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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人范文1
司法鑒定以鑒定意見的形式呈現給法官,作為言詞證據的一種,為保障當事人的對質權,有必要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我國新頒布實施的《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均對鑒定人出庭制度做出了具體的規定?!缎淌略V訟法》第182條第三款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臺的,鑒定人應當出庭”,并對鑒定人無故不出庭的后果進行了規制,即“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民事訴訟法同時還規定當事人有權向鑒定機構追討鑒定費。刑事訴訟法對鑒定人出庭設置了兩個條件,即“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和“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而《民事訴訟法》第78條則對民事訴訟中鑒定人出庭做出了更為簡單的規定,即“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二者只要滿足其一即可。由此可見,在法律層面,關于鑒定人是否需要出庭,什么情況下應當出庭,以及不出庭的后果,兩大訴訟法雖在具體規定方面還存在一定差異,但從宏觀角度看,已經有了比較明確的規定,不存在爭議的情況。關鍵的問題是,法律在實施過程中,鑒定人出庭的具體落實情況。
從有關的新聞報道?及各地司法行政部門所作的關于鑒定人出庭情況的統計可見,當前我國鑒定人出庭的比例較低,比較極端的數據甚至為0.6%左右。于是,不少學者便據此疾呼,我國司法鑒定行業存在巨大問題,司法鑒定人不出庭現象極為嚴重,間接造成了司法不公等惡劣情況。但是,事實果真如此嗎?
一、統計口徑不合理造成鑒定人出庭比例被誤讀
如上文所述,我國兩大訴訟法均明確了“有異議才出庭”的條件。如果,當事人雙方對鑒定意見沒有異議,或者法院經審查認為當事人所提出的異議不合理?,那么,司法鑒定人就沒有出庭的必要。而以鑒定意見作為科學證據的特征來看,只要是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在適當、合理的技術規范指引下,按照法庭科學本身所具有的屬性所開展的鑒定檢驗活動,當事人對其有異議的比例一般是比較低的。
我們假設,這個“異議率”為10%,換言之,在涉及有鑒定意見作為證據之一的訴訟活動中,鑒定人因“異議”出庭的比例為10%,以1000件鑒定案件計算,有必要出庭的大約為100件。按照上述表現“畸低”的統計數據分析,實踐中,每1000件案件中有6件案件鑒定人是出了庭的。那么,我們可以計算出,在這些案件中,實際有必要要求鑒定人出庭的比例就提高到了6%左右,較之原先的統計數據擴大了10倍之多。因此,統計數據所反映出的鑒定人出庭比例“畸低”的情況是不客觀,也不符合實際情況的,有嚴重低估司法鑒定人出庭的嫌疑。因此,在制度層面,法律已經嚴格地規定了鑒定人出庭的條件和不出庭的后果,而包括鑒定人在內的法學界人士也已經形成了鑒定人應當出庭的共識,我們完全沒有必要再為鑒定人是否需要出庭這一問題再做爭辯。當然,從法律實踐的角度看,當前,司法鑒定人出庭率低的情況確實客觀存在,但其產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單純的以案件數量與鑒定人出庭量之比的統計口徑所造成的人為“誤讀”是其中一個重要原因。筆者建議,司法行政部門不妨以“司法鑒定人必要出庭率?”這一指標對司法鑒定人的出庭情況進行統計更為合理和符合客觀實際需求。
二、鑒定人出庭的經濟負擔可能是當事人“無法承受之重”
我們不妨從市場經濟的角度來計算一下鑒定人出庭在實踐中的成本負擔問題。按照各地物價部門為司法鑒定機構制定的收費指導價,司法鑒定機構核收的僅僅只是開展當次鑒定檢驗活動的價格,其中并不包括因鑒定人出庭所必需的費用?。因為我國司法鑒定業務不受地域限制,跨區域委托鑒定的情況比較普遍。當事人或者法院都希望在委托成本基本相當的情況下能夠委托資質更好、能力更強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而我國司法鑒定資源分配不均衡的現象十分明顯,以京滬廣為代表的三大城市群聚集了全國絕大部分優秀鑒定機構(以首批十家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為例,其中有九家在京滬廣三個城市)。如果每個鑒定案件均要求鑒定人必須出庭,那么這個出庭成本對當事人而言是難以承受的。如果出庭地點比較偏遠,極有可能花在鑒定人出庭上的成本要遠遠高于委托鑒定的鑒定費用。而法律在鑒定人出庭費用承擔方面的規定卻極為簡單,甚至沒有證人出庭規定的詳細。因此,當事人在考慮經濟成本,在鑒定意見基本無爭議的情況下,其本意一定是不希望鑒定人出庭的。而法院如果一定要求鑒定人出庭,同時,又要求當事人承擔因此而產生的費用,那么,司法公義何在?所以,從經濟的角度,我們可以看到,司法鑒定人出庭理所當然,但出庭所得到的收益與付出的成本之間是否存在一個合適的平衡點,當事人內心很清楚,疑惑的是不顧司法效益一味疾呼所有案件鑒定人都必須出庭的專家們。
三、缺乏必要的法治思維,鑒定人出庭效果不佳
國內一些法學人士一向以引入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為圭臬,借鑒美國的傳聞證據規則,強調當事人所享有的對質權,不顧國內法治和社會狀況實際,一味要求所有案件涉及的鑒定人都應當出庭接受質證。但是,對質權是當事人與證人之間的一種權利義務關系,確認的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而鑒定人在案件中并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證人,其身份法律明確規定為“為解決專門性問題”,輔助法官對科學證據進行質證的“專家輔助人”角色?。我國法律并沒有將鑒定人等同于英美法系的“專家證人”。鑒定人有其自身的中立性,這一點應當是與法官一致的,只是法官信仰的是法律,而鑒定人信仰的是科學。如果把鑒定人與證人等同對待,那么,我國的訴訟模式、審判模式,以及相關法律職業等等是不是必須同步作出調整?而這一點,對我國的法治建設和法制完善具有致命的沖擊。
另外,我們再來具體地來探討下鑒定人出庭的效果。當事人、辯護人,甚至法官對鑒定人所作出的鑒定意見基本上是沒有發言權的。所謂的質證內容無外乎鑒定人、鑒定機構的資質、鑒定程序和使用的技術方法等“三板斧”,質證效果差,對審判結果的影響力低。刑事訴訟法引入的“專家證人”制度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當事人和辯護人對鑒定專業知識的不足,但如果鑒定意見本身沒有瑕疵,那么,“專家”與“專家”之間的對質又有何必要?最終的結果,無外乎走走過場,讓當事人多花冤枉錢,反而降低了司法效率,損害了司法鑒定行業形象。
司法鑒定人范文2
