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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玫瑰范文1
經典熱烈的紅玫瑰――K+K Hotels
在各類全球知名精品酒店排行榜上,總能看到K+K Hotels的名字。這個成立于1961年的酒店集團,其創始人Josef和Helmut Koller起初在奧地利旅游勝地――薩爾茲堡經營一家餐廳,由于服務周到,菜品精美,吸引了許多游客慕名而來,同時食客們也建議他們開設一家和餐廳同樣高水準的酒店,以將K+K的優質服務品質傳遞給更多的人,于是兩兄弟決定進軍酒店業。迄今K+K hotels已經在歐洲9個主要城市建立了13家精品連鎖酒店,并屢獲歐洲最佳酒店集團,其創始人當初讓K+K服務于更多人的夢想也得以完美實現。
和其他大型跨國酒店集團的經營思路不同,K+K hotels立足于歐洲本土,雖然資源豐富,但并不急于擴張,他們總是選擇在最好的地段購買最合適的建筑,將其改造為酒店。酒店建筑的完全所有權保證了酒店的長期開設;優越的地理位置則保證客人的出行,如K+K 巴黎就開在著名的香榭麗舍大街上的一棟老建筑內,巴黎的迷人風光近在咫尺。
和其他老建筑改造的酒店不同,K+K Hotels在保留原建筑的故舊外貌的同時,酒店與客房內部卻追求現代簡潔的風格。酒店專門聘請室內設計師統一設計各酒店的內飾,因此K+K Hotels的各酒店在設計上都有統一的元素與特點,如原木材質、純色裝飾。但又各具所在城市的風格以及自己的獨特之處,如巴黎店設計就倍顯浪漫精致,一如這座城市的特質,慕尼黑店在色彩與格局設計上則更顯平穩而安靜,就像德國城市帶給人的感覺一樣。
然而這些看似平淡的設計,細細品味卻發現并非一般:大堂里的Le Corbusier設計的椅子,Philip Stark設計的燈,就這樣尋常簡單地放置其中。仔細觀察,公共區與客房內的裝飾畫每張都不一樣,它們都出自美術學院的學生之手,因為該酒店集團設立了專門獎勵年輕藝術系學生的獎學金,并且將K+K Hotels作為展示這些年輕藝術家作品的展廳。這些就是K+K Hotels一直努力營造的:親切友好的氛圍、平凡的價格但卻不一般的停留體驗,如同紅玫瑰帶給我們的感受――美好經典,卻平易近人。
低調優雅的白玫瑰――Schick Hotels
被譽為“維也納最具魅力的私人酒店集團”的Schick Hotels,同時也是歐洲最古老的家族酒店集團之一。
該集團第一家Stefanie Hotel同時也是維也納最古老的酒店之一,現今已經歷了300多年的風雨。Stefanie所處的建筑建于1703年,最初是一所名為“白玫瑰宅”的私人府邸,1728年被改造成“白玫瑰”酒店,后來被維也納第一部酒店目錄索引收納其中,該目錄當初收納的維也納酒店現在只有三座依然存在,而Stefanie便是其一。1881年,為了紀念Stefanie公主與Rudolph王子成婚,“白玫瑰”被改名為Stefanie。
歐美玫瑰范文2
一、市場經濟標準及相關規定方面的比較
美國和歐盟反傾銷法對出口產品正常價值的確定有兩種標準,即市場經濟國家標準和非市場經濟國家標準。采取該雙重標準的依據為:對市場經濟國家,由于存在資本、商品和勞務市場,產品的價格由競爭狀態下的供求關系、價值規律所決定,能夠反映產品的真實成本,所以可以直接采用產品出口國的國內銷售價格作為正常價值;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由于國家大量干預經濟,其原材料、動力和工資的價格由政府決定,不能反映產品的正常價值,所以必須采用一個“替代國”或“類比國”的類似產品的價格作為正常價值。
