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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范文1
重慶市《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藥品經營許可工作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和《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及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市內藥品批發企業和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并指導和監督各區縣(自治縣、市)食品藥品監管分局開展《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縣(自治縣、市)食品藥品監管分局負責本轄區內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和日常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第四條 按照《藥品管理法》第14條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規定,開辦藥品批發企業(含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76條之規定,第83條規定的情形的;
(三)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一定數量的執業藥師。質量管理負責人具有大學以上學歷,且必須是執業藥師;即必須有1名執業藥師,2名以上從業藥師或藥師。身體健康,能在職在崗,履行質量管理等職責。
(四)企業負責人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熟悉國家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所經營藥品的知識,無嚴重違反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行為記錄。
(五)具有能夠保證藥品儲存質量要求的、與其經營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常溫庫、陰涼庫、冷庫。經營中藥飲片的必須建立中藥飲片庫。各庫區實行色標管理,并配置溫濕度監測儀。倉庫中具有適合藥品儲存的專用貨架和藥品入庫、傳送、分檢、上架、出庫現代物流系統的裝置和設備;
(六)具有獨立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能覆蓋企業內藥品的購進、儲存、銷售以及經營和質量控制的全過程;能全面記錄企業經營管理及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藥品經營各環節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實現接受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監管的條件;
(七)具有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藥品營業場所及輔助、辦公用房以及倉庫管理、倉庫內藥品質量安全保障和進出庫、在庫儲存與養護方面的條件。
經營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預防性生物制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五條 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76條、第83條規定的情形的;
(三)質量管理負責人必須為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配有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從業藥師、藥師、醫師)。質量負責人應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驗。
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經過市級以上藥品監管部門培訓并考核合格的業務人員,有條件的應當配備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農村鄉鎮(含鄉鎮)以下地區設立藥品零售企業的,應具有藥學或相關專業(醫學、化學、生物)中專以上學歷,并經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的業務人員。
企業營業時間,質量負責人及處方藥審核人員應當在崗在職。
(四)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以及衛生環境。在其他商業企業內設立零售藥店的,必須具有獨立的區域;
(五)在市(區)開辦藥品零售經營企業的,營業面積不小于80平方米;縣城藥品零售經營企業的面積不少于40平方米,倉儲面積不低于20平方米;鄉鎮村開辦藥品零售經營企業的,營業和倉儲面積可適當放寬。
第六條 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由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本辦法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有關內容統一制定。特管藥品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藥品經營企業經營范圍的核定。
藥品經營企業經營范圍: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生物制品;
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原料藥及其制劑、生化藥品。
從事藥品零售的,應先核定經營類別,確定申辦人經營處方藥或非處方藥、乙類非處方藥的資格,并在經營范圍中予以明確,再核定具體經營范圍。
醫療用毒性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和預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程序
第八條 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一)申辦人向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籌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學歷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2.執業藥師執業證書原件、復印件;
3.擬經營藥品的范圍;
4.擬設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生環境等情況。
5.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
(二)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申辦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辦人向有關管理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辦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發給申辦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于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職權范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辦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發給申辦人《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中注明的日期為受理日期。
