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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法范文1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是指當事人之間因承包地的使用、收益、流轉、調整、收回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項發生的爭議。隨著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入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呈現出一些特殊性:一是糾紛數量上具有擴張趨勢。近年來,工業化、城市化的迅猛發展對土地的需求越來越大,不可再生的土地資源增值效應變得更加突出,一旦土地權益受到危害,當事人有較之過去更為強烈的訴求愿望,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逐年上升。二是訴訟主體多元化。伴隨農村經濟結構由單一性向多元化的轉變,糾紛主體也由過去的集體經濟組織(發包方)與農戶(承包方)發展為各類經濟組織、公司等與承包人之間、承包人之間等更為復雜的關系。三是糾紛的類型的復雜性。農村土地糾紛比較復雜,大量糾紛以平等主體間權利義務沖突為主,屬于民事法律關系性質,如合同、民事侵權;涉及鄉(鎮)政府或其他政府部門侵犯農民土地承包權以及政府部門做出錯誤的行政行為引發的糾紛,則屬于行政法律關系性質。[1]四是糾紛規模具有群體性。農村土地糾紛大多涉及人員多,群體性特征明顯,若不加以控制則矛盾很容易激化,容易引發或集體上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類型大致可分為: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
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通常是指以集體組織或村委會、村民小組為代表的發包方和以農戶為代表的承包方之間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如: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與承包戶簽訂不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的合同;層層轉包甚至一地多包,從中漁利而引發糾紛;違法收回已經發包給農戶的承包地;強行收回外出務工農民、進入小城鎮落戶農民及出嫁女等的承包地等。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近幾年土地承包經營糾紛逐漸上升,而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在所有糾紛當中占據了較大比例。主要表現為:參與流轉的各方之間采取的方式和簽訂的合同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或國家土地政策,致使流轉合同無效;參與土地流轉的各方不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不到土地流轉管理部門進行報批、備案、登記等不規范流轉行為而引起的糾紛等。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農民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即享有對該承包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我國《土地承包法》中也明確規定了發包人以及承包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實踐中發包方的侵權主要表現為: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承包合同,調整或者收回承包土地;違規干涉承包方的經營自;強令或者阻礙承包方依法進行土地流轉;發包方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土地權益等。
(四)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內部分配糾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承包地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其中土地補償費歸集體組織所有,另外兩種歸所有人所有。承包地征收補償費內部分配時發生的糾紛主要表現為承包地征收中補償對象的糾紛和分配方案差別待遇導致的糾紛等。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與民商事仲裁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是一種特殊的經濟糾紛仲裁,與普通民商事仲裁相比,有以下不同:
(一)仲裁機構的設置不同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縣和不設區的市設立,也可以在設區的市或者其市轄區設立。仲裁委員會由有關部門專業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市、縣兩級農業部門的經營管理站。而一般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委員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二)啟動仲裁的前提條件不同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當事人若想啟動仲裁,一般可以采取兩種方式。第一種是雙方簽訂過書面的仲裁協議,如果該仲裁協議有效,則當事方只能申請仲裁,而不能向法院;第二種方式是如果當事人沒有簽訂書面的仲裁協議,那么只要其中一方申請了仲裁,仲裁機構即可受理,可見,啟動農村土地承包仲裁不以書面仲裁協議為前提,沒有仲裁協議也可申請仲裁這種方式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制度所特有的。民商事仲裁則必須根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具有自愿將有關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意思為前提,否則仲裁機構無權受理。
(三)裁決的法律效力不同
與勞動爭議仲裁相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并非雙方解決糾紛的前置程序。另外,仲裁也不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便經過仲裁,但當事人如對仲裁裁決不服并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提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裁決不具有任何效力,糾紛重新處理。而一般民商事仲裁依照《仲裁法》的規定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做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將不再受理。裁決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裁決義務的,另一方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行政依附性不同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仲裁委員會分別由縣級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農業、林業等部門和有關農村工作機關組建。