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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旅行范文1
“增一件怕過重,減一件嫌不足”常是征戰各國的商務人士打點行囊不可避免的心理交戰。尤其是長途商旅,動輒奔波一、二個月,如何才能瀟灑走一回,這就需要商務人士發揮精打細算的本色了。
在商旅行囊中,公司簡介、商品目錄及樣品是主體重心,不能有任何閃失。但是,該如何做適當的選擇,才不會造成行李過重的負擔?有關人士建議,若確定對方為簽約客戶,以制作精美、介紹詳細的商品目錄為主;如果只是初步接觸,則提供簡單型目錄即可。
目錄簡介分門別類
同時為避免各類資料摻雜在一起,根據廠商不同的需要分門別類,更是商務人士不容疏忽的功課。通常都要將各個廠商的基本資料、年報、產品等目錄分別裝成一袋,并在袋上注明公司名稱及洽商時間,這樣每次出外“作戰”總能從容不迫、得心應手。樣品的篩選則以最新產品為優先考慮,問市有一段時間,或流行性強且款式多變的產品,則可用相片代替。倘若樣品體積較大,或是每位客戶均有專屬的樣品,為省卻攜帶上的困擾,不妨事先與客戶溝通清楚,將樣品郵寄過去。但是,如果每家所需要的樣品并無二致,則由自己攜帶較為妥當。
贈送禮物給客戶不僅是應對進退的基本禮儀,更是建立情誼的最佳媒介。然而送得好,不如送得巧,禮品的貴重與得體并不能畫上等號,如何掌握其中的分寸,便需要商務人士費盡巧思,而逐一過濾商談對象的身份、地位是首要工作。訂制景泰藍花飾的拆信刀送給一般容戶,既富傳統中國風味,又具實用性;至于高階層人士則以典雅的中式花瓶當作贈禮。
各類名片如影隨形
當然,各國的民情喜好也須列為考慮因素。一般說來,發展中國家以消費性電子產品最受歡迎;而中南美洲則以富含我國民族特色的裝飾品最獲好評。此外,由于南非實施種族隔離政策,導致非洲國家強烈的反應,因此“南非制的手工藝品干萬不能送給其他非洲廠商”,以免弄巧成拙。
在洽談商務的過程中,名片也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尤其長途商旅時間較長,接洽的廠商又多,加上在餐宴場合,根本無法預知將與多少企業界人士接觸,因此名片一定要“多多益善”,免得發生“阮囊羞澀”的窘狀,屆時自己還要充當美工,忙著影印、剪貼,這對公司及個人形象都會造成災害,甚至平白痛失許多商機。
除了個人的名片必須如影隨形,客戶、朋友的名片,以及我國駐外單位的地址、電話,也不能不隨侍在側。因為名片不只是洽商、交誼的工具,臨時發生緊急狀況時,它還是救命菩薩呢!只要打通電話求救,往往能夠及時化險為夷,否則遠水是絕對救不了近火的。
一般商務人士較易忽略筆記本與照相機搭配的功能。相機不僅能拍攝廠商研究開發的新產品,還能為頻繁的拜會活動做最寫實的見證,若再配合書面翔實的記錄,等到回國驗收成果時,或許能從圖文并茂的日記中,發掘出許多新商機,對于日后商務的拓展定有助益。而底片攜帶的數量,“最好比實際需要多準備三卷”。
補充性食物防胃病
有關個人用品,則不妨從民生基本需求的角度仔細規劃。
先從吃的方面來看。雖然商務人士皆應訓練一個“鐵胃”,以適應各國殊異的飲食文化,但仍有不少商務人士對外國食物“過敏”,往往得借助方便面、干糧來祭拜五臟廟。
商務活動家以自己的經驗說,每個洽談商務常需耗費一整天的時間,晚上回到旅館,總感覺身心俱疲,整個人都快虛脫了,經常倒頭就睡,自然是誤了正常的晚餐時間,因此泡方便面與餅干遂成為不可或缺的“佳肴美食”。
而象中東、中南美洲地區,晚餐時間要拖到七、八點才開始,為免飽受饑腸轆轆的折磨,全靠餅干來捱過這段空腹期,以防止腸胃發生病變。
談到整理服裝,恐怕是商務人士最感頭痛的一環。尤其是長途商旅,如何才能做到“質精量少”的境界,都在考驗著商務人士的智慧。
第一步是要考察目的地的氣候狀況,而查閱該國的相關地理資料,便成為最基本的作業之一。
倘若前往氣候復雜多變的地區,在服裝的準備上尤需花點心思。如晝夜溫差大的沙特阿控伯、墨西哥以及位居高原、高山地區的坦桑尼亞、瑞士,即使是在夏季,仍得攜帶毛衣、外套等御寒衣物;又如土耳其的氣候因地域不同差別甚大,上上之策是四季衣物都準備妥當,以應不時之需。當然,在冬季遠赴寒帶地區,既輕便又保暖的風衣、太空衣絕不可少。
服裝力求同一色系
至于衣服的數量又該如何斟酌?商務活動家表示:“出國一個月,攜帶四、五天的量來換洗即綽綽有余。”此外,“行程安排緊湊與否,同樣影響著衣物攜帶的多寡。”除非在同一家旅館留宿兩天以上,否則便不適合清洗衣物,在這種情況下,衣服就得多帶一套。
商務活動家還建議,商務人士在準備服裝時,最好以同一色系做為衡量標準,如此,不僅能節省穿著搭配的時間,行囊的負荷也能減輕不少。
而正式、得體的服裝,對于商務的拓展也有潛在的影響力,特別是相當重視儀容的歐洲,攜帶三、四套正式的深色系列套裝是必需的,其中“女性仍以裙裝為佳”。耳環、胸針等配件極具畫龍點睛的功效,不能忽略。另外,參加喜宴、葬禮等場合的服裝,也必須隨時待命。
若要維持西裝筆挺、風采翩翩的優雅形象,攜帶小型熨斗,則可讓你美夢成真。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頗富價值感的絲質衣服不能熨燙,必要時,可委托旅館洗衣部處理,或是用手提塑膠衣袋套住,吊掛起來,就可避免衣服產生“皺紋”。同時,為免除在旅途中還得為衣服的平整掛心,針織衣料或羊毛料是最佳選擇。
保持光鮮亮麗的門面,除借助小型熨斗外,練就一門吹整頭發的頂上工夫,也是商務人士的必修學分之一。但因各國飯店吹風機的樣式不一,使用起來未必順手,所以攜帶自己慣用的吹風機更為方便。
睡眠安穩靠鬧鐘
不過,由于各國的電壓、插座規格不同,變壓器及轉換插頭也是重要的配備,缺一不可。
而為使自己住得更安心,梳洗用具最好也是自備,尤其是在物資匱乏的一些國家,不單是牙膏、牙刷,就連香皂、衛生紙都得自我料理。另外,若想睡得安穩,不妨帶個小鬧鐘,無論是在飯店小憩或是晚上睡覺,都不用擔心睡過頭而延誤商機。
