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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管理辦法范文1
第二條凡在本市陵區、鼎城區陵鎮和德山開發區、柳葉湖旅游度假區的城市建成區(以下簡稱城區)從事戶外廣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在道路、廣場、綠地、機場、橋梁、車站、碼頭、水域、空間等公共場所和其他筑物、構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采取架設、懸掛、張貼、飄浮等形式的各種商業廣告和公益廣告。
第四條成立市人民政府城區戶外廣告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廣告管理辦),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章并組織實施;
(二)受理戶外廣告設置申請,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審批、定位,并督促、協調有關的監督檢查工作;
(三)對設置在各類公共場地和設施上的戶外廣告,統一實行有償使用;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市公安、工商行行政管理、規劃、市容環衛、市政公用、園林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
第五條戶外廣告的內容應當真空、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蓋改、損壞經批準設置的有效期的期內的戶外廣告。
第二章設置準則
第七條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符合城市規劃,遵循安全、美觀的原則。不得影響公共設施功能,不得妨礙交通、消防,不得損害城市容貌。
第八條各類戶外廣告只能在有效期內設置。在公共廣告欄張貼的廣告,其有效期一般不超過15天;懸掛的空飄廣告及橫幅,其有效期一般不超過7天;其他廣告的有效期可由廣告設置者與廣告設置場所有者約定。并報市廣告管理辦備案。戶外廣告設置有效期屆滿,廣告設置者應及時以拆除,并恢復原貌。
第九條戶外廣告必須按批準的地點、形式、材料、規格、時間設置不得擅自更改。大型戶外廣告應當標明批準文號、設置者、有效期。
第十條戶外廣告設置者應不斷提高戶外廣告制作水平。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制作設置新穎美觀的戶外廣告。制作水平不高的廣告不得懸掛,已懸掛也應取締。
第三章設置場所
第十一條戶外廣告的設置場所,包括由政府投資形成的道路、廣場、綠地、橋梁等公共場地和設施,產權屬單位或個人的建筑物、構筑物,公共廣告張貼欄,以及其他規定可用于設置戶外廣告的場所。
第十二條凡利用各類公共場地和設施設置戶外廣告(不含公益廣告),一律由市廣告管理辦采取公開拍賣、招標或協議方式確定廣告設置者,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收入全額上交市財政,專項用于市容整治和市政公用設施的維護。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公共場地和設施提供給戶外廣告設置者使用并收費。利用其他產權單位或個人的建筑物、構筑物設置戶外廣告的,其場地有償使用費由廣告設置者與產權單位或個人商定、并報市廣告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三條利用經市廣告管理辦確定的公共場地和設施設置戶外廣告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阻撓。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戶外廣告的,拆遷者應事先通知市廣告管理辦,并組織設置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拆除。因其他需要變動戶外廣告的,必須經廣告登記和管理機關同意。
第十四條市廣告管理辦應按規章修建或組織修建公共廣告張貼欄,作為張貼廣告集中張貼的場所。公共廣告張貼欄原則上實行誰建設、誰管理、誰受益。所有張貼廣告均應張貼在公共廣告張貼欄內。禁止在街道、樹木、電桿、墻面等物體上張貼、涂畫廣告。
第十五條設置過街橫幅,在交通環行島花壇、道路防護綠地和其他公共綠地內設置戶外廣告的,應從嚴控制,并不得妨礙交通和綠化效果。
第十六條禁止利用交通標志、公安執勤崗亭、各種車站站牌及街道專用路標設置戶外廣告,禁止在高壓供電線路走廊兩側50米范圍內設置空飄廣告。
第十七條因設置戶外廣告給設置場地、設施造成損壞和損失的,廣告設置者當予以恢復或賠償。
第四章設置審批
第十八條凡申請設置戶外廣告的,應向戶外廣告管理辦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廣告經營許可證或其他有關批準文書;
(二)場地、設施使用權證明和廣告合同;
(三)廣告設計圖及制作說明書。
第十九條市廣告管理辦應自收申請文件和資料之日起15天內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完畢,并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賃市廣告管理辦公室的廣告設置批準文書,辦理廣告審查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凡需在公共廣告張貼欄張貼廣告的,應按規定申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登記,免辦設置審批手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記而設置戶外廣告的,或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戶外廣告,不影響市容市貌的,由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補辦手續;影響市容市貌,但可以整改的,由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補辦手續,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嚴重影響市容市貌的,由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或規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并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保持戶外廣告的整潔,由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公共廣告張貼欄以外的地方張貼,涂畫戶外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廣告管理辦法范文2
