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投資者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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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投資者管理辦法范文1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包括投資者分類、產品分級、投資者和產品匹配、風險提示等內容,其中投資者進行分類是重中之重。明確且合理的投資者分類體系對于投資者的適當性匹配是不可或缺的。2009年以來,中國證監會先后通過《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規定》、《關于建立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在創業板、金融期貨、融資融券、股轉系統、私募投資基金等市場、產品或業務中建立了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然而,這些規定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方面,都側重于設置準入的門檻,并未對投資者進行細致深入的分類。以《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為例,根據該《辦法》第十二與第十三條,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凈資產要求的單位和符合金融資產或收入要求的個人。社?;?、資管計劃、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等被視為合格投資者。此外關于投資者再無其他細化規定,現有的其他法規大體也是如此。

概括起來說,上述法規對證券投資者的分類存在以下問題:一是不系統。規定比較零散,而且相互獨立,既有專門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也有鑲嵌在相關規定中的投資者適當性條款,沒有形成系統的投資者分類標準。二是不完整?,F有的投資者分類只針對部分證券市場、產品或服務,沒有實現全覆蓋。三是不科學。以設置準入門檻替資者分類,實際上只實現了基于某類市場、產品或服務而進行的合格投資者與非合格投資者的區分,而未對投資者本身進行深入考量,同時合格與不合格的二元對立也過于絕對。

2013年,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辦法》,試圖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做出了綜合性的規定,在投資者分類方面也提出了統一的標準,尤其是提出了涵蓋所有投資者的“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的劃分并基于此安排了差異性的適當性管理要求,具有突破意義。但是,該辦法只是交易所的自律性規則,位階較低,在分類標準上雖有所突破但仍然不夠完善。為此,2016年9月,證監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意見。2016年12月16日,證監會正式《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的一個重點就是建立了較為完備的投資者分類體系。這是目前我國金融領域對投資者分類最為全面和科學的規定,雖然僅適用于證券期貨市場,但相信對于其他金融市場也具有借鑒意義。在金融混業日趨加劇的背景之下,該《辦法》或許將成為推動建立統一的金融投資者分類體系的一個里程碑。下面,本文將對《辦法》確立的投資者分類體系進行一個梳理,由此窺測證券投資者分類的完整制度框架。

投資者分類的目的、性質和適用范圍

根據《辦法》,投資者分類的目的分為兩個層次,最終目的是“規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直接目的是“確保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投資者”。但是,對投資者的分類,并不意味著經營機構對投資風險的絕對把控,在風險承擔上仍然要堅持“買者自負”原則。因此,從性質上來說,投資者分類以及經營機構的適當性匹配意見不表明其對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投資者應當在了解產品或者服務情況,聽取經營機構適當性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獨立承擔投資風險,這也是《辦法》明確提出的。在適用范圍上,《辦法》的投資者分類涵蓋整個證券期貨行業,包括向投資者銷售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包括創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公開或者非公開轉讓的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或者為投資者提供相關業務服務等。相比《征求意見稿》,在范圍上明確增加了基金。由于實際存在的混業經營,這一辦法的適用范圍和示范性其實要更廣一些。

投資者的類型及相互轉換

投資者的法定分類

《辦法》沿襲《上海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辦法》,將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以列舉式劃定了專業投資者的范圍,范圍之外的為普通投資者。符合下列五個條件之一的是專業投資者:第一,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或者經行業協會備案、登記的金融機構。第二,上述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第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 I 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第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1)最近一年末凈資產不低于2000萬元;(2)最近一年末金融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3)具有兩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第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1)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2)具有兩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具有兩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屬于條件一規定的專業投資者的高級管理人員、獲得職業資格認證的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這一分類標準是監管層根據投資者的收入狀況、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風險偏好等因素,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辦法》等現有投資者分類標準的基礎上提出的,參考了目前各項業務的準入標準,但適用性更廣。

投資者的自主細化分類

在法定分類的前提下,《辦法》允許經營機構分別對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自主進行細化分類。對于專業投資者,經營機構可以根據其業務資格、投資實力、投資經歷等因素,對專業投資者進行細化分類和管理。對于普通投資者,經營機構應當按照有效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要求,綜合考慮收入來源、資產狀況、債務、投資知識和經驗、風險偏好、誠信狀況等因素,確定普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對其進行細化分類和管理。

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的互相轉化

《辦法》對兩類投資者的劃分不是固定不變的,允許在一定條件下按照一定程序相互轉換,這充分體現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制度目的不單單是保護投資者利益,同時也要兼顧促進資本形成和投資者自治。根據《辦法》,上述第四類和第五類專業投資者可以書面告知經營機構選擇成為普通投資者,經營機構應當對其履行相應的適當性義務。兩類普通投資者也可以申請轉化成為專業投資者,但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經營機構提出申請并確認自主承擔可能產生的風險和后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營機構應當通過追加了解信息、投資知識測試或者模擬交易等方式對投資者進行謹慎評估,確認其符合前條要求,說明對不同類別投資者履行適當性義務的差別,警示可能承擔的投資風險,告知申請的審查結果及其理由,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同意其轉化。這些規定一方面體現了分類的靈活性,同時也強化了經營機構“賣者有責”和投資者“買者自負”的意識。

投資者分類的運用

對投資者進行分類,其基本考慮是投資者的差異性。投資者分類的運用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以投資者分類為依據進行適當性匹配。二是普通投資者在信息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等適當性管理方面享有特別保護。

以投資者分類為依據進行適當性匹配。經營機構應當根據產品或者服務的不同風險等級,對其適合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投資者類型作出判斷,根據投資者的不同分類,對其適合購買的產品或者接受的服務作出判斷。

普通投資者的特別保護。這一點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盒邪旆ā分杏瀉苊饗緣奶逑鄭該辦法規定,對于普通投資者,應當全面履行本辦法規定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即全面的適當性義務);對于經申請并獲得認可的專業投資者,應當履行揭示產品或服務的風險、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的義務;而對于法定的專業投資者,無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_務。《辦法》中詳細規定了經營機構對普通投資者的適當性義務。

第一,高風險的特別注意義務。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應當履行特別的注意義務,包括制定專門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關信息,告知特別的風險點,給予普通投資者更多的考慮時間,或者增加回訪頻次等。

