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務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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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條例

宗教事務條例范文1

一、重視教育,進一步增強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責任感。宗教事務工作是一項量大、面廣的社會性工作,只有深刻認識宗教問題的長期性、特殊性、復雜性和重要性,才能認真把握宗教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和群眾性,才能有利于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要進一步開展條例宣傳教育活動,對各級領導干部尤其是基層干部要加強宗教觀的學習,教育大家正確看待宗教問題,切實增強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觀念,努力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水平。對社會各界和信教群眾要注重宣傳教育的普及性、經常性,不斷創新宣傳方式,拓寬宣傳途徑,豐富宣傳內容,講求宣傳實效,為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相適應,引導廣大信教群眾緊密團結在黨和政府周圍,共同為構建和諧浙江、平安浙江而努力。

二、健全體系,進一步加強市、縣(市、區)執法主體、基層網絡和宗教團體的建設。要針對我省日益繁重的宗教執法工作任務和市、縣兩級民宗部門合署辦公、經費合用、編制偏少、工作條件落后等問題,加強市、縣(市、區)民宗機構的執法主體建設,努力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錯位”,加強基層網絡和信息員隊伍建設。要依法維護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指導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要圍繞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活動、宗教教職人員三個載體,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宗教方面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健全長效協調機制,切實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確保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

三、完善機制,進一步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行政水平。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按照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新形勢的要求,健全宗教事務行政執法工作規范,完善與實施條例相配套的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制度。同時,要加大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力度,增強宗教工作干部依法行政的自覺性,提高宗教事務行政執法的效率和水平。相關職能部門要對宗教事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逐條梳理,分析原因,加大自查自糾力度。在溝通協調的基礎上,妥善處理好寺觀教堂等宗教活動場所與園林、旅游等部門的關系。依法妥善處理亂建、濫建寺觀教堂和露天造像等問題。

宗教事務條例范文2

第一條為規范宗教院校的設立,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宗教院校,是指宗教團體舉辦的培養宗教教職人員和其他宗教專門人才的全日制院校。

宗教院校分為高等和中等。高等宗教學院學制為四年以上,畢業生學歷為本科以上;中等宗教學校學制為二至三年,畢業生學歷為中專或大專。

第三條宗教院校由全國性宗教團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舉辦。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舉辦宗教院校。

第四條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宗教院校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第二章設立條件和標準

第五條設立宗教院校應符合《宗教事務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

第六條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域內已設立宗教院校的,一般不再批準設立新的同類宗教院校。

第七條設立高等宗教學院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招生對象至少具備中等宗教院校或普通高級中學學歷,或具有同等學力;

(二)任課教師總數不少于學生總額的10%,其中至少50%為專職教師;

(三)有獨立的教學場所,其建筑設施應保證教學、研究和師生的宗教生活、日常生活、體育鍛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建設、消防等方面的規定;

(四)有必要的教學設備和現代化教學器材,適用圖書不少于3萬冊;

(五)有必要的辦學資金。

第八條設立中等宗教學校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招生對象至少具備普通初級中學學歷;

(二)任課教師總數不少于學生總額的8%,其中至少50%為專職教師;

(三)有獨立的教學場所,其建筑設施應保證教學和師生的宗教生活、日常生活、體育鍛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建設、消防等方面的規定;

(四)有必要的教學設備,適用圖書不少于2萬冊;

(五)有必要的辦學資金。

第三章審批程序

第九條申請設立宗教院校,須填寫《宗教院校設立籌備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辦學章程及培養方案;

(二)符合培養條件的生源情況說明;

(三)必要的籌備設立資金證明,辦學經費主要來源情況說明及有關證明文件;

(四)擬聘任教師、學校負責人和擬組建的管理組織成員的基本情況說明;

(五)已有校舍等基礎設施和設備情況說明,或擬新建校舍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條全國性宗教團體擬設立宗教院校的,向國家宗教事務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擬設立宗教院校的,向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對擬同意的,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審批。

第十一條國家宗教事務局自收到全國性宗教團體的申請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設立宗教院校的報告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宗教團體接到國家宗教事務局批準設立宗教院校的批復后,方可開始籌備設立工作?;I備設立期一般不超過3年,特殊情況報經國家宗教事務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

第十三條宗教院校完成籌備設立后,由舉辦的宗教團體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序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審核驗收。審核驗收合格后方可掛牌招生。

