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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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范文1

指出農業在我國經濟建設發展中處于重要的地位,而農村土地又是農業相關問題的重中之重,只有對農村土地進行規范化的管理,才能夠在真正意義上促進農業的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分析了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出現的問題,提出了改進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缺陷的建議。

關鍵詞: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缺陷;改進措施

這些年來,國家對農業相關問題越來越重視,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取得了較大的成就。但是,目前在農村土地合同管理中還存在著一些缺陷,且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為此,必須針對這種現象,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議,加強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使農民的基本權益得到維護,并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

1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1土地經營權流轉不規范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擴大,城鄉的經濟差距也持續加大,在這種經濟發展不平衡的情況下,很多有農民外出打工,而他們的土地流轉時,一般不簽訂法律合同,僅僅是口頭約定,更有甚者是將土地棄耕。有的地區由于發展落后,還沒有成立完善全面的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這就導致在政策上不能對相關土地承包行為進行及時有效監督。而大部分農民由于自身文化素質較低,在進行土地承包的過程中,不能明確自己及對方應當承擔的責任義務,這就導致了在實際的管理工作過程中,相關工作不能得到有效的落實,為未來土地政策的落實埋下了隱患。

1.2土地承包合同的程序沒有法律效力在農村土地承包的過程中,有一些承包合同的簽訂沒有在公正、公開的環境下進行,很多合同僅僅是在村委會或是村務會上以口頭形式的方式進行確立的,由于這種合同簽訂比較隨意,所以沒有書面行書的保障。有個別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由村里的領導自行確定,既沒有提出相關的方案,也沒有經過村里群眾的認同,具有獨斷性;還有一些村干部利用職權,在進行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向自己的親朋好友偏移,一般都是比實際的價格低。一些村干部由于希望從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獲得利益,所以導致了私下經營、非法承包現象嚴重。由于大部分農民沒有簽訂土地承包管理合同,從而導致他們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保護,容易發生各種問題,不利于維護農村的和諧穩定。

1.3管理人員綜合素質不高在農村進行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很多工作的確立需要到政府機構去執行。但是,在實際的工作過程中,由于管理人員素質低下,工作不認真,而且管理意識較差,從而導致合同管理不能有序進行。例如,在進行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過程中,工作人員把土地30年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相關概念弄混,僅僅是延包合同,把經營權證作為延包合同發放,導致了用證書替代合同管理情況的產生,從而使農村土地相關問題出現矛盾。

1.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流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當農民將土地承包出去后,承包方在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后就獲得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并且在進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雙方需要到縣級及以上的政府機構開具土地承包經營證,從而在法律上確定雙方的權益。然而,在實際的工作過程中,一些地方政府不能從實際出發,不按照相關法律程序辦公,不能從實際對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確立,僅憑雙方的口頭述說,就辦理相關證件,進而成為很多農村因土地糾紛發生問題的誘因。

1.5相關土地法律法規宣傳不能落實在進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過程中,由于農民的科學文化素質不高,且工作人員的宣傳工作做得不是特別到位,從而導致農民不能全面、正確地理解法律法規,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的相關政策內容了解不夠,法律政策的宣傳僅僅流于表面,進而產生很多矛盾,不利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2改進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缺陷的建議

2.1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要做好合同管理收集工作管理部門在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過程中處于重要地位。為此,管理部門應該提高自身責任意識,注重工作的實效性。工作中,要著重對土地合同檔案管理做好收集工作,實現制度規范化,通過專人進行管理,形成完善的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責任制度。在農民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后,相關部門應該及時有效進行收集,避免合同長時間在農民手中存放。在進行收集的過程中,要按照國家標準進行嚴格檢查,做好合同和實際的核查工作,只有二者相符才能入庫,確保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信息的真實性。

2.2提高《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的宣傳力度由于進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進行相關工作的,所以應該提高《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的宣傳力度,做好農村干部的相關培訓,讓其真正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的具體內涵。在具體的宣傳過程中,首先可以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打印成便于攜帶的小手冊,讓村民人手1本;其次,可以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的重點印制成告示牌,讓村民在日常的生活中就可以觀看到。

2.3加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隨著國家對農村、農民問題的不斷重視,在進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過程中需要有專業的人員進行日常的管理工作。工作人員只有具備良好的工作技能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才可以勝任。因此,要在管理隊伍的建設上下功夫,進行定期的培訓,使工作人員的職業技能得到提高。