再來談談“行”的需求。在人生地不熟的國家里拜訪客戶,地圖是最好的向導,同時還可指引外來客搭乘交通運輸工具,不致淪為迷途羔羊,特別在孤單奮戰時,更應準備當地指南,才不會象無頭蒼蠅到處亂闖。
而在星期假日,除了閱讀畫報雜志打發時間外,還可按圖索驥,四處觀光,或許會有意想不到的收獲!
衣物排列細規劃
商務旅行范文2
【關鍵詞】旅游電子商務;旅行社;影響;策略
一、電子商務對旅行社沖擊和影響
旅行社是旅游業的三大支柱之一,它擔負著組合旅游產品,并直接向旅游消費者推介和銷售的職能,同時又要將市場的需求及時反饋給旅游產品的供應商。旅行社的這一中介地位決定其收集信息、傳遞信息、綜合利用信息的重要性。然而互聯網的盛行將旅行社推向變革的前沿,電子商務給旅行社帶來了強大的沖擊。其表現如下:
(一)挑戰傳統旅行社提供信息的職能
旅游電子商務本身就是一個信息系統,飯店、旅游景點、旅游交通部門和其它旅游企業都可以通過網絡將自己產品信息直接刊登在自己的主頁和網站上,而且信息高度集中,操作方便快捷,潛在的旅游者只需要進入感興趣的站點,就可以得到有關信息,不必受到旅行社產品組合的限制。同時,旅游者又可以通過在線聯系、電子郵件等形式,及時與有關供應商聯系,提出自己的要求,從而得到滿意的答復。旅游電子商務使旅游企業和潛在旅游者直接通過網絡這個中介成交,而這種交流可以避免繁雜的中間過程,減少信息失真,節約交易費用,提供物美價廉的產品,使旅游企業和旅游者雙方獲利。
(二)弱化傳統旅行社的職能
除單項服務外,旅行社提供給旅游者的是組合產品。也就是說,旅行社首先以低于市場的價格,批量購買飯店、景點、交通和其他旅游者所需的各種服務項目,然后進行組裝加工并融入旅行社自身的服務內容,進而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旅游產品。旅行社成為向游客提供旅游產品的企業的商,通過推銷生產方的產品,獲得傭金。旅游電子商務的出現,使旅行社的職能受到削弱。生產方可以通過預定的形式在網上直接銷售旅游產品,這樣就可以省去由旅行社向潛在旅游者推銷自己的產品,且促成其消費行為所付給旅行社的傭金,而只需花很少的費用在網上將自己的信息公布出來,節約開支,降低產品成本,使產品更具有競爭力。
二、旅游電子商務與傳統旅行社的比較
(一)產品形式
傳統旅行社主要采用的是包價旅游方式,主要面對的是團隊。旅游電子商務定位在商務旅行、自助度假旅行,主要面對散客。如果當旅游者對旅游地情況不甚了解,到旅行社報團則是首選,因為旅行社不但提供旅游線路設計、導游陪同講解等服務,還為旅游者安排好行程中的食、住、行,無需旅游者費心。而對那些對出行服務要求較單一的商務人士來說,當其準備前往一座城市進行公務時,他需要的就只是住宿與交通單項產品,這時網絡無疑是他們的最佳選擇。
(二)主營業務
傳統旅行社目前業務的運營方式仍然以經營團隊旅游為主,其模式是“交通+景點+酒店”,即旅行社將分散的景點、飯店、交通串成線路,以總包價形式提供給旅游者。旅游電子商務的主營業務為機票預訂和賓館預訂,它的盈利模式很簡單,就是交通與客房的差價。實際上,這兩項收入也是傳統旅行社獲利的重要渠道。正是因為在線旅游企業紛紛搶占這部分市場,才給傳統旅行社造成巨大的壓力。
(三)價格
旅游電子商務的訂房價格會比旅游者自行到酒店訂房優惠很多,甚至可以得到與旅行社幾乎同等的優惠待遇,而相對自由行或商務旅行來說,選擇網絡預訂其中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住宿成本低。目前在我國的旅游消費群體中,相當一部分人還是十分注重實惠的,價廉物美對他們來說是極具吸引力的,而旅行社在這一方面并沒有明顯優勢。
(四)服務手段
傳統旅行社通過實體店面進行業務運作,旅游電子商務通過網絡、電話進行業務聯系。網絡預訂雖然方便、快捷,但同時也減少了供應商與顧客面對面的交流。旅游作為一種精神活動,十分需要人與人之間情感的交流。傳統旅游社通過開設實體店面,恰好彌補了旅游電子商務的這一不足,它提供了供應商與顧客面對面交流的機會,促進了與顧客的感情的交流。此外,就目前我國廣大旅游消費者,尤其是高齡消費人群的消費習慣來說,網上支付方式還未被普遍接受,在支付數目較大的旅游費用時,更加偏重于面對面的支付,門市的開設就增強了消費者的信任度。
三、應對沖擊傳統旅行社的機遇與發展策略
(一)充分利用機遇 開展電子商務
旅游電子商務有著諸多的優勢,這些都是傳統旅行社所不具備的,那么傳統旅行社也可以從現實經營轉去網絡虛擬經營,創建出具有自己獨特特色又具吸引力的多功能網站。
要做成這樣的網站首先要凸顯個性化的定制服務,將增值內容和商務平臺緊密聯系,充分發揮互聯網在信息服務方面的優勢;其次建立完善的網上售后服務工作,進行售后跟蹤服務,了解此次服務的不足以及他們的新需求,以便推出更符合潮流的旅游產品;此外,還應拓寬視野,針對不同地區客源國情況提供不同版本的網上資料,如韓文版、英文版、日文版、法文版等,積極接納全球的訪問者。旅游網站只注重國際游客或國內游客都不能算完善,只有齊頭并進,才是發展的最佳模式。
(二)利用電子商務 推進區域相互合作
全國的旅游網站和頻道已有幾百上千家,而無論是企業網站還是門戶網站,要想發揮作用,就得在服務內容、范圍、品質上有所突破和發展。旅游是一個服務行業,旅游電子商務也一樣?!暗梅照叩锰煜隆笔欠招袠I競爭的關鍵,旅游電子商務的生存取決于它在服務內容、范圍、品質上的含金量。目前許多旅游網站和旅游企業一樣,都還存在著一些通病,比如說“單兵作戰”所帶來的預訂內容范圍過于狹窄,因此使服務范圍局限于區域性。
而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互聯網的區域經營與提供地方化服務之間的矛盾,服務的延伸速度無法跟上互聯網的發展與需求速度。對旅游電子商務部來說,信息覆蓋面減小也會影響網上服務品質的下降,影響到地方信息的可操作性和可延伸性。
