,相關的軍事法規政策都有著明確的規定,但在現實中,一些法規政策難以得到徹底貫徹的執行,軍人的權利時常遭受損害。此時權利受損的軍人就可以通過軍事行政訴訟解決問題。

5.軍事行政主體非法干涉軍隊律師的會見權。依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相關規定,軍隊律師有權會見在押的軍人以及軍人犯罪嫌疑人,為其提供法律服務??囱很娙嘶蜍娙朔缸锵右扇说能婈牨Pl部門,如果自行設置障礙,非法阻止軍隊律師會見權的實現,則軍隊律師有權提起軍事行政訴訟。

6.軍事院校學員(此處專指具有軍籍的生長學員或軍隊干部學員,不包括地方委培生)與軍事院校之間因學籍管理、學位頒發以及學費繳納等方面涉及軍事行政管理的問題而產生的糾紛。近年來,在軍事院校中,在職干部學員逐漸占據了絕大多數。入學以后,在職干部學員的人事關系仍然保留在其原所在單位,在職干部學員與軍事院校之間,已經不再是以往那種純粹的內部行政關系。如果這兩者之間,因學籍管理、學位頒發以及學費繳納等方面的問題產生了爭議,在職干部學員有權提起軍事行政訴訟。

三、關于軍隊實行行政訴訟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意義

軍事行政訴訟制度作為一種“體制內”制度,讓軍人受冤屈,或者權利、尊嚴和人權受到損害時能得到一個被保障的途徑,正如同普通公民遭到國家公權利侵害時,通過提起行政訴訟保障個人權利般,這可以說明在我軍建立行政訴訟制度的大環境已經形成,而且該制度的建立不僅必要而且非常有意義。第一,有利于依法治軍方針在軍隊切實得到貫徹實施、推進軍隊行政法治的現實需要,維護了軍隊的穩定。若及時、有效的軍事行政訴訟依法解決問題,則能將軍隊內部矛盾迅速消解。第二,有利于維護軍隊的高度集中統一,通過軍事行政訴訟可將軍事行政主體和相對人的行為統一到國家和軍隊的法律法規中,克服個別部隊組織松散和有法不依的混亂現象。第三,有利于提高軍事機關的工作效率,克服因軍事行政相對人無休止地逐級申訴,導致軍事機關大量的人力、精力和時間被牽扯的弊端。最后,為完善我軍的法制監督體系補上最后一塊拼圖,加強了軍人合法權利的保障體系。

軍事論文范文2

[論文摘要]自《行政訴訟法》于1990年10月1日施行起,法學界便開始了在我軍建立軍事行政訴訟制度的研究探討工作,成果頗豐。但是目前我國的軍事行政訴訟制度理論研究還處于初始階段,對軍事行政訴訟制度的基礎性核心問題也未能形成一致看法。本文就軍事行政訴訟的概念、軍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以及軍事行政訴訟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及其意義三個方面的問題進行探討。

自我國《行政訴訟法》頒布實施以來,軍內外的專家、學者即開始研究和探討軍隊內部是否應當適用行政訴訟法、軍事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軍事機關能否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等問題,可惜的是至今仍無定論,甚至沒有形成主流意見。隨著依法治軍方針的確定和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越來越多的研究者開始認識到,解決“軍事行政訴訟問題”不僅是大勢所趨,而且具有一定的理論依據和現實可能,建立軍事行政訴訟制度將對國家和軍隊法治建設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在軍隊實行行政訴訟不僅有必要,而且也有可能。因此,筆者試就目前軍

事行政訴訟理論中存在的三個基礎理論問題略述管見。

一、關于軍事行政訴訟概念的厘定

由于對軍事行政訴訟要解決哪些主體之間的行政爭議及何種性質的行政爭議有不同理解,所以學術界對軍事行政訴訟的概念尚未形成一致看法。要客觀地對軍事行政訴訟的概念進行厘定,必須對相應的法律關系予以分析,能夠進入軍事行政訴訟研究視野范圍的法律關系大致包括四種:第一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管理關系,即使存在國防軍事的因素,也不應劃入軍事行政訴訟的范圍;第二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軍事機關之間的軍事行政管理關系,很多學者堅持因此種關系而發生的行政爭議應納入軍事行政訴訟的范圍,這與軍事法院目前執行的“屬人管轄”原則不一致。正如前述所言,筆者認為此類糾紛數量有限且在處理時,軍事機關一般移交國家行政機關最終處理,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已不是軍事機關。第三種是軍人及軍事單位與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爭議是普通的行政爭議,普通人民法院就可以解決。能夠納入軍事行政訴訟的就只剩下第四種,即軍人、軍事單位與軍事機關之間發生的軍內行政爭議。從軍事行政訴訟主體得出,軍事行政訴訟就是軍人或軍事單位對軍事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軍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并由軍事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它是國家行政訴訟制度在軍隊的延伸。

二、關于軍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具體構想

凡事皆雜于利害,司法實踐表明,權利也可能濫用。如果行政相對人濫用行政訴訟權利,無疑會干擾軍隊行政機關的正常工作,影響軍隊行政權威,同時令軍事司法機關增加工作負擔。因此明確軍事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范圍,是有其重大價值的。

根據已厘定的軍事行政訴訟的概念,能納入軍事行政訴訟的是軍人、軍事單位與軍事機關之間發生的軍內行政爭議。因為涉及軍人、軍事單位與軍事機關糾紛的種類及數量繁多,而軍事法院的承受能力有限,不可能將所有涉及軍人、軍事單位與軍事機關的糾紛都納入軍事行政訴訟的范圍,況且部分軍事行政主體還具有自我監督的機制,所以沒有必要將所有軍事行政糾紛都通過軍事行政訴訟途徑加以解決??茖W合理地界定軍事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有利于軍事法院對于軍事行政主體實施有效的司法監督,促進軍事行政主體依法行政。

