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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訴訟案例范文1
關鍵詞:交通事故 司法鑒定 交通安全
中圖分類號:U49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 交通事故司法鑒定對策
1.1修改和完善法律法規,提高鑒定機構準入標準
《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有不少于二十萬至一百萬元人民幣的資金”、“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儀器、設備”、“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上述規定。一是擁有資金的起數過低,應當提升自五十萬元以上;二是沒有司法鑒定必需的儀器、設備大致數量和標準的要求;三是對檢測實驗室的要求,除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具備以外,一般司法鑒定機構是很少有的。
1.2加大司法鑒定違法的處罰力度
現有司法鑒定法律法規設置的違法處罰條款普遍過低。不能足以對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起到警戒及教育作用。因此,要根據不同情節,設置停業整頓、一至三倍罰款、一年內不能執業、終身不得從事鑒定業務等條款,從而規范司法鑒定秩序。
1.3法官對鑒定結論的采信
《憲法》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審判權的行使是通過對證據的審查判斷,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并依據認定的事實和法律作出裁判來實現的。鑒定結論作為訴訟中的一種證據,人民法院應享有對其審查判斷并決定是否作為定案依據的權力。
2 建立健全司法鑒定管理機制及理論
2.1實行鑒定人負責制
鑒定入應當對鑒定結論負責,除了因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到庭接受質詢的,對沒有特殊原因不出庭接受質詢的鑒定人要規定相應的制裁措施,對于人為因素導致鑒定結論錯誤的,應當在追究鑒定機構責任的同時追究鑒定人的責任。
2.2加強司法鑒定人員的職業教育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認真履行《決定》賦予的職責,除了堅持資格考試前的培訓教育外,更要注重經常性的培訓教育。一方面,針對道路交通事故的特點選擇典型案例或者聘請相關專家進行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司法鑒定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強鑒定人員的法規和職業道德教育。不斷強化他們的規范意識和道德觀念,從而確保司法鑒定質量。
2.3統一司法鑒定收費標準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要盡快商請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司法鑒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框架,并授權各省、市、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收費標準。對于經濟特別困難的弱勢群體,可以借鑒人民法院的訴訟費用收費辦法,對其鑒定費予以減、免、緩、減輕弱勢群體的訴訟負擔。
總之,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是解決交通事故處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一定要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對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存在的問題采取多種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實加強對司法鑒定機構的管理。真正發揮其在解決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
3 交通安全現狀的對策
當前我國的國道、省道和二級以上高等級公路不僅事故的空間分布密度大,而且事故的損害烈度大、人員致死率高,這與這些公路所分擔的交通量大、允許的行車速度高有一定關系,但更主要還是與人們的交通安全意識淡薄、現有的交通管理水平低下以及部分車輛和公路的安全技術條件較差等因素有關,與發達國家的情況相比還具有很大的可改善空間。結合交通事故的特征,提出如下改善交通安全現狀的對策
3.1加強車速管控
超速行車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然而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普遍存在追求更高速度的心理,對遵守公路限速的意愿不強。因此,一方面要加強對公路行車速度的常規執法管理;另一方面要針對超速現象突出路段的具體情況相應采取減速標線、振動標線、減速壟和測速裝置等限速及監控措施,對地處多霧高等級公路增設霧情監測設備,當霧影響行車視距時要及時采取限速或封閉交通等臨時管制措施。
3.2加大公路安保工程建設力度
目前大多數公路為雙車道公路,交通分離措施弱,混合交通現象嚴重為此應通過調整公路線形和完善標志、標線等措施保證行車視距和強化交通分離,并在長大下坡路段視情增設緩坡、避險車道、淋水站和提高路面抗滑性,其次車輛刮撞行人及翻車、墜車等事故多與車輛沖出路面有關。因此,應重視公路的路側安全,在事故多發段相應采取路邊輪廓標、線形誘導標志、減速標線等危險警示和限速措施,同時拓寬路側凈區、改善公路線形和在臨崖、臨水等路段增設路側護欄。結合路網結構、土地利用和交通狀況等因素合理選定交叉口的位置、形式和控制方式,并在交叉口的功能區和線形設計充分考慮駕駛員和行人的視距保障與通行便利。
3.3加強交通安全管理與宣傳教育
人是參與和支配公路交通的主體,因此單憑完善的硬件設施并不足以確保其安全效能的發揮,而必須通過對人卓有成效的管理與宣傳教育來規范其交通行為,切實減少人為因素導致的交通事故。此外充分聽取廣大交通參與者的意見并盡量滿足其合理的出行需求,也有助于增強人們的交通安全意識。
3.4建立交通事故緊急救援系統
為了降低公路交通事故的致死率,以及減少因交通事故而引起的現場交通堵塞和連環事故,必須圍繞交通事故現場的傷員救護、現場保護、交通疏導、危險處置等工作,建立起由交警、醫療、消防、交通、保險等部門參與,分工明確、協同配合、信息暢通、反應迅速的公路交通事故緊急救援系統。
參考文獻
[1]莊洪勝, 劉志新, 吳立濤.交通事故傷殘鑒定與賠償.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3版,2006-10
交通事故訴訟案例范文2
我與憲法的親密接觸
