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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決書范文1
行政判決書是行政訴訟審判中法院向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展示公正司法形象和法律正義的重要載體。本文針對現行行政判決書中存在的主要弊端,結合行政判決書制作的基本原則,從內容、體制和形式等幾個方面,較系統地闡述了行政判決書創新與完善的具體措施,突出了理論推理的重要性和改善措施。
行政判決書是法院在行政案件審理終結時就案件實體問題的處理所制作的最終決定法律文書。它是行政訴訟案件所有程序、實體和適用法律的最終的集中體現,是衡量案件質量、法官業務素質的主要評判依據之一,是法院向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展示公正司法形象和法律正義的重要載體。
我國自行政訴訟法頒布實施以來,行政判決書的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即行政訴訟法實施后、1992年最高法院文書樣式(以下簡稱“1992年樣式”)和最高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實施后重新制作的樣式(以下簡稱“最新樣式”)。1992年樣式及之前的行政判決書樣式實已廢棄,經過改革和探索,現在適用的最新樣式已較規范和標準,制作水平有所提高,但仍存在很多弊病?,F筆者結合行政審判工作實踐,對我國現存的行政判決書的模式,芻議幾點粗淺認識。
一、現行行政判決書存在的主要弊端
與普通法國家或港、澳、臺地區等行政判決書相比較,我們現適用的最新樣式雖有簡明扼要等特點,卻仍有不能體現完善的法律程序,理論推定說服力不強,公開透明度不高等體例、內容上的諸多問題,具體表現為:
(一)行政判決書內容上不完整,體例不規范,不能真正體現文書的法律價值。
1、未能完整體現訴訟的全過程。對于向社會公布案件的所有程序和實體的表現形式,應完整地記載和反映訴訟全過程,如舉證、證據交換、送達等時間不表述,超審限事由不明、財產保全、先予執行情況不作交待等,影響了案件訴訟程序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2、對行政機關是否享有行政管理職權的審查、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應遵循哪些程序和適用哪些法律的審查在查明事實部分得不到完整反映。
3、對事實認定中證據瑕疵尚缺少必要的分析認定。證據有瑕疵,某些時候也可作為定案根據,但對其缺乏分析取舍,證據與客觀事實的聯系亦缺乏嚴密邏輯判斷推理。特別是對間接證據定案的,沒有對間接證據間關系、證據縫合是否嚴密等問題進行論述。
4、說理部分過于僵化。大多套用一些法律術語和習慣用語,缺乏個案的針對性,不能反映法官的法理和文字功底,判決反映的理論性、專業性不強。
5、適用法律過于概括。一般只引用法律條文,不闡明適用法律的道理,缺乏法官適用法律依據的法理分析。
6、合議庭或審判委員會討論記錄對當事人保密,缺乏透明度,嚴重影響了行政判決書的公正和權威性。
7、判決書尾部缺乏當事人救濟權行使的說明。
(二)表述形式上的缺陷。
1、整個判決書外觀形式上過于單調,與一般打印材料無異,給人有法院判決也就“一張紙”的感覺,突出不了法律的權威性。
2、判決書字體不統一,標點符號使用不精確,數字用法欠規范。
(三)行政判決書制作效率不高。
法官作風拖沓,文書制作不及時,因此經常導致當事人的矛盾激化。
二、行政判決書的制作應遵循的原則
行政判決書的制作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公正原則。司法公正是審判工作的生命和靈魂,是人民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題,而“裁判文書是司法公正的最終載體。”(1)司法公正包含程序和實體兩個方面,一份優秀的行政判決書應始終圍繞著這兩個公正來體現法律的正義價值。
(二)公開原則。即判決書的公開性和透明度。這是行政判決書改革完善所必須遵循的重要原則?,F行行政判決書存在的缺陷,即說明其尚不能完全體現這一原則,如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討論分歧意見對當事人保密,明顯缺乏審判的透明度,違背了公開原則的本意。“審判公開,只能做到裁判理由公開才是最終的,實質性的。能夠把裁判理由闡述清楚,也是不容易做到的。長期以來,我們的裁判文書千案一面,缺乏認證斷理,看不出判決結果的形成過程,說服力不強。這樣,裁判文書即使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沒有錯誤,有時也不能說服當事人,往往造成一些當事人纏訟,未能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同時也使一些法官撰寫裁判文書的業務水平長期得不到提高?!保?)