2.4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相關制度在進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有關部門要完善相關制度,從而確保相關工作的落實。首先,對于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業主管相關部門應在制度上、法律上、合同上、管理上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相關工作,通過流程制度的確立,加快信息化建設步伐,從而做到制度上的保障。其次,在進行承包合同管理的過程中,應配備專門的檔案管理人員進行專業化管理。

2.5加強指導工作要做好指導工作,對土地承包當事人進行正確的引導,按照法律法規的程序進行相關的工作。

2.5.1轉變傳統意識隨著經濟的發展,土地流轉工作在未來會經常發生。因此,通過土地承包的進行,可以轉變傳統的農耕模式,有利于促進現代化農業的發展。

2.5.2設立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由于農村土地承包的事宜較為復雜,政府相關機構不能事無巨細地處理,這個時候可以通過設立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中介服務機構,進行土地流轉合同的設立、管理工作,以便做好農村土地流轉的相關事宜。

3結束語

農業是國民經濟發展中的重中之重,做好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對于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發展現代農業有著重要的意義。針對現實存在的問題,要健全機制,改進工作方法,采取有力的工作措施,確保土地承包合同的簽訂有序進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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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范文2

1985年土地承包時,謝文瑞作為戶主承包了筋竹鎮筋竹社區塘面四組的三份責任田,謝文瑞及其丈夫陳光、女兒陳麗華各占一份。原告謝靜梅于1986年與謝文瑞的兒子結婚,并將戶口遷入塘面四組謝文瑞戶,此后,謝文瑞、陳光夫妻二人戶口轉出本組,承包的兩份責任田亦由發包方收回,這樣該戶僅剩下陳麗華一人承包的責任田。此后陳麗華結婚,并于1988年將戶口從筋竹社區塘面四組遷到筋竹社區三組。1994年土地延包時,由于謝文瑞、陳光、陳麗華的戶口均已轉出筋竹社區塘面四組,原謝文瑞戶在塘面四組的戶口只剩下謝靜梅和她的兩個孩子,于是謝靜梅與塘面四組簽訂了延包合同,并領取了《土地延期承包證》。2010年4月,陳麗華得知屬于她承包的責任田在1994年延包時被發包給了謝靜梅引發糾紛。塘面四組向筋竹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指導站提出申請,請求將謝靜梅的土地延包證收回或宣告作廢。筋竹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指導站于2012年4月21日作出《公示》,內容為:“……由于塘面四組不注意,造成謝靜梅以自己的名義把陳麗華承包的水田進行登記延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六條、第九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和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則,現把謝靜梅的土地延包證撤銷并宣告作廢。如謝靜梅對本公示取消其土地延包證不服的,可在本公示之日起的三十天內提訟?!敝x靜梅對該《公示》不服,于2012年5月7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告筋竹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指導站于2012年4月21日違法作出的《公示》。

爭議焦點

被告筋竹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指導站是否有權確認謝靜梅與塘面四組簽訂的延包合同的效力,是否有權撤銷原告的延包證。

原告方認為,原告謝靜梅與塘面四組簽訂了土地延包合同書后,領取了《土地延期承包證》,在該延包證中,只有被告筋竹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指導站作為鑒證機關加蓋了印章,沒有其他單位的印章。被告只是原告與塘面四組簽訂延包合同的鑒證機關,無權確認原告謝靜梅與塘面四組簽訂的延包合同的效力,亦無權撤銷原告的延包證,其作出的撤銷原告土地延包證的《公示》行為,超越其法定職權,違反了法律規定。

被告方認為,原告所持的《土地延期承包證》是經被告作為鑒證單位蓋章后發給原告的,現有證據證明該證存在錯誤,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無效承包合同的確認權,歸鄉(鎮)、縣(市)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的規定,鄉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指導站作為鄉鎮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機關,有權確認承包合同無效,既然有權確認合同無效,也就有權撤銷承包證,而且本案的延包證中也只蓋有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指導站的印章。本案原告所持的《土地延期承包證》相關內容存在錯誤,被告對該證內錯誤的內容進行鑒證是錯誤的,被告撤銷自身鑒證有誤的《土地延期承包證》符合法律規定。

裁判結果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筋竹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指導站以《公示》的部分內容有誤為由作出“關于撤銷本站2012年4月21日作出的《公示》的決定”,原告向法院書申請撤訴,法院經審查后,準許原告撤回。

案例評析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范文3

為進一步做好全市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依據《**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市、縣(市)區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前已經預留的機動地,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耕地總面積5%的部分,其承包經營權屬于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不得用于承包給新增人口;已經發包給新增人口或其他無承包經營權人的應當收回,分包給具有承包經營權的農戶;短期內難以收回的,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自今年4月1日起,發包方應將發包收益分配給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

