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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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范文1

1基本情況:

2003年12月21日至2009年11月20日共接警1624起,出警1624起,立案受理道路交通事故456起,死亡35人,傷509人,直接經濟損失340920元,與去年同期相比四項指數分別+3.64%.+66.67%.-3.26%.-3.43%;共發生逃逸事故22起,偵破10起,破案率45.45%;結案321起,結案率70.39%,歸檔321起,歸檔率70.39,行政訴訟案件0起;向市交警支隊復議10起,維持8起,撤消2起,能夠按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處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有序;共收到錦旗12面,感謝信11封,滿意率達90%。

2清案情況:

(一)死亡事故審結、責任認定、調解情況:

2003年12月21日至2009年11月20日,我大隊轄區無發生特大交通事故,立案處理的死亡事故共32起,現已審結歸檔24起,結案率為75%,其中按期責任認定29起,按期認定率為90.63%。

(二)案件移送、拘留及行政處罰情況:

2009年依照法律規定移送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16人;拘留91人,吊銷當事人駕駛證14本,注銷4本,吊扣證件121本

(三)傷人事故審結、責任認定及調解情況:

2003年12月21日至2009年11月20日共辦理傷人交通事故379起,現已審結歸檔260起,歸檔率68.60%,其中按期責任認定273起,按期認定率72.03%。

(四)財產損失事故審結、責任認定及調解情況:

2003年12月21日至2009年11月20日共辦理財產損失交通事故45起,現已審結歸檔35起,歸檔率77.78%,其中按期責任認定45起,按期認定率100%。

(四)逃逸案件發破情況和對未破案件如何組織再偵的情況:

1、2003年12月21日至2009年11月20日,我大隊共受理逃逸案件22起,現已偵破10起,偵破率為45.45%,對于偵破后的事故當事人,大隊均能按照相關規定嚴格處理,沒有存在降格處罰問題。

2、對于歷年來未破案件,我隊主要通過新聞媒體公布案件,分發案件協查通報,上墻公示的形式發動群眾提供線索等簽途徑繼續偵查,并適時到其家中進行搜查,加大偵破力度。

3交管業務辦案情況:

(一)辦案程序、辦案質量。

1、交管股受理接處泉港轄區內發生的交通事故案件,辦案人員均有相關的事故處理證。

2、事故處理工作中著重從“接處警”、“立案”、“責任認定”、“調解”、“歸案”等環節,注重辦案時效性程序,辦案質量有所提高。

3、依法辦理強制措施審批手續,及時做到法律文書合理規范,建立各種事故處理臺帳。

4、重視對交通事故車體檢驗證據。大隊自行設計增加事故處理現場處置工作的《車輛痕跡勘驗記錄》、《事故現場車輛靜態勘驗記錄表》、《肇事車輛勘驗記錄表》三種勘驗記錄表格,強調對人、車、路三大主體因素相互間的相互碰撞點的確定,注重對當事人的自述材料及旁證材料的證據力作用,為我們進一步調查取證打下了良好基礎。

(二)事故公開、公正處理。

1、大隊于2000年六月成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責任認定委員會,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委員會議事規則》,從制度上保證了公開、公平、公正地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責任認定,充分發揮了責任認定委員會的作用,按民主集中制依法、公正辦案。

2、自2003年3月份開始,大隊在原有的“事故公開處理室”的基礎上新配備了電腦、投影機、大屏幕等一系列多媒體電腦網絡,通過在大屏幕上回放現場照片,放大現場勘察草圖、分析事故成因,講解當事各方的交通違法行為及其對事故發生的作用大小,過錯程度,從而促進事故處理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及工作透明度,人民群眾滿意度也得到了進一步的鞏固和提高。我們的工作也得到了省總隊、泉州市紀委、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隊、區委、區政府、區公安分局等部門領導的充分肯定,并被評為泉州市人民政府行風建設示范單位。