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日常工作,仲裁經費也由地方財政支付。民商事仲裁則完全實行民間仲裁,仲裁委員會雖然在相關人民政府的組織下由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但仲裁委員會完全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任何隸屬關系?;谏鲜龇治?,有觀點認為,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在性質上應屬于行政仲裁。[2]我們認為,雖然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在機構設置、管轄制度、仲裁原則、仲裁程序等方面與普通民商事仲裁有明顯差異,但不能因此否定仲裁的本質屬性,仍應堅持在仲裁基本法律制度的框架下,結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特殊性,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解決機制。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困境
與訴訟相比,采用仲裁方式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具有時效上的快捷性、程序上的簡約性、成本上的經濟性、解紛方式的非對抗性等優勢和特點。這些優勢和特點與我國農村土地糾紛涉及面廣、季節性強、政策性強等具有兼容性和契合性。然而,就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解紛方式而言,仲裁解決并未成為糾紛當事人的首選,仲裁案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案件中所占比例較小,究其原因,固然有宣傳不到位、糾紛當事人仲裁法律意識不強等原因,但更主要的因素還在于農村土地糾紛仲裁機制本身的問題。
(一)仲裁行政化傾向明顯
首先,從仲裁機構設置來看,仲裁委員會分別由縣級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農業、林業等部門和有關農村工作機關組建。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日常工作,仲裁經費也由地方財政支付。在實踐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由有關行政單位主管,有林業點的地方,由林業單位主管,非林業點的地方,由農業單位主管。通常由分管農業的副縣長任調解仲裁委員會主任。調解仲裁委員會易變成行政單位的附屬,集行政管理、仲裁為一體。其次,從仲裁的啟動程序看,仲裁程序可因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而啟動,并不以雙方當事人之間有書面仲裁協議為必要,帶有一定的行政強制性。再次,從仲裁管轄來看,立法堅持屬地原則,當事人無權選擇仲裁機構。這些都使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從立法上就帶有強烈的行政色彩。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行政化傾向最明顯的危害莫過于對糾紛當事人要求公平正義權利的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機構大都設在行政職能單位,集行政辦理權與仲裁權于一身,既具有行政權也具有仲裁權,這種雙重性質的機構設置模式,使得仲裁難以依法獨立進行,難以彰顯公平、正義的仲裁價值,也有悖于仲裁的本質屬性。其次,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仍屬于平等主體的民事糾紛,而民事法律關系的調整著重于平等、自愿,應當以意思自治為原則,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只要一方當事人提起就進入到仲裁程序,完全無視另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權,這樣提起仲裁的體制設計一定程度上已經侵害到當事人的自主選擇權,也侵害到仲裁有關公平正義的基本原則,有悖糾紛解決機制應當符合正當性、迅速性和效率性的基本要求。[3]
(二)仲裁機構設置的隨意性
雖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對仲裁機構的設置做了原則性規定,但由于缺乏與之配套的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設置的具體操作規則,加之對仲裁機構性質、定位的認識不統一,除了上述機構設置中行政化傾向較為明顯外,還表現在機構設置上有一定的隨意性?!掇r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頒布以后,少數地方至今未設立仲裁機構;有的將仲裁委員會設在縣農業局,有的設在縣林業局,還有的設置在縣農經中心;仲裁機構與行政的依附關系也有所不同,有些地方的仲裁機構實質上就是行政機構的附屬單位,有的直接表現為“兩塊牌子、一套人馬”,仲裁與行政職合二為一;[4]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庭的設置及分工上也欠缺規范、統一的做法。
(三)仲裁員準入機制的欠缺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對仲裁員的條件、仲裁員的回避、法律責任等做了明確規定,可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員制度是仲裁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然而,現行規定欠缺對仲裁員準入機制的規定,即仲裁員的遴選程序、遴選機構等。據我們了解,目前實踐中的做法大都是經過簡單培訓即可獲得仲裁員資格證。例如,陜西省農業廳關于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員資格證》制度的通知規定“從事農村經營管理或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曾任法官、律師、人民調解工作的人員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為人公道正派、具備一定組織協調能力的農村干部或居民,可以申請領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員資格證》。申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員資格證》,由申領人所在單位提供個人信息資料,報縣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審核發證?!雹倭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的仲裁員條件過于寬泛和原則,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特殊性及與此相適應的仲裁員資格缺乏立法針對性。
