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低保申請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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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低保申請書

城鎮低保申請書范文1

一、養老保險

參保指南

參保條件:

城鎮居民參保:

1、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

2、不符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我市城鎮非從業居民,可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所需資料:

城鎮居民參保:

(1)戶口本原件;

(2)本人銀行存折(結算賬戶)原件;

(3)社會保障卡或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

(4)填寫《韶關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申請受理表》一份;

注:重度殘疾人持上述辦理材料以及《殘疾人證》向戶籍所在地殘聯部門申報參保;

參保流程;

城鎮居民參保:

有需要參保的居民持上述辦理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的社保部門辦理相關的參保手續;

領取指南

領取條件:

1、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2、年滿45周歲不滿60周歲的城鄉居民,應逐年繳費至60周歲后,按月領取養老金,也可以一次性繳納若干年的養老保險費,但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

3、不滿45周歲的城鄉居民,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年滿60周歲的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所需資料:

領取材料:

1、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

3、《養老保險待遇申報表》

根據不同領取情形,還需相應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度殘疾人需提供殘疾級別為壹級或貳級的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2)低保(五保)對象需提供民政部門確認的有效證件;

(3)退伍軍人需提供退伍軍人證;

(4)社會申辦退休人員還須提供《失業證》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本人戶口本原件和復印件、勞動手冊原件。

(5)申請因病提前退休的須提供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證明原件。

(6)申請軍轉干部提前退休的須提供本人提前退休的申請書。其中單位退休人員由所在單位加具意見。

(7)申請政策性提前退休的須提供政策性關閉破產企業提前退休申報補充表或加蓋有關印章。

(8)如涉刑律者,須附法院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9)如到齡未及時申報領取待遇手續的,需補發養老金半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員,要填寫《基本養老金補發申請書》(格式見附件),說明延遲申報原因和申明有關情況。有單位管理的退休人員,申請書須由單位蓋章核實情況。

領取流程;

1、單位或個人應在申領人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前一至二個月(屬于續繳人員應在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向我局申報領取基本養老金

2、符合受理條件的,我局向申報人出具《受理回執》

3、經審核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基本養老金通過受托銀行劃入指定的賬戶。

城鎮低保申請書范文2

為進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充分發揮醫療救助制度對城鄉困難群眾的醫療保障作用,切實幫助困難群眾解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有效保障困難群眾的生存權、健康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和省、市相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現就進一步規范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自我縣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全面開展以來,救助制度不斷完善,救助水平不斷提高,有效地解決了全縣困難群眾看病難的問題。面對救助工作中出現的新形勢、新問題,按照上級相關要求,進一步建立“以資助參合參保為基礎,以重特大疾病救助和住院救助為核心,以門診救助、慈善援助為補充,逐步推行‘一站式’報賬服務”的多層次城鄉醫療救助工作體系。并以此為框架,進一步規范完善我縣城鄉醫療救助制度。

全額資助參保參合對象為當年第四季度在冊的城鄉低保、農村五保。

縣民政局根據上年第四季度享受城鄉低保、五保對象在冊人員,對其參合參保個人繳納部分實行全額資助??h財政局根據縣民政局提供的用款計劃在第四季度直接把所需資助資金撥入縣醫保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繳費專戶和縣衛生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繳費專戶,縣醫保局和縣衛生局負責辦理具體參保手續。

1.縣財政局:負責將所需資助資金在規定之日前撥付到繳費專戶,加強專項資金的使用監管,切實保障城鄉困難群眾參保參合工作順利開展。

2.縣民政局:負責向縣醫保局、縣新農合辦提供全縣應資助對象到戶的信息數據及匯總表,并及時向縣財政局提供用款計劃,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3.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督促縣醫保局辦理城市低保對象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業務工作,及時準確。將參保信息錄入系統。

4.縣衛生局:負責督促新農合辦辦理農村低保、五保對象參加新農合的業務工作,督促各鄉鎮衛生院及時準確的將參合信息錄入系統。

5.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督促鄉鎮民政辦分村(社區)提供詳細到人頭的城鄉低保、農村五?;麅裕匆蠹皶r完成相關人員參保參合登記、錄入工作,并于每年一季度將參保參合名冊上報縣民政局救助股。

對分散供養的農村五保人員和城鎮“三無”人員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標準給予門診醫療救助。

門診醫療救助資金主要用于指定對象的一般疾病門診治療,各鄉鎮要將以上門診救助對象的花名冊及個人帳戶于每年2月下旬上報縣民政局。縣民政局于每年一季度下拔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時一并打卡發放到個人。

