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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暫行條例范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包括鎮,下同)建設管理,給城市人民生活和生產創造良好的環境,逐步建設高度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特制定本暫行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全省各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業、事業、農業社隊等單位和所有居民。
第三條 城市建設和管理必須以城市總體規劃為依據。城市規劃必須合理確定城市的性質、規模和建設布局,對城市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公共事業建設及其用地進行統籌安排,做到布局合理、經濟適用、比例協調、環境優美、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第四條 城市建設管理是各市人民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具體管理工作由城市建設管理部門負責。
第二章 規劃用地管理
第五條 城市規劃區以內的土地,由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統籌安排。凡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項目,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應參加其建設選址和核定建設用地面積的工作,并向建設單位頒發用地許可證(包括城市規劃區內農業社隊建設用地)。建設單位須持上級有關批準建設項目的文件和用地許可證,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報辦理征用、劃撥土地批準手續。有關征地補償、拆遷安置等事宜,按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社員建房用地也要服從城市規劃,并取得當地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同意后,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凡屬已經征用的土地,所有權均屬于國家,用地單位只有使用權,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不準自行交換、轉讓、出租、出賣。對征而未用超過二年的建設用地(原批準征地的部門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除外)和長期閑置不用的空地,當地人民政府有權收回。收回的土地按《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臨時占用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須經當地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審查同意。臨時占地以一年為限。不得在臨時占地內修建任何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采掘砂、石、土,其采掘地點、范圍、深度及采掘方式,均須經當地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批準,并繳納采掘費用。用砂須在采砂地點過篩后方準進入市內。進行爆破作業者,還須經當地公安部門批準。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社員)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一切新建、擴建、改建或翻建工程,包括軍用、民用、生產、生活、院內、院外、地上、地下、陸地、水面、永久性、非永久性工程,都要向當地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審查同意,發給建筑許可證,方可進行建設。建設單位申請建設時,須持有上級批準的文件和設計圖紙,有三廢污染的建設項目須按環境保護法中有關“三同時”的規定落實治理措施,否則不予批準。
第十條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圖紙進行定位放線,經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檢查核實無誤后,方可施工。
建設單位需要變更原批準的建設計劃、建設內容或改變建筑位置時,需將上級批準變更建筑設計的文件、圖紙和原發的建筑許可證一并送當地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審查,經批準后方可變更。
第十一條 城市居住區和重點地段的建設,須按批準的詳細建劃本著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進行,同時建設必要的市政公用和公共服務設施,搞好綠化。具備條件的,應按省人民政府〔1982〕98號文件的規定實行綜合開發。
第十二條 臨時性建筑,須經當地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批準;易燃、易爆、有毒的臨時建筑,還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同意,使用期滿自行拆除,不得轉讓、買賣。在使用期間如遇國家建設需要時應即無條件拆除。
第十三條 城市中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必須嚴格遵守國務院關于文物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妥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拆除、損壞。
第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各項建設工程都應采用城市的統一座標系統和高程系統,測量技術成果要報送城市建設管理部門統一存檔。各種測量標志和氣象設施等要嚴加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毀壞。