第十四條宗教院校的變更、撤銷與合并,均應按申請設立宗教院校的相關要求辦理。宗教院校的變更包括更改校址、校名、隸屬關系,改變校舍規模、培養目標、學制、辦學規模、招生對象及范圍等。

第四章罰則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宗教事務局或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責令其限期改正、停止招生直至停辦:

(一)籌建期間擅自招生的;

(二)超過籌建期限仍達不到招生條件的;

(三)不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違反培養目標、辦學章程和課程設置要求的;

(四)畢業生經考核或評估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五)教師配備長期達不到要求的;

(六)擅自變更校址、校名、隸屬關系、校舍規模、培養目標、學制、招生規模及范圍等的;

(七)沒有必要的辦學經費的;

(八)建筑設施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

第十六條擅自設立宗教院校的,由有關部門依照《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宗教事務條例》施行前已經國務院或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開辦的宗教院校,不再重新履行設立審批手續,但需由國家宗教事務局依據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進行評估,確認其學制、辦學規模、培養目標、課程設置、招生對象及范圍等。

第十八條《宗教事務條例》施行前未經國務院或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宗教院校,應當按照《宗教事務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履行設立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國家宗教事務局每年定期公布批準設立的宗教院校名單。

宗教事務條例范文3

一、行政許可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序號364。

二、行政許可條件

1、經國家宗教事務局批準開辦,學制3年以上并已正式開辦4年以上;

2、有負責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專門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兼職人員;

3、有健全的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規章制度;

4、能夠為外籍專業人員提供基本的工作條件,并具備相應的外事接待能力和安全保衛能力;

5、有對外籍專業人員教學評估和鑒定制度。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聘用外籍專業人員資格申請表;

2、宗教院校簡介;

3、具備許可條件的證明、說明或文本;

4、擬聘請渠道情況說明。

四、行政許可程序

1、全國性宗教團體舉辦的宗教院校,由該宗教團體向國家宗教事務局提出申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舉辦的宗教院校,由該宗教團體向院校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2、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的申請材料后,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外國專家歸口管理部門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家宗教事務局。

3、國家宗教事務局會同國家外國專家局進行審查,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1、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外國專家歸口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2、國家宗教事務局和國家外國專家局自受理全國性宗教團體的申請或者收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審核意見和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二項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序號365。

二、行政許可條件

1、擬聘的外籍專業人員能夠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規章,尊重中國各宗教堅持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

2、擬聘的外籍專業人員一般應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者具有相當的學力,在擬聘任的專業學科領域有較高造詣;

3、擬聘從事語言教學的外籍專業人員,應受過語言教學的專門訓練并具有一定的語言教學經驗;

4、外籍專業人員授課的課時比例不超過院??傉n時的30%。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申請書;

2、宗教院校的《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證書》復印件;

3、擬聘請外籍專業人員的計劃(包括聘用人數、擬教授課程、課時安排和在華工作期限等內容);

4、宗教院校課程設置及其任課教師情況;

5、擬聘的外籍專業人員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學歷證明、所服務的機構及派遣單位、經派遣單位審核的簡歷、派遣單位出具的無不良記錄的證明。其中,擬聘擔任語言教學的外籍專業人員,還應提供受過語言教學專門訓練和從事過語言教學的證明。

四、行政許可程序

1、全國性宗教團體舉辦的宗教院校,由該宗教團體向國家宗教事務局提出申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舉辦的宗教院校,由該宗教團體向院校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2、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的申請材料后,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家宗教事務局。

3、國家宗教事務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1、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2、國家宗教事務局自受理全國性宗教團體的申請或者收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審核意見和材料之曰起3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三項我國五種宗教(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基督教、天主教)以外的外國宗教組織

與我國政府部門或宗教界等交往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序號367。

二、行政許可條件

1、外國宗教組織在所在國(地區)有合法地位并無不良記錄;

2、外國宗教組織尊重中國各宗教堅持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擬在中國境內的交往話動不違反中國的法律;

3、外國宗教組織對華友好。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中方單位的申請書,包括活動的內容、時間、地點、人數等;

2、中方單位及主要參加人員的基本情況;

3、外國宗教組織及其主要成員的基本情況。

四、行政許可程序

1、中方單位向國家宗教事務局提出申請。

2、國家宗教事務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國家宗教事務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四項外國人攜帶用于宗教文化學術交流(超出自用數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序號368。

二、行政許可條件

1、所攜帶的宗教用品不含有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以及中國各宗教堅持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構成危害的內容;

