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范本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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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范本

論文范本范文1

一、寫在前面

我們現在是合肥幼兒師范學校的學生,畢業后基本上就是從事教育工作,我也不例外,我的志向就是從事幼兒教育的工作。我立志于幼兒教育,并相信我有對這個職業高度的熱愛和熱情,我會將我的能力在幼教事業上盡情展現。在求職的路上會有鮮花暖日,但也會有荊棘風雨,我們要時刻做好面對機遇和挫折的準備,也需要有一定的目標和方向,那就必要做好職業的規劃,找準職業生涯的道路,為日后能擁有陽光大道做足充分準備。

二、自我分析:

(一)性格分析:我是個比較開朗活潑的女孩,但我并不缺乏穩重,平時態度積極、認真,責任心強有一定的原則。和同學、老師能相處融洽,在做事時的獨立性和自制力較強。好奇好問求知的要求高。但在做事為人時可能有考慮不周全的問題。我同時也是個勇敢、堅強、勤奮、無私的女孩。

(二)職業個性分析:我在學校擔任過不少職務,在組織和動手等能力上有過培養,在工作中一直耐苦耐勞、主動積極、認真負責、為人正直、自信、有創新思想,并有一定工作方法和能力,我相信我在從事幼教職業中一定可以保持我的優點,發展我應有的水平,并不斷學習新的知識,探索新的事物,跟上時代的腳步,做個有計劃、有目標、有學識的優質老師。

(三)我的優點:

1、責任心強,有愛心、耐心;

2、態度積極認真,工作努力負責;

3、學習成績好,有一定的學習方法,樂于學習;

4、思維活躍、精力充沛,積極上進樂于思考和行動,并有創新的能力;

5、在文學、唱歌、畫畫等方面有一定的特長,舞蹈和表演突出,興趣比較廣泛;

6、身為學生會成員能以身作則,管好自己;

7、為人自信、正直、想法多。

(四)我的缺點:

1、考慮問題不夠全面,做事不夠果斷;

2、有時比較任性;

3、個性較強,固執;

4、缺乏時間觀念,做事易拖拉。

(五)家庭環境分析:家庭經濟條件一般,父母都是普通工人,收入不高,姐姐畢業已工作五年,工作穩定,已組成家庭。我是家中最大的經濟負擔。家庭成員沒有太大的社會關系,只在教師這個職業方面有些關系。家中父母對我相當關心和愛護,但不過多的過問我的學習和活動情況。父親由于在家時間較少,和我關系相處不太融洽,母親給我的影響較大,我學會了誠懇待人,誠信做事,敢于追求為,熱愛生活。

(六)社會環境分析:現在社會對幼兒教師這一職業的需要是很大的,大量幼兒園的興辦,還有一些辦園較早的幼兒園也開始辦分園,這樣幼兒園對幼兒教師的需求大大增加,同時給我們很多選擇的機會。現在幼兒園對幼兒的教育要求提高了,專業化的院校畢業的學生更受用人單位青睞,但院校的學生畢業率高,所以對工作的競爭也是很激烈。

(七)職業環境:幼兒園的環境很單純,和社會無太多關系,無危險、無職業病危險,環境狀況舒適,在園內無勾心斗角的現象,無權力的爭奪,而且富有童趣,職業從各個角度來看都還算輕松,但責任重大,孩子是我們服務的主要對象,對幼兒的教育是全面的,那就要求我們首先要全面發展,對這個職業要有愛心,本職業的就業前景還是十分可觀的。

三、SWOT分析:

優勢:

(一)我的優勢

1、各科成績都較好,比較全面,并在藝體、文學等方面有特長,興趣廣泛;

2、做事特別認真、踏實,態度積極,責任心強;

3、在班級曾擔任過團支書,在學校曾擔任過學生會文體部副部長,國旗班負責人及成員,組織管理能力較強,且敢于嘗試新的事物;

4、多次在?;顒又屑霸u優中獲得榮譽證書;

5、多次實習,擁有豐富經歷。

(二)優勢的使用

1、知識掌握較為全面,并有一定特長,很受用人單位歡迎;

2、做事的態度能受到大家的信任;

3、組織管理能力對于幼兒園十分重要;

4、大量證書在面試及申請工作時能夠突出,很占優勢;

5、豐富的經驗能很快適應工作及環境。

劣勢:

(一)我的弱勢

1、有時比較固執,情緒化;

2、考慮事情不夠周全;

3、自我反思不夠;

(二)弱勢的彌補

1、多聽聽別人的意見,穩定自己的情緒;

2、遇事要從多方面、多角度考慮;

3、多找找自身過失,改正不足。

機會:

(一)機遇

1、姐姐是園長,我得到她的肯定,并表示歡迎我留園;

2、畢業前的各種招聘活動;

3、進修拿本科學歷;

4、實習給老師和園長留下較好的印象。

(二)機遇的把握

1、我會慎重考慮是否要靠關系,這所園對我的發展有幫助嗎?

2、利用自己的優點和特長,充分展示自己,參加一些好單位的招聘;

3、參加多種考級,提高自己的學歷和知識;

4、認真考慮所實習單位是否值得留。

制約點:

(一)我面臨的威脅

1、幼兒園工資不夠高;

2、學歷不夠高;

3、英語水平較差,影響國際交流。

(二)威脅的排除

1、多學習,參加高校的高考,進修本科;

2、將心態平和,以學習及積累經驗為重;

3、從現在開始就開始好好學習英文,多和別人用英文交流。

四、對職業的認識:

我認為幼兒早期教育是個要求全面發展的職業,有很大發展空間的,而且現在人們越來越重視學前教育了,大量幼兒園興辦,用人單位對幼兒教師的需求還是很大的。但自己必需不斷充實自己,否則很難在這個領域長久待下去。對孩子要有愛心,有耐心,有管理的方法和認真負責的態度,我們應提高自身職業素質,在教育行業中遨翔!

五、近幾年職業生涯路線:

1、近期目標:好好學習,多積累專業知識,努力提高我的英文水平,并著力發展自己的藝體能力,在畢業匯演中積極表現;

2、中期目標:畢業后我將選擇在北京發展,為此在今后的學習中我將要不斷努力,扎實我的專業知識,通過各種考核;

3、長期目標:不斷充實自己,敢于嘗試新事物,參加本科考試,在事業上大展鴻圖。

論文范本范文2

1 開題報告格式與開題報告寫作技巧

開題報告是研究生畢業論文工作的重要環節,是指為闡述、審核和確定畢業論文題目而做的專題書面報告,它是研究生實施畢業論文課題研究的前瞻性計劃和依據,是監督和保證論文質量的重要措施,同時也是訓練研究生科研能力與學術作品撰寫能力的有效的實踐活動。

《中國青年報》報道:復旦大學新聞學院2002 級研究生所做畢業論文開題報告,僅有不到1/3的博士研究生獲一次性通過,而78位碩士研究生,10人沒獲通過,僅有19人獲一次性通過。這在復旦大學乃至于全國研究生教育的歷史上“都很少見”。但據筆者了解,倘若以嚴肅的眼光審視目前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論文開題報告工作,可以說,管理部門、導師、研究生三者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認識不足的問題——視“論文開題報告為走過場”、視“論文開題報告為形式”。除思想上重視不足外,對畢業設計開題報告的撰寫方法缺乏了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鑒于此,筆者結合自己的管理工作體會,就畢業論文開題報告的寫法和技巧做一探討。

