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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范文1
2013年5月,著名導演張藝謀超生事件被媒體曝光,沸沸揚揚半年之后,張藝謀12月1日作出回應,他與陳婷的確育有兩子一女,愿接受無錫計生部門調查,并依照國家規定接受處罰。同時,無錫市濱湖區計生部門、濱湖區黿頭渚派出所也證實,張藝謀超生屬實,而且在沒有繳納社會撫養費的情況下給孩子上了戶口。
然而,不是所有超生的孩子都如張藝謀的子女這般幸運,能在父母未繳清社會撫養費的前提下落戶。2011年4月29日,國家統計局局長馬建堂在接受人民網在線訪談時介紹,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登記到沒有戶口的人有1300多萬,其中大部分是超生而未繳清社會撫養費,從而無法進行戶籍登記的人口。
因為無力繳納巨額社會撫養費而無法給兒子落戶,北京市房山區的劉菲(化名)將拒絕為兒子落戶的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告上了法庭。2013年12月6日,房山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因不給超生孩子上戶口,公安成被告
劉菲是北京市房山區人,農村戶口。在河南鄭州工作期間,她與北京城市戶籍的李某結識,于2005年婚外生育了兒子小杰(化名)。
在遇到李某之前,劉菲曾有過一段婚姻,并育有一女。離婚后,女兒由前夫撫養。女兒的爺爺常在孩子耳邊灌輸劉菲的種種不是,造成女兒越來越疏遠劉菲,以至于后來不肯與她相見?!八晕蚁朐偕鷤€孩子,把他從小帶在我身邊,做我最親的人。”就這樣,小杰出世了。
由于實行戶籍制度和計劃生育政策,在中國,一個孩子出生后辦理戶口登記,需要各種證明。在一些地區,像小杰這樣的非婚生孩子,連出生證明的辦理也困難重重。而沒有出生證明,就無法申報戶籍,無法取得公民身份號碼。
“我當時根本沒想過什么婚生非婚生這類復雜的問題,也沒有想到孩子會落不上戶口。孩子是在鄭州生的,我在當地找了熟人,幫我開了出生證明。當時沒落戶口,是想著等把孩子帶回北京,直接落北京的戶口?!痹趧⒎瓶磥?,自己的戶口在北京,孩子落戶北京應該是順理成章的事情?!皼]想到回了北京,戶口問題變得這么難?!?/p>
2008年,劉菲和李某經法院判決解除同居關系,兒子由劉菲撫養。2010年,劉菲帶著兒子回到北京。當年正值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國務院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公安部《關于在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前進行戶口整頓工作的意見》明確要求,對無戶口人員,要經調查甄別后依照規定辦理戶口登記手續或恢復戶口登記;對其中未申報戶口的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要準予登記,不得將登記情況作為行政管理和處罰的依據,但所在村組拒絕為小杰辦理人口普查登記及戶口登記。
多次溝通無果后,2010年7月,劉菲將自己的情況反映至國務院人口普查辦。之后,村組為小杰進行了人口普查登記,但小杰沒有享受到這次人口普查的“大赦”優惠,戶口依舊未能辦下來。房山區公安分局辦理戶籍登記的民警告訴劉菲,“需要計生委出具的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證明”。
于是,劉菲又去去找房山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12年,房山區計生委認定小杰屬于“超生”。雖然小杰出生時劉菲與李某實際身邊并沒有孩子,但房山區計生委認為,“因當事人原有兩個子女,不符合照顧再生育條件,又于2005年10月2日非婚生育一男孩,屬于違法生育第三個子女,違反了《北京市計生條例》第17條第1款的規定”。
2012年10月16日,房山區計生委下達《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根據《北京市計生條例》第39條第1款,《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5條第1款、第12條的規定,按照2011年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14倍,對劉菲和孩子的父親李某按社會平均收入14倍共計征收33多萬元社會撫養費。
對于“14倍的社會撫養費”,劉菲的律師、北京瑞凱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溢智告訴記者,房山區計生委的解釋是,按照《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計劃生育外的超生子女,超生的二胎按照社會平均年收入3至10倍征收社會撫養費,如果再超生,則要加倍。因為劉菲與李某在各自之前的婚姻中各育有一名子女,因此小杰被按照第三胎征收社會撫養費,在二胎3至10倍的基礎上再加倍,最后定為14倍。
劉菲沒有房產,沒有穩定的工作,平時靠打零工過日子。而李某連生活都不能自理,住在養老院,僅靠微薄的病退工資生活。“如果是幾萬塊錢,我拼命打工也許能慢慢交上。但計生委一下讓我交33萬多,這讓我幾乎絕望了?!眲⒎普f,她甚至有過賣腎的想法,但卻被告知年齡太大了。
這件事情,連8歲的小杰也知道?!八麄冋f我媽生我要罰款,要不就不給我落戶口,罰款30多萬,我媽沒錢交不起,想賣腎。”小杰說,“他們一直和我媽說,見面也說,打電話也說。我覺得計生委和公安局的人真壞。”
從為孩子辦出生證明到孩子就學,劉菲都費了不少周折,四處“托關系”、“找熟人”。即便如此,目前在小杰的學籍卡上,身份證號一欄仍是空著的?!叭绻麥惒粔蝈X交社會撫養費,孩子沒法上戶口,以后上初中、高中、大學都會受影響。目前孩子的教育是我最擔心的問題?!眲⒎普f。
2013年年初,李某病逝。劉菲又多次向房山區計生委要求減免社會撫養費征收額,并出示了李某的死亡證明和減免申請?!胺可接嬌恢闭f研究考慮,但始終沒有接受?!?/p>
在計生委與公安機關兩頭奔波讓劉菲身心疲憊。一邊是因無力繳納巨額社會撫養費而無法取得計生委的證明,一邊是沒有計生委的證明不能登記戶口。為了給小杰落戶,劉菲決定將負責戶籍登記工作的房山區公安分局告上法庭。