旅游電子商務的發展與合作可以帶動區域旅游企業的虛擬聯合,形成一種松散的聯合體,進行橫向擴張和縱向延伸,從而實現優勢互補。
(三)分析電子商務不足 發揮旅行社優勢
首先,目前我國旅游電子商務發展仍不完善,旅游電子商務時代的還未真正到來?,F實中網絡的可操作性還差強人意,要想普及旅游電子商務的運用,就必須基于一定的計算機網絡知識,目標人群也要定在高收入或受過良好教育的階層,這樣一來消費者就會多分布在沿海城市,東部沿海會普遍高于西北內陸地區。
其次,網絡的虛擬性增加了旅游產品的不可預知,網絡黑客的侵襲也提醒著人們購買行為的風險性。網上支付這種模式還未能在全國被廣泛認可,在支付數目較大的旅游費用時,更加偏重于面對面的支付。所以,網上支付的信用無法保障,或者網上支付的安全性沒有一個好的解決方案等,這一系列問題使得在線支付一時成為難以克服的困難和障礙。
同時,旅游電子商務這個行業的管理規范也有待建立。譬如如何進行網上監管,質量保證金如何繳納,旅游者投訴如何理賠等,這些都是需要解決的問題。
四、結語
商務旅行范文3
成都某律師事務所律師于先生于2004年1月18日在成都建行沙灣分理處開立了活期存款賬戶,并辦理了一張建行借記卡。然而后來他發現銀行從2005年起,每年收其10元“年費”,至2007年3月份已經扣了30元。3月14日,其以成都建行沙灣分理處的行為違反《商業銀行法》為由將其告上法庭。該案一經受理便引起了廣泛關注。2010年7月林先生因跨行取款手續費引發與工行銀行北京西直門支行、中國建設銀行北京西直門支行、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分行的訴訟。以上列舉的案例也只是冰山一角,銀行亂收費現象在生活中時有發生,只因涉及數額小,人們一般很少訴之于法院。2003年出臺的《暫行辦法》并沒有遏制銀行的亂收費勢頭,據銀行業協會2011年公布的數據,銀行業各類服務項目共計1076項,其中收費項目850項。而武漢大學進行的一項銀行卡收費課題研究發現,當前我國銀行收費項目大約有3000項。商業銀行作為一個盈利性機構,其提供服務并收取一定報酬是合理的,然而商業銀行在設定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調整服務價格等時,往往未事先告知消費者,也未征求其意見,導致金融消費者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被強行收取或多收取費用,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均無法得到有效的保障。目前國家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及銀監會也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性規范來遏制銀行亂收費現象,然而作用并不明顯。面對銀行亂收費現象日趨嚴重的形勢,我國應當盡快完善相關法律規定,以維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金融業的健康發展。
二、我國當前商業銀行服務定價的立法現狀
(一)相關法律的規定
1.我國《商業銀行法》第50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業務,提供服務,按照規定收取手續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备鶕摋l規定,商業銀行對其服務享有收費權,然而對于設定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商業銀行并不具有法定的主體資格。
2.根據《價格法》第2條的規定,發生在中國境內的價格行為,適用于本法。商業銀行的服務定價行為也是發生在中國境內的價格行為,當然適用《價格法》的相關規定。該法中明確規定了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定價權限及考慮的相關因素。另外,其規定了市場調節價的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及相關的處罰措施?!秲r格法》對于服務定價具有較為系統的規定,是我國商業銀行服務定價必須遵守的基本法律。
3.商業銀行制定或調整服務定價時,具有向消費者就相關信息進行披露的義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46條明確規定了銀行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4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是平等的契約關系,銀行向金融消費者提供服務時,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這是《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的。另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規定了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糾紛時的解決途徑及當經營者違反服務內容和費用的有關約定時的懲罰措施。對于上述條文的規定,商業銀行進行服務定價收費行為時必須遵守。
(二)相關法規規定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明確規定了經營者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及違法明碼標價規定的相關懲罰措施,對于規范商業銀行的收費行為具有重大的指導作用。