美國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最早規定出現于美國《1930年關稅法》有關規范反傾銷調查程序的法律規定中?!?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第771節第18條C款第1項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定義為:“非市場經濟國家是指商務部認定的企業的成本或價格結構不是基于市場經濟原則進行確定,企業產品銷售不能反映商品正常價值情況的國家?!庇捎诖朕o過于原則,后來在法律上進一步規定了判定市場經濟國家的6個標準:(1)該國貨幣能否與其他國家貨幣自由兌換;(2)該國工資標準能否由勞方和資方自由談判確定;(3)該國能否允許外國公司以合資或其他方式進行投資;(4)該國政府對生產資料所有權或控制的程度;(5)該國政府對資源分配以及對企業在價格和產量決策方面控制的程度;(6)美國商務部認定的其他因素。
歐盟制定明確的“非市場經濟國家名單”來判斷一個國家是否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它將其認為是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名單全部列出,沒有列出的國家都屬于市場經濟國家。歐委會并不是將這些名單直接寫入反傾銷法規,而是將其放入第519/94號理事會條例的附錄中,根據有關國家的政治體制的變化而不斷修改,根據這些國家的政治經濟體制以及申請談判結果,不斷更新和改變名單的國家名稱。1998年歐盟將中國從非市場經濟國家名單中刪除。但它并沒有承認我國的市場經濟國家地位,而是轉型經濟國家。歐盟允許轉型經濟國家的企業在歐盟反傾銷個案中申請市場經濟地位。
雖然歐盟沒有給出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概念,美國給出的概念也比較模糊和原則,但不可否認的是歐盟和美國對于市場經濟標準中都存在許多相同點,主要表現為:企業在生產、定價、銷售等方面不受政府干預;企業的內部管理由企業自己決定;企業對自己的經營所得具有獨立的處置權;貨幣可自由兌換;企業建立了國際通行的財務制度等。其主要特點為:政府對企業的獨立經營不予干預,對市場決定的許多因素都不進行干預。
歐盟和美國在市場經濟標準的判定以及采取的方式上卻存在著很多不同:(1)在判斷非市場經濟國家時,美國是給出標準,根據標準進行判定;而歐盟則是列出了名單,然后按照各國的政治經濟體制的變化而不斷修改。(2)在市場經濟的判斷標準中,美國的對象是行業;歐盟的對象是企業,可以是單個企業。歐盟可以同意單個企業申請市場經濟地位,從而給予企業分別待遇;美國則是通過判例給予企業分別待遇。(3)在替代國的選擇上,歐盟不要求歐委會在選擇替代國時考慮替代國的經濟發展水平與受控傾銷的非市場經濟國家是否相當,而主要考慮替代國同類產品的存在,替代國同類產品的生產工序、技術標準、生產規模和產品質量的相似性,替代國價格水平的可靠性等,同時,歐盟制定專門的調查問卷,企業必須在給定的時間內填好,并接受實地核查;美國則沒有類似的調查問卷,而是利用聽證會等渠道單獨就市場導向型產業問題提起抗辯。
中國與美國、歐盟在正常價值的確定上存在著較大的分歧和沖突,中國對不同經濟類型國家的出口產品正常價值的確定僅采用一種統一的確定標準,沒有市場經濟與非市場經濟之分。由于反傾銷法的相對穩定性和連續性,更重要的是歐美出于保護自身利益的需要,這種分歧和沖突在短期內是不容易改變的。因此,我國應繼續深化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建立市場經濟運作的國家形象和完善的市場經濟配套環境。
二、公共利益原則方面的比較
“公共利益”包括申訴方國內的進口商、上游供應商、下游制造商及消費者的共同利益?!肮怖嬖瓌t”是指在采取反傾銷措施時,不能只考慮國內相關產業的利益,還要考慮到上下游關聯產業以及消費者的利益。其目的是在保護國內相關產業的同時,盡可能不損害社會的整體福利水平以及與被控傾銷出口商所在國之間的經貿關系。
歐盟是公共利益制度最成熟的國家之一,不僅在1995年《歐共體理事會關于抵制非歐共體成員國傾銷進口條例》第21條對共同體利益(即公共利益)作出了明確規定,而且在實踐過程中逐步發展出了權衡公共利益的具體程序和指標評價體系。通過對相關產品市場范圍及市場結構的分析、對反傾銷措施影響的評估以及對反傾銷措施實施影響的判斷,對進口商、上游供應商、下游制造商及消費群體的共同利益進行總體評估。如果反傾銷措施對公共利益的消極作用遠大于其對產業的保護作用,則可要求終止反傾銷措施的實施?;趯鴥犬a業、用戶和消費者利益的綜合考慮,增稅的幅度通常都小于最終裁定所確定的傾銷幅度。
