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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范文1
關鍵詞:商事登記;商事主體;商事登記立法模式
一、商事登記的概念
商事登記,亦稱“商業登記”,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的商事登記法即名為“商業登記法”。由于各國在商主體的涵義與商事登記的立法原則等問題上存在差異,因此,在理論上可以從這兩個角度來分析這一概念:商事登記,是指主管機關依法將商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的事實登記并予以公示的行為;同時其亦可指依照商法典、商事登記法或其他特別法的規定,按法定程序及實體要求,由當事人將應行登記的事項,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于登記簿,以確立商事主體的內外關系,并公之于眾,取得商人資格的一項強制性的商事管理制度。
二、商事登記的意義
第一,實行商業登記是國家對商事主體的商事行為進行各種法律調整的重要前提。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商事活動都主要受私法自治等原則的規范和調整。
第二,商業登記是國家對商事主體進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通過商業登記國家不僅可以取得各項必要的統計資料,從而實現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而且也便于對各種不同類型的商務行為的開業和經營進行必要的國家監督。
第三,商業登記是商法維護商事主體的合法地位,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商業登記可以為社會經濟活動的所有參加人提供準確、翔實的有關信息資料,可以使其他社會主體據以了解商人的經營范圍、服務內容,便于有所選擇地與之進行交易,接受服務毋須有不安全之感,便于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和保證交易安全。
第四,商業登記是保障商事主體依法進行正常經營活動的必要形式。對商事主體來說,有了商業登記,即使自己取得商法上的合法主體資格,也使自己的合法經營受到法律保護。通過商業登記核準商事主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企業類型、經營范圍、營業期限等使其取得合法的商事主體資格,并在法律規定和確認的范圍內獨立從事商事活動,享有商法上的權利,承擔商法上的義務和責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五,商業登記是維護第三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現代商業登記制度的基本作用不僅在于通過法律
程序創制或確定經營性主體,而且在于確認登記事項的法律效力,向社會表彰經營性主體的信用、能力和責任。
三、商事登記立法模式
理論上通常將商事登記法分為實質意義上的商事登記法與形式意義上的商事登記法。實質意義上的商事登記法是指一切調整登記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著眼點在于商事登記法律規范的性質、商事登記規范的作用、商事登記規范的構成等,強調理念上的有機統一,不僅包括形式上的商事登記法,而且也包括散見于其他各種法律法規甚至相關法律解釋、判例法習慣法中有關商事登記的規范。形式意義上的商事登記法,是指以商事登記為名的統一成文法和以商主體為標準分類的單行登記法。本文則著眼于論述形式意義上商事登記立法的立法體例。
縱觀現代各國的商事登記法大致以下面三種模式為基礎構成:
第一,法典模式(民法典模式、商法典模式),即由商法典規定商事登記制度并由公司法就公司登記特殊事項作專門規定。德國、韓國皆屬此例。采用此立法例的國家一般還專門制定具體的登記法規。
第二,由商事登記專門法規定統一的商事登記制度,另在公司法中就公司登記做特殊規定。如日本于1963年制定了專門的《日本商業登記法》,同時《商法典》中關于公司登記的專門規范仍得使適用。在我國臺灣地區,除了制定專門的“商業登記法”外,還在“公司法”中就各類公司的特殊登記事項作了規定。
第三,由相關公司法規定。英國與美國,并未就商事登記制度作統一的專門立法,而是在相關的公司法中予以規定。
四、我國商事登記立法模式
當前我國商事登記立法模式的形成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改革開放初期到90年代初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目標;第二階段是從90年代初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目標至今。
在第一階段,我國商事登記法是迫于現實經濟發展的需要產生的,深受計劃經濟影響,雖有商事登記法之實,但缺少商法內在的理念。隨著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軌,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以企業出資方式和責任形式為基礎劃分的公司制、合伙制和個人獨資企業在我國得到了大力發展,并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企業相關的法律,從而形成了新的企業法體系。依照新的企業法體系,在商事登記領域,立法部門又分別制定了《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和《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以及相關配套的登記法律,比如,《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2004年)、《企業登記程序規定》。我國的商事登記制度的體系就此建立。我國商事登記法律經過這兩個階段的發展,形成了非常分散的立法模式。商事登記立法也存在著“因人(商事主體)而異”的特點。就現行立法來看,法人企業、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都有各自的立法,形成了龐雜的立法體系。由此也形成了由眾多條例、辦法、通知等法律位階低的形式所構建的多層次的法律制度,而未能形成一個統一的商事登記制度。根據范健教授的劃分依據,主要是針對不同類型的商主體在實踐中進行劃分,主要有三類:一是公司。主要適用的是我國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二是非公司企業。主要有非公司的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主要適用我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三是外商投資企業??梢哉f我國的商事登記立法方式不僅包括直接以商事登記直接命名的成文法,還包括一切與商事登記相關的散見于諸法之中的商事主體登記的法律規范。
參考文獻:
1、李克武.公司登記法律制度研究[M].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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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許可的概念
《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二)、行政許可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法律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是在特定對象符合相關法律條件的情況下,對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所設定的禁止內容的解除,允許其從事某項特殊的活動,使其享有特定權利和資格。例如:為了保證公共安全、維護交通秩序,國家通過考試等方式給符合一定技術的人發給駕駛證,賦予其駕駛汽車的權利。
2、行政許可是一種應申請的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許可相對人以從事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為的行為,作為行政許可相對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獲得對此種禁止的解除,就必須具備相應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特定條件,并向行政機關作出相應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的形式就是許可申請書,如《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公司注冊登記申請書》。申請人通過申請書向行政機關提出自己的許可請求,并說明自己所具備的相應法定條件。行政機關通過審查申請人的請求,并確定其具備了相應的條件后,才能授予許可。
3、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賦予政行相對人的這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通常只在一定的期限內有效。此種行政行為必須具備某種特定的形式要件,這種特定的形式要件就是許可證、執照,具體名稱包括準運證、通行證、批準書、資質證書等等。
4、行政許可的事項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不得超出法定界限。許可是建立在普通禁止基礎上的解禁行為。如行政機關發放營業執照,是允許相對人從事某種經營活動,但同時也是禁止其他人隨意從事經營活動,其他人非經行政機關允許,如從事相應經營活動即屬無照經營的違法行為,將依法受到行政處罰。
(三)行政許可程序
許可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步驟、方式、順序和時限。它是影響行政效率和申請人的一個重要因素;也直接影響相對人權益的得失。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申請的批準或不批準,關系到相對人能否取得某種權利或資格,能否從事某種活動。從程序上對行政許可進行規范,是保證行政許可公正、合理的前提條件。現《行政許可法》的出臺實施,對行政許可程序做了程序規定,行政許可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步驟:1、申請與受理;2、審查與決定(頒發或拒絕頒發許可證),及期限的規定;3、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1、申請與受理。
