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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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范文1

【關鍵詞】存款保險 金融風險監控 十二五 金融穩定

一、引言

隨著金融領域的蓬勃發展,金融業給全社會帶來的影響體現的越來越明顯,對于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金融業還只是處在初級發展階段,有很大的空間去開拓和創新。而金融業的健康發展首先取決于金融市場的穩定,風險監控是維護金融穩定的核心。

根據《金融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中的定義,存款保險制度是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風險處置的一項制度安排,主要指存款類金融機構向存款保險機構繳納保費購買存款保險,當金融機構瀕臨倒閉或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及時向存款人賠付并適時處置問題機構,發揮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穩定的作用。與政府直接救助金融機構相比較,存款保險制度的優勢在于通過建立市場化的風險補償機制,市場、股東和存款人合理分攤因金融機構倒閉而產生的財物損失。

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作為一家為銀行存款保險的政府機構于1934年成立并開始實行存款保險,開啟了世界上存款保險制度的先河,且迄今已有逾百個國家建立了這一制度,存款保險制度成為政府防范于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應對金融危機的重要手段。而我國還沒有形成真正意義上的存款保險制度,人民銀行在其的《2012年金融穩定報告》中稱,目前我國推出存款保險制度的時機已經基本成熟,而“十二五”規劃中我們也可見到存款保險制度在不久后就會在我國真正建立并完善起來。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內涵以及意義所在

(一)存款保險的種類及區別

目前國際上通行的理論是把存款保險分為隱性存款保險和顯性存款保險。隱性存款指國家沒有對存款保險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銀行倒閉時,政府會采取某種形式保護存款人的利益, 因而形成了公眾對存款保護的預期,此類多見于發展中國家或國有銀行占主導的銀行體系中;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對存款保險的要素機構設置以及有問題機構的處置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筆者在本文中所說的我國即將建立的存款保險制度是指顯性存款保險制度。

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有其重要意義以及優勢:(1)明確銀行倒閉時存款人的賠付額度,穩定存款人的信心;(2)建立專業化機構,以明確的方式迅速、有效地處置有問題銀行,節約處置成本;(3)事先進行基金積累,以用于賠付存款人和處置銀行;(4)增強銀行體系的市場約束,明確銀行倒閉時各方責任。

(二)存款保險制度對于金融風險監管的作用及意義

金融風險監管對于金融市場建立的整個期間來說都是重要且必要的,若沒有金融風險監管政策,那么金融業的發展必然呈現出混亂的局面。對金融風險進行監管不僅是為了保障機構和民眾的利益,更是為了維護整個社會的安定,對于國家的持續向前發展有著重大的意義。

存款保險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以市場為導向的保障體系,首先建立一個保險機構,為儲戶進行存款保險,但保險投保人不是普通理解的自然人,被保險人也不是自然人,而是所有的存款機構。這些機構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如果有成員機構面臨破產危機,存款保險機構將提供援助,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這樣的行動將保護存款人的利益,而且也維持銀行的信用,間接的維護金融秩序。

三、建立具有我國特色的存款保險制度形式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中明確指出,建立完善存款保險制度及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建立健全存款保險制度,加快存款保險立法進程,擇機出臺《存款保險條例》,明確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組織模式。

眾所周知,我國的社會主義路線是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路線,而這一具有中國特色的指導方針在建國后幾十年中證明了它的正確性。而且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機中,我國受到的沖擊并沒那么嚴重,經濟依舊保持著較高水平的增長,這也足以證明具有特色的“中國模式”是可行的。所以筆者認為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也應該結合實際國情,制定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是一種不以單純贏利為目地的公共職能。正是基于這一點存款保險機構應當由政府與央行共同來出資組建并進行組織和管理,當然這一機構的性質應該和證監會、銀監會和保監會一樣,是隸屬國務院的獨立組織機構。需要政府的介入是因為我國當前的國情決定了政府的控制地位是不容忽視的,政府是金融監管政策的制定者。而需要央行的參與是因為央行的貨幣政策對于整個銀行體系來說都是至關重要,且涉及資本流動問題,例如央行的存款準備金制度對于商業銀行來說決定其存貸款數額的前提。

對于保險方式的選擇,我認為應該實行強制與自愿相結合的方式。原因有以下兩點:(1)對于實力雄厚且資信度良好的國有商業銀行來講,可以采取自愿加入的原則,因為在中國,國有商業銀行是不會面臨倒閉困境的;(2)對于股份制商業銀行來講,應該從銀行整體實力和資信兩方面進行綜合考察,對某些實力較弱或資信度較差的銀行應該對其實施強制加入原則。

對于存款保險的費率,我的觀點是實行差別費率,根據不同是實力情況和資信情況而定,高風險高費率,低風險低費率。至于具體制定數額,我認為可以參照國外比較成熟的存款保險制度結合中國實際國情而定,當然這是比較難制定的一個問題。

參考文獻

[1]談建軍.應盡快建立中國特色存款保險制度[J].金融縱橫,2012(03).

[2]高小瓊.加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J].中國金融,2011(06).

存款保險制度范文2

一、德國金融體系簡介

1、德國金融體系的構成

德國的金融體系主要由中央銀行、三大銀行集團和專業機構組成。德國的中央銀行德國聯邦銀行依據1957年7月頒布的《聯邦銀行法》成立,具有較強的獨立性。德國金融業以全能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并存。除商業銀行外,還有公營儲蓄銀行、合作性質的大眾銀行和賴法森銀行、私人儲蓄銀行、建筑和儲蓄銀行、抵押銀行、轉賬劃匯中心等。在發展初期,德國的各類銀行均有其特定的重點業務領域。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在發展過程中,各類銀行相互競爭,業務范圍逐漸交叉,形成目前的綜合經營的局面。

德國銀行通??梢园慈齻€標準進行分類:①依據所有權結構,可以分為公營銀行和私營銀行;②依據業務范圍,可以分為全能銀行和專業銀行;③依據組織結構,可以分為商業銀行、儲蓄銀行和合作銀行。公營銀行由州或國家所有,主要有儲蓄銀行及其上級州立銀行,政府通過直接持有股權、間接持有股權或提供擔保持有銀行部分或全部股份。與公營銀行相對應,私營銀行由私人機構所有和管理。德國的銀行主要是全能銀行,能從事存款、貸款和證券等各類金融服務。德國的專業銀行在很大程度上是隨市場需求產生的,隨后政府才立法對其進行管理。這些專業銀行主要包括抵押銀行、建筑和貸款協會及具有特殊任務的信用機構。具體分類參見圖3-1:

2、德國銀行業現狀

德國銀行業的發展總趨勢是急劇集中。20世紀50年代,獨立的信用機構有將近14000家,而到1998年已減至大約3600家。截至2019年10月,德國共有信用機構2089家,其中商業銀行250家(包括大銀行5家、區域性銀行159家、外國銀行的分支機構86家),儲蓄銀行475家,信用合作社和中心合作銀行1297家,抵押銀行25家,建筑和貸款協會26家,專業銀行16家,如圖3-2所示:

圖3-2 2019年10月德國各類銀行機構數量占比

注:大銀行包括德意志銀行、德累斯頓銀行、商業銀行、巴伐利亞銀行和德國郵政銀行。

資料來源:根據德國聯邦銀行銀行業統計數據2019(月報統計補充1)第106頁整理

德國銀行體系的三大銀行集團:商業銀行集團、儲蓄銀行集團和合作銀行集團,約占市場份額的75%。如表3-1所示:

表3-1 2019年10月德國各類銀行集團按資產負債總額計算的市場份額

注:① 大銀行包括德意志銀行、德累斯頓銀行、商業銀行、巴伐利亞銀行和德國郵政銀行。② 專業銀行包括抵押銀行、建筑和貸款協會及特殊任務的金融機構。

資料來源:根據德國聯邦銀行2019年12月月度報告第66頁整理。

德國的銀行體系以公營銀行和合作銀行占有很大份額為特征。在資產和存款方面,德國公營銀行(不論是國家所有還是州所有)在銀行業部門中所占的份額與歐盟和經濟合作組織相比最大,如表3-2所示:

(1) 根據2019年10月德國各類銀行的資產負債總額分析,雖然商業銀行集團的資產和存款只占銀行資產負債總額的28.06%,但是其中5家大銀行的資產負債占整個商業銀行集團一半以上。這5家大銀行和其他一些商業銀行活躍在德國的各個州;與此同時還存在大量地區性商業銀行、數量不多的私人銀行(從法律形式上,德國聯邦銀行法將其視為私營個體商人或合伙公司)。德國的銀行業實行的是全能銀行制度,德國最大的三家商業銀行德意志銀行、德累斯頓銀行和德國商業銀行為公司和消費者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務。從公司的角度看,銀行除了向公司提供短期和長期貸款外,還可以持有公司的股票,從而可以提供股權融資。從消費者的角度看,銀行可以為消費者提供儲蓄工具、貸款和人壽保險產品。

(2) 儲蓄銀行集團包括儲蓄銀行、州立銀行、州立住房儲蓄銀行、地區性公立保險機構,以及專業性的金融機構。雖然德國儲蓄銀行的萌芽最早可以追溯到17世紀,但公營儲蓄銀行出現于19世紀初,成立之初是為低收入階層提供貸款和儲蓄工具,目前已經發展成為從事所有金融業務的綜合性銀行。儲蓄銀行集團中,除了7個出于歷史原因建立在私法基礎之上以外,其余均是建立在公法基礎上的金融機構。儲蓄銀行為區域性的全能銀行,根據區域原則(Regional Principle)將業務限制在擁有其所有權的城市或鄉鎮里;州立和區域性儲蓄銀行一方面充當本地儲蓄銀行的中央銀行,另一方面通過發行債券為當地政府融資,自身也經營全能銀行的業務。大多數州立銀行由各州、其他州立銀行和區域性儲蓄協會所有;DGZ-Deka銀行為公立金融機構,由州立銀行、德國儲蓄銀行和匯劃協會、區域儲蓄銀行協會所有,充當所有州立銀行的中央銀行。德國儲蓄銀行集團結構如圖3-3所示:

(3) 德國的合作銀行出現于19世紀中葉,以滿足當時銀行業地區發展不平衡的需要。合作銀行的經營范圍同樣受區域原則的限制,以避免內部競爭。德國的信用合作社均以自愿入股方式成立,是提供各種信貸業務和處理成員間及其他組織間的金融業務的銀行性金融機構。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合作銀行急劇集中,同時分支機構迅速增加,從1957年到2019年,合作銀行從11570多家驟降到1297家,而分支機構卻從約25000激增到50000多家。

(4) 專業銀行包含了多種法律形式各異、業務范圍不同、經濟意義差別較大的銀行。這些具有特殊任務的信用機構擁有補充職能,即開展其他銀行所沒有的或者受限制的業務。2019年10月,在德國聯邦銀行的統計中,德國共有這類機構42家,其中建筑和貸款協會26家,其他專業銀行16家,資產負債總額為18040億歐元,占德國所有金融機構資產負債總規模的26.03%。

專業銀行中的抵押銀行始建于1862年,目前基本上以股份公司形式運作。其最初功能是為城市居民住房籌集資金,后因公共預算赤字增加而逐漸承擔了市政貸款的業務,通過發行信用債券、抵押債券、市政債券等籌集資金并用以經營不動產抵押貸款和市政貸款。截至2019年10月,德國的抵押銀行共有25家,資產負債總額達9013億歐元,約占德國銀行資產負債總規模的13%。就抵押貸款而言,在確定貸款對象時,只要有國內不動產作為抵押品,而不管貸款的具體用途如何,抵押銀行都對申貸者發放貸款。抵押銀行還發放由企業或政府機構進行信譽擔保的貸款。抵押貸款一般采取分期償還方式償還。

二、德國的全能銀行制度

1、德國全能銀行的演進

全能銀行在德國的銀行體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19世紀中葉至20世紀30年代,德國的全能銀行經歷了從萌芽到傳統的全能銀行制度的形成過程。由于沒有政府人為的限制和強迫,德國在投資銀行和保險業務從產生開始就主要由強大的銀行體系來承擔,從而直接形成全能銀行。由于沒有外在壓力,當時相對較為強大的商業銀行接手新興的證券、保險等業務基本上沒有障礙,不需要另外委托或組建子公司代為經營,因此最早期的全能銀行基本上都是內部綜合經營型全能銀行。

20世紀30年代初至80年代初,全能銀行經歷了較為緩慢地發展階段。德國雖然經歷了30年代初的世界經濟危機的影響和接踵而來的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沖擊,經歷了50至70年代的經濟高速增長和70年代以后的經濟低迷階段,但是全能銀行由于受到政府的呵護沒有走很大彎路,仍然保持著內部綜合經營型方式,并隨著經濟發展而逐步完善。