我上世紀70年代中期出生在桂西北一個偏僻的小峒場,我父母都不識字,因為吃盡了沒文化的苦,他們比較重視幾個孩子的上學問題。我初小(小學一到三年級)是在屯里的教學點上學的,時逢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初期,從老師的言傳中,我隱隱約約我們的生活中有“憲法”這么一個東西,但由于初小階段識字不多,對“憲法”尚無準確的認知。
高?。ㄐW四到六年級)時,我到四公里之外的鄉中心小學上學,當時我國第四部憲法(82年憲法)已經全面實施了幾年,憲法的宣傳力度也較大,記得縣法院在嚴打時期曾經到鄉中心小學操場召開公判大會,全體師生、群眾都要參加,法官在公判大會上會強調遵守憲法、法律等問題;學校也會組織師生參加有關普法宣傳節目演出。我就是在這個時候開始與憲法有了一些接觸。通過老師的宣傳和講解,也大概知道了憲法的一些內容,比如國家基本政治制度、國家基本經濟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
當時我一個表哥在鄉法庭工作,學校不時會請他到學校給大家做普法宣傳。因為表哥是法官,我對他所講的法律知識特別感興趣,有意地多聽多問一些東西,動機主要是為了在同學中炫耀自己“有老表當法官”的“優越感”。表哥對我也還關照有加,叫我有時間可以到法庭找他,有時也托人叫我去他那里改善伙食。每次在他宿舍里,我經常翻翻他書架上的法律書籍,似懂非懂地閱讀。我發現那些法律條文好像比較枯燥,倒是一些案例類的資料比較有吸引力,我權且是當做小說來讀。想想我一個小學生,主要的任務是念書,不時到表哥這里來混飯吃,憲法與我能有多大的關系呢?但后來經歷和發生的一些事情,讓我真正明白,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為我們的日常生活和社會民生提供著基本的保障,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有一年暑假,我堂叔和他鄰居家因建房子宅基地起爭議,大概起因是堂叔認為鄰居家建房多占用了一些他的宅基地,要求對方停止施工,但對方認為那個地方是他家祖屋的地界,沒有多占。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經常吵架,弄得雞犬不寧。有一天晚上,堂叔滿腔怨氣地來找我父親,說為了永久解決與他鄰居家的宅基地爭議,他要找人來教訓一下鄰居家,同時要強行拆除對方建到一半的房子,叫我父親幫他張羅召集親戚來幫忙。父親性情耿直,也認為應該給那家人一個教訓,否則我們家族會被別人小看。我聽出這是要搞武力械斗的意思,想起在表哥那里讀到的法律書籍里所寫的類似農村械斗案例和慘痛后果,我趕緊制止他們的主意,說這樣搞會出亂子的,若把人打傷了自己要負法律責任的,鄰里之間有爭端應該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但他們哪里會聽得進一個小學生的話,叫我別管大人的事,還把我罵哭了。但我據理力爭,把憲法的有關規定和法律書籍中的那些案例講給他們聽,同時哥哥姐姐們也站在我這一邊幫著勸說,還列舉了周邊村屯一些村民械斗造成人員傷亡的事例。堂叔和父親終于被我們說動了,決定試一試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后來,在法庭表哥、村鄉干部的努力調解下,事情得到圓滿解決。堂叔被多占的地基得到補償,而且也和鄰居家握手言和。這件事使鄉親們通過身邊的真人真事受到了一定的普法教育,并且真切感受到憲法對人民日常生活的保障。
如果說上小學時勸說大人用法律方式解決民事爭端是一次偶然的話,20多年之后當我成為一名金融部門干部,為維護家人的權益而不得不走上法庭,于我而言,則是一種無可奈何的必然。
2011年初,我大哥在外地務工發生交通事故致傷殘,治療周期結束后在與肇事司機及保險公司就賠償問題反復協商無果的情況,我們不得不走法律訴訟渠道,把肇事司機及保險公司訴上法庭。在經過相關法律人士的指點后,我們決定不請律師,由我作為原告人參與訴訟。經過現學現用式的訴訟知識和民法知識惡補,我認真做好訴訟準備工作。2012年底,案件終于開庭了,我在法庭上客觀如實地作事故情況陳述,依法據理提出相關訴訟請求,對肇事司機及保險公司的辯解及各種無理質疑給予駁斥。作為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民事訴訟案件,整個法庭審理過程相對簡和,并沒有傳說中的唇槍舌劍。雖然最終法庭判決的賠償金額沒有全部達到我方所提的要求,但仍比肇事方保險公司協商答應給付的數額高出40%左右。通過親歷這次訴訟案件,我感受極深,既真切地覺得法律在我們社會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它幫助我們獲得了應得的利益,保護了我們。同時也覺得有時候法律真的是冷酷無情,比如作為受害方,對于一些我們認為合情合理的請求,由于一些法律條文的條條框框限制而無法得到理解或支持。
交通事故訴訟案例范文3
——淺談被告人能否成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
【關鍵詞】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原告人
一、基本案情
某日,被告人甲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載鄰居乙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駛。當其行駛至某路段處準備左轉彎進入X省道時,因操作不當致使與直向行駛的丙駕駛的中型貨車相撞。事故造成甲和乙當場受傷。翌日,乙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乙系交通事故造成頭部損傷,導致顱腦(顱底骨骨折)損傷而死亡。事后,某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甲負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丙負次要責任;乙無責任。 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訴至法院后,被害人乙的家屬向法院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甲、丙賠償其因乙死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并請求丁保險公司(丙所駕駛貨車交強險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在審理過程中,甲也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丙在責任范圍內賠償其因交通事故致傷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同亦請求丁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二、問題的提出
1、附帶民事訴訟的性質。
2、被告人能否成為同案中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3、在同一事件中,犯罪行為人如何就其遭受的侵害提訟?