2、所攜帶的宗教用品接收單位是我國宗教團體或宗教活動場所;

3、經有關全國性宗教團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同意。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接收單位的申請書;

2、所攜帶的宗教用品的目錄、樣品、數量及用途說明;

3、全國性宗教團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同意的書面證明。

四、行政許可程序

經全國性宗教團體同意的,報國家宗教事務局作出許可決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同意的,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國家宗教事務局或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六、附則

自用數量的范圍指每種1至3個基本單位(本、冊、盒等)。

第五項邀請以非宗教身份入境的外國人講經講道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序號369。

二、行政許可條件

1、被邀請人遵守中國的法律,尊重中國各宗教堅持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

2、被邀請人為宗教教職人員;

3、擬講經、講道的場所是經依法登記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下簡稱寺觀教堂);

4、邀請方是全國性宗教團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邀請單位的申請書;

2、被邀請人的有關背景情況、宗教教職身份及入境身份說明;

3、被邀請人擬講經、講道的寺觀教堂的情況;

4、被邀請人擬講經、講道的寺觀教堂民主管理組織同意的書面材料。

四、行政許可程序

全國性宗教團體提出邀請的,報國家宗教事務局作出許可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提出邀請的,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國家宗教事務局或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六項大型宗教活動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二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擬舉辦的大型宗教活動內容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宗教儀軌和宗教傳統習慣;

2、擬舉辦的大型宗教活動不會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造成嚴重影響;

3、確有舉辦大型宗教活動的需要,并具備組織大型宗教活動的能力和必要的條件;

4、擬舉辦大型宗教活動的場所建筑、設施、場地符合安全要求;

5、擬舉辦的大型宗教活動有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安全責任明確、措施有效:

6、擬舉辦大型宗教活動的宗教團體或者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下簡稱寺觀教堂)三年內舉辦的大型活動沒有不良安全信息記錄;

7、按國家有關規定應當經政府有關部門事先批準的,應當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申請書,內容包括活動的目的、內容、地點(路線)、起止時間、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參加活動的人數、參加活動的人員所在地域構成等情況;

2、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組織系統、安全工作人員數量和崗位職責,場所建筑、設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車輛停放、疏導措施,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突發事件或意外事故應急措施等;

3、符合宗教儀軌和宗教傳統習慣的說明;

4、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對上述行政許可條件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的說明和承諾書;

5、有關部門對擬用于大型宗教活動的場所建筑、設施的安全鑒定文件;

6、上述行政許可條件第七項規定的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7、其他材料(擬使用宗教活動場所以外場所的,應當提交場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證明,場所提供方有行政主管部門的,應當提交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四、行政許可程序

1、舉辦活動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在擬舉行活動日的30日前向活動舉辦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2、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聽取活動舉辦地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意見,作出許可決定。

邀請境外宗教組織或個人參加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七項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五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研究同意;

2、擬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該宗教的建筑規制,與該場所的環境相協調;

3、符合國家有關規劃、文物、建設、消防、環保等方面的規定;

4、施工期間能夠基本保證信教群眾開展宗教活動;

5、有必要的建設資金。

三、申請材料

1、申請書,內容包括擬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項目說明及理由等;

2、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研究同意的書面材料;

3、擬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設計草圖、位置圖、效果圖及可行性報告;

4、規劃、文物、建設、消防、環保等部門的審核意見;

5、有權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關證明;

6、保證宗教活動正常開展的情況說明;

7、建設資金證明。

四、行政許可程序

1、擬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響宗教活動場所現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動場所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作出許可決定;

2、擬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變宗教活動場所現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動場所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屬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的,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作出決定:屬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1、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或者提出審核意見。

2、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審核意見和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或者提出審核意見。

3、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收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審核意見和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八項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設立商業服務網點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五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研究同意:

2、不影響信教群眾開展正常的宗教活動;

3、擬設立商業服務網點的經營內容不違背該宗教的禁忌;

4、擬設立的商業服務網點與該場所的環境相協調;

5、符合國家有關文物、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規定。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立商業網點的經營范圍等;

2、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研究同意的書面材料;

3、擬設立商業網點的位置示意圖。

四、行政許可程序

宗教活動場所向其登記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登記管理部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登記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九項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舉辦陳列展覽、拍攝電影電視片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五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擬舉辦的陳列展覽、擬拍攝的電影電視片已經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