20世紀80年代以來,全能銀行進入了快速發展階段。在德國,盡管其全能銀行向來以實力強大、經營穩健著稱,但大銀行與大企業過度緊密的聯系阻礙了資本市場的發展及新興中小型企業的發展;各級政府對州立銀行、儲蓄銀行等公營銀行的過度保護,扭曲了國內金融市場的競爭;政府對銀行業的呵護造成國內銀行機構過多,銀行費用和融資成本居高不下。針對這些情況,德國銀行業進行了較大力度的改革:逐步取消了對公營銀行的優惠待遇,并逐步進行私有化;對實力雄厚的全能銀行的經營戰略進行重大調整,加強其投資銀行業務并通過兼并收購逐步向國外擴張。

2、德國的內部綜合經營型全能銀行

德國的金融制度與其他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制度存在很大的差異性,這種差異性主要表現在銀行發揮的作用比其他國家大得多,而資本市場發揮的作用比其他國家小得多,參與證券市場活動的主要是大型企業,中小企業很少參與證券市場活動。德國銀行業的成長一直沒有受到限制,伴隨著工業發展,銀行一直在為工業企業提供著全方位的金融服務,這就產生了內部綜合型全能銀行。

在德國,企業發展對銀行具有較強的依賴性,而對資本市場的依賴相對較弱。德國以家族為中心的中小公司較多,它們中的大部分不愿意過多地披露內部管理、財務等方面的信息,因而上市公司的數量大大少于美國,其中非金融公司主要依賴銀行融資。由于在工業發展初期私人資本缺乏,居民個人將儲蓄用于證券市場投資的量很少,形成資本市場欠發達狀態,直到現在資本市場上的個人投資者的數量仍遠遠少于美國。德國上市公司在資本市場上的業務活動大都通過全能銀行進行,因而全能銀行在資本市場上非常活躍。

德國政府鼓勵銀行通過長期貸款或證券融資參與產業公司的發展。由于全能銀行作為非金融企業全面的中介,其交易費用少于資本市場交易所產生的費用,因而銀行在資本市場上運行的成本低于資本市場的成本。銀行對產業公司控制的程度取決于銀行在這些公司管理中的活動,無論這種管理活動是通過直接股票所有權還是通過董事會成員。

德國的內部綜合經營型全能銀行的發展方向從來沒有改變,并隨著經濟的發展而發展,從而確立了內部綜合經營全能銀行在以銀行中介為基礎的金融體系中的主導地位。它部分地代替資本市場行使了金融體系的許多功能,在解決問題、信息不對稱問題以及把沒有能力或不敢直接進入證券市場的居民儲蓄轉化為投資等方面都比資本市場具有更大的優勢。它不僅為經濟部門廉價地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提供了便利,也保證了資金的快速流通和高效率使用。這種更廣泛地分散銀行風險卻穩定盈利的傾向增加了銀行業的活力。

德國各類商業銀行的業務領域雖然各有側重,但德國法律對它們從事何種業務卻較少限制,它們可以隨時開拓新的業務領域。因此商業銀行作為全能銀行,能夠從事吸收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托收承付,買賣證券,信托投資,財產代管,投資咨詢,外匯交易,國內外匯兌等業務。

3、德國的主辦銀行制

(1) 企業發放貸款和向企業派駐監事,并在充分掌握企業內部信息的基礎上,有效地對企業的經營與管理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企業從開辦到經營,銀行都積極參與,從而建立起與企業之間的長期信用關系。

(2) 銀行穩定地持有公司股票,與企業保持著較為穩定的產權關系。德國金融企業可以憑借其雄厚的資金實力大量向工商企業參股和控股,擁有企業(公司)股票,對企業(公司)直接投資,參與企業經營管理。

(3) 在企業出現暫時性財務困境時,采取延續或減免債務、緊急融資或派人協助經營等方式支持企業渡過難關。

第二節 德國金融安全網介紹

德國的金融安全網中,銀行、銀行協會、公共監管部門和存款保險機構之間密切合作與協調,強化了市場力量。德國的金融安全網包括金融監管體系、存款保險制度以及行業協會與內部控制機制。德國金融安全網對銀行部門提供的隱形補貼在世界上所有國家中為最低,因此,銀行總體風險水平也最低。

一、德國的金融監管體系

1、金融監管體系構成

為全面加強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德國制定了許多相關的法律法規。除了《信用制度法》、《聯邦銀行法》(Bundesbank Act, BBankG)外,德國銀行監管的法律有《抵押銀行法》,《建筑和貸款協會法》,以及聯邦州頒布的《儲蓄銀行法》。此外,保險業有相關的法律,證券業有相關的法律,監管機構有相關的法律,企業上市也有相關的法律。立法的出發點都是為了保護儲戶和投資者的利益,保證交易的公平,保障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

現代德國金融監管是內部監管(即自我監管)與外部監管(即社會監管與聯邦銀行、金融監管局)相結合的監管體系。自我監管以建立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結構為基礎,建立股東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之間的相互制約和制衡機制。社會監管則通過銀行集團設立獨立的審計機構,對銀行資產營運做出判斷,并將審計報告報送金融監管機構和中央銀行。這些審計機構均為獨立機構,要對其審計結果負相關責任。

德國金融監管體系由三部分組成:德國銀行的審計機構,聯邦金融監管局,德意志聯邦銀行。德國金融監管體系的三個組成部分雖然性質不同,承擔的職責不同,發揮的作用不同,但相互聯系、配合,形成合作金融監管的有機整體。聯邦金融監管局(Federal 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y, BaFin)是德國金融市場的監管者。它與另一個監督機構德國聯邦銀行既分工又合作。自20世紀30世紀以來,德國中央銀行一直在銀行監管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聯邦銀行龐大的分支機構網絡和與其他銀行廣泛的業務聯系使其具備監管的信息優勢。聯邦銀行的監管地位在《信用制度法》中有明確規定。德國的金融監管機構并不直接干涉金融機構的運營,監管當局通過運用定量和定性的通用規則以及審查賬目的方式進行監管。金融服務機構受到監管的強度取決于所提供的金融服務的類型和規模。與其他國家相比,聯邦財政部不對銀行的日常經營進行監管,只在制定長期指導原則和應對變革時發揮作用。