第二,告知義務。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前,應當告知下列信息:可能直接導致本金虧損的事項;可能直接導致超過原始本金損失的事項;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可能導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虧損的事項;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影響客戶判斷的重要事由;限制銷售對象權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內容;適當性匹配意見。

第三,留痕義務。經營機構通過營業網點向普通投資者進行的告知、警示,應當全過程錄音或者錄像;通過互聯網等非現場方式進行的,經營機構應當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資者通過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電子方式進行確認。

第四,負面清單保護。禁止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進行以下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活動: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不符合其投資目標的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

第五,舉證責任倒置。經營機構與普通投資者發生糾紛,經營機構不能證明其履行相應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特定市場、產品或者服務的投資者準入要求

《上海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對投資者分類和投資者準入進行了區分,但只有原則性的規定。《辦法》對此進行了更為細致的規定,從而明確了投資者分類與準入要求的區別,避免以準入代替分類的問題。

準入要求的設定。中國證監會、自律組織在針對特定市場、產品或者服務制定規則時,可以考慮風險性、復雜性以及投資者的認知難度等因素,從資產規模、收入水平、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認購最低金額等方面,規定投資者準入要求。

經營機構的持續督促義務。經營機構銷售有投資者準入要求的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在投資者首次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之日起,應當通過主動提醒、動態跟蹤、定期檢查等方式,督促投資者持續符合要求。這部分內容規定在《征求意見稿》中,《辦法》正式公布時予以刪除。

準入要求的運用。準入要求設定后,經營機構不得向不符合準入要求的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其中,對于包含資產指標和風險承擔能力指標的,還有特殊規定。第一,資產指標的特殊規定。投資者準入要求包含資產指標的,應當規定投資者在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前一定時期內符合該指標。第二,風險承擔能力指標的特殊規定。(1)風險承受能力最低投資者的設定。行業協會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業的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名錄以及風險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資者類別,供經營機構參考。(2)風險承受能力最低投資者的投資限制。經營機構不得向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或者服務。

投資者分類的配套安排

第一,投資者信息的采集。經營機構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時,應當按規定全面了解投資者相關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職業、年齡、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性質、資質及經營范圍等基本信息;投資相關的學習、工作經歷及投資經驗;投資期限、品種、期望收益等投資目標;風險偏好及可承受的損失;誠信記錄;實際控制投資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法律法規、自律規則規定的投資者準入要求相關信息;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投資者的信息提供。投資者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按規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投資者根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所提供的信息發生重要變化、可能影響其分類的,應當及時告知經營機構。

第三,投資者分類內部管理制度?!墩髑笠庖姼濉分幸幎ǎ洜I機構應當制定投資者分類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分類的具體依據、方法、流程等,嚴格按照內部管理制度對投資者進行分類,定期匯總分類結果?!掇k法》最終刪除了這一條的內容,合并概括性地規定在建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條款中,但在執行上仍可參照《征求意見稿》的具體表述。

第四,投資者評估數據管理。經營機構應當告知投資者,其根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所提供的信息發生重要變化、可能影響分類的,應及時告知經營機構。經營機構應當建立投資者評估數據庫并及時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評估結果,避免重復采集,提高評估效率。

證券期貨投資者管理辦法范文2

關鍵詞:期貨投資基金;期貨市場;必要性;可行性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17-0190-02

1 期貨投資基金概述

1.1 期貨投資基金的概念

期貨投資基金是投資基金中的衍生品基金的一種。廣義上的期貨投資基金在國外又稱為管理期貨(Managed Futures),是指由專業的基金經理管理的一個行業。這些基金經理被稱為商品交易顧問(CTA,Commodity Trading Advisors)。CTA在全球商品市場上為參與商品市場的投資者提供專業資金管理,交易對象有實物商品和金融工具中的期貨、期權和遠期合約等。狹義的期貨投資基金主要指公募期貨投資基金(Futures Public Fund),是以期貨為主要投資標,輔以部分資金投向股票等證券市場的的基金,

1.2 期貨投資基金對投資者作用

1.2.1 提高投資組合的收益

在投資組合中加入期貨投資基金,可以降低投資組合的價格波動同時增加收益。這兩方面都可以使投資組合的質量和業績得到提高。由于期貨投資的高風險性,學術界研究認為,投資組合中期貨基金的比例不應超過10%。但是實際上,如果在組合中加入2%――8%的期貨基金,就已經能顯著地改善組合的收益――風險比。而美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的實證研究也指出,風險最大,收益最小的投資組合的構成是55%的股票,45%的債券和0%的管理期貨。而在收益相同時,風險最小的投資組合的構成是45%的股票,35%的債券和20%的管理期貨。

1.2.2 降低投資組合的風險

期貨市場具有高風險性,期貨投資也具有高風險性。但是這一項投資加入到投資組合中能使總體風險下降。因為期貨與其他類別的資產具有較低的相關性。由馬科維茨的資產組合風險理論σ2=X21σ21+2X1X2σ12+X22σ22可知,相關系數σ12變小,總風險σ2變小。表1以美國為例,可以比較一下期貨、債券和股票的相關系數,由表1可知,期貨基金與其他資產相比具有最低的相關性,使其成為投資組合中的降低整體風險的極佳配置。

表1 期貨基金與股票、債券的相關度

相關系數債券股票期貨基金

債券1.000――――

股票0.2901.000――

期貨基金0.0800.0301.000

1.2.3 可以在不同的市場環境下盈利

只要存在價格波動和價格趨勢,期貨投資基金就可以通過做空和做多來盈利。特別是在經濟景氣波動較大的時候,如在通貨膨脹和經濟蕭條時都可以建立不同的頭寸來盈利。以下圖1為1992年至2001年美國期貨投資基金收益狀況與股票市場收益狀況的比較,前者以巴克萊CTA指數為代表,后者以標準普爾500股票指數為代表。從該表可以看出,1992―1999年當股市處于牛市時,期貨投資基金也有較高的收益率,而當2000年股市轉入熊市后,期貨投資基金仍能保持較高的收益率。當股市處于長期下跌階段時,期貨投資基金的優勢就能突顯。