申請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申請人)要取得某項行政許可,首先要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載明申請人的姓名或組織名稱、住址或組織地址、申請許可的內容、理由及相關條件等。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許可,除提交申請書以外,法律、法規通常還規定應同時提交有關文件材料,如申請從事食品服務的營業執照,必須同時提交衛生許可證和個人身體健康證。在申請某些附條件許可,即取得某一許可必須以擁有另一許可證為前提時,除提交上述有關文件、材料外,還必須提交作為取得相應許可前提的許可證(前置審批)。如動植物及產品入境時,在向海關申請前必須獲得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許可,否則海關對此申請不予接受。
行政許可申請的表現方式一般以書面材料提出,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視其具體情況,分別作出處理。(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其他行政機關申請;(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5)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書面憑證,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2、審查與決定(頒發或拒絕頒發許可證),及期限的規定。
行政許可機關收到申請后,依照法定標準及程序對申請人及申請事項進行全面審查。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資格。申請人必須有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行政責任。(2)申請書及附錄材料。行政許可機關確定申請人符合資格后還須對申請書的形式加以審查,如果認為申請書不規范,有權要求申請人補正或重新申報。(3)申請事項。行政許可機關應確定申請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有明確法律依據、是否具備法定條件等。(4)有關資格的許可還須審查申請人是否通過規定的考試、考核。(5)行政許可機關在書面審查申請合格的基礎上,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一步進行調查核實(實地考察)。
行政許可機關通過以上的步驟對申請審查之后,一般作出兩種決定。
一是決定準予行政許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1)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2)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3)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行政許可機關認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及時頒發許可證、營業執照。許可證、營業執照應載明:許可證名稱、許可事項(許可的范圍)、被許可人姓名、住址、許可有效期限、許可證編號(注冊號)、許可日期等。
二是決定不予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如果行政許可機關在受理申請后的法定期限內未作出任何表示的,可視為不予批準或拒絕頒發許可證照(行政不作為)。
《行政許可法》同時規定行政許可機關應在法定的期限內(二十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特殊情況,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3、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取得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化要求變更許可內容,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行政許可機關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行政許可不適當的,亦可主動變更,這種變更實質上是對原許可證的修改,一般需要許可機關審查后重新核發許可證。如果許可所依據的法律對許可的范圍、條件或期限進行了修改或變更,許可機關應及時修改或更換許可證。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四)特殊規定
1、《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2、《行政許可法》還規定: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機關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具體程序,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政機關按照招標、拍賣程序確定中標人、買受人后,應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依法向中標人、買受人頒發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規定,不采用招標、拍賣方式,或者違反招標、拍賣程序,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賦予公民特定資格,依法應當舉行國家考試的,行政機關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的資格、資質的,行政機關根據申請人的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公民特定資格的考試依法由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實施,公開舉行。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應當事先公布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
4、《行政許可法》規定: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行政許可,應當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依法進行檢驗、檢測、檢疫,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檢疫。不需要對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進一步技術分析即可認定設備、設施、產品、物品是否符合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
5、《行政許可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均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五)行政許可的撤銷
《行政許可法》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以下行政許可:(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6)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二、法律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適用行政許可的范圍。
從現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來看,適用行政許可的范圍主要涉及以下內容:1、市場主體申請準入,申請退出的行政許可;2、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3、其他方面申請的行政許可。
(一)市場主體申請準入,申請退出的行政許可。
這主要包括。1、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行政許可;2、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3、分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4、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5、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6、合伙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7、個人獨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8、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9、企業年度檢驗的行政許可。
