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預防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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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預防

職務犯罪預防范文1

懲處是一種特殊的預防形式。對職務犯罪分子,只有嚴厲查處,才能懲治犯罪,警示他人,才能進一步強化法律的威懾作用,取得更好的預防效果。但是,有的人對法律威懾力的構成和充分發揮作用的認識卻存在偏差,認為法律的威懾力尤其是刑法的威懾力主要依靠懲罰的嚴厲性,把威懾力簡單等同于嚴厲的刑罰。

事實上,包括刑法在內的法律的威懾力,是源于責任的嚴格性、及時性和不可避免性。責任的嚴格要求性尤其是刑罰的嚴厲性,對發揮法律的威懾作用固然重要,如有時對故意犯罪分子適用死刑,能夠起到“殺雞嚇猴”的效果。但同時應當看到,就一些貪利性、謀利性職務犯罪而言,盡管犯罪分子對刑罰的嚴厲性會有所顧忌,迫使其計算犯罪利害得失,但他們往往自恃具有較強的專業知識和反偵查能力,存在僥幸心理。當這種心理主導行為走向時,單純依靠刑罰的嚴厲性的威懾效應就難以發揮,尤其是在對其法律適用缺乏確定性的情況下,就更難收到實效,也就是說,單純依靠刑罰的嚴格性的法律威懾對于遏制犯罪是有局限性的,對單純依靠刑罰的嚴厲性的威懾效果,必須有一個清醒的估價,寄予過高的期望只能導致更大的失望。

實踐證明,法律上存在盲區、漏洞和模糊,司法中查案不及時或有案不查,存在一定的犯罪“黑數”等,都嚴重削弱了刑法的威懾效能,影響了遏制和預防職務犯罪的效果.

目前司法實務中,影響法律尤其是刑法威懾力的發揮,主要有如下因素:(1)犯罪日趨隱蔽和智能化,有的打著合法旗號實施犯罪行為,給及時發現犯罪造成困難;(2)犯罪雖被發現,案件及時告破,但由于司法控制能力不足,犯罪分子得以逃脫,未能及時歸案;(3)犯罪分子雖已歸案落網,但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存在重罪輕判;或者雖被判處應有的刑法,但未得到嚴格執行,所謂“前門進,后門出”;(4)法律規定不夠科學嚴密,還存在一些盲區,漏洞和模糊之處,不盡科學、合理和完備,使一些該受懲罰的危害行為難已及時追究。

因此,要從整體上增強和充分法律的威懾力,以更有效的遏制和預防職務犯罪,關鍵是要提高立法質量和司法效能。具體來說,要堅持以下四條要求:一是必罰;二是及時;三是公開;四是平等。

“必罰”要求在立法上,要嚴密法網特別是刑事法網,對公民的權力,義務明確規定,對禁止行為明確規定,對違反法律的責任明確規定,對于應當規定為犯罪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更要完整、明確、科學地作出立法上的規定,同時科學設置法律責任的及時追究程序和措施,防止立法上存在盲區、漏洞和模糊,導致司法中無法可依,有法難依,影響對有關犯罪行為的及時有效的打擊,從而降低了法律的威懾力。在司法上,對于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做到發現一起查辦一起。

“及時”強調的是司法效能,犯罪實施與破案、懲罰在時間上聯系越緊密,刑罰的威懾效果越好,越能教育人,越能警戒潛在犯罪人員。

職務犯罪預防范文2

一、檢察建議的含義及作用

所謂檢察建議,是指人民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對于有關單位在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和漏洞,為建章立制,完善管理,以及認為應當追究有關人員黨紀、政紀責任,向發案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的建設性意見。就其作用而言,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檢察建議,是發案單位堵塞漏洞,制定防范措施的重要依據。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能夠較清楚、較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發案單位存在的各種漏洞及引發違法犯罪的原因,而發案單位的領導恰恰因為“只緣身在此山中”。大都不能全面了解和認清自身存在的問題,既使想有效預防,也缺乏重要依據。因而,辦案過程中,我們通過檢察建議的形式,將所了解的情況及時反饋給發案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就能使其在明了自身或下屬存在漏洞和問題的基礎上,制定出有的放矢的防范措施。這一重要作用,是其他任何部門的任何文件都無法替代的。

