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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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范文1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第三條國家依法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障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

第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領導,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日常工作經費應當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省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工作部門(以下統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國土資源、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村規民約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的決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以及村民小組作出的決定等,如與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省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規定相抵觸,其抵觸部分無效。

第二章土地發包和承包

第七條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承包,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按份確權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后,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的方式。

第八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可以委托村集體經濟組織代為發包。沒有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委員會發包。

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土地時,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第九條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第十條發包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承包原則和程序發包。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以下統稱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期限短于法定期限的,應當延長至法定期限。

第十一條承包方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發包方,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自愿放棄承包土地以及承包期內自愿交回承包土地的農戶,其家庭成員仍享有農村集體土地資產和其他集體資產收益分配的權利。

第十二條承包期內,承包方家庭成員分戶并申請分別簽訂承包合同的,發包方應當與分立后的農戶分別簽訂,并依法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發包方應當擬訂承包方案,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五日。承包方案應當明確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用途、承包形式、承包期限以及其他應當注明的事項。招標、拍賣程序參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以公開協商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其承包底價及支付方式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村民會議)或者成員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

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第三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第十四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承包期內,承包方家庭成員中有外出務工、經商、升學、服兵役以及服刑等原因,致使承包方家庭成員實際未從事承包土地經營活動或者承包方家庭成員減少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第十五條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無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無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戶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六條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市轄區,轉為城鎮居民并已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應當在當季作物收獲后,將家庭承包的耕地交回發包方,并與發包方解除土地承包關系;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期交回的,應當自戶口遷移之日起一年內交回;逾期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依法收回。

承包期內,承包農戶消亡的,發包方依法收回其家庭承包的耕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發包方對承包方在承包地上為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投入以及種植的多年生經濟作物,應當給予相應補償。

第十七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征收、征用村集體土地面積較大,落實國家移民政策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村民會議)或者成員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八條下列土地應當用于經依法批準的承包土地調整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圍墾、開墾、復墾以及土地整理等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四)發包方依法收回的。

第十九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承包林地或者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承包地的,該承包人死亡,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第二十條征收、征用集體土地,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嚴格履行法定程序,切實保護土地承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二十一條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方式流轉,也可以采取入股等其他方式流轉。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第二十二條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其承包土地。

第二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當事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二十四條承包方可以自愿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合作各方的權利義務由協議約定。但股份合作終止時入股土地應當退回原承包農戶。

第二十五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繳。

第二十六條通過互換、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經依法登記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可以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再流轉。

將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土地實行再流轉的,應當取得原承包方的書面同意。

土地承包經營權再流轉,按照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在承包期內,依法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二十八條承包方自愿委托發包方或者土地流轉中介機構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轉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等內容,并有委托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承包方不得超越承包合同規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委托。

受委托方不得損害承包方的正當利益。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創造條件,提供便利。

第五章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

第三十條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發包方應當自承包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土地承包方案決議、承包合同等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要求的,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經依法登記,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三十一條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扣留、強制代保管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不得擅自更改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內容。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發現已經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與承包地的位置、面積不符的,應當組織核實,依法辦理更正手續。

土地承包當事人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鄉(鎮)人民政府受理更正申請后,應當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要求的,報原發證機關辦理更正手續。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變更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依法征收、征用、占用致使承包方部分承包地喪失的;

(二)土地整理致使承包地位置、面積發生變動的;

(三)經依法批準對承包地進行調整致使承包地位置、面積發生變動的;

(四)因互換、轉讓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致使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立、合并的;

(五)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六)其他情形致使承包地位置、面積等發生變動的。

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承包方申請辦理權證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變更的書面申請、已變更的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其他證明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件等材料。

鄉(鎮)人民政府受理變更申請后,應當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要求的,報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符合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的,承包方在辦理社會保障、領取征地補償費時,應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交發包方統一辦理權證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五條承包方應當辦理但拒不申請辦理權證變更登記手續的,發包方有權提出申請辦理權證變更登記。

原發證機關收到變更申請及相關材料后,經審核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擬變更內容在承包地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示,公示期為十日。公示期內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原發證機關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另發新證,并在承包地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變更情況。

第三十六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損毀、遺失的,原發證機關根據承包方的申請,應當及時辦理換發或者補發手續。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除或者終止承包合同,并由發證機關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

(二)承包地依法被全部征收、征用、占用的;

(三)承包耕地的農戶消亡的;

(四)承包期滿的;

(五)發包方依法收回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方無正當理由拒絕交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注銷該證(包括編號),并予以公告。

農戶承包地被征收、征用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土地征收、征用批準文件及被征土地的戶名、面積和位置等資料告知同級人民政府農業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發證機關應當及時辦理被征土地相應權證的變更、收回或者注銷等手續。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方案、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及其相關文件檔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統,提高科學管理水平。