(三)、內業管理

這半年來,交管股在規范案卷內業文書及檔案管理工作有了很大的提高,配備了專職內勤人員,對交通事故的檔案建立、移送

、交接、登記和歸檔等工作進行專人負責,并及時輸入電腦納入微機管理,在事故吊扣證件方面也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登記造冊,并在今年十月份開始,全面啟用新的交通事故法律文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前,對事故預押金和事故罰款、事故處理收費等方向也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來執行。

4交管業務辦案薄弱環節

1、個別案件存在未及時調查取證的情況,致使有些案件出現超期責任認定的現象。

2、在事故處理過程中,存在暫扣肇事駕駛員證件或暫扣肇事車輛未及時開取暫扣憑證現象。

3、存在對個別當事人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超期。

4、因為分管事故處理的大隊領導班子調整的關系,在今年5-6月份間,出現一些案件未能及時審批,從而出現責任認定書超期送達的現象。

5、在對群眾的解說和調解方面還不夠耐心細致,致使當事人到支隊申請復議7起,行政訴訟1起。

6、一些調解結案的案卷未能及時整理歸檔。

7、在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交通事故處理方面有較大的變動,辦案民警在工作中對新法的有關規定解說工作做的還不夠,致使部分群眾因不理解而造成工作中被動的局面。

6針對存在辦案薄弱環節,將采取以下措施整改。

1、繼續深入貫徹全市交警系統開展的“嚴肅執法紀律,規范執法程序,提高執法質量,落實‘五條禁令’”隊伍紀律整頓活動,組織全體民警系統地學習道路交通處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切實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辦案;注重辦案時效,鞏固辦案成果,提高辦案質量。

2、建立嚴格完整的暫扣憑證管理使用規定,督促辦案民警按有關辦案程序、規定開具暫扣憑證,及時登記、上交所暫扣的證件。

3、每月按照大隊制定的《執法質量量化考評制度》對股里民警辦案情況、辦案質量進行量化評比,獎優罰劣。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范文2

一、律師參加交通事故案件處理中的職權。

1.律師依法享有當事人申請重新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權利。律師的這個權利直接淵于《律師法》所規定的執業律師的業務范圍,《律師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律師可以“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第五項規定可以“接受當事人委托,參加調解,仲載活動?!边@兩項規定為律師交通事故當事人申訴及當事人參加賠償調解提供了法律依據。在現代社會中,律師的業務隨著社會發展,新的社會關系發生而不斷發展擴大,執業律師應當在法定范圍內或政策許可范圍內,開拓發展新的業務,為市場經濟發展提供更加廣闊的法律服務,可以說我國每位執業律師正是向著這一方向發展和努力的。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執業律師們所面臨的問題是處理交通事故糾紛的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是否從思想上理解和接納律師的工作。1991年9月國務院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為律師交通事故案件創造了良好的法制環境,該《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后三十日內,應作出維持變更或撤銷的決定。”這條規定兩層含義,其一是規定了當事人有申訴權,其二規定了上級公安機關有復議的職責。在實際工作中,公安機關有的辦案人員認為申請重新認定交通事故責任不是申請行政復議,這種認識是錯誤的。綜上所述,律師交通事故案件的第一項職權是,以律師法賦予的法定職責為前提,以《辦法》規定的當事人的訴權及上級公安機關復議職責為執行依據,接受當事人委托后使權,維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律師依法享有當事人參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權利。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五章的規定,調解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法定程序,《處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據此規定,調解既是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職權,同時也是職責所在。為了使公安機關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程序上有法可依,1992年8月10日公安部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這個規章成為全國各級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程序上的依據,該《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第(四)項明確規定了“法定人和委托人”可以作為調解的參加人,參加調解,且“一方人數不得超過三人”。所以,根據《律師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有關規定,執業律師享有當事人參加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職權。在實踐中,由于律師較當事人懂法,且對損害賠償項目及所需證據十分清楚,對賠償數額能夠做到準確的計算,因此,不僅能做到準確執行法律,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而且能有效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當事人工作,防止胡攪蠻纏,減輕公安機關的工作壓力,因此也深受公安機關的歡迎:從另一角度講,由于執業律師介入交通事故處理案件,能促使公安機關工作更加公正,增加透明度,客觀上起到監督的作用,所以,執業律師介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處理程序,對社會是一件十分有意義的好事。