三、分析解說
(一)附帶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異同
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 附帶民事訴訟的目的是解決經濟賠償問題,其本質上仍是民事訴訟。但與一般意義上的民事訴訟而言,其又具有如下三個的不同點:
第一,審理范圍受限性。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理由必須基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了物質損失。換言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未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其損失為精神損失的,被害人不得就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堅持提起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已受理的應裁定駁回。
第二,依附刑事訴訟性。附帶民事訴訟依附于刑事訴訟。只有在自訴人或公訴人已經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提訟,被害人才能以該刑事訴訟為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否則,受害人只能提起單獨的民事訴訟。至于經法院審理后被告人最終是否被認定構成犯罪,以及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均不影響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
第三,適用法律復合性。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實質是由同一審判組織在對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進行審判的同時,一并解決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的經濟賠償問題。因此在審判中法院需同時適用刑事法和民事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三條也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釋已有規定的以外,適用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雖然附帶民事訴訟的本質是民事訴訟,其裁判依據也與民事審判一樣適用民事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但因其自身的特有屬性,附帶民事訴訟實質又是一種不完全的民事訴訟制度。在訴訟的提起、審理范圍和裁判依據上都存在部分的受限和依附于刑事訴訟。所以,可在民事訴訟中進行裁判的糾紛和適用的法律依據,并不當然地推導出在附帶民事訴訟中也必然可進行裁判或適用。
(二)被告人不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資格
1、犯罪行為人不得在刑事訴訟中以原告人身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9條的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1條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狈杉八痉ń忉寣τ袡嗵崞鸶綆袷略V訟的主體以及受訴范圍已進行了明確的限定。 根據立法精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主體雖未僅限于被害人本人,但適法時必須堅持以被害人作為主體資格的中心展開。法律規定只有被害人因客觀原因(如死亡或無訴訟行為能力)無法自行行使訴權時,方能由他人代為行使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權。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理由僅限于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此犯罪行為應理解為時所指控的犯罪行為)造成了物質損失,至于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最終被認定為犯罪行為則在所不問。 一般情況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僅限于被控刑事犯罪的行為人。特殊情況下,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賠償的主體除了侵權行為人本人外,若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的監護人,職務侵權的用人單位等其他法律規定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也可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但上述主體作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時,必然是與刑事被告人作 為共同的附帶民事被告人。簡而言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存在無刑事被告人作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情形。 案例中,甲在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根據刑事法的有關規定,甲已涉嫌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害人乙的家屬作為適格主體可在法院對甲宣判前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由于丙在事故中負有次要責任,丁保險公司作為丙所駕駛貨車的交強險的承保單位,故乙的家屬可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同時丙和丁保險公司,請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若從單純的民事訴訟上看,案中甲亦受傷并造成經濟損失,根據侵權責任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甲可向法院請求丁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丙按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但由于甲是刑事被告人,且其經濟損失主要是其犯罪行為所造成,如甲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必須首先列其自身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丁保險公司和丙可列為共同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顯然,此情況犯了邏輯錯誤,即形成了甲既是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又是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 