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申報表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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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申報表范文1

為了表達得更通俗易懂,就以一個例子來說明:假如我手上剛好有兩張發票,一張是自開發票含稅金額240,另一張是代開發票含稅金額1600。稅點是3%。是納稅申報表,沒有打勾的在一般情況下來說是不用填的,現在我來講講需要填的部分

首先,請看第一個空格1786.41怎么算的,項目是:應征增殖稅不含稅銷售額,計算出240+1600=1840(含稅),1840/(1+3%)=1840/1.03=1786.41,本年累計就是1786.41+上個月的累計就OK了,接著下一行的1553.4,就是填代開不含稅銷售額 1600/(1+3%)=1553.40 ,本年累計同上,1553.4加上上月累計

本期應納稅額:1786.41*0.03=53.59 本年累計同上。本期應納減增額也是53.59 ,因為新規定,小規模企業不含稅收入不超過20000,免征增值稅,顯而易見,我們的不含稅才1786.41,所以可以減免原先本期預繳的這一行本應填代開稅額1553.4*0.03=46.6 之前是因為要先預繳才開代開,現在沒超過填 0 就可以了啦。本期應補(退)稅額自然也是 0

(來源:文章屋網 )

納稅申報表范文2

問題一: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一)(1)第20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本行在現在的表上填列的內容是企業在非貨幣換中收到補價的一方確認的收益,在附表(二)(1)中并沒有相應的損失項目。顯然,這個項目的設計是建立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易”這個原會計準則之下的,在財政部2006年2月15日的新準則中對這一準則做了修訂,修訂后該準則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按照現在會計準則的規定,只要交換具有商業性質且換入或換出的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收到和支付補價的企業都可以確認交換的收益或損失。按照現在的報表,確認的交換損失沒有地方可填。

對這個問題筆者認為,既然新的準則于2007年1月1日就要在上市公司開始執行,非上市公司也要在一定的時間內執行新準則,那么現在的新申報表可以在附表(二)中增加一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損失”同時,將附表(一)中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改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收益”,這樣就能夠預計將執行的會計準則一致。

問題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一)(1)第26行“債務重組收益”。在原來的會計準則中,債務重組收益計入“資本公積”,也許正因為此,債務重組收益項目放在了這里。在財政部2006年2月15日的新準則中對這一準則做了修訂,修訂以后,債務重組中的債務人可以確認債務沖則收益,債權人可以確認債務重組損失,債務重組的收益計入營業外損益――債務重組利得,顯然,執行新準則后,債務重組過程中的收益實際上就是營業外收益的內容,應該在營業外收入這個項目之下,所以將26行的內容放在23行之前應該更合適一些。

問題三: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五)第9行~15行的報表填報說明中明示,這些行次填列各種資產減值準備的轉回以及因處置資產而沖銷的減值準備。新的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至此,這些行次的填列內容不再包括轉回的減值準備,因此,筆者建議對這個項目的填表說明進行修訂,否則就與該項目填列的內容無法一致。

問題四: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九)第1行上年技術開發費發生額和第3行增長比例。這兩行的內容是原來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時必須要明確的兩個指標,隨著國稅發[2006]56號文的頒布,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不再受增長比例的限制,因此,上年技術開發費發生額和增長比例這兩項內容的填列已經失去了實際意義,所以筆者建議將附表(九)中的第1行和第3行取消掉。因為這兩行沒有了繼續存在的必要。

納稅申報使每一個企業都必須要做的一個常規的工作,申報表應該具有非常強的操作性,當然新表的設計較以前的申報表已經有了較強的操作性,但以上問題的存在無疑給實務工作者帶來了麻煩,而這些問題本來是可以避免的。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新的申報表中存在的問題大都是由于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的修訂引起的,不可否認,會計和稅法由于他們服務的對象不同,對于一些經濟業務的處理上存在差異是必然的,我們不能要求會計核算一定要完全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如果那樣,我們的財務會計也就不成了稅務會計了;同樣不能要求稅收法規的制定要完全符合會計準則的要求,但是我們同樣應該清楚,會計和稅法是會計實務工作中兩個緊密聯系的領域,企業應納稅額的計算實際上是依賴于會計日常核算的結果,換句話說,企業的納稅申報表是否能夠正確填報,從很大的程度上取決于會計對于經濟活動的反應,因此,納稅申報表的項目設置應該盡可能與現行的會計制度、會計準則的規定相一致,這一方面方便納稅人的納稅申報,避免納稅申報過程中的錯誤和弊漏,這從稅收征管的角度來看也符合稅款征收的簡便原則。