2、德國銀行審計機構

德國的三大銀行集團都有各自的審計機構,每個集團設立的行業協會要求審計機構每年對成員進行例行審計,如果有必要還可以隨時進行審計,如果成員違反了有關審計的相關義務會受到處罰甚至被要求退出協會,這就可能不得不同時退出該協會的存款保險機構。行業協會內的審計機構在對風險的早期識別和降低存款保險機構的潛在負擔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聯邦銀行和金融監管局要求各個銀行每年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審計,并且其審計報告直接作為聯邦金融監管局評價銀行的重要依據。另外,聯邦銀行和金融監管局還可以根據需要隨時委托外部審計師、會計師對銀行的某項業務進行專項審計。例如,德國銀行聯邦協會的審計機構對每個成員銀行進行評級,評級與向存款保險基金繳費的費率直接掛鉤;同時,當成員銀行出現提高銀行業務風險或者違反銀行業相關法律的情況時,該協會的審計機構能夠強迫其采取改正措施。

3、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

(1) 2019年5月1日前混業經營,分業監管

2019年前,德國對全能銀行的監管基本上采取五位一體的組織形式,即以聯邦銀行監管局(BAKred)為主體,以聯邦銀行和經濟審計師協會為依托,以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BAWe)和聯邦保險監管局(BAV)為補充,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監督工作。在金融監管制度方面,德國是典型的混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聯邦銀行監管局、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和聯邦保險監管局分別負責對銀行、證券、保險行業的監管。

(2) 2019年5月1日后混業經營,混業監管

為了加強對業務日益交叉的金融機構的監管,德國的金融監管機構在2019年進行了一場重大的改革重組,把原德國聯邦銀行監管局、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和聯邦保險監管局對銀行、證券、保險行業的監管職責全部集中起來,由直屬財政部的統一機構聯邦金融監管局負責,其于2019年5月1日根據《設立聯邦金融監督局法案》(Act Establishing the Federal 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y, FinDAG)成立。

德國金融監管局有17個部門,130個分部,四個辦公地點,雇員約1300人。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金融監管局管理層并提供咨詢,共有21名委員,其中聯邦財政部派駐4人(包括管理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司法部和經濟勞動部各1人,德國議會5人,受監管的信用機構5人、保險機構4人、投資公司1人。金融監管局設置的三個專業部門分別監管銀行、保險、證券業務,另外設置三個跨業務部門專門負責處理交叉領域的問題。此外,金融監管局還成立了咨詢委員會,對如何提高監管水平提出建議。

金融監管局直接對聯邦政府負責,它代表公眾利益,是金融領域的執法機關。盡管它在名義上隸屬于德國聯邦財政部,但在財務上卻是獨立的。它的經費來源于受其監管的2400家銀行、800家證券投資機構和約700家保險公司。金融監管局依據《信用制度法》進行監管,確保銀行清償能力和銀行業的穩定,最大限度地保護存款人和投資者利益。

如果銀行無法達到監管的要求或對金融業的穩定經營構成威脅,并在給定的整改期限內仍無法改正,金融監管局可以對該金融機構采取如下措施:

① 禁止或限制所有者或合伙人提取資金、分配利潤、發放貸款;

② 禁止投票權或向受托人轉移投票權;

③ 金融機構暫時停止營銷和支付;

④ 停止與客戶的業務往來;

⑤ 禁止接受支付;

⑥ 禁止管理層的繼續經營。

聯邦金融監管局與德國聯邦銀行于2019年10月30日達成合作協議,共同執行對金融業的監管。金融監管的主管權屬于聯邦金融監管局,聯邦金融監管局負責頒發、撤銷金融業務的營業執照,接受破產或資不抵債的金融機構的破產請求;對經營不善和違規經營的金融機構進行調查,并決定是否關閉這些金融機構;制定銀行業務規則,保障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

4、德國聯邦銀行

根據《聯邦銀行法》的規定,聯邦銀行的資本為國有,聯邦銀行獨立于聯邦政府。聯邦銀行從1999年1月1日起成為歐洲中央銀行的一個組成部分,不再執行獨立的貨幣政策。但是德國聯邦銀行還承擔著對國內金融機構的監管任務,負責對各種金融機構呈遞的報表進行審核,并檢查其資本充足率和應對風險的能力。聯邦銀行的主要職責包括:定期審查金融機構提交的文件、報告、賬目和審計報告;對金融機構的運營進行審計,并與金融機構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會談;頒布指導性原則;在監管領域進行國際協調與合作。

德國聯邦銀行通過分行搜集各地銀行的資金運行狀況,分析研究后將有關資料和意見定期反饋給聯邦金融監管局。聯邦銀行和金融監管局相互間信息共享,數據互不保密,二者互相通報監管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以便雙方履行各自職能。在日常監管中,聯邦銀行應遵循金融監管局頒布的指導原則,該指導原則由金融監管局獲得聯邦銀行的同意后頒布實施,如果二者無法就指導原則達成共識,則由聯邦財政部咨詢聯邦銀行后制定實施。聯邦金融監管局從聯邦銀行和審計協會取得有關報表和審計報告,審核后做出具體處置決定。根據規定,只有聯邦銀行監管局才有對金融機構的處置權,而聯邦銀行和審計協會則只有處置建議權。

二、德國的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在德國金融安全網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分為自愿性和強制性兩種存款保險制度。自1974,三大銀行集團分別引入現行的行業性、自愿參與的存款保險計劃,以避免政治壓力和政府干預。1998年德國采用歐盟法律的規定,開始在原有自愿性存款保險制度之外建立新的強制性存款保險制度,而且德國所有信用機構都必須投保。

與其他國家相比,德國金融安全網主要依靠銀行業部門和政府當局之間的協作。德國金融安全網的私人特征根源于德國銀行體系的結構,三個銀行集團與金融監管局和聯邦銀行密切合作,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法律禁止聯邦銀行充當存款保險方案的最后貸款人,只有在出現系統性銀行危機時才會有政治干預行動。充當最后貸款人的機構是私營的流動性財團銀行(Liquidity Consortium Bank, Liko-bank),該機構于1974年由聯邦銀行倡導成立,其任務是救助經營狀況良好但面臨暫時流動性困難的金融機構。其中,聯邦銀行持有30%的股份,各主要銀行持有70%的股份;貸款由銀行代表組成的貸款委員會批準,利率為市場利率,而且需要提供擔保。