綜上可見,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告人不得就其在指控犯罪事實中所遭受的侵害向侵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被害人具有過錯的,可適當減輕被告人的賠償責任。 刑事審判實務中,被害人對其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具有過錯的并不罕見。如在相互故意傷害案件中,A故意傷害造成B重傷,同時B也故意傷害造成A輕微傷,A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B則可能不構成犯罪,但二人分別將對方致傷,必然會造成損失。拋開刑事犯罪,單以民事侵權作分析。一方可就對方侵權提訟請求賠償損失,對方可就原告方的侵權提起反訴并請求賠償損失。同時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可以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過程為由,酌情減輕侵權人地責任。 而在刑事訴訟中,筆者認為應區分公訴案件與自訴案件兩種情形具體處理。 對于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具有過錯的,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2條的規定,刑事上可酌情從寬處罰。被害人也致使被告人造成物質損失并被告人請求賠償損失的,被告人可抗辯要求折抵被害人過錯部分,法院在裁判時征得被害人的同意后應當允許雙方相互折抵賠償損失,但被害人堅持不同意折抵的,被告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被害人造成被告人的損失,被告人不得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在本訴判決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自訴案件中被害人與被告人分別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被告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1條的規定提起反訴即可。
交通事故訴訟案例范文4
8未復印封存病歷,導致敗訴
【案例】
2009年2月,劉濤遭遇交通事故在醫院治療了八天后,突然被醫生告知需進行截肢手術?!坝植皇鞘裁创髥栴},治了那么多天還得截去右腿,這不是見鬼了嗎?”雖疑問重重,但面對醫生的一再解釋和規勸,劉濤考慮性命要緊,不得不同意手術。
出院后,劉濤回想起醫療過程,越來越覺得不對勁。他查看病歷發現,有許多地方被涂改,遂懷疑病歷存在造假,提出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并請求醫院賠償損失21.5萬元??勺罱K,劉濤由于無法提供證據,只得接受敗訴的事實。
【說法】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出現涉案病歷被涂改或被修改的情況,患者一方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進行審查。確有必要的,應當告知患方先進行申請文件檢驗等。即對此種情形,患者也有舉證責任。
另一方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患者有權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歷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病歷資料包括兩部分,客觀性病例資料,患方可以要求復印;主觀病歷資料,由于涉及醫護人員對患者病情的研究決定等,屬于內部信息,不能復印,但可以要求封存。
劉濤因為沒有當即請求復印、封存病歷資料,從而導致舉證不能。
8未告知手術風險,不屬醫療事故也應賠償
【案例】
2009年3月,郭芳跌傷后被送到醫院,經診斷為L1骨折并截癱,進行了腰椎體骨折后手術。術后,郭芳傷情恢復較好。
半個月后,郭芳突然出現呼吸困難、眼睛上翻、嘔吐、頭痛等病狀,醫生診斷為下肢深靜脈栓塞。經救治,恢復正常??蓛H過了五天,郭芳又因同樣的病狀而死亡。
司法鑒定認為:在郭芳出現下肢靜脈血栓時,醫院應進行初期預防治療,并告知風險。而醫院卻未予溶栓、抗凝、祛聚治療,且未告知死者或家屬此系死亡率很高的病例。
醫院之舉雖不構成醫療事故,但治療措施偏頗且不得力,具有醫療過錯。
【說法】
就醫療過錯造成的損害,醫院同樣應作出賠償。《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當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釋。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家屬。”其中已明確:患者既有權充分了解醫療活動所含的風險,也有權獲得適當、合理的醫療。以此對應,醫院應當詳盡告知患者治療風險,并征得患者同意,然后進行適當、合理的治療。否則,就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8雖無醫療過錯,醫院不能舉證也須擔責
【案例】
2009年5月,旅游歸來的謝莉突發高燒,在家服藥無效后,被送進醫院治療。四天后,謝莉在醫院死亡。
就其最終的死亡原因,醫院表示不明。其夫陳斌遂以醫院救治不力、方法欠缺等為由,訴請法院要求責令醫院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共計15.6萬元。而醫院則一再堅持自己無任何過錯,斷然拒絕。
讓醫院沒有想到的是,法院最終卻判令其酌情賠償,理由是:醫院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醫療行為與謝莉的死亡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不存在醫療過錯。