承包方有權查閱、復制與其承包地相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和其他登記材料。有關單位應當為承包方查閱、復制提供方便。

第三十九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頒發、變更、收回、注銷等具體程序按照國家規定辦理。

第六章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一條縣(市、區)設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設區的市根據需要設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定的市、縣(市、區)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統一組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仲裁委員會可以聘任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第四十二條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依法獨立行使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權。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的事項為土地承包合同、征地補償費分配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侵權、繼承等糾紛。林地糾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向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訟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條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由仲裁庭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方案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自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起生效。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對受理的生產季節性強的土地承包糾紛,可以先行裁定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農業生產正常進行。

第四十七條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交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仲裁費的具體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財政、價格、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對確有生活困難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當事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應當根據其申請,緩收、減收或者免收仲裁費用。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對仲裁庭人員組成、仲裁案件的受理、開庭、裁決、執行等未作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發包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組織的發包行為無效:

(一)未經法定程序調整承包土地的;

(二)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方案未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公示的;

(三)以公開協商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其承包底價及支付方式未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村民會議)或者成員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的。

第五十一條承包方無正當理由棄耕拋荒兩年以下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警告。發包方可以組織代耕,耕作收益歸代耕者。

代耕期間,承包方要求耕種承包土地的,應當提前半年通知發包方,發包方可以根據作物生長周期適時終止代耕,將承包地交由承包方經營。

第五十二條發包方扣留、強制代保管、涂改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擅自更改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申報材料,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發包方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之一的,承包方有權向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依照職權對負有責任的直接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強制變更、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的;

(三)強迫、阻礙承包方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

(四)違反規定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頒發、更正、變更、收回、注銷等手續的;

(五)截留、侵占、挪用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費用的;

(六)截留、扣繳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的;

(七)有其他、、行為,侵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規定承包農村集體土地的,本辦法實施后繼續有效。原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繼續有效。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有關收回、調整承包地等條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該條款無效。

土地承包范文2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存在的問題

1.流轉行為不規范第一,私下流轉多。私下流轉指的是一種短期無償的轉包模式,農戶在承包期內,將承包經營權轉包給愿意耕種的農戶.并且雙方自行協商確定權利義務和期限。一般發生在兄弟姐妹及親戚朋友之間,特點為無償流轉,期限短,面積小。這種流轉方式進一步加劇了農村土地的細碎化,不利于土地的集中和規模利用。在調研中發現,私下流轉案例很多,并且不向集體經濟組織上報,還有些農戶認為流轉土地是違反法律的,更不敢上報,統計起來非常困難。第二,合同化程度低。一些外出務工的農民,大多以口頭協議的方式將自己的承包地轉包或轉讓給鄰居和親戚朋友等。河南省和遼寧省都根據自身情況制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示范文本》,要求在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使用該標準文本,但在現實的流轉中農民為了自身方便,不按標準文本簽訂合同或者以口頭協議的方式流轉自己的土地。

2.反租倒包現象多“反租倒包”是指鄉鎮政府或村委會通過給付一定金額的租金的形式,租賃分散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將農戶的承包地集中到集體(即為反租),在進行統一規劃和布局之后,將農地的承包經營權通過市場的方式流轉給管理能力較高、生產技術較好的農業生產大戶或者農業企業(即為倒包)的土地流轉方式①。在現實中,集體組織“倒包”所收取的租金一般都高于“反租”時給農戶的租金,獲得了更多的差額地租,成為一些鄉村基層干部不顧實際情況而冒進推行土地流轉的利益根源,甚至有些鄉村基層干部以“反租倒包”之名強行征占農民承包地。盡管2007年國家明令禁止了農村土地“反租倒包”的試點工作,但“反租倒包”現象仍大量存在。

3.“非糧化”傾向嚴重流轉后的承包地被用作“林業用地”、“農家樂”、“休閑觀光”、“房地產開發”等現象較多。為響應國家“退耕環林”的號召,完成上級下達的“退耕還林”指標,有些地區用租用的方式把農村承包地集中起來,在承包地上種樹,雖然起到了增加林地面積的目的,但是改變了承包地的種糧用途,違反了國家保護耕地的政策。還有一些地區,為了振興地方經濟,發展旅游產業,通過招商引資,征占農民承包地,并在承包地上種植觀賞樹種和花卉,修葺房舍,建設“大漂流”、“農家樂”等休閑觀光農業。雖然發展了當地經濟,但是一些失地農民的生活和生產得不到保障,成為大規模的上訪事件的主要原因。由于房地產業的發展,使得土地價格不斷飆升,一些開發商囤積土地。特別是城郊的農村土地,升值空間巨大,而農業生產的比較收益很低。另外國家所有的土地可以自由買賣,轉讓價格高,農村集體土地由于用途限于農業生產,價格低廉,一些房地產開發商就瞄準城郊的農村集體土地,先通過村委會等把農村承包地流轉集中,然后在從村委會手中取得土地,用于房地產開發和買賣。“非糧化”傾向給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埋下了巨大隱患,“林業用地”、“農家樂”、“休閑觀光”、“房地產開發”等項目一旦經營管理出現問題,或者國家政策改變,將嚴重損害農民土地利益,導致流出承包地的農民成為無田可種的“新流民”。