1.1 1 畢業論文選題的原則

畢業論文選題一般要求滿足以下原則:

①開拓性:前人沒有專門研究過或雖已研究但尚無理想的結果,有待進一步的探討和研究,或是學術界有分歧,有必要深入研究探討的問題;

②先進性:碩士畢業論文要有新的見解,博士畢業論文要做出創造性成果;

③成果的必要性:所選課題應有需要背景,針對實際的和科學發展的需要,即應有實際效益或學術價值;

④成果的可能性:課題的內容要有科學性,難易程度和工作量要適當,充分考慮到在一定時間內獲得成果的可能性。

以上要求說明,畢業論文題目不是給定的,而是研究出來的,只有在對所研究領域的過去、現在的研究資料等信息進行全面把握、深入分析的基礎上,才能夠確立滿足以上“四性”要求的選題,從而為完成高質量的畢業論文奠定堅實的基礎。無論是結合導師已有科研任務的選題,還是自選課題,選題之前的“信息積累” 與“發現問題”均是研究生所必須經歷的過程,盡管導師已完成了以上過程,但導師并不能替代研究生,這就是研究生學習、研究的獨立性要求。

1.2 2 開題報告的內容與撰寫要求

開題報告的內容一般包括:題目、立論依據(畢業論文選題的目的與意義、國內外研究現狀)、研究方案(研究目標、研究內容、研究方法、研究過程、擬解決的關鍵問題及創新點)、條件分析(儀器設備、協作單位及分工、人員配置)等。

2.1 開題報告——畢業論文題目

題目是畢業論文中心思想的高度概括,要求:

①準確、規范。要將研究的問題準確地概括出來,反映出研究的深度和廣度,反映出研究的性質,反映出實驗研究的基本要求——處理因素、受試對象及實驗效應等。用詞造句要科學、規范。

②簡潔。要用盡可能少的文字表達,一般不得超過20個漢字。

2.2 開題報告——畢業設計立論依據

開題報告中要考慮:

① 畢業論文的選題目的與意義,即回答為什么要研究,交代研究的價值及需要背景。一般先談現實需要——由存在的問題導出研究的實際意義,然后再談理論及學術價值,要求具體、客觀,且具有針對性,注重資料分析基礎,注重時代、地區或單位發展的需要,切忌空洞無物的口號。

② 國內外研究現狀,即文獻綜述,要以查閱文獻為前提,所查閱的文獻應與研究問題相關,但又不能過于局限。與問題無關則流散無窮;過于局限又違背了學科交叉、滲透原則,使視野狹隘,思維窒息。所謂綜述的“綜”即綜合,綜合某一學科領域在一定時期內的研究概況;“述”更多的并不是敘述,而是評述與述評,即要有作者自己的獨特見解。要注重分析研究,善于發現問題,突出選題在當前研究中的位置、優勢及突破點;要摒棄偏見,不引用與導師及本人觀點相悖的觀點是一個明顯的錯誤。綜述的對象,除觀點外,還可以是材料與方法等。

此外,文獻綜述所引用的主要參考文獻應予著錄,一方面可以反映作者立論的真實依據,另一方面也是對原著者創造性勞動的尊重。

2.3 開題報告——畢業設計研究方案

開題報告中要考慮:

① 研究的目標。只有目標明確、重點突出,才能保證具體的研究方向,才能排除研究過程中各種因素的干擾。

② 研究的內容。要根據研究目標來確定具體的研究內容,要求全面、詳實、周密,研究內容籠統、模糊,甚至把研究目的、意義當作內容,往往使研究進程陷于被動。

③ 研究的方法。選題確立后,最重要的莫過于方法。假如對牛彈琴,不看對象地應用方法,錯誤便在所難免,相反,即便是已研究過的課題,只要采取一個新的視角,采用一種新的方法,也常能得出創新的結論。

④ 研究的過程。整個研究在時間及順序上的安排,要分階段進行,對每一階段的起止時間、相應的研究內容及成果均要有明確的規定,階段之間不能間斷,以保證研究進程的連續性。

⑤ 擬解決的關鍵問題。對可能遇到的最主要的、最根本的關鍵性困難與問題要有準確、科學的估計和判斷,并采取可行的解決方法和措施。

⑥ 創新點。要突出重點,突出所選課題與同類其他研究的不同之處。

2.4 開題報告——畢業設計條件分析

突出儀器設備等物質條件的優勢。明確協作單位及分工,分工要合理,明確各自的工作及職責,同時又要注意全體人員的密切合作。提倡成立導師組,導師組成員的選擇要充分考慮課題研究的實際需要,要以知識結構的互補為依據。

以上就畢業論文開題報告之構成要素的撰寫進行了簡要的介紹。要寫好開題報告,除了掌握必要的開題報告的寫法之外,筆者認為,思想上一定高度重視,平時要勤動筆,并善于學習借鑒他人開題報告的優點。(選自:《浙江中醫學院學報》2004.9,原文:“撰寫研究生開題報告的技巧與方法”作者:張紅)

開題報告寫作規范

一、 開題報告的寫作應包含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綜述本課題國內外研究動態,說明選題的依據和意義;

2、研究的基本內容,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3、研究步驟、方法及措施;

4、研究工作進度;

5、主要參考文獻。

二、開題報告的排版要求:

封面為四號宋體,正文為小四號宋體,頁邊距為左3cm,右2.5cm,上下各2.5cm,標準字間距,標準行間距,頁面統一采用A4紙。

三、開題報告的字數要求:

正文字數不得少于3000字。

設計策劃碩士畢業論文開題報告

一. 簡述

設計計劃學是一門新興的綜合性邊緣學科,它研究的是如何保證設計的優良度和高效性,以及如何指導設計的展開。在設計需要科學計劃這一概念已成為現代設計界共識的情況下,我國業界內部對設計計劃學的認識與研究,還沒有跟上設計發展需要的步伐。針對我國設計教育現狀,本書將就該學科的教學方面,提出一套科學的行之有效的設計計劃方法。以期為設計類學生深入理解設計,更好地掌握設計的方法提供必要的指導。

二.學術價值分析

1. 選題依據

計劃在今天已逐漸成為一門顯學,大至國家事務,小至個人日常生活,社會各個領域都離不開計劃,各類大大小小的成功項目,很大程度上都自覺或不自覺地導入,實施了相應的計劃活動。計劃學的興起是知識經濟時代資源整合化的大勢所趨。而反映到藝術設計學的領域,我們可以發現,計劃同樣有極大的發展空間:如何設計,如何保證優良的設計,這都需要科學的調查研究,需要精準的分析定位,需要詳實的設計依據,需要合理的組織安排,這些與我們通常理解的形式,風格的賦予層面的“設計”相異而相成的工作,就是設計計劃的內容。而如何正確進行設計計劃,存在著一個方法論的問題。在學科間的交叉融合成為當前學術主流的大環境下,設計計劃應該可以打通各設計專業間的藩籬,為取得成功的設計提供行之有效的方法上的支持。