(三)合法性原則。合法性原則包含兩個方面的含義:其一,依法制作原則,制作行政判決書,必須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要求;其二,合法性審查原則,即行政判決書的制作圍繞整個行政審判活動所突出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來進行。
(四)說理原則。行政判決的理由是行政判決書的靈魂,是將事實與判決主文有機聯系的橋梁,是反映法官職業素質的重要窗口。判決通俗易懂,推理嚴謹,剖析隱微,說理透徹,使人無從懷疑其公正性與合法性,從而心悅誠服,這應是一份優秀行政判決書的至高境界。
(五)針對性原則。行政判決應側重于各方的爭議焦點,側重于個案的實際情況,使判決有的放矢。
(六)效率原則?!肮c效率”是現代司法理念的主題與靈魂。行政判決書將行政訴訟全過程全面地展示給公眾。則如何體現效率原則也是十分突出的問題。
三、行政判決書創新與完善的具體措施
行政判決書中存在的問題,對行政審判工作產生了一系列消極影響,妨礙了法院“公正與效率”為主題的審判方式改革的進程。故行政判決書的不斷創新與完善乃必然趨勢?,F結合行政判決書制作的基本原則,從內容、體制和形式等方面,側重于一審行政判決書的創新與完善擬提幾點建議,供商榷參考。
(一)行政判決書內容和體制上的改革與創新。
1、首部:
最新樣式已較1992年樣式有較大突破,其將合議庭組成人員、當事人出庭情況,、受理及開庭時間列入判決書中,但仍不能反映所有訴訟活動和程序的內容。應作出如下修改:
(1)人欄,增設權限的說明;
(2)只注明、受理時間,而未注明送達訴狀副本、通知答辯時間,顯然難以體現判決公正性和透明度,應在“X年X月X日受理后”增加“X年X月X日向被告X送達狀副本,并通知其十日內向本院提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或根據具體案情擬定通知舉證情況)?!?/p>
(3)依照最高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增加通知舉證、當事人舉證及證據交換時間。前面已提及通知舉證在送達訴狀副本時一并作出,則在“依法組成合議庭”后增加“X年X月X日,被告向本院提舉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X年X月X日,原告向本院提舉了證明被告違法的證據,X年X月X日,本院組織原、被告進行了證據交換。”在訴被告行政賠償案件中,應在被告舉證前添加“X年X月X日,原告提舉了因被告行政行為而造成損害的
證據。”
(4)在“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后增設“X年X月X日,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評議”。經審判委員會討論的,再增加“X年X月X日,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
(5)另超審限的要注明超審限事由。先予執行和財產保全的,也要說明清楚。
(6)充實“原告訴稱”內容。原告因被告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訴之法院,但很多原告文化素養不高,狀表達不完整等情況存在,現判決書多對原告訴訟請求進行簡單歸納概括,極易給原告造成法官偏袒被告行政機關的印象。故在表述原告請求時要完整地指出其事實理由和訴訟請求。
(7)將證據提交情況納入正文部分,確保當事人陳述和舉證、質證、認證、事實認定分別各自連成一體,形成連貫性。
2、正文:
正文主要分為三個部分,即事實推定、理論推定和判決主文。由事實認定到理論推斷、分析,從而衍生出判決結果。
(1)事實推定。事實推定主要是根據最高法院證據規定的舉證、質證和認證來表述的。具體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其一,歸納爭議焦點。其是有當事人訴辯主張和舉證的銜接作用,這也是行政判決書制作的針對性原則所要求的。根據雙方的訴辯主張,歸納出爭議焦點。同樣,雙方的舉證也緊緊圍繞爭議焦點而展開,故將最新樣式中歸納爭議焦點部分,從事實推定尾部移到當事人舉證之前,對整個事實推定部分起到引導作用。美國法院的行政判決,如著名的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就泰國菠蘿罐制工業有限公司等訴美國反傾銷行政復審終裁決定案的判決書(3),即采取了這種方式。
其二,先由各方當事人舉證,再籠統地將質證、認證融為一體,顯然缺乏連貫性。故對該部分的表述,可就每一系列關聯的證據由一方當事人舉證,他方質證,法院認證,具體設定為“被告X在答辯中提舉了以下主要證據”,對每同類型證據歸納出證明目的,“對此,原告提出質異,認為……,被告對原告質異予以辯駁,認為……,合議庭認為……?!比缓?,再由他方當事人舉證,如此舉證、質證、認證一氣呵成,更清楚地體現了證據規則的要求。在其中的合議庭認證部分,對證據瑕疵也要作出分析認定,并確定瑕疵證據是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的分析說明。另外,在認證過程中,當庭認證的應記錄在合議庭筆錄之中,并允許當事人查閱,確保認證的公開、透明度。
其三,“本院根據采信的證據,確認以下案件事實”,是最新樣式中認定案件事實的開頭,但卻對事實有主觀臆斷的之嫌,可將該部分更改為“上述經認定的證據,證明了以下案件事實”。認定事實過程中,首先要注明清楚對行政機關職權的審查結果,即對行政機關是否有管理職權進行審查。對事實的敘述,也不能過于簡略,應結合相關確認的證據來進行。另外,為被訴行政行為所認定,而合議庭因證據等問題不能認定的也應闡明理由。