出口產品被確定構成法律傾銷后是否必然導致征收反傾銷稅,美國的態度最為堅決。在實踐中,美國一般嚴格按傾銷幅度的大小確定反傾銷的征收數額,很少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而放棄征收反傾銷稅的制裁或降低反傾銷稅的幅度。
由于對傾銷性質的不同定論,美國與歐盟在公共利益的考慮方面存在著明顯的不同。美國一般將傾銷視為不公平貿易;歐盟將反傾銷的立法和措施作為一種商業政策,在對傾銷性質的認定及采取的措施上,主要是權衡是否違背了歐盟的有關利益,并以此為原則來賦予反傾銷機構相應的處置權。
與許多國家的反傾銷法規一樣,中國的反傾銷立法也存在一定的生產者傾向,對下游行業和消費者的利益以及我國與涉案出口國的經貿關系等因素則欠缺考慮。1997年3月25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反補貼條例》在“公共利益”方面沒有相應的規定。2004年3月修訂的《反傾銷條例》中,則增加了“公共利益”條款:“征收反傾銷稅應當符合公共利益”。
三、反規避規則方面的比較
“規避”(circumvention)是指反傾銷規避,即一國產品在被另一國征收反傾銷稅的情況下,出口商通過各種形式、手段來減少或避免被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或行為。而“反規避”(anti-circumvention)是指進口國為限制國外出口傾銷商采用各種方法規避進口國反傾銷稅的行為而采取的各種措施。
根據歐盟第384/96號條例第13條第1款的定義,構成規避應同時滿足四個條件:(1)貿易方式的改變,即在對從某一國進口的特定產品發起反傾銷調查或征收反傾銷稅后,從這一國家的進口減少,而從第三國的進口增加。(2)缺乏充分、正當的理由。即前述貿易方式的改變,除了是為逃避反傾銷措施外,并沒有其他充分正當的原因或經濟理由。(3)反傾銷措施的矯正效果受到損害。判斷矯正效果是否受到損害有兩個方面:進口數量和進口價格。如果在采取反傾銷措施后,相似產品的進口數量沒有減少,或進口的價格沒有上升,即可認定矯正效果受到了規避行為的損害。(4)存在傾銷的證據,即來自于第三國的產品的進口價格低于受反傾銷措施約束的產品的正常價值。此外,歐盟還在第384/96號條例第13條第2款中對在歐共體或第三國組裝的產品規定了具體的判斷標準:來自受反傾銷措施約束國家的零件在發起反傾銷調查之后或之前迅速增加;零件構成裝配產品零件總價值的60%或以上,但這些零件在裝配或完成過程中的增值大于生產成本的25%者除外;反傾銷措施的矯正效果正在受到損害,并存在傾銷的證據。
美國綜合貿易與競爭法對其所規范的四種規避行為分別規定了判別的具體標準。該法規定了六個條件來決定是否屬于“在美國完成或組裝的產品”:(1)在美國完成或組裝的產品與被已有反傾銷命令、裁決約束的產品相同;(2)該產品是用受反傾銷命令或裁決約束的國家生產的零部件在美國完成或組裝的;(3)兩種產品,即在美國完成或組裝的產品與受反傾銷命令、裁決約束的產品相互間的價值差異??;(4)貿易的模式發生了變化;(5)零部件的制造商或出口商與在美國的完成者、組裝者之間存在某種關聯;(6)在采取反傾銷措施后,有關零部件的進口已經增加。在判斷是否屬于“在第三國完成或組裝的產品”的標準與上述條件幾乎完全相同,只是在此基礎上增加了一個條件:“行政當局認為,為阻止規避反傾銷的命令或裁決而采取的行動是合適的”。該法規定,即使有關產品的形式或外觀作了輕微改變,以下情形即是“輕微改變的產品”,不論是否屬于同一關稅類別:根據本條在進行調查的產品;根據第736節命令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根據1921年反傾銷法令作出裁決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該法同時規定,在調查開始后改進的產品如果與反傾銷命令中所涉及的產品本質上在物理特性,最終購買者的期待,最終用途,貿易渠道,廣告和陳列等方面相同,即屬于“后續發展的產品”。
