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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日志范文1
差止請求是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侵權行為形式的多樣化,繼損害賠償之后出現的一種新的救濟方式。如果說有關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運用已經漸趨定型化、與社會生活相切合的話,有關差止請求權的行使還仍處于變動不居而與社會生活相磨合的狀態。其原因除社會發展本身的經濟因素外,還有差止請求權內在的問題。而這種古已有之的救濟方式之所以在現代社會的公害領域異軍突起也正是應了這二者的關系。(注:其實,早在羅馬法時代就有差止請求權這種權利救濟方式,只不過當時它以禁令方式存在而主要適用于物權保護中,用于占有和準占有的爭訴,請參看張企泰譯《法學總論》「羅馬查士丁尼著,商務印書館,1995年2月,第232 —236頁。)
信息時代的到來、科技對生產力的沖擊,使智慧財產的價值倍增,知識產權的保護自然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事后救濟方式——損害賠償的發展自不必說,要求加強事前救濟、防范性救濟的呼聲越來越高,而差止請求權也正是適應了這種需要,于知識產權保護中占據了顯要的位置。本文在考察日本立法、判例、學說的有關規定、原則和觀點之后,總結在此領域日本已取得的成就,發掘其尚待突破的問題,希望能對我國的立法和實踐有所借鑒。
一 日本工業產權保護中的差止請求權
工業產權中的差止請求權是指在專利權、獨占實施權等權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的情況下專利權人、獨占實施權人等除可要求停止侵害、預防侵害發生外,還可以進而要求將構成侵權行為的侵權物廢棄、拆除用于侵權的設備以及要求進行其它必要的預防行為。前者是停止侵害、預防侵害請求權,后者是廢棄、拆除請求權。廣義的差止請求權包括二者,狹義的僅指前者。(注:小島庸和:《工業所有權と差止請求權》法學書院,昭和61年11月30日,第16頁。)也有學者認為停止侵害請求權和預防侵害請求權是差止請求權,廢棄請求權與拆除請求權合稱為廢棄請求權。(注:增井和夫田村善之:《特許判例ガイド》,有斐閣,1996年3 月10日,第256頁。)
(一)工業產權中差止請求權的存在依據
差止請求權在法律規定上的依據主要是日本專利法第100條、 實用新型法第27條、外觀設計法第37條、商標法第36條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條。
差止請求權在理論上的依據在于,在權利的積極保護方面——排他保護方面,工業產權雖然以無體財產為標的,卻是一種物權性的權利,同樣應適用物權的保護方法。在權利的消極保護方面——義務保護方面,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條的規定,保護的是“營業”上的利益,這種營業上的利益是否構成排他性的權利存在著爭議。有工業所有權(企業權)說,即認為它屬于支配企業總體的工業所有權或企業權;有人格權說,即承認企業經營活動中的人格權;有不可侵犯性說,認為物權請求權的根據是不可侵犯性,應該承認對所有的權利的妨礙排除請求權。這三種學說都存在解釋上的難點,而承認營業上的利益是一種排他權利會不適當地限制經營自由。(注:增井和夫田村善之:《特許判例ガイド》,有斐閣,1996年3月10日,第17頁。)就此四宮和夫提出的違法性觀點受到了廣泛的關注。它認為不從權利角度出發,而應從有法律保護價值的事實關系、利益出發,特別是從獲得顧客的可能性角度出發來尋求其理論構成,從侵權行為或侵害狀態的違法性中找尋差止請求權的依據。也即法對違法進行反擊,要求盡快消除這種違法狀態,因此必須認可受違法行為侵害或處于違法狀態之下,或有被侵害之虞的人的權利請求,來要求違法行為實施者、違法狀態控制者進行消除或預防。(注:四宮和夫:《不正競爭と權利保護手段》法律時報第31卷第2號第19頁。)
(二)工業產權中差止請求權的主體