(四)仲裁與訴訟銜接不暢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48條之規定,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即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實行有別于民商事仲裁的“或裁或審、一裁兩審”制。筆者認為:“一裁終局”是仲裁的基本特征。當事人若將經仲裁后的糾紛再次訴至法院,法院則完全按照處理一般民商事糾紛的程序,重新立案進行審理,無論從程序上還是實體上,完全不受仲裁裁決的約束。且審理期限長,重復勞動多,審理的結果還有可能完全仲裁裁決,使得執行難的問題更加突出。因此,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一裁二審”制度不僅弱化了仲裁程序高效率的職能,還使糾紛窮盡所有解決手段,無法體現仲裁便民、快捷的優點,在仲裁和諧功能上大打折扣。此外,仲裁與訴訟銜接不一致還表現在:受理范圍不一致。民事訴訟受理的農村土地糾紛主要是承包合同糾紛、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及流轉糾紛、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和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等,對于承包經營權的確認糾紛則不予受理;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受理范圍則比較寬泛和靈活,因受案范圍不統一,會造成仲裁裁決后當事人不服向法院,法院不受理的情形;適用法律不統一。土地仲裁可以依據法律規定,也可以依據相關政策等進行裁決,而法院判決只能依據法律、法規;證據收集與保全、執行等程序缺乏相互配合與支持。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庭如果需要證據保全、先予執行、調查取證等,仲裁機構本身無權進行,必須向法院申請,但在實踐中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和配合,而仲裁庭所獲得的證據在訴訟中因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限制等因素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法院對執行仲裁裁決不予重視;仲裁裁決生效后,若一方不履行裁決義務另一方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法院一般不予重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很難通過法院的執行程序得到落實。[5]
四、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厘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性質,樹立現代化仲裁理念首先,從立法淵源看,1995年頒布的《仲裁法》第77條雖然將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排除在民商事仲裁范疇外,但其歷史局限性已深刻顯現。在改革開放之初,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下,農村實行的,農戶通過與具有行政職能的生產大隊簽訂合同,其在性質上屬于行政合同,解決糾紛采用具備行政性質的相關方法更為妥當。隨著社會的發展,承包主體早已突破集體內部成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農業科技公司,農村合伙等農村承包主體多元化主體的出現使土地承包更加現代化、國際化,將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制定位于行政很難適應現代化、國際化需求。其次,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所規定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受案范圍也可看出,土地承包糾紛主要包括農村土地承包權發生的權屬爭議、侵害農村土地承包權以及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流轉合同,無論是發生在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還是發生在承包方之間以及承包地的流轉雙方當事人之間,其在性質上都是民事爭議,體現了平等民事主體間的法律關系。農村土地承包糾紛雖然有一些不同于普通民事糾紛的特殊性,但其糾紛性質仍應屬于民事糾紛或經濟糾紛,作為解紛手段或機制的仲裁,其性質上仍屬于民事仲裁而非行政仲裁。再次,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申請和受理、仲裁庭的組成、仲裁庭的開庭、裁決和送達等。其立法框架,內容和程序設計,基本上是以《仲裁法》為“母法”的,[6]因此,我國民事事仲裁的基本理念毫無疑問應該作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理論支撐。2009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工作步入法制軌道。毫無疑問,將仲裁體制引入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處理機制中是我國的一大創舉,仲裁也因其自身獨特的優勢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多元化處理機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對現行仲裁制度進行“去行政化”改造,回歸仲裁民間性、自主性之本質,在民商事仲裁框架下構建合理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制,充分發揮仲裁程序優點,用溫和的糾紛解決方式來推動和諧農村的建設,正是和諧社會的追求和體現,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抉擇。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法范文2
關鍵詞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云南石屏
中圖分類號 F30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6)23-0299-02
我國是農業大國,幅員遼闊,土地廣袤。目前,在我國農村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近年來,隨著國家“一免四補”政策的出臺,農民要求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愿望更加強烈,加上城市化進程的發展和國家建設用地的增加,土地征用持續增加,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規范等原因造成農村土地糾紛層出不窮。因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是調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化解農民群眾矛盾、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有力保障,對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和諧社會、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1 石屏縣土地承包糾紛現狀及原因
1.1 現狀
石屏縣于1999年底完成二輪土地延包,2015年底統計,家庭承包經營耕地面積14 787.3 hm2,家庭承包經營農戶數74 049戶。由于管理機構不完善、對《土地承包法》的認識偏差及部分承包地四至界線不清、面積不實、出嫁婦女的承包地被娘家兄弟占用或權屬不清等原因,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問題經常發生。為有效化解土地承包糾紛,2005年5月17日石屏縣政府成立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委員會,設立了仲裁辦公室,仲裁委組成人員11人[1-5],確定專職工作人員6人,聘任仲裁員22人,鄉鎮成立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小組,村級設立了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員[1,6-14]。仲裁委員會的成立化解了土地承包糾紛事件,維護了農村穩定。
1.2 原因
