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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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論文

農村土地承包論文范文1

以2010年龍陵縣承包土地流轉狀況為例,我們可以從側面分析出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現狀。2010年,全縣農民家庭承包耕地流轉總面積25509畝,占全縣耕地面積的6%;流轉出承包耕地的農戶數3273戶,占全縣農戶總數的5%。流轉方式主要以轉包、出租、互換為主。其中實行轉包的12617畝,占流轉面積的49.5%;實行出租的8729畝,占流轉面積是34.2%;實行互換的1434畝,占流轉面積的5.6%;其他2729畝,占流轉面積的10.7%。農戶間自發流轉占絕大多數,面積是20181畝,占流轉總面積的79.1%;鄉村組織提供信息流轉及委托鄉村組織流轉的面積是5328畝,占流轉總面積的20.9%。流轉類型上流向種養大戶和企業的居多,分別為11704畝、11384畝,分別占流轉總數的45.9%和44.6%,流轉入農民專業合作組織410畝,僅占流轉總數的1.6%,流轉入其他主體2011畝,占流轉總數的7.9%。流轉價格農戶間自發流轉每年在300-500元/畝不等,流轉入企業的價格在50-700元/畝之間。簽訂耕地流轉合同3912份,其中簽訂規范書面流轉合同2436份,占合同總數的62.3%,口頭協議流轉合同1476份,占合同總數的37.7%。全年受理土地流轉糾紛46件。

經以上數據顯示分析,農村承包土地流轉具有這樣幾個顯著的特點:一是流轉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與2009年同期相比,增幅上升3個百分點,這樣的比例在全國以農業為主,同等經濟發展水平的縣份來說趨于中等水平。土地流轉作為我國土地的一種經營方式,亟待加以規范。二是流轉形式多樣化。以轉包、租賃方式居多,包括了互換和其他多種流轉方式。在流轉中農民自發流轉的比例偏高,而采取中介委托等流轉的比例偏低,這樣就導致流轉形式的復雜。三是流轉類型不利。流入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僅占流轉總面積的1.6%,而流入種養大戶和企業的高達90.5%,這樣就導致土地流轉由一種個體條塊式經營轉向另一種條塊經營,為發展集約化規模化的農業產業造成不利因素。四是流轉差價懸殊。農戶間自發流轉每年每畝的差價就高達至少200元左右,流轉入企業的土地差價更為懸殊,這樣的價格差異對于農村家庭來說的確是很高的比例。五是流轉保障不足。較大一部分農民只以口頭協定方式進行流轉,即使簽訂書面流轉合同,但也缺乏規范性,對流轉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相關細則沒有做出明確約定,在土地流轉過程中難免會出現一系列問題和糾紛。

二、農村承包土地流轉出現的問題及成因分析

由于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主要依附,絕大多數農民即便是將土地以各種形式租賃或托管出去,但沒有真正脫離與土地的關系。經營權雖然表象上歸屬經營人,這是暫時性的。在隱性上,土地經營權仍然是歸屬流轉人。農村土地流轉的現狀直接導致了流轉和土地管理上難免會出現一些矛盾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造成土地資源浪費。由于土地流轉多以家庭為單位,并且流轉對象和流轉方式存在差異,呈現出流轉的規模小、周期短、使用率低等特點。并且多數農戶在流轉過程中呈顯出較強的季節性。臨時性經營土地方式導致在規劃、耕作上必然會盡量減少成本投入,片面追求短期效益,致使土地質量逐年下降,土地耕種收益率極大降低。二是規模經營難度增加。自發流轉的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方式仍是主流,這在土地利用中無法形成大面積機械化作業,種植作物的不同又會導致耕作時令的差異,這樣在作物耕種過程中,難免造成水、電、人工費用等多項成本的增高。承包人尤其是種養大戶盡管承包到多片土地,但大多數為條塊零星分布,要想把這些承包到手的土地從分散的農戶手中集中起來,連成片進行大規模耕種開發,沒有較高的利益誘惑,大多數農戶不愿流轉。因此,土地在經營管理上過于分散,嚴重制約著規模化經營的發展。三是流轉缺乏規范管理。很大一部分農民在流轉過程中注重于口頭協商,由于利益驅動,對流轉價格采取保密措施,所以在價格上出現懸殊。同時在出現糾紛時沒有成文的法律依據,為解決土地流轉糾紛增加了很大難度。即便是自主流轉中簽訂了書面合同,但由于近幾年來國家針對農業補助的傾斜性優惠政策大量出臺實施,為原來的約定增加了很多不確定因素,利益的爭端也會產生流轉雙方的爭議。委托鄉村組織流轉的簽署規范性合同的農民更是寥寥無幾,土地流轉管理的不規范越來越成為農村發生不安全事件的誘因。

分析農村承包土地流轉出現一系列問題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農民對土地依賴性過強,不愿意長期流轉土地經營權。法律意識淡薄,存在濃厚的小農意識,缺乏市場競爭意識。沒有形成農村土地流轉的規范性機制,對流轉過程缺乏剛性措施。鄉村兩級基層組織對土地流轉工作沒有真正加以重視,對土地流轉持觀望態度,抱著“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處理原則,或者害怕介入后引發新的問題給自己找麻煩,不能夠正確引導農民合理參與土地流轉。