專利權人、商標權人以及獨占實施權人可行使差止請求權。已經將權利許可給他人獨占實施的專利權人在契約設定的范圍內不能再自行實施專利,是否也因此喪失差止請求權?日本判例認為,即使是從專利法第100 條的條文字面上也很難作出專利權人已經因此而喪失差止請求權的解釋。專利權人設定獨占實施權的關系正象所有人將所有物交由第三人使用、收益一樣,至多只不過是設定了權利限制。專利權人不喪失差止請求權正象所有人不喪失物上請求權一樣,即使在獨占實施權設定的范圍內亦如此。(注:《判例時報》第377號第 63頁。)
專利、商標的共有權人可獨立行使請求權,而不必經其它共有權人的同意。(注:參看日本專利法第73條、第77條;實用新型法第18條、第26條;外觀設計法第36條、第26條;商標法第35、第30條。)這視為共有人的一種保存行為。
普通實施權人是否可以行使差止請求權?法律明文規定了獨占實施權人與專利權人等受同樣的法律保護,卻沒有明文規定普通實施權人是否也受同樣的保護,而將這一問題交由判例和學說加以解釋?,F實生活中,侵權人不經專利權人、普通實施權人的同意實施專利的情況下,是否構成對普通實施權人的侵權?這一問題與對普通實施權的性質的認識緊密相關。其一、認為普通實施權為物權的情況下,不問這種物權是否具有排他性,因其為專利的利用權,只要妨礙了專利的利用即構成對它的侵權,即物權說。(注:永田菊四郎:《工業所有權法詳論》有信堂,1960年,第515頁。)其二、認為普通實施權為債權的情況下,又分為三種學說:第一種學說認為既為債權,就不具有對世性,根據債權的相對性原理,第三人的行為不構成對普通實施權的侵權,即債權相對性說;(注:清瀨一郎:《特許法原理》嚴松堂,1929年,第97頁。)第二種學說認為,雖然普通實施權為債權,不具有排他性,但同樣具有權利的共有性質——不可侵犯性,因此,侵犯了普通實施權也構成侵權,即不可侵犯性說;(注:末弘嚴太郎:《工業所有權法》(法學全集)日本評論社,1939年,第77頁。)第三種學說認為,普通實施權為債權,具有不可侵犯性,決定是否構成侵權,要看是否對普通實施權造成了侵害,也即違法性說。(注:豐崎光衛:《工業所有權法》新版,法律學全集,有斐閣,1980年,第212頁。)目前違法性說為通說。這一觀點也曾為日本判例采納,在東京地方法院昭和36年11月2 日作出的判決中,就援用了這一理論根據。認為依現行法,普通實施權因具有債權性而不具有排他性,所以問題的關鍵在于,不論是何種情況,是否可以確認行為已經侵害了權利這一點。權利具有不可侵犯性,對權利造成抽象的不利影響尚不能說第三人的行為完全構成權利侵害。但即使是債權的情況下,債權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對抗,而且,如果依具體情況判斷構成了對債權的侵權時,就必須確認第三人侵害了債權。第三人只是使用外觀設計并不構成侵權,只有在其妨礙普通實施權人實施外觀設計時才構成侵權。(注:《下級裁判所民事判例集》第12卷第11號,法曹會,第2808頁。)
在進行普通實施許可時,第三人未經許可使用專利等情況下,專利權人的利益并不會受到侵害,因為他只需從普通實施權人處收取使用費即可。(注:日本學者大都這樣認為,細加考察的話,事實未必如此。因第三人的未經許可使用會影響工業產權人將專利等再次許可他人實施,最終也會損害他的利益,因此,從長遠來看,工業產權人也并非完全沒有請求保護的經濟動力。但現實情況錯綜復雜,專利等智力成果的開發潛力、普通實施許可的權利設定范圍以及使用費的數額等都會影響專利權人等的判斷,但是否可以將這一考慮完全忽略,筆者存在疑問。)若不承認普通實施權人的差止請求權,則勢必造成第三人獲取不正當利益,同時普通實施權人的利益也會因此受到損害卻又無法尋求保護。在這種利益格局下應如何調整各方面的關系,即使法律未作具體規定,司法和學界也必須解決這一問題。日本有人提出一種折衷的方法,認為首先考慮專利權人等的差止請求權,在其怠于行使的情況下,可以由實施權人代位行使。但也有人主張只有獨占實施權人才有代位權。(注:小島庸和:《工業所有權と差止請求權》,法學書院,昭和61年11月30日,第92頁。)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的情況下,判例和學說所做的解釋不同,影響對個案的具體處理,今后,司法與學界是否能找到相對統一的認識從而反映于立法之中,尚不可知。
(三)工業產權中差止請求權的具體內容
差止請求權的具體內容包括停止侵害請求權、預防侵害請求權、廢棄拆除請求權。下面分別對這幾種請求權的構成要件及有關問題進行探討。
1.停止侵害請求權的構成要件
