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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申請范文1
凡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對象,包括:(一)廉租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和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對象;(二)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申請對象;(三)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對象。
二、資格審查內容和職責分工
資格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申請對象及其家庭成員的住房情況、收入情況和財產情況。
縣房地產管理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綜合協調、組織推進和指導工作,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房屋登記信息進行查詢,做好資格審核工作。
縣民政局負責對低收入家庭、低保家庭的認定,同時做好調查申請戶家庭成員婚姻關系的工作。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土地使用權登記情況進行查詢。
縣人力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社會保險繳納情況進行查詢。
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企業注冊資金及個體經營戶注冊信息進行查詢。
縣公安局負責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戶籍與車輛登記情況進行查詢。
縣地稅局負責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個人所得稅繳稅情況進行查詢。
歷陽鎮負責指導轄區各社區對申請對象的摸底調查、核定等相關初審工作,同時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復核工作。
縣監察局負責查處保障性住房建設和分配管理過程中的不作為、亂作為行為。
此外,可根據實際需要,經申請對象及其家庭成員授權,對相關人員個人儲蓄和貸款情況,以及個人股票、基金、期貨持有情況進行查詢,并由相關金融、證券機構提供證明。
三、審查方法和流程
(一)申請。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應由戶主作為申請人向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同時提供家庭戶口簿、家庭成員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家庭收入證明、低保家庭《低保證》、住房情況證明、家庭成員車輛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由申請家庭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同時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書面委托書。
(二)初審。社區居委會應及時審查申請家庭相關證件材料的真實性,確定是否受理。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逐一審查,并將申請家庭有關情況張榜公示,公示期限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簽署意見后上報歷陽鎮復審。
(三)復審。歷陽鎮會同縣房管局、社區居委會對初審符合條件的申請材料進行復審,簽署意見后上報至保障性住房申請資格聯合審查領導組(以下簡稱領導組,領導組名單附后)。
保障房申請范文2
一、配租原則
1、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2、特困群體優先的原則。
二、申請條件
(一)申請廉租房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享受我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鎮低收入家庭以及經政府批準的住房特殊困難家庭;
2、自有住房或承租直管公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當年政府公布的最低居住保障標準;
3、至少有1人取得居住地3年以上非農業常住戶口;
(二)廉租房優先分配保障對象中的低保家庭、烈士遺屬、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等先進人物、嚴重殘疾人員和家庭成員中有70周歲以上老人且無自有住房的家庭。
(三)申請廉租房以家庭為單位,以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收養關系。
(四)一個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房;享受廉租房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三、審批程序
(一)申請廉租房的家庭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村)提交以下資料:
1、書面申請表及申請家庭成員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喪偶或離異的提供相關證明)。
2、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的上一年度收入證明(工資收入含獎金、各類補貼、加班費及其他收入)。
(二)請家庭工資總收入的核定辦法:
1、申請家庭成員屬行政、事業單位、企業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核定,加蓋單位公章。
2、申請家庭成員屬無固定就業人員的,由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村)受理、對其自報情況進行審核并加蓋公章;居住地與戶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村)應配合調查核實。
3、屬民政部門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要提供《低保證》或救助證明。
(三)現住房證明:
1、申請人及共同提出申請的家庭成員的房產證明資料(由市房產局檔案管理部門出具);
2、租住住房的(不含同一戶口有贍養關系的租住、借住關系),提供租賃合同;借用住房的,提交由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村)出具戶主與借用人的借用關系證明;有工作單位的,提交單位出具的現住房證明。
以上規定材料涉及各類證件或合同等的,應當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
