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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政策范文1
本報訊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稅局日前明確,個人隨同住宅購買的車庫,同樣要繳納契稅,并適用與住宅相同的契稅政策。此外,按照套內面積預售商品房的,應將單價折合成按建筑面積銷售的單價計征契稅。
根據財政局、地稅局聯合下發的《關于明確契稅政策和執行中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于按套內建筑面積預售商品房的,在計算應征稅款時,應將單價折合成按建筑面積(含公攤面積)銷售的單價,相應確定住宅性質,普通住宅或非普通住宅。并明確換算公式為“單位建筑面積售價=按套內建筑面積銷售價格÷(套內建筑面積+公攤面積)”。據了解,此前北京市在契稅征管中,對按套內面積購房者契稅的繳納未作明確規定。
對個人隨同住宅購買的車庫,適用與住宅相同的契稅政策。即隨同普通住宅購買的車庫,減半征收契稅;隨同非普通住宅購買的車庫,不適用減半征收契稅的政策;對以繼承和接受遺贈形式取得房地產權屬的,在國家有關契稅政策出臺前,暫不征收契稅。據了解,非普通住宅包括公寓別墅等高檔住宅區。此外,該通知再度明確了有關契稅的減免稅政策。包括:居民在2003年3月1日之后上市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內新購各類商品房的,按新購商品房與出售已購公有住房成交價的差額計征契稅等。
契稅政策范文2
【關鍵詞】制造業;企業稅負差異;影響因素
【中國分類號】F832.51;F406.7
一、引言
隨著技術進步和工業模式的轉型,服務業的興起,中國經濟發展階段逐漸步入工業化后期,經濟增長正由高速轉入中高速的“新常態”。制造業作為我國工業體系重要的一部分,對我國的生產力水平,消費需求的增長起著重要的帶動作用,制造業企業的發展和改革也成為了國家重點關注的問題。
影響制造業企業發展狀況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制造業企業的實際稅負。根據我國的稅法和對現有研究的歸納和總結,企業納稅主要受到企業自身的盈利能力(影響所得稅)和國家的稅收政策及制度的影響(稅率的調整等),但這兩種因素的影響程度孰輕孰重仍然是一個需要研究的問題。本文主要從影響企業實際稅負的這兩個因素著手,來探究這兩個因素對制造業企業實際稅負的影響程度,從而為國家優化制造業產業結構和制造業企業自身合理的發展提供參考并對相關領域的研究做出補充。
二、文獻綜述
研究企業實際稅負影響因素的一個首要問題就是企業實際稅負衡量指標的界定。根據近幾年國內外專家學者對企業實際稅負的影響因素研究以及實際稅負造成的影響研究來看,基本上認為流轉稅和所得稅是構成企業稅收負擔的兩大主體稅種,并以此為前提進行研究,在以下方面基本達成了一致:
(一)企業內部存在的一些條件會導致企業實際稅負的變化
李建英(2015)等從企業的內部各個因素入手,選取了企業的地理區域、公司規模、資產負債率、企業的盈利水平等為解釋變量對企業實際稅負進行回歸分析,發現這些因素與企業的實際稅負水平是有關系的。尤其是企業的盈利水平和企業實際稅負成正相關關系。許景婷等(2009)利用上市公司公開財報的數據分析了行業和地區兩個因素對于我國企業所得稅稅負的影響,考察上市公司實際稅率是否與名義稅率一致。其研究結果顯示出了不同企業所處地區和行業的不同會導致實際稅負較大的不同。婁權(2007)利用上市公司的數據做實證研究,其結果表明公司的投資報酬率與公司的實際負顯著正相關,資本密集度與實際稅負也呈正相關。
(二)我國的宏觀政策和制度會導致企業實際稅負的變化
董志勇、鄧麗(2010)通過對企業實際稅負影響因素作定性研究的方法,證明了國家的宏觀經濟發展水平。政治因素(政府職能范圍、支出構成等)和制度因素(稅收政策和稅收制度)都會影響企業的實際稅負。劉駿、劉峰(2014)等從稅收競爭的角度,發現了不同企業所有制的差異同樣會對企業的實際稅負產生影響,他們選取了非國有企業、國有企業、央企以及省級、地方級、市級國企的實際稅負值為樣本,對其進行了描述性統計,之后將上述企業的不同制度作為虛擬變量,對實際稅負進行回歸分析,最后證實了政府控制會對企業的實際稅負產生影響。
綜上所述,近年來的相關研究已經充分地證實了企業自身的條件和國家的政策和制度會影響到企業的實際稅負,并且行業的不同同樣會影響不同企業的稅負水平。但是影響的程度如何,這仍然是一個有待檢驗的問題。因此,本文從不同制造業行業的企業入手,并延續現有研究的前提,即用流轉稅和所得稅這兩大主體稅種之和來衡量企業的實際稅負,選取制造業企業的盈利水平作為企業自身條件等內部因素的綜合性指標,政府稅收政策差異作為國家政策等外部因素的綜合性指標,將二者納入同一個回歸模型對實際稅負進行回歸分析,最后通過系數等指標判斷這些因素的影響程度。
三、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設
(一)定義被解釋變量
企業稅收負擔,是指由國家課稅而減少的企業資源。它既可以是流經企業的稅收支出(如增值稅),也可以是最終由企業承擔的稅收款項(如企業所得稅)。企業的稅收負擔包括實際稅收負擔和間接稅收負擔兩種,其中,實際稅收負擔(實際稅負)主要指直接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會對企業的發展造成實質性影響的稅收負擔,如企業所得稅、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稅收歸宿最終為企業,從而對企業效益產生直接損傷。增值稅、消費稅、關稅等流轉稅,由于最終會轉嫁給消費者,從而構成了企業間接稅收負擔。
基于流轉稅和所得稅構成企業實際稅負的前提,本文首先分別定義企業實際所得稅稅負和企業流轉稅稅負的計算方法。根據實際稅負率的定義,從流轉稅和所得稅這兩大主體稅種出發,可以得出二者的計算方法,即用實際交納的稅費除以計稅依據。
企業的所得稅,指國家針對企業的利潤總額而征收的稅種,會直接造成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出,并且由于其稅率較大,所得稅對企業形成了明顯的實際稅收負擔。本文運用實際稅負率衡量實際稅負的大小,即用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的實納稅額占其實際收益的比率來表示。根據實際稅負率的定義,所得稅稅負率計算方法如下:
雖然一些學者認為增值稅、消費稅等流轉稅不構成企業的實際稅負,但是,由于企業交納增值稅和銷售產品的時間點往往不同,根據貨幣的時間價值理論,當前所持有的一定量貨幣比未來獲得的等量貨幣具有更高的價值,可能會造成企業實際經濟利益的流入或流出,也就構成了企業的實際稅負。并且高額的稅收支出占款往往容易對企業的現金流造成影響,尤其是倘若稅收抵扣出現制度性阻隔,轉嫁機制運行不暢,則將顯著加重企業負擔。此外,由于制造業企業的特殊性質,消費稅等會造成一部分企業大量的經濟利益流失。因此本文仍然考慮流轉稅這一主體稅種對實際稅負的影響。同樣,根據實際稅負率的定義:
由于小稅種(包括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契稅、房產稅等)造成企業經濟利益流出的量相對較少,所以本文認為:
實際稅負率=流轉稅稅負率+所得稅稅負率
(二)定義解釋變量
影響企業實際稅負的企業內部因素,指的是由于制造企業經營管理、所處行業、生產能力、營銷戰略等方面的差異,會導致企業盈利水平變化從而導致其利潤存在差異的因素。因此,盈利水平這一指標本身涵蓋了這些因素的共同影響,所以本文主要以盈利水平作為企業內部因素的標準。企業的盈利水平可以用投資報酬率來衡量。即:投資報酬率=(利潤總額+財務費用)/平均資產總額。
影響企業實際稅負的企業外部因素,指的是由于企業在國家政策和稅收制度方面的差異,會導致其交納稅額存在差異的因素。具體包括諸如低稅率、“免抵退”的稅收優惠政策造成的差異和由于應稅消費品形成消費稅,以及國家對高污染企業的整治等對企業加征稅的政策造成的差異。
(三)提出假設
為研究國家稅收政策差異等外部因素和企業的盈利水平等內部因素對企業實際稅負所造成的影響,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H1:享有不同稅收政策的制造業企業的實際稅負與其所享有的稅收優惠呈負相關關系。
由于時代的變化要求制造業企業生產方式的變革,以及對一些從業人數較少的薄弱或基礎性制造業的保護,國家針對這些企業制定了一系列的稅收優惠和稅收減免政策,比如農產品制造業(適用低稅率,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等)、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增值稅適用低稅率)、廢棄資源綜合利用業(增值稅即征即退100%或50%,減征企業所得稅)、出口產品制造業(增值稅、消費稅實行“免、抵、退”的稅收優惠政策)。這類企業在本文統稱為稅收優惠類企業。
此外,還有一些企業諸如煙草制品業、酒類制造業、高檔化妝品、金銀首飾制品制造業、汽車制造業、家具制造業、有色金屬、黑色金屬、造紙業等具有高污染的重工業企業,這類企業由于生產應稅消費品,或是由于國家為促進其生產方式的變革,對以上企業進行稅收的加成征收。多交納的稅費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這些企業的實際稅負。本文將這一類企業統稱為應稅消費品或其他國家限制的制造業。
其余既不享有國家稅收優惠(或享有優惠^少),也沒有生產應稅消費品或受到其他稅收加成的企業(或加成征收較少),如紡織業、皮革制造業、通用設備制造業和專用設備制造業等企業,本文將這類企業統稱為普通制造業企業。
從實際稅負的公式出發,假定各企業的盈利水平相同,即企業的營業收入和稅前利潤相同,由于流轉稅稅負率、所得稅稅負率同實際交納的稅費成正相關關系,導致在相同的盈利水平下稅收優惠類企業的實際稅負率最小,普通制造業企業次之、應稅消費品或其他國家限制的制造業實際稅負率最大,假設H1以此為依據提出。
H2:不同盈利水平的制造業企業的實際稅負與其盈利水平(或投資報酬率)呈負相關關系。
根據一般的會計理論,企業的盈利能力水平越高,能夠形成所有者權益的企業留存收益越多,能夠償還負債的能力越強。重工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的大型制造業企業盈利水平比較高。這些企業在資本市場上偏好股權融資,通過稅務籌劃降低稅負水平。另外制造業中的盈利能力強的高新技術企業,也容易獲得稅收優惠扶持,其實際稅負水平比較低。
此外,根據實際稅負的公式,在企業實際交納稅費相同的假定下,流轉稅稅負率、所得稅稅負率同企業的營業收入和稅前利潤成負相關關系。
四、研究設計和樣本選擇
(一)稅負衡量指標設計
由于當今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實際上構成了企業應納稅額的主要部分,因此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總和除以計稅依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企業的實際稅負,因此本文提出一個基于會計報表的企業稅負衡量指標:
其中,Taxburden為企業的實際稅負,Tax1為企業支付的流轉稅的凈現金流量,金額等于資產負債表科目“營業稅金及附加+應交增值稅”,Sales為利潤表“營業收入”科目,Tax2為企業應交所得稅,Benefit為利潤表“營業利潤”科目。根據定義,稅收負擔指的是交納的各項稅費占計稅經濟來源的比重,對于正常經營的企業來說,企業交納流轉稅的主要經濟來源為營業收入,企業交納所得稅的主要經濟來源為營業利潤,因此選擇營業收入做流轉稅變量的分母,營業利潤為所得稅變量的分母。
本文使用的基礎數據是由國家統計局維護的《中國工業企業數據庫》。本文選取國家統計局2011~2014年度按行業分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主要經濟指標作為研究對象,在此基礎上,挑選出了符合制造業定義的工業行業,最后得到規模以上制造業企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應交增值稅、應交所得稅、營業收入和營業利潤的樣本每年度各41個。
(二)模型設計
本文由于研究的主要目標是政府的稅收政策和企業的盈利水平對不同企業實際稅負差異的影響,而政府的稅收政策是一個無法量化的變量,因此本文將政府的稅收政策設置為虛擬變量,同時,由于政府的稅收政策和盈利水平又會直接影響到企業實際交納的稅費,并且交納的稅費和收入或利潤的比值構成實際稅負,因此只要能夠證明政府的稅收政策和企業的盈利水平同實際稅負之間具有相關關系,就可以檢驗出政府的稅收政策和盈利水平對不同制造業企業的實際稅負具有影響。
由于營業收入數據受到企業規模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因此為了準確地衡量企業的盈利水平,本文采用投資報酬率,即(利潤總額+財務費用)/平均資產總額,來衡量企業的盈利水平。模型設計如下:
Taxburden=β0+β1D1+β2D2+β3Invest+μ
其中,D1,D2分別為政府的稅收優惠政策(如農業制造業減征增值稅,加計扣除、加速折舊等,取1,其它取0)和稅收加征政策(應稅消費品等,取1,其它取0),Invest為投資報酬率,Taxburden為實際稅負率,即流轉稅稅負率和所得稅稅負率之和,μ樗婊干擾項。
(三)分類研究