在設計先進國家,對設計計劃方面已有一定程度的研究。尤其在設計方法研究方面,已取得比較成熟的結果,出現了一些有效的方法,如技術預測法,科學類比法,系統分析設計法,創造性設計法,邏輯設計法,信號分析法,相似設計法,模擬設計法,有限元法,優化設計法,可靠性設計法,動態分析設計法,模糊設計法等。這些方法側重于不同的專業設計方向,而設計計劃面臨不同設計專業,更需要的是一種整合的靈活的解決問題的計劃方法。這就需要我們針對計劃自身的學科特點,從現有的成型的方法群中進行提煉,總結出一套適應現在情況的設計計劃方法來。

2. 創新性及難度

本文將參考管理決策方法與相關設計方法研究的成果, 試圖尋找一套對于我國設計師來說,明確可行的跨專業設計計劃的方法體系。

本文致力于從簡明實效的角度,為設計計劃人員提供易于操控,而且便于和各個專業設計師進行溝通、交流的方法。要求該方法不僅對專業設計團隊的計劃環節有用,對個體設計人員的的設計工作也應具有指導作用。這就需要針對我國設計現狀,從國內外各學科領域名目眾多的相關方法中進行精心挑選,合理安排,科學綜合的處理,創造出一套高效的計劃方法來。雖然國外的相關成果業已成熟,但如何在眾多不同側重角度的方法中總結出理想的計劃方法,需要我們對所有已知方法深入地認識和理解,同時明了我們設計各專業的工作規律,以期做到跨專業的有效性。

本文具有一定的難度。首先在對計劃的理論性分析與研究中,需要樹立對計劃的正確理解與認識,進而廓清設計計劃的概念。接著將在設計計劃方法論層面的研究上,對設計計劃及其方法論進一步闡述。鑒于國內現在并沒有對設計計劃有深入的的系統的研究,該書內容基本上屬此方面問題的首次討論,面臨著缺乏大量相關經驗及理論借鑒的景況,所以需要作者在目前積累的實踐性資料和相關學科的研究成果中加以總結與深化。

本文最大的難度在于資料的搜集上,國內相關資料匱乏且本方向的研究缺乏交流的氣候,而由于我院互聯網情報系統的不完善和出于對技術保密的考慮,也很難從互聯網上得到理想的資料。作者只能從書店,圖書館和其他專業的老師和同學手中求取所需要的信息。當然本研究方向的直接信息是很缺少的,更多是從其它方向的研究成果中搜集所需要的信息資料。方法的研究是一個涉及面很廣的課題,也需要從很多領域進行比較分,探索總結。而從一個學科到另一個學科的跳躍性研究,需要迅速轉換思維及反復調整視點,這也對作者的思維技能,思考方式,學術視野及知識積累等方面的研究素質提出了很大的挑戰。

3. 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由于國際設計交流間的局限和我國設計界的特殊情況,尤其是國內設計教育上的某種封閉性和滯后性,我國業界對設計計劃方法的認知尚不夠深入,還缺乏一套完整的,在教學和實踐中簡明且易于操作的設計計劃方法。經初步調查,當前學界內僅有的幾本相關著作,也僅限于對西方某些設計方法與程序的簡單的介紹,沒有很專業地從計劃的層面進行系統闡述,而市場上連篇累牘的相關書籍主要是從市場營銷和工商管理方面著手,對設計類諸專業的設計計劃,并不具備現實指導作用。所以亟待有這么一套專業性較強的設計計劃方法及其論著出現。在某種程度上,本書的出現將對設計計劃這一門新興學科,起到填補教學用書空白的作用。而從技術的角度而言,本書的完成也有相當的可行性,在分院近幾年來的設計策劃課程的教學中,已為之積累了大量新鮮的實踐性,經驗性資料。而分院的教育架構,亦為這個跨專業的研究項目做好了充分的人力物力資源上的準備。

4.預期成果

本書預期字數為12萬字,分為理論與方法兩大版,僅闡述設計計劃的相關內容,更重要是推出設計計劃的概念與方法。所涉及范圍主要包括管理學,決策學,認識論,方法論,創造學,心理學,行為組織學,人類學,社會學,設計學,史學等諸多學科領域,最終將完成一本集科學有效的方法程序,大量生動案例及實際操作指導于一身的,具有教學指導作用的專業書籍。現在本書工作已大致完成資料收集階段任務,在下階段三個月的時間內,我將就所收資料進行分析總結,完成方法程序的完善工作。

附一. 全書基本構架

設計有序---設計計劃學方法研究

前言

一. 思維的奧秘

1. 神奇教練的解決之道

2. 全腦運動---人腦思維的奧秘

3. 理性思維程序化

4. 日常生活中的思維程序

二.設計有序

1. 系統設計系統---淺析設計

2. 設計有序---設計計劃學的興起

a. 設計計劃學的需要

b. 設計計劃學的發展與前景

c. 設計計劃學的角色

3. 設計計劃方法論

4. Step to step---計劃的展開(全書之重)

5. 一起來吧(具體案例)

6. 計劃書

a. 操作方案書的要求

b. 實施方案書的要求

c. 計劃書的構成

d. 計劃書的表現技法

7. 十八般武器---計劃工具介紹

三.計劃從身邊做起

a. 處處留心皆學問---以窺視來訓練

b. 排除確信無疑的定論

c. 要有追根究底的精神

d. 培養有效運用分配時間的能力

后記

附二. 參考書目(僅列二十條)

1.《蘭德決策—機遇預測與經營決策》/喬迪譯著? —成都:天地出版社,2000,10

2.《麥肯錫理念》/ [美] 埃森?拉塞爾 保羅?弗里嘉著;趙睿等譯? —北京:華夏出版社, 2002,4

6.《企劃書實用手冊》/ [日] 小泉俊一著;于大德譯? —成都: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

8.

10.《企劃訓練入門》/ [日] 悴田進一著;李幸紋譯? —臺北:小知堂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3,11.

11.《設計過程與方法》/ [日]沈祝華,米海妹編著? —濟南:山東美術出版社,1995,10

47.《創意企劃案》/小管著;? —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 2002,9

48.《新企劃力:創意思考解決難題的六大能力》/ 郭泰著;? —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 2002,4

50.《創意企劃案》/小管著;? —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 2002,9

本文具有一定的難度。首先在對計劃的理論性分析與研究中,需要樹立對計劃的正確理解與認識,進而廓清設計計劃的概念。接著將在設計計劃方法論層面的研究上,對設計計劃及其方法論進一步闡述。鑒于國內現在并沒有對設計計劃有深入的的系統的研究,該書內容基本上屬此方面問題的首次討論,面臨著缺乏大量相關經驗及理論借鑒的景況,所以需要作者在目前積累的實踐性資料和相關學科的研究成果中加以總結與深化。