(四)申請廉租房的家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申請: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村)領取申請區廉租房分配相關表格,如實填寫申請表,并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村)提交申請表和相關資料。
2、初審受理:社區(居委會、村)收到廉租房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在20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社區(居委會、村)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戶口、收入、住房等情況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或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初審合格后,受理社區(居委會、村)應當及時簽署初審意見并報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3、復審: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對申請家庭的戶籍、低保、低收入、住房情況和提交材料的完整度進行審核,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簽署審核意見報區住房保障辦公室。
4、審批:區住房保障辦公室自收到初審資料之日起30日內會同區民政局、公安局、財政局(民生辦)、監察局、以及相關部門和鄉鎮街共同調查核實、會審,提出復審意見并報送區住房保障領導組進行審批。
5、公示:將經過審批的申請人姓名、工作單位、現住房地址、家庭人口、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家庭收入等情況分別在申請人居住的社區(居委會、村)公示,公示時間為7日;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村)同時公示。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申請人的情況有異議的,可向區住房保障辦公室提出,區住房保障辦公室自接到異議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區住房保障辦公室批準申請人取得租住資格后報區住房保障領導組并在網站進行公告,同時向申請人發出《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資格確認書》。
6、抽簽:以街道辦事處和鄉鎮政府為單位組織。取得《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資格確認書》的申請人通過抽取順序號,再根據順序號抽取承租的廉租住房房號。對行動不便的殘疾人、重大疾病人和70歲以上的老人盡可能安排低層房屋。
7、辦理租房手續:申請人抽簽確定房號后,在15個工作日內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簽訂《區城鎮廉租住房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視同自動棄權。自動棄權的,三年內不得申請廉租住房。
8、保障對象因樓層、戶型等原因而拒絕選房的,視為自動放棄實物配租保障,由后續家庭依次遞補。放棄選房的保障對象在三年內不予接受申請和安排配租。
四、租賃管理
(一)區住房保障領導組委托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和鄉鎮政府承擔已配租廉租房的物業服務、租金催繳、房屋騰退等日常管理。
(二)租金管理
1、廉租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即按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執行。
2、廉租房的租金收入,納入區財政非稅收入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廉租房的維護和管理。廉租房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負責向承租人收取房屋租金并及時繳入專用賬戶。區住房保障領導組根據區政府規定,提取一定比例返撥鄉鎮街,專項用于廉租房的維護和管理工作。
(三)租賃對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1、按照《區城鎮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期限和方式交納房屋租金和物業管理等各項費用。
2、保證房屋及其設施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當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設施損壞的,應當修復并承擔修復相關費用。
3、及時向供水、供電、供氣、有線電視、電話、物業管理等單位申請辦理開戶和變更手續,并承擔相關費用。
(四)租賃對象不能改變廉租房的結構、設備、設施和使用性質,只能根據實際需要添加必需的生活設施。退回廉租房時,自行添加的生活設施和裝飾裝修不予補償,并恢復原樣。
(五)廉租房租賃對象經政府同意后可按成本價獲得房屋產權。購置人不得將廉租房對外轉讓或出租。如確需轉讓的,經政府同意,由區住房保障辦公室按成本價抵扣折舊后回購。
五、物業管理
(一)廉租房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應當通過擇優錄取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協助物業服務企業與廉租房承租戶簽訂《廉租住房物業服務合同》和《廉租住房承租人規約》,并督促實施。
(二)屬獨立小區,組建有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和廉租房承租人代表參加的廉租房小區管理委員會,小區管理委員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支持物業服務企業正當的管理活動,聽取和反映承租人的意見,維護承租人的合法權益,協調承租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的關系。不屬獨立小區的,應納入所在小區統一的物業管理,承租人應服從物業統一管理,依法行使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所在鄉鎮街應做好監督與協調工作。
(三)建立健全廉租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維修養護制度,日常維修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負責,大型維修和專項維修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做出預算報區住房保障領導組審核批準后實施。
(四)廉租房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負責協調處理廉租房承租人的物業服務投訴及其它問題。
(五)廉租房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按照區物價局核定的標準執行。
六、退出管理