縣民政局除惠民幫扶中心民政窗口解決的重特大疾病外的城鄉醫療救助對象為:對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城鎮“三無”對象按政策給予住院醫療救助。救助對象患病住院治療出院時,住院醫療費用經新農合或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機構按規定報銷比例報銷后,城鄉低保對象按可救助部分余額的50%,農村五保、城鎮“三無”對象按可救助部分余額的100%給予醫療救助,同一對象全年最高救助金額不超過10000元,對白血病患者的醫療救助,仍按《__縣白血病患者醫療救助制度》(青委辦〔2011〕35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1.本人困難申請書(鄉鎮、村(社)區簽據意見、并加蓋公章);

2.出院證明(復印件);

3.總發票(復印件);

4.新農合或城鎮醫保報銷審批表;

5.家庭類別證明;

6.__縣城鄉醫療救助審批表;

7.個人銀行帳戶(復印件)。

由申請人將以上資料交戶籍所在地鄉鎮民政辦,鄉鎮民政辦審核資料,每季度匯總上報縣民政局;縣民政局每季度審批一次,由縣財政局、民政局聯合發文,并將報賬資金打入申請人個人帳戶。

(一)救助對象:凡具有我縣戶籍,已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且家庭基本生活困難、醫療負擔過重的城鄉居民,主要包括:

1.農村五保對象;

2.城鎮“三無”人員;

3.城鄉低保對象;

4.城鄉低收入家庭。

(二)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種:尿毒癥、乳腺癌、宮頸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藥肺結核、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結腸癌、直腸癌、慢性粒細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0-14歲兒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臟病等疾病,凡納入重特大疾病救助的對象,當年不再享受民政醫療救助,縣惠民幫扶中心不再解決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外的臨時醫療救助。

(三)申請資料

1.申請書;

2.出院證明(復印件);

3.總發票(復印件);

4.新農合或城鎮醫保報銷審批表;

5.家庭類別證明;

6.__縣城鄉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審批表;

7.患者和申請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

(四)申請地點:縣惠民幫扶中心民政窗口。

(五)救助標準:符合重特大疾病救助條件的對象,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的醫療費用,采取門診和住院救助的方式予以救助。

1.住院救助。因患上述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療的救助對象,一個自然年度內所產生的政策范圍醫療費用,經各種醫療保險報銷(補償、賠付)后,對政策范圍內個人實際自付醫療費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額予以救助:

<1>對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對象按10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額不超過30000元;

<2>對城鄉低保對象按65%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額不超過25000元;

<3>對城鄉低收入家庭成

員及其他特殊困難群眾,其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在20000元及以上的,按3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額不超過10000元。2.門診救助。救助對象因患上述重特大疾病須長期維持院外治療,且納入新農合門診補償或居民醫保特殊門診按住院方式報銷范圍的,一個自然年度內所發生的政策范圍門診費用,在扣除各種醫療保險報銷(補償、賠付)后,對政策范圍內個人實際自付費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額予以救助:

<1>對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對象按10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額不超過5000元;

<2>對城鄉低保對象按7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額不超過3000元;

<3>對城鄉低收入家庭成員及其他特殊困難群眾,其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在1000元及以上的,按3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額不超過2000元.

申請門診救助時,享受對象必須提出書面申請(村(居)及鄉鎮領導簽字蓋章)、附門診發票、家庭類別證明書、患者和申請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

1.本人提出申請并提供上述資料后,由鄉鎮民政辦審核相關資料并填寫《__縣城鄉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審批表》,經分管民政領導簽字后,由患者本人或申請人憑資料到縣惠民幫扶中心民政窗口辦理,窗口領導審批后,由工作人員開具三聯單,享受對象憑三聯單到民政局開戶銀行取現(中國農業銀行__縣支行)。

2.縣惠民幫扶中心將所收資料按月裝訂成冊存檔,同時將每月發生的救助花名冊報民政局救助股。

對因患重度精神疾病在專業醫院住院治療的患者,按每月定額救助500元的標準給予住院救助,一年內最高救助6個月。由患者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住院(入院、出院)證明、繳費收據、申請人銀行賬號(復印件),經鄉鎮審核、縣民政局審批,給予定額臨時救助。住院費用屬“三無”人員按“三無”人員標準進行醫療救助,不屬“三無”人員的按城鄉低保戶標準進行醫療救助。

對因患精神疾病需長期在門診購藥、且已辦理《殘疾證》的患者,由患者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殘疾證》、門診購藥發票(復印件),經村(社區)初審、鄉鎮審核、縣民政局審批后,給予定期門診救助。每人每年門診救助最高救助限額不超過1000元,不到1000元的按實際發生額救助(已享受住院救助的除外)。精神病患者門診救助在每年第四季度辦理。

縣民政局要將無固定收入來源的城鄉重度精神病患者,按程序分別納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各鄉鎮應在下拔的醫療救助資金中對困難家庭精神病患者住院首次繳費給予適當救助。