【說法】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8)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奔捶ㄔ簩Υ祟惏讣膶徖韺嵭信e證責任倒置。本案中,醫院認為自己沒有過錯,自然也就必須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另一方面,該規定第二條還指出:“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狈ㄔ夯卺t院不能舉證,于是作出了不利于醫院的判決。
值得注意的是,在醫療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中,患者應對其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成立,負有初步的舉證責任。即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間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接受過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并因此受到損害。否則,其請求權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8未按協議手術,違背約定應賠償
【案例】
2009年6月,葉韻在個體醫生處確診難產后,被緊急送往醫院。經檢查,醫院認為鑒于當前病情,母嬰之間只能選擇一個生存者,當然也會盡一切努力,力求母嬰安全。
夫妻最后決定,選擇讓葉韻生存,雙方據此簽訂了《手術協議書》。手術中,醫院擔心搶救葉韻手術更加復雜,后果難以預料,遂在未經與患者丈夫洪亮協商(葉韻處于昏迷)的情況下,臨時決定放棄搶救葉韻,改為救治嬰兒。后嬰兒得救,葉韻卻死亡。
醫療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后認為,醫院的診療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粗秽淮傅膵雰?加之難以忍受喪妻之痛,洪亮遂以醫院違約為由,訴請判令醫院賠償葉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共計23.7萬元。醫院則以既非醫療事故,也無醫療過錯而拒絕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醫院未與患者家屬協商即擅自改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說法】
的確,鑒于本案不屬于醫療事故,也無醫療過錯,如果洪亮以醫療事故或醫療過錯為由請求醫院賠償,是無法得到法律支持的,但這并不等于醫院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生命健康權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不論什么性質的違約行為,只要損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就應當給予經濟賠償。從2008年2月4日最高法院公布的醫療糾紛的案由上看,患者對醫患糾紛可根據自身的情況行使選擇權,即選擇侵權之訴(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還是選擇違約之訴(醫療服務合同)。在存在醫療合同,而醫院未按照合同履行并損害了患者的生命權、健康權,且不構成醫療事故或醫療過錯的情況下,選擇醫療服務合同糾紛無疑對患者有利。
8條件差而未轉診,違反首診義務責任難逃
【案例】
2009年11月,邱健車禍受傷后被送往醫院。經CT檢查及X線檢查,確診為脊椎原發性嚴重損傷。醫院出于創收目的,雖明知沒有相應的條件,仍堅持為邱健治療。
交通事故訴訟案例范文5
為貫徹《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的精神,我局先后印發了《北京市企業職工工傷范圍和保險待遇暫行辦法》(京勞險發〔1997〕228號)和《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認定辦法》(京勞職安發〔1997〕303號),對1949年10月1日以來的企業職工陳舊性工傷由我局進行認定并補辦《工傷證》,對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工傷及職業病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市、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進行認定并發《工傷證》。經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已完成絕大多數陳舊性工傷認定工作。為進一步做好工傷認定工作,針對目前工作實際情況,特提出以下要求,請你們認真貫徹執行:
一、認真掌握工傷認定標準,嚴格執行有關政策。
各企業要按照工傷認定政策規定,在勞動者發生工傷后,依規定時限及時報送《企業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表》和相關證明材料。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按照工傷認定的政策規定和標準,認真審核有關證明材料。遇有政策性疑難問題要及時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通報情況,慎重處理。對職工與企業有爭議的認定案件,要詳細調查取證,同時與企業主管部門配合,做好調解工作,化解矛盾。減少工傷認定爭議引發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
二、企業或職工(家屬)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的,必須按照政策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企業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企業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表》;
2.受傷時的車間以上級別(含車間)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3.受傷時的醫院診斷證明(或住院病歷);
4.重傷(1997年以后)人員要有事故報告書;
5.市、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重傷(1997年以后發生)的事故結案批復;
6.先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后進行工傷認定的,報送鑒定表原件(復印件無效);
