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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處理范文1
鑒于此,我們想依據現行的會計政策和稅收法規,對企業發生的研發費用進行專題探討,以期給廣大財會人員一個全面清晰的政策架構和正確的財稅處理方法。
一、研發費用的界定
(一)稅收政策
我國稅收制度大力支持企業投入研發費用,為此也制定了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其中之一就是對研發費用的界定(這也是稅收征管的需要),再三明確研發費用的范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四條對研發費用的內容進行了最新界定: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四)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五)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六)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上述八項研發費用,屬于現行稅法的優惠范圍。凡是歸入其中的,可以享受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政策。但在企業實務中,一些研發費用能否歸入“八項費用”的關鍵,不在財會人員,而在業務人員。比如費用合同的簽署決定費用的歸屬,崗位的設置也決定費用的歸屬。所以,在研發立項的前提條件下,一項研發費用能否歸屬“八項費用”,是由業務環節決定的。業務在前,財務在后,財務是跟著業務“走”的;業務是定性的,發生什么業務,財務跟著照章處理。因此,在企業實務中,業務人員要懂一點基本的稅收知識,把享受稅收優惠的基礎工作做好;一些業務流程的設計要有財務人員參加,以便更好地享受稅收優惠。
(二)會計制度
較之于稅收政策,現行會計制度把研發費用分成了兩個部分,并要分別進行會計處理?!镀髽I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規定:
研究開發項目區分為研究階段與開發階段:
1.研究階段是指為獲取新的科學或技術知識并理解它們而進行的獨創性的有計劃調查的階段。研究階段的支出,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2.開發階段是指在進行商業性生產或使用前,將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識應用于某項計劃或設計,以生產出新的或具有實質性改進的材料、裝置、產品等。開發階段的支出,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確認為無形資產,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計入當期損益。
3.若確實無法區分研究階段的支出和開發階段的支出,將其全部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
準則列舉了無形資產開發階段滿足資本化的五個條件:①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出售在技術上具有可行性;②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產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圖;③無形資產產生經濟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夠證明運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存在市場或無形資產自身存在市場,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的,應當證明其有用性;④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持,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⑤歸屬于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
若是同時滿足了上述五個方面,研發費用就應確認為無形資產。但在會計處理上,研發費用不論是計入當期損益還是無形資產,稅法都有與其配套的加計扣除或攤銷的優惠政策。
二、研發費用的優惠政策和加計扣除程序
(一)稅收優惠政策
對于計入損益或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國稅發[2008]116號第七條明確規定了如下優惠政策:
企業根據財務會計核算和研發項目的實際情況,對發生的研發費用進行收益化或資本化處理的,可按下述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一)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對于研發費用的扣除方法,國稅發[2008]116號第十二條也進行了明確:企業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在年度中間預繳所得稅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二)加計扣除程序
國家為了鼓勵企業投資研發頒布了稅收優惠制度,但進行研發的企業要享受這些優惠政策,還要進行操辦,也就是履行研發費用的扣除程序。
在企業實務中,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一般要分三步完成:
一是項目確認。企業持自己出具的《項目立項計劃及其研究開發費用預算》報告到當地科技管理部門進行項目確認,審核通過后取得《企業研究開發項目確認書》。
二是項目登記。企業持當地科技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研究開發項目確認書》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項目登記,審核無異議后,取得《企業研發項目登記信息告知書》。
三是加計扣除。企業將《項目立項計劃及其研究開發費用預算》、《企業研究開發項目確認書》、《企業研發項目登記信息告知書》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研究開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備案后,對研發費用進行稅前加計扣除。
