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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平等論文范文1
論文摘要:我國刑法第四條明文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容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就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基本含義是:(1)任何人犯罪,都應當受到刑法的追究;(2)任何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規定的特權;(3)對一切犯罪行為,用一律平等適用刑法,定罪量刑時不得印犯罪人的社會地位、家庭出身、職業狀況、財產狀況、政治面貌、才能業績的差異而有所區別;(4)任何受到犯罪侵害,都應受到刑法的保護;(5)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權益,應受到刑法的同樣保護。
一、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基本含義
我國刑法第四條明文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容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就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基本含義是:(1)任何人犯罪,都應當受到刑法的追究;(2)任何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規定的特權;(3)對一切犯罪行為,用一律平等適用刑法,定罪量刑時不得印犯罪人的社會地位、家庭出身、職業狀況、財產狀況、政治面貌、才能業績的差異而有所區別;(4)任何受到犯罪侵害,都應受到刑法的保護;(5)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權益,應受到刑法的同樣保護。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刑法領域貫徹實施的表現。強調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是基于我國司法實踐中刑法適用不平等的現象在現階段還較嚴重。當然,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并不否定犯罪人或被害人的特定個人情況對定罪量刑的合理影響。在刑事立法、司法,犯罪分子的主體情況以及被害人的個人情況,如果對犯罪的客觀社會危害的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大小有影響,則要求在適用刑法上有所區別和體現。例如,對累犯低于其主觀個性及人身危險性而從重處罰,對未成年人犯罪基于主體的個人情況而減免刑事責任。由此可見,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并非是孤立、機械、單一化的刑法準則,它必須與罪責刑相適應等刑法基本原則相結合,共同指導刑法適用。
二、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立法體現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在我國刑法總則與分則中均有體現。
首先,我國刑法總則除第四條明文規定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外,這一原則的精神還體現在多個方面。例如,刑法對其適用范圍的規定表明,搬到我國領域內實施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都應適用我國刑法,而不論犯罪人是什么人。又如,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規定,主要是由單位實施的,對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中英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論單位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還是機關、團體。
其次,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在我國刑法分則規定中亦有體現。例如,將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具體化到各類各種犯罪中,規定了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罪賄賂罪、瀆職罪和軍人違反職責罪。
此外,刑增設罪名亦體現了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基本精神。例如,刑法第276條規定的破壞生產經營罪是對1979年刑法典第125條破壞集體生產罪修改而成。該罪名的創設,體現了刑法平等地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各種經濟成分的合法權益的精神。