農村土地承包論文范文2

[論文摘要]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農村的經濟發展尤為矚目,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速度加快,并逐步向市場化流轉邁進。文章試從法律的角度分析當前土地流轉市場的現狀,以及從阻礙市場進一步發展的因素,怎樣培育市場的機制和怎么規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這幾個方面來進一步探索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市場的構建及發展。

[論文關鍵詞]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 制約因素 構建機制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現狀

隨著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認可、支持和鼓勵,近年來農村承包經營權流轉發展速度不斷加快。但從全國范圍來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市場化水平還比較低、速度較慢,例如:

(一)市場供需信息不對稱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最突出的問題是信息渠道不暢通,因為農村經濟總體落后于城市經濟,并且在網絡的構建上明顯落后,以至于各種信息渠道不暢通,供求信息不對稱,流轉供求信息不能及時有效的溝通,往往出現農戶有轉出承包地的意向,卻找不到合適的受讓方,而需要轉入耕地的人又找不到轉出者。

(二)土地定價不合理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缺乏科學的價格形成和指導機制,土地價格標準不合理,很多土地流轉的價格不能客觀真實地反映土地的差別和內在價值。實際操作中,土地流轉的價格不是市場自發形成的價格,帶有極大的隨意性,加之行政推動作用,為滿足招商引資和加快農業規?;男枰?,強制流轉超過自愿性流轉,農民在土地定價中的自主權經常被剝奪,流轉的價格大多偏低。

(三)流轉操作不規范

各地土地流轉中的不規范行為具有相似性,主要表現在土地流轉的程序、手續不夠規范。農民自行流轉的多,報村鎮批準備案的少;口頭協議多,書面協議少;協議權責不明的多,明確的少,導致協議約束力小。流轉主體單方面撤銷或終止流轉合同的現象頻繁發生。

(四)有關部門的角色定位不準確

有關部門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的角色定位不準確,存在著過度干預和宏觀管理不利等矛盾問題,農村集體土地常常由地方政府在鄉間的延伸組織,及村委會管理,極容易損害農民的土地權益,也容易造成過度違規流轉土地,浪費土地流轉資源。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主要制約因素

制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因素很多,具體包括很多方面:

(一)外部因素

1.市場主體不明晰

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集體土地所有權歸農民集體所有,但能代表村民的鄉、村民集體經濟組織不存在,主體常常由村委會負責,有的實際上往往是村干部獲得了土地的處置權,他們有可能會不尊重農民的意愿,隨意改變土地承包關系。

2.政府越位

管理部門干預較多,一些當地管理部門常常以很低的土地使用價格作為誘餌吸引企業入駐,這種地方政府通過行政行為以降低土地價格的方式推動土地流轉于農業企業的現象不僅有違市場價格機制而且極大地損壞了當地土地權益。

(二)內部因素

制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外部因素是客觀原因,但不是主要原因,主要原因在于農民自身的原因,而農民自身的原因又是多層次,多元化的。

1.部分農民思想守舊觀念

由于農民思想觀念守舊,尤其是老一輩農民已經習慣于日出而作日落而歸的生活,他們都留守家中,不愿意放棄自己的承包地,一些進城務工的人員,錯誤的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就是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所以寧愿撂荒也不愿意將土地流轉出去,這嚴重制約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發展。

2.部分農民法律意識薄弱

農民因為法律知識比較薄弱,在土地流轉中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私下流轉,以口頭協議為主,既無書面轉讓合同或轉讓協議,又無中介機構見證,即使簽訂了協議,內同條款也不全,權利、義務不明確,以致合同兌現不嚴肅違約責任難以追究,一旦發生糾紛,各方的合法權益就很難真切的保護。

3.農民的文化水平有限

市場經濟是知識經濟,農民的文化水平普遍較低,沒有一個系統的發展經濟的一連串的制度構想,以至于像中介組織,這個鏈接供方和賣方的橋梁,遲遲沒有發展起來。一些中介組織如資產評估機構、委托機構、法律咨詢機構、土地保險機構和土地融資機構等,這些中介組織可以使土地流轉信息完整暢通,擴大土地流轉的范圍和限制。

三、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化機制的路徑選擇

既然制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因素有多種,那就要有針對的用不同的機制解決不同的問題。

(一)外部制約因素的路徑選擇

1.完善土地管理的法規體系,確立農民的市場主體地位

農村土地流轉必須以國家政策為指導,以法律為依據,明確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建立統一的農村產權標準。筆者認為應當確定農民的市場主體地位,也就是把經營權流轉的權利下放到農民的手中,農民只有獲得了市場主體地位才能適應經濟的體制環境,才能與其它社會階層一樣發揮主觀能動性,參與到市場經濟中去。

2.規范政府行為,明確政府角色

在農村土地流轉市場中,農戶和其它土地流轉交易者是土地流轉市場的主體,政府所起的作用只是監督和服務的角色,尊重農民的市場主體地位,讓農民自己做主,確實為農民做好農村土地流轉服務工作,退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流轉市場的主導作用,讓市場充分發揮其作用。