2013年10月9日,劉菲在黃溢智律師的助理陪同下再次來到房山區公安分局戶政大廳,希望能為小杰落戶,若不予落戶,希望能取得不予落戶的相關證明。與事前料想的一樣,她再次被告知,沒有計生委的證明不能登記戶口,而且“和過去一樣,公安局拒絕開具任何證明”。劉菲于是將公安局民警口頭答復的錄音作為立案證據,于當天下午連同書一起提交給了法院。
在書中,劉菲請求法院確認房山區公安分局拒絕為小杰進行戶籍登記的答復行為違法,并責令房山區公安分局依法對小杰進行戶籍登記。
計生證明作為戶口登記的前置條件
現實生活中,戶口關系到升學、就業、社會保障、居住等各個方面。正是因為戶口如此重要,劉菲為兒子辦理戶口的心情才如此急迫,并將拒絕為兒子辦理戶籍登記的房山區公安分局告上法庭。
在2013年12月6日的庭審過程中,房山區公安分局的委托人指出,10月9日劉菲到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辦理戶籍登記事宜時,未能向被告提供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依據北京市公安局《關于印發派出所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辦事民警口頭告知不能為其子申請戶籍登記,并無違法行為。因此,“原告之子不能進行戶籍登記,是因為母親沒有盡到母親的義務,責任不在我方”。
而黃溢智認為,根據《國籍法》第四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的規定和《戶口登記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第三條“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的規定,為中國公民進行戶籍登記是公安機關的職責,不應附加其他條件。為小杰進行戶口登記是房山區公安分局履行職責的行為,而拒絕為小杰進行戶口登記的行為則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
至于房山區公安分局認為小杰屬于超生,進行戶籍登記時需提供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所依據的北京市公安局《關于印發派出所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黃溢智認為,該文件沒有顯示其所依據的上位法,并且實際上也沒有任何上位法規定在上戶前需要提供《結婚證》、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親子鑒定證明等文件,類似的規范性文件未經審查即投入施行,嚴重違反了憲法和法律,從法理上講,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在庭審中,黃溢智還指出,我國已簽署《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該《公約》規定,締約方應確保兒童均享受《公約》中規定的各項權利,不因兒童、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身份、出身、財產或殘疾等不同而受到任何歧視。締約方為確保兒童的福祉,應采取一切適當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各相關部門和機構在制定相關政策和落實中以兒童利益最大化作為首要考慮。而在我國,包括受教育權在內的各項公民基本權利、福利待遇實際上均以戶籍為前提,沒有戶口意味著無法取得學籍參加中考高考,沒有戶口也沒法繳納社會保險獲得醫療養老保障。公安機關在辦理違法生育的兒童(超生兒童屬于其中之一)戶口登記時設限(要求提供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是其中之一項)的行為,阻礙了兒童享有其與生俱來的身份權利、受教育權等基本權利。
事實上,《戶口登記條例》明文規定戶口登記機關應該對出生的中國公民予以登記,并且沒有附加任何條件。因此,對于任何因出生而需要進行戶口登記的中國公民,戶口登記機關都應當如實進行登記,不應因是否繳納社會撫養費而受影響。恰如為張藝謀的子女辦理戶籍登記無錫市濱湖區黿頭渚派出所民警所說:“每個已出生的孩子,不能因為家長沒有繳納社會撫養費而成為黑戶?!?/p>
據了解,北京市將戶口登記與計生捆綁的依據是《北京市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2000年4月1日,北京市政府頒布《北京市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其第九條第二款規定,違反《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持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證明和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到戶籍部門辦理新生兒入戶手續。
按《北京市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第一條,制定《北京市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的目的是為實施《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然而,無論是《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還是《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都只有違反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規定,而沒有將戶口登記與計生捆綁。
但是,從當前的現實情況看,除福建、河北、江蘇、四川等地,近年來禁止了“本轄區戶籍登記工作與計生證明進行捆綁”外,多數地方都頒布《規定》或《通知》,將計生部門出具的《生育服務證》(俗稱“準生證”)或社會撫養費繳納證明,作為新生兒入戶的前置條件。