(三)相關規章規定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是規范商業銀行服務定價的專門規章?!稌盒修k法》規定了商業銀行服務定價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并規定了定價的主體、定價的原則、定價的權限劃分、信息披露制度、定價生效條件、監管制度及懲罰措施,商業銀行服務定價框架基本形成。
(四)其它規范性法律文件
《關于銀行金融機構免除部分服務收費的通知》、《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算業務收費的通知》等關于銀行收費的規范性文件,對于規范商業銀行服務收費行為也具有一定的作用。
三、我國商業銀行服務定價立法中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和規章之間存在沖突
1.對于商業銀行是否享有定價權的問題上存在沖突
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第50條規定,商業銀行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國務院銀行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商業銀行并不具有定價資格?!稌盒修k法》規定商業銀行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商業銀行制定調節服務價格,應當至少提前15個工作日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在相關場所予以公告。根據《暫行辦法》的規定,商業銀行享有制定市場調節價的權利。因此,兩者在定價權歸屬上存在沖突。另外,《暫行辦法》與《行政許可法》存在沖突?!稌盒修k法》是由國家發改委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制定的,其應當屬于部門規章,而根據《行政許可法》的14、15、17條的規定,部門規章不能設定行政許可,超越權限設定的行政許可,應當根據本法83條的規定停止使用。
2.定價主體存在沖突
法律、規章等規定的不一致導致了定價權主體的混亂。根據《商業銀行法》第50條規定,服務價格應當由國務院銀行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而《暫行辦法》中規定政府指導價由國家發改委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市場調節價由商業銀行制定。
(二)政府指導價范圍過窄,商業銀行自主定價權過大
《暫行辦法》第12條規定,除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服務項目之外,其他均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范圍僅限于8類人民幣基本結算類業務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改委根據個人、企事業的影響程度以及市場競爭狀況確定的商業銀行服務收費項目?!稌盒修k法》實施以來,商業銀行收費項目不斷增多,收費標準不一,服務價格不斷上漲,金融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往往“被收費”。《暫行辦法》的頒布并沒有遏制銀行的亂收費勢頭,由于商業銀行自主定價權過大,銀行服務收費更加混亂,損害了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價格法》第13條規定,經營者提供服務,應明碼標價,注明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的有關情況?!稌盒修k法》商業銀行制定服務價格,應當至少于執行前10個工作日在有關營業場所公告。商業銀行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項目和服務價格,由中國銀行業協會通過適當的方式公布,接受社會的監督。從上述的條文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相關法律對于商業銀行服務定價的信息披露制度規定得很粗糙,對于服務價格的制定程序、信息公示必備內容、公示方式等均沒有明確規定。由于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健全,商業銀行為了謀求自身利益,以虛假或者容易引人誤解的價格手段欺騙消費者,造成對消費者利益損害的情況時有發生。
(四)當前法律環境之下,監管力度太小
根據《暫行辦法》第14條的規定,我國商業銀行制定服務價格采取報備制。目前,我國銀行業仍然是相對壟斷的行業,并沒有有達到充分競爭的狀態,因此商業銀行制定的服務價格當然并非市場作用的結果,價格的形成也非必然合理,此時實行報備制只可能造成商業銀行的自主定價權的濫用,無法達到有效的監督目的。
四、相關建議
(一)修改相關法律條文的規定,解決法律和規章之間存在的沖突