經過多年的完善,國家行政訴訟制度建設已經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國家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正呈現出逐步擴大之勢。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訴訟法》,其第2章專門規定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其后,分別于1991年7月11日和2000年3月10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和《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兩項司法解釋,進一步擴充和優化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軍事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范圍,應以國家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為主要依據,兩者在總體上應當保持協調一致。同時,由于軍事行政訴訟案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在軍事行政訴訟制度建立之初,為了軍事行政訴訟活動能夠平穩有序地進行,確保部隊的安全穩定,其受案范圍宜小不宜大。當軍事行政訴訟制度逐步完善之后,其受案范圍可以再行擴大。因此,在目前情況下,軍事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的軍事行政訴訟的案件范圍,主要應包括以下方面:

1.對軍事行政處罰不服的。如果軍隊保衛部門對某涉嫌違法的軍人實施了行政拘留,而被拘留的軍人認為該軍事行政行為違法,即可提起軍事行政訴訟。

2.對限制人身自由、對財產的查封、扣押等軍事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某軍事行政主體對于涉嫌違紀違法的軍職人員,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將其部分財物當作非法所得而實施查封、扣押,當事人如果對此不服,則可以提起軍事行政訴訟。

3.對頒發許可證和執照的申請,軍事行政主體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假設一名符合條件的軍人,向有關軍隊行政司法機關申請軍隊律師執業證,該機關遲遲不予答復或者拒絕頒發其軍隊律師執業證,該軍人就此可以提起軍事行政訴訟。

4.有關當事人認為軍事行政主體沒有依法給予其相應經濟待遇的。有關軍人住房等涉及軍人經濟待遇的問題,相關的軍事法規政策都有著明確的規定,但在現實中,一些法規政策難以得到徹底貫徹的執行,軍人的權利時常遭受損害。此時權利受損的軍人就可以通過軍事行政訴訟解決問題。

5.軍事行政主體非法干涉軍隊律師的會見權。依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相關規定,軍隊律師有權會見在押的軍人以及軍人犯罪嫌疑人,為其提供法律服務??囱很娙嘶蜍娙朔缸锵右扇说能婈牨Pl部門,如果自行設置障礙,非法阻止軍隊律師會見權的實現,則軍隊律師有權提起軍事行政訴訟。

6.軍事院校學員(此處專指具有軍籍的生長學員或軍隊干部學員,不包括地方委培生)與軍事院校之間因學籍管理、學位頒發以及學費繳納等方面涉及軍事行政管理的問題而產生的糾紛。近年來,在軍事院校中,在職干部學員逐漸占據了絕大多數。入學以后,在職干部學員的人事關系仍然保留在其原所在單位,在職干部學員與軍事院校之間,已經不再是以往那種純粹的內部行政關系。如果這兩者之間,因學籍管理、學位頒發以及學費繳納等方面的問題產生了爭議,在職干部學員有權提起軍事行政訴訟。

三、關于軍隊實行行政訴訟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意義

軍事行政訴訟制度作為一種“體制內”制度,讓軍人受冤屈,或者權利、尊嚴和人權受到損害時能得到一個被保障的途徑,正如同普通公民遭到國家公權利侵害時,通過提起行政訴訟保障個人權利般,這可以說明在我軍建立行政訴訟制度的大環境已經形成,而且該制度的建立不僅必要而且非常有意義。第一,有利于依法治軍方針在軍隊切實得到貫徹實施、推進軍隊行政法治的現實需要,維護了軍隊的穩定。若及時、有效的軍事行政訴訟依法解決問題,則能將軍隊內部矛盾迅速消解。第二,有利于維護軍隊的高度集中統一,通過軍事行政訴訟可將軍事行政主體和相對人的行為統一到國家和軍隊的法律法規中,克服個別部隊組織松散和有法不依的混亂現象。第三,有利于提高軍事機關的工作效率,克服因軍事行政相對人無休止地逐級申訴,導致軍事機關大量的人力、精力和時間被牽扯的弊端。最后,為完善我軍的法制監督體系補上最后一塊拼圖,加強了軍人合法權利的保障體系。

軍事論文范文3

銀行與企業作為經濟系統的兩大微觀主體,二者的關系及其運行模式直接影響著社會資源的配置與使用效率。目前,我國已逐步步入市場經濟的軌道,但由于經濟轉軌過程中信息不對稱程度仍然較高,企業“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銀企間信用關系惡化,商業銀行形成大量的不良資產,企業控股股東侵占中小股東和債權人合法權益的現象非常嚴重。因此投資者(股東和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十分重要。

一、高信貸風險:銀企權力均衡模式改革的必要性

在理論上,企業的負債經營可以使企業達到資本結構最佳,實現企業市場價值的最大化。但同時,負債經營也可能使得企業財務風險和銀行信貸風險增大,從而影響企業和銀行的可持續經營。然而企業的負債經營對銀行所能構成的風險在國際上是有差別的。在我國,由于信息不對稱、法律環境(尤其是破產機制和功能的嚴重扭曲)、社會環境(尤其是社會信用度低)等因素,債權人不能有效地依據“狀態依存”機制在負債企業出現財務困難時或發生財務危機時對企業經營和理財進行一定程度的直接干預,因此我國銀行的信貸風險十分巨大。

(一)中國企業對銀行資金的依存度較高

在直接金融還不發達的中國,企業外源融資中的間接金融便構成了融資的主要渠道,除1000多家上市公司外,其余均以債權人特別是銀行貸款為主要甚至唯一的資金來源。根據2003年南京大學課題組對上百家企業的調查顯示,目前我國企業主要使用的外部籌資方式為銀行借款,包括長期借款和短期借款,兩者合計籌資額占總籌資額的95%。

(二)中國銀企間信息不對稱的程度較高

目前在中國,債權人雖是企業資金的主要供給者,但通常不像股東那樣有權直接參與企業或公司的經營管理,而會計報表作為銀行與企業間的主要信息來源,其真實程度又在很大程度上存在質疑,這使得銀行處于絕對的信息劣勢地位,企業“內部人控制”現象更加嚴重,企業的控股股東侵占中小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現象更加突出。

