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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函范文1
****公司:
截至****年**月31日,我公司帳面尚有貴公司欠款****元(大寫人民幣****元整)。按照與貴公司的有關合同協議的約定,貴公司應當在****年**月**日之前支付上述款項,但我公司至今仍未受到該筆款項。因此,特請貴公司能夠在近期內及時向我公司支付上述款項。
此致
****公司(印章)
****年**月**日
注:另外《催款函》的送達可以1、由企業派員上門送達,一式二份,在自留的原件上由欠款方簽收,或者由欠款方在《催款函》的復印件上簽收。2、可交由郵政掛號、速遞公司送達,在交寄單上注明請款或催款字樣,并真實填寫收款企業的名稱。
催款函范文二
請款函(針對首次催款或付款通知)
XXX(對方公司名稱):
感謝貴司對我司的支持,選擇我司產品,與我司建立友好合作關系。
根據貴司與我司(或"經協商達成口頭協議")簽訂《XXXX合同》,雙方約定,我司在交付產品后X日內,貴司應付清貨款,現付款期將至(或付款期已過),請貴司本著友好、誠信、互惠互利之原則盡快安排付款,。我司帳戶是(戶名:××××;開戶行:××××;帳號:××××)。
順祝商琪!
XXXXXX公司
年月日
催款函范文三
催款函(針對直接催款的)
XXX(對方公司名稱):
貴公司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的 日止尚欠我公司貨款共 元,根據貴我雙方所簽署的合同(或約定),貴公司應在 年 月 日付清該款?,F貴公司已逾期 天仍未支付,嚴重影響了我公司的資金周轉和生產安排。請貴公司收到此通知書后 天內將上述逾期未付的貨款匯付我公司帳戶(戶名:××××;開戶行:××××;帳號:××××)。否則,本公司將循法律途徑或委托相關追收人員上門催收解決,屆時可能造成貴公司不良影響并將有損貴公司誠信形象。
故特此通知。
祝:
商祺!
XXXXXX公司
年月日
催款函范文四
催款函
公司:
于年月日為止,我公司已為貴公司安裝了,貨款金額計 萬元,發票編號為 ??赡苡捎谫F方業務過于繁忙,以致忽略承付。故特致函提醒,請即進行結算。如有特殊情況,請即與我公司 聯系,手機: 郵編: 地址:。
特此函達
我公司帳戶名稱:
開 戶 銀 行:
催款函范文2
浙江志遠大律師事務所接受李鳳的委托,指派程世峰律師處理貴司與其之間的工程款糾紛事宜,根據調查確認事實,結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致函如下:
一、本案事實
我委托人李鳳負責的施工隊按照貴司嘉興中科院項目部相關工作人員的要求,于2006年11月至2007年6月對中國科學院嘉興應用技術研究與轉換中心一期幕墻工程1號樓幕墻進行施工活動,共完成114691.95元的工程量和27295元簽工工作,經過貴司提出處理意見和最終確認,貴司總共應付我委托人李鳳工程款金額為141900元。工程完工以后,雖然我委托人多次到嘉興懇請支付工程款,但貴司拖延支付。在我委托人無數次催討的情況下,2008年2月3日,貴司才勉強支付我委托人3萬元工程款,其余款項仍然不愿支付。這種情況下,我委托人于2008年2月3日向貴司遞交催款函,要求貴司必須至遲2008年2月4日前全額支付剩余工程款,該函由貴司財務簽收。貴司簽收催款函后,我委托人又多次以電話等方式聯系貴司負責人王緒杰,但要么是電話關機,要么是無人接聽,直到現在貴司仍然在躲避支付我委托人工程款。
二、法律依據
1、根據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依據法律規定,貴司與李鳳的合同關系成立,雙方應嚴格遵守相互關于工程方面的約定和相關法律規定。
2、根據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依據法律規定,貴司應按時支付李鳳工程款,貴司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工程款,沒有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屬嚴重的違約行為。
3、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依據法律規定,貴司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李鳳可以要求貴司賠償損失。貴司應當在2007年6月20日工程完工時支付全部工程款,李鳳可以要求貴司支付拖延付款期間的滯納金和到嘉興索要工程款的交通費等費用。
三、律師意見