(三)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辦人。不同意籌建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申辦人完成籌建后,向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審查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辦企業核準證明文件;
3.擬辦企業組織機構情況;
4.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5.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質量負責人、驗收人員等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不在原注冊單位工作的證明;
6、擬辦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倉儲設施、設備目錄。
7.申請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
(五)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國家局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組織驗收,作出是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符合條件的,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辦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九條 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一)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的食品藥品監管分局提出籌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學歷、執業資格或職稱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聘書;
2.擬經營藥品的范圍;
3.擬設營業場所、倉儲、設施、設備情況。
4.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
(二)各區縣(自治縣、市)食品藥品監管分局對申辦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辦人向有關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辦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發給申辦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辦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發給申辦人《受理通知書》?!妒芾硗ㄖ獣分凶⒚鞯娜掌跒槭芾砣掌凇?/p>
(三)各區縣(自治縣、市)食品藥品監管分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辦人。不同意籌建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辦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申辦人完成籌建后,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分局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辦企業核準證明文件;
3.擬辦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設施、設備目錄。
4.申請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
(五)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管分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組織驗收,作出是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辦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管分局對申辦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受理部門應當聽取申辦人、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依法應當聽證的,按照法律規定舉行聽證。
第十一條 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各區縣(自治縣、市)食品藥品監管分局應當將已經頒發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有關信息予以公開,公眾有權進行查閱。
對公開信息后發現企業在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過程中,有提供虛假文件、數據或其他欺騙行為的,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并依法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新開辦的藥品批發企業或藥品零售企業,在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應向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
第十三條 《藥品經營許可證》是企業從事藥品經營活動的法定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和出借。
第四章 《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變更與換發
第十四條 《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分為許可事項變更和登記事項變更。
許可事項變更是指經營方式、經營范圍、注冊地址、倉庫地址(包括增減倉庫)、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質量負責人的變更。
登記事項變更是指上述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的變更。
第十五條 藥品經營企業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的,應當在原許可事項發生變更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變更許可事項。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變更申請和變更申請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變更或不予變更的決定。
申請經營方式、經營范圍、注冊地址、倉庫地址許可事項變更的,由原發證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藥品經營企業依法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事項后,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注冊登記的有關變更手續。
企業分立、合并、改變經營方式、跨原管轄地遷移,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 企業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機構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的,必須出具上級法人簽署意見的變更申請書。
第十七條 企業因違法經營已被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各區縣(自治縣、市)食品藥品監管分局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或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尚未履行處罰的,發證機關應暫停受理其《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變更申請。