(2)理論推定。即“本院認為”部分,該部分是行政判決書的重點內容,與審查認證及判決結果呼應,是由事實到判決主文的紐帶。理論推定要符合“七性”,即法律性、針對性、透徹性、確認性、邏輯性、規范性和全面性。(4)此前,因受大陸法系國家法官不得造法的禁錮,法官主觀能動性受到抑制,法院的行政判決書的理論推定的透徹性、邏輯性和全面性等幾個方面尚存有很大缺憾。如何克服行政判決書理論推定的弊端與缺憾,使行政判決不斷創新與完善,是寫好行政判決書的關鍵部分,也是難點所在。筆者建議做到以下幾點:
其一,加強法官的政治、法律、文學等綜合素質的培養。一名優秀的法官,必能洞察案件秋毫,公開評斷是非。行政判決書不僅包括法律的內容,還有可能涉及到文學、自然科學、哲學、邏輯學等各方面的內容和知識,只有具備各方面的基礎知識,并善于把握案件的整個脈胳,法官才有可能制作出優秀判決書。否則,涉及到判案法官無法認知的方面,難以判明,更無從制作出好的判決書。法官素養是行政判決書的人的因素,也是優秀行政判決書必備的外部條件。
其二,破除固定化三段論式的論述。以美國為代表的英美法系國家,法院判決內容具體、推理嚴謹,法官大量運用判例等說明認識過程和判決的合法性,由一具體案件的審判,闡述、歸納出一項具普通性指導意義的法的規則。由于成文法制度的背景約束,我國法官主觀能動性受到抑制,判決只能是對適用法律的被動分析,一般采取大前提、小前提到結論的三段論式的脈胳,說理簡單、籠統。故建議對理論推定部分,以說理充分、透徹、表達清晰為側重點,不拘泥于固定的模式,使法官有自由發揮的空間,促使法官能竭盡能事,制作優秀的判決文書,且其對推進法律的完善也是大有裨益的。
其三,增加邏輯推理的內容。直到現行的最新樣式,我國歷來行政判決書均在理論推定方面大多應用法律推理,論證以法律術語和習慣用語為主,而基本上沒有邏輯推理的內容,沒有對裁判結果的唯一性和必然性等進行邏輯分析和充分論證,造成說理不全面、不透徹,甚至給人一頭霧水的感覺。
“邏輯推理指法官運用形式邏輯的相關法律,結合個案的事實進行演繹、歸納、類比等推理,從而得出較有說服力的真實案情的結論?!保?)這一推理的運用就是我國與英美法系等國家行政判決書說理部分存在差距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國行政判決書的理由部分因缺乏嚴密的邏輯推理的環節,只有幾百字的法理說明,甚至僅幾十字即可敲定全部內容,給人頭重腳輕的感覺,而英美法國家的行政判決書融合了法律與邏輯推理的相關內容,給人“無可辯駁”的感覺,具有更強的說服力。當然講求邏輯思維和推理,并非洋洋灑灑,將判決書寫成議論文,而是要緊密結合案件的證據,“充分論證案情事實和運用法條的關聯性,”(6)從而杜絕空洞的理論說教。
其四,增加法律、法規、規章等適用的解釋、分析判斷的內容。法律具有一定的確定和明確性,但正如美國波斯納所說“法律的規則經常是含糊的,無底的,理由是臨時的,有很多爭論的。此外,不僅可以變更而且實際上也經常變更?!保?)法律概念、規則規定等具有模糊不清、含混歧義和籠統抽象等現象存在,這就賦予辦案法官解釋法律的責任。所謂解釋法律,是指法官根據確認的案件事實,適用法律期間,而“法律概念或術語,法律規定或規則模糊不清,含混歧義和籠統抽象時,法官基于法律的邏輯分析,法律的歷史考察,法律意圖和目的的考量,法律價值的判斷,以及社會習慣或慣例考察,社會利益或社會效用衡量,社會公共政策或社會公平正義的價值判斷或選擇等,對法律概念、術語以及法律規定或規則作出明確化、確定化或具體化的解釋或推論,發掘其確切含義,消除其模糊、含混或疑義,從而獲得判決的法律理由,建立裁判的大前提。”(8)通俗地說,就是闡明并確認所適用的法律。由于行政審判所涉及的法律適用較刑、民更加復雜,其不僅涉及法律、法規、規章的適用,還涉及各類效力不等的規范性文件參考運用和認定,且它們之間經常發生適用上的沖突,則對法律適用的解釋,在行政判決書中尤為重要。
在具體操作中,應注意幾個方面的問題:1、適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應注明法律涵蓋力有限情況下適用司法解釋的必要性?;谒痉ń忉尮挤秶胁荒芘c法律并論,且有的已超越了法律規定的范圍,則需對具體司法解釋的條文進行必要的詮釋。2、對參照規章及以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應比對相應法律、法規等,并結合案件事實和合理性因素進行必要的評述,以確定是否作為依據使用。3、對法律概念進行解釋,以推斷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等。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尋釁滋事行為作出必要的處罰規定,但對尋釁滋事在行政處罰中卻難以找到明確具體的定義,那么,在對該類案件進行判決時,法官可比照刑法中關于尋釁滋事的規定,結合學理上的解釋對尋釁滋事進行解釋,再據此對行政行為中的尋釁滋事定性的合法性進行比對判決。再如尚待實施的《行政許可法》中許多概念,在法院適用時可先對其作出必要的解釋,使行政相對人一目了然,增強法院判決的公信力。
其五,參考典型案例闡述理由。普通法系國家大多將判例法作為判決案件的主要參照依據之一,而大陸法系國家多采用成文法典作為判決依據,這是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我國行政判決中,也難以找到判例作為參照依據的案件。現存的法律狀況,社會、經濟、文化不斷發展,而一些法律法規尚停滯在幾年,甚至幾十年前的狀況中,還有一系列新型案件尚無法律、法規加以規范。基于上述情況發生,創造性地審判新型案件,并適當適用最高法院公布的一系列典型案例作為依據,則是目前法律適用上的補充。最高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第14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有關適用法律問題的典型案件,可作為各級法院審理類似案件闡述理由時參考適用判例提供了依據。
3、結尾:
(1)增加判決書簽署人欄。判決書制作、審核、簽發人,應在判決書中署名。
