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監督管理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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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監督管理條例范文1

第二條生產出口農產品的,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大力推廣國際通用的“良好農業操作規范”,按照進口國的質量安全標準選用農藥、獸藥、漁藥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化學投入品,并嚴格執行國家關于用藥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行出口生產體系建設,鼓勵、扶持農產品出口企業建立出口生產基地。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將已經備案并按照國際通用“良好農業操作規范”建立的農產品出口基地名單向國內外公布。

第四條外經貿、出入境檢驗檢疫、農業(畜牧)、海洋與漁業、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加強配合協作,建立出口農產品聯席工作機制。

農業(畜牧)部門負責植物產品原料種植環節和動物產品原料養殖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

海洋與漁業部門負責水產品和水生動植物原料養殖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負責加工出口農產品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并配合相關部門實施出口農產品生產源頭監管。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出口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監管。

外經貿部門負責綜合協調、出口農產品市場開拓及相關信息服務事宜。

第五條農業(畜牧)、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會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進口國的質量安全標準,及時制定、調整、公布與出口農產品生產有關的技術規范,加強對生產者的監督、指導與服務,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禁用、限用農業化學投入品名錄。

出入境檢驗檢疫、質量技術監督、外經貿等部門應當積極配合農業(畜牧)、海洋與漁業部門做好出口農產品生產的監督、指導與服務工作。

第六條生產經營出口農產品的,應當建立健全質量可追溯體系和質量責任追溯制度,做好農業化學投入品的進貨、使用、出口農產品的生產和銷售過程記錄,并妥善保存2年以上。

出口農產品發生質量問題的,應當按生產經營環節依次追溯質量責任。

第七條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信息共享的要求,相互提供出口技術規范、國內外市場動態、生產經營者誠信狀況、出口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追溯狀況等與出口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的信息;外經貿部門應當對相關信息進行匯總整理,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進口國家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規范發生變化的,質量技術監督、出入境檢驗檢疫和外經貿部門應當及時向農業(畜牧)、海洋與漁業部門提供相關信息;農業(畜牧)、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及時向質量技術監督、出入境檢驗檢疫和外經貿部門提供生產環節防控疫病、疫情、農業化學投入品使用等信息。

第八條加工出口農產品的,應當建立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自檢自控體系,對出口農產品加工環節的安全實行自檢自控,并接受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監管。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根據出口農產品加工企業的自檢自控能力、質量誠信狀況和出口農產品風險程度高低等情形,實行不同的監管模式。

法律、法規對出口農產品加工監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出口農產品質量檢測的基礎設施投入,逐步完善檢驗檢測條件。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相互間的檢測協作,充分利用現有檢測資源,并積極為企業提供檢測便利。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扶持、鼓勵出口農產品品牌建設,加大對特色出口農產品原產地的保護力度和出口農產品品牌企業的扶持力度,并鼓勵企業積極開展國際認證和商標注冊。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鼓勵、支持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農產品行業協會,并充分發揮其在提供生產技術和信息服務、建立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和控制體系以及加強行業自律等方面的效能。

第十二條農業(畜牧)部門應當向畜禽養殖基地派駐經資格認定的獸醫技術人員;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向出口肉類屠宰廠派駐經資格認定的獸醫技術人員。獸醫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對畜禽養殖、產品加工實行產地檢疫和屠宰監管,并搞好銜接。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出口農產品安全風險基金,專項用于補償出口農產品質量風險損失。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出口農產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出口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分析與預警機制。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出口農產品的種植、養殖進行合理布局,制定出口農產品種植、養殖規劃并組織實施。

農業(畜牧)、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按照動植物種植、養殖規劃,制定出口農產品種植、養殖規范,并合理確定動植物種植、養殖密度。

生產出口農產品的,應當嚴格遵守出口農產品種植、養殖規劃和種植、養殖規范。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出口農產品生產、加工基地和生產區域土壤及水源的環境保護。