三、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發包方依法收回的土地,應當用于承包給新增人口。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新增人口土地承包方案時,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充分考慮承包期內人口變動情況,合理確定發包間隔期限和新增人口得到的土地份額,發包間隔期一般為3年以上為宜;人多地少不便分包的,可以采取動賬不動地的方式予以解決。承包方案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四、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的新生兒,與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且戶口遷入本村的農業戶口人員,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收養且戶口已經遷入本村的子女,符合國家移民政策到本村落戶的農業戶口人員,其他將戶口遷移至本村居住,能夠承擔相應義務和交納公共積累,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2/3以上成員同意,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業戶口人員,屬于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人口。新增人口承包的土地份額不得超過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戶所獲得的份額,承包期為二輪承包的剩余期限。如果本集體經濟組織沒有第三條規定的四種土地時,上述新增人口不能實現其土地承包經營權。

除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的新生兒外,其他新增人口如果在原居住地已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現居住地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將戶口遷移至本村居住的,遷入時與村委會就承包土地問題有書面協議的應按照協議執行。

五、保護婚遷人口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對于在現居住地開展延包工作之后遷入的,如果原籍已落實完二輪承包的,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如果原籍未落實二輪承包,并且在現居住地未獲得承包地(現居住地尚未統一解決新增人口土地承包問題或無地可解決)的,原籍在落實二輪承包時對其承包經營權予以保留。

六、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30年承包合同必須按戶簽訂,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按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對于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承包方可申請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向農戶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必須使用新版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頒發的舊版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收回作廢,重新頒發,并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頒發新版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所需費用由各級政府承擔。

在重新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過程中,要按照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和該集體經濟組織制定的延包方案認真進行核實,對于原來多戶使用一個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必須分開登記和發放,但不得借機調整承包地。婚遷人口在新居住地已取得承包地的要進行家庭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

七、發包方以其他方式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2/3以上成員同意后,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向鄉(鎮)人民政府提交申請書時應附有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記錄和參加人員名單復印件,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農戶可以書面委托發包方流轉其承包地,委托要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載明事項、權限、期間等,并有委托人的簽名或蓋章。發包方接受農戶委托后,要依法,不得超越農戶授權。

八、在全市范圍內建立農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對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流轉合同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等相關資料一律實行微機化管理,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信息庫,及時公布流轉供求信息,提供流轉合同業務指導和服務。

鼓勵依法成立農村土地流轉中介服務機構,受承包方或第三方委托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事項。

九、發包方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非法收回、調整承包地的;

(二)非法預留機動地或者超過法定比例預留的機動地未按照《實施辦法》規定調整的;

(三)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的;

(四)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未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或者不公示承包方案的;

(五)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

(六)擅自截留、扣繳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的;

(七)未按期報送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的;

(八)扣留或者擅自更改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的;

(九)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范文4

集體土地承包合同書范文1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進一步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維護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增強村集體為群眾辦事的物質保障,現經雙方協商同意,以互惠互利的原則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辦法》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本鄉村土地等資產承包管理實際情況,同時嚴格按照 號文件規定擬定本承包合同書。

一、土地承包期限、承包費和付款方式

甲方將把集體 畝土地(機動地、紅棗園、其他果園、開墾地、或元)給乙方承包 年,合計 元(大寫: 元)乙方自愿承包,承包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為準。地上附著物:紅棗樹 株、楊樹 棵、胡楊樹 棵、沙棗樹 棵、其他 棵。(以現場盤點數為準)

土地坐落位置:

東:

南:

西:

北:

二、土地用途:

乙方承包后,不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前提下,對承包地進行農業生產經營,乙方不得從事非農業性生產經營,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其他土地)的使用權每畝 元,按照年承包費 元,(大寫: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的有關規定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按照法律有關規定,有土地使用、收益自行分配、經營等權利。

2、乙方應在每年1月10日前向甲方交清本年度承包費。若乙方能夠提供正當理由并向村委會遞交書面申請的,村委會認為理由合理,可以適當延長交款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乙方在延期的1個月之內仍不能交清承包費,甲方視為乙方無能力繼續承包經營,收回該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并作為合同自動失效終止合同。若乙方不能提供正當理由并不按約定期限內交納承包費,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向乙方收取當年的承包費外另收去當年承包費的50%作為合同違約金。

