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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協議范文1
關鍵詞:巴塞爾協議 公平 資本充足
2001年6月25日,巴塞爾委員會發表了《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或稱巴塞爾資本協議П)第三個征求意見稿,同時決定將征求意見的截止日期、完成新協議制定的日期以及正式實施新協議的安排都向后推遲。按照巴塞爾資本協議的進程安排,2003年第4季度才能正式公布巴塞爾資本協議Ⅱ的定稿,2006年銀行同時按巴塞爾資本協議Ⅰ和Ⅱ運作,2006年底到2007年初,新巴塞爾資協議正式生效。但實際上,巴塞爾資本協議П是否能夠如期實施及實施后能否產生滿意的效果,目前不太樂觀,新資本協議的順利實施正面臨著各國銀行和監管當局巨大的挑戰。
為什么出現這種狀況呢?筆者以為,關鍵還在于能否實現各國之間、各銀行之間公平待遇的問題。從1988年巴塞爾資本協議Ⅰ的產生到1999年6月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征求意見稿的出臺以及目前兩易其稿難以順利實施的一系列過程來看,公平原則在其中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
公平的涵義
何謂公平,學術界并無定論,公平往往與公正、平等、正義等概念相互替代使用。亞里士多德的公平概念迄今為止具有最大的影響力。他將公平分為分配的公平和矯正的公平,前者指利益、責任、社會地位等在社會成員間的分配;后者指社會成員間重新建立原先已經確立起來、又不時遭到破壞的均勢和平衡。他的公平概念的另一內容是平等,即要求法律平等地對待爭議各方。而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觀是公平的正義觀,他的正義包含兩個原則:一是平等自由的原則,每個人都應享有與其他人一樣的、最廣泛的、全部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二是機會的平等原則和差別原則的結合。這兩個原則的主旨是,要完全平等地分配各種基本政治權利和公民義務,同時盡量平等地分配社會合作中所產生的經濟利益和負擔,堅持各種職務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開放,只允許那種能給最少受惠者帶來最大補償利益的不平等分配。羅爾斯的理論是迄今為止西方社會上所有對公平價值觀念所作的解釋中最令人滿意的一種。
巴塞爾資本協議與公平原則
公平競爭呼吁統一的資本充足性比率管制
巴塞爾協議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文件體現在1988年7月通過的《關于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報告》,即通常人們所稱的《巴塞爾報告》,或稱巴塞爾資本協議Ⅰ。報告的核心是樹立了8%的資本充足率的思想,使得從事國際國內業務的各國銀行在銀行的資本充足性管制方面有了國際統一的標準和內容。
而從新協議的名稱《新巴塞爾資本協議》中可以看出,巴塞爾委員會依然繼承了舊巴塞爾協議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思路,將資本金要求視為最重要的支柱。事實上,銀行資本充足管制已經逐漸成為了銀行監管制度的核心。
斯蒂格勒(Stigler)等人主張的“管制新論”(The New Economic Theory of Regulation)將管制視為管制集團與被管制集團間錙銖必較的政治程序,是被管制集團提出要求、管制集團滿足這種要求并從中獲利的一種商品,也就是管制是一種存在需求和供給的商品。按照這種觀點,銀行資本充足性管制也是由需求和供給兩方面決定的一種商品。但筆者認為,銀行資本的充足性管制主要是由需求決定的,其供給決定于需求,或者說供給是需求的函數。
在諸多銀行資本充足管制需求的原因當中,除了降低破產風險的需要、降低道德風險的需要外,還有一個重要的需要就是市場經濟追求公平競爭的需要。由于金融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存款者無法甄別不同銀行的風險大小,會造成資本少的銀行可以獲得同等甚至超過資本多的銀行所能獲得的存款,出現少量資本獲取相對更多利潤的狀況,不符合市場經濟公平競爭原則。巴塞爾資本協議Ⅰ之所以規定一個統一性的資本充足比率,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世界金融市場銀行業務公平競爭的原則而提出的。世界金融市場上的信息不對稱現象比國內市場更加嚴重,從而可能出現資本少的跨國銀行在競爭中反而占優勢的現象,這不利于世界銀行業的發展。巴塞爾資本協議Ⅰ制定了一個統一的可比標準,至少在一個較低的層次上實現了公平競爭,要求從事跨國業務的銀行應當持有一個最低資本。
公平原則呼喚新的巴塞爾資本協議
盡管巴塞爾資本協議Ⅰ在一個較低的層次上實現了公平競爭,并且簡單易行、具有很強的操作性等優點,但同時也正因此而被指責為過于簡單和粗糙。的確,8%的資本充足率指標雖然已經深入人心,但8%成為標準的依據仍不得而知。事實上,該比率是否合適也是值得懷疑的,因為由于不同銀行的資產結構和面臨的風險各不相同,特別是不同國家銀行的情況差異更大,8%會是最佳資本充足率和最優資本比率嗎?
實證分析顯示,各國銀行之間的最佳資本比率是肯定不同的。制定一個統一的、標準的比率,這種“一刀切”的管制方式是否有悖于公平原則的初衷?實際上,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1995年早已認識到這種“一刀切”的資本充足管制方式已不能適應現代金融的發展,于是在1996年公布了《巴塞爾協議市場風險修正案》,允許各銀行采用內部模型法,作為對標準方法的替代。內部模型法允許各銀行采用自己設計的風險評價模型,以決定他們的金融資產組合的風險。
除此之外,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Ⅰ還有許多令人不滿意的其他規則,使得各國監管當局按照自己的一套規則行事,同樣出現了不公平的競爭環境。
正因此種種原因,巴塞爾委員會1999年6月出臺了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征求意見稿,新協議的主旨重在對銀行資本金進行精確計量并與其潛在風險相匹配,使監管資本具有更高的風險敏感性和激勵相容性。新協議對信用風險的資本要求給出了兩種具體方法,即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從巴塞爾委員會的觀點及世界銀行業信用風險管理的趨勢來看,內部評級法是風險管理發展的主流和趨向。內部評級法在提高對風險敏感性的同時,更加強調銀行內部對其風險特征的評估。
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同樣可能導致不公平的環境
如果目前巴塞爾資本協議П只是為了要成稿而使之成為政治妥協的產物,就更讓人擔心,各國監管當局會在執行協議時各行其是,不僅談不上公平的競爭環境,而且意味著銀行又回到巴塞爾協議出臺前的無序競爭狀態。
此外,巴塞爾資本協議П對不同銀行集團在競爭環境上有著傾斜性。新規則不僅因為其復雜性,而且因為協議第二支柱下的監管檢查程序不可避免的主觀定性問題,因而增加了很多的障礙,造成不公平的競爭環境。
另一個問題是,如果不能像大銀行那樣應用內部評級法,小銀行將被該協議置于嚴重的不利競爭地位。按照目前的巴塞爾資本協議П,大銀行可以使用自己的風險評估模型,據估計可以節省20%到30%的監管資本,不公平的競爭環境再次顯現出來。
從巴塞爾資本協議П實施的可能效果來看,也許會加劇這種不公平競爭。根據2001年9月花旗集團下屬機構Schroder Salomon Smith Barney的一項研究報告,新協議下競爭的勝利者將是規模最大、技術最先進的銀行,他們將能節省20%到30%的資本,從而可以用剩余的資本發展業務。而同時,那些較小的銀行會發現其監管資本要求急劇上升。進一步的連鎖反應是,新協議的實施會加速銀行間的并購活動,甚至出現超級的大型銀行,造成銀行市場被少數銀行壟斷的局面,從而更不利于銀行之間的公平適度競爭,并使得金融系統風險擴大。
結語
新巴塞爾協議無疑是對舊巴塞爾協議的一次具有創新意義的揚棄,它比舊協議更復雜、更全面,充分考慮了銀行可能面臨的多種風險;其風險敏感性也越大,較全面地考慮了引起風險的多種因素;它還具有更強的靈活性和激勵相容性。此外,信息披露的要求也使銀行更透明地面對公眾。
但是,應當看到,新巴塞爾協議同樣存在很多有待完善之處,實施后能否達到預期的效果難以判斷。舊巴塞爾協議產生,基于了公平競爭的原則;新巴塞爾協議取代舊巴塞爾協議以及順利實施新巴塞爾協議,公平原則仍是其關鍵所在。如何做到公平和效率、標準和靈活、激勵和約束、風險和收益最佳的協調,可能是監管當局永遠追求的理想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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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協議范文2
1988年開始實施的《巴塞爾資本協議》曾被認為是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的“神圣條約”。2001年1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又了新資本協議。目前,這部新協議已三易其稿,終稿可能在2004年上半年出臺。新協議將于2006年首先在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成員國的十國集團內實施,并進而在其他國家和地區逐步實施,最終全面取代1988年的老協議。這將對全球銀行業產生深遠影響。在中國,此事也引起有關方面的極大反響,有學者稱新協議“震動中國金融業”。然而中國卻表示,暫不執行新協議。這到底是為什么呢?