對此,北京市人口計生系統的一位工作人員坦言,社會撫養費的執行威懾力在于“戶口登記”,如果取消兩者的關系,“超生”問題將難以控制。一位尚未取消計生證明與戶口“捆綁”的省會城市公安戶政系統人士也表示,由于計劃生育指標對各級政府的考核壓力,現在很難取消計生證明作為戶口登記的前置條件。
不能讓孩子替父母買單
2011年,《南方周末》以《像影子一樣活著:超生“黑戶”的18歲人生》為題報道了時年18歲的北京姑娘李雪的故事。作為超生二胎,自出生起她一直無法申報戶口。其父上訪16年,訴訟10年,還是沒法給她上戶口。18年里,她只能用姐姐的醫??床?,用姐姐的借書證借書,作為姐姐的影子活著。
而同樣作為第二胎,蔡艷瓊以死抗爭換來了對其身份的認可。2013年6月,此前因為家里未繳納社會撫養費做了16年“黑人”的四川省瀘州市敘永縣少女蔡艷瓊喝農藥自殺,原因是她沒有戶口,無法參加中考。在自殺引起輿論關注之后,7月25日,當地派出所稱已為蔡艷瓊辦好了戶口。
盡管黑戶的遭遇令人揪心,“社會撫養費捆綁戶口”的做法不斷遭遇質疑,但正如國家計生委專家委員梁中堂所說:“只要計劃生育與戶口登記捆綁在一起,‘黑戶’問題就無法解決?!?/p>
為此,12月2日,10位學者、律師上書國務院、公安部,建言撤銷各地不適當的規范性文件,在全國統一取消計生證明,特別是社會撫養費繳納證明與戶口登記的“捆綁”。
截至記者發稿,劉菲訴北京市房山區公安分局不作為案尚未宣判。但是,無論最終結果如何,此案都將具有示范效應。一位旁聽當日庭審過程的吳先生告訴記者,他的戶籍在北京市的另外一個區,他女兒、女婿也因無力繳納23萬多元的社會撫養費而無法給超生的兒子(二胎,2008年出生,一胎女孩)上戶口。他為外孫落戶的事四處奔走,但無論是申請復議還是訴訟(告計生委),都無濟于事。得知劉菲狀告公安機關后,他與當地公安機關交流過,雖未明言,但對方的意思很明顯:如果劉菲兒子的戶口能落下來,他外孫的戶口就能落下來;如果劉菲兒子的戶口落不下來,他告狀也沒用。
“孩子不是他自己能來到這個世界的,是父母把他帶來的。不給孩子上戶口,是因父母的行為而剝奪孩子的權利?!痹蜻`法生育二胎而被推到輿論的風口浪尖的楊支柱說,就違法生育而言,孩子是無辜的,違法的是生育孩子的父母,而不繳納(繳清)社會撫養費就不給上戶口,實質上就是讓無辜的孩子為父母的違法行為買單,這無論如何都是說不通的。
社會撫養費范文2
同志們:
今天這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上級關于切實加強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實整治違法生育行為,動員廣大黨員干部群眾,提高認識,強化措施,明確責任,狠抓落實,在全鎮范圍內開展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專項活動,促進全鎮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下面,根據鎮黨委、政府研究的意見,我講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認清形勢,統一思想,切實提高對本次征收工作的認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對其征收社會撫養費,是維護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要手段;是規范公民的生育行為,促使自覺履行計劃生育義務的有效舉措;是保證和促進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貫徹落實,抓緊抓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有效途徑。堅持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對維護計劃生育政策的嚴肅性和連續性,控制人口過快增長,穩定低生育水平,不斷提高計劃生育工作質量,具有重要的意義。
各村要從維護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建設和諧湯澗的高度,充分認識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的重大意義,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真正與鎮黨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說一家話,打一家拳,切實把本次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做實做好。
二、明確任務,落實責任,真正形成征收工作的合力。
本次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是對我鎮計劃生育工作的一次檢驗,也是對各村包村干部,村支兩委戰斗力的一次檢驗。各村要集中領導、集中精力、集中時間,及時掌握工作動態,發現情況,及時解決,確保本次社會撫養征收工作順利完成。
一要把握要求。2003年1月1日以來違規生育二胎及二胎以上人員憑原始相關票據進行結算,尚未征齊的,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按標準進行征收,原則上一次性結清標準不低于50%,對已打過一次性清條的,本次不再進行收取。
二要營造聲勢。各村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手段,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大張旗鼓地宣傳相關的法律法規,要廣泛宣傳征收程序、繳納時限及有關的法律法規,要利用當事人的親朋好友說服教育,努力在全鎮形成一種濃厚的計劃生育光榮,違法生育受懲的氛圍,形成一種對違法生育人群的高壓打壓態勢。
三要敢于碰硬。各村和有關部門要克服畏難情緒,敢于較真,敢動真格,敢于碰硬,營造強攻猛進的征收態勢。對一些重點對象,特別是對影響大、嚴重違反計生政策而又拒絕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計劃外生育戶,要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以達到征收一戶,教育一片的效果。對在社會撫養費征收問題上賣人情、講面子,層層打折、層層縮水,導致該征征不上來,不管是對部門、還是對村里,一經查實,要嚴肅處理。我們每個村都要選擇有典型的2-3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真正起到"殺一儆百"的強大震懾作用,切實形成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強力突破,強勢推進的良好態勢。