(2)增加說明當事人在案件生效后的救濟時間和途徑。
(3)注明判決的送達時間,明示行政判決書的制作、審核、簽發、生效時間,并由送達人在送達給當事人的文書中簽名,確保法官辦案的公開、效率原則得以落實。
(二)行政判決書形式上的改革與創新。
判決書作為法律最直接的體現,除有公正、嚴明的內容,在社會生活中必要的形式要件也是體現法律權威性所必需要的?,F有行政判決書形式上過于平溯,難以體現法律的嚴肅與權威性。筆者建議作以下完善措施:
1、增設判決書封面,上列“人民法院判決書”字樣,中間印紅色與金黃色相間的天平(胸徽)圖樣,下列判決書制作法院,簡結明了地反映法院判決與一般文書的差別,突出法律的權威性。
2、統一行政判決書的字體,準確規范適用標點符號和數字,確保判決書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不因此而受到影響和懷疑。
3、增設行政判決書封底,并將上述的判決書生效和救濟問題及送達時間在封底內而說明。
(三)其他需要注意的問題。
1、杜絕行政判決書的打印和校對錯誤。行政判決書作為法院審理案件的最終決定文書,具有確定性和法律權威性的特點,其行文較其它文書更為嚴肅。其中出現校對和打印錯誤,將對判決書本身以及法院造成不良影響。所以要杜絕打印和校對錯誤,更不能加蓋文書校對印章。
行政判決書范文2
例如,在陳三易房屋所有權案中,且不說一起“民告官”的房屋所有權案件歷時5年,官司從市里打到省里,費時費力,無形中提高了行政訴訟的成本,單說“終審判決下達近一年后,湖北省安陸市有關部門一直拒不執行,并阻撓勝訴者施工建房,致使75歲高齡的退休干部陳三易至今棲身窩棚”,這不僅損害了司法機關的權威,而且損害了市政府的形象。
一、行政訴訟判決的拘束力
為實現行政訴訟的目的,解決行政爭議,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了法院判決、裁定對當事人的拘束力。很顯然,對于當事人來說,拘束力既有有利的一面,亦有不利的一面。對于一方當事人來說是有利的,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來說則是不利的。在現代法治國家,法律規范確立了當事人在法院依據公正程序,為獲得對自己有利的判決而進行辯論和質證的權利和地位,并且亦從制度上確立了公正的程序保障。因此,承認和服從行政訴訟判決的拘束力,不僅是必要的,而且也具有其正當化和合理化基礎。既然我們已經確立了建設法治國家的宏偉目標,政府就應該率先垂范,充分尊重并認真履行法院判決。
二、行政訴訟判決的拘束力和賦義務訴訟
然而,實踐中卻存在著行政機關“不買法院賬”的現象。
根據行政訴訟法和新的司法解釋的規定,我國法院目前能夠適用的法定判決方式有八種情形:即維持判決、撤銷判決、部分撤銷判決、撤銷并責令履行判決、部分撤銷并責令履行判決、履行判決、變更判決和確認判決。只要靈活運用這些判決形式,就可以基本實現行政訴訟的目的。為真正確立行政訴訟判決的拘束力,實現權利救濟,也許我們更應該強調的是履行判決等所謂賦義務判決。
無論是傳統行政法學,還是現代行政法學,一般都承認行政機關具有對行政案件的首次性判斷權。不過,關于賦義務訴訟的問題,傳統行政法學和現代行政法學之間存在極大的差異。前者基本持否定的態度,而后者呈現出逐步予以承認并不斷擴展其內容的趨勢。一般說來,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審理和判決,應該以行政機關的首次性判斷權的存在為前提。只有在法律規范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應該作出行政行為,明確規定了行政行為的具體內容,不存在任何裁量余地,并且,法院不代替行政機關作出判斷,便不能實現權利救濟的目的,將導致難以恢復的損害時,法院才可以并且應當作出代替性判斷。
(一)撤銷判決的拘束力和賦義務訴訟的必要性。
在我國,行政機關在其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后,依然不作為或者其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仍不合法,導致再度發生糾紛的情形比較普遍。一般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涉及高度專業性和技術性的事項,法院就應該作出明確的賦義務判決。不過,關于賦義務判決的內容、范圍和程度的問題,尚需要進一步的理論探討和實證性研究。
(二)確認訴訟的實效性和賦義務訴訟。
我國法律將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規定為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并且規定“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和“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當法院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確認判決時,應該在判決書中指示行政機關依法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至于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是否可以由法院來規定的問題,學界存在分歧,有必要進一步進行探討。
(三)請求對第三人侵益的行政行為的情形。
在行政實踐中,往往存在諸多對第三人侵益的復效性行政行為,即賦予一方當事人利益,同時給其他人帶來不利,具有授益和侵益二重性質的行政行為。請求對第三人侵益的行政行為,關系到私人對違法狀態的排除請求權和行政介入請求權的問題。傳統行政法學根據反射性利益的理論和行政便宜主義的原則,不承認私人的行政介入請求權?,F代行政法理論將行政介入請求權作為私人的一項重要權利來把握,而裁量的(零)收縮理論為法院代替行政機關作出判斷提供了理論依據,為權利救濟的全面實現提供了廣泛的可能性。