為何要對老協議“整容”
與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相比,新資本協議草案更為復雜、全面,這是金融市場發展的客觀反映,也滿足了銀行界對于風險更敏感的風險監管框架的需要。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新協議的必要性。
首先,金融體系的發展變化和金融全球化是推動加強全球金融風險管理的現實原因和直接動力。從全球范圍看,經濟金融環境的劇烈變化改變了銀行的經營環境,銀行經營風險也隨之加大,同時,全球范圍的銀行監管和風險管理原則、框架也在經濟金融全球化的直接推動下不斷地整合與統一。如何使銀行監管原則更為靈敏地反映銀行經營環境的變化,使銀行的風險監控始終對金融市場的風險變動保持高度敏感性,越來越成為全球銀行業關注的大問題。新資本協議框架將使資本充足的監管要求能更為準確地反映銀行經營的風險狀況,為銀行和金融監管當局提供更多的衡量資本充足的可供選擇的方法,以便更準確地及時地反映銀行風險水平及其所需配置的資本水平,進而促進金融體系的平穩健康發展。
其次,國際活躍銀行經營的地域范圍已經擴展到世界各個角落,業務發展多樣化、混合化。為了對國際活躍銀行實施全面有效的監管,防止跨國銀行利用各國或地區在銀行監管上存在的巨大差異進行資本套利,逃避銀行監管當局的監管;為防止銀行間出現不公平競爭,以致造成金融市場秩序混亂,有必要適應銀行業全球化發展的需求,制訂統一的監管標準和準則,加強全球銀行業監管的協調與合作。
再次,1988年的老資本協議容易導致銀行過分強調資本充足的傾向,從而相應忽視銀行業的盈利性及其他風險,這就使銀行有可能在滿足資本充足性的情況下卻因其他風險而陷入困境。如,巴林銀行1993年底的資本充足率遠超過8%,1995年1月還被認為是健康安全的,但在當年2月末卻陷入了破產。
第四,1988年的老資本協議在風險資產計算上沒有考慮同類資產不同信用等級的差異,對于國家信用的風險權重的處理也較簡單化,而且在注重信用風險的同時卻忽視了銀行經營中影響越來越大的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等。
新協議緣何“眾口難調”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從2001年1月征求意見稿到2004年上半年出臺終稿,時間長達幾年,由此可以看出,制訂一個新的為各國監管當局和國際活躍銀行所廣泛接受的銀行游戲規則,有多么不易。在這個過程中,各國監管當局及有關國際活躍銀行雖然很快就新協議的框架取得了一致意見,但在一些具體規定、操作細節上卻分歧很多。
發達國家的銀行監管當局及發達國家的國際活躍銀行之間之所以存在分歧,是因為美國、歐盟與日本在具體經濟金融環境和進入體制上存在差異。
先從具體金融環境看。美國是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都很發達的國家,高度發達的金融市場帶來了各種中介評級機構的發達,美國在提供全球性、權威性金融評級服務方面具有很大的優勢,而歐盟和日本在短期內還要從美國輸入相關評級服務。因此,美國獲取的利益就會最大。歐盟、日本對標準法評級存有疑義。同時,美國、歐盟及日本的跨國銀行在實力及經營模式上的差異,也使得各國跨國銀行對資產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及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測算方法存有分歧,還對市場紀律約束中披露信息的具體內容、披露信息的頻率產生了分歧。
再從進入體制上看。美國銀行市場相對開放,進入體制上相對要寬松一些,而歐盟及日本金融服務市場的進入限制則相對要多一些。這種進入體制上的差異,導致了十國集團內部不同監管機構在對跨國銀行實施統一監管標準的具體細節上產生分歧。不過,為了適應經濟金融全球化的發展,維護國際金融體系的穩定,有關方面也都能從大局著眼,,在幾年時間的反復征求意見當中,逐漸在利益妥協和理念統一中使新協議成為了原則性與靈活性、統一性與層次性有機結合的國際性文件。但從十國集團的金融監管當局對實施新協議的表態看,各國也是視本國銀行的具體情況,不搞一刀切式的要求所有轄內銀行同時執行新協議的所有標準,而是有所選擇,并注意循序漸進,以便各銀行能在能力承受范圍內逐步達到新協議的各項要求。
雖然新協議最先是在十國集團內部實施,但發展中國家也都對此做出了積極的反應,對新協議的征求意見稿也大都做出了回應,大多表明了原則上支持新協議的態度,但對新協議的很多細節問題提出了異議。發展中國家考慮到自己經濟金融市場發展的層次和成熟度,建議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金融全球化的環境中制訂新資本協議時能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的適應性和承受能力,盡可能地減少對發展中國家銀行業及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給予發展中國家的監管當局及國際活躍銀行較長的過渡期,使發展中國家能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從1988年老協議向新協議平穩過渡。
中國為何不“刷新”
中國是發展中國家,特別是處于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中的國家。與國外銀行相比,中國銀行業風險管理在外部環境和內部管理等方面都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從外部環境看,中國銀行業風險管理所需的外部環境還不成熟。其表現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有四點:一是金融市場不成熟而且還未統一;二是資金價格形成未能市場化;三是社會信用體系尚未建立起來;四是外部監管和市場約束的作用還遠遠沒有充分發揮。從銀行內部看,中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在觀念、技術、方法等方面也與國外先進銀行存在較大差距。
在觀念上往往把風險管理與業務發展對立起來。部分業務人員不能正確地看待風險,不去自覺地識別風險和科學地評價風險,認為考慮風險控制問題,就阻礙了業務發展;部分風險管理者不從控制風險角度開展業務,試圖人為地減少業務量來逃避風險,結果業務發展緩慢,這反而使銀行整體抗風險能力降低。
整體風險管理的理念還比較落后。在風險管理中片面地看重信用風險管理,對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組織風險等重視不夠,在風險管理過程中缺乏差別化的管理思維,忽視不同業務、不同風險、不同地區之間存在的差異,不僅不能管理好業務風險,反而增添了新的風險。
風險管理方法中量化管理明顯不足。在風險管理中非常重視風險的定性分析,如在信用風險管理中,重視貸款投向的政策性、合法性以及貸款運行的安全性等。當然,這些分析在風險管理決策中非常重要,但如果缺乏量化分析,就難以在風險的識別、度量上精確掌握。如在信用風險管理中,對借款企業的財務狀況、市場狀況等方面的微觀分析往往不足。