7.符合市勞動局〔1997〕228號文件規定工傷范圍中的交通事故,報送企業出具的事故經過的詳細證明材料、當時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裁決書或相關證明;
8.符合市勞動局〔1997〕228號文件規定工傷范圍中的突發疾病,報送企業關于工作緊張的證明材料。
(二)職工(或家屬)為個人申請工傷認定的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企業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表》;
2.受傷時的醫院診斷證明(或住院病歷);
3.符合市勞動局〔1997〕228號文件規定工傷范圍中的交通事故,報送事故經過的詳細證明材料、當時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裁決書或相關證明;
4.符合市勞動局〔1997〕228號文件規定工傷范圍中的突發疾病,報送關于工作緊張的證明材料;
5.其它證明材料。
(三)企業與職工(或家屬)對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有爭議的,企業必須在接到市、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調查通知書》7日內提供不同意認定工傷的證明材料。企業逾期未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市、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將依據個人提供證明材料并調查核實后做出認定結論。
三、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公開辦事制度、嚴格審核相關證明材料,按時限完成工傷認定。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按照工傷認定有關政策規定,制定辦事制度并予以公布,接受企業和職工監督。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接受企業或職工(家屬)工傷認定申請時,要按照本通知第二條要求嚴格審核相關證明材料。證明材料不齊全的,暫不受理并通知企業或職工(家屬)限期(15個工作日內)補齊有關證明材料;不能提供完整證明材料的,駁回企業或職工(家屬)工傷認定申請;受理企業或職工(家屬)工傷認定申請后,發現申請方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駁回工傷認定申請。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受理企業或職工(家屬)申請,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認定,特殊情況在60個工作日完成認定。
四、1999年9月底結束1997年10月1日以前陳舊性工傷認定工作。
1997年10月1日以前工傷及職業病的申請認定最后時限為1999年9月底。企業或職工(家屬)逾期未提出認定申請的視同為放棄權利。
各企業及主管部門要將此規定告知職工。由于企業原因造成職工未能申請陳舊性工傷認定所引發的問題,由企業承擔相關責任。
市、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通過新聞媒體將此規定告知企業和職工。
五、市、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分工負責。
鑒于1997年10月1日以前的工傷及職業病的認定和《工傷證》補發工作已基本結束,為圓滿完成這項工作、方便企業和工傷職工,自本通知之日起,對1997年10月1日以前的工傷認定問題,已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受理的工傷認定案例,仍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理;自本通知之日后企業或職工(家屬)申請工傷認定的,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市、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分別負責辦理。
對1997年10月1日以后發生的工傷,繼續由市、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分級辦理。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直管企業的工傷及職業病的認定工作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處負責辦理,其它企業的工傷及職業病的認定工作由企業所在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辦理。
六、加強基礎管理工作。
交通事故訴訟案例范文6
針對前一段時間社會媒體高度關注的“無責不賠”、“高保低賠”等熱點、焦點問題,本著更好地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原則,本文從如何完善機動車輛商業保險制度入手,由河南保監局、行業協會、保險學會組成的調研工作組,通過召開以行業內部、法院、律師、媒體、高校專家、交通運輸協會及4S店等部門為主體的多場座談會,在全省12個地市發放并回收1.26萬份有效問卷調查等方式,廣泛征求各界意見,就河南省商業車險發展現狀進行了深入調研。
一、調研中所反映的商業車險主要問題
(一)商業車險部分條款內容不夠科學,條款設計有待完善。
1.部分商業車險條款與現行其他法律法規“相沖突”。調研了解到,由于制定年份較早,加之部分法律的頒布和修改,使得部分車險條款與現行的《保險法》、《道路安全交通法》、《合同法》、《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不同程度地存在沖突。主要有:
第一,“無責不賠”問題?!兜缆钒踩煌ǚā返谄呤鶙l規定,除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的情形外,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仍應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即無論保險車輛方是否有過錯,都會因意外事故的發生承擔賠償責任,車險條款內容與此規定不一致。另外,機動車傷人案件的“按責分擔”的比例與現行條款也有沖突。
第二,“高保低賠”問題。轄內產險公司反映,公司處理的車險賠案中,絕大多數是部分損失的情況,做到了“足保足賠”和“足保多賠”。而“高保低賠”所涉及的案件,還不到1%。針對賠案中占比極小的全部損失情況,多數參會人員建議,可以設計兩種條款費率,分別針對部分損失和全部損失,供投保人選擇;還可以在原來條款的基礎上,增加相應規定,對發生全部損失的客戶,退還保險金額與實際價值的差額保費。