3.律師依法享有對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調查取證的權利。如前所述,律師雖然在參加賠償調解過程中頗受公安機關辦案人員的歡迎,但是在調解的前置程序“責任認定”過程受到很大阻力。在實際工作中,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人員普遍認為“責任認定”屬于公安機關的專項工作,所以不希望律師的介入,在這種思想支配下,公安機關對于律師的調查不接待,對于律師調查取得的證據不認可,甚至連律師向公安機關了解案件調查情況,了解責任認定的證據也不同意。筆者認為,執業律師依法享有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權,這個權利決不是空洞的,律師除了向案件當事人、證人調查外,也有權向公安機關調查了解案件情況,查閱有關證據,律師調查所取得證據不僅可以作為公安機關認定責任的依據,也可以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公安機關從公正執法的角度講,也應當向當事人及律師公示所取得證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布交通事故責任時,應當召集各當事人同時到場,出具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并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交當事人?!庇纱丝磥?,公示證據是公安機關公布事故責任時的法定義務,實際中存在的問題是公安機關在通知當事人或人領取“責任認定書”時并不公示證據,而且“責任認定書”內容也非常簡單,不注重引用證據說理,“為什么這樣認定責任﹖”往往使人產生疑問。律師在申訴調查中要求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出示證據,往往人為設置審批手續,實際上阻撓調查,特別是對證人筆錄總是處于保密狀態,這個關鍵證據,從來不公開?!短幚磙k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 調解書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調解作為公安機關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方式,雖然解決大量糾紛,但是仍然有一部分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未能以調解方式解決,有不少案件,當事人至法院。這就要求律師,從一開始介入交通事故案件起,就應注意調查收集證據,做好訴訟前的準備工作,因此說,律師的調查收集證據非常重要,律師調查對象不僅限于當事人及證人,還應包括公安機關,如何解決實踐中存在的矛盾﹖筆者認為,應修改現行立法,在《處理辦法》中明確律師調查權限,另外在《處理程序》中明確向當事人及人公開證據的范圍,只有立法的完善才能促進執法的統一與協調。

二、賠償了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后,是否還應賠償今后治療費。

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對于造成傷殘的受害者,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殘疾者生活補助費。那么,在計算了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后,應否賠償今后的治療費﹖筆者近期在海口市交警支隊事故調解組參加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的損害賠償調解,交警人員的在計算了殘疾者生活補助費,不再計算今后治療費。筆者問這樣做有何依據﹖答沒有具體根據,只是慣例,看來這種做法由來已久,筆者認為這種做法有悖法律,《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結案后仍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這就是給付今后醫療費的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的結案之日指的調解終結,包括調解期未達成協議或期滿后未履行協議,在形式上表現為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處理辦法》規定給付今后治療費是考慮到傷殘者,通過今后的治療,使身體能夠完全康復或恢復部分功能。《處理辦法》規定的這樣明確,公安機關為什么不執行呢﹖公安機關辦安人員認為,事故當事人被定殘后,今后無需治療或不存在治療問題,這顯然是顯然謬的。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依殘評定工作是必需的,公安部于1992年4月4日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傷殘等級為十級。實際工作中,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是以傷殘等級來確定的,由于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嚴格的法定期限,辦案人員為了在法定期限內結案,往往要求傷者盡快結束治療進行傷殘評定,這樣要求的結果是能夠做到盡快結案,但是傷者一但評殘后如不支付今后治療費,傷者就得不到有效的治療,所以這樣處理對傷殘人員恢復健康十分不利,同時也顯失公平。筆者認為,解決這個問題的最好辦法是修改現行立法或者由公安部通過規章做出相應明確具體的規定。同樣的問題,到法院處理則不同,筆者從法院判例中看到,有判決不僅由責任方支付殘疾者今后的治療費,而且判決給付20年的殘疾者護理費,這說明法院與公安機關在執行同一法律存在矛盾,這樣不利于法制的統一實施,因此也有必要通過立法手段來進行調整。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范文3