風險管理體系還有待進一步規范。銀行公司治理機構還很不規范,董事會的組成和運作缺乏獨立性。在此架構下,風險管理組織結構目前還沿用原有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總分行制,按行政區劃設立分支機構及相應的風險管理部門。這種組織體系的弊端是管理層次多,對市場信號反應慢、風險管理的獨立性差。風險管理部門和風險管理官獨立行使職能中仍受到各種限制和干擾,風險控制程序、內部審計及相關法律管理還有待進一步規范化。
銀行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嚴重滯后。風險管理所需的大量業務信息缺失,銀行就無法建立相應的資產組合管理模型,無法準確掌握風險缺口。風險管理信息失真,直接影響到風險管理的決策科學性。
雖然《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代表了監管理論中的先進理念,代表了發達國家商業銀行逐漸完善的風險管理最佳實踐經驗,但其主要考慮的是十國集團成員的國際活躍銀行的需要,并且是十國集團內部通過談判達成一致的。發展中國家與十國集團國家之間存在實質性差距,新協議可能對發展中國家的資本流動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還可能使新興市場國家的銀行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主要表現在:
一是發展中國家經濟基礎薄弱、金融市場不成熟,做為債務主體的國家、非中央政府部門、銀行、證券公司,按標準法進行的外部評級,大多數會落入“BB+到B-”和“B-以下”這兩個評級之中,在經濟動蕩年份,更有可能無例外地落入“B-以下”等級(與此對應的是150%風險權重)。國際活躍銀行對這些債務主體形成的債權會隨之要增加資本要求,銀行成本也將隨之上升。這樣,它們就傾向于將其資金大量轉移到經濟基礎雄厚、金融市場發達的國家,發展中國家債務主體的融資環境就可能惡化。
二是按標準法進行外部評級,發展中國家的國際活躍銀行的資本要求將會增加,根源在于根深蒂固的經濟、金融及社會紐帶,它們的債權大部分是對信用評級較低的國內債務主體的債權。
三是在發展中國家的環境中,按標準法進行的外部評級,被評級的公司大多數都低于“B-”的等級,其風險權重將被定為150%,而對未評級的公司風險權重定為100%。銀行將為降低資本要求從而降低成本,就會更多地向未評級的公司貸款,而不是對評級低于“B-”的公司貸款。這將導致若公司不被評級,銀行就向未評級的公司貸款,將不利于發展中國家銀行改進風險管理。
中國是發展中國家,有著發展中國家的共同點。當然也有自己的特點。與實施老協議相比,在中國實施新協議只能在很小程度上提高資本監管的風險敏感度,但同時會提高整個中國銀行業的資本要求。因此經過慎重考慮,至少在十國集團開始實施新協議的幾年內,中國仍將繼續執行1988年的老協議。
閱讀背景
國際清算銀行(Bank of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BIS)是一家由中央銀行擁有并為中央銀行服務的銀行,經常為金融部門舉辦的國際會議服務。除舉辦會議和提供秘書服務外,BIS本身并不參與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制定政策的過程。中國是國際清算銀行成員之一。
資本協議范文3
第二支柱評析
眾所周知,如下兩個國際規定得到了所有歐盟成員國的認可:第一,巴塞爾委員會的框架文件(即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其中包括第二支柱中的監管當局監督檢查;第二,歐盟法令草案,它要求在歐盟成員國內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針對國際活躍銀行集團,通過四項主要原則,確定了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原則一是從銀行角度講述銀行必須遵守的規定;原則二到四講述監管當局要達到的標準。
原則一
第二支柱的“原則一”要求銀行制定一套程序,評估與其風險狀況相適應的整體資本充足率,要求銀行制定維持資本水平的戰略。簡而言之,這一程序被稱為內部資本充足率評估程序(ICAAP)。與第一支柱(規定銀行如何計算監管資本)相比,第二支柱原則一重點關注銀行的內部方法和程序。這樣,除了一些定性要求外,銀行有相當大的自由空間來設計其內部資本充足率程序。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監督。風險管理程序和內部資本充足率評估程序的最終責任在于高級管理層。對于資本需求,資本水平等等,高級管理層必須制定戰略目標。
穩健的資本評估。這是內部程序的核心特征,并且規定,把資本和所有重大風險的大小聯系起來,不僅現在適合,也要在今后一段時間適合。
全面風險評估。與第一支柱不同,第二支柱中的各種風險是沒有范圍的,但是應該適合每家銀行的需要,必須涵蓋流動性風險和銀行賬戶的利率風險,甚至第一支柱涵蓋的三種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以外的,如聲譽風險和戰略風險。
剩下的兩個特征是“監控和報告”以及“內部控制檢查”。
從全面的角度來看,內部程序及其計劃部門必須確保,實施經濟資本模型要盡量符合有關規定。通過考慮各種風險的不同特征,數學模型把銀行的資本和銀行業務活動承擔的風險緊密聯系起來。然而,只有國際活躍銀行才有足夠的資源建立這樣復雜的系統。一些大型德國銀行集團正在使用的是經濟資本模型。
原則二
盡管原則三和原則四與監管資本比率有關,在第二支柱中監管當局監督檢查的責任主要體現在原則二中。
根據原則二的規定,監管當局應該審查和評估銀行的內部資本充足率評估程序和資本政策,以及銀行監控和確保遵守監管要求的資本比率的能力。如果監管當局對這一過程的結果不滿意,就應該采取適當的監管行動。
在實施這一原則時,監管當局必須評估,在內部資本程序中,銀行是否考慮了各類重要的風險。此外,監管當局將檢查銀行如何使用計量的風險,例如,怎么設定(信貸審批)限額。就經濟資本而言,監管當局希望評估其構成。需要回答的問題是,銀行的每筆經濟資本是否能夠充分涵蓋非預期損失,銀行是否使用經濟資本管理其風險。
第二支柱中爭議最大的可能是,監管當局要求銀行持有超過第一支柱中規定的最低資本要求(即風險加權資產的8%)。這一特別監管方法的理由是,確保各家銀行經營中資本充足。
歐盟法令與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歐盟文件在許多方面沒有提出新的內容和額外的規定,主要是把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框架文件轉換為歐盟法律,但是在實施對象方面,存在重大的差異。歐盟法令一旦實施,將不僅要求大型銀行,同時要求整個歐盟的所有銀行,實施內部資本充足率程序。正如我剛才所講,實施內部資本充足率程序的方法,就是開發經濟資本模型。
適宜性原則
“適宜性原則”解決了這個問題。該項原則認為,程序和策略必須適合銀行業務的性質、大小、規模和復雜性。在實際中,小銀行不必建立十分復雜的模型。