1.2.4 可以穩定期貨市場

首先,期貨投資基金對市場的沖擊成本較低。雖然中小型投資者個體資金量較少,但是其頻繁進出期貨市場會給期貨市場帶來巨大的沖擊成本。相反,如果投資于期貨基金,基金經理立足于中長期投資交易頻率較低,雖然資金量大但給市場帶來的沖擊成本也小。其次,期貨投資是一項風險很高的投資活動。期貨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這十分有利于套期保值者運用期貨交易來轉移現貨市場的價格風險,但對于投機者尤其是中小投機者而言,期貨投資的高杠率使他們面臨著很大的風險。假設期貨保證金率為10%,投機者一旦看錯行情,期貨價格1%的波動就會使其遭受10%的損失。此外,期市變幻莫測,中小投資者由于缺乏專業知識和投資經驗,再加上投資條件的限制,難以在期貨市場獲得好的收益,而一旦虧損,損失將是巨大的。

2 在我國發展期貨投資基金的必要性

期貨投資基金除了對投資者的投資收益有利外,對我國整體經濟還有以下一些重大的促進作用,因此,在國內發展期貨投資基金不僅是為了投資者的利益,還有其于經濟發展的必要性。

2.1 可以優化投資者結構,培養機構投資者

目前我國期貨市場投資者結構不夠合理,現有的機構投資者數量較少而且主要集中在套期保值交易方面,而自然人投資者數量眾多。據不完全統計,全部投資者中,自然人投資者開戶數占總開戶數的95%,而機構投資者只占5%。交易量的統計數據來看,鄭商所2007年所有交易總量為1.86億手,其中個人投資者成交量占90%,機構投資者占10%。而按照美國的經驗,機構投資者是市場的主流投資者,成交量占總成交量的比例很高。根據CFTC的截至2008年10月份的持倉報告,美國期貨市場上機構投資者的成交量占總成交量的90%左右。期貨市場如果缺乏有效的機構投資者就會導致投機風潮盛行,市場風險水平較高難以控制。我國期貨市場前幾年發生的有重大負面影響的“蘇州紅小豆602事件”和“鄭州交易所硬麥309事件”,甚至溯源到“327國債事件”,都應該說與國內期貨市場缺乏足夠、有效的機構投資者有關。

2.2 推廣期貨市場、普及投資者是推動期貨市場不斷創新的需要

期貨市場的不斷向前發展壯大和業務創新,需要有廣闊的市場、眾多的投資者以及不斷流入市場的資金。期貨市場的參與門檻較高,中小投資者無力對其投資,而一旦發展期貨投資基金,則可以降低門檻,聚集基數眾多的投資者的資金,使他們能夠間接參與市場,由此推廣了市場。同時,降低進入門檻有利于資金流向期貨市場,使得新品種可以不斷地推向市場。另外,眾多的專業投資基金反過來可以提出新的需求推動市場的發展和業務的不斷創新。尤其是在目前股指期貨已經推出,市場開始希望有更深的金融創新,有成熟的機構投資者可以免去金融創新時對投資者素質不高的顧慮。期貨投資基金也是一些大型機構的投資標的。

2.3 發展期貨投資基金是保護期貨投資者利益的需要

目前在國內期貨公司眾多,有部分期貨公司操作不夠規范,有員工私下與客戶達成協議開展委托理財業務。他們要求期貨投資者以自己名義開戶,將資金使用權劃撥給管理人(即員工),由管理人操作投資,投資者承擔后果。投資所獲利潤需要給管理人一定分成。這種委托理財不合法。《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十二條明令規定,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接受客戶委托客戶從事期貨交易。一旦雙方當事人出現爭執,期貨投資者尋求法律保護時,這些合同和協議的法律效力存在問題,投資者的利益得不到應有保證。

2.4 爭奪大宗商品定價權,維護國家經濟利益的需要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已經成為世界上多種原材料和大宗商品如銅的最大消費國。但是我國并沒有這些關系國家經濟利益的原材料的定價權。例如銅等有色金屬的定價權被倫敦金屬交易所(LME)把持,原油等能源的定價權被紐約商業交易所(NYMEX)控制。國際炒家和大機構也頻頻高唱“中國因素”在期貨市場上抬高這些商品的價格獲利。中國一直在尋求定價權,而掌握定價權的最直接的方法就是發展壯大本土期貨市場。通過不斷發展國內期貨市場交易品種和總成交量,謀求國內期貨市場在國際上的地位。國內期貨市場地位上升就能實現定價權的爭奪。而期貨市場在全球中的地位是依據其成交量來決定的。發展期貨投資基金則可以極大地增加成交量。廣泛的投資者、巨大的資金量必定會推動我國期貨市場在全球的地位,增加重要商品定價的發言權。

3 在我國發展期貨投資基金已具備必要條件,具有可行性

3.1 我國期貨市場發展逐步走向成熟,有設立期貨投資基金的基礎

首先,我國期貨市場從無到有,投資品種不斷完善,市場規模和規范程度都明顯提高。

其次,我國期貨法律法規日臻完善,管理日趨規范。我國已經有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期貨公司管理辦法》、《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和《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等一系列基礎法規,能夠有效地保障期貨投資者的利益。發展期貨投資基金也在這些法律法規的范圍內。

最后,我國期貨監管機制也日趨健全,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證監會――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的四位一體的監管框架,成功處置過多次危機事件,并有了豐富的經驗。期貨公司的規范運作、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水平也有了長足的進展,行業集中度也不斷提高。到目前為止,國內總共有198家期貨公司,有十多家公司資產規模超過10億元,50多家超過1億元,市場占有份額不斷向排名靠前的幾家公司集中。另外,我國已經培養了一批高素質的從業人員,實行了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制度,整體素質明顯提高。

3.2 國外期貨投資基金為我國期貨基金設立提供了參考

國外期貨投資基金歷史悠久,美國的期貨市場投資基金從1949年設立至今已經有了61年歷史,從弱小逐漸成為投資者的一種主流投資品,在金融市場上具有重要地位和重大的影響。而涉及到基金的設立模式、運營、風險控制、基金公司的治理、法律監管、績效評價和社會影響等各方面都有了成熟的制度和經驗可供借鑒。在考慮國內實際情況的基礎上,我們完全可以大膽積極吸收他們的經驗,少走彎路,快速穩步地發展我國的期貨投資基金。

3.3 國內成熟的證券投資基金為期貨投資基金的設立提供了借鑒

期貨市場的發展和證券市場的發展高度相似相關。我國證券市場自設立期初也經歷過一系列的投機狂潮并發生過重大的風險事件。國務院為解決這些問題于1997年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在國內證券市場引入證券投資基金等機構投資者。自此之后,基金公司持有的市值逐漸上升,證券市場也逐漸發展變得穩定、理性起來。