對于商業銀行是否享有定價權,筆者認為,商業銀行應當享有一定的定價權,但是不應過大。我國銀行業仍處于一種相對壟斷的狀態,對于商業銀行的定價應當偏重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盡管如此,我國銀行業仍然存在一定的市場競爭,因此賦予商業銀行制定市場調節價的權力是必要的,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斷開放,競爭的日益充分,可以將市場調節價的定價范圍加以擴大。目前三部門聯合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除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以外,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制定權歸屬于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國務院銀行業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制定市場調節價。盡管對于定價權歸屬及定價主體的法律沖突問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亦沒有解決,但是相對于《暫行辦法》而言,其與《商業銀行法》更加契合。因此筆者認為應當對《商業銀行法》第50條予以修改,給予商業銀行一定的自主定價權,盡快出臺《管理辦法》,這樣便解決了《商業銀行法》、《暫行辦法》、《行政許可法》之間的沖突。
(二)擴大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范圍,對商業銀行的定價權予以限制
《暫行辦法》實施以來,銀行服務收費項目不斷增多,明碼標價及向有關機關部門報告,為銀行“高收費”“濫收費”提供了合法性依據。隨著銀行濫收費現象的日益嚴重,有人提出強化價格管制并非好方法,引入完善的市場競爭機制才是關鍵。然而建立完善的市場競爭機制并非朝夕就可以完成,目前我國銀行業所處的相對壟斷的狀態,亦非短時間就可以改變,解決當前的困境,筆者認為強化價格管制才是恰當的,因此應當擴大政府指導價的范圍,將小額賬戶管理費、密碼掛失費、銀行卡(折)年費、打印對賬單費、信用賬戶短信通知費等與人民生活密切的相關的基本銀行服務納入其中?!豆芾磙k法(征求意見稿)》不但沒有解決《暫行辦法》政府指導價范圍較小的問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范圍反而進一步縮小。筆者認為,應當對此加以完善,擴大政定價、政府指導價的范圍,明確規定列入政府指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服務項目的標準及其細分項目,以避免適用上的混亂。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商業銀行對于服務價格的制定程序、制定標準及其調整等信息均未向消費者進行充分的披露,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這是銀行服務收費屢遭質疑的重要原因,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至關重要?!稌盒修k法》中對于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制度規定得較為粗糙,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對于明碼標價制度進行了細致的規定,并規定相關部門制定和調整政府定價、政府調節價時應當征求消費者的意見,這一點是值得肯定的。然而由于當前情況下,商業銀行定價權很大,商業銀行自主定價時也應當征求消費者的意見,這樣才能促使商業銀行制定出更加合理的價格。因此《征求意見稿》應當盡快就此方面加以完善,以更好的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商務旅行范文4
問:我是一名村委會主任。2009年年初,我村65歲的李大娘因患有嚴重的精神病,失去民事行為能力,其獨生兒子鐘某是她的唯一監護人。然而,鐘某不好好照顧母親,致使李大娘無法得到醫治,甚至缺衣少食、長期流落街頭。無奈之下,村委會提訟,請求撤銷鐘某的監護權,指定村委會為李大娘的監護人。半年前,法院做出判決,支持了村委會的訴訟請求。此后,雖經村委會多次要求,鐘某就是一直拒絕承擔李大娘的贍養費用,理由是其監護權被撤銷后,他與李大娘之間便沒有任何瓜葛了,一切義務及費用都應當由新的監護人村委會承擔。請問鐘某的說法有法律依據嗎?
司研(河北石家莊)
律師意見:鐘某的觀點是錯誤的,他必須履行對母親的贍養義務。
一方面,贍養與監護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0條規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其進行訴訟?!倍覈独夏耆藱嘁姹U戏ā返?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蓖ㄟ^對比可以發現,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并不包含生活供養,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并不必然對被監護人負有贍養義務。而具有贍養義務的人必須承擔經濟上的供養責任,如提供生活用品、支付贍養費用等。
另一方面,撤銷監護權并不等于取消贍養義務。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蔽覈独夏耆藱嘁姹U戏ā返?5條也指出:“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边@些規定表明,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一種基于血親關系而產生的法定義務。因此,鐘某不能將監護權和贍養義務畫等號,不能以自己沒有監護權為由拒絕贍養母親。
義務幫忙,受傷誰管?