(一)申請家庭在取得廉租房的次年起,每年的6月底前向社區(居委會.村)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變動情況,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初審,區住房保障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續租廉租房;不再符合條件的,取消廉租房保障。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享受廉租房租賃資格:
1、家庭人均年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廉租房政策確定的標準;
2、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面積超出廉租房政策規定的住房標準;
3、將所承租的廉租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3個月以上的;
4、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房居住的;
5、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房租金的;
6、經調查發現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7、未按要求及時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情況的。
8、出現不符合廉租房條件其他情形的。
(三)退出廉租房按以下程序辦理:
1、承租人向社區(居委會.村)提出申請,簽訂退房協議;
保障房申請范文3
關鍵詞:住房保障資格審核檔案整理方法
目前住房保障工作已成為社會各方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這項工作保障了中低收入階層基本住房需求,極大地改善了其住房條件,是一項深得人心的惠民工作。理論上講政策性住房包括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商品住房兩類。其中,保障性住房指政府在對低收入家庭實行分類保障過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應對象、建設標準、銷售價格或租金標準,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賃住房;“兩限房”則是一種政策性的商品住房(限制房屋面積、限制房價),主要針對有一定購買力的中等收入人群。市委、市政府將在全市逐步建立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為主,政策性租賃房為輔的分層次住房保障體系。本文主要探討住房保障工作中資格審核過程所形成檔案的特點以及整理方法。
一、住房保障資格審核過程中形成的檔案材料
住房保障工作起步時間不長,在實際工作中所形成的材料主要是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資格申請核定材料,主要包括: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核定表(或家庭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申請核定表或廉租房申請核定表);申請人及家庭人員身份證明、戶口本;已婚家庭成員婚姻狀況證明(包括結婚證明或離婚證明);居住地住房情況證明(包括申請家庭現地址、戶口所在地地址、戶口遷入本地原地址及有他處住房的所有這些地址的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產權單位的證明以及申請家庭成員、共居人現居住地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居住證明);學生在校證明;申請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包括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或街道居委會出具的收入證明或離退休的需提供離退休證及領取退休金存折復印件或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提供由管理部門出具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標準證明);原有住房已拆遷的,需提供《拆遷補償協議書》;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如殘疾證、軍官證等需特殊證明的材料);需要優先輪候配售家庭在提供上述材料的同時要提供拆遷證明或重殘證明或大病證明或危房證明或優撫證明或干證明等等。
二、住房保障資格審核過程中形成檔案的特點
每一個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兩限房”或是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或個人都必須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以致所形成的檔案材料具有以下特點:
1.內容單一。不論申請什么性質的住房,都須提供相應的材料,這些材料所涉及的范圍、內容大體與上述所列審核材料雷同,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只是材料數量上有多有少。因此,住房保障資格審核過程中形成的檔案材料內容比較單一。
2.數量大。由于保障性住房工作涉及廣大中低收入家庭,僅通州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就有1.2萬余戶(中等收入家庭不計算在內),申請保證性住房的家庭還是比較多的。從啟動保障性住房工作至今,我區就有近4千戶家庭或個人申請了“三房(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兩限房)”。因此在住房保障資格審核過程中所形成的檔案材料雖說比較單一,但其檔案數量還是比較大的。
3.形成時間的不定性。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兩限房”或是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或個人實行三級審核、兩級公示制度。三級審核:即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對申請家庭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初審;區建委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進行復審;市建委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情況進行復核、備案。兩級公示:即初審后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在申請人戶籍登記地、工作單位及居住地進行第一次公示;復審后由區建委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區政府網站和規定的范圍內對申請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況進行第二次公示。雖說審核程序、審核工作的時限是有具體規定的,但每一批次上報備案的戶數是不確定的。有時一批會達到上百戶,有時一批只有幾十戶,也有可能年底上報,第二年年初完成備案的??傊?住房保障資格審核是一項具有連續性的工作,不能以自然年度確定住房保障資格審核材料形成的時間,所以住房保障資格審核材料形成的時間具有不定性。