至于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的資料,國稅發[2008]116號第十一條規定,企業申請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研究開發項目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或協議;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等資料。
三、一些特殊研發費用的財稅處理
企業的研發實務是復雜的。常規的研發費用,其財稅處理方法是相對簡單的。我們再側重討論一些特殊的研發費用的財稅處理方法。
(一)參與研發的非技術人員的費用處理
在企業的研發活動中,除了技術人員外,一般還有其他人員參與,比如車間人員或其他部門人員等。研發活動光靠技術人員是無法進行的,新產品的試制、實驗就離不開車間人員和其他人員的參與。所以,非技術人員發生的費用,只要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也可享受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
(二)研發設備用于破壞性實驗的費用處理
企業購買設備用于破壞性實驗,要分兩種情況進行財稅處理。一是該設備本身若是試驗品,購買時在會計處理上可先計入周轉材料,等破壞實驗領用時相應轉銷計入管理費用等損益科目,在稅前加計扣除。二是該設備本身不是試驗品,而是用來檢驗其他實驗品的(破壞性),則應作為固定資產入賬與管理,其研發階段的折舊費可以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折舊費可以加計攤銷。
(三)同時研發多個新產品的費用處理
如果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個新產品的研究開發,依據現行稅收政策,首先要履行加計扣除程序,進行新產品研發項目確認;其次是要按照不同新產品開發項目,分別歸集其研發費用額,并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準確歸集年度可加計扣除的各個新產品的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金額;最后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加計扣除的相關資料。
(四)共同研發項目的費用處理
在企業的研發實務中,往往會出現共同研發項目。對于共同研發項目的費用處理,應分三種情況分別進行財稅處理:
1.對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各合作方就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2.對企業委托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由委托方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同時,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否則,該委托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3.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者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核算,準確、合理的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另外需要注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和商務部近日聯合下發《關于繼續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8號)文件,延續對外資研發中心進口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繼續對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的政策。
財稅處理范文2
關鍵詞:政府補助 會計處理 企業所得稅 稅會差異 納稅調整
前言
現階段市場經濟國家的政府為應對全球金融危機,振興經濟,均會出臺了不少補助政策,但由于補助種類較多,且容易與政府提供的其他資金或實物幫助相混淆,加之會計制度和稅法對政府補助各有規定,企業財務人員取得政府補助后如何進行正確的財稅處理,值得我們關注。本文打算對政府補助的財稅政策進行探討,分析稅會差異,盡量減少納稅調整事項,簡化核算工作。
一、政府補助的基本概念及主要形式
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政府補助有無償性和直接取得資產的特征,所以政府以企業所有者身份向企業投入資本,投入的資金是要求回報的,不屬于無償取得,所以不屬于政府補助準則規范的范疇。政府補助的形式主要有財政撥款、財政貼息、稅收返還和無償劃撥非貨幣性資產等。
二、目前政府補助財稅處理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會計準則對政府補助處理的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規定,“政府補助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取得的、用于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的政府補助。企業取得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不能直接確認為當期損益,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自相關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起,在該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分次計入以后各期的損益(營業外收入)。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被出售、轉讓、報廢或發生毀損的,應將尚未分配的遞延收益余額一次性轉入資產處置當期的損益(營業外收入);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除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之外的政府補助。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取得時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取得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p>