新的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是今年4月份頒布的,當時,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已經辦法,有關會計事項的處理在準則中已經作了充分的說明,從時間上來看,申報表的制定應該考慮新的會計準則執行以后企業的實務操作,因為雖然當時還沒有要求立即執行,但這僅僅是一個時間問題,而且這個過程不會太久遠,現在來看,新的申報表在2006年的納稅申報中不會存在上述問題,因為準則的執行在2007年的1月1日剛剛開始,可隨著時間的推移,將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執行新的會計準則,那時,申報表自身的問題就會普遍暴露出來,如果我么要等問題出現以后再來修改報表就是非常被動的事情了,所以,按照筆者的看法,新申報表應該在2007年底之前修改完畢,以保證報表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納稅申報表范文3

關鍵詞:房地產預售 會計處理 稅務處理 納稅申報

一、房地產企業預售業務的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房地產企業預售業務的會計處理為:當企業收到預售款項時,由于不符合收入的確認原則,不確認收入,而是作為負債計入預收賬款,待房屋交給購買方時,再確認收入。對于預售收入,按規定應繳納的營業稅及土地增值稅等,房地產企業直接在“應交稅費”科目的借方反映,銷售收入實現時,再將預繳稅費轉入“營業稅金及附加”。

例:甲房地產公司2011年開始在乙地級市開發A地塊,A地塊共計興建F1、F2房產。F1房產于2011年8月起開始預售,2012年10月份完工;F2房產于2012年2月開始預售,2012年未完工。2011年共計取得F1房產預售房款4 000萬元,當年發生管理人員工資支出50萬元、業務招待費支出90萬元、廣告宣傳費支出300萬元;2012年銷售F1房產取得收入2 000萬元(假定為完工后實現的銷售收入),預售F2房產取得預售房款5 000萬元,F1房產完工開發成本共計4 000萬元,當年發生管理人員工資支出55萬元、業務招待費支出60萬元,廣告宣傳費支出200萬元(營業稅及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5.55%,土地增值稅按1%預繳,預計毛利率10%,例中未涉及因素假設不考慮)。

1.甲房地產公司2011年度的會計處理。

(1)收到預售房款:

借:銀行存款 40 000 000

貸:預收賬款 40 000 000

(2)預繳營業稅、城建稅和土地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2 000 000

――應交城建稅 140 000

――應交教育費附加 80 000

――應交土地增值稅 400 000

貸:銀行存款 2 620 000

(3)支付管理人員工資、業務招待費和廣告宣傳費:

借:管理費用――工資 500 000

――業務招待費 900 000

――廣告宣傳費 3 000 000

貸:銀行存款 4 400 000

(4)年末對預收賬款,根據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進行遞延所得稅處理,即[4 000×10%-4 000×(5.55%+1%)]×25%=34.5(萬元)。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345 000

貸:所得稅費用 345 000

2011年度按企業會計準則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為-440萬元。

2. 甲房地產公司2012年度的會計處理。

(1)收到F2房產預售房款:

借:銀行存款 50 000 000

貸:預收賬款 50 000 000

(2)F2房產預售收入預繳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2 500 000

――應交城建稅 175 000

――應交教育費附加 100 000

――應交土地增值稅 500 000

貸:銀行存款 3 275 000

(3)支付管理人員工資、業務招待費和廣告宣傳費:

借:管理費用――工資 550 000

――業務招待費 600 000

銷售費用――廣告宣傳費 2 000 000

貸:銀行存款 3 150 000

(4)F1房產2011年度預售收入轉主營業務收入,上年繳納的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轉入營業稅金及附加:

借:預收賬款 40 00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0 000 0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2 620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2 000 000

――應交城建稅 140 000

――應交教育費附加 80 000

――應交土地增值稅 400 000

(5)F1房產2012年度銷售收入、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結轉主營業務成本:

借:銀行存款 20 00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 000 0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1 310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1 000 000

――應交城建稅 70 000

――應交教育費附加 40 000

――應交土地增值稅 200 000

借:開發產品 40 000 000

貸:開發成本 40 000 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40 000 000

貸:開發產品 40 000 000

(6)年末對預收賬款,根據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進行遞延所得稅處理。根據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當年新增預收賬款5 000萬元,與上年資產負債表相比凈增1 000萬元,年末遞延所得稅=[(5 000-4 000)×10%-(5 000-4 000)×(5.55%+1%)]×25%=8.625(萬元)。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86 250

