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條例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存款保險條例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存款保險條例

存款保險條例范文1

《條例》規定,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本金和利息合并計算的金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執行。

央行、財政部:首付比例和免稅年限下調

近日,央行公告稱,將進一步完善個人住房信貸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對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先的不低于60%下調為不低于40%。同時,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對擁有1套住房并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

財政部隨即也發文對買賣房屋時所產生的營業稅年限進行了調整。根據財政部公告,從當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此前,個人普通住房銷售免稅的年限被設定為5年以上。

教育部:重大城市今年100%小學就近入學

4月1日,教育部的《關于做好2015年城市義務教育招生入學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個城市要根據實際情況,全面實行單校劃片或多校劃片,加快實現免試就近入學全覆蓋。其中,就近入學壓力較大的各重點大城市,包括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所有縣(市、區),要于2015年實現劃片就近入學。

教育部要求,各城市要在教育資源配置不均衡、擇校沖動強烈的城區,推廣熱點小學、初中多校劃片,合理確定片區范圍,緩解“學區房”問題。各片區內熱點小學、初中招生名額占該片區招生總名額的比例,片區間要大致相當。同時,學生學籍一旦進入正常招生程序進入學校,其他學校不得任意調取其學籍。

國家旅游局:景區人數達到最大承載量停止售票

存款保險條例范文2

(一)存款保險對象和范圍值得商榷

我國《存款保險條例》規定的被保險存款僅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對于如商業票據、保證金等其他類型資金,則未納入被保險存款的范疇,這使得我國存款保險所保護的范圍十分有限。另外,是否將外幣納入存款保險所保障的范圍內,值得商榷。第一,我國外匯儲備大部分集中于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的外幣存款流動不會對銀行體系產生巨大波動;第二,外匯儲備受匯率影響較大,對外幣進行賠付一定程度上將對存款保險機構帶來巨大損失。

(二)存款保險機構獨立性不強

根據我國《存款保險條例》的規定,存款保險基金存放在中央銀行,那么存款保險機構一般來說也會暫設于央行內部,職能將納入央行的金融穩定職能中。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將存款保險機構設在央行內部,其行政級別將低于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很容易受到其他部門的干預,獨立性得不到保障,則難以制定出最有效的存款保險策略,一定程度上影響其發揮對銀行業安全閥的作用。

(三)未對存款保險基金規模作出規制

我國《存款保險條例》雖然對存款保險的費率進行了規定,即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但未對存款保險基金的規模作出規制。顯然,存款保險基金的規模也有一個適度的問題,如果基金規模過大,則會影響資源配置,阻礙銀行業發展,最終不利于實體經濟發展;反之,如果基金規模太小,既無力對問題銀行的存款人進行賠付,又無法維持公眾信心。不對存款保險基金的規模加以限制,當達到一定規模和比例后停止征收或者部分返還,而無限期地對銀行征收保費,大大加重了銀行的經營成本,這一部分保費最終會轉移到存款人身上。

(四)“道德風險”水平走向不定

當前,我國正值金融業全面深化改革、金融創新加快發展的時期。各商業銀行普遍面臨業務轉型和產品創新的需求,對新業務和新產品,由于商業銀行往往缺乏成熟的市場定價機制和風險標桿,存款保險制度下對“道德風險”防范難度勢必加大。一些商業銀行,特別是中小商業銀行和民營商業銀行將當前的金融業改革和創新視為提升市場地位的機遇,將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作為存款市場營銷和市場份額擴大的重要砝碼,同時,可能采取更加激進的趕超型經營管理策略,其“道德風險”水平也可能會有所提高。

二、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完善途徑

(一)完善法律體系,創建規范的制度運行環境

完善的法律體系能提供規范的金融市場經營環境,也是存款保險制度得以不斷發展健全的基礎。雖然我國目前出臺了《存款保險條例》,初步構建起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但這畢竟是行政法規,法律位階較低,應在該條例實行一段時間的基礎上,正式制訂并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存款保險法》,從而確保存款保險機構具備足夠的權威性和相對獨立性。作為完整的金融法律體系中的一環,存款保險制度的良性運行離不開其他法律的輔助,所以要對現行的一些法律體系進行調整、補充和完善。在現有《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和《擔保法》的基礎上,推進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的立法進程,制定完善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