(二)稅法對政府補助的規定
財稅〔2008〕151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財稅〔2009〕87號文件,對企業取得的專用性財政資金作為不征稅收入做了進一步的補充和完善,條件有所放寬,文件規定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均可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三)現有處理規定可能存在的問題
1、財稅處理標準不統一
從上述規定看出,會計準則規定取得政府補助按權責發生制的原則計入當期損益,稅法規定取得政府補助需劃分為征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征稅收入按收付實現制原則計入取得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符合條件的不征稅收入可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稅法同時規定,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由于會計制度和稅法對政府補助的確認標準不同,這就需要企業在日常核算時進行備查登記,以便每年進行納稅調整,避免產生不必要的多繳或少繳稅款情況,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核算的工作量,而且納稅調整結果只會影響各會計期間稅款的現金流量,并不影響最終納稅總金額。
2、稅收規定較多且不夠明確
企業收到的政府補助名目繁多,政府往往并不會明文規定其用途,即使有規定,文件所體現的用途也比較模糊,雖然會計準則對政府補助的會計核算有較為明確的規定,但與政府補助有關的稅收政策則較籠統,且散見于各稅收文件中,企業取得政府補助究竟是作為不征稅收入還是應稅收入,財務人員常感無所適從,難以判斷。
3、共同費用欠缺合理的分配標準
政府補助資金通常需要對其發生的支出單獨核算,在實際操作中,通常會出現問題,比如:當有些成本費用支出既用于征稅收入又用于不征稅收入時,怎樣將這些成本費用支出在征稅收入與不征稅收入之間合理分配,還欠缺明確合理的分配標準。上述問題的存在,導致對政府補助的確認和計量帶來了困難。
三、現有處理存在問題的根源分析
(一)會計與稅法服務的對象和目的不同
會計準則要求客觀公正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信息,稅法是站在國家的角度,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對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起調節作用,由于稅法與會計準則有各自的服務對象和目標,決定了對同一經濟行為或事項有時會有不同的處理方法,政府補助的稅會處理主要體現在計量和確認標準上存在差異,需要在操作層面上進行協調,以尋求合理的減少差異的辦法,促進會計與稅法的統一。
(二)從業人員缺乏對財稅政策的深入理解
政府補助種類較多,實務中某些政府補助,現行會計準則和稅收政策并未列舉,而且有些政府補助容易與政府提供的其他資金或實物幫助相混淆,該政府補助是與收益相關,還是與資產相關,同時稅收法規對政府補助的征免的規定不同,對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有較大影響,如果從業人員不深入分析研究財稅政策的差異,職業判斷不當,會導致不能正確核算政府補助,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納稅調整也不準確。
(三)會計核算規范化的要求
不論是會計準則還是稅收政策,均要求政府補助單獨核算,如財稅〔2009〕87號文件,對企業取得的專用性財政資金作為不征稅收入規定了三個條件,在收到政府補助時,是否需要納稅就參照三個條件就夠了,由此可見,相關支出單獨核算非常重要。實務中,由于情況復雜,主要難點在于如何認定那些支出或費用與政府補助相關,在這個問題上容易產生稅企爭議,所以必須考慮如何規范政府補助的會計核算。
四、改善政府補助財稅處理的對策
(一)盡量統一財稅處理標準
對于會計制度和稅法確認標準不同,實務中可以考慮盡量將二者統一,比如,企業收到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會計處理計入了營業外收入,那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直接認可營業外收入,不進行納稅調減,相應的,當期或以后期間發生的與政府補助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折舊攤銷也無需進行納稅調增,直接在稅前扣除即可。如果收到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會計處理時計入了遞延收益,分年攤銷計入營業外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先全額納稅調增繳納企業所得稅,當期或以后期間發生的折舊攤銷不再進行納稅調減,直接在稅前扣除,每年只需就會計處理時結轉至營業外收入的部分納稅調減即可,如若存在將政府補助一次性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會加大企業的納稅負擔等特殊情況,也可以考慮在征得稅務機關同意的前提下,依據會計準則分期確認營業外收入,企業所得稅匯算時,不再作納稅調整,通過上述處理可以簡化核算工作量,縮小政府補助的稅會差異,減少納稅調整事項,避免少繳或錯繳稅款。
(二)深入了解財稅政策及其變化
由于政府補助形式和種類較多,而且相關的財稅政策變化較快,對于財務人員來說,就必須要對相關的最新法律、法規進行深入的了解,多收集相關的各種信息,以及熟練財務的處理方法,才能保證在處理財稅問題上不出差錯。
(三)共同費用分配采用分攤比例法
政府補助的相關支出單獨核算,但有些成本費用既用于應稅收入又用于不征稅收入,對全部支出中應當由應納稅收入分攤的支出,一部分能夠劃分清楚,另一部分劃分不清的可以對劃分不清的部分按分攤比例法,以不征稅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計算出當年不征稅收入應分攤的支出項目金額,來剔除不征稅收入形成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
五、結論
綜上所述,政府補助的財稅處理,會計制度和稅法各有不同的規定,在正確進行會計核算和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前提下,如果盡量減少稅法與會計制度之間的差異,減少納稅調整事項,使會計和稅法之間能夠有效的協調,有助于會計人員正確的進行會計核算和所得稅的匯算清繳。
參考文獻:
[1]陳玲娣,周星梅.財政性資金財稅處理差異分析.會計之友,2010(12):55- 56.