1、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條: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方可使用,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第十八條: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企業提交的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后,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镀髽I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三條: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并申請登記注冊。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可以提起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申請人是:第一、內資企業(1)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投資資格的公司、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2)內資非公司企業:具有投資資格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企業)。(3)私營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第二、外資企業:外方為公司、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中方為公司、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第三、個體工商戶: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或家庭。《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十條: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開辦的經營單位的名稱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2、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已作了明確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核準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公司變更登記事項主要涉及公司名稱的變更、公司住所的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公司注冊資本的變更、公司經營范圍的變更、公司類型的變更、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豆镜怯浌芾項l例》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3)股東會決議解散;(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5)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3、分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分公司設立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縣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
分公司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分公司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豆镜怯浌芾項l例》第四十四條:公司撤銷分公司的,應當自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4、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審核,準予登記注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第三十五條: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登記主管機關根據申請單位的申請和所具備的條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規范化要求,核準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企業必須按照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企業法人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注銷登記報告、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后,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
5、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豆痉ā?;《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外資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以上十個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相關的條款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作了具體的規定。
6、合伙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合伙企業設立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十六條: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登記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逗匣锲髽I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合伙企業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合伙企業應當在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變更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五十六條:合伙企業登記事項因退伙、入伙、合伙協議修改等發生變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合伙企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合伙企業因(1)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7、個人獨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個人獨資企業經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企業住所、經營范圍及方式,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應當在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換發營業執照或者發給變更登記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個人獨資企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因:(1)投資人決定解散;(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個人獨資企業申請注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核準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8、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
個體工商戶開業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七條: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個人或者家庭,應當持所在地戶籍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個體工商戶變更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九條:個體工商戶改變字號名稱、經營者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等項內容,以及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家庭經營者姓名時,應當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
個體工商戶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一條;個體工商戶歇業時,應當辦理歇業手續,繳銷營業執照。自行停業超過六個月的,由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營業執照。
9、企業年度檢驗的行政許可,《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十六條:登記主管機關對通過年檢的企業,簽署通過年檢的意見。在其營業執照上加貼帶有A、B標記的年檢標識和加蓋年檢戳記后,企業取得繼續經營的資格。
(二)、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
《廣告法》第二十六條:從事廣告經營的,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制作設備,并依法辦理公司或者廣告經營登記(申請廣告經營許可),方可從事廣告活動。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并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
從《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及相關行政規章的規定,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涉及以下幾個方面,1、店堂廣告的行政許可;2、房地產廣告發的行政許可;3、廣告顯示屏的行政許可;4、戶外廣告的行政許可;5、化妝品廣告的行政許可;6、酒類廣告的行政許可;7、臨時性廣告的行政許可;8、食品廣告的行政許可、9、印刷品廣告的行政許可、10、醫療廣告的行政許可、11、煙草廣告的行政許可。