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具體分析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對司法鑒定的屬性認識不足,二是立法的明顯滯后。只有解決了這兩個主要矛盾,司法鑒定工作才能走向正軌,才能更好地為審判工作服務,為維護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和權威貢獻力量。
從近幾年各省市各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實踐和世界發達國家有關訴訟證據的成文法研究分析,我們認為司法鑒定具有兩個最為明顯的屬性,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改革涉及到對其根本的兩個屬性的正確認識。一是其證據屬性,二是其科學技術屬性。目前社會上對司法鑒定的管理歸屬問題爭議不休,有的文章批評法院的司法鑒定是“自審自鑒”,在審判中有的審判人員機械地執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對證據調查等放任不管,等等這些問題,都源于對上述兩個屬性的錯誤認識或是根本沒有認識到這兩個問題。
第一,從司法鑒定的證據屬性看,它屬于法院審判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審判權實際上是由裁判權和證據調查權所組成,而司法鑒定是屬于證據調查權的一個內容。目前社會上有的單位想瓜分的審判權就是司法鑒定權。人民法院的司法鑒定不是“自審自鑒”,而是由非審判的、專門的人員進行管理和鑒定。這是人民法院目前實行“立案與審判分離、審判與執行分離、審判與監督分離”之外的又一分離,其目的皆是在于樹立司法公正、為審判大格局服務。
第二、從司法鑒定的科學屬性看,它作為一門新興的學科,是與科學技術的發展緊緊相連的,必須反映出當今科技日新月異的特點。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適合了司法鑒定這門科學技術的發展特點。但必須注意的是,“不能再單純運用行政管理的手段來發展司法鑒定”并不意味著放棄人民法院的司法調查權。也就是說,司法鑒定機構不僅要加強壯大技術實力,而且要當好法官助手、為審判人員服務。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劉副院長所說的,司法鑒定的落腳點在司法,終極的目的是服務于審判,實現司法公正。
對司法鑒定屬性的正確認識,是我們下一步開展工作的指南和思路。去年4月份,趙院長在全省法院系統司法鑒定工作會議上就講過,司法鑒定是審判工作、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要統一思想,有了思想基礎,思路才能決定出路。近幾年,在院黨組的正確領導下,我們結合我省實際,參照外省市法院成功的經驗,對司法鑒定工作作了積極有益的探索。我們提出了本文的主題思想,即歸口管理是前提,資格認證是保障。
一、歸口管理是消除社會輿論對法院“自審自鑒”的錯誤認識、消除法官在當事人心目中有所偏向的良好途徑,是維護和樹立人民法院在訴訟中處于中立地位的一個程序。
目前社會上包括一些法律學者認為,人民法院的司法鑒定是“自審自鑒”,他們理想的認為英美法系采用的控辯制度才是最好的訴訟制度。法院在整個審判中完全處于絕對中立的地位。殊不知當事人至上的訴訟制度也存在許多弊端,訴訟成為了沒完沒了的官司,給當事人造成極大損害。所以1988年修訂的美國《聯邦證據法》規定,“法院可根據自己的動議或參與訴訟任一方的請求說明為什么不應指定專家證人的原因,可要求訴訟雙方提交(專家證人)提名。法院可指定雙方均無異議的任一專家證人,也可按自己意愿指定專家證人”。而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官是鑒定活動的決定者、組織監督者,他們強調的是職權主義的介入,以維護國家統一的司法權。
上述兩種法系當然各有利弊。但相互融合已經成為當今世界各國訴訟法發展的主流。歸口管理符合這一時代潮流,并且是一種時代的創新。因為人民法院在訴訟活動中并沒有完全放棄對司法鑒定這一準司法行為的管轄,也不是由法官做出鑒定,而是由專門的技術鑒定部門人員在行使這些權利。它是人民法院目前實行“立案與審判分離、審判與執行分離、審判與監督分離”之外的又一分離,其目的皆是在于樹立司法公正、為審判大格局服務。目前我國許多法院都實行了司法鑒定歸口管理的工作并取得了成效。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規定,“實行歸口管理后,對未經技術室委托而由業務庭擅自委托中介技術鑒定機構鑒定的案件,合議庭不合議,審委會不研究,領導不簽發,考核不合格,并依照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鑒定管理處負責人在一個研討會上表示,法官如果自己直接委托鑒定機構做鑒定,就算違紀,舉報后要處置,直至取消審案資格。
二、歸口管理是減少重復鑒定、多頭鑒定的良好途徑,有利于減少累訟、減輕當事人負擔,從效率上促進了司法公正。
歸口管理不僅僅是一個司法鑒定由誰管的問題,它有更深層次的內容,如司法鑒定規則就是其重要的實體內容之一。在我們起草的《云南省人民法院司法鑒定規則》(討論稿)中,對鑒定的地域管轄(目的是快捷方便當事人)、分級管理(強化責任、職責)、出省鑒定管理(保持省內鑒定工作的相對規范統一)、補充重復鑒定、鑒定的決定與組織監督、出庭作證等均有詳細的條款。其目的就是為加快訴訟進程、減少當事人負擔。
三、歸口管理還強調的是當好法官的技術助手和參謀,更好地服務于審判。
專門性問題的司法鑒定涉及諸多學科,并且當今科技的發展日新月異,沒有人能夠對所有的學科都了如指掌。特別是對于經濟水平和法制建設相對比較落后的我省,法官素質參差不齊,在解決專門性問題的鑒定方面,更需要科學技術方面的助手。相對而言,司法鑒定人員從事的主要是與科學技術發展密切聯系的學科,他們能夠把握當今科技發展的主流、能夠迅速完成鑒定任務或聘請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解決鑒定問題。
四、資格認證是在程序問題(歸口管理)解決后實現目的的有力保障措施。
當今科技、社會的發展,除了許多人不懈的努力之外,還要求依靠的是體制的規范與標準。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就是一個特別典型的例子。資格認證也是科學技術發展對人提出的高要求,如專業技術職稱、國家標準的制定、中介鑒證機構的國家認可、商品進出口檢驗,還有我們法官資格等級的評定,等等。司法鑒定同樣也面臨著這個問題,并且它是屬于人民法院司法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為訴訟公正的目的服務,并不代表或維護哪一方的利益,所以更應該制定其從事人員的資格標準。
我院對社會中介鑒證機構200余人進行必要的專業資質審查和法律培訓,頒發司法鑒定人資格證書,就是實行資格認證的第一步。今后,還將對法院內部司法鑒定人員、特殊鑒定人員進行資格認證。這種做法,保證了當事人、人民法院在解決專門性問題的鑒定時可以迅速選擇或指定鑒定人,出具可靠的鑒定結論。在對鑒定結論有爭議的訴訟場合,還可要求鑒定人出庭作證,使法官更易于公正、明確裁判,也使當事人服訴。資格認證還實行錯誤鑒定追究制度,而不是象有的行業鑒定那樣,委員會做出鑒定結論,發生錯誤則集體負責,實際上誰也不負責。
司法鑒定人范文3