(二)檢察建議是擴大個案預防效果,構建行業、系統預防網絡,實現社會預防的前提。結合辦案,進行個案預防是職務犯罪預防的基礎,而如何使個案預防延伸為系統行業預防,最終實現社會化大預防,檢察建議功不可沒。它可以將檢察機關查辦案件中發現的,且是某行業、某系統存在的共性、苗頭性問題歸納起來,提出綜合性的防范建議,送給發案單位的主管部門或黨委、政府等,在引起各主管部門領導高度重視的基礎上,由其要求或命令各下屬單位采取相應的整治措施,從而收到“查處一案,治理一片”,“一處亡羊,多處補牢”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檢察建議的適用范圍

檢察建議作為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綜合治理的重要工具其具體的適用范圍。根據高檢院《關于實施檢察建議工作的具體規定》,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方面的檢察建議適用于以下五種情形:

1、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規章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實,管理混亂,給違法犯罪者造成可乘之機,需改章建制的;

2、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違背職責或嚴重不負責任,導致職務違法犯罪發生,檢察機關認為應當追究相關人員黨紀、政紀責任的;

3、結合辦案,舉一反三,針對某一系統、某一行業存在的可能引發違法犯罪的漏洞和隱患,檢察機關認為需其主管部門或黨委、政府制定、頒布具體防范措施,進行綜合治理的;

4、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實施違法行為,雖構不成犯罪,但已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需要立即采取整治措施的;

5、其他應當向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的情形。

總之,我們在辦案中,如遇上述情況之一的,都應當向有關單位及主管部門提出檢察建議,特別是對那些疏于防范,漏洞百出,給國家和集體造成重大損失的單位,要及時敲警鐘,并督促其進行治理,以擴大辦案效果,實現標本兼治。

三、制作檢察建議書應重點把握的幾個問題

司法實踐中,檢察建議大都是以檢察建議書的形式體現的。如何使《建議》的主旨通過建議書完善地體現出來,并能收到預期效果,筆者認為制作好檢察建議書至關重要。

根據高檢院有關規定和司法實踐,制作檢察建議書應重點把握好以下三點:

(一)檢察建議書的格式要規范

檢察建議書是一種法律文書,所以其格式必須規范。具體應包括三個方面:

1、首部:包括(1)標題:ΧΧ 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2)統一的編號:Χ 檢建[ ] Χ 號;(3)被建議單位的全稱;

2、正文:包括(1)問題的來源或提出建議的起因;(2)提出建議所依據的事實;(3)提出建議的依據《建議書》引用依據有兩種:一是檢察機關提出建議的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二是該單位存在的問題不符合哪項法律規定或有關規章制度的規定;(4)建議內容,即建議采取的措施,該部分應與列舉的事實、原因緊密聯系,且要明確、具體;(5)要求事項,即為實現建議內容或督促建議落實而向受文單位提出的具體要求,如規定時間回復落實情況等。

3、尾部:包括(1)落款,即提出建議的單位;(2)制作該文書的時間,并加蓋公章;(3)附項

(二)檢察建議的內容要針對性強,且易于操作

就檢察建議而言,最關鍵的部分是“建議內容”,也就是提出的具體的預防措施。這一部分最突出的特點是針對性強,有的放矢,而且要具體、明確、切實可行。因而,制作建議書時,就必須首先找準存在的癥結,然后的的放矢地提出具體的、切實可行的檢察建議。否則,很難引起被建議單位領導的高度重視,其效果可想而知。

(三)檢察建議的語言要精練、準確。作為法律文書,檢察建議書要求言簡意賅,因而制作建議書時,要用精煉、準確的語言,恰到好處地表達發案單位管理上存在的突出問題,引發違法犯罪的原因及應采取的各項防范措施,使發案單位及主管部門通過檢察建議書對自身、對下屬單位所存在的問題一目了然,對應采取的措施準確把握,進而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預防職務犯罪。

四、用好《檢察建議》的幾點建議

檢察機關結合辦案,向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的目的,就是要讓發案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對自身或下屬存在的問題引起高度重視,促使其盡快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但實踐中卻發現,有的部門發檢察建議只流于形式,將建議書發出去了事,從不過問落實情況,使有些建議石沉大海,根本未起到應有的作用?;谶@種情況,筆者認為,在制作完檢察建議書后,還必須做好以下四項工作:

1、檢察建議應由專門機構負責發送

檢察建議書是一種比較特殊的法律文書,它的依據和基礎,是查辦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漏洞?;趥刹椴块T對上述情況了解的比較清楚,提出的建議更具有針對性,因而,檢察建議書應由偵查部門的辦案人員負責制作。但為了便于統一管理,及時督促,盡快收到成效,實踐證明,應由職務犯罪預防部門負責統一發送。其宜處:一是有利于預防部門隨時掌握本地區的職務犯罪案件的發案情況和個案預防情況,以便及時制定出綜合性的預防措施;二是,有利于檢察建議的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督促和回訪。各院的職務犯罪預防部門是專門的預防機構,其工作經驗較之偵曬部門要豐富的多。為了保障檢察建議工作的連續性,自發檢察建議開始至以后的督促,回訪工作等,都應由專門的預防部門負責為宜。這樣,收效才會更快,更好。

2、在“建議”的發送形式上,以人來人往當面送交為好。這樣,既可以直接同有關單位的領導面對面的交換意見,使其明了采納與不采納建議的得弊關系,而且不能及時了解被建議單位能否采納建議的初步情況和打算,做到心中有數。

3、建好“臺帳”。對所發出的檢察建議書,要專用一本登記簿,把發出建議的時間、發往單位、發建議的原因、建議內容、采納建議情況、建議效果等,記載清楚,以備檢查考核、匯總。

4、建立聯系制度。對于被建議的發案單位及其主管部門,預防部門要與其建立相應的聯系制度,隨時溝通情況,不斷研究和改進具體的預防措施。

5、建立回訪制度。檢察建議書發出后,要定期對發案單位進行回訪,必要時,要會同發案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一起對案發單位進行回訪。通過回訪,對于落實建議措施好的單位,及時予以肯定、表彰,以促使其進一步改進;對于未采納建議的,要通過其主管部門,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其落實。

職務犯罪預防范文3

(一)預防職務犯罪的重要性

人類社會同貪污受賄作斗爭的歷史源遠流長,中國古書記載的皋陶造律和西方最早的成文法典《漢謨拉比法典》中,已有關于懲治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的法律規定。然而,在貪污與反貪污、受賄與反受賄的長期對峙與抗爭中,人類社會始終未能擺脫職務犯罪的侵襲和困擾。各國反職務犯罪的實踐已反復證明了這樣一個事實:懲治在一個時期或一定程度上對職務犯罪雖有減緩之效,卻無從根本上加以控制之能;基于懲治之上開展全方位、多角度的犯罪預防,才是反職務犯罪斗爭的治本之道?!邦A防犯罪遠勝于懲罰犯罪”〔1〕已經逐漸成為各國學者、執政當局乃至社會公眾的共識,其重要性是十分明顯的,其一,預防職務犯罪具有根治犯罪的徹底性。職務犯罪作為一種社會現象,有其產生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方面的原因與條件。而預防職務犯罪著力于消除職務犯罪產生的原因與條件,從根本上鏟除腐敗滋生、蔓延的土壤,是消除職務犯罪的治本之策。其二,預防職務犯罪具有效益性。職務犯罪每年給國家和社會造成無法估量的巨大損失與危害。為追訴職務犯罪,國家還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而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相比較而言投入小,可以通過做和風細雨的預防工作,避免或減少職務犯罪可能給國家和社會造成的巨大損害,具有巨大的社會效益。其三,預防職務犯罪具有主動性。古人云,先發則制人,后發則制于人。在與職務犯罪的斗爭中,如果只重視案后的打擊而疏于案前預防,司法機關將處于打不勝打的被動境地。而做好案前預防,及時將職務犯罪消滅在萌芽狀態,就能在與職務犯罪斗爭中掌握主動,更有效遏制職務犯罪的發生。

(二)開展職務犯罪預防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新體現

職務犯罪預防剛剛提出來的時候,曾有人對檢察機關開展這一工作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提出質疑,認為檢察機關打擊腐敗才是重點,搞預防于法無據,也起不到效果。然而,隨著全國各級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實踐的深入、廣泛地開展,以及職務犯罪預防理論的進一步研究,檢察機關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已成為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在新時期的新體現。

首先,檢察機關在偵查、起訴職務犯罪過程中,對犯罪分子思想演變、墮落的軌跡,有比較深入的了解;對機制、體制、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環節,有比較深切的感受;對職務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有比較準確的把握,因此,運用檢察職能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能夠更好地發揮檢察機關的優勢。在此基礎上,檢察機關積極推動發案單位和有關部門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建立防范機制,是履行檢察職能的客觀需要。