對監管當局而言,“適宜性原則”也是有效的。對銀行的監管活動,應該考慮銀行的具體情況。
面臨的問題
內部計量方法的審批
相關的一個問題是,內部計量方法的跨境審批程序。這個問題不僅德國存在,其他國家也有。這個問題對于幾乎所有涉及國際業務的銀行都很重要。由于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并不改變各監管當局的法律責任,因此如果一家銀行要使用高級法(信用風險的內部評級高級法和操作風險的高級計量法),則可能需要獲得幾家監管當局的批準。東道國監管當局在單個或次級并表的基礎上,母國監管當局在全面并表的基礎上,可能需要進行審批。因此,對于大型國際活躍銀行,業務涉及的國家越多,則需要獲得審批同意的監管當局數量越多。為了減輕銀行和監管當局的負擔,巴塞爾委員會認為,各國監管當局之間需要進行更加緊密的合作和協調。有鑒于此,2003年巴塞爾委員會公布了跨境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6條高級原則,這些原則由巴塞爾委員會新協議實施小組制定。顯然,這些原則并沒有觸及各國監管當局的法律責
與巴塞爾文件不同的是,歐盟法令草案第129條建議,在審批程序中,改變各國監管當局的法律責任。其思路是,東道國和母國監管當局充分協商、共同完成審批工作。而且,他們應該在6個月內對有關申請做出共同的決定。如果在6個月內不能形成共同的決定,母國監管當局將對有關申請單獨做出自己的決定。雖然我認同歐盟委員會的此種提議,但我也發現其中存在以下問題:
1.利益沖突。母國監管當局和東道國監管當局之間在權利和責任方面存在嚴重沖突。一方面,對于整個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應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方法,母國監管當局擁有做出最終決定的權利;另一方面,東道國監管當局確要負責其轄內的金融穩定。
2.公平競爭。公平競爭是另一個需要考慮的方面。相對于外資銀行的分行或子行而言,本土銀行在競爭中可能處于劣勢,因為本土銀行要達到不同的資本要求,而外資銀行則從其母國監管當局獲得批準。舉個例子,東道國監管當局不允許其本土銀行使用高級法。
此外,有可能出現的情況是,東道國監管當局如果不愿意接受母國監管當局的決定,可能要求其轄內的外資銀行子行持有第二支柱要求的額外的資本。這樣,現行的歐盟法令中強化母國監管的思路,就會大打折扣。
對于歐盟的大型國際活躍銀行而言,歐盟法令可能不盡如意,因為在歐盟之外有一些擁有重要金融市場的國家,并不執行歐盟法令。當然,那些國家也許會接受歐盟法令草案第129條中的思路,但我認為這種可能性不大。因此,歐盟法令129條的執行,可能會造成歐盟成員國和歐盟以外國家之間的不公平競爭。比不公平更加嚴重的情況是,歐盟以外的一些國家不允許轄內銀行使用第一支柱中的各種方法。
德國銀行體系及新資本協議的實施
德國銀行系統的特點是高度分散。截至2004年12月,在德國有2400家銀行(信用機構)。其中絕大多數是全
能銀行(Universal Bank),銀行業務范圍很廣。例如,與其它歐洲國家相比,5家最大的銀行(信用機構)占全國銀行業總資產的比例,荷蘭為84%,法國為47%,而德國僅為25%。在另一端,2000多家德國小銀行的市場份額僅為20%。那么,這種情況對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有什么影響?可以得出以下兩個主要結論:
首先,出于公平競爭的考慮,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將適用于所有銀行,而不僅僅是針對國際活躍銀行。
第二,德國銀行之間相互競爭,但他們在規模和風險管理方面大不相同。為了允許在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有適當的靈活性,我們打算允許實施巴塞爾新協議中的所有的信用風險方法和操作風險方法。我們并不強求大銀行使用內部評級初級法或高級法。銀行自己做出選擇。當然,我們認為,對于大型銀行而言,內部評級高級法比較適宜。
去年夏天對德國所有銀行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絕大多數國際活躍銀行,如德意志銀行、德累斯登、巴伐利亞銀行、德國商業銀行、西德意志州銀行、德國中央合作銀行,準備于2006年底(實施日)實施高級法(至少部分資產)。至于小銀行,我們預計有460家也于2006年底使用內部評級法。大家也許要問,怎么有這么多的銀行使用內部評級法。答案是一些銀行業協會向會員機構提供集中開發的風險計量方法,信息技術服務(IT),違約信息等。對于銀行而言,這種方式非常有效,可以節約成本和促進信息(如違約數據)共享。這樣,銀行和銀行協會共同努力,保證了整個國家的信用供給。
第二支柱在德國的實施
在德國,我們面臨的挑戰是,制定的監管條例要同時滿足有關標準。我們制定的規則要有足夠的靈活性,一方面要促進大銀行建立復雜的風險管理程序和模型;另一方面要防止對中小銀行的負面影響。從過去25年的經驗看,對銀行的信貸業務和交易活動的最低要求顯示,我們制定的條例是符合實際的。
但是,由于銀行內部資本充足率評估程序范圍廣,包括風險管理的方方面面,在德國實施第二支柱也需要有全面的認識。這就是出臺風險管理最低要求的考慮。對于銀行內部資本程序定性要求的實施規則,要具有靈活性和前瞻性。根據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和歐盟法令,風險管理要求銀行管理各類風險。具體說來,風險管理最低要求涉及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操作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風險管理最低要求
從“最低要求”一詞來看,風險管理最低要求定位在良好的作法上。中小銀行的風險管理程序,只要符合良好作法,就可以算作充分了。因此,良好作法是所有銀行風險管理符合最低要求。當然,大銀行應該力求達到最佳做法的要求。
除了定性要求外,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第二支柱包含一些非常具體的條款,涉及證券化或內部評級法的壓力測試,以及一些計量利率風險的定量規則。所有這些都不是風險管理最低要求的內容,因為涉及銀行更加高級的方法,或不符合最低要求的概念。最低要求在本質上僅僅是定性的。但是,對于大多數德國銀行而言,如果符合風險管理最低要求,那么也就一定符合第二支柱的要求。
德國金融監管署(Bafin)于2005年2月公布了風險管理最低要求草案第一稿。監管人員、銀行代表、行業協會和外部審計師組成的專家組,正在認真討論,力求今年6月提交第二稿。風險管理最低要求,在征求各方面的意見之后,將于今年12月份正式出版。銀行可以在2006年進行準備,一并于2006年底與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一起實施。
德國的監管實踐
德國銀行業監管機構