3、乙方做好承包地上的附著物的管護工作。在承包當年內需補栽的紅棗樹 株,由甲方提供紅棗苗,從第二年起需補栽的紅棗苗由乙方承擔負責補栽,補栽費用和管理費用乙方自行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費用,承包期限屆滿時無償交給甲方。

4、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負責種植、補栽紅棗樹、施油渣、施農家肥、嫁接、修剪、刷白灰、樹底下堆土、環割、環剝等所有的管理工作并按照科學管理要求進行,同時乙方保證樹苗成活率、嫁接、修剪、除草、澆水等工作的按時進行,病蟲害防治,防止農業機械、牲畜、人為損害、要保證留出隔離帶的100%。要保證對紅棗樹每年施肥,保證紅棗地無雜草,在以上管理工作的進行必須服從村委會和村民小組的統一安排部署。若不服從村委會和村民小組的統一安排部署,向甲方另交付承包費的50%作為合同違約金。

5、乙方承包土地后,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義務工和積累工、水費自行承擔,同時還要承擔村委會和村民小組統一安排部署,對承包的土地村民小組排隊澆水,因乙方原因未澆水上的,村委會和村民小組不承擔責任。

6、在合同期間,國家法律法規有變動,此合同按國家新規定做調整。

7、在合同期間,若有國家重點項目為原因征用承包土地,國家土地補償費、土地征用費等補貼歸屬甲方,從中給乙方適當給于當年農業生產損失的補償,若土地征用事件發生農田閑空時發生,不再給承租方支付損失。同時合同自動解除。

8、在合同期間,若乙方在承包土地上要增設農田水利基本設施,必須爭得甲方的同意、指導。乙方自行增加的農田水利基本設施費用自行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費用,合同期限屆滿時,無損無缺的無償交付甲方。

9、合同期限屆滿時,乙方將把土地包括地上附著物無損無缺的無償交付甲方,若出現附著物缺數、損害現象,乙方按照當時的市場價3賠償損失。

10、在合同期間乙方要接受甲方的監督,在合同期間乙方必須遵守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法律法規,村委會安排的義務勞動,衛生等集體活動,不能發生非法宗教活動,若發現一次甲方和鄉政府有關部門有權終止合同,同時處罰乙方并沒收當年的紅棗收益。

11、在合同期間,乙方無權將把承包土地轉包或者其他形式流轉。若發生此類現象,乙方與第三方所簽訂的合同書無效。并追究乙方的責任,并收回土地的承包權。

12、在合同期間,發生刮大風、暴雪、暴雨等自然災害,棗樹受到損失的,乙方不承擔棗樹損失責任,但要做好預防工作。

13、在合同期間乙方不能使用我縣規定禁用有害激素類的藥物,如920 和膨大素等,若使用上述激素類藥物經科技人員檢測發現,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不退還當年的承包費。乙方環割棗樹時,必須按照相關部門技術要求操作,違反技術要求的,甲方對乙方按每畝5000元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14、如在合同期中,乙方無力支付承包費用,前期所交承包費歸甲方所有,不予退還。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按照縣鄉的農業生產統一規劃的要求,有權向乙方統一安排部署農業生產。

2、甲方保證補栽和嫁接的紅棗地按輪水程序排水。

3、在承包期間,若乙方積極服從甲方的統一安排部署以及做好紅棗管理工作,甲方首先考慮承包期限屆滿后乙方的繼續承包經營。

4、在承包期內,國家的退耕還林等政策性補貼均歸屬甲方。

五、違約責任:

1、甲方的違約責任:在合同期間,若甲方違約合同條款,向乙方支本合同總承包費的25%作為對甲方的違約賠償。

2、乙方的違約責任:在合同期間,若乙方違約合同條款,按照本合同總承包費的25%作為對甲方的違約賠償,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六、合同糾紛的處理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七、其他事項:

1、在承包期內,乙方對承包土地不得進行任何方式的流轉土地,若乙方在承包期內因特殊原因不能繼續承包經營,向甲方提前3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并付清當年承包費,甲方同意后方可終止合同的繼續履行。

2、此合同的履行必須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和 的有關規定。

3、此合同經縣農經局鑒證之后,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方可生效。

4、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員會(鄉農經站)保存一份,合同鑒證單位(農經局)保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體土地承包合同書范文2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據《山東省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條例》和中辦發[1997]16號、魯辦發[1998]1號文件等有關規定,在雙方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如下合同,雙方共同信守。