期貨市場也經歷過類似的投機狂潮和危機事件,不同的是至今期貨投資基金還未引入。期貨投資基金在很多模式上的設計和運作、申購、收益分配、贖回等方面與證券投資基金有相同和相似之處。因而現有的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經驗都可以對期貨投資基金有重大的借鑒意義。另外,現行的證券投資基金的部分法律對期貨投資基金也是適用的。例如《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的部分條款對期貨投資基金事實上也可以適用。

4 結論

通過以上對期貨投資基金的介紹、其對投資者的益處、研究了我國發展期貨投資基金的必要性、我國現有的基礎及可行性,我認為在國內發展期貨投資基金是完全有必要的,也具有可行性。

參考文獻

證券期貨投資者管理辦法范文3

一、臺灣期貨市場的發展

臺灣期貨交易市場起步較晚但發展較快。臺灣的期貨交易始于1981年,臺“中央信托局”依照重要物資境外期貨交易管理辦法,邀請美林證券來臺設立第一家期貨公司,并允許境內資質優良的廠商經核準從事境外期貨交易。其后,香港金融機構看到臺灣經濟發展對衍生產品的迫切需要,紛紛赴臺成立地下期貨公司。在1986~1990年間的全盛時期,臺灣地下期貨公司多達400余家。由于對地下期貨交易的監管不利,導致風險事件在臺灣屢屢發生。1992年,臺灣地區通過了《島外期貨交易法》。1993年底,臺灣開始核準大華、元大等14家專業期貨商(臺灣期貨商分為經紀和自營兩種,大陸目前只有經紀一種類型)從事經主管機關核準的境外交易所部分期貨合約的交易。臺灣期貨市場從地下化走向公開化,進入大發展時期。隨著臺灣金融市場的逐漸對外開放,尤其是QFII機制在臺金融市場推行,來自國際投資者的資金大舉進入臺灣市場。1997年,美國CME和新加坡交易所分別推出了臺指期貨,為國際投資者提供風險管理的必要工具。而當時不支持推出指數期貨的臺灣管理機構,絕對不向這些交易所提供臺灣股票市場的原始交易數據和實時信息服務,禁止臺灣投資者參與境外臺灣股指期貨交易。當臺灣股票市場向QFII敞開大門時,境外金融機構可以自由地通過美國、新加坡交易所提供的臺灣股指期貨管理系統性風險、套期保值。而同樣也有風險管理需求的臺灣金融機構只能望洋興嘆,或者迫不得已又進入“地下”,尋求非法境外渠道。

二、臺灣期貨市場發展特點

截至2006年12月島內部分共核準臺灣期貨交易所43種期貨或選擇權商品,島外部分共核準12個國家和2個地區、29個交易所及342種期貨及選擇權商品。臺灣期貨市場發展呈現以下特點:

1、法人機構參與者偏低,多半以島內自然人為主。雖然近幾年臺灣期貨市場法人交易比重穩步上升且已過半,但目前臺灣期貨市場多半為本地自然人。據“金管會證期局”統計,至2006年底臺灣地區交易人在臺開戶數共約1154571戶,其中自然人1148243戶,法人6328戶,比重低于1%。原因在于法人機構參與期貨市場存在諸多限制。而外資在臺灣期貨交易量也很少,因為臺灣法令規定外資法人需建立臺股的現貨頭寸才能進行期貨市場買賣,交易制度缺乏彈性。

2、期貨契約品種較多,但交易量集中于指數類商品,同質性過高。至2007年臺灣期貨市場品種共18種。臺股指數期貨(TX、MTX)與臺指選擇權(TXO、STO、MSO)交易量遙遙領先于其它期貨商品,期貨商品相似度過高不能為投資人提供多樣化的選擇及分散風險。

3、引入混合賬戶。引入混合帳戶之后,一名境外經紀商可以與一名本地經紀商,通過一個單獨賬戶代表若干客戶辦理業務,而不需要向本地經紀商披露客戶的身份?;旌腺~戶在國際交易中被廣泛使用,混合賬戶允許客戶整合他們在某個單一全球經紀商的業務,并且為全球經紀商提供了一種有效的方法來進入不同的期貨和期權市場。這將鼓勵境外經紀商通過當地的分支機構成為臺灣期貨交易所的會員。

4、鼓勵機構投資者和境外機構更多地參與臺灣期貨市場。為鼓勵境外交易者更多地參與臺灣期貨市場,交易所采取了兩項主要措施。首先,交易所正在開發一些以美元計價的新合約來吸引境外投資者。以美元計價的黃金合約有望在近期推出,以美元計價的股指產品也正在計劃之中。其次,交易所正在與有關部門密切合作以減少對外交易和投資方面的障礙。在2003年年底,臺灣廢除了一項對境外投資者構成限制和負擔的要求――境外投資者要在臺灣交易就必須根據“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項目(QFII)進行注冊。隨著這項要求被廢除,取而代之的是一個身份(ID)注冊體制,該體制簡化了境外投資者參與臺灣市場的程序。

三、大陸期貨市場發展現狀

大陸早在1988年就已經提出建立期貨市場的設想。1990年鄭州糧食批發市場的開業標志著大陸期貨市場開始形成。其后一段時間內,大陸商品市場出現了快速的發展,商品期貨交易所(中心)數量在高峰期甚至達到44家。在經歷1993―1995年和1998年兩次整頓之后,期貨市場走上了穩定發展的軌道。目前大陸有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等三家商品期貨交易所,共有商品期貨23種,主要有農副產品、能源產品、金融產品交易。2007年全年成交商品期貨合約7.28億手,成交金額近41萬億元。大連、上海、鄭州商品交易所2007年交易量位列世界第9、16和18位。大陸的大豆、小麥,銅和天然橡膠期貨價格也相繼成為世界主要價格。盡管商品期貨市場有了巨大的發展,但仍然還存在一定不足:一是交易品種仍然有限,類似煤炭、石油、鋼鐵等對國民經濟有重大影響的商品仍未進入交易行列。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品期貨市場價格發現功能的實現。二是交易僅局限于國內市場,未能發揮國際影響力。三是目前尚未開放商品期權交易。商品期權能夠提供更多的套期保值和投機選擇,有利于交易者的風險管理。