(四)請求變更具體行政行為。
在行政機關發放撫恤金及生活保障金等授益性行政行為中,若因給付決定比申請數額低而對該決定作出撤銷判決,使其授益部分的效力也歸于消滅的話,則是不合理的。在這種情況下,命令行政機關將變更行政行為的賦義務訴訟,應該說是適當的救濟手段。不過,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處理和行政機關的首次性判斷權的關系問題,是值得深入研究的。賦義務訴訟是否侵害行政機關的首次性判斷權,問題的關鍵在于法院判決是否侵害了行政固有的領域。而關于行政固有的領域范圍,則是頗具爭議的。并且,我國法律確立了司法變更權有限的原則,要在行政處罰以外的領域承認司法變更權,需要從立法上進行必要的調整。
行政判決書范文3
補充工傷認定判決書是依據自己工傷案件進行判決書面呈現,對于有關的當事人的利益維護有著重要的作用判決書。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來源:文章屋網 )
行政判決書范文4
2005年10月10日,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中華路上的白領大廈門前,一位民工舉著塊牌子,上面一行大字:“急賣判決書?!毕旅嬉恍猩孕〉淖郑骸?53萬元急賣550萬元?!睋襟w報道,這筆款子是開發商拖欠承建公司的工程款,法院判決后一直未能得到執行,承建公司因此無法向建筑民工們兌現工資。無奈之下民工們打算自己虧出一百萬元換個現金救急。
其實,公開叫賣(賤賣)判決書已經不算什么新聞了。近幾年來,由于“執行難”的問題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百姓手持生效的法院判決書當街叫賣的現象屢見不鮮。
據2005年10月20日《華商晨報》報道,48歲的張志先,原系河南省南陽油田鉆井公司職工,2002年3月下崗回原籍――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舞鳳鎮老家居住。2005年3月與鄰居羅裕銀發生糾紛被打傷并住院治療,花去4000多元,傷仍未治愈,由于沒錢只得提前出院打官司,幾經周折。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羅裕銀賠償張志先醫藥費、誤工費等各種費用計8746.66元,要求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付清??墒牵贿B幾個月,張志先申請強制執行,仍然分文未見,看病欠下的債要還,傷未治好急需繼續住院,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10月18日、19日連續兩天,張志先胸前掛著“拍賣公告”,站在南充市模范街頭高聲叫賣:“6000元賤賣判決書,急等資金看病還債……。”
據《盤錦晨報》報道,2000年4月,盤錦市大洼縣農民工張維強、鞠向平、關利明3人從大洼鎮市政管理站承包了該鎮中心路改造的部分工程,當年10月1日工程全部結束。當3人向大洼鎮市政管理站索要工程款時,他們被告知錢還沒下來,要等一等。但這一等就是四年,四年間100多名農民工紛紛踏進3人家門,向他們討要血汗錢,家里東西屢次被砸。為了討回自己的合法權益,張維強、鞠向平、關利明將大洼鎮市政管理站告上了法庭。2003年11月5日,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決:市政管理站應付給張、鞠等人承包費和利息785068元。勝訴了,可是張維強等人卻始終高興不起來。他們向法院申請執行,對方仍是稱沒有錢。最終,張、鞠二人無奈地舉著78萬元的債權當街叫賣65萬元。
據9月6日《蘭州晚報》報道,甘肅省金昌市有個叫鄔同祥的退休工人。手中有份獲判3萬余元債權的判決書,跑法院上百趟,一分錢也沒拿到手。鄔同祥十分氣憤,2005年8月20日,他在金昌市街頭打出一個低牌子,上寫“三萬元五千元判決書只賣三毛五分錢”。他告訴過路人:“法院的判決書等于一張廢紙,一張廢紙能賣幾毛錢就不錯了,我要讓法院的人看見了覺得臉紅。”
據2005年9月5日《大河報》報道,河南范縣農民梁存記由于被拖欠工程款將鄉政府告上法庭,但贏了官司后,已執行到位的欠款一直未交付到當事人手中。8月31日上午,梁存記在濮陽市街頭公開拍賣判決書,想盡快還清債務。而他的這一行為卻惹來了禍端,目前范縣警方以其涉嫌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犯罪進行立案偵查,并對梁存記采取了取保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
各界評說論是非
百姓拍賣判決書這一社會現象,引起了社會各界的爭論,焦點集中在公民能否拍賣自己的判決書。
贊成者認為,債權是公民的一項民事權利,不管其是否經過法院裁判,當事人都有處分的權利,就法治原則而言,同國家機關的權力沒有法律授權一般應當禁止一樣,公民權利法律無禁止也應推定為許可。目前我國法律沒有禁止賣判決書的規定,應推定為公民有買賣判決書的權利和自由。同時,公民的權利通過公權力無法救濟時,通過自力救濟也是不得已而為之的減輕損失的辦法。
反對者認為,出賣判決書是違法的,只有法院才能通過程序依法變更或處理判決書,其他任何機關、組織或個人都無權處理判決書。如果國家默認買賣判決書的行為,有損國家司法的權威和司法之公信力;買賣判決書容易成為私利集團,甚至為黑社會勢力所利用,容易產生司法腐敗,侵害賣出人的利益。