1、店堂廣告的行政許可,《店堂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為推銷商品、服務,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帶自行設立的店堂牌匾廣告(僅以企業登記核準名稱為內容的標牌、匾額除外),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同時提交下列證明文件:(1)營業執照或者其他關于法定主體資格的證明文件;(2)含有廣告地點、形式的申請報告;(3)廣告樣件;(4)廣告管理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齊備后予以受理,并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批準設立的店堂牌匾廣告核發《店堂牌匾廣告登記證》。
2、房地產廣告的行政許可,《房地產廣告暫行規定》規定:房地產廣告的,必須具備(1)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營業執照或者其它主體資格證明;(2)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3)土地主管部門頒發的項目土地使用權證明;(4)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5)房地產項目預售、出售廣告,應當具有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預售、銷售許可證證明;出租、項目轉讓廣告,應當具有相應的產權證明;(6)中介機構所的房地產項目廣告,應當提供業主委托證明;(7)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規定的其它證明(房地產廣告的行政許可),方可廣告。
3、廣告顯示屏的行政許可,《廣告顯示屏管理辦法》第三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任何單位不得設置廣告顯示屏。
4、戶外廣告的行政許可,《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戶外廣告。
5、化妝品廣告的行政許可,《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第二條:凡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化妝品廣告,均屬本辦法管理范圍(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化妝品廣告)。
6、酒類廣告的行政許可,《酒類廣告管理辦法》第三條:酒類廣告,應當遵守《廣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酒類廣告)。
7、臨時性廣告的行政許可,《臨時性廣告經營管理辦法》第三條:下列活動涉及臨時性廣告經營的,主辦單位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1)體育比賽、體育表演活動;(2)文藝演出、文藝表演活動;(3)影視片制作活動;(4)展覽會、博覽會、交易會等活動;(5)評比、評選、推薦活動;(6)紀念慶典活動;(7)廣告管理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準的其他活動。
8、食品廣告的行政許可,《食品廣告暫行規定》第一條:食品廣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國家有關廣告監督管理和食品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
9、印刷品廣告的行政許可,《印刷品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印刷品廣告。
10、醫療廣告的行政許可,《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醫療廣告。
11、煙草廣告的行政許可(國家限制性廣告),《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煙草廣告。第五條:在國家禁止范圍以外的媒介或者場所煙草廣告,必須經省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或者其授權的省轄市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準。煙草經營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業、服務業的銷售點和居民住所發送廣告品,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準。
(三)、其他方面申請的行政許可。
主要有以下幾點:1、經紀資格認定的行政許可;2、申請開辦商品展銷會的行政許可;3、開辦商品交易市場的行政許可。
1、經紀資格認定的行政許可,《經紀人管理辦法》第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經紀人進行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1)經紀資格的認定;(2)經紀人的登記注冊;(3)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經紀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查處違法經營;(4)指導經紀人自律組織的工作;(5)國家賦予的其它職責。第六條: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考核批準,取得經紀資格證書后,方可申請從事經紀活動:(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具有從事經紀活動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3)有固定的住所;(4)掌握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5)申請經紀資格之前連續三年以上沒有犯罪和經濟違法行為。
2、申請開辦商品展銷會的行政許可,《商品展銷會管理辦法》第五條:舉辦商品展銷會,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商品展銷會登記證》后,方可進行。未經登記,不得舉辦商品展銷會。
3、開辦商品交易市場的行政許可,《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有固定場所、設施,有若干經營者入場,實行集中、公開交易的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的開辦、變更、注銷,應當依照本辦法辦理市場登記注冊。第四條:市場登記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對各類市場的登記注冊和監督管理。第十一條:市場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頒發《市場登記證》。
通過對法律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適用行政許可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法律在很大范圍內賦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許可的權利,作為行政執法人員必須認真的學好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在工作中才能更好的執行好《行政許可法》。
2003年9月2日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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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法學》—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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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現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匯編》--經濟管理出版社
1996年1月第1版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范文3
論文關鍵詞:商事登記 分級登記 效率
商事登記制度是是對市場經濟的一種保障,完善進步的商事登記制度有利于商事活動的順利進行,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并且能夠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健康穩定發展。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各項法律制度有待積極的完善,商事登記制度在有效維護市場的同時,種種弊端也顯現出來。
一、我國商事登記制度現狀
商事登記是指商主體或商主體的籌辦人,為了設立、變更或終止商主體資格,依照商事登記法規、商事登記法規實施細則以及其他特別法規定的內容和程序,由當事人將登記事項向營業所所在地登記機關提出,經登記機關審查核準,將登記事項記載于登記簿的法律行為。我國商法起步較晚,它隨著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建立起來,然而在與相關法律的統一方面存在欠缺。
