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董監事履職報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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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董監事履職報告

公司法董監事履職報告范文1

【關鍵詞】公司法 獨立董事 股權結構

獨立董事制度發源于美國,也被稱為外部董事。中國首次引入獨立董事是在1993年。當時青島啤酒在香港發行H股,為適應香港聯交所的要求,設置了獨立董事。此后在境外發行股票的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成為慣例。理論上,獨立董事獨立于管理層,他們不但能為公司戰略和經營決策貢獻專業知識、關鍵資源,更重要的是他們可以不受管理層和內部人控制,發揮監督糾核的作用,為股東利益服務。所以,獨立董事的存在應該能提升企業的績效。然而,實證研究表明,獨立董事的存在對中國上市公司的績效和治理質量的影響是很復雜的,既有一定的提升,也存在嚴重的“花瓶董事”現象①。

我國關于獨立董事制度的現行法律法規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边@樣,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得到法律確認,但獨立董事制度實施的細則則由國務院制定,不過,至今也沒有正式。目前,獨立董事制度的主要實施細則,是依據證監會的一系列文件。

2001年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是目前上市公司實施獨立董事制度的主要規則。這個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必須實行獨立董事制度,且制定了上市公司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時間表,規定“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會中至少應該包括1/3以上獨立董事”。因此,今天中國上市公司董事會中都已經至少有1/3的獨立董事席位。《意見》對獨立董事獨立性的要求是:與公司高管和占股權1%以上的股東沒有親屬關系,本身也不是公司的職員或占股權1%以上的股東,并且與公司沒有業務關系。獨立董事必須具有五年以上法律或經濟工作經驗。獨立董事負有勤勉義務和誠信義務,對全體股東負責?!兑庖姟愤€規定了獨立董事的提名和聘任方法,獨立董事可由董事會、監事會或占有1%以上股權的股東提名,并由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時間不超過六年。公司至少要有一名會計方面的獨董。此外,國務院對股份制銀行,證監會對境外上市公司、銀行等特殊企業的獨立董事制度還有另行規定。

中國的獨立董事制度借鑒了美國、英國等國家的經驗。其設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考慮了獨立董事的獨立地位、權利和義務等。但是,獨立董事的薪酬、責任、保險方面缺乏實質性的規定,對于公司不合作的懲罰和救濟,公司法和《意見》都沒有足夠的規定。更關鍵的是,對獨立董事提名的規定,使得獨立董事的來歷面臨“不正”。法律法規創設本身的缺陷加上實際中公司治理機制的問題,使得獨立董事制度陷入了困境。

獨立董事困境的經驗證據

現有研究主要集中在獨立董事制度對企業績效的影響和獨立董事制度運行本身的績效這兩方面。獨立董事制度本身的具體特征包括獨立董事在董事會占據的席位比重,獨立董事的年齡和背景,獨立董事是否擁有公司股權,獨立董事獲得的薪酬數量和有無保險等等。獨立董事的行為主要包括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的頻率,是否缺席,發表的意見特別是保留意見,獨立董事履職的時間等。

獨立董事對公司績效影響,也存在不同的實證結果。王躍堂等認為,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所占比例與企業經營業績之間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系。②但是,也有很多學者質疑這種觀點。一些學者認為,單獨考慮獨立董事占董事會席位比例是沒有意義的,必須考察獨立董事的具體特征。高雷等研究發現,年齡對公司業績的影響受獨董其他特征的影響,如果獨董年齡大而獨董占董事會比例高則公司業績較差,提高獨董薪酬對提升公司業績有顯著影響。③魏剛等研究發現,教育背景對公司績效沒有顯著影響,但政府和銀行背景的獨立董事對公司績效有顯著正相關,此外董事兼任太多對公司績效有負相關。④這些研究證實了獨立董事的資源和關系網絡假設,同時也說明了董事專職的重要性。