德國銀行監管是一個雙重體系。也就是說,有兩家機構負責銀行業監管,一是德國央行,另一個是德國金融監管署。德國央行負責日常監管,如信息收集、定期分析財務報表、月度資產負債表、大額貸款報告等,現場檢查(作為監管當局監督檢查程序的一部分)。通過這些工作,德國央行把對資料的分析和發現的問題提供給德國金融監管署。德國央行進一步向德國金融監管署提議監管行動。德國金融監管署負責所有法律行為,特別是:發放和撤銷營業執照、關閉銀行、限制銀行業務范圍等。
從兩家機構的組織結構來看,現在德國金融監管署和德國央行之間的責任分工比較合理。德國央行在全國有9個派出機構,而德國金融監管署則沒有派出機構。隨著現場檢查日益重要,以及銀行和監管當局之間加強溝通(這也是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目標),德國央行的派出機構發揮了更大作用。因此,現場檢查和日常監管(涉及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由德國央行負責。另一個原因,剛才已經提到了,德國銀行業的集中化程度不高,許多城市都有一些大銀行。因此,德國金融監管署,由于沒有地方派出機構,難以執行日常監管。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德國金融監管署也進行自己的現場審計。德國金融監管署審計的重點往往是:預計需要采取嚴厲的監管措施的情況。
監管的重點
我們監管的重點還是放在關系到金融系統穩定的銀行和國際活躍銀行。由于德國中小銀行眾多,我們不打算對所有銀行每年進行全面的監管當局監督檢查(包括現場檢查)。
從監管當局的角度看,監管當局監督檢查和評估程序,不僅僅是檢查銀行內部資本程序的實施(第二支柱的原則一,即風險管理的最低原則)。對于監管當局而言,另一個重要方面就是確保銀行遵守第一支柱。
檢查和評估
去年,德國金融監管署和德國央行起草了內部評級體系審批程序。目的是盡早做好準備,對內部評級方法進行現場檢查。去年夏天的調查顯示,有460家銀行計劃使用內部評級法,監管當局面臨一項艱巨任務,特別是許多銀行有可能同時提出要求審批的申請。因此,去年底我們就向銀行發放了申請表和指引,以方便申請使用內部評級法??紤]到申請的銀行很多,很重要的一點是,從現在到歐盟法令開始生效的這段時間內,將審批和檢查工作盡量平均安排。
如果某一評級模型要獲得批準用于計算監管資本,則須先進行一次現場檢查驗收。這就是說,對于一家中小儲蓄銀行或信用合作社(使用其行業協會開發的標準模型),對申請人作一次抽樣檢查就夠了。對于大銀行而言,必須進行一系列的審批檢查,因為要評估各銀行的不同的評級模型。
資本協議范文4
2003年5月,中國銀監會公布了最新翻譯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概述(即Basel Ⅱ第三稿),新協議將在2006年底取代現行的1988年協議。但就中國目前以商業銀行為主體的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基礎和水平而言,還遠遠達不到新資本協議的要求,因此,中國銀監會明確表態,至少在十國集團2006年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幾年后,中國仍將執行1988年的協議。這也說明,中國銀行業目前的風險管理水平與國際大銀行相比還有較大的差距,因此,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水平,是未來幾年銀行業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三大支柱”對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新要求
新資本協議總體框架共分三部分,即所謂的三大支柱:第一支柱為最低資本要求,第二支柱是監管當局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督檢查,第三支柱為市場約束。與1988年協議相比,新資本協議吸收了近幾年國際大銀行先進的風險管理理念和風險管理技術,在風險定義、風險計量、強化監管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實施全面風險管理,提高風險管理質量
新資本協議吸納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概念的同時,將操作風險列入風險管理的范疇,提出了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風險計量更為謹慎、周密,方法更趨科學,促使商業銀行風險管理覆蓋信貸決策和審批、貸款定價、信貸授權、風險敞口限額(包括地區、行業和客戶)、資本和資源配置等領域,能夠更好地控制風險,實現有質量、有內涵的發展。
(二)增強風險防范的主動性,增加風險管理手段的靈活性
新資本協議要求銀行在風險控制和防范中發揮更大作用,在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中,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加權風險計量均鼓勵和允許商業銀行運用自己的評級系統、評級模型和評級技術確定資產風險權重和最低資本充足要求,既強化了銀行建立內控機制的責任,又增加了銀行風險管理手段的靈活性。
(三)注重模型化和定量化計量,提高風險管理的精密度
新資本協議鼓勵銀行對信用風險的計量采用內部評級法 (IRB),對操作風險的計量采取內部測評方法,這些風險測評技術均以定量化的、更為嚴密的模型為依托,風險計量更為謹慎、周密。
(四)強調監管當局及時干預,充分發揮監管者的作用
新資本協議把監管當局的嚴格評估與及時干預作為銀行風險管理的第二支柱,監管當局要準確評估銀行是否達到最低資本需要,銀行資本水平是否與實際風險相適應,內部評級體系是否科學可靠,及早干預和防止銀行資本水平低于實際風險水平。這些規定強化了監管當局的職責,硬化了對銀行風險管理的監管約束,使監管當局能夠更加主動地發揮作用。
(五)增強信息的透明度,更加強調市場約束
新資本協議把信息透明和市場約束作為銀行風險管理的第三大支柱,要求銀行應當向社會及時披露關鍵信息,包括資本構成、風險資產及計量標準、內部評級系統及風險資產計量法、風險資產管理的戰略與制度、資本充足率水平等。銀行應具有經董事會批準的正式披露政策,該政策應概括公開披露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的目的和戰略,并規定披露的頻率及方式。這些規定有助于強化對銀行的市場約束,提高外部監管的可行性、及時性。
二、當前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資本充足率水平不高,風險資產規模較大