(一)立法上,規定不統一,各項規定之間存在沖突就商事登記法而言,有關商事登記的內容,大多分散規定在各種實施細則、條例、辦法、法規等形式中,而且針對不同的主體往往采用不同的登記管理規則,這也就是造成商事登記程序不一致的主要原因??v觀我國現行商事登記立法的現狀,既有相互重疊,又存在空白地帶和無法可依的現象。其中,重疊表現為實體性法律文件與專門性登記法律文件的交叉與重疊;空白地帶主要為現有規范未能明確公告的具體效力,未明確公告與登記之間的關系。這一問題還表現在新法與舊法的內容上,如《企業法人登記公告管理辦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二)立足點上,公法考量大于私法,不適應市場經濟體制商法主要調整的是商行為,商事行為相較其他的活動的特征在于自主意思。商事活動的自由性較大,也就需要一個相對寬松而又不失彈性的發展空間,即通常所說的私法調整。面對現狀,國家致力于政府的調控力來規范市場,通過商事登記制度想要從源頭上控制各種投機倒把的不規范行為。這樣的做法無疑有效地遏制了不良商業活動,為合法的商行為營造出一個健康穩定的發展空間。然而,對于這樣一個私法性質占主導作用的領域,公法的過度干涉產生了負面的影響。商事登記法律制度具有公法性,但這些公法性條款始終是處于為私法交易服務的地位,它還不能從根本上改變商法的私法屬性。登記制度的明文規定提高了商主體活動的門檻,限制了其正常行為的范圍,各項繁雜的登記手續成為商事活動的巨大障礙,不利于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
(三)根本目的上,安全重于高效,不利于經濟建設迅速高效地發展為了長期維持穩定的市場秩序,國家從安全角度出發,每一項工作的目標都以安全為主要考量,商事登記制度就是一個典型。但是在經濟迅猛發展的今天,僅僅保障安全是遠遠不夠的。我國實行的層層審批、嚴格審查的登記制度,人為地增加了登記的環節,延長了登記所需的時間,也就客觀上加大了企業的成本支出,影響投資的積極性。市場經濟有其自身的運作方式,在交易安全方面也不乏調整作用,政府的宏觀干預容易忽視市場自身的調節,往往會和正常的情況背道而馳。另一方面,政府的過分干預導致登記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妨礙市場準入機制的統一,不利于實現公眾期望的公平以及市場經濟本身追求的效率。
(四)登記體制上,分散登記導致差別待遇,有悖于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針對企業的等級分類,商事登記亦采用分級登記的方式,就是由哪一級政府或部門批準設立的企業,應由相應級別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商業登記。這種規定與市場定位相契合,本是出于有針對性、不同類別區別對待的目的。但是實踐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公司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對企業實施登記管理;另一方面,民政部門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規、規章對民辦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等實質上的市場主體實施登記管理。企業由于身份不同,適用的法規、制度不同,登記程序的難易程度也不同,就連所受的政策待遇都有區別。這樣的區別待遇嚴重削減了商事主體進行等級的積極性,甚至由此衍生出為了節省成本、減少登記程序而產生的不法欺騙行為。
二、商事登記制度展望
鑒于商事登記制度已經不能適應市場經濟和全球化的要求,完善這項法律成為重中之重。法律作為規范人們行為的一項重要工具,只有與社會發展的步伐一致,符合客觀規律,才能具有公信力,成為公眾行為的指導標桿。商事登記制度是政府的行政行為,保護市場的同時,必須符合市場經濟效益以確保公信力的實現。
(一)制定商事登記法,統一完善商事登記制度由于法律內容有異,實踐中出現的矛盾問題越來越多,一部整合所有內容的商事登記法規呼之欲出。這部法律的出臺將從整體上改變我國各種法規繁復矛盾的現狀,做到商事登記程序的一致和公正,有效從宏觀上為商事行為把好第一道關。另一個方面,不同的企業類型可以有不同的登記標準,但要有一個相同的最低標準,在此基礎上建立有區別的具體制度。如登記主體首先都要符合基本統一的登記程序和登記事項,然后再區別進行登記公告、檔案管理等。不管商主體的類型有多復雜,首先是要有一個同一的立法模式,配合不同商主體的特點,做到統一性和特殊性結合,符合國際商事登記立法形勢。
(二)減少政府的公法干預,恢復市場的自由和高效現行的商事登記是從保護市場的角度出發,確定登記條件,設立登記程序等各項事宜的。因此,政府工作部門往往會提高登記的門檻一確保市場的安全,以減少自己工作的風險。然而結果卻不理想。據計算,企業已經登記且不符合條件的概率為15%,不符合登記條件且前來申請登記的概率接近100%.也就是說,高標準不但損失了效率,而且并沒有達到分離的目的。對于以自由高效為自身特性的市場經濟來說,政府的指導是一種監督和建議,而這種監督是不應該干涉其原本的運轉,改變其發展軌道的。政府的宏觀調控只是一個總體上的領導方針,更多的是要把發展的自主權交給市場,在市場機制的有效調節下,通過合法的登記制度規范商主體的行為。
(三)簡化登記程序,提高商主體登記積極性簡化登記程序也勢在必行,過于復雜繁冗的過程會消減行為人的積極性,也有可能把有能力的主體排除在合法范圍之外,影響經濟的整體發展。在商主體進行登記時,有很多過程完全可以被舍棄,如使他們負擔不可預期的責任等可以減少政府部門風險的因素。過多的考慮和未雨綢繆的規定并不一定能達到理想的預期,畢竟市場是自由發展的領域,不可能按照預期發展,復雜的登記程序只會造成商事登記之都社會信譽降低,并加劇虛假登記行為的發生。
(四)重視效率與安全的同步我國把重心放在維護安全上無可厚非,這是對于我們這樣的發展中國家的必要條件。但是商事行為的目的在于迅速地完成交易,實現利益最大化,也就是說在調整商行為的原則上應該與其保持一致。商事登記法作為商事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著商法營利性的理念,同樣要以效率和安全作為立法基本的價值取向。在實踐過程中,我們應該從公司自我保護和行政機關嚴格監管的角度出發,摒棄之前的求穩策略,努力做到安全與效率的雙贏。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范文4
關鍵詞:商號;商號權;法律法規;缺陷。
一、商號權的概念分析。
商號是商事主體在其營業活動中所使用的名稱,是商事主體在從事商業行為時用以表彰自己營業的名稱。[1]商號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商號僅僅指字號,即我國《民法通則》所說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伙的字號,以及《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所說企業名稱中的字號部分。從廣義來看,商號與商業名稱為同義語,國內多數學者持這種觀點。商號中最核心的要素是字號,是識別不同商主體的主要標志,如國家工商局《關于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明確指出,字號是區別不同企業的主要標志。[2]
商號權是商事主體依法對其所擁有的商號專屬享有的商號設定權、使用權和轉讓權等。商號權的概念在不同國家的法律中有著不完全一致的解釋,其差異主要體現在對于商號外延不同的認識。從商號的發展來看,商號最終是商主體用以表示其營業的名稱,因而多數國家的商法典或民法典均在商事主體的名稱意義上界定商號的含義。[3]
二、我國涉及商號權的法律法規。
我國涉及商號權的法律法規不在少數:國際條約層面,有我國1984年加入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法律法規層面,有《商標法》、《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公司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此外《刑法》也有相關的罪名規定。還有國務院頒布的《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條例》。有的法律法規進行過多次修訂,我國的商號權立法初具規模。我國對于商號權的保護主要是依靠行政規章和相關司法解釋進行實踐操作的,主要有《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解決商標和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等。
三、商號權的立法缺陷分析。
縱觀涉及商號權的立法規定,看似挺多,但仔細分析,可以發現條文中有重復和矛盾之處,體現出我國對商號權的立法保護存在不足:
(一)沒有明確商號權的概念性質。
商號權作為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已法定化,但我國立法界并沒有厘清它的概念和性質,這成為司法實踐中無法提供全面法律保護的根源。
在我國,商號的法律淵源主要有《民法通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以及其他單行法規與部門規章,但是在這些法律文件中,關于商號的界定很不清晰。如《民法通則》在規定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享有名稱權的同時,又將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的名稱稱為字號,《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7條則將字號等同于商號,這容易導致商號使用上混亂。有人認為在現代企業法律制度中,多使用“商業名稱”或“企業名稱”,而不單獨使用“商號”,但多數學者主張將商事主體的名稱統稱為商號,即從廣義理解其含義。從規范意義上講,將商事主體的名稱即企業名稱稱為商號為宜,因為只有商號權才能準確地反映出商事主體的特殊屬性,況且各國立法均如此規定。
關于商號權的性質,理論上莫衷一是。人身權說認為,商號系商事主體表彰自己營業所使用的名稱,商號權是其人格的延伸,系商事主體固有的、專屬的、必備的人格利益,商號依附于商事主體而存在,具有人身權性質,它所具有的某些無形財產權的屬性不過是附屬性質。財產權說認為,商號是一種無形資產,可以占有、使用、收益,且可以連同企業繼承或轉讓,屬于財產權。人身權是一種與人身不可分離的不具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商業名稱權不具有這一關于人身權的特征。知識產權說認為,商號權屬于廣義的知識產權,商號權具有專有性,因登記、受讓繼承取得,具有地域性,屬于無形財產權,正好與知識產權的特征相吻合,更何況《巴黎公約》已將其納入工業產權。折中認為,商號權兼有人身權和財產權屬性,屬于混合權,一方面,商號始終與特定的商主體及其信譽相聯系,商事主體只有享有商號權,才能使其人格得以充分表現,否則,其獨立人格也就失去了意義。另一方面,商號權又可以作為財產占有、使用、收益、轉讓以及做其他處分,商事主體的聲譽越好,其財產價值越高,財產屬性越突出。筆者認為,商號權不同于姓名權,因其具有可以轉讓與繼承的直接財產內容,并以依法公開為必要;商號權也不同于財產權或知識產權,因其具有嚴格的“人身”依附性,不可脫離商事主體而獨立存在。因此,與姓名權為民事主體所必需相同,商號權作為商事主體的人格權,是商事主體所必需,是一項獨立的商事人格權。