那么,獨立董事制度究竟發揮了怎樣的作用呢?唐躍軍等研究發現,獨立董事會議次數越多,公司就越有可能采用累積投票制,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也有利于公司采用累積投票制和網絡投票。⑤可以說,獨立董事制度發揮了一些保護中小股東的作用,但是還非常有限。獨立董事對財務報告的保證方面,受他本身的獨立性、盡職意愿和盡職能力的影響。獨立董事實際面臨的法律責任較小、獨立性較差時,獨立董事就不能保證財務報告的有效性。

大量的經驗研究表明,獨立董事制度面臨困境。一方面,獨立董事制度確實能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作用。然而這些作用有的很不穩定、存在爭議;另一方面,獨立董事對公司業績的提升,主要是在于其資源和關系方面,獨立董事的履職行為,面臨著信息與時間不足的問題,實際上只不過是走走形式而已。實證研究甚至發現,公司聘請獨立董事,看重的根本就不是獨立董事的監督維權能力,而是他的知識、背景和資源,聘請獨立董事的行為本身實際上取悅監管者的被動合規。⑥

獨立董事困境的成因和獨立董事制度的立法意義

獨立董事之所以處于作用有限的困境,其根本原因在于,獨立董事制度設計和立法的目的與獨董制度本身的作用,是背道而馳的。獨立董事制度最初是美國企業在實踐中形成的,經由美國立法確認。這個制度設立的目標是代表股東的利益,監督管理層。獨立董事來自外部,與內部董事相對,他們沒有管理層和內部董事那樣的特殊利益,所以能為股東權利服務。而中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主要目的,除了監督管理層,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監督大股東,是希望通過獨立董事制度,維護中小股東權益,制約一股獨大。然而,這是與獨立董事制度本身可以發揮的作用完全相悖的。按照公司法和《意見》,上市公司必須設立獨董,而獨董的提名是由董事會、監事會或1%以上股權的股東做出的,并由股東大會表決通過。所以獨立董事必然是由大股東選聘的或在任董事選聘的,這決定了他不可能去監督選聘自己的人。目的的混淆,是導致現在獨立董事制度困境的根源。

事實上,即使獨立董事決心履行職責,他也沒有條件和能力。獨立董事要履行職務必須有信息和時間?,F行《意見》和公司法都規定公司應當向獨立董事提供各種公司材料。然而如果不提供,卻沒有相應的救濟。獨立董事的保留意見必須披露,披露了卻也不能改變什么。獨立董事發表意見,需要承擔決策失誤的風險。一旦風險發生,獨立董事難以承擔相應的責任?,F實風險過小和薪酬過低的事實,使得獨立董事完全沒有激勵去表明異議。此外,獨立董事設立還與現有的監事會制度發生沖突。

那么,獨立董事制度的立法,有沒有意義呢?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確實使中國在建立現代公司制度上邁出了一步,實證分析也表明,公司和投資者都可能從中獲得一定的好處。但是,聘任獨立董事,除了要花費公司的資金(這些開銷最后都會由消費者和投資者承擔),也消耗了獨立董事的時間,付出了一定的機會成本。

獨立董事制度在美國形成,有其深刻的歷史背景。主要原因就是美國高度分散的股權結構和嚴重的管理層控制。而中國恰恰是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在國企面臨管理層控制和侵占中小股東權益的問題,而民企更多的是存在大股東與管理層合一,侵奪中小股東的問題。中國未來的股權結構會逐漸走向分散,但至少在可預期的時間內,難以形成美國式的高度分散股權結構??赡茏罱K的形態仍然是具有一定集中性的股權結構。獨立董事制度本身就是不適當的。所以,獨立董事制度增加了交易成本,卻并沒有帶來多少收益。

因此,筆者認為,獨立董事制度,最好還是從公司法中剔除。如果不修改法律,那么獨董的選聘機制也可以修改??梢钥紤]采用上交所建立獨立董事庫,隨機抽取適合的獨立董事,指派任職的方法。這樣可以杜絕大股東的操縱,使其真正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同時要求公司建立一定的獨立董事履職基金,并建立對獨立董事的信息傳達機制。證監會對獨立董事意見要求嚴格記錄,嚴格披露,隨時抽查。這些政策的配套使用,或許能促進獨立董事真正發揮獨立作用,從而提高公司治理和經營績效??傊?獨立董事制度的自然演進,才是獨立董事制度發展的合適方法。公司治理的完善,終究需要資本結構和資本市場整體的配套改進。(作者單位分別為:廣西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南開大學)

