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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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范文1

「關鍵詞卷煙;消費稅;煙草行業

一、卷煙消費稅政策的變化

我國卷煙消費稅經歷了三次大調整:(1)1994年以前,煙草業與其他行業一樣統一征收60%的產品稅。1994年實行“分稅制”后將產品稅改征增值稅,并新增了消費稅種,煙草制品成為消費稅的主要稅目。1994年各類卷煙按出廠價統一計征40%的消費稅;(2)1998年7月1日,為促使卷煙產品結構合理化,對卷煙消費稅稅制再次進行改革,調整了卷煙消費稅的稅率結構。將消費稅稅率調整為三檔;一類煙50%,二、三類煙40%,四、五類煙25%;(3)2001年6月1日起,對卷煙消費稅的計稅方法和稅率進行了調整。實行從量與從價相結合的復合計稅方法,即按量每5萬支卷煙計征150元的定額稅;從價計征從過去的三檔調整為二檔,即每條調撥價為50元以上的稅率為45%,50元以下的稅率為30%.

二、卷煙消費稅政策調整對煙草行業產生的影響

卷煙消費稅政策的每一次調整都對煙草行業產生重大影響。由于1994年確定的卷煙消費稅政策中對不同檔次的卷煙都按照統一的稅率40%征收,使得煙草生產企業更傾向多生產利潤較高的高檔卷煙,企業的產品結構由低檔向高檔轉移,市場廣闊的低檔卷煙出現了供不應求現象。這一稅收政策也使以生產低檔卷煙為主的中小煙廠出現嚴重虧損。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國家從1998年7月1日起將卷煙消費稅由單一稅率改為差別稅率,一類卷煙的稅率提高了10%,四、五類卷煙稅率降低了15%.這一政策實施后,低檔卷煙產銷大幅度增加,一些中小煙廠的生產由于減稅而復蘇,高檔卷煙比重大的大型名牌卷煙廠由于稅負的增加利潤大幅下滑,削弱了大企業原有的優勢地位,使得小煙廠的關停并轉變得更困難,給行業的組織結構調整帶來了不利影響。此外,這一時期,卷煙消費稅一直按照出廠價從價計征,并且只在生產環節征收,導致很多煙廠采用轉移定價的方法規避納稅。2001年,為了促進煙草行業“扶優關小”的內部結構調整,政府又對卷煙消費稅進行了第三次改革。2001年稅改后,全國煙草行業消費稅總體稅負由原來的40.5%上升到47.3%,提高了6.8個百分點。新稅制將高檔卷煙稅率由50%降為45%,低檔卷煙的稅率由25%提高到30%,并對每箱加征150元的從量稅,大幅度提高了低檔卷煙的稅賦。這次調整對以生產中高檔卷煙為主的名牌大企業影響不大,總體稅負基本穩定。以生產低檔卷煙為主的年產10萬箱以下的中小企業出現嚴重虧損,這些企業紛紛關閉并退出了市場。2001年的稅改除了稅率的調整之外,計稅辦法從原來的從價計稅改為從價和從量結合的復合計稅辦法,計稅價格由出廠價改為調撥價或核定價,這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企業利用轉移定價方式避稅的空間。這次稅率的調整,再次使企業的產品結構上調,造成了高檔煙市場過剩,競爭更加激烈,而低檔煙市場緊缺問題。低檔卷煙市場的巨大空缺也為非法卷煙、假冒卷煙提供了生存環境,對煙草行業的健康發展帶來不利的影響。

三、卷煙消費稅政策改革建議

1、稅收分配和征收環節。卷煙消費稅的稅收分配主要有兩種類型:一類是作為中央稅種全部納入中央財政;另一類是作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種,稅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分享。稅收分配方法的選擇主要受國家財政體制、稅收體系、中央與地方事權財權的劃分等因素影響。因為1994年分稅制改革時,為保證地方既得財力,政府采取了一種“基數固定,增長分成”的方法來確定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額。即中央以1993年的中央從地方凈上劃的收入數額作為對地方稅收返還的固定基數,1994年后稅收返還額以此基數按本地區增值稅和消費稅兩稅增長率的1∶1.03系數逐年遞增,達不到此基數則相應扣減稅收返還額。由于煙草業是高稅行業,煙草稅收在固定基數中所占的比重很大,且以后返還額與兩稅增長情況掛鉤,這使得卷煙消費稅與地方財政收入密切相關,確切地說是與產煙地區的財政收入密切相關[1].因為卷煙消費稅完全在生產環節交納,各地卷煙生產量成了決定地方可支配財力的重要因素。受地方利益的趨動,地方政府加大對本地區煙草企業的行政干預和保護,實行地方封鎖,發展地方品牌,為外地卷煙進入本地市場設置障礙或嚴加封鎖,嚴重影響了全國統一規范、開放有序的煙草大市場的形成。加之卷煙生產量一直受到嚴格的國家計劃管理,卷煙生產指標與地方既得財政利益的緊密關聯,也使國家對各地卷煙生產指標的調整變得極其困難,一些優勢卷煙企業和名優卷煙品牌受生產指標的限制無法繼續擴張。因此,在分稅制財政體制下,現行卷煙消費稅稅制設計及與之相關的財政分配方式,已對我國煙草行業的整體發展造成極為嚴重的制約和影響。筆者認為通過改變卷煙消費稅的征收環節來調整稅收分配是較為可行的辦法。卷煙消費稅的征收環節主要包括生產、批發、零售環節。一國選擇在哪個環節來征收主要受稅務部門的征管水平、企業和居民的納稅意識以及該國財稅體制結構等因素的綜合影響。目前,大多數國家是在生產、零售這兩個環節征收,也有少數國家在一個或三個環節征收。我國可將現行的由生產環節征收改為在生產及批發兩個環節征收,并將卷煙消費稅改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種。在生產環節征收的卷煙消費稅歸中央財政,在批發環節征收卷煙消費稅劃歸地方財政。這里考慮到征收成本和偷漏稅問題,所以選在卷煙批發環節納稅,今后可逐步按國際慣例實現在卷煙零售環節繳納消費稅。