問:林某和王某是鄰居,同住五樓。前不久,林某在樓下見王某準備扛運兩袋大米上樓,便提出幫王某扛一袋。王某客氣地說:“你忙你的,我自己慢慢扛,多跑一趟就是了,反正也不急?!绷帜澈苤v鄰里情誼,扛起一袋就走。哪知快到四樓時,林某不慎摔倒,造成脊柱骨折、脫位,雖已花費3萬余元醫療費用,但仍遺有功能障礙,構成8級傷殘。林某要求王某適當賠償,但被王某拒絕,理由是當時他已拒絕林某扛米。請問,這種情況,王某是否有賠償義務?
劉棟(河南許昌)
律師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绷帜撑c王某是鄰居,彼此幫忙是自然的事。王某當時雖已表示了“不用你扛”,但那只是一種客氣,話語中沒有透露出堅決拒絕的態度。在林某真的準備扛及扛的過程中,王某未再加制止,而是順其自然,放任林某的義務幫工行為。故王某雖沒有邀請林某幫忙甚至已婉言拒絕,但不應視為“明確拒絕”,而是在婉言拒絕之后,又默認了林某的幫工行為。所以,王某應承擔賠償責任。
委托監護,是否擔責?
問:我和妻子因急事需要回老家一趟,不方便把7歲的兒子帶在身邊,于是找到鄰居李某,希望李某幫忙照看兒子一個星期。李某很熱心,欣然同意。我和妻子走后的一天傍晚,李某帶著我的兒子在樓下小區里和小朋友玩耍。在玩耍當中,我兒子不小心將一個小朋友價值200元的游戲機掉到地上摔壞了。我和妻子辦完事從老家回來,那個小朋友的父親找到我,要求我賠償他兒子的游戲機。我覺得很窩火,當時我和妻子都不在場,怎么能由我們負責呢?我此前已把兒子委托給李某照顧,等于把孩子的監護權委托給了李某,其間發生的賠償責任應當由李某承擔。請問,我說的有道理嗎?
商務旅行范文5
1.1 研究背景
旅游是人們為了休閑、商務和其它目的,離開他們慣常的環境,到某些地方去以及在那些地方停留活動,停留時間不超過一年,且訪問的主要目的不是通過所從事活動從訪問地獲取報酬。近年來旅游業受國際旅游熱的影響,加之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出門旅游已不再是一件奢侈的事情,而是成為了人們日常精神消費的一部分,旅游業已日益發展成為我國的朝陽產業、支柱產業。2009年12月,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旅游業的意見》,將旅游產業定位為國民經濟戰略性支柱產業和現代服務業。據2011年1月18日召開的全國旅游工作會議上公布的信息顯示,2010年我國旅游業三大市場實現全面恢復并較快增長,全國旅游業總收入1.57萬億元,同比增長21.7%。其中,國內旅游人數達21億人次,同比增長10.6%;國內旅游收入1.26萬億元,同比增長23.5%。入境旅游人數達1.34億人次,同比增長5.8%;出境旅游人數5739萬人次,同比增長20.4%,旅游直接就業達1350萬人,旅游消費對社會消費的貢獻超過10%,由此可見旅游業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更加明顯。
但同時,旅游電子商務為我國旅游業發展成就的取得也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在一定程度上對我國傳統旅行社業務的經營構成了威脅,據藝恩旅游咨詢統計數據顯示,2010年中國旅游電子商務產業規模達到390億元,相比2009年的275億元增長42%,預計未來2年旅游電子商務市場的年增長率保持在30%以上,到2012年市場規模有望達到680億元。且旅游電子商務市場占整個旅游產業的比重正在上升,2010年這一比重為3.3%,同比2009年上升0.6個百分點,到2012年將達到4.6%。
1.2 文獻綜述
我國的旅游業發展與國外相比處于起步晚,發展快,實力不足的境地,電子商務運用于旅游業中更是相對滯后,因此國內對旅游電子商務及其與傳統旅行社之間的生存問題的研究尚處于起步階段,且大都集中在對單體孤立的研究上。
田英偉(2006)[1]把如何讓電子商務更好的應用于旅游業更好的為大家服務作為研究的出發點,從電子商務的概念和優勢出發,對旅游業電子商務的需求進行了分析,進而提出了旅游業的電子商務解決方案。阿布都熱合曼·阿布都艾尼(2010)[2]結合旅游電子商務對旅游業的實質價值,重點分析電子商務對傳統旅游業帶來的一系列影響。陳玉杰(2009)[3]探討了在旅游電子商務環境下,傳統旅行社應該如何構建互聯網中新型旅游價值鏈,使二者有效整合,以充分發揮互聯網的技術信息和互動優勢。陸媛等(2011)[4]基于旅游電子商務理論體系,并借助于驗證性因子分析方法,經驗性的研究揭示了我國旅游電子商務的內部運作機制,發現了旅游電子商務體系的優勢功能與不足之處,從而為我國旅游電子商務的戰略擴張提供了現實性的理論借鑒。