其次,從憲法對檢察機關職能的設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對檢察機關履行職能方式的規定來看,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完全符合立法機關的要求,并非“于法無據”,從一定意義上講,這項工作是對正確履行檢察職能方式的創新?!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2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睉椃ㄙx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作為法律實施的自我保障機制,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與立法、執法、守法等活動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對守法、執法行為進行監督、制約、約束。其目的在于預防和消除法律實施過程中出現的越軌、違法行為,以保證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國家有關法律賦予檢察機關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偵查權以及對訴訟活動的監督權,立法意圖就是為了使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得到充分保證。因此,預防職務犯罪不是檢察機關可有可無的工作,而是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所必需的一項重要的工作內容。

199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出《關于加強貪污賄賂犯罪預防工作的通知》,之后各級檢察機關逐漸加大了預防工作的力度,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后多次做出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意見和部署,并于2000年12月制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決定》,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原則、重點、措施、制度等重要內容做了規定,要求各級檢察機關要把預防職務犯罪作為檢察機關一項重要業務工作,擺上日程,狠抓落實,務求實效。不久高檢院設立預防廳,各省、直轄市及較大城市檢察院隨之專設預防工作機構?!稕Q定》的出臺以及省級以上檢察院預防工作機構的單獨設立,標志著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作為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能發展到一個新的階段。

二、檢察機關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實踐與發展

我國真正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時間雖然不長,也就是近十幾年的事,但各地檢察機關一直都在不斷地、積極實踐,積累了一些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基本經驗,基本上建立了有中國特色的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網絡,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如上海市檢察機關在重大建筑工程項目中開展了同步預防工作,他們積極建議有關部門推行廉政承諾制、廉政責任制、建筑資質與廉政掛鉤制等,使全市建筑工程領域的職務犯罪發案率由1996年的38%下降至2000年的18%。湖南省檢察機關針對當地煙葉收購過程中壓級壓價、虛報冒領、貪污等職務犯罪的實際情況,主動建議有關部門改革煙葉收購流程,使該省煙葉收購環節的職務犯罪由1997年的15件下降到2000的兩件,煙葉等級合格率由1997年以前的40%提高到2000年的80%以上,2000年利稅達到歷史最好水平。廣州市檢察機關自1990年在全市金融系統開展職務犯罪行業預防以來,該系統職務犯罪發案率逐年下降。我們鹽田區檢察院在98年成立之后,便在全市各區院中率先成立了區一級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就設在我院職務犯罪預防科。納入了區委和區政府的反腐保廉總體格局中,形成了以黨委掛帥,依靠各預防委組織,推動各有關部門上下聯動,更有力、有效地開展社會化大預防工作,并在幾年的探索實踐中逐步形成了自身的一些工作機制與方法,包括個案跟蹤預防制度、工程招標現場監督的專項預防制度、專題調研、定期宣傳、以案釋法制度等,收到良好的效果。此外,我院還積極運用技術手段創立專業的“陽光網”站,開辟了“網上預防職務犯罪項目”申報活動等內容,在全國檢察系統中處于前列。

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在探索中不斷發展前進,各級檢察機關都在努力實踐,完成高檢院最新提出的“三個轉變”,即從分散狀態到集中管理的轉變,從初級形式的預防到系統全面預防的轉變,從檢察機關的部門預防向與社會預防相結合的轉變,把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推向新階段。

三、當前檢察機關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建議

由于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起步較晚,從總體來看,當前還處在探索和起步階段,在實踐中還存在一系列的問題:如預防工作的法制化、規范化問題、保證成效的預防措施問題等等,筆者結合實踐,對如何完善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預防工作作一些不成熟的思考,以圖拋磚引玉。

(一)當前檢察機關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具體操作的法律依據空白。當前,我國《憲法》、《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只原則性地賦予了檢察機關預防犯罪的法律職責,并沒有規定其運行的具體程序和規則,檢察關如何開展職務犯罪的預防工作目前找不到明確的法律依據,各地檢察機關都是摸著“石頭過河”, 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存在工作不規范、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得力、職責不清等問題,致使檢察機關在預防工作中應有的作用沒有充分發揮出來,預防工作還只在初級階段和低層次上徘徊,阻礙了預防工作的提升。

2、預防手段單一、措施缺乏法律效力。目前檢察機關進行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措施主要以“檢察建議書”的形式提出,但由于檢察建議書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實踐中當出現有關單位應付了事、不予采納的情況時,沒有更進一步的措施保障,從而使預防工作不能得到落實。