生產、加工出口農產品的,應當根據出口農產品生產、加工基地的環境要求,嚴格保護出口農產品基地的環境,并加大對基地基礎設施的建設與改造。

第十六條生產加工出口農產品的,應當嚴格按照農藥、獸藥、廢棄物、病死動物、畜禽糞物及其包裝物品等廢棄物的處理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回收前款規定的廢棄物。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生產、銷售或者使用違禁農業化學投入品;

(二)藏匿、加工、販賣病死畜禽;

(三)破壞出口農產品生產基地及其環境;

(四)偽造檢驗檢疫證件、農產品生產加工記錄及其他證明文件,或者對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隱瞞真實情況;

(五)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不得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農業(畜牧)、海洋與漁業、出入境檢驗檢疫、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和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處以警告,并對非經營性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性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質量監督管理條例范文2

【關鍵詞】房屋建筑;施工;質量控制;安全管理;工程進度;

中圖分類號: TU71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引言:改革開放后,建筑業在經濟發展中的幫助下,發展前景一片光明。土木工程管理不僅是一種管理方式,它更是一種社會活動,隨著建筑行業的迅速發展,特別是政府對保障房的投入建設越來越多,項目管理的要求也越來越嚴格,在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的同時,還要保證施工建設合同工期。在確保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如何保證施工工期維護企業自身信譽將作為進入上規模建筑市場的前提條件。不僅如此,施工的管理水平也有了改革,土木工程項目管理是建立在客觀經濟規律的基礎上,以所有施工管理為前提,保證工程規范、有效實施。因此,若想在建筑市場站穩腳跟,在施工過程中確保工程質量控制、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兩個方面必須實行規范驗收、標準化管理,嚴格各執行相關“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規定;在保障施工質量同時,想方設法提高施工效率。在房屋建筑的施工管理工作中,施工單位一定注意兩者之間的融洽與協調。

一、工程的施工進度管理與施工質量控制的協調關系和方法。

1.1工程的施工進度管理與施工質量控制的協調關系

土木工程沒有固定的套路,穩定的生產條件和固定的流水線,土木工程項目涉及的范圍很廣,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生產過程,影響其因素有很多,例如工程設計、材料、機械的選用、操作方法、管理制度、技術措施等,稍微不慎都會影響施工工程的質量;如果出現問題,更不能像其他工業產品那樣通過更換配件解決問題,任何微小的波動,變化,都會危及整個工程的使用功能和安全,甚至造成重大事故。因此,整個工程項目的管理必須組建一個經驗豐富有責任心且能大膽創新的管理團隊(即項目部)來把控整個工程項目各個環節的質量驗收工作。做到一分部分項工序施工完后,能及時組織驗收或留取工程待鑒定需要的試件和影像資料等,使工程盡快進入下一工序或及時隱蔽;在各單位工程之間盡量協調安排各工種之間的穿插施工,避免同一時間集中使用同一工種。

1.2提高土木施工人員的素質是保證進度和控制質量的方法

土木建筑工程建設者的素質對于土木工程質量有很大影響,一線工人的流動性較大,而施工人員素質低,施工質量難保證。因此為了滿足施工要求,應對施工人員進行有效地評估;但目前為止,這種要求遠遠達不到,因為每個建設項目的具體施工工藝不同,因此施工的技術人員、工程師和建筑工人有不同的要求。施工單位應根據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對施工人員進行不同教育培訓,它應有一個相應培訓機制,如通過民工學?;驅I技能培訓學校進行考評。有了合理的培訓機制,施工人員有壓力,從而不斷提高自己的施工操作水平。為提高施工人員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可以采取有效的激勵機制,一線工人的體力消耗較大,收入不高,要想建立激勵機制,不斷提高積極性。首先要保證民工工資不拖欠,關注員工的身心健康,人性化管理,組織有經驗的工人參與管理建設和技術研究,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建筑工人技術水平提高了,施工的效率也相應提高,所以他們的待遇也應提高;從而提高他們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促進施工隊伍穩定,確保工程的質量和施工進度效率。