根據本案委托人李鳳提供的案件事實,結合相關法律規定。本律師認為,不管因為什么原因,作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貴司的行為明顯違約。李鳳完全有權利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貴司支付應付的工程款和要求賠償損失。貴司應當及時支付,否則除承擔工程款外,還需要承擔近萬元的其他費用,如滯納金、交通費以及貴司聘請法律服務人員的費用等等。
四、鄭重提醒
根據委托人的要求,本律師鄭重提示:自收到本律師函之日起3日內,向委托人李鳳支付其應得的工程款。如未在本函規定的期限內交付上述合同款項,李鳳將委托本所向貴司提起法律訴訟,追究貴司的違約責任。望貴司在收到本函后及時給付,付款事宜可以與李鳳或本律師聯系。
特此函告
催款函范文3
因工作需要,商調貴處___(檔案號:___)等___名同志到我公司工作,如蒙應允,請將其人事檔案轉遞至我部,待研究后函告。
多謝合作
___公司人事部(公章)
年 月 日
催款函范文4
【案情簡介】
上海萬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成實業”)與上海偉峰金屬結構廠(下簡稱“偉峰金屬”)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截至2006年8月17日之前,萬成實業已向偉峰金屬交付金屬材料為4000余噸,貨款總計為600余萬元,而偉峰金屬僅向萬成實業支付貨款100余萬元。萬成實業多次向偉峰催討貨款,并于2008年5月 9日以掛號信的形式向偉峰金屬書面催討貨款。在萬成實業多次催討無果的情況下,萬成實業于2008年11月5日向法院提訟,要求偉峰金屬支付拖欠的貨款500余萬元。
庭審中,為證明送貨數量及貨款總額,萬成實業向法院提交雙方之間通過傳真締結的合同、偉峰金屬倉庫人員“李永平”簽收的送貨單、萬成實業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為證明萬成實業提訟未超過訴訟時效,萬成實業向法庭提交2008年5月 9日的掛號信存根及催款函復印件一份,證明已經向偉峰金屬催討過貨款的事實。
針對萬成實業提交的證據,偉峰金屬提出幾點抗辯:第一,傳真件并非原件,性質上等同于復印件,所以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第二,偉峰金屬公司內,以及倉庫管理人員中沒有“李永平”此人,所以其簽收的相關送貨單不予認可;第三,增值稅發票雖然已經全部抵扣,但是這與具體收貨多少沒有因果關系,不能借此認定偉峰金屬收貨的總金額;第四,偉峰金屬的確于2008年5月 9日左右收到過萬成實業所發的信函,但是拆開信封僅為萬成實業的宣傳材料,并無任何催款的內容,所以萬成實業提訟的時間已經超出了訴訟時效。
最后法院綜合考慮,認定了萬成實業發出催款函的事實,然后依據增值稅發票的價稅合計金額,認定了偉峰金屬的收貨數額。進而判決支持萬成實業的訴訟請求。
【律師感言】
重視送貨單簽收人
買賣雙方可將收貨人的名字列于買賣合同之上,或辦理階段性對賬
在買賣糾紛中,最重要的,也是法院首先要明確的是買方究竟收了多少貨。所以法院往往讓買賣雙方在庭上或是庭后一起對賬。如果對得清楚,那么案件事實自然簡單明了。但要是一筆糊涂賬,或者是部分糊涂賬,法院只能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來認定收貨的數量。其中一個重要的直接證據就是買方簽收的送貨單或其他單據憑證。本案中,偉峰金屬否認存在簽收人“李永平”,這的確給萬成實業的舉證造成較大的困難。因為根據證據規則,如果買方否認存有此人,則賣方應首先對存在該簽收人舉證,如果舉證不能,那么法院就難以認定送貨單或其他單據憑證是買方簽收的。本案中,萬成實業曾試圖調查“李永平”是否在勞動部門辦理過錄用來證明偉峰金屬有“李永平”該員工,但是勞動部門沒有查詢到相關記錄。
發生這種情況,對賣家來說無疑是非常兇險。如何避免此類情況的發生,筆者認為,可以借鑒建設施工合同中比較常見的做法,將施工代表或項目經理的名字列于合同之上。同樣,買賣合同的締結方可將收貨人的名字列于買賣合同之上,如果本案中買賣雙方已將“李永平”確定為收貨人,那么本案的審理就不會變得那么曲折復雜。另外,由于買賣關系的特殊性,收貨人員不固定,所以還可約定:如賣方發現收貨人員變更,可發函要求買方在一定期限內確認,如過期未確認也未提出異議,則視為認可該收貨人員。還有一個辦法,同樣借鑒建設施工合同中的階段性結算,買賣雙方可以約定進行階段性對賬,比如在賣方交付了5筆貨物之后對賬一次;或者是一個星期、一個月之后對賬一次,從而確認買方已收貨的金額。同時可以進一步約定:如果買方在一定期限內,對賣方出具的書面對賬金額,未確認也未提出異議,視為認可賣方出具的金額。