4.流轉糾紛案件較多因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產生的糾紛案件數量較大,以河南省通許縣為例,2009年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253起,2010年為86起,2011年為55起。有些農戶在前幾年將自己的承包地流轉出去,但是由于取消農業稅并且有糧食補貼等惠農政策的誘惑,并且在城鎮生活成本上升或者在城市里找不到合適工作的情況下,主動回鄉終止流轉合同,并索要土地耕種,而流入戶不愿意終止合同,糾紛產生。

5.部分村集體隨意調整承包地個別村莊無視“土地承包經營權長期不變”的政策,每五年、三年甚至一年進行土地調整。具體做法是一方面收回死亡和遷出、嫁出本集體的成員的承包地,另一方面是給新生兒和嫁入本集體的人分配承包地,將集體承包地平均后再分配。這種做法雖然客觀上緩解了人地矛盾,特別是解決了新生兒和嫁入婦女的土地問題,但是給農地流轉造成了障礙,因為穩定不變的承包經營權是流轉的基礎。

6.流轉土地后糧食補貼歸屬錯位糧食補貼政策的初衷是為了保障我國的糧食安全,穩定糧食價格,降低農民種糧成本,變相提高農民收入。在發放的流轉農戶調查問卷中,糧食補貼發放到承包地流出戶的占90%,糧食補貼發放到承包地流入戶的占10%,也就是糧食補貼發放給了沒有種糧的人,而實際從事農業生產的流入戶沒有得到糧食補貼,與糧食補貼政策的初衷相違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1.政府角色定位不合理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一種市場行為,是農戶自發的行為,政府發揮的應當是服務、指導、調解和幫助作用,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政府尤其是基層政府在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發揮著主導或者支配作用。為了完成流轉指標,或發展地方經濟,利用“反租倒包”的方式流轉承包地,利用承包地開發“農家樂”、“休閑觀光旅游”或“房地產”,在此過程中,沒能較好的處理農民的土地權益和利益問題,將為社會種下不安定因素的種子。

2.基層政權的執行力不高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主要發生在農村,農村工作本身就具有繁瑣復雜的特性,而目前我國鄉村基層政府普遍弱化,公信力與執行力水平有待提高。上級政府制定的良好政策,不能在基層順利的實施,如遼寧省和河南省都制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示范文本》,但在實際流轉中私下交易、口頭協議仍然占據了很大份額。另外,對于一些村莊擅自的土地調整行為,鄉鎮政府也沒有給予及時的告誡和糾正。3.農村土地比較收益相對提高近年來,農村土地比較收益相對提高。一方面,自2006年農業稅在全國范圍內全部取消,并伴隨著糧食補貼、家電下鄉、汽車下鄉等惠農政策的推動下,擁有土地的農民身份所帶來的收益提高,另一方面,由于世界范圍內經濟危機的沖擊,我國外貿出口尤其是勞動密集型加工業外貿出口的受阻,加上物價上漲引起的城市生活成本的上升,使得外出務工的農民收益相對變低。大量農民工回鄉繼續耕種土地,沒有承包地的返鄉農戶向集體經濟組織索要承包地,或者終止流傳合同的現象嚴重,使得土地流轉受阻。#p#分頁標題#e#

政策建議

基于以上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出現的問題及原因分析,要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改進和完善:

第一,加強服務型政府建設。首先,政府尤其是基層政府要弄清在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權利、義務和責任的劃分?;鶎诱幸龑Ш鸵幏冻邪洜I權流轉行為、對違法流轉的處罰等權利,負有向農戶提供法律政策咨詢、合同范本等義務,當出現大規模土地糾紛甚至上訪事件時基層政府負有失職或失察的責任。其次,做好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體系建設,提高流轉效益。如做好土地流入農戶或農業企業的金融服務、信息服務、技術和設備支持,另外,建立和健全承包地流轉中介服務機構,培育流轉市場,引導科學合理流轉。

第二,提高基層政府的執行力。一方面是加強對基層政府的財政支持,建議在涉農資金中設置承包地流轉管理專項資金,用于指導和管理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另一方面,增加基層人員配備,在每個鄉鎮經管站增加2名專門負責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工作人員,用于統計和規范農地流轉行為,制止村莊的私下土地調整。