工業產權具有排他性,是一種排他的利用權,因此,無正當理由侵害他人的專利權等權利時,法律要求必須停止侵害的進行。其主要構成要件有:1、侵害行為客觀存在。直接侵害權利的行為,如未經許可實施專利、(注:日本專利法第68條。)未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的商標(注:日本商標法第25條。)等當然構成侵權行為,但雖不直接侵犯權利,卻是極有危險轉化為侵權行為的預備行為,也視為侵害行為。如在專利中,專利為產品發明時,生產僅供專利產品使用的產品的行為;專利為方法發明時,生產僅供實施發明所用的產品的行為。(注:日本專利法第101條。)2、實施行為沒有正當的理由。正當理由如有獨占實施權、普通實施權;(注:日本專利法第77、第 78條。)僅在科學實驗、研究中使用專利等專利權排他效力所不及的范圍內實施(注:日本專利法第69條。)以及經專利權人同意后進行制造、銷售等。
關于停止侵害請求權的行使是否需要侵權人主觀具有故意或過失,通說認為,因為差止請求權屬于一種物權性的請求權,因此不以此為構成要件。(注:青山一《特許法》,法學書院,1995年3月10日,第 48頁。)
2.預防侵害請求權的構成要件
預防侵害請求權是在侵害尚沒有現實發生,但侵害發生的可能性極高,而針對有實施侵害行為之虞的人請求進行侵害預防的權利。在討論其具體構成要件之前,我們先看一個典型案例。(注:《判例タイムズ》,第323號,第270頁。)
原告為x,他是一種切斷裝置專利的專利權共有人之一。被告為y,在昭和45年3月,他制造了一臺切斷裝置,并于昭和47年9月賣于i.x認為該裝置侵害自己的專利權,故而向大阪地方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停止進行該裝置的制造和銷售。
被告辯稱,自己生產切斷裝置只不過是試作一臺,之所以將其賣于i也是因為i執意要買而糾纏不休的結果,除此之外,再也不會生產和銷售切斷裝置及類似產品,也沒有將來預備生產的意思。
法院判決認可了原告的權利請求,認為:1、與專利的權利請求書的記載對照后,發現被告生產的產品具備了權利請求范圍記載的發明的全部構成要素;2、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表明y在制造和銷售這種切斷裝置,但至少y已經制造了一臺賣于他人。y以制造各種粉碎機為業,具備大量生產侵權產品的技術和設備。而且從綜合辯論的全過程來看,即使象y所主張的現在不制造和銷售切斷裝置,將來也有可能進行制造和銷售,因此,有必要認可原告的訴訟請求。
是否認可預防侵害請求權的關鍵在于是否確實存在侵害之虞,學說和判例各采不同的判斷標準。學說的標準為客觀說,判例的標準為主觀說。上述案例采用了判例一貫適用的主觀說,認為只要有生產和銷售侵權產品的意圖時,即有侵權意圖時就構成有侵害之虞。例如,就是否構成侵權、是否介入了權利請求范圍進行爭訴,即認定有侵害之虞,只要沒有特別情況表明沒有這種可能,如全部庫存品都已不存在、沒有將來生產、銷售的意圖。(注:《判例タイムズ》,第223號,第200 頁。)本案中,被告具有大量生產裝置的技術和設備,又對是否構成侵權進行了爭訴,法院認為有構成侵害之虞。但是學說認為主觀說缺乏確實性,有可能因此而害及公益。就象本案中的情況一樣,被告僅僅生產了一臺裝置,而他所具備的技術和設施又不單純是為生產侵權產品存在的;在審理過程中,被告就是否構成侵權進行了爭辯,但也并不能因此而肯定侵權意圖的存在,因為就是否構成侵權作出法律判斷與侵權的意思并非同一。學說采用客觀說,認為客觀上非常明顯(注:吉藤幸朔:《特許法概說》第六版,有斐閣,1982年,第318頁。);客觀上可行預期的狀態(注:兼子一染野義信:《工業所有權法》,日本評論社,1969年,第251頁。);存在具體事實的情況下即可判斷存在侵害之虞。因此,以銷售為目的持有侵權產品;為準備銷售而產品目錄;現在處于準備生產狀態;因是應季產品而現在未進行生產,但季節一到便確可進行生產等情況下,可判斷有侵害之虞而應該認可預防侵害請求權。
有侵害之虞進而要求對行為加以預防是法律對侵害的一種設想和擬制,因其缺乏現實性因此在認定過程中需要謹慎從事,學說的態度能否影響判例,而使判例傾向于客觀說還受日本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政策左右,強調知識產權人的專有權、利用權會使判例的態度依舊;重視經營的自由、擴張公有領域的范圍會使司法在這一問題上采取更保守的態度。