順便提一下,筆者常??吹接行┵u方在制作送貨單據時,未將其所送的貨物的金額數量明確地寫在送貨單上。如果這樣的話,出了糾紛很容易造成麻煩,法院為確定總價,不得不去找關于該貨物的單價約定,假如沒有這方面的單價約定,法院甚至需要委托司法鑒定。所以,筆者建議賣方在制作單據時,最好不要忽略這一舉手之勞。
稅票認定收貨金額
如果買方用賣方出具的增值稅發票抵扣稅款,法院可依發票金額來認定買方已收貨數額
在本案中,萬成實業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成為法院認定偉峰金屬收貨的依據。在司法實踐上,賣方開具給買方的增值稅發票,如果買方確實用于抵扣,則法院依據發票的價稅合計金額來認定買方已經收貨數額的證明。雖然如偉峰金屬所抗辯的,發票金額與實際收貨金額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特別是在商業上還有“虛開增值稅發票”這一情況。但是法院的思路是建立在舉證責任相關規則上,在偉峰金屬用增值稅發票抵扣稅款的事實情況下,已經發生了舉證責任轉移,即可視為偉峰金屬已經收到了與發票金額一致的貨物,偉峰金屬如需這一結論,必須提出相反的證據,借此來證明其提出的無因果關系的異議。
可能說到這里,思路活躍的讀者可能會有疑問:如果偉峰金屬拿了發票不去抵扣稅款,或者是反過來,萬成實業多開了增值稅發票,而偉峰金屬又都拿去抵扣稅款,那么真實的收貨數量不就更加撲朔迷離了嗎?筆者認為,如果是刻意為之,的確會發生這種結果。但是實際操作上,買方很少情況下會有票不用,而賣方也很少會去多開票,這與各方在稅收方面的常識相背離。所以,除非暗藏禍心,實務中發生這種情況還是比較少見的。
傳真并非證據原件
傳真件不是“尚方寶劍”,建議慎用傳真件
傳真件的認定與否也是本案的爭議焦點。筆者見過很多當事人拿著傳真件當作“尚方寶劍”,甚至有些律師對傳真件是否可以作為原件使用也不置可否。因為在實踐中,由于傳真的便捷性,通過傳真來締結合同,通過傳真來相互函告,早已在社會上被普遍采納,并被根深蒂固地理解為傳真件即是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專家法官闡釋民商裁判疑難問題》一書中,針對傳真件是否能作為原件使用這個問題答疑時,第一句話就開宗明義:傳真件并非證據原件。所以筆者建議慎用傳真件,如果讀者覺得原件快遞來去比較麻煩,完全可以改用電子郵件,這種形式反應出來的內容比較容易認定,如果對方否認,則補辦一個公證手續即可。當然,如果合同雙方能在原始的合同中確定雙方來往的電子郵件地址則更好。
郵寄憑據適用舉證
只要符合事態的發展,又拿得出相關郵寄憑證,法院一般都認定律師所稱的發函內容
所謂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一般為2年。所謂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已開始的訴訟時效因發生法定事由不再進行,并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喪失效力,訴訟時效的時間重新起算,也就是在2年中,發生了法定事由,則從法定事由發生當日起重新計算2年。2006年8月17日是萬成實業的最后供貨日期,如果沒有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日期2008年11月5日顯然已經超過2年。一般來說,可以引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是權力人向義務人主張權利。如果本案中萬成實業于2008年5月 9日向偉峰金屬寄發的掛號信被法院認定為催款函,則可以引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那么偉峰金屬所稱的未收到催款函,而僅收到宣傳材料的抗辯能不能成立呢?答案是否定的。
催款函范文5
在銷售中,推銷員常常會遇到一些非常挑剔的客戶。這時,推銷員該如何應對他們呢? 要知道,即使是這種喜歡挑剔的客戶,或者甚至是那種脾氣最火爆的客戶,也常常會在一個具有忍耐心和同情心的傾聽者面前,讓態度變得緩和起來。當客戶正火冒三丈的傾吐自己的抱怨與不滿的時候,傾聽者應當保持足夠的耐心去聽,而且只是認真地傾聽客戶的談話,不要做任何的反駁,否則只會讓客戶更加堅持自己的觀點,使事情更加難以處理。
下面是一個真實的例子:
這是德第蒙德尼龍公司創始人德第蒙德先生親身經歷的一件事,他的公司后來成了世界服裝行業最大的毛料供應公司。
有一個早上,一位怒氣沖沖的客戶闖進了德第蒙德先生的辦公室,因為德第蒙德公司信用部接連給他發了好幾封催款函,要求他歸還拖欠的15美元。盡管他不承認有這筆欠款,但德第蒙德公司知道確實是他錯了,所以堅持要他還款。
在收到最后一封催款函之后,這位客戶來到了芝加哥,怒氣沖沖地闖進德第蒙德先生的辦公室。下面就是他們的對話:
德第蒙德:“你好,漢尼,你怎么來了?”