從以上的介紹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歐盟和美國反規避規則略有不同:首先表現在立法體例上,歐盟采取了概括和列舉的方式,而美國只采取了列舉的方式。歐盟做法的好處是可以應對不斷變化的規避形式,但同時卻給予行政當局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容易造成濫用反規避措施,成為貿易保護的工具。其次,具體的規避行為不同,但經過歐盟最新對反規避立法的修訂,兩者有趨同之勢。但在反規避調查實踐中,歐盟對我國提起反規避調查的原因多以經第三國轉運為主,而美國對我國提起反規避調查是以輕微改變和后續開發為原因。
中國2003年1月15日起施行的《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與裁決規定》中專門用一章(第5章)對規避與反規避作了具體規定。2004年3月修改的《反傾銷條例》第55條規定:“商務部可以采取適當措施,防止規避反傾銷措施的行為”。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對外貿易法》第50條規定:“國家對規避本法規定的對外貿易救濟措施的行為,可以采取必要的反規避措施?!边@是中國貿易法律中關于反規避措施最高層次的立法。由此可見,我國的反傾銷法已經把反規避措施納入了規制范圍,但與歐盟、美國的規定相比,顯得相當原則和概括。為了保證反傾銷措施實施的有效性,中國可以考慮引入歐美的反吸收條款,及規定進口商應交納的反傾銷稅不得由出口商直接替代承擔或對進口商作出間接的補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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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俊玲中國、美國、歐盟反傾銷法的差異比較和借鑒國際貿易問題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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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西方國家 反傾銷規則 歧視表現
一、“非市場經濟地位”認定的歧視性
所謂“市場經濟地位”概念,是一個主要針對企業而非國家的反傾銷和補貼條款。在企業面對反傾銷調查時,可以通過證明其公司完全按照市場機制運營,來避免歧視性待遇。中國以“非市場經濟國家”身份加入WTO,是中國入世談判的一個遺留問題。當時中國旨在打破中美入世談判的僵局,在“入世”的時間上做出了相當大的讓步。即中國同意在入世后的15年內,美國可以繼續將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從而維持入世前相對不利的反傾銷機制,即第三國的替代制度。
根據2003年北京師范大學經濟與資源管理研究所研究表明,中國市場經濟程度超過了市場經濟臨界水平,當然應被視為市場經濟國家,盡管她正處在轉型和成長期。然而以美國為首的一些國家仍視我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原則上將“替代國”制度適用于我國出口產品;雖然歐盟已明確將我國列為“有條件下的市場經濟國家”,但我國出口企業必須申請并通過苛刻的審查,才能獲得“市場經濟地位”,所帶來的直接后果就是傾銷幅度易被高估、傾銷判定容易成立,從而使我國企業遭受不公平待遇。
二、“替代國制度”的歧視性
對我國經濟性質認定上的歧視性,直接導致了其后反傾銷程序的一系列歧視性規則。