貸:所得稅費用 86 250

2012年度按企業會計準則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4 000+2 000-4 000-55-60-200-262-131=1 292(萬元)。

二、房地產預售業務的稅務處理

(一)預收賬款確認收入的確認標準?!斗康禺a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钡诰艞l規定“開發產品完工后,企業應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并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并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诖艘幎?,房地產企業銷售未完工產品收取預收賬款確認收入的時間是以房地產企業與業主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的當天。

(二)預售收入可以作為業務招待費和廣告宣傳費的扣除基數。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文件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關于業務招待費、廣告宣傳費扣除的規定,房地產企業按《企業會計準則》核算的預售收入可以作為業務招待費和廣告宣傳費的扣除基數,不再待實際結轉為收入時再將其作為計算基數。

(三)預售收入所預繳的營業稅金及附加準予當期稅前扣除。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十二條規定:“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準予當期按規定扣除”。根據該條規定,房地產企業收取購房者的預售收入所預繳的營業稅金及附加是按照實際發生的原則,可以在發生的當期在稅前進行扣除。甲房地產公司2011年、2012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

2011年度可扣除管理人員工資50萬元、業務招待費20萬元(4 000×0.5%=20,90×60%=54,2054,應扣除20萬元)、廣告宣傳費300萬元(4 000×15%=600,300600,可全額扣除)、營業稅金及附加262萬元,合計632萬元。當年未完工產品銷售收入預計毛利額為400萬元,全年應納稅所得額=400-632=-232(萬元)。

2012年度當年完工產品F1房產總計銷售收入為6 000萬元,開發成本為4 000萬元,毛利2 000萬元,扣除2011年度的預計毛利額400萬元,加上當年F2房產銷售收入5 000萬元的預計毛利額500萬元,合計2 100萬元??煽鄢芾砣藛T工資55萬元;業務招待費按當年銷售收入7 000萬元計算的扣除限額為35萬元,實際支出60萬元的60%為36萬元,實際扣除35萬元;廣告宣傳費當年銷售收入7 000萬元的扣除限額為1 050萬元,實際發生額200萬元可全額扣除;營業稅金及附加應按當年銷售收入7 000萬元的實繳數扣除458.5萬元[(5 000+2 000)×(5.55%+1%)],合計748.5萬元。

2012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2 100-748.5=1 351.5(萬元),可彌補2011年度虧損232萬元,實際應納稅所得額為1 119.5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1 119.5×25%=279.875(萬元)。

三、房地產預售業務的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的填寫

(一)預售收入計入三項費用扣除基數的填寫。1.預售階段在附表一第16行“(3)其他視同銷售收入”填列預售收入4 000萬元,同時在附表三第19行“18.其他”填列同樣金額調減4 000萬元。2.預售階段在附表二第15行“(3)其他視同銷售成本”填列“預售收入×(1-計稅毛利率)”=4 000×(1-10%)=3 600萬元,同時在附表三第40行“20.其他”填列同樣金額調增3 600萬元。

(二)預收收入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稅的填寫。1.預售階段填列附表三第40行“20.其他”進行調減。上述甲房地產公司2011年預售收入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稅為4 000×(5.55%+1%)=262(萬元)。2.在完工年度預收賬款結轉收入時填列附表三第40行“20.其他”以同樣金額進行調增。上述甲房地產公司2011年預售收入4 000萬元在2012年結轉收入,其2011年預售收入4 000萬元已經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稅為4 000×(5.55%+1%)=262(萬元),在2011年的稅前進行了扣除,在2012年填寫年度申報表時,應該進行調增處理。

(三)預計毛利額的納稅調整的填寫。1.預售階段在附表三第52行填列“預售收入×預計計稅毛利率”進行調增;上述甲房地產公司2011年預售收入4 000×10%=400(萬元),在附表三第52行“調增金額”填列。2.在完工年度填列結轉該預售收入時征稅的毛利額進行轉回調減。甲房地產公司的F1房產于2011年8月起開始預售,2012年10月份完工,其2011年預售收入在2012年結轉為收入時,2011年的預售收入4 000萬元按照10%的預計計稅毛利率征稅的毛利額400萬元,應于2012年度納稅申報時,在附表三第52行“調減金額”填列。