財稅處理范文3
一、稅法上對增值稅收入的時限規定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確定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對于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一律征收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
二、新準則對增值稅收入的確認的相關“亮點”
1、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及《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顒又行纬傻摹е滤姓邫嘁嬖黾拥?、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1)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2)“日?;顒印保侵钙髽I為完成其經營目標所從事的經常性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其他活動,一般計入“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科目?!胺侨粘;顒印碑a生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應作為“利得”,計入“資本公積”或“營業外收入”科目。
(3)在新準則體系下,收入被定義為日?;顒又挟a生的經濟利益總流入,費用被定義為日常活動中產生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非日常活動產生的經濟利益流入和流出不包括在收入和費用之中,這樣,收入減去費用就不等于利潤了
2、新準則在計量時采用公允價值模式
原準則規定“收入應按企業與購貨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金額或雙方接受的金額確定”,即計量采用名義金額。
新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薄昂贤騾f議價款的收取采用遞延方式,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p>
3、新準則下增值稅收入核算中相關會計科目的變化
(1)原來核算中常用的“應交稅金”科目,與“其他應交款”科目合并,合并之后的科目名稱為“應交稅費”。
(2)在售后回購業務的會計處理中,原來使用“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新準則下,取消了這個科目,使用“其他應付款”科目,
(3)新準則沒有設置“自制半成品”、“委托代銷商品”和“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而設置了“發出商品”科目。核算一般銷售方式下,已經發出但尚未確認銷售收入的商品成本。
4、增值稅收入的確認的五個條件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三、新準則下特殊增值稅收入的財稅協調處理
(一)售后回購,因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的條件,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后回購交易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例1]甲公司于5月1日向乙公司銷售商品,價格為100萬元,增值稅17萬元,成本為80萬元。甲公司應于9月30日以110萬元購回。
①銷售時,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117
貸:庫存商品8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其他應付款20
②每月(5-8月份)末計提利息時,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財務費用2
貸:其他應付款2
③回購時,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庫存商品11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8.7
貸:銀行存款128.7
借:其他應付款28
財務費用2
貸:庫存商品30
財稅差異分析:售后回購業務,在會計核算時,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要求,視同融資作賬務處理,但在稅收上不承認這種融資,而視為銷售和采購兩項經濟業務。銷售方的銷售實現時要按照規定開具發票并收取價款,由于甲公司銷項稅額小于其進項稅額,差額部分留待以后抵扣,但應按規定交納企業所得稅。
(二)、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增值稅處理的財稅差異
[例2]甲公司售出設備一套,協議約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從銷售當年末分五年分期收款,每年2000元,合計1萬元。假設不考慮增值稅。假定購貨方在銷售成立日支付貨款,只須付8000元即可。
分析:應收金額的公允價值可以認定為8000元,據此可計算得出年金為2000元、期數為五年、現值為8000元的折現率為7.93%.
1、在不考慮增值稅因素下的賬務處理:
銷售成立時:
借:長期應收款1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8000
未實現融資收益2000
財稅差異:
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稅法上規定,銷售方應該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間來確定銷項稅額。當然,如果一次性開具了發票,則應全額確定銷項稅額;新會計準則將應收金額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未確認融資收益”按實際利率法攤銷,沖減財務費,稅法并不認可。所以,以后各期攤銷的未確認融資收益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2、在考慮增值稅因素下的賬務處理:
借:長期應收款1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6837.61
未實現融資收益1709.4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452.99
財稅差異:
財稅處理范文4
一、清算的條件
財稅[2009]60號文第二條規定:(1)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2)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
對于第一點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1)企業解散。合資、合作、聯營企業在經營期滿后,不再繼續經營而解散;合作企業的一方或多方違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終止合作關系解散。(2)企業破產。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或者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企業也可以主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3)其他原因清算。企業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損失,無法經營下去,應進行清算;企業因違法經營,造成環境污染或危害社會公眾利益。被停業、撤銷,應當進行清算。
對于第二點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況:(1)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應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2)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合并中,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3)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分立中,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二、清算期間的確定