1.替代國制度在理論上缺乏依據。在替代國選擇上,國際做法是選擇一個與出口國經濟發展水平相似的市場經濟國家,“經濟發展水平相似”主要是考慮人均GDP、基礎設施狀況、同類產品工業發展水平等因素。然而,世界上不可能存在經濟發展水平完全相同的兩個國家,替代國產品價格通常不能直接反映正常價格,這是替代國制度先天的不公平性。同時,所謂選擇經濟發展水平相近的國家作為替代國,實際上忽視了國際貿易之所以存在的一個經濟基礎——比較優勢。不同國家的生產要素必然具有一定程度的異質性,也正是由于這種生產要素的異質性,國際貿易才得以存在和發展。
2.替代國制度在實踐中歧視重重。首先,在各國對華反傾銷案中,被選作中國替代國的既有印度、菲律賓、印尼等發展中國家,也有美國、日本、瑞典等發達國家。發達國家勞動力、原材料成本都遠遠高于我國,用這些國家作為替代國,必然高估正常價值,使本來不構成傾銷的構成傾銷,本來為較小幅度的傾銷變成較大幅度的傾銷。這對我國肯定是不公平的。
3.替代國制度歧視性的另外一種表現是當被控傾銷的國內廠商申請到個案待遇,同時又有一部分同內廠商獲得“市場經濟”地位待遇時,那些沒有得到“市場經濟”地位待遇的廠商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完全可以根據這些已獲“市場經濟”地位待遇的國內廠商確定,因為兩者在除了所謂的“市場經濟”條件外,幾乎所有方面都存在一致性。但歐美等國家卻依然不參照出口國國內企業來確定正常價值而去選擇第三國,其經常的結果就是高估了正常價值?!∪ⅰ罢r值”計算的歧視性
按美國(以歐盟、澳大利亞等國)反傾銷法的規定,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的產品確定正常價值(NV)目前主要采用替代國或類比國制度,即采用市場經濟第三國或進口國的價格確定自非市場經濟國家進口的受訴傾銷產品的正常價值(NV)。根據國際條約,以“結構價值”方法只有在滿足相當苛刻的條件下才可以使用。但是,西方發達國家一般都將這一條款用到極致,對“結構價值”偏愛有加。美國學者研究發現,美國89%的反傾銷裁定采用“結構價值”方法確定正常價值,大大高于前兩種方法的運用比率。在針對中國企業的反傾銷案件中,美國當局一般采用“替代國”的生產要素價格來“結構”我國的正常價值,即屬于WTO《反傾銷協定》中所說的“任何其他合理的方法”。這一方法帶有強烈的歧視性,不僅忽視了我國產品成本整體上的優勢,更使得我國生產要素上的比較優勢消失殆盡,極不公平。結構價值法中對于間接費用和利潤的確定,采用了直接成本加成的方法。但是,具體加成的比例卻是一個說不清道不明的事實。
四、“統一稅率”規定的歧視性
歐盟、美國等國對“市場經濟國家”的應訴企業采用“單獨稅率”,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應訴企業采用“統一稅率”(即一國一稅)。其理由是“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所有自然資源和生產資料都屬于一個實體——國家,因此,對來自于“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所有進口產品都認為是產自一個單一的生產商,只有適用“統一稅率”才能有效地避免規避行為。這種“一國一稅”的做法會導致某些本來傾銷幅度很小的或根本不存在傾銷的商品被征收較高的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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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非市場經濟規則;WTO;歐盟;傾銷
中圖分類號:F74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2374(2009)07-0068-02
一、“非市場經濟”規則簡介