3、預防工作的重要性未得到全面的貫徹。有些干警認為預防工作效果難以衡量,工作成績難以體現,不如打擊犯罪直觀。對預防工作不予重視;有些干警雖然認為檢察機關應當加強職務犯罪預防工作,但錯誤地認為預防只是預防科、預防處等職能部門的事,與其它部門無關,從而導致現實中職能部門預防犯罪工作處于被動、孤立和勢單力薄的狀態。

此外,還存在社會上對檢察機關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作用缺乏了解,對預防工作的成效缺乏信心等問題。

(二)檢察機關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完善

1、樹立社會化整體預防的思想。預防職務犯罪是綜合治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必須全黨、全社會參與,多渠道、多領域地進行,既要認真落實黨風廉政責任制,又要運用法治進行預防,既要運用專門機關具體運作,又要調動社會組織的綜合力量,采取政治的、經濟的、法律的、行政的、道德的、社會的多種措施、手段。

2、完善預防職務犯罪的立法。職務犯罪是一個世界性的犯罪問題,世界上許多國家與地區對此作出了專門的立法,如英國制定的《防止賄賂法》、香港的《防止貪污條例》,以及加拿大頒布的《舞弊行為調查法》、《刑事訴訟法》,對如何打擊、懲治職務犯罪在程序上和實體上作了詳細的規定,自成體系。因此,我國應根據檢察機關職務犯罪的預防工作實踐中總結和積累的成功經驗和作法,同時借鑒國外一些好的制度并結合我國的國情專門制定一部《預防職務犯罪法》,使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有法可依。今年6月,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批準通過了無錫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無錫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已于8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全國第一部關于預防職務犯罪的地方法規,有力地推動了當地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開展。

3、賦予預防職務犯罪機構的“審查權”。國外的一些預防犯罪機構都有特定的審查權。如根據《廉政公署條例》規定,香港廉政公署防止貪污處的法定職責是“審查各級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現行制度及工作程序,找出可能導致貪污的漏洞,并建議改善方法,以減少貪污出現的可能性”,“防止貪污處職員于完成每項審查工作后,將防貪建議編寫在審查報告內,經防止貪污咨詢委員會審批,再交有關部門或機構執行?!?000年,防貪處共完成106項審查工作,并向有關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發出審查報告??梢?,履行“審查權”和“建議權”是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兩項必不可少的職權和措施。我國也應在法律上明確機構預防職務犯罪的“審查權”,并對“審查權”程序化、規范化,使預防工作依法行之有效地開展。

4、強化檢察建議的法律效力。法律應當賦予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方面應有的強制力,對檢察建議中預防措施落實不力,存在漏洞的單位檢察機關有權令其整改,否則,一旦發生因未整改或整改不力而導致職務犯罪,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還要追究單位領導的法律責任。

5、加強職務犯罪預防工作中的科技含量。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進一步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決定》中提到了“加強預防職務犯罪信息系統建設,建立預防工作信息庫”的具體要求,因此,可以運用科技手須,以現代化的計算機網絡為載體,結合各地區反腐敗斗爭的實際情況,建立國家工作人員廉政信息系統, 實現和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動態監督管理的現代化,進一步提高對國家工作人員發生職務犯罪的防范能力。

注釋:

〔1〕歐文〔英〕:《歐文全集》(下)第96頁。

參考書目:

職務犯罪預防范文4

一、案情簡介案發前,被告人于建東系北京某國有集團總公司下屬某公司投資組建的通達咨詢公司、亞風經銷公司經理。此前被告人從部隊轉業回地方后一直在該集團總公司下屬公司工作,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1989年被該集團總公司下屬公司聘為經理。1994年1月至3月間,被告人利用擔任通達公司和亞風公司經理職務的便利,將亞風公司收取的貨款74.9萬元轉入通達公司賬戶,隨后以歸還亞風公司款的名義,將其中的人民幣44.4萬元轉入河北某公司賬戶,以其妻子的名義為其個人購買汽車一輛。1995年5月至9月間,被告人利用擔任通達咨詢公司經理的職務便利,在該公司以北京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名義承攬的“南海觀音寺”工程中,將應由通達咨詢公司收取的工程款人民幣50萬元和39萬元,分別轉入以其妻子為法定代表人的北京通天地文化有限責任公司和江蘇某市家用電器廠,予以侵吞。1996年10月至11月間,被告人利用其擔任通達咨詢公司的職務便利,在某大廈的工程建設監理業務中,將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監理費36萬元中的15萬元挪用至以其妻子為法定代表人的北京通天地經濟文化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中,用于經營活動。同年12月間,被告人又以類似手段挪用通達公司向北京某公司的借款100萬元用于償還個人欠款。該案業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處被告人于建東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二、案件呈現的一般特點此案在當前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職務犯罪的司法實踐中很具有代表性,呈現出以下幾個特點:

1、被告人在擔任領導職務期間長期缺乏有效監督。被告人于建東在1994年1月至1996年12月長達兩年的期間內,多次貪污、挪用,上級單位毫不知情,直至案發。

2、企業內部管理混亂,私有意識逐步強化。在被告人任職的兩個公司,公司同時也是以被告人妻子為法人代表的北京通天地經濟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的會計,致使資金流轉不代表企業行為,隨意性強。被告人于建東“老板意識”濃厚,導致錯誤的私有意識逐步強化,并直接體現在日常工作中。

3、利用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設立相關性質公司,采取隱蔽的手段侵吞國有財產。被告人于建東用妻子的名義成立了北京市通天地經濟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大肆利用國有資產進行個人商業經營,從中謀取非法利益為個人所得。

4、假借正常的經濟商務往來,采取制作假帳務、假票據等手段,轉移國有資產以達到歸個人使用的非法目的。

5、法制觀念淡薄,個人私欲極度膨脹,長期放松思想。被告人于建東在法庭上辨稱北京市通達咨詢公司、亞風經銷公司是個人公司,其與“南海觀音寺”的工程承攬項目是其個人的承包行為,在公司的管理過程中儼然以老板自居,不參加上級公司會議,公司經營狀況也不向上級公司匯報,個人享受思想濃厚。

三、案件反映出的

(一)有的國有企業干部任免程序尚不國有企業領導干部擔負著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艱巨任務,從事著非常重要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可控制、調用、交易的資產數目龐大,因此,國有企業干部任免程序的科學性應當引起充分的重視,避免干部任免的主觀性、個人性和隨意性。要把好“進人關”,暢通“出人口”, 以建立健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機制為重點,以科學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為目標,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擴大企業員工對干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完善干部職務和職級相結合的制度,建立干部激勵和保障機制。

職務犯罪預防范文5

    從某種程度上講,“犯罪預防”是指控制或管制犯罪的發生,而人們認為預防犯罪的成功與否的評估,主要參數是違法犯罪率的下降或是犯罪率坐標曲線呈下降減弱趨勢。

    目前關于預防犯罪的最廣泛的定義是一切可以減少犯罪的行為??梢?對于犯罪預防這一社會系統工程,世界各國還都處于一個不斷探索的進程中,而職務犯罪則更具實踐的探討性。因此預防犯罪是中國也是世界的一大難題,這又從另一視角上充分反映了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特殊性和不可替代性。

    改革開放,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使我國社會正進入一個新舊體制的交替時代,社會的發展正以極快速度進行著,但“現代化的進程對一切國家的犯罪都有著重要的和持續的影響”,因為在這一進程中如德爾卡海姆所描述的“奢望受到不斷的刺激但從未得到滿足”的情況會比以往任何時候都多,有學者認為“現代化的標志是從暴力犯罪占優勢的社會轉變為日益增多的財產犯罪為特征的社會?!币虼?在這一轉型期中,職務犯罪的預防必須要與市場經濟運行機制相融合,不斷創新與發展,建立切實有效的管理、監督體系,才能使腐敗喪失其生存的環境,起到積極的預防作用。

    1、轉變理念,用現代法治的精神詮釋預防理念

    當代犯罪學界一致認為,在研究犯罪治理總則中首先應當研究犯罪預防問題。國際社會對此也日趨重視,特別是二戰后,聯合國在預防犯罪領域中的活動十分活躍,1946年聯合國社會問題委員會就強調應在國際范圍內協調預防犯罪的活動。從1955年起聯合國每隔五年召開一次世界范圍的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新的科學成果與理念不斷被運用于預防犯罪之中。同時,二戰以后,隨著世界經濟的飛速發展,世界各國的立法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以公平和效益、自由和秩序為核心的法律價值體系被確立,法律權威在社會中被基本確認等等,這些都標志著現代法治的精神與權力的擴張、異化或腐敗格格不入。