政府的稅收優惠和稅收減免會直接影響到企業實際交納的稅費,并且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不同制造業企業交納的流轉稅差異主要受到稅收優惠和稅收減免的影響,例如農產品企業會受到增值稅低稅率而應稅消費品制造業企業則會多征收消費稅。因此,如果可以充分證明模型是顯著成立的,可以根據實際交納的流轉稅,計算出每一個樣本行業的流轉稅稅負率,再將其劃分為若干檔次,每組取其均值,同收入數據進行比較,從而檢驗假設H1中提到過的不同類型制造業和享有不同稅收政策的制造業實際稅負的差異。
同樣地,為了證明假設H2,即不同制造業企業是否在盈利水平上對實際稅負造成顯著的差異,需要先證明模型的顯著性,之后計算出所得稅稅負率,之后根據企業的營業收入將企業劃分為若干類,同企業的所得稅稅負率進行比較,從而檢驗假設H2中不同盈利水平制造業企業實際稅負的差異。
五、實證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
應稅消費品制造業(例如煙草制造業流轉稅負率高達64.44%)、石油(18.03%)、煤炭(9.12%)、有色金屬采選(4.90%)、黑色金屬采選(6.28%)、木材加工(3.46%)等高污染制造業的流轉稅稅負率偏高,占其實際稅負率的比重也非常大,同時這些制造業行業都是受到國家稅收加成征收的一些行業,說明這些受到國家加成征稅的制造業行業的實際稅負較高。
除應稅消費品及高污染制造業外,營業利潤和營業收入較高的制造業,例如農副食品制造業及加工業、通信設備、計算機制造業、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業等,其流轉稅稅負率和所得稅稅負率相對較低。
(二)回歸分析
以最近的2014年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相關數據為例,首先對模型進行OLS回歸檢驗,利用Eviews軟件進行回歸檢驗。檢驗運用了異方差穩健標準誤法進行修正,結果如表1所示。
其中,F值為7.837633,大于5%置信水平下的F值4.094045714,說明模型總體的線性關系是顯著的,本文的Durbin-Watson值為1.855220,在合理取值范圍0-4之間,表明本文的多元線性回歸模型不存在一階序列相關。雖然R值偏低,但是是由于引入的虛擬變量大于解釋變量所致,回歸模型整體還是顯著的。
從回歸系數上看,稅收優惠政策變量(D1)的回歸系數為-0.030193,但t值為-1.423252,未通過10%的顯著性檢驗,表明稅收優惠政策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企業的實際稅負,但是這種線性關系并不顯著。因此進一步考察,由于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及退稅政策絕大多數適用于出口產品和農產品,同時農產品收到稅收優惠的金額相對較小,以及樣本數據的局限性,導致稅收優惠政策對實際稅負的減少作用并沒有在本文得到充分的數據支持。
而稅收加征政策變量(D2),其回歸系數為0.25058,t值為2.65116,其p值為0.0117,說明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稅收的加成征收政策(如應稅消費品,生產方式轉變等)會對企業的稅負起到顯著的正線性相關作用。結合D1,D2的結論,可以檢驗政府對不同制造業企業的稅收政策會對其實際稅負起到顯著的影響,假設H1得到了數據的支持。
對于投資報酬率變量(Invest),其回歸系數為-2.491298,t值為-1.921121,其p值為0.0624,說明在10%的顯著性水平下,投資報酬率和企業的實際稅負之間具有較為顯著的負線性相關關系。至此,假設H2得到了數據的支持。并且,其回歸系數的絕對值要比政府的稅收政策的回歸系數的絕對值要大,可以說明盈利水平(投資報酬率)會對企業的實際稅負造成更大的影響。
同樣地,繼續對2011~2013年的數據進行多元線性回歸,結果如表2。
^^^表示系數在1%的顯著性水平下顯著,^^表示系數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顯著,^表示系數在10%的顯著性水平下顯著,如沒有上標,則說明該系數未通過10%的顯著性檢驗。
可以發現,近些年來造成不同行業企業的實際稅負的差異更多地受不同行業平均盈利水平等內部因素差異的影響,并且,我國政府宏觀稅收政策對行業實際稅負差異的作用正在逐年減弱。說明了要解決企業的實際稅負的問題,更多地還要從企業所處行業的盈利水平以及企業自身的盈利能力等內部因素做起。
(三)數據分類對比
證明了政府的稅收的政策會對不同制造業實際稅負差異造成顯著的影響之后,由于政府的稅收政策實際上很大程度影響了企業應交的稅費,所以根據政府應交稅費的不同水平,將不同制造業劃分為五組,并與其實際稅負率的均值進行比較,以2014年的數據為基礎,結果如表3所示:
可以直觀地看出,實際稅費隨著每組樣本應交稅費均值的減少,其實際稅負率也在減少(最后一組數據受到極端值的影響導致平均稅負率不夠準確),更進一步地證明了假設H1。同樣地,對于假設H2,同樣根據投資報酬率將樣本分為5組,與實際稅負率進行比較如表4所示:
可以看出,隨著每組樣本平均投資報酬率的下降,平均的實際稅負率成波動上升的趨勢,平均投資報酬率越低,企業的實際稅負越高,進一步驗證了假設H2。
六、研究結論
本文通^對2011~2014年不同制造業收入、利潤、應交稅費的實證研究,證明了假設H1、H2,具體如下:
政府對不同制造業的不同政策會導致其實際稅負的不同,制造業企業的實際稅負與其享受稅費優惠政策的程度成負相關關系,與其受到政府加成征稅的程度成正相關關系。
不同制造業盈利水平的差異會較大程度地影響其實際稅負的差異。企業的盈利水平與其實際稅負成負相關關系。
企業內部的一些諸如生產能力、經營戰略和管理等會影響企業盈利能力的內部條件對企業實際稅負的影響程度比國家政策和制度差異等外部因素對實際稅負的影響程度大。
值得注意的是,盈利水平較強的制造業行業往往是國家重點扶持的新興行業或予以保護的行業,往往也會得到更多的國家稅收優惠,導致稅收的差異化更加明顯,因此在實際情況中,企業的實際稅負往往會受到這兩種以及其他多種因素的共同影響。
本文的研究意義在于:第一,將企業的盈利水平等內部因素和不同制造業企業享受政策和制度差異等外部因素納入同一個模型,證明了制造業企業實際稅負受到企業自身的條件和國家的政策和制度的共同影響,促使企業在考慮緩解實際稅負時認識到二者的共同作用。第二,證明了國家稅收政策和制度的變化對制造業企業的實際稅負存在影響。國家可以通過稅收政策的調整來優化制造業行業的產業結構,促進符合時代要求的制造業行業的發展,并在稅收與制造業發展之間加以平衡。第三,發現了企業的內部因素更大程度地影響企業的實際稅負。雖然企業利潤的增加同時也會導致企業應交所得稅的增加,但是企業可以通過增加利潤來增加留存收益,從而獲得更多的可支配資金,同時盈利能力強的企業也更容易獲得稅收政策的扶持,降低了其實際的所得稅稅負,從而實現制造業企業的持續穩定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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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政策范文3