第十五條 各項建設工程竣工后,必須經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按批準的內容檢查驗收,不符合要求者,應限期改正,否則,不得使用。建設單位必須將工程竣工報告和竣工圖紙交城建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凡未經批準擅自施工或雖經批準而擅自改變工程內容的一切建筑和工程設施,均屬違章建筑。對違章建筑,有關單位不予施工、撥料、撥款、供水、供電。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有權令其停工,直至拆除。
第四章 市政公用設施管理
第十七條 城市的道路、橋涵、給排水管道、防洪堤壩、路燈、公共交通、煤氣、供熱等市政公用設施必須加強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侵占、破壞或改變用途。
第十八條 城市內各種車輛要按公安部門和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行駛,按指定的地點停放。履帶車及其他對城市道路有破壞作用的車輛通過城市道路、橋涵前,必須報經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批準,并按要求采取保護措施。遇有損壞時,應繳納賠償費。機動車試剎車,必須在指定的路段進行。
第十九條 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時,須經城建、公安部門批準,并繳納占用費或破路費。占用、挖掘期滿,必須清理場地,及時修復,報城建管理部門檢查驗收。
第二十條 城市的各種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要按規劃建設,不準亂插、亂接、亂移。新建、改建管線必須經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批準。施工結束后,報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檢查驗收。
第二十一條 所有排放有害廢水、廢氣、廢渣的單位必須限期治理,暫時達不到《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的,應按照有關規定交納排污費。對城市排水設施造成損失、淤堵時,排放單位要作設施補償或按價賠償。
第二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水資源的管理,按《山東省城市水資源管理暫行辦法》執行。(編者注:此文已列入修改件)涉及到城鄉共同使用和流域水源的開發利用,各市必須事先提出開發利用規劃,報省水資源管理部門批準。
第五章 綠化管理
第二十三條 城市所有單位和居民,都有綠化城市、保護園林樹木和綠化設施的義務與責任。城建園林部門依靠專業隊和組織群眾義務勞動種植的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歸國家。各單位投資種植的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歸各單位。私人庭院自種的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歸個人。
城市中(包括私房庭院)一切樹木的采伐、更新,須經城建園林部門批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
第二十四條 城市規劃中確定的園林綠地不得改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城市中已有的園林綠地。擅自侵占園林綠地的,必須限期退出,限期內拒不退出的,繼續占用期間應交納占用費。
第二十五條 城市公共綠地、風景區和林場內,禁止狩獵、放牧、墾殖、采石、挖土、取沙、埋尸等有損景物的活動。公園和風景名勝區內一切有礙景觀的工廠和單位,應分別不同情況,確定不同期限,著其在限期內遷出。
第二十六條 因建設和維護各類建筑及電力、電訊、供水、排水、道路、交通等設施需移植、砍伐或修剪樹木時,須經城建園林管理部門同意,并在其指導下進行。移植和砍伐樹木,修建單位應按價向樹木的權屬單位支付補償費。
第六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七條 城市內的道路、空地、廣場、綠地等,不得亂倒垃圾和污水,未經城建、公安部門批準不得搭棚和堆場作業。
第二十八條 城市建設管理部門要會同工商管理部門在不影響市容、交通、消防、衛生和市政公用設施正常使用的原則下,按照城市規劃和實際需要,劃定適當地點,合理安排集體、個體經營的商業服務網點和農貿市場用地。市場、商亭、菜棚、商攤等均須在指定的地點、范圍設置,并保持場地清潔。
第二十九條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各種設施要經常保持完好、整潔,注意市容美觀和行人安全。不準在臨街墻面上任意扒門、開窗或附設建筑物。
第三十條 各種宣傳板、標語牌、廣告欄、畫廊等,必須經常保持整潔、美觀,其設置地點,由城建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安排。
第三十一條 城市內各種垃圾要及時清運,建設工程必須實行文明施工,保持場地整潔;運輸車輛裝載的物品不得沿途遺漏拋撒,獸力車進入城市應按指定的路線行走,并配帶糞兜和清掃工具。
第七章 人民防空設施管理
第三十二條 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是城市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要把人防城防建設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做到地上地下統一規劃、統一建設。
第三十三條 人防工程設施要嚴加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和拆除。如因地面建設必須拆除時,須經人防部門同意、城市管理部門批準,并予以補建或按價補償。
第三十四條 禁止在人防設施安全范圍內采石、取土;嚴禁向地下工事內傾倒垃圾和排放廢水、廢氣、廢渣;未經人防部門、公安部門批準,不得在人防工程內存放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對模范執行和維護本條例有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予表揚或獎勵。