傾銷是指一國向他國出口的產品的價格低于其正常價值。反傾銷是用于保護國內市場和產業不受外國出口商的傾銷行為所損害的法律程序,即當一國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家市場,并對進口國相似產品工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威脅,且傾銷與損害有因果關系時,則進口國為抵消或阻止傾銷,可征收不超過該產品傾銷幅度的反傾銷稅的行為。
實踐中,出口國家的經濟被分成兩類:市場經濟和非市場經濟。對不同類型的國家,在反傾銷調查中采取不同的措施,最主要的差別體現在決定傾銷是否成立的方法上。市場經濟國家的出口商品的正常價值是基于該商品在國內的價格;而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出口商品價值的計算是采用類比國(第三國)比較的方法進行的,這意味著商品的正常價值取決于該商品在類比國的國內價格,而非出口商本國的產品價格。
二、WTO、美國與歐盟的規則與實踐
WTO、美國和歐盟是應用“非市場經濟”規則最重要的三個場所,其在各自的法律體制、標準規范和爭端解決
過程中廣泛應用此概念。該三大組織(國家)的相關規則和實踐是其他國家在國際貿易中的引用和效仿的重要來源,分析該三大組織(國家)的相關規定和實踐有助于了解國際貿易中的游戲規則和明確中國企業的應對措施。
(一)WTO的規則和實踐
WTO的《反傾銷協議》并沒有明確提及非市場經濟國家條款是實施不同計算方法的適用情況。然而這樣的規定出現在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附件一,即GATT第六條(下稱第六條)第一段做出的第二項補充條款里面。由于《反傾銷協議》是WTO協議的一部分,相對第六條而言,是更為具體的實施協議。《反傾銷協議》最初的意思解釋表明了《反傾銷協議》的實施不能超越第六條的管轄。因此,只要《反傾銷協議》的結構是與第六條一致的,《反傾銷協議》就可以獨立于第六條適用。
1.正常價值計算規則。在這里我們有必要根據協議規定具體,解釋當非市場經濟國家面臨反傾銷時,其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將如何計算。
在《反傾銷協議》的規定(第2.2條)中,有三種標準的方法可用于計算商品的正常價值,即可通過比較以下三種價格實現:(1)國內價格;(2)出口到第三國的價格;(3)利用原產國生產成本推定出的價值。然而,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將會采用替代推定價值的方法,即比較該商品或其相似產品在第三個市場經濟國家的生產成本。第六條提到在一些可能出現的情況下,可以不予采納標準的方法,可采取特定的條件,例如“貿易的普通過程(ordinary course of trade)”、“正當的補助(due allowance)”和“其他影響價格可比性的區別(other differences affecting price comparability)”。相同的表述可以在第二條里找到,例如“特定的市場情形(the particular market situation)”、“不允許適當的比較(do not permit a proper comparison)”、“合理反映成本(reasonably reflect the costs)”、“正當的補助(due allowance)”和“表明影響價格可比性(demonstrated to affect price comparability)”。
2.規則適用的相關解釋(GATT第六條的注釋)。以上所有這些可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實施不同待遇的適用條件都是可以解釋的,而且可以用一種以上的方式進行解釋,這里面便存在著較大的解釋空間和解釋的隨意性。而且許多先于WTO的說明和解釋是依賴不同的理由和環境的。例如,在波蘭膠泥案(Portland Cement from Poland)中,美國的調查專家就認為“波蘭為國內消費的銷售不是以普遍的貿易過程進行的”。