三、住房保障資格審核過程中形成檔案材料的整理方法
由于審核檔案材料內容單一,數量大,以備案時間作為審核工作的結束,因此在現實工作中,住房保障部門通常采用的整理方法有兩種:
(一)“年度——問題——保管期限”
首先,要按備案完成時間劃分立卷歸檔年度。由于住房保障資格審核文件材料要經過“三級審核、兩級公示”后,才算完成此項工作。一方面審核時間較長;另一方面每一批次形成的文件材料數量不等(實際工作中每一批次形成的文件材料還是比較多的)。因此,筆者認為不宜采用檔案常規方法確定立卷歸檔時間,即等到下一年度的上半年再進行立卷歸檔。如按照此常規方法確定立卷歸檔時間,勢必會造成大量資格審核文件材料的積壓,不利于文件的管理和利用、易丟失,而且整理工作量也會很大。根據工作實際情況,整理工作應隨著資格審核材料備案的結束及時進行,以避免材料過多造成存放混亂。
其次,由于檔案內容同屬于住房保障資格審核材料,而且申請保障性住房或政策性住房的主體是以家庭為主(也有少數超過30歲的大齡青年),每一份申報材料相對獨立、穩定,變化不大,只是在數量上小有變化,筆者認為住房保障資格申請核定檔案應采取“一戶一卷”的形式立卷歸檔。采用“一戶一卷”的形式整理,既便于擬寫題名(由于檔案材料內容單一,只需將房屋坐落、申請人姓名、申請房源類型錄入即可),又便于錄入檢索,簡便、實用。
第三,根據國家檔案局8號令《機關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的精神,筆者認為住房保障審核材料屬于“本機關業務文件材料中行政管理、執法活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范疇中的“20年以下有效的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的審批、管理文件材料,保管期限30年”。因為住房保障資格審核材料只是對申請人申請購買“三房”資格的一種認定,其目的主要是審核申請人的條件是否符合國家住房保障相關政策,如條件符合則表示已具備申請購買“三房”資格,但并不表示已取得所購房屋的產權,只有取得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部門頒發的產權證,才確認獲得已購房屋的所有權(有關房屋產權等文件材料應由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部門立卷歸檔,期限為永久)。因此,將住房保障資格審核材料的期限定為30年是比較恰當的。
第四,案卷的排列。住房保障工作中資格審核檔案應在一個目錄號下按照備案時間的先后順序大流水排列。后續工作產生的檔案材料按形成的時間排在資格審核檔案的后面。
這種整理方法的優勢在于:整理方法簡便,容易掌握,便于擬寫案卷題名。能最大限度的節約庫房空間。不足之處在于:后續搖號、配售工作中產生的檔案材料較少(主要是搖號結果、安置意向書等),形成的時間較晚,按年度——問題——期限立卷后和前面的資格審核檔案,不會在一卷或一盒內,不通過微機檢索,很難查找、利用。
(二)“一人一檔、一檔一盒”
首先,根據住房保障工作中每個申請人從資格申請到選房結束,整個過程所產生材料的多少決定裝檔案盒的厚度。筆者認為現實工作中使用3公分的檔案盒較為合適。
其次,每盒中的檔案材料按照形成時間的先后(一般的順序是資格審核形成的材料在前、配售形成的材料在后,同一類的材料用不銹鋼釘裝訂后加蓋件號章)裝入盒中??稍跈n案盒的脊背上用統一的格式標上申請人的房屋坐落和姓名,便于查找、利用。
這種整理方法的優勢在于:在住房保障工作中每個申請家庭或個人的材料不論何時形成的將全部放在一個檔案盒內便于查找、利用。不足之處在于:占用庫房空間較大。
四、實際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及解決方法
保障房申請范文4
一、指導思想
以“居者有房住”為目標,按照國家、省、市廉租住房相關政策規定,充分發揮政府在住房保障領域的社會職能,把廉租住房管理作為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逐步解決全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努力構建和諧*。
二、職責分工
區房地產管理處(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承擔區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負責本轄區內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實施。區發改局、財政局、建設局、民政局、局、統計局、審計局、監察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分局、*國土資源分局、*規劃分局、各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能,協同做好本轄區內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負責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統籌規劃和具體實施;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執行、培訓和業務指導;協調區各相關部門廉租住房管理的日常工作事務;廉租住房的房產核查、核準及資金發放;區廉租住房資金的測算和撥款申請;區廉租住房配租用房的籌集、使用、收回及管理等工作。
(二)發改局負責全區廉租住房建設項目的綜合管理,協助做好項目的報批工作,并對項目建設實行跟蹤檢查。
(三)財政局負責按照市、區住房保障相關文件要求,向市財政局申請劃撥市級承擔的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籌集應由區級承擔的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的管理、撥付和監督檢查工作。
(四)建設局負責組織全區廉租住房配租用房的建設、工程監督管理和移交等工作。
(五)民政局負責廉租住房申請家庭收入、財產狀況認定的具體審核管理工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
(六)局負責接待、事項協調督辦等工作。
(七)統計局負責住房困難家庭住房狀況、家庭收入的統計、分析工作。
(八)審計局負責對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和配租住房的籌集、撥付、使用和管理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九)監察局負責對全區廉租住房保障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十)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協助核查廉租住房申請對象的收入情況。
(十一)*分局協助核查廉租住房申請對象的相關戶籍情況,維護廉租住房申請的正常秩序,及時掌握維穩工作動態,落實治安防范措施,確保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有序推進。
(十二)*國土資源分局協助做好廉租住房配租用房建設用地的優先落實工作。