土地承包范文3

一般來說,土地承包經營權主要指承包人或單位因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權利。它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國有農場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所有權,國有農場依法享有土地經營權。承包人的權利主要有:對標的物的承包經營權。權利人按照權利范圍經營使用標的物,不受任何人干預,發包人不參與其經營活動;對經營收入的收益權。承包經營所得利益,除依法和按照承包合同繳納稅、費之外,全歸權利人所有;承包人同時應對經營不善的損失和經營收益的風險損失承擔責任。經營中因情勢變更、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造成的損失,可按合同變更、解除的法律規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承包人的責任。因權利人自身過錯而經營不善造成的損失,由權利人獨自承擔。在經營過程中,因各種非過錯的情況,例如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收益的減少、滅失等風險損失,都由權利人全部承擔,發包人不負責任。承包人的義務主要有:按合同約定的用途,對標的物進行經營性使用和收益,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應不斷對標的物適當增加投入,以維護和提高其生產率。不得進行破壞性利用、掠奪式收益或棄之不管、不用;應當依法向國家納稅;應按照承包合同向發包人交付約定的費用,包括實物、款項等。

二、土地經營承包權流轉

土地經營承包權流轉指中國農戶將自己承包經營的土地,以收取一定物質補償的辦法委托給他人經營的行為。是保持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人多地少是中國的基本國情。1986年,中國農民戶均經營的耕地只有9.2畝。在中國實行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時,一般都是將耕地按肥力大小和距離遠近搭配發包給農戶,從而導致農戶經營的耕地細碎化。這些情況,顯然不利于機械化作業的開展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隨著經濟的發展,部分農民脫離了土地,外出務工或經商,也導致了一些土地經營粗放,甚至被棄耕拋荒。為了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資源,實現農用土地使用的規模經濟,在實行后不久,中國政府提出,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鼓勵土地向種田能手集中。2002年8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又稱“農戶承包地使用權”)的流轉應建立在長期穩定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進行,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流轉可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現有法律規定

入股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重要方式之一。中國早在2002年頒布了《農村土地承包法》。其中第42條規定了家庭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第46條規定了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以其他方式獲得的土地可以通過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集體成員后,再實行股份合作經營;第49條進一步對第46條進行補充。2003年頒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中對土地承包期內承包權轉讓、出租等流轉方式進行了規定。2007年頒布的《物權法》,對通過拍賣、招標等方式承包的荒灘、荒地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方式進行了規定。同時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變動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意思達成時即可發生轉移。2007年農業部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對采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變動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承包雙方享有權利及義務作出了相關規定。從上述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中國現階段的法律對土地承包權入股僅有零星的規定,并沒有完整描述其法律性質并健全其法律制度。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法律性質

(一)不同觀點

雖然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經歷了二十多年的實踐,但理論界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法律性質問題上,仍沒有達成共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內涵問題上,仍存在著較大的分歧??偨Y歸納之后,有物權性流轉說、債權性流轉說、股權性流轉說三個主流觀點。物權性流轉說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物權,其入股屬于物權性流轉行為,流轉后受讓方得到的是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債權性流轉說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債權,其入股屬于債權的流轉范疇,該過程不發生物權的變動,流轉后土地的經營權仍歸原承包人所有,而受讓方只具有承包地的某種債權性質的權利;股權性流轉說則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既不屬于債權也不屬于物權,而屬于股權。其入股屬于股權流轉的范疇,入股方仍保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法律性質

中國現行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屬于一種企業形態,其法律性質介于企業和合伙人之間。當土地承包權以非貨幣形式發生流轉時,應轉移相應的財產所有權。若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以財產租賃的形式進行土地承包權入股,則應參照雙方的具體規定。土地經營承包權入股的法律性質,根據入股者的身份不同而不同。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入股,當入股者為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時,土地承包經營權應屬于物權的范疇,必須作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身入股。其中發生的流轉屬于物權性流轉。也就是說,入股的農戶在入股期間內不保有土地的經營承包權,若期間企業將土地承包權再次流轉,則與農戶無關。只有轉讓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入股,才是真正入股,否則就構成了《公司法》中的虛假出資,將受到法律制裁。當入股者為不具有法人資格企業時,土地承包經營權應屬于債權的范疇,其中發生的流轉屬于債權性流轉。這一流轉過程中不發生物權性轉移,入股農戶依舊保留土地的經營承包權。當然,在入股農戶自愿的前提下,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身入股,此時發生的流轉就屬于物權性流轉。從實踐上看,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折價入股后,雙方所享有的股權沒有實質性的分別。這意味著入股農戶喪失了對入股土地的支配權,仍保留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也無法具體實現。這對農戶來說不符合實際的生產情況,達不到優化勞動了結構、提高生產率的目的,并不符合實際情況。它架空了原承包人對入股土地的支配權,在法律上規避了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的限制,不符合中國的基本國情。