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我國的司法鑒定制度與所有法律制度一樣,必須體現WTO的透明度原則。當前,全國法院正努力實踐“公正與效率”的世紀主題,司法鑒定工作也應貫徹法院工作的大思路,為查明案件事實、保障司法公正提供科學、高效的司法科學技術服務。以此為要旨,為改革、理順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體制,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本文作者作為該規定起草人之一,以多方位的視角和宏觀把握就對外委托司法鑒定方面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和探究。
200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科學技術研究所開始起草《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其間幾易其稿,多方征求意見。200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14次會議通過《管理規定》,并決定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外公布。
《管理規定》的主要制度
一、對外委托和組織司法鑒定的法理及法律依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毙姓V訟法第三十五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都規定:“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對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比笤V訟法都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具有司法鑒定的決定權、委托權和組織監督權。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18號”文件要求:在2002年年底前,建立審判工作與審判輔助工作分開的新機制。司法鑒定工作作為為審判服務的輔助工作之一,也必須實現審判工作與鑒定工作的分離,在當事人與法官之間建立“隔離帶”,以防止人情和關系對法官的侵擾,使法官集中精力搞審判。
《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了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的機構及設置,明確已設立司法鑒定機構的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負責統一對外委托或者組織司法鑒定”。同時,也對暫未設立司法鑒定機構的人民法院,或不具備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的對外委托部門進行規定:“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門配備專職司法鑒定人員,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門代行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的職責?!?/p>
二、關于鑒定人名冊制度
在中國加入WTO的今天,許多專家對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的鑒定模式進行了比較研究。發現英美法系采用的是與當事人主義相對應的鑒定人主義制度,而大陸法系國家采用的是與職權主義相對應的鑒定權主義制度(主要特點是采用鑒定人名冊制度)。我國基本上屬于大陸法系成文法國家,在設計我國的司法鑒定制度改革方向時,應主要借鑒德國、意大利、法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成功的鑒定人名冊制度的優點,部分吸收英美法系國家當事人具有鑒定機構和鑒定人選擇權的制度。形成符合世界發展潮流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鑒定制度-即法院建立鑒定人名冊,并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司法鑒定的對外委托。
鑒定人名冊制度,是法院把符合條件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統一登記入冊,以便對外委托鑒定時選用合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最大限度地體現公正與效率。例如,根據《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157條的規定,鑒定專家應從最高法院制作的全國專家名冊中所列的自然人和法人中選擇,或從各上訴法院與總檢察長商定提名的名冊中選取。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法院才從鑒定人名冊外選任專家進行鑒定。德國、意大利、日本等國都采用鑒定人名冊制度。對此,《管理規定》第三條指出為規范人民法院的對外委托司法鑒定工作,擬采用鑒定人名冊制度。由于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懂司法鑒定業務,對社會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比較熟悉了解,能很好地承擔起鑒定人名冊的登記工作,因此,作為一種過渡辦法,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負責管理鑒定人名冊是合理的。
三、對外委托和組織司法鑒定的范圍
《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為審判和執行工作中的三大類:“鑒定、檢測、評估機構?!睆哪壳肮ぷ鲗嵺`看,主要專業項目或門類有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法醫精神疾病鑒定、法醫物證鑒定、法醫毒物鑒定、會計、審計、評估、拍賣、產品質量鑒定、文書鑒定、痕跡鑒定、微量物證鑒定、計算機技術鑒定、建筑工程質量鑒定、知識產權鑒定、文物珠寶鑒定、農藥種子質量鑒定、聲像資料鑒定等。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會有更多的專門性問題需要進行鑒定,司法鑒定的項目或門類會更加廣泛。
四、對社會鑒定人(法人、自然人)的事前審查制度
鑒定人名冊的形成,是在社會各行業對鑒定人資質管理的基礎上,采用一整套程序和制度來進行的:
(一)對自愿申請入冊的鑒定人進行初審的制度
1.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必須對提出入冊申請的鑒定人,對軟、硬件情況,以及該鑒定人的社會影響和行業評價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查。首先,要檢查其項目填寫是否全面、真實。不全面的,要求必須全面。不真實的必須糾正,故意不真實填寫,情節嚴重的,可以提出口頭批評、口頭警告、反映到所在單位的管理部門、通報批評、取消登記入冊資格等不同層次的處分。同時,還要審查該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在所在行業的影響及社會影響,對專業水平不高、職業信譽不好以及道德操行差的社會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應取消其登記入冊資格。