關于從侵害準備過程的哪一階段開始認可差止請求的問題,學說和判例都傾向于越早效果越好。在昭和63年7月10日,東京地方法院作出判決的一則案例中,法院認可了對于尚在有效性試驗階段除草劑的制造和銷售的差止請求。被告委托一協會進行農藥的試驗和注冊申請,但尚未注冊,更沒有進行銷售。在此階段,認定了被告的農藥與原告的專利相沖突,原告請求禁止進行農藥的制造和銷售,同時禁止被告委托他人對農藥試驗和進行注冊申請。法院認為,此時已經有必要對將來可能發生的侵害進行預防,因而認可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注:《無體財產權關系民事·行政裁判例集》,第19卷第2號第 231頁。)
3.廢棄拆除請求權的范圍
廢棄拆除請求權必須與停止侵害請求權或排除妨礙請求權附隨行使,而其自身不能獨立存在。(注:同前引增井和夫著書,第256頁。)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劃定廢棄拆除請求權的對象范圍。東京地方法院于昭和63年12月9日作出的一則判決認為,侵權產品只是一個整體裝置的一部分時,可以認可對整體裝置制造和銷售的差止請求,但不能要求被告進行整部機器的廢棄,可以要求被告廢棄構成侵權的部件,而不能承認對裝置其它部分的廢棄請求。(注:《判例時報》,第1295號第121頁。)
(四)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差止請求權
前述問題都是以法律的積極保護——排他保護為前提的,工業產權中也存在一種義務的保護,而這是由反不正當競爭法來完成的,采取的主要保護方法即為差止保護。條文的主要規定集中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條中。這一條第一款規定了“因不正當競爭而受到營業上的利益的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者,可以要求侵害者或有侵害之虞者停止侵害或對侵害的發生加以預防?!倍梢暈榍趾I業上的利益的行為規定在第2 條中,但是在具體判斷是否構成對營業上的利益的威脅時,存在著難點,也往往造成認識上的分歧。日本有一發生在大阪的典型案例。(注:《判例時報》,第 733號第84頁以下。)原告為從昭和13 年在東京新橋經營旅館業的“第一ホテル”,昭和46年初,它欲在大阪開設連鎖旅店,名為“大阪第一ホテル”,并在報紙等媒介中作了廣泛報道。被告為從昭和 11年起在大阪站前經營旅館業的“大阪大一ホテル”,有時也用“大一ホテル”之名。被告要求原告不得使用“第一ホテル”或“大阪第一ホテル”的營業標志。為此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被告就上述名稱的使用沒有差止請求權。法院判決認可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的主要理由在于,“第一ホテル”是全國知名的一流旅館,而“大一ホテル”至多只是在關西地區存在一定的知名度;二者的經營設施和經營規模存在很大的差距,經營特征各異,在各自的名稱之后附加一些通稱、略稱之后,很容易就能將二者區別開來;原告開設連鎖店的事實又經廣泛報道,已經被公眾知曉,所以,不會僅僅因為相類似的名稱的使用而造成營業上的混同或誤認,因此,也不構成對被告營業利益的不當侵害或不當威脅,兩名稱的使用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從這一案例中可以看出:第一,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要綜合各種具體情況作出妥當的判斷,上述案例中,若不是原告的知名度和經營規模遠在被告之上,判決也許會是另外一種結果;第二,差止請求權除可以通過訴訟、經法院行使外,還可以直接針對侵害人或有可能造成侵害的人提出。上述案例中,被告直接要求原告不許使用自己認為會造成不正當競爭的營業名稱;第三,在被行使差止請求之后,被請求人可以對抗這種請求而要求法院確認請求人沒有差止的權利。上述案例中,原告正是為了對抗被告的權利濫用而要求法院在否定被告無權的同時保護自己的名稱使用權。
(五)工業產權侵害差止中的假處分