(二)立法分散未形成完整保護體系,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4]
有關商號權的規定散見于《民法通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中,很籠統,也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解決商號糾紛的主要依據,然而第5條中的“擅自”、“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在實踐用作明確的認定標準?!秶夜ど绦姓芾砭株P于解決商標和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雖對商號權糾紛問題進行了規定,但由于位階太低,且沒有形成有機聯系,導致現行立法無法對商號權形成一個完整的保護體系。
(三)商號權與商標權的保護存在沖突。
商標是商品和服務的標記,商號是企業特定化的標志,商號和商標具有相似的功能。在實踐中,這兩種權利既相互交叉又相互包容,很多企業都將企業字號同時作為商標注冊保護。然而我國的法律制度對兩者的保護卻是相互分離的,又沒有交互檢索的系統,在商標領域對商號不予保護,在商號領域則只對馳名商標予以保護,使得商標權和商號權產生沖突。兩者由不同的法律進行規范,具體登記機關也不一樣,這為一些人用他人的商號或商標尤其是知名商號或商標,登記為自己的商標或商號,提供了可乘之機。實踐中,這種情形時有發生。一是將他人商號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商標,引起相關公眾對商號所有人與商標注冊人的誤認或者誤解;二是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記為商號中的字號,引起相關公眾對商標注冊人與商號所有人的誤認或者誤解。[5]
(四)對著名商號的保護力度不夠。
我國擁有很多馳名商號,這些馳名商號是企業重要的無形財產,包含著商家多年苦心經營贏取的商業信譽和穩定的消費者。我國的企業名稱登記注冊是采用分級注冊區域管理的原則,各地的工商登記管理機關不能掌握其他地區企業名稱登記的情況,對于在本地區申請注冊登記的字號與其他地區企業名稱中的企業字號相同的企業名稱也有可能批準。這種情況被一些人利用,借他人之名推廣自己的產品,并常常在受到調查時把已獲得工商登記作為抗辯理由。
此外,大量國外企業來華投資,國內一些企業在經營同類商品時,便利用我國商號保護制度的不足之處,將國外企業的字號注冊為自己企業的名稱,或是直接使用在自己的產品上。同樣,不少中國企業走出國門,由于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久缺和國內制度保護的不足,出口時發現一些在國內享有盛名的老字號已經被國外的企業注冊了,直接影響了國內產品走向國際市場,如“同仁堂”、“全聚德”等老字號都遇到過在國外被搶注的情況?!镀髽I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雖然提出了馳名商號的概念并賦予全國唯一性效力,但離真正意義上的馳名商號保護還有不少差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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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范文5
關鍵詞:商事登記制度;登記效果;對抗效力
一、商事登記概述及其效果
商事登記,作為一種對商事交易中在法律上有重要意義事項的公開記載。作為一種商事經營者以一定標志公示其身份的做法,在西方,其歷史可以追溯到很久以前。古羅馬時期,開設商店的人必須在店堂里掛一塊牌子,上面寫明自己的經營項目、范圍及其經營情況,以表明自己的經營狀態,這可以說是商事登記制度的雛形。中古時代,意大利及地中海沿岸商業繁榮,形成了一定規模的商人組織,凡欲獲得商人資格,從而可以從事正常商事經營者,必須按照一定的程序將有關事項登記于這個組織的名冊之上,應登記的事項,不僅僅包括經營者的姓名,而且包括經營者牌號,即商號、經營項目、經營輔助人和學徒等等。這大概就是現代商事登記制度的早期形態。現代各國,通過制定專門法律來規范商事登記活動,這是現代商法的一大進步,它大大便利了國家對商事活動的調節和管理,大大地推動了商事秩序的建立。
(一)商事登記
商事登記是商法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就我國而言,現行立法并未對商事登記進行明確的界定,但是在學界中卻眾說紛紜。比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商事登記是指商主體或商主體的籌辦人,為了設立、變更或終止其主體資格,依照商事登記法規定的內容和程序,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登記機關審查核準,并將登記事項記載于登記簿的法律行為。[1]第二種觀點認為,商事登記是指依商法典或商業登記法或其他特別法的規定,按法定程序及實體要求,由當事人將應登記的事項,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于登記簿,以確立商事主體的對內對外關系,并公之于眾,取得商人資格的一項強制性商事登記制度。[2]亦有人認為,商事登記是指商事籌辦人為設立、變更或終止商事主體資格,而依法定的程序將法律規定的應登記事項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并被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公告的法律行為[3]還有學者認為,商事登記是指以經營商業而達開業之目的,由當事人依商業登記法之規定,將應行登記之事項,向營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所為之登記[4]另外,所謂商業登記,是指為了使商主體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發生效力或對抗力,由該商主體依照商事法律規范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登記主管機關審核并注冊,進而使商主體追求的上述效力可得實現的法律事實。[5]最后,商業登記,在我國又稱工商登記,是指登記機關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實體要求,對商事主體的設立、變更或解散的事實記載于登記簿冊,并予以公示的法律制度。[6]
以上對于商事登記的概念界定各有利弊,主要區別在于對于商事登記的效力,有的概念界定為設立效力,有的界定為對抗公示等效力。因此,對于商事登記效果或稱為效力的研究就顯得非常重要。
(二) 商事登記的效果
商事登記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商事登記的效力,是指登記事項經過登記后所產生的法律上的約束力。由于商事登記行為的復雜性可能帶來登記后果的多樣性,因此登記的效果有待探討。現在主要探討商事登記效果的模式。
1、 設權效果
商事登記的創設效力主要是針對設立登記而言,即商人資格的取得要經過登記注冊。這種注冊是一種法律實施,根據這個法律事實認定某人是否具有商人的法律地位,不實施注冊就不能取得商人的資格。這種注冊就是具有創設的效力。但是在現代各國的商事登記立法理念和制度設計已經表現出弱化其創設效力的傾向:首先,創設效力一般僅針對公司設立登記,其適用范圍逐漸縮??;其次,商行為在判斷商人資格方面的功能逐漸強化,未登記但已經從事商事經營的“商人”仍應承擔商法上的義務,只是不得主張商法對商主體所賦予的特殊權利,如商號權、股份發行權等;再次,形式審查弱化了政府擔保功能,某種程度上將虛假登記的風險交給市場來承擔,商事登記的創設效力因登記真實的不確定性而減弱。[7]隨著創設效力的弱化,商事登記的另外一種效力則顯得更加突出。
2、 公示對抗效果
所謂公示對抗主義是指應當登記于商事登記簿的事項,未經登記與公示,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目前,世界各國幾乎都采用公示對抗主義?!兜聡谭ǖ洹返?5 條第一款規定:只要必須在商事登記簿上登記的事項還未進行登記或還未公告,任何該必須登記事項的參與者都不得用它對抗第三人,除非該第三人了解這一事項的真實情況。第三人對于在公告后15 日內實施的法律行為,只要能夠證明他并不知曉此事實且也不應當知曉,就能
不受其主張的對抗。在法國商法中,1984 年5 月30 日法令第66 條也規定:應當在商業與公司登記簿上進行登記的行為與文書,只要沒有履行公告手續,就不能對第三人產生對抗效力,但是第三人仍可援引之。瑞士債務法第933 條第2 款規定,“登記所需之事實未能進行登記的,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但有明確的公告證據的除外。公示對抗主義有兩層含義:第一,商事登記的內容必須公示;第二,公示的信息具有有對抗力和公信力。
而在商事登記的公示對抗效力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即積極效力和消極效力。
第一,積極效力。應登記的事項業已登記與公告后,皆可對抗第三人,而不論該第三人屬善意或惡意,第三人由于不可抗力而尚無所知者除外。特別地,在對商事主體的經營活動采取強制登記主義和對登記事項采取實質審查的情況下,凡已登記的事項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普遍效力。大多數國家都規定已登記事項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而不允許援引應登記而來對抗善意第三人。如《德國商法典》第15 條第2 款規定,“已經對此種事實進行登記和
公告的,第三人必須承受事實的效力。”《韓國商法》第37條第1款,“須經登記的事項,若未經登記,則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盵8]
第二,消極效力。商業上應登記的事項,未經登記或公告,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在我國臺灣地區,商事登記之目的,既在使社會公眾知悉商人之營業內容,而并非在創設法律關系,是以應登記之事項而未登記者并非無效,惟不得以之對抗善意之第三者而已(“臺灣地區商事登記法”第19條第1項)。但也必須注意,不登記無對抗的原則也有例外,如在比利時,應登記的事實或文件未被登記不得被援引來反駁第三人的原則通常是不被承認的。
二、商事登記的對抗效力
商事登記的內容十分多樣復雜,同時登記的現實情況也是復雜多樣的,有真實的登記也有不實的登記。因而研究商事登記的對抗效力,就必須區分情況區別對待。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必須登記的事項在未履行登記或已經登記但尚未公告情況下的對抗效力