本文最大的難度在于資料的搜集上,國內相關資料匱乏且本方向的研究缺乏交流的氣候,而由于我院互聯網情報系統的不完善和出于對技術保密的考慮,也很難從互聯網上得到理想的資料。作者只能從書店,圖書館和其他專業的老師和同學手中求取所需要的信息。當然本研究方向的直接信息是很缺少的,更多是從其它方向的研究成果中搜集所需要的信息資料。方法的研究是一個涉及面很廣的課題,也需要從很多領域進行比較分,探索總結。而從一個學科到另一個學科的跳躍性研究,需要迅速轉換思維及反復調整視點,這也對作者的思維技能,思考方式,學術視野及知識積累等方面的研究素質提出了很大的挑戰。

3. 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由于國際設計交流間的局限和我國設計界的特殊情況,尤其是國內設計教育上的某種封閉性和滯后性,我國業界對設計計劃方法的認知尚不夠深入,還缺乏一套完整的,在教學和實踐中簡明且易于操作的設計計劃方法。經初步調查,當前學界內僅有的幾本相關著作,也僅限于對西方某些設計方法與程序的簡單的介紹,沒有很專業地從計劃的層面進行系統闡述,而市場上連篇累牘的相關書籍主要是從市場營銷和工商管理方面著手,對設計類諸專業的設計計劃,并不具備現實指導作用。所以亟待有這么一套專業性較強的設計計劃方法及其論著出現。在某種程度上,本書的出現將對設計計劃這一門新興學科,起到填補教學用書空白的作用。而從技術的角度而言,本書的完成也有相當的可行性,在分院近幾年來的設計策劃課程的教學中,已為之積累了大量新鮮的實踐性,經驗性資料。而分院的教育架構,亦為這個跨專業的研究項目做好了充分的人力物力資源上的準備。

論文范本范文3

一、運用信息技術,激發學生學習興趣。

孔子說“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樂之者”。興趣是最好的老師,學生學習有了興趣,教學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運用信息技術輔助教學在色彩、聲音、動畫及表現手段上比其它教學手段更加形象、生動,立體感強,是其他教學手段所無法比擬的,極大地激發了學生的學習興趣。在數學教學中,運用信息技術輔助教學可以創設學生樂學、愛學的學習情景,把學生的注意力迅速集中到課堂教學的內容上去,激發學生濃厚的學習興趣和強烈的求知欲,使學生的學習狀態由被動變為主動,在輕松愉悅的氛圍中掌握知識。比如:在《秒的認識》的教學中,教材從學生最熟悉的新年倒計時的情境出發,注意從學生熟悉的現實生活中尋找數學,依靠學生對知識經驗的直接興趣,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再如:我在教學《面積與面積單位》時就創設故事情境: 同學們,你們想聽阿凡提的故事嗎?多媒體課件導入阿凡提的故事。(播放)阿凡提和巴依老爺簽了這一份契約:“將自己的院子的60米,以10塊金幣賣給巴依老爺。明日就將院子的60米交給巴依老爺,永不反悔。特此證明?!钡诙欤⒎蔡峤舆^巴依老爺的10塊金幣,哈哈大笑,巴依老爺這才大呼上了這契約的當。但他只能白白付出這10塊金幣了。師導入:同學們,你們知道這份契約有什么問題嗎?巴依老爺想要的是什么?他得到的是什么?一條線和一塊地的差別可大了,今天我們就來學習這個問題。充分利用信息文字、實物、圖像、聲音等多種傳媒方式向學生傳遞信息。充分調動學生積極性、激發學生的求知欲。

二、運用信息技術,開拓學生的思維。

《數學課程標準》明確指出數學教學要使學生能夠掌握解決問題的一些基本策略,體驗解決問題策略的多樣性,發展實踐能力與創新精神;學會與人合作,并能與他人交流思維的過程和結果;初步形成評價與反思的意識。小學生的思維正處在由具體形象思維向抽象思維過渡的時期,這就構成了小學生思維的形象性與數學的抽象性之間的矛盾。多媒體課件能夠使靜態變動態、抽象變形象,多媒體課件的授課方式不但使一些抽象的知識形象化,更重要的是激發學生主體參與的意識,自覺主動地學習,為學生提供自我動手,探索問題的機會;利用多媒體進行教學,能夠成功地實現由具體形象向抽象思維的過渡。課堂上真正做到以教為輔,比如在教學《年、月、日》時,我先讓學生通過多媒體課件呈現的日歷來探究每個月可能有多少天,學生在小組活動中選取不同年份來發現探索出大月、小月的天數,同時還發現二月天數比較特殊,由此知道平年和閏年,在數學教學的過程中,借助多媒體課件出示各個年份的二月,借助信息技術激發了思維,有助于學生探索發現,合作交流,在整個過程中自主地完成信息的收集,轉化。這一探索過程是常態教學所實現不了的。每個人都儼然一個小數學家,在介紹自己的新發現,或傾聽或參與探討。促使學生深刻的理解了知識,促進了創新能力的發展。所以,教師在課堂上適當地運用多媒體輔助教學,在提高教學效果的同時,大大地開拓了學生的思維。

三、運用信息技術,突出重點,突破難點。

學生學習一個知識,一般都要經歷“感知---理解---積累---運用”這樣的一個過程。教學中重點是否突出、難點是否化解是一節課是否成功的關鍵。信息技術在小學數學教學中可以把抽象的概念和不易操作的實驗活動過程進行處理,生動、形象地展現在學生面前。如教學《角的初步認識》一課時,在講解角的大小與什么有關時,用傳統手段,包括直觀操作、投影演示等都很難把要害講清楚。而通過多媒體計算機可以方便地演示:將兩個角平移重疊,將角的兩邊長短隨意改變。學生通過觀察動態的過程,很容易地歸納出“角的大小與兩邊長短無關,而與角兩邊叉開的大小有關?!痹偃缭诮虒W《平面組合圖形的面積計算》這一課題時,一開始我運用傳統教學方法進行教學,可是有些學生空間想象能力較差,怎么講都不明白,然后我改用信息技術輔助教學,運用多媒體動畫演示平面組合圖形的組合過程,學生們學起來一點都不覺得枯燥,他們在教師的指導和啟發下,始終興趣盎然地認真觀察、積極思考,從而如在教學《平面組合圖形的面積計算》這一課題時,一開始我運用傳統教學方法進行教學,可是有些學生空間想象能力較差,怎么講都不明白,然后我改用信息技術輔助教學,運用多媒體動畫演示平面組合圖形的組合過程,學生們學起來一點都不覺得枯燥,他們在教師的指導和啟發下,始終興趣盎然地認真觀察、積極思考,從而解決教師難以講清,學生難以聽懂的內容,從而有效地突出重點,突破難點。

四、運用信息技術,優化數學課堂練習。

在練習鞏固中,由于運用多媒體教學,省去了板書和擦拭的時間,能在較短的時間內向學生提供大量的習題,練習容量大大增加。鞏固練習,是運用知識解決問題。不是簡單地重復要不斷優化練習。信息技術與小學數學教學整合,可以達到優化練習,從而使學生思維得到進一步的發展。電教媒體在這里可以創設一些問題情境,教師充分利用信息技術中的多媒體課件,在課堂中安排有坡度、多角度、多層次的練習,這些大容量形式多變的練習,練習是學生理解知識、掌握知識、形成知識、形成技能的基本途徑,又是運用知識發展技能的重要手段,它需要有坡度、多角度、多層次的練習鞏固所學的知識。練習時可以利用多媒體技術省時、容量大、拓寬思路的特點來強化練習效果,提高練習效率。運用信息技術進行教學在這方面同樣有很大的優越性,不僅數學題型變化多樣,而且一題多變,可以讓學生通過多層次,多角度的練習,提高了學生解決生活中的問題,學生活中的數學,從而提高學生數學的能力。