四要明確責任。本次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時間緊,任務重,村支部書記以及鎮包村干部是第一責任人,計生村長是直接責任人。村組干部要明確工作責任,端正工作態度,主動落實子女和近親屬的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為社會撫養費征收開好頭、樹好形象。
三、強化考核,嚴格獎懲,確保本次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取得實效。
本次征收時間從2012年12月30日開始,共10天時間。時間是剛性的,任務是剛性的,堅決按照黨委、政府集體研究意見兌現獎懲。本次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期間,所有參與工作的同志必須在崗在位,不得脫崗,有特殊情況經主要領導批準后方可外出,對以上規定如有違反者將視情況給予處理,情節嚴重的將予以組織處理。
社會撫養費范文3
第二條違反《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據本辦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三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可以委托鎮(管理區)人民政府依照規定代征,未經委托的任何單位不得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四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干部職工違法生育的,社會撫養費由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統一征收,鎮(管理區)發現干部職工違法生育的,及時上報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立案調查,鎮(管理區)給予全力配合。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違法生育的,社會撫養費由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委托鎮(管理區)組織征收。
第五條違法生育對象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征收;違法生育對象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征收;違法生育對象的生育行為現居住地或戶籍地均未發現的,此后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一方征收;當事人在一地已被征收社會撫養費,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重復征收。
第六條依據《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對違法生育對象征收社會撫養費必須嚴格按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倍對該夫婦作出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
(一)違法生育對象屬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的,社會撫養費首次繳納達到40%以上,農村居民征收社會撫養費首次繳納不低于1萬元,城鎮居民不低于1.5萬元。
(二)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干部職工違法生育的,違法生育對象所在單位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定工資標準,社會撫養費按其實際收入核算征收標準全額征收。
(三)違法生育對象的實際年收入高于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會同稅務、工商等行政部門核實其實際收入,社會撫養費按其實際收入核算征收標準全額征收。
(四)違法生育多孩的,按多生育的子女數為倍數分別征收社會撫養費。
(五)農村和城鎮居民違法生育對象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由各鎮(管理區)上報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征收標準不得低于征收總額80%。
凡是社會撫養費征收到位的,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發放“社會撫養費征收到位證明書”。
第七條各鎮(管理區)辦理社會撫養費征收案件時,首先要做好違法生育對象的調查詢問筆錄,并收集相關證據材料,送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執法大隊審核案卷材料后,由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下達委托書和《社會撫養費征收事先告知書》、《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及送達回證,送達當事人簽收后,方可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八條執法人員必須持有計劃生育《行政執法證》,方可從事執法工作。在執法過程中,至少有兩名具有執法資格的人員參與,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每年對全縣執法人員組織兩次以上執法業務知識培訓,實現依法征收。
第九條社會撫養費征收必須出具《省社會撫養費征收票據》,并填寫真實姓名、單位、違法生育時間及孩次、征收金額。其它任何票據一律視為無效票據,堅決杜絕使用行政事業收費票據征收、打白條征收、無據征收的違法行為,社會撫養費征收后,做到一人一據,票據一定要交給當事人。