三、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使司法適用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具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立法上的平等是,二是司法上的平等。兩個方面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沒有立法上的平等,司法的平等就根本沒有存在的前提,只有立法上的平等而沒有司法的切實貫徹執行,,立法的平等也只能是形同虛設。在刑事司法實踐中貫徹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應當注重解決以下兩個問題:
法律平等論文范文2
關鍵詞:就業歧視,法律對策,研究
1.就業歧視的概念
所謂就業歧視就是指基于各種原因,取消或損害就業或職業機會均等或待遇平等的行為。根據1958年《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規定,歧視一詞包括基于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見解、民族血統或社會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損害就業或職業機會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區別、排斥或優惠。論文大全。一般來說,就業歧視具有四個基本特征:其一,就業歧視是一種區別對待,對部分勞動者的不當排斥就是就業歧視,對部分就業者的不當優惠同樣構成就業歧視,因為它侵犯了其他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其二,就業歧視是對勞動者廣義就業權的侵害,不僅可能存在于員工招聘過程中,而且可能存在于就業服務、員工管理以及政策法規制定過程中;其三,就業歧視是以與維持公共秩序和職業內在需要無關的因素為條件,對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實施的剝奪或限制;其四,就業歧視的實施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政府部門或社會中介機構。
2.就業歧視的法律對策
2.1加大就業歧視立法和執法力度,完善有關法律法規
要進一步修改、充實、完善《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在其中增加就業歧視法律責任條款,把勞動監察權賦予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加大對企業的勞動監察力度,使違法者應負的法律責任能夠得到及時追究。在勞動合同法的第七章法律責任里可以增加這樣一條:“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進行就業歧視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國家應進一步完善維護平等就業權的救濟保障制度?!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平等就業權的同時,還應規定有效的救濟手段,是相關權利實現的切實保障。這些手段可以是:第一,把平等就業權納入人格權的范圍,允許直接利用訴訟手段實現權利救濟。訴訟手段與勞動仲裁手段相比有不少優點,如訴訟手段立法成本小,補償范圍寬,救濟及時,當事人的耗費少。第二,對平等就業權受到侵害的勞動者適當給予法律援助,擴大代表人訴訟的適用范圍,提高訴訟效率。在現實生活中,一方面弱勢勞動者比如女性、殘疾人等在勞動就業中的弱勢地位使得他們心里存在訴訟障礙,不敢拿起法律的武器;另一方面,訴訟程序的專業化和自身條件的限制,也會給受侵害者依法維權帶來一定的實際困難。因此,應適當放寬對此類案件的勞動者提供法律援助的條件,為他們依法維權提供便利,從而得到切實的法律保護。同時,在涉及人員范圍廣泛的損害就業權的案件中,可以運用代表人訴訟形式,節省勞動者的訴訟成本,放大生效裁判的效力,保護更多弱勢群體的合法利益。除此之外,解決弱勢勞動者就業問題的根本出路還在于發展社會生產力。生產力不發展,就業歧視難以從根本上得到消除。
2.2加強司法宣傳,切實維護平等就業權
其一要通過電視、報刊、網絡等大眾傳媒,旗幟鮮明地批判各種陳腐的就業歧視觀念,比如性別歧視,要提倡男女擁有平等的就業權和發展權;提倡用人單位不要人為地設置就業門檻,對男性和女性求職者應該一視同仁,對正常人和殘疾人要給與同等就業機會。用人單位可通過在試用期內考察每一位應聘人員的工作能力,最終決定他們的去留,通過應聘人員在工作中的實際表現決定他們升職或降職。其二,要大力宣傳維護平等就業權對于保障廣大勞動者的基本人權、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我國各項事業的發展重要性。論文大全。其三,要宣傳各用人單位遵守國家法律,承擔社會義務,切實維護平等就業權,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和義務。
2.3要確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規定,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證據規則中,“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而舉證責任的倒置則是這一原則的例外。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里有關于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就業歧視案也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因為被歧視的就業者有可能受到來自兩方面的歧視,一方面來自企業或雇主,一方面來自政府,相對于二者,被歧視者都處于弱勢地位,其平等就業權單靠自力救濟是不可能得到保護的,所以需要國家法律給予其公力救濟。