五、運用信息技術,培養學生自主學習。

論文范本范文4

昨日上午10時30分,所有在場的學生答辯完畢后,聽取答辯的老師們卻沒有離開。上午10時45分,吳亮在宿州監獄三名獄警的陪同下來到了答辯現場。吳亮在等待答辯的過程中雙手緊握,顯得有些緊張。在吳亮回答完老師們提出的三個問題之后,答辯宣布結束。

隨后,吳亮說起了自己的過去。“2003年4月,我因故意傷害罪入獄?!碧崞甬斈攴赶碌腻e誤,吳亮覺得是因為自己不懂法律。為了不再犯下和過去一樣的錯誤,2004年4月,吳亮在服刑期間參加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并選擇了法律專業。

吳亮選擇了《論偵查訊問過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障》作為自己的論文題目?!拔液退钕仁峭ㄟ^書信交流論文的題目與大綱。”作為吳亮的論文指導老師,安徽大學法學院的何俊老師對吳亮有著很高的評價?!翱梢钥吹贸鰜?,他的準備非常充分,態度也很認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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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希望求學網整理的法史學論文:論受賄犯罪未遂與既遂的基本問題能夠給您帶來一些靈感。

摘要:受賄罪是職務犯罪中常見的、多發的一種犯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謀取財物,進行權錢交易的犯罪,其實質反映了權力和金錢之間的對價關系。當前,這種犯罪給我國反腐倡廉、嚴懲腐敗的工作造成了很大阻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社會穩定,成為我國刑法打擊的重點。在司法實踐中,正確區分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不僅具有較高的理論意義,更對打擊該犯罪起到較強的指導作用。

關鍵詞:受賄罪;既遂;未遂

一、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界定的標準

受賄罪是一種故意犯罪,與其他故意犯罪一樣,在其發展過程中,由于各種因素對其產生的不同作用,完成犯罪的程度也是不同的,因而出現了既遂、未遂等犯罪形態。刑法理論上,以犯罪人的行為是否已經具備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來區分行為的既遂和未遂,既遂犯是犯罪的完成形態,未遂犯是面對自己無法克服的阻力,被迫停止犯罪或者使得犯罪未能夠完成。

按照我國刑法學理論的通說,犯罪既遂是行為人所故意實施的行為已經具備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各別具體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的犯罪形態。犯罪構成要件是否齊備是作為認定犯罪既遂的唯一標準。犯罪未遂是行為人處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犯罪或者使得犯罪未能夠完成。對于導致行為人未遂的原因,有的學者認為僅指客觀情況的意外變化,有的學者認為還包括有礙犯罪既遂的主觀因素。筆者認為一般可以將“意志以外的原因”定位在與行為人實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志相違背的界限上。

受賄罪的一般構成要件可以分析為若干方面:首先,受賄罪在客觀上基本要求: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但不應狹隘地理解為現金、具體物品,而應看其是否含有財產或其他利益成分。這種利益既可以當即實現,也可以在將來實現,因此,作為受賄罪犯罪對象的財物,必須是具有物質性利益的,并以客觀形態存在的一切財物。另外,對受賄人而言,其所追逐利益的著眼點,既可以是該財物的價值,也可以是該財物的使用價值。其次,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權錢交易的行為。最后,受賄罪在主觀上是故意實施的利用職務行為與收取賄賂交易的故意行為[1]695-696。

二、受賄罪既遂與未遂標準的學理判斷

我國刑法學界和司法實踐部門一般都認為,受賄罪存在未遂的犯罪形態,但由于受賄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較為復雜,對于該罪的既遂與未遂的劃分標準我國刑法學界和司法實踐部門有若干不同的理解,總體來說存在下列觀點。

(一)承諾說

收受財物型行為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索取財物型行為人完成索取財物的行為,是區分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在收受賄賂的形式下,只要受賄人作出利用其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賄賂的承諾時,即構成受賄既遂;在索取賄賂的形式下,完成索賄行為即為既遂。其主要理由是:行為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實施向他人索取財物的行為,均侵犯了受賄罪的客體,破壞國家的廉政制度。

(二)實際受賄說[1]695-696

行為人收受了他人財物或索取了他人財物是區分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以受賄人是否實際收受賄賂作為區分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只要受賄人收了行賄人的財物,無論其是否為他人謀取了利益,均構成受賄罪既遂;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收受行賄人財物的,屬于未遂。

(三)謀取利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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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傳銷犯罪;類型;基本問題

一、問題的提出

“在傳銷剛進入我國的時候,主要以傳銷商品為主,參與人員用高于商品價值幾倍甚至幾十倍的價格購買商品,取得發展下線的資格,然后從所有各級下線購買的商品中,以滾雪球的方式按照一定比例獲取自己的銷售收入”。[1]盡管這種行為對下線人員并不明顯具有欺騙性質,但正如國務院1998年4月18日《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國發〔1998〕10號)所言:“傳銷經營不符合我國現階段國情,已造成嚴重危害。傳銷作為一種經營方式,由于其具有組織上的封閉性、交易上的隱蔽性、傳銷人員的分散性等特點,加之目前我國市場發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較落后,群眾消費心理尚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傳銷進行、幫會和迷信、流氓等活動,嚴重背離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影響我國社會穩定;利用傳銷吸收黨政機關干部、現役軍人、全日制在校學生等參與經商,嚴重破壞正常的工作和教學秩序;利用傳銷進行價格欺詐、騙取錢財,推銷假冒偽劣產品、走私產品,牟取暴利,偷逃稅收,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干擾正常的經濟秩序。因此,對傳銷經營活動必須堅決予以禁止?!庇谑?,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4月10日《關于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指出:“對于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以后,仍然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p>

大體可以肯定的是,《刑法修正案(七)》頒布之前以非法經營罪論處的傳銷行為,并不一定或者說并不必然具有騙取財物的性質。

一方面,根據相關規定,被禁止的傳銷行為并不以騙取財物為條件。例如,前述國務院《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指出:“自本通知之日起,一經發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各級人民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要采取有力措施,堅決取締,嚴肅處理:(一)將傳銷由公開轉入地下的;(二)以雙贏制、電腦排網、框架營銷等形式進行傳銷的;(三)假借專賣、、特許加盟經營、直銷、連鎖、網絡銷售等名義進行變相傳銷的;(四)采取會員卡、儲蓄卡、彩票、職業培訓等手段進行傳銷和變相傳銷,騙取入會費、加盟費、許可費、培訓費的;(五)其他傳銷和變相傳銷的行為?!眹鴦赵?005年8月23日公布的《禁止傳銷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該條例第7條規定:“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憋@而易見,這些規定所禁止的傳銷行為,并不以騙取財物為條件。

