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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型醫院建設發展催生新的理論,需要對整體架構、信息模型、專業系統以及各個系統內在聯系與流程進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本人從事醫院信息化20多年,有幸參與并見證了我院醫院信息化波瀾壯闊的發展過程,福州總醫院抓住全軍統一推廣國家金衛工程“軍字一號”這一契機,得益于以劉雄飛院長、王海林院長為代表的醫院管理層的高瞻遠矚和有效組織,在這場醫療信息化的發展變革中先拔頭籌,有不少系統在國內、軍內率先實施,這讓我們能夠對數字化醫院理論和實踐進行更深入的思考和研究。
這幾年有機會出國參觀、考察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先進的信息系統,也參觀、考察和指導了國內不少醫院,總體上我國醫院信息化建設有了長足的進步,但仍有不小差距,無論是理念、技術還是應用。當看到有些醫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建系統,卻沒達到預期效果時,感覺很痛心。我國數字化醫院建設在面向全面和智能時代急需理論的提升與指導,因此覺得有責任、有義務把多年總結的經驗撰寫成書。當我把這一想法向時任院長王海林少將匯報時,正好他也有此意,可以說是不謀而合,促成此書能夠成行。
從2010年就開始醞釀撰寫本書,無奈工作太忙,只能斷斷續續進行,迄今還不能說很滿意,但丑媳婦總要見公婆,只是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啟迪就心滿意足了,期待能夠對我國數字化醫院建設和醫療信息化企業產品研發有所幫助。
本書主要想從以下幾個方面著重進行論述:一是總結數字化醫院建設的階段規律以及各個階段的主要特征;二是揭示數字化醫院的本質特征和內在規律,重構數字化醫院信息模型和系統構成,特別是貫穿全業務過程的知識庫和智能化應用;三是按照“以病人為中心、以臨床為核心、以醫囑為主線”解剖各個系統之間業務流程和數據關系;四是用人性化理念介紹各個業務系統的最新發展和未來趨勢。
感謝總后勤部秦銀河副部長親自為本書題詞,他為軍隊數字化醫院建設傾注了大量心血。2010年全軍數字化醫院建設研討會上,秦銀河副部長親臨福州總醫院視察指導,對福州總醫院數字化醫院建設給予高度評價,并指出:“這次會議是對福州總醫院經驗做法的肯定和推廣,會議宗旨、規模、內容和質量,可以說都具有里程碑意義”。
感謝中國醫師協會會長、總后勤部衛生部原部長張雁靈將軍親自為本書作序,他的遠見卓識讓軍隊數字化醫院有了新一輪的騰飛,也讓福州總醫院深受其益,不僅自身數字化醫院建設有了更大的進步,還承辦了2010年全軍數字化醫院建設研討會,為全軍數字化醫院建設提供了基本模式和標準規范,也在醫院數字化建設中有了更大的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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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醫療質量控制體系建設是保障醫療質量的有效手段,是推進同級醫療機構檢查結果互認的重要基礎,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息息相關。電子病歷系統的應用,使得醫療質量控制發生革命性變化,它能夠對設置好的質控點實現自動質控。醫療機構中的質控辦、醫務處和各科質控員隨時可以調閱所有在院患者的病歷信息、醫囑信息,進行環節質控,增強了質控工作的實時性、全面性、互動性。
國家對各級醫療質量控制中心的要求是應用質量管理與控制的專業手段,通過建立信息資料數據庫方式,對醫療質量全過程實施動態控制與管理;逐步組建相關專業質控網絡,擬定質控程序、標準和計劃。
目前相當多的醫院還是以終末醫療質量管理為手段,靠病案檢查評價醫療質量,這種質量評價已經落后于醫療質控的需要。醫院定期審核病歷,既有書寫層面的問題,也有諸如不嚴謹、用藥不合理的問題出現。但是在審核時發現后者的問題為時已晚,患者的治療已經結束了,只能警告醫生下不為例。因此,嚴謹的醫療質量管理應該是質量過程管理結合質量終末管理,終末管理應該是過程管理的客觀反映,而不應該成為醫療質量管理的唯一,而且,新形勢下的客觀要求也決定了醫療質量管理應以過程管理為重點。通過電子病歷系統,實現醫院焦點管理,為醫療質量定時控制提供了基礎條件,在此基礎上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醫療質量管理體系,推動醫療質量管理觀念更新,提高衛生資源的效率和效益,提高醫院管理科學化水平,規范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進而提高醫療質量。