二、 加強房屋建筑工程進度控制與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的協調

在現代房屋建筑工程的項目管理工作中,實現工程進度快與施工過程安全管理進一步協調具有積極的意義,而且是保障工程項目整體施工管理水平提升的先決條件。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施工單位與監理單位要加強業務上的聯系,并且積極接受政府及各級建筑主管部門的監督,共同促進“施工必須安全、安全保證進度”的精神。

2.1 制訂完善合理的進度目標和安全防治管理方案

綜合分析國內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和工程進度的相互矛盾,兩者之間缺乏協調的現象是極為普遍的,施工單位普遍將進度控制與安全管理作為兩個分開的項目。為了有效提高房屋建筑工程的管理水平和能力,施工單位首先提高自身對于進度與安全監管的認識,并且注重對于相關問題的深入研究,最終制訂完善合理的進度目標與安全防治管理方案。

2.2 進一步協調規范施工工藝流程

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規范的施工工藝流程是提高工程質量與保證施工安全的有效基礎。在執行規范的施工工藝流程時,特別要注意各工種的協調配合,定期不定期的多開協調碰頭會,解決施工過程中的一些進度和安全的矛盾。避免各工種之間穿插施工或同時施工時的一些安全隱患;做到既不誤工又不影響施工安全。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施工流程的制定中要滿足工程項目的基本技術和工藝要求,而且要保證操作中施工人員既不傷人也不被傷。

三、提高土木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監理方的監督管理工作效率

在房屋建筑施工質量控制與安全管理的協調中,監理單位的作用是不容忽視的,而且具有重要的推進意義。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監理單位作為獨立于建筑方、設計方、施工方的單位,其具有對于施工全過程進行監督和管理的職責。在對房屋建筑工程進行監理時,監理單位首先要綜合和歸納較為常見的質量控制和安全管理問題,并且從專業管理的角度對其引發因素進行分析,結合工程項目的實際進度要求,逐步實現施工監理對進度、質量、安全的全面監督和管理。

3.1加強土木工程監理工作的有效對策

土木建筑工程的監理單位應當聘請經驗豐富的、責任心強,溝通能力良好的、熟悉商務理念與政策法規的專業管理人員做好監理工作,裝配優質的管理團隊,有效的監理施工作業人員與施工工藝過程。同時還應根據施工情況,及時調整,實施階段責任制度。相對而言,土木建筑工程質量監管是相對容易的,因為整個質量管理有規律存在的;但一些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構件應用于工程項目時,就必須注意不能操之過急;一定要先做樣板,試驗其安全性能和質量穩定性;然后根據試驗的數據,綜合考慮工程進度要求進行批量生產施工。

3.2完善施工監理的監管

持續保證施工質量,并及時報告監督部門,落實責任制,確定設計是否合理,對于不合理的施工操作進行糾正。對施工單位員工進行培訓,不斷更新土木施工設備,檢查是否滿足施工要求,檢查施工人員是否有能力完成施工要求,出現特殊要求的技術環節,邀請相應級別的技術人員或專家參與解決。關注施工單位法律意識,提高施工單位的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

3.3加強建筑施工的多方面溝通

我們知道,土木工程項目質量管理的一個重要部分是整個工程的設計和施工,他們的目標與各相關單位是一致的。但進度控制和質量管理涉及到所有各方的利益會有所不同,在各方利益有矛盾或沖突時應盡快組織相關方以協調會的形式加以協商解決;把問題擺在桌面上讓大家討論解決。在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問題進行協商,及時溝通,及時解決,不盲目各自獨立施工。

質量監督管理條例范文3

今天召開全市*年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會議,是近年來我市第一次召開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會議,本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深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水利發展的決定》精神,認真總結近年來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成績和經驗,分析當前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面臨的形勢,明確當前及今后一段時期全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目標和任務。下面,我講四點意見:

一、高度重視質量監督工作

“百年大計,質量第一”。工程質量不僅關系到工程效益的發揮,而且關系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具有投資大、規模大、建設周期長,生產環節多、參與方多、影響質量的因素多等特點,無論是哪個主體出了問題,哪個環節出了問題,都可能導致質量缺陷,甚至造成重大質量事故。因此,在建立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和建設監理制的同時,政府必須對建設工程質量實行監督管理,以保證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得以貫徹執行,各方主體的建設行為合符規范,從而保證工程建設質量,在這方面,廣大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人員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及今后一段時間,我市在建新建水利工程點多面廣,建設任務繁重,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事關大局,不可等閑視之。

二、明確任務,分清職責,保證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有序進行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在水利工程建設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地位,是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水利工程質量實行“項目法人負責、監理單位控制、設計和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年1月,國務院頒發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一次以法規形式規定了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我們一定要明確質量監督工作的定位。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代表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工程在建設實施過程中進行的監督管理,其具有強制性、指令性、權威性等特點。因此,在行使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執法權時,說話要公正,底氣要足,要敢于發現問題,敢于解決問題。質量監督履行政府部門監督職能,不代替建設(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的質量管理工作,與其他建設各方的質量管理體系有本質的區別。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代表政府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不是工程建設的參與主體,對承擔的質量監督工作負監督責任。

當前,在工程質量管理中存在混淆工程質量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的現象。有兩種傾向:一是參建各方特別是項目業主認為有了質量監督機構的質量監督,質量管理責任就是監督部門的了,從而放松工程質量管理;二是社會各界、有關部門、甚至有的主管部門的部分同志,錯誤地把工程質量主體責任歸到監督部門,錯誤地認為一旦工程發生質量事故,責任就在質量監督部門。

因此,各級質量監督機構要加強宣傳并依法界定工程質量的責任主體,切實履行質量監督職責,進一步明確參建各方在水利工程過程中的質量職責。同時要進一步明確中心站、區縣質量監督站的職責,保證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有序進行。

三、加強監管,嚴格執法,加大對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實行監督管理制度,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國務院的這個條例明確指出,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由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并對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各種違規行為應給予的處罰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國務院的279號令就是我們質量監督機構進行質量監督管理,處罰各種違規行為的依據和武器,從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的人員應認真學習,準確把握。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中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堅決予以查處,并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報請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四、創新思路,因地制宜開展多種形式的質量監督工作

質量監督管理條例范文4

【關鍵詞】工程質量 監管體系 法律思考

一、我國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我國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取得不同程度的進步,有關工程質量監管的法規和制度建設得到加強,工程質量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相繼完成了一大批高質量工程項目,質量技術進步取得新進展;全社會對工程質量的關注度和認同感;工程建設各方的質量責任意識普遍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明顯提高以及質量監督管理機制不斷完善,監督管理能力得到提升。然而,2007年6月15日廣東江門的九江大橋坍塌事故、同年8月13日湖南湘西鳳凰至貴州銅仁大興機場的二級公路堤溪段300多米長的沱江4跨石拱橋坍塌事件再次說明:建設工程的優劣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仍是十分重要的問題。

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和城鎮化快速推進,我國工程建設規模越來越大,技術難度越來越高,人們對工程質量已從單純注重安全性上升到舒適性、建筑節能以及全壽命周期質量等全方位的需求。工程建設的現狀給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帶來了新的壓力和挑戰,我國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的完善勢在必行。

二、我國現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及其弊端

我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建立的法律依據最早可以追溯至1983年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和國家技術監督局聯合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條例》和1984年國務院《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4]123號)文件。20多年來,圍繞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問題,我國相繼制定并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章,并增補、修訂了大量的強制性技術標準。其中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和2000年《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實施對規范市場行為,減少質量事故的發生,提高我國工程質量水平起了重要作用,更為現行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