另一方面,在實踐中以非法經營罪論處的行為,也不必然包括騙取財物的事實。例如,1997年4月,鄭某、李某夫婦以臺灣華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義在湖南長沙高新技術開發區成立了華良(長沙)實業有限公司,主要生產海豹油等產品并進行傳銷活動。他們以按期返還高額紅利的回報為誘餌,采取會員制網絡傳銷形式,在全國范圍內招募傳銷人員發展下線,傳銷境內企業生產的海豹油、目腦靈、減肥茶、神仙養生酒等產品。被告人王某、楊某、甘某、方某等人也加入傳銷組織,并分別主管不同部門。從1999年12月27日至2001年5月,該傳銷組織非法經營數額近3億元人民幣。法院認定各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2]不難看出,本案被告人雖未實施騙取財物的行為,但依然構成非法經營罪。類似的案件與判決并不少見。

由上可見,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之前,之所以對傳銷行為以非法經營罪論處,并不是因為傳銷行為騙取了他人財物,而是因為傳銷這種經營方式破壞了經濟秩序。

“近年來,傳銷也不再要求傳銷人員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只要求繳納一定的‘入門費’取得入門發展下線的資格,并直接按照發展下線的人數獲得報酬。這種以發展的人頭多少為基本計酬依據的傳銷方式,被形象地稱為‘拉人頭’。目前‘拉人頭’式的傳銷已經占到所有傳銷的90%以上?!祟^’傳銷,欺騙他人發展人員或者繳納一定的費用,才能取得入門資格,既沒有商品,也不提供服務,不存在真實的交易標的,實際上也沒有‘經營活動’,難以適用非法經營罪進行打擊,給辦案帶來了困難”。[3]于是,《刑法修正案(七)》規定,在刑法第224條之后增加一條作為第224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睋耍膀_取財物”成為該條規定的傳銷活動的基本特征或者構成要件要素。甚至有人認為“:騙取財物———這是傳銷活動的最本質特征。傳銷活動的一切最終目的,都是為了騙取錢財?!盵4]于是,只有當行為人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具備“騙取財物”的要素時,才可能成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這便產生了本文所要討論的三個基本問題。

第一,組織、領導他人實施傳銷活動,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具備騙取財物的要素時(以下簡稱原始型傳銷活動),應當如何處理?

第二,組織、領導他人實施傳銷活動,騙取財物的(以下簡稱為詐騙型傳銷活動),是否僅成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第三,組織、領導者之外的參與傳銷的人員(以下簡稱參與人員)應當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二、組織、領導原始型傳銷活動的刑事責任

“雖然國家明令全面禁止傳銷,但是傳銷活動仍然十分猖獗。近年來,全國公安機關每年查獲的傳銷案件涉案人數都在百萬人左右。一個傳銷個案,參與人員達幾十萬人,涉案金額可達幾十億”。[5]例如,“全國著名的瑪雅傳銷案,涉案人員達50萬人;震驚全國的301傳銷大案,傳銷人員涉及18個省市,有60多萬人,涉案金額20多億元;而億霖木業傳銷案騙取的資金則達上百億元。據初步測算,全國約有上千萬人參與傳銷活動,吸收上千億元的民間資金”。[6]正是為了進一步打擊傳銷活動,尤其是為了更有利于打擊組織傳銷的活動,《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但是,刑法第224條之一規定的傳銷概念的外延窄于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所界定的傳銷概念的外延。突出地表現在刑法第224條之一要求傳銷活動“騙取財物”,而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所禁止的并不限于騙取財物類型的傳銷活動。此外,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第2條在規定傳銷概念時使用了“等方式”的表述,而刑法第224條之一沒有使用“等方式”的規定。值得思考的是,在傳銷方式不斷演變,從傳銷“產品”向“資本運作”等名目轉變,從收取入門費向“高額加盟”費轉變,懲治傳銷活動面臨的形勢依然十分嚴峻的情況下,刑法就不需要“全面禁止傳銷”,只需要禁止“詐騙型傳銷活動”嗎?換言之,在詐騙型傳銷活動盛行的當下,原始型傳銷活動就無罪了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首先,雖然當前的傳銷活動大多以騙取財物為目的,但不能據此認為當前和今后不可能存在原始型傳銷活動。立法者與解釋者都應當吸取以拐賣婦女、兒童罪取代拐賣人口罪的教訓:即使現實中行為人拐賣的對象幾乎100%是婦女與兒童,也不宜人為形成處罰漏洞,將拐賣已滿14周歲男性的行為排除在刑法規制之外。基于同樣的理由,即使當前的傳銷活動幾乎100%屬于詐騙型傳銷活動,也不宜將組織、領導原始型傳銷活動的行為排除在刑法規制之外。況且,倘若只禁止欺騙型傳銷活動,原始型傳銷必然更為普遍。

其次,雖然詐騙型傳銷活動具有更為嚴重的法益侵害性,但不能據此認為原始型傳銷活動就不具有法益侵害性。換言之,不能因為詐騙型傳銷活動危害更大,就認為原始型傳銷活動不具有可罰性。更不能因為詐騙型傳銷活動危害更大,就認為原始型傳銷經營已經符合我國現階段國情,因而不再屬于禁止之列。

以曾經發生的案件為例。2006年4月,被告人孫某與山東某公司簽訂合同,被該公司聘為副總經理,之后孫某便以該公司的名義開展非法傳銷活動。2006年5月25日,孫某開始以會員制銷售藥酒。其銷售方式為:消費1000元為一單,購買價值分別為1000元、3000元、5000元、1萬元、2萬元的藥酒,可以成為相應等級的會員。成為會員的同時,介紹另一人加入并成為會員,可以自購買貨物第二日起開始返利,返至購買貨物金額的兩倍為止。介紹人根據其會員級別,還可以分別拿到被介紹人報單金額的不同比例的提成。參加的會員銷售量達到一定數額,可以得到獎勵。為了大量吸收會員,孫某又設立“物流商”,“物流商”可以從其發展的會員報單款中領取5%的提成。經鑒定,自2006年5月18日至2006年7月5日,孫某非法經營數額共計1009.044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7]顯然,倘若這樣的案件發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之后,就不可能將其認定為刑法第224條之一規定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因為不具備欺騙財物的要素),只能以非法經營罪論處(仍然符合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

概言之,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之后,由于組織、領導原始型傳銷活動的行為,并不具備刑法第224條之一所要求的“騙取財物”的要素,不能認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又由于這種經營行為被法律所禁止,并且嚴重擾亂了經濟秩序,依然應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與之相關聯的問題是,如果原始型傳銷行為同時觸犯其他犯罪的,應當如何處理?答案應是從一重罪論處。例如,行為人非法傳銷偽劣產品的,其傳銷行為就是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由于只有一個行為,僅成立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論處。因此,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4月10日《關于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作出的“實施上述犯罪(即因實施傳銷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情形———引者注),同時構成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的規定,對于處理原始型傳銷活動案件,依然是有效的、合適的。