2、展覽和拍攝內容不違背我國宗教法規、政策和該宗教的儀軌;

3、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研究同意;

4、不影響信教群眾開展正常的宗教活動;

5、不違反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申請書,內容包括擬在宗教活動場所舉辦陳列展覽、拍攝電影電視片的理由及展覽、拍攝內容等;

2、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研究同意的書面材料;

3、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行政許可程序

申請方向宗教活動場所登記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登記管理部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登記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目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十項宗教團體、寺觀教堂編印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印刷品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七條、第二十一條,《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三十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編印的目的是為了滿足信教群眾的宗教生活或者宗教教學、宗教研究的需要:

2、符合《宗教事務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等的有關規定;

3、主要編寫人員具有較高的宗教學識;

4、有全國性宗教團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出具的審核意見。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申請書,內容包括編印目的、內容提要、字數、印刷數量、發送范圍等:

2、擬印制的書稿或者擬印制的樣品;

3、編寫人員情況說明;

4、全國性宗教團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出具的審核意見書。

四、行政許可程序

編印單位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后,到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辦理準印證。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日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批意見。

第十一項在宗教活動場所外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四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該宗教在當地有悠久的傳播歷史,信教群眾眾多;

2、當地信教群眾有強烈要求,并征得當地居民的同意;

3、擬建造的造像符合該宗教教義教規的要求;

4、有必要的建設資金,其來源為宗教團體或者宗教活動場所自籌,政府、企業以及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為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投資;

5、保證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該宗教團體或該宗教活動場所宗旨的活動以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6、符合有關建設規劃要求;

7、布局合理。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申請書;

2、該宗教在擬建造像所在的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歷史情況說明;

3、擬建造像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域內信教群眾情況說明;

4、征求擬建造像所在的鄉、鎮(街道)范圍內居民意見的情況說明;

5、符合當地建設規劃的證明;

6、資金預算及資金來源情況說明;

7、初步設計方案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8、該宗教的全國性宗教團體出具的關于造像符合教義教規要求的意見書;

9、保證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該宗教團體或者該宗教活動場所宗旨的活動以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的承諾書。

四、行政許可程序

1、擬修建大型宗教造像的宗教團體或者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將申請材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2、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征求擬建造像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及縣級人民政府的意見,必要時,征求當地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建設等部門的意見。擬同意的,報國家宗教事務局。

3、國家宗教事務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宗教事務條例范文4

尊重和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前提。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規定,可以從保護與限制兩個方面進行討論。   

(1)對宗教信仰自由的保護。第一,憲法第33條規定,公民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行使,不因宗教信仰與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等而受到差別對待。憲法第36條直接規定了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第二,在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法通則、教育法、義務教育法、勞動法等其他基本法律中,也都從各個領域保障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如宗教財產受法律保護、無論宗教信仰如何,公民均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權利、平等的就業權、平等的選舉與被選舉的權利等。第三,《刑法》第251條規定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犯罪與刑罰。第四,《宗教事務條例》第2條規定,禁止強迫公民信教或者不信教,禁止歧視信教公民或不信教公民。另外,根據《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第2條的規定,境內外國人有宗教信仰自由,國家應當尊重和保護。

(2)對宗教信仰自由的限制。對宗教信仰自由的限制主要體現在宗教活動方面?!稇椃ā返?6條第3款規定,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因此,宗教活動的自由是有限制的。另外,《宗教事務條例》第3條、《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法規、規章中,均體現了對行使宗教信仰自由的嚴格限制。主要為以下幾項:第一,不得損害國家、社會的利益、破壞民族關系、制造民族分裂,危害國家統一。第二,不得破壞社會秩序,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利和生命健康。第三,不得干擾國家司法、教育、行政和婚姻等各項制度,不得破壞社會穩定。第四,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對宗教團體、宗教活動等方面的規定。    

2014年11月8口,新疆通過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其中第38條規定了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權的限制。即不得宣揚宗教極端思想,參與宗教極端活動,不得利用宗教活動或借宗教名義干涉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干涉婚禮、葬禮等民族風俗和生活習慣,干涉文化、文藝、體育等活動;不得對未經依法登記的婚姻舉行宗教儀式;不得利用儀容、服飾、標志、標識等,渲染宗教狂熱,傳遞宗教極端思想;不得脅迫、強制他人穿著宗教極端服飾、佩戴宗教極端標志、標識。該條例還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予以相應的處罰。2015年2月,新疆頒布《鳥魯木齊市公共場所禁止穿戴蒙面罩袍的規定》,該規定明確指出,在公共場所禁止穿戴蒙面罩袍,并且,在公共場所禁止穿戴宣揚宗教極端思想的服飾、佩戴或者使用徽章、器物、紀念品和標識、標志。在公共場所穿戴蒙面罩袍將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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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條例范文5