大陸金融期貨市場發展特點和股改后股指期貨的影響效應。20世紀90年代初大陸開展了金融期貨交易試點,主要有外匯期貨、股票指數期貨、認股權證、可轉換債券、國債期貨等。但相對于商品期貨的發展,大陸金融期貨基礎比較薄弱。大陸于2006年9月成立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將逐步發展股指、利率、外匯等期貨交易品種,并于2007年4月實施《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大陸金融期貨市場改革進程和發展特點如下:

1、利率和外匯金融衍生品交易規模逐步擴大。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允許中國銀行首家試點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2005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了《關于擴大外匯指定銀行對客戶遠期結售匯業務和開辦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宣布建立銀行間人民幣遠期市場,各主要銀行也紛紛開展遠期售匯業務。2007年上半年,人民幣債券遠期成交544筆,成交金額達1006億元,人民幣利率互換成交912筆,名義本金額1033億元,外資銀行在上海場外衍生產品交易(OTC)合約的名義價值總額為748億美元。2、金融期權交易有待完善。1992年大陸也開展了金融期權交易,交易形式為配股權證。在1992~1996年間大陸先后有十幾家上市公司發行了配股權證。由于交易規則和管理辦法不盡完善使得配股權證的交易暴漲暴跌和投機交易的情況時常出現,中國證監會在1996年底廢止了權證交易。2005年8月作為股權分置改革的對價支付方式,股票權證再次出現于場內交易市場。

3、引進QFII和QDII試點。1998年以來大陸通過總結其他新興市場特別是臺灣地區證券市場對外開放的經驗,開始研究QFII制度在大陸實施的可行性,提出允許QFII有限制地投資于內地A股證券市場。截至2007年11月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累計批準52家QFII資格,外匯額度為99.95億美元。

2006年4月,大陸監管部門允許符合條件的銀行、基金公司、保險機構可采取各自方式按照規定集合境內資金或購匯進行相關境外理財,正式啟動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投資境外市場制度。截至2007年1月大陸已獲批準投資額度的QDII共21家,獲批額度為179.88億美元。

四、兩岸期貨市場發展經驗借鑒與合作對接

(一)推進兩岸期貨產品創新,加強兩岸期貨市場優勢互補。

大陸期貨市場目前交易的期貨品種僅限于商品期貨,金融期貨尚處于起步階段,而臺灣地區交易的期貨品種大多是金融期貨與期權,商品期貨只有黃金期貨。一是大陸股指期貨的推出宜學習臺灣經驗先走小型化路線。臺指期貨及期權在合約設計時選擇小型化路線,從一開始就有利于廣大投資者借助臺指期貨或期權來規避風險,分散證券市場風險。二是兩岸期貨交易所展開合作,相互借鑒,互補優勢,聯合兩岸期貨專才推出目前尚且空白的期貨品種,例如人民幣與新臺幣掛鉤的期貨產品。臺灣地區應加快建立商品交易所,鼓勵資源豐富的大陸企業和期貨中介赴臺灣設立分支機構和參與交易。三是放寬兩岸期貨市場進入限制,兩地投資者根據需要購交易期貨產品。

(二)加強兩岸證券期貨中介機構合作,鼓勵兩岸期貨中介互設機構、互開業務。

臺灣證券業與期貨業是混業經營的,券商既可自營期貨期權業務,也可以兼營期貨經紀業務,自由度很高。目前大陸期貨業只有兩類參與者,分別是只能從事自營業務的會員以及只能從事經紀業務的會員(期貨公司),即期貨公司不能從事自營業務,券商也不能兼營期貨經紀與自營業務。有必要放寬限制,允許證券商經營期貨業務和發展部分自營期貨商機構,可吸引臺灣期貨自營商或經紀商到大陸設立分支機構或成立合資公司,形成充分競爭的期貨經紀(經營)市場。

(三)逐步推動兩岸期貨市場對接。

資本市場對接有很多層次,可以是市場建設方面的協同,如深圳和香港兩地的金融合作,也可以是產品方面的對接,人才技術方面的交流;如“港股直通車”等。由于目前臺灣當局在政治方面設立政策障礙,所以兩岸金融市場合作較合理的方式應是立足民間推動,順序對接,并在政治制約因素逐步解除的過程中,不斷向深層次發展。首先應從期貨和基金專業人才交流起步;其次是期貨和基金產品方面的對接,可借鑒臺灣以“指定用途信托基金”委托銀行購買境外基金的經驗,利用在兩地均設有分支機構的銀行、證券公司來分別銷售兩岸基金公司研發的基金產品。最后是兩岸期貨和基金市場的協同發展,而此時基于臺灣期貨和基金市場發展較成熟的現實,可以打造海峽區域金融中心為目標。

(四)建立兩岸期貨合作平臺,加強兩岸期貨業監管合作。

證券期貨投資者管理辦法范文4

摘 要 我國的期貨市場監管體制采用的是三級監管體制,這種監管體制在對期貨市場進行有效監管的同時,也存在著一些法律問題。本文從法律問題出發,闡述法律上的解決對策。

關鍵詞 期貨 期貨市場 三級監管體制 二級監管體制

一、期貨市場監管概述

期貨是金融衍生品的其中一種,是從標的資產派生出來的金融工具,期貨這個金融衍生品是按照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方式劃分出來的品種。在金融衍生品的類型當中,按照交易方式劃分可以分為遠期、期貨、期權和互換。在概念上,一般認為期貨是雙方當事人書面約定在現在進行買賣,并在未來的某個時間點進行交易的標的物。

期貨市場是一個期貨合約雙方當事人發生期貨交易關系的總稱,是指由買賣貴金屬、農產品等期貨構成的場所。期貨市場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期貨市場主要包括買賣期貨交易合約的期貨交易所、負責對期貨合同進行交割、對沖和結算的結算所或者結算公司、為期貨交易提供中介服務獲得盈利的經紀公司和在期貨交易中替對方交易的期貨交易員構成。狹義的期貨市場就是日常生活中為人們所熟知的期貨交易所。

期貨市場監管是期貨市場監管主管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法定的程序,通過制定制度和規則,實現監督和檢查,對期貨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的行為,促進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我國期貨市場監管的主管機關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期貨市場的監管體制模式