“抗生素的濫用已使其成為新的‘鴉片’,抵制抗生素的濫用就像是在打一場新的!”專家表示,抵制抗生素濫用,要杜絕超時間、超劑量、超級別使用抗生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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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立醫療自主計劃是自愿地溝通與回顧的過程,它促使個人在有決策能力時,根據現在的情況考慮未來可能出現的問題。如果有意向,可以制定一份文件,記錄他對未來醫療照護方式的選擇和/或在特定的情況下拒絕某治療。當他失去決策能力時,可以根據這些信息做出尊重個人意愿的醫療決定。理論上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者都可以制定預立醫療自主計劃,本研究主要以臨終者為對象進行分析綜述。制定預立醫療自主計劃的過程是以病人為中心,討論他的醫療照護、安置地點、相關經濟和法律等問題。當病人意識清楚,有決策能力時,是這個過程的主體,但這不是純粹的個人主義,不是一個完全的家長制的行為,也要考慮個人的社會關系以及如何減輕他人負擔等問題。所以,主要照顧者、醫護人員和相關法律人員也應參與其中。如果病人愿意,他的親人、朋友可以一起參與討論。
2預立醫療自主計劃的意義
2.1保障病人醫療自,減少醫患矛盾
自是醫療唯一的授權者,但預立醫療象征著醫療賦予病人權利,并且將病人的自延長到未來不能參與醫療照護決策時。預立醫療自主計劃強調以病人為中心,要求醫生與病人經常溝通,視病人為制定醫療護理計劃的合作伙伴,共同做出最佳臨床決策。避免了多個家屬意見不同時,醫護人員無法抉擇,從而減少不必要的醫療糾紛。
2.2促進臨終關懷的發展,提高生命質量
中國傳統觀念重生貴生、惡死避死,對人們影響深遠。這種死亡態度讓許多人對臨終和死亡缺乏科學與理性的認知,成為潛在制約臨終關懷發展的不利因素。預立醫療自主計劃實施的前提是對臨終和死亡開誠布公,使得病人及家屬正視死亡,規劃生命的終末期。Bischoff等采用隊列研究,調查近22000人,比較多組臨終生命質量指標,得出制定預立醫療自主計劃能提高終末生命質量。相對于這樣的生存狀態:身上插滿管子,身體極度衰弱,鼻飼管供應著營養,呼吸機提供著氧氣,拒絕不必要的侵入性治療,可以減少不必要痛苦,更有尊嚴地面對死亡。
2.3減少不必要的醫療投入,減輕醫療負擔
生命寶貴神圣的觀念得到古代醫家的認可并被強化,認為保全人的性命就是醫學的全部。所以,當生命面臨死亡時,醫者全力保存生命、延長壽命,幾乎成為帶有必然性的道德選擇?,F代演化為不惜消耗大量資源,人為延長瀕死期,維護低質量的生命。英國一個回顧性研究表明,完成預立醫療自主計劃的病人在醫院外去世比住院治療花費更少。說明預立醫療自主計劃可以減少經濟負擔,避免醫療資源浪費,減輕醫療負擔。
2.4減輕家屬的各種負擔
很多人認為放棄治療對長者是一種不孝的行為。王麗英等發現,家屬對臨終生命決策呈現矛盾心理。如果不盡力治療,自己內心不安,還要承受外界壓力。很多家屬為了獲得心安及社會認同,不得不“犧牲”病人的生命質量。預立醫療自主計劃讓病人按照自己的意愿接受死亡,減輕了那些“不愿看他受苦”的親人心理負擔,同時也避免了選擇放棄治療而需承擔的心理和輿論壓力。Detering等發現,干預組(接受預立醫療自主計劃)家屬的壓力、焦慮、抑郁均少于對照組。在制訂計劃的過程中,要與病人不斷交流,讓家屬有一個接受死亡的心理過程,減輕喪親之痛。還有研究表明,約20%的家庭有成員不得不放棄工作或者改變生活方式去照顧病人,1/3的家庭會面臨一些經濟問題。可見,預立醫療自主計劃避免了家屬在長期無望治療中的情感消耗以及照護病人帶來的身心負擔。
3預立醫療自主計劃的實施策略
3.1倡導政府立法,打好基礎