(二)完善協調機制,加強存款保險機構獨立性

存款保險機構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監管職能以及對問題銀行的處置和清算權,這與相關監管部門的某些職能有交叉。首先,要理順存款保險機構與中國人民銀行的關系。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專注于貨幣政策以及最后貸款人職能,適度放權給予存款保險機構對金融機構更大的監管權,以避免二者職能交叉,加重了銀行接受監管的負擔。其次,要理順存款保險機構與銀監會的關系。存款保險機構對銀行業有一定監管權力,應當與銀監會在職能范圍劃分上做到明確、細化,銀監會側重于日常審慎金融監管,加強兩個組織間的協調。最后,為了加強存款保險機構的獨立性,應當逐漸提高其行政級別,逐漸從中國人民銀行中獨立出來,像社保基金那樣,作為獨立的機構進行運作,更好地發揮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

(三)適度調整存款保險的對象與范圍

我國《存款保險條例》中,存款保險的范圍顯得過于狹窄,對存款人的財產起不到很好的保護作用。應當逐步試點將存款人的商業票據、保證金等其他類型資金也納入存款保險的范圍中,一旦出現需要賠付的情況,將其與貨幣財產一并作價賠償。其次,《存款保險條例》將外幣存款納入了保險的范圍,筆者認為這值得商榷,我國外匯儲備大部分集中于人民銀行,商業銀行的外幣存款流動不會對銀行體系產生大的波動,且外幣幣值受匯率影響較大,如果對外幣存款進行賠付,一定程度上會給存款保險機構帶來巨大損失。最后,考慮到我國互聯網金融、小微金融和民間借貸的興起,應當不斷拓展被保險機構的范圍,將新型的存款性金融機構納入到存款保險制度的框架內。

(四)規制存款保險基金規模,建立返還制度

存款保險基金規模過大會造成資源錯配,阻礙銀行體系發展,最終不利于實體經濟。我國應當對存款保險基金規模進行設定,確定一個合適的基金比例,這一比例除了能覆蓋存款保險機構的日常成本外,還需要考慮很多因素,如銀行的數量、規模、負債、預期損失等,當存款保險基金已經達到目標規模時,就應當暫停收取保費或是把多余的資金返還給銀行。存款保險基金原則上是為銀行系統性危機的損失提供備用資金的,因此參保銀行對多余的存款保險基金擁有追償權。

(五)倡導風險理念,健全社會信用體系

存款保險條例范文3

關鍵詞:存款保險;存款人利益;金融風險

存款保險制度可以是一國或地區應對銀行危機的臨時舉措,也可以是金融文件時期為維護金融穩定而設立的一種長效機制。存款保險制度的目標在于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和維護金融業的安全,具有維護銀行安全,保持銀行體系穩定的重要作用。實際上,設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最初目的只是單純地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本文就我國存款保險制度中保護存款人的利益這一職能進行探討。

我國的《存款保險條例》(下文中以《條例》替代)已于2014年10月29日國務院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并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五條: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是存款保險制度的初始功能。我國《條例》的頒布實施就是適應國際金融環境的一個重大舉措。存款人相對于銀行來說處于弱勢的地位,在市場機制自發作用下,存款人難以做到自我保護。特別是眾多小額存款人囿于信息、知識和經驗的缺乏,更不可能對其存款的風險程度做出客觀判斷。在這種情況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為存款人特別是小額存款人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護。即使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銀行破產倒閉了,存款人的利益也能得到一定程度補償。

有關存款人保護的類型,國際上新近成立的存款保險體系往往傾向于排除其他的銀行存款、其他的金融機構、政府實體、官方及其他與破產銀行有關聯的機構;而較早建立的存款保險系統往往更具包容性,這也反映出很多國家正處于從“一攬子保護”到優先保護的轉變。對于某些特殊類型的存款,如大額存單,美國、法國、加拿大、英國和日本等國對其不予保護;英國不將5年期以上的定期存款列入保險范圍。