論文大全。在就業歧視糾紛中,糾紛的一方是受到歧視的就業者,另一方或者是企業,或者是做出歧視性規范文件的政府,從雙方的力量對比中可以看出,就業者處于絕對的弱勢地位,即使他不是獲得就業資源相對較少的人,在與企業和政府機關相對時仍然處于弱勢的地位。對于企業來講,就業者追求的是像其他人一樣成為這個企業屬下的一份子,而對于政府機關,就業者面對的是強大的國家公權力。在這種明顯的不平等狀態下,就業者必然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當這些就業者在弱勢地位下受到歧視待遇,轉而尋求司法幫助的時候,很難提出有力的證據對其被歧視的狀況加以證明,所以在訴訟中應該采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企業提出證據證明被歧視者沒有被聘用不是出于歧視的因素,而是有正當理由的或者由政府證明它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具有歧視性的內容或者這些文件即使對某些就業群體不利,但對這些群體的區分卻是符合合理的和客觀的標準的。只有這樣才能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
2.4建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
在西方國家,專門有保護平等就業的機構。我們也可以效仿西方的做法,建立這樣代表弱勢就業者的利益機構來保護平等就業機會的委員會。由于勞動者在雇傭關系中是處于弱勢的一方,在權益受損時,他們往往不知道應該自己享有什么權利,也不知道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而類似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就能起到這樣一個作用:一方面向社會宣揚公平就業政策,勸誡雇主摒棄歧視性雇傭措施,另一方面可以代表勞動者爭取權益,一旦與用人單位調解不成或勸誡失敗,可以代表勞動者向法院提出訴訟。
法律平等論文范文3
關鍵詞:就業歧視;公益訴訟;舉證責任移轉
中圖分類號:D91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2374 (2010)12-0078-02
2010年2月10日,1.3億乙肝病毒攜帶者期盼、13億中國人關注的 《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 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正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要求,各地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取消入學、就業體檢中的乙肝檢測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各地需在接到本通知的30日內,對當地現行的有關入學、就業體檢的相關政策完成廢止或修改工作。這可以說是我國反就業歧視中有關“乙肝歧視”的重大突破。其實自2003年起,在每一次全國“兩會”上都有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呼吁國家盡快制訂更具針對性和實效性的《反就業歧視法》。中國政法大學研究所蔡定劍教授認為,除制訂法律外,還可借鑒美國的經驗,建立促進就業平等的專門機構,這個機構應是準司法機構性質的。它有宣傳、從事研究和教育的功能,可受理投訴,進行調解、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并有弱者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發表報告,公布就業歧視的單位等權力。亞里士多德提出了良法之治的理論,指出良法是指制定的良好的法律以及制定的良好的法律人們都執行和遵守。筆者認為,對于勞動者來講,要保障其平等就業權的實現應盡快制定《反就業歧視法》,并應著重強調該法中的救濟機制,以使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得以切實保障,正所謂無救濟,無權利。
一、建議實行并提倡公益訴訟
就業歧視爭議雖然發生在建立勞動關系之前,但是仍然屬于因行使勞動權利發生的爭議,我們可以試圖將就業歧視作為“準勞動爭議”納入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長遠來看,構建就業歧視的公益訴訟制度也將是勞動者就業權不受侵害的保障,特別應把提起就業歧視的公益訴訟明確規定為消除就業歧視專門機構的一項法定權利和義務。可以將公益訴訟明確規定為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的一項法定權利和義務,賦予其主動權,可以主動出擊,必要時甚至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相關訴訟。
被歧視的就業者有可能受到來自用人單位和政府的兩方面的歧視,相對于用人單位和政府來說被歧視的就業者是弱勢群體,他們的平等就業權單靠自力救濟是不夠的,必要的時候應當強調國家的公力救濟,提出和實行公益訴訟來解決問題。有些案件迫于公眾媒體的壓力,受害人自己作為原告站出來是不現實的,如果公益訴訟讓有關組織出面效果會不錯。公益訴訟,就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和相關的團體、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法律法規并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的行為,向法院提訟,由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活動。