(十三)*規劃分局協助做好廉租住房配租用房建設用地選址工作。
(十四)各街道辦事處負責廉租住房的申請受理,調查和核實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財產狀況、住房條件等;協助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全區范圍內進行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宣傳,做好轄區內住房保障政策實施的維穩工作。
三、申請對象及保障形式
具有*區非農業常住戶口(含單位集體戶口)且同時符合《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現承租國家直管公有住房的,可以申請租金減免。
具有*區非農業常住戶口(含單位集體戶口)且同時符合《辦法》第六條和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家庭,如房源條件允許,可選擇申請實物配租住房或申請租金補貼;如房源不足,則按《辦法》第九條規定發給租金補貼。
四、申請與審核程序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提供的材料:
1、申請人和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2、申請人家庭戶口簿原件、復印件;
3、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最低收入家庭的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市城區社會扶助證》或《特困職工證》;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的家庭成員需提供收入證明,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出具,無工作單位的由所在街道或鎮一級人民政府出具;
4、家庭財產狀況的證明材料;
5、家庭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下列資料:
(1)承租公房(包括單位自管房)的,應提供公房租賃合同或出具相關證明;如已參加房改購房還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應提供房改售房審批表;
(2)自住私房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私房已出售的需提供房屋買賣合同或相關證明;
(3)拆遷戶應提供住房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及協議附件;
(4)租住宗教產住房、軍產房、集體宿舍的,應提權單位證明;
(5)*年12月17日前承租私房的,應提權證和租房協議或合同;
(6)租住落實政策私有住房的,由申請人提供相關依據,報房管部門核實并出具相關證明;
(7)*年6月1日前因房屋拆遷、*年1月1日前住房調換、私房落政、住房解困舊房騰退、公房改戶等原因,申請人無法提供戶口遷出地住房證明的,可由申請人出具具結書;
(8)申請家庭無房在外租房居住的,須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協議或《房屋租賃登記證》;
6、家庭成員的婚姻狀況證明。結婚的提供結婚證,單身的提供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離婚的提供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原件和復印件;
7、其他家庭還應提供相關憑證或證明;
8、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請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租金減免和實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登記。
申請家庭應當由戶主(或持證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寫《*市*區廉租住房申請審核表》,并提供有關材料。
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符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可以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法定監護人要出具相關單位的有效證明(監護人為父母的除外)。
2、初審核查。
(1)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財產、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公示期間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和電子檔案報送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下屬工作站(以下稱房管所)。
經過初審或公示,對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街道辦事處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并將相關材料退還。
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受理家庭的電子檔案和清冊提供給轄區房管所。房管所應對申請人家庭的住房情況進行核查,就其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對不符合住房困難條件的申請人,由區住房保障中心登記匯總后連同申請人材料以書面形式返還至街道辦事處,由街道辦事處負責送達至申請人,對符合住房困難條件的申請人,登記匯總后將申請人材料報送民政局。
(2)民政局應當自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申請材料連同審核后的電子檔案送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3、核準登記。
經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審核后,對家庭收入、財產、住房狀況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核準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公開登記結果并報市建委備案。
對不符合住房困難條件的申請人,由區住房保障中心登記匯總后連同申請人材料以書面形式返還至街道辦事處,由街道辦事處負責送達至申請人。
五、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發放、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
(一)租金補貼
經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核準的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的家庭憑中心的書面通知書到轄區房管所,簽訂《*市*區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協議》。各房管所自住房保障中心核準后的次月起按協議約定發放租金補貼。