目前我國現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包括縱向管理和橫向管理兩個方面。縱向管理是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所進行的監督管理,它具體由國家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授權機構實施;橫向管理是指工程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對所建工程的管理?,F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有效運行,對當前建筑工程質量的穩定和提高起到了促進作用。但是,現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體系還處于破舊立新的發展過程中,仍有待完善。

1、法律法規不完善

工程建設質量管理一直是我國國家工程建設管理的重要內容,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為工程建設法規的立法重點?,F行的主要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其中第六章即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規之一,它對建設行為主體的有關責任和義務作出了十分明確的規定。此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也相繼頒發了建設行政規章及一般規范性文件。如:《建筑工程質量檢驗工作規定》(1985年)、《關于確保工程質量的幾項措施》(1986年)、《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1990年)、《關于提高住宅工程質量的規定》(1992年)、《關于建筑企業加強質量管理工作的意見》(1995年)、《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2002年)等。所有這些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對我國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但是,工程質量監管的實踐仍面臨相關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執法不力和對法規執行缺乏有效的監督等問題,尤其是缺乏有關工程質量監督的程序性規定。這種立法現狀致使監管者的監管行為缺乏外在制約,被監管者的知情權、參與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極易發生、、收受賄賂等違法犯罪現象,使工程質量受到極大的影響。

2、監督管理機構權責不明確

工程質量監管體系仍存在著政府主管部門不作為、濫作為、運動員與裁判員角色經?;煜磺澹ばР桓吆头指罟芾?,封閉管理,政出多門的狀況;首長(政府)工程,獻禮工程不執行法定建設程序,不按科學規律和技術標準,盲目組織施工,經常以犧牲工程質量為代價,搶工期趕進度,造成了許多工程施工質量問題;全國各地的各類開發區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大多存在較嚴重的各自為政,封閉管理,自行管理,管理不嚴,存在隱患等問題。

3、監督管理體系不科學

如前所述,當前我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包括縱向管理和橫向管理兩個方面。一方面,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實行多部門多專業管理,政出多門,相互間職能劃分不清,看上去層層把關,實際效果卻大打折扣,職責不清不僅造成了部門之間的扯皮掣肘,而且也給立法和監督執法造成了困難,還加重地方及企業負擔。另一方面,統一的監督機構管理體系沒有形成,各級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設立的工程質量監督站由于其編制、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技術裝備等均由當地管理,人員配備不盡合理,各地發展不均衡,導致對其有效監控明顯不足。沒有自上而下對其統一的管理機構,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制約機制。

4、監督管理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工程質量監督是一項技術性、政策性都很強的工作。我國現有各類監管機構所配備的人員尚不能保證工程質量的有效監督。首先表現在人員素質上,長期以來,由于編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各級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中高質量、高水平的專業技術人員匱乏,素質參差不齊,與“既要對法律法規非常熟悉,又要對強制性技術標準非常熟悉”的要求甚遠,級別較低的縣級監督機構這方面問題尤為突出;其次表現在設備上,技術裝備落后,缺乏現代化的檢測手段,監督方法遠遠落后于科技發展水平,影響工程質量的監督力度和深度,難以適應當前建設工程發展的需要。所有這些直接削弱了政府監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權威性,亟待改進和完善。

三、對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法律思考

工程質量是工程建設永恒的主題。為進一步改革政府質量監督工作,完善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方式、方法,促進工程質量水平和工程技術水平不斷提高,本文對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提出幾點法律思考。

1、進一步完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一些規定已明顯不能適應當前的客觀實際,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國務院 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見已把《建筑法》列入“需要抓緊研究、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的立法項目”的133件之一。作為建筑法律體系母法的《建筑法》及與之配套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在對其逐步完善過程中,應對具有相關執業資格和崗位資格等人員的行為做出法律規定,把一些相關質量責任主體依法納入管理范疇,對工程合理使用期滿后的質量確認以及使用中遇到意外損害后的質量確認建立相應法律制度,盡快構筑質量監管各環節相互銜接的法律法規及政府規章迫在眉睫。