企業只要進入清算,持續經營的假設將不復存在。企業清算期間已經不是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期間,正常的核算原則將不再適用,因而會計核算及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也應終止持續經營假設。與告別持續經營前提相對應,企業清算時應以清算期間作為獨立納稅年度。財稅[2009]60號文件規定,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無論清算期間實際是長于12個月還是短于12個月都要視為一個納稅年度,以該期間為基準計算確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如果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該年度終止經營前屬于正常生產經營年度,此后則屬于清算年度。
三、清算所得的確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清算所得是指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減去資產凈值、清算費用以及相關稅費等后的余額。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1)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2)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3)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4)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5)計算并繳納清算所得稅;(6)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余財產、應付股息等。對照財稅[2009]60號文,清算所得的計算公式如下:清算所得=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一資產的計稅基礎一清算費用一相關稅費+債務清償損益一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其中債務清償損益=債務的計稅基礎一債務的實際償還金額。正數為收益,負數為損失。公式中的相關稅費為企業在清算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不包含企業以前年度欠稅。
四、清算所得應納所得稅額的確定
(1)公司層面。企業應就其清算期間形成的清算所得按企業所得稅的基本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計算公式為:清算所得應納所得稅額=清算所得×基本稅率(25%)。企業在計算出清算所得應納所得稅額后,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以清算期間為一個納稅年度,在辦理工商注銷登記之前,向稅務機關辦理所得稅申報。
(2)股東層面。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去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后的余額為可以向企業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財產。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去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資產應按可變現價值或實際交易價格確定計稅基礎。
五、清算的注意事項
其一,企業重組清算時稅務處理按照新規定。財稅[2009]59號規定,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1)企業債務重組一般性稅務處理: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債務人的相關所得稅納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2)符合條件的特殊性稅務處理。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其二,按時申報。納稅人在納稅年度中間破產或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自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辦理企業所得稅申報,60日內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并依法計算清算期間的企業所得稅,結清應交稅款。納稅人在納稅年度中間發生合并、分立的,依據稅法的規定合并、分立后其納稅人地位發生變化的,應在辦理變更稅務登記之前辦理企業所得稅申報,及時進行匯算清繳,并結清稅款;其納稅人地位不變的,納稅年度可以連續計算。
其三,清算業務不適用優惠稅率。納稅人清算期間不屬正常生產經營,其清算所得不能享受法定減免稅照顧。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項目給予的15%優惠稅率、對小型微利企業給予的20%優惠稅率,在清算完稅時要依照25%的稅率計算企業所得稅。
[例]某省振興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9月,實收資本3900000
元,截至2008年12月31日,企業賬面未分配利潤為1284798.38元。2009年9月30日根據公司章程期滿,企業準備清算。2009年9月30日的資產負債情況如下:流動資產5779008.56元,非流動資產127155.98元,流動負債402849.64元,非流動負債為0,所有者權益5403314.90元(其中實收資本3900000元,本年利潤218516.52元,未分配利潤1284798.38元)。
一是經營期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及申報。股東同意企業提前解散的股東會決議簽署日期是2009年9月30日,并在當日成立清算組,則2009年1月1日~2009年9月30日為經營期未滿12個月的一個納稅年度。按規定進行經營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2009年1~9月企業會計利潤總額為218516.52元(假設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項,企業所得稅率為25%),企業應按規定進行該經營期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并繳納企業所得稅54629.13元。
二是清算期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及申報。2009年10月1日為清算期開始之日,2009年12月20日申請稅務注銷,即清算期為2009年10月1日一2009年12月20日,截止日期為12月20日。
(1)資產可收回金額(或稱可變現金額)為5820518.09元。
(2)資產計稅基礎為5906164.54元(假設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一致)。
(3)債務償還金額為190858.66元;假設負債計稅基礎與負債賬面價值一致,則:處理債務損益=402849.64-190858.66=211990.98(元)。
(4)清算費用合計50000元,清算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為17000元。
(5)清算所得=5820518.09-5906164.54-50000.00-17000.00+211990.98=59344.53(元)
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59344.53×25%=14836.13(元)