注釋

①⑤唐躍軍,徐飛:“獨立董事保護了中小股東權益了嗎?――基于中國上市公司投票機制的研究”,《經濟管理》,2007年第7期。

②王躍堂,涂建明:“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治理有效性的實證研究――來自滬深兩市的經驗證據”,《管理世界》,2006年第11期。

③高雷,羅洋,張杰:“獨立董事制度特征與公司績效――基于中國上市公司的實證研究”,《經濟與管理研究》,2007年第3期。

公司法董監事履職報告范文2

1、征集議案

2、確定會議議程

(1)標題(2)會議時間(3)會議地點(4)主持人(5)審議內容

3、準備會議文件

(1)總經理工作報告(本年度工作匯報/下年度經營計劃)

(2)本年度財務決算

(3)下年度財務預算

(4)準備的議題或報告

二、會前第二項:會議通知

1、短信告知

2、文件通知

3、會前提示

三、會前第三項:會前檢視

1、修正會議議題

2、資料裝袋發放

3、清點參會人數(簽到表)

4、落實委托授權簽字

5、關注會議簽字事項

四、會中:審議及決議

1、主持人

2、審議事項及表決

3、會議記錄及簽字

4、書面意見收集及簽字

5、決議及簽字

(1)企業名稱

(2)開會時間

(3)開會地點

(4)參加人員:

(5)決議事項或內容:現經董事會一致同意,決定…。即時生效。上述決議經下列董事簽名作實。

(6)簽名順序: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

6、紀要及簽字

7、發放征集議案表格

五會后:開啟新的循環

1、補正資料

2、發文

3、報備及披露

4、歸檔

會議流程注意要點:

1、關于董事會會議。

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2、關于董事會議流程。

包括通知、文件準備、召開方式、表決方式、會議記錄及其簽署,董事會的授權規則等。

3、關于董事會會議議案。

相關擬決議事項應當先提交相應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由該專門委員會提出審議意見。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不能代替董事會的表決意見(除董事會依法授權外)。

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可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只有2名獨董的,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應經其一致同意。本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等可提交議案;由董秘匯集分類整理后交董事長審閱;由董事長決定是否列入議程;對未列入議程的議案,董事長應以書面方式向提案人說明理由;提案應有明確議題和具體事項;提案以書面方式提交。

4、關于董事會會議議程。

四種情形下董事長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認為必要時;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監事會提議時;總經理提議時。董事會例會應當至少在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所有董事。應及時在會前提供足夠的和準確的資料,包括會議議題的相關背景資料和有助于董事作出決策的相關信息和數據。監督管理機構可根據需要列席董事會相關議題的討論與表決。董事會應當通知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5、關于董事會會議通知。

會議通知由董事長簽發,由董秘負責通知各有關人員做好會議準備。

正常會議應在召開日前6日通知到人,臨時會議應在召開前3工作日通知到人。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會議通知、議題和有關文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形式送達全體董事。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會議日期和地點;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公司法第111條規定,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6、關于董事會參會人員。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董事對擬決議事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該董事會會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無重大利害關系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董事應當每年親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會會議。

7、關于董事會委托授權簽字。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應當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未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而又未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的董事,應對董事會決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8、關于董事會審議事項及表決。

(1)董事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

(2)可采取通訊表決的四個條件:(A)章程式或董事會議事規則規定可采取通訊表決方式,并對通訊表決的范圍和程序做了具體規定。(B)通訊表決事項應至少在表決前三日內送達全體董事,并應提供會議議題的相關背景資料和有助于董事作出決策的相關信息和數據。(C)通訊表決應采取一事一表決的形式,不得要求董事對多個事項只做出一個表決,(D)通訊表決應當確有必要。通訊表決提案應說明采取通訊表決的理由及其符合章程或董事會議事規則的規定。