第六條的注釋現在已經被引用為對非市場經濟國家采取區別對待的依據。注釋提到:“經證明,如果進口商品的國家貿易存在完全壟斷或者是潛在的完全壟斷,其所有的國內價格是政府決定的,那根據第六條第一段的目標,決定價格可比性將會特別困難。在這種情況下,進口合同各方有必要考慮到在這樣一個國家嚴格比較其國內價格可能是不適當的。”
第六條的注釋提到的“一個國家”是指非市場經濟國家,因為其價格是由政府決定而非市場決定。這個條款為適用第二條的附屬條款提供了依據,即“價格可比性(price comparability)”。
第六條的注釋規定,“嚴格比較其國內價格可能是不適當的”。如果不考慮“嚴格”這個詞的話,這個條款可以解釋成一旦決定了一個國家是非市場經濟國家,即可自動地導致拒絕適用標準的方法進行計算的結果,因不存在市場為導向的價格即三個標準的計算方式無法奏效,因此這兩種價值之間的比較是不適合的。但由于存在“嚴格”這個詞,它意味著不應該作出以上解釋。盡管將國內價格和出口價格進行嚴格比較可能是不適當的,然而該條款的一般意思解釋可以推出的結論是,國內價格的比較也是可以適用于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換句話說,一個非嚴格的或者是一個經過調整的與國內價格的比較是必需的?;谠摻忉專谶\用了三個標準方法計算了正常價值之后,第2.4條的正當的補助(due allowance)條款應該剔除,因為非市場經濟的存在本身“表明會影響價格可比性”。
然而,正當的補助(due allowance)是沒有一個確定的范圍的,對這個問題唯一的解答就是調查專家組的判斷。在這種情況下,調查專家組就必須是完全沒有偏見和客觀公正的,實施正當的補助并不能完全否決非市場經濟國家國內價格反映的信息。
(二)美國的規則和實踐
1.美國1930年關稅法案。在美國,1930年的關稅法案(the Tariff Act of 1930)為其反傾銷制度奠定了基礎。首先,非市場經濟國家在第771A條里被界定為是“成本或定價體系由行政職權決定,不基于市場原則進行操作的國家,在該國家的商品銷售不能反映商品的真實價值。”
美國列舉了六個因素來判斷一個國家是否是市場經濟國家:(1)貨幣的可兌換性;(2)工資等級的決定;(3)外國合資企業的補助;(4)政府所有的程度;(5)政府控制資源的程度;(6)行政職權部門認為適合的其他因素。美國列舉的因素遠比GATT第六條的注釋要多,意味著美國和其他效仿國對非市場經濟的定義比GATT第六條的更加寬泛。
關稅法案第773(c)條提到,如果“受到影響的商品是從一個非市場經濟國家出口的,而行政職權部門發現有效信息不能保證商品的正常價值”,則正常價值的計算將會基于市場經濟國家提供的最有效的信息對商品生產要素進行估價,而提供信息的市場經濟國家是行政職權部門認為合適的國家。這里的“有效信息”條件經常引用來證明產業是市場為導向的途徑,此時必須滿足特定的條件以避免實施替代推定價值的計算方法。雖然市場導向的途徑由一些例外,但美國支持替代推定價值的計算方法。因此美國反傾銷制度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的說明是遵守GATT第六條的注釋而非前面解釋的第2.4條。一旦確定了非市場經濟地位,行政職權機關可以自主地采取“最有效的信息”來計算商品的正常價格。這被認為是第一個有效地處理非市場經濟的規則。在此筆者提請注意其局限性――沒有任何條件來界定什么是“最有效的信息”。
2.美國的實踐。在實踐中,美國調查專家組很少有自主判斷市場經濟地位的機會。典型的美國終審決定征收反傾銷稅的公告甚至不會提及非市場經濟的問題,但會簡單解釋類比國選擇的問題,一般認為非市場經濟的判斷早已經是最初決定的。這種最初的決定通常證明了對非市場經濟的判斷,其表述為:“在每個(調查專家組)主持的涉及(中國)的案件中,(中國)已經被視為是一個非市場經濟國家?!睘檫_到調查的目的,判斷非市場經濟地位的標準大部分情況下是忽略的,只有憑商業部長作出授予該國家市場經濟地位的決定,才能暫緩區別對待。筆者認為這對非市場經濟國家是非常不公平的,應作出相應的措施進行調整。
(三)歐盟的規則和實踐