2、計征方法。消費稅的計稅方法主要有三種類型:從價計征、從量計征、從量與從價混合計征。其中每一種又可分為無差別稅率和有差別稅率。我國現在實行的是無差別的從量計征和有差別的從價計征復合征收辦法。實行從量定額計征,征管簡便,適應于卷煙價格差距和變化都不大的較為成熟的市場,不足是與物價沒有直接掛鉤,不能保證政府煙稅收入的穩定增長。實行從價計征,比較適應于卷煙價格差距和變化都比較大的市場,煙稅收入隨著卷煙價格的上升而穩定增加,但征管難度和成本較大。國際上在卷煙消費稅的征收方面通常采用從價和從量結合的復合計稅方法或者是全部采用從量定額征收方法,而較少采用從價計征的方法。2001年卷煙消費稅調整折中采用了復合計稅辦法,并以卷煙調撥價格或核定價作為計稅價格。調撥價格是卷煙生產企業通過卷煙交易市場與購貨方簽訂的卷煙交易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按照中國煙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煙草交易(定貨)會上年度各牌號、規格卷煙的調撥價格確定。不進入中國煙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煙草交易(定貨)會的卷煙,由稅務機關按其市場零售價格倒算一定比例的辦法核定計稅價格。由于我國卷煙生產企業數量眾多,而且每家企業又生產多種規格和牌號的卷煙。在這種情況下,完全由稅務機關來核定每一家企業的每一種品牌的每一種規格的計稅價格,受各種因素的影響計稅價格的確定不可能很準確,加之某一規格的卷煙計稅價格一旦確定后,一般都是一年或一年以上時間內不再變動,所以核定結果的調整常常嚴重滯后于市場情況的變化,造成各卷煙品牌間的稅負不公和競爭扭曲。對煙草企業而言,消費稅計稅價格直接限制了企業卷煙產品價格的調整空間。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在一個年度內,只有同時具備了單一牌號卷煙產地零售價格下降時間持續6個月以上和產地零售價格下降20%以上兩個條件,才能對計稅價格進行調整。同時規定卷煙生產企業實際銷售價格高于計稅價格和核定價格的卷煙,按實際銷售價格征收消費稅;實際銷售價格低于計稅價格和核定價格的卷煙,按計稅價格或核定價格征收消費稅。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卷煙價格隨市場變化而波動,一年時間內的市場變化情況根本無法預測。建議我國將計價方法由復合計稅改為完全按從量計征法。從量計征可以降低征收成本,消除計稅價格變動對企業的不利影響。由于我國煙草產品的級別多、差價大,采用無差別的從量定額征收辦法不利于公平稅負,因此應按卷煙的不同類別執行有差別的從量定額,差別稅額的制定應考慮不同檔次卷煙的合理的利潤空間,減少因稅率的影響造成卷煙產品結構的不合理。卷煙定額稅率應與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掛鉤,實行指數化處理,每年按法定程序與方法進行調整,以保證稅收收入的穩定增長。

3、稅率。對于提高卷煙消費稅稅率,很多政府官員及業內專家都持反對意見。他們認為稅率提高后會導致香煙走私的大量增加,對卷煙課以重稅加大了生產企業的成本,降低了企業用于減少卷煙中有害物質或研究開發低危害產品的投入能力,并會嚴重影響作為我國第一大財源的煙草行業的發展,直接損害國家經濟利益。我不贊同這種看法。首先有研究表明,煙草產品提價10%,預計可使香煙需求量在高收入國家減少約4%,而在中低收人國家減少約8%.而且許多發達國家的實踐已經證明,在一定范圍內通過增加煙草稅收來提高煙草價格,將會在使消費量下降的同時,政府收入也會隨更高的課稅而增加,至少是不會減少;其次,我們應該看到煙草行業在為國家創造巨額稅收收入的同時,由于煙草消費而產生的一系列醫療成本、生命損失、生產力損失等社會成本更是無法估量也是煙稅收入難以彌補的;再次,政府應通過更加嚴厲的執法手段來打擊香煙走私,而不是降低稅率;最后,對降低卷煙危害性研究的投入是企業提高其市場競爭能力的自身需要不應受稅率提高的影響。高額的消費稅并不是由企業來承擔的,企業會將提高的稅額直接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提高的煙價會讓不少理性的消費者最終選擇減少或放棄香煙,所以如何與國外煙草巨頭爭奪有限的市場份額應是煙草行業更加關注和擔憂的問題。因此,筆者認為進一步提高稅率以減少煙草消費是我們作為世界最大煙草生產和消費國政府明智和負責任的政策選擇。

消費稅范文2

關鍵詞:消費稅從量稅從價稅

一、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不考慮從量稅稅額

根據2001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煙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01年5月1日和2001年6月1日起,分別對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和卷煙實行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的復合計稅辦法。根據2006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以下將三個通知簡稱為“煙酒通知”)規定,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的定額稅率為每斤0.5元或每500毫升0.5元,比例稅率統一為20%。卷煙的定額稅率為每標準箱150元,每標準條調撥價格在50元以下的卷煙比例稅率為30%;每標準條調撥價格在50元以上的卷煙比例稅率為45%。

按照這一規定,在有銷售額的情況下,應納消費稅稅額=應稅銷售數量×定額稅率應稅銷售額×比例稅率。但是,在自產自用且無同類應稅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應納稅額確定中,由于沒有應納稅銷售額,只能利用組成計稅價格進行計算。按照2005年CPA《稅法》教材(以下簡稱“教材”)第102頁的規定,由于從量計征以應稅消費品的數量為計稅依據,與應稅消費品價格高低沒有關系,因此,計算應稅消費品的組成計稅價格時,暫不考慮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也就是說,消費稅復合計稅中的組成計稅價格不考慮從量稅的稅收金額,即,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按“教材”理解,如果某白酒生產企業將自產糧食白酒1000斤用于職工福利,其成本為10000元,該糧食白酒無同類市場價格,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糧食白酒平均成本利潤率為10%,消費稅定額稅率為0.5元/斤,比例稅率為20%。由于沒有同類產品銷售價格,只能通過組成計稅價格進行計算: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1000010000×10%)/(1-20%)