2.必須以擇優的原則來確定入冊鑒定人候選名單。擇優的原則在適用過程中,可以根據不同的專業特點列出考核細目,每個細目按最好到最差分別賦予一定的分值(量化),然后測出申請者的總分值,對同一個專業的鑒定人由高到低排序。將排列在前的鑒定人列入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候選人名冊。
3.地方人民法院初步登記所形成的鑒定人名冊,只是入冊鑒定人的候選人名冊。這是初審和復審制度在本規定中的應用,這一規定給沒有被列入候選鑒定人名冊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以申訴或被救濟的機會,使上一級人民法院能夠對初次登記時有可能出現的審查不全面,或把關不嚴所導致的不公正情況進行糾正和制約。
(二)對候選人名冊進行復審的制度
《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了鑒定人名冊的最后形成方式,含有兩層意思:第一層意思是地方人民法院初次審查形成的鑒定人候選人名冊,必須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復審。上一級人民法院必須對呈報上來的鑒定人候選人逐一審查,看是否有審查遺漏的情況或審查不公的情況,同時注意社會鑒定人對初審的反映,對不應當列入名冊的,必須清除;對應當列入而沒有列入的應當列入,以充分體現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第二層意思是所有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鑒定人名冊都必須匯總到最高人民法院,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定后,形成全國的各級各類鑒定人名冊,以有利于鑒定人名冊的統一管理和鑒定人資源的共享。
(三)對正式鑒定人名冊進行公示的制度
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并匯總后形成的鑒定人名冊,將以公告的方式在人民法院報上公示全國,一方面可以繼續聽取社會各界對入冊鑒定人的反映,增加鑒定人名冊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也體現了人民法院鑒定人名冊的權威性。
由于這些制度用于正式委托前對鑒定人的審查,因此叫事前審查制度。
《管理規定》的內容及理解
一、對社會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入冊登記
《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五條對此進行了規范。
(一)社會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入冊申請
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根據本轄區法院司法鑒定需求情況,確立社會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范圍,提出社會鑒定機構或鑒定人登記入冊的條件要求,并公示于眾,讓有意愿的社會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在指定的時間內,到人民法院領取全國統一印制的《入冊申請書》。按照表格細目的要求,實事求是地逐項填寫。然后,在規定的截止時間前,交還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
(二)對社會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入冊條件要求
1.對社會鑒定機構的要求
(1)社會鑒定機構是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團體、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設立的行業鑒定、檢測、評估機構(簡稱社會鑒定機構)。
(2)社會鑒定機構的條件:在起草《管理規定》時,考慮到各地區經濟和科技發展水平差別很大,難以對社會鑒定機構在資產條件和鑒定人員條件方面作出統一要求,故此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經濟和科技發展水平一般的地區,社會鑒定機構的入冊標準可參照:①有5名以上取得行業鑒定人資格或符合相應條件的人員,其中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不少于3名;②有自己的名稱、場所和章程;③有與所開展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④有不少于人民幣50萬元的注冊資產。
2.對社會鑒定人的要求
(1)鑒定人是具有專門性知識,被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指聘解決案件中專門性問題的人。鑒定人與技術顧問有本質的區別,技術顧問是在訴訟過程中,控辯雙方聘請為審查評斷案件中的某些技術性證據、指導或參與某些技術證據的法庭辯論活動的技術專家。如美國辛普森殺人案被告方聘請法庭科學家李昌鈺博士作為技術顧問,在法庭上就有關技術性證據進行辯論。
(2)鑒定人入冊條件。目前,我國司法鑒定方面的權威學者大都認為,鑒定人必須具備所從事行業執業資格、必須具有所從事行業的高級職稱,或具有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專門從事社會行業鑒定工作5年以上。同時,對部分知名學者、權威專家,即使沒有申請行業資格,也可認為其具備鑒定人條件,準許申請入冊。
二、對入冊鑒定人的年檢
《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了對入冊鑒定人的年檢,這是對鑒定人名冊的動態管理制度。鑒定人取得入冊資格并不是一勞永逸的,考慮到在一定時間內,人民法院的鑒定業務可能有所變化,對外委托司法鑒定工作的重心需要調整;同時,有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已被注銷入冊資格,有的未入冊的社會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經過一定時間的發展,已達到甚至超過入冊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條件,為鼓勵先進,懲罰落后,必須淘汰后進,使用先進,有必要重新調整鑒定人名冊;還有,年檢制度在鑒定人名冊制度上的有效應用,有利于人民法院定期監督鑒定人的變更情況,預測其發展趨勢,提前對可能影響委托鑒定的情況進行判斷、處理,不至于出現委托失誤甚至委托錯誤的情況。年檢時,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把鑒定人接受了多少委托、是否有鑒定失誤、是否受到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的警告等處分,作為重要的年檢考核指標。