第十八條 藥品經營企業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登記事項的,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變更后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變更申請和變更申請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藥品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后,應由原發證機關在《藥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上記錄變更的內容和時間,并按變更后的內容重新核發《藥品經營許可證》正本,收回原《藥品經營許可證》正本。變更后的《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不變。
第二十條 《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藥品的,持證企業應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原發證機關按本辦法規定的申辦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收回原證,換發新證。不符合條件的,可限期3個月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注銷原《藥品經營許可證》。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各區縣(自治縣、市)食品藥品監管分局根據藥品經營企業的申請,應當在《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其換證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換證。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各區縣(自治縣、市)食品藥品監管分局應加強對《藥品經營許可證》持證企業的監督檢查,持證企業應當按本辦法規定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企業名稱、經營地址、倉庫地址、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經營方式、經營范圍、分支機構等重要事項的執行和變動情況;
(二)企業經營設施設備及倉儲條件變動情況;
(三)藥品經營企業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在職在崗履行職責情況;
(四)企業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情況;
(五)發證機關需要審查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監督檢查可以采取書面檢查、現場檢查或者書面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
(一)發證機關可以要求持證企業報送《藥品經營許可證》相關材料,通過核查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職責;
(二)發證機關可以對持證企業進行現場檢查。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必須進行現場檢查:
1.上一年度新開辦的企業;
2.上一年度檢查中存在問題較多的企業;
3.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
4.發證機關認為需要進行現場檢查的企業。
《藥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工作當年,監督檢查和換證審查工作可一并進行。
第二十四條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的經營企業,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進行整改。對違反《藥品管理法》第16條規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從事藥品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發證機關依法對藥品經營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有關監督檢查記錄。現場檢查發現有重大違法違規現象,發證機關應當在《藥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上記錄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注銷:
(一)《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換證的;
(二)藥品經營企業終止經營藥品或者關閉的;
(三)《藥品經營許可證》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銷、收回、繳銷或者宣布無效的;
(四)不可抗力導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的;
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各區縣(自治縣、市)食品藥品監管分局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應當自注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 《藥品經營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條 各區縣(自治縣、市)食品藥品監管分局應建立《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監督檢查、變更等方面的工作檔案,并在每季度上旬將《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發證、變更等情況報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因變更、換證、吊銷、繳銷等原因收回、作廢的《藥品經營許可證》,應建檔保存5年。
第二十九條 企業遺失《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立即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在發證機關指定的媒體上登載遺失聲明。發證機關在企業登載遺失聲明之日起滿1個月后,按原核準事項補發《藥品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條 企業終止經營藥品或者關閉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繳銷。發證機關吊銷或者注銷、繳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正本應置于企業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姓名、經營方式、經營范圍、注冊地址、倉庫地址、《藥品經營許可證》證號、流水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有效期限等項?!端幤方洜I許可證》正本、副本式樣、編號方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三十三條 《藥品經營許可證》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制。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其他文件與本細則規定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標準