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最新版20xx
第一條 為加強對化妝品廣告的管理,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廣告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化妝品廣告,均屬本辦法管理范圍。
本辦法所稱的化妝品,是指以涂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的辦法,散布于人體表面任何部位(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以達到清潔、消除不良氣味、護膚、美容和修飾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
本辦法所稱的特殊用途化妝品,是指用于育發、染發、燙發、脫毛、、健美、除臭、祛斑、防曬的化妝品。
第三條 化妝品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科學、準確,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四條 化妝品廣告的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五條 廣告客戶申請化妝品廣告,必須持有下列證明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
(三)《化妝品生產許可證》;
(四)美容類化妝品,必須持有省級以上化妝品檢測站(中心)或者衛生防疫站出具的檢驗合格的證明;
(五)特殊用途化妝品,必須持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批準文號;
(六)化妝品如宣稱為科技成果的,必須持有省級以上輕工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科技成果鑒定書;
(七)廣告管理法規、規章所要求的其他證明。
第六條 廣告客戶申請進口化妝品廣告,必須持有下列證明材料:
(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化妝品進口的有關批件;
(二)國家商檢部門檢驗化妝品合格的證明;
(三)出口國(地區)批準生產該化妝品的證明文件(應附中文譯本)。
第七條 廣告客戶對可能引起不良反應的化妝品,應當在廣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項。
第八條 化妝品廣告禁止出現下列內容:
(一)化妝品名稱、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有虛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誤解其效用的;
(三)宣傳醫療作用或者使用醫療術語的;
(四)有貶低同類產品內容的;
(五)使用最新創造、最新發明、純天然制品、無副作用等絕對化語言的;
(六)有涉及化妝品性能或者功能、銷量等方面的數據的;
(七)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九條 廣告經營者承辦或者化妝品廣告,應當查驗證明,審查廣告內容。對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承辦或者。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廣告客戶或者廣告經營者停止廣告:
(一)化妝品引起嚴重的皮膚過敏反應或者給消費者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等事故的;
(二)化妝品質量下降而未達到規定標準的;
(三)營業執照、《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或者《化妝品生產許可證》被吊銷的。
第十一條 廣告客戶或者廣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依據《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廣告客戶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或者廣告證明出具者出具非法、虛假證明的,依據《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廣告客戶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五)、(六)項規定的,依據《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廣告客戶或者廣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二)、(三)、(七)項規定的,依據《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的,依據《細則》第二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廣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依據《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可以單獨或者合并使用。對停止廣告的處罰決定,當事人必須立即履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化妝品產品廣告設計注意事項
1、充滿創意
化妝品產品廣告設計首先要做的當是補血。套用一句廣告語:讓血活起來。只有讓創意的血活起來了,只有添加創意元素,大膽采用新方向、新點子,化妝品廣告才能走出套路化、雷同化、平庸化的誤區。毫無美感和藝術性地用手指捏著鼻涕狀的粘稠物說彈彈彈,這不叫戲劇性,也不叫好創意,更不是撬動市場的唯一法門。
2、強調現場廣告效果
由于化化妝品產品廣告設計具有直接促銷的特點,化化妝品產品經營者必須深入實地了解化化妝品產品的內部經營環境,研究經營化妝品的特色(例如化妝品的檔次、化化妝品產品的知名度、質量、工藝水平、售后服務狀況等),以及顧客的心理特征與購買習慣,以求設計出最能打動消費者的店面廣告。
3、造型簡練、設計醒目
化化妝品產品廣告設計要想引起媒體受眾的注意,必須以簡潔的形式、新穎的格調、和諧的色彩突出自己的形象。否則,就會被消費者忽視。
廣告管理辦法范文3
為此,首都城市環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首環辦”)向北京市政府進行了請示,市政府法制辦于2012年5月25日提出了具體意見,指出“對于違規戶外廣告設施的拆除,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依照《城鄉規劃法》、《北京城鄉規劃條例》、《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以及《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依法實施”。這一意見具體怎樣理解和操作執行呢?