司法界認為,近年來各地發生的債權人在公眾場合叫賣判決書的現象,大多是基層人民政府及其政府的職能部門造成了執行難。據不少執行人員私下透露,最怕的案件就是執行政府,因為每當遇到人民政府或者其職能部門作為債務人的案件,要加大力度強制執行,上面又有很多禁止性規定,如“預算內資金”不能執行、“辦公場所和交通工具”不能執行、“辦公經費基本工資”不能執行、“特殊資金不能執行”等等。于是,面對善良的、無辜的債權人充其量只能表示“深深的同情”。的確,近年來,在有關部門制定的涉及行政機關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如何適用法律的規范性文件中,絕大多數都是對哪些財產不能采取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的“禁止性規定”,給人的印象是制定這些規定的目的,不是為了切實解決“執行難”而是客觀上在制造新的“執行難”,或者為客觀上存在的“執行難”找到一個“合法”的理由。
地方政府認為,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級負責,分灶吃飯”的財政體制,即“一級政府、一級財政、一級財政、一級金庫”。鄉政府欠的錢當然只能由鄉政府自己“償還”,政府的職能部門欠下的債務也只能由職能部門自己“消化”,不能理所當然地追到縣政府、市政府甚至省政府,這就如同民間流行并接受的既不能“父債子還”也不能“子債父還”是一個道理。
老百姓認為,對于債權人甚至于社會公眾來說,上述財政管理體制只是人民政府“內部”的事情,不能成為人民政府“欠賬不還”的理由。在老百姓的心目中“人民政府”實際上是一個整體,它總是與“黨的領導”和“人民政權”聯系在一起的,而不是一個“具體的機關”或者“具體的部門”。
學者認為,百姓討薪大多不是在法院,而是爬塔吊;不是找法官而是找記者,這本身就是法院或司法的一大尷尬。百姓叫賣判決書,不僅僅是司法的一種尷尬,它更是法律的悲哀,折射出判決書以及判決書所代表的法律公信力和法律權威的喪失。
其實,爭議買賣判決書行為是與非的問題,無助于問題的最終解決,關鍵是如何完善機制,加強執行力度,監督執法行為,最終實現國家對公民權利承擔的尊重,保護與促進實現法定義務。
把脈會診尋對策
1998年全國法院執行案件近290萬件,2004年下降到210多萬件。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直言:這并不是需要執行的案件減少了,而是法院的強制執行力在下降。肖院長同時指出了兩個方面的重要原因:一是地方各級法院的人財物受地方管轄,一些地方法院辦案不可避免地受到地方保護主義等各種因素的影響;二是制度不健全,一些干擾司法公正的行為不能及時得到制止和處理。顯然,現行體制下司法難以獲得獨立的意志與全社會對法院公正品格和執法勇氣所寄予的期望不對稱,公正目標的司法實現機制又因為得不到社會其他制度的有效維護而表現得有些力不從心。
法院的體制理不順,社會其他相關制度不配套,司法強制執行的能力就上不來,解決“執行難”也就容不得樂觀,叫賣判決書這樣的事自然還會繼續。盡管至今少有聽說誰真的把判決書賣了出去,但既然感到了“痛”,就不能不讓人喊,何況這種本質上屬于處分自己私權的債權轉讓形式并沒有違法之處。
執行難既有社會大環境的原因,諸如“老賴”們的道德淪喪,但也有司法機關的問題,或者說與司法機關執行不力、“吃了被告吃原告”的司法腐敗直接相關。有的法院甚至希望不執行判決,與敗訴方達成了某種交易,從中得到了好處。2005年5月28日,震驚全國的“鴛鴦判決書”案的始作俑者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原副庭長陳新華,在漢江中院出庭受審。與陳新華一同坐在被告席上的還有知識產權庭原庭長劉宏喜、原副庭長陳時中、審判員、錢振華和周琳。檢察機關查出陳新華在辦理其他案件時涉嫌貪污18萬元,受賄12萬余元。在對陳新華涉嫌貪污、受賄進行偵查時,“拔出蘿卜帶出泥”,牽出了荊州中院知識產權庭“腐敗窩案”。陳新華等一群法官在炮制“鴛鴦判決書”的一開始就壓根兒沒指望能夠得到執行。這份對同一個案件炮制出兩份不同內容、對原告和被告均“有利”的荒唐判決書無論有多高的執行能力也難以執行,陳新華們也根本不希望得到執行。這樣的判決書如果拿到大街上賣,連一分錢也不值。類似于“鴛鴦判決書”的“發明”恐怕絕不止荊州一例。
部分法官素質低加劇了執行難。10月28日,《現代快報》轉引《大河報》的一則消息題為“一份判決書錯誤30處”?!氨桓婷謱戝e、法院名字寫錯、漏列原告人、標點錯誤、語法錯誤、邏輯錯誤……短短的6頁判決書竟然有30處錯誤?!?0月26日,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崗鄉前進村的王建錄拿著臥龍區法院的民事判決書表達了他的不滿。
這份判決書只有6頁,但是頁頁都有錯誤之處。其中第一頁就有8處錯誤。錯誤種類包括錯別字、寫錯名稱、漏列內容、標點錯誤、語法錯誤、邏輯錯誤等多個方面。
行政判決書范文5
行政上訴狀,是指行政訴訟案件的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行政判決、裁定,依法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撤銷、變更一審判決、裁定的書面請求。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p>
行政上訴狀是第二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的依據之一。它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保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方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成為上訴人,行政機關本身也可以成為上訴人。它充分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真正原則。
(二)行政上訴狀的范式
行政上訴狀