客戶:“太過分了!我不但不會支付那筆錢,而且今后再也不會訂購你們公司的任何貨物。”
德第蒙德先生見對方的火氣很大,于是就沒有說話,而是臉露微笑地靜聽著對方要說什么。
“我和你們做了這么多年的生意,竟然還會欠你們15美元……我可不是一個喜歡賴賬不還的人?!?/p>
在客戶發牢騷的過程中,德第蒙德先生雖然有好幾次都想打斷對方來為自己解釋,但是他知道那樣做并不能解決問題,所以他就干脆讓對方盡情地發泄。
當客戶最后怒氣消盡,能夠靜下心來聽取別人的意見時,德第蒙德先生才開始平靜地對他說:“你到芝加哥來告訴我這件事,我應該向你表示感謝。你幫了我一個大忙,因為我們信用部如果讓您感到了不愉快的話,那么他們同樣也可能會使別的顧客不高興,那對我們來說可真是太不幸了,一定是我們的工作方式出了問題。所以,你一定要相信我,我比你更想聽到這件事?!?/p>
對方可能怎么也沒有料到德第蒙德先生會這樣說,他可能還會有一點失望,因為他到芝加哥來,本來是想和德第蒙德先生大吵一番的,可是德第蒙德先生卻不盡沒有和他爭吵,反而還向他表示了感謝,這當然大大出乎了他的意料。
德第蒙德先生明白地告訴客戶說:“我們要勾銷那筆15美元的賬,并忘掉這件事。因為你是一個很細心的人,而且只是涉及這一份賬目;而我們的員工卻要負責幾千份賬目,所以和我們的員工相比,你更不會出錯?!?/p>
聽他這么一說,客戶就更不知如何回答德第蒙德先生了。
德第蒙德先生又告訴客戶:“我十分清楚你的感受,如果我處在你的位置,我也會和你一樣的。既然你以后不想再買我們的產品了,我就再給你推薦其他幾家公司如何?”
客戶感到更不好意思了,就沒說什么話。
以前沒當這位客戶來芝加哥時,德第蒙德先生總是要請他吃飯,所以那天他照例請這位客戶吃午餐??蛻粢裁銖姶饝恕5钱數碌诿傻禄氐睫k公室的時候,為了回報德第蒙德先生的寬厚對待,這位客戶卻訂購了比以多出許多倍的貨物,然后平心靜氣地回去了。
返回后,這位客戶又特意檢查了一遍他的賬單,結果他卻找到了那張15美元的賬單,原來是自己弄錯了,而且還因此跑到對方那里大吵大鬧,想到這里他的心里感到羞愧不已,而且此時他更感受到了德第蒙德先生的善解人于與寬厚的胸懷。于是,他立即給德第蒙德公司寄來了一張15美元的支票,并向德第蒙德先生表達了他的歉意。
催款函范文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法發[92]22號若干意見》)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進行財產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并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該項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以下簡稱《查封規定》)第29條第2款規定,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30條規定,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第32條同時規定,財產保全裁定和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適用本規定。
《民事訴訟法》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關于“查封”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審理和執行中若干查封的實際操作,避免了查封中的不規范性和隨意性。但縱觀“查封”的現行規定,發現仍然不能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且在實踐中難以規范統一。因此,就如何規范查封措施,在具體的查封與執行實踐中顯得尤為重要。筆者所遇到的案例就給我們法律工作者出了一道難題。
鄧某某欠郭某某一筆人民幣叁拾陸萬柒仟捌佰零玖元(¥:367,809元)的貨款。2009年11月25日,雙方經協商簽訂了一份還款協議,需方(鄧某某,下同)所欠供方(郭某某,下同)貨款人民幣叁拾陸萬柒仟捌佰零玖元(¥:367,809元),雙方一致同意去掉尾數柒仟捌佰零玖元(¥:7,809元),余款叁拾陸萬元(¥:360,000元)分批還清,每月還供方陸萬元(¥:60,000元),分二次付,每次付叁萬元(¥:30,000元),直至付清。
協議簽訂后至2010年1月21日,需方分三次共向供方還款人民幣捌萬元(¥:80,000元),以后便一直未付。同年3月24日,供方委托律師向需方發出一份“催款函”,要求需方在收到該“催款函”后三個工作日內與供方聯系并協商還款事宜,否則會采用法律途徑要求需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欠款。然需方在收到該“催款函”后置之不理,供方于同年8月17日向某區人民法院,要求需方立即支付下欠的貨款及延期付款利息。