查處違規戶外廣告設施一般要經過立案、調查取證、限期拆除、強制執行四個環節。立案和調查取證環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市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法律依據是《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違反規定,則要依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和《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限期拆除是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救濟權利及途徑。作出限期拆除違規戶外廣告設施的決定,依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當自公告之日起,當事人無正當理由60日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三個月內不,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才可以依法。
北京市政府法制辦的意見中指出:“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制度僅適用在行政訴訟階段,不適用尚未處于行政訴訟階段的拆除違規戶外廣告設施?!痹撘庖娺€指出:“依法享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據法定條件和程序履行強制執行權,不得放棄法定的強制執行權,一般不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說,行政機關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拆除違規戶外廣告設施,也不能申請法院先予執行非訴的拆除決定。
“依法”中的“法”,應當是特指法律,因為只有法律才能設定行政強制執行,只有法律設定了,才能做到依法強制執行。此外,這個“法”應當指的是實體法,因為只有實體法才能對具體的違法行為作出強制執行的規定。北京市政府法制辦的意見中,除了《行政強制法》外,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是法律。意見中提出依照城鄉規劃法實施,實際上是指適用城鄉規劃法的程序規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了“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措施,第六十八條則規定了“…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等措施”?!侗本┦谐青l規劃條例》也有相同規定,是對上位法進行了直接引用和重申。按照北京市政府法制辦引用《城鄉規劃法》的本意,就是對于經責令限期拆除違規戶外廣告設施的,既不復議又不訴訟也不拆除的,經過催告仍不拆除的,依據《城鄉規劃法》規定的程序,報區政府責成有關部門。
北京市聚力治理非法小廣告
本刊訊 日前,北京市制定并下發了《關于開展非法小廣告專項治理行動的實施意見》,本著“統籌協調,屬地負責、突出重點、疏堵結合、深化管理、全民參與”的原則,嚴厲打擊非法張貼、噴涂、散發小廣告的行為,建立治理非法小廣告長效機制,通過1—2年專項治理行動,實現全市范圍內非法張貼、噴涂、散發小廣告現象得到有效控制,社會秩序、市容環境面貌明顯改善。
廣告管理辦法范文4
4月6日中午,在“鄭州市東西大街――鄭汴路綜合整治項目部”,經理司同義又一次接到了說情電話。司同義的另一個身份是鄭州市市政局副局長。眼下,他最重要的工作是拆商鋪的牌匾和廣告牌。如果商戶不聽,就動用城管隊員,強拆。
在商戶看來,他們手持“尚方寶劍”――《鄭州市城市霓虹燈門頭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城市霓虹燈、門頭牌匾應按照設置規劃和標準進行設置”。根據該規定,鄭州十余條主要干道的牌匾色調、位置、材質、標志均要統一設計與管理。
但結果卻是,從管理辦法開始實施的3月下旬至今,圍繞門頭牌匾鄭州街頭接連發生沖突,連帶管理辦法本身也受到各方質疑:統一門頭牌匾就是文明了嗎?門頭牌匾政府可以介入嗎?如果可以,那么應該如何介入呢?介入到什么程度呢?商戶與政府,到底誰動了誰的奶酪?
統一就是美嗎?