(三)中國社會的信用度較低

由于我國信用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設遠遠滯后于我國的金融改革與發展,造成了我國信用市場中普遍的道德風險行為和高違約率,信用過程的風險進一步顯現與擴張,尤其是目前我國國有企業的體制轉換和結構調整正處在攻堅階段,一些在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累積起來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逐步暴露,社會上出現了大量的企業借改制之機故意懸空和逃廢銀行債務現象,致使銀行合法權益受到極大的侵害,一時間,企業逃廢債務已成風氣,社會信用制度遭遇挑戰。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大量調查發現,自從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將債權剝離到資產管理公司后,某些債務人(甚至地方政府)利用破產、改造重組、企業分離等方法逃廢債務,大大地損害了債權人特別是銀行的利益。

(四)中國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

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對債權人的保護十分不夠,銀行很難運用這些法律保護自己的權益。如目前適用的《破產法(試行)》和《民事訴訟法》關于企業破產條件、破產費用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合理性。由于破產機制的不完善,缺乏相應的退出機制,使得提供給企業資產通常要占總資產一半以上的銀行承擔了巨大的風險。

據官方統計顯示,2003年四大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占總資產的比例為23%,約2萬億元人民幣,但獨立經濟學家預測為約3.5萬億元人民幣,其中蘊含的巨大風險不容忽視。因此說,如何結合我國國情,研究我國債權人尤其是商業銀行的利益保護,加強商業銀行在我國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一項十分緊迫的任務。

二、銀企權力均衡模式選擇:來自國際的經驗

總的來說,銀企權力模式的構建受到了各國社會政治制度、經濟發展水平以及金融制度完善程度、融資類型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從世界范圍考察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以美國為代表的保持距離型銀企關系模式;二是以日本、德國為代表的緊密型銀企關系模式。但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經濟全球化和一體化的趨勢日益明顯,各種不同模式之間相互借鑒和不斷融合,相互的界限已并不明顯。總體上看,就債權人特別是商業銀行來說,保護其作為相關者利益,加強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各種治理模式中的共同準則。

(一)美國互派董事制度與銀行對財務危機企業的直接干預制度

在美國,當銀行在一家工商企業有大量貸款時,銀行一般可以派代表進入負債企業的董事會(比如1983年通用汽車公司董事會的25名董事中就有5名銀行界代表)。甚至在銀行沒有給公司實際提供貸款時,如果銀行認為該公司具有發展前途,依然可以申請參加公司的董事會。20世紀70年代初,美國電話電報公司董事會內有很多紐約大銀行的代表,而該公司并未向這些銀行借款。銀行派遣兼任董事并非基于財務控制關系,而是更多地依賴于貸款聯系。銀行兼職董事一般不干預企業的日常經營和財務決策,但當負債公司發生財務困難時,銀行派來的兼任董事可以有較大的決定處置權。

同時,美國工商公司的戰略、政策和經營管理要受到其資金需求的影響,而銀行在工商企業財務出現困難時取得對企業的控制權也已成為一項慣例。美國學者明茨和施瓦茨從《商業周刊》、《紐約時報》、《華爾街日報》、《幸?!泛汀陡2妓埂返葓罂纤鸭淖?997年到1981年五年期間,美國主要銀行通過貸款干預和控制工商企業的案例多達42件,而這只包含那些主要的、有新聞價值的案例。據作者聲明,這段時間銀行干預企業的事例實際上要比42家多得多。

(二)日本銀企財務協調的機制:主銀行制

在日本,很多企業都與某一商業銀行保持著主銀行關系,這是銀企財務協調的主要機制。日本的大企業一般都有自己的主銀行,企業與銀行之間的關系比較穩定,一旦結合就很少變動。主銀行在企業財務中扮演的作用主要有三個方面:資金供給;財務監控;財務救助。在企業正常運轉時,主銀行一般不干預企業的經營和理財,當貸款企業出現財務危機的跡象,或者財務惡化繼續發展甚至陷入破產狀態時,主銀行不僅能提供緊急融資支援,還可能會決定通過公司治理機制(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接管公司的管理業務,對企業進行破產法意義上的重組。被稱為日本六大經濟支柱的六大企業集團,包括三井、三菱、住友、芙蓉、三和及第一勸業集團,就分別依托于六大城市銀行。這6家銀行1997年共向107家企業派遣了職務不低于常務的管理者,從持股排名值的均值來看,銀行在這107家企業的持股平均相當于第二~第三股東的位置。在貸款融資方面,107家企業中,主銀行在其中的81家為第一融資者,11家為第二融資者。

三、我國現有銀企權力均衡模式分析及改進建議

目前我國銀行與企業之間的聯系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一是由于商業銀行法禁止銀行對非金融企業直接投資,因此,銀企財務聯系的通道還是單一的貸款聯系。二是中國實際上并不存在銀行對企業所有權的狀態依存機制,也不允許銀行向企業派管理者,因此銀企之間缺乏人事結合的機制。這使得一些企業償債能力出現危機時,作為債權人的銀行并不能得到企業的控制權。近年來,我國政府為理順銀行與國有企業的關系,降低不良資產的比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曾采取了一系列宏觀措施,亦取得了些許成效。作為企業的債權人,我國各商業銀行和金融機構也都加強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成立了專門的信貸委員會和資產保全部等,實行了嚴格的貸款責任人制度和謹慎的會計制度,但嚴峻的金融風險形勢并沒有明顯的改善,其中潛在的風險仍然巨大,現行的銀企權力配置模式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在理論界,占主流地位的看法是銀行與企業之間只應該保持一種借貸關系,銀行作為債權人,所擁有的僅僅應該是依靠法律契約收回債務(貸款本息)的權力。當前推行的主辦銀行制也沒有擺脫這個思維框架。對銀行來說,這是一種責任和風險大于權力的財務機制。這種銀企財務協調機制的運作結果必然是企業對銀行的高負債和銀行自身的高不良貸款。要徹底解決銀企之間的債務膨脹問題,須對現有的銀企財務協調機制進行徹底改革,其重要途徑之一就是通過財務控制權的相機配置,讓銀行部分地分享企業的財務控制權。一)對企業的債權機制與股權機制相結合