另外,反就業歧視法可以規定申訴人是與歧視行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勞動者或者社會組織。賦予社會組織直訴權,社會組織的公益訴訟能夠開創反就業歧視的新的領域。筆者認為針對不同領域的不同案件,賦予適宜多元主體的原告資格,對健全相關法制,推進平等就業,會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因此,公益訴訟法律能出臺令人期待,能夠使得就業歧視的案件得到比較公允圓滿的解決。
二、舉證責任移轉
法諺曰“舉證責任分配之所在,乃勝訴敗訴之所在”。在舉證責任方面,要打破“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確立舉證責任的轉移規則?!爱斣媪信e的事實有足夠的理由使法院相信原告受到了區別對待時,即可推定事實上的歧視存在。此時舉證責任發生了轉移,用人單位必須用證據存在歧視的假設;如果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區別對待不存在,或是合理需要的,則可判定歧視成立?!比缬萌藛挝惶岢鲎C據“證明被歧視者沒有被聘用不是出于歧視的因素,而是有正當理由的;或者由政府證明它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具有歧視性的內容或者這些文件即使對某些就業群體不利,但對這些群體的區分卻是符合‘合理的’和‘客觀的’標準的?!比绻麤]有這樣的證據規則,原告將難以承擔如此重的舉證責任。而事實上,作為被告的用人單位也比原告更有能力對存有疑議的勞動就業行為給出真正的理由。
三、法律責任承擔
(一)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不履行其民事義務,由此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人身,依法所要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是侵權行為的依據。就業歧視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所以正確把握就業歧視的構成要件可以作為判斷“是否由就業歧視導致侵權的”標準。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行為的違法性、違法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有損害的事實存在、違法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四個方面。作為因就業歧視承擔民事責任的判斷取消了主觀過錯這一標準,但其他三個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適用于就業歧視的構成要件。也就是說就業歧視的構成要件有三點:(1)行為的違法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違反反就業歧視規定的,侵犯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涉及就業歧視的條款無效。(2)有損害的事實存在。損害事實是指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受到某種損失的客觀現象。損失既包括財產方面的,也包括生命、健康和精神方面的。因就業歧視對勞動者造成損害。(3)違法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違法行為和損害結果兩者之間不是孤立、互不聯系的。當事人受到的損害是由用人單位的歧視造成。以上三個構成要件符合,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具體可以規定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違反反就業歧視規定的,侵犯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涉及就業歧視的條款無效;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根據損害的情節予以賠償。
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認定用人單位敗訴的案件,可以裁決和判決用人單位恢復原狀或給予勞動者相應的待遇;無法恢復原狀或給予相應待遇的,或者受害人不愿意恢復原狀或給予相應待遇的,應當根據損害的情節和程度予以賠償;損害嚴重的,應當予以懲罰性賠償。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根據損害的情節予以精神損害賠償。
(二)行政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反就業歧視法所涉及的各項義務、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有對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構成歧視性規定的、用人單位在就業和職業方面違反反就業歧視法的規定,損害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的,政府主管部門應發出警告,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處以罰款。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和人民法院應當裁決和判處其承擔違法責任。