三是股東取得剩余資產的涉稅事宜。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去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按規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資產。
剩余資產=資產可收回金額一清算費用一相關稅費一債務償還金額=5820518.09―50000.00―17000.00―54629.13―190858.66=5508030.30(元)
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即股息所得)=1284798.38+218516.52+(59344.53-14836.13)=1547823.30(元)
剩余資產減去股息所得后的余額=5508030.30―1547823.30=3960207(元)
股東投資成本=3900000(元) 投資損失=3900000-3960207.00=-60207(元) 從以上計算可知,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余額為1547823.30元,故股東應確認的股息所得為1547823.30元;剩余資產減去股息所得后的余額小于股東投資成本,故該股東應確認投資轉讓損失。條款時需慎重考慮該條件對股份稀釋的影響。
(五)所有權的連續性 該條件規定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目前尚不清楚該條款的意圖,相反上述股東如提前處置股權,或許會構成對稅務機關有利的情形。另外,如果重組收購中的目標實體為上市公司,該條件在具體操作和監管中也可能會面臨一定的困難。
二、一般性與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比較
新重組及清算稅務條例對每種重組形式(除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均分為一般性和特殊性兩種稅務處理規定,其區別的關鍵在于重組交易中有關資產處置所得或損失(即公允價值與計稅基礎之差)的確認時點不同。
(一)計稅基礎的確定計稅基礎是指企業資產所有者在出售該資產時允許扣除的金額,這有別于用于財務報告目的的資產會計賬面價值。對于各類重組活動,新重組及清算稅務條例為轉讓方和受讓方明確了計稅基礎的計算方法。
(二)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在一般性稅務處理下,重組后受讓方取得的資產需要按公允價值確認計稅基礎。因此,該資產在稅務上的折舊、攤銷、減值等也應在該計稅基礎上進行。同樣在將來處置這些資產時,上述計稅基礎可以從處置收入中減去。
(三)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在特殊性稅務處理下,除與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外,受讓方取得的資產的計稅基礎按重組前該資產由轉讓方持有時的計稅基礎計算(即歷史計稅基礎)。相應地,稅務上的折舊、攤銷、減值以及將來的處置所得或損失也都依據該歷史計稅基礎計算。即如果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則重組后受讓方對該資產的稅務折舊、攤銷或減值的稅前抵減額可能會小于按一般性稅務處理的結果;而未來處置該資產的應稅所得可能會比按一般性稅務處理的結果高。
(四)應稅所得或損失的確認時點及計算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應稅所得或損失需在交易時即予以確認。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在特殊重組下,除了非股權支付金額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以外。轉讓方的應稅所得或損失的確認可以遞延。相應地,投資者在決定交易的股權支付或非股權支付金額時需要考慮上述因素的影響。
(1)貨幣性補價(即非股權支付額)的稅務處理。新重組及清算稅務條例中的非股權支付額包括了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有價證券、存貨、固定資產、其他資產以及承擔債務等支付形式。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中,非股權支付額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仍在重組交易日即按下列公式予以確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2)可彌補的虧損及稅收事項的繼承。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對于合并或分立,可彌補的虧損不具有繼承性。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被合并企業的可彌補虧損可由合并企業繼承,但受到金額限制。與某些國家按年計算限額的方法不同,其總體限額的計算公式如下: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被分立企業的可彌補虧損額可按轉讓資產的比例分配到分立企業中,由其繼續彌補,分配比例按“每家企業取得的資產價值÷原總資產價值”確定。被分立企業已分立出去資產相應的所得稅事項由分立企業承繼。一般性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區別。
三、可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跨境重組
新重組及清算稅務條例允許下列跨境重組交易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一)“境外一境外”模式非居民企業(境外企業A)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業(境外企業B)轉讓其擁有的居民企業(境內企業)股權,如符合下列條件,可以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1)交易后境外企業B與交易前境外企業A的資本利得預提所得稅率相同。該規定是出于防止稅收協定濫用的考慮。(2)境外企業A在重組后的3年(含3年)內不得轉讓境外企業B的股權。如果上述交易中的境內企業系上市公司,則在實際監管操作中可能存在一定困難,因此有待稅務機關就這一方面作出進一步的明確或解釋。
(二)“境外一境內”模式非居民企業向與其具有100%直接控股關系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另一居民企業股權。
(三)以資產或股權境外投資允許居民企業以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子公司進行投資(如按照境外上市的要求),該居民企業實現的資產或股權轉讓收益可以在10個納稅年度內均勻計人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此外,還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的其他情形。
四、債務重組
新重組及清算稅務條例同時涵蓋了改變法律形式及債務重組的稅務處理。債務重組的一般性及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亦有所不同。
(一)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以非貨幣性資產清償債務的,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和債務清償兩項業務;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并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應稅所得,損失:債務人確認的債務重組所得=資產公允價值一債務計稅基礎;債權人確認的債務重組損失=資產公允價值,收取的現金一債務計稅基礎。
財稅處理范文5
一、企業所得稅適用階梯優惠稅率的稅務籌劃處理的思考