要把自己返工3次、花費近3萬元做成不久的門頭拆掉,劉智德雖然有點想不通,但是還是不得不照辦。因為從3月開始,按照“管理辦法”,鄭州市東西大街、鄭汴路開始精品街整治,其中最主要的目標就是劉智德等商戶商店的門頭牌匾。
按照相關部門的規劃,牌匾要統一色調:東西大街文廟以東,以暖色調為主,以西,則主打冷色調。
牌匾的位置也要統一:“應設置在一層門楣以上,二層窗戶線以下”,“上下一條線,伸出一個面,距地一樣高”。
對牌匾的材質也有要求:必須采用高品質、高品位的,禁止“低檔”的。
市政局還計劃統一標志:在文廟附近店鋪圍墻上,全部裝琉璃瓦,沿街商鋪牌匾右上角,全部噴上篆書的“商”字。
還計劃建雕塑,燈具市場門口立一個燈具雕塑,玻璃市場立一個玻璃雕塑,水暖器材市場,則立一個大水龍頭雕塑。
有市政局負責人告訴媒體:“我追求的效果是,隨便在東西大街上拍張照片,人們一看就知道這是東西大街?!倍苯拥脑騽t是鄭州“創建文明城市的需要”,鄭州市政府已經準備為這一浩大工程先期投入4000萬。
但問題是,統一的就是美的嗎?
點評:鄭州市之所以要“統一門頭牌匾”,直接原因是“創建國家文明城市的需要”。無獨有偶,為了將這個“衛生城市”的稱號拿下,打造“百年經典”城市,最近,江西南昌一區出臺了一個紅頭文件,規定“所有臨街建筑物外露窗簾色調要統一選用純白色,所有臨街建筑物陽臺及窗臺外不得設置外置晾曬托架,所有晾曬物不得吊掛在陽臺窗戶外部,在陽臺內晾曬衣物,高度不得超出陽臺扶手位置?!庇饨y一是否就是美,這無疑是個更為經典的案例。
窗簾從來是自家私事,如今也由政府統一成白色,這又是為什么?是不是還要統一規定清洗窗簾的間隔時間?如此統一了,是美觀了呢,還是丑陋了、呆板了?知道的以為是居民區,不知道的人還以為是一個巨大的賓館。于此相同,如果整條街,乃至整座城市都是統一、呆板的門頭牌匾,也許給人的不是美感,而是恐懼感。
街巷市井,應當保持干凈整潔,這沒有錯,但這僅止于一般性號召,不能硬性規定,更不必上升到紅頭文件進行“統一”,越統一越死板,如果真的保持一百年不變,最終的結局不是“百年經典”,而只能是“百年難堪”。
城市首先是宜居的城市,而不必非得是整齊劃一沒有任何變化的城市,為了統一“好看”而拔掉數十年的大樹,甚至在一個城市中只種一種草皮,種種政府行為,實在是形式主義的一種表現。
我的招牌我做主,行不?
無疑,統一的并不都是美的,更何況門頭牌匾部分地代表著一個城市的個性與氣質,整齊劃一就更加難以想象了。但是接下來的問題是,政府有權力出臺相關的規定嗎?