期貨市場的監管不是由一個部門或者一個主管機關完成。對期貨市場監管時形成的監管機制就是一國期貨市場的監管體制。就目前世界范圍來看,從期貨市場監管體制的整體方面來說,期貨市場的監管體制主要可以大致分為兩種模式,一是三級監管體制,一是二級監管體制。

所謂三級監管體制,即是指期貨市場的監管體制主要是由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管、期貨行業協會的自律和期貨交易所的自我管理三個部分構成。現在施行三級監管體制的國家以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最為典型。

所謂二級監管體制,即是指期貨市場的監管體制是由政府監管機關的監管和期貨交易所的自我管理兩個部分構成。施行二級監管體制的國家或者地區以新加坡、我國香港地區等最為典型。

我國的期貨市場監督體制是三級監管體制,主要是由中國證監會的集中行政管理,中國期貨協會的行業自律管理和各期貨交易所的自我管理相結合構成的。

三、我國期貨市場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期貨市場監管機制最終選擇了三級監管體制是有多方面的原因的,施行三級監管體制以來,發揮了不小的作用。但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我國的期貨市場監管體制還存在著以下主要法律問題。

1.期貨法律體系不完善

目前,我國期貨市場的制度主要由《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期貨公司管理辦法》、《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和《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等,輔助于其他證券法律制度構成了我國期貨市場法律制度的體系。隨著我國期貨市場的不斷創新,這些法律制度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期貨市場的監管需要。

2.中國證監會的微觀監管不合理

中國證監會作為我國期貨市場監管體制中政府監管期貨市場的監管主管機關,本應當從宏觀上對我國期貨市場進行監管。實踐中,證監會在宏觀調控我國期貨市場的同時,對于我國期貨市場的微觀監管也大有涉足,而且往往發生越權管理本由期貨行業協會和交易所管理的微觀事項。

3.期貨行業協會和交易所的自律監管缺乏獨立性

我國期貨行業協會的法律地位只是由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從這個現實來看,期貨行業協會的法律地位不是很高。在我國,期貨交易所的自律監管權能在法律規定上比較全面,但是期貨交易所的實際行使權力十分有限。從整體上來說,相比于我國的證監會,我國期貨行業協會和期貨交易所的獨立性不足。

四、完善我國期貨市場監管體制的對策

1.完善期貨市場的立法

我國到現在為止還未有一部期貨的法律,顯現著我國期貨立法體系的不完善。完善期貨市場的立法體系,形成一個以期貨法為主體的規制期貨市場的法律體系,規范我國的期貨市場監管體制是大勢所趨。

2.構建合理的三級監管體制

我國的期貨市場監管體制需要改變以往的以中國證監會為主導的局面,形成以中國證監會在宏觀上進行調控,期貨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期貨交易所的一線管理相結合的完善機制。三者之間各行其職,履行對期貨市場的監管體制。改變中國證監會對微觀市場的過度監管,讓權于期貨行業協會或者期貨交易所。

3.強化期貨行業協會和期貨交易所的獨立性

期貨市場的監管需要監管主體行使職責,職責的行使需要有獨立的地位。任何受制于其中之一,不能自由行使職責的監管主體想要保持其獨立性是有待懷疑的。強化期貨行業協會和期貨交易所的獨立性,首先要在法律上賦予這兩者在期貨市場監管中的法律地位。其次合理劃分這兩者與中國證監會的權力分配。最后建立這些監管主體行使有效監管的督促機制。

參考文獻:

[1]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現行證券期貨法規匯編(修訂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1.

證券期貨投資者管理辦法范文5

 

關鍵詞:證券行業 信息安全 網絡安全體系

近年來,我國資本市場發展迅速,市場規模不斷擴大,社會影響力不斷增強.成為國民經濟巾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成為老百姓重要的投資理財渠道。資本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關系著億萬投資者的切身利益,關系著社會穩定和國家金融安全的大局。證券行業作為金融服務業,高度依賴信息技術,而信息安全是維護資本市場穩定的前提和基礎。沒有信息安全就沒有資本市場的穩定。

目前.國內外網絡信息安全問題日益突出。從資本市場看,近年來,隨著市場快速發展,改革創新深入推進,市場交易模式日趨集巾化,業務處理邏輯日益復雜化,網絡安全事件、公共安全事件以及水災冰災、震災等自然災害都對行業信息系統的連續、穩定運行帶來新的挑戰。資本市場交易實時性和整體性強,交易時問內一刻也不能中斷。加強信息安全應急丁作,積極采取預防、預警措施,快速、穩妥地處置信息安全事件,盡力減少事故損失,全力維護交易正常,對于資本市場來說至關重要。

1 證券行業倍息安全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1.1行業信息安全法規和標準體系方面

健全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是確保證券行業信息安全的基礎。是信息安全的第一道防線。為促進證券市場的平穩運行,中國證監會自1998年先后了一系列信息安全法規和技術標準。其中包括2個信息技術管理規范、2個信息安全等級保護通知、1個信息安全保障辦法、1個信息通報方法和10個行業技術標準。行業信息安全法規和標準體系的初步形成,推動了行業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安全工作向規范化、標準化邁進。

雖然我國涉及信息安全的規范性文件眾多,但在現行的法律法規中。立法主體較多,法律法規體系龐雜而缺乏統籌規劃。面對新形勢下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發展需要,行業信息安全工作在政策法規和標準體系方面的問題也逐漸顯現。一是法規和標準建設滯后,缺乏總體規劃;二是規范和標準互通性和協調性不強,部分規范和標準的可執行性差;三是部分規范和標準已不適應,無法應對某些新型信息安全的威脅;四是部分信息安全規范和標準在行業內難以得到落實。

1.2組織體系與信息安全保障管理模型方面

任何安全管理措施或技術手段都離不開人員的組織和實施,組織體系是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核心。目前,證券行業采用“統一組織、分工有序”的信息安全工作體系,分為決策層、管理層、執行層。

為加強證券期貨業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組織協調,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切實提高行業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水平,根據證監會頒布的《證券期貨業信息安全保障管理暫行辦法》,參照iso/iec27001:2005,提出證券期貨業信息安全保障管理體系框架。該體系框架采用立方體架構.頂面是信息安全保障的7個目標(機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真實性、可審計性、抗抵賴性、可靠性),正面是行業組織結構.側面是各個機構為實現信息安全保障目標所采取的措施和方式。