雖然新資本協議針對的是一級法人的資本充足監管要求,但在總分行體制下,按照經濟資本配置制度要求,銀行應當為不同的風險敞口和分支機構配置相應的最低資本,由于國內銀行資產質量比較差,不良資產的規模比官方公布的數字要大得多,因此按實際風險資產計算的資本充足率實際上大多低于巴塞爾協議8%的最低水平,同時由于資本充足率水平較低且資本補充渠道較窄,能夠為分支機構風險敞口配置的資本相當有限,不可能為高規模的風險敞口提供足夠的資本支撐,這種情況必然導致分支機構風險敞口規模與資本匹配失衡。在資本補充有限的情況下,要提高資本充足率必須在降低信貸資產的風險敞口規模上做文章。而我國目前包括大型企業在內的絕大部分企業尚未取得外部評級,在標準法下其風險權重為100%或者150%,且國內銀行尚不具備內部評級的客觀條件,不能對企業進行內部評級,在呆賬準備金提取能力不足的情況下,資本充足率的這種逆向配置效應幾乎意味著商業銀行降低風險敞口規模的途徑就是降低信貸存量規模,甚至是減少一些優質客戶的信貸業務。在當前我國信貸資產質量不高的情況下,風險資產按照新資本協議計算無疑規模更大,這又對我國當前較低的資本充足率帶來了新的壓力。
(二)風險管理文化落后,風險管理意識不強
雖然我國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的風險意識初步形成,但風險管理沒有作為風險文化根植于所有員工的心中,貫穿到業務拓展的全過程,全面風險管理理念還沒有樹立,沒有形成全行認同的風險管理文化,系統而完整的風險管理戰略還有待于加強,風險管理側重于后臺管理,沒有將其作為信貸決策、風險敞口限額控制、貸款定價、資本資源配置的有利工具。同時,部分人員將風險片面地等同為違規、案件和損失,一些風險管理人員將風險管理簡單地理解為控制,部分業務人員將風險管理看作是業務拓展絆腳石,注重信用風險的控制和計量,對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等僅有一定的理性認識,還談不上統籌考慮、系統管理。
(三)風險計量方法落后,風險計量技術達不到要求
新資本協議規定了內部評級法必須達到9個方面的最低標準:(1)信用風險的有效細分;(2)評級的完整性和完備性;(3)對評級系統和機制的監督;(4)評級系統的標準和原理;(5)違約概率測算的最低要求;(6)數據收集和信息技術系統;(7)內部評級的使用;(8)內部驗證;(9)信息披露要求。按照這些標準,我國商業銀行至少在以下方面還存在差距:一是信用風險尚未進行公司、國家、銀行、零售貸款、專項貸款、股權投資方面的細分;二是評級體系仍實行一逾雙呆4級分類法和5級分類法,離先進銀行10級以上分類方法有較大差距;三是沒有成熟的風險計量模型,信用評價仍以定性分析為主,且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信息滯后且有效性差,客戶風險評價的準確性較差;四是數據系統既不能滿足復雜的風險計量要求,又不能滿足5—7年歷史數據觀察期的要求 (這一點顯得尤為關鍵);五是內部評級尚未應用于信貸決策、資本配置、貸款定價、經營績效考核等方面;六是缺乏以風險為導向的資本資源配置機制。
(四)內控管理機制不完善,風險管理執行力度較弱
就目前情況來看,我國商業銀行在內控方面還存在著許多問題,銀行的內控還不能完全適應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需要,不能適應銀行審慎經營和銀行業監管的需要。銀行內部缺乏一個統一完整的內部控制法規制度及操作規則,不少制度規定有粗略化、大致化、模糊化現象。如貸后管理檢查報告制度淡化,客戶經理的職責履行不到位等都缺乏必要的控制手段。同時會計控制未能有效發揮作用。如對于客戶在商業銀行資金流量,會計部門不能為信貸部門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和采取必要的控制手段。同時,崗位輪換制度沒有得到普遍推行,未能很好地造就業務的多面手和綜合管理人才,達到“一專多能”的目的,也難以避免因崗位人員老化而產生的各種弊端。一些分支行的負責人按個人意志辦事,使內控規章制度流于形式。目前,銀行的制度規定,其對象大多是業務人員,而對各級管理人員缺乏有效監督,對掌握一定決策權力的管理人員制約力不強,以致內控制度存在著許多漏洞和隱患,表現在信貸風險方面較為明顯的是對上報信貸審批材料進行包裝和貸款條件不落實,就發放貸款,造成信貸業務從一開始就存在重大隱患。
(五)風險預警信號滯后,缺乏先進的預警技術
風險的隱蔽性和損失形成的滯后性決定了風險預警的重要作用,只有及時準確地根據風險預警體系提供的風險預警信號,采取有效的風險預控措施,風險管理才能達到未雨綢繆的理想效果。但商業銀行與此相適應的風險預警體系和預警機制還沒的國有獨資銀行的產權結構以及面臨的風險和無利潤約束而在管理體制、經營與信貸策略及發展意識等方面存在的種種障礙,無疑又使貨幣政策作用的時滯拉長、力度減弱。甚至在一個更加開放、更加市場化和金融創新加快的經濟中,由于投資工具更加多樣化,投資者的構成、資金來源、公司上市和投資活動更加國際化,貨幣替代的程度和趨勢更加增強,貨幣流通速度也極不穩定,貨幣需求的相關性、可測性和可控性更難,加之滯后性特點,中央銀行控制貨幣總量的能力實際上呈現出越來越弱的趨勢。許多工業化國家轉而采用通脹目標或利率目標加以監控。值得注意的是信貸資金違規進人股市,不僅會扭曲價格信號,滋生“泡沫經濟”,同時使得中央銀行對貨幣供應量的監測和調控更加困難,而且一旦股票市場和房地產市場價格劇跌會嚴重動搖人們的消費信心,減少消費支出,同時由于銀行抵押品價值的縮水而使銀行陷入財務危機之中,引起整個社會的恐慌,造成金融體系的不穩定。
至于股市對利率的敏感度不如國外,乃基于我國貨幣政策傳導是以信貸途徑為主導的事實,用流程圖表示為:貨幣供應量M銀行儲備銀行貸款企業投資支出。其原因主要有:我國銀行的貼現率和本幣存貸款利率仍受到央行的嚴格管制,不能反映社會資金供求關系的變化,當貨幣政策變化時,金融市場利率無法迅速作出反應,因而通過利率傳導的財富效應渠道和資產結構效應渠道這樣的兩種完全市場競爭、完全信息、具有充分利率彈性的現代市場經濟的主要傳導機制難以發揮積極的作用。目前我國通過資本市場進行融資的企業數量和融資規模都十分有限,絕大多數國有和非國有經濟及個人對銀行信用的依賴度都比較高。票據市場發展緩慢與滯后、股票市場嚴重扭曲。金融市場上既有流動性又有生利性的大量金融新產品未形成一股浪潮,以離岸金融和跨國銀行活動為先導,尤其是以短期資本流動和外匯交易規模呈跳躍性增長的金融國際化、自由化時代尚未全面掀起。但由于存在比較利益差異,大量本可進入商品和勞務市場的貨幣資金轉而進入金融市場了,隨著對銀行業放松管制和市場競爭的空前激烈,當銀行越來越多地參與到資本市場中去,且資本市場更加深化和發展,資本市場對實體經濟的作用越來越突出,資本市場尤其是股票市場在貨幣政策的傳導中將起到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股市對利率的敏感度也將大為增強。甚至在這樣一個資本市場更加深化開放的市場經濟中,由于貨幣政策的傳導渠道增多,經濟主體更加多樣化、經濟主體的行為更具多變性、經濟運行的不確定性加大,利率政策對股市的影響力會下降,相反,一國貨幣政策的調整卻要經??紤]股市面上走勢因素。就像現今美聯儲在降息公告中表示的那樣:持續下跌的股票價格、制造業疲軟以及全球經濟環境不景氣是促使聯儲今日降息的主要原因。與資本市場和貨幣政策深化相關聯的是現今主要市場經濟國家如美國、歐元區國家的平衡預算政策已開始制約國債市場的發展,甚至使國債市場萎縮或消失,這樣以公開市場操作為主要貨幣政策工具下的長期利率就會難以反映出一國的基本經濟狀況,缺了一個更富彈性、更加市場化和更具自主性的國債主要工具的中央銀行將會更加關注市場均衡實際利率,而利率包含股票、不動產等“資產價格”在內的綜合物價體系及其變動反應,將成為當局今后貨幣政策的最終目標加以探討。對于那些預算平衡政策使國債市場萎縮到不能充當貨幣供應“蓄水池”的國家,貨幣政策工具也將面臨技術和制度上的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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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協議范文5