彭興庭(江西財經大學):政府的進入和活動應以法律為依據,以收益補償成本為限。在政府的強制力下,再有錢的商家也是弱者。一塊牌匾,少則幾千,多則數萬甚至數十萬。其實,我并不是不贊成“統一門頭牌匾”。但是,有一點必須明了,政府必須為商家的損失進行徹底的賠償。如果這些弱者總是成為輸家,政府就應該徹底地檢討。有商戶質疑,統一牌匾就是文明城市?很顯然,這只是領導的一種想當然,只是體現領導的意志,而不是群眾、利益相關者的意志。
按道理,一個城市衛生狀況如何,市民的擺攤行為是否有礙市容,這是一個“私事”。可是,在代議制不完善的情況下,市民很難通過自己的選票來表達看法。為了量化考核,只好建一些專門的部門來監督管理,其中,就包括所謂的“文明辦”。于是,專司城市管理的“城管”誕生了,一整套與創文明、創衛有關的體制和機制也在逐漸建立并不斷強化。然而,那些并不怎么富裕的城市,為了摘一塊這樣的招牌,卻不得不借助行政權力進行融資,甚至不惜擠占其他的投資資金。隨著“創衛”、“創文”的口號聲,這些浪費財力物力的舉措,打著為民辦實事的借口“深入基層”,甚至滲透到各個小鎮和村落。
無論是創衛、創文,還是建高樓、擴廣場,蓋宏偉的大門、開國際化的大會,這些城市化運動,正如著名學者朱大可所說的,這一切都省略了公民投票、專家評審、議院批準程序、民事訴訟和艱難募集資金的過程,以低廉的征地、材料和時間成本,粗暴地制造出城市變臉的奇跡?!肮賳T是詭異的魔法師,而權力則是‘點石成金’的魔杖?!币搽y怪有人說,我們的確創造了奇跡,但在這種奇跡背后,我看見的只是強大的權力。這就是一種“權力美學”,在這里,權力試圖讓民眾接受這么一種理念:大景觀、大尺度和大體量。然而,正如朱大可所言,“權力美學可以炫耀權力和資本的存在,但卻與公民的幸福風馬牛不相及。”
吳玉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對于這些打著“公共利益”旗號的政策,我很想問一句,經過辯論了嗎,市民同意了嗎?事實上,2004年6月《行政許可法》實施后,市政局已不再擁有對戶外廣告的審批權和年審權。
其實,管理辦法的制定出臺與實施都嚴重背離了法治原則。一方面,法律要求行政機關在作出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另一方面,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損害到當事人的權益,除了必須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并遵循法定程序外,還應選擇對當事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手段且給予權益受損的一方以一定補償。而圍繞著管理辦法的出臺與執行,顯現的卻是政府自賦權力,濫用強制,商戶面對行政強權、行政專橫和行政暴力,毫無辯解、申訴和訴訟的權利,程序上得不到任何法律救濟。鄭州市統一牌匾的整治行動,從決策到執行都存在嚴重違法情節,公民合法權利完全匍匐在強權之下。以反“法治文明”的方式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演義出了一曲現代文明發展史上的黑色幽默。
誰動了誰的餡餅?
商戶門頭牌匾統一之后,將騰出大部分廣告空間。對此鄭州將統一拍賣給廣告公司,“政府、廣告公司和業主,將參與廣告的分紅”。
這讓商戶們很擔心――若別的品牌從政府拍下廣告權,設了大廣告牌,“生意就沒法做了”。而更深層次的矛盾是,在商戶看來,墻體空間的使用權歸業主,而鄭州相關部門針鋒相對的回答是,屬于政府,這是毋庸置疑的,“你們的大招牌占的位置屬于社會公眾,被你們免費使用這么多年,夠便宜你們了?!蹦敲?,誰動了誰的奶酪?
吳玉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首先,根據《物權法》,業主對建筑物內的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墻體空間的使用權自然歸業主及被轉讓人所有。只要權利的行使沒有危及建筑物的安全,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沒有損害其他人的權益,沒有違公共道德,商戶如何行使使用權,如何制作店鋪牌匾,采用多大規格、撰寫什么內容、用何種色彩、使哪種材質,完全取決于其自身的經營需要、經營策略、經營特色和經濟實力,都是他個人的私事,應當要由他自主決定,無須政府超俎代庖,更無須政府干預。政府統一牌匾標準、規格、色調和材質,是對商戶所有權與自主經營權的公然侵犯。作為經濟人,商家最清楚哪一種方式最適合自己,更有效率。相比而言,管理辦法的規定,如門頭牌匾要文字書寫規范,字跡清晰,圖案和光亮顯示完整、醒目,符合安全、節能要求等,則顯得多么的累贅和杞人憂天。試想,哪一個商家招牌會故意讓人家既看不懂,記不住,又多耗能,還不安全?