1.3 it治理方面

整個證券業處于高度信息化的背景下,it治理已直接影響到行業各公司實現戰略目標的可能性,良好的it治理有助于增強公司靈活性和創新能力,規避it風險。通過建立it治理機制,可以幫助最高管理層發現信息技術本身的問題。幫助管理者處理it問題,自我評估it管理效果.可以加強對信息化項目的有效管理,保證信息化項目建設的質量和應用效果,使有限的投入取得更大的績效。

2003年lt治理理念引入到我國證券行業,當前我國證券業企業的it治理存在的問題:一是it資源在公司的戰略資產中的地位受到高層重視,但具體情況不清楚;二是it治理缺乏明確的概念描述和參數指標;是lt治理的責任與職能不清晰。

1.4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方面

隨著互聯網的普及以及網上交易系統功能的不斷豐富、完善和使用的便利性,網上交易正逐漸成為證券投資者交易的主流模式。據統計,2008年我同證券網上交易量比重已超過總交易量的80%。雖然交易系統與互聯網的連接,方便了投資者。但由于互聯網的開放性,來自互聯網上的病毒、小馬、黑客攻擊以及計算機威脅事件,都時刻威脅著行業的信息系統安全,成為制約行業平穩、安全發展的障礙。此,維護網絡和數據安全成為行業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證券行業各機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建立了相對安全的網絡安全防護體系和災舴備份系統,基木保障了信息系統的安全運行。但細

追究起來,我國證券行業的網絡安全防護體系及災備系統建設還不夠完善,還存存以下幾方面的問題:一是網絡安全防護體系缺乏統一的規劃;二是網絡訪問控制措施有待完善;三是網上交易防護能力有待加強;四是對數據安全重視不夠,數據備份措施有待改進;五是技術人員的專業能力和信息安全意識有待提高。

1.5 it人才資源建設方面

近20年的發展歷程巾,證券行業對信息系統日益依賴,行業it隊伍此不斷發展壯大。據統計,2008年初,在整個證券行業中,103家證券公司共有it人員7325人,占證券行業從業總人數73990人的9.90%,總體上達到了行業協會的it治理工作指引中“it工作人員總數原則上應不少于公司員工總人數的6%”的最低要求。目前,證券行業的it隊伍肩負著信息系統安全、平穩、高效運行的重任,it隊伍建設是行業信息安全it作的根本保障。但是,it人才隊伍依然存在著結構不合理、后續教育不足等問題,此行業的人才培養有待加強。

2 采取的對策和措施

2.1進一步完善法規和標準體系

首先,在法規規劃上,要統籌兼顧,制定科學的信息技術規范和標準體系框架。一是全面做好立法規劃;二是建立科學的行業信息安全標準和法規體系層次。行業信息安全標準和法規體系初步劃分為3層:第一層是管理辦法等巾同證監會部門規章;第二層是證監會相關部門制定的管理規范等規范性文件;第三層是技術指引等自律規則,一般由交易所、行業協會在證監會總體協調下組織制定。其次,在法規制定上.要兼顧規范和發展,重視法規的可行性。最后,在法規實施上.要堅持規范和指引相結合,重視監督檢查和責任落實。

2.2深入開展證券行業it治理工作

2.2.1提高it治理意識

中國證券業協會要進一步加強it治理理念的教育宣傳工作,特別是對會員單位高層領導的it治理培訓,將it治理的定義、工具、模型等理論知識納入到高管任職資格考試的內容之中。通過舉辦論壇、交流會等形式強化證券經營機構的it治理意識,提高他們it治理的積極性。

2.2.2通過設立it治理試點形成以點帶面的示范效應

根據it治理模型的不同特點,建議證券公司在決策層使用cisr模型,通過成立lt治理委員會,建立各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監督制衡的責權體系;在執行層以cobit模型、itfl模型等其他模型為補充,規范信息技術部門的各項控制和管理流程。同時,證監會指定一批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作為lt試點單位,進行it治理模型選擇、剪裁以及組合的實踐探索,形成一批成功實施it治理的優秀范例,以點帶面地提升全行業的治理水平。

2.3通過制定行業標準積極落實信息安全等級保護

行業監管部門在推動行業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中的作用非常關鍵.應進一步明確監管部門推動行業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任務和工作機制,統一部署、組織行業的等級保護丁作,為該項丁作的順利開展提供組織保證。行業各機構應采取自主貫徹信息系統等級保護的行業要求,對照標準逐條落實。同時,應對各單位實施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情況進行測評,在測評環節一旦發現信息系統的不足,被測評單位應立即制定相應的整改方案并實施.且南相芙的監督機構進行督促。

2.4加強網絡安全體系規劃以提升網絡安全防護水平

2.4.1以等級保護為依據進行統籌規劃

等級保護是圍繞信息安全保障全過程的一項基礎性的管理制度,通過將等級化的方法和安全體系規劃有效結合,統籌規劃證券網絡安全體系的建設,建立一套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將是系統化地解決證券行業網絡安全問題的一個非常有效的方法。

2.4.2通過加強網絡訪問控制提高網絡防護能力

對向證券行業提供設備、技術和服務的it公司的資質和誠信加強管理,確保其符合國家、行業技術標準。根據網絡隔離要求,要逐步建立業務網與辦公網、業務網與互聯網、網上交易各子系統間有效的網絡隔離。技術上可以對不同的業務安全區域劃分vlan或者采用網閘設備進行隔離;對主要的網絡邊界和各外部進口進行滲透測試,進行系統和設備的安全加固.降低系統漏洞帶來的安全風險;在網上交易方面,采取電子簽名或數字認證等高強度認證方式,加強訪問控制;針對現存惡意攻擊網站的事件越來越多的情況,要采取措施加強網站保護,提高對惡意代碼的防護能力,同時采用技術手段,提高網上交易客戶端軟件使朋的安全性。

2.4.3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專業水平

目前在證券行業內,從業人員的網絡安全意識比較薄弱.必要時可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意識考核,從行業內部強化網絡安全工作。要加強網絡安全技術人員的管理能力和專業技能培訓,提高行業網絡安全的管理水平和專業技術水平。