一、為了更好的做好民族宗教信息工作,建立了信息網絡,各辦事處對我局每月報的信息不少于兩期。到目前次項工作做的很順利。

二、每月到各宗教活動場所檢查一次,每月在一個宗教活動場所召開了宗教人士聯系會,并建立了巡回檢查資料,按上級規范要求,逐步改善宗教活動場所活動條件規范率達到了95%以上。

三、加強了對宗教活動場所的依法管理,堅持定期對宗教活動場所進行檢查、保證了愛國愛教人士和各族信教群眾正常的宗教活動,提高了我區宗教活動規范化,法制化管理水平。

四、我局按照年初制定的安排和要求每月對各宗教活動場所進行了一次安全等方面專項檢查。

如:元月16日,2月19、20日、3月20日我委對轄區5個宗教活動場所的安全,節水、節電和室內外衛生等方面所做的工作進行了專項檢查。

五、強化了宗教人士的教育,強化了宗教事務管理,堅決制止非法宗教活動。

我們建立了每月召開一次宗教人士聯系會的制度,每周末去各宗教活動場所了解情況、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宗教人士座談會、宣傳學習黨的有關政策。傳達市局和區委、區政府有關文件的精神。組織三次宗教人士在政府五樓會議室參加“斗爭再教育”系列講座,共參加人數超過80多人次。

第一季度的座談會:我委向區委領導申請解決我區20*年度、民族宗教工作總結表彰大會的獎勵資金、區委領導獎勵資金解決后,我委認真準備總結表彰大會的各項工作、于2009年2月11日下午、在政府五樓會議室隆重召開了我區20*年度“民族宗教工作總結表彰大會”本次會議有區領導、街道辦事處領導、有關局委辦和全體宗教人士等人員參加、我委領導進行工作總結、頒發宗教場所負責人的責任獎和優手工作者獎金、鼓勵獎等。最后進行了做好2009年工作的討論并跟宗教活動場所負責人簽訂了“創建平安宗教活動場所責任書”、“消防安全責任書”、“消防安全及區宗教活動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成員責任”等責任書。

六、堅決反對和打擊非法宗教活動

全面貫徹宗教管理“兩條例”、“一規定”和黨的宗教政策,抓好信教群眾的法規教育和政治教育,組織對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人士進行了中央7號文件和黨的宗教政策的培訓教育,重點作了青少年教育,使其識別和抵制非法宗教活動的能力有所增強,提高了同非法宗教活動作斗爭的自覺性。

七、強化了清真食品管理

自治區民委發放新的清真標志牌時期,市民宗委的工作安排、區領導的要求下3月11日至12日,我委對我區清真食品市場進行了聯合大檢查,抽查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的落實情況并掌握我區發放清真標志牌的清真食品點的一手檔案。檢查內容主要是包括宣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條例》,對以發新的清真標志牌證清真食品點的清真標志進行復查,共檢查了五個自由市場和64家清真飯館。

八、積極開展制止零散朝覲知識宣傳工作

按照自治區黨委和市委的安排部署,我委堅持“疏堵結合,標本兼治,專項治理,務求實效”的原則,采取多種措施為“朝覲熱”降溫,有效遏制了零散朝覲活動。

按照《關于開展制止零散朝覲組織活動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對全區的制止零散朝覲組織活動專項治理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將具體工作任務劃分到各相關部門和個人身上。按照制止零散朝覲組織活動專項治理工作計劃,對辦理出國探親人員進行了入戶調查,并辦理出境人員購買飛機票的證明工作。目前我區34人辦理領取護照14人辦理出境證明。此項工作的責任比較大絲毫不能忽視,所以我委工作人員辦理每件領取護照和處境證明時檢查每個人的基本情況,在各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的負責本工作的工作人員的大力支持下完成杜絕零散朝覲人員的工作。到目前為止我區沒有出現零散朝覲人員。

九、我委按照20*年制定的少數民族領導干部聯系宗教活動場所和與宗教人士談話的制度,明確了聯系場所和談話人等。在明確宗教活動場所的規范化、制度化管理以及及時了解宗教人士的思想動態、關心宗教人士生活的內容等方面作了不少工作。