1.2.1 土地承包糾紛。一是有的農民因過去稅費重、農產品價格低等原因導致不愿意栽種農作物,外出務工,將土地轉包給其他農戶。由于轉包不規范且無轉包合同,而現在出臺種糧補貼和農資綜合補貼優惠政策,農產品相對升值,這些農戶又想要回承包土地而引發糾紛。二是因一輪承包期間流轉出去的土地,二輪承包地已成為其他農戶的承包地,現在又要求承包土地。三是法律法規宣傳不到位,機構不健全,工作不到位,村組農戶承包檔案不齊。
1.2.2 土地流轉糾紛。主要是因為各地的土地流轉服務組織不健全,土地流轉不規范、不公平,管理服務工作滯后,沒有及時指導農戶簽訂規范的流轉合同,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農戶在流轉土地時不簽訂流轉合同或合同條款不完善引發了糾紛。
1.2.3 其他糾紛。如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因征地補償費分配引發的糾紛;個別地方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集體預留發包機動地不公開不民主等引發的糾紛。
2 主要做法
2.1 加強宣傳培訓,提高糾紛調解仲裁能力
石屏h狠抓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工作,參與司法部門組織的法律知識進村活動,深入到鄉、村組進行《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管理辦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1-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的宣傳、解答,提高廣大農民群眾懂法、知法、用法的覺悟。對鄉鎮農經人員、村組干部人員進行調解仲裁知識培訓,促進其全面了解農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轉知識,進而提高土地流轉工作效率。
2.2 加強仲裁體系建設,化解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為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2005年5月17日石屏縣政府成立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委員會,設立了仲裁辦公室,仲裁委組成人員11人,確定專職工作人員6人,聘任仲裁員22人;鄉鎮成立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小組,村級設立了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員[1-2]。通過各級調解仲裁員的努力,近4年來,全縣農經部門和縣仲裁委員會受理196件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其中土地承包糾紛、土地流轉糾紛、其他糾紛分別為116、37、43件。調處196件,鄉鎮調解184件,仲裁委調處12件;仲裁委仲裁4件。
2.3 加強仲裁員的業務培訓,組織仲裁員進行學習交流
為了提高仲裁員的業務水平,在以后調解仲裁工作中能夠做到公平、公開、公正的依法審查、依法開庭和依法裁決。一是積極參加各種培訓學習,派仲裁員積極參加農業部在貴陽舉辦的全國農村土地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培訓班及省農業廳、州農業局舉辦的業務培訓和交流會。仲裁委對鄉鎮仲裁員進行培訓,近3年來培訓了160人次。二是仲裁委組織6名仲裁員到農業部試點縣紅河州彌勒縣考察學習,進一步了解試點縣開展調解仲裁工作的做法,學習其寶貴的經驗,認真觀摩旁聽仲裁委開庭現場,以便進一步掌握和鞏固開庭、庭審的法律程序。同時認真總結開展調解仲裁工作中存在的困難,探討提出將來開展調解仲裁工作的意見。
3 存在的問題
3.1 仲裁工作經費難以保障,仲裁設施條件建設滯后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明確要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仲裁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但石屏縣缺乏相應的工作經費,也沒有把這項工作納入財政預算。石屏縣設立了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但仲裁委員沒有配備工作場所(例如仲裁庭、合議庭、檔案室等)。這些都嚴重制約了調解仲裁工作的開展。
3.2 調解仲裁員的業務素質不高
目前鄉鎮基本確定了調解仲裁員,但是基于經費有限等原因,調解仲裁員的培訓工作未得到有效保證[1-7],導致調解仲裁員缺乏法律政策知識,致使調解員調處糾紛能力不強,不能充分適應當前糾紛案件受理、解決的需要。
3.3 仲裁結果執行難
由于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只有裁決權,并沒有執行權,對于已經生效的裁決書必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目前法院對土地糾紛案件不受理[1],法院對生效的仲裁裁決也不積極執行,從而使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
4 對策
4.1 健全仲裁機制,完善硬件設施
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據事實、符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的原則,健全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程序。石屏縣要飛快建立起相關場所(仲裁庭、合議庭、檔案室等);仲裁委員會至少聘任5名以上仲裁員,且仲裁員要持證上崗,日常辦事機構要有專職工作人員[2],配足辦公設備。鄉鎮要設立調解庭,至少配備2名調解員。
4.2 積極爭取財政資金,保障工作培訓經費
為保證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日常工作、調解仲裁人員培訓的必要經費,應積極與財政部門協調[4-9],爭取將仲裁工作經費與培訓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4.3 加強指導宣傳,注重培訓學習
一是各級政府應抓好調解仲裁機構的建設,把這項工作納入議事日程,做好指導工作。落實專門人員負責糾紛的調解仲裁,化解矛盾,解決糾紛。二是要抓好縣、鄉農經干部特別是村級干部的培訓[1]。三是進行廣泛深入的宣傳,讓廣大群眾了解解決糾紛的途徑,提高他們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
4.4 加強培訓學習,提高仲裁人員素質
積極組織仲裁員參加培訓學習,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鄉鎮調解員進行培訓學習,以提高仲裁員的業務素質和辦案效率以及辦案質量,依法公正地解決農村土地糾紛案件。
4.5 積極探索創新,保障農村社會穩定
始終把農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公平、公正地解決每件糾紛,做到以理服人、以法服眾。緩解農民上訪而給政府帶來的壓力[10-14],促進農村穩定和發展,保證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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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法范文3