農村土地承包論文范文3

關鍵詞 新型城鎮化 土地流轉 農民權益 制度改革

一、引言

城鎮化建設是我國由農業社會轉向工業社會的巨大推動力,是解決我國農業、農村、農民問題的根本出路,更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內在要求。而新型城鎮化是指堅持以人為本,以新型工業化為動力,以統籌兼顧為原則,推動城市現代化、城市集群化、城市生態化、農村城鎮化,全面提升城鎮化質量和水平,走科學發展、集約高效、功能完善、環境友好、社會和諧、個性鮮明、城鄉一體、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的城鎮化建設路子。

二、新型城鎮化進程中土地流轉現狀綜述

(一)新型城鎮化與土地流轉的關系

所謂新型城鎮化進程中的土地流轉,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

(1)合理的農地流轉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

(2)合理的農地流轉是實現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重要條件。

(3)合理的農地流轉必然加快城鎮化建設的步伐。

(二)新型城鎮化進程中土地流轉弊端

(1)農村土地流轉相關法律法規制度不健全

首先,流轉權限規定不明。

其次,土地流轉方式的相關規定亦不明確具體。

第三,權利的設立與流轉公示方式不明。

(2)農村土地流轉市場風險保障機制不完善

目前,我國缺乏完善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風險保障機制。另一方面,我國現行法規不利于解決土地流轉過程中產生的糾紛。

(3) 農村土地流轉行為不規范

第一,在農民之間土地流轉不規范;第二,有的農戶與專業化農業公司簽訂的合同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撐;第三,在所簽訂的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合同文本中,存在著與國家現行法律抵觸的內容,合同文本缺乏規范性,未經司法部門的司法鑒定。第四,農村土地流轉機制缺乏規范,存在較大的隨意性。

(4)農村土地產權界定不明晰

長期以來,我國農村土地產權關系不明晰、產權虛置、管理工作混亂、農民的合法土地權利缺乏法律保障,導致了很多進城務工的農民不愿放棄農村土地,土地資源很難進入市場進行流通或流轉。土地資源長久閑置,造成巨大浪費,也影響了城鎮化進程。

三、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保障

(一)改革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市場化發展有賴于土地產權制度的明晰,賦與土地使用者真正意義上的流轉權利,建立起權責明晰、流轉順暢的現代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二)充分發揮政府職能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雙方應當地位平等,建立在自愿的基礎之上,政府的介入失去了實質的意義。

(三)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

針對我國現行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應出臺相關法規,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程序。

(四) 修訂和完善 《土地管理法》

根據現行法律,當農戶承包的土地被國家依法征用時容易引起爭議。因此,適時修訂相關法律法規中存有互相矛盾的條款,并明確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權益分成,對于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具有重要意義。

四、健全土地流轉制度改革的對策及建議

(一)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滯后,影響著農村社會的穩定,制約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要加速推進農村土地資本化流轉就有必要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大力提高農村醫療和養老的保障力度。

(二)完善農村土地流轉法制環境

政府門要盡快出臺有關農村土地流轉的相關法律、法規,特別是關于土地流轉合同書的規范格式,制定出關于土地流轉申報、審批、登記的一系列配套程序,以及對于合同糾紛的調解辦法,為依法有序推進土地流轉,創造有序、明確、統一的法律政策依據。

(三)完善農村土地流轉收益分配機制

(1)完善農民利益表達的溝通機制。

具體措施包括:加強法律宣傳,讓農民了解知曉關于農村土地的法律法規,提高農民的法制意識;關于農村土地承包權流轉的重大事項,要由農民統一投票決定,并進行村務公開,細化程序、細則,進行民主監督。

(2)完善農民利益的法律保障機制。

利益保障機制的核心就是依法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具體說來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依法保護、受損補償和受害保護。

(四)完善農村土地流轉服務機構體系

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積極培育成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成立土地流轉中介服務機構,對流轉信息進行統一收集與,對農戶和業主進行咨詢與指導。

五、結論與展望

土地資源是農民基本的生活資料,亦是農民最重要的社會保障,同時也是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農村土地流轉涉及的法律問題已成為關系到農民切身利益,社會和諧發展的重大問題,對此,應盡快完善相關法律的構建,同時加強政府職能,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以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最終實現社會的和諧穩定。

(參與課題1:黑龍江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規劃年度項目;項目名稱:新型城鎮化過程中土地征收法律問題研究;項目編號:13B022;參與課題2:2013年哈爾濱商業大學研究生創新科研項目;項目名稱:新型城鎮化過程中失地農民權益保障問題研究;項目編號:YJSCX2013-269HSD )

參考文獻:

[1]馬興彬.我國農村城鎮化進程中土地流轉問題研究[D].碩士學位論文,2013(6).

[2]劉B.我國城鎮化發展過程中土地流轉問題研究[J].宏觀經濟,2013(5).