第三,“醫保用藥”問題。條款中使用醫保用藥規定的合法合理性亟待解決,且交通事故中為搶救傷員而突破醫保用藥規定的矛盾也十分突出。關于三責險中人傷醫療費用的賠償問題,目前在條款的“賠償處理”中規定“保險人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但實際操作中,法院支持的醫療費用范圍比三責險條款的要更加寬泛。鄭州市中級法院在內部審理案件指引中明確規定對交通事故涉及住院醫療費用按實際治療需要支付,不考慮保險條款中關于醫保基本用藥目錄的限制。
第四,“交清保費”問題。商業車險條款約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清保險費。保險費交清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此條約定與《保險法》的規定有所沖突,《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并且根據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此規定的法律含義為,被保險人交納保費的行為屬保險合同成立后的附隨義務,而并非是成立保險合同的要件。因此,此條款中約定未交清保險費則不承擔保險責任的規定與《保險法》相關規定不一致。第五,“轉賬支票支付保費”問題?!蛾P于印發<機動車輛保險“見費出單”管理制度實施和驗收標準指引>的通知》(中保協發〔2008〕242號)文件規定,“對于轉賬支票支付方式,……即保險起期不得早于收取轉賬支票后的第三天……。”順延的三天內如果發生事故該如何處置,以上規定同樣與《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相矛盾。
2.部分商業車險條款內容“不嚴謹”
一是“實際價值”的確定前后矛盾。車險合同是“不定值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事先不約定保險標的的價值,僅約定保險金額,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再確定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的保險合同。該“實際價值”的概念是指保險標的在事故發生地、事故發生時的重置市場價。而車損險“賠償處理”的條款中約定“發生全部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根據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確定。”此處的“實際價值”與“不定值保險合同”中“實際價值”的計算方式和含義均不相同,也與損失補償原則相矛盾。
二是公司索賠資料規定不合理。如,全車盜搶險第七條第四款規定,被保險人索賠時須提供的材料中包括“養路費報停證明”。但事實上自2009年1月1日起,已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取消了公路養路費。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此類資料明顯不合理。
三是表述不夠科學。如,在三責險第四條“保險責任”中規定的是,“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此條款與《侵權責任法》中強調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責任的內容不一致,如將上述內容改為“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更為妥當。
四是概念界定不清。(1)“事故”。三責險中對事故的概念表述有保險事故、意外事故、交通事故等三種,容易產生歧義,應統一規范。(2)“第三者”。三責險“保險責任”中規定,“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主要是,車上人員由于各種原因下車后,被自己的車所撞所傷害,在保險理賠中對此認定是“第三者”還是“車上人員”爭議很大。(3)“家庭成員”。三責險的“責任免除”中“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規定。如何界定“家庭成員”,是一起生活的為家庭成員,還是以幾代之內的血緣關系來認定,對此法院有不同的判例。(4)“火災”和“自燃”。兩個概念表述不清晰,在實際操作中發生的“車中放置的打火機、香水瓶被太陽曬曝引燃汽車,排氣管纏繞稻草或其他可燃物導致燃燒”等情況,是屬于自燃還是火災,無法明確界定。(5)“未依法采取措施逃離”。車險條款的“責任免除”中包括,“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輛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輛逃離事故現場……”。如何界定“未依法采取措施”,如肇事后打110、112電話后逃離現場能否拒賠;另外,目前部分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載明“駛離”,事實上多為逃離。就此應進一步進行明確和銜接。#p#分頁標題#e#
3.部分商業車險條款“顯失公平”一是三責險第十二條,該條款規定以主車賠償限額為限承擔賠償責任。但在購買保險時,往往是主車、掛車分別購買,責任承擔時卻以主車為限賠償。二是車損險第六條第二、四款規定,“倒車鏡單獨損壞、車燈單獨損壞、玻璃單獨破碎……”等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倒車鏡、玻璃、車輪、車燈等其他零部件都屬于保險車輛不可割裂的一部分,購買保險時是全車購買,保險理賠時卻是有選擇的賠償,對投保人有失公平。三是未上牌新車投保盜搶險時,會增加特別約定:盜搶險自車輛上牌之日起生效。但未上牌期間的盜搶險保費并不退還,這對于被保險人是不公平的。建議被保險人車輛上牌后,保險公司應按日退還未上牌期間的盜搶險保費。
(二)投保人對商業車險條款“難讀懂”,保險人說明義務履行不到位
1.由于車險條款字體較小,內容多,專業性強,多數投保人不愿或沒有耐心進行閱讀了解。問卷調查顯示,78.94%的消費者認為車險條款“非常不簡化,太繁瑣”和“專業詞語太多,不夠通俗化”;只有21.06%的消費者認為“表述清晰嚴謹,比較通俗”。多數投保人的車險條款知識多為出險理賠過程中的被動積累。