對違反本條例和支持、包庇違反本條例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經濟制裁、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城市建設管理人員如發現有違反本條例行為不及時制止又不向上級匯報的,以失職論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要從嚴懲處。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規定的各種補償、收費和違章罰款,由省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商定合理的標準和辦法,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在統一的標準和辦法未制定前,有關補償、收費、罰款問題,由各級市、縣人民政府制定暫行標準和辦法,由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執行。拒交罰款和應交費用者,由人民銀行憑當地人民政府同意的裁決書代扣。各項罰款一律交當地財政部門列入預算外管理,專款用于城市建設事業。
第三十七條 企業、事業和行政機關的罰款,應從該單位的企業基金、利潤留成、經費包干結余資金中支付,不得列入生產成本或攤入基本建設投資。違章者個人的罰款,由個人交付或由其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扣交。
第三十八條 省過去有關規定與本暫行條例有抵觸者,按本暫行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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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動 遷
第三章 補 償
第四章 安 置
第五章 處 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設動遷管理,做好動遷、安置、補償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市建設動遷、安置、補償工作,應服從城市總體規劃,服從城市建設和舊區改造的需要,堅持公平、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凡在撫順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的城市建設項目,其動遷、安置、補償工作,均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撫順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動遷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對城市建設動遷、安置、補償工作實施管理和監督。
各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義務協助市動遷主管部門做好本區域內的動遷、安置、補償管理工作。
司法、公安機關和城建、房產、規劃、土地等管理部門應各司其職,保證本條例的實施。
第二章 動 遷
第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住宅建設的,應按下列規定,向市動遷主管部門繳納動遷費:
(一)新征土地建設住宅,按建筑面積造價的百分之二十繳納動遷費;
(二)舊區改造,按拆建比(拆除面積與新建面積之比)征收動遷費。市中心站前地區拆建比為百分之三十五,其它地區為百分之二十五。拆建比超過規定標準的,免收動遷費,未達到規定標準的,按拆建比的差額計取動遷費;
(三)利用本單位使用的土地(包括庭院圍墻內)建住宅的,按建筑面積造價的百分之二十繳納動遷費。
第六條 動遷費必須按規定如數收繳,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截留和挪用。
收繳的動遷費,用于舊區住宅改造的補助。
第七條 棚戶區的住宅改造,由市人民政府審查決定并指定有關部門組織建設。動遷量過大的,用動遷費予以適當補助。
第八條 在動遷區域內,凡有用于生產、經營和其它社會活動的合法房屋及建筑物,并持有與其相一致的使用證明或土地、產籍證明的單位為被動遷單位;凡有合法居住房屋和與之相符的房屋使用證明、戶口簿、糧食供應證的常住戶為被動遷戶。
第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持市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批準的證件和擬訂的動遷安置計劃,報市動遷主管部門審批動遷,領取動遷許可證后實施動遷。
第十條 拆遷合法公有房屋,必須事先向產權單位提請注銷房屋產籍;拆遷合法私有房屋,必須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產籍注銷手續后,方可動遷拆除。
拆遷合法代管房屋,由建設單位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代管人,進行評價,對房屋現狀拍照存檔,并辦完產籍注銷手續,經公證后,方可拆遷。
第十一條 動遷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樹木、綠地和公共設施,由建設單位事先向各主管部門申請,按有關規定辦理。
拆遷文物古跡、宗教房屋及其它特殊建筑物,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按審批權限報請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動遷時,建設單位與被動遷單位、被動遷戶、產權所有者,應根據本條例規定簽訂動遷安置補償協議。協議應明確搬遷時間、回遷時間和地點、安置面積、補償辦法及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在動遷區域內,從規劃聯審批準之日起,至動遷工作結束之日止,臨時凍結戶口遷入和分戶。
在此期間內所有房屋和其它建筑物均不準再行修建、分配、出租、買賣和改變用途,不得損壞原有各種設施。
第十四條 從公布動遷之日起,被動遷單位應在六十天內、被動遷戶應在三十天內遷出建設用地。建設單位在限期內不準以停水、停電、停氣等辦法迫使被動遷單位和被動遷戶搬遷。
被動遷單位、被動遷戶必須服從建設需要,按期搬遷。對已得到合理安置和補償,超過限期仍拒不搬遷的被動遷單位或被動遷戶,建設單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動遷區域內的違章建筑物,必須在限期內無條件拆除,不予補償和安置。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在國有土地上利用房前屋后修建的圍墻、柵欄或栽種的農作物等,必須在限期內自行拆除處理,不予補償。
第三章 補 償
第十七條 在動遷區域內,建設單位對有合法產權產籍證明和土地使用證明的原建筑物或地上附著物,應按下列規定補償:
(一)公有房屋,由建設單位按拆除建筑面積償還房屋,原房由建設單位拆除處理,不予殘值補償;
(二)私有房屋,產權所有者要求保留產權的,按拆除建筑面積償還房屋,但產權所有者應交納新舊房價的差額;產權所有者放棄產權的,可自行拆除,也可由建設單位征購拆除;