農村土地承包論文范文4

論文摘要 自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的決策,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所產生的市場風險與民生風險之防范便成了討論重點。

論文關鍵詞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 市場風險 民生風險 防范機制

雖然我國《擔保法》、《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或禁止,或避而不談,但隨著新農村的建設導致農民融資需求與日俱增以及國家批準成都、重慶兩個改革試驗區的設立,使得實踐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現象層出不窮。在目前還沒有統一的具體完備的規范性文件指引的情況下,十八屆三中全會所推動的新一輪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浪潮不可避免的會產生一系列風險。

一、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之風險

(一) 信貸市場風險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是一種突破現有法律法規約束的制度,在沒有一套統一完備的規范對其加以規制的情境下,地方政府往往各自為政,增加該領域的信貸市場風險。此外,由于農作物產出收益的不穩定導致抵押人無法償還到期債務的可能性就很大。加之土地承包經營權存在變現風險,使得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也會隨之增加。

(二) 民生風險

現階段農村土地依然承載著較強的社會保障功能,失去土地在某種意義上意味著失去生活保障。對于經濟條件不甚好的農民來說,他們雖有利用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融資的需求,但基于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其不敢抵押貸款,而這又反過來限制了農業的多樣化發展及其自身經濟條件的改善。更多的情況是這部分農戶雖然進行了抵押貸款但由于到期不能償還債務,此時銀行實現其抵押權就導致社會保障風險,即民生風險。

二、 風險防范機制之構建

在還沒有出臺全國性法律法規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所產生的問題進行調整的情況下,只能在現有法律與制度框架下建立一套切實可行的風險防范機制。

(一)信貸市場風險防范機制

信貸市場風險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較為活躍地區的主要風險,為避免形成全國性危機,筆者主張應當堅守分步走的方式,即首先允許城鄉統籌試驗區在區內進行試點,其次逐步擴大到全部的城鄉統籌試驗區,再次擴大到經濟發達的省份和地區,最后覆蓋全國。同時,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市場的相關參與方有必要聯立起來,共同促進該市場的平穩發展。

1.金融機構的自我防范

信貸市場風險的受害方首當其沖是金融機構,因此其自身要建立以風險管理為中心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體制。

(1)事前審查。首先,以申請人取得地承包經營權為抵押貸款之必要條件,防止權屬不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成為抵押標的。其次,對于工資性收入占家庭收入比例較高的農戶來說,土地的保障功能日漸弱化。金融機構在審查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申請時要注意申請人對土地的依賴程度,盡量選擇大戶。

(2)事中監控。即建立有效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跟蹤機制。金融機構要尤其關注逾期貸款的催收、貸款合同的展期、債權保全的訴訟時效,及時發現和控制新增風險。并監督貸款去向,確保債務人所取得的貸款用于農業生產開發。

2. 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

目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發育程度較低,導致供求雙方信息不對稱,金融機構往往不能獲得抵押物詳細信息,以致經常出現信貸風險。因此,培育一個健全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迫在眉睫。

(1)廣泛建立土地交易所。土地交易所可以提供交易場所和充分信息,這一方面能夠促成抵押關系的建立,另一方面也為抵押權的實現提供了場所和方式。抵押權人不僅可以通過與抵押人協議折價優先受償,還可以公開拍賣以其價款受償。

(2)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登記與抵押登記。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登記,既是完善土地交易市場的前提與基礎,也是家庭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首要步驟,既對權利人起著確權和公示的作用,又為政府管理提供依據。有效的確權經驗可以借鑒成都市溫江市的做法,即先對村里的土地進行測量,由地方國土資源局等相關部門參與,然后將測量的結果公示,以此為依據,再由當地國土局發放各種權證,確保農民拿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我國《物權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實行登記對抗主義,筆者認為登記生效主義能夠增強物權的公示性,便于利益相關者查看土地權利變動及抵押登記的順序情況,為是否進行抵押以及抵押合同的內容提供幫助,有利于防止抵押糾紛,從而一定程度上防止信貸風險的產生。

(3) 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評估體系。我國土地市場發展起步比較晚,目前各地尚無專門的土地經營權價值評估機構,缺乏一個相對科學的評估價值作參照。而價值評估是衡量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換價值的必要環節,其對于防范銀行信貸風險和最大程度發揮土地融資功能具有重要意義。而價值評估應由獨立的第三方進行,在考慮各種自然因素的情況下根據市場供求變化釆取基準地價系數修正和收益還原法來進行確定。在抵押期間,由于土地價值有可能發生變化,因此,在承包經營權抵押實現時或者再抵押時,應該對其價值進行重新評估。

3.抵押擔保模式多元化

為了能夠把農地融資過程中的風險降到最低程度,我國應該借鑒國外農村土地抵押成功的經驗,創建多元化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擔保。

(1)農戶與農戶之間的共同聯保。實踐中金融機構在往往青睞于農業生產大戶,這對于規模較小又具有融資意愿的農戶來說是極為不利的,因此,在申請貸款時,農戶之間可以組成利益共同體,互為對方擔保,承擔連帶責任。

(2)農戶與農業企業之間的共同擔保。這種擔保方式的前提是農業企業能夠將自身承包的農地交付給農戶進行生產,同時為農戶提供銷售渠道,確保生產的農產品不滯銷。這樣就提高了農戶承擔責任的經濟實力,而且由農業企業承擔相應連帶責任也降低了金融機構的信貸風險。

(3)農戶與農業擔保基金的共同擔保。這種模式將承包經營權和擔?;鸾M織的基金作為擔保物,承擔責任時,貸款農戶和該基金組織承擔比例責任。

4.發展農業保險

農業保險是以保險公司市場化經營為依托,政府通過保費補貼等政策扶持,對種植業、養殖業因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險。其可以最大限度減少農戶與金融機構損失。