(3)“特別重大事項”不應采取通訊表決方式。這些事項應由章程或董事會議規則規定。至少應包括利潤分配方案、風險資本分配方案、重大投資、重大資產處置、聘任或解聘高管層成員等。

(4)董事對董事會擬決議事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應有明確的回避制度規定,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

特別重大事項”不應采取通訊表決方式,且應當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董事會會議實行舉手表決方式,通訊表決采取書面方式。

涉及修改章程、利潤分配、重大投資項目等重大事項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過。

董事會會議以舉手或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

公司法第112條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9、關于董事會會議記錄及簽字。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秘負責記錄。董秘因故不能正常記錄時,由董秘指定一名記錄員負責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董秘和記錄員都應在記錄上簽名。

董事對所議事項的意見和說明應當準確記載在會議記錄上(作為追責和免責的依據)。

董事會會議應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姓名;會議議程;董事發言要點;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公司法第113條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10、關于董事會書面意見收集及簽字。

獨立董事對商行決策發表的意見,應當在董事會會議記錄中載明。

獨董應發表客觀、公正的獨立意見,應當尤其關注五類事項(略)。

11、關于董事會決議及簽字。

董事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會議作出的批準關聯交易的決議,應當由無重大利害關系的董事半數以上通過。

董事會對每個列入議程的議案都應以書面形式作出決定。決定的文字記載方式有兩種:紀要和決議。需上報或需公告的作成決議,在一定范圍內知道即可或僅需備案的作成紀要。

涉及修改章程、利潤分配、重大投資項目等重大事項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過。

12、關于董事會報備及披露。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四個月內向監管機構提交董事會盡職情況報告,至少包括董事會會議召開的次數、董事履職情況的評價報告、經董事簽署的董事會會議的會議材料及議決事項。

董事會的決定、決議及會議記錄等應當在會議結束后10日內報人行(監管部門)備案。

董秘負責在會后向監管部門上報會議紀要、決議等有關材料,辦理在指定媒體上的信息披露事務。

公司法董監事履職報告范文3

一、提名委員會制度概述

(一)我國上市公司提名委員會制度概述

我國《公司法》并未對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進行規定,建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主要依據是2002年1月中國證監會、國家經貿委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其中第五十二條對設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進行了規定:(1)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決議設立戰略等專門委員會。(2)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應全部由董事組成,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三個委員會應由獨立董事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為會計專業人士。⑶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研究董事、經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程序并提出建議,廣泛搜尋合格的董事和經理人員的人選,對董事候選人和經理人選進行審查并提出建議。(3)各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各專門委員會的提案交由董事會審查決定。該準則將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界定為:“(1)研究董事、經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程序并提出建議;(2)廣泛搜尋合格的董事和經理人員的人選;(3)對董事候選人和經理人選進行審查并提出建議。”

(二)其他國家上市公司提名委員會制度概述

《1990年(美國)商業圓桌會議宣言》正式提出:“大型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應主要由不在公司內享有管理職責的獨立董事組成,此外,董事會的一些重要組成部分,例如:審計、薪酬、提名委員會,都應由外部董事擔任。”[1]規定提名委員會的職責包括:(1)在整體上向董事會就公司治理事務提出建議;(2)完善董事會規模及構成政策;(3)審核董事會的可能人選。(4)進行董事會評估;(5)推薦提名名單。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頒布的《關于〈1940投資公司法案〉共同基金獨立董事有關條款的修正案》,要求獨立董事的提名、選舉和任命要由在任的獨立董事進行,從此確立了獨立董事提名權行使的方式和主體,形成了獨立董事自我繁衍機制。

《英國內部監控聯合準則董事會指導原則》指出的提名委員會的職責有:(1)準備監事會、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職位的選拔標準和提名程序;(2)定期評估監事會和董事會的規模和組成;(3)定期評估監事會成員惡化執行董事;(4)準備任命或者重新任命的建議書。