農村的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直接影響到農村社會的穩定、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穩定和農民長期合法權益的維護。截止到目前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基本走上了經?;?、規范化道路。2002年實施了稅費改革,規范了農村稅費制度,農民負擔顯著降低。2003年《農村土地承包法》頒布實施,從法律上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2004年全國免征農業稅,并全面落實了良種補貼、農機補貼和糧食直補政策,土地價值、農業效益大幅提高,農民要地種糧積極性空前提高,導致農村土地矛盾顯化,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急劇增多。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中存在的糾紛問題
一是因承包政策落實不到位引發的矛盾。有的地方土地承包經營權落實不到戶,一些村組至今仍沒有開展延包工作,有的地方多留機動地,有的至今仍然搞“兩田制”,外出務工人員和農村出嫁婦女承包經營權不能落實,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發放不到戶等。二是土地流轉不規范。少數地方違背農民意愿強行流轉推行土地集中,有的鄉村組織替代農民與轉入方簽訂合同引發矛盾,有的截留和侵占農民土地流轉收益,有的在流轉中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三是因土地被征用引發的糾紛。工業化、城鎮化和公路建設需要征用大量土地,而資金補償或土地置換不到位,是引發土地承包糾紛的又一重要原因。四是承包期內收回承包地和隨意調整問題突出。有一些地方搞“小調整”,有的在發展現代化農業、推動規模經營、村莊整治撤并中,隨意收回農民承包土地或變更土地承包關系。
二、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堅持的原則
(1)符合我國實際。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是我國特有的制度,為了更好解決糾紛,仲裁工作必須符合目前我國農村的實際狀況。在仲裁受案范圍的確定上要最大限度地為農民解決糾紛提供服務;在仲裁受理條件上從方便農民出發,實行申請仲裁,不要求當事人訂立書面仲裁協議;在仲裁程序上要盡量簡化,允許當事人口頭申請答辯。
(2)堅持政府的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問題復雜,政策性和專業性較高,不能像普通民商事仲裁那樣完全實行民間仲裁,而應當發揮政府的指導功能,以維護農民權益、保證仲裁工作質量、保證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規范。
(3)采取調解仲裁雙渠道。調解是中國特色的矛盾解決方法,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之一。為了切實把糾紛與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解決在基層,應該充分發揮基層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在仲裁前的調解工作;進入仲裁程序后,凡是能夠調解的,仲裁庭也應盡量調解,盡可能幫助當事人高效、便捷地解決糾紛。
三、提高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對策
(1)完善相關法律。加快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制度立法,解決與農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相配套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法律制度,使農業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對糾紛案件進行仲裁。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適用不應像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那樣或裁或審,而應該是先裁后審。
(2)保證仲裁機構的獨立性。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既然作為與協商、調解、訴訟相并列的司法外糾紛解決方式,仲裁委員會從性質上就應體現其準司法性,不應作為行政機關的附屬。仲裁委員會設置的原則應確立為淡化該仲裁機構的行政性,重現仲裁機構契約性、民間性和中立性,不完全排斥政府機構的支持作用。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法范文4
今年3月12日,閬中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委員會正式成立,并在我省率先選舉產生了王吉、陳廷清兩位農民委員,兩位農民委員兼任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員。
土地糾紛調解仲裁走向規范化
“根據今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的要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委員會委員中必須要有農民代表。選擇農民作為仲裁委員會的委員和仲裁員,可以更多地熟悉農村土地政策和農民需求,更好地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遍佒惺修r經站經管科科長常濱介紹說。
今年3月12日,在經過充分的準備和醞釀后,閬中市按照法律程序選舉產生了15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委員會委員,審議通過了閬中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委員會章程以及規則初稿。今后遇到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拿到政府發給的大紅聘書的兩位農民委員將與其他委員一道組成仲裁庭,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進行仲裁。
據悉,閬中市現已流轉土地13萬畝,租賃500畝以上的業主有40多人,目前的土地糾紛主要體現在土地征占、庫區淹沒、公益事業和城鎮建設用地等方面?!俺闪⑥r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委員會標志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仲裁工作走向了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閬中市農業局副局長劉陽如是說。
更好為群眾服務的農民仲裁員
雙龍鎮胥家橋村村主任王吉此前已在村上調解了10余年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他清楚地記得,選舉那天,主持人把他和其余16名候選人的情況一一介紹之后,隨即進行現場投票、現場唱票?!拔乙?4票當選。”當選農民委員后,王吉感覺重任在肩,“我有信心把農村土地承包的有關法律政策吃透,更好地為農民服務?!?/p>
據了解,土地仲裁主要采取設立固定仲裁庭和流動仲裁庭兩種方式,達到既處理農民訴求,又宣傳土地政策的目的。同時,為方便農民咨詢和解決訴求,閬中市就近在每個片區設立一名土地仲裁員,使涉及土地的問題能得到及時解決。
“我們村由于人口和土地集中,所以土地方面的事情很多,遷入遷出、死亡人口以及土地界限劃分等方面的土地糾紛比較多?!绷硪幻r民委員、五馬鄉東灘壩村黨支部書記陳廷清坦言。據了解,東灘壩村和胥家橋村都是當地的蔬菜種植基地,并且有蔬菜、禽蛋、玉米、柑橘等專業合作社,涉及的土地流轉較多,也容易產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兩個村有了農民仲裁員以后,將進一步促進農村土地合理、合法流轉。
“上任這幾個月來,經我的調解和參與,村上又有300多畝土地流轉了出去,建起了閬中市最大的大棚蔬菜基地。很多思想不通的村民,都被我說通了?!蓖跫缡钦f。
土地仲裁委員會將成為農村土地的“保護神”
雖然土地仲裁委員會成立后還沒有正式仲裁一件案例,但是經過仲裁員調解處理的土地問題卻不少,土地仲裁員已經開始在基層發揮作用。