(三)農村集體所有或農民自有房屋需要易地遷建的,建設單位應按原建筑面積、標準、結構補償工、料。當地人民政府應予協助征地,其征地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四)農業戶在集體所有土地上,利用房前屋后空地種植的樹木、農作物等,應由建設單位按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五)中、小學校拆遷,由建設單位按原占地面積、建筑面積復建。如按規劃要求需同時擴建的,其擴大部分的征地、動遷費用同建設單位承擔,建筑費用由教育部門承擔;
(六)被動遷單位的各種建筑物和公共設施,原則上由產權所有者按原占地面積、建筑面積、標準、結構復建,其費用按有關規定計算,由建設單位承擔。需易地遷建的,建設單位還應發給一次性搬遷補助費。產權所有者要同時擴建、改建的,其擴大規模、提高標準的費用,自行承擔;
(七)因拆遷而損壞毗鄰建筑物的,由建設單位負責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八條 被動遷戶在動遷期間,自行解決臨時住房。從搬遷之日起至回遷之日止,建設單位應根據核實的動遷人口數,按月計發生活補助費,并按戶發給一次性搬家補助費。
被動遷戶搬遷時,其職工所在單位憑建設單位證明給假三天,照發工資、獎金。
第十九條 動遷拆除全民、集體單位的生產、營業、辦公等用房,由被動遷單位自行解決臨時用房。建設單位應按其在冊職工數,發給一次性安置補助費。對確實無力解決臨時用房而停產停業的,由建設單位以被動遷單位在停產停業范圍內的在冊職工月平均基本工資、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國家規定的各種固定補貼為標準,按月發給停產停業期間的補助費。
對私營企業和個體戶,從搬遷之日起至回遷之日止,按營業執照登記的從業人數,以本市職工月平均基本工資為標準,按月發給停業補助費。
第四章 安 置
第二十條 安置被動遷戶的住房,按原有房證居住面積進行安置。
對人口多,確需增加居住面積的,允許增加面積,但增加后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超過本市上年城市人均居住水平。新增面積所用建設資金,由被動遷職工所在單位承擔,被動遷戶無單位的由個人承擔。不承付建設資金的,不予增加面積。
第二十一條 住宅建設動遷,在原動遷區域安置被動遷戶。新房建成后,應首先安置被動遷戶。安置被動遷戶的住宅戶型設計必須符合現行標準,房屋的樓層、朝向、結構應與建設單位自留房、商品房保持合理比例,分配方案向群眾公開,配套設施具備使用條件。
第二十二條 市政工程及其它公共建筑項目的建設動遷,可易地安置被動遷單位和被動遷戶。
第二十三條 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營業性、服務性房屋和公共設施,應在原地或就近復建,并與住宅建設同步設計、施工。營業性、服務性房屋和公共設施動遷,一律還原建筑面積,需要擴大面積的,按商品房處理。
對居民有害、污染環境的企事業單位和公共設施,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按原占地面積、建筑面積、標準、結構易地復建,建設用地的申請和征地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四條 無力承擔暖氣費或擴大面積費的被動遷戶,可由建設單位調劑相應的房屋,做一次性安置。
依靠民政部門救濟為生的被動遷戶,由建設單位無償安置不低于原住房條件、居住面積的住房。
被動遷的農業戶,按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三項安置;半工半農戶,按工業戶安置。
對自騰住房從事第三產業的被動遷戶,按原房執照用途安置。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必須保證被動遷單位和被動遷戶在建設周期內回遷。建設周期從動遷之日起,住宅建筑面積為五萬平方米及其以下的為十八個月;超過五萬平方米的為二十四個月;高層建筑為三十個月。其它建筑物,按定額工期執行。
超過建設周期仍不能回遷的,從超過之日起,建設單位對被動遷單位和被動遷戶加發一至三倍的停產停業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按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不享受停產停業補助費的被動遷單位,從超過建設周期之日起由建設單位按月發給停產停業補助費。
提前回遷,節省下來的補助費,建設單位可提取一部分作為獎金。
第二十六條 被動遷單位和被動遷戶回遷時,其搭建的臨時房屋應立即拆除。
第五章 處 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市動遷主管部門有權予以糾正和經濟處罰。由于單位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責令其賠償全部損失外,并處以損失價值一至三倍的罰款;由于個人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責令其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酌情處以罰款。對處罰不服者,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執行處罰決定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由市動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越權審批建筑用地和動遷的,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糾正,并責令其賠償由此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濫用職權、亂批建筑用地或動遷并造成損失的,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糾正,并責令批準機關賠償全部損失。
第二十九條 對在動遷、安置、補償工作中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收受賄賂、敲詐勒索者,視其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靠非法手段獲得的住房,由市動遷主管部門予以沒收。
第三十條 對在動遷、安置、補償工作中借故制造事端,無理取鬧,阻撓動遷工作人員執行公務,哄搶國家財物,破壞建設工程,不聽勸阻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對強占房屋的,由建設單位報請市動遷主管部門批準后,會同有關部門強行遷出。
第三十一條 在動遷、安置、補償工作中發生爭議,由市動遷主管部門調解、裁定,對裁定不服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外的城鎮建設動遷、安置、補償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實施細則。