2、轉變角色,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強制性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對我國的行政管理產生巨大影響,對政府在工程質量監督過程中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法制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轉變角色就是要實現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轉變:由授權執法向委托執法轉變;由實體質量的環環把關向隨機抽查轉變;由“看、問”式現場檢查向采用科學儀器,提供準確可靠的數據的權威性監督轉變;由直接審驗工程質量等級向竣工驗收備案制度轉變;由以施工現場對承包商的監督為主向全面、全過程監督轉變。通過角色轉變使政府監督機構恢復執法地位,承擔監督責任,依法對所有參與建設主體的質量行為和活動結果實施公正、威懾的執法監督,使各建設主體依法承擔起法律規定的責任和義務,促進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度的有效落實,促進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水平的提高。

3、加大執法力度,整頓規范建設市場

監督法規的實施和執行,建立統一的執法實體。主要包括:一是對招標、投標弄虛作假,工程項目轉包、違法分包,掛靠和欺詐等違規行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二是依法建立承包商、供應商市場準入制度,實現有形建筑市場與政府部門機構分設和職能分離;三是在貫徹落實《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基礎上,通過法律的形式建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和建筑工程竣工備案制度。工程設計審核和竣工備案應由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委托國家認可的非官方機構(如協會或學會)進行;四是實行強制性的以承包履約擔保和業主支付擔保為核心的工程風險管理制度。凡涉及工程建設活動的各方,如業主、總承包商、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均應向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而保險公司則要求各個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必須委托一個由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可的機構進行質量檢查監督。委托機構接受委托后,從工程的設計、施工、招投標開始,直到工程竣工,最后提交工程質量評價報告送與工程建設的有關各方,并從根本上解決工程建設中債務拖欠、責任不清等問題。

4、提高監督人員的綜合素質,嚴格依法行政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是一項政策性、法律性、技術性和經濟性都很強的知識型管理工作?!督ㄖā返?4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闭谋O督管理人員的技能和素質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有舉足重輕的作用。法律對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的規定要求監督管理人員必須有扎實的技術專業知識,豐富的工程實踐經驗,熟練掌握監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設工程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了解建設工程經濟知識,具有發現質量問題、鑒別質量問題和解決處理質量問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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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監督管理條例范文5

【關鍵詞】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質量監督

1.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理特點和現狀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項目大多在邊遠山區,施工條件較困難的的江河之上,施工環境和施工質量受地理條件、氣候條件等自然條件的影響很大。同時,水利水電工程是一種專業性強、技術含量高、涉及面廣的基礎性工程,具有建設規模大,建設周期長,影響因素多,參與主體多的特點,給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增添了一定的難度,并形成了一定的特點。首先、質量監理具有艱巨性,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質量對工程的安全運行至關重要,工程一旦失事,不僅會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給國家和人民帶來巨大的災難,而且可能嚴重影響社會安定,甚至產生政治問題。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地點遠離城市,受外界因素影響較大,施工工序繁多,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工程從施工、生產準備、竣工驗收到交付使用,少則幾個月,多則幾年甚至幾十年次,質量監督人員為了順利開展工作,就必須克服各種困難,才有可能完成艱巨的工作任務。其次、質量監理專業性強,水利水電工程種類繁多,每一類工程又可以分成不同的結構形式,尤其水下結構較多的工程,絕大部分無法進行定性設計,因此水利水電工程對建筑材料、施工方法、施工條件等都有特殊的要求,質量監督人員為了完成質量監督工作,就必須具備較強的水利工程專業技術知識。