法律支持是預立醫療自主計劃的發展基礎和推動力量,國外已有相對比較完善的法律環境。美國《患者自決法案(1990年)》規定醫院、養老院等醫療機構必須在成年病人入住時提供有關預立醫療指示的信息。1998年英國立法機關在推行歐洲大會通過人權法案時,也將生前預囑的相關法律條款包括在內。規定任何形式的生前預囑都是有效的,包括口頭的、書面的、甚至是以含蓄的詞匯表達的方式。中國臺灣于2000年6月7日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并多次修訂,鼓勵20歲以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者制定預立意愿書。中國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在《醫療上的代作決定及預前指示》咨詢文件(2004年)中,探討在中國香港推廣預前指示的法理依據和實施辦法。中國大陸還沒有關于預立醫療自主計劃明確的法律法規,但有一些規定保障病人的自。《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第6條和第7條規定了醫師應尊重病人的知情同意權,加強與病人交流與溝通。《中國醫師宣言(草案)》規定了病人自主的原則,明確醫師必須尊重病人的自。醫師必須誠實地對待病人并使病人在了解病情的基礎上有權對將要接受的治療做出決定。我國仍需進一步制定更完善的法律法規,促進預立醫療自主計劃的推行。
3.2動員社會力量,選擇試點
預立醫療自主計劃不是醫療機構與病人雙方的交易,它需要整個社會的支持??梢猿闪iT的“預立醫療自主計劃小組”,小組成員應涵蓋政府部門、醫療機構、其他專業團隊,如法律顧問、信息技術人員等以及一些民間組織。這樣有第三方的仲裁,可以減少醫療事故和糾紛。充分利用網絡資源,開發相關網站,普及預立醫療自主計劃及相關的基本醫學術語,如人工營養、維持生命治療,無效醫療等。還可在公民知識水平、文化素養較高的地區開設試點,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為向全國推行以及相關人員培訓做好準備。
3.3了解實施過程,大力推廣
3.3.1前期準備
預立醫療自主計劃要求病人必須“稱職”,了解自己的真實病情,并且具有一定的風險承受能力。醫護人員必須理解并接納預立醫療自主計劃,能夠管理自己悲傷的情緒,掌握基本的溝通技巧,如沉默、移情等,有一定的實戰經驗,并準備一個單獨的、舒適的空間,預留充足的時間。
3.3.2多次交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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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醫療事故、病歷、技術鑒定、知情權
在醫療事故爭議中,病歷資料是醫患雙方關注的焦點之一,是判定是否承擔責任的重要依據,所以對于病歷資料的真實性必須得到切實的保證。國務院頒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后簡稱《條例》)第九條規定:"嚴禁涂改、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第五十八條則對上述相關行為作出了予以處罰的規定,并且《條例》第十條規定患者方面有權復印相關病歷資料以落實患者的知情權,另外,如《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等相關配套文件更是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對病歷資料的保存、修改等進一步提出了具體的要求,這些規定的目的都在于保證病歷資料的真實、完整,更好地客觀公正地維護醫患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就從以下幾個方面對病歷資料進行簡要分析:
一、病歷資料的法律屬性和分類
病歷材料是以文字、圖像、數據等內容來證明某種醫療行為事實的依據,屬于書證的一種。病歷材料其內容不僅能證明該醫療行為事實,而且能夠直接證明該醫療行為的主要事實,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在醫療糾紛訴訟中,病歷資料既可證明醫患之間診療關系的客觀存在,又可證明整個醫療行為的客觀過程,可見病歷資料的證明作用是十分明顯的。
根據《條例》規定,病歷資料可分為兩大類:客觀性病歷資料和主觀性病歷資料。客觀性病歷資料是指記錄患者的癥狀、體征、病史、輔助檢查結果、醫囑等客觀情況的資料,還包括為患者進行手術、特殊檢查及其他特殊治療時向患者交代情況、患者及近親屬簽字的醫學文書資料;主觀性病歷資料是指醫療活動過程中醫務人員通過對患者病情發展、治療過程進行觀察、分析、討論并提出診治意見等而記錄的資料,多反映醫務人員對患者疾病及其診治情況的主觀認識[1]。