存款保險制度已經成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經濟體的普遍制度,在國際上已實施顯性存款保險的國際和地區中,除在一定的限額范圍全額賠償的存款保險形式之外,;另外一些國家實行的是共同保險的形式,即存款機構和存款人共同承擔一定程度的風險。比如在2001年12月31日之后,英國存款保險體系規定:對于2000英鎊以內的存款給予全額保險,而對于2000英鎊~35000英鎊之間的存款只能得到90%的賠償。瑞士也規定類似的遞減賠償率,存款在2萬瑞士法郎以內的存款給予100%的賠償,2萬法郎~3萬法郎之間的存款給予75%的賠償,二3萬法郎~7.5萬法郎之間的存款給予50%的賠償。通過調查發現,高收入的國家或地區一般實施比較低額度的共同保險,而低收入的國家或地區則傾向于實施較高額度的共同保險。

我國的《條例》中規定:超出50萬元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這就說明我國是采用的在一定數額的基準之上采用共同保險的制度。共同保險制度是防范道德風險、培養市場約束的一種方式,并且可以降低存款保險的成本。對存款保險設定限額就會使存款人意識到,如果其存款超出限額,在銀行倒閉的情況下就可能遭受損失,這種意識在共同保險制度下將會增強,從而能實現市場約束。這就使得支持有少量賬戶余額的存款人因得到全面保護而免于遭受損失風險,同時也能促使持有大額存款的存款人有監督銀行的動力,使他們加強對銀行經營狀況的監管,從而強化銀行面臨的市場約束。

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我國出現了許多民營銀行,銀行業的競爭將會導致不少銀行出現經營困難甚至最終退出市場,是一種正常的經濟現象,這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但如果處理不當,金融風險的高度傳染性可能會使個別金融機構的風險迅速擴散為系統性的風險。國際經驗表明,存款保險制度是維持金融體系穩定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保護存款人權益,提高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規范金融機構退出機制,建立對金融機構的約束和激勵機制。在這種背景下,我國頒布實施《存款保險條例》,既對廣大存款人提供了金融保障,又對金融業的健康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

參考文獻

[1]唐明琴《存款保險制度研究――中國存款保險制度設計》中國金融出版社,2010

[2]蘇寧:《存款保險制度設計――國際經驗與中國選擇》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7

[3]劉士余、張建華《存款保險制度研究》中國金融出版社,2006

[4]楊家才:《存款保險制度及中國模式》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

[5]范建軍《利率市場化攻堅戰已經打響,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刻不容緩》,《重慶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2013年第27卷第2期

[6]何德旭、石曉琳、趙靜怡《我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踐行路徑探析》,《財貿經濟》,2010第10期

[7]張正平、何廣文《存款保險制度在全球的最新發展、運行績效及其啟示》,《環球金融》,2005年6月

存款保險條例范文4

關鍵詞:存款保險;管理機構;公法屬性

存款保險機構,誕生于美國1929年至1933年的經濟危機時期。為了使美國金融體系能夠充分穩定和贏得充足的公眾信心,美國國會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將存款保險機構定位于一個具備獨立職權的聯邦政府機構。值得一提的是美國國會在立法時,對存款保險機構命名為“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mpany)。采用“公司”的名稱,往往容易被誤解成受到《公司法》調整的商法意義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我國《存款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引進該項制度的時候,特別注意到了這一點,沒有采取和美國一樣的用“公司”來命名,而是采用了“機構”這個名稱。但是“機構”這個名稱本身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對于存款保險機構究竟是“行政主體”還是“特殊商事主體”定位不十分明確。一旦存款保險機構與銀行業監管部門、中央銀行甚至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產生爭議,應當采取何種方式進行爭議解決,就會成為整個案件的核心問題,進而影響整個問題的解決,甚至延誤金融監管的時機。本文先是分析了對存款保險機構現有的研究,總結出具有一般性意義的觀點,然后結合法規條文的表述,從不同角度歸納出存款保險機構的公法屬性。