五、法律問題

作為農村土地流轉模式的突破方式,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備受社會各界關注。在我看來,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仍存在著一些法律問題:

(一)評估作價問題

在實踐中,土地承包經營權還沒有開始真正意義上的市場流通。這樣一來,土地承包經營權市場流通價格,不僅在法律上難以認定,在技術上也難以操作。土地權能估價的問題就成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政策必然要面對的首要問題,而且還沒有先例可循。為了在法律層面更好地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重慶市工商局在《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設立公司注冊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到,“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其他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資產評估,并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驗資”、“登記機關在核定公司注冊?資本時,應當在公司營業執照的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欄目加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萬元)”,但這種規定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評估,過于籠統,而不能切實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

(二)相關風險問題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經營權作為資本而存在,它與公司的實際經營管理者分開,而農民作為股東享有則只是股權。作為公司,必然有破產的風險。我們可以通過設立一相關準入門檻對這種公司進行限制,例如“農民自愿、不改變土地用途、公司營業期限不超過入股農民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選擇的產業項目前景良好、有龍頭企業參與、有能人帶頭領辦、區縣政府支持”等,但這并不能從根本上避免風險,它只不過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資的風險。目前法律上還沒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給予適當保護,如果這類公司破產,那些拿土地承包經營權來入股的農民,則會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這個結局政府也不希望出現,農民也很難以接受承受,甚至因此引發更多深層次的社會矛盾。

(三)糾紛解決機制問題

在實踐中,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在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與此相關的法律糾紛解決機制尚不完善。很多地方政府還沒有建立起相關的糾紛解決的規范化制度,有的地方甚至還沒有成立仲裁機構。如果發生了糾紛,群眾既不能夠申請仲裁,也不知道如何申請仲裁。此外,很多地方的仲裁委也因經費人員的匱乏而難以進行工作,而農民也難以通過訴訟渠道有效地解決糾紛。

六、對策

不斷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相關的法律不規,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入股流轉,有利于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一)正確認識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法律后果

通過前面的分析,我們明確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法律性質,也就明確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標的和法律后果。無論哪種類型的企業入股,原則上應該是以作為物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為標的,從而產生了物權轉移的效果。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是以作為物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身入股而發生的物權轉移。這對在實踐中明確入股中產生相關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避免入股糾紛,從而更好地規范入股行為,均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完善立法

我國農民對土地具有極強的依賴關系,任何涉及土地的政策都會對農村的長期穩定發展造成影響,是我國的基本國情之一。因此,限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仍需長期堅持。為控制入股所帶來的風險,對法人由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企業,應當為這些企業單獨設定一些不同于其他公司的規范及準則。公司的經營許可范圍應該做出一些特殊的限制,必須以農業的經營、生產、銷售為主??紤]到農村的特殊情況,在設立上不應當拘泥于《公司法》所規定的50人以下,而是應該更靈活。除了這些之外,在破產清算被入股的企業時,需要對作為破產財產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分配。在處置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問題上,受讓人必須擁有與農業生產、經營、銷售相關的能力,而且應當給予原入股農戶第一位優先權,主要以市場價回收剩余期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而第二位的回購優先權是對應的集體經濟組織,這樣可以確保企業破產之后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夠將最終的權利主體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之規定。當前,對于普遍采用的土地股份合作制,由于法律條令的缺位,存在比較大的“內部人”管理控制、管理混亂不堪、政社不分等種種問題,需要及時建立并完善相關法律條令規定,對所管理得事項等做出相應的規定,以避免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因混亂而帶來的各種土地糾紛及官司。

(三)完善法律糾紛解決機制

由于法律性質未有明確規定,法律體制尚不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法律糾紛多發。如何合理解決相關法律糾紛,是維護農戶合法權益、推廣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在全國實行的重要途徑和手段,對促進農村經濟轉型、加快農村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關于合理解決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糾紛,我認為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是關鍵。只有法律上有明確的說法,才能在實際操作中按規章辦事。在解決糾紛的過程中,應該著重在仲裁和訴訟兩個方面。

1.仲裁

仲裁具有程序簡單、解決糾紛迅速、方便群眾等特點,歷來是我國解決法律糾紛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法律糾紛往往出現在農村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符合仲裁的條件;農戶受教育程度普遍較低,不適宜通過復雜的訴訟、費時的審理來解決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法律糾紛;而渠道成本又過高,一般農戶承擔不起交通、通信等費用。為了有效、迅速的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法律糾紛,必須重視仲裁所發揮的巨大作用,并針對我國農村的特色,完善仲裁機制。例如采取村民集體投票,或找村委會、居委會等一些組織和德高望重的個人協商處理問題的方式,都能既保證公平性,又能解決實際問題,還能使仲裁雙方都容易接受。