第一條 甲方將 畝的土地發包給乙方從事 。

第二條 承包期限為 年 ,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承包指標:每年應上交的國家稅金、農產品定購任務及提留統籌費等,按照國務院《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確定。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對發包的耕地和隨耕地一并法寶的其它集體資產擁有所有權,對乙方承包經營活動有監督權,對乙方違背有關政策規定,私自流轉土地或改變農地性質及用途、掠奪式經營、棄耕荒蕪等行為有處理權。

(二)有權統一規劃農田基本建設及其它公益事業,組織農田基本建設、灌溉、農機、農藝等活動。有權督促乙方按時完成農產品訂購任務,按期按規定收取國家稅金、提留統籌費等。

(三)維護乙方的經營自主權和合法收益權,幫助乙方處理生產經營中的糾紛,在承包期內為乙方的生產經營創造條件,提供有關方面的服務。

第五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對所承包的土地有使用權、經營自主權、產品收益處置權。

(二)在承包期內經甲方同意,可依法對其承包土地的使用權轉包、轉讓、入股、出租、兌換等。

(三)按規定交納稅金,完成國家農產品定購任務,依法按照《農民承擔費用與勞務合同》的要求,承擔提留統籌費等合理費用及勞務。有權拒絕一切非法集資、攤派、罰款、收費等項目。

(四)不得擅自改變承包耕地農業用地用途,不得買賣、荒蕪、取土建窯、建造永久性住房等。

(五)加強地面附屬物的維護和管理,不得損壞。

(六)窯積極增加收入,培肥地力,保護土地資源。

(七)承包的耕地要服從于國家和集體用地規則。

第六條 違約責任: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法律效力,雙方應嚴格認真履行。當事人一方出現違約行為,應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發包方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而致使承包方受到損失的,應賠償全部經濟損失。承包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發包方有權終止土地承包合同。

1、不依法繳納稅費、國家農產品定購任務和承擔規定勞務的;

2、認為造成耕地減少、荒蕪及擅自改變耕地用途的;

3、不服從國家、集體用地規劃及未經批準破壞水利設施和附著物的。

第七條 其他事宜:

(一)在承包期內,乙方要求全部或部分變更使用權的,必須提前申請,經甲方同意后方可變更,并按規定辦理合同變更手續。

(二)本合同在執行中發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按有關規定申請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三)本合同在承包期內甲方規定代表人變更后仍然有效。

(四)在承包期內,發包方有權收回死亡絕戶、外遷戶的承包土地;有權按規定進行小調整。

第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由雙方共同商定作出的補充規定,報鎮合同管理機構備案,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方和簽證機關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體土地承包合同書范文3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按照萬州區小周鎮馬道村1組社員大會審議通過的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自愿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發包方提供的土地。為明確土地承包關系,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

一、 承包土地的地類、面積和位置

本合同協議承包的土地為耕地和園地,共 塊,面積 畝。其中:田 塊,共 畝;土 塊,共 畝。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共30年,從 1998年 07月01日起,至2027年06月30日止。

三、承包土地的用途

本宗土地的用途為農業生產。

四、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擁有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國家征用土地時,青苗補償費歸土地耕種者享有,土地征用補償費的其余部分歸發包方所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使用。

(二)發包方有權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三)承包方流轉承包地和因分戶拆分承包地時,如果損害集體和其他社員的利益,發包方有權拒絕批準并制止實施。

(四)用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融資,必須經發包方同意。發包方將承包地流轉給第三方的,流轉合同書應予注明發包方的本項權利。

(五)承包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包方有權解除承包合同:

⑴ 承包方違約以致嚴重影響發包方和其他社員的經濟利益的;

⑵ 承包人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生產經營,經發包方勸阻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五、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單方面以承包方家庭人口減少等理由非法變更和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執行區、鄉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四)國家征用承包地時,合理分配安置補償費,幫助承包方獲取青苗補償。

(五)集體建設占用承包地時,發包方要按承包方實際青苗損失給予合理賠償。對發包方被占用的承包地,發包方要用其他土地補足。無法補足的,按現行土地租金水平和剩余承包年限折算成現金一次性給予補償。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六、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有權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自行決定流轉方式,取得流轉收入。

(三)承包方如果不愿意繼續耕種承包地,可以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但要提前半年書面申請。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七、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保證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履行耕作義務,確保土地不撂荒,更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承包方不得向本社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讓的形式將承包地流轉給本社農戶,必須經發包方批準。以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流轉合同必須報發包方備案。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八、如果出現下列情況,發包方收回全部承包地,本合同終止執行。

⑴承包方退回全部承包地的;