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審查表擬辦企業名稱:申請人: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部門: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填 表 說 明
1. 申請人完成企業籌建工作后,填寫封面和表1,報開縣食品藥品監管分局
2. 填寫內容應準確、完整,不得涂改。
3. 報送申請書及其他申請材料時,按有關欄目填寫執業藥師或專業技術職稱和學歷的情況,應附有執業藥師注冊證書或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和學歷證書的復印件。
4. 其他申請材料,應統一使用A4紙,標明目錄及頁碼并裝訂成冊。
5.申請人填報本表時應附如下申報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辦企業核準證明文件;
(2)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3)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
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范文2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藥品批發企業的監督管理,規范藥品批發企業的開辦審批工作,促進我市醫藥經濟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準(試行)》,結合*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行政區域內藥品批發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發證、換證、變更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藥品批發企業是指只將其購進藥品銷售給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的藥品經營企業。
第四條*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藥品批發企業的驗收實施細則并實施藥品批發企業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認定、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藥品監督管理分局受*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負責轄區內藥品批發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并負責建立和維護轄區內藥品批發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檔案。
第五條新開辦的藥品批發企業應當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30日內向*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
第二章開辦條件
第一節組織機構
第六條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應滿足《藥品管理法》第十四條的規定。
第七條企業應建立以企業負責人為首的質量領導組織。其主要職責是:建立企業質量體系、實施企業質量方針、并保證企業質量管理人員行使職權。
第八條企業應設置專門的質量管理機構,機構下設質量管理組、質量驗收組。負責藥品從進貨到銷售所有物流環節的質量管理和控制。并在企業內部對藥品質量具有裁決權。
第九條企業應建立質量體系,確立并實施企業的質量方針,并制定保證質量管理職能正常行使和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及工作程序。
第二節人員要求
第十條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76條、第83條規定的情形;
第十一條企業負責人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熟悉國家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所經營的藥品知識,無嚴重違反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行為記錄。
第十二條企業質量管理負責人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且必須是執業藥師。
第十三條企業質量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應是執業藥師,并具有三年以上(含三年)藥品經營質量管理的實際工作經驗。
除質量管理機構負責人外其質量機構還應配備至少一名與其經營范圍相適應專業的執業藥師或執業中藥師。
第十四條企業專職從事質量管理工作的人員均應具有藥師(含藥師和中藥師)以上技術職稱,或大專(含)以上藥學或相關專業學歷。人數不應少于企業員工總數的(4%),且不得少于3名。以上人員應經相應的專業培訓和*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考試合格,取得崗位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以上人員應在職在崗,不得為兼職人員。
第十五條企業從事藥品驗收、倉儲養護、分揀配貨的人員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經崗位培訓并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
第十六條負責物流管理的部門負責人應具有藥學或物流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第十七條企業應具備維護和管理現代物流設施設備的能力。
第十八條企業在質量管理、藥品驗收、養護、保管等直接接觸藥品崗位工作的人員,應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檔案。患有傳染病、精神病等可能污染藥品或導致藥品發生差錯的疾患的患者,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內包裝的工作。
第三節場地、設備、設施
第十九條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應具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和輔助、辦公用房。
藥品批發企業應具有與其所經營的藥品和規模相適應的現代化物流場所,其中倉庫面積不得小于1500平方米。倉庫中應有與其經營規模和品種相適應的常溫庫、陰涼庫,其中用于存放對儲存溫度有特殊要求的藥品的專用庫房不得小于50立方米。
第二十條企業應設置驗收養護室,其面積不得小于50平方米。
驗收養護室應有必要的防潮、防塵設備和用于藥品驗收養護的儀器設備。儀器設備包括分析天平、澄明度檢測儀、標準比色液等。
第二十一條物流場所應劃分待檢庫(區)、合格品庫(區)、發貨庫(區)、不合格品庫(區)、退貨庫(區)等專用場所,并具有明顯標志,實行色標管理。
第二十二條物流場所和辦公區、生活區應分開一定的距離或有隔離措施,裝卸作業場所應有頂棚。
第二十三條藥品批發企業的物流場所應建立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現代化物流系統。
合格品庫(區)應建立符合現代化物流要求的集成化倉儲系統和集成化倉儲管理信息系統。
集成化倉儲系統由入庫管理設備系統、貨架系統、堆垛設備、庫內輸送設備、出庫設備、環境監測及控制設備、配送車輛及設備和計算機網絡設備構成。
集成化倉儲管理信息系統由管理軟件系統、數據庫系統及數據處理系統構成。
第二十四條集成化倉儲系統至少包括如下硬件及功能:
(一)入庫管理設備由貨物信息編制設備及入庫計算機組成,能夠實現對采購貨物的信息的數字化編碼及貨位的自動分配,且至少對如下信息進行編碼:藥品名稱、劑型、規格、生產廠家、生產批號、有效期至、進貨檢驗單號、到貨日期、總件數、總數量、單件編號、貨位編號。
(二)貨物信息自動識別設備由固定式及便攜式讀碼終端及電腦設備組成。能夠實現對已編碼的貨物的自動識別并實現與相關模塊間的數據交換。
(三)貨架系統應包括貨架、貨位電子標識設備。至少具備當前貨位數量顯示、缺貨預警、揀貨提示功能。
(四)堆垛設備至少應實現自動尋址、貨位檢測以及與主控計算機間的信息通訊功能;
(五)庫內輸送設備應能實現輸送貨物識別、托盤識別、輸送路徑選擇的功能;