一、當前處理交通事故中存在的問題

(一)對事故處理工作重視不夠。隨著事故處理改革的進程加快,特別是事故實行陽光處理后,各級領導把重心轉移到重預防、重秩序中,往往片面地認為只有事故預防工作才能體現交管工作的政績,從而對具體事故處理工作重視不足,對事故處理民警關心不夠。如一般強調事故處理以勤務中隊為主,沒有根據形勢發展調整勤務機制,導致事故民警疲于應付,剛坐下,又出警,大量警力浪費在路上,使事故民警沒有精力分析事故成因提出相應對策。由于事故民警始終處于精神緊張狀態,且工作很難出大成績,面對又是繁瑣的群眾工作,導致事故民警不安心現狀,不想去干事故處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實施后,事故處理程序規范,手續多,要求高,導致交通事故處理難度增大。

1、救助基金未建立,搶救費用難保障。交通事故發生后,經常有人員傷亡,搶救傷員是刻不容緩的頭等大事。但往往有肇事人無法預付或者拒絕預付搶救費用,醫療機構在搶救傷員的同時也在催促支付搶救費用。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但至今仍未有相關規定出臺,直接影響交通事故傷者搶救費的預付;同時,根據新規定事故處理部門既不能指定一方預付搶救治療費,又不能因拒絕預付而扣留事故車輛,交通事故傷亡人員的經濟利益無法從法律制度上得到有效落實,從而使公安交警部門處理交通事故處于被動的局面,交警常常遭到不能理解的受害者親朋好友的指責、投訴、謾罵、圍攻、甚至毆打,此類事件媒體已曝光多起,嚴重影響交警形象。

2、對肇事車輛的財產保全難。《安全法》在交通事故處理方面明確規定了交警部門在處理事故中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車輛,規定了二十日的檢驗、鑒定時間,在對車輛檢驗、鑒定完畢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事故處理民警在處理傷人交通事故時對扣留車輛和駕駛證,只能依法辦理,沒有任何變通的可能性,一改過去交警部門什么時候不處理完事故什么時候不放車的規定。事故車輛提走后,傷者的搶救治療費用更是無法保障,民警在放車前通知受害者家屬及時向法院提出訴前保全,而法院往往要傷者家屬支付至少上萬元的訴前保全費用,而事實上這些弱勢群體本身就無力支付搶救費,哪有能力支付訴前保全費,導致了交警部門在處理這些事故中非常被動,放也不是不放也不是,不放車違法,放車后受害家屬要找你麻煩,指責你投訴你,進一步增加了事故處理的難度。

3、強制措施少,事故辦案阻力加大。外地籍駕駛人發生交通肇事后,一般的強制措施如監視居住、取保候審均難以達到理想的效果。而刑事拘留是對外地籍交通肇事罪嫌疑人最有效的強制措施,但在具體實施上卻遇到很多困難。當外地籍駕駛人在我地交通肇事后,雖能明確其應負主責以上,但因受害人正在醫院實施搶救,就很難對肇事人實行強制措施。如果受害人在醫院搶救幾天后死亡,肇事人就得在公安機關“呆”上幾天,這幾天因性質尚不確定,就不能采取強制措施,又不能對他放任不管,如讓其走失,一旦性質明確,受害方向公安機關要人,公安機關無法交待;但呆在公安機關,又沒有法律依據,如憑重大嫌疑先行刑拘,一旦不夠罪,既影響基層的批捕率,又要造成國家賠償,無奈之下,實踐中只得委派警員不分晝夜對其“調查訪問”,其實是變相的監視居住,待受害人傷害程度明確后再確定處理意見,這期間使辦案人員隨時有成為被告的危險。