首先,由點到面推廣農業保險。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保險監管部門以及行業協會可通過開辦農業風險管理學習班和農業保險知識講座等方式加強宣傳,提高農民對農業災害風險的認識,提升其投保意識,為農業保險發展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其次,擴大農業保險財政支出。我國自實行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以來,農業保險取得了長足發展。當前應加大對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力度,明確對農業保險的財政補貼和稅收減免政策。有針對性地向利用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的農戶推薦符合其經營項目的保險產品,同時對具有地方特色的農業經營項目提供或增加保費補貼支持。

(二) 民生風險防范機制——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重點

對于相當部分農民來說,鑒于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供給的嚴重不足,他們雖然具有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的強烈需求,其出于生存的后顧之憂依然沒有很高的意愿去“冒險”,而對于真正敢于“冒險”的農戶來說,當金融機構實現其抵押權時,又確實會陷入生存困境。因此健全農村社會保障機制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不僅能夠消除農民對土地的生存依賴,提高其抵押積極性,又能夠解決其生存的后顧之憂。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國家為保證農村貧困人口維系正常生活所需制定的一種保障措施。它是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最后一道防線,由于其在保障目標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障功能基本一致,因而可以成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保障功能的替代制度。誠然,我國自建設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來,已形成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初步框架。但實際操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必須予以完善。

1.合理確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變動規則

目前我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僅體現在食物保障方面,導致了農村低保標準偏低。地方政府應結合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選擇科學合理、反映本地區財政狀況的測量方法,按照公共基礎服務均等化原則逐步縮小城鄉差距,制定科學合理的救助金額。

2.多渠道籌集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地方各級政府要分情況確定由哪級政府財政予以補助。即對極貧困地區的低保資金由中央財政直接轉移支付,欠發達地區的低保資金由省級財政補助支付,發達地區的農村低保資金由地方財政負擔。此外,大力發展社會捐贈、福彩收益再分配等多種籌資渠道,確保低保資金能夠足額到位。

3. 擴大低保覆蓋范圍

各級地方政府應根據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來界定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農戶范圍,事實上,收入水平低于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民都應被納入。如此才能確保廣大生活貧困農民獲得國家資金救助,保障其生存權。

4. 加強對低保資金使用的社會管理和流向監控機制

當前,我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因沒有規范的程序和有效的監督機制,為地方政府的腐敗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因此,必須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監督機制。首先,完善省、市、縣農村低保工作機構,使其各司其職;其次,減少審查與資金發放中間環節,嚴格規范操作程序,保證“應保盡保,不能保的堅決不?!薄W詈?,落實政務公開,通過農村低保信息網絡建設、加強宣傳教育等途徑設立群眾監督機制確保農村低保政策落到實處。

當然,農村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制度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都有亟待完善的方面,但基于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具有替代傳統土地保證功能的可能性,筆者在此僅對該方面重點探討。

農村土地承包論文范文5

論文內容摘要:現行農地產權制度存在著缺陷,農村土地流轉具有必然性,但存在多種模式,并且存在諸多問題,基于此,本文提出農村土地流轉創新機制。

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是中國特色的農地經營制度,但分散的、狹小的農戶經營和大市場發生了矛盾,筆者認為,只有完善土地流轉制度,才利于土地的規模經營,提高土地生產率。

現行農地產權制度的缺陷

我國的改革首先從農村開始,而農村的改革又發端于土地承包。土地承包調動了億萬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促進了農村和整個經濟的繁榮。承包地不僅是農民重要的生產資料,而且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我國現行的農地產權制度存在一定缺陷,其主要表現為:所有權主體不清,權限不明;土地經營細碎化,不利于規模經營;農民經營土地短期行為嚴重等;外出務工農民的承包地棄耕、撂荒現象嚴重;土地流轉困難等。

土地權屬關系混亂,所有權主體界定不清,內容界定不完整。目前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呈現多樣性。就我國的現行法律來說,盡管規定農村土地的所用權歸集體所有,但各級管理處置權卻由國家掌握,集體所有名不副實,再加上農村雙層經營體制中,家庭經營層次日益強化擴大,農村集體機構對土地使用方面的監督、管理和調控能力也就非常有限了。

土地資源零碎化。為了充分體現社區成員平等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權利,采取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辦法。按人口均分土地的制度安排,由于我國人多地少的特殊國情,使得農地經營規模特別小,加之實行好壞搭配以及定期調整等,又造成了地塊的數量增加和分布零散。這種多地塊、小面積、分散狹小的經營規模,不利于合理利用農業機械和水利設施,不利于實行合理耕作和采用先進技術,不利于調整作物結構和防止病蟲害,不利于保持優良品種的純度和品質,不利于增加農戶對土地的投入,必然造成農業的粗放經營和低效益,并且與現代市場經濟的大規模、集約化經營相違背。