(六)出庫設備包括出庫運送設備、貨物識別分揀設備、貨箱、貨箱標識制作設備、包裝信息收集設備組成。貨箱標識至少應包含如下信息:訂單號碼、原包裝信息、包裝批次、包裝時間、配送車輛編碼、操作員編碼等。
(七)環境監測及控制設備由分布于各庫區的溫濕度傳感器、電視監控設備、自動空調系統及主控計算機系統組成。至少能實現24小時溫濕度的自動監測及控制、報警功能,并能自動記錄環境溫濕度參數和控制記錄。
(八)配送車輛及設備包括車輛識別系統及配送車輛,配送需具備溫度要求的藥品的車輛還應具有符合藥品運輸要求的冷藏設備,配送特殊管理的藥品和危險品的車輛還應符合其他有關規定。
(九)計算機網絡設備至少包括服務器、備用服務器、主控計算機、有線及無線局域網設備、程序邏輯控制系統(PLCS)、數據存儲及備份設備組成。主要實現數據傳輸、硬件控制及數據處理及存儲功能。
第二十五條集成化倉儲管理信息系統應至少包括如下子系統和功能:
(一)入庫管理子系統:至少應包括首營企業及首營品種管理、藥品信息管理、質量檢驗數據錄入及查詢、盤點作業及退貨管理功能;
(二)倉庫管理子系統:至少應包括庫存查詢及盤點功能、打印出庫單據、出庫復核及預警功能、堆垛機控制功能、倉庫環境監測及控制、養護計劃功能、效期預警功能、溫濕度預警功能、揀貨區作業規劃、包裝區規劃、倉儲區規劃、儲位分配、月臺規劃調度功能;庫房環境控制記錄建檔及維護、養護記錄建檔及維護;
(三)分揀規劃子系統:至少應包括揀貨訂單調度、印制揀貨總表、揀貨資料建檔及維護;
(四)包裝規劃子系統:至少應包括包裝單元標識制作、揀貨復核、包裝訂單調度、補貨計劃及調度、與自動包裝設備之間的資料轉換及資料傳輸、包裝資料建檔及維護;
(五)配送管理子系統:至少應包括派車管理、月臺使用計劃及調度、出貨訂單裝車計劃、裝車資料及維護;
(六)退貨管理模塊。
第二十六條集成化倉儲管理信息系統必須在每個物流環節和質量控制環節設立相應的訪問權限、數據管理權限和最高管理者權限。在貨物需要緊急放行時,必須獲得質量負責人或最高管理者的管理授權。
集成化倉儲管理信息系統應具備配送車輛的自動化管理功能。
集成化倉儲管理信息系統應具有可以接受*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管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藥品倉庫應具備符合GSP要求的7防設施和設備。
第二十八條國家對經營品、、醫療用毒性藥品、預防性生物制品的物流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營中藥飲片的藥品經營企業開辦規定由*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程序
第二十九條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一)申辦人向*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籌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學歷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2.執業藥師執業證書原件、復印件;
3.擬經營藥品的范圍;
4.擬經營場所、物流場所地理位置圖及周邊環境衛生情況;
5.物流設備設施目錄;
6.集成化倉儲系統技術方案和實施計劃;
7.集成化倉儲管理信息系統技術方案;
8.藥品批發企業籌建申請;
9.藥品批發企業籌建申請信息電子文件。
(二)*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申辦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辦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發給申辦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辦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發給申辦人《受理通知書》?!妒芾硗ㄖ獣分凶⒚鞯娜掌跒槭芾砣掌?。
(三)*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規定第二章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辦人。不同意籌建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申辦人完成籌建后,向*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辦企業名稱核準的證明文件或營業執照;
3.擬辦企業組織機構情況;
4.營業場所、倉庫地理位置圖、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5.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
6.擬辦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倉儲設施、設備目錄;
7.集成化倉儲管理系統概況和集成化倉儲信息管理系統測試報告;
8.藥品經營許可證電子申報軟盤;
(五)*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受理驗收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組織驗收,作出是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符合條件的,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辦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條*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申辦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受理部門應當聽取申辦人、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依法應當聽證的,按照法律規定舉行聽證。
第三十一條*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將已經頒發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質量負責人、企業地址等有關信息在*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公開。
對公開信息后發現企業在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過程中,有提供虛假文件、數據或其他欺騙行為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藥品經營許可證》是企業從事藥品經營活動的資格證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和出借。
第四章變更與換證
第三十三條《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分為許可事項變更和登記事項變更。
許可事項變更是指經營方式、經營范圍、注冊地址、倉庫地址(包括增減倉庫)、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質量負責人的變更。
登記事項變更是指上述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的變更。
第三十四條藥品批發企業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的,應當在原許可事項發生變更30日前,向*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變更許可事項。
*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自受理企業變更申請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變更或不予變更的決定。
申請許可事項變更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本暫行規定的條件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藥品批發企業依法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事項后,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注冊登記的有關變更手續。