⑵承包方全部農業人口遷入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取得承包地;

⑶承包方所有的農業人口死亡;

⑷國家征用全部承包地;

⑸集體生產公益設施建設需要占用全部承包地;

⑹其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發包方可以收回全部承包地的。

九、國家建設和集體生產公益設施建設需要征占用部分承包地以及承包方退回部分承包地時,本承包合同以簽訂補充協議的方式進行變更,對變化的合同標的等相關內容進行修訂。

十、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違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十一、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雙方協商不成的,首先請求村(居)委會和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解;調解不成的,向萬州區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萬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執行。

十三、本合同須申請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鑒證,從鑒證之日起生效。

十四、其他

十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發包方、承包方和合同鑒證機構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范文5

關鍵詞:扶余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

1農村土地承包檔案更加準確完整

通過兩年試點,扶余市以二輪土地延包以來的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為基礎,理順完善了承包檔案,重新建立了新的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秩序,豐富了農村土地承包檔案內容,使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相關資料更加準確完整。為準確掌握農村土地信息提供了基本保障,為農村土地承包檔案信息化管理奠定了更加有利的基礎,實現了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和標準化。

2實現了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方式的轉變

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以往的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方式已難以適應未來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要逐步實現由單一的承包合同管理向依法登記管理方向轉變。通過試點,扶余市實現了對家庭承包地及其他方式承包地的確權登記,加強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管理,及時準確地反映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情況,促進了土地流轉規模,實現了土地承包管理方式的重大突破和轉變。

3探索解決了管理層面的“證地不符”問題

在尊重農民群眾的基礎上,組織農民群眾實查實測農戶承包地面積,其結果經民主討論,經承包方、發包方簽字確認后,作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變更、注銷的依據。

4梳理矛盾化解糾紛

通過清查發現仍存在土地面積與實際不符問題及權屬爭議問題。對于清查出的問題,采取能解決的當場解決,不能解決的專題研究集中解決,或者引導當事人通過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多渠道妥善化解。一是土地承包原始資料缺失問題。由于歷史原因個別村存在土地臺賬、承包合同丟失情況。此種情況盡量搜集農民手中原始合同,然后參照土地直補上報面積數來確定二輪土地發包時的面積,具體邊界由地鄰實際指認;二是邊界不清存在爭議問題。存在農戶之間地鄰邊界不清、有爭議問題。此種情況應劃出地塊,測出有爭議兩家或多家土地總面積,待爭議解除,再具體測出每戶的承包地面積;三是承包地多地問題。由于二輪土地發包時測量手段、測量工具、人為因素等原因,造成絕大部分農戶多地現象。處理建議:原則上當年家庭承包,分給農民的耕地要納入確權范圍,具體處理的辦法為兩大類,一類是合理多出的應按實測結果確權登記,另一類是非平均和不合理因素多出的要區分不同情況。一是折等分地問題。二輪土地發包時,村集體因耕地等級差異等原因,按統一標準,采取折等分地的方式,造成承包方承包面積多于合同面積的,應尊重歷史,按實測面積確權登記;二是瞞報耕地面積問題。對因瞞報計稅面積,采取大畝耕種,小畝報稅或直接隱瞞面積等原因的,應尊重歷史,按實測面積確權登記;三是手指地問題。按照尊重歷史和民主協商的原則,“四至清晰”的按照實測面積確權登記,“四至不清”的,以當時合同標注面積為依據,由當事人、村級確權工作組、村民代表和相鄰承包人共同指界予以確權登記;四是非公平多地問題。因仗權仗勢、偏親向友等非公平原因造成多地的,應通過民主協商的方式,確定確權標準范圍,多出的面積應由集體依法收回;四是缺少土地問題。由于分地時測量誤差,或者自然災害毀損土地,造成承包土地面積減少問題。一是自然災害毀地問題,由于水沖沙壓、河流改道等自然災害毀損的承包地,能夠復墾的,按復墾后實測確認,不能復墾的,應按《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妥善解決受災不可復墾農戶水毀承包地問題的指導意見》(〔2011〕8號)文件規定,通過置換、遷移和經濟補償等途徑妥善解決;二是征占地問題,承包地被國家依法征用部分不予確權登記;三是實測面積小于應分面積問題。由于當年測量技術手段、測量工具等人為因素造成少地的,有條件解決的應依法予以解決,不能解決的,應通過民主協商妥善處理;五是未分地人口要求補地問題。存在應分而未分得承包地的農戶,要求在承包期內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村集體可用機動地、退包地、復墾地或其他用于分配的耕地予以解決,難以解決的,候地解決。候地解決已解決的,應按解決當時地確權登記;六是轉讓或互換地問題。農戶間存在土地轉讓或互換問題。轉讓方和受讓方達成轉讓互換協議,經發包方審核同意的,按轉讓、互換協議確權登記,未達成協議的,按原承包合同、臺賬確權登記;七是改變土地用途問題。改變土地用途,經依法批準的不納入確權登記范圍。未經依法批準的,在恢復原狀后方可確權登記;八是獨生子女土地問題。土地延包時,對獨生子女獎勵多分的半份地,已簽入土地承包合同的,按實測確權登記。未簽入土地承包合同的,按原政策執行;九是關于“五保戶”承包地確權問題。“五保戶”的承包地確權應當尊重“五保戶”的意愿,不能借確權登記變相收回其承包地。