德國的三大銀行集團都設有審計機構,它們負責在早期發現風險,減輕存款保險機構潛在負擔,這樣官方的金融監管在存款保險機構審計協會的補充下得到加強。在德國自愿性存款保險制度下,資金來源和管理完全是私人性質的,實行差別費率,風險程度高的銀行要支付更多的費用。由于自愿性存款保險基金完全出自各個銀行機構,銀行業內監督取代了存款人監督。并且,由于存款保險機構的私人性和沒有公共資金投入的特點,成員銀行不可能將破產成本外部化,同時,對非同業存款完全賠付增加了彼此監督的壓力。這種存款保險制度的私人特征強化并降低了安全網的成本。自存款保險制度建立以來,德國從未出現過大銀行倒閉或系統性銀行危機,這可以說是德國獨特的金融安全網成功的標志。

三、德國金融安全網的其它成員

1、銀行業協會

德國各類銀行機構都成立了行業性協會,以便加強行業自律和監管,協調各金融機構內部和金融集團之間的競爭,限制盲目競爭,減少和避免不必要的風險。同時,很多行業協會內部都設有審計機構和存款保險機構,對于行業監督和風險預警起到了重要作用。雖然聯邦金融監管局獨立決定是否向金融機構頒發營業執照,但在頒發執照前一般會咨詢其所屬的銀行業協會。由于德國政府并不直接對銀行業的自愿性存款保險機構進行干預,德國自愿性存款保險機構均由各有關行業協會直接管理和經營,這對銀行業的穩定和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這些作為自律組織形式存在的協會,有區域性的,也有全國性的。主要有:德國銀行聯邦協會(BdB),德國儲蓄銀行和匯劃協會(DSGV),德國大眾銀行和賴法森銀行聯邦協會(BVR),德國公立銀行聯邦協會(VB)。

(1) 德國銀行聯邦協會

德國銀行聯邦協會成立于1951年,是私立商業銀行利益的代表,其成員包括大小銀行、區域性和全球性銀行、全能銀行和專業銀行。協會統轄私營銀行業的區域性協會,指導會員銀行的業務活動,處理跨協會及會員銀行間的經營管理方面的問題。協會設立自愿性存款保險機構。

(2) 德國儲蓄銀行和匯劃協會

德國儲蓄銀行和匯劃協會由儲蓄銀行協會(成立于1884年)和匯劃協會(成立于192019年)于1924年合并而成,由區域性儲蓄銀行協會和州立銀行共同出資,負責向儲蓄銀行在經營管理方面提供咨詢、指導儲蓄銀行開展業務,是儲蓄銀行利益的代表。區域性儲蓄銀行協會的法定成員包括該地區的儲蓄銀行,其他儲蓄銀行可以自愿參加。每個區域性儲蓄銀行協會都設立審計機構,同時負責管理存款保險基金。區域性協會有義務對其所屬會員銀行進行業務稽核和監督。

(3) 德國大眾和賴法森銀行聯邦協會

德國大眾和賴法森銀行聯邦協會的成員包括:已加入審計協會的信用機構、區域性中心合作銀行、德國合作銀行、審計協會等。其主要責任有:促進合作銀行業的發展,為成員提供法律、財務、經營管理方面的咨詢,設計整個集團的戰略,建立和維持培訓機構。協會設立了存款保險機構。

(4) 德國公立銀行聯邦協會

德國公立銀行聯邦協會目前有62個會員,包括州立儲蓄銀行和由國家或州所有的專業信用機構。部分或全部、直接或間接為國家所有的德國銀行都可以成為協會的正式會員,同時,已經參加其他協會的金融機構可以成為特殊會員。協會代表會員的經濟利益和非物質利益,在銀行業務上與其他機構開展聯系,并且鼓勵會員間的合作,協助會員達到既定的目標。協會于1994年設立自愿性存款保險機構。

2、銀行的內部控制

德國銀行具有嚴格的內部控制機制。的德國《信用制度法》(Banking Act, KWG)規定,信用機構必須具備恰當的內部監控制度。德國頒布的《信用機構內部審計的最低要求》(Minimum Requirements for The Internal Audit Function of Credit Institutions,MaIR)對《信用制度法》的有關條款做出了解釋:內部監控包括內部審計和內部控制制度。根據該要求,內部控制制度包括各種形式的監管措施,這些措施都直接或間接地整合到所監控的工作程序中。該要求規定:每個信用機構必須設立一個能正常運作的內部審計部門。

(1) 內部審計部門是管理層的工具,內部審計部門要對管理層負責并向其報告。內部審計部門一般均有獨立的內部審核計劃,其計劃的原則和程序由管理層決定。

(2) 內部審計部門具有獨立性。內部審計部門獨立地完成審計任務,同時,內部審計部門的人員不能在本部門以外兼職。除了常規審計以外,內部審計部門有權隨時進行專門審計。

(3) 內部審計部門有報告的義務。每次審計完畢,內部審計部門必須出具書面報告,并提交相關的管理人員。每個財年結束,內部審計部門必須向管理層的所有成員提交總結報告,報告該年內部審核計劃的執行情況、所審計出來的問題、整改方案及其執行情況。

(4) 根據《審計報告規則》(Auditors Report Regulation)的規定,外部審計機構要在其出具的審計報告中評估內部審計部門的運作及其在被審計信用機構的內部監控體系中發揮的作用是否達到了《信用機構內部審計的最低要求》的規定。外部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中還應包括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問題和發現,以及糾正這些問題的方法。

第三節 德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與發展

一、德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

1、德國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背景

(1) 銀行體系狀況

德國自愿性存款保險制度的產生與國內的銀行體系直接相關。德國銀行業三大銀行集團中,商業銀行集團高度集中,而儲蓄銀行和合作銀行集團則高度分散,銀行業務受到區域原則的限制。因而,不同集團之間的競爭更甚于集團內部成員之間的競爭。德國銀行在傳統上一直是全能銀行,既經營商業銀行業務又經營證券、保險業務,既向家庭又向企業提供業務,是世界上全能銀行的典型代表。同時,德國的公立銀行相對而言占有較大比例,從而影響了存款保險制度的產生和發展。