企業分立、合并、改變經營方式、跨原管轄地遷移,按照《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本暫行規定的要求重新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企業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機構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的,應提交由企業上級法人簽署意見的變更申請書。
第三十六條企業因違法經營已被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或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尚未履行完畢處罰決定的,發證機關應暫停受理其《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變更申請。
第三十七條藥品經營企業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登記事項的,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變更后30日內,向*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自收到企業變更申請和變更申請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八條《藥品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后,應由*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在《藥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上記錄變更的內容和時間,并按變更后的內容重新核發《藥品經營許可證》正本,收回原《藥品經營許可證》正本。變更后的《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不變。
第三十九條《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藥品的,持證企業應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向*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按本《暫行規定》規定的申辦條件及換證程序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收回原證換發新證。不符合條件的,可限期3個月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注銷原《藥品經營許可證》。
*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藥品經營企業的申請,應當在《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其換證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換證。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加強對《藥品經營許可證》持證企業的監督檢查,持證企業應當按本辦法規定接受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企業名稱、經營地址、倉庫地址、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經營方式、經營范圍、分支機構等重要事項的執行和變動情況;
(二)企業經營設施設備及倉儲條件變動情況;
(三)企業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情況;
(四)*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需要審查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四十二條監督檢查可以采取書面檢查、現場檢查或者書面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
(一)*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要求持證企業報送《藥品經營許可證》相關材料,通過核查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職責;
(二)發證機關可以對持證企業進行現場檢查。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必須進行現場檢查:
1.上一年度新開辦的企業;
2.上一年度檢查中存在問題的企業;
3.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
4.發證機關認為需要進行現場檢查的企業。
《藥品經營許可證》換證當年,監督檢查和換證審查工作可一并進行。
第四十三條《藥品經營許可證》現場檢查實施細則及檢查記錄表格,由*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準制定。
第四十四條對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的經營企業,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進行整改。對違反《藥品管理法》第16條規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從事藥品經營活動的,按《藥品管理法》第79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或接受委托的藥品監督管理分局對藥品經營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有關監督檢查記錄?,F場檢查的結果,發證機關應當在《藥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上記錄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
(一)《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換證的;
(二)藥品經營企業終止經營藥品或者關閉的;
(三)《藥品經營許可證》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銷、收回、繳銷或者宣布無效的;
(四)不可抗力導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自注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向社會公布。
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范文3
[關鍵詞] 執法文書;藥品監督。
案由,通俗地講,就是案件發生的來由。規范書寫案由是準確定性違法行為的先決條件,科學確定和使用案由,對于正確實施行政處罰,意義重大。但因藥監部門組建不久,案由書寫缺乏約定俗成的標準,加之現行立法中對案由也未統一規定,導致基層行政執法文書中案由表述存在諸多問題,本文對其作一粗淺分析,供同行交流。
一、案由的概念、功能、表述原則及依據 現代漢語詞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均將“案由”解釋為案件的內容提要。法學理論認為“案由”的概念是指案件的性質,即法律條文所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名稱,是對該種具體違法行為本質特征的高度概括。案由大致可分為單一性、選擇性和概括性三種類型,根據行為性質又可分為作為和不作為兩大類。案由的社會功能是指它對社會所產生的積極作用,因而其功能是多方面的,歸納起來主要有區分、評價、教育、預防和威懾等五項功能,但從行政處罰的角度來說,區分功能是其最主要的功能。通過案由所傳遞的信息,人們可以大致可區分合法與違法、此種違法與他種違法的界限。案由表述一般應遵循法定性、準確性、明確性、科學性等基本原則?!端幤繁O督行政執法文書規范》第九條規定案由應當按照“一法兩條例”的“法律責任”、“罰則”及國家局行政規章中的規范用語填寫,此即案由書寫的法定依據[1]。法律條文對案由的描述方式大體有3種,即標題式、定義式和包含式,我國現行藥事立法多采用包含式。