關鍵詞:銀行風險管理 新資本協議 指導意義 建議
中圖分類號:F830.49文獻標識碼:C文章編號:1006-1770(2007)04-042-02
1988年,老巴塞爾協議剛剛出臺之時,在國際上并沒有被普遍接受。但2004年新資本協議出臺后不久,包括13個巴塞爾委員會成員國在內的100多個國家就表示將在2007年到2009年之間實施新資本協議。毫無疑問,新資本協議代表了現代銀行風險管理的發展方向。正因如此,銀監會近期下發的《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它不僅明確了中國監管當局的政策導向,還將直接促進國內銀行按照新協議要求,建立科學的風險管理體系。接下來,關鍵是如何將《指導意見》所提出的任務要求落到實處。
(一)銀監會可考慮設立專門機構,負責推進新資本協議的實施工作。
未來5-10年,中國銀行業將開始全面實施新資本協議,這是一個龐大而艱巨的系統性工程,它將改變我國銀行業的風險管理與資本監管模式。從現在情況看,無論是監管當局還是商業銀行都沒有充分低估到這項工作的難度。大量的具體工作不僅專業性強、技術含量高,而且還涉及許多對外、對內和對下的組織、協調與管理工作,有的還可能觸及到銀行間競爭關系以及利益格局的調整。銀監會如果沒有一個專門的部門負責具體推動,很容易造成權責不清,人浮于事。該部門應具有較高的專業化水平和國際化程度,一旦成立可面向海內外招聘高素質人才,同時更要重視發揮我國監管當局內部人才的特殊作用和優勢。
(二)適當擴大首批實施新協議的銀行范圍,促使更多銀行朝著正確的方向努力。
首批名單應大致包括三類銀行:第一類是6大銀行,即工行、中行、建行、農行、交行和開行,根據《指導意見》,他們必須按時實施新協議;第二類是外國子銀行,這些機構的母公司基本上都已在各自國家實施新協議,按照從屬原則,它們要向中國銀監會提出實施申請;第三類是管理基礎較好的中型股份制銀行,如招行、民生、浦發等,可按照自愿申請的原則,將其納入首批名單。這些銀行麻雀雖小,五臟俱全,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同時,系統性風險較低,即便做不好,負面影響也不大。近年來,我國中小型銀行發展速度很快,資產質量也保持了較高水平,但與之相配套的風險管理還沒有及時跟上。銀監會可以此為契機,促使廣大中小銀行夯實管理基礎,彌補風險管理的薄弱環節,進而增強金融穩定,達到推行新資本協議的根本目的。
(三)建立特派觀察員制度,實行全程監督指導。
《指導意見》要求各銀行董事會和高管層高度重視新協議實施工作,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推進這項工作。銀監會可考慮向各行領導小組派駐觀察員,參加其重大項目的研究討論,掌握項目進展情況,及時提供政策性指導。這些觀察員可以通過全程參與標準定義、框架搭建、數據清洗、模型設計、流程建設、IT系統開發、返回檢驗和業務應用等關鍵環節,更好地掌握新資本協議的核心技術,為將來我國實施全新的、國際化的監管模式準備條件。
(四)加快建立與新資本協議相配套的監管法規體系。
《指導意見》提出,2008年底之前銀監會將要出臺所有與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有關制度文件?,F在看來,整個進度要求非常緊迫。其中,難度最大也最重要的是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內部評級法指導意見》。該文件是整個新資本協議配套法規體系的核心,涉及眾多關鍵性的定義、標準以及技術方法。比如,客戶違約、風險敞口、預期損失、風險價值、經濟資本等基礎概念的定義;再比如,公司、零售、機構等風險敞口的劃分標準等等,這些基本問題都需要盡快明確下來,這樣大家才能有一個共同的語言平臺,事情推進才會更順利。
(五)認真研究和制定新資本協議整體規劃。
根據《指導意見》,首批實施新協議的銀行應在2007年10月底完成整體規劃,并報銀監會備案。銀行董事會應責成本行新資本協議領導小組加大推進力度,盡快開始新資本協議的差距分析;在此基礎上,研究實施新協議的整體規劃。該規劃力求具備系統性、可行性和前瞻性,其中重點是內部評級法的實施方案。該規劃不是做給監管部門看的,而是下一步銀行實施新資本協議的路線圖。如果工作做不扎實,項目一旦啟動,頭緒多多,容易引起管理混亂和投資浪費。
(六)為新一輪定量測試做好技術和政策上的準備。
實施新資本協議之后,各銀行資本充足率有可能出現一定程度的降低。這主要是因為,新資本協議下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中,作為風險加權資產的分母中增加了操作風險和市場風險的資本要求。對于風險管理水平一般的銀行,他們從內部評級法中獲得的關于信用風險的資本優惠,不足以彌補操作風險和市場風險的資本要求增加,從而導致資本充足率下降。我國銀行業曾在2003年配合巴塞爾委員會進行了第三次定量測試(QIS3)。結果表明,在當時我國銀行業的風險狀況下,如果實施內部評級法,主要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將下降2-3個百分點。將來,國內率先實施新資本協議的銀行,其資本充足率還是可能下降的,銀監會在政策上應有一個公平合理的評價標準,必要時可以出臺一些激勵政策。
(七)重視新資本協議的技術檢驗工作,切實把好政策準入關。
銀監會在《指導意見》中擬定了一個進度表,客觀地講,對于我國銀行業的管理現狀而言,該進度表的要求還是比較高的。預計到2010年,首批實施新協議的銀行都會建成一套相應的管理體系,并向銀監會提出實施申請。但這套體系是否真的能達到巴塞爾委員會規定的監管標準?是否確實在銀行管理中發揮了風險控制作用?這就要求銀監會做好技術驗證工作,把好準入關口。這對銀監會可能是一個不小的挑戰。有人建議聘請外國公司來做技術驗證,這里有一個金融安全問題。因為做技術驗證,就要把我國銀行業的數據和系統向別人開放。也許比較可行的辦法是銀監會把自己的人才送到國際機構進行培訓,然后這些人再根據監管當局的政策要求,為我國商業銀行做技術驗證。但不管怎樣,現在就應該著手準備工作了。
(八)實施新資本協議要與實際管理工作緊密結合,避免搞形象工程,形成兩張皮。
按照巴塞爾委員會的要求,相關的系統、流程和模型必須實際運用到經營管理中去,運行時間不少于兩年。由此產生的內部數據和計量結果,才可以用作新資本協議的實施依據。我國商業銀行應該準確把握新資本協議的精神實質,加大管理工具和方法的應用力度。要通過實施新資本協議,切實轉變增長方式,保證業務的健康發展。要把科研、開發與應用緊密結合起來,對于各功能模塊和子系統,要成熟一個開發一個,開發一個投產一個,并在實際應用中不斷加以檢驗和校正,持續地優化升級,促使科研成果迅速地轉化為實際生產力。