管理暫行條例范文3
第一條為支持“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以下簡稱“質量工程”),中央財政設立“質量工程”專項資金。
第二條為加強“質量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實施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的意見》(教高[2007]1號)和《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教高[2007]14號),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質量工程”專項資金實行項目管理。
第四條“質量工程”專項資金的管理原則為:統一規劃,分年實施;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管理,績效考評。
第二章預算管理
第五條教育部根據“質量工程”建設目標和《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組織項目申報、評審、立項,提出經費安排建議方案,財政部審核批準經費額度,分項目下達年度預算。
第六條“質量工程”專項資金按照項目實施單位的預算管理體制劃撥。專項項目資金一次確定,采取一次撥付或分年度撥付兩種形式。
第七條“質量工程”專項資金一經審定,必須嚴格執行,一般不作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需按程序報教育部、財政部審批。
第八條“質量工程”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應確保按期執行,如遇特殊情況,對年度預算未完成部分,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如兩年內未執行完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九條“質量工程”專項資金支出范圍包括業務費、設備購置費、維修費、人才培養費等,主要用于支持以下六方面工作:
(一)專業結構調整與專業認證:是指開發專業設置預測系統、制定指導性專業規范、進行專業認證與評估試點、建設高等學校特色專業等。
(二)課程、教材建設與資源共享:是指建設國家精品課程、審定和支持出版本??菩陆滩?、開發優質教學資源共享系統和數字化改造、建設國家教學考試課程網絡考試系統和試題庫等。
(三)實踐教學與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創新:是指建設人才培養模式創新實驗區和實驗教學示范中心、開展大學生創新性實驗和競賽活動中,用于設備購置與維修改造,進行人才培養模式改革、開展試驗實驗、組織競賽活動等。
(四)教學團隊與高水平教師隊伍建設:是指項目學校用于專業帶頭人、骨干教師和青年教師培養培訓、聘請專家、獎勵高等學校教學名師等。
(五)教學評估與教學狀態基本數據公布:是指研究制定評估質量標準和高校教學基本狀態數據庫、開展評估技術和方法的研究中,用于設備與軟件購置、數據采集、評審驗收、成果出版等。
(六)對口支援西部地區高等學校:是指在開展高等學校對口支援工作中,受援高校教師和教學管理干部到支援高校進修學習等。
第十條“質量工程”專項資金中設立項目管理經費,用于“質量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實施項目管理過程中必要的開支,主要包括項目審核、論證、評估、驗收和其他相關工作支出以及國際交流與合作等費用。
項目管理費由“質量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提出年度預算建議數,經財政部審定后在年度“質量工程”專項經費預算中安排。
第十一條“質量工程”專項資金的開支標準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條凡應實施政府采購的支出項目,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單件(套)設備與軟件購置費用超過200萬元(含200萬元)的,需要組織專家論證。
第十三條凡使用“質量工程”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均屬國有資產,應納入項目單位資產統一管理,合理使用。
第十四條“質量工程”專項資金不得用于土建、各種罰款、還貸、捐贈贊助、對外投資以及與“質量工程”項目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決算管理
第十五條年度終了,項目單位應將“質量工程”專項資金收支情況納入年度單位決算,統一編報。
第十六條按現行預算管理體制,中央部門所屬學校項目決算由主管部門匯總后報送財政部,由財政部審批。地方所屬學校項目決算由省級教育廳(局)匯總后報送省級財政廳(局),由省級財政廳(局)審批。
第五章監督檢查與績效考評
第十七條根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本辦法的規定,財政部會同教育部可根據需要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專項財務檢查或評估。專項財務檢查和評估的結果,將作為調整項目預算安排、按進度核撥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項目單位應保證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并建立健全責任制,項目負責人對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負責,學校財務、教學管理部門等按職責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項目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財經法規,自覺接受財政、教育、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并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條對“質量工程”項目實行績效考評??冃Э荚u以教育部、財政部批準立項的建設任務書或相關文件為依據。
第六章附則
管理暫行條例范文4
第二條 調節基金性質
建立調節基金,是為了在股票市場劇烈波動的非常時期,平抑股價,防止大起大落,促進股票市場健康發展。調節基金不以盈利為目的,由調節基金管理小組負責管理和使用。調節基金投資者享有所有權并分擔風險和收益。
第三條 調節基金的來源
一、證券交易時依率征收的印花稅。