土地流轉困難。在我國,農地流轉主要是指農地使用者的農地權利全部或部分地從一個主體轉移給其他主體的行為,即農地使用權的流轉。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大量的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從事非農產業將不可逆轉,這樣就產生了土地流轉的客觀需要。農村土地產權關系歸屬不明確以及周期性的土地調整,土地轉讓在具體的期限和合同方面不規范,土地流轉期限比較短且不穩定,大多數轉讓都可以隨時終止,這使土地流轉沒有穩定的預期。所以土地的流轉一般都是在親戚好朋友之間無償進行的,土地很少能流轉到最能有效使用土地的人手中,造成土地的使用效率低下和嚴重浪費。

農村土地流轉的主要模式

租賃模式。土地承包者將自己承包的土地在剩余承包期內將土地租賃給其他農戶或公司法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我國法律允許農村土地使用權擁有者出租其權利。這種出租的形式對于出租人來說,他不必放棄土地所有權,即可得到土地租金,對承租人而言,他可以較小的代價,在租期內得到土地使用權。出租是債權行為,不改變土地承包關系。該模式的受讓人既有個人,也有企事業單位;既有農民,也有干部和科技人員。

土地信托模式。在“堅持確保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搞活使用權;堅持依法、自愿、有償,不搞強迫流轉,不搞行政定價;堅持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確保耕地復耕能力”的原則下,以收取一定信托服務費(可由受讓者支付)和簽訂信托服務合同的方式,接受農戶或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信托,并按信托約定將其在一定期限內轉讓給其它單位或個人。

土地抵押模式。土地使用者將自己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向銀行擔保取得貸款。若抵押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時,將喪失土地使用權,銀行取得土地使用權。該模式主要是發揮土地的融資作用。尤其在某些地區農民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受新型產業相對較高利潤的驅動,很多農民群眾采取融資的辦法解決資金問題。當前,以抵押土地解決貸款問題,日益成為農民群眾創辦新興產業和開發新產品的重要融資渠道。這種方式不僅開辟了農村融資渠道,解決了農民資金問題,而且由于土地使用權仍掌握在承包者手中,也不妨礙土地保護利用,對農村新興產業的產生和發展有著重要的推動作用。

股份合作模式。土地使用權入股是指土地承包者或擁有農地永久性支配權的合作經濟組織將其擁有的土地使用權以折股形式與其他生產要素綜合的經濟行為。土地由村集體統一經營或發包給其他公司經營,按土地股份,村集體將土地經營及發包所得在年終進行分配。

土地流轉存在的問題

土地流轉不規范。目前的土地流轉大多處于自發和無序狀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小規模流轉占著主導地位,多為親戚朋友和農戶之間的流轉,這就導致了承包經營權在流轉時,大都采取口頭協議的形式,很少通過合同或契約規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口頭合同穩定性差,雙方利益缺乏法律保護,協議的隨意性造成接包方缺乏長期經營的打算,舍不得增加投入,產業結構調整的積極性不高,甚至出現掠奪式經營。

土地流轉缺乏必要的信息中介。目前我國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對象大多局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村民,且多為轉讓人的親戚和朋友,影響了土地流轉的規模和效益。雖然有的地方成立了土地流轉中介組織,但總體上缺少由上而下的網絡狀、多功能的服務體系,使得供求雙方信息輻射面窄,流動不暢,這不僅使土地流轉受到局限,影響了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也使土地流轉的交易成本提高。 建立真正適合土地流轉市場需求的中介組織后,不僅可以讓本村、本鄉范圍內出包轉讓而且可以讓外鄉、外縣甚至外省、外國的投資人都能來投資,從而打破地域限制,促進農村經濟發展,這樣也有利于農業的市場化轉變。

畸形行政干預阻礙土地流轉。土地流轉是一項復雜的工作,需要必要的行政干預和監督指導,但有些地區無端干預,或在某種利益驅使下不顧農民利益強行干預,甚至有預謀地干預,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一些基層干部遲遲不將第二輪承包合同或土地經營權證書發放到農戶,借招商引資發展經濟之名,隨意改變土地用途;有的不顧實際,強行搞所謂股份制或集中經營,引發很多后遺癥;有的對土地租金的收益分配,缺乏公開性、合理性,對農民的補償不到位的現象比較嚴重等。這些都對土地流轉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也造成干群關系緊張,引發消極因素。

土地承包權的福利性弱化土地流轉積極性。由于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很不完善的情況下,土地承擔著農民就業保障和傷病養老保險功能,又由于承包者承包成本低,不轉讓也關系不大,受讓者也在低成本的環境中不肯出高價,因此,雖然農民就業范圍越來越廣,農民收入中農業所占比例逐年下降,但大多數農民仍把土地看成“活命田”,寧可粗放經營,甚至荒蕪棄耕,也不愿輕易轉包。

土地流轉市場的配套服務欠缺。目前我國的土地流轉市場不完善,缺乏土地流轉的政策空間。同時,流轉的服務也不到位,流轉程序復雜,信息不暢通,也阻礙了流轉的積極性。特別是產權界限不清導致土地流轉的責權利關系不明。土地流轉中,雖然存在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承包經營權等,但各項權利的界限沒有具體規定。