由此可見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在于改進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層的選舉程序,向上市公司推薦適格的董事和高級管理層人選,對上市公司現有的董事和高級管理進行進行監督。

二、我國提名委員會制度面臨的問題

(一)“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危害上市公司

所謂“內部人控制現象”是指企業中獨立于所有者(外部人)的經營者(內部人)掌握著企業的實際控制權,在公司經營中為充分體現自身利益,侵蝕所有者的權益,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為。[2]

“內部人控制現象”會對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他債權人造成巨大的損害,在我國發生“內部人控制現象”的公司中,公司資產會遭到“內部人”非法侵吞和轉移,嚴重的甚至會使得上市公司面臨破產。此外“內部人”能夠控制上市公司審計部門和監督部門,使得上市公司正常經營狀況被隱瞞而無法得到披露,致使“外部人”喪失了對公司真實經營狀況的知情權,難以采取有效措施規避風險。

案例1:猴王股份破產案。猴王集團占用上市公司猴王股份巨額資金案。猴王集團持有猴王股份公司的股份占股本總額的37.84%,為公司的第一大股東。從猴王股成立以來,猴王集團通過與猴王股份進行內部交易的方式,大量轉移猴王股份資金至猴王集團名下。最終導致猴王股份在2001年2月27日被宣告破產。該事件又導致猴王集團持有的猴王股份近8億債權付諸東流。

案例2:宇通客車實施MBO(Management Buy-Outs)案。宇通客車在MBO的前一年(1999年),宇通客車管理層利用內部人控制優勢,通過虛減資產、負債的方式將1999年的企業利潤穩藏,使得當年分紅為零。之后2001年宇通集團的所有者鄭州市國資局與公司管理層和員工成立的上海宇通公司簽訂了轉股及委托協議,報批期間鄭州市國資局將宇通集團股權(含持有宇通客車國家股2350萬股)委托上海宇通代為管理。上海宇集團獲在得了宇通客車國家股2350萬股的代管權之后,宇通集團管理層將隱藏的1999年的利潤大量顯現,采用高分紅、派現方式,使得上海宇通用國家股獲得了大量收益,兩次分紅后上海宇通集團因代宇通集團管理其所持2350萬股國家股,而獲得了2820萬的分紅,再以此資金購買宇通客車從而達到轉移國有資產的目的。[3]

以上案例反應了在“內部人控制現象”中,“內部人”會借由控制人事權從而控制公司監督機構,使得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喪失監督能力。最終造成上市公司資本被非法轉移。造成這種結果一方面由于獨立董事在提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名和選舉過程受到“內部人”的控制,使其難以保障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另一方面,在“內部人控制”比較嚴重的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因缺乏有效的資源而處于弱勢地位,僅憑借獨立董事個人難以對“內部人控制現象”進行預防或對抗,所以在我國公司治理中設立提名委員會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現行提名委員會難以有效抑制“內部人控制現象”發生

⒈眾多上市公司未設立提名委員會

我國目前只有《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對提名委員的設立進行規定,其中第五十二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戰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這種任意性的規定致使我國至今仍有較多的上市公司未設立專門委員會,或設立不全。2007年,對100強上市公司中設置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進行調查,其中審計委員會的公司最多,計46家,占60.81%;其次是設置薪酬委員會的公司,計45家,占60.81%;設置提名委員會的公司25家,占33.78%。而1997年,對標 準普爾超級1500家的公司中1165家進行詳細調查后表明設立審計委員會的公司占84.8%,擁有報酬委員會的占92.40%,擁有提名委員會的占79.4%[4]。由此可見我國建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制度的上市公司在比例上遠低于美國,部分上市公司缺乏改善公司治理的內在需求,自身缺乏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內在動力,所以設置提名委員會的上市公司更是屈指可數,這也說明我國提名委員會制度還有待完善。