前不久,望埡鎮一位姓涂的老村支書,向土地仲裁委員會工作人員反映:所在村民小組的一塊土地由于權屬不清,多年以村委會的名義對外發包并收取承包費。對此,群眾的意見很大,認為土地所有權益應歸所在村民小組。接受咨詢后,仲裁員明確告知,這種情況必須拿出適當的土地權屬依據才行,如果有依據證明土地權屬是村民小組的,那么村委會的做法就是錯誤的,必須得到糾正。對此回答,老村支書十分滿意,也解開了他心中的疑問。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法范文5
一、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依法維護農民承包土地權益
1.深入貫徹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一是依法落實土地承包政策。依法落實現有土地承包關系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的政策,進一步抓好《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依法推進二輪土地承包后續完善掃尾工作,妥善解決遺留問題。二是切實保障農村土地承包權益。全面落實和維護農民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堅決制止和糾正承包期內違法收回或者調整農民承包地、強迫或者限制農民流轉承包地、擅自改變流轉耕地農業用途等行為。三是加強土地承包檔案管理。要嚴格按照農業部、國家檔案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管理工作的意見》要求,進一步加強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管理,對農村二輪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土地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發放清冊、相關臺帳等都要入檔,并按照省、市有關工作要求,充分利用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軟件,做好土地承包資料的電腦錄入和備份工作。
2.切實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服務。一是積極引導土地流轉。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引導土地承包經營權規范流轉,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促進農業生產經營模式創新,引導流轉雙方按照省里制訂的流轉合同示范文本依法訂立書面合同并加以鑒證。二是完善土地流轉管理制度。按照中央、省、市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經營能力審查制度、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監測制度、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風險保證金制度等。三是加強土地流轉管理和服務。按照歸屬清晰、權責明確、形式多樣、管理嚴格、流轉順暢的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機構建設,及時土地流轉信息,依法規范土地流轉管理和指導。
3.全面推進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建設。一是健全調解仲裁體系。2013年我市要依法成立仲裁委員會,我局組建仲裁庭;鄉鎮成立調解委員會,依托鄉鎮經營管理站組建調解庭,建立健全鄉村調解、市(縣)級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處體系。二是依法開展調解仲裁工作。要按照調解仲裁法律和有關工作要求,積極爭取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和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不斷改善調解仲裁工作手段和條件,確保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有機構受理、有專業人員審理、有固定地點辦理,把糾紛解決在當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切實發揮調解仲裁在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矛盾糾紛、維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益、保持農村和諧穩定方面的重要作用。三是加強調解仲裁培訓和制度建設。不斷推進調解仲裁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加強仲裁隊伍建設,開展仲裁員培訓,統一仲裁員培訓標準,建立仲裁員聘任、持證上崗、考核、證書管理等制度,同時加強與司法、、法院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形成糾紛解決協調機制。
二、推動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切實加大農村財務管理規范化建設力度
4.認真完善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一是建章立制。按照《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指導的意見》和農村黨風廉政建設的總體要求,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建立健全資產清查、資產臺帳、資源登記簿、資產和資源招投標、資產處置以及經濟合同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二是清產核資。要認真開展農村集體“三資”清產核資工作,對清產核資工作要統一部署、穩步推進、摸清底數、建立臺帳、梳理分類、帳實相符。三是探索創新。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情況調研,逐步建立農村集體“三資”交易和監督管理平臺,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組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
5.深入開展財務清理審計。一是全面清理審計。要對2012年度的村級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全面清理審計,同時要將村級財務清理審計內容由資金向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拓展。二是開展專項審計。重點要做好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專項審計,征地補償費、村級債權債務、農民負擔等專項審計,村級集體公益事業建設項目、集體資產資源拍賣和招投標等重大事項的專項審計,農民群眾關注的焦點和與農民群眾利益息息相關的重大事項的專項審計等。三是提升審計質量。審計時一定要嚴格規范審計程序,做到審前有通知,審中有記錄,審后有結論。對清理審計出來的違紀違規資金要抓好退賠兌現,違紀違規人員要處理到位。2013年計劃對全市所有36個鄉鎮(辦事處)的村級財務進行全面審計,每個鄉鎮重點審計4-5個村(居)委會。
三、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不斷提升合作社發展和建設水平