第十條社會撫養費征收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繳納的社會撫養費每月25日至30日必須先到縣人口計劃生育執法大隊核算,再到財務科結算,上交縣非稅收入管理局專戶。資金入籠后按比例返還到各鎮(管理區)。堅決杜絕先分成再入籠的情況發生。
第十一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干部職工違法生育的,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征收社會撫養費后,50%返還到違法生育對象所在鎮(管理區)計生辦;委托鎮(管理區)對城鎮居民、農村居民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調控20%(其中10%用于全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5%作為全縣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基金、5%用于鎮區計生服務站設施建設和設備更新等),80%返還到鎮、管理區(其中:政府調配50%,計生辦30%)。
第十二條縣公安局、縣法院、縣衛生局等部門要全力支持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公安部門辦理出生嬰兒戶籍登記必須由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新生嬰兒審核證明和所在鎮區提供的出生嬰兒信息卡方可辦理;縣法院要高度重視人口和計劃生育非訴訟案件的強制執行工作,成立計劃生育行政執法庭,專門負責社會撫養費強制執行案件和其它計劃生育行政案件的審理和執行工作;衛生部門要抓好出生人口實名登記制度和《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管理工作,屬政策外生育對象,及時通報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工商、稅務等部門要配合計生部門核查名人富人違法生育的實際收入,以便核實社會撫養費的征收金額??h直各部門發現本單位干部職工違法生育的,及時上報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執法大隊,并配合計生部門落實違法生育對象的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
第十三條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每季度對各鎮(管理區)下達一次撫養費征收任務,凡未完成征收任務的,給予后三名的鎮(管理區)全縣通報批評,全年未完成征收任務且位居倒數第一名的,嚴格實行“一票否決”。
第十四條凡達不到規定標準征收的,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對鎮(管理區)調控比例由規定20%提升到50%;首征標準超過40%的,超額部分全部返還到鎮(管理區)計生辦。
第十五條建立有獎舉報制度。凡舉報違法生育案件,經調查核實,按社會撫養費實際征收金額的5%獎勵給舉報人,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六條開展社會撫養費征收突擊月活動。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每年開展兩次社會撫養費征收突擊月活動,每季度下達一次征收任務,并將突擊月活動期間征收情況和每季度下達征收任務完成情況下發通報。
第十七條征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一)超范圍征收的;
(二)不按規定時間入籠的;
(三)改變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的;
(四)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的;
(五)、私私舞弊的。
社會撫養費范文4
楊支柱外號“超生教授”。去年4月,因為妻子超生第二胎,他被中國青年政治學院解聘,北京市海淀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還給他開出高達24萬元的“社會撫養費”罰單。楊遂向海淀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裁定海淀計生委的決定違法,請予依法撤銷。
此案一時引起社會轟動。免費為楊擔任辯護律師的周澤開玩笑說,你可以把孩子抱到計生委去,由征收社會撫養費的計生委進行“社會撫養”。楊支柱當即表態:“我們夫妻都失業在家,如果海淀區法院強制執行我的財產,我要把孩子抱到海淀計生委門口去,搞一個行為藝術。”
今年4月,海淀法院一審判楊支柱敗訴、維持計生委的處罰決定。他不服判決,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訴,并繼續拒絕繳納社會撫養費。
目前,此案還在審理中。楊對記者表示,如果海淀區計生委能夠給他開具賬單,詳細說明社會撫養費的用途,他可以繳納這筆費用。然而,長期以來,收繳的社會撫養費到底有多少,都用在了何處,是否投入了社會公共事業,補償了多少社會資源,至今仍是一團迷霧,沒有人能說清楚。
社會撫養費總額或逾萬億
所謂“社會撫養費”,按照的解釋,是指“為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的社會事業公共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費用”。征收的法理依據是,因為“不符合法定條件多生孩子,給社會增加了負擔”。
在開展計劃生育工作之初,各地對超計劃生育的人多是給予“超生罰款”。1994年以后,一些地方認識到,計劃生育是倡導性義務,對超計劃生育不適宜給以行政處罰,因此,陸續將罰款改為了收費。
1996年《行政處罰法》出臺后,進一步明確對于超計劃生育的不得給予罰款,但可以征收“計劃外生育費”。2000年3月,中央8號文件明確規定實行社會撫養費征收制度。同年,財政部、國家計生委聯合下發文件,要求各地將‘計劃外生育費”改為“社會撫養費”。然而,在內地眾多學者看來,此舉不過是以“經濟補償”之名行“行政處罰’之實。