一、現有研究分析

筆者梳理了現有的研究文獻,發現大量文章都發表在《條例》公布之前。有些文章甚至在十多年前就已經發表,說明我國對存款保險機構的研究已經持續了相當長的時間。關于存款保險機構的法律性質,總體上共有三種觀點:(1)公法人;(2)具有行政主體和商事主體雙重特征;(3)特殊企業。無論如何定位,存款保險機構的共同特點就是承擔一定的政府管理職能,行使一定的行政權力,以追求社會公共利益為目標。從上述三種觀點來看,盡管對存款保險機構法律性質的認識有所不同,但后兩種觀點也充分考慮到了存款保險機構和傳統的行政機關有著明顯的不同。雖然存款保險機構具備一定的自主經營權利(《條例》第六條第三款),具備某些商事主體的特征,但從三種觀點的共性來看,學者們在存款保險機構具備行政機關的某些特征上達成了一致。《條例》在法規條文中間也存在相當多的依據,足以認定我國的存款保險機構是具備行政機關性質的組織,具備強烈的公法屬性。

二、對《條例》的條文分析

法律法規的條文,是揣測立法者意圖的最基本依據。通過對法規條文的逐條分析,能夠發現蘊含在不同條文中的共同理念,從而總結出貫徹整部法規的法律原則。存款保險機構的公法屬性,亦是通過這種方式得出的結論。特別是在我國還沒有具體建立存款保險機構的現實情況下,沒有任何實際經驗的前提下,通過條文分析進行研究,是確立存款保險機構公法屬性的最重要途徑。

(一)立法目的體現公法屬性

《條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個(《條例》第一條),即:(1)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和運行提供法律依據;(2)對存款人的存款進行保護;(3)合理規制金融風險,保證金融環境處在一個相對穩定的狀態。存款保險制度是國家金融安全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國務院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的范疇(《憲法》第八十九條第六款),是公法所界定的領域。對存款人進行保護,把本來是銀行與儲戶之間的私法關系,介入國家的干預,形成了私法公法化的現象,從而使得存款保險機構具備公法屬性??刂平鹑陲L險、維護金融穩定體現出國家對經濟的干預和對經濟秩序的影響,該法規建立的存款保險機構自然也就成為在金融領域的“國家干預之手”。從立法目的上看,存款保險機構的建立,具有非常濃厚的公法色彩,這是其具有公法屬性的立法依據。上述立法目的具有明顯的公益性,體現出對公共利益的追求。

(二)法律職責體現公法屬性

《條例》規定的我國存款保險管理機構公法屬性在條例所規定的7項職責內,制定規則、制定調整標準等具備公法屬性的職責有5項。管理存款保險基金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是公法的范疇;投資安全性高的金融債券屬于經營行為,是私法的范疇,因此公私混合屬性的職責有一項。從職責的數量上看,公法屬性占據了絕大多數。雖然存款保險機構也具有代為償付存款的私法職能,由于銀行不能償付存款并不是經常發生的事情。存款保險機構的日常工作更多地集中在公法性質的職責之上,因此在法律職責上,存款保險機構的公法屬性是毋庸置疑的。