國家機關侵犯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造成嚴重后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并對單位予以相應處罰。且對于侵犯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造成嚴重后果的用人單位,以及多次侵犯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的用人單位,政府主管部門和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可以將其列入不良用人單位名單并向社會公布。
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行為應該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認定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行政不作為,追究其相應的責任,更好的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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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平等論文范文4
論文關鍵詞: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平等互利
一、引言
任何一個法律部門都應有其基本原則,沒有基本原則的法律不可能作為法律存在。國際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理應有其基本原則存在。但在國際經濟法學界,國際經濟法具體包括哪些基本原則,則是眾說紛紜??偟膩碚f有以下幾種主張:一、.國家對天然財富與資源的永久主權原則、經濟合作以謀求發展原則及公平互利原則;二、經濟主權原則、公平互利原則、全球合作原則以及有約必守原則;三、國家主權和對其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原則、公平互利原則、國際合作原則及履行國際義務原則。
本文認為上述學者均從一定的角度對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進行了較好的分析和說明,但也存在一些缺陷或不足之處。有的把具體原則當做基本原則,有的把國際公法領域的基本原則拿來當做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有的對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概括不夠全面等等。
為了進一步探討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以更好地指導國際經濟法向前發展?;诖?,本文對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提出點自己粗淺的看法,以求教于各學術前輩。
二、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含義
“原則” 一詞來自拉丁語的 “principium”,有 “開始、 起源、 基礎、 原則、 原理、 要素” 等含義。在英語中 , “原則”一詞的對應詞是 “principle”,它具有如下含義: “(1)法律的諸多規則或學說的根本真理或學說 ,是法律的其他規則或學說的基礎和來源; (2)確定的行為規則、 程序或法律判決 ,明晰的原理或前提 ,除非有更明晰的前提 ,不能對之證明或反駁 ,它們構成一個整體或整體的構成部分的實質 ,從屬于一門科學的理論部分” 。在漢語中 , “原則” 中的 “原” 字是“源”的古字 ,有 “根本、 推求、 察究、 原來、 起初” 之意。 “則” 是規則之意。 “原則” 的現代意義是指觀察、處理問題的準繩。通過以上幾種語言的語義分析可以看出 , “原則” 有其他規則的來源、 依據或基礎之意。這樣 , “原則” 的核心語意應是根本準則。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指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最基本的指導性的法律原則。本文認為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三大原則:國家經濟主權原則、平等互利原則和全球經濟合作與發展原則。
三、國家經濟主權原則
所謂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指的是每個國家對本國的全部財富、自然資源以及全部經濟活動,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權,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處置的權利。經濟主權原則是國家主權在經濟領域中的體現,構成了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基礎,是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中最重要的原則。其基本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各國對本國內部以及本國涉外的一切經濟事務,享有完全、充分的獨立自主權利,不受任何外來干涉。這是國家經濟主權原則的總體現。據此,各國有權獨立自主地選擇本國的經濟制度,并按確立和發展這種經濟制度的需要,一方面獨立自主地制定各種內國的和涉外的經濟政策和經濟立法;另一方面,獨立自主地對外締結或參加各類國際經濟條約,開展對外經貿往來,不受任何外來的干涉、壓制和威脅。