內地自1979年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以來,對超生人口到底征收了多少社會撫養費,官方沒有公布過明確數字,至今仍是一筆糊涂賬。
要對這筆“罰款”做大致推算,首先要知道這些年來到底有多少“超生人口”。上海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教授梁中堂估算,1979年到2010年期間則共出生約6.5億人口。按照2000年人口普查的資料,1979年到2000年總共出生的人口4億多,如果考慮到低年齡的瞞報漏報和期間的死亡,新出生人口大約4.5億,其中約60%符合計生政策,約40%即1.8億人屬于政策生育率不允許的超生人口;而從2000年到2010年的10年間,中國又有2億新生人口,如果超生率以30%計超生人口約6000萬,加起來總計約2.5億超生人口。
實際情況還不止這些。30多年來,符合生育政策但因為沒有得到生育指標而被當作超生、違反政策生育的,并非少數。所以,有人估計,到2000年大約有接近2億人口,到2010年有3億人口屬于超生或者違反計劃生育人口,都屬于已經打了很大折扣的數據。
“一個國家有2-3億人口被政府確定為‘超生’,再加上決定讓他(她)來到世上的兩位當事人,至少應該涉及6-9億人口。盡管社會撫養費存在嚴重征收不到位的情況,但仍然可以認為,這項政策影響到6-9億老百姓的生活?!绷褐刑谜f。
民間人口問題學者何亞福估計,如果從1980年起,全國所有夫婦都按政策生育,沒有人超生,那么到2000年我國總人口為11億左右。然而,按照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公報,中國人口達到了12.6億,也就是說,有1.6億是超生人口。再加上2000年以后的超生人口,可以大致斷定:從1980年到現在,中國超生人口不少于1.5-2億。
這些超生人口到底交了多少社會撫養費,由于各地執行時具體標準不同,差別非常大,更難估算。
一般來說,經濟落后地區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較低,經濟越發達,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越高;時間越往后,超生罰款標準也越高。例如,上世紀八十年代初,超生一人,罰款少則幾百元,多則幾千元,很少有超過一萬元的?,F在超生一人罰款幾萬元、十幾萬元并不鮮見,甚至罰款幾十萬元、上百萬元都有。
考慮到以前的超生罰款標準比現在低,并且有一些超生家庭沒有能力繳納罰款,還有一些超生家庭沒有足額繳納罰款,何亞福作了一個比較保守的粗略估計:從1980年到現在,平均每個超生人口實際被征收的超生罰款為一萬元,由此推算:1.5-2億超生人口的超生罰款總額是1.5-2萬億元。如果采用梁中堂對超生人口的估計,社會撫養費的數額或可高達3萬億元。
還有人從地方公布的收費數字來推算全國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情況。公開資料顯示,安徽省舒域縣2009年共征收社會撫養費1300多萬元;湖南省常德市在2002年即征收社會撫養費815萬元;河北某縣每年征收的社會撫養費從2005年開始就接近千萬,2010年達到3000萬元;而南方某城市在2005年就征收了約3000萬元社會撫養費,2008年甚至高達9000萬元。全國共有2862個縣,如果以上述河北某縣2010年的數字推算,全國一年的社會撫養費約860億元,離上述3萬億元的推算還有一定距離。
社會撫養費“撫養”計生部門?
社會撫養費的使用,多年來一直飽受詬病。早在上個世紀,就有基層工作人員對“社會撫養費都由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負責征收、管理和使用”表示不滿?!坝械纳踔劣糜谫I小汽車、建辦公樓、蓋職工宿舍和搞部門福利,把社會撫養費視為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自己的錢’,不是撫養‘社會’,而是撫養了‘計生部門’?!?/p>
近年來,各地社會撫養費都實行“收支兩條線”,但許多地方的人口和計生投入很大程度上仍依賴社會撫養費和服務收費,財政依然按比例返還這部分收費。據媒體報道,如四川省縣鄉社會撫養費占人口和計劃生育投入的40%至70%,而云南昭通地區將社會撫養費的92%返還基層。經記者計算,安徽舒城縣2009年的返還比例也近80%。用一位計生干部的話說,社會撫養費仍然是“取之計生,用之計生”。
由于1991年起,全國漸行推廣地方官員計生一票否決制,計生部門本身也難免膨脹,以山東為例,據不完全統計,當地專職計生干部編制就多達5萬人。計生的行政成本極為高昂。
2009年,有網友公布了一個鎮計生服務站的“社會撫養費”支出分配,印證了上述說法:在共計191萬元的社會撫養費支出中,有44%列為“其他支出”;21%用于職工的工資;11.5%上繳鎮政府。而用于獨生子女獎勵的只有0.42%,合計8130元;手術服務費也不足4800元,約占總支出的0.25%。
審計機關對社會撫養費的用途也頗有微辭。公開資料顯示,2007年4月的《河南審計》專文披露了社會撫養費收支管理中的各種亂象,包括截留坐支、挪用、亂罰款、打白條甚至不開票、濫發獎金、吃喝招待等,幾乎成了基層部門的通病。以至于知情人形容內地基層財政,有“市縣靠土地,鄉村靠計生”之說。
2009年,四川內江市縣(區)兩級審計機關對轄區內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情況進行專項審計,調查發現,社會撫養費收入未繳入金庫的問題比較突出,全市4個區(縣)共有11344萬元社會撫養費收入未繳入金庫,直接在預算外財政專戶中使用。
要求社會撫養費用于社會公共事業和公益事業的呼聲一直不絕于耳,有評論認為社會撫養費是一項典型的政府基金,應當由財政部門建立專門的“社會撫養基金”,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使資金的使用范圍、支付程序、管理辦法等做出嚴格的、明確的規定。
社會撫養費范文5