(三)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關系體現公法屬性

存款保險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主要關系在于銀行業金融機構需要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存款保險機構繳納存款保險金。一旦銀行存款支付不能或者出現其他《條例》所規定的情形時,存款保險機構代替銀行業金融機構向存款人支付存款,并取得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債權。從這一點上來看,似乎存款保險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關系表現為保險法意義上的保險合同關系。保險合同關系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是私法性質。雖然很多國家的存款保險機構確實和銀行存在著這樣的法律關系,但是我國《條例》僅僅說明銀行業金融機構需要向存款保險機構繳納保費,沒有規定需要簽訂存款保險合同(《條例》第三條)。因此存款保險法律關系的法律基礎不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由于達成合意而產生的合同關系,而是基于行政法規的直接規定而形成的行政法意義上的法律關系。存款保險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行使著一定的監管職能。第一,投保機構費率的確定依賴于存款保險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狀況的評價。各個銀行具體適用的費率由存款保險機關自主決定,存款保險機構享有自由裁量權。對于存款保險機構要求的費率,銀行如果持有不同的意見,能否提出司法救濟是一個尚且沒有法律規定的問題,如果可以尋求司法救濟應當提起何種形式的訴訟亦是不明確的。由于確定費率本身是一項專業化程度非常高的工作,即使銀行業金融機構持有不同意見而向法院提訟,法院也缺乏必要處理相關事項的專業技術[1]。因此,銀行業金融機構很難尋求司法救濟,使得存款保險機構的權力體現出非常強烈的強制性,也即行政權的色彩。第二,存款保險機構有要求投保機構報送相關材料的權力(《條例》第十條第二款)。報送材料作為投保機構的一項法定義務,不能夠被拒絕。第三,存款保險機構有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存款規模、結構,真實性以及報送的信息進行核查的權利。此項權力亦不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私法關系。第四,存款保險機構有權力要求出現存款危機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采取積極的拯救措施(《條例》第十六條)?!洞婵畋kU機構》授予存款保險機構該項權力的目的,并不在于維護銀行自身的利益,而是為了防止銀行由于存款支付不能而導致儲戶的擠兌,進而引發銀行破產等危害性結果的出現。這種授權的性質是公益性的,體現出行政權的特點。第五,存款保險機構可以成為出現問題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和清算組織(《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根據《商業銀行法》第六十四、六十五、七十條的規定,接管和清算本來是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主導下的活動。在《商業銀行法》不進行修改的前提下,存款保險機構如果要行使接管和清算的職能,必須得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由于這種權力本身具備行政權的性質,授出的權力也必然具備行政權的性質。第六,存款保險機構有權在《存款保險機構》第二十一條第一規定法定情形出現的情況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發出強制的行政命令。為了強制投保機構繳納保費,存款保險機構可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的行為[2]。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是行政機關,針對的法律關系是行政法律關系。由此看來,在該條文的框架下,存款保險機構具備行政主體的資格,相對的投保機構處于行政相對人的地位。從以上六個方面所展現出來的存款保險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關系來看,二者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二者之間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因此存款保險機構在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關系上表現出極度強烈的公法屬性,甚至在某些方面直接扮演著行政主體的角色。

(四)與其他國家機關關系體現公法屬性

存款保險機構,作為我國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國務院、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著密切的互動關系(在整個監管體系中,存款保險機構始終在國務院的領導之下,盡管在一些事項上具備一定的自但無法改變其從屬地位。存款保險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的互動主要以合作方式進行,雙方沒有直接隸屬關系,地位是平等的。存款保險機構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互動在平等地位的前提下,體現出多種形式的互動。從和上述三個行政機構的關系來看,存款保險機構已經成為我國金融監管體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參與金融監管合作時,存款保險機構的公法屬性顯而易見。

(五)內部人員身份體現公法屬性

一個組織的性質往往和其內部人員的身份性質有著一定的對應關系。如果能將存款保險機構工作人員的身份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公務員,那對存款保險機構的公法屬性是一個非常有力的證明,甚至可以將存款保險公司認定為國家機關。存款保險機構工作人員的身份問題在《條例》中沒有明文規定,但是從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文字表述中,可以找到一些有價值的線索。《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其工作人員在如果做出條例所規定的違法行為,就要依法給予處分。條例在這里使用了“依法”給予處分,并沒有用“依據法律法規”“依據紀律條例”等措辭,而我國規定對特定組織工作人員處分的法律只有《公務員法》。對存款保險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適用《公務員法》,說明存款保險機構的工作人員具備公務員身份(《公務員法》第一條),具備行政編制(《公務員法》第二條)。我國公務員共有八類,存款保險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屬于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這種角度上,存款保險機構應當屬于國家行政機關?!洞婵畋kU機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是該機構工作人員的相應行為可以依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的犯罪行為屬于瀆職罪的類罪[3]。瀆職罪的行為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國家各級立法、行政、司法、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不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3]。如果可以對存款保險機構中的工作人員追究瀆職罪的刑事責任,那么其必定具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存款保險機構也就具備國家機關的性質。