(二)實物配租
經核準后符合實物配租條件的家庭,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據房源情況和申請順序,向享受實物配租住房的申請人開出《*市*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單》。申請人憑身份證、《*市*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單》到轄區房管所辦理租賃手續,簽訂《*市*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租賃合同》。
(三)租金減免
現承租公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市城區社會扶助證》或《特困職工證》可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所申請租金減免,經審核批準后享受租金減免;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經核準后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條件又在*區內承租公房的,經本人申請從核準的次月起享受租金減免。
六、資金撥付
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每半年根據測算資金向區財政局申請預撥款(包括市財政專項資金),區財政局應于每年1、7月的10日前劃撥到位,半年結算一次。區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際發生數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負責提供,經區財政局審核確認后,報送市建委審定。
租金減免所需資金由各房管所每季度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審核后撥付給房管處。
七、考核管理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列入區政府各相關部門年度考核目標,由區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對實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相關部門進行年度目標考核。各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落實目標考核責任制,密切配合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統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具體實施,確保這項工作公開、公平、有序地運行。
八、其他相關規定
(一)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認定以部隊出具的《殘疾軍人證》中記載的殘疾等級為準,主要勞動力是否重度殘疾的認定按殘聯的《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執行。
(二)《指導意見》中關于離婚戶的住房建筑面積計算,夫妻共有的自有住房離婚時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或離婚協議書將產權歸夫妻之外第三人的,按離婚前人均建筑面積計算。
(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須每年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財產等情況,填寫《廉租住房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財產狀況表》,于次年3月10日前交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中心應會同民政局、街道辦事處對廉租住房家庭填報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財產等狀況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匯總,于次年的3月30日前報市建委、市民政局和市總工會備案。
(四)戶的認定、家庭人口計算、建筑面積計算、保障面積標準、租金標準、受理時限、家庭收入及財產狀況認定等均依據《辦法》、《收入認定辦法》、《指導意見》等廉租住房相關文件規定。上述文件未作規定的,以本實施意見為準。
(五)本實施意見中未明確的情形,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會同民政局、局、屬地街道辦事處等部門共同討論會審,形成書面會審意見,報市建委備案后實施。
保障房申請范文5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市區是指城市規劃區內街道、街道、旅游開發區的轄區。
第三條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應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規定的低收入標準;
(二)無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成員為市區內城鎮戶口、且居住一年以上。
家庭低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四條申請對象條件認定
(一)家庭認定。按公安部門核發的戶口簿認定?;楹鬅o房,與父母同住且在同一戶口簿內,按分戶認定。家庭成員屬同一戶籍的,已立戶的由戶主申請,未立戶的由男方申請。
(二)家庭人口數量認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長期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員。主要包括:
(1)夫妻;
(2)夫妻與未成年的子女或喪失勞動能力、收入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戶口已遷出本地的在校大學生;
(3)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4)子女與無生活來源的父母;
(5)兄姐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喪失勞動能力、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成年弟、妹。正在服兵役以及勞教、服刑人員不計入家庭成員。
(三)無房戶的認定。申請家庭沒有私有住房,而暫住非住宅房、臨時簡易房、親友住房或從市場上承租私有住房的應當認定為無房戶。
(四)住房建筑面積認定。
(1)住房建筑面積按房屋所有權證注明的建筑面積認定。
(2)申請家庭成員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積合并計算。