(二)各國對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
各國境內的自然資源是該國人民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永久主權宣言》明確規定:“承認各國享有根據本國國家利益自由處置本國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不可剝奪的權利,并且尊重各國的經濟獨立。”“建立和加強各國對本國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不可剝奪的主權,能夠增進各國的經濟獨立。”基于這一原則,《永久主權宣言》特別強調:“為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開發而實行的國際合作,不論其方式是公私投資、交換貨物、交換勞務、技術援助,或是交換科學情報,都應以促進這些國家的獨立發展為目的,并且應以尊重這些國家對本國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主權為基礎。”
(三)各國對境內的外國投資以及跨國公司的活動享有管理監督權
《宣言》和《》 一再強調:東道國對于本國境內的一切經濟活動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權,并且突出地強調對境內外國資本和跨國公司的管理監督權?;诖耍鈬髽I或公司在東道國的一切經濟活動必須遵守東道國的法律和政策,一切有違該國法律和政策的活動必須被禁止。這種規則的理論基礎或理論依據在于國家的屬地管轄權。
(四)各國有權對境內的外國資產進行征收或國有化
對于境內的外國資產,各東道國只有在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時才能對其進行征收或國有化。因為它來自于私人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東道國不能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征收外國資產,否則對外國資產將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不利于外國投資主體在東道國的投資,從而最終影響東道國本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但是東道國在本國公共利益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對外國資產進行國有化或征收,只是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東道國必須給予充分及時的補償。
上述是對國家經濟主權原則內容的闡述,從中可以看出經濟主權在一個國家之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中國學術期刊網。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經濟主權原則是平等互利原則和全球經濟合作與發展原則的基礎和核心。
四、平等互利原則
所謂平等互利原則法學論文,指的是國家不分大小、強弱、富貧,在國際人格上一律平等。任何國家在同其他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交往關系中不容許要求任何特權,不容許要求附帶任何政治條件,不能以損害對方的利益來滿足自己的要求,更不能以犧牲或榨取對方為目的,只能以互利為基礎。實踐表明,國家之間的關系只能建立在平等的基礎上才能做到互利,也只有真正實行互利才能貫徹平等原則。
在國際經濟領域,平等互利原則不能只從商業意義上理解,例如,在特定國際經濟交往中雙方獲利,而應視為與主權、獨立和經濟自決等密切相關。
這里之所以提到平等互利原則而不是公平互利原則,那是因為本文認為平等之中就已經包含了公平。沒有公平就談不上平等。公平互利是平等互利中的應有之意,理應包含其中。因此對于堅持公平互利原則的觀點值得商榷,本文認為堅持平等互利原則的觀點更合適。
五、全球經濟合作與發展原則
全球經濟合作與發展原則,指的是國際經濟法主體在全球經濟領域中應展開最廣泛的合作,以達到共同發展的目的。在當今社會,隨著經濟全球一體化進程的進一步加快,經濟已經滲透都全球的每一個角落。人類的經濟生活、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無一不與一體化經濟緊密聯系在一起。社會的發展和人類的進步需要社會進一步加強合作才能實現這美好愿景。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是哲學領域中的真理。社會的全面發展與進步,其物質基礎在于經濟的發展。沒有經濟的快速發展就不可能有社會的全面進步。而在經濟全球一體化的今天,經濟的基礎性作用不可估量,因此開展全球經濟合作就顯得尤為重要。此舉直接影響全球經濟的發展進程。在全球范圍內開展廣泛的經濟合作有利于世界經濟的繁榮昌盛和人類社會的和平穩定。
對于全球合作原則或國際合作原則的提法,本文認為不妥。全球或國際合作的范圍比全球經濟合作的范圍要廣得多,例如,全球合作包括政治、文化、軍事、經濟等的合作。因此全球合作或國際合作原則范圍太廣不能適用于國際經濟法領域,本文認為只有全球經濟合作與發展原則更能適用于國際經濟法這一獨特的法律部門。