三、組織、領導詐騙型傳銷活動的刑事責任

在刑法第224條之一將“騙取財物”作為詐騙型傳銷活動的要素之后,對組織、領導詐騙型傳銷活動的行為,是否只能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論處呢?回答是否定的。

可以肯定的是,以傳銷為名騙取財物的行為,完全可能構成更重的詐騙犯罪(主要是集資詐騙罪)。一方面,不法分子在集資詐騙的過程中采用傳銷的模式誘騙他人錢財的案件并不少見;另一方面,在傳銷過程中,以銷售林地、墓地等名義,以高利率、高回報為誘餌吸引社會公眾投資,將非法募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案件也并不陌生。例如,2006年12月,徐某與王某經過預謀,虛擬網上電子基金,欲通過出售美元騙取資金。他們先找到了電子基金網絡藍本,并租用美國服務器,然后指使閆某編制“美國科技基金”網站。隨后,徐某、王某在該網站最高端根節點,虛構美金150萬元,承諾投資100至1000美元者,可得50次返利,每天可得投資額的4%,總計可獲投資額的200%;投資1100至3000美元者,可得50次返利,每天可得投資額的5%,總計可獲投資額的250%;投資3100至5000美元者,可得50次返利,每天可得投資額的6%,總計可獲取投資額的300%,被告人還許以“推薦紅利獎”、“推薦培育獎”等鼓勵投資者發展下線。從2006年12月中旬至2007年1月,徐某在杭州、寧波、紹興、鎮江等地通過他人發展投資者,伙同王某、閆某從被害人處共計騙取資金人民幣888.5萬余元。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徐某死刑,緩期2年執行,判處王某無期徒刑、閆某8年有期徒刑。[8]由于刑法第224條之一基本上是對以傳銷為名的詐騙犯罪案件的描述,所以,上述行為也符合刑法第224條之一的構成要件。

但是,對上述構成集資詐騙罪的行為僅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論處,明顯不當。

其一,集資詐騙罪法定最高刑為死刑,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法定最高刑為15年有期徒刑。倘若將以其他方式實施集資詐騙的行為以集資詐騙罪論處,將以傳銷方式集資詐騙的行為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論處,明顯違反刑法的公平正義性。況且,在傳銷活動日益猖獗、需要嚴厲禁止的當下,立法機關不可能反其道而行之,對利用傳銷方式的集資詐騙行為規定較輕的法定刑??梢钥隙ǖ氖牵热羯鲜鲂炷臣Y詐騙案發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之后,對徐某僅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論處,最高處15年有期徒刑,就明顯不合適。

其二,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之前,司法機關是根據實施傳銷行為的不同情況,分別按照非法經營、詐騙、集資詐騙等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盡管如此,立法機關不可能因為以往對傳銷活動的定罪不一,就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或者傳銷組織)的行為一刀切,規定為一種中間程度的犯罪。根據正義的基本要求,對相同的行為應當作相同的處理,對不同的行為應當作不同的處理。原始型傳銷與詐騙型傳銷雖然外表相同,但其侵害的法益不同,違法性不同,不能作相同處理。所以,刑法第224條之一并不是根據手段的相同性將以傳銷為手段的詐騙犯罪統一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

其三,不能認為刑法第224條之一與規定集資詐騙罪的第192條、規定普通詐騙罪的第266條是特別法條與普通法條的關系,進而對以傳銷方式實施詐騙的案件適用特別法條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論處。

一方面,倘若認為刑法第192條是普通法條、刑法第224條之一是特別法條,根據特別法條優于普通法條的原則,對以傳銷方式非法集資詐騙的案件,就只能認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如上所述,這明顯違反了刑法的公平正義性。那么,能否認為刑法第224條之一是普通條款、第192條是特別條款,進而適用刑法第192條呢?回答也是否定的。因為刑法第192條所規定的集資詐騙罪并無手段限制,而刑法第224條將詐騙的手段限制為傳銷方式,故不可能認為刑法第192條是刑法第224條之一的特別條款。[9]概言之,如果認為以傳銷方式集資詐騙的行為同時觸犯集資詐騙罪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又要得出維護刑法的公平正義性的結論,就必須認為刑法第224條之一與刑法第192條之間不具有特別關系。既然如此,就不能認為刑法第224條之一的處罰對象是集資詐騙行為。

另一方面,詐騙型傳銷活動,也可能符合普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果認為刑法第224條之一處罰的是特別的詐騙行為,亦即刑法第224條之一與刑法第266條是特別關系,那么,根據特別關系的處理原則以及刑法第266條“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的規定,對以傳銷方式詐騙他人財物的案件就只能認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而不可能從一重罪處罰。可是,普通詐騙罪的最高法定刑為無期徒刑,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最高法定刑為15年有期徒刑,這便損害了刑法的公平正義性。易言之,如果認為以傳銷方式詐騙的行為同時觸犯詐騙罪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又要得出維護刑法的公平正義性的結論,也必須認為刑法第224條之一與刑法第266條之間不具有特別法條與普通法條的關系。既然如此,就不能認為刑法第224條之一的處罰對象是詐騙行為本身。

由上可見,只有認為刑法第224條之一處罰的不是詐騙(包括集資詐騙等)行為本身,才能得出公平正義的結論。

本文認為,刑法第224條之一的處罰對象是對詐騙型傳銷組織進行組織、領導的行為。

首先,《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說明》指出:“當前以‘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等方式組織傳銷的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危害嚴重。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對這類案件主要是根據實施傳銷行為的不同情況,分別按照非法經營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等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為更有利于打擊組織傳銷的犯罪,應當在刑法中對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的犯罪作出專門規定?!辈浑y看出,《刑法修正案(七)》的宗旨就是處罰組織、領導詐騙型傳銷活動組織的行為。

其次,筆者注意到,2008年8月25日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4條規定:“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組織,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薄胺盖翱钭镉钟衅渌缸镄袨榈模勒諗底锊⒘P的規定處罰。”但2008年12月22日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4條改為:“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不斷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睂⒔M織、領導的對象由“傳銷組織”改變為“傳銷活動”,看似導致了傳銷立法模式的變化,但在現行規定之下,依然能夠認為刑法第224條之一所處罰的是對詐騙型傳銷組織進行組織、領導的行為。一方面,傳銷活動與傳銷組織具有密切的直接關聯,因為實施傳銷活動的主體,必然是一個傳銷的網絡組織。一兩個人不可能實施傳銷活動,傳銷活動越多,傳銷組織便越大,反之亦然。所以,將組織、領導詐騙型傳銷活動,理解為組織、領導詐騙型傳銷組織不存在障礙。另一方面,詐騙型傳銷活動,事實上沒有傳銷活動,只是一個以傳銷為名的組織而已。因此,組織、領導詐騙型傳銷活動其實就是組織、領導詐騙型傳銷組織。

再次,從邏輯上講,將刑法第224條之一規定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處罰對象,解釋為組織、領導詐騙型傳銷組織,不至于不當縮小刑法對傳銷活動的處罰范圍。例如,倘若按照字面含義,認為只有被組織者、被領導者客觀上已經實施了詐騙型傳銷活動時,組織者、領導者才成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那么,對非法設立詐騙型傳銷組織的行為充其量只能作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預備犯加以處理,而不能將其作為實行行為予以處罰,這與我國嚴懲傳銷犯罪的立法宗旨不相符合。[10]反之,如若將刑法第224條之一理解為對詐騙型傳銷組織的組織、領導行為的處罰,非法設立詐騙型傳銷組織的行為便成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實行行為,從而有利于禁止傳銷組織。