2.5扎實推進行業災難備份建設

數據的安全對證券行業是至關重要的,數據一旦丟失對市場各方的損失是難以估量的。無論是美國的“9·11”事件,還是我國2008年南方冰雪災害和四川汶川大地震,都敲響了災難備份的警鐘。證券業要在學習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針對自身需要,對重要系統開展災難備份建設。要繼續推進證券、基金公司同城災難備份建設,以及證券交易所、結算公司等市場核心機構的異地災難備份系統的規劃和建設。制定各類相關的災難應急預案,并加強應急預案的演練,確保災難備份系統應急有效.使應急工作與日常工作有機結合。

2.6抓好人才隊伍建設

證券行業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建立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培養人才、發展人才的用人制度和機制。積極吸引有技術專長的人才到行業巾來,加強lt人員的崗位技能培訓和業務培訓,注重培養既懂得技術義懂業務和管理的復合型人才。要促進從業人員提高水平、轉變觀念,行業各機構應采取采取請進來、派出去以及內部講座等多種培訓方式。通過建立規范有效的人才評價體系,對信息技術人員進行科學有效的考評,提升行業人才資源的優化配置和使用效率,促進技術人才結構的涮整和完善。

證券期貨投資者管理辦法范文6

【關鍵詞】學生;證券開戶;法律糾紛

近年來,高等院校對實踐教學越來越重視,某些財經職校在開設證券投資課程時,往往會要求學生開立模擬賬戶進行股票操作,甚至有的院校鼓勵學生以少量資金進行實盤操作,但是部分教師忽視了少量高校學生在開立證券賬戶時,還沒有年滿18周歲,在民法上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因此惹出一些法律糾紛。

李某是某職業學院金融系的學生,現年滿17周歲,在證券投資課程上,老師要求學生在某營業部開立證券賬戶,進行股票交易實訓,李某在未經父母同意的情況下,將母親的身份證和戶口本偷出,并請來好朋友王某的母親,冒充自己的母親作為監護人,和李某一起在某證券公司開立了股票賬戶。很快,李某偷偷投入股票賬戶的1萬元,就發生虧損,只剩下5000元。李某的母親學校來協商,要求學校賠償這5000元,學校應該賠償嗎?李某可以要求證券公司或者證券交易所賠償損失嗎?

面對這個問題,在高職院校和學生中,存在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證券交易所不應賠償李某的損失,應駁回。

理由是:李某投資于股票交易,應該知道股票投資是有風險的,這種風險是股票交易的正常風險,并不是由于證券交易所的過錯造成的,且證券交易所并不清楚李某是未成年,證券交易所主觀上沒有過錯,賠償李某的損失是沒有道理的,應駁回。

第二種意見認為:證券交易所應返還李某所受損失5000元。

理由是:李某未滿18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與證券交易所建立的股票買賣關系無效,證券交易所未能阻止李某從事證券交易,但應當返還李某所受損失5000元。

第三種意見是,李某開戶的證券公司應該賠償李某的損失。

理由師:在上述案件中的關系人,應該是證券公司而不是證券交易所。因為我國證券交易所實行的是會員制,只有證券公司才能成為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在證券交易所擁有交易席位。個人必須和證券公司簽訂委托協議,委托證券公司股票交易事宜,才能從事股票交易。能為李某辦理開戶手續的,只能是證券公司,所以和這件案例相關的是證券公司,和證券交易所完全沒有關系。其次,證券公司在為客戶開戶時必須確認客戶證券賬戶的開戶資格,證券公司有義務核實申請人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級一致性,如果個人資料不符合條件,或是不完整的,證券公司不能為其開立賬戶。在這個案例中,李某并未年滿18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雖然其同學的母親假扮其監護人,但證券公司沒有嚴格審查其真偽,并為其開了立賬戶,違反了證券法的規定,在這個案例中承擔主要責任,應該賠償客戶的損失。

作為一名大學教師,同時也是一名從業律師,本人認為,學生和老師的上述三種意見,有正確合理的地方,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本人認為:本案應該由李某的母親、證公司共同承擔責任。5000元的損失應由二者分擔。

首先,承擔證券開戶審核責任的是證券公司,而不是證券交易所。因為個人不具備直接在證券交易所開立賬戶的權利,只能和證券公司簽訂委托協議,通過證券公司的交易席位進行交易。能為李某辦理開戶手續的,只能是證券公司,所以本案承擔責任的是證券公司,和證券交易所完全沒有關系。中國證監督管理委員會2009年11月修改公布的《證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明文規定:證券公司開立證券賬戶,應當根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對投資者提供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其他開戶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審核,并應當妥善保管相關開戶資料,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0年。本案中,證公司對李某假冒母親身份的開立交易賬戶的行為,未能盡到足夠的審核義務,理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其次,在證券公司開立股票賬戶的李某為17歲的在校學生,是一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二條的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在本案中,作為17歲學生的李某,其年齡和智力尚不足以理解開立賬戶,進行股票交易的風險,因此這一開立股票賬戶的行為應征得他的法定人同意?,F其法定人――母親并不同意其行為,則李某開立賬戶,進行股票交易的行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

其法定人當然可以請求返還財產,賠償損失。但是,李某偷拿母親身份證和戶口本,欺騙證券公司,開立股票賬戶,進行股票交易,其行為是一種惡意的欺詐,有違《證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的明文規定:投資者申請開立證券賬戶應當保證其提交的開戶資料真實、準確、完整。所以對于5000元的損失,自己也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民事責任。因為在本案中,李某為17歲的在校學生,是一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則行為的后果當然由其法定人承擔。

第三,學校不應該承擔這5000元的損失。因為財經類高等院校在開設證券投資課程時,要求學生開立模擬賬戶進行股票操作,甚至于鼓勵學生少量資金進行實盤操作,是基于對實踐教學的需要。學校也已經進了足夠的注意義務,在股票買賣的理論上給予指導、并只要求少量資金實盤操作。所以,在法律上,學校并無任何過錯,也不構成任何的侵權行為。李某的母親不應當要求學校賠償5000元的損失。

最后,在證券公司和李某的母親共同承擔5000元得損失的同時,有一個人的行為也應引起注意,即李某的好朋友王某的母親。王某的母親明知李某在未經其父母同意的情況下,將母親的身份證和戶口本偷出,還冒充李某的母親,欺騙證券公司,幫助李某開立股票賬戶。其行為有一定的過錯,也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但本案中李某的母親并未向王某主張賠償責任,基于法律“不告不理”的原則,本案中王某的母親對5000元損失不承擔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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