全面推行城鄉醫療救助 “一站式”服務,切實做到醫療救助制度與新農合、城鎮居民醫保制度無縫銜接、同步結算。先期在縣級醫療機構試運行,取得經驗后在全縣定點醫療機構中全面開展。報賬資金由醫療機構先行墊付一個月,每月末向縣民政局報送資料,經審核后,由縣財政局、縣民政局每月與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結算。

城鎮低保申請書范文3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務

1.公開內容

標準: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可以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申請辦法:由戶主向所在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居委會調查核實,經街道民政辦審核后報區民政局,由區民政局報市民政局審批。

2.承諾事項

(1)深入調研,實事求是,確保特困戶切實納入城市低保范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在區民政局上報一個月內審批完。

(2)嚴格標準,保證質量,在保障戶審批中客觀公正、不偏親向友,不吃、拿、卡、要。

(3)堅持動態管理的原則,每季進行一次城市低保調查,對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對于已達到保障線標準以上的及時調出。

(4)對保障戶上訪的要熱情地接待,依據有關政策給予翔實的答復,需要協調的要予以協調解決。

3.違諾責任追究

(1)工作中對符合保障條件拒不審批的,或不該審批而獲保障的,發現一次給予批評教育,并扣發當月獎金,三次以上者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2)工作中有搭車收費,對申請保障戶吃、拿、卡、要及受賄行為的,依據有關法規給予紀律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3)對工作中貪污、挪用、扣壓、拖欠保障款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優待撫恤服務

1.公開內容

對生活有困難的烈屬、傷殘軍人、復員軍人實行群眾優待、傷殘撫恤金、傷殘保健金的發放及評殘批烈的申報、審批工作均屬于優待撫恤的服務范疇。

2.承諾事項

(1)熱情接待上訪優撫對象,對上訪問題,依據政策給予滿意答復,需要協調的,幫助協調解決。

(2)督促指導縣(市、區)民政部門做好優待金、傷殘撫恤金、傷殘保健金、撫恤金、定期定量補助金的發放工作,保證優待金在12月底前兌現,傷殘撫恤金、傷殘保健金每半年發放一次,烈屬的定期撫恤金和在鄉復員軍人的定期定量補助費每月發放一次。

(3)對經縣以上醫院評殘領導小組診斷并符合評殘、提等條件的,特一等傷殘軍人和傷殘工作人員報省民政廳審批,其他人員由市民政局在縣(市、區)申報后半月內審批。對申報追認革命烈士的及時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后,由市政府報省政府審批。

3.違諾責任追究

(1)對優撫對象態度不好,生冷硬頂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扣發當月獎金處罰。

(2)工作時間擅離職守,影響工作正常進行者,給予批評教育,并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3)對縣(市、區)優待撫恤工作指導不力,出現失誤、致使有關方案、政策沒有落實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者調整崗位,或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4)在評殘批烈工作中,有吃、拿、卡、要行為的,或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極壞影響的,給予停薪待崗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三)區劃、地名、政權服務

1.公開內容

全市行政區劃的撤并、調整、地名命名、更名的申報、審批、地名咨詢及村(居)委會建設和村(居)民自治工作,均屬于公開服務范疇。

2.承諾事項

(1)熱情接待涉及到行政區劃、地名、政權建設的有關查詢者和上訪者,給予翔實、準確的答復,當時答復不了的說明原因,解釋清楚。

(2)接到變更行政區劃、地名命名、更名(包括地名標準化處理)的申請后,15日內完成考察論證工作,需報省政府的一周內完成上報。

(3)按照上級規定的時間,組織、協調完成村(居)委會換屆選舉工作。接到涉及到村(居)委會換屆選舉的群眾上訪,一周內與相關縣(市、區)溝通,拿出解決意見。

3.違諾責任追究

(1)接待咨詢、上訪不熱情,敷衍塞責,使用不文明用語者,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扣發當月獎金,取消承辦人年度評優資格。

(2)沒有在承諾時限內完成工作的或因主觀原因使工作沒有如期完成的,取消科室年度評優資格,情節嚴重的追究科室領導和具體承辦者責任。

(3)借工作之機吃、拿、卡、要或到基層大吃大喝,違反工作紀律者,視情節給予停薪待崗或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四)“雙退”、安置服務

1.公開內容

(1)辦理退伍義務兵、復員、轉業、退休士官、復員干部、軍隊離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和無軍籍退休職工接收安置及落實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的政策法規。

(2)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鎮退役士兵均享受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費。

(3)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鎮退役士兵均可報名自謀職業,政府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