最后,筆者認為刑法第224條之一的處罰對象是對詐騙型傳銷組織的組織、領導行為,涉及如何理解法條中的“騙取財物”這一要素的性質問題。本文認為,“騙取財物”是對詐騙型傳銷組織(或者活動)的描述,亦即,只有當行為人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具有“騙取財物”的性質時,才成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如果行為人組織、領導的是原始型傳銷活動,則不可能成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作為顯示詐騙型傳銷組織(或者活動)特征的“騙取財物”這一要素,并不要求現實地客觀化。

接下來需要討論的是,組織、領導他人實施詐騙型傳銷活動,騙取財物,傳銷活動本身構成普通詐騙或者集資詐騙等罪的,應當如何處理呢?本文傾向于按照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論處。對此有以下幾點需要說明。

其一,從現實來看,組織、領導詐騙型傳銷組織與騙取財物,其實是一個行為。換言之,成立詐騙型傳銷組織的行為,同時就是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既然如此,就應認為這種情形屬于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象競合犯。誠然,從理論上說,行為人僅設立了詐騙型傳銷組織,還沒有實施騙取財物的行為,也成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但事實上,設立詐騙型傳銷組織的過程,必須也是騙取他人財物的過程。因此,設立詐騙型傳銷組織的行為不同于設立恐怖活動組織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就后者而言,即使沒有具體實施任何犯罪活動,也可能認定行為人設立了恐怖活動組織或者設立了黑社會性質組織;但就前者而言,設立詐騙型傳銷組織的行為就是騙取財物的行為。

其二,筆者注意到,《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說明》指出:“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在刑法中增加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組織的犯罪,對實施這類犯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實行數罪并罰?!钡?,這是針對2008年8月25日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4條的規定而言的。亦即,《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4條規定的是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罪,而通過后的《刑法修正案(七)》第4條即刑法第224條之一規定的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不再是《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第4條。故《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說明》中關于數罪并罰的說明,不再適用于刑法第224條之一。換言之,對刑法第224條之一所規定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基本性質的理解,雖然可以部分地回到《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4條上來(即處罰對象仍為組織、領導行為本身),但刑法第224條之一并不只是詳細描述了詐騙型傳銷組織的具體特征,而是對《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4條作了部分實質修改(即不實行數罪并罰)。法定刑的修改就說明了這一點,而且通過后的刑法第224條之一刪除了原草案中關于“犯前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的規定。

其三,刑法第294條規定的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法定最高刑為10年有期徒刑。倘若對組織、領導詐騙型傳銷組織并騙取財物的實行數罪并罰,意味著對組織、領導詐騙型傳銷組織行為本身就可能處15年有期徒刑,意味著詐騙型傳銷組織本身的危害性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危害性,這恐怕是難以令人贊同的。

其四,認為刑法第224條之一的處罰對象是對詐騙型傳銷組織的組織、領導行為,同時主張當該行為觸犯詐騙犯罪時按想象競合犯處理,并無矛盾。因為如前所述,組織、領導詐騙型傳銷組織的行為,同時就是騙取財物的行為,屬于典型的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觸犯數罪名的想象競合犯。如同盜竊罪的處罰對象是侵犯財產的行為,但盜竊行為同時觸犯了故意殺人罪時成立想象競合犯一樣(反之亦然)。[11]另一方面,由于刑法第224條之一中的“騙取財物”只是顯示詐騙型傳銷組織(或者活動)特征的要素,所以,既不應認為以傳銷手段騙取財物的行為一概包含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也不應認為以傳銷手段騙取財物的行為一概另成立新罪。概言之,認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處罰對象是組織、領導行為本身,而不是騙取財物的行為本身,并不意味著對其中騙取財物的行為必然實行并罰。:

綜上所述,組織、領導以騙取財物為目的、以傳銷活動為外表的傳銷活動同時觸犯集資詐騙、合同詐騙或者普通詐騙等犯罪的,應當以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處罰。例如,組織、領導詐騙型傳銷組織,同時觸犯集資詐騙罪或者詐騙罪,如果屬于刑法第192條或者刑法第266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應以集資詐騙罪或者詐騙罪論處;反之,則認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這樣解釋和適用不僅符合現實,更有利于懲治傳銷犯罪,而且能夠實現刑法的公平正義性。

四、參與人員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224條之一所規定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僅處罰組織者、領導者。那么,組織、領導者之外的參與傳銷的人員應當承擔何種刑事責任呢?

可以肯定的是,就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而言,參與人員不承擔刑事責任?!靶拚福ㄆ撸麂N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作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主體,打擊的重點。而對于一般的傳銷參與人員,他們既是違法者,又是受害者,可以給予行政處罰和教育。這樣,有利于徹底瓦解、摧毀傳銷組織,防止新的傳銷組織產生,打擊范圍也不會過大”。12但是,這一解釋只是說明了傳銷參與人員不成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問題是,當參與人員對其他人實施了詐騙等犯罪行為時,應當如何處理?對此應區分為兩種類型。

首先,就原始型傳銷活動而言,參與人員仍然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在傳銷活動同時觸犯其他更重犯罪時,參與人員仍然可能構成其他更重犯罪。因為非法經營罪的主體并不限于組織者與領導者,參與人員都可能成為本罪主體;當參與人員與組織者、領導者具有共同故意與共同行為時,不僅符合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而且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

其次,就詐騙型傳銷活動而言,參與人員仍然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等犯罪。一方面,受害者并不是阻卻犯罪成立的事由,充其量僅構成酌情從寬處罰的量刑事由。例如,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法規,不僅造成他人傷亡,而且造成自己受傷,導致自己的機動車毀損的,并不影響其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另一方面,認定參與人員仍然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等犯罪,能夠維護刑法的公平正義性:組織者、領導者是詐騙犯罪的主犯,對參與人員可以作為詐騙犯罪的從犯乃至脅從犯處理。

當然,對于參與人員是否需要提起公訴和科處刑罰,則需要以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為指導,以案件具體事實為根據做出適當決定。

注釋:

[1]、[3]、[4]、[5]、[12]黃太云:《<刑法修正案(七)>解讀》,《人民檢察》2009年第6期。

[2]《非法傳銷,構成非法經營罪》(原文未署名)

[6]王麗麗:《規定傳銷犯罪乃大勢所趨》,《檢察日報》2008年8月26日,第3版。

[7]高園:《大搞非法傳銷落法網以非法經營罪被判刑》,

[8]東明、李建平、陳群:《3人模仿傳銷模式集資詐騙888萬》,

[9]倘若認為刑法第224條之一與刑法第192條是特別法條與普通法條的關系,但適用重法優于輕法的原則,對以傳銷方式非法集資的行為仍然以集資詐騙罪論處,也不失為一個思路。但是,這一思路不能解決傳銷行為同時觸犯普通詐騙罪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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