(法人、其他組織或行政機關提出上訴用)
上訴人名稱: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職務:
電話:
企業性質: 工商登記核準號:
經營范圍和方式:
開戶銀行: 賬號:
被上訴人名稱: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職務:
電話:
上訴人因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 號行政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 份。
【 例 文 】
行政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某,男,加籍華人,住加拿大(地址:×××× canada)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市房地產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維杰
地址:廣州市豪賢路193號
第三人(原審第三人):廣州市名盛房地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年勝
地址:廣州市寶崗大道228號榮德閣
上訴人因不服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0__)越法行初字第18號《行政判決書》,特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上訴請求:1. 請求撤銷(20__)越法行初字第18號《行政判決書》。2. 判決第三人在北京路禺山市場新街27號新建大樓內提供商鋪、辦公樓安置原告陳某某回遷。3. 判決第三人負責另行安置本案僑房承租戶陳某。4.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和第三人承擔。
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承租戶陳某為合法租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第三人應當負責對陳某另行安置。
上訴人陳某某于1993年與承租戶陳某簽訂租賃合約(在房屋確權前),約定將本案爭議房屋中三至五層出租給陳某作住宅用途,面積為33.94平方米。雙方在房管部門辦理了租賃登記,陳某一家一直租用該屋居住至今,有戶籍登記。1999年房管部門對上述房屋進行征審,測繪所出具了該屋的房地產平面附圖,該屋的結構在圖中表述為首層、首層閣樓、二層、二層閣樓、三層,除三層有部分為違章建筑外,其余均具合法產權面積。由于租約在先,確權書在后,之前的樓層定義命名并不影響合法租賃關系。按照此種表述,陳某居住的是確權書中所稱的二層、二層閣樓和三層。一審判決書稱“原告陳某某出租的是第三層以上的房屋,而該部分的房屋未經房管部門確認有合法產權,故兩原告之間簽訂的住宅部分租賃合約無效”。一審法院未對現場考察,就主觀臆斷地認為陳某居住的“三層以上”未經房管部門確認產權,陳某夫妻及一個獨生子女一家按照規定共計四人,有戶口登記,被上訴人稱陳為一人戶不屬實,認定事實不清。因此,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第三人應當負責對陳某另行安置。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不當,第三人應對上訴人進行就地或就近回遷安置。
本案爭議的房屋為合法商業非住宅自用僑房,應當適用僑房拆遷的有關規定。被上訴人適用《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裁決上訴人異地永遷,造成適用法律矛盾及其適用法律的隨意性?!稄V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法律、法規對拆遷使(領)館房屋、軍事設施、……以及華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外國人的房屋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執行。也就是說該條例不適用本案。一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適用該條例正確,這與該條例本身的規定有沖突。我認為,應當適用《廣東省拆遷城鎮華僑房屋規定》,這是保護華僑拆遷房屋權益的一部法規,該法規第十五條指明適用于華僑異地永遷安置的范圍僅僅只是“按城市規劃全部用于市政、公益建設的”,且異地永遷有增幅面積。而第十一條是無增幅的安置,絕非異地永遷安置辦法,第十一條是適用于華僑非
住宅回遷安置的法規依據。第三人對上訴人的非住宅房屋應當進行就地或就近回遷安置。另外,一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具有自由裁量權,沒有法律依據。被上訴人是行政部門,其行使裁決權應當依照法律授權,其作出的行政裁決應當具有法律依據,法律沒有賦予被訴人對僑戶的拆遷問題任意裁決的權利,因此,稱被上訴人具有自由裁量權,沒有法律依據。是對該法規任意的解釋,背離了法律立法原意和立法宗旨。
現中國正強調依法行政、依法治國,如果行政部門對法律未予授權的問題,任意行使其自由裁量權,勢必帶來社會的不穩定性,同時也增長了行政部門的腐敗,無法切實地保護國內公民、外國人、華僑等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上訴人陳某某與陳某的租賃關系合法有效,第三人應當依法對陳某另行安置。被上訴人裁決上訴人異地永遷適用法律錯誤,對于本案其不具有自由裁量權,應當依法規定作出裁決,由第三人對上訴人進行就地或就近回遷安置。