金融信貸支持缺乏而制約了土地流轉。農村金融信貸管理制度與農村土地流轉資金借貸需求不匹配,無法滿足土地流轉的需要。再者,由于農業的市場風險和自然風險都比較大,所以相當一部分農業企業在爭取資金和立項過程中,由于在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或其他商業銀行的監管體系中,還沒有建立農戶直接信貸擔保機制,金融機構對農戶不肯或不愿給予資金投放,使一些較好的項目在萌芽狀態就被扼殺,這對于提高土地效益,促進土地健康流轉都起到了制約作用。

農村土地流轉機制創新

(一)培育各種類型的土地流轉服務中介組織

建立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化流動制度是農村土地制度變遷的必然趨勢,而完善中介服務組織是農地市場化的關鍵。該機構負責受理需轉讓土地農戶的申請,需承包土地投資人的申請,采用多種形式為雙方牽線搭橋,保護流轉雙方的利益?;鶎愚r經合作經濟管理部門要履行自己的職責,做好工作,確保土地“自愿、有償、合法、有序”流轉。進一步發揮中介機構的搭橋引線作用,加快土地流轉,促進農業規模和產業化經營。

(二)有效發揮政府和村集體的職能

市場的發展有其自身的盲目性、自發性、滯后性的特點,尤其是我國農村的土地市場還很落后。因此,一是政府要對土地流轉有宏觀上的調控。建立調節機制,防止土地使用權過于集中,以調節土地流轉過程中的壟斷和不公平現象。農村土地市場的發育,可加強土地轉讓的公平性和競爭性,實現有序管理。二要建立約束政府行為過度干預的機制。準確定位政府在推進土地流轉中的角色,監控土地供需總量的動態平衡,而不是運用行政手段去調整土地資源,與民爭利。三要加強宣傳力度,增加農民對有關法規和政策的了解,使土地流轉由自發逐步轉向自覺。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群眾是土地流轉的主體。因此,要抓好土地流轉,必須“以人為本”,千方百計調動廣大群眾的積極性。

(三)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目前,我國廣大農民仍然把土地作為安身立命的基本生活保障,沒有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就不可能從根本上增強農民離開土地的安全感和適應市場風險的能力,農村土地市場發育的進程也將嚴重受阻。因而,必須建立多層次的農村保障體系,包括農村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社會互助,以及發展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等,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會保險功能,建議研究“用土地流轉出讓金作為農村居民社會保障金”制度,為農民解除放棄土地承包的后顧之憂,使“完全不依賴土地為生計” 的農民真正離開土地,促進農村土地流轉和農村城鎮化建設。

(四)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

促進農村信貸,發展農村經濟。農業結構調整和規模經營、農村二、三產業的發展、農村消費市場的擴展等問題,都與農民的經濟狀況密切相關,農民缺少資金及可靠的融資渠道已成為當前農村經濟發展的一大制約因素,也必將制約農村土地流轉。因此,建議在穩定承包權30年不變的基礎上,以土地使用權抵押融資的方式,使農民較為方便地獲得急需的啟動資金,發展農業或農村二三產業,以此促進農村土地流轉。在農業發展基金中,列出一定比例的專項基金用于扶持適度規模經營,主要用于農業基礎建設、標準農田建設和農業科技推廣等。要簡化種養大戶的貸款手續,通過信用社審定,發給“支農信用卡”或“貸款信譽證”。

(五)積極穩妥地推進城鎮化

發展壯大縣域經濟,加快農業剩余勞動力轉移和鄉鎮城市化進程,為土地流轉創造條件。大力發展非農產業,使農村隱性失業勞動者從土地中分離出來,加快農業剩余勞動力轉移;加大對農民的培訓力度,提高農村剩余勞動力的技能和素質,加大勞務輸出;切實加快鄉鎮城市化進程,實現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就地轉移;依靠科技進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積極主動地以國內外市場需求為導向,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提高企業競爭力,使更多農業剩余勞動力得以合理轉移。

參考文獻

1.陸松福.浙江農村土地流轉的主要模式[J].浙江經濟,2005(11)

農村土地承包論文范文6

論文摘要:土地流轉與征用仍然是農村經濟發展的焦點問題和主要矛盾,然而,土地流轉與征用是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解決問題主要是土地轉移制度的改革,建立統一的土地所有制形態,逐步改變生產關系和土地所有關系,創新土地制度,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農用土地流轉與征用制度。

隨著家庭承包責任制在全國范圍內的全面推行,農村生產力迅速恢復,土地征用的需求隨之增加。同時,農用地轉化、互換、租賃、股份合作制等多種流轉形式也隨之產生。目前,土地的征用雖然國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是實施過程中仍沿襲了許多計劃經濟時期的做法,遠遠不能適應形勢的發展要求。因此,通過探索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土地轉移與征用的適應性、保障機制,推進農用土地合理使用,實現土地資源的高效利用是現實國情的必然選擇。

一、建立土地流轉新機制

雖然近十年中,農用土地流轉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經驗,各地區根據自身的特點摸索出一些經驗,如轉讓、互換、租賃、反租倒包以及用土地入股合作等多種流轉形式。但從整體而言,各地方受經濟發展緩慢情況的不同而不同。黑龍江省大多數地區土地合理流轉情況差異較大,流轉交易面小、范圍窄、問題較多。目前,國家還沒有形成可操作性的土地流轉長效機制。因此,建立農用土地合理流轉規范管理機制,有利于農村經濟客觀發展的需求。是對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必要補充和完善。對待農村土地流轉問題,因循守舊只會錯失發展的良機。應該是一切從實際出發,根除固有的與實際不相符的思想意識,與時俱進,轉變觀念,大膽探索,創造條件,在時機適宜的情況下積極推進農村土地流轉健康發展。