對于有約必守原則能否成為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本文持否定態度。有約必守原則是國際公法領域中的一項古老的原則,如果把此原則拿來當成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的話,就會出現矛盾。因為之所以是基本原則,指的是在某學科領域中起指導性基礎性作用的原則,因此某一基本原則只會屬于某一學科,不會存在某一基本原則同時適用于兩門或更多學科中?;诖?,本文認為有約必守原則是國際公法中的基本原則,而不能成為國際經濟法領域中的基本原則。
六、結語
國際經濟法的上述基本原則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其中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是基礎,平等互利原則和全球經濟合作與發展原則是國家經濟主權原則的內在要求。平等互利原則強調作為單個的國際經濟法主體間的平等,而全球經濟合作與發展原則則著重于所有國際經濟法主體在全球經濟領域中的合作。二者各有其側重。國家經濟主權原則、平等互利原則和全球經濟合作與發展原則這三大原則共同構成了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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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傳麗:《國際經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0—22頁。
[3]陳安:《國際經濟法學新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60—151頁。
[4]張曉東:《國際經濟法原理》,武漢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3—37頁。
參考資料選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編。
[6]參見《關于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宣言》第一部分,第6條。
法律平等論文范文5
論文關鍵詞:知識產權 文化內涵
法律文化是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的內在邏輯,也是其根基,正是由于法律文化土壤的差異,才會使得法律在各個國家各個時間段顯現出不同的形態。法律事實上是一種思維對現實的抽象,而法律文化決定了這種抽象的方式和導向。知識產權法也不例外,作為對人類智力成果進行保護和規制的工具,知識產權法與思維和主觀聯系更加密切,因此知識產權文化的厘清就顯得更加重要。
一、知識產權文化的內核
法律的構建事實上是一個社會共同意識形成的過程,知識產權法的發展和形成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真正意義上知識產權法大概誕生于18世紀以后,以1709年頒布的《安娜女王法令》為代表。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封建體制向資本主義、思想封閉向自由平等的多重過渡,以至于對于私權、私有財產、私人智力成果的重視不斷提高。也正是在當時,資本主義思潮興起之時,知識產權文化的內核逐漸構建并完善。
1.個人主義
個人主義是文藝復興時期的主導思想,其關鍵在于對人的解放,強調“私”的概念。個人主義可以被區分為價值論意義上的個人主義和方法論意義上的個人主義,但對于“私”和人的尊重是兩層個人主義都應有的題中之義。隨著個人主義的觀念傳播,人的獨立、平等和互不干預的意識開始深入人心。在這樣的基礎上,以個人為中心,依個人為助力,推演開來的一切物、思想都打上了“私”的烙印,而知識產權的提出就是為了填補缺位的對于個人智力成果的保護。
2.自由主義
自由主義在18、19世紀的西歐發展到了鼎盛,無論是在經濟、政治、思想領域,自由精神都被作為指導原則貫徹。但事實上在歐洲,自由精神由來已久,絕不僅僅是在近代才逐漸興起。古希臘古羅馬時期,自由權是市民極為重要的一個權利,當時的市民社會事實上就是自由人的共同體。因此,在自然法領域,自由平等觀念源遠流長。自由主義可以分為物質自由和思想自由,而其中的思想自由就被認為是近代知識產權法律構建的靈魂所在,保障以思想為內涵的言論、著作、藝術等等的自由是知識產權法的重要內容。
3.理性主義
理性主義受到了啟蒙思想家們的極力推崇,成為了啟蒙運動的最主流的思潮。它崇尚的是人的理性,人運用理性認知世界,發現規律。這與法律上所強調的理性人的概念不謀而合,法律正是要以理性為標準對人進行約束。理性主義是對極端個人主義和放任自由主義的修正,在法律文化中時一個平衡的因素,而這個因素在知識產權文化領域又顯得格外的重要。知識產權的公共利益導向性和客體的特殊性,決定了其雖然是私權但事實上受到了外在和內在多方面的制約,這就需要以理性主義為指導來進行安排。社會科學論文
二、中國傳統文化對知識產權文化的阻滯
法律移植可以分為內源型和外源型兩種,我國對于西方法律的繼受顯然偏向于后者,帶有明顯的被動和消極的因素。因此,繼受法律如何適應本土文化土壤一直是近代法律界亟需解決的一個問題。我國歷史上長期顯現出知識產權意識的缺位,這種缺位并不僅針對知識產權的完整概念,甚至對于知識產權以上所說的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理性主義的內核都一直并非我國歷史上的主流思想。
首先,從思想文化層面來分析我國傳統文化與知識產權文化的隔閡。在我國一直占統治地位的思想理念無外乎儒道佛三家,但這三家中的很多觀點事實上都可能造成對知識產權文化滲透的阻礙。我國傳統文化既有出世的一面,也有入世的一面。在入世方面,我國傳統文化強調的是一種公共主義、集體主義,以家本位代替了西方的個人本位。且中國傳統文化重視道德教化。有益于社會的思想和技術創造等自應推而廣之,不會受到私有的限制。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知識產權這種捍衛個人思想成果的制度顯然沒有適用之余地。而在出世方面,中國傳統文化講究淡薄中庸,所謂“文章不為糧稻謀”,任何追逐私利的行為都是為君子所不齒的。它更加強調人自身和內在的修養,而缺乏外向的求知,因而知識產權所規制的智力成果的流轉等關系也很難做到。