此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范文6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本縣范圍內的下列單位: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二)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三)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四)受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委托行使職權的組織;
(五)其他依法具有行政執法權的組織。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出庭應訴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行政機關作為被告出庭,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首長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行政負責人)。
第五條行政機關首長是本單位行政訴訟案件的第一責任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積極出庭應訴。
第六條下列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首長應當出庭應訴:
(一)本年度本單位第一起行政訴訟案件;
(二)行政機關以縣人民政府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
(三)社會影響重大、復雜的行政訴訟案件;
(四)對本單位執法活動將產生重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
(五)人民法院或政府法制機構建議行政機關首長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
(六)行政機關首長認為需要出庭應訴的其他行政訴訟案件。
行政機關一年的行政訴訟案件在10起以上的,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不得少于2起。
行政機關以縣人民政府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引起行政訴訟的案件,行政首長出庭應訴3起以后,可以由本單位行政副職代為出庭應訴。
第七條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可委托1至2名訴訟人一起出庭。
第八條應當由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案件,行政首長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應訴的,可由本單位的副職代為出庭應訴,但應書面說明理由,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對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行政首長及其他出庭人員應當積極做好應訴準備,履行舉證、答辯等義務;在出庭過程中,應遵守法庭紀律,維護法庭秩序。
第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賠償調解書、行政裁定書以及司法建議書之日起15日內,將上述司法文書復印一份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行政機關應自覺履行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賠償調解書、行政裁定書。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對應訴過程中發現的各類問題應當認真研究、及時整改,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的各類司法建議,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及時函告人民法院,報送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人民政府或監察部門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行政首長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出庭應訴的;
(二)因未依法履行應訴、舉證等義務導致行政案件敗訴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后果的;
(三)未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賠償調解書、行政裁定書的;
(四)出庭應訴活動中存在其他違法、失職行為的。
第十三條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應加強對行政機關首長出庭應訴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十四條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工作納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