(四)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納稅調整的填寫。預售階段的“三項費用”(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是按比例提前扣除的;在完工年度結轉收入時在附表三第40行“20.其他”進行調增預售年度已扣除的金額。甲房地產公司2011年將預售收入4 000萬元作為基數進行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20萬元(4 000×0.5%=20,90×60%=54,2054,應扣除20萬元)、廣告宣傳費300萬元(4 000×15%=600,300

參考文獻:

納稅申報表范文4

一、稅前補虧與稅后補虧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眹叶悇湛偩钟“l《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審核管理辦法》規定,納稅人可以在稅前彌補的虧損額,是指經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稅法規定核實、調整后的數額。

據此,納稅人以利潤彌補虧損,可以分為兩類;(1)稅前利潤補虧,簡稱稅前補虧,指以企業計算應交所得稅前的“利潤總額”(簡稱稅前利潤),對已經過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并且在彌補期內的往年虧損額進行彌補。(2)稅后利潤補虧,簡稱稅后補虧,指以已計算應交所得稅后的企業凈利潤(又稱稅后利潤),彌補企業往年被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不得在稅前彌補的虧損額或已超過延續彌補期限的掛帳虧損額;企業當年發生虧損,以往年未分配利潤或盈余公積彌補,也應屬于稅后補虧的范疇。

稅前補虧與稅后補虧的實質區別在于:(1)稅前補虧實質上包含著國家以相當于補虧額和適用稅率計算的所得稅額對企業進行補貼。稅后補虧不論是以當年凈利潤彌補往年虧損,或者以往年未分配利潤或盈余公積彌補當年虧損,都是企業以自己的留存收益彌補虧損,不包含國家以減收所得稅形式對企業虧損進行的補貼。(2)國家稅務總局[1997]132號文件規定,當年所得用于彌補往年虧損,按彌補虧損后的所得額來確定適用稅率。這樣,稅前補虧不但可因“應納稅所得額”減少而減征所得稅,而且還可能因補虧后剩余所得的稅率降低而少交所得稅。

二、稅前補虧的稅收操作及會計處理

(一)稅收操作。稅前補虧的稅收操作大致可分為虧損額的審核、稅前彌補虧損臺帳的設置、盈利年度所得額的確定和補虧的審批等幾道程序。

1、虧損額的審核及虧損企業納稅申報表的編報。國家稅務總局[1998]182號文件規定,納稅人納稅年度內無論盈利、虧損,或處于減免稅期,均應根據有關規定在年度終了后45日內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稅法及有關規定,認真審核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如發現申報表有錯誤或者有漏項,應及時通知納稅人進行調整、補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報。審核確認后,應由審核人在申報表最后簽字并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公章。現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表中的“納稅調整前所得”一行的數字,為企業損益表(或利潤表)“利潤總額”項目金額;表中的“納稅調整后所得”一行的數字如為負數,則為企業年度申報并經審查確認可由以后年度所得彌補的虧損額。

2、稅前彌補虧損臺帳的設置。稅前彌補虧損臺帳是指由稅務機關以及虧損企業設置的登記經稅務機關確認的各年度可在以后年度稅前彌補的虧損額及其結轉補虧、逾期轉銷和結存待補虧損等的備查登記簿。臺帳的格式未作統一規定。筆者根據實踐中的體會,該臺帳可稱為“稅前彌補虧損登記簿”,其下可設:業務發生日期、稅務機關核準文件名稱編號、摘要、確認虧損額、批準彌補金額、逾期未補轉銷金額、待彌補虧損額等欄。考慮到企業有連年虧損情況,彌補時也存在“先虧后補”、“后虧先補”及跨年延續等問題,應以按虧損年度設置明細臺帳為宜。

3、盈利年度所得額的確定。企業稅前補虧,不論應彌補虧損額(指稅前彌補)大于或小于稅前利潤,均應將稅前利潤調整為“納稅調整后所得”。盈利年度所得額確定的方法也是通過納稅人編報納稅申報表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來完成。這時,申報表中的“納稅調整前所得”和“納稅調整后所得”的金額均不是負值而是正值,同時,還應填寫“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和“減:免稅所得”各項目直至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