4、鑒定、檢驗機構缺乏?,F行法規及規定對公安機關的檢驗、鑒定做出了嚴格規范,必須指派或委托具備檢驗、鑒定資質和技術條件的機構及具有技術職稱的專業人員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完成檢驗、鑒定任務。目前,事故處理工作中遇到社會上缺乏有技術職稱的專業人員及具備檢驗、鑒定資質和技術條件的鑒定機構,給我們的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帶來極大的不便。

(三)事故損害賠償調解難度大。在實際工作中,由于交通事故處理有關法律法規宣傳力度不足,導致普通群眾基本上不了解交通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對交通事故處理僅僅憑感覺判斷。許多受害者不懂、不愿、不敢打官司,一味的要求交警部門來解決賠償問題,嚴重影響了案件的正常辦理,事故處理民警常常陷入整日接待群眾的工作中,無法開展正常的事故調查。在事故賠償調解過程中,民警即使是有理有據,講得口干舌燥,當事雙方也未必能夠接受,常常是費力不討好。

(四)部分民警的綜合素質還不能很好的適應當前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有的是業務知識與交通事故處理信息系統等應用技能還有待提高;有的是辦案人員責任心不強,工作粗 糙馬虎,比如引用法律條款錯誤、發案時間寫錯、筆錄潦草、詞不達意等;有的是該送達簽字的,未讓當事人簽字,或雖簽字但無日期,或無送達文書文號等;有的是辦案水平不高,憑習慣辦案,按老辦法處事,以致在程序上不合法。如此“冒、跑、漏”的錯誤不斷出現在整個事故處理過程中,很難達到高要求、高標準的水平。

二、對策與辦法

針對上述困難,本人認為應采取如下對策:

(一)高度重視事故處理,調動民警積極性。各級領導要一如既往,高度重視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充分調動事故處理民警的工作積極性,使事故處理做到公正、公平,為預防交通事故提供有益的對策,使整個交管工作化被動為主動。為此,要改變事故處理的勤務機制,要讓交通民警都學會處理交通事故,真正做到一警多能。巡邏中隊首先要在第一時間趕到事故現場,進行先期處理,遇到重、特大或疑難事故,才由勤務中隊二線支援,把事故民警的主要精力從大量的接處警中解放出來,使他們保持充沛的精力,充足的干勁做好重、特大事故與疑難事故的處理,同時騰出時間,認真研判該地區事故發生的成因、規律,提出切實可行的預防對策。其二,要把勤務中隊建成交警中的精英,干部培養的搖籃,使廣大干警既安心此項工作,又主動、熱情地做好該項工作。其三,要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使警隊如虎添翼。

(二)積極爭取政法委領導,搞好公、檢、法、司的協調。因社會形勢的變化,交通管理已不是簡單的工作,它涉及到社會方方面面,交警一家難以獨打天下。我們在事故處理中遇到各種困難,應多向政法委等上級領導匯報,求得領導的重視與支持,解決我們一家難以解決的困難。首先要呼吁各級部門,盡快創造條件建立“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讓《安全法》落到實處,為處理交通事故打下良好基礎。其次遇到對交通肇事案的不同處理意見時,要請政法委及時協調,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求得最大的社會效果,使處理工作順利進行。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范文4

我們將以嚴格執法、熱情服務的工作宗旨,用規范文明的語言執勤、執法:以細致、周到、熱情的態度竭誠為您服務。保護廣大交通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確保吉木乃縣交

通安全暢通、治安秩序良好。為此,我們向社會及駕駛員承諾

一、在紀律作風廉潔工作方面向社會承諾:

1、在工作中,民警必須按規定著裝、佩戴警徽、警號、執勤證;

2、工作期間,不準飲酒;

3、公開辦事制度,辦事程序和收費標準;

4、設立民警監督臺、意見箱、意見本、公布舉報電話;

5、對群眾來信、來訪必須在二個月內作出處理并及時反饋;

6、民警在使用語言方面必須使用文明用語,堅決杜絕使用不文明忌語。

二、在交通安全宣傳方面向社會承諾:

1、每年必須至少舉行兩次大型,四次小型的交通安全宣傳活動;

2、對[找材料到文秘站 -網上服務最好的文秘資料站點]縣、鄉農團場的中小學校,每年必須至少深入各校上交通安全課一次。

3、在城市街道、省道設置長期宣傳標語;

4、設置固定的交通安全宣傳櫥窗;

5、每月定期對出租車駕駛員組織安全教育學習兩次。

三、在交通秩序管理方面向社會承諾:

1、每年對轄區道路城市街道至少開展兩次專項政治工作;

2、對交通違章人員處理罰款的堅決實行罰繳分離;

3、糾正違章時必須先敬禮,使用文明用語;

4、輸導指揮交通必須使用規范的指揮手勢;

5、處罰交通違章,嚴格按照《交通違章處理程序規定》進行處罰;

6、需要對機動車駕駛員予以處罰的暫扣機動車時間不得超過三日;

7、對交通違章行為事實清楚,按照一般程序處以罰款,必須在接受處理起24小時內作出處罰決定;

8、處以吊扣駕駛證得必須在接受處理起三日內作處處罰決定;

9、處以吊銷激動駕駛證得必須書面通知當事人,要求聽證得必須證組織聽證。

四、在交通事故處理方面向社會承諾:

1、及時、準確如實立案;

2、接到報警,必須及時迅速出警;

3、處理交通事故嚴格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公正處理;

4、處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做出: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十五日內,重、特大事故在二十日內;

5、對交通事故責任者作出處罰必須在損害賠償調解前作出處罰。

五、在車輛管理方面向社會承諾:

1、對辦證群眾進行填寫各種登記表格中進行改為指導;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范文5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工作應當由法醫進行;無法醫的,由處理交通事故的辦案人員進行;傷情復雜的,可以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或者委托其他專業傷殘鑒定機構進行。

    在有條件的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設立交通事故傷殘評定委員會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范文6

[關鍵字]交通事故;合議庭功能;司法

1、道路交通事故合議庭的概念

“道路交通事故合議庭”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中的一項新機制,事故各方當事人如在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金額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在交警支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可至道路交通事故合議庭請求訴前調解,對調解未果的糾紛,由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受案審理。

成立道路交通事故合議庭使合議庭法官得以第一時間介入事故,便于法官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等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護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由于交警與法院合署辦公,一定程度上減少了事故當事人在兩個部門之間的來回奔波,同時這一舉措也提高了事故處理的工作效率,促進事故處理的程序規范化。

2、交通事故合議庭的功能

2.1、審判功能——合議庭前移

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合議庭前移至公安交警管理部門,其目的是實現“公正、公平、合法、合理、高效”的原則。各類案件都有其不同的規律與特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特點,是車輛的流動性帶來了被告居住地的不確定性、原被告矛盾的對立性、認定事實的專業性等特點,按現行的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方式難以實現“快審、快結、快執、高效”的目標,如果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合議庭前移到公安交警部門,與公安交警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組緊密接軌,為法院快審、快結創造了條件,扣押相關事故車輛,依法追加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這樣可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2.2、調解功能——執行到位

申請執行是被執行人不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由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對每個生效案件執行到位能充分顯示法律文書的威嚴、顯示人民法院的威嚴。目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執行到位率不高,主要表現為被執行人無財產可執行、被執行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只能中止執行。由此,引發當事人逐級上訪,矛盾集中到法院。化解“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難的最佳方法,立案時就應將車輛投保人、車輛使用人與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對賠償問題承擔連帶責任,這樣就不存在被執行人下落不明與無財產可供執行了,案件執行到位率必然大幅度提高*月份以來,青陽縣法院交通事故合議庭共受理交通事故案件8起,全部調解結案,調解確定賠償義務人支付賠償金額93.32萬元,實際已履行賠償87.3萬元。蓉城鎮一位多年從事司法調解的工作人員,在多次參加交通合議庭調解案件后說:“交通事故合議庭,是真正的便民法庭”。