一、企業兼并的征稅原則
對企業兼并活動的稅制設計應該遵循兩個基本原則:
(一)經濟促進原則
公司的合并、兼并是企業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擴大生產規模、降低經營風險、提高競爭能力的正當經營管理決策行為。在企業合并、兼并的過程中,可能發生公司與公司、公司與股東之間的財產轉移、股息分配和贈與,涉及有關的稅務問題。對此,國家的稅收政策不應阻礙企業這種合理的經營管理決策行為,而應促進其發展。從我國來看,企業兼并活動始于80年代初期,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產物。雖然起步較晚,但發展勢頭迅猛,尤其是黨的十五大提出加快推進國有企業改革戰略后,企業兼并、重組活動更趨活躍。我們應該制定合理的稅收政策,鼓勵、促進正當的企業兼并活動,推進國有企業改制工作。
(二)防范原則
從企業兼并的動機看,可以分為經營戰略兼并與稅務型兼并。前者主要是從經營戰略的角度出發,通過兼并,達到擴大生產規模、降低經營風險、增強競爭力的目的;而后者主要是從稅務出發,企圖通過兼并,達到轉移資產和利潤、逃避或減輕稅負的目的。對經營戰略型兼并應當鼓勵,而對稅務兼并則應制定嚴密的稅務防范條款,以防止企業通過兼并有意逃稅。
二、企業兼并的稅收政策調
從稅收政策的角度分析,企業兼并活動的稅務處理主要涉及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納稅義務的確定
在企業兼并活動中,原公司法人資格的變動必然涉及到公司法人納稅義務的重新確定。在購買式兼并中,被兼并企業已消亡,其法人資格也隨之消失。那么,對被兼并企業的舊納稅義務(補繳欠稅的義務)與新納稅義務(兼并后的納稅應該如何確定等),依據兼并企業應該承繼被兼并企業的權利與義務的法律原理,兼并企業應該承繼被兼并企業舊的納稅義務,即一方面承繼被兼并企業舊的納稅義務,補繳欠稅;另一方面,承擔兼并后新企業的納稅義務。
從我國企業兼并的實踐來看,關鍵是如何解決被兼并企業的欠稅問題。我們認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將進行改制的企業應提前向稅務機關申報,由稅務機關首先對被兼并企業進行清算,對其欠繳的稅款在改制前積極清繳入庫;(2)對被兼并企業確實無力繳納的欠稅,由兼并企業承繼,并限期繳納;(3)對兼并企業在限其內補繳原企業欠稅確有困難的,一律不能沖銷欠稅,而是先掛賬,待效益好后及時繳納入庫。
(二)企業所得稅稅基的確定
在企業兼并活動中,由于兼并公司與被兼并公司之間的資產轉移,盈虧沖抵,必然會引起稅基的變動,從而影響應征稅額的升降。分稅種來看,企業兼并活動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最大,計征最為復雜,因此,我們將著重考察企業所得稅稅基的確定。
1.資產計價的問題。
在企業兼并活動中,對兼并企業購入被兼并企業資產的價格采用何種標準判定,其結果是不同的。如果采用被兼并企業資產負債表中的數據來衡量,則它基本反映了其資產的歷史成本,而兼并企業計提的折舊額以資產的歷史成本為依據;如果采用當前的市場價值計價,在資產的市場價值大大超過其歷史成本的條件下(這種情況在通貨膨脹時期尤為顯著),則兼并企業的資產價值總額將增加,而計提折舊也隨之上升,從而使兼并企業享受到增加折舊額避稅的好處,這正是某些避稅型企業從事兼并活動的稅務動機之一。為了貫徹防范措施,我們也應向以達國家一樣,在稅法中規定以被兼并企業資產負債表中的帳簿價為兼并企業收購被兼并企業資產的價格。
2.經營虧損與經營利潤沖抵的問題。
避稅型兼并企業的稅務動機之一就是尋求一個有大量凈經營虧損的企業作為兼并對象,以期通過兼并活動,使自身的大量盈利與被兼并企業的大量虧損相沖抵,減少新公司的應納所得額,減輕納稅義務。發達國家的稅法對企業兼并活動中的盈虧沖抵一般都有所限制。例如,日本稅法規定,合并企業與被合并企業之間5年內不允許進行盈虧沖抵;美國的《1986年稅收改革法案》對原稅法較寬松的凈經營虧損結轉條款進行了修改與限制。稅收改革法案規定,如果一家虧損公司在3年內發生了超過50%所有權的變化,對凈經營虧損的使用將受到一個年度限額的限制,可以用來扣減收益的凈經營虧損不得大于所有權變化日虧損公司的價值與長期免稅債券利率的乘積。
從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來看,僅規定企業當年發生的經營虧損可向后轉5年沖抵經營利潤,而對企業兼并中的經營盈利與虧損相抵的問題未做特別規定。因此,應針對避稅型企業兼并活動做出經營利潤與經營虧損沖抵的限制性規定。
3.資本利得的稅務處理。
契稅政策范文4
1.會計政策選擇是納稅籌劃的前提
可以說,在企業納稅籌劃工作中,會計政策的選擇對其影響最為顯著。從兩者關系來看,會計政策選擇是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前提條件。企業在會計政策的選擇上具有一定的空間,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會計實務的復雜性,客觀上給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方案。會計政策的選擇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工作,既包括企業初次發生某類經濟業務的選擇,同時也包括由于企業所面臨的內外部環境發生變化,企業所需更換的會計政策??傮w來說,企業應當在充分學習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結合企業面臨的實際情況,選擇出最能夠客觀準確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的會計政策,為企業順利實現節稅目的打下堅實的基礎。
2.會計政策選擇是企業完成納稅籌劃的有力手段
在企業面臨的眾多納稅籌劃方案中,選擇最適合企業的會計政策往往是達到納稅籌劃目標最有效的途徑。該渠道受外部環境影響較小,所要求的技術條件、籌劃成本都較低,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通常不會對企業日常的經營運作模式產生影響,因此,利用對會計政策的選擇來達到納稅籌劃的目標已經受到了越來越多企業重視。目前,我國會計制度和相關準則都處在不斷完善、統一的過程中,國際化程度也逐步提高,客觀上促進了會計政策選擇空間的擴展。隨著我國經濟開放程度的不斷提升,尤其是在加入WTO之后,我國企業可供選擇的會計政策空間也將不斷加大。
3.納稅籌劃與會計政策選擇都要受到稅法制約