=13750(元)

應納稅額=應稅銷售數量×定額稅率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

=1000×0.513750×20%

=3250(元)

二、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要考慮從量稅稅額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和WTO的加入,我國進出口貿易金額和數量呈逐年遞增趨勢,為了有效處理進口卷煙的稅收問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調整進口卷煙消費稅稅率的通知》(以下簡稱“進口通知”,見“教材”第106頁),“進口通知”規定,從2004年3月1日起,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按以下辦法確定:

1、每標準條進口卷煙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稅率)。其中,關稅完稅價格和關稅為每標準條的關稅完稅價格及關稅稅額;消費稅定額稅率為每標準條0.6元;消費稅稅率固定為30%。

2、每標準條進口卷煙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50元人民幣的,適用比例稅率為45%;每標準條進口卷煙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50元人民幣的,適用比例稅率為30%。

3、進口卷煙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1-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其中,消費稅定額稅=海關核定的進口卷煙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

4、應納消費稅稅額=進口卷煙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消費稅定額稅。

也就是說,進口卷煙消費稅復合計稅中的組成計稅價格考慮從量稅的稅收金額。如果某外貿公司從國外進口100標準箱卷煙,每標準箱250條即50000支,關稅完稅價格為100元/條,關稅稅率為25%。按照“進口通知”規定,進口環節應繳納的消費稅應為

確定消費稅比例稅率的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稅率)

=(100100×25%0.6)/(1-30%)

=179.43(元)>50(元)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1-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

=[(100100×25%0.6)/(1-45%)]×100×250

=5709090.91(元)

應納消費稅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消費稅定額稅

=5709090.91×45%100×150

=2584090.91(元)

三、差異分析與筆者觀點

通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組成計稅價格不考慮從量稅金額,而進口卷煙的組成計稅價格考慮從量稅金額。比較組成計稅價格公式的差異可知,考慮從量稅金額計算出的應納稅額大于不考慮從量稅時計算出的應納稅額。這就出現二者的差異,對于這種差異,筆者有三點看法:

首先,“教材”第102頁這樣說道,由于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與價格無關,因此,組成計稅價格暫不考慮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筆者對此有不同意見,雖然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的計算基礎與價格無關,但是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的計算結果卻是消費稅的組成部分,而消費稅又是價內稅(即是價格的組成部分),那么,我們還能說組成計稅價格與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無關嗎?鑒于此,筆者認為,既然消費稅是價內稅,那么不論從價計征的消費稅還是從量計征的消費稅均屬于消費稅的范疇,因此,不僅從價計征的消費稅稅額應該包含在組成計稅價格內,而且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也應該包含在組成計稅價格中,也就是說,組成計稅=成本利潤消費稅稅額=成本利潤從價計征消費稅稅額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成本利潤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故,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1-消費稅稅率)。新晨

其次,按照“教材”、“煙酒通知”和“進口通知”規定,進口卷煙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考慮從量稅稅額,國內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不考慮從量稅稅額,這就出現同等條件下的進口消費稅稅額高于國內環節消費稅稅額,這有悖于WTO的國民待遇原則的。筆者認為應該對其進行協調。

再次,從“教材”第102頁的“計算應稅消費品的組成計稅價格時,暫不考慮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一句可以體會到——只是暫時不考慮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是什么原因造成應該考慮而暫時沒有考慮呢?是征管問題嗎?筆者認為不是,從量稅的征管本來就比較簡便,將確定的從量稅稅額考慮到組成計稅中又有什么難以操作的呢?

通過仔細分析,筆者認為,消費稅復合計稅中的組成計稅價格應該考慮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也就是說,進口的組成計稅價格公式不變,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組成計稅價格公式變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1-消費稅稅率)。通過這樣的改變至少能夠起到以下三方面的積極作用:第一,增加稅收收入。由于考慮從量稅的組成計稅價格大于不考慮從量稅的組成計稅價格,這就使得從價計征的消費稅應納稅額較改變前有所增加,國家在增加稅收收入的同時也增加了相關行業的負擔,對該行業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這與消費稅目的中的產業政策是相協調的;第

二、符合數學邏輯。從量計征的消費稅是消費稅的一部分,消費稅又是價格的一部分,因此,客觀地講,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應該包括在組成計稅價格之中;第三,實現內外統一。WTO原則要求我們對外實行國民待遇,改變后的組成計稅價格均將從量稅納入組成計稅價格中,真正做到稅法上的公平、平等。

因此,筆者認為,無論是在制度層面上還是操作層面上,都應該將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納入消費稅的組成計稅價格之中,這樣才符合稅制改革的客觀需要和數學推理的邏輯要求。

參考文獻:

消費稅范文3

[關鍵詞]消費稅;計稅依據;稅率;納稅籌劃

納稅籌劃又稱稅收籌劃。是指在遵循稅收法規的前提下,納稅人為實現企業價值或股東權益最大化。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自行或委托納稅人,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事項的事先安排和策劃,充分利用稅法所提到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對多種納稅方案進行優化選擇的一種財務管理活動。消費稅是我國現行流轉稅中的一個重要稅種,它與增值稅相互配合,在增值稅普遍調節的基礎上。發揮特殊調節的功能,形成雙層次調節。為了達到必要的調控力度。消費稅的稅負水平較高,最高的稅率達到45%,其稅收負擔不僅足以左右普通百姓的消費行為,而且關系到企業的經營狀況和利潤水平。企業的目標,不在于利潤的最大化,而在于稅后利潤的最大化。對消費稅進行納稅籌劃,已成為理論和實務工作者研究的一個熱點問題。本文就消費稅的納稅籌劃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論述。