2.董事會專門委員運行制度不完善

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在條文中明確將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相關法規的制定權交由國務院行使,但國務院至今沒有頒布任何效力層級較高的相關法規和規章,導致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更是如此。因缺乏具體規定,導致大多數上市公司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在依照本公司制定的專門委員會章程運行,專門委員會的權利和執行能力都難以得到保障。

雖然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已經建立20于年,但關于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法律規定依然十分有限,現有的能夠起到參考作用的法律性文件只有中國證監會和國家經貿委頒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和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且后者只適用于特定上市公司,上述兩個文件只是建議上市公司建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制,并且在專門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當占大多數,并粗略的規定了專門委員會的職責,難以起到對專門委員會的規范作用。因此我國上市公司專門委員會在運行中主要依賴董事會制定的各專門委員會章程,導致的結果就是專門委員會的人事和權利都會受到董事會的控制,例如中材國際《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工作細則》[5]將提名委員會的選舉權和章程解釋權都交由董事會,章程缺乏相應的規范的情況下,專門委員會的職責和權利難以保障,依賴于專門委員會工作的獨立董事的權利也會受到制約。

3.提名委員會成員獨立性缺失

(1)獨立董事提名權和投票權受大股東掌控。提名委員會主要由獨立董事組成,《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授權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該規定將獨立董事提名權授予了一個廣泛的主體,表面上上市公司眾多小股東都擁有提名權,但事實上由于在我國上市公司中,“一股獨大”現象非常普遍,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基本被控制,獨立董事的提名權往往由大股東行使,很少有公司在獨立董事的選舉的股東大會中提出過超過選舉名額的獨立董事候選人,這種等額選舉的方式使得獨立董事選舉流于形式。南開大學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對2001年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統計顯示,在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提名中,董事會提名達到87.36%,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名的占據15.06%,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提名的占1.7%,上級主管部門推薦的占0.57%,公開招聘的占1.99%,其他途徑占7.1%。[6]而在2012年5月25日格力電器董事換屆選舉中,第一大股東珠海格力集團(持股18.22%)推薦4位人士作為董事候選人,第二大股東河北京海擔保投資公司(持股9.38%卻只推薦1位候選人。[7]由此可見,獨立董事提名權絕大多數由董事會控制,獨立董事聘用由董事會控制,獨立董事難以保障相對人對于董事會和管理層的獨立性,在此情況下,要求獨立董事行使監督大股東,維護中小股東的權益的職能更加難以實現。此外,大股東通過控制獨立董事的選舉過程加深了對董事會的控制力量。使得產生“內部人控制現象”的風險大大加深。(2)獨立董事缺乏必要的專業知識,我國關于獨立董事候選人的資格的規定主要集中于《指導意見》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當中,但二者都沒有對獨立董事應當具備的專業知識進行規定,具體到各專門委員會部分,只有審計委員會對獨立董事的專業素質進行規定,要求“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其它委員會在規定上并無涉及相關問題。但這并非表明其它專門委員會不需要相關專業知識。目前的獨立董事大多是院士、教授等高校及科研機構的專家學者,他們對公司經營實際并不了解,且部分專家學者身兼數職,根本沒有時間過問公司事務,造成獨立董事難以獨立判斷、獨立發表意見的現狀。

三、對完善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制度的建議

(一)建議在我國上市公司中全面建立提名委員會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專門委員會制度的引入并不必然保證董事會的有效運作,正如監事會的建立不一定會對上市公司起監督作用一樣。提名委員會作為獨立董事產生的搖籃,其是否履職直接決定了獨立董事是否具有獨立性,從而為獨立董事在各委員會中正常行使職能奠定了基礎。

早在2002年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頒布的《公司會計責任與上市標準委員會報告》就要求上市公司必須在兩年內使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占多數,上市公司必須設立完全有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和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必須在聘任和解雇公司審計師方面擁有全權,并在批準任何由審計師提供的有實際影響力的審計報告方面享有決定權。

2007年我國證監會公布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條例》立法建議稿中也提出過相關建議,其中第十條要求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下設薪酬、審計、提名等專門委員會,且各專門委員會成員中獨立董事應當占有一定比例。因此要求上市公司健全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制度對完善獨立董事制度有著重要意義。