二、經批準上市的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扣除票面值后)中提取5?10%,現階段暫按5%執行。
三、調節基金專戶儲存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四、經市政府或市證券市場領導小組批準撥入的其他資金。
第四條 調節基金的籌集辦法
一、屬印花稅投入的,由稅務部門對證券交易的印花稅作單項統計,每月終后五天內報財政局,財政局按征收數額直接劃撥調節基金專戶。
二、屬上市公司溢價發行中投入的,由總承銷商按批準比例計提,直接劃撥調節基金專戶。
三、屬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其他資金撥入的由財政局根據有關資料作增加調節基金的帳務處理。
第五條 調節基金的管理
為了管好用好調節基金,由市財政局、市體改委、市監察局三家各派代表組成調節基金管理小組,負責全面監督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由市財政局設立專戶儲存,??顚S茫付▽H宿k理具體業務。并定期向市證券市場領導小組報告財務情況。
第六條 調節基金的使用
當股票市場出現不正常的波動時,由市證券交易所牽頭的專家小組提出介入的書面建議,由調節基金管理小組提出具體介入報告,經市證券市場領導小組正副組長簽字后,財政局按批準內容和金額辦理具體業務。
第七條 調節基金的運作
一、調節基金進出交易市場時,由財政局委托證券商。
二、證券商按財政局委托的交易證券種類、價格、數量及時辦理進出手續。
三、商應代保管所購入的證券,并對有關交易情況嚴格保密。
管理暫行條例范文5
一、社會保險費征繳范圍,除《條例》規定的范圍外,將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將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
二、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要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不得隨意提高或降低繳費單位和個人繳費費基、費率。
養老保險費的費基無法確定的,單位和個人繳費依照我省城鎮私營企業職工和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確定。失業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單位和個人繳費按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數無法確定的,單位和個人按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三、社會保險費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根據不同險種統籌管理范圍,實行不同統籌層次的征繳管理?;攫B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管理,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辦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1999〕38號)規定管理,失業保險實行市地級統籌管理。
社會保險登記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由經辦養老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工作,并集中統一征收社會保險費。
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省政府確定的征收范圍,具體承辦社會保險費的征收。
四、繳費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時,應當及時向原承辦社會保險費征收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繳費單位在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之前,應當結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罰款。
五、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
六、繳費單位和個人未能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不同險種社會保險費所占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比重分別記入相應基金。繳費單位和個人不能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視為欠繳。繳費單位和個人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月份,暫不記入個人帳戶,繳費單位和個人按規定補齊欠繳金額后方可補記入個人帳戶。
七、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會公告當地上年度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管理暫行條例范文6
一、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法制化建設情況
隨著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為了推進事業單位的社會化進程,保護事業單位合法權益,加強對事業單位的科學化、規范化和法制化管理,促進各項社會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1998年9月25日,國務院第八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并于10月25日頒布實施?!妒聵I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頒布,標志著我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有了基本的國家法規的規范。2005年4月,中央編辦報請國務院備案印發了《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妒聵I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細則的頒布,以法規的形式明確了事業單位的民事主體資格和法人地位,明確了登記管理的具體實施步驟和方法。