在銀行憑借債權無法對企業實施控制的情況下,比較理想的選擇是銀行同時擁有對企業的債權和股權。這樣,無論企業處于何種狀態都可分享部分的企業財務控制權,并使債權控制與股權控制相互補充(徐聯初、肖曉光,1999)。至于如何選擇股權控制,目前可行的辦法是由銀行出面牽頭設立投資基金或國家股權交由銀行托管或債權轉股權。當然,銀行方面限于自身的控制能力,不可能對所有企業進行控股。我國銀行在選擇控股對象時,應當選擇那些產品市場前景好、有發展潛力、盈利能力較強的國有大中型企業。

(二)完善銀行對企業的財務控制權狀態依存機制

以財務控制權轉移為特征的狀態依存機制,被認為是負債企業對債務責任的自動履行即“自我履債”機制的核心,也是硬化企業債務約束的關鍵。常見的狀態依存或“相機治理”實際上是一個破產程序,我國的《破產法》也給了企業重整的機會,但實踐中卻很少發生銀行或債權人主控重整的現象,常見的事實倒是政府在其中唱主角。這既與銀行的主控能力有關,更與重整程序的設計有關。因此,如何完善重整程序就是一個需要研究的問題。筆者贊同將破產重整設定為五個子程序,即職工、政府、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股東和經營者。

(三)確立銀行有限介入企業財務治理的機制

軍事論文范文4

關鍵詞:食用菌液體培養;發展狀況;優勢;應用前景

食用菌液體培養又稱深層發酵或液體發酵。主要原理是在發酵罐或三角瓶中加入液體培養基,通入無菌空氣以增加培養基中溶氧含量,提供食用菌菌絲體呼吸代謝所需要的氧氣,同時加以攪拌或振蕩,并控制適宜的外界條件等,使菌體在液體深處繁殖發育,獲得大量的菌絲體或代謝產物。目前,國外的食用菌深層發酵研究主要是獲取風味物質(食品)和特殊代謝產物(醫藥、飼料),國內研究則集中在液體菌種的生產及提取代謝產物等[1,2]。本文對食用菌液體培養技術的發展、液體培養技術生產食用菌菌種的優勢及其在食品、生物醫藥等行業中的應用和發展前景等加以介紹。

1食用菌液體培養技術發展狀況

1.1食用菌液體培養法的起源與發展

食用菌的液體發酵是在抗生素發酵技術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1947年美國的漢姆非特(HumfeldH)首先提出了液體培養法生產蘑菇菌絲體。1948~1954年他們選出了適合液體培養的蘑菇菌株。1953年美國人布洛克博士(S.S.Block)用廢柑汁深層培養出了野生蘑菇。1958年沙克斯(SzuecsJ)第1個在發酵罐內培養出羊肚菌菌絲球。日本的杉森恒武等于1977年用1%的有機酸和0.5%的酵母膏組成液體培養基,取得大量香菇菌絲體。從此,食用菌的培植開始從農業生產跨入了工業生產的領域。

1.2我國食用菌液體培養技術的發展

我國是在1958年開始研究蘑菇、側耳深層發酵。到1963年,已經能進行羊肚菌的工業化商品生產。從此,食用菌產品的獲得開始由簡單的農業種植而轉入工業發酵生產。20世紀60年代末期,我國已能大規模采用深層發酵法生產食用菌,主要研究單位有四川抗生素研究所、三明真菌研究所、中國醫藥科學院藥物研究所、上海新型發酵廠等。研究主要集中在藥用菌的生產,如靈芝、蜜環菌、銀耳芽孢等菌類[3]。20世紀70年代開始研究香菇、冬蟲夏草、猴頭、黑木耳等食用菌的液體發酵。20世紀90年代,由于發現食用菌多糖有抗癌活性,使得一些具有生理活性物質的菌類(如云芝、灰樹花等)引起了更多的關注,針對這些菌類的深層發酵培養技術的研究也得到長足發展。

目前對食用菌液體發酵的報道很多,而在利用液體菌種直接用來生產食用菌子實體方面,國內只有少量的報道[4]。如甘肅省科學院生物研究所的李玉珍等研究了側耳液體菌種在不同培養料上的性狀表現,重慶師專的朱健勇等進行了液體發酵菌種生產金針菇子實體的試驗,得到了菌絲生活力強、接種面大、發菌速度快的一些結果。但是這些試驗一般也都停留在實驗室階段,沒能在生產上推廣應用。究其主要原因,是因為液體深層發酵的設備投入大、風險高,一般個體生產戶不愿投入;接種技術不過關,在接種過程中往往容易產生污染;菌種不易保存,發酵以后必須馬上投入使用等,因而造成了液體菌種生產子實體技術一直未能推廣應用。

2液體培養技術制備食用菌菌種的優勢

2.1生產周期短

制備液體菌種一般只要5~7d,周期短,速度快。而培養1瓶固體栽培菌種需要30d左右,僅發菌時間就比固體菌種減少了1/2以上。此外,用液體菌種作為母種或原種來擴大培養原種或栽培種時,也要比采用固體菌種快得多。一般液體種要比固體種提前成熟10~20d。因為液體菌種有流動性,各個菌絲球和菌絲片斷可以流散在不同的部位萌芽,發育點多,內外上下一起長,6~12h菌絲萌發,15~20d可長滿栽培袋,大多數品種10多天就可出菇。