3、如何協調司法部門進一步的擴展功能

3.1、聯合調解功能

協調司法部門進一步擴展交通事故合議庭功能,簡化訴前財產保全申請程序和條件,試點人民調解室和法庭合議庭合并工作。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拿到責任認定書后,從交警部門調解到法院結案,一般要三到六個月,如果要上訴或執行時間會更長。不僅耗費了當事人的時間和精力,又增加了訴訟成本,更使當事人之間因賠償問題導致對立情緒,矛盾不斷加深。青陽縣法院交通事故合議庭成立后,將調解、立案、審判融為一體,采取靈活、多便的調解方式,促使當事人和解,及時履行賠償義務,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該合議庭在調解過程中,堅持公正、合法、自愿為前提,只要當事人愿意口頭或書面,就當場立案,立即調解,調解結案后當庭制作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并促使當事人履行賠償義務,及時、有效的保護受害人的利益。下面我們來看一個實例:

楊田鎮旗星村村民柳某孤身一人,無兒無女,因交通事故致左上肢截肢,頸椎骨折,全身截癱,家中親友為其治療負債7萬余元。交通事故合議庭受理該案后,一星期之內調解結案,23萬余元賠償款全部賠償到位。楊田鎮上東村一村民12歲的兒子因交通事故死亡,因賠償事項遲遲不能解決,夫婦二人到肇事方家中欲采取過激行為,致使肇事駕駛員和車主躲在外面不敢回家。合議庭法官得知情況,立即冒雨前往,在派出所干警配合下,分別對雙方當事人說法析理。通過耐心細致的工作,終于使雙方當事人冷靜地坐在了一起,當晚即達成調解協議,肇事方第二天就依據法院調解書支付了全部賠償款,使一起極易激化的矛盾得以妥善化解。

3.2、簡化理賠程序

出現交通事故“馬拉松”理賠現象的原因有三:一是道交法實施后,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未能及時建立,保險款成了交通事故賠償的唯一來源,在現實中,肇事方往往由于墊付能力有限,又擔心賠償款不被保險公司認可等原因,先行墊賠積極性不高;二是當事人因不熟悉理賠程序和相關規定,在理賠時費時又費力,最后往往事與愿違,得不到相應的賠償;三是保險公司因擔心保險款提前交給受害者可能招致另一方的追索,不得不選擇拉長理賠期。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法院、交警、保險三方聯動“庭前墊賠”制度應運而生。在樂陵法院民三庭有一張交通事故聯動處理“聯絡圖”,上面載明了市交警大隊各部門聯系方法,以及29家保險公司理賠中心的聯系人和聯絡方法,這些保險公司分布于德州、濟南、濱州、河北省滄州、天津市等轄區。

三方聯動“庭前墊賠”制度規定,交警部門在事故車輛的檢驗、責任認定工作期間,要按照法院立案的要求,對每起交通事故案件涉及車輛的駕駛員、車主、掛靠單位和保險投保等情況逐項調查清楚,以方便法院立案審查;對交警部門調解不成的,要指導受害人及時到法院、辦理申請財產保全或先予執行手續,以方便法院提前介入,避免賠償義務人隱匿、轉移肇事車輛或其他財產。

法院介入后,一邊按訴訟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一邊按保險公司的規范要求,將投保交強險的車輛理賠材料收集齊全,以郵寄、傳真等形式送達有關保險公司,讓保險公司提前介入核查,并依據相關規定向受害者提前支付賠償金。樂陵法院院長楊坤說:“這一創新做法的價值在于,改變了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險公司理賠工作滯后的弊病,實現了保險救濟職能前移?!?/p>

據統計,從2007年7月至今,像韓本良母親這樣的受益者已有千余人。三方聯動處理道路交通事故900余起,其中審判庭審結310余起,調解結案率與自動履行率分別達86.9%、52.3%,沒發生一起因交通事故糾紛的事件。