財稅[2008]51號和財稅[2009]87號兩文都明確規定: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同時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2008年2月2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該文規定了部分企業享受一定的稅收稅率優惠期限,如: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這類型企業在收到政府專項補助資金時,就要考慮收到政府專項資金的年份是否在稅收優惠期限,如屬于稅收優惠期限要把政府專項資金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充分享受低稅率優惠,同時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所產生的折舊能在以后正常稅率年份享受抵減所得稅。
例如某上市公司是2007年新建的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稅務部門認定該公司享受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2009年8月31日該公司收到當地財政部門重點產業振興和技術改造專項資金政府補助2000萬元,2009年12月15日,該上市公司用專項資金采購專用設備2000萬元,當月已經投入生產。該公司正常企業所得稅率為25%,享受優惠減半稅率為12.5%。(假定政府補助資金所采購的設備都可以抵扣進項稅17%,殘值率為5%,折舊年限為10年)
200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該公司把專項資金政府補助2000萬元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比不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所得稅節約金額=2000×12.5%-2000/H7×(1 5%)/10×2×12.5%-2000/1.17×(1-5%)/10×8×25%=-115.39(萬元)。
由此可見,經過稅收籌劃后企業所得稅節約金額是很大的。在實際工作中,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企業畢竟是少數,但是許多企業經政府高新技術部門認定后享受高新技術企業15%優惠稅率,另外企業也會因某種原因今后可能不再享受15%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因此企業在收到政府部門撥付的財政補助資金也要參照上例中的會計處理方法充分享受稅收優惠。
二、政府專項補助資金特殊會計處理的思考
財稅[2008]151號文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而《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規定,對于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要按資產實際受益年限分期計入當期損益,稅法與會計處理不同就會產生可抵扣性時間差異,對于政府補助的時間性差異,每個財務人員基本都能正確處理。2009年6月1日,財政部了《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的通知》(財會[2009]8號)對搬遷補償支出的會計處理又進行了進一步明確規定,企業因城鎮整體規劃、庫區建設、棚戶區改造、沉陷區治理等公共利益進行搬遷,收到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其中,屬于對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損失、有關費用性支出、停工損失及搬遷后擬新建資產進行補償的,應自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后如有結余的,應當作為資本公積處理。國稅函[2009]118號文規定,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從該文可知,對于企業收到的政府搬遷補助,企業雖然按會計準則分期計入當期損益,但是在稅務處理上,只有在搬遷結束后,才會計算搬遷補償款與搬遷支出的凈額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財務人員在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把按會計準則分期計入當期損益的搬遷補助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減,即確認搬遷補償款的永久性差異,這同其他政府補助有著根本性區別。
例如:某上市公司2009年12月31日收到政府搬遷補償款6000萬元,該公司計劃在3年內完成廠房和設備的搬遷,2010年發生1000萬元費用性支出,8月20日購入價值2400萬元設備,并在10月份安裝完成,2011年9月30日購入價值1800萬元設備,并在11月份安裝完成(企業所得稅率為25%,設備使用年限為10年,無殘值),2011年該公司搬遷全部結束,則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2009年收到政府搬遷補償款的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60 000 000
貸:專項應付款60 000 000
2010年會計處理:
借:專項應付款34 000 000
貸:遞延收益34 000 000
對于本年搬遷補償款形成費用性支出,應把費用性支出所對應的遞延收益結轉到當年損益。
借:遞延收益10 000 000
貸:營業外收入10 000 000
對于本年搬遷補償款形成資產性支出,應把資產性支出所對應的遞延收益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分期計入當期損益。
借:遞延收益
400 000(2400/10/12×2)
貸:營業外收入400 000
企業在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對搬遷補償款產生的遞延收益所結轉的營業外收入不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以下相同)。
2011年會計處理:
借:專項應付款18000 000
貸:遞延收益18000 000
借:遞延收益
2 550 000(1800/10/12×1+2400/10)
貸:營業外收入2 550 000
本年搬遷補償款結余數為6000-1000-2400 1800=800(萬元)
借:專項應付款8 000 000
貸:資本公積8 000 000
確認搬遷補償款結余數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借:所得稅――當期所得稅
2 000 000
貸:應交稅費
――應交企業所得稅
2 000 000
另外,國稅函[2009]118號文規定,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這項文件同(財稅[2009]87號)是有根本性區別。(財稅[2009]87號)強調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企業財務人員在實際工作中要把握兩者的區別。
三、不計入應稅收入的財政補助資金形成資產報廢清理稅務處理的思考
財稅處理范文6
1 引 言
隨著經濟的發展,國家財政改革的不斷深入,財政專項資金作為國家對企業的扶持效果越來越明顯。財政專項資金在最新頒布的《會計準則》中屬于政府補助范疇,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一些企業認為,既然是從政府無償取得的資產,就應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不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是否真是如此,稅法中是如何規定的?在現行的企業所得稅稅法沒有政府補助的概念,而是要求企業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作為收入總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雖然稅法中規定滿足條件的財政專項資金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但選擇作為不征稅收入是否真的對企業有利?本文針對以上問題,通過案例進行簡要分析,并提出相應的建議。
2 財政專項資金的會計處理
2-1 處理的主要原則