德國的自愿性存款保險制度是在不同銀行集團的行業協會內引入自愿性存款保險機構的基礎上形成的。早在20世紀初,德國的三大銀行集團就分別成立了德國銀行聯邦協會、德國儲蓄銀行聯邦協會、德國城鄉合作銀行聯邦協會,一方面為了保護成員銀行和存款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便于在有關業務上與金融管理當局進行溝通。這樣,三個協會形成三個保護機構,各自相對獨立,各金融機構自愿參加。

(2) 時代背景與經濟背景

德國的金融制度隨國家工業化的發展而逐步發展起來,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德國金融制度的發展受到了弗萊堡學派倡導的社會市場經濟理論和政策的深刻影響。社會市場經濟提倡國家有限干預下的自由競爭,通過國家積極、適當、有效的干預來維持正常的經濟秩序,以自由競爭來實現全民的繁榮富裕。在社會市場經濟思想的指導下,德國的金融制度既強調各個金融機構的自主經營、自由競爭,又沒有放松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形成了金融機構有序競爭、金融監管秩序良好的局面。

20世紀70年代世界經濟政治形式發生了劇烈變化,其中較為重要的是運作了近三十年的固定利率制度的崩潰和國際石油危機,引起許多國家的經濟衰退和通貨膨脹,造成經濟不穩定發展。各國銀行為了應對這種形勢,開始采取全球化經營策略,在全球分散經營資產和負債業務。除了這些挑戰,德國國內政治力量對全能銀行制度導致銀行業控制整個經濟的現象提出批評,同時對放寬銀行體系監管后如何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也爭論不休。1974年,德國赫斯塔特銀行由于在國際市場經營遠期業務而虧損數億馬克最終倒閉,從而給德國銀行體系帶來了巨大沖擊并引起制度上的改進。

2、德國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過程

(1) 合作銀行與儲蓄銀行的存款保險機構

德國大眾銀行于1937年成立了存款保險機構,1969年成立了擔保聯盟;德國賴法森銀行于1941年成立了存款保險機構,1969年成立了擔保基金。1977年,德國大眾銀行和賴法森銀行協會合并其存款保險機構,信用合作業現行的存款保險制度建立。

盡管儲蓄銀行的存款人受到公共所有制度的明確保護,但儲蓄銀行仍需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來抵消來自商業銀行的不利競爭。德國儲蓄銀行、州立銀行、州立住房儲蓄銀行于1969年成立了儲蓄銀行援助基金,于1973年成立了責任聯盟。

儲蓄銀行和合作銀行的保險機構屬于機構保險,并不直接對存款人的存款進行保護,而是對機構本身進行擔保。事實上,存款人的存款受到了全額保護,因為如果某個儲蓄銀行或合作銀行陷入困境,它們會得到各自存款保險機構的拯救或被臨近同業機構兼并。

(2) 私有商業銀行的存款保險制度

1966年,德國私營商業銀行業在德國私營銀行工會的籌辦下成立了跨區域性的私營銀行業聯合基金,法律基礎為1934年12月5日頒布的《信用制度法》。該基金即所謂的救急基金。德國私營銀行業希望通過該存款保險計劃一方面加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另一方面也對儲蓄銀行和合作銀行對存款人的保障進行回應。雖然該機構對存款人提供了一定的保護,但對私人存款的保護作用非常有限。

存款保險制度范文3

關鍵詞:金融;存款保險;信息不對稱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特征

1 關系的有償性和互。存款保險主體之間的關系,一方面是有償的,即只有在投保銀行按規定繳納保險費后,才能得到保險人的資金援助,或倒閉時存款人才能得到賠償;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險是眾多的投保銀行互助共濟實現的,如果只有少數銀行投保,則保險基金規模小,難以承擔銀行破產時對存款人給予賠償的責任。

2 時期的有限性。存款保險只對在保險有效期間倒閉銀行存款給予賠償,而未參加存款保險,或已終止保險關系的銀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護。

3 結果的損益性。存款保險是保險機構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種經濟保障,一旦投保銀行倒閉,存款人要向保險人索賠,其結果可能與向該投保銀行收取的保險費差距很大。因此,存款保險公司必須通過科學的精算法則較為準確地計算出合理的保障率,使得存款保險公司有能力擔負存款賠付的責任。

二、存款保險及其建設的必要性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在金融體系內設立保險機構,由其定期向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收繳保險費,以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風險事故,由保險機構向投保人提供財務救援,或由保險機構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一種制度安排。它作為一項制度設計,在許多國家被證明是成功的,可以有效地保護存款人,尤其是居于多數的小額存款人的利益;建立對出現嚴重問題瀕于倒閉的銀行進行處置的合理程序;提高公眾對銀行的信心,保證銀行體系的穩定。因此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勢在必行。

三、信息不對稱與存款保險制度

作為一種國家金融安全網的制度安排,存款保險改變了存款人、投保機構和存款保險機構所面臨的激勵與約束,產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 存款保險制度中存在的逆向選擇問題

存款保險同所有的保險一樣,不可避免的存在著逆向選擇問題。在某一既定的存款保險費率水平,經營能力較差的銀行可能會積極參保;而經營能力較強的銀行由于能夠抵抗更大的風險,可能不會接受這一費率而拒絕參保。因此參保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能力就會越來越差,賠償概率也就越來越大,存款保險公司進而不得不提高費率,形成惡性循環,這便是逆向選擇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存款保險公司的保費賠償支出明顯加大,經營風險大幅提高。

2 存款保險制度中存在的道德風險問題

從存款者角度而言,沒有存款保險制度時,存款人會采取各種措施監督存款銀行,以保證自身財產的安全性。一旦銀行承擔的風險過高,存款人就會要求銀行提高存款利率,而當風險超出存款人的承受范圍時,存款人就會進行提現。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后,存款保險機構會對投保銀行的全部或部分存款提供保險,這必然導致存款人放松對銀行的監督,使存款人不再關心銀行的經營業績和風險狀況,弱化銀行的市場約束。

從投保金融機構來看,沒有存款保險制度時,銀行會有效控制經營和財務風險、積極改善經營績效、主動約束其投資行為。而存款保險對存款人的保護,將誘使投保機構更傾向于從事風險較高、利潤較大的銀行業務,從而加大了投保機構風險,加劇了銀行內在的脆弱性,不利于金融體系長期穩定、健康的發展。