2.2菌齡一致

由于固體菌種是靠接種塊上的菌絲體蔓延長成的,這樣不僅培養菌種的速度慢,而且處在菌種瓶(袋)上部和下部的菌絲體菌齡差異較大,一般要差20~30d,往往當下部菌絲體剛長到瓶(袋)底時,處在接種處的上部菌絲體就接近老化。而液體菌種則生長發育均勻一致,菌齡整齊,液體發酵5~7d時的菌絲體正值旺盛生長期,接種后萌發快,菌絲活力強,發育健壯。用其拌料栽培,其菌絲生長速度較一致,現蕾及出菇時間一致,便于管理、采收與加工。

2.3接種簡便

流質狀態的液體菌種還便于接種工作的機械化、自動化,有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更適合食用菌的工廠化、標準化生產。并且液體菌種萌發速度超過了雜菌滋長速度,雜菌幾乎沒有滋生的機會,因此克服了雜菌污染的技術難題,保證了產品質量。

2.4降低成本

采用三角瓶或發酵罐生產液體菌種,產量高,原料便宜,成本不到固體菌種的1/3。同時,由于其生產周期短,不使用菌種瓶,可省去裝瓶、挑棄污染瓶、接種、挖瓶等繁雜工藝,節省了勞力、電耗和空間。

2.5效益顯著

液體菌種的生產廠房面積小,生產效率高,易進行自動化控制,產品質量穩定,產品易于提取和精制[5],使得質量與產量明顯高于傳統的生產方式,經濟效益顯著。

2.6液體菌種是食用菌產業化的必由之路

實踐證明,液體菌種代替固體菌種在生產上是可行的,能擴大生產規模、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生產成本、縮短生產周期,為食用菌的工業化、集約化生產奠定了基礎。由于液體菌種具有不便運輸、保存等限制因素,可利用液體菌種作原種,擴繁成固體栽培種,可明顯縮短制種周期。這樣既克服液體菌種的缺點,又能發揮其優勢,雖然這樣不能充分體現液體菌種的先進性,但這一途徑比較適合我國食用菌生產的國情?,F在一些大型的食用菌生產加工企業,正成為液體菌種推廣的示范基地。例如山東九發的雙孢蘑菇工業化生產線,北京天吉龍食用菌公司的白靈菇生產線,上海浦東天廚菇業有限公司的“天廚一號”純白金針菇生產工廠。這些現代化的食用菌工廠,既是液體菌種的使用者,同時又起到示范推廣的作用,必將會在生產實踐中推動液體菌種生產使用技術的不斷發展。

3食用菌液體培養技術的應用與前景

3.1食品工業上的應用

液體發酵食用菌菌絲體的營養成分,無論是蛋白質、氨基酸,還是維生素的含量,都類似于子實體。目前食用菌液態發酵正在大量研究開發中,由于用工業化液體發酵來生產食用菌蛋白質,要比飼養家禽或家畜來獲取蛋白質的時間短、效率高、成本低。因此,食用菌的深層發酵在食品工業方面將有很大的發展前途,將有望成為21世紀人類所需的主要蛋白質的來源之一。

3.2生物醫藥產業上的應用

食用菌在深層培養過程中會產生多糖、生物堿、萜類化合物、甾醇、酶、核酸、維生素、具抗生素作用的多種化合物以及植物激素等多種生理活性物質,這些物質分別具有對心血管、肝臟、神經系統、腎等人體器官的防病治病作用以及抗癌、消炎、抗衰老、抗菌、提高免疫力等功效[6,7]。目前,許多液體發酵的食用菌菌絲體可用于制藥,對于那些在人工栽培條件下不易形成子實體或者其菌絲體與子實體含相類似有效成分的覃菌,可以利用發酵產物代替子實體?,F在,我國市場上供應的食用真菌藥物,如蜜環片、靈芝菌片、寧心寶膠囊等均已采用液體發酵菌絲體制造。超級秘書網

3.3其他行業上應用

液體發酵形成的菌絲體以及含有多種代謝產物的發酵液,是上等的飼料,一般作為蛋白質原料加入到飼料中,具有易吸收、轉化效率高、經濟效益好等特點,將是動物飼料中蛋白質的重要來源。

4結論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尤其是微生物學、蕈菌學、發酵工藝學和工程學的相互滲透和交叉,特別是發酵產物分離技術的發展,食用菌液體發酵技術在食品和醫藥等行業上的應用將更廣泛、前景更寬闊。食用菌液體培養技術在制備食用菌菌種上的突出優勢使其將成為我國食用菌生產工廠化、規?;谋赜芍?,并將促使我國的食用菌發展得到質的飛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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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鄒學忠,范玉峰,蘇延.赴日本食用菌技術交流考察報告[J].遼寧林業科技,2000,3:30-34.

軍事論文范文5

磁性納米材料的生物學修飾是利用磁性納米材料分離富集致病菌的前提,將生物親和分子修飾到磁性納米材料的表面,賦予其捕獲目標菌的能力,間接地“磁化”細菌細胞(磁細菌),使磁細菌在外界磁場作用下能夠從樣品液中分離。另外,經修飾后的磁性納米材料可以獲得比單體生物分子更高的結合能力。例如,由于多個抗體分子可被修飾于磁性納米粒子上,磁性納米粒子經抗體修飾后,與目標菌的結合能力是單獨抗體的8倍;同理,經甘露糖修飾后,與目標菌的結合能力比單體甘露糖強200倍。磁性納米材料生物學修飾的方法有很多,大體分為直接修飾和間接修飾兩種。直接修飾又分為物理吸附和共價偶聯。物理吸附是指蛋白質等生物親和分子和納米材料間的疏水作用和靜電作用;共價偶聯是指先在納米材料的表面修飾硫化物、胺或者羧基,通過這些基團與生物親和分子形成共價鍵從而實現納米材料生物學修飾。間接修飾則需要利用一對具有強親和力的分子,比如生物素-親和素。先用親和素包被納米材料,再將要修飾的生物親和分子標記生物素,通過生物素和親和素的結合間接達到修飾磁性納米材料的目的。