三、對外委托鑒定人的確立
《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了確定對外委托鑒定人的兩種情況。
1.雙方當事人確定一致的
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對需要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的,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在接受法官或合議庭委托以后,可組織雙方當事人,首先在人民法院鑒定人名冊上選擇司法鑒定人,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雙方當事人詳細介紹鑒定人名冊的權威性,以及名冊上的入冊鑒定人的情況(事先備好鑒定人情況資料),使當事人能充分信任并優先選擇名冊上的鑒定人。一般情況下,應當要求選擇的范圍在鑒定人名冊內,如雙方當事人不能在鑒定人名冊上選定鑒定人,可以在名冊之外選擇鑒定人,但所選鑒定人必須具有所從事行業的資質(知名學者、權威專家可例外)。
2.雙方當事人確定不一致的
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當雙方當事人對委托鑒定人確定不一致時,或刑事訴訟中需要對外委托的鑒定人時,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可以以隨機的方式確定對外委托的鑒定人。隨機方式確定鑒定人的范圍,也應當以人民法院鑒定人名冊上的鑒定人為優先選擇對象。凡是所需要的鑒定項目在名冊上能夠找到的,原則上不在名冊之外去尋找。隨機確定的方式多種多樣,有計算機點擊法、選號法等。
需要指出的是,無論是雙方共同確定的或是隨機方式確定的,都應當要求雙方當事人簽名備案。以防止鑒定結論出來以后,鑒定結論可能不利于當事人中的某一方,而出現扯皮的情況。
四、關于鑒定人名冊的補充
《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了名冊外選擇鑒定人和補充鑒定人名冊的情形??梢詮膬蓚€方面來理解:一是由于司法鑒定的范圍十分廣泛,鑒定人名冊不可能包羅萬象,當司法鑒定所涉及的專業未納入名冊時,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可以從社會相關專業中,擇優選定受委托單位或專業人員進行鑒定;二是吸收對被選定的鑒定人進入鑒定人名冊,必須嚴格按照審批程序進行。
五、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監督、組織、協調司法鑒定問題
(一)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派人協調、監督司法鑒定的依據
鑒定結論對法官的判決具有重要的、甚至是關鍵性的作用。雖然鑒定的錯誤不一定必然引起司法錯誤即判決的錯誤,但許多判決的錯誤都是源于鑒定的錯誤。因此,法院鑒定機構對對外委托司法鑒定活動的協調和監督是非常必要的。強化法院鑒定機構對鑒定活動的參與,不僅有助于及時解決鑒定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而且可以有效監督鑒定活動依法進行。大陸法系國家都有法院監督司法鑒定的規定,如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156條第2款規定:“鑒定專家在預審法官或者指定進行鑒定的轄區領導指定的法官的監督下進行鑒定。”
我國已經加入WTO,在各項法律制度都在適應WTO規則并與世界接軌的時候,司法鑒定制度特別是司法鑒定的對外委托制度,也必須作出相應的調整,建立起協調、監督司法鑒定的機制。
(二)關于“主動了解鑒定的情況”
《管理規定》明確了人民法院鑒定機構派專人負責協調,主動了解鑒定的有關情況。人民法院鑒定機構派專人僅僅負責協調鑒定人與鑒定人、鑒定人與法官、鑒定人與當事人的關系,為鑒定人排除不必要的干擾,提供良好的獨立作出鑒定結論的條件;同時監督其有可能鑒定失誤甚至鑒定錯誤的情況。因此,這種參與不僅沒有影響鑒定人依法應當享有的鑒定人權利,特別是依法獨立作出鑒定結論的權利,反而有助于鑒定人充分地享有其應當享有的權利。
人民法院派專人負責協調,主動了解鑒定的有關情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了解司法鑒定的準備情況
對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鑒定準備情況進行了解,包括鑒定方案情況、鑒定人情況、儀器設備情況。
2.關于鑒定的進展情況
對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鑒定進行情況進行了解,包括鑒定方案執行情況、鑒定人到位情況、儀器設備使用情況。對鑒定人在鑒定過程中出現的鑒定困難而導致鑒定停滯,必須高度重視,盡可能為鑒定人提供方便,排除困難,使鑒定人能順利完成鑒定任務。
六、協調鑒定人做好出庭工作
《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規定“鑒定人應當出庭”,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協調鑒定人做好出庭工作”。過去鑒定人出庭率不到10%,嚴重影響法庭的質證和對鑒定結論的采信。據此規定,人民法院鑒定機構應當協調、督促鑒定人做好出庭工作。對無故不出庭的鑒定人,可以取消其入冊資格。
七、鑒定人的違約責任
司法鑒定人范文4
一、委托: 司法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從事委托請求事項的司法鑒定;非訴訟案件鑒定的受托從其行業規定。
1、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二、受理: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如下決定:
1、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明理由;
4、對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
三、初次鑒定
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一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四、補充鑒定。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應當對委托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并退回委托書。
補充鑒定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指定原鑒定人進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進行,補充鑒定文書是原鑒定文書的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鑒定材料 ;
(2)原鑒定項目有遺漏 .