4、補虧額的審批。納稅人在稅法規定的彌補期內,以實現的所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必須在報送納稅申報表的同時,附送《企業稅前彌補虧損申報表》,表中應列示本年經營所得、需彌補及可彌補的往年度虧損額(彌補兩個以上虧損年度虧損時應分別列示各年需彌補及可彌補虧損額)、本年稅前補虧后持彌補虧損掛帳余額等情況;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稅法規定及彌補虧損臺帳等有關資料對申報彌補額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并辦理批準手續后企業方可進行彌補?!镀髽I稅前彌補虧損申報表》由各地自定格式,如果省級地稅局亦未制定統一格式,筆者認為可以新修訂的納稅申報表附表九代替。

(二)會計處理。現行會計制度規定,以前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的虧損應全部掛帳在“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借方,所以用稅前所得彌補往年虧損無需作特別的會計處理,但由于納稅申報一般在年后二月中旬,這時企業一月份會計報表已經報出,而納稅申報及申請稅前補虧時又難免要對企業納稅年度的所得額進行調整,這就會導致企業補充計算所得稅等涉及會計處理的事項發生。

1、一般處理。年度終了,企業會計人員首先應在稅前利潤結出后就編制納稅申報表草表,并按申報表草表的“納稅調整后所得”進行測算:(1)如果當年所得小于或等于往年掛帳虧損中可在稅前彌補的金額,則不必計算所得稅,可直接將本年全部利潤轉入利潤分配中,即借記“本年利潤”科目,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2)如果當年所得大于往年掛帳虧損中可在稅前彌補的金額,則按兩者的差額和適用稅率計算所得稅,借記“所得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再按有關規定或董事會決議進行稅后利潤分配,具體會計處理與一般盈利企業相同。

2、納稅調整。企業應在年終結出稅前利潤后,就編制納稅申報表草表,并自行進行納稅調整;企業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以后,還要根據稅務機關的審查調整意見對申報表或會計帳務進行調整:(1)調整上年收益或費用。一般納稅調整事項并不需要進行會計處理,只要調增所得額補充計稅或調減可在以后年度稅前彌補的虧損額即可;但申報表審查出的有些應調整事項,比如基本建設費用擠占經營成本,以及其他屬于會計差錯、會計估計不當應予更正的事項,則應通過會計處理進行調整。不過這種調整不屬嚴格意義上的納稅調整,而屬于會計調整的范疇,其一般方法是凡涉及上年利潤的,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2)調整所得稅。不論納稅調整時是否需要進行會計處理,只要企業以審核確定的當年所得在稅前彌補往年虧損后仍有剩余所得,而且企業自測的所得額與稅務機關審核認定的所得額不一致,就必須調整所得稅,而且一般要通過下一年度的帳務處理進行操作。股份有限公司調增上年所得稅的,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調減的,作相反分錄。月末,再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余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并相應調整會計報表的年初金額。其他企業按照財政部《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由于調整以前年度損益影響企業交納所得稅的,可視為當年損益”進行會計處理,即調增上年所得稅的,借記“所得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調減的,作相反分錄。

三、稅后補虧的稅收操作及會計處理

(一)稅收操作。與稅前補虧的稅收操作比較,稅后補虧相對簡單,無需設置臺帳和申請審批,但應掌握如下環節:

1、虧損企業編制納稅申報表時,同樣應在申報表“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大類各項目中調整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事項。凡調增所得的,一般屬于需要在以后年度以稅后利潤彌補的虧損額,因為這時調增所得意味著核定的可在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即表中的“納稅調整后所得”負數)小于企業實際虧損額。

2、往年已核定的可彌補虧損,凡超過彌補期的,應從彌補虧損臺帳中轉銷,由企業自行以稅后所得彌補。

3、企業以往年末分配利潤或盈余公積補虧的,其核定的可由以后年度稅前所得補虧的權益并不因此被取消,所以申報表的納稅調整應照常進行,其“納稅調整后所得”的負數仍應照登臺帳,只要在彌補有效期內,該虧損額則可作為可在稅前彌補的虧損額用于抵頂稅后補虧的數額。比如企業第1年虧損(已核定)5萬元,以盈余公積彌補了;第2年虧損28萬元,其中核定可在稅前彌補的虧損23萬元;第3年盈利,納稅調整后所得為30萬元,那么該企業在第3年仍可獲準在稅前補虧28萬元,只有2萬元所得應予征稅。