一、征稅范圍的納稅籌劃

消費稅的征收范圍比較窄,僅僅局限在五大類14個稅目商品,這14個稅目應稅消費品分別是:煙、酒及酒精、化妝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及焰火、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成品油、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如果企業希望從源頭上節稅,不妨在投資決策的時候,就避開上述消費品,而選擇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在流轉稅及所得稅方面有優惠措施的產品進行投資。如:高檔攝像機、高檔組合音響、裘皮制品、移動電話、裝飾材料等。在市場前景看好的情況下,企業選擇這類項目投資,也可以達到規避消費稅稅收負擔的目的。另外,也要注意到,我國已加入WTO,隨著經濟的發展,百姓生活質量的提高,過去認為是奢侈品的商品,現在已經不是奢侈品了(包括洗發水、護膚用品和金銀首飾等),而成為人們生活中的必需品。同時,又有一些高檔消費品和新興消費行為出現,例如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列入消費稅的征稅范圍。今后像酒店會所、俱樂部的消費等,都有可能要調整為消費稅的征收范圍。所以,企業在選擇投資方向時,要考慮國家對消費稅的改革方向及發展趨向。

二、消費稅計稅依據的納稅籌劃

現行制度規定:消費稅的計算方法有從價定率、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與從量定額相結合三種方法。進行消費稅的稅收籌劃時,在計稅依據方面大有文章可做。

(一)包裝物押金的籌劃

對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如果包裝物連同產品銷售,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會計上如何處理,包裝物均應并入銷售額中計征消費稅。但如果包裝物并未隨同產品銷售,而是借給購貨方周轉使用,僅僅收取包裝物押金的話,只要此項押金在規定的時間內(一般為1年)退回。就可以不并入銷售額計算納稅。因此,企業可以在情況允許時采用出借包裝物的方式,一方面有助于減少計稅依據,降低稅收負擔:另一方面在歸還押金之前,企業可以占有這部分押金的利息。例1,某企業銷售商品100件,每件售價500元,其中含木質包裝箱價款50元。如果連同包裝物一并銷售,銷售額為50 000元。若消費稅稅率為10%,應納消費稅稅額為5000(50000×10%=5000)元。如果企業不將包裝物隨同消費品出售,而采用收取包裝物押金的方法。規定要求購貨方在6個月內退還,就可以節稅427.35[50×100÷(1+17%)×10%=427.35元,實際納稅4572.65(5000-427.35)元。此外,企業還可以從銀行獲得這5000元押金所生的利息。

(二)先銷售后包裝的籌劃

稅法規定,納稅人將應稅消費品與非應稅消費品以及適用稅率不同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根據組合產制品的銷售金額按應稅消費品的最高稅率征稅。習慣上,工業企業銷售產品,都采取“先包裝后銷售”的方式進行。按照上述規定。如果改成“先銷售后包裝”的方式,不僅可以大大降低消費稅稅負,而且增值稅稅負仍然保持不變。例2,某日用化妝品廠,將生產的化妝品、護膚護發品、小工藝品等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每套消費品由下列產品組成:化妝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紅(15元):護膚護發品包括兩瓶浴液(25元)、一瓶摩絲(8元)、一塊香皂(2元);化妝工具及小工藝品(10元)、塑料包裝盒(5元)。化妝品消費稅稅率為30%。上述價格均不舍稅。按照習慣做法,將產品包裝后再銷售給商家。應納消費稅=(30+10+15+25+8+2+10+5)×30%=31.5(萬元)。若改變做法。將上述產品先分別銷售給商家,再由商家包裝后對外銷售(注:實際操作中,只是換了個包裝地點,并將產品分別開具發票,賬務上分別核算銷售收入即可),應納消費稅=(30+10+15)×30%=16.5(元)。每套化妝品節稅額為:31.5―16.5=15(元)。

(三)折扣銷售和實物折扣的籌劃

稅法規定,企業采用折扣銷售方式時,如果折扣額和銷售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額計算消費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在當今市場競爭激烈的情況下,采用折扣銷售作為促銷方式是非常常見的。尤其是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企業,往往會給出極大的折扣比例,以吸引消費者。因此,企業嚴格按照稅法規定開具發票,就可以大幅度降低銷售額,少交消費稅。要避免因發票開具不當而增加的不必要的稅收負擔。

另外,在現實中還會經常出現“買二送一”等類似的實物折扣銷售方式,稅法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實物折扣的。該實物款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應按視同銷售中的“贈送他人”處理,計算征收消費稅。因此,企業如果將“實物折扣”變換成折扣銷售,就可以按規定扣除。例3。企業要銷售200件商品。要給予10件的折扣。在開具發票時,可以按210件的銷售數量和金額開具,然后在同一張發票上單獨注明折扣10件的金額。這樣,實物折扣的部分就可以從銷售額中扣除,不用計算消費稅,從而節約了稅收支出。

三、稅率的籌劃

(一)兼營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籌劃

稅法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分開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的或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這就要求企業健全會計核算,按不同稅率將應稅消費品分開核算。如果為達到促銷效果,采用成套銷售方式的,可以考慮將稅率相同或相近的消費

品組成成套銷售。如可以將不同品牌的化妝品套裝銷售,而如果將護膚護發品(消費稅稅率為0)和化妝品(消費稅稅率為30%)組成一套銷售,就會大大增加企業應納的消費稅。同樣,將稅率為20%的糧食白酒和稅率為10%的藥酒組成禮品套裝銷售也是不合算的。除非企業成套銷售所帶來的收益遠遠大于因此而增加的消費稅及其他成本,或者企業是為了達到占領市場、宣傳新產品等戰略目的,否則單純從稅收角度看,企業應將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分開核算,分開銷售。