各國法律普遍這樣規定,即必須經商事登記才發生法律效力的事項,在沒有履行登記或已登記但未公告的情況下,該事項是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人。比如日本商法規定:“應登記的事項,非于登記及公告后,不得以對抗善意第三人。”[9]德國商法規定:“只要必須在商事登記薄上登記的事項還未履行登記,或還未予以公告,任何該必須登記事項的參與人都不可以用該事項了來對抗第三人。除非第三人已經了解該事項的這一真實情況?!边@在理論上主要來源于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的規定。但是商事登記中所說的未登記或未公布事項不具針對善意第三人之法律效力的規定,是以一定的前提條件為依據。這些前提條件主要有三個方面:1、針對善意第三人的行為必須涉及到具體的應登記事項。2、該事項必須還沒有被登記,至少還沒有被公布。而至于什么原因使登記沒有發生或者公布,并不重要。3、第三人必須不知情,即第三人是不知情人。同時不知情第三人是善意的,是積極的不知情,并不是由于第三人自己的嚴重過失所導致的不知情。最重要的由不知情而產生的對原有事實的信任,必須是導致他的法律行為的直接原因。[10]
具備了以上三個前提條件,產生的直接法律結果是未登記事項不能用來對抗第三人。結果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未登記的事項在法律上所導致的直接后果不能有利于負有登記義務的未登記事項參與人。第二是未登記事項在法律適用上必須有利于第三人。而關于為登記或公布的事項不能導致第三人之損害的規定,又可以分為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第三人由于不知道事實情況的改變,并以為改變的實際情況為基礎,與行為人進行法律行為。第二種情況是,第三人已經知道實際情況的改變,并且以這種已經改變的實際情況為依據進行法律行為。在這兩種情況下,結果都要體現對于第三人的保護和不能有利于未登記人的原則。
(二)應登記事項在得到正確登記和公告之后對于行為人和第三人的保護
先看各國的規定。日本商法規定,應登記的事項,雖然已登記或公告,但在第三人因正當事由而不知時,則不得以已登記事由來對抗該第三人。[11]《德國商法典》第15條第2款規定:“如果應登記事項已經登記并已經公布,該事項則對第三人生效。但是,如果在登記事項公布之后十五天內,他既不知道,也無責任必須知道該登記事項,那么,該登記事項對其法律行為不生效力?!倍谑褂蒙鲜鲆幎ǖ臅r候,要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登記事項必須是具有登記能力的和真實的事項。2、登記事項必須已經登記和公告,并且,登記和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彼此之間不存在差異。3、在通常情況下,一旦應登記事項履行了登記并完成了公告,該事項則不僅僅可以用來對抗知情第三人,也可以用以對抗不知情之第三人。在具備了以上三個條件之后,產生的法律后果是,已登記和已公布事項必須對第三人生效,即法律適用的結果不能有利于第三人。
(三) 已登記事項在公布發生差錯的情況下對第三人的保護
已登記事項在公布發生差錯的情況下對于第三人的保護,在商法學中是以法律表象和表見商人的基本理論為立論基礎的?!兜聡谭ǖ洹返?5條第3款規定:“如果登記事項公布有誤,第三人可以針對負有登記義務的登記人,根據已公布之事實為法律行為。除非他已經知道公布事實有誤?!彼诜缮系闹苯幽康氖翘峁Φ谌死娴姆杀Wo。它的適用條件也涉及到三個方面:1、必須涉及到已經登記的事項。這一事項必須是負有登記義務的、真實存在的、具體的事實,是需要被公布的事實。2、這一事實必須未能得到正確公布,即已公布的內容與登記的真實情況不一致,它們彼此之間存在著明顯差異。3、第三人必須是善意第三人,必須是該事項的局外人,不能是該事項的直接參與人。同時,第三人對公布內容的信任必須是導致他的法律行為的直接原因。具備上述三個條件后,商法的規定在此所產生的直接法律結果是,第三人可以根據被錯誤公布的事項為法律行為,并且,他的這一行為對負有登記義務的行為人直接生效。
以上主要是德國商法對于商事登記對抗效力的規定,對于完善我國商事登記制度,具有重大的借鑒意義。
三、我國的立法現狀及其完善
我國沒有商法典,也沒有統一的商事登記法,商事登記的規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對于商事登記制度的對抗效力也沒有統一化?;镜纳淌碌怯浿贫戎饕w現在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件、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層級較低的法規條例或者規章中。此外,民法通則、公司法、合伙企業法、鄉鎮企業法、商業銀行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之中也有關于商事登記的規定。然而,我國法律、法規、規章關于商事登記的效力,無論是一般性規定還是具體性規定,均不完備,而關于商事登記的對抗效力的詳細規定則是缺乏。我國目前立法關于有關對抗效力,主要通過對不實登記來體現。而不實登記主要又是從行政處罰、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三個方面規定的。
第一,商事不實登記的行政處罰。例如我國《公司法》第199條:“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钡?09條規定:“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210 條規定:“公司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強令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或者對違法登記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薄豆镜怯浌芾項l例》第59條、《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30條至34條也有類似規定。
第二,商事不實登記的刑事責任。《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對企業法人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罰時,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35條規定:“企業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收受賄賂、侵害合伙企業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薄秱€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47條規定:“登記主管機關人員若有包庇行為,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商事不實登記的民事責任。當商事不實登記對他人利益造成損害時,理應追究造成此損害之人的民事責任。關于這一點,似乎受害人更應當依據我國民法來向使其受損之人215條規定,“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贝颂帯豆痉ā分皇谴致砸幎斯就瑫r要進行民事賠償和繳納罰金時,民事賠償優先。當然包括了當商事不實登記對他人造成損害時,公司應當先對受到損害的相對人賠償,再繳納罰金的情況。
第四,商事不實登記的效力規定。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對商事不實登記的效力尚無明確規定。在地方法規中,較為典型的是《深圳經濟特區商事條例》第20條第3款規定,“公告事項與登記事項不一致的,不但不能對抗第三人,而且在公告人有過錯的情形下,因此造成善意第三人損失的,該公告人還要對其承擔民事責任?!痹摋l例規定了當公告事項與登記事項不一致時,不實公告的事項不能對抗第三人。
通過對我過立法現狀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國對于商事登記的對抗效力的法律規定欠缺,導致在發生糾紛時候,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這也阻礙著我國商法的體系化。同時,我國商法中關于不實登記的規定又主要側重的公法方面的規定,不利于私法的發展。因此,對于德國的商事登記對抗效力的借鑒顯得更加重要。我國應當權衡登記人與第三人或行為人之間的利益進行法律設置。
注釋:
[1]范健主編,商法[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2.
[2]周林彬、任先行,比較商法導論[M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236.
[3]官欣榮.,商法原理[M ],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 110.
[4]武憶舟. 公司法論[M ]. 1995. 96 - 100. 轉引自李克武. 公司登記法律制度研究[M ]. 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 5.
[5]高在敏,王延川,程淑娟. 商法[M ].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113,114.
[6]柳經緯,劉永光. 商法總論[M ]. 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4. 52.
[7]張輝,商事登記法律效力的探討[J].石家莊經濟學院學報2007年2月第30卷第1期.
[8]吳日煥,韓國商法〔M〕 .北京: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10.
[9]引自《日本商法典》第12條.
[10]范健,論商事登記之公示對第三人的法律效力[J],南京大學法律評論1995年春季號.
[11]引自《日本商法典》第12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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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張輝,商事登記法律效力的探討[J].石家莊經濟學院學報2007年2月第30卷第1期.
[8]吳日煥,韓國商法〔M〕 .北京: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10.