(九)重視加強項目實施的風險管理。
實施新資本協議是一個規模大、周期長、涉及部門多的集成式項目,本身具有一定風險。做好項目的風險管理工作是保證新協議順利實施的前提條件。首先,立項手續要齊備,論證要充分,如此重大項目,應經過董事會審議批準;第二,要建立規范的項目招投標機制,杜絕各種形式的違規操作,防止商業賄賂行為;第三,要加強對項目的階段性審查與評估,及時發現并防范技術風險、道德風險及其他隱患,保證系統運營安全;第四,在與國外公司或其他單位合作過程中,銀行要采取切實措施,加強數據信息和知識產權的安全保護。
資本協議范文6
摘 要 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是新的國際金融環境下各國銀行進行風險管理的最新法則,就我國商業銀行而言,應全面、準確把握新協議的主要精神,采取不同的應對措施。
關鍵詞 新巴塞爾資本協議 商業銀行 金融危機
一、巴塞爾協議歷史
英國于1980年公布的“資本衡量”(Measurement of Capital)文件中,就提出了用資本比風險資產比率來衡量的銀行資本充足性的監管指標;1981 年澳大利亞要求新建銀行的資本與資產比例不得少于6.15%;美國從 1981 年起要求銀行總資本與總資產的比率不得少于6 %;香港 1986 年《銀行條例》中規定銀行風險資產比率不得低于5 %。成立于 1975 年,來自于“十國集團”成員國和盧森堡、瑞士中央銀行的總裁成立了巴塞爾銀行業條例和監理委員會,通過十二年的運作,于 1987 年 12 月終于完成了巴塞爾協議。
1988 年的《巴塞爾協議》一是確定了資本的構成,即商業銀行的資本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大類;二是根據資產的風險大小粗線條地確定資產風險權重;三是通過設定一些轉換系數,將表外授信業務也納入資本監管;四是規定商業銀行的資本與風險資產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資本對風險資產之比不得低于4%。協議還制定了十國執行協議的時間表,確立了一個五年過渡期,將1987年末到1992年為止的五年分為三個階段,最終于1992 年末達到協議的要求。
進入二十世紀九十年代,經濟全球化速度加快,金融業飛速發展,新的金融衍生產品層出不窮,特別是資本證券化趨勢迅猛擴張以及多種資本工具的出現,使得巴塞爾協議中的規定越來越無法涵蓋現代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同時,經濟全球化也使得局部的金融危機有蔓延之勢。巴塞爾委員會根據這些變化,最終于2001年1月頒布了“新巴塞爾協議”(New Capital Adequacy Accord)意見稿,并擬于2005年正式在全球推行。
《新巴塞爾協議》力求把資本充足率與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突出了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新協議框架包括三大支柱:一是對銀行提出最低資本要求,即最低資本充足率達8%;二是加大對銀行監管力度,監管者通過檢測決定銀行內部能夠合理運行,并對其提出改進的方案;三是對銀行實行更嚴格的市場約束。
在全球金融危機余波未了,歐美經濟仍在衰退邊緣掙扎的時候,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經過9個月的磋商,最終在9月12日就全球銀行業的監管達成了新的協議,即《巴塞爾協議Ⅲ》。
新的巴塞爾協議無論在銀行資本構成、資產質量還是在資本充足率以及其他流動性指標方面都大幅度甚至成倍地提升了監管要求,從協議的內容看,這絕對可以稱之為最近30年來全球銀行業在監管方面進行的最大規模的改革。比如,要求全球各商業銀行5年內必須將一級資本充足率的下限從現行要求的4%上調至6%;同時,由普通股構成的“核心”一級資本占銀行風險資產的下限則提高得更為明顯,將達到7%,其中要求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業銀行必須將資本留存緩沖提高到2.5%。
二、我國商業銀行實行巴塞爾資本充足率情況
作為國際清算銀行的成員行,1993 年人民銀行第一次公布了資本充足率的測算標準,將資本充足率納入了監測范圍。由于當時對巴塞爾協議缺乏全面的理解,加之國有專業銀行色彩較濃,同時經濟程度市場化較低,因此測算標準僅僅流于文件的形式。1995年我國頒布了第一部《商業銀行法》,其中第39條提出商業銀行應當遵循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的比率。1996 年又參考“資本充足性協議”的總體框架制定了《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監測指標和考核辦法》,在規范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時,對計算信用風險資本充足率的方法提出了具體的要求。1997年7 月1日起執行 《中國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內項目的風險權數》,用以計算風險資產總額;但由于各種原因,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都還不足8%。1998 年人民銀行改革了多年對商業銀行的貸款規??刂妻k法,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2004年3月1日開始全面實施《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其借鑒“資本充足性協議”和即將出臺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制定了一套符合中國國情的資本監管制度;2006年12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通過,并予施行。
三、新資本協議的施行對經濟的影響
一些學者認為,在年巴塞爾協議提出之前,經濟學家就已經開始了資本充足率對貸款和經濟的影響的研究,隨著巴塞爾協議在世界范圍內的逐步推廣,這方面的理論研究大量出現,其中最為關注的一個問題是,資本約束會導致信貸收縮,從而對經濟產生不利影響。另外一些學者認為,巴塞爾協議3對國內銀行無明顯壓力。中國銀監會目前對銀行的核心資本和資本充足率要求在7%和10%(中小銀行)11%(大銀行)。根據銀監會2009年報,截止去年底商業銀行整體的加權平均資本充足率在11.4%;16家上市銀行經過本輪融資潮后已能滿足監管要求并支持2-3年內的業務拓展。
參考文獻:
[1]沈沛龍,任若恩.新的資本充足率框架與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金融研究.2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