探索建立通過市場調節土地流轉的長效機制。針對目前黑龍江省土地流轉的實際情況,迫切需要建立土地流轉機制和市場中介組織,使土地資源按照規范程序合理流動。這樣既有利于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要有利于推動土地流轉進入市場。一是建立開放的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運作的土流轉機制,鼓勵土地進入市場,通過市場機制形成合理的土地轉讓價格。同時引入競爭機制鼓勵土地向生產能手集中,促進規模經營。二是培育和發展各種類型的為土地流轉提供服務的中介組織,穩步發展民間中介組織。三是借鑒先進地區的經驗,允許有條件的地方開展農村土地入股試點工作,及時總結經驗,相關部門適時出臺有關農地入股的文件,規范農地入股行為,保障農戶的合法權益。

二、建立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農地征用制度

目前,我國對農用土地的征用從法律上還不完善,而且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土地使用原則、補償安置等也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因此,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適應的土地征用制度,既能滿足農村土地進入市場的內在需求,還能適應我國保護農業用地的需要。

(一)以市場經濟原則建立征地補償機制,征地補償應遵循市場原則,土地是重要的生產要素和稀缺的資源,市場機制是實現其有效配置的基本途徑

只有按照市場價格進行征地補償,才能有效保障農村集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對于被征收的土地,以土地的市場價格對其進行補償,保障原土地所有人與土地使用人的利益。征地補償費的計算應體現市場經濟規律,應對農地先行評估,以評估的農地所有權、使用權價格為依據進行補償。農地所有權、使用權價格評估,主要根據我省農地的生產力、農業用途的未來純收益及農地對農民的保障作用來確定。

(二)為失地農民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新的失地農民安置機制,做好失地農民的就業安置工作,確實保障失地農民的切身利益。一是做好農民的繼續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增強其勞動技能,提高就業能力。二是搭建就業平臺,安置當地失地農村勞動力。三是鼓勵失地農民自主創業,為失地農民提供減免稅收等優惠政策。

(三)完善征地工作機制,改進征地工作方法

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征地工作機制,是征地工作的基礎,嚴格土地征用管理制度和征地審批程序,增加征地透明度,是征地工作的重要保證。同時,建立合理的征地糾紛調解機制,保護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四)建立農村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

盡快建立有效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做好失地農民的就業安置工作的同時要改善農民的生活環境和醫療條件。重要的是建立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制度,從根本上解決失地農民的生活問題。

三、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考

土地問題的關鍵在于我國的土地使用制度不合理,而土地使用制度的不合理又源于我國土地所有制結構不合理。在土地所有制結構改革方面,我們面臨的最大問題是,土地資源的稀缺性和農村人口的不斷增加之間存在著深刻的矛盾。雖然土地承包制最大限度地滿足農民對土地所有權的需求,但是,由于土地征用制度的存在,使得土地集體所有制處在一個極不穩定的狀態。改變這種現狀,可行的辦法就是打破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結構,統一實行土地的國家所有,然后再由國家根據社會收入分配,以轉移支付的方式給農民以必要的補助。

在生產關系方面,建立統一的土地所有制形態,改變基于不同土地所有制關系而產生的不合理分配關系。在戶籍管理制度不斷改革,勞動人口頻繁流動的今天,這樣的改革更有現實意義。因為,在農村的勞動人口不斷增加,而土資源十分有限的情況下,按照既有的土地承包制度設計,總有一天會出現人口的增加導致農村土地無法承載的情況。

土地的所有關系,確實是我國目前農村改革無辦法的辦法問題。但是,解決這個問題,農村土地的國有化應當是我們未來改革的方向。其實,在現代社會,“民享”比“民有”更加重要,在土地國有化之后,只要建立完善的土地基金,并且用土地基金解決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農村的貧困問題可能也就迎刃而解了。

還有,在未來解決農村土地問題,要改變以下觀念:

第一,要改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有利于保護農民利益的觀念,將虛擬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改為國家所有制,建立統一的土地所有和土地管理制度。第二,要正視人口不斷增加與土地資源稀缺之間的緊張關系,從動態的角度進行土地制度的科學設計。第三,在改變二元戶籍制度之后,允許現在的農民自愿選擇與國家建立新型的土地使用關系,打破許多地區單一的土地承包法律關系。第四,在土地的流轉過程中,國家應當考慮征收土地稅或者設立土地基金,服務于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第五,在改變土地所有制關系之后,國家應當根據不同地區生產力發展情況加大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

在過去的20多年里,農村改革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現在看來,從上個世紀的90年代到現在,農村改革缺乏制度創新,土地承包制度30年不變,固然為穩定農村的土地生產關系創造了條件,但由于土地承包制度無法應對農村經濟不斷變化的情況,因而在一些地區已嚴重變形,導致農民僅依靠土地生活普遍相對貧困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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