根據《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客觀性病歷應包括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而主觀性病歷資料應包括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歷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根據該條規定,患者及其家屬所能復印的病歷資料只能是客觀性病歷資料,無論是否發生醫療糾紛,患者方面都有權利行使這項權利,主觀性病歷資料只能在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過程中,由醫療機構將其提交至鑒定專家組。
二、病歷資料的封存和啟封
病歷資料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過程中的至關重要的地位,決定了一方面要求醫務人員必須堅持尊重科學、注重客觀、實事求是、認真負責的原則如實記錄病歷,另一方面也要有相關規定,以保證患者及其家屬可以采取相關措施以保證原始病歷的真實性。
根據《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歷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可見,雖然《條例》規定發生醫療事故時患者有權復印和復制客觀性病歷資料,但主觀性病歷資料是不能復印和復制的,只能在醫患雙方共同在場的情況下封存。主觀性病歷資料是記錄醫務人員對患者病情、治療進行分析討論的主觀認識及其醫療行為事實的主觀動機,不同的醫師、病程的不同時期均可能出現不同的結果,甚至可以出現完全相反的意見和觀點。但不可否認,主觀性病歷資料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中對判定醫療行為是否屬于醫療事故以及責任程度具有重要作用。
主觀性病歷資料不僅可以成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重要證據,也可能成為人民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或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患糾紛的憑據。對該部分病歷資料封存并由醫療機構保管,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涂改、隱匿、搶奪病歷等行為的發生,也正是由于其重要性,《條例》同時也強調了必須是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予以封存,只有雙方共同在場,才能保證所封存病歷資料的真實可靠性,充分體現醫患雙方權利的對等,確保技術鑒定工作的順利進行。但必須強調的是在場進行封存的醫患雙方當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減少不必要的矛盾沖突。根據《條例》第二十八條第2款的規定,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必須提供病歷資料的原件,此時便需要對封存的病歷資料啟封,啟封過程同樣也需要醫患雙方當事人同時在場。
《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款同時也規定:"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事故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款的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由此可認為醫療機構在醫療事故糾紛中承擔的責任一般屬于民法侵權行為法中的"過錯責任"。按照《條例》,醫療機構有保管病歷資料包括封存主觀性病歷資料的義務,所以如果醫療機構提供的病歷資料被認為是不完整的,會導致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無法進行,根據該原則,醫療機構就可能在訴訟中,被人民法院推定為存在過錯??梢?,無論是對病歷資料的封存、還是啟封,醫療機構在保管過程中必須保證其完整性和真實性,其重要意義是不言而喻的。