6.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進合作社又快又好發展。一是要在數量的增加、規模的擴大、領域的拓展上下功夫。確保2013年全市新發展30個農民專業合作社,同時引導糧食、生豬等大宗農產品合作社的聯合,爭取組建1個全省性的大宗農產品專業聯合社,打造知名品牌。二是要在完善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今年我市要進一步完善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有關政策,落實具體的支持扶持措施,擴大各類獎補資金規模,妥善解決好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從事種養業生產用地、用電、土地流轉、申報商標認證、興辦農產品加工所需倉儲、生鮮食品冷藏運輸等方面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三是開展示范社創建活動,推動合作社規范運行。通過規范化建設行動,切實培育一批能引領合作社發展方向,具有現代農業特色和經營手段的精品示范社,帶動全市合作社規范健康運行。今年我市力爭培育和爭取申報省級示范社1個,衡陽市級示范社2個,市本級示范社5個。四是要在成員培訓、探索調研、宣傳服務上下功夫。組織指導合作社對成員進行法律法規、合作知識、農業科技、財務管理、農產品安全生產、市場營銷等知識培訓。探索調研,解決合作社發展的瓶頸問題,營造農民專業合作社又好又快發展的良好氛圍。
7.強化指導服務扶持,提升合作社服務水平。一是加強品牌培育。要把對合作社的指導服務與創先爭優活動有機結合起來,全面實現由重管理向重服務轉變,引導合作社樹立品牌戰略意識,抓好合作社成員產品包裝的統一和品牌的統一,整合品牌,要圍繞優勢產業,加強同類專業合作社的聯合,形成強大的品牌優勢。力爭今年,打造1個全國知名的大宗農產品品牌。二是優化銷售服務。努力提升合作社對成員在生產、加工、銷售環節的綜合服務能力,積極開展“農超對接”、“農校對接”、“農企對接”、“社企對接”、“農市對接”等五大對接,拓展合作社營銷渠道,提升產品知名度。三是提供智力支援。要利用好科研院所、各種高校資源、陽光工程、一村一名大學生計劃等抓好合作社理事長、管理人員培訓,在我市培養一批有文化、善經營、會管理、樂奉獻的帶領農民群眾共同致富的合作社帶頭人。2013年我局計劃組織對合作社成員進行兩次以上兩百人次以上的合作社有關知識和業務的培訓班講座。
四、完善農民負擔監管制度,確保落實各項減負惠農政策
8.加大農民負擔監管力度。一是深化減負責任。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繼續高度重視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減負意識不松懈,工作力度不減弱,嚴格落實部門分工協作、齊抓共管的工作責任,切實做好農民負擔監管工作。二是完善工作制度。繼續堅持和完善涉農收費文件“審核制”,涉農價格和收費“公示制”,農村報刊訂閱“限額制”,農民負擔“監督卡制”,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責任追究制”,并實行“一票否決”制,強農惠農資金備案和公開制度,減負考核制度,“向村級組織收費審核制”和“村級組織向農民收費申報制”等十項制度。重點完善“限額制”,確保報刊訂閱不超標。加強對農民負擔案件的查辦力度,強化“責任追究制”,對加重農民負擔的違規違紀行為嚴格責任追究,對典型案例公開通報、曝光。三是拓寬監管領域。要推動農民負擔監管向相關領域延伸,重點監管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領域向村級組織和農民集資攤派行為,農村公共服務領域向農民代支代扣代繳費用和搭車收費行為,農村社會化服務領域向農民多收費亂收費行為,惠農補貼補助補償政策落實領域抵扣和搭車收費行為;重點防止政府全部投入型項目向村級組織和農民轉嫁資金缺口的行為,政府補助型項目強行要求村級組織和農民出資出勞的行為等。
9.狠抓惠農政策全面落實。一是宣傳惠農政策。免費發放《農民負擔與補貼監督卡》等宣傳資料,把政策交給農民;通過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宣傳減負惠農政策,著力提高農民群眾對政策的認知度;認真開展各種業務培訓,向基層干部宣講減負惠農政策,提高基層干部執行政策的水平和能力。二是完善發放方式。積極推行“一卡通”發放制度,除了災情補助、緊急事件救助和節假日慰問等臨時性補貼外,其他經常性、固定性的補貼項目都要納入“一卡通”發放。三是加強監督檢查。農民負擔監管部門要協同監察糾風機關、財政、審計等部門建立聯合督查機制,開展經常性的督查檢查,嚴肅查處抵扣、截留、挪用、套取等違反惠農政策的違紀違規行為,今年將配合省、衡陽市減負辦對新農機購置補貼方案實施情況、一事一議獎補情況、小型水利基礎設施資金和農資綜合補貼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重點督查,并就種糧補貼資金的發放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確保各項惠農補貼足額、及時、規范打卡到戶。
10.推進一事一議獎補工作。一是履行職責。要進一步嚴格一事一議項目審核審批,加強與財政部門的溝通和聯系,既分工又合作,共同抓好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的實施。二是規范程序。要結合我市農村實際,嚴格執行《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操作程序》,規范獎補工作。對超出議事適用范圍,違反民主議事程序,加重農民負擔,超過限額標準,增加村級負債的議事項目,未按一事一議規定程序報批的一律不得開展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和列入財政獎補范圍。三是強化監管。對強行要求村民出資出勞或強行以資代勞,平調、挪用、截留、私分、貪污一事一議籌集資金及財政獎補資金等違紀違法行為要堅決查處。今年將繼續配合省和衡陽市減負辦、糾風辦對2012年度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實施工作開展專項檢查,對檢查中發現違反政策的問題將進行通報,及時抓好整改。
11.深化農民負擔重點治理。一是實施重點監控。對全市農民負擔較重、問題較多的鄉鎮和涉農收費部門實行重點監控。二是開展專項治理。繼續開展向村級組織亂收費的專項治理,解決好向村級組織亂攤派問題;加大治理農村中小學以“自愿”名義向學生攤派教輔資料的問題,要堅持和落實好“一教一輔”和自愿征訂的原則,切實減輕學生家長負擔;加大治理對農民建房亂收費的問題;開展向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亂收費的治理,為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健康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
五、夯實農經工作基礎,統籌協調農經工作全面發展
12.強化農經體系建設。一是明確經管部門職能編制。按照有關文件要求將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指導管理等列入鄉鎮政府職責,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站具體履行。按照我市目前鄉鎮農經干部的實際情況和做好農經工作的現實需要,力爭今年新增5個經管工作人員編制,充實保障鄉鎮農經機構力量。二是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要認真貫徹落實《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執法檢查監督,推進農經工作規范化、法制化建設。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法范文6