2磁性納米材料捕獲致病菌的方式及其應用

磁性納米材料通過生物學修飾,獲得可以捕獲食源性致病菌的能力,再利用外界磁場從而達到分離菌體目的。表2總結了近幾年磁性納米材料在分離不同食品基質中食源性致病菌的研究。磁性納米材料表面使用的修飾物不同,捕獲食源性致病菌的方式也不同。

2.1抗原-抗體

基于抗原抗體之間的特異性反應實現食源性致病菌捕獲是最常用的方式,已被廣泛應用于各種食源性致病菌的分離富集。食源性致病菌相應的抗體也是磁性納米材料最常用的修飾物。將磁性納米材料的表面包被相應抗體,利用抗體和細菌表面相應抗原間的特異性結合,將食源性致病菌和磁性納米粒子連接,致病菌被“磁化”后,在外界磁場的作用下將目標菌從成份復雜的樣品液中分離出來,便于后續檢測。Varshney等通過生物素-鏈霉親和素將抗大腸桿菌抗體包被到磁性納米粒子的表面,用于捕獲牛肉樣本中大腸桿菌O157∶H7,捕獲效率達94.5%。Yang等用相應抗體修飾氧化鐵納米粒子,結合實時定量聚合酶鏈式反應,檢測牛奶樣品中的單增李斯特菌,檢測限達452CFU/mL。Ravindranath等分別制備了包被有抗大腸桿菌抗體和抗沙門氏菌抗體的功能化磁性納米粒子,用于分離雞尾酒和菠菜牛奶提取液中相應的食源性致病菌,結合紅外光譜分析,檢測限達104~105CFU/mL。Cheng等使用抗大腸桿菌O157∶H7抗體包被的磁性納米粒子分離牛奶中的大腸桿菌O157∶H7,結合三磷酸腺苷生物發光分析,檢測限達20CFU/mL。Wang等制備了兩種特異性抗體共修飾的磁性氧化鐵納米粒子用于同時分離菠菜中的沙門氏菌和金黃色葡萄球菌,結合表面增強拉曼散射分析,檢測限達103CFU/mL。

2.2黏附素(凝集素)-受體(糖類)

很多細菌會在其表面表達黏附素,它們能與宿主細胞表面相應受體結合,從而使細菌黏附在宿主細胞上。致病菌黏附宿主上皮細胞的機制與多種糖類有關。例如,大腸桿菌的表面可以表達產生多種黏附素,它們可以黏附宿主上皮細胞上的半乳糖、葡萄糖、果糖、巖藻糖、甘露糖和蔗糖等。利用黏附素與受體結合的性質,經凝集素或糖類修飾的磁性納米粒子可特異性地結合相應的食源性致病菌。EI-Boubbou等用D-甘露糖修飾的磁性納米粒子分離大腸桿菌,分離效率達88%以上。作者再結合X射線衍射、透射電鏡、熱重和紅外光譜分析,在5min內即可完成檢測,檢測限達104個菌體/mL。Payne等用凝集素修飾的BioMag®粒子分離食品基質中的致病菌,結果顯示,單增李斯特菌、金黃色葡萄球菌和沙門氏菌最低分離起始濃度分別為大于等于10CFU/10g(卡蒙貝爾奶酪)、1CFU/10g(燉牛排)和小于10CFU/10g(生牛肉)。WangYixian等制備了基于凝集素的生物傳感器,用于分離檢測食品樣品中的大腸桿菌O157∶H7,檢測限達3×103CFU/mL。

2.3抗生素(萬古霉素)

萬古霉素是一種糖肽類抗生素,它可以與許多種革蘭氏陽性菌形成緊密的連接,其機制是通過細胞壁上的端肽D-Ala-D-Ala的氫鍵與萬古霉素聯接。一般認為,由于革蘭氏陰性菌外膜的存在,萬古霉素不能接觸到D-Ala-D-Ala端肽,因而不能識別革蘭氏陰性菌。據報道,經萬古霉素修飾過的磁性納米粒子同樣可以捕獲革蘭氏陰性菌,并由透射電子顯微鏡的照片猜想萬古霉素與革蘭氏陰性菌連接的機制為細菌外膜上存在缺陷區域,使部分D-Ala-D-Ala端肽暴露給萬古霉素。Kell等隨后驗證了這一猜想。Gu等在FePt磁性納米粒子表面修飾萬古霉素(FePt-Van),從大腸桿菌菌液中分離出菌體后再用透射電鏡觀察,檢測限達15CFU/mL。Kell等制備了萬古霉素修飾的磁性納米粒子用于同時分離水樣中革蘭氏陽性菌及革蘭氏陰性菌,結果顯示,不同的致病菌間捕獲效率相差很大(7%~88%)。Wan等使用萬古霉素修飾的磁性納米粒子分離磷酸鹽緩沖液中添加的海洋型硫還原型細菌(如,脫硫腸狀菌屬),結合生物傳感器,檢測限達1.8×104CFU/mL。Choi等在磁性氧化鐵納米粒子表面修飾萬古霉素,并用其對臨床樣本中的細菌進行分離,實驗結果發現,革蘭氏陽性菌的捕獲效率為(84.84±1.70)%,而革蘭氏陰性菌的捕獲效率為(48.48±1.79)%。Chen等用表面修飾有慶大霉素的磁性納米粒子用于分離磷酸鹽緩沖液中添加的金黃色葡萄球菌,最低分離的細菌濃度為0.5×103CFU/mL。