三、存在的相關問題
隨著《條例》及其相關配套文件的相繼頒行,對于病歷資料書寫、保管等事宜較以前有了更明確、更具體的規定,但是現行的相關規定仍存在一些瑕疵,對患者方面知情同意權的保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程序的啟動以及病歷的封存產生了一些影響。
(1)患者知情同意權的范圍
根據《憲法》和《民法通則》,公民在患病時應該享有知情權,知情權是指公民應該享有了解與自己利益相關情況的權利。患者對其疾病以及疾病的診斷、治療具有知情同意權,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也承擔告知義務,患者有權了解其疾病情況,有權了解對其實施的檢查治療的方法、內容等,由此患者也應有權獲得與自己利益相關的病歷資料。
根據《條例》第十條的規定,患者可以復印或復制相關的病歷資料只是客觀性病歷資料,而包括病程記錄在內的主觀性病歷資料是不能復印或復制的,其目的是防止患者方面根據主觀性病歷隨意猜測,而帶來對醫療行為認識的偏差包括可能的負面輿論效果,某種程度上是建立在對患者認知不認可的基礎上的。但從病歷資料的訴訟法屬性而言,屬于書證的一種,書證的證據效力體現在,一是書證本身是真實的,二是書證所表達的內容對待證事實能夠起到證明作用[2]。所以,病歷資料無論是主觀性還是客觀性的,都應該是對患者診療過程的一個真實記錄,而且無論是醫患糾紛訴至人民法院,還是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主客觀病歷都可以作為或必須作為一項證據提交,對于患者而言,也應有權利了解例如醫務人員對自己病情的分析判斷而使用某種藥物的權力,只同意患者復印或復制客觀性病歷資料,實際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患者對自己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使醫患雙方無法真正體現平等的地位,患者方面在調查取證中也會出現很多困難,并且有可能因此承擔更多的敗訴風險。所以區分病歷資料的主觀和客觀,并不一定能有效地維護患者方面的權利,同時也有違證據真實性的屬性要求。
另外,《條例》規定只有醫患雙方當事人在場復印病歷資料,這可能成為醫療機構不允許患者方面人如律師參加復印病歷過程的理由,也可能會使本身在醫學上處于弱勢的患者更加難以得到法律的保護。而由醫療機構保管封存的病歷資料同樣也有失公正。
(2)病歷資料的復印件是否能啟動鑒定程序
根據《條例》第二十八條相關規定,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時,醫療機構須提交相關病歷資料的原件,所以如不能提供病歷資料的原件,就難以啟動鑒定程序,司法鑒定也同樣如此。因為只有原件才能反映整個醫療診治過程的真實情況,如病歷內容是否被涂改的,而對此復印件是難以真實反映出來的。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對于無法與原件進行核對的復印件,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對其均予以認可或者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所以如果出現某種原因(排除患者方面的因素),醫療機構只能提供病歷資料復印件?;挤娇梢砸笕嗣穹ㄔ簩τ诓v資料復印件不認可,由于鑒定缺乏真實可靠的鑒定材料(病歷資料),鑒定工作無法進行,由此而產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只能由承擔保管病歷資料職責的醫療機構承擔。
所以,病歷資料的復印件啟動鑒定程序,只有確實不存在影響鑒定過程及結果的因素存在且經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可的情況下才有可能,但對此《條例》并未有明確規定。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這就可能和《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要求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需提交病歷資料原件的規定存在某種沖突,也可能給實際鑒定工作可能產生一定的障礙。