2.訴訟

土地承包范文4

近年來,隨著國家各項強農惠農政策的出臺,土地的價值開始上升,農民對土地的關注增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隨之增多。那么簽訂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范文,感謝您的閱讀。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范文1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訂立本合同的背景:

______年,由______鎮農工商總公司與甲方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實際上由乙方承包經營,并且得到了發包方及其村民(代表)的一致同意,同時也取得了______鎮人民政府的批準?,F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相關法律政策之規定,并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乙方承包經營甲方所有的土地一事達成如下一致協議,望雙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標的、數量及四至范圍

乙方承包的土地為甲方擁有的______畝土地,其四至范圍詳見附圖。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為______年,但因乙方已于______年實際上已承包了本合同項下土地,故本合同的承包期限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承包土地的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用于種植葡萄、水果、種苗、綠化苗木等其他農作物。

四、甲方的權利、義務

1.權利

(1)監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2)制止乙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2.義務

(1)維護乙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本合同;

(2)不得干涉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為乙方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方便;

(4)依據區、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安排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乙方的權利、義務

1.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

經營和處置產品;

(2)在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乙方擁有的土地承包經營

權可以依法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法流轉。

2.義務

(1)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2)依法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六、承包金的數量及其支付期限

承包金為每年______萬元,在每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付清。

七、違約責任

1、甲方不得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義務及法律法規的強制 性規定,否則,乙方有權單方決定是否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賠償乙方所有的投入和違約金______萬元。

2.乙方如違反了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的義務及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甲方有權收回土地,并要求乙方賠償給土地造成的損失;

乙方超出合同規定付款期限的,則按每天萬分之二支付未付部分的違約金。

八、其他約定

1、在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嚴重毀損承包地的,在取得甲方、甲方村民代表及______鎮人民政府及農業主管部門同意后,甲方同意對乙方承包的土地進行調整,或按毀損土地面積在承包金中予以扣減,直至土地恢復種植能力;

2.甲方保證甲方村民不得在合同承包期內無故干擾、侵犯乙方的自主經營活動,如對乙方造成損害的,甲方必須予以賠償。

3.承包期內,乙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甲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乙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4.承包期內,甲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強迫乙方放棄或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更不得以劃分

5.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擅自截留,且必須配合乙方土地流轉事項,但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取得甲方的同意。

6.承包期內若遇政府征用,則除土地補償金歸甲方外,其余款項一律歸乙方所有,未征用部分則繼續承包,承包金也按比例調整。

九、爭議的解決

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若有爭議,首先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未果,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一式柒份,在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壹份用于向有關部門申領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另貳份分別報南潯鎮人民政府及農業主管部門備案。

十一、特別條款:

在簽訂本合同時,乙方有充分理由相信甲方對本合同項下的土地發包已取得了甲方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且已報請南潯鎮人民政府批準。如甲方未履行以上義務導致本合同無效,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乙方所有投入和違約金______萬元訂約人: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范文2甲方(出讓方):

乙方(受讓方):

為了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切實維護土地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有關政策、法規的規定,本著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及用途

甲方采用出租方式將其承包經營的土地流轉給乙方用于種植。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起止日期

合同雙方約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三、流轉土地的種類、位置、面積

四、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時間

租金支付方式:在本協議簽訂生效當天,乙方將次年租金一次性支付甲方,由甲方支付農戶,此后從 年開始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每年 月日之前乙方一次性將次年租金支付給甲方代表同意的委托單位,由委托單位支付給甲方及農戶或直接支付給甲方。若乙方超過約定時間15日沒有支付次年

五、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按照合同規定收取土地流轉費。

2、義務。

協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使用權,幫助調解本村組和其它承包戶與乙方之間發生的用水、用電、用地等方面的糾紛,不得干預乙方正常的使用。甲方無償提供現有的機耕道、公路、電力設施、溝渠設施等基礎給乙方使用。

六、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在受讓的土地上,具有使用權、收益權。乙方在承包期限內,由乙方自由種植經營,甲方無權干涉。

2、義務。

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納土地流轉費,按相關規定交納合同信用保證金。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①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②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和變化的;③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④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八、違約責任

1、甲方非法干預乙方使用,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乙方損失。

2、乙方違背合同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有權收回土地經營權:

①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的;②不按時交納土地流轉費的。

九、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因履行流轉合同發生糾紛,先由雙方協商解決。不同意調解或調解無效的,雙方協商向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服仲裁決定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其他約定事項: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所在地村民委員會一份,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機構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形成書面補充協議。

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為加快農業綜合生態建設和產業結構調整步伐,促進團場社會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經甲、乙雙方在互惠互利和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為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特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經營項目:耕地

二、承包土地方位:

三、承包土地面積: 畝。

四、承包合同期限: 年,(200 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止)。

五、承包經營形式:自主經營、費用自理、自擔風險、自負盈虧。

六、土地種植經營用途:生態經濟林

七、有關政策規定

(一)合同期內乙方免交土地利費。合同期滿,由甲乙雙方續簽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土地上交利費按團當年同類土地等級上交標準和方式交納。

(二)乙方灌溉用水必須服從甲方統一管理和調配。灌溉用水實行配水到田,乙方按實際用量和團當年水費結算單價、結算方式支付應交水費。

(三)乙方自種植年起第三年必須按合同約定的種植經營用途和甲方統一規劃定植生態經濟林,定植管理應達到甲方管理技術要求。對不按團規定定植生態經濟林的,則按師團生態治理政策規定扣減合同免交利費年限三年。

(四)乙方種植糧棉產品由甲方統一收購,交售產品按定單合同約定的產品結算方式和單價執行。

(五)乙方應按甲方統一規劃要求負責條田防護林定植和管理,確保苗木成活率和保存率達到90%以上。條田防護林苗木當年由甲方提供,林權歸乙方所有。林帶和道路維護工作由乙方負責。

(六)年度內排灌系統維護清淤費用由乙方承擔,其中:斗渠、斗排(不含斗渠、斗排)以上的排灌系統清淤工作由甲方統一施工,費用按各條田土地面積分攤。斗渠、斗排以下由乙方負責完成,費用自理。凡因乙方灌溉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排灌系統和設施損壞的,一切責任和損失由乙方承擔。

(八)合同期內,乙方如退休、調離或病故,土地承包經營權需轉讓的,必須報請甲方批準后依法轉讓,轉讓期限不得超過剩余出讓期限。

八、甲方權利和義務。

(一)合同期內,甲方有權監督檢查乙方生產經營活動。乙方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合同約定或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甲方有權制止,并要求乙方按規定限期整改,如制止無效或乙方無故拒絕和延期整改,甲方有權視情節輕重要求乙方賠償經濟損失或終止合同。

(二)乙方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及其它民事責任,由乙方自負,甲方不承擔連帶責任。

(三)甲方應為乙方生產經營提供支持和便利,協調作物灌溉用水等事宜。規劃住宅區內生活用電線路由甲方按統一規劃負責投資架設。

九、乙方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經營。凡因乙方生產經營活動違反上級管理部門規定受到處罰,全部責任由乙方自負。

(二)乙方有權在不違反上級和甲方有關政策規定的前提下,按合同約定自主經營、費用自理、自擔風險、自負盈虧。

(三)合同期內,乙方未經甲方許可,不得單方轉讓、抵押或改變土地種植經營用途。不得對土地進行掠奪性、破壞性生產,不得對土地造成污染。

(四)乙方在生產經營期間,應做好安全生產、社會治安、計劃生育等管理工作,自覺接受甲方的監督和檢查。如發生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等,除按規定處罰外,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負。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書

甲方: 縣 鄉 村 組戶主 (以下簡稱甲方)

土地承包范文5

個人土地承包合同范本一甲方:(土地所有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合同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公開、誠信、平等、自愿”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土地承包事宜達成如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一、 承包地共 12 塊,詳細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期限從20xx年1月1日起到20xx年12月1日止。

三、承包價格:本合同期限內按每畝243元,在20xx年1月1日前將2年的承包費一次性結清,結不清自動取消此合同。每2年續簽一次,價格隨行就市,雙方協商定價。

四、結算方式:以現金結算,甲、乙雙方以收據為憑。

五、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內享有獨立的生產自主權,但不得改變農業土地使用性質,不得轉租他人,不得將甲方土地同他人換耕。乙方要認真管理好甲方的土地,不得讓別人占用,及時除草,不能留下雜草,保養、平整好每塊土地,不得損壞。

六、違約責任:上述條款是甲、乙雙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違約,否則,單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全部由違約方承擔。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書面協議方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員的變更,都不得因此而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或國家、集體土地政策有變化等特殊情況,致使本合同難以履行時,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4.本合同期滿,如乙方繼續承包,乙方享有優先權,雙方應于本合同期滿前半年簽訂未來承包合同。

5、乙方如果違反了上面第五款協議,甲方有權終止協議! 八、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簽定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個人土地承包合同范本二甲方:(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合同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公開、誠信、平等、自愿”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土地租賃事宜達成如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將 的土地,共 畝。以每年每畝租金 500 元租給乙方,共計每年租金 元整。若三年后產生利潤,從第四年起租金按每年增加50元/畝,增至期滿為止。若種植失敗或未產生經濟效益,將維持每年500元/畝的租金不變。租賃期間除本協議規定的租金外乙方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費用。