(二)會計處理。

1、盈利年度彌補往年虧損。稅后補虧在會計處理上與稅前補虧不同的是,企業年終稅前利潤結出并自行編制納稅申報表草表和進行納稅調整后,直接以申報表草表的“納稅調整后所得”為基礎計算應交所得稅,而該表中“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項目不得填寫應在稅后彌補的往年虧損(“減:免稅所得”各項照填),其他會計處理步驟、方法、分錄均與稅前補虧相同。

納稅申報表范文5

一、遞延所得稅研究問題總結

1.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人為主觀判定問題

(1)問題分析

以當年虧損結轉以后年度扣除,符合條件時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為例。企業會計人員依據對公司未來期間盈利能力及應納稅所得額的預測,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而對于預測的方法、預測精確度的測算,準則與稅法都未進行規定。

人為的主觀判斷會帶來利潤的操控空間,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會相應地減少當期的所得稅費用,增加凈利潤。如果上市公司為粉飾報表,在不滿足確認條件的前提下強行確認了遞延所得稅資產,會造成會計信息的失真,誤導財務報告的使用者。

(2)所得稅實務工作改進建議

會計準則中應增加對未來會計期間的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判斷的具體規定,以統一口徑,減少人為操縱因素的影響。稅務機關可要求企業提供管理層簽字批準的業績預測,用以判斷未來可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從而對當期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提供依據。

(3)稅收征管工作改進建議

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企業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判定依據的稅務檢查。目前,所得稅年度申報后續管理工作主要集中在對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事項的合規性審核方面,缺乏與企業財務報表的交叉比對。以當年利潤虧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為例,企業應在連續的五個納稅年度對企業財務報表的遞延所得稅事項進行處理,稅收征管工作應關注此類存在會計估計的事項,鑒定是否存在人為操縱利潤的因素,并進行風險預警,降低可能的稅收風險。

2.遞延所得稅資產的重復確認問題

(1)對遞延所得稅資產重復確認問題的分析

在合并報表業務中,按照CAS18中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的規定。被合并方因采用權益法核算,因賬面價值調整產生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不符合暫時性差異的內容,不應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者是遞延所得稅負債。同時,因子公司已經在獨立的財務報表中對遞延所得稅進行了確認,在合并報表層面再次確認遞延所得稅會造成重復確認。

(2)所得稅實務工作改進建議

遞延所得稅的確認應該符合會計準則的要求,同時體現企業真實發生業務的內容。在合并報表業務中,企業遞延所得稅的確認應該依據實際情況,減少重復確認問題,反映經濟業務的實質。

(3)稅收征管工作改進建議

依據稅法規定,企業集團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在企業合并報表中,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既不符合資產與負債的定義,也不符合暫時性差異的確認條件。

在稅收征管工作中,因母公司與子公司獨立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并報表的編制對于實際稅收征收管理沒有直接幫助。為了加強合并報表中的信息披露,增加母公司、子公司的所得稅納稅調整的內容的披露,可以有利于后續稅收征管工作獲得更直接的信息,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

3.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財務報表列示問題

(1)財務報表列示問題總結

在所得稅會計實務中,存在暫時性差異不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如不符合規定的對外投資,商譽的初始確認,自行研發無形資產的確認等,這些暫時性差異都沒有在企業財務報表中進行列示。另外,因稅法與準則規定不同,如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因稅法扣除比例的限制無法全額扣除產生的差異,只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進行了調整,在財務報表中也未進行相關的披露。這些特殊事項在發生時影響了當期的應納稅所得,但是在財務報告中卻沒有進行列示與披露。這會增加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與財務報表之間信息比對的難度,不利于實務工作的開展。

(2)所得稅實務工作改進建議

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的確認與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納稅調增、納稅調減的內容相互關聯。從本文研究分析的結果來看,并非所有的納稅調增都涉及遞延所得稅的確認,但是遞延所得稅的確認通常都會涉及到納稅調整。在財務報表中加強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計量的披露,規范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有利于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中利用財務報表與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進行信息的交叉比對,簡化稅收管理程序,提高征管效率。

納稅申報表范文6

第二條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或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本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數額,確定該納稅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并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第三條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匯算清繳。

第四條納稅人應當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稅款。

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終止生產經營情形,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應在清算前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款;納稅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第五條納稅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15日內完成,預繳申報后進行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第六條納稅人需要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審核或備案的事項,應按有關程序、時限和要求報送材料等有關規定,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前及時辦理。

第七條納稅人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如實、正確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時報送相關資料,并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第八條納稅人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和報送下列有關資料:

(一)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二)財務報表;

(三)備案事項相關資料;

(四)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基本情況、分支機構征稅方式、分支機構的預繳稅情況;

(五)委托中介機構納稅申報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合同,并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六)涉及關聯方業務往來的,同時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七)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納稅人采用電子方式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應按照有關規定保存有關資料或附報紙質納稅申報資料。

第九條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匯算清繳期內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或備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資料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辦理延期納稅申報。

第十條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內發現當年企業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在匯算清繳期內重新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

第十一條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于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匯算清繳期內結清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或者經納稅人同意后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第十二條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在匯算清繳期內補繳企業所得稅款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手續。

第十三條實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由統一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的總機構,按照上述規定,在匯算清繳期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進行匯算清繳。分支機構不進行匯算清繳,但應將分支機構的營業收支等情況在報總機構統一匯算清繳前報送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及其所屬機構的營業收支納入總機構匯算清繳等情況報送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四條經批準實行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集團,由集團母公司在匯算清繳期內,向匯繳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匯繳企業及各個成員企業合并計算填寫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及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有關資料及各個成員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統一辦理匯繳企業及其成員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匯繳企業應根據匯算清繳的期限要求,自行確定其成員企業向匯繳企業報送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期限。成員企業向匯繳企業報送的上述資料,應經成員企業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審核。

第十五條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匯算清繳,或者未報送本辦法第八條所列資料的,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各級稅務機關要結合當地實際,對每一納稅年度的匯算清繳工作進行統一安排和組織部署。匯算清繳管理工作由具體負責企業所得稅日常管理的部門組織實施。稅務機關內部各職能部門應充分協調和配合,共同做好匯算清繳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各級稅務機關應在匯算清繳開始之前和匯算清繳期間,主動為納稅人提供稅收服務。

(一)采用多種形式進行宣傳,幫助納稅人了解企業所得稅政策、征管制度和辦稅程序;

(二)積極開展納稅輔導,幫助納稅人知曉匯算清繳范圍、時間要求、報送資料及其他應注意的事項。

(三)必要時組織納稅培訓,幫助納稅人進行企業所得稅自核自繳。

第十八條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向納稅人發放匯算清繳的表、證、單、書。

第十九條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時,如發現企業未按規定報齊有關資料或填報項目不完整的,應及時告知企業在匯算清繳期內補齊補正。

第二十條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后,應對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邏輯性和有關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進行審核。審核重點主要包括:

(一)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與企業財務報表有關項目的數字是否相符,各項目之間的邏輯關系是否對應,計算是否正確。

(二)納稅人是否按規定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額和結轉以后年度待彌補的虧損額。

(三)納稅人是否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稅收優惠的確認和申請是否符合規定程序。

(四)納稅人稅前扣除的財產損失是否真實、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程序。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其分支機構稅前扣除的財產損失是否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證明。

(五)納稅人有無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完稅憑證上填列的預繳數額是否真實。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及其所屬分支機構預繳的稅款是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中分配的數額一致。

(六)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和其他各稅種之間的數據是否相符、邏輯關系是否吻合。

第二十一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結合納稅人企業所得稅預繳情況及日管情況,對納稅人報送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關資料進行初步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及時辦理企業所得稅補、退稅或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納所得稅款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稅務機關應做好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和合并納稅企業匯算清繳的協同管理。

(一)總機構和匯繳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對企業的匯總或合并納稅申報資料審核時,發現其分支機構或成員企業申報內容有疑點需進一步核實的,應向其分支機構或成員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發出有關稅務事項協查函;該分支機構或成員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在要求的時限內就協查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并將核查結果函復總機構或匯繳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二)總機構和匯繳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收到分支機構或成員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反饋的核查結果后,應對總機構和匯繳企業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額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三條匯算清繳工作結束后,稅務機關應組織開展匯算清繳數據分析、納稅評估和檢查。納稅評估和檢查的對象、內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匯算清繳工作結束后,各級稅務機關應認真總結,寫出書面總結報告逐級上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在每年7月底前將匯算清繳工作總結報告、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總報表報送國家稅務總局??偨Y報告的內容應包括:

(一)匯算清繳工作的基本情況;

(二)企業所得稅稅源結構的分布情況;

(三)企業所得稅收入增減變化及原因;

(四)企業所得稅政策和征管制度貫徹落實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建議。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適用于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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