雖然稅法和會計準則都是由國家制定頒布的,但是從兩者的出發點和目的來看卻又有很大不同。稅法是為了保障國家能夠無償、強制、固定地取得一定的財政收入,在公平稅負、便利征管的基本原則下,對會計準則所涉及的規定進行約束。會計準則的主要目的則是為了讓企業更加客觀、真實、準確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情況,以便讓會計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確判斷。不論企業是進行納稅籌劃還是會計政策選擇,都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在納稅籌劃工作中不能違反稅法規定,否則將違背納稅籌劃的基本原則,甚至還會讓企業遭受嚴厲處罰;同理,企業在會計政策的選擇中,也必須受到稅法、會計準則的約束,如果出現同稅法相違背的情況,則必須做出相應的納稅調整。
二、企業會計政策選擇中納稅籌劃的運用分析
1.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
目前,平均年限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工作量法是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所采用的主要方法。雖然從總額上來看,企業不論采用哪種折舊方法最后的數額都是相同的,但是不同的固定資產折舊辦法,將會對各個會計期間內的折舊額度產生影響,從而導致應納稅額出現差異。通常來說,企業一般采用直線法來計提折舊,每一年所對應的折舊額度是一致的,因此企業各個期間的納稅所得額也相對固定。如果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法,即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等等,則會導致企業固定資產前期折舊數額大、后期折舊數額小的結果。此種狀況在所得稅稅率不變的情況下,企業所面臨的前期利潤就會降低,實質上形成了遞延所得稅稅款,推遲了繳納期限,也使企業獲得了延期納稅的種種優勢。然而,如果企業預判未來年度內所得稅稅率呈現上升的趨勢,那么企業的納稅籌劃時必須對折現率加以考慮,通過評估計算出增加的稅負同遞延稅款之間各自收益的大小,從而優選出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2.存貨計價方法的納稅籌劃
根據我國現行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是企業可供選擇的存貨計價方法,企業可以根據自身存貨的發出和領用規定,自行進行選擇,客觀上為企業存貨計價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選擇空間和法律基礎。企業選擇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將對期末存貨機制、存貨成本產生直接影響,繼而體現在企業最終利潤上。通常,企業應當將存貨計價作為合理調節利潤的工具,從這個角度選取對自身最有優勢的方法。如果出現物價持續下跌的情況,企業應當盡可能考慮先進先出法。此法下,企業期末存貨成本跟市場價格最為接近,價值比銷售成本低,應納稅所得額降低,企業實際稅負下降。如果物價處在上下波動的情況下,企業應當有意識地保持各期利潤和稅負的平穩性,那么更傾向于采用移動加權平均法。
3.收益、成本費用的納稅籌劃
契稅政策范文5
關鍵詞:稅收政策;稅收優惠政策;稅收負擔;納稅服務
在國民經濟發展中,中小企業往往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國家經濟實力的壯大,勞動力的充分就業,以及社會的穩定,主要是由從事第二、第三產業的中小企業來承擔??梢哉f,沒有中小企業的持續快速發展,就沒有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協調發展。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在整體上能夠實現和保持持續快速發展,中小企業所發揮的巨大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但由于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目前全國仍有相當部分地區的中小企業沒有很好地發展起來。究其原因,主要是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夠,尤其是稅收政策沒有能真正起到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作用。國外經驗表明,稅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最有效手段,因此,我國必須改革和完善現行的稅收政策,促進中小企業的快速發展。
一、現行稅收政策不利于中小企業發展
我國現行的稅收政策對中小企業的傾斜不夠,不但如此,對中小企業還存在歧視政策,給中小企業的發展帶來一定的阻力。主要表現在:
(一)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不利于中小企業的發展
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太少,而且大多散見于其他稅收優惠政策之中。具體有:在增值稅方面,對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商業企業,其增值稅征收率由6%調減為4%;2003年和2004年兩次提高增值稅起征點,目前最高起征點為銷售貨物的月銷售額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月銷售額3000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為200元。在營業稅方面,對納入全國試點范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可由其從事擔保業務收入給予享受3年內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企業,按18%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至3萬元的企業,按27%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對于中小型鄉鎮企業,還可在應繳稅款的基礎上再減征10%,用于補助其社會性開支費用。