二、租賃期限從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租賃期限 10 年。租賃期滿后,甲方有意續租,乙方應以甲方續租優先。若乙方在經營期間,經濟效益差,可以在合同到期前解除本合同,但甲方不得在合同到期前解除本合同。

三、租金支付方式:本合同期限內按每畝每年 500 元人民幣,租金采用每年一付方式,付租期定于每年 月 日,付當年租金。

四、結算方式:以現金結算,甲、乙雙方以收據為憑。

五、甲方出租給乙方的土地必須手續完備,無爭議,若出現爭議,甲方必須負責解決,否則作甲方違約處理。甲方不得以任何籍口干涉或阻礙乙方的經營開發,在合同期內甲方擅自收回乙方所租土地。

六、本合同一經簽訂,雙方不得違反,如甲方單方終止合同的,甲方要補償乙方所投入的生產及管理成本外,還必須雙倍補償乙方所種作物的經濟價值;如乙方違約,已支付的承租款不予退回,所投入的生產管理費用甲方不作任何補償,甲方收回土地。個人土地承包合同書七、在合同期內,如遇土地國家政策征用的,甲方應在收回土地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乙方。征用時土地補償歸甲方所有,其他補償歸乙方所有。甲方有義務幫助乙方協調補償等相關事宜。本協議自補償到位之日起自動解除。

八、租賃期內,甲、乙雙方的人事等相關變動不得影響此協議的執行。

八、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雙方遇到分歧應協商解決,若達成一致可另行補充,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違約責任:上述條款是甲、乙雙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違約,否則,單方違約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全部由違約方承擔。

十、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土地承包范文6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鑒證方: 縣 鄉 村

依據國家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土地流轉承包經營及新農村建設政策,乙方通過發展,對周邊的用地調查和自身發展需要,同意接受村民戶主的引進,并規劃在村民組所屬范圍內的黃橋頭地段種植大樹、花卉苗木和水草養殖,蔬菜藥材按國家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條款,共同遵守執行。

一、 承包土地位置及面積:

鄉 村 組 戶主 ,水田 丘,

田畝名稱

面積 畝。

二、 承包土地經營期限:

甲方同意將自家所分包的責任田在本輪三十年責任制所剩年限約 16 年,(即 XX 年 3 月 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流轉承包給乙方開發經營。

三、 承包土地經營價格:

承包價格按每畝每年人民幣 1400 元。每4年遞增200元畝/每年,即XX年至2014年為每年1400元,2015年至2018為每年1600元;2019年至2022為每年1800元;2023年至2026為每年XX元。

四、 承包土地經營費付款方式

此合同甲、乙雙方簽字生效,經過村組監證認定后,乙方即向甲方交付 1500 元,作為土地到期稻田還原費。田租一次性預付四年即XX至2014年的田租,計費標準依據本合同第三條之規定,四年期滿后即向甲方付第五年的土地承包經營費,第五年期滿向甲方付第六年的土地承包經營費,往后依次類推不得拖延。

四年期滿后,每年付款的時間定為11月—12月之間。最后2年的田租一次性付清。過期不付甲方有權處理苗木。

五、甲、乙約定事項

1、乙方在承包甲方的土地使用權經營期內,有規劃、必須的建設、開發、投資、經營、填土、管理等自主權,并獨立核算,承擔經營期間的一切債權、債務及責任,乙方必須合法經營。甲方不得以任何的方式進行干涉和另立項目收取乙方不合理的費用。如國家政策發生變化需增加的稅收概由乙方承擔。

2、乙方在承包經營期內如遇國家政策性的征地,按國家征地標準將各項征地補償費甲、乙雙方分劃收取,即:

(1)土地、勞動力安置補償費、原有的農田建設和原有的水利設施等全部歸甲方的村民組及甲方所有。

(2)土地上國家有水稻田補償費用全部歸甲方所有。

(3)承包土地范圍內的所有花卉苗木、樹木、構建物、置景、置物、填土、挖魚塘補償費全部歸乙方所有。

3、乙方在承包經營期內如遇企事業單位征用地,按本合同第五項第二條執行外,甲、乙雙方必須協商一致方可實施。

4、承包土地經營期滿后,乙方在承包土地范圍內所有構建無償給甲方,其他置景、置物、花卉苗木、樹木和可移動產歸屬乙方,由乙方自行處理。

5、承包土地經營期滿后,如甲方土地不再對外承包,則由乙方的土地還原費抵給甲方作為土地還原費用。如甲方同意繼續對外承包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權。

6、乙方承包土地經營期內保證周邊的水源、道路暢通。甲方現有水利設施乙方只能搞好不得損壞,甲方協助維護乙方所建園內的安全設施。

7、乙方承包土地經營開發在新改革、新發現、新技術等各種創新,甲方應積極配合,協助辦理有關手續。但一切開支費用全部歸屬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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