2 旅游電子商務體系與運營模式分析
2.1 旅游電子商務體系
世界旅游組織在其出版物《E- Business for Tourism》中指出:“旅游電子商務就是通過先進的信息技術手段改進旅游機構內部和對外的連通性(connectivity),即改進旅游企業之間、旅游企業與上游供應商之間、旅游企業與旅游者之間的交流與交易,改進旅游企業內部業務流程,增進知識共享”。根據我國旅游電子商務的運作實踐與相關研究結果表明,我國旅游電子商務體系可分為:網站設計、產品設計、市場開發與內部管理四個要素。其中,網站設計是指旅游電子商務網站的特色、性能與質量,產品設計是指網絡產品的特征、功能與優勢,市場開發是指電子商務戰略所實施的各種市場化策略,內部管理是指旅游電子商務的內部成長與完善機制。
2.2 旅游電子商務運營模式
旅游電子商務的運營模式主要分為以下四種:(1)鼠標+水泥+傳統旅游業務。這類網站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目前國內最大的綜合性旅游網站——攜程旅行網;(2)水泥+鼠標+新型旅游業務。例如中青旅通過設置單獨的旅游電子商務公司推出青旅在線。隨后成立青旅在線所屬的票務中心和酒店預訂中心,以之統籌標準化程度較高的酒店預訂、機票陪送等業務;(3)專業搜索服務。此模式以Qunar旅游搜索引擎、萬里旅行搜索網為代表,它們可稱為旅游網站中的“百度”,其主營業務為消費者提供航班、酒店比價的查詢。(4)增值服務。通過游客的相互傳遞,網絡上的推薦,非廣告式的搜索引擎推廣等形式,有效的獲得眾多的用戶,然后,再向顧客群體以有償的方式提供額外的服務或是提供現有服務基礎上的增強版本。
3 優劣勢分析
3.1 旅游電子商務優勢
3.1.1 電子商務本身的優勢
近年來,我國電子商務的觀念已經逐漸為人們所接受。電子商務服務已全面覆蓋商業經濟各個方面。各行各業都出現了電子商務的發展普及化與常態化的喜人趨勢。旅游電子商務平臺以其無時間地域限制、無時間版面約束、內容詳盡、雙向交流、反饋迅速的特點,迅速占領著原屬于傳統旅行社經營的市場。
3.1.2 政策優勢
最近幾年,我國政府給予新型的電子商務越來越多政策的支持。在2010年的兩會中,國務院總理的政府報告中明確指出要積極發展電子商務,并且兩會中也有代表提出應該盡快制定《電子商務法》規范電子商務的發展。做為電子商務的一個分支領域,旅游電子商務在政府政策的促進下必定能夠得到長足的發展。
商務旅行范文6
關鍵詞:告知義務,主體
在保險法上普遍認為,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險人對危險獲得與投保人平等的認識,通過投保人的告知而決定其是否承保。所以有學者認為保險合同上的告知義務一開始就僅僅針對投保人而言。那么作為保險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保險人是否也負同樣的告知義務呢?
一種觀點認為,在理論上,告知義務對于合同雙方當事人是都存在的。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對保險條款的說明,不是保險合同特有的告知義務,而是基于保險單系格式合同,合同法對格式合同的要求是提供方應對免責條款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對條款予以說明,所以該條規定的系對免責條款的提示義務 .還有學者提出了保險人的說明義務說的觀點 ,并進而認為,保險人的說明義務與投保人的告知義務在義務主體、涵蓋的內容、維護不同主體的利益等方面對兩者進行了區分。本文同意第二種觀點,保險人對保險條款的說明和投保人的告知義務在內容上還是有很大的區別的。所以我們討論告知義務僅僅指投保人一方的義務。
在保險法上,投保人一方除了投保人外是否還有其他的人呢?例如,在投保人為他人利益投保時,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為同一人,被保險人是否有告知義呢?還有投保人的人是否負告知義務以及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等是否也負同樣的告知義務呢?