2.承諾事項

(1)對前來咨詢安置政策法規的退伍軍人,要做到文明用語,給予準確解答,使當事人明白、滿意。

(2)在辦理接收安置工作中,要認真執行政策規定,熱情接待服務,對符合規定的做到不推、不托,及時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要說明理由,解釋清楚。

(3)要依法行政,秉公辦事,做到不受賄,不吃、拿、卡、要。

3.違諾責任追究

(1)服務態度蠻橫,辦事推諉扯皮,造成影響的,經查實要給予批評教育和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2)承諾不踐諾造成不良影響的,科室取消當年評優資格,責任者視情節給予經濟處罰或依據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3)工作徇私枉法,嚴重違背廉政建設規定,造成后果的要追究黨政紀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五)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服務

1.公開內容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服務包括社團的成立、注銷、變更登記,社團年檢,監督社團依法活動等工作。

(1)成立登記服務

收到擬成立社團申請成立的報告后,確認業務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申請報告、章程草案、業務主管部門資格審查意見、領導成員及會員名單、籌備情況報告),審查后,做出是否同意成立的結論,同意的,發給同意成立的批復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

(2)變更登記服務

對擬變更登記社團,申報的變更登記材料(變更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部門意見)進行審查后,做出結論,同意的,發給同意變更的批復,并換發《社會團體登記證》。

(3)注銷登記服務

對擬注銷的社團,申報的注銷登記材料(注銷登記申請書、決定終止的會議決議,業務主管部門同意注銷文件和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財務終結審計報告、社團全部印鑒及證書)審查后,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發出注銷公告。

(4)年檢服務

發出公告或通知,要求社團在規定時間內寫好年度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劃,攜帶登記副本一并上報,經檢查驗收后,在登記副本上做出年檢合格或不合格的結論。

2.承諾事項

(1)文明用語,熱情服務,使當事人滿意。

(2)成立登記在所提交的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30日內做出正式答復。

(3)變更登記在所提交的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15日內做出正式答復。

(4)注銷登記在所提交的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15日內完成。

(5)受理上訪投訴案件,要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在充分了解情況的前提下,答復時限不超過一個月。

3.違諾責任追究

(1)服務中態度蠻橫,推諉扯皮,使用不文明用語者,經查實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扣發當月獎金處罰。

(2)無正當理由在承諾時限內沒有完成服務項目的,科室取消當年評先進資格,承辦者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城鎮低保申請書范文4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城鎮范圍內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鎮廉租住房(以下簡稱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本非農業常住戶口的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的租金補貼或租金相對低廉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普通住房。

第四條:左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規劃局)是本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擬訂并實施本廉租住房的管理辦法和政策,同時指導、協調本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廉租住房實行以發放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為輔的方式。

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按規定標準發放租金補貼,由其到市場租賃房屋。

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提供租金低廉且面積符合控制標準的普通住房,由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承租。

租金核減是指:向人均住房面積已達到確定的住房困難標準的最低收入家庭采取新增租金減收或免交的辦法。

第六條:廉租住房的來源:

(一)騰退的并符合我廉租住房標準的公有住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我廉租住房標準的公有住房;

(三)政府出資興建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四)政府出資購置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五)社會捐贈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六)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采取其它渠道籌集的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七)以消化空置房通過減免有關稅費抵頂的部分房源。

第七條:廉租住房的資金來源: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鎮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直管公房售房款中提取一定比例;

(四)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和通過其它渠道籌措的資金。

按照前款籌措的資金,應在財政部門開設的左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專戶儲存,??顚S?,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廉租住房必須嚴格控制面積標準和裝修標準。每戶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難家庭只能租住一處與居住人口相當的廉租住房。每套廉租住房建筑面積一般不超過50平方米。凡屬于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實行單列管理,建立廉租住房管理臺帳、管理手冊及租賃收繳卡等管理制度。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應當以收購現有舊住房為主,限制集中興建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應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九條:廉租住房金標準和租金補貼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按照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確定。單位面積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其具體標準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測算后另行公布。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和租金補貼標準隨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進行相應調整。

第十條:籌集廉租住房房源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收購房屋用于廉租住房的,免收交易手續費、房屋所有權登記費,一次性購房契稅;

(二)收購房改房用于廉租住房的,免收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

(三)政府出資新建廉租住房的,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土地。

第十一條: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并在當地居住生活的;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本當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并且經本民政部門批準,連續享受本城鎮最低生活保障1年以上的城鎮低保家庭;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下的。

第十二條: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批、輪候制度。其程序為:

(一)申請人持申請書、戶口簿、本人身份證、住房情況證明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明,并經戶籍所在地鎮政府、民政部門初審,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

(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的證明文件應在15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公示。公示后15日內無異議的,予以登記;