商水縣委、縣政府深刻認識到,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農村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是貫徹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化落實農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具體體現曰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新農村建設的迫切需要曰是黨根據當前生產關系要適應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要求、把握農業農村經濟發展趨勢、順應廣大農民意愿做出的重大決策曰是加快農業產業化進程,增加農民收入的有效途徑曰同時也是商水縣農村農業發展的現實需要,是實現農業現代化的必然要求。為此,商水縣委、縣政府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放在農業農村工作中的重要位置,深入調查研究,出臺政策,組織成立了野商水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領導小組冶淵商辦也2010頁88號冤,領導小組由縣長任組長,縣委、人大、政府、政協有關領導任副組長,縣直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任成員,為推進商水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奠定了強有力的組織保障。制定了葉商水縣人民政府關于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意見曳淵商政也2010頁52號冤,其中明確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獎勵措施和流轉原則,各鄉鎮場、辦事處按照縣政府意見成立了相應組織,出臺了更為細化的實施意見。為商水縣農村土地流轉健康有序的進行提供了政策保障和支持。
2搭建服務平臺,規范服務管理,穩妥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2.1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組織
2010年5月,縣政府以農業局為依托,成立了商水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設立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大廳。截至2011年底,大部分鄉鎮場、辦事處成立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領導小組,建立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并配備專門人員負責,同時行政村確定1名村級土地流轉聯絡員,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縣有服務大廳、鄉鎮淵場辦冤有服務中心、村有信息聯絡員的三級聯動的農村土地流轉服務體系,確保野流冶得動、野轉冶得出。
2.2強化管理,完善制度
一是制訂了土地流轉信息采集、上報、、存儲制度。二是規范了基本操作規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必須在依法、自愿、有償、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統一格式的書面流轉合同。由縣農業局統一印制標準合同文本,各鄉鎮場、辦事處及流轉農戶按照縣里提供的標準合同文本簽訂合同,從源頭上解決了農民因土地流轉而引發的矛盾糾紛。三是及時把土地流轉資料登記歸檔。四是對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面積較大、時間較長的項目加強監管,及時登記備案,確保土地流轉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
2.3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糾紛調處機制
為了公正及時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確保商水縣農村土地流轉健康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2011年商水縣按照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曳的規定,成立了葉商水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委員會曳淵商政辦也2011頁47號冤,依托縣農業局農經管理部門在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設立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庭,負責全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和仲裁,指導鄉村健全調解機制。各鄉鎮場、辦事處成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委員會,設立調解庭,逐步建立健全鄉鎮村調解、縣仲裁、司法保障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處體系,切實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3落實扶持政策,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力度,調動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積極性
3.1制定財政獎補政策
2010年縣政府下發了葉關于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意見曳淵商政也2010頁52號冤,出臺了一系列扶持政策,縣財政每年安排500萬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專項扶持基金,對當年一次連片流轉土地面積達到6.67hm2、流轉期限在5年以上的,一次性給予流入主體1萬元的獎勵。以6.67hm2為起點,每增加6.67hm2財政獎勵資金增加1萬元,用于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提高經營主體的生產能力。同時整合各項涉農項目資金,進一步加大對土地流入主體的支持力度。對鄉鎮場、辦事處建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并經驗收達標的獎勵1.5萬元。
3.2核實6.67hm2以上規模流轉面積,確保財政資金落實
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葉商水縣人民政府關于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意見曳,制定了6.67hm2以上規模流轉核實認定程序院一是土地流入戶持和農戶簽訂的土地流轉合同標準文本向鄉鎮場、辦事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初核申請曰二是鄉鎮場、辦事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領導小組辦公室決定受理后,組織專門人員對土地流入戶申請認定的地塊進行實地丈量,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填寫葉商水縣農村土地百畝以上規模流轉認定材料曳,鄉鎮政府簽署意見后報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領導小組辦公室曰三是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鎮、辦事處報送的認定材料進行復核,采取實地丈量、走訪土地流出戶、夏季驗收的秋季回訪,秋季驗收的次年夏季回訪,2季核實予以認定、在商水縣農業信息網站和縣土地流轉服務大廳公示等方法,切實把6.67hm2以上土地規模流轉面積和戶數核準、核實。2011年6.67hm2連片規模流轉認定面積448.47hm2,占流轉面積的3.8%,涉及農業種植、養殖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種植大戶25家。
4做好宣傳,示范引導,解除農民群眾后顧之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