以專利權等工業產權為依據的侵害差止的假處分是指專利權等遭受現實的侵害,若至本訴判決確定為止對其放任不管的話,會破壞專利權等的壟斷性,有權利人不能享受權利的本來內容的危險,在這種情況下,為消除此種危險,進行確定債權人暫時地位的假處分,對債務人暫時課以與本訴判決相同內容的不作為義務,即所謂的滿足性處分。(注:牧野利秋:《特別事情を理由とする假處分の取消》《特許爭訴の諸問題》發明協會,昭和61年10月2日,第763頁。)假處分可以分為兩種,一為就訴訟標的物進的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755條), 與假扣押相類似;一為確定暫時性地位的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760條)。(注:荻原貞正:《假處分判決と執行の對象》《特許爭訴の諸問題》發明協會,昭和61年10月2日,第752頁。)假處分是民事保全措施的一種,它是為防止權利關系爭議中債權人受到巨大損害而在存在急迫危險的情況下應需發出的一種命令。(注:參看《日本民事保全法》,第23 條第2款。)
假處分在戰前作為執行的保全措施存在,但并沒有占據顯要的位置。戰后日本經濟發展節奏的加快刺激了假處分的適用,使得其適用領域擴大、適用的形式多樣化。尤其是前述第二種假處分于專利請求案件中廣泛適用,并逐漸定型化,因其立即發生差止的效果而對專利權人等極具吸引力。但因其對債務人的影響極大,因此,適用時需要極為慎重而設定嚴格的構成要件。
要件之一,首先是被保全權利存在,即認定專利權人等有差止請求權。具體認定標準上文已作論述。要件之二為有進行假處分的必要性。必要性的首先一點體現在,有金錢賠償無法彌補的損害發生的可能性。判例認為,象對于商號等進行侵害的情況下,不僅會招致財產上的損失,也會極大地影響作為商品交易主體人格方面的信用,而這是金錢補償所無法彌補的損害。(注:《下級裁判所民事判例集》,第4卷第10 號第1476頁。)而在專利權侵權案件中,由于無法估價損害賠償金額而認可假處分請求的案例也存在。法院認為債務人在國內相當多的地方進行產品銷售,造成自己的營業額上升,卻使請求權人受到價格和市場需求方面的壓力。損害的存在容易認定,但是損害賠償金額的舉證和估價相當困難,因此,否定金錢損害賠償的可能性而認可假處分的請求。(注:《下級裁判所民事判例集》,第17卷第9號第989頁。)
在某些情況下,法院不但要拒絕認可假處分的請求,還可根據具體情況將已經發出的假處分令取消。學者將其總括為對債務人造成異常損害。具體體現在:1、債務人繼續進行經營極端困難或不可能;2、不但債務人的經營會出現困難或不可能繼續,同時會發生從業人員失業的社會性損害;3、在債務人經營受阻的同時,債權人專利權等權利無效的可能性極高;4、債權人已經轉讓了權利(實用新型專利權)等。(注:牧野利秋:《特別事情を理由とする假處分の取消》《特許爭訴の諸問題》發明協會,昭和61年10月2日,第782頁。)
是否有必要進行假處分,要對請求人和被請求人之間的利益進行充分對比、衡量,考慮現實條件,當事人的資力和競爭狀況。例如,在名古屋地方法院于昭和60年 5月20日作出的判決中,認為請求權人在尚未實施專利而且也未就實施專利作出準備的情況下,沒有進行假處分的必要性。(注:《無體財產權關系民事·行政裁判例集》,第17卷第2 號第239頁。)
二 日本著作權保護中的差止請求權
中秋日志范文2
關鍵詞:中日韓;校園足球;競賽體制
韓國、日本與我國相鄰,文化習俗、人種體質、氣候環境等方面的特征都極為接近,研究和分析韓國、日本足球的成功經驗,尤其是學校足球競賽體系的成功經驗,可以開拓我們的視野,為我國青少年校園足球競賽體系的構建提供有益借鑒與啟示。
一、韓日校園足球競賽體制
(1)韓國校園足球競賽體制概況
韓國青少年足球后備人才的培養主要是通過學校系統。在小學-初中-高中-大學的縱向教育系統中,每個層次都有對應的足球聯盟組織,譬如幼少年足球聯盟、中等足球聯盟、高等足球聯盟、大學足球聯盟,并且每個聯盟都有自己獨立的競賽體系,這個體系持續運行時間已達 40 年。由于體系運行成熟規范到了大學階段,其聯賽水平已經很高了。
韓國現行的學校足球賽事主要包括學期中周末安排的各種聯賽以及在寒暑假進行的各種錦標賽與杯賽等。學期中的周末聯賽由韓國足協和各級學校足球聯盟組織聯合舉辦,分為預賽和決賽兩個階段進行,全部比賽除大學以外均安排在周末進行。韓國現小學有 306個隊、中學 187 個隊和高中 137 個隊,分別劃分為 35 個、20 個、14 個區進行比賽。采用主客場循環賽,一個球隊均可以打9 場主場 9 場客場,共 18 場比賽,排定每個區域內的名次;由進入決賽圈的球隊之間進行淘汰賽,決出最終冠軍。韓國學校足球通過較為完備的競賽體系,為在校的學生運動員提供了良好的鍛煉平臺以及參加各種正式比賽的實踐機會,從而一名學生運動員從小學到大學可以積累相當豐富的比賽經驗。