(三)按照申請人住房困難程度和登記順序,經綜合平衡后,輪候補貼、配租或租金減免;

(四)優撫對象、殘疾人員家庭優先。

第十三條:接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與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城鎮廉租住房租賃合同》。領取租金補貼的家庭,與房屋出租人(單位)簽訂《城鎮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并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向房屋出租人發放租金補貼,專項用于交納廉租住房的房租。租金核減由產權單位按核減后租金同承租人簽訂《城鎮廉租住房租賃合同》。

《城鎮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四條: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實物配租或租金補貼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的資格。

第十五條: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及鎮政府,每年對承租廉租住房或享受租金補貼家庭的收入情況和住房情況進行核查。家庭人均月收入超過當年城鎮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標準的,或承租廉租住房期間享受單位一次性住房補貼以及另有住房的,應在6個月內騰退廉租住房或在1個月內停發補貼。確有困難不能按期騰退的,按市場租金計租。對家庭收入連續1年以上超出規定收入標準的,應當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

第十六條:廉租住房申請人對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結果、輪候結果、配租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第十七條: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時違反本辦法,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房標準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惡劣的,并可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一)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三)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城鎮低保申請書范文5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縣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鎮居民實行差額救助的社會救濟制度。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鎮(含鄉鎮)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四條縣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審批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審核工作。

居民(社區)委員會根據民政部門的委托,可以承擔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辦理、服務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統計、審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分工負責,做好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稅務、教育、衛生、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相關政策,采取措施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鎮居民,就業、就學、醫療、喪葬、住房、采暖、從事個體經營等方面給予扶助和照顧。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鎮居民,憑民政部門核發的《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享受扶助和照顧。

第六條縣人民政府對在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七條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教育、衛生、建設、工會等部門參照維持本縣城鎮居民基本生活必需支出的費用確定。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可以根據本縣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以及物價波動情況適時調整。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后,由縣人民政府通過新聞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來源,包括縣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的資金和中央及省人民政府轉移支付資金。各項資金實行專項管理,??顚S谩?/p>

縣民政部門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計劃,經縣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財政預算;縣財政部門根據核定的預算計劃,按季度將資金撥入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并按月撥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低保專戶,保證及時足額撥付保障金。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第九條為保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正常開展,縣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縣工作實際情況,適當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

第十條申請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應當如實提供下列家庭實際收入情況:

(一)工資、獎金、津貼、補助及其他勞動收入;

(二)離退休金、基本養老金、失業保險金、退職金、職工遺屬生活費等;

(三)儲蓄存款及利息,各種有價證券及紅利;

(四)出租、變賣家庭資產獲得的收入;

(五)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

(六)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予;

(七)各種補償金和一次性安置費;

(八)縣民政部門認定應當計入的其他家庭收入。

第十一條家庭成員中既有非農業戶口又有農業戶口的只保障非農業戶口家庭成員的最低生活。對農業戶口中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的收入,計入家庭實際收入。

第十二條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實際收入;

(一)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的獎勵金,縣級以上勞動模范退休后享受的榮譽津貼;

(二)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保健金、優待金及護理費;

(三)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貸款及為解決就學困難,由政府和社會給予或者捐贈的臨時補助金及實物;

(四)因工(公)負傷職工的護理及死亡職工的親屬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費;

(五)社會團體和個人給予的臨時性救濟金和縣民政部門發放的臨時性救濟金;

(六)職人員按規定由所在單位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及各項保險統籌費;

(七)人身傷害賠償中除生活費以外的部分;

(八)異地安置安家費;

(九)對身心健康有害的特殊工作崗位的補貼;

(十)經縣民政部門認定的不應計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條申請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實際收入的計算應當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為基礎。申請人家庭收入不穩定的按照申請人申請時家庭收入前6個月計算。屬于一次性收入或季節性收入的分攤到6個月中計算。申請人家庭中有靈活從業人員的其收入依據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業收入測評標準進行認定。

第十四條申請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請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居民(社區)委員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四)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明和材料。

居民(社區)委員會對需要申請人提供的其他證明和材料應當一次告知全部內容。

第十五條居民(社區)委員會自接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應當對申請人家庭實際情況調查核實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發放《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表》并將申請人姓名、家庭人口、享受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額、家庭實際收入等情況在本社區予以公示。公示3個工作日后無異議的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初審;公示后有異議的應當予以重新調查核實。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予以答復。

第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對居民(社區)委員會上報的《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表》應當在6個工作日內初審完畢,并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上報到縣民政部門審批。

縣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表》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符合條件的委托居民(社區)委員會將審批結果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后無異議的發放《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有異議的應當予以重新調查核實。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縣民政部門指定的金融部門領取。

第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民(社區)委員會對已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應當進行不定期的查詢,民政部門低保工作人員對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應當進行定期抽樣訪查。