2012年7月省政府下發了《關于加強事業單位監督管理的意見》,對進一步健全完善登記管理制度,加快探索實現工作重心從登記管理向監管服務轉變提出了新要求。2005年12月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了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制定的《山東省事業單位考核試行辦法》,明確規定成立由組織、機構編制、監察、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審計等部門組成事業單位考核委員會,考核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機構編制部門,具體由監督管理機構承擔;并明確了對事業單位考核的內容、方式方法和程序、等級和標準、結果使用。另外,2010年2月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山東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信息公開辦法》,2012年9月省編辦、省公安廳印發了《山東省事業單位印章管理辦法》,對事業單位登記信息公開管理和印章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和管理措施。2013年3月省編辦印發了《山東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監督檢查辦法》,進一步規范了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監督檢查方法、內容、程序。以上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法規、政策和制度的頒布實施,使事業單位登記監管法制化逐步完善,為各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開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二、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工作機制情況
事業單位法人監督管理工作是一項綜合性和動態性強的工作,《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細則的頒布實施,第一次規范事業單位管理體制,由單一的上級行政管理部門管理,變為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構監督管理。2000年7月,中編辦等15部門印發《關于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使用問題的通知》,2002年9月省編辦等17部門印發《關于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山東省事業單位登記證書使用問題的通知》,2006年12月,省編辦等20部門下發《關于印發山東省事業單位法人監督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等文件,對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使用和相關部門監管做出了規定,逐步建立起了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牽頭負責,相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共同監管,與舉辦單位監管相結合的監督管理機制。通過相關部門對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使用的齊抓共管,促使事業單位必須先到登記管理機關申辦法人登記或年檢,也使事業單位對法人登記重要性和目的意義的認識大幅度地提高,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在社會上的知名度也大大提高。
三、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方式方法實踐情況
一是事業單位登記監管。事業單位法人申請設立、變更和注銷登記,是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法人資格準入和撤銷的基本管理形式。各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通過依照法定程序辦理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依法保護事業單位與登記事項有關的合法權益,監督事業單位按照登記事項開展活動,處理違反《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事件。
二是事業單位年檢監管。為了更有效地實施對事業單位法人的監督管理,我國建立了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制度。事業單位應就上一年度執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按照登記事項開展活動的情況進行總結和自查,并將自查結果即“年檢報告”于3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對年度報告進行審查,并根據審查情況作出相應處置。
三是事業單位績效考核。事業單位績效考核是對事業單位依法履行職責情況的綜合考核,是加強事業單位監督管理,促使事業單位提高公益服務質量的有效手段,是各級黨委、政府對所屬部門單位年度綜合考核的有效補充。2012年7月省政府下發《關于加強事業單位監督管理的意見》,對推進事業單位績效考核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事業單位績效考核引入了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考核結果作為事業單位法人履行職責評價,機構編制調整,財政經費預算,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和相關人員聘用、獎懲及績效工資總量等的重要依據。目前,事業單位績效考核工作正在由試點地市向全省迅速推進,試點地市由試點部門向覆蓋全部事業單位推進。
四是事業單位登記現場核查。為確保登記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規范事業單位登記監管,部分地市、區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積極探索,開展事業單位登記現場核查,加大了對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實地核查力度,對事業單位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年檢等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開展實地核查,加強實質審查。