3.3、督促功能

雖然救助基金實施已經有四個年頭了,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條明確規定:“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睂嵣?,除了極個別的地方,如廣東深圳、惠州,浙江紹興市、永嘉縣等地,其他省市都未設立救助基金。顯然,這個“救命金”仍是“鏡花水月”,無疑是件尷尬的事情。(注: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一)按照本市年度交強險保險費的2%提取的資金;(二)依法追償的墊付資金;(三)社會捐贈;(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財政補貼;(六)其他資金。)

據觀察,相關政府職能部門不作為,相應救助機制長期缺失,是該“救命金”沒能從紙面走進現實的直接原因。劉超典當事件,很悲壯,實在令人心酸,無疑是對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的沉重拷問,再次敲響“救命金”建設警鐘。如果全國各地都設立了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使其真正成為救命稻草,那么,發生交通事故需要救治時劉超們還用得著“典當”自己嗎?

為了加強人民法院與公安交警部門的密切協作與配合,及時、高效地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實現此類案件的快立、快審、快結,在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五大隊的大力支持和協助下,4月9日,官渡法院在該大隊隆重舉行道路交通事故合議庭掛牌儀式。

掛牌儀式由官渡法院楊衛華副院長主持,李靜玲副院長代表該院黨組致辭。李副院長表示,官渡法院與公安交警部門合作設立道路交通事故合議庭的這一工作舉措,在全市具有首創意義。在雙方擬定的工作方案中,明確了指導思想,確定了工作原則,細化了組織、人員和設施配置,規定了雙方的工作職責,尤其對雙方工作的相互銜接與配合作了全面細致的安排。這些規定和要求,能夠確保合議庭在公安交警部門的支持協助下,通過現場受理,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訴訟指導和訴前調解,依法判決,及時執行,第一時間介入事故處理,實現對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護。道路交通事故合議庭的設立,重在發揮其訴訟調解功能,通過與公安交警部門的工作銜接配合,及時平復矛盾化解糾紛,最大限度地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的上訪和纏訴。同時這也是一項便民利民的重要舉措,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開辟了一條“綠色通道”,提高了處理相關案件的效率,增強了辦案效果,更有效地降低了司法成本,減少當事人訟累,真正體現了人民法院司法為民的宗旨。

救助基金出現大幅結余或者嚴重不足時,市公安交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會同市財政部門、深圳保險監管機構就下一年度從交強險保費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提出調整意見,經市基金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后,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公安交管部門受理申請并經調查核實符合第十二條第二款救助條件的,應當提請市基金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經市基金管理委員會研究同意給予救助的,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在作出同意給予救助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放一次性困難救助。一次性困難救助的數額按照市基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數額執行。

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二十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救助的理由。

救助基金墊付后,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依法向交通事故民事責任方追償。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有義務協助追償。

交通事故民事責任方逾期不履行賠償義務的,市公安交管部門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并將相關信息納入征信系統。

人民法院加大審判方式改革力度,促進“公正與效率”,是化解“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審、執難的重要途徑。

管轄改革:目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是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這種管轄方式有利因素,便于原告訴訟,便于人民法院調查案件事實;不利因素,外地車輛發生事故后,公安交警部門僅對事故責任認定,因某一方當事人不申請調解,受害方只能到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后,往往造成法律文書送達難,訴訟主體調查核實難,導致案件審理難、執行難。

如果將這類案件管轄改革為車輛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送達、審理、執行難的問題就可以迎刃而解,因為車輛登記地就是車輛投保地、車輛所有權人所在地,就便于人民法院送達法律文書、便于追加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

加強人民法院與公安交警部門的密切協作與配合,及時、高效地處理道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實現此類案件的快立、快審、快結。道路交通事故合議庭的設立,重在發揮其訴訟調解功能,通過與公安交警部門的工作銜接配合,及時平復矛盾化解糾紛,最大限度地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的上訪。同時也是一項便民利民的重要舉措,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開辟了一條“綠色通道”,真正體現了人民法院司法為民的宗旨。

[文獻]:

《中國安全科學學報》2005年1期-李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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