(2)日本校園足球競賽體制概況
日本對于學校足球的強化與普及非常重視,各級學校足球聯盟具體負責管理學校足球運動的開展。日本學校足球培養體系由幼兒園足球-小學足球-初中足球-高中足球-大學足球五級培養體系所構成,在日本每個學校都有自己的足球隊或足球俱樂部。
日本每年的中小學、高中足球比賽既有全國性的,也有都道府縣和地區性的比賽,作為檢驗訓練成果與豐富假期的一種方法。以北海道為例,有北海道學生足球聯賽、全道高中青少年 U19、U17、U15、 U14 足球大會、8全道U8、 U10 足球慶典等。除此之外,日本中小學、高中還積極開展對外足球交流比賽,如日韓交流青年賽、麒麟杯等。日本足球協會還專門成立了一個發展幼兒足球運動的組織――幼兒足球委員會,由于有了體制機制的保障,到目前日本幼兒足球運動的普及程度也較高,日本的全國幼兒足球賽已經成為日本每年定期舉辦的重要賽事。
二、我國校園足球競賽體制存在的問題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認為,韓國、日本學校足球競賽體系的特點總體可以概括為:競賽培養目標明確,針對性強;組織機構健全,結構合理,分工細致;規
章制度全面、系統和規范;競賽賽事系統完善,結構銜接緊密;競賽資源和競賽環境優越。我國青少年校園足球競賽經過近幾年的開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同時也存在著一些問題,諸如:競賽目標不夠統一、組織結構不夠合理、賽事系統不夠完善、競賽資源不夠豐富、規章制度不夠健全等,所以在構建我國青少年校園足球競賽時應充分考慮這些現實問題。
(1)校園足球布局城市競賽管理機構應對各年齡層次具體發展目標實施情況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監管,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實施效果進行及時調整和修正,以保證各年齡層次具體發展目標制定的科學而切實可行和總體目標的最終順利實現。
(2)青少年學生存在于學校之中,教育部門理應成為校園足球競賽活動開展的管理者,承擔青少年校園足球競賽工作大部分的責、權、利,發揮促進青少年學生足球運動的普及與推廣、負責青少年學生的文化學習與升學、保證有關聯賽任務、指令和文件的貫徹落實等主體作用;而體育部門只能處于從屬地位,利用自身的專業技術以及資金優勢,發揮競賽管理與組織,相關人員培訓和業務指導等輔助作用。
(3)各省、市校園足球布局城市應以校園足球活動推廣為重點,加快建立并不斷完善以各級政府部門為主導、教育部門為主體、體育部門為輔助、各級各類定點學校為依托、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的青少年校園足球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成立由分管教育和體育工作的政府部門的主管領導、教育部門和體育部門分管體育工作的主要領導所構成的青少年校園足球領導小組,共同促進青少年校園足球活動的繁榮和發展,培養更多的身心健康、全面發展并具有足球特長的后備人才。
三、結語
韓國和日本在學校足球競賽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具有較大的借鑒和參考價值。因此,我們在構建我國青少年校園足球競賽體系時,應當批判吸收、參考韓國和日本學校足球競賽的成功經驗。盡管我國在社會制度、文化習俗、認識觀念上與韓國和日本有一定差異,但我們應在競賽目標的制定、組織機構的設置及職能分工等方面充分吸收他們的長處。通過有條件的吸收韓國和日本的成功經驗,可以讓我們少走彎路。
參考文獻:
中秋日志范文3
膳食與許多慢性疾病的發病率和死亡率密切相關,高質量的膳食能有效地防止慢性疾病,降低死亡率。2016年中國政府了新的中國居民膳食指南和膳食寶塔,用來指導居民膳食的攝入。比較日本政府早期(2005)的日本膳食指南陀螺模型與美國政府最近出版修訂后的第八版(2015-2020)美國居民膳食指南,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1. 中美日三國居民膳食指南