除此之外,中小企業還可以“搭便車”的形式享受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如增加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等等。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基本上適應了轉軌時期中小企業的發展需要,對促進中小企業改革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明顯的不足。首先,稅收優惠的目標不明確、針對性不強?,F行稅收優惠政策有按所有制性質和經濟性質制定的,也有按地區制定的,還有按產業導向制定的,但沒有從中小企業本身的特殊性考慮,對中小企業在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中的地位缺乏應有的重視。其次,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律層次不高,穩定性差且內容零散。再次,稅收優惠形式單一,支持力度不夠。我國稅收優惠的主要形式是減免稅和優惠稅率,其他形式較少。實行的基本上是直接優惠,間接優惠較少。同時,我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的力度也有限。
(二)中小企業的負擔偏重
一是增值稅的稅負偏重。中小企業大都被劃為小規模納稅人,盡管從1998年7月1日起,從事商業的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由6%調為4%,但相對于增值稅的平均稅負3.05%來說,其稅負仍大大高于一般納稅人。二是企業所得稅的稅率也偏高。目前,盡管稅法規定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至3萬元和3萬元以下的企業納稅人,分別按27%和18%的優惠稅率征收,但這一優惠稅率仍然過高。因為:第一,外資企業和國內大型企業優惠待遇多,而中小企業優惠少,導致中小企業的實際稅負偏高。第二,由于中小企業稅前扣除項目少和經濟效益低,根據量能負擔的原則,更顯得中小企業稅收負擔重。三是社會負擔重。中小企業基本上歸口于縣、鄉兩級政府和城鎮的街道辦事處管轄,而我國目前縣、鄉兩級財政又相對困難,因此,一些基層部門往往把中小企業視為收費、攤派、集資的重點對象,使中小企業不堪重負。
(三)現行稅制中有對中小企業歧視性的規定
在增值稅方面,現行稅法規定:凡納稅人的年銷售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管其會計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根據這一政策,小型企業基本上被劃為小規模納稅人。而小規模納稅人既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這不但加重了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也嚴重影響了中小企業的正常經營。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同外資企業和內資大型企業相比,中小型企業明顯存在稅收優惠政策過少,費用列支標準過嚴,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規定過死等問題。在稅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層稅務部門往往對中小企業不管是否設置賬簿,不管其財務會計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人為擴大“核定征收”的范圍。
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一)建立和規范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中小企業在稅收上給予一定的優惠,是各國政府支持和保護中小企業發展的通行做法。我國目前雖然有一些以中小企業作為主要受惠對象的稅收優惠政策,但還不夠規范化、系統化。因此,應對現有的優惠政策進行清理、規范和完善,并逐步建立起統一明確的、適用于不同地區的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第一,要健全稅收法律法規,提高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律層次。第二,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應以產業政策為導向,引導中小企業調整和優化產品結構,增強其市場競爭力。第三,擴大中小企業稅收優惠范圍,減輕其稅收負擔。稅收優惠應改變現行單一的直接減免稅為直接減免、降低稅率、加速折舊、放寬費用列支標準、設備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等多種稅收優惠形式,并進一步擴大對中小企業的優惠范圍。重點要采取以下稅收優惠政策:(1)將農村剩余勞動力與城鎮下崗職工、城鎮待業人員同等對待,對安置城鎮待業人員、下崗職工、農村剩余勞動力、“四殘”人員的稅收優惠政策要繼續保留。(2)適當擴大新辦企業定期減免稅的適用范圍,不要僅限于部分第三產業,對生產領域、流通領域的新辦企業也可給予定期減免稅優惠,尤其要對以農產品為主要原料的新辦加工型企業和以農產品販銷為主的新辦商業企業延長減免期。(3)允許中小企業實行加速折舊,并在所得稅前扣除,對中小企業用稅后利潤進行再投資的,給予一定比例的退稅支持,且對其投資凈損失可從應納所得稅額中扣除。(4)中小企業用于技術研究和開發的投入,允許按實際支出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對當年研究與開發費用支出超過上年實際支出的部分,給予其投資額20%的企業所得稅抵免;對轉讓先進技術所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技術援助費、研究開發費,對投資者提供技術的收入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5)允許個人獨資和合伙中小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之間進行選擇,選擇前者的企業應稅所得,只納企業所得稅,不納個人所得稅;選擇后者的企業不納企業所得稅,而股東應得份額并入股東個人所得中,繳納個人所得稅,避免重復課稅。
(二)調整和完善增值稅,消除稅收的歧視行為