對家庭實際收入發生變化的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定程序及時為其辦理提高、降低或者終止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變更手續,并在其居民(社區)委員會所在地公示。

第十九條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當其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或者家庭實際收入發生變化時,應當在7日內通過居民(社區)委員會告知當地民政部門;

(二)民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對其資格進行定期訪查時,應當如實介紹情況;

(三)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應當主動就業或者接受有關部門介紹的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違規領取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節惡劣的處以違規領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當地民政部門,繼續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二十二條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工作時,應當予以積極配合;對阻礙、妨害、拒不配合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相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或者直接主管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從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責任主管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同意其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故意簽署同意其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見的

城鎮低保申請書范文6

 

“四率一度”:貧困識別漏評率、貧困識別錯評率、貧困退出錯退率、綜合貧困發生率、綜合認可度。

“兩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義務教育、基本醫療、住房安全有保障

糾“兩錯”補“一漏”:糾錯評、錯退,補漏評 

建檔立卡貧困戶屬性:一般貧困戶 、低保貧困戶、五保貧困戶

三看:一看房,看農戶實際居住房屋是否安全,是否應納入鑒定范圍(如需要,看是否有鑒定證明;如是危房,是否改造及享受危房改造政策情況)。二看水,看農戶取水方式,飲水是否困難。三看人,看農戶家庭人員情況(重點了解農戶家庭成員生產生活情況,可根據家庭人口的年齡分布了解)

三問:一問農戶屬性。其中貧困戶要問其是一般貧困戶、低保貧困戶還是五保貧困戶;脫貧戶,要問其是哪一年度的脫貧戶;一般農戶要問其不符合建檔立卡識別條件的原因。二問家庭收入及支出情況。根據家庭人口狀況,分析收入來源情況,包括工資性收入(務工、生態護林員、扶貧專崗等)、生產經營性收入(種植、養殖等)、財產性收入(土地流轉金、房屋租金等)、轉移性收入(生態補貼、退耕還林補貼、養老金、低保金、五保金等)、生產經營性支出等情況;看其家庭剛性支出情況。三問群眾政策知曉情況。一方面,要問農戶是否了解產業扶貧、就業扶貧、金融扶貧、易地搬遷、危房改造、教育扶貧、健康扶貧、兜底扶貧、養老扶貧、生態扶貧、精準防貧等有關政策;另一方面,要問農戶是否了解自身享受扶貧政策情況。

三核:一核對農戶戶籍人口與長期居住人口是否一致;對脫貧戶、貧困戶要核查其系統人口與扶貧手冊人口、共同生活人口、戶口簿人口是否一致。二核對貧困戶(脫貧戶)致貧原因及各項幫扶措施落實情況及戶檔管理情況。三核對貧困戶(脫貧戶)扶貧手冊填寫情況,是否按照要求精準填寫基本情況、幫扶措施、幫扶成效等內容,重點核查幫扶措施和幫扶成效是否填寫精準規范。    

“A”類戶(穩定戶),主要是村里經濟相對富裕的農戶,實行列表管理(對爭當貧困戶的,要搜集整理該戶“六不評”等佐證資料)。

“B”類戶(脫貧享受政策戶),主要是村里的脫貧享受政策戶。屬于錯退的,要及時回退;屬于脫貧不穩定的,要采取防返貧措施;屬于正常脫貧的,要落實好后續鞏固提升措施,提高脫貧質量。

“C”類戶(未脫貧戶),主要是村里的未脫貧戶,要在一戶一檔的基礎上,進一步查漏補缺,對檔案資料充實完善。要收集整理能夠說明其符合貧困戶條件,以及相關扶持政策的佐證資料。屬于錯評的,要及時予以清退或標注;屬于正常貧困戶的,要落實好各項扶持政策,確保如期實現穩定脫貧。

“D”類戶(邊緣戶),主要是不符合貧困戶條件,但居住房屋相對破舊或家中有病人、殘疾人、低保人員等特殊情況的邊緣戶,要核實其家庭有“六不評”、無“六優先”,人均純收入穩定超過因家貧困線標準等不符合貧困戶條件的必要佐證資料。符合防貧對象條件的,及時納入防貧臺帳,進行預警監測。符合低保條件的,及時納入低保對象管理,防止增貧返貧等現象發生。

六不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納入建檔立卡貧困戶:①家庭成員中有在國家機關或企事業單位工作且有穩定工資收入的;②家庭成員中有任村支部書記或村委會主任的;③家庭有在城鎮購買商品房、門市房等的(不含因災重建、易地扶貧搬遷和拆遷建房);④家庭成員中擁有小轎車(含面包車)、工程機械、大型農機具的;⑤家庭成員中有作為企業法人或股東在工商部門注冊有企業且有年審記錄的,或長期雇用他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⑥家庭成員中有高費擇校讀書、在高費私立學校讀書或自費出國留學的。