二、案由表述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 案由書寫過于簡潔,要素缺乏
1、不當省略致案由表意不明,如“未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醫療器械案”,對涉案器械類別未作描述,鑒于經營第一類醫療器械無須許可,因此對該類案件必須標明涉案器械具體管理類別,以免發生歧義;
2、違法主觀過錯形式未作表述致使案由不能成立,如“為假藥提供運輸條件案”。在行政處罰理論及實踐中,將相對人主觀過錯作為歸責條件的不多,法律也未作刻意要求,如不知情使用假藥仍要承擔部分法律責任,通常情況下對其主觀過錯無須描述。但對于特定違法行為,主觀過錯卻是其構成要件,如本案中,不知情運輸假藥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因此案由中“明知為假藥”的主觀情節不可或缺;
3、對違法行為客觀構成要件表述不全致案由無法成立,如“使用其他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錯誤在于省卻了實施特定行為的具體狀況的描述。醫療機構使用其他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只要經過批準,并未違法,只有未經批準擅自使用才涉嫌違法,因此,“擅自”二字不可省略。
(二)案由書寫過于冗長,重復繁瑣
1、案由書寫求全責備,在所有文書中均按照“違法主體+違法行為名稱”的模式加以表述,實際上,案由本身并不包括違法主體,更何況除《調查筆錄》外,所有執法文書均有“當事人”一欄,如此表述,有重復之嫌;
2、過于糾纏細枝末節,案由冗長繁瑣,如“銷售鹽酸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等11種假藥案”。筆者認為,案由表述應以簡潔、流暢、精當為原則,關鍵在于概括違法行為的本質,而非描述具體違法行為,就本案而言,決定違法行為性質的關鍵在于藥品本身的定性(究竟是假藥還是劣藥),至于藥品的名稱、劑型、數量并不影響違法事實的成立,對其詳盡表述并無必要。如刑法罪名中,對故意殺人犯罪行為,一般僅表述為“故意殺人案”,而非“故意殺死×××人案”。在實際執法過程中,有時因涉案藥品種類繁多,也無法一一細加表述。
(三) 自立案由缺乏依據
一些執法人員對某些案件難以定性時,往往根據自身主觀臆斷,推定案由,如“使用不合格藥品案”。案由書寫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規范性用語填寫,因此對于創設案由應持謹慎態度。只有根據規范用語填寫案由無法對案件進行準確定性時才能適用“推理式案由”,如從無證個人處購進藥品案件,因《藥品管理法》僅規定從無證企業購進的法律責任,根據立法本意,結合國家局的相關批復精神,可表述為“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案”。
(四)用詞不當使案由表意模糊
如“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藥品案”,無證只是表明一種狀態,而造成當事人“無證”的原因究竟是其未取得相應資質還是已取得許可證現已遺失,案由表意不明,而以“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藥品案”則更能揭示違法行為本質:經營藥品本身并不違法,但必須取得相應資質,當事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藥品經營,理應接受處罰。
(五)違法主體不適格致使案由無法成立
正確表述案由,不僅要對違法行為準確定性,更要對當事人資質予以確認,違法主體適格是案由成立的先決條件[2]。如某藥商銷售假藥經查證屬實,首先必須核實其是否取得藥品經營資質,如無合法資質,則只能以無證經營藥品立案,而銷售假藥則屬于“競合”行為作為從重處罰情節。
(六)特殊情況下的案由表述錯誤
1、單一案由中出現多個當事人,見于共同違法行為,如多人合伙無證經營藥品,雖然實施的是同一違法行為,也應分別立案查處,而不能以“李某等5人無證經營藥品”作并案處理;
2、一案數由,如“無證經營藥械案”。根據“一案一卷”的要求,對當事人在同一時間實施多個違法行為的應分別立案,但對某一行為違反多個條款的法條競合行為,為便于書寫,可按照法律責任大小列出主要案由而無須一一表述;
3、案由表述前后不一致,如立案后案由不能成立,卻在調查中發現當事人有新的違法行為而直接處罰結案,出現立案與結案案由不符,此種情況應先行撤案后重新立案。但如前后案由屬同類案由,因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無實質影響,根據行政效率原則,行政機關可直接變更案由。如以出租許可證立案而以出借許可證結案;
4、選擇性案由表述不當,如“生產不符合醫療器械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案”,錯誤原因在于未將非選擇項排除,使案由定性不準確。
三、建議與思考
(一) 出臺指導意見,統一案由標準 雖然法學界建議對罪名進行單獨立法的呼聲很高,但在刑法修訂過程中仍未采納這一意見。近年來,我國正處于藥事立法的高峰期,對案由制定規范時機尚不成熟。2005年12月,公安部以《治安管理處罰法》頒布為契機,印發《關于規范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名稱的意見》,國家局可借鑒這一做法,出臺指導意見,統一案由標準。
(二)修訂《藥品監督行政執法文書規范》 該規范第九條規定的案由填寫依據僅列舉出“一法兩條例”及國家局規章,而隨著一系列新法規(如《疫苗流通與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頒布實施,該規定已與立法現狀不符。建議將其修訂為:依據藥械管理法律、法規及規章中的規范性用語填寫。而該條第三款關于案由書寫的例舉式說明“涉嫌銷售假藥×××口服液案”因缺乏可操作性,建議將其修訂為“銷售假藥案”。
(三)對現行執法文書的修改建議
1、修改執法文書名稱 《立案申請表》是案由確立的首要環節,該文書格式并無不妥,但其名稱是否合適值得商榷。“申請”一般指當事人向行政機關提出的請求,如犯罪嫌疑人在羈押時要求取保候審,可由其本人或人填寫取保候審申請書,而立案申請表是由執法人員填寫報請領導審批的法定文書,因此將其更正為《立案審批表》更為妥當
2、調整執法文書格式 《調查筆錄》、《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及《查封扣押物品通知書》作為對外文書,均設定“案由”一欄,筆者認為應當刪除,理由如下:
(1)實際執法過程中經常遇到在調查取證或采取查扣物品、保存證據時立案條件不足,造成此欄無法填寫,如無證經營者銷售藥品后逃離現場,執法人員只有對相關證人先行制作調查筆錄后方可立案;
(2)調查取證是執法人員的法定職權,而查扣物品、保存證據是基于法律規定,《行政處罰法》僅規定在實施查封扣押及保存證據時必須經過審批,立案并非其法定前置程序,《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物品,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既然查扣物品時可能尚未立案,何來“案由”;
(3)不利于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調查筆錄》作為對外文書,接受調查的對象具有不確定性(可調查當事人以外的其他證人),在當事人違法行為尚未查證之前,將其涉嫌違法案由“公之于眾”,不可避免會影響其商譽、信譽乃至社會聲譽,甚至會帶來難以挽回的損失??傊赣蓛H是行政機關內部統一違法行為名稱、便于案件分類和進行稽查工作統計之需,對當事人并不產生實質法律后果,因此建議在所有對外文書中不再設定“案由”一欄。
3、增加執法文書種類 根據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有關規定,對先行登記保存物品應當在7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立案作為行政處理決定方式,執法機關理應及時告知當事人,但以何種形式告知,尚無統一規定。而在對外文書不再設定案由時,可能會出現當事人在接受調查時對自身涉案情況毫不知情的尷尬,為解決上述難題,建議增加《立案通知書》,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涉案情況,保障其知情權的實現。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