(1)中國居民膳食指南(2016)
《中國居民膳食指南(2016)》由一般人群膳食指南、特定人群膳食指南和中國居民平衡膳食實踐三個部分組成,將10條推薦精簡至6條,同時提供更多的可視化中國居民平衡膳食寶塔,便于理解、接受和使用。
中國居民平衡膳食寶塔(2016)
(2)日本膳食指南陀螺
日本膳食指南陀螺體現了日本的文化背景,陀螺繞軸旋轉說明運動是膳食平衡的前提和條件,軸心的水和茶說明水分的重要性。
日本膳食指南螺旋
(3)2015-2020年美國居民膳食指南
美國《2015-2020年美國居民膳食指南》由美國衛生與公眾服務部、農業部聯合,其宗旨是通過健康飲食模式和規律身體活動來促進居民身體健康,降低慢性病的發病風險。
《2015-2020年美國居民膳食指南》給出5條膳食核心推薦,并且對健康膳食模式和體育活動也給出了關鍵推薦?!?015C2020年美國居民膳食指南》所給出的5條膳食核心推薦如下。
美國5條膳食核心推薦
2. 三國居民膳食指南的比較和分析
研究發現膳食指南與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的發病率有很大的關系,居民在保證營養和食物攝入的基礎上,食用各種各樣的食物可以防止營養缺乏疾病,避免能量和營養過剩,減少肥胖等疾病的產生。
(1)中美日三國的膳食指南均建議進行日常運動來保持身體健康,中國膳食指南要求每天至少步行6000步,美國分別對成年人、6~17歲的少年的體育活動進行了詳細的推薦,日本陀螺模型顯示運動是維持膳食平衡的保證。
(2)中國和日本膳食指南著重強調了飲用水的重要性,中國對水的攝入量進行了設置,每天1 500~1 700 ml,而且建議飲用白開水和茶水。
中秋日志范文4
各縣、市、區農委,各有關單位:
20__年“中秋、國慶”將至,為切實做好節日期間蔬菜副食品供應工作,讓全市人民過一個歡樂、祥和、喜慶的節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高度重視,確保節日期間“菜籃子”產品質安、貨豐、價穩。各地要從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做好節日期間蔬菜副食品產銷工作的重要意義。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確保“菜籃子”產品供應充足、價格穩定、質量安全。
2、及早謀劃,統籌安排“菜籃子”產品生產,滿足群眾節日需要。指導蔬菜基地加大節前采收,增加當地蔬菜供應。引導批發經銷戶根據市場需求開展異地蔬菜副食品運銷,豐富市場蔬菜副食品供應。
3、抓好“菜籃子”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監管。要加強源頭控制,凈化“菜園子”,加大對“菜籃子”產品的產地環境、農業投入品和生產過程等關鍵環節的監管。要推廣動植物病蟲害綜合防治技術,引導農民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要采取措施,杜絕違規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使用。
加強節日期間檢驗監測工作,加大抽樣檢測數量和頻率,重點加強對生產基地、加工企業、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等關鍵環節的檢驗監測工作。對經檢測不合格的產品,一律不得上市銷售,以消除質量安全隱患。發現質量安全問題,要及時上報。
4、加強生豬定點屠宰監管。要突出加強生豬定點屠宰“宰前檢疫、宰后檢驗”等重點環節監管,確保安全豬肉供應。具有生豬定點屠宰監管職責的單位,要加強軟硬件建設,強化食品安全追溯工作。
5、加強執法檢查和巡查。節日期間,各地要組織一至兩次 “菜籃子”產品市場檢查,嚴厲打擊危害人民群眾食品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監管生豬屠宰的有關單位要加大節日期間市場稽查,24小時處理群眾舉報投訴。
6、做好應對緊急情況的預案,確保市場平穩供應。要密切關注氣象變化等信息,做好災害天氣等緊急情況下保障市場供應的應急預案。積極做好節日期間消費需求預測,加強市場供求、價格等行情及質量安全等方面的信息收集和工作,指導生產、服務流通、引導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