近年來,水利部以《水利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為龍頭,先后出臺了一系列規章制度和工程質量管理法規,在此基礎上各省、市、自治區水利廳、局也根據各地實際情況頒發了地方法規,水利工程質量管理法規體系已經形成,這些法規的制定和實施將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管理納入法制化和規范化的軌道,為嚴格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狠抓工程質量建立了很好的操作規程,也為提高質量管理水平發揮了積極作用。首先,法人(建設單位)負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政府部門監督的工程質量管理體系建立運行并得到全行業認可。其次,施工過程中落實四制,制定嚴格的質量控制程序,即“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投標制”“工程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第三,各地建設主管和質量監督部門按照基建程序,在工程的各個關鍵階段如設計審批、開工和竣工驗收時把好工程質量關,從程序上控制出現大的質量問題。

2.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理存在的問題和制約因素

隨著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市場主體的多元化,影響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的因素也呈現多樣化、復雜化態勢,目前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體系、制度和形式難以適應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的需要。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一是,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體制不健全。2000年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水利部門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做出了規定,該條例頒布后,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體系逐步建立,但尚未健全。二是,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制度不完善,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的依據是水利部1997年頒布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頒布后,《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并沒有做出相應的修訂,使得《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要求未能得到具體落實。同時,十幾年來,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形勢、形式和要求,采用的技術、工藝和材料,執行的標準、規范和規定等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因此《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設立、定位、定職,影響了質量監督工作的開展。同時,由于《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沒有具體的獎懲條款,影響了質量監督的效果。另外,由于對質量監督的程序、手段和成果等方面缺少操作性規定,導致各級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主體之間在質量監督工作方式、方法和標準上不盡統一。三是,水利水電質量監督效能不到位。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體系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使得一些共層未能真正執行質量監督制度,也使得質量監督機構未能發揮應有效能,造成質量監督效能不到位。

3.進一步做好水利水電工程監理的辦法

第一,加強水利水電工程質量控制。在施工過程中落實“四制”,制定嚴格的質量控制程序,即“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投標制”、“工程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以保證工程質量。加強施工過程中得各階段的質量控制,施工前掌握好技術依據,實施項目法人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的“三方聯測”, 檢驗檢測驗收原材料、構配件及設備,對施工組織設計,對施工方案進行審查。施工過程中,嚴格進行工序交接,檢驗檢查隱蔽工程,及時召開協調會,,即使處理質量事故。施工結束后,監理單位對竣工資料、質量檢驗報告及有關技術性文件的收集、整理、歸檔,按照水利水電工程驗收規范進行指導。另外在運用全面質量管理方法、加強工程質量控制的同時,認真履行施工合同,加強各個單項工程的現場質量控制,認真做好工地實驗工作,加強對原材料的質量控制。

質量監督管理條例范文6

【關鍵詞】危險化學品 管理 法律法規

1 引言

現有的化學品,尤其是危險化學品在生產、存儲、銷售、運輸、使用以及作為廢物處置的整個生命周期過程中,因為誤用、濫用、化學事故或處置不當,會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產生嚴重威脅。因此,加大對于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力度,完善有關危險化學品的法律法規,對于保障人類健康及生態環境健康具有重要意義。

2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介紹

1987年2月17日我國國務院了《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后經2002年和2011年兩次修訂。現行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于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進一步加強了危險化學品在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等各個環節的安全管理,修改完善了化學品登記制度,對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建立許可制度,并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還明確提出“危險化學品目錄”的概念,將其做為危險化學品的判斷標準?!段kU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3 相關配套文件介紹

為全面貫徹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我國相關政府部門先后出臺了一系列的配套文件,以支撐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

3.1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于2004年5月17日出臺了《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10號)。后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又組織對其進行了修訂,“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第10號”同時廢止。

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準入門檻,從申請條件、頒證程序、延期和變更手續、法律責任等各個環節規范了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并且明確了各級安全監管部門、企業和安全評價機構等相關各方的責任。3.2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2012年7月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3號),以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范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為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該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令第35號)同時廢止。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整體負責。

此次修訂的主要體現在五方面:

(1)將危險化學品登記的主體調整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使用單位不再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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