    我國正處在經濟體制轉軌時期,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基本標準是民主法制化和法制民主化,法治的形式和手段科學化,法制發展趨向國際標準化。從預防犯罪工作來看,無論是預防手段的完善,還是預防范圍的擴大,都離不開現代法治的精神本質,只有根據現代法治的精神所確立的預防方略才能從觀念和思想上走出傳統的模式,在辯證的反思中尋找到制度創新與發展的途徑,為市場經濟主體行為的規范化奠定良好的基礎,從法律與制度的完善中找到倡廉反腐最有力的武器,避免給職務犯罪留下管理上的真空或漏洞。

    2、健全機制,建立科學的預測評估體系

    預測是指人們運用科學的理論和方法,根據對事物的過去和現在的分析,對事物的未來發展趨勢所作的預先推算和測定。犯罪行為預測是犯罪預防的前提。只有對社會的犯罪情況進行了科學的預測才能真正對犯罪現象的原因、條件有一個規律性的把握。目前世界各國都在不同程度上重視和實施對犯罪的預測。1960年在聯合國召開的犯罪預防會議上正式提出了犯罪預測的議題,許多先進的科學技術被應用于這一領域。

    因此,對于檢察機關而言,結合我國近年來職務犯罪預防經驗,借鑒各國的有益措施,建立科學的預測體系,是進一步做好職務犯罪預防的基礎工作。因為“在具體的社會形態下,犯罪作為人的一種反社會行為,其行為動機、行為形成、發展和實施過程和運動軌跡都是可以探明的,只要我們從實際出發,對犯罪的過去、現在、特別是對產生犯罪的復雜原因,進行深入細致和系統研究,就能找出或把握它的規律性,從而進行較為準確的防范”。

    此外,借鑒英美等國在犯罪預防中戰略設計方法,建立科學的評估體系,切實地反映預防的真正效果,是職務犯罪預防工作不斷發展的基礎,雖然這種評估體系的建立具有一定的難度,但卻是檢務公開與檢察職能不斷完善的經驗積累。

    3、探索新途,開拓預防工作新局面

    在犯罪預防的決策中,必須對各類預防措施進行綜合比較后,才能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最為適合的方法,以取得最大的效益。

職務犯罪預防范文6

第一條為了預防職務犯罪,推進廉政建設,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職務犯罪,是指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利的犯罪,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都有預防職務犯罪的義務,每個公民都有參與預防職務犯罪的權利。

第四條預防職務犯罪應當貫徹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堅持教育、制度、監督并重,堅持單位內部預防、職能機關專門預防和社會預防相結合。

第五條建立健全預防職務犯罪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預防職務犯罪協調機構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負責預防職務犯罪協調機構的日常工作。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第六條預防職務犯罪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管理、生產和經營秩序。

第七條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以屬地管理為主,級別管理為輔。

第八條預防職務犯罪專項經費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章預防職責

第九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預防職務犯罪的工作計劃和措施,并組織實施;

(二)在職責范圍內查處違法行為,發現涉嫌職務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三)對下級單位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四)接受有關國家機關的監督、指導,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預防職務犯罪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預防職務犯罪實行領導責任制。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其他負責人按其分工負直接領導責任。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明確有關內設部門承擔本行業或者本單位預防職務犯罪的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檢察、審判、公安、監察、審計等國家機關應當依據自身職能履行對其他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預防職務犯罪的職責。

第十二條檢察機關應當結合法律監督職能開展以下工作:

(一)結合查辦案件,指導和配合發案單位進行個案預防;

(二)結合類案分析,指導和配合有關機關在重點行業和領域進行系統預防;

(三)結合公共投資建設的重點工程和大型設備采購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政府集中采購等重點項目,指導和配合有關機關、主管部門進行專項預防;

(四)進行預防職務犯罪的調查研究,提出預防對策和建議;

(五)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教育、宣傳和咨詢;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審判機關通過刑事審判工作,依法懲處職務犯罪分子,發揮審判活動的教育作用,對公民進行法制宣傳和警示教育。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結合偵查職能,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和建議,指導和配合有關單位做好預防工作,開展預防有關職務犯罪的教育、宣傳和咨詢。

第十五條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監察職責,會同有關機關對其他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履行預防職務犯罪職責情況進行監督;通過查處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瀆職等違法失職行為,教育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