其次,管理辦法令違反《行政許可法》,越權設定行政許可?!缎姓S可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事項,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事項,可以不設行政許可。而授權市政局按照不同的街道、路段制定門頭牌匾等設置的規劃和標準,更是與《行政許可法》背道而馳。按照鄭州市負責拆商鋪的牌匾和廣告牌的市政局領導的話說,眼下,在“創建”的形勢下,市政部門就是要以“事后監督”的方式,來彌補四年來缺位的“事前審批”。
我絲毫不懷疑鄭州市政府頒布管理辦法的善良動機――為有著3600年歷史的商都打造一張迷人亮麗的城市名片。但實施的結果卻是政府丟面子――聲譽遭毀、商家失里子――利益受損。而這又只是表面與假相。在經營城市的理念指導下,鄭州市政府可謂“失之東隅,收之桑榆”。從根本上講,正是從整治牌匾、廣告中將要攫取的強大的經濟利益誘使和支撐這一典型的、大規模政府違法活動。據資深廣告人估算,以鄭州的城市規模,市區臨街墻面廣告權收歸政府后,年廣告總額保守估計就有數十億元。再加上牌匾的再造――禁止“低檔”材質,每家商戶的牌匾都必須采用高品質、高品位的材質,沿街商鋪牌匾右上角,全部噴上篆書的“商”字,店鋪圍墻的頭飾――全部裝琉璃瓦,以及各種廣告造型,無疑構成一個個巨大的市政工程。在建造之外,維護也是一筆可觀的支出。這樣,商戶們“荷包”的真金白銀會源源不斷地流進政府的口袋。當然,商家是不會做虧本生意的,種種花銷最終還是要轉嫁到消費者頭上,由消費者買單――不知這算不算推動物價上漲的一個因素?
鄭州市的執法官員說,原先商戶們的招牌長期無償占用戶外公共空間,這是要掏錢的?,F在只要糾正,使用政府提供的牌匾,政府不追要這部分費用了。真不知是誰動了誰的餡餅。
廣告管理辦法范文5
論文關鍵詞 虛假廣告 監管 法律措施
2006年,全國工商機關共查處廣告違法案件6.18萬件,其中虛假廣告案件就有1.66萬件。2008年,三鹿奶粉被曝嚴重質量問題,奶粉廣告被認定為虛假廣告。2011年,天材教育、復旦名師精品課程等教育培訓機構,在廣告中虛構師資,被上海市工商局查處。2012年,修正藥業等9家藥廠13個批次的膠囊重金屬鉻超標,廣告宣傳的“良心藥、放心藥”受到質疑??梢?近年來,虛假廣告層出不窮,人們對商業廣告產生極大的不信任。虛假廣告蔚然成風,亟需完善立法,加強監管,大力整治虛假廣告,重塑消費者對商業廣告的信心。
一、完善立法
(一)建立和諧的廣告法律法規體系
對虛假廣告的治理,依靠的不僅僅是《廣告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藥品廣告審查標準》、《醫療器械廣告管理辦法》、《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酒類廣告管理辦法》、《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房地產廣告暫行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食品安全法》、《刑法》、《民法》等一系相關法律法規對虛假廣告的治理有著同等的重要作用。因此,建立和諧的廣告“法律群”,使針對虛假廣告的法律監督和處罰更具有操作性。
第一,條款規定相協調。例如:根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與《廣告法》的調整對象不盡相同,調整《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使之與《廣告法》協調。例如,在《廣告法》第十四條第四款中規定,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的內容包括:“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而《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六款的表述則為:“利用患者、衛生技術人員、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及人員以及其他社會社團、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以上兩條都是對醫療廣告的表現形式進行規范的,表述卻不盡相同,法律、法規間的協調性未得到體現。