六優先:有重病人的優先,有重度殘疾的優先,有在校學生的優先,無壯勞力的優先,住危房的優先,重災戶優先。“六個精準”:扶持對象精準、項目安排精準、資金使用精準、措施到戶精準、因村派人精準、脫貧成效精準。

“五個一批”:發展生產脫貧一批、易地扶貧搬遷脫貧一批、生態補償脫貧一批、發展教育脫貧一批、社會保障兜底脫貧一批。

“六個精準”:扶持對象精準、項目安排精準、資金使用精準、措施到戶精準、因村派人精準、脫貧成效精準。

貧困戶識別程序:貧困戶識別要遵循的程序中有“兩公示一比對一公告”?!皟晒尽敝复寮壴u議公示和鄉鎮審核公示;“一比對”指縣級對鄉鎮上報的數據進行比對;“一公告”指縣級對鄉鎮上報數據比對審核完成后在行政村進行一次公告。具體識別程序:(一)向村委會提交《貧困戶申請書》。(二)確認識別對象。村“兩委”根據入戶調查服務情況,集體研究確定,然后與申請農戶進行對接,符合貧困戶條件確認為識別對象。(三)入戶核查。對確認的識別對象,由駐村工作隊或鄉鎮包村干部、村干部對收入和“兩不愁、三 保障”情況進行核查。(四)村級評議公示。行政村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對識別對象進行民主評議,村委會公示(時間5天) 無異議后,由村“兩委”報鄉(鎮)黨委、政府審核。(五)鄉鎮審核公示。鄉(鎮)黨委、政府進行審核,由鄉(鎮)政府在行政村公示(時間5天)。無異議的,將擬定貧困戶名單報縣扶貧開發工作領導小組復審。(六)縣級比對公告。縣級扶貧開發工作領導小組組織財政、公安、民政、住建、國土、工商等單位進行數據比對、核查,將確定的貧困戶名單在行政村公告。(七)采集貧困戶信息,錄入建檔立卡信息系統

貧困村退出標準:以綜合貧困發生率低于2%為主要衡量指標,統籌考慮村內基礎設施、基本公共服務、產業發展、集體經濟收入等綜合因素。以下6項指標全部達標后退出:

(1)綜合貧困發生率低于2%;

(2)通硬化路;

(3)通動力電;

(4)實現安全飲水;

(5)人居環境干凈整潔;

(6)具備基本公共服務設施。

貧困戶退出標準:貧困戶退出以該戶年人均純收入穩定超過國家扶貧標準,吃穿不愁,義務教育、基本醫療、住房安全有保障為衡量標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達到或超過國家扶貧標準的地區,納入低保的貧困家庭,且穩定實現“兩不愁、三保障”的視為脫貧人口。以下6項指標全部達標后退出:

(一)人均純收入穩定超過國家扶貧標準,確保吃穿不愁;

(二)有明確的脫貧路徑和具體的幫扶措施;

(三)實現安全飲水;

(四)實現住房安全;

(五)義務教育階段無輟學學生;

(六)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年度貧困線(人均純收入)

1.識別標準:2014年2800元:2015年2855元;2016年2952元;2017年3200元(相當于2010年2300元不變價)。

2.退出標準:2016年按3026元,實際按3100元掌握。2017年按3200元。

政策包:貧困戶“精準扶貧優惠政策證冊包”資料包括①“五證一冊”,即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證、低保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農業綜合補貼證和扶貧手冊。②貧困戶個人有效證件(殘疾證、戶口本、身份證等)。③政策明白紙。包括產業扶貧、易地搬遷、生態保護、醫療保障救助、教育扶貧、社會幫扶、危房改造、金融扶貧政策等。④資產收益扶貧股份股份合作協議書或股權證。⑤《貧困戶月收入帳》⑥貧困退出入戶核查表。⑦精準扶貧結對幫扶“連心卡”、結對幫扶走訪記錄本(藍皮)、公示牌⑧易地扶貧搬遷戶農戶與鄉鎮簽訂的搬遷協議。

    主要致貧原因(13個)“六因、五缺、一落后、一不足”:因病、因殘、因學、因災、因婚、因喪、缺土地、缺水、缺技術、缺勞動力、缺資金、交通條件落后、自身發展動力不足。

1.因?。洪L期有重病患者在家,醫療費用支出超過家庭負擔能力,導致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于國家扶貧標準。

    2.因殘:因治療家庭成員重大殘疾造成花費超過家庭支付能力或因家庭主要勞動力因故致殘導致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于國家扶貧標準。 