2.4DNA互補序列

任何細菌都有其特異性的基因片段,該基因片段的互補寡核苷酸片段可以識別樣品中的該種細菌。將寡核苷酸片段修飾后的磁性納米材料用于選擇性的分離目標DNA或RNA,再結合PCR鑒定,不僅省去樣品的預處理,靈敏度也比普通PCR提高近10倍。Amagliani等用與李斯特菌素O基因序列(hlyA)互補的寡核苷酸鏈修飾磁性氧化鐵納米粒子分離牛奶樣品中的單增李斯特菌的DNA,結合PCR分析,檢測限達10CFU/mL。筆者在2010年制備了分別針對單增李斯特菌和沙門氏菌的寡核苷酸修飾的磁性氧化鐵納米粒子用于分離魚中單增李斯特菌和沙門氏菌的DNA,結果發現,單增李斯特菌和沙門氏菌的捕獲效率分別為(62.5±10.0)%和(70.6±7.0)%。結合多重PCR分析,檢測限達1CFU/g。XuHongxia等研究了不同食源性致病菌寡核苷酸修飾的磁性納米粒子在致病菌分離中的應用,實驗結果發現,該磁性納米粒子可以快速富集相應致病菌(如,大腸桿菌O157、沙門氏菌等)。筆者進一步研究了同時使用食源性致病菌多個基因的互補寡核苷酸修飾的磁性納米粒子分離相應致病菌,結合傳感器檢測,檢測限達6×102CFU/mL。

2.5螯合反應

脂多糖是革蘭氏陰性菌外膜的重要組分,其中類脂A有大量的磷酸基團,用金屬氧化物(氧化鈦、氧化鋯或氧化鋁)包被磁性納米粒子,通過金屬氧化物與磷酸基團間的螯合反應,可與待測樣品中革蘭氏陰性菌形成復合物,在外界磁場的作用下可將食源性致病菌從成分復雜的待測液中非選擇性分離出來,消除樣品基質的干擾。Chen等在磁性氧化鐵納米粒子的表面包被二氧化鈦,利用脂多糖和金屬氧化物的螯合作用捕獲尿樣中的大腸桿菌、志賀氏菌和假單胞菌,磁分離富集菌體后經胰蛋白酶水解,再次磁分離除去磁性納米粒子,最后用基質輔助激光解吸-電離質譜法鑒定蛋白序列,根據蛋白庫中的信息確定細菌的種類。該方法是一種快速(耗時15min)、特異性強(可區分兩株不同的大腸桿菌)、靈敏(檢測限達104個細胞/mL)的分離檢測方法。2010年,筆者使用表面修飾有二氧化鈦的磁性氧化鐵納米粒子分離細菌混合液中的目標致病菌,隨后分離到的致病菌在紫外燈照射下結合二氧化鈦的滅菌作用,15min內可以抑制99.9%以上的目標菌的生長。

3結語

軍事論文范文6

銀行與企業作為經濟系統的兩大微觀主體,二者的關系及其運行模式直接影響著社會資源的配置與使用效率。目前,我國已逐步步入市場經濟的軌道,但由于經濟轉軌過程中信息不對稱程度仍然較高,企業“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銀企間信用關系惡化,商業銀行形成大量的不良資產,企業控股股東侵占中小股東和債權人合法權益的現象非常嚴重。因此投資者(股東和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十分重要。

一、高信貸風險:銀企權力均衡模式改革的必要性

在理論上,企業的負債經營可以使企業達到資本結構最佳,實現企業市場價值的最大化。但同時,負債經營也可能使得企業財務風險和銀行信貸風險增大,從而影響企業和銀行的可持續經營。然而企業的負債經營對銀行所能構成的風險在國際上是有差別的。在我國,由于信息不對稱、法律環境(尤其是破產機制和功能的嚴重扭曲)、社會環境(尤其是社會信用度低)等因素,債權人不能有效地依據“狀態依存”機制在負債企業出現財務困難時或發生財務危機時對企業經營和理財進行一定程度的直接干預,因此我國銀行的信貸風險十分巨大。

(一)中國企業對銀行資金的依存度較高

在直接金融還不發達的中國,企業外源融資中的間接金融便構成了融資的主要渠道,除1000多家上市公司外,其余均以債權人特別是銀行貸款為主要甚至唯一的資金來源。根據2003年南京大學課題組對上百家企業的調查顯示,目前我國企業主要使用的外部籌資方式為銀行借款,包括長期借款和短期借款,兩者合計籌資額占總籌資額的95%。

(二)中國銀企間信息不對稱的程度較高

目前在中國,債權人雖是企業資金的主要供給者,但通常不像股東那樣有權直接參與企業或公司的經營管理,而會計報表作為銀行與企業間的主要信息來源,其真實程度又在很大程度上存在質疑,這使得銀行處于絕對的信息劣勢地位,企業“內部人控制”現象更加嚴重,企業的控股股東侵占中小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現象更加突出。

(三)中國社會的信用度較低

由于我國信用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設遠遠滯后于我國的金融改革與發展,造成了我國信用市場中普遍的道德風險行為和高違約率,信用過程的風險進一步顯現與擴張,尤其是目前我國國有企業的體制轉換和結構調整正處在攻堅階段,一些在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累積起來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逐步暴露,社會上出現了大量的企業借改制之機故意懸空和逃廢銀行債務現象,致使銀行合法權益受到極大的侵害,一時間,企業逃廢債務已成風氣,社會信用制度遭遇挑戰。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大量調查發現,自從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將債權剝離到資產管理公司后,某些債務人(甚至地方政府)利用破產、改造重組、企業分離等方法逃廢債務,大大地損害了債權人特別是銀行的利益。

(四)中國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

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對債權人的保護十分不夠,銀行很難運用這些法律保護自己的權益。如目前適用的《破產法(試行)》和《民事訴訟法》關于企業破產條件、破產費用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合理性。由于破產機制的不完善,缺乏相應的退出機制,使得提供給企業資產通常要占總資產一半以上的銀行承擔了巨大的風險。

據官方統計顯示,2003年四大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占總資產的比例為23%,約2萬億元人民幣,但獨立經濟學家預測為約3.5萬億元人民幣,其中蘊含的巨大風險不容忽視。因此說,如何結合我國國情,研究我國債權人尤其是商業銀行的利益保護,加強商業銀行在我國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一項十分緊迫的任務。