第二,處罰措施互補。在對虛假廣告進行查處過程中,按照情節不同,應對廣告參與者采取罰款、賠償、拘役、有期徒刑等不同類型的處罰措施?!稄V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并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者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類似條款中可以看出,關于罰款這一類處罰措施的規定是明確的,但經濟賠償以及刑事處罰方面的規定卻十分籠統。在司法實踐中出現兩大難題:第一,由于罰款金額與廣告費掛鉤,而未與違法所得接軌,造成違法成本遠遠低于違法收益的現狀,不高于廣告費用5倍的罰款對犯罪嫌疑人威懾力不足。第二,除罰款外的其它處罰措施由于條文中的規定過于籠統,操作難度過大,造成形同虛設的現狀。因此,立法中需要細化與各類處罰措施相關的條款,使其真正具有可操作性。同時,在司法實踐中加強各類處罰措施的配合使用,才能對虛假廣告參與者起到震懾作用。
(二)明確對虛假廣告的界定
目前,我國現行的廣告法律、法規針對虛假廣告沒有系統而明確的定義,只有少量與之相關的條款分散于各類法律、法規中,導致在實踐中難以對虛假廣告做出認定。因而,司法上對虛假廣告的處理存在較大爭議。只有在相關的廣告法律、法規中明確虛假廣告的定義,才能解決虛假廣告認定難的問題。鑒于此,建議從以下四方面入手對虛假廣告進行系統、明確的界定。
第一,從內容界定,內容不真實的廣告一定是虛假廣告?!稄V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梢?《廣告法》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但廣告內容應涉及到廣告商品的哪些方面呢?《廣告法》卻未能明確,只是在第九條中規定:“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或者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從以上條款可以推論出:凡是廣告內容中涉及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價格等相關信息與真實情況不符,虛構信息欺騙或誤導消費者的,均可認定為虛假廣告。
第二,從形式界定,虛假廣告的表現形式多樣,以下幾種形式均可界定為虛假廣告。第一,無中生有,廣告中所宣傳的商品或服務根本不存在。第二,夸大事實,在商品或服務的相關描述中,言過其實。第三,語言模糊,此類廣告的內容可能是真的,但廣告中利用語言技巧使消費者對真實情況產生誤解。第四,編造獲獎信息,在廣告中編造獲獎情況,利用權威機構或組織的肯定和表彰,提高產品知名度及公信力。第五,利用名人虛假宣傳,此種形式可以細分為兩類。一類是利用名人特有的社會地位和影響力進行虛假宣傳;另一類是冒用名人名義或形象進行虛假宣傳。第六,不公正的宣傳,在廣告中通過誹謗、詆毀競爭對手的產品來宣傳自己產品。當然,
虛假廣告的形式還很多,一一列舉存在難度,《廣告法》中可考慮將較典型的形式寫入條文。
第三,從目的性界定,虛假廣告主要以盈利為目的?!稄V告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梢?我國現行的《廣告法》所調整的范圍僅限于商業廣告,而對帶有商業目的的公益廣告,科普廣告等并沒有納入其調整范圍之內。因此,在對虛假廣告進行治理時,范圍也被局限于商業廣告,治理其他類型的虛假廣告則是無法可依。近年來,眾多不法分子利用法律上的這一漏洞,大肆進行虛假宣傳。因此,在定義虛假廣告時不應該僅限于商業廣告,凡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廣告,哪怕是公益廣告、科普廣告、醫療廣告、招聘廣告都應納入《廣告法》調整范疇。
第四,從后果界定,判斷廣告是否虛假廣告,不要拘泥于廣告的內容本身是否虛假,只要其導致或者足以導致購買者產生與商品或者服務真實情況不相符的錯誤印象,那么它即構成虛假廣告,內容真實但卻引人誤解的廣告同樣屬于法律所規制的虛假廣告?!斗床徽敻偁幏ā返诰艞l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從以上條款可以看出,只要廣告足以使消費者產生與真實情況不相符的誤解,那么此廣告可認定為虛假廣告。
(三)明確廣告參與者的法律責任
第一,將廣告代言人列入廣告活動參與者?!稄V告法》第二條僅僅提到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廣告活動,應遵守《廣告法》。顯然當前的《廣告法》只將以上三類人列為廣告活動參與者。當前,廣告代言人為賺取代言費,不核實廣告商品信息,說假話誤導消費者的事件比比皆是。因此,將廣告代言人納入廣告參與者進行規制確有必要。2010年10月,時任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的劉凡曾表示,《廣告法(修訂送審稿)》已報送國務院法制辦,該修訂送審稿將參與廣告代言、證明、推薦的“廣告其他參與者”也列為廣告主體。雖然此修訂稿尚未通過,但至少印證了讓明星、名人承擔代言虛假廣告的相應責任已是立法的大勢所趨。