第五條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員上年度收入證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證明。其他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員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出具收入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出具證明。
(二)住房情況證明。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權證,無私有住房的家庭,由市房管中心出具無房證明。
(三)家庭戶口簿、家庭成員身份證和婚姻狀況證明;
(四)與申請有關的其他證明。
第六條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城市居民家庭戶主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未設立居委會的,直接向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市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審批表》。
(二)社區居委會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況在5天內進行審查。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5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社區居委會簽署意見后報送街道辦事處。
(三)街道辦事處5天內對申請家庭情況進行審核,簽署意見后將申請材料報送市房管中心。
(四)市房管中心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天內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材料轉市民政局。
(五)市民政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天內,就申請人的低保情況進行核實,并反饋市房管中心。
(六)經審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家庭,由市房管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0天;對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對象予以登記,錄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建立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家庭信息庫。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取消申請資格,由市房管中心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在公證人員、社會監督員的監督下,按照本批次房源數量1:1.2的比例,通過電腦搖號方式,從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家庭信息庫中確定入圍家庭和選房順序。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自動進入入圍家庭。
第八條申請家庭根據搖號確定的順序號依次選房,選房結果在選房現場當場公布,并辦理公證手續。放棄選房的家庭,須由申請人簽字確認。選房家庭名單及選房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5天。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家庭,發放《市區廉租住房配租證》(以下簡稱配租證),注明所選住房位置等。
第九條申請家庭憑配租證簽訂租房合同一式四份,租賃雙方、市房管中心各一份。在30天內按照合同約定繳納租金、各種費用,辦理入住手續。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該批次的廉租住房租住資格,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
第十條對按順序選房后剩余和未按規定期限簽訂租賃合同的房源,由市房管中心再次按1:1.2的比例進行搖號分配。
第十一條廉租住房租金標準調整的從調整租金文件出臺后、廉租住房租賃合同下一合同年度起,按新的租金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廉租住房租賃期限為一年。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須在租期滿前30日內向市房管中心如實申報家庭人口、住房狀況和上年度家庭收入情況,由市房管中心和民政局共同對其申報情況進行核實。經審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保障對象家庭收入、家庭人口等情況發生變化的,要調整實物配租租金;經審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必須在核定之日起30日內退出房屋,拒不退出的,由產權單位向市人民法院提訟,強制退房。
第十三條享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或租賃直管公房的家庭需在簽訂廉租住房實物租賃合同30日內退出。
第十四條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廉租住房: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狀況等情況的;
(二)提供的低保證或低收入家庭收入證明、住房狀況等證件與資料不真實的;
(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期間,家庭另外購置或承租其他住房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五)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八)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規定的。
第十五條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按同地段租金水平的50%收取,由市物價局審核認定,城市最低收入人群免收租金。
第十六條為保證廉租房分配的公平公正,加強社會監督,由市房管中心聘請紀委、法院、檢察院、審計、物價、司法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作為監督員,對分配過程進行全程監督。
保障房申請范文6
1、相關機構先公布公租房的房源;
2、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進行申請;
3、受理機關對申請的材料進行審核和查證;
4、相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批準公租房。
法律依據: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
(二)收入、財產低于規定標準;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