5結語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范文6

一、創設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必要性

任何一種制度的設定都有著深厚的經濟基礎和社會需要。在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發展、變革的過程中,國有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沖擊、家庭承包經營制的成熟、農業生產的現代化、小城鎮的建設,孕育了農戶對經營權處分的必要;這種必要反映到國家制度構造上,就必然地產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制度。

具體的講,創設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必要性主要在以下兩個方面:

1、社會學意義。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有利于農村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和充分利用農村土地,有利于農村勞動力向二、三產業順利轉移,反映了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是農業生產向規?;a業化經營深化的需要。

(1)農業規?;洜I是我國農業現代化的基礎。一九七八年的家庭承包責任制的推行,極大地調動了我國農村生產積極性,調和了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不協調,促進了農戶對土地的投入,制度上的刺激功效得到了全面發揮。但農村改革實行的第二步,即通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和合作經濟還顯不夠。僅僅將土地承包經營再延長三十年不能從根本上刺激促進生產力發展,也不能適應農村發展的需要。創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制度,可以為農戶提供土地經營擴大再生產主要條件,刺激農戶對土地投入的積極性,在農戶解決溫飽的基礎上向更高層次跨越。

(2)農業產業化經營是我國農業逐步走向現代化的現實途徑之一。個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市場競爭力低下,很容易挫傷農戶種植的積極性,加上農產品儲存期短,加劇了買方市場的特點,使得農戶個體經營勢單力薄。農業產業化經營作為生產經營的社會化組織方式,其實質就是以家庭經營為基礎,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龍頭,實行生產、加工、銷售一體化,使企業與農戶形成利益均沾、風險共擔的利益共同體。隨著農村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國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進程也在逐步推進。創設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為農業生產的深層次發展提供了充足空間。

(3)促進農村小城鎮建設。農村發展、變革改變了農戶的未來發展方向,將使相當數量的農戶脫離他們祖祖輩輩依附的土地,成為新生的生產力。但是現在許多地方的農村勞力依然是外出打短工,土地還是他們最基本的社會生活保障,家庭其他成員不放棄低水平的土地種植,。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除了戶籍管理之外,更主要的還在于農戶糧田的限制,農田收入還是農戶最基本的生活必要保障,農戶一旦離開了農村就喪失了集體土地的那部分份額,斷卻了后退之路,這限制了農戶邁出農村;從根本上限制了我國小城鎮建設的推進。創設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允許農戶在流轉土地經營權的同時取得收益并保留土地份額,減去了農戶的后顧之憂。

(4)完善我國土地使用權的全面流轉。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劃撥、出讓或承租等形式獲得,而對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嚴格限制流轉造成了我國土地市場發展的不平衡和不完善。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完善將刺激一個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土地使用權流轉市場成熟。