五、重新鑒定。 對重新鑒定,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要求委托人提供與原鑒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鑒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的,不能由原鑒定人承辦重新鑒定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1)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越司法鑒定業務范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鑒定的;
(2)送鑒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鑒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6)原司法鑒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鑒定結論的;
六、復核鑒定。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復核鑒定除需提交鑒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鑒定文書。
七、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 . 司法鑒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鑒定工作后,應當出具司法鑒定文書。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文書的制作應當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司法鑒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兩份由司法鑒定機構存檔。
司法鑒定人范文5
關鍵詞:新訴訟法;司法會計;司法鑒定;提升建議
2013年新《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同步實施,兩部訴訟法在訴訟規則及程序也進行了完善與改革,特別是對訴訟雙方的主體地位和在庭審中平等對抗的程度進一步被提升,體現了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相融合的訴訟制度發展的新趨勢,亮點頗多。兩大訴訟法的修訂涉及到諸多與司法鑒定制度相關的條款,為我國法務會計司法鑒定制度的完善與法務會計在我國的進一步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
1 新訴訟法與司法鑒定制度之間的亮點探討
(1)兩部訴訟法都將法定證據形式由原先的“鑒定結論”改為“鑒定意見”
從新訴訟法的條款對照分析來看,對于證據形式的陳述,克服司法實踐中對“鑒定結論”的盲從,為構建司法鑒定人出庭制度奠定了重要的概念基礎?!敖Y論”是對人或事物所下的最后的論斷,采用“鑒定結論”的稱謂給人一種準確無誤的、不容置疑的結果。由此帶來的問題,會認為鑒定人出庭就鑒定結論接受質證是可有可無的,鑒定人沒有必要浪費時間和精力出庭接受質證。而將“結論”改為“意見”,看似簡單的二字改動,其實質內涵頗為深刻。所謂“意見”是指對事情的一定的看法或想法,具有強烈的主觀性,對同一事物,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看法或想法?!拌b定意見”是鑒定人的個人看法,并非最后的“結論”,其真實性、可靠性、合法性、關聯性與公正性需要在法庭上接受質證,經過進一步查證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2)民事訴訟活動中的司法鑒定啟動模式發生變革
《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標志著我國的司法鑒定制度在考慮到我國訴訟慣例的情況下,采納了英美法系國家訴訟制度的慣常做法,將國家憲法和法律賦予訴訟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落到實處,維護了訴訟程序的正義性。
(3)強化了我國司法鑒定人的出庭制度
兩部訴訟法都明確規定了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的兩種情形。除此以外,法律還對鑒定人如果不出庭應承擔的責任給出了明確的規定: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新訴訟法改變了原先對鑒定人出庭含混與自相矛盾的規定,改變了原先鑒定人僅有出庭的義務,而沒有出庭責任的制度設計,用法律的強制力保證了鑒定人履行出庭義務,明確了鑒定人如果不出庭作證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4)明確了鑒定人在法庭上就鑒定意見接受質證的法定義務
新《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證人、鑒定人”。鑒定人應與其他訴訟參與人一樣出庭作證并接受雙方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人以及法官、檢察官的交叉詢問。
(5)設置保護性條款對出庭的鑒定人提供保護
《刑事訴訟法》第62條就鑒定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時提供了諸如不公開個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等多項保護措施?!睹袷略V訟法》第111條規定如果對鑒定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首次提出“有專門知識的人”概念及并明確其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192條第2款規定“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兩訴訟法都賦予“有專門知識的人”具有參與訴訟程序的權利,并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2 新訴訟法對司法會計人員的工作要求
新訴訟法的頒布實施給我國的司法鑒定制度帶來重大影響與變化,對我國的司法會計鑒定工作及鑒定人提出了新的要求。
(1)法律賦予當事人啟動司法鑒定的權利
我國新的民事訴訟法將司法鑒定的啟動權賦予民事訴訟案中的當事人,當事人雙方有權自主聘請具備資格的司法鑒定人,打破了以往單純由法院指定鑒定人的做法"這樣的改變無疑會顯著增加當事人自行委托司法鑒定人的情況,給司法會計鑒定人員提出了新的要求。司法會計鑒定人要練好內功,靠嚴謹科學的鑒定技能與公平競爭贏得當事人的信賴,靠高質量的經得起法庭質證的鑒定意見贏得市場,恪守行業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司法會計鑒定機構的服務對象由過去主要為法庭服務轉換為為當事人服務,這就要求司法會計鑒定人員轉變服務理念,以勤勉盡責精神完成當事人托付的司法會計鑒定事務,在保證鑒定意見客觀真實、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竭力為當事人做好服務。
(2)“鑒定意見”明確了司法會計鑒定的證據性
首先,鑒定人自身需要轉變對鑒定結論的認識,擺正自己及其所作出的“鑒定意見”在訴訟活動中的位置,要認識到鑒定人僅僅是訴訟參與人,其鑒定意見只是鑒定人個人的認識和判斷,表達的也只是鑒定人的個人意見,并非最終的結論。其次,司法會計鑒定人員要逐步習慣與適應其出具的鑒定意見在法庭上受到來自各方面質疑的情形。最后,杜絕“查賬式”或“審計式”的司法會計鑒定。
(3)司法會計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證成為法定義務
新訴訟法實施以后,司法會計鑒定人就所出具的鑒定意見出庭接受質證與交叉詢問已經成為法定義務。司法會計鑒定人員需要學習、掌握出庭作證的基本技能和技巧,以取得良好的出庭效果。此外,司法會計鑒定人除了要接受來自雙方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人以及法官、檢察官的交叉詢問之外,還有可能要接受來自會計專業領域“有專門知識的人”的質證,這無疑又加大了鑒定人出庭作證的難度,無形中促進了司法會計鑒定人提升鑒定意見的科學性和嚴密性。
3 結語
總之,新訴訟法的頒布實施對我國的司法會計鑒定制度帶來的影響是深刻的。作為法定證據形式之一的“鑒定結論”被改成“鑒定意見”,貌似字面上的簡單改動,卻折射出我國證據理念的重大轉變,為完善我國司法鑒定人出庭制度奠定了概念基礎;賦予當事人司法鑒定啟動權,司法鑒定啟動模式由過去單純由司法機關啟動的單一模式轉變為當事人和司法機關均可啟動的混合模式,這樣的轉變會帶來司法鑒定人員的服務對象由過去的單純為司法機關服務轉變為為當事人和司法機關服務;法律明確了司法鑒定人出庭就其出具的鑒定意見參與質證的法定義務及其相應的法律責任;進一步完善了我國鑒定人出庭作證的制度;搭建了專家證人制度在我國運行發展的法律框架。