首先,要盡快總結試點地區的經驗,逐步推進增值稅轉型。這對消除重復征稅,促進資本有機構成的提高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都極為有利。其次,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的應稅銷售額標準。企業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財務制度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的會計核算資料,遵守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制度,沒有偷稅行為,都可按一般納稅人對待。再次,進一步調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最后,全面提高小規模納稅人的起征點。
(三)改革所得稅政策,減輕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
首先,盡快合并現行內資、外資兩套企業所得稅制,統一稅法,降低稅率,特別是要降低中小企業的稅率。對中小企業應繼續實行優惠稅率,并提高適用優惠稅率的所得額限額標準,以擴大優惠面。具體設想是:年應納稅所得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至10萬元的中小企業,適用18%的優惠稅率;年應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中小企業,適用10%的優惠稅率。其次,放寬并規范稅前費用列支標準。改革的重點是:取消“計稅工資”規定,改按企業實際支付的工資金額稅前列支;取消對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限額,準予稅前列支;取消只準按國家銀行貸款利率標準列支利息的限制,對不違反現行法規的融資利息支出,都應準予按實稅前列支;取消技術開發費稅前列支只限于國有、集體企業的限制,其他形式的中小企業也應享受同等待遇;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提高折舊率,以加快中小企業的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契稅政策范文6
關鍵詞:企業年金;稅收優惠;EET稅制;財政收入;養老金
1.問題的提出
當前我國正在大力提倡發展企業年金,而作為一種自愿性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計劃,它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經濟激勵措施。從國外的經驗看,稅收優惠在這方面可以發揮重要作用。稅收制度作為國民經濟調控的主要手段和國家產業政策的重要內容,對企業年金保險發展具有深遠的影響。它涉及以下3個環節的稅種:繳費階段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累積階段的增值收益稅、利息稅;領取階段的個人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目前各國最流行的是EET稅制,即允許雇主與雇員從他們的稅前收入中扣除養老金繳費額,并減免養老金投資收益所得稅,但在養老金領取時則像對待其它應納稅收入一樣,征收個人所得稅。EET稅制的特點是在當期消費和未來消費之間是中立的,同時確保不能重復征稅,它反映的是長期養老金儲蓄、在生命期間收入再分配的真實性質。在主要工業化國家里,一般通過稅收減免方式、政府擔保來促進企業年金發展,早期普遍施行慷慨的稅收減免政策。
目前我國稅法中還沒有針對企業年金計劃的稅收法規,國務院第42號文雖明確規定,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從成本中列支,但現在也只是部分地區制定出了相關的優惠政策,大范圍的政策落實尚需時日。目前我國已有上海、福建、安徽、湖北、山西、云南、廣東、山東、浙江、新疆等省市了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另外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作為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地區,也享受企業年金稅收優惠。各地的企業年金稅收政策差異不大,企業繳費稅前列支比例一般為企業工資總額4%~5%。除了稅收優惠試點范圍不夠外,還有稅收政策考慮不周全的問題。目前42號文只是針對企業繳費階段的免稅政策,沒有考慮個人的稅收優惠政策。國外企業年金對個人的稅收優惠是最主要的,這樣可以給員工參與企業年金起到激勵作用,保證企業年金有群眾參與的基礎。另外稅收優惠政策還未涉及到企業年金投資管理機構,這不利于企業年金的良好運作及其保值增值。
綜上,中國目前對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還不是特別明確,應從政府稅收角度出發,探討中國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引起的財政收入短期減少成本,以及其在長期內所帶來的宏觀經濟收益,以實證分析的方法進行成本——收益分析比較,以期望解決政府在放棄一部分財政收入與鼓勵企業年金發展之間作出選擇的顧慮。這對于我國盡快出臺有利于企業年金市場發展的相關稅收政策,解除我國企業年金市場發展的稅收政策瓶頸,積極地培育和發展我國企業年金市場,真正實現其補充養老保險的功能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和實際意義。
2.稅惠政策的成本分析——財政收入的減少
實施稅收優惠政策,最直接的影響是財政收入減少。為了分析的簡便,我們把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的以前狀態假設為沒有企業年金保險。實施稅收優惠政策后,企業把原本以直接薪金方式發放給職工的工資改為以養老金方式發放。
在稅惠政策實施前的財政收入狀況:假設企業打算給職工增加工資P元,并假設職工原工資水平已經超過計稅工資。另外假設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個人所得稅稅率平均為10%。對于工資P元,政府的稅收收入為:
企業所得稅:P/(1-33%)×33%=0.49P
個人所得稅:P×10%=0.1P
稅收總額:0.49P+0.1P=0.59P
現在假設政府免征繳費階段的企業所得稅,鼓勵企業發展企業年金保險。在避稅動機下,企業決定將原來以直接薪金方式發放給職工P元,改為以養老金方式發放。這時,政府的稅收收入為:
企業所得稅:[P/(1-33%)P]×33%=0.16P
保險公司營業稅:P×8%=0.08P
教育費附加與城建稅:0.08P×10%=0.008P
當期個人所得稅:P×10%=0.1P