四、加快存款保險制度發展的政策建議

1 建立存款保險法制體系。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一項爭議較大且需要權衡有關方面利益的改革,只有通過制定相關法律,從而在法律中確立有關方面的利益,才能有效約束有關各方的行為。一方面要制定一部《存款保險法》,從而使得存款保險機構的建立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應在已發展并逐步完善的金融法律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健全銀行業產權法、破產法、最后貸款人規則等一系列必要的金融法規,從而完善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基礎。

2 通過制度安排降低道德風險。推行存款保險制度應最大限度的降低道德風險的發生。首先,存款保險機構要充分發揮金融風險的監督防范功能,其應該具有一定的金融檢查權及防范金融機構倒閉的干預機制。其次,對不同風險級別的機構實行風險差別費率。對風險較高的投保機構適用較高的保險費率,反之適用較低費率。制定費率的主要指標包括投保金融機構資產規模、經營和風險狀況。最后,建立信息披露機制和評級機制。配套的信息披露機制應通過存款保險及投保機構向公眾及時、準確、真實地披露相關信息,以有助于監管機構、存款人和股東作出相關決定。

存款保險制度范文4

其實,早在20世紀初,許多國家,例如挪威、德國、捷克等,就進行了國家層面的存款保險制度的嘗試。捷克早在1924年就建立了全國范圍的存款保險制度,但由于該體系于1938年停止運行,在世界影響不大。

與國家層面的存款保險實踐相比,地區層面的存款保險實踐的歷史更為悠久。美國早在1829年就在州的層面上進行了存款保險的實踐。1829年,紐約州的方案是由希拉克斯(Syracuse)一位叫Joshua Forman的商人提出的,該方案是由當時旅居紐約的中國廣東的一位叫Hong的商人所建議的。

與美國的存款保險實踐相比,中國的存款保險探索一點不遜色,甚至探索的歷史更為久遠。

透過史料研究可以發現,中國在明末清初已經出現存款保險制度的雛形――同業互保制度,該制度源于對經營困難的金融機構給予接濟。這種嘗試開始是在小規模的同業之間試行,后來,其功能逐步由同業公會承擔,走上了規范化管理軌道,其中比較著名的同業互保機構有上海錢業同業公會、山西票號同業行會等,這些組織承擔著類似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在保護居民存款、保持金融穩定,促進金融業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a在政府層面,當時清政府對金融機構管理較為嚴格,在嘉慶十五年(1810年),清政府就以法律形式規定在錢鋪(錢莊)實行“五家聯保”制度,強制由健康的金融機構對倒閉金融機構的客戶給予補償。

在清朝,錢莊、票號盛極一時,嘉慶十五年,京城就有錢莊350余家。錢莊的資本一般有幾百兩至一兩千兩不等,但是它們可以發行超過資本幾十倍甚至更多的錢票,當時投機、詐騙盛行,屢屢引發金融倒閉風潮。道光年間京城出了一本具有旅行指南性質的書,其中專門告誡旅行者:“京師錢鋪,時常關閉。客商換銀,無論錢鋪在大街小巷,與門面大小、字號新舊,必須打聽錢鋪虛實。不然今晚換銀,明日閉門逃走,所開錢帖盡成廢紙?!?/p>

針對屢屢發生的倒閉、詐騙事件,清政府引入了“五家聯?!敝贫龋?“五家互出保結,遇有關鋪潛逃之事,即令保結之家,照票分賠”,加強對錢莊的管制。

道光五年(1825年),“五家聯?!敝贫缺徽綄懭搿洞笄迓衫?,上升至法律層面。其推廣之初,奉行的是“舊設者免保,新開者取?!保髞韯t要求無論新舊錢鋪,均要實施五家聯名互保,并報至官府登記,從此有了順天府登記注冊“掛幌錢鋪”之詞,而官府查辦非法開設錢鋪也就有了依據。這無疑有效地保護了存戶的利益,對穩定當時的金融局勢也起到了一定作用。

“五家聯?!敝贫仁侵袊婵畋kU制度實踐的一種重要形式,按現代存款保險制度的功能和實現方式來分析,近代中國存款保險制度在功能方面有其自己獨有的特點。

非官方性。盡管“五家聯?!敝贫仁怯晒俑畯娭茖嵤┑?,但是清政府并不承擔經濟責任,也沒有提供“政府信用”擔保。因此,“五家聯?!敝贫缺旧硎敲耖g性質的。

區域性。盡管1825年“五家聯?!北粚懭肓恕洞笄迓衫?,然而實施范圍仍然是以清政府地方官員各自管轄地區為獨立的區域,各個區域相互之間并沒有互保聯系。

無常設機構。它只是規定在這“互保”的五家錢莊之中有詐騙之事發生時,將由錢莊所在地的地方官府強制性地把這五家錢莊作為一個整體來實施存款保險的功能,按規定對存戶進行賠償,并追究法律責任,而本身并未設置固定的存款保險機構。

自助互保性?!拔寮衣摫!敝贫葘嵤┑膶ο笫菂^域內所有的錢莊這種單一的我國舊式金融機構,不涵蓋其他金融機構?!拔寮衣摫!敝贫劝匆幎ㄔ趯Υ鎽糍r償時,資金全部來自互保的五家錢莊自身,政府不給予其任何支持。

強制實行。按照所在區域的地方政府的規定,所有區域內的錢莊都必須參加互保,無一例外。

全額賠付性?!拔寮衣摫!敝贫人鶎嵤┑馁r付方式是全額賠付,并覆蓋錢莊的所有存款,包括官府存款、同業存款和一般民眾存款。參加互保的錢莊將對倒閉或者逃匿的錢莊的欠款負全部責任,不得抽逃錢莊(錢鋪)資本。

事后融資性?!拔寮衣摫!敝贫鹊拇婵畋kU資金只有在事件發生之后才產生,屬于事后融資。在事件發生前并沒有常設的基金,只有當參保的某個或者多個錢鋪(錢莊)倒閉或者攜款逃跑時,其余各莊才會在所轄官府的監督下,平均分攤倒閉或者攜款逃跑者所欠銀錢,此時,才發生融資行為。

存款保險制度范文5

1、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會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當實行該制度的銀行資金周轉不靈或破產倒閉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時,按照保險合同條款,投保銀行可從存款保險機構那里獲取賠償或取得資金援

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損失就會降低到盡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雖然是一種事后補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卻在事前也有