2、法學意義。我國目前實行的家庭承包責任制,是通過農戶家庭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承包合同的方式,使農戶獲得農村土地的使用權。在這一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過程中,承包合同表現為一種債權關系,而農戶基于這一合同所獲得的土地使用權,也便具有了債權的屬性。也正是因為如此,法律對農戶行使使用權設立了諸多限制。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1999年7月8日起施行)第十四條規定:“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轉讓承包合同,轉包或者互換承包經營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轉讓、轉包、互換行為無效”?!逗幽鲜∞r業承包合同管理條例》(1994年1月2日施行)第十二條規定:“承包方的權利義務:……(三)在承包期內,經發包方同意,可以依法把自己承包的項目和權利、義務的部分或全部轉包、轉讓給第三人、原合同仍然原效”。這種法律上的“非經同意,不得怎樣”的規定,極大的對抗了物權的基本屬性。因此,在對農戶享有的承包經營權進行法律保護時,也只能以債權的方式進行保護,而未能予以物權屬性的保護。但是,對農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加以分析,我們可以看出,農戶獲得的承包土地并因此享有的土地使用權應當是一種地上權,屬于一種用益物權,它具有物權的諸多特征。對這種權利以債權保護顯然背離了物權法的規則。在現實生活中,發包方任意處置合同的事件時有發生,而發包方之所以敢于且能夠撕毀承包合同,破壞合同關系,主要是因為雙方建立的只是一種"合同關系"而非物權關系、農戶獲得的只是債權而非物權之故,而債權的對抗與排它的效力遠不及物權強?!锻恋爻邪ā芬幎ǖ耐恋爻邪洜I權流轉的幾種方式,實質上賦予了農戶的土地的用益權,而這種用益權的行使相對擺脫了發包方的限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從法律制度上對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給予了物權保護,這有利于促進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不斷完善和發展,保障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保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穩定發展。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屬性

所謂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就是在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前提下,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和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允許承包方對承包合同或承包經營標的物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及其它方式的流轉,其處分收益權、獲得補償權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依照《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的相關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流轉的主體是享有承包經營權的農戶。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的主體是享有承包權的農戶,農戶得依自己的意思對享有的承包經營權以轉包、互換、出租、轉讓或者其它方式流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

2、流轉的客體是承包方承包權依附的承包合同或合同標的物。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實際上是對地上權的處分,其包含有兩種模式,一種是對承包合同的處分,即是農戶將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承包合同有條件地轉讓給第三人,從而解除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關系;一種是不改變原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關系,而是將承包合同的標的物轉由第三人使用、控制。

3、流轉的目的是為了為了處分收益或獲得補償。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戶流轉承包經營權后可以依法取得轉包金、租金、轉讓費等,這種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基本內容

1、前提與原則:

《土地承包法》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但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必須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為前提,同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平等協商、自愿、有償是民事交往的基本原則,將其做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原則就使得農戶與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地位趨于平等,杜絕了集體經濟組織干擾農戶生產經營的可能。

(2)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做為土地使用權的變宜,其不能改變農業生產原素的基本屬性。因此,承包權流轉不能改變土地的所有權性質,更不允許假借流轉將土地用于非農業用途。

(3)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轉的標的是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因此流轉的期間必須受到承包期的限制,即要以剩余的承包期為限。

(4)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規定受讓方須有農業生產能力,是為了確保農業生產的穩定與發展。

(5)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2、方式。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是以市場為導向,以優化配置土地資源為目標。根據《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及各地不同情況,當前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流轉的方式主要包括有:

(1)轉包:是指承包方將其土地經營權在承包期內轉包給新的承包人,仍由承包方對集體履行原承包合同規定的義務。這種情況多數是原承包戶已有非農就業門路,不以土地為生,轉讓的是土地經營權,保留承包權,土地仍然作為他們生活的一種保障。

(2)出租:是指承包方已有穩定的非農收入,在其承包期限內,將做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標的物的土地出租給第三方,收取租金,并保持對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關系,履行承包合同義務。

(3)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將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或部分一次性轉移給第三方,原承包合同解除,由集體經濟組織與第三方重新簽訂承包合同。由于轉讓涉及到與土地所有權主體的關系,集體經濟組織與第三方間確定的是一種新的承包關系,而承包方與集體經濟組織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因此,這種流轉形式實際上是承包合同的轉讓,其必須得到所有者的許可,并接受其監督。

(4)互換:是指承包方為了便于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互換土地經營權的行為。這種互換行為改變地塊零碎,實現農戶的土地集中使用具有直接意義。

(5)入股:是指承包方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其擁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以折股與其他生產要素結合,在自愿的基礎上組建土地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業、農場或股份合作社,憑其所擁有的股權參與權益的分配并共同承擔風險。

(6)四荒使用權拍賣(或租賃):四荒經營權拍賣是指集體組織通過公開競價拍賣方式出租集體所有的荒山、荒灘。租賃期較長,是一種特殊的土地產權流轉方式,由于期限長,手續完備,責權利明確,調動了農民開山造林的積極性,使長期閑置的自然資源轉化為生產性資產。

(7)反租倒包:即農戶在保留土地承包權的前提下,由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把農民承包的土地反租過來,集體將集中后的土地出租給種田大戶或其他經營單位,形成規模經營。

3、流轉限制。

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要受到以下限制:

(1)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版權所有

(2)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

(3)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4)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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