當期稅收總額:0.16P+0.08P+0.008P+0.1P=0.348P
當期稅收損失:0.59P0.348P=0.242P
以上分析說明,對企業年金保險繳費階段免征企業所得稅會導致稅收大量減少,稅收減少達到企業年金保險保費增加額的24.2%。
如果再免征繳費階段的個人所得稅,則:
當期稅收總額:0.16P+0.08P+0.008P=0.248P
當期稅收損失:0.59P0.248P=0.342P
此時,稅收減少達到企業年金保險保費增加額的34.2%。
以上為稅惠政策帶來的短期直接的稅收減少,實際上,稅收優惠還有間接增稅效應:一是提高儲蓄率,加速資本積累,從而提高產出,增加稅收收入。二是免稅降低勞動力成本,使企業雇傭更多的勞動力增加產出,從而增加稅收收入。由于稅收減少幅度取決于養老金的增長情況,因此我們必須測算出養老金的增長額才能具體估算稅收優惠導致的稅收損失額。
3.稅惠政策的收益分析——養老金增長
如果沒有稅惠政策,則追求勞動效益和利潤最大化的企業一般不會發展企業年金保險計劃。因此,對企業年金稅惠政策最直接的正面效應是促進企業年金的發展和養老金總額的增長。
在前面的分析中假定,P是企業愿意給職工增加的工資總額。為什么企業只會將工資總額的增加部分作為養老金呢。原因很簡單,因為企業年金保險盡管是即期收入,但并不是職工的即期可支配收入。如果企業將原來以現金形式發放的工資,改為以企業年金保險方式發放,則職工的可支配收入實際上減少了。這種形式的工資改革顯然得不到職工的支持,只有遇到職工的抵抗和勞動效率的降低。因此,只要企業年金保險計劃是企業的自愿行為,而不是政府的強制要求,企業就不會將原來的現金工資部分改為養老金形式發放。那么,企業會不會將工資的增長部分,全部作為養老金發放給職工呢?對職工來講,以企業年金保險的效用低于現金工資的效用。從企業的角度來看,為了從避稅中獲得最大收益,企業自然會選擇將工資的增長部分全部作為企業年金。但是,這樣有可能降低職工的勞動積極性。然而,由于企業年金是工資的增加部分,職工的即期可支配收入并沒有減少,而實際收入卻增加了,只要這部分增加工資不是職工預期到的收入,職工的效用就會提高,職工就會歡迎這種企業年金形式的工資,尤其是在企業年金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情況下。
當然,如果工資的增長已經被職工預期到了,則企業將增長的工資全部作為養老金,就會造成職工預期效用降低,從而勞動積極性降低,進而影響到勞動生產率。此時,企業年金占工資增長部分的比例取決于企業主和職工談判力量的對比和職工的工資基數以及儲蓄傾向。在一個競爭性的勞動力市場,該比例就會大些。工資基數和儲蓄傾向越高,該比例也會越大。
一般來講,高收入階層是一個非競爭性的職工群體,但工資增長部分遠遠低于其意愿的儲蓄額,因此對高收入者來說,用養老金發放工資與用現金形式發放工資的效用相差不大。而對低收入階層來說,盡管用養老金替代現金會大大降低其效用,但他們往往面臨一個競爭性的勞動力市場,因此,即使預期到工資增長,在很大程度上也只能聽憑企業主用企業年金形式發放工資。更何況,企業在用養老金發放工資時,并不會說是為了免稅,而會打著增加員工福利的旗號。
但是,企業不會永遠將工資的增長部分以養老金形式發放。企業會遇到兩個限制,一個是法定免稅上限的限制,另一個是繳費水平和替代水平的限制。第一種情況是政府為了控制稅收流失和企業因避稅動機而產生的種種不良行為,而采取的一種限制措施,如中國目前在試點階段只在工資總額4%以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另外即使沒有免稅上限,企業也會在達到一定的繳費比例和替代率之后停止養老金繳費的繼續增長,改為現金工資,增加職工當期可支配收入。
下面我們來估算一下中國的P值有多大,見表1:
如前所述,稅惠政策導致當期的養老金增長就是工資總額的增加額。以2005年工資總額為基礎,按5年的平均工資增長率13.4%計算工資增長幅度,約為2677.4萬元,它基本上會轉化為企業年金。由于政府限制免稅幅度、且免稅限額低于工資增長幅度時,免稅上限就會限制養老金增長。當然,總會有企業突破免稅上限,不過突破免稅上限的養老金并不會影響稅收減少額。本文假定企業不會突破工資總額4%的免稅上限,且它低于工資增長率,則養老金按工資總額4%增長,數額為799.2萬元,見表2:
也就是說,我們已經估算出在沒有免稅上限時,P=2677.4萬元,在免稅上限為職工工資總額的4%時,P=799.2萬元?,F在,我們利用這一結果測算稅收優惠政策導致的稅收減少額。表3為計算結果。
從表3中可以看出,當只對繳費階段的企業年金征收企業所得稅,且無免稅上限時,當期稅收減少647.9萬元,若有工資總額4%的免稅上限,則稅收減少193.4萬元。當對繳費階段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都免征,且無免稅上限時,稅收減少760.4萬元,若有工資總額4%的免稅上限,稅收減少227.0萬元,見表4:
表4中的財政收入、稅收收入和所得稅收入總額都是2005年度的數據,在這里用不同年度的數據進行比較的方法是不太嚴格的,但并不影響大致結論。表4顯示,在無免稅上限的情況下,稅收優惠政策導致的所得稅流失對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收入影響較大,但規定了免稅上限4%以后,所得稅稅收損失也只占所得稅收入的4.43%和5.20%。加之所得稅收入在稅收收入和財政收入中的比例不大,因而,稅收減少額對整個財政收入和稅收收入的影響非常小,除了規定上限4%的稅收損失占財政收入和稅收收入為6.11%和6.27%外,其他的稅收減少額僅占財政收入和稅收總額的2%左右甚至更低??梢哉f,對養老金繳費階段的稅收優惠,對促進企業年金發展,是成本很低的政策,具有理論上的合理性和現實中的可行性。
4.結論
從我國企業年金十幾年的發展實踐來看,稅收優惠問題是目前制約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的首要因素。由以上對促進企業年金發展稅惠政策的成本—收益分析,可以看出:稅收收入的減少只是稅惠政策帶來的短期效應,即使是短期內的稅收收入減少,仍然會帶來養老金的增長。實際上,稅收優惠還有間接增稅效應:一是提高儲蓄率,加速資本積累,從而提高產出,增加稅收收入。二是免稅降低勞動力成本,使企業雇用更多的勞動力增加產出,從而增加稅收收入??梢?,對養老金繳費階段的稅收優惠,對促進企業年金發展,是成本很低的政策,同時具有理論上的合理性和現實中的可行性。當務之急,政府應消除放棄一部分財政收入與鼓勵企業年金發展之間作出選擇的顧慮,盡快出臺有利于企業年金市場發展的相關稅收政策,解除我國企業年金市場發展的稅收政策瓶頸,積極地培育和發展我國企業年金市場,真正實現其補充養老保險的功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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