某區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在供方提供擔保的情形下于2010年8月21日查封了需方一輛價值30萬元人民幣的車輛,查封期限為一年,從2010年8月29日至2011年8月28日。2011年1月7日,某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決被告(需方)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供方)支付貨款貳拾捌萬元(¥:2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從2010年2月1日起至2010年8月1日止)。
當某區人民法院向被告(需方)送達該民事判決書時,卻發現其下落不明,故在送達該民事判決書于原告(供方)時,依《民事訴訟法》第84條公告送達的規定,于2011年3月1日將該“公告”委托原告(供方)刊登于《人民法院報》,然后將“公告”樣報交于某區人民法院。
原告(供方)收到某區人民法院該民事判決書與應送達給被告(需方)的該民事判決書和登報公告后,卻沒有將該“公告” 刊登于《人民法院報》或任何報刊,直至2011年8月28日查封期限即將屆滿的2011年8月20日,原告(供方)向某區人民法院提出續封申請,要求某區人民法院續封需方價值30萬元人民幣的車輛。某區人民法院收到原告(供方)的續封申請后,對是否應該采取續封措施產生了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查封是臨時性的執行措施,實質在于限制被執行人對執行標的物的處分權,是為今后拍賣和變賣作準備的,而本案原告(供方)在收到某區人民法院的該民事判決書的登報公告后,卻沒有將該“公告” 刊登于《人民法院報》或任何報刊,致使該民事判決書至其申請續封時也沒有生效。既然該民事判決書沒有生效,依法就不能進入執行程序。既然進入不了執行程序,當然就不存在拍賣和變賣處理該查封財產的程序了,就沒有再進行續封的必要。
另一種意見認為,查封是人民法院在審理與執行程序中一個極其嚴肅的司法活動,是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相對人所采取的一種限制和制裁。而本案原告(供方)在收到某區人民法院的該民事判決書的登報公告后,既沒有將該“公告” 刊登于《人民法院報》或任何報刊使該民事判決書生效,也沒有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以表明不服一審判決,這證明本案原告(供方)放棄了其債權,某區人民法院沒有義務為其采取續封措施,這也體現了私權利領域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人民法院不能越俎代庖。因為查封的啟動還是執行的開展,甚至執行的放棄,始終都是當事人自由處分的權利。
還有一種意見認為,《查封規定》第29條第2款規定,“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本案原告(供方)在續封期屆滿前向某區人民法院提出續封申請,證明其具有續封的愿望,在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情形下,某區人民法院應當采取續封措施。
筆者傾向于最后一種觀點,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之規定和《查封規定》第29條第2款規定,只要當事人提出了續封申請,人民法院就有義務實施查封措施。理由如下:
一是申請續封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權利,也是法律賦予給當事人的法定權利,任何人無權剝奪。只要當事人提供了續封擔保并提出續封申請,人民法院就應當無條件地采取續封措施。
二是在當事人申請續封提供了擔保的情形下,若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而采取查封措施出現錯誤,其責任也在于當事人而不在人民法院。故人民法院也沒有理由不采取續封措施。
三是即使當事人沒有將該送達“公告” 刊登于《人民法院報》或任何報刊,也不能必然的推論出放棄了其債權,因為人民法院委托當事人將“公告” 刊登于報刊一般是沒有期限限制的,也就是說沒有必須在什么時間內刊載于某報刊的限制,故本案原告(供方)事實上沒有將該“公告” 刊登于《人民法院報》或任何報刊,也不能必然得出其放棄債權之結論。
四是依《民事訴訟法》第84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敝幎ǎ嫠瓦_應當是人民法院的當然義務而并非當事人的當然義務,故即使當事人沒有將“公告” 刊登于報刊,某區人民法院也有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任,更何況《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和賦予了人民法院可以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查封的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