三、結論

關于存款保險機構的性質,在學理上已經達成了存款保險機構具備公共管理的職能,從而成為存款保險機構奠定了強烈公法色彩的理論基礎?!稐l例》的有關條款,不論是從立法目的還是存款保險機構的法律職責,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關系,與其他國家機關的關系上,都體現出非常明顯的公法屬性。在其工作人員的身份問題上,雖然沒有明文確定存款保險機構屬于國家行政機關,但是經過法律適用的邏輯推演之后,存款保險機構屬于國家行政機關的結論已經相當堅實。不可否認地是,從比較法的角度上,其他國家的存款保險機構與我國的存款保險機構在法律性質上有著明顯不同。我國金融領域內的相關法律也有可能在未來的時間內做出修改,但在現行的我國法律法規框架下,存款保險機構是在存款保險關系中行使國家行政權的行政機關———這是我國存款保險機構最鮮明的公法屬性。

參考文獻:

[1][瑞士]艾娃•胡普凱.比較視野中的銀行破產法律制度

[M].季立剛,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0.

[2]沈福俊,鄒榮.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

[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222.

[3]張明楷.刑法學

存款保險條例范文5

一、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概述

早在1993年,我國便《國務院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是我國第一次正式表達我國在存款保險制度構建上的意向。2004年4月,我國正式成立存款保險處,隸屬于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四個月后,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具體起草開始提上工作日程。但到了2007年,因為全球金融危機的來臨,存款保險制度的出臺暫時擱淺。去年年底,國務院了《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面向全社會就存款保險制度的問題進行意見征集,標志著我國在存款保險制度進行開誠布公的討論。今年,國務院頒布《存款保險條例》并于5月1日正式投入使用。

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給存款人的利益提供有效的保障,并且一定程度上抑制擠兌現象的出現,維護了銀行業在內的金融系統穩定,有效降低了連鎖性風險危機的產生。雖然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銀行業運行的成本費用,降低銀行利潤,但總得來說,對存款人尤其是中小額的利益保障是很有必要的。除此之外,還需要警惕道德風險、逆向選擇以及銀行決策者過度冒險等情況的發生。

二、存款保險定價理論及模型

(一) Merton 期權定價法。Merton期權定價法是以期權定價技術作依托和借鑒,從而對存款保險的價格進行厘定的方法。該方法通過將這份存款保險看作為歐式看跌期權,一旦發生該金融機構難以渡過的危機,需要通過宣告破產來解決時,這份歐式看跌期權就必須執行,而且該項歐式期權的執行價格為金融機構的所有債務,與該歐式期權相對應的基礎資產則是該金融機構全部的資產價值。這樣一來,存款保險的定價問題就可以等同于一份歐式看跌期權定價問題來解決了。所謂的Merton 期權定價法就是通過 Black-Scholes-Merton 期權定價模型對該項份歐式看跌期權進行價格的厘定,最終確定這份期權的價格,這個價格也就是金融機構所應當繳納的存款保險費用。

Merton 期權定價法以期權定價原理為指導,把銀行類金融機構資產的市場價值作為期權對應的基礎資產進行價格厘定,而且有效剔除了賬面價值的影響,建立了存款保險定價的期權定價法理論框架。然而,Merton 期權定價法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還存一定的不足之處,其一是因為期權定價模型中的金融機構資產價值及其波動率確定難度較大,其二是這個方法沒有對存款規模增長、貸款規模變動、利率結構等因素進行足夠的分析和考慮。

(二)RV模型定價法。Ronn-Verma 模型定價法實際上是一種Merton 期權定價法的改良型。在Merton 期權定價法原理的基礎上,RV模型的不同之處在于其將投保機構股權看作為一份看漲期權,該期權的基礎資產為該投保銀行的總資產,其執行價格則是該投保機構的所有債務價值。與此同時,利用該項看漲期權中所包含的股權波動和資產波動之間的變動聯系進行該投保銀行類機構的資產價值及其波動率。然后,再通過 Merton 期權定價法來進行存款保險的價格厘定,最終得到該投保銀行所應當繳納的存款保險費用。除此之外,RV模型還進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創新,尤其是監管機構干預制度的引入,換句話說,如果該投保銀行的資產價值低于其所負擔債務總額的某個特定值時,存款保險就會開始運作。