五是事業單位監督管理聯席會議制度。事業單位監督管理聯席會議制度是機構編制部門聯合相關部門建立的相互配合、規范使用《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重要工作機制。各部門依照制度各履其責,在事業單位活動的重要環節加強對法人資格的監督,更好地發揮了證書作為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合法憑證的作用。
六是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信息公開制度。2010年12月省政府辦公廳下發了《山東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信息公開辦法的通知》,要求事業單位法人要將依法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年檢的信息以及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公眾知曉或參與的重大信息,應當及時、準確予以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保障公眾對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七是事業單位法人信用等級評價制度。建立事業單位法人信用等級評價制度,是通過科學確定評定內容,規范評定程序,對事業單位信用等級做出公平公正評價。對事業單位實施法人信用等級評定和管理,有利于增強事業單位法人的責任感和榮譽感,能夠充分調動事業單位干部職工的積極性,更好地實現和發揮事業單位的服務功能,也有利于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對事業單位進行動態監管,是拓展事業單位監督管理的新途徑。
四、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工作中的兩種關系
一是事業單位登記與監督管理的關系。事業單位登記與監督管理相輔相成,有機聯系,是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不可分割的兩大組成部分。登記是監督管理的基礎,登記的事項是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監督管理圍繞登記展開,貫穿于登記管理的各個環節,是否按登記的事項開展活動,是對事業單位監督管理的重要內容;監督管理是登記的效益保障,事業單位經核準登記后,如果不進行監督,就難以保證登記目的的全部實現。
二是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構監管與其他有關部門對事業單位法人監管的關系。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構與審計、物價、財稅等部門都是行政執法機關,分別履行國家賦予的對事業單位有關方面的監督管理,其監督管理的依據和分工各不相同。登記管理機構對事業單位法人監督管理主要依據是《民法通則》、《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監督管理事業單位法人是否按照規定辦理登記和是否按照登記事項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開展社會活動。審計、物價、財稅等部門對事業單位有關方面的監督管理分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進行,主要是對事業單位法人的財務收支、價格管理、稅收情況等專項業務的監管。
五、幾點建議
一是加強事業單位登記監管法制體系建設?!妒聵I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細則是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基本法規,其涉及事業單位監督管理的條款比較原則和概括。近年,各級登記管理機關在工作實踐中積極探索,不斷總結登記管理的經驗,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研究和制定了部分事業單位法人監督管理方面制度,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有了較大提升,但與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實際工作開展的需要還有較大差距,需要盡快完成《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訂,并制定出臺有關加強事業單位監督管理配套制度,建立起較完備的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法制體系,為監督管理工作的開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是加快推進事業單位績效考核工作。開展事業單位績效考核是在新形勢下加強事業單位管理的一項重要舉措,是對登記管理工作實現工作重心轉變的新要求,也是機構編制部門強化職能的重要措施。事業單位績效考核工作是機構編制部門的一項新工作,需要大膽探索,各級、各地要抓緊建立考核組織機構和工作機構,科學制定考核辦法和考核指標體系,大力推進組織實施,確保考核結果使用效力。推進事業單位績效考核工作要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相結合,與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相結合,加快形成事業單位以法人治理結構為核心的管理機制,以提供優質高效公益服務為核心的服務形式,以績效考核為核心的考核機制,切實推動事業單位分類改革。
三是對監管理方式創新進行規范提升。近年來,各級、各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積極探索,大膽創新,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方式方法更加豐富,如事業單位績效考核、事業單位登記監管現場核查、法人信用等級評價制度等等,有力推動了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工作的開展。在基層探索試點基礎上,需要上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規范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