十、“兩制”落實率及執法準確率達到了100%。

十一、我委按政府停止使用鉆井片區穆斯林墓地安排部署,開春以來、基本上每星期一次到鉆井片區民族墳地監督,徹底

第二季度工作計劃我委按照年初制定的全年工作計劃和2009年度工作運行計劃的要求繼續更好的完成本委的各項任務,下個季度制定的主要任務如下:

1、依法加強對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活動、宗教人士的管理,抓好“九項制度”的分解落實工作,有效制止外來人員在我區宗教活動場所講經、領拜活動,確保宗教活動主持權掌握在我區愛國宗教人士手中,保證宗教活動在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進行。

2、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宗教事務條理》,進一步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能力和水平。國務院頒布的《宗教事務條理》是我國堅持公民信仰自由權利的法律保證,是信教群眾開展正常宗教活動的規范,是宗教事務部門依法行政的依據,學習和貫徹《宗教事務條理》具有十分重要意義。二季度,一是要做好《宗教事務條理》的宣傳貫徹工作;二是要組織好民宗干部的培訓和對宗教人士、信教群眾的宣傳教育。根據市民宗委的安排,要對負責本工作的民宗干部進行一次認真的培訓。

3、全面做好宗教活動場所年度檢查驗收工作。按照我委“2009年工作運行大表”中的計劃,及時了解各宗教活動場所的年檢準備工作的進展情況,督促整改落實去年年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4、加強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的宣傳教育,切實加強對清真食品的管理工作,加大對清真飲食業規范管理力度。認真學習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條例》,加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的宣傳教育力度,采取組織清真食品業主、從業人員和個體戶舉辦學習班的方式讓他們了解政府依法規范清真食品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據,提高了他們的依法管理、依法經營的自覺性。加大對清真飲食業規范管理力度。

宗教事務條例范文6

政府部門是行政執法的主體,同時也是為社會服務的主體,如何處理好二者的關系很重要。在做好宗教行政執法的同時,更應該本著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服務的原則,把服務當作執法的有機組成部分,體現法律的公正和執法的公平。韓城市天主教會因吳家巷教產與周圍群眾發生糾紛,韓城市民宗局積極協調,耐心做好信教群眾的思想穩定工作,同時依照相關法規和政策,提出落實教產的方案。韓城市政府協調相關部門,天主教會依法辦事,當事雙方簽訂了教產歸還協議。在解決這一問題中,充分體現了我們政府的協調服務職能。多年來,渭南市民宗局把服務作為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方法,著力提高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能力,樹立宗教工作部門的新形象,讓廣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感受到黨和政府的關懷和溫暖。

剛性執法與柔性關懷并行

宗教執法的過程包括兩個方面,我們不僅要依法糾正宗教事務中的違法行為,更要依法保護廣大宗教界人士與信教群眾的合法權益;我們不僅要用法律法規來維護公平與正義,更要用柔性的關懷把可能引發的不穩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狀態,最大限度地發揮好宗教工作穩定機制的作用。陜西天龍公墓有限公司準備在華縣天龍山公墓舉行開業開光大典,擬邀請百名僧尼、千名居士參加地藏王菩薩像開光典禮和簽名捐贈活動。渭南市民宗局得知這一情況后,按照《宗教事務條例》和相關政策法規,認為公墓舉行開光典禮屬非法活動,應予以制止。在制止的同時,就有關政策作了進一步明確:(1)公墓、陵園、塔陵是安葬亡人的場所,不能供奉菩薩塑像,否則會引發佛教信眾的不滿。(2)未經批準不能建造露天宗教造像。(3)開光、念經、祈禱等宗教活動只能在宗教活動場所內進行,凡未經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批準,在宗教活動場所以外進行的大型宗教活動,要依據《條例》等法規予以取締。華縣民宗局迅速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對陜西天龍公墓有限公司提出了要求:一是開業儀式活動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不能出現宗教活動;二是將“開業開光大典”變更為“揭牌暨開業典禮”。同時對企業做了大量的解釋工作,及時阻止了非法宗教活動的舉行。渭南市民宗局為市宗教團體落實工作經費,并解決了市伊斯蘭教協會的辦公用房問題,積極開展宗教界代表人士生日和齋日慰問活動。在重要節日深入全市各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界人士家中開展慰問活動,把黨和政府的溫暖帶給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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