RV 模型定價法相對于 Merton 期權定價法具有一定的優勢,尤其是其對金融機構資產價值及其波動率的確定。然而,該項定價模型也沒有對隨機的波動率和金融機構破產風險內因進行足夠和充分的考慮。除此之外,RV 模型定價法由于包含了對于股權的思考,所以其應用比較適合上市型銀行類金融機構,雖然這體現了其相對于Merton 期權定價模型的先進性,但這也是該模型在實際應用中所具有的局限性。

(三)預期損失定價法

預期損失定價模型的定價思路為:

預期損失 = 預期違約概率 × 金融機構全部債務 × 違約損失率

其中,預期損失就是存款保險的費用;而預期違約概率主要是依靠基礎分析法、信用評級法、市場分析法等方法計算和評估所得;違約損失率則為存款保險期望損失在金融機構全部債務中所占有的比率,比率的數值通過對歷史數據的分析和總結得到,同時還受到該銀行類投保機構的業務結構、負債結構、貸款到期結構等不同原因的影響。

預期損失定價模型的主要在于其可被理解的程度較高、可操作性強、政策適應度高、適用于各類市場環境等。然而,該方法局限性在于預期違約概率的變動容易受到影響,尤其是來自利的影響,因此該模型在使用過程中會因參數變動產生一定的風險,也會產生一定的模型風險。

(四)監管評級定價法及其擴展。監管評級定價法與前三者存在較大的區別,主要是因為監管評級定價是依靠一系列的標準對該投保銀行進行等級的劃分,對于評級處于同一級別的投保銀行所需繳納的存款保險費率是統一的,這樣一來,在投保銀行的評級體系之中,所處的評級越高,其所應當繳納采用的存款保險費用越低。

CAMELS 評級方法作為應用最為廣泛的監管評級定價體系之中,其評價的指標包含以下幾種:資本充足性(Capital adequacy)、資產質量(Asset 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盈利狀況(Earnings)、流動性(Liquidity)、及市場風險敏感性(Sensitivity of market risk)六項指標。然而 CAMELS 指標體系存在一定的時限性,不能對投保銀行在時間軸上進行綜合考慮,尤其是該方法忽略對于該投保銀行的過去經營和未來發展預期進行足夠的分析,導致該方法無法對長期動態風險進行足夠的控制和分析,因此也影響該定價方法的準確性和實用。正是出于這個劣勢的考慮,保險公司往往在實際操作之中,將更加傾向于該項方法與統計學的相關理論進行結合思考,例如 SCOR(Statistical CAMELS Off-site Rating)分級法,即依靠統計學的相關原理對投保銀行的財務比率進行分析,預測該投保銀行在下一次 CAMELS 評級時級別調整的情況。

就目前的情況而言,監管評級定價法是被應用最為廣泛的方法,其對于各類不同情況的投保銀行進行充分的分析和分級,然而該項方法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足,尤其是對新成立銀行的評級,因為這類銀行所提供的分析數據和歷史數據相對于成熟銀行而言比較少,所以利用監管評級定價法在對新投保銀行進行存款保險定價可能會存在低估的風險。因此,通常會對新成立的投保銀行單獨建立分級體系,或者統一采用較高的存款保險費率。

存款保險條例范文6

關鍵詞:存款;保險制度;保險基金

經過12年的醞釀,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正式建立,我國也邁出了存款保險制度的關鍵一步。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于穩定我國金融行業、規避銀行的倒閉風險、化解金融危機和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有重大意義。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相關理論

存款保險制度是一種保障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制度安排,通過存款銀行按一定的費率繳納存款保險建立存款保險基金,在繳納存款保險的銀行出現倒閉危機是用存款保險基金來償付存款人的賠款要求,從而避免銀行因擠兌風險而發生倒閉的可能,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這里所說的存款保險制度即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是一種與隱形存款保險制度向對應的制度安排,都是國家為維護銀行業穩定,避免金融風險傳導性越來越強的情況下,銀行由于擠兌風險而破產導致金融體系鏈條斷裂而引發大規模金融危機的制度安排。而隱形存款保險制度不建立專門的存款保險機構收取向參與存款保險的銀行收取存款保險,而是由政府或者中央銀行作為銀行的最后保障,為銀行提供流動性支持。依靠政府的行政力量或者強大的資金實力保持銀行體系的穩定。以上兩種類型的制度安排,其實是由國家或地區經濟發展水平、銀行發展規模等決定的。