(二)混合銷售行為的籌劃

稅法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以及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若貨物為應稅消費品,則計算消費稅的銷售額和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是一致的,都是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包裝物租金、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等諸多費用。如摩托車生產企業既向客戶銷售摩托車。又負責運送所售摩托車并收取運費,則運費作為價外費用,應并入銷售額計算征收消費稅。如果將運費同應稅消費品分開核算,運費部分只納3%的營業稅,而無需按應稅消費品的高稅率納消費稅,則可以減少銷售額,少納消費稅?,F在由于客戶日益重視售后服務,企業可以考慮設立售后服務部、專業服務中心等來為客戶提供各種營業稅或增值稅應稅勞務,將取得的各種勞務收入單獨核算、單獨納稅,以避免因消費稅高稅率而帶來的額外負擔。又如,白酒生產企業就可以成立專門的運輸中心來運輸所售白酒,所收運費繳納3%的營業稅,而不用按20%繳納消費稅,這樣就節約了納稅支出。

四、已納稅款扣除的籌劃

稅法規定,將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可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準予扣除外購的、進口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的消費稅稅款。而且允許扣除已納稅款的應稅消贊品只限于從工業企業購進的應稅消費品,對從商業企業購進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一律不得扣除。因此,企業采購應稅消費品,應盡可能從其生產廠家按出廠價購入,這樣不僅可以避免從商業企業購入而額外多支付的成本,而且也可以實行已納稅款抵扣制,降低企業的稅負。同時須注意的是允許抵扣已納稅款的消費品的用途應符合稅法規定的范圍,如用外購已稅煙絲生產卷煙,用外購已稅化妝品生產化妝品等,就可以實行稅款抵扣制,而用外購已稅酒精生產白酒、用外購已稅汽車輪胎生產小汽車則不允許扣除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五、消費稅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目前我國許多企業雖然已有效實施了稅務籌劃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但依然存在許多不足和違規之處。要搞好稅務籌劃,實現稅后收益最大化,在實踐中需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籌劃時應把握好“度”

消費稅范文4

關鍵詞:消費稅;節稅策略

一、消費稅概述

消費稅是指對特定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在特定的環節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具體地說,是指對從事生產、委托加工及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消費品的銷售額或銷售數量或者銷售額與銷售數量相結合征收的一種流轉稅。消費稅的特點主要體現在:征收范圍具有選擇性;征稅環節具有單一性;平均稅率水平比較高且稅負差異大;征收方法具有靈活性;稅負具有轉嫁性。2009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修訂的內容主要有:一是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消費稅的組成計稅價格中,包括從量定額征收的消費稅,即: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二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地點有修訂調整,以一個月為一期繳納稅款的,納稅期限從次月10日內調整為15日內。

二、消費稅的節稅策略

(一)合理運用臨界點定價的消費稅節稅策略

啤酒消費稅的稅率為從量定額稅率,同時根據啤酒的單位價格實行全額累進。即每噸啤酒出廠不含增值稅價格(含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在3 000元(含3 000元)以上的,單位稅額250元/噸;每噸啤酒出廠價格在3 000元(不含3 000元)以下的,單位稅額220元/噸。因此,若每噸啤酒出廠價格在正好剛剛超過臨界點3 000元,則可以降價為2 995元,以適用220元/噸的低稅率。在臨界點處降價后,不僅少繳了稅,多獲得了利潤,而且降低產品的價格可以增加產品在價格上的競爭力,增加產品銷售量,實在是一舉兩得。

(二)收取包裝物押金的消費稅節稅策略

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因此,若包裝物押金單獨核算又未過期的,則此項押金不并入銷售產品的銷售額中征稅,所以企業不將包裝物作價隨同產品出售,而是采用收取包裝物押金的方式。

(三)先銷售應稅消費品后購買資料,投資或抵債的消費稅節稅策略

納稅人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或抵償債務等方面,應當按照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實際上,當納稅人用應稅消費品換取資料或者投資入股時,一般是按照雙方的協議價格或評估價格確定的,而協議價往往是市場的平均價格。如果按照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顯然會加重納稅人的負擔。因此,可以考慮采取先銷售應稅消費品給對方,然后再用現金來購買資料,投資或抵債的方式,從而降低消費稅稅負。通過先銷售后購買資料,投資或抵債的方式,可以規避按照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作格為計稅依據的規定,多了一道環節,卻降低了計稅依據,從而降低了消費稅稅負。

(四)分別核算的消費稅節稅策略

納稅人兼營多種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金額或銷售數量;如果沒有分別核算銷售金額、銷售數量的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則應按最高稅率征稅。因此,納稅人兼營多種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的,應當盡量分別核算。沒有必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最好不要采用此種銷售方式。分別核算必然會增加一定的核算支出,例如核算人員的工資等等,企業應當權衡利弊,綜合考慮,最終作出正確的決策。

(五)轉讓定價的消費稅節稅策略

消費稅屬于價內稅,單一環節征收,即消費稅納稅行為發生在生產領域(包括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而在以后流通領域或終極消費領域(包括批發、零售等環節),由于價款中已包含消費稅,不必再繳納消費稅(卷煙在批發環節加征一道從價稅;金銀首飾在零售環節征稅)。企業可設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先以較低但不違反公平交易的價格將應稅消費品銷售給其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則消費稅以此較低的銷售額計征,從而減少應納消費稅稅額;然后,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再以較高的價格對外售出,在此環節只繳納增值稅,不繳納消費稅。這樣可使集團整體消費稅稅負下降,但增值稅稅負不變。當然,設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必然增加部分支出,企業需要比較降低的稅負與增加的支出的大小,最終作出正確的決策。

(六)折扣銷售的消費稅節稅策略

折扣銷售,又稱商業折扣,指銷貨方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因購貨方購貨數量較大等原因,而給予購貨方的價格優惠,它是在實現銷售時同時發生的。稅法規定,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按折扣后的銷售額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如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而需全額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折扣銷售僅限于貨物的價格折扣,而不適用于實物折扣。因此,對于折扣銷售,應盡量使得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按折扣后的銷售額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消費稅是可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少交消費稅的同時導致了企業所得稅的多交,但是少交消費稅所帶來的收益仍然大于多交企業所得稅所帶來的支出。

參考文獻:

1、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計[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9(4).