    3.因學:指家庭成員的教育支出(一般指高等教育)明顯超出家庭負擔能力,導致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于國家扶貧標準。

4.因災:遭遇重大自然災害或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事故造成嚴重財產損失,導致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于國家扶貧標準。 

    5.缺土地:家庭收入主要依靠農業(特別是種植業)的農戶,因缺少土地或土地無法從事農業生產,造成家庭缺少主要收入來源。

    6.缺水:水量不足或水質不符合飲用水衛生標準,取水距離較遠。

7.缺技術:由于勞動力文化素質低,缺少發展產業或就業的基本技能,導致家庭無法通過發展產業或就業產生穩定收入。

 8.缺勞動力:指家庭主要勞動力成員因病、因殘、因老喪失勞動力,或家庭缺少處于成年勞動力年齡階段的成員導致家庭缺少穩定收入來源。 

9.缺資金:主要指有意愿發展產業的農戶,因缺少必要資金無法實現有效收入,導致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于國家扶貧標準。

10.自身發展動力不足:主要指家庭主要勞動力因主觀能動性發揮不足,自身懶惰,缺乏上進心,不愿通過發展產業、從事就業改善生活條件增加收入。

11.交通條件落后:俗話說:“要想富先修路”,交通條件落后制約當地的經濟發展。12.因婚。13.因喪。

 

常見的幫扶措施:

1. 醫療幫扶:落實醫療救助政策,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協助申請辦理大病救助、一站式報銷、分類救治、先診療后付費等;

2.務工就業幫扶:介紹貧困戶戶主或家庭成員,到企業務工,提供就業崗位;

3. 技術培訓幫扶:培訓貧困戶戶主或家庭成員,學習養殖技術或種植技術,發展養殖或者種植產業,增加收入;培訓學習駕駛技術;培訓學習木工、瓦工、鋼筋工、鉗工等技術;培訓學習其他加工技術,增加就業機會,脫貧致富;

4.金融貸款幫扶:幫助協調貸款,發展產業,增加收入;

5.政策幫扶:協助申請辦理低?;蛱乩头?,爭取危房改造資金;

6.土地流轉幫扶:通過土地流轉,提高土地收益,增加收入;

7.產業幫扶:光伏產業、種植合作社、養殖合作社、扶貧微工廠,讓貧困戶參與務工或入股融入發展產業的方式,增加收入;

8 .加入電商幫扶:發展農村淘寶,在網上進行買賣交易;

9.旅游農家樂幫扶:依托壩上旅游資源發展農家樂旅游項目;

10.教育幫扶:保證貧困戶家庭孩子不是因為自身原因而輟學或畢業后幫其聯系工作,協助申請“雨露計劃”、“生源地貸款” ;

11.創業幫扶:幫助貧困戶策劃論證適合自身發展的項目;

12.基礎設施幫扶:改善貧困戶生產生活條件,例如打井、鋪設高壓線到機井、村莊修路等。

致貧原因與幫扶措施——精準幫扶:

1.因病、因殘——醫療幫扶+產業幫扶+政策幫扶+土地流轉幫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協助申請辦理大病救助等;光伏入股;五保低保、危房改造等;土地流轉增加收入等。

 2.因學——教育幫扶+產業幫扶:保證貧困戶家庭孩子不輟學或畢業后幫其聯系工作;如“兩免一補”、“三免一助”、“雨露計劃”、“生源地助學貸款”等;種養殖、扶貧微工廠等。

3. 因災——捐助慰問幫扶:志愿幫扶、社會捐助、民政救濟(屬于臨時性的救助);

 4.缺技術——技術培訓幫扶:培訓家庭成員,學習養殖、種植技術,發展養殖或者種植產業,增加收入;培訓學習駕駛技術;培訓學習木工、瓦工、鋼筋工、鉗工等技術;培訓學習其他加工技術,增加就業機會,脫貧致富。

 5.缺土地——就業+產業+創業幫扶:介紹家庭成員到企業務工,提供就業崗位;入股光伏、種養殖合作社、扶貧微工廠,讓貧困戶參與務工或入股融入發展產業的方式,增加收入;幫助貧困戶策劃論證適合自身發展的項目,例如磨豆腐、賣豆芽、炸油條、擺地攤、小規模經營商店等;

 6.缺水——基礎設施幫扶+易地扶貧搬遷幫扶:改善貧困戶生產生活條件,例如打井、鋪設高壓線到機井;易地扶貧搬遷。

 7.缺勞動力——土地流轉幫扶+產業幫扶+政策幫扶:土地流轉增加收入;入股光伏;協助申請辦理低保或特困供養等。

 8.缺資金——金融貸款幫扶:幫助協調貸款,發展產業,增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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