企業取得的財政專項資金,在企業核算上屬于政府補助范疇,因此應該按照《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中的相關規定處理。所謂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準則中對專項財政資金的會計處理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①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被出售、轉讓、報廢或發生毀損的,應將尚未分配的遞延收益余額一次性轉入資產處置當期的損益(營業外收入)。②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分兩種情況處理: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2-2 案例分析
某企業收到500萬元的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某重點項目的基礎設施建設。在企業取得該筆專項資金時取得了政府相關部門的專項用途資金文件,企業對其單獨開立銀行賬戶,并單獨設置賬簿進行核算,做到專款專用,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收到500萬元專項資金時:
借:銀行存款 500萬元
貸:遞延收益――A項目財政專項資金 500萬元
使用該資金用于支付工程款時:
借:在建工程 500萬元
貸:銀行存款 500萬元
工程完工,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會計上由在建工程轉入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 500萬元
貸:在建工程 500萬元
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舊年限是20年,按直線法計提折舊,殘值率為5%,每個月的折舊額為19791-67元;遞延收益在折舊期內平均分配計入損益,每個月應轉入營業外收入20833-33元。相關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 19791-67元
貸:累計折舊 19791-67元
借:遞延收益――A項目 財政專項資金 20833-33元
貸: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A項目 20833-33元
在本例中,按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在收到財政專項資金時計入“遞延收益”科目?!斑f延收益”不屬于收入類科目,在收到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不能作為收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而是在遞延收益分攤計入營業外收入的年度,按分攤額作為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現行稅法對企業收到財政專項資金的規定與會計準則不同,產生了納稅時間性差異,這就要求企業的財務人員在收到年度和遞延收益分攤年度進行納稅調整。以下為根據企業所得稅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上述會計處理的結果進行納稅分析與納稅調整。
3 財政專項資金的稅務處理
3-1 主要政策法規及分析
根據財稅〔2011〕70號通知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①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②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③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1)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將符合上述第①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6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在財稅〔2011〕70號通知中,用了“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說明不征稅收入是具有選擇性的,稅法把選擇權留給了企業。不征稅收入不同于免稅收入,雖然可以從收入中扣減,但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規定: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遵循配比原則,所有的支出都用于應稅業務,都能夠產生應稅收入,因為支出形成的費用與折舊攤銷不允許扣除,與之配比的應稅收入就需要在取得的當年全額計稅。因此說,不征稅收入不是永久性的免稅收入,而是稅收的一種延緩。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業務并結合企業所處的發展階段進行稅務分析,作出對本企業有利的選擇。
在實際業務中,如果是處于籌建期的企業,或者是在考慮貨幣資金時間價值的前提下,不征稅收入是國家給予企業的一種延緩計稅的優惠,企業獲得的是相應稅款的時間價值。因為納稅時間從取得專項資金的年度,轉為相關支出所形成費用或資產計算折舊攤銷配比取得的應稅收入的年度;納稅方式從取得專項資金當年的一次性繳稅轉變為相關支出形成費用或相關支出形成資產的攤銷期間的分期繳納。但如果不考慮貨幣資金的時間價值或企業取得的專項資金用于補償取得年度的成本費用,或者是補償已經發生的成本費用,無法體現遞延計稅的效果,是否選擇作為不征稅收入效果是一樣的。
3-2 案例分析
(1)在本案例中企業取得的500萬元專項資金,已取得了政府部門指定專項用途的文件,且企業已作??顚S玫墓芾恚虼丝梢宰鳛椴徽鞫愂杖胩幚?。
企業取得的專項資金用于重點項目的基礎設施建設,屬于資產性支出,或者企業取得專項資金的當年盈利,建議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因為,作為不征稅收入,企業收到的500萬元專項資金不計入當年的應稅收入,不需要在取得專項資金當年計算繳納125萬元的所得稅款,而是在基建項目形成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未來20年的時間內分期計算繳納。當期的125萬元稅款籌劃收益和未來20年分期繳納的125萬元稅款支出形成了巨大的時間價值反差,企業獲得了20年的貨幣資金時間價值。
針對企業對專項資金的會計處理,企業每年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需要進行納稅調整。會計上每年計提的折舊為237500元(19791-67×12),折舊年度遞延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的金額為250000元。根據所得稅稅法規定,不征稅收入所形成的資產的折舊額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所以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37500元;又因為500萬元專項資金已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不需計入應稅收入,所以,會計上在折舊年度的250000元營業外收入要進行納稅調減,因此該筆專項資金對折舊年限內每年的應稅利潤的影響是12500元。
(2)如果企業收到專項資金的年度虧損或者有足夠的成本費用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的扣減項目,足以抵消這500萬元的收入;或者企業不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不選擇作為不征稅收入,則該筆專項資金要作為營業外收入,計入當年的應稅收入總額。
取得500萬元專項資金的當年,會計上計入了遞延收益,但稅法上要全額計稅,所以在取得當年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00萬元。在資產使用后的折舊年限內,每年會計上遞延收入轉為營業外收入250000元,因為在取得當年已經納稅,所以在折舊年限內結轉的營業外收入不必計稅,每年要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50000元,形成資產計提的折舊可以在稅前扣除,不做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