消費稅范文5

關鍵詞:進口環節 應稅消費品 關稅 增值稅 消費稅

一、進口一般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實行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時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1)應納關稅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關稅稅率。其中:關稅完稅價格,是指海關核定的關稅計稅價格。(2)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3)應納消費稅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4)應納增值稅稅額=組成計稅價格×增值稅稅率。

例1:甲公司2013年3月從美國進口一批小轎車,其關稅完稅價格為500萬元人民幣,關稅稅率為20%,消費稅稅率為25%,增值稅稅率為17%。根據上述資料,甲公司應進行如下納稅處理:

關稅=500×20%=100(萬元);組成計稅價格=(500+100)÷(1-25%)=800(萬元);應納消費稅稅額=800×25%=200(萬元);應納增值稅稅額=800×17%=136(萬元)。

例2:某市區一化工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業務為以進口化妝品生產和銷售成套化妝品,2013年3月有關生產經營情況如下:(1)進口一批化妝品,其完稅價格為2 000萬元,進口關稅為200萬元,海關代征的消費稅為942.86萬元,代征的增值稅為534.29萬元,取得海關完稅憑證。貨已驗收入庫,本月生產領用80%用于生產成套化妝品。相關票據均已通過認證。(2)批發銷售成套化妝品25萬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銷售額5 000萬元;零售成套化妝品8萬件,開具普通發票,取得銷售收入2 340萬元。根據上述資料,該企業應進行如下納稅處理:

1.應納增值稅:當期銷項稅額= [5 000+2 340÷(1+17%)]×17%=1 190(萬元);當期進項稅額=534.29(萬元);應納增值稅稅額=1 190-534.29=655.71(萬元)。

2.應納消費稅。外購已稅化妝品用于連續生產化妝品后銷售計算繳納消費稅時,準予按領用數量抵扣已納消費稅稅款。當期準予抵扣的已納消費稅稅款=942.86×80%=754.29(萬元);應納消費稅稅額=[5 000+2 340÷(1+17%)]×30%-754.29=1 345.71(萬元)。

(二)實行從量定額計征消費稅時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1)應納關稅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關稅稅率。(2)應納消費稅稅額=應稅消費品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3)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應納消費稅稅額。(4)應納增值稅稅額=組成計稅價格×增值稅稅率。公式中的銷售數量為海關核定的進口數量。

例3:乙公司2013年3月從美國進口一批容積為150萬升的無鉛汽油,其完稅價格為600萬元人民幣,假設關稅稅率為20%,消費稅單位稅額為1.0元/升,增值稅稅率為17%。根據上述資料,乙公司應進行如下納稅處理:

關稅=600×20%=120(萬元);應納消費稅稅額=150×1.0=150(萬元);組成計稅價格=600+120+150=870(萬元);應納增值稅稅額=870×17%=147.9(萬元)。

(三)實行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征消費稅時應納稅額的計算

納稅人進口實行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復合計稅辦法的應稅消費品(卷煙,糧食、薯類白酒)時,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1)應納關稅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關稅稅率。(2)從量消費稅稅額=應稅消費品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3)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從量消費稅稅額)÷(1-消費稅比例稅率)。(4)應納消費稅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從量消費稅稅額。(5)應納增值稅稅額=組成計稅價格×增值稅稅率。

例4:某企業從國外進口10噸白酒,完稅價格為500萬元人民幣,假設關稅稅率為20%,消費稅單位稅額為0.5元/500克,比例稅率為20%,增值稅稅率為17%。根據上述資料,該企業應進行如下納稅處理:

關稅=500×20%=100(萬元);從量消費稅稅額=10×2 000×0.5÷10 000=1(萬元);組成計稅價格=(500+100+1)÷(1-20%)=751.25(萬元);應納消費稅稅額=751.25×20%+1=151.25(萬元);應納增值稅稅額=751.25×17%=127.71(萬元)。進口環節消費稅除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一律不得給予減稅、免稅。

二、進口卷煙應納消費稅額的計算

(一)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確定

為統一進口卷煙與國產卷煙的消費稅政策,自2004年3月1日起,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按以下辦法確定:(1)每標準條進口卷煙(200支)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其中,關稅完稅價格和關稅為每標準條的關稅完稅價格及關稅稅額;消費稅定額稅率為每標準條(200支)0.6元(依據現行消費稅定額稅率折算而成);消費稅稅率固定為36%。(2)每標準條進口卷煙(200支)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70元人民幣的,適用比例稅率為56%;每標準條進口卷煙(200支)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

(二)進口卷煙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消費稅稅額的計算

1.進口卷煙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1-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

2.應納稅額的計算與上述一般公式相同,應納消費稅稅額=進口卷煙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消費稅定額稅。其中,消費稅定額稅=海關核定的進口卷煙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消費稅定額稅率與國內相同,每標準箱(50 000支)為150元。

例5:有進出口經營權的某外貿公司,2013年3月從國外進口卷煙32箱(每箱250條,每條200支),支付買價400 000元,支付到達我國海關前的運輸費用12 000元,保險費用8 000元。已知進口卷煙的關稅稅率為20%。根據上述資料,該公司應進行如下納稅處理:

消費稅范文6

稅收籌劃又稱為納稅籌劃,是指在遵循稅收法規的前提下,納稅人為實現企業價值或股東權益最大化,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自行或委托納稅人,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事項的事先安排和策劃,以充分利用稅法所提到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對多種納稅方案進行優化選擇的一種財務管理活動。

消費稅是對我國境內從事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確切地說,消費稅是對特定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征收的一種流轉稅。現行消費稅的納稅范圍包括5類消費品:(1)過度消費會對人體健康、社會秩序、生態環境等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費品,如煙、酒、鞭炮、焰火、一次性筷子(2006新增)等。(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妝品、貴重首飾及高檔手表(2006新增)等。(3)高能耗及高檔消費品,如小汽車、游艇(2006新增)等。(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類消費品,如汽油、柴油等。(5)只具有財政意義的消費品,如汽車輪胎等。