(3)封存病歷資料程序的實施
根據《條例》規定,在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應當依法定程序封存患者無法復印或復制的主觀性病歷資料,但《條例》并沒有規定發生醫患糾紛時是否對客觀病歷資料也一并封存,尤其是患者沒有行使復印或復制病歷這一權利時,司法實務中也常常出現患者后要求證據保全,查封病歷資料,以及審理中患者認為醫療機構篡改病歷要求鑒定等情形?!稐l例》同時規定了主觀性病歷資料應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那么封存主觀性病歷資料是醫療機構應履行的義務還是可選擇的權利?如果是應盡的義務,就涉及到如果醫療機構不履行,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外,如果患者或其家屬對封存病歷資料不配合,如拒絕在場,那么封存程序如何進行?其法律效力又是如何?在實踐中,更多的是發生醫患糾紛后,患者方面要求醫療機構對病歷資料予以封存,可以說封存是一種依申請的行為。但以上這些還需要相關部門予以進一步規范,以保證封存程序的合法、有效。
綜上所述,保證病歷資料的客觀、真實、完整,對于公正判定醫療事故責任具有重要意義,所以病歷資料不僅需要書寫記錄的規范化,還要保證保管制度的規范化。而對于涉及患者方面的知情權、技術鑒定工作及封存病歷程序等問題,同時也需要有權部門在今后的相關立法中對病歷資料的要求加以進一步的考慮。
參考資料
禮儀資料范文6
2011年,在IEC基礎上進行升級改造,完成了以電子病歷交換中心為主的區域醫療平臺(Electronic Medical Record Exchange Center,簡稱EEC),納入該平臺的資料包含四大類:醫療影像及報告、血液檢驗報告、門診用藥記錄和出院病歷摘要等。后續仍可擴充其他具有交換價值的醫療信息,例如手術記錄、門診醫囑、病理檢查等。
該平臺采用如下標準:索引以HL7(Health Level -7)規范為主;報告主訴及內容部分以HL7的CDA R2規范為主,縮略圖部分以JPEG方式為主;影像部分采用國際DICOM 3.0規范;采用W3C電子簽章,以及影像拇指紋(HASH)技術。
項目所涉相關單位包括臺灣健康保險局、各醫療機構和影像交換中心。其中,影像交換中心包含中心服務器與各醫療機構的網關,前者只記錄數據索引,后者則保留各醫療機構PACS服務器轉傳的影像。
EBM公司負責整個項目方案的流程規劃、交換技術的開發與建設以及各醫療機構的網關設計與聯機。網關的功能在于,利用臺灣健保局提供的身份證號關聯各醫療機構的影像、報告,并在各醫療機構PACS服務器轉傳入影像中,加上簽章(避免在院際調閱的過程中,數據遭到篡改)。也由于網關本身的存儲不如醫院內原有PACS服務器存儲那樣大,所以網關可依制度設計,彈性保留一定期間內具參考價值的影像,例如交換最近6個月內的檢查影像與報告數據。
各個醫院的網關負責信息的交換,統一將各項影像、報告的索引上傳到健康保險局的中心服務器中。若有病患轉診,需要調閱相關病歷時,通過衛生局的接口,經過驗證、同意書的簽定后,即可調閱。
在交換方式上,健保局會每天將各醫療機構索引匯總,分批次傳送至影像交換中心。各醫院檢查完成的醫療影像于7日之內,依交換內容的報告影像格式、標準傳送至網關。
通過醫院的整合交換系統或直接登入影像交換中心網站的交換系統,可查詢患者6個月內的索引。
醫生使用醫事人員卡及病人健???,通過醫院的整合交換系統或直接登入影像交換中心Web系統,可點選調閱報告并于畫面中顯示。
醫生通過醫院整合交換系統,點選下載影像,系統會自動下載影像及報告至醫院,放射部門人員修正并確認數據正確后存至PACS系統。
在信息安全方面,上傳的影像、報告,不管醫生已簽署與否,經由網關上傳時,系統會自動加簽機構章(憑證、電子認證)再上傳。在上傳、調閱、下載影像、報告時,系統會自動加解密處理,使用VPN網絡進行傳送,保證了網絡傳輸的安全。交換中心安全防護措施含防火墻、入侵檢測、安全監控、上線前弱點掃描等,并通過ISO27001安全認證。醫院網關安全防護措施含防火墻、入侵檢測等。
該項目從2011年施行迄今,不僅有效地將跨院病歷數據整合在一個平臺上,使各醫院病歷數據的格式標準化,讓病歷數據以患者為中心匯整,提供醫師跨院病歷數據調閱參考,在醫患關系方面獲得顯著的改進,患者不再認為醫院只是為了賺錢做檢查,醫院也能避免重復檢查、重復化驗,甚至能提供衛星醫院代檢服務,減少高檢驗端設備投入的成本,將醫療資源更有效地運用在需要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