參考文獻
司法鑒定人范文6
論文關鍵詞:司法會計 鑒定 財務報表 審計 差異
論文摘要:司法會計鑒定與常規財務報表審計均為會計鑒證業務。兩類業務的執業準則分別由國家司法部和財政部。比較主要執業規則的差異,有利于司法鑒定人參照有關《審計準則》的原則,恪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規定。
司法會計鑒定是指司法鑒定人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運用會計、審計專門知識對訴訟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審查、鑒別和判斷工作,并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證活動。常規財務報表審計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依照獨立審計準則,運用檢查、觀察、詢問、函證、重新計算、重新執行、分析性程序等科學審計方法,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進行審計并發表審計意見的鑒證活動。本文依據國家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07號,以下簡稱鑒定通則)和財政部批準實施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財會【2006】4號,以下簡稱審計準則)的有關規定,比較司法會計鑒定規則與常規財務報表審計規則的主要異同,目的是引起司法鑒定人在進行司法會計鑒定工作中注意其同常規財務報表審計主要規則的差異,審慎執行《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規定,保證司法會計鑒定的工作質量,滿足司法訴訟審理的需要。
一、鑒證委托與受理規則差異
1、鑒證委托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托,應當要求委托人出具鑒定委托書,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并提供委托鑒定事項所需的鑒定材料;鑒定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擬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委托鑒定的事項、鑒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鑒定要求等內容?!秾徲嫓蕜t》沒有要求委托人出具鑒證委托書的規定,委托審計業務成立的唯一標志是委托人與受托的會計師事務所簽訂了審計業務約定書。
2、對委托事項的審查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應當對委托的鑒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委托鑒定事項的用途及鑒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委托,應當予以受理;對提供的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委托人補充齊全的,可以受理?!秾徲嫓蕜t》規定,在接受委托前,注冊會計師應當初步了解業務環境,評估獨立性和專業勝任能力,查看是否符合鑒證業務特征,并與委托人、被審計單位就審計業務約定相關條款進行充分溝通,達成一致意見。該工作環節上,兩者規定相似,只不過司法會計鑒證對委托事項的審查專業性更強。
3、受理時限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鑒定委托,應當即時做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通過信函提出鑒定委托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疑難、復雜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可以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受理的時間。《審計準則》沒有受理時限的規定。
4、不得受理的情形
《鑒定通則》規定了七種情形,分別是:(1)委托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的;(2)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3)鑒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4)鑒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范的;(5)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6)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秾徲嫓蕜t》有實質內容類似的規定。兩者的差別體現在司法會計鑒證的專業性要求上。
5、鑒證業務協議書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受理鑒定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協議書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基本情況、委托鑒定的事項及用途、委托鑒定的要求、委托鑒定事項涉案的簡要情況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等五方面主要內容。《審計準則》規定了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十五項具體內容。
《審計準則》體現了鑒證業務協議書的通用內容,而司法鑒定協議書的五方面內容更突出專業性。
二、鑒證實施規則差異
1、鑒定人的責任
《鑒定通則》明確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吨袊詴嫀煂徲嫓蕜t第1501號—審計報告》第四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對出具的審計報告負責。
主要差異:盡管規則中都有“負責”二字,但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無疑是更高層次責任的一種規定,構成了兩種規則的根本性差異。
2、鑒定人執業人數
《鑒定通則》要求對同一鑒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對疑難、復雜或者特殊的鑒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對需要到現場提取檢材的,應當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鑒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場見證?!秾徲嫓蕜t》沒有類似的規定,只是在審計報告的參考格式中列示有兩名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3、回避原則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委托人、委托的鑒定事項或者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鑒定的,應當回避?!秾徲嫓蕜t》有類似的規定。
4、利用專家的工作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過程中,遇有特別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咨詢,但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鑒定人出具?!秾徲嫓蕜t》規定,如果專家工作結果致使注冊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審計報告中提及或描述專家的工作,包括專家的身份和專家的參予程度等。
兩種規則均規定可以利用專家的工作,但《鑒定通則》明確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司法鑒定人出具;《審計準則》則允許在專家工作結果致使注冊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審計報告中提及或描述專家的工作??梢姟秾徲嫓蕜t》對鑒證人員利用專家工作結果的責任低于《鑒定通則》的規定。