稅收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企業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稅負,謀求合法的經濟利益,有必要在依法納稅的前提下,對稅負不同的多種納稅方案實施優化選擇,能動的利用稅收杠桿,充分發揮稅收籌劃作用。

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我國很多企業仍不具備消費稅籌劃的技術和能力,而是以偷漏稅款等手段減輕稅負。而這一切恰恰說明企業有必要對消費稅進行合理的籌劃,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利益。

另外,對消費稅進行合理的籌劃還有助于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會計管理水平。籌劃理論和實踐的發展程度實際上是衡量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會計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標。資金、成本和利潤是企業經營管理的三要素,而對消費稅在內的各種稅種的籌劃正是為了實現三要素的最佳效果。因此,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進行消費稅籌劃,是維護企業利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的必由之路。對消費稅進行籌劃一般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一、納稅人的籌劃

由于消費稅是針對特定的納稅人,即僅僅對生產者、委托加工者和進口者征稅,因此可以通過納稅人企業的設立、合并,遞延納稅時間,甚至減少納稅。

我國現行消費稅是與增值稅配合而來的,在增值稅普遍調節的基礎上,發揮重點調節的功能。因此,消費稅的征收范圍比較窄,僅僅局限在15類商品中。如果企業希望從源頭上節稅,不妨在投資決策的時候,就避開上述消費品,而選擇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在流轉稅及所得稅方面有優惠措施的產品進行投資。如高檔攝像機、高檔組合音響、裘皮制品、移動電話、裝飾材料等。在市場前景看好的情況下,企業選擇這類項目投資,也可以達到規避消費稅稅收負擔的目的。

合并會使原來企業間的購銷環節轉變為企業內部的原材料轉讓環節,從而遞延部分消費稅稅款。如果兩個合并企業之間存在著原材料供應關系,則在合并前,這筆原材料的轉讓關系為購銷關系,應按正常的購銷價格繳納消費稅稅款。而在合并后,企業之間的原材料購銷關系轉變為企業內部的原材料轉讓關系,因此這一環節不用再繳納消費稅,而是遞延到銷售環節再繳納。

如果后一環節的消費稅稅率較前一環節低,則可直接減輕企業的消費稅稅負。因為前一環節應該繳納的稅款延遲到后一環節再繳納,這樣由于后面環節稅率較低,合并前企業間的銷售額在合并后就可適用較低的稅率,因此能減輕稅負。

如A市某糧食白酒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甲企業”)委托某酒廠(以下簡稱“乙企業”)為其加工酒精6噸,糧食由委托方提供,發出糧食成本510000元,支付加工費60000元,增值稅10200元,用銀行存款支付。受托方無同類酒精銷售價。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連續生產套裝禮品白酒100噸,每噸不含稅售價30000元,當月全部銷售。那么:

受托方應代收代繳消費稅=(510000+60000)÷(1-5%)×5%=30000(元)

由于委托加工已稅酒精不得予以抵扣,委托方支付的30000元消費稅將計入原材料的成本。

銷售套裝禮品白酒應納消費稅=100×30000×20%+100×2000×0.5=700000(元)

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700000×(7%+3%)=70000(元)

若不考慮銷售費用,該筆業務盈利為:“銷售收入-銷售成本-銷售稅金=100×30000-(510000+60000+30000)-(700000+70000)=3000000-600000-770000=1630000(元)

如果改變方案,甲企業將乙企業吸收合并,甲企業在委托加工環節支付的30000元消費稅將得到抵扣,節省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費將轉化為公司利潤。

以上只是白酒生產企業并購上游企業的節稅效應。在實際籌劃時還需要考慮許多問題如乙企業股東是否愿意被并購等等。此外,甲企業如果不采取兼并乙企業,而是籌資投資一個生產酒精的項目,也能達到節稅的目的,不過這需要增加投資成本。

二、計稅依據的籌劃

我國現行的消費稅計稅辦法分為從價計征,從量計征和復合計征三種類型,不同的計稅方法有不同的計稅依據。進行消費稅籌劃時,在計稅依據方面大有文章可做。

其一,包裝物押金的籌劃。對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如果包裝物連同產品銷售,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會計上如何處理,包裝物均應并入銷售額中計征消費稅。但如果包裝物并未隨同產品銷售,而是借給購貨方周轉使用,僅僅收取包裝物押金的話,只要此項押金在規定的時間內(一般為1年)退回,可以不并入銷售額計算納稅。因此,企業可以在情況允許時采用出借包裝物的方式,一方面有助于減少計稅依據,降低稅收負擔,另一方面在歸還押金之前,企業可以占有這部分押金的利息。

如某企業銷售商品100件,每件售價500元,其中含木質包裝箱價款50元,如果連同包裝物一并銷售,銷售額為50000元。若消費稅稅率為10%,應納消費稅稅額為5000(50000×10%=5000)元。如果企業不將包裝物隨同消費品出售,而采用收取包裝物押金的方法,規定要求購貨方在6個月內退還,就可以節稅427.35[50×100÷(1+17%)=427.35]元,實際納稅4572.65(5000-427.35)元,此外企業還可以從銀行獲得這5000元押金所孽生的利息。

其二,關聯企業轉移定價籌劃。消費稅的重要特點是單環節計稅,即僅對生產環節計稅,對流通環節和終極消費環節則不計稅。因此,生產(委托加工,進口)應稅消費品的企業,如果以較低的銷售價格將應稅消費品銷售給其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則可以降低銷售額,從而減少應納消費稅稅額。而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由于處在銷售環節,只需繳納增值稅,不繳納消費稅,這樣可使集團的整體消費稅稅負減輕,但增值稅稅負不變。

如某企業生產鉑金首飾,今年初投資成立了獨立核算的首飾銷售公司,其產品的流轉過程改變為本部將生產的鉑金首飾批發給首飾銷售公司,再由首飾銷售公司實施對外銷售。假設鉑金首飾市場價格是每克158元,而總部供應給首飾銷售公司的批發價是每克128元,低于市場價格30元,其增設銷售環節的結果是消費稅的計稅依據減少了30元。由于鉑金首飾是在生產環節征收消費稅的,且消費稅稅率為10%,因此某企業的這項稅務籌劃取得了每克鉑金首飾減少消費稅3元的節稅效果。其三,稅率的籌劃。具體而言:

(1)選擇低稅率的原料及工藝進行籌劃。不同原料生產的酒,消費稅的稅率是不相同的,糧食白酒、薯類白酒最高,其他酒則低。所以,可盡量用其他酒的原料(如果品、野生植物等)生產酒,少用糧食白酒的原料生產酒。另外,同一種原料生產的工藝不同,其消費稅的稅率也不同。一般蒸餾法要比過濾方法制出的酒稅率高。同樣是大米,經加溫、糖化、發酵后,采用壓榨釀制的酒屬黃酒,如果經糖化、發酵后,采用蒸餾方法釀制的酒卻屬于糧食白酒。為了降低稅負,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改變舊工藝開發新的流程,盡量采用非蒸餾方法生產酒。另外以白酒為酒基的配制酒、泡制酒相對應的稅率過高,所以在配制酒、泡制酒(包括制藥酒)可盡量用黃酒作酒基。

(2)兼營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籌劃。稅法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應分開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的或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這就要求企業健全會計核算,按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分開核算。如果為達到促銷效果,采用成套銷售方式的,可以考慮將稅率相同或相近的消費品組成成套銷售。如可以將不同品牌的化妝品套裝銷售,而如果將護膚護發品(消費稅稅率為0)和化妝品(消費稅稅率為30%)組成一套銷售,就會大大增加企業應納的消費稅。同樣,將稅率為20%的糧食白酒和稅率為10%的藥酒組成禮品套裝銷售也是不合算的。除非企業成套銷售所帶來的收益遠遠大于因此而增加的消費稅及其他成本,或者企業是為了達到占領市場、宣傳新產品等戰略目的,否則單純從稅收角度看,企業應將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分開核算,分開銷售。

(3)混合銷售行為的籌劃。稅法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以及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若貨物為應稅消費品,則計算消費稅的銷售額和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是一致的,都是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包裝物租金、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等諸多費用。如摩托車生產企業既向客戶銷售摩托車,又負責運送所售摩托車、并收取運費,則運費作為價外費用,就應并入銷售額計算征收消費稅。如果將運費同應稅消費品分開核算,則可以減少銷售額,少納消費稅,運費部分只納3%的營業稅,而無需按應稅消費品的高稅率納消費稅。現在由于客戶日益重視售后服務,企業可以考慮設立售后服務部、專業服務中心等來為客戶提供各種營業稅或增值稅應稅勞務,將取得的各種勞務收入單獨核算、單獨納稅,以避免因消費稅高稅率而帶來的額外負擔。例如,白酒生產企業就可以成立專門的運輸中心來運輸所售白酒,所收運費繳納3%的營業稅,而不用按20%繳納消費稅,這樣就節約了納稅支出。

第四,利用“臨界點籌劃”和稅收優惠政策籌劃。具體包括:

一是避開高稅率,選擇低稅率。如某啤酒廠2004年生產銷售某品牌啤酒,每噸出廠價格為3000元。2005年,該廠對該品牌啤酒的生產工藝進行了改進,使該種啤酒的質量得到了較大提高。按常理產品質量提高后,產品價格會相應提高,但該廠沒有提高產品價格,反而降低了價格,每噸定為2980元。因為該廠在定價時充分考慮了啤酒消費稅實行從量課稅制度,從2001年5月起,實行差別定額稅率,每噸啤酒出廠價格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單位稅額250元/噸;3000元以下的,單位稅額220元/噸。雖然按原廠家3000元的定價每噸需要繳納250元消費稅,收益2750元;但定價降為2980元后,每噸繳納220元消費稅,收益增加為2760元,僅此項不僅增加了10元的收益,而且由于價格優勢,可以增強市場競爭力。不過在本案中存在稅收臨界點問題,即啤酒出廠價定價為每噸3000元以上或3000元以下時,就會因為定價導致稅負上升或下降。

二是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應注意把握稅收政策中的優惠政策,盡量避開高稅率和避免繳納消費稅,最終達到節稅的目的。

目前我國許多企業不僅已有效實施了稅務籌劃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但是依然存在許多不足和違規之處。筆者認為,要搞好稅務籌劃,實現稅后收益最大化,在實踐中需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籌劃時應把握好“度”。不應把稅務籌劃演變為避稅、逃稅。避稅雖然不違法,但卻違背了國家立法意圖和道德,鉆法律空子。逃稅則是明顯違反了稅收法律規定,是國家不允許的。稅收籌劃的目的是節稅,使企業承擔較小的納稅成本,必須在稅收法律、制度規定的范圍內進行。

其次,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及地點納稅。稅法規定了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及納稅地點,企業必須認真履行納稅義務,在規定期限內和規定地點及時足額繳納稅款。否則就要接受加收滯納金和罰款等懲罰,甚至應稅消費品還有可能被保全和強制執行,這樣就大大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增大了企業的財務風險,對企業經營極為不利。

第三,必須認真填寫和保管好有關發票、憑證。各種發票、憑證的填寫應真實、準確、完整,每張發票都要附有合法的憑證。發票填寫不規范,就不能作為相應的扣除依據或被迫多納稅,就會增加企業的稅收支出。

第四,必須基于成本-效益原則。稅務籌劃追求的是企業整體稅負最小,而不是片面追求某個稅種的最小。進行稅務籌劃的企業不僅要聘請專門的,精通稅收法律、制度的財務人員,還要向外界稅務專家咨詢、請教,企業要耗費大量的成本。因此企業就必須綜合考慮進行稅務籌劃所獲得的收益是否大于其成本,是否能夠保證稅后收益最大,從而決定是否有必要進行稅務籌劃。而且進行稅務籌劃不能影響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了片面追求稅負的減輕而影響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則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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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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