1.歐盟委員會的規定。歐盟的做法與美國相似。在第384/96條委員會規定中提到,“如果從非市場經濟國家進口,商品的正常價值必須以第三個市場經濟國家的價格或者推定價值為基準”。然而,歐盟列舉了明確的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清單,其授予先前的社會主義國家一定程度上的特權地位,這些先前的社會主義國家均是正在快速地加入世界貿易體系的國家。這些國家中,尤其是中國和俄羅斯,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視為市場經濟國家,即其被調查的生產者提出實質性的權利主張,主張符合標準,而且程序符合規定,則該生產者或者生產和銷售相似產品的生產者將成功享有市場經濟地位。
規則進一步列舉出五個授予以上地位的要素。這與美國的做法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別。美國是列舉出決定非市場經濟地位的要素,然后用替代推定價值的方法。而歐盟不僅列舉出了預先認定的非市場經濟國家,而且另外列舉出一些國家,當這些國家能夠符合特定的條件時將被授予市場經濟地位。不過歐盟在采用替代推定價值方法時享有高度的自由。
歐美玫瑰范文5
很久以前,Boss丁是個苦孩子,他是老大,底下兄弟姊妹四個。家里窮,他初中畢業便輟學打工,在社會底層中磨礪了幾個來回之后,在 30歲前,Boss丁完成原始積累,逐漸從當年的小Boss丁,變成如今的大 Boss丁。
熟悉 Boss丁的人,都知道他少跟妻子出門,更少與妻子以伉儷情深的形象在外交際應酬。但他沒有小三――至少在我們的朋友圈內,目前他沒有流露任何跟“三”有關的跡象。
不過,Boss丁曾有過一段情,發生在他進入婚姻之前。
據 Boss丁說,那是一個心理年齡永遠在女孩與女人之間徘徊的姑娘。他們的年齡相仿,但她帶給他的感覺,卻是一會兒深沉似哲人,她在許多領域的閱歷和智慧,常令他自形慚穢;一會兒俏皮如脫兔,她有許多著實令人意外的妙想,常讓他失去所有得失心,只是一味沉溺他倆的世界;一會兒又神秘似夢境,她的好些細微的神情與措辭,至今對 Boss丁仍是謎。
這個姑娘給 Boss丁留下了一個回味不去的細節――每次兩人相擁之前,她要在他頸旁深深吸一口氣,她說她迷戀他的氣味,這讓 Boss丁的心底柔軟如水。
當然,這個姑娘也有讓 Boss丁難以接受的地方。比如,她曾經真的像梁朝偉一樣,在一個下午從深圳飛去上海,就為了在黃浦江邊走一走。
Boss丁跟這個姑娘是如何結束的,沒人知道。我曾在家庭聚會的場合見到他太太。丁太是本地人,內斂沉默。她做得一手好菜,家里永遠收拾得一塵不染。她看人的眼光里,有一種怯怯的東西。可她看向 Boss丁的眼神里,另有一種欣賞與崇拜。
Boss丁將家人照顧得很好:一個弟弟出了國,一個妹妹嫁了本城的拆遷戶,家中房產若干套,另外的一弟一妹都在他公司工作。
在成為大 Boss丁之后,Boss丁曾跟幾個異性逢場作戲過。
唯一不那么逢場作戲的一次,是與一個他在飛機上認識的女人。兩人座位相鄰,Boss丁隨口相問,對方說,她訂了當日的往返機票,想去首爾吃炸雞喝啤酒,因為心情不好。
不過,Boss丁與她的曖昧未持續多久。在事后的Boss丁看來,這個女人太情緒了,那種說走就走的旅行,不僅常發生在她心情不好時,還常發生在她心情好時。
Boss丁是個口風緊的人,直到最近的一次朋友聚會中,他喝得實在高興了,才對我們吐出了這樁開始在飛機上的風流往事。
他還異常地對我們提到張愛玲的《紅玫瑰與白玫瑰》。他說他的生命中沒有紅玫瑰與白玫瑰,只有玫瑰與薔薇――在他看來,薔薇比玫瑰易打理,更平民――所以,他的選擇從來是平民的薔薇,而不是嬌艷的玫瑰。他知道自己的斤兩,有自己的分寸。
歐美玫瑰范文6
香檳色
黃皮本身的膚色就是比較深,配上高級的香檳色更顯時髦,很適合打造歐美妝的時候用,可以透出一種自然膚色的光澤。
玫瑰金色
玫瑰金色比較偏暖色調,其中添加的少許金色非常好看,玫瑰色更顯元氣。
偏光金色
偏光金色給人一種時髦又精致的感覺,這個高光可以使妝容更加立體,很適合蹦迪的時候用。
高光一般是在底妝后面使用,有些人認為高光的顏色較為明顯,在日常的妝容中只用陰影,不用高光,其實高光也是可以在日常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