體現,當公眾知道銀行已實行了該制度,即使銀行真的出現問題時,也會得到相應的賠償,這從心理上給了他們以安全感,從而可有效降低那種極富傳染性的恐慌

感,進面減少了對銀行體系的擠兌。

2、可有效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維持正常的金融秩序。由于存款保險機構負有對有問題銀行承擔保證支付的責任,它必然會對投保銀行的日常經營活動進行一定的監督,管理,從中發現隱患所在,及時提出建議和警告,以確保各銀行都會穩健經營,這實際上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網。同時由于這一制度對公眾心理所產生的積極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銀行擠兌風潮的發生和蔓延,從而促進了金融體系的穩定。

3、促進銀行業適度競爭,為公眾提供質優價廉的服務。大銀行由于其規模和實力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處于優勢,而中小銀行則處于劣勢地位,這就容易形成大銀行壟斷經營的局面。而壟斷是不利于消費者利益的,社會公眾獲得的利益就會小于完全競爭狀態下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中小銀行,促進公平競爭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種共識,將存款無論存入大銀行還是小銀行,該制度對其保護程度都是相同的,因此提供服務的優劣,將成為客戶選擇存款銀行的主要因素。

4、存款保險機構可通過對有問題銀行提供擔保,補貼或融資支持等方式對其進行挽救,或促使其被實力較強的銀行兼并,減少社會震蕩,有助于社會的安定。

存款保險制度范文6

關鍵詞:存款;保險制度;保險基金

經過12年的醞釀,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正式建立,我國也邁出了存款保險制度的關鍵一步。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于穩定我國金融行業、規避銀行的倒閉風險、化解金融危機和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有重大意義。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相關理論

存款保險制度是一種保障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制度安排,通過存款銀行按一定的費率繳納存款保險建立存款保險基金,在繳納存款保險的銀行出現倒閉危機是用存款保險基金來償付存款人的賠款要求,從而避免銀行因擠兌風險而發生倒閉的可能,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這里所說的存款保險制度即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是一種與隱形存款保險制度向對應的制度安排,都是國家為維護銀行業穩定,避免金融風險傳導性越來越強的情況下,銀行由于擠兌風險而破產導致金融體系鏈條斷裂而引發大規模金融危機的制度安排。而隱形存款保險制度不建立專門的存款保險機構收取向參與存款保險的銀行收取存款保險,而是由政府或者中央銀行作為銀行的最后保障,為銀行提供流動性支持。依靠政府的行政力量或者強大的資金實力保持銀行體系的穩定。以上兩種類型的制度安排,其實是由國家或地區經濟發展水平、銀行發展規模等決定的。

二、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發展及內容

在經濟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世界經濟金融日益成為一個緊密聯系的整體,同時金融風險在各國金融聯系日益緊密前提下的傳播更為迅速,金融動蕩加劇。這一制度安排的優點在于依托政府強大的經濟實力,避免銀行的倒閉風險,是一種穩定可靠的存款保險制度,通常以國有銀行主導的發展中國家普遍采用。隨著人均收入的增加和我國居民特有的較高的儲蓄傾向,銀行業吸收存款的負債業務實現了膨脹式的發展。隱形的存款保險制度給央行和政府造成了沉重的財務負擔。其實政府已經預料到了今天這種局面,也在積極準備和籌劃相關制度的建立。存款保險的保障機構主要的保障對象為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制度已經基本覆蓋我國金融機構和基本的幣種。能夠有效的保護境內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銀行金融業的穩定。存款保險的保費來源主要是由投保的上述銀行業金融機構交納。費率確定有國家提供過得標準費率和根據銀行不同而設立不同的適用費,可根據具體情況做適當調整。我國存款保險的償付實行限額償付的原則,該限額標準綜合了我國的存款規模、存款結構并充分考慮到我國居民存款意愿強等因素綜合考慮演算的過程,符合我國基本國情。

三、我國存款制度存在問題分析

1.相關配套設施不健全

相關配套設施是存款保險制度的輔助設施,我國這方面設置的缺失會使得制度在實施過程中缺乏聯動性,僅靠政府單方面完成規模龐大的制度安排,實施的效率和效果也就不能盡人意。存款保險制度的有效實施還需要政府各相關部門如央行、財政部以及銀監會等的相互配合。

2.《存款保險條例》內容的正確性和有效性有待實踐的檢驗,仍就需要在不斷的實踐中加以完善和補充

也就是說,相關政策、條例的制定要建立在實際操作的基礎上,并在實際操作中不斷更新和完善。

3.存款保險機構職能不明確

現有制度沒有對存款保險機構的具體職能做出相應的明確規定,這一點將有可能使得我國的存款保險機構走發達國家從復合到綜合的舊路,也不利于存款保險機構在今后的具體操作中發揮強有力的作用。4.存款人和銀行機構從業人員相關知識缺乏。銀行是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對象,銀行從業人員相關知識的缺乏會使銀行在做好應對措施,即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后相關的風險管理、資產管理出現操作風險。而存款保險制度所特有的保護存款人利益和存款銀行的作用又使得這一制度極易引發道德風險。因而這也是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急需應對的問題。

四、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完善的對策

1.完善相關政策配套設施

法律方面上,要逐步將存款保險制度由政府法規的層面,上升到法律層面,以求依靠法律的強制性促進制度的強有力的實施。在機構設置方面,明確職責范圍的同時,追求存款保險機構、中央銀行、政府機構和銀監會的相互配合,自上而下的建立完備的存款保險體系,以求制度的全面和高校運轉。

2.與時俱進更新制度內容

存款保險制度是在不斷發展和進步的,所以我們要把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構建看成一個動態的發展過程。由于金融市場短期內的千變萬化和長期的發展進步,存款保險制度也要與時俱進,不斷的更新相關制度和政策的內容,以使其適應不斷變化發展的金融市場環境,以充分有效的發揮其保護存款人、維護金融穩定的作用。

3.發揮存款保險機構的監管、危機處理和破產清算職能

存款保險機構職能的配置和發揮,可直接將我國相關機構的職能設置為綜合監管、危機應對和參與破產的綜合機構。這樣其職能就與銀監會和中央銀行的監管或有重疊,但更應側重于對于銀行風險控制的監督和管理。

4.促進金融安全和存款保險知識的普及教育

普及金融和存款保險的知識是存款保險制度自上而下,從政府到機構、個人的相關意識提升的有效措施。普及教育過程中要做到機構和個人并舉,不能偏移。

參考文獻:

[1]盧文華.對當前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新思考[J].浙江金融,2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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