第十六條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對其他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重點建設項目預決算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等進行審計,并依法公開審計結果;發現存在職務犯罪隱患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第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接受預防職務犯罪教育和監督,不得、、,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在招聘、錄用或者選拔任用國家工作人員過程中收受禮金或者謀取私利;

(二)在行使行政許可權和政府采購、分配使用資金過程中為個人和單位謀取私利;

(三)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干擾司法機關或者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四)收受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貴重物品和其他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利益;

(五)利用職權要求有關單位給自己的配偶、子女、親友貸款、撥款、借款或者提供擔保;

(六)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

(七)其他利用職權實施的違法行為。

第三章預防措施

第十八條預防職務犯罪教育應當堅持全面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完善制度,健全機制;法制宣傳教育應當把預防職務犯罪作為重要內容。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領導崗位、關鍵崗位、重要部門和重點行業的人員進行重點教育。

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應當對新招錄的人員和擬任科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人員,進行預防職務犯罪的崗位培訓。

大中專院校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教育列為法制教育的內容。鼓勵有關教學、研究機構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研究,提出改進預防職務犯罪的措施、意見。

各類干部培訓學校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作為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監獄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警示教育。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完善行政管理體制,依法規范行政行為,采取以下措施預防職務犯罪:

(一)實行政務公開,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

(二)依法執行行政許可制度,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

(三)加強對財政預算資金、國債資金、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社保資金和其他資金收支情況及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審計監督;

(四)對市政、水利、交通、電力、通訊等公共投資建設項目、政府采購、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和產權交易等依法實行招標投標或者拍賣;

(五)對人事、財政、行政審批、資金項目管理等工作中容易發生職務犯罪的崗位加強監督,并定期交流或者輪崗。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市政、水利、交通、電力等工程建設領域和政府采購、藥品采購等市場建立行賄檔案查詢系統,依法實行廉潔準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懲罰制度。

第二十一條司法機關在履行偵查、檢察、審判等職能時,應當遵循法定權限和程序,公開職權范圍、辦案程序、投訴途徑等事項,規范司法行為,實行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應當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實行重大事務、財務公開,健全和規范財務監督管理制度,做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第二十三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任用或者聘用因職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擔任機關領導職務、法定代表人、財務主管、財務總監和會計。

第二十四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職務犯罪預警機制,發現存在職務犯罪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自查過程中,發現存在職務犯罪隱患的,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咨詢,檢察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實際要求,為其提供免費及保密的預防職務犯罪的咨詢服務和防范建議。

第二十五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列入廉政責任制和工作計劃,與其他工作一并實行考核。

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相關負責人在進行年度述職時,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作為組成部分,接受群眾評議。

第二十六條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在依法行使職權時,針對存在職務犯罪隱患的單位和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檢察建議、司法建議、監察建議、審計建議,并督促被建議單位和部門限期整改。

提出檢察建議、司法建議、監察建議、審計建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送達被建議單位,同時可以抄送其上級機關或主管部門。

有關單位在接到建議后,應當及時整改,并在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提出建議的機關或者部門反饋落實情況。

第二十七條公民通過反映、控告和舉報等途徑,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履行職務活動進行監督,向有關單位提出批評和建議。

有關單位對反映、控告、舉報應當依照規定及時受理,并為反映人、控告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有功的,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有關單位應當依法保護反映人、控告人、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反映人、控告人、舉報人。

第二十八條新聞媒體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向有關單位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制定或者不落實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計劃和措施的單位提出批評,并向其上級機關、主管部門或者檢察機關反映。

有關行政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應當及時向有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答復處理情況。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具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由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預防職責,致使本單位人員在其任期內三人以上或者三次以上出現嚴重職務違法行為的;

(二)不依法查處或者不依法協助查處職務違法行為,對涉嫌重大違法的案件不及時報告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部門,對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不及時移送司法機關或瞞案不報、壓案不查、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的;

(三)拒絕接受和配合有關國家機關的監督和指導,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任用或者聘用因職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擔任機關領導職務、法定代表人、財務主管、財務總監和會計的;

(五)接到檢察、司法、監察、審計建議后,無正當理由拒不整改的;

(六)干擾或者妨礙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七)對舉報人、控告人、反映人實施打擊報復或者不依法保護致使其遭受打擊報復的;

(八)向被反映人、被控告人、被舉報人通風報信的;

(九)妨礙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十)其他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因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依照本條例從事監督、檢查和指導預防職務犯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泄露國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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