(二)建議由提名委員會負責獨立董事的推舉工作

我國現有獨立董事提名權主體包括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第四點也是這樣規定的,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會為公司內部專門行使檢察權的必要常設監督機構”監事會并無參與公司決策和事務執行的權利?!豆痉ā愤@樣規定監事會職責的目的就是要將業務決策、執行與監督功能相分離。若將獨立董 事提名權賦予監事會必然使監事會角色重合,使監督者喪失其公正立場,甚至產生由一個監督機構產生另一個監督機構的現象,所以監事會享有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權與我國《公司法》基本原則相悖。

提名委員會是董事會常設委員會之一,提名委員會雖然設在董事會之下,但因我國法律規定提名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所以提名委員會是上市公司內部治理機構中能夠擺脫內部人控制的最佳機構,只要提名委員會中的原獨立董事具有獨立性,那么提名委員會便能夠保證所推舉得獨立董事候選人的獨立性,從而形成獨立董事自我繁衍機制。此外《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五條規定賦予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研究董事、經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程序并提出建議;廣泛搜尋合格的董事和經理人員的人選;對董事候選人和經理人選進行審查并提出建議。因此,制定獨立董事選擇標準、搜尋合適的獨立董事候選人并對其審查職責應屬于提名委員會,所以將獨立董事提名權交由提名委員會行使是合法合理的。

美國獨立董事制度在對抗內部人控制的過程中,意識到了董事會任命獨立董事對獨立董事獨立性的重大影響,所以2001年2月15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頒布《關于<940投資公司法案>共同基金獨立董事有關條款的修正案》中,要求獨立董事的提名、選舉和任命由在任的獨立董事進行,確立了獨立董事提名權行使的方式和主體,形成了獨立董事自我繁衍機制。這種獨立董事自我繁衍機制讓董事與董事會分立提供了可能性,為獨立董事能夠在“內部人控制現象”中與大股東和董事會分庭抗禮起到重要作用。[10]

英國也建立了相應的獨立董事自我繁衍機制,英國2003年《公司治理財務報告》將獨立董事提名權交由任命委員會,任命委員會領導董事會指定和推薦的過程。任命委員會的大多數成員必須是獨立非執行董事。[11]

綜上,從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和預防“內部人控制現象”出發,由提名委員會負責獨立董事的推舉工作能夠在最大程度上保障獨立董事提名的獨立性,提高中小股東推薦獨立董事候選人的積極性。

(三)應當明確提名委員會的職責并賦予提名委員會決定權

鑒于目前我國絕大多數上市公司股權高度集中,大股東控制公司董事會的情形非常普遍,與日本十分相似,我國可以參考日本的做法,在立法中賦予專門委員會獨立的決定權。2002年日本《商法特例法》規定,提名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委員會有權決定向股東大會提出的關于董事選任及解任議案的內容。應當允許專門委員會在自己的工作范圍內可以單獨決定這些事項,而不僅僅是向董事會推薦或者建議,這些事項無需經過董事會的批準。[12]《指導意見》規定了部分提名委員的職責,其中主要內容為建議權,而非決策權,且規定內容過于籠統并缺乏可執行性,在對抗內部人控制的過程中,提名委員會僅作為一個咨詢機構是沒有作用的,所以應當賦予其在一定范圍內的決定全,如董事會候選人的提名擁有決定權等,這樣能夠在最大限度內保障提名委員會提名的獨立性。

上市公司提名委員會在預防內部人控制中能夠起到重要的作用,但因缺乏相關規定,我國眾多上市公司未能建立有效的提名委員會,使得提名委員會制度流于形式,本文建議通過立法的方式保障提名委員會的設立,并通過賦予獨立董事提名權、賦予提名委員會決定權等方式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提名委員會制度,使得我國上市公司提名委員會能夠有效預防“內部人控制”。

參考文獻:

[1]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MBCA).p109-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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