一、被保險人
(一) 比較法上的觀察
1、臺灣保險法
依臺灣現行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要(投)保人負告知義務。因為要保人為保險契約的主體,也是保險人所信賴之人,因此告知義務一般多為要保人。但在人壽保險契約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為同一人時,依以前的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列為義務人之一,但在93年4月20日之修正案中,將其改為僅由要保人負告知義務。到98年修正時,未就該條重新修訂。到2001年7月9日新修訂的保險法第64條也只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于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庇纱丝赏茢喑霈F行的臺灣保險法上被保險人未列為告知義務主體之范圍。
2、日本商法第678條第一款就人壽保險規定:“簽訂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沒有將重要事實告訴保險人,或對重要事實不實告知的,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但是保險人對其事實已知或因過失而不知的,則不在此限”。 在損害保險僅規定了投保人負告知義務。日本商法第644條規定:保險合同簽訂時,投保人出于故意或重大過失沒有告知重要事實,或對重要事項不實告知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保險人已知該事實,或由于過失不知的,則不在此限。
3、德國保險契約法第13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要保人所知悉且對于危險承擔重要之情況, 應于約訂立時通知保險人。
4、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痹诖丝梢钥闯鑫覈kU法上規定了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而對被保險人的告知義務則沒有規定。
5、另外,韓國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負有告知義務。瑞士也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負告知義務。
美國保險立法對于告知義務主體 ,并沒有完全一致的規定。但是,在美國各州的保險實務上,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地位并未加以明確劃分,通常將被保險人列為告知的義務人,實際包括在投保人內。
(二)學理上之見解
在理論上對于被保險人應否負告知義務有兩種學說。
1、肯定說,認為應由被保險人負告知義務,因為告知義務在于使保險人對于危險正確估計,被保險人對于自己之生命健康情形,知之最清楚,故應由其負告知義務。如我國學者周玉華認為“告知義務的規定也應適用于被保險人應無置疑……被保險人當然有依誠信原則就其知悉事項告知保險人之義務”。 總之贊成肯定說的理由可歸納為三點:(1)被保險人在財產保險中對保險標的的狀況及危險發生情況最為了解,在人身保險中,對自己身體狀況了解更為透徹;(2)被保險人是以其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的利害關系人,根據權義一致原則被保險人應負如實告知義務;(3)當投保人與保險人分離時,如在被保險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時如果保險人不享有合同的解除權,則對保險人來說不公平。
2、否定說,認為依保險法的規定僅規定保險人的告知義務,而不應擴張解釋至被保險人的義務。如臺灣學者鄭玉波認為,保險法既明文規定要保人為據實說明義務人故不應擴張解釋及于被保險人。持否定說觀點的主要理由可以歸納為兩點:(1)如果要求被保險人也承擔告知義務,被保險人就應當與投保人一樣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但是,不論在法律上,還是事實上,都做不到這一點,當被保險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時,他的告知是不會產生法律上的效力的。在這種情況下,要求被保險人承擔如實告知義務沒有任何實際意義;(2)不要求被保險人承擔告知義務并不影響保險人對危險的評估,一方面,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分屬兩人時,由于法律要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必須存在特定關系,使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方面情況的了解是非常清楚的;另一方面,現代科學技術在保險中的運用,可以克服由于被保險人不負告知義務帶來的困難。
(三)本文的觀點
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同一人的情況下,被保險人負告知義務實屬無疑。但在被保險人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況下,筆者認為被保險人也負告知義務更符合保險法的精神,雖然被保險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但被保險人是保險合同的關系人與保險合同具有密切的利害關系,保險合同是否生效對其有重大的影響。同時,被保險人負告知義務也與告知義務的性質不真正義務不違背,因為不真正義務不限于合同的當事人。還有根據告知義務產生的根據,被保險人履行告知義務也是恰當合理的。至于當被保險人是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法律可以作出除外的規定。
二、投保人的人
在保險合同由投保人的人代行的情況下,依據民法制度的規定,保險合同的效力直接歸于投保人,因此投保人的人應負告知義務 .即在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情形,保險人可以依保險法的規定解除合同。但在此雖要探討的是,投保人的人的告知義務是否是獨立的。即在判斷人的行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時,是以人還是本人(投保人)所知道或應知道的事項為準,簡單一點說,就是投保人不知道的事項,而其人知道該事項,投保人對該事項是否亦負告知義務。
在英國,1906年的海上保險法第19條規定:“按照前條規定的無須披露的情況,在由人為被保險人投保時,該人必須向保險人作如下披露:(1)人所知道的重要情況,保的人應被認為知道所有有關一般義務過程中應該知道或已經送第給他的情況;(2)除被保險人收到的消息過遲未及時通知人外,被保險人披露他所應知道的每一項重要情況?!睆拇宋覀兛梢钥闯鲈谟ㄉ?,通過人簽訂保險合同時,該人也是告知義務人,而且是獨立的告知義務人。這在英國的司法實踐中也得到了肯定。英國上議院大法官麥克納芬在Blank Burn,Law &Co.v.Vigors 一案中,他認為“……那不是因為人知悉而本人就必須知悉,而是因為被保險人的人要象被保險人一樣就其所知道的一切情況承擔告知義務。對于重要情況的隱瞞,將是對其自身義務的違反,而此義務則是被保險人使其人所處的地位所應承擔的。”同樣,該案中沃特遜法官 進一步肯定了該義務的獨立性,他認為:“當被保險人的人與保險人簽訂合同時,保險人基于該人已在其所知范圍內盡到告知義務才與其簽訂合同(進行交易)。而不論被保險人是否知情。”
其實,根據民法制度的理論,似乎很難得出人為獨立的告知義務的主體的結論,但是如果不課予人獨立的告知義務,即人只在投保人知情的范圍內負告知義務,將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以及核定保險費所需的信息貧乏,而導致保險成本的增加,這與保險告知義務的法理不符。另有,在人掌握的必須告訴投保人的信息,而人未及時告訴的情形,如果不課予人獨立的告知義務,則會成為投保人免除告知義務的理由。如此一來,投保人將會借口重要事實其都不知,僅其人知道,而使告知義務制度因的介入形同具文。因此,應在被保險人告知義務之外,另外確定一項獨立的被保險人人的告知制度 .我國臺灣地區也有學者認為“判斷要保人是否有違反據實說明義務,須以人或要保人兩人所知或應知的事項為準。只要其中一人所知,另一人雖不知,而所說明或所答和事實不符即可能構成此義務的違反?!?/p>
三、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