二、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發展及內容

在經濟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世界經濟金融日益成為一個緊密聯系的整體,同時金融風險在各國金融聯系日益緊密前提下的傳播更為迅速,金融動蕩加劇。這一制度安排的優點在于依托政府強大的經濟實力,避免銀行的倒閉風險,是一種穩定可靠的存款保險制度,通常以國有銀行主導的發展中國家普遍采用。隨著人均收入的增加和我國居民特有的較高的儲蓄傾向,銀行業吸收存款的負債業務實現了膨脹式的發展。隱形的存款保險制度給央行和政府造成了沉重的財務負擔。其實政府已經預料到了今天這種局面,也在積極準備和籌劃相關制度的建立。存款保險的保障機構主要的保障對象為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制度已經基本覆蓋我國金融機構和基本的幣種。能夠有效的保護境內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銀行金融業的穩定。存款保險的保費來源主要是由投保的上述銀行業金融機構交納。費率確定有國家提供過得標準費率和根據銀行不同而設立不同的適用費,可根據具體情況做適當調整。我國存款保險的償付實行限額償付的原則,該限額標準綜合了我國的存款規模、存款結構并充分考慮到我國居民存款意愿強等因素綜合考慮演算的過程,符合我國基本國情。

三、我國存款制度存在問題分析

1.相關配套設施不健全

相關配套設施是存款保險制度的輔助設施,我國這方面設置的缺失會使得制度在實施過程中缺乏聯動性,僅靠政府單方面完成規模龐大的制度安排,實施的效率和效果也就不能盡人意。存款保險制度的有效實施還需要政府各相關部門如央行、財政部以及銀監會等的相互配合。

2.《存款保險條例》內容的正確性和有效性有待實踐的檢驗,仍就需要在不斷的實踐中加以完善和補充

也就是說,相關政策、條例的制定要建立在實際操作的基礎上,并在實際操作中不斷更新和完善。

3.存款保險機構職能不明確

現有制度沒有對存款保險機構的具體職能做出相應的明確規定,這一點將有可能使得我國的存款保險機構走發達國家從復合到綜合的舊路,也不利于存款保險機構在今后的具體操作中發揮強有力的作用。4.存款人和銀行機構從業人員相關知識缺乏。銀行是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對象,銀行從業人員相關知識的缺乏會使銀行在做好應對措施,即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后相關的風險管理、資產管理出現操作風險。而存款保險制度所特有的保護存款人利益和存款銀行的作用又使得這一制度極易引發道德風險。因而這也是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急需應對的問題。

四、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完善的對策

1.完善相關政策配套設施

法律方面上,要逐步將存款保險制度由政府法規的層面,上升到法律層面,以求依靠法律的強制性促進制度的強有力的實施。在機構設置方面,明確職責范圍的同時,追求存款保險機構、中央銀行、政府機構和銀監會的相互配合,自上而下的建立完備的存款保險體系,以求制度的全面和高校運轉。

2.與時俱進更新制度內容

存款保險制度是在不斷發展和進步的,所以我們要把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構建看成一個動態的發展過程。由于金融市場短期內的千變萬化和長期的發展進步,存款保險制度也要與時俱進,不斷的更新相關制度和政策的內容,以使其適應不斷變化發展的金融市場環境,以充分有效的發揮其保護存款人、維護金融穩定的作用。

3.發揮存款保險機構的監管、危機處理和破產清算職能

存款保險機構職能的配置和發揮,可直接將我國相關機構的職能設置為綜合監管、危機應對和參與破產的綜合機構。這樣其職能就與銀監會和中央銀行的監管或有重疊,但更應側重于對于銀行風險控制的監督和管理。

4.促進金融安全和存款保險知識的普及教育

普及金融和存款保險的知識是存款保險制度自上而下,從政府到機構、個人的相關意識提升的有效措施。普及教育過程中要做到機構和個人并舉,不能偏移。

參考文獻:

[1]盧文華.對當前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新思考[J].浙江金融,2015(8).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