第二條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權利,同時應當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其生育行為應當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綜合措施,做好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服務等經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區域內公民的生育行為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
第三條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征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
第四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
第五條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二)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三)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此后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六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征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分期繳納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征收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社會撫養費收據。
第七條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繳納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第八條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條當事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征收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是,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
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財政、計劃(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配合做好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工作。
社會撫養費范文6
【關鍵詞】 社會撫養費;政策;偏差;成因
自全面二胎開放以來,社會撫養費政策在更新調整后持續執行,即生育“三個或三個以上”的家庭,仍然需要繳納社會撫養費,這一政策再次引起公眾對社會撫養費政策的熱議。然而自社會撫養費政策施行以來,社會各界普遍對其消極評價,筆者以“社會撫養費”與“問題”為關鍵詞在知網進行檢索,共有195篇文章對社會撫養費問題進行了探討;以“社會撫養費”為關鍵詞在搜索引擎上進行搜索,“放水養魚”“同孩不同價”“部門自肥”“超生游擊隊”“黑孩”“社會撫養費成了‘唐僧肉’”等詞匯充斥著筆者的視野,結合文獻與實際調研,筆者對公眾對社會撫養費的認知產生了質疑,即只要繳了社會撫養費就可以超生?社會撫養費征收沒有規則可言?社會撫養費是養活地方政府的重要支撐?社會撫養費可以隨意裁量?……這些認知折射著社會撫養費的政策現實,公共政策的執行是一個復雜的綜合動態過程,在其執行過程中難免會產生政策偏差,即執行者在實施政策的過程中,受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執行效果偏離政策目標并產生了不良后果的政策失真現象。筆者在政策執行視角下,從執行偏差入手來探討這些疑點,并對執行偏差表現及成因進行深入分析。
一、社會撫養費執行偏差的主要表現
1、目的偏差――弱生育調控根本,強經濟補償目標
上世紀70年代,為控制人口過快增長,緩解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緊張關系,我國開始全面推行計劃生育。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屬于對人口與生育進行調整的“經濟限制措施”,然而在社會撫養費的長期執行過程中,該政策生育調控的功能已出現了明顯偏差,政府與公眾已形成了政策折衷共識,即繳納社會撫養費便可以“超生”,這也使得經濟補償式的政策“越軌”行為逐漸合法化甚至合理化,社會撫養費政策對生育的調控功能不斷弱化。
2、程序偏差――輕行政執法規范,重行政執法效率
理論上而言,l鎮政府及基層村干部在執行政策時應嚴格按照“立案―調查―履行告知義務―作出和送達征收決定”的程序征收社會撫養費。但2014年廣東省專項審計結果顯示,全省22個縣2012至2013年度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中,有7個縣未下達征收決定書就征收社會撫養費,涉及19028件;有13個縣先征收后下達征收決定書1581件。因為科層體制中績效考核的數額、比例等指標迫使征收人員不得不選擇縮短或省略部分程序,從而縮短政策執行周期,提高行政執法的效率,以實現較高的績效目標。
3、用途偏差――多基層返還自用,少公共事業投入
衛計委《關于加強計劃生育基層基礎工作的指導意見》指出“規范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然而國家審計署公布的全國9省45個縣社會撫養費審計發現,45個縣社會撫養費的財務管理普遍不規范,甚至存在公款私存、白條報賬、變相返還等問題,與此同時,政府將社會撫養費用于公共事業的投入比例相對較少,進一步擴大了使用偏差。
4、標準偏差――高自由裁量上限,低酌情裁量下限