5、鑒定時限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委托事項的鑒定?!秾徲嫓蕜t》沒有類似的規定。
6、出庭作證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人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問題?!秾徲嫓蕜t》沒有此項規定,僅在《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第六十八條中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為法律訴訟準備文件或提供證據”排除在“對業務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的范圍以外。
7、鑒證的復核
《鑒定通則》規定,委托的鑒定事項完成后,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指定專人對該項鑒定的實施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等情況進行復核,發現有違反本通則規定情形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予以糾正?!稌嫀熓聞账|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要求制定審計業務項目組和會計師事務所兩個層次的業務復核政策和程序,業務完成后的復核是審計報告出具前的必備程序?!秾徲嫓蕜t》的復核要求嚴于《鑒定通則》的“可以”復核的條款。
三、鑒證文書規則差異
1、鑒證文書的格式
司法鑒定文書有固定的文書規范和要求,其基本格式是:(1)標題;(2)編號;(3)基本情況;(4)檢案摘要;(5)檢驗過程;(6)檢驗結果;(7)分析說明;(8)鑒定意見;(9)落款;(10)附注。審計報告包括下列要素:(1)標題;(2)收件人;(3)引言段;(4)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段;(5)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段;(6)審計意見段;(7)注冊會計師的簽名和蓋章;(8)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及蓋章;(9)報告日期。
主要差異:司法鑒定文書除在檢案摘要、檢驗結果、分析說明等處有特殊要求外,同通用目的審計報告的最大區別是報告的意見段上,司法鑒定文書要求檢驗結果“寫明對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進行檢驗后得出的客觀結果”,鑒定意見“應當明確、具體、規范,具有針對性和可適用性”;通用目的審計報告的意見段要求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發表意見,即財務報表是否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應特別注意這里使用的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等概括性術語。
2、鑒證意見分歧的處理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文書要求由司法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多人參加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文書中應當注明?!秾徲嫓蕜t》要求在審計報告上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其同司法鑒定文書略有差異。《審計準則》還規定注冊會計師應對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進行討論,在整個審計過程中持續交換有關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可能性的信息,對出現的審計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審計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實施復核,以使重大事項在出具審計報告前能夠得到滿意解決?!稌嫀熓聞账|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第四十九條明確“只有意見分歧問題得到解決,項目負責人才能出具報告”,沒有允許參加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在同一報告中表達不同審計意見的規定。
四、對規則差異的進一步分析
1、“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是司法會計鑒定規則與通用目的財務報表審計規則的根本性差異。正是司法會計鑒證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才產生了:(1)對同一鑒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對需要到現場提取檢材的,應當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鑒定人提取;(2)司法鑒定過程中,可以利用專家的工作,但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司法鑒定人出具;(3)司法鑒定人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問題;(4)委托的鑒定事項完成后,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注意:這里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須)指定專人對該項鑒定的實施情況進行復核;(5)司法鑒定文書要求檢驗結果“寫明對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進行檢驗后得出的客觀結果”,鑒定意見“應當明確、具體、規范,具有針對性和可適用性”;(6)多人參加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鑒定文書中應當注明等有別于通用目的財務報表審計規則的特殊規定。
2、通用目的鑒證業務與專業性鑒證業務的差別。《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將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劃分為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歷史財務信息審閱、其他鑒證業務等三大類。盡管司法鑒定業務規則是由國家司法部,其執業管理工作受到地方司法鑒定協會監管,但由于司法會計鑒定人的資格門檻即要求是注冊會計師,故其仍然屬于具有司法鑒定人資質的注冊會計師進行的其他鑒證業務。所不同的是,如果說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業務,而司法會計鑒證業務更是“專業”中的“專業”,這一點在:(1)簽訂司法鑒證業務約定書前需要委托人出具鑒定委托書;(2)對委托鑒定事項審查中有司法專業的要求;(3)司法鑒定協議書中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基本情況、委托鑒定的事項及用途、委托鑒定的要求、委托鑒定事項涉案的簡要情況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等五方面特定內容;(4)鑒定文書的特有格式等方面均有體現。因此,《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執行司法訴訟中涉及會計、審計、稅務或其他事項的鑒證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司法會計鑒定的“特定要求”就是國家司法部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及有關文件。實務中,司法會計鑒定業務的更專業性特征決定司法會計鑒定人執業規則應當參照《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的原則,恪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有關規定。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