2.保險人說明義務履行不到位。作為車險條款格式合同提供方的保險人有義務將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采取合理的方式”對投保人進行說明,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部分產險公司對承保環節重視不夠,審核把關不嚴,銷售人員對產品講解不到位甚至不講解的情況較為普遍,個別銷售人員用所謂“全險”等不規范的概念誤導消費者,部分參會代表反映甚至出現銷售人員代客戶在投保單上簽名、客戶手中無保單的情況。在對消費者“購買車險時,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是否詳細告知條款中內容”的問卷調查中,“什么也沒有講”的占比5.38%,講解了“保險責任”的占比52.20%、講解了“責任免除”的占比41.99%、講解了“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的占比29.64%。過半數的消費者在購買車險過程中,銷售人員連重要的“責任免除”條款都沒有講到,投保人說明義務的履行程度還有待加強。因此,投保人在對車險條款的主動理解或被動認知方面都存在問題,這也是造成部分條款被“誤讀”的重要原因,為日后保險糾紛埋下隱患。
(三)保險消費者感到理賠服務“有落差”,車險理賠流程有待改善對于商業車險,消費者普遍反映“購買容易理賠難”,理賠實際與預期有落差。
1.理賠服務不到位。主要體現在理賠效率低、手續繁瑣、賠付周期長等方面。部分保險公司理賠人員不能在出險后及時到達事故現場,被保險人或車主等待時間較長。另外,保險公司對于索賠材料要求的過于繁瑣,并且“一次性通知所需理賠資料”的要求落實不到位。在關于“保險公司讓你提供了幾次索賠材料”的問卷調查中,有理賠經歷的消費者中,提供“1次”的不足一半,只有45.42%;“2次及以上”的占比54.58%。
2.理賠透明度不高。目前定損估價機制尚不健全,在車輛維修價格、施救費用、醫療用藥等方面缺乏權威的賠款計算方法,保險公司單方面的核定價格與客戶實際發生的費用往往不一致,保險消費者認同度不高。同時,消費者反映“定損價格亂”,由于缺乏透明度,同樣的損失程度,“找不找熟人”會大大影響定損結果,這也是理賠糾紛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3.司法訴訟的導向作用強化了保險消費者的不滿。參會代表反映,法院處于各種考慮在保險理賠糾紛時往往會加重保險公司的責任。保險公司理賠數額結論通常低于司法訴訟結果,引發保險消費者不滿。
(四)車險條款宣傳“不到位”,車險知識普及率有待提高第一,宣傳不系統。調研了解到,目前商業車險條款宣傳基本處于產險公司“各自為戰”的狀態,缺乏統一的平臺,沒有形成行業合力。宣傳重點集中在費率優惠方面,在普及保險基礎知識、培育理性消費觀念方面宣傳不夠。如,承保理賠客戶信息自主查詢制度的普及情況并不理想,問卷調查顯示,只有三成的消費者知道可通過保險公司的電話、網絡、柜臺3種方式查詢相關信息。甚至連作為中介機構的人員都不清楚可通過保險公司網絡自主查詢承保理賠信息。第二,宣傳不通俗。在實際宣傳過程中專業術語較多,典型案例較少;書面文字形式多,活潑語言形式少;保險銷售人員推銷宣傳多,保險公司公益宣傳少。車險知識普及率較低,細節宣傳不到位。
(五)商業車險產品條款費率影響因素單一,審慎差異化是市場化的改革方向目前的車險產品條款費率影響因素較少,費率定價不能很好地同被保險人的出險及賠款情況、違章記錄、車輛風險程度等因素有效結合,難以體現差異化。一是車險條款設計以“從車”因素為主,其他各類因素風險程度考慮相對較少。二是費率浮動方法單一,費率計算不能真正做到“獎優懲惡”,沒有體現出差異化,可以考慮將實際賠付金額和駕駛員扣分情況等作為浮動因素,通過費率杠桿的作用引導車主謹慎駕駛,發揮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三是各家公司產品保障責任和免除責任與現行的A、B、C三類條款基本趨同,難以滿足多樣化的消費需求。在車險費率市場化方面,轄內產險公司對此總體持審慎態度,認為車險費率市場化應該是循序漸進,穩步實施。據調查,11家的產險公司認為“市場還不成熟,不適宜推行”,占比為50%,11家產險公司認為“可以對部分地區先行試點”,占比為50%,沒有1家公司認為“可以全面推行”。多數公司認為產品多樣化是理性市場化的基礎,如果產品條款費率無明顯差異,市場化的結果將會導致新一輪價格競爭的出現,不利于保險行業的規范發展。
二、相關建議
(一)逐步推進商業車險產品創新一是堅持市場改革方向。逐步細化車險費率的形成要素及其權重,綜合考慮“從車”、“從人”、“從責”“從使用”、“從地域”等因素,合理設置各類因素風險程度所占權重。進一步細化費率浮動檔次和幅度,豐富費率浮動因素,充分體現差異化。二是切合實際,要考慮產險市場的成熟程度,有計劃、分步驟,在試點基礎上扎實推進。三是建立產品創新保護機制。堅持合法合理原則,兼顧行業整體發展和社會效益,建立新產品創新保護機制。采取切實有效、科學合理的保護措施實施車險產品創新保護,使創新公司獲得創新利益,提高車險產品創新積極性,規范競爭行為。#p#分頁標題#e#
(二)進一步完善商業車險條款內容一是對商業車險條款中與法律法規存在沖突、表述不嚴謹、顯失公平的條款進行修改完善,特別是要符合修訂后的《保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新頒布的《侵權責任法》的要求。二是除了“責任免除”外,在條款設計中對有關“限制類條款”也要進行突出顯示,使投保人對自己和保險人的權利義務有全面的了解。如,《保險法》第六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以上內容包含有限制責任,應在條款中進行突出顯示。三是賦予保險消費者更多選擇權。在投保單中,對保險金額確定方式、消費者告知等內容增加可供保險消費者的選擇項,并按不同選項對應賠付方式和保費計算基礎,努力提高產品針對性,滿足不同層次保險消費者的需求。四是健全與法院、公安等司法機關的溝通機制,努力使保險產品條款中免責部分與司法實踐中實際操作標準相協調,有效減少訴訟案件的發生。
(三)加強車險銷售、承保環節的過程管理進一步完善銷售、承保過程管理,督促公司認真履行說明義務,做到有痕跡、可驗證。一是建議在投保單中增加投保提示內容,提示保險消費者認真閱讀重要條款內容,提示消費者自助查詢承保理賠信息,并由投保人本人簽字。二是在投保單上顯示銷售渠道來源和銷售人員,明確銷售機構和銷售人員講解條款的說明義務和責任并簽字確認,規范銷售機構和人員的銷售行為,最大限度避免代簽名等誤導現象的發生。三是強化錄入環節復核功能,嘗試通過電話回訪等形式確保投保單要素信息真實、完整,并將保單要素真實性和完整性與銷售機構與銷售人員績效掛鉤。四是加強對銷售人員的培訓。各保險公司應強化對于人、營銷員的培訓管理工作,就說明義務的必要性和操作要點向銷售人員進行深入培訓,防止出現承保上的漏洞。
(四)強化保險服務管理一是做好理賠服務。保險公司要改善理賠觀念,改進服務態度,統一車險理賠服務標準,規范理賠服務流程,提高理賠效率,切實踐行理賠服務承諾。二是提高車險理賠價格的透明化和一致性。保險公司在進一步完善車險定損機制的同時,要加強與交通事故處理部門、車輛管理部門等部門的交流與合作,及時了解事故處理中各項賠償標準等方面情況,更合理的確定保險金額、賠償服務標準等相關行業指引,提高賠付合理性和準確性。三是搞好增值服務。各公司應突破目前的經營習慣,把各項服務做到前端,多些便民化措施,滿足消費者“酒后代駕”、“代步車”等新的需求。四是營造理賠良好外部環境。應建立事故處理中有關拖車、修車、傷員救治、傷殘鑒定等價格定損方面的制約機制,提高相關業務定價的合理度與可信度,為保險公司快速理賠、合理賠付營造公平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