考慮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地域等地區差異,社會撫養費在制訂之初就下放了較多權力至地方政府,因此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區域性顯著,即使同一城市,城鄉之間、不同區縣之間也不相同。在轟動全國的廣州八胞胎案例中,當事父母戶籍所在地為肇慶市,而實際居住在廣州,八胞胎父母屬高收入人群,如按廣州標準,超生1個征收超過20萬元;而如果是肇慶標準,只要數萬元。兩地征收標準相差近10倍,按實際收入還是當地居民人均收入的相應倍數繳納則相差25倍多。征收標準的不統一、征收倍數的設置反而給了基層行政人員相當大的權力運作空間,征收人員在合法范圍內進行政策的非合理性運作,頻繁的使用自由裁量權上限作為執法依據,以提高其績效與利潤。
二、社會撫養費執行偏差的成因分析
1、執行者認知缺陷與利益驅動
在公共政策執行過程中,直接執行主體一般擁有對政策的“初始解釋權”,理論上來說,政府政策在執行前,其執行主體對其內容、精神、價值、功能、價值、功能、作用、使用范圍、目的、手段和相互關系應有充分的認識、理解和評價。然而在實際運作過程中,社會撫養費的征收部門關注的焦點往往側重于收取社會撫養費,而不是執行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進行生育調控。究其原因,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其一,基層執行者的綜合素質較低,對社會撫養費的內容、功能進行斷章取義、“為我所用”,通過強化經濟補償功能來滿足其部門開支需要;其次,執行者的利益驅動。公共選擇理論認為,政策的執行過程實際上是一種利益選擇的過程?;鶎诱趫绦猩鐣狃B費政策時,常常借助自身的權利優勢占據權力運作的制高點,以犧牲公共利益來滿足私人利益,因而存在“天價社會撫養費”、“放水養魚”、“同孩不同價”等現象。
2、執行機構的管理缺陷
目前,社會撫養費采取“鄉收縣管”的模式,不納入中央財政,由縣級地方支配使用,要求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而實際情況是執行機構的“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行為屢見不鮮。一方面,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數額仍然與部門利益掛鉤,促使征收執行機關扮演者“贏利型經紀人”的角色,采用截留、假收據、使用個人賬戶、計生獎、變相返還等多種方式為部門創收,不斷使用自由裁量權的上限為自身收入增量,主要為財務管理的弊端;另一方面,國家的“數字化管理”在當下的鄉鎮政治中又進一步衍化為一種魔幻式膨脹的“數字化游戲”,社會撫養費“可操作化”的數據指標鑄就了造數據、造抽簽、提前演練應對上級檢查的“全能型”基層行政人員,督查者達到了督查目的,看到了督查效果,便完成了自己的督查行為,形成監督監管的弊端。
3、政策資源不足
政策資源的投入是公共政策的有效執行的保障,是政府工作得以順利進行的前提,它包括人力資源、財力資源、權威資源、信息資源等。而在社會撫養費政策的執行過程中,資源的不足進一步加劇了其程序偏差與使用偏差。其一,執法人員的執法素質不高,且人員短缺;其二,社會撫養費征收成本較大,財力需求大;其三,“納入地方財政”的“收支兩條線”為公眾質疑權威的正當性埋下了導火索,與部門利益掛鉤的社會撫養費征收,也成為公眾不滿社會撫養費政策的最主要原因;其四,信息資源的匱乏,政策解釋宣傳不到位,民眾抗拒性強。而為了達到數據指標上的業績,提高政策執行效率,執行者們往往采取省略或減少程序等便捷性執法,但執行者們忽略了“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條例》規定程序的,社會撫養費征收行為無效”的執行規定,民眾缺乏程序權力意識,進一步加劇了執法不規范情況。
4、政策環境變化
社會撫養費的環境影響因素包括社會環境和制度環境兩個維度,社會環境中的社會經濟環境、社會輿論環境、社會文化環境,制度環境中的監督制度都會對社會撫養費政策執行產生影響。超生現象較多發生在農村或城市流動人口中,這些地區經濟水平相對較低,社會輿論“一邊倒”的抨擊社會撫養費政策,此外“人情―面子―關系”的社會文化環境使得征收人員存在權威搭便車的行為,即“關系戶”則用自由裁量的下限,非“關系戶”則盡量按自由裁量的上限。而社會撫養費的監督制度不健全、審計披露制度的不完善,更是留下了權力運作的“黑箱”,自由裁量上下限便沒有束縛可言,使得征收費用自用“合法化”。
5、目標群體的影響力
“強國家――弱社會”格局所反向積淀出的歷史^給整個社會(包括知識界)所帶來的對底層弱者的泛道德關懷,往往弱化了民眾對政策的抵抗能力。在社會撫養費政策執行的過程中,超生民眾作為社會撫養費的目標群體,對國家權力的軟抵抗從來就是基層治理者所必須要考慮應對的問題,并且還是構成對既存治理秩序沖擊的一種真實的力量?!笆烊松鐣钡谋憬菪?、妥協性,加上部分“釘子戶”不合作、違規、鉆空子、耍無賴的政策抵抗行為,拖慢了政策執行進程,也考驗著社會撫養費政策執行者的素質,加劇公眾對執法合理性的質疑。
三、結論與思考
綜上所述,社會撫養費政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目的、程序、用途、標準四個維度的偏差,即社會撫養費政策并非是單純的經濟補償政策,其根本目的是進行生育調控,并非公眾所認知的只要繳了社會撫養費就可以超生;社會撫養費需要嚴格按照程序征收,否則,征收行為無效,并非沒有規則可言;社會撫養費需要用作公共事業投入,并非用作養活地方政府;基層在擁有權力的“因地制宜”空間時應實事求是,并非隨意裁量。
分析發現,執行者認知缺陷與利益驅動、執行機構的管理缺陷、政策資源不足、政策環境變化、目標團體的影響力都是社會撫養費政策執行偏差的重要因素。但究竟哪些因素于社會撫養費的執行偏差關聯度更大?哪些因素于社會撫養費的執行偏差關聯度?。扛鱾€因素與社會撫養費的執行偏差存在正相關還是負相關?發現政策執行偏差問題后該如何有效矯正?……都是亟待探討與解決的問題。政策執行總會遇到或大或小的偏差,但政策執行偏差是可以被有效矯正的,筆者相信社會撫養費政策經過一系列的分析與探討、執行與反饋調整后終將會走向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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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黃 婷(1995.7-),華南農業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