[9]引自《日本商法典》第12條.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范文6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第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第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
第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
(一)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
(二)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
(三)提供勞務的場所;
(四)從事建筑、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
(五)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
非居民企業委托營業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托單位或者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該營業人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
第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第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實際聯系,是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擁有據以取得所得的股權、債權,以及擁有、管理、控制據以取得所得的財產等。
第二章應納稅所得額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九條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
第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所稱清算所得,是指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減除資產凈值、清算費用以及相關稅費等后的余額。
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余資產,其中相當于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者低于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
第二節收入
第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
第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
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第十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筑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游、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七)項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
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第二十三條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四條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第三節扣除
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條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除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復扣除。
第二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第三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第三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第三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條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第三十六條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第三十八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第三十九條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第四十條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四十一條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四十二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第四十四條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四十五條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后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條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第四十七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第四十八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第四十九條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條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并合理分攤的,準予扣除。
第五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于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三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第五十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六)項所稱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第五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第四節資產的稅務處理
第五十六條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第五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條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四)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五)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六)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第五十九條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第六十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第六十一條從事開采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資源的企業,在開始商業性生產前發生的費用和有關固定資產的折耗、折舊方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六十二條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二)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生產性生物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農產品、提供勞務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
第六十三條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生產性生物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凈殘值。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第六十四條生產性生物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10年;
(二)畜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3年。
第六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所稱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第六十六條無形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二)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該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三)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第六十七條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
第六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第(二)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改建的固定資產延長使用年限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外,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
第六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第七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第七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
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
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第七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所稱存貨,是指企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品或者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或者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貨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存貨,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貨,以該存貨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三)生產性生物資產收獲的農產品,以產出或者采收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人工費和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為成本。
第七十三條企業使用或者銷售的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
第七十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所稱資產的凈值和第十九條所稱財產凈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后的余額。
第七十五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在重組過程中,應當在交易發生時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者損失,相關資產應當按照交易價格重新確定計稅基礎。
第三章應納稅額
第七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公式中的減免稅額和抵免稅額,是指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的稅收優惠規定減征、免征和抵免的應納稅額。
第七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并已經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
第七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抵免限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該抵免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第七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5個年度,是指從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經在中國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當年的次年起連續5個納稅年度。
第八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所稱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所稱間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以間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條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稅額時,應當提供中國境外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有關納稅憑證。
第四章稅收優惠
第八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第八十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
(一)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
前款規定的非營利組織的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八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八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八十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七條和第八十八條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后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九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九十一條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一)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
第九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第九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二)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四)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九十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所稱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
對民族自治地方內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不得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
第九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第九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九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所稱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第九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第九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所稱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前款所稱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
第一百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享受前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第一百零一條本章第八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一百零二條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五章源泉扣繳
第一百零三條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的,應當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所稱收入全額,是指非居民企業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第一百零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支付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一百零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權益兌價支付等貨幣支付和非貨幣支付。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
第一百零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可以指定扣繳義務人的情形,包括:
(一)預計工程作業或者提供勞務期限不足一個納稅年度,且有證據表明不履行納稅義務的;
(二)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且未委托中國境內的人履行納稅義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或者預繳申報的。
前款規定的扣繳義務人,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指定,并同時告知扣繳義務人所扣稅款的計算依據、計算方法、扣繳期限和扣繳方式。
第一百零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所稱所得發生地,是指依照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原則確定的所得發生地。在中國境內存在多處所得發生地的,由納稅人選擇其中之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一百零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所稱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是指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其他各種來源的收入。
稅務機關在追繳該納稅人應納稅款時,應當將追繳理由、追繳數額、繳納期限和繳納方式等告知該納稅人。
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
第一百零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第一百一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
第一百一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的價格進行定價的方法;
(二)再銷售價格法,是指按照從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方的價格,減除相同或者類似業務的銷售毛利進行定價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進行定價的方法;
(四)交易凈利潤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取得的凈利潤水平確定利潤的方法;
(五)利潤分割法,是指將企業與其關聯方的合并利潤或者虧損在各方之間采用合理標準進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企業可以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獨立交易原則與其關聯方分攤共同發生的成本,達成成本分攤協議。
企業與其關聯方分攤成本時,應當按照成本與預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則進行分攤,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報送有關資料。
企業與其關聯方分攤成本時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其自行分攤的成本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一百一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所稱預約定價安排,是指企業就其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與稅務機關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協商、確認后達成的協議。
第一百一十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所稱相關資料,包括:
(一)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價格、費用的制定標準、計算方法和說明等同期資料;
(二)關聯業務往來所涉及的財產、財產使用權、勞務等的再銷售(轉讓)價格或者最終銷售(轉讓)價格的相關資料;
(三)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提供的與被調查企業可比的產品價格、定價方式以及利潤水平等資料;
(四)其他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資料。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所稱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是指與被調查企業在生產經營內容和方式上相類似的企業。
企業應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價格、費用的制定標準、計算方法和說明等資料。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在稅務機關與其約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資料。
第一百一十五條稅務機關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核定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參照同類或者類似企業的利潤率水平核定;
(二)按照企業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關聯企業集團整體利潤的合理比例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業對稅務機關按照前款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一百一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所稱中國居民,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就其從中國境內、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
第一百一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所稱控制,包括:
(一)居民企業或者中國居民直接或者間接單一持有外國企業10%以上有表決權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該外國企業50%以上股份;
(二)居民企業,或者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持股比例沒有達到第(一)項規定的標準,但在股份、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對該外國企業構成實質控制。
第一百一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所稱實際稅負明顯低于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是指低于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的50%.
第一百一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
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
(一)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
(二)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三)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一百二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所稱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第一百二十一條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企業作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對補征的稅款,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規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一百二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所稱利息,應當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
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和本條例的規定提供有關資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規定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
第一百二十三條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一百二十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所稱企業登記注冊地,是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注冊的住所地。
第一百二十五條企業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當統一核算應納稅所得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主要機構、場所,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對其他各機構、場所的生產經營活動負有監督管理責任;
(二)設有完整的賬簿、憑證,能夠準確反映各機構、場所的收入、成本、費用和盈虧情況。
第一百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所稱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是指經各機構、場所所在地稅務機關的共同上級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非居民企業經批準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后,需要增設、合并、遷移、關閉機構、場所或者停止機構、場所業務的,應當事先由負責匯總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場所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報告;需要變更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場所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一百二十八條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
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
第一百二十九條企業在納稅年度內無論盈利或者虧損,都應當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告和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一百三十條企業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匯算清繳時,對已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預繳稅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計算,只就該納稅年度內未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部分,按照納稅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企業少計或者多計前款規定的所得的,應當按照檢查確認補稅或者退稅時的上一個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將少計或者多計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應補繳或者應退的稅款。
第八章附則
第一百三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所稱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公布前已經完成登記注冊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