第二,明確各廣告參與者應盡的義務。廣告主應提供廣告商品的真實信息,不得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或商品信息來誤導消費者,欺騙廣告設計者和廣告者。廣告經營者在設計、制作、廣告時,應按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廣告者在廣告時,應按規定查驗相關文件,掌握廣告主的真實姓名、地址等,并核實廣告內容。廣告代言人在進行商品代言時,除了查看廣告商品的相關證明文件外,還應保證廣告詞的真實性。
第三,明確廣告參與者應承擔的行政、民事、刑事責任。《廣告法》第37、38條規定了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的相關責任。其中,廣告主的責任很明確,但廣告經營者、廣告者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為明知或應知,即過錯責任。然而在實踐中,很難證明廣告經營者或廣告者是否在主觀上對虛假廣告明知或應知。鑒于此,建議《廣告法》中對廣告經營者、廣告者的歸責條款進行修訂。將廣告經營者和廣告者的責任改為過錯推定責任。只要廣告經營者和廣告者不能證明其制作、的虛假廣告沒有過錯,即應由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廣告法》中還應增加關于廣告代言人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
二、加大監管及執法力度
(一)嚴格執行廣告審批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設有廣告監督管理司,該司的職責包括,“組織、指導監督管理廣告活動;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2012年11月,廣告監督管理司了“工商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整治虛假廣告工作的通知”。可見,工商行政部門對虛假廣告的治理是重視的,相關的廣告審批制度也是健全的,只需要遵照相關制度,嚴格執法,積極做好事前監督。
(二)加強行業內部的審查制度
中國廣告協會作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直屬單位應協助工商行政部門做好行業內部對廣告的審查工作。例如在美國就有很多獨立的非盈利廣告協會通過制定嚴格的廣告規約加強行業自律和監督,倡導廣告誠實化運動。
(三)建立虛假廣告舉報制度
中國消費者協會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直屬單位,在虛假廣告的治理中,消費者協會未起到應有的作用。筆者建議消費者協會面向社會,接受消費者對虛假廣告的舉報,并定期向工商行政部門上報,協助工商行政部門做實對虛假廣告的監督工作。
廣告管理辦法范文6
為加強對各類開展職業技術等級培訓的培訓實體招生廣告的管理,維護技術等級培訓市場的秩序,規范培訓實體的培訓行為,保障求學者和辦學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部《職業培訓實體管理規定》〔勞部發(94)506號〕和《北京市各類培訓實體開展技術等級培訓暫行管理辦法》〔京勞培發(1995)106號〕現對各類培訓實體通過報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介(以下簡稱新聞媒介)技術等級培訓招生廣告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培訓實體通過新聞媒介職業技術等級培訓招生廣告必須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核批準。
二、培訓實體辦理技術等級培訓招生廣告審批手續時,須持以下證件和材料:
1.《北京市工人技術培訓許可證》副本(以下簡稱《許可證》);
2.《北京市技術等級培訓招生廣告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
3.培訓實體負責人身份證和辦事人員身份證。
三、高級工培訓廣告的到市勞動局辦理審批手續;初、中級培訓廣告的到區、縣勞動局辦理審批手續。
技工學校招生廣告到市勞動局辦理審批手續。
四、各培訓實體必須按《許可證》上審批的工種、培訓等級擬定廣告內容,嚴禁在廣告中出現“勞動局考證班”、“勞動局發證班”、“勞動局考核定點單位(定點校)”、“頒發勞動部證書”等違反有關法規或未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