法律平等論文范文6
關鍵詞 證失權制度 證交換制度 答辯實權制度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證失權制度是指在法律規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內,負有提交證責任的訴訟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而未向法庭提出證,則在期限經過后不得再次提出,喪失證提出權和證明權的一項民事訴訟制度。
一、建立證失權制度的必要性
(一)保障程序的公正性。
法律賦予了當事人提供證證明自己主張的權利,而證失權制度通過設置舉證期限,保證雙方當事人在同一時間之前提出證明自己主張事實的證,為雙方當事人創造平等訴訟的機會,同時防止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突然提出證而導致另一方當事人處于不利的訴訟境地。
(二)提高訴訟效益。
證失權制度可以有效督促雙方當事人在有限的期間內積極舉證,有利于法院集中審理,防止訴訟拖延,使訴訟程序的進行不過度受制于當事人的行動自由,避免審理散漫化。
(三)保障程序的安定性及判決的穩定性。
證失權制度通過設定舉證期限將審前程序與庭審程序區分,以固定證,防止當事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隨時提出證而對后續程序產生不利影響,減少程序因當事人的突襲倒轉的可能,保障程序的安定性,同時防止法院判決時所依的證事實因為當事人無限制的在訴訟終結后再審程序中才提出證而發生實質性的變化,保證裁判基礎的基本穩定,從而確保判決的穩定性。
二、完善證失權制度的措施
(一)完善實施證失權制度的觀念環境。
目前在我國仍然存在著較為嚴重的重實體輕程序觀念,在此觀念下人們仍認為實體公正高于程序公正。我國應逐步提高公民依法維權與積極行使權利的自覺意識,讓公民了解程序公正性與安定性的重要價值,了解證失權制度為其自身帶來的保護,逐步推動人們完善舉證意識,遵從程序正義所帶來的公平結果。
(二)完善證交換制度。
證失權制度的前提應當是雙方當事人在正式法庭審理之前即能預先了解對方的攻擊與防御手段,以便對庭審中的各環節有充分的預測及準備,對此應制定完備的證交換制度,使當事人得以在庭審前與對方進行證交換。一方面可讓當事人在庭審前作出周全的準備,在庭審上對自己的意見進行充分表達,使最終裁判最大限度的接近真實,另一方面可幫助法官準確迅速地把握案情,明確案件爭議焦點,提高庭審效率。同時雙方當事人可盡早掌握對方的強弱態勢,對訴訟結果進行預測并衡量,使雙方當事人在庭前即達成和解成為可能。
完善證交換制度,應規定所有案件無論簡單還是復雜均需進行證交換,具體而言為當事人必須在規定或約定的期限內提交將在法庭上使用的證,逾期無正當理由而拒不提供證的,排除該證的適用。在一方當事人存在隱匿證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相應證材料,逾期不提交則依法作出對該當事人不利的推定,直接確認對方當事人申請的證材料的法律效力。
(三)建立答辯失權制度。
我國目前雖然規定了答辯義務,但并未規定當被告不在法定期限內答辯時應承擔的法律后果,這就導致被告經常不在答辯期內作出答辯,造成答辯制度與證失權制度的矛盾與沖突。一方面被告在法庭審理前不進行答辯,致使當事人的爭點和主張在庭審之前無法確定,無法實現證失權制度固定證的功能,另一方面當被告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提出答辯意見對原告實施突襲,若基于訴訟權利平等原則允許原告針對被告的答辯意見重新提出新的主張或準備新的證,則喪失了證失權制度提高訴訟效益的功能,而若為保障訴訟效益,使原告無法針對被告新提出的爭議焦點收集并提供證予以反駁,又明顯違反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原則,無論如何選擇都會導致證失權制度的功能受到極大沖擊,形同虛設。
因此我國應明確設立答辯失權制度,將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答辯狀規定為被告的義務,當期限屆滿被告無正當理由仍未提交答辯狀時則喪失答辯權,而答辯失權的直接后果就是法院將答辯的不作為視為被告對原告主張的認同,從而導致被告敗訴的后果,以此來保證證失權制度的落實。
(四)引入法官釋明權制度。
證失權制度的引入使得訴訟過程中無論在舉證還是答辯上都對當事人作出了極為嚴苛的要求,許多當事人很可能因為對法律的不熟悉而導致不應有的敗訴,因此我國必須盡快完善法官釋明權制度,一方面明確釋明權的方式,除了提醒、詢問、說明外,還應增加發問等方式,另一方面要明確釋明權的內容,應釋明舉證的要求、方式、時限、法律后果等內容,使當事人清楚證失權制度的要求及后果,同時要規定釋明權的原則,即保持中立,適度行使,不應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而影響了自身的中立性,使釋明權制度與證失權制度相輔相成,在提高訴訟效率的同時保證實體公正。
(作者:臨汾鐵路運輸法院科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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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薩齊榮桂,李革新.略論我國的民事證失權制度.前沿,2004(4).
[4]于鵬.論我國民事訴訟證失權制度.上海交通大學碩士論文,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