二、銀企權力均衡模式選擇:來自國際的經驗

總的來說,銀企權力模式的構建受到了各國社會政治制度、經濟發展水平以及金融制度完善程度、融資類型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從世界范圍考察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以美國為代表的保持距離型銀企關系模式;二是以日本、德國為代表的緊密型銀企關系模式。但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經濟全球化和一體化的趨勢日益明顯,各種不同模式之間相互借鑒和不斷融合,相互的界限已并不明顯??傮w上看,就債權人特別是商業銀行來說,保護其作為相關者利益,加強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各種治理模式中的共同準則。

(一)美國互派董事制度與銀行對財務危機企業的直接干預制度

在美國,當銀行在一家工商企業有大量貸款時,銀行一般可以派代表進入負債企業的董事會(比如1983年通用汽車公司董事會的25名董事中就有5名銀行界代表)。甚至在銀行沒有給公司實際提供貸款時,如果銀行認為該公司具有發展前途,依然可以申請參加公司的董事會。20世紀70年代初,美國電話電報公司董事會內有很多紐約大銀行的代表,而該公司并未向這些銀行借款。銀行派遣兼任董事并非基于財務控制關系,而是更多地依賴于貸款聯系。銀行兼職董事一般不干預企業的日常經營和財務決策,但當負債公司發生財務困難時,銀行派來的兼任董事可以有較大的決定處置權。

同時,美國工商公司的戰略、政策和經營管理要受到其資金需求的影響,而銀行在工商企業財務出現困難時取得對企業的控制權也已成為一項慣例。美國學者明茨和施瓦茨從《商業周刊》、《紐約時報》、《華爾街日報》、《幸福》和《福布斯》等報刊上所搜集的自1997年到1981年五年期間,美國主要銀行通過貸款干預和控制工商企業的案例多達42件,而這只包含那些主要的、有新聞價值的案例。據作者聲明,這段時間銀行干預企業的事例實際上要比42家多得多。

(二)日本銀企財務協調的機制:主銀行制

在日本,很多企業都與某一商業銀行保持著主銀行關系,這是銀企財務協調的主要機制。日本的大企業一般都有自己的主銀行,企業與銀行之間的關系比較穩定,一旦結合就很少變動。主銀行在企業財務中扮演的作用主要有三個方面:資金供給;財務監控;財務救助。在企業正常運轉時,主銀行一般不干預企業的經營和理財,當貸款企業出現財務危機的跡象,或者財務惡化繼續發展甚至陷入破產狀態時,主銀行不僅能提供緊急融資支援,還可能會決定通過公司治理機制(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接管公司的管理業務,對企業進行破產法意義上的重組。被稱為日本六大經濟支柱的六大企業集團,包括三井、三菱、住友、芙蓉、三和及第一勸業集團,就分別依托于六大城市銀行。這6家銀行1997年共向107家企業派遣了職務不低于常務的管理者,從持股排名值的均值來看,銀行在這107家企業的持股平均相當于第二~第三股東的位置。在貸款融資方面,107家企業中,主銀行在其中的81家為第一融資者,11家為第二融資者。

三、我國現有銀企權力均衡模式分析及改進建議

目前我國銀行與企業之間的聯系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一是由于商業銀行法禁止銀行對非金融企業直接投資,因此,銀企財務聯系的通道還是單一的貸款聯系。二是中國實際上并不存在銀行對企業所有權的狀態依存機制,也不允許銀行向企業派管理者,因此銀企之間缺乏人事結合的機制。這使得一些企業償債能力出現危機時,作為債權人的銀行并不能得到企業的控制權。近年來,我國政府為理順銀行與國有企業的關系,降低不良資產的比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曾采取了一系列宏觀措施,亦取得了些許成效。作為企業的債權人,我國各商業銀行和金融機構也都加強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成立了專門的信貸委員會和資產保全部等,實行了嚴格的貸款責任人制度和謹慎的會計制度,但嚴峻的金融風險形勢并沒有明顯的改善,其中潛在的風險仍然巨大,現行的銀企權力配置模式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在理論界,占主流地位的看法是銀行與企業之間只應該保持一種借貸關系,銀行作為債權人,所擁有的僅僅應該是依靠法律契約收回債務(貸款本息)的權力。當前推行的主辦銀行制也沒有擺脫這個思維框架。對銀行來說,這是一種責任和風險大于權力的財務機制。這種銀企財務協調機制的運作結果必然是企業對銀行的高負債和銀行自身的高不良貸款。要徹底解決銀企之間的債務膨脹問題,須對現有的銀企財務協調機制進行徹底改革,其重要途徑之一就是通過財務控制權的相機配置,讓銀行部分地分享企業的財務控制權。

(一)對企業的債權機制與股權機制相結合

在銀行憑借債權無法對企業實施控制的情況下,比較理想的選擇是銀行同時擁有對企業的債權和股權。這樣,無論企業處于何種狀態都可分享部分的企業財務控制權,并使債權控制與股權控制相互補充(徐聯初、肖曉光,1999)。至于如何選擇股權控制,目前可行的辦法是由銀行出面牽頭設立投資基金或國家股權交由銀行托管或債權轉股權。當然,銀行方面限于自身的控制能力,不可能對所有企業進行控股。我國銀行在選擇控股對象時,應當選擇那些產品市場前景好、有發展潛力、盈利能力較強的國有大中型企業。

(二)完善銀行對企業的財務控制權狀態依存機制

以財務控制權轉移為特征的狀態依存機制,被認為是負債企業對債務責任的自動履行即“自我履債”機制的核心,也是硬化企業債務約束的關鍵。常見的狀態依存或“相機治理”實際上是一個破產程序,我國的《破產法》也給了企業重整的機會,但實踐中卻很少發生銀行或債權人主控重整的現象,常見的事實倒是政府在其中唱主角。這既與銀行的主控能力有關,更與重整程序的設計有關。因此,如何完善重整程序就是一個需要研究的問題。筆者贊同將破產重整設定為五個子程序,即職工、政府、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股東和經營者。

(三)確立銀行有限介入企業財務治理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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