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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水利電力部設立“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在各?。ㄗ灾螀^、直轄市)建立“電力質量監督中心”站。初步建立起電力工程質量監督體系。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1998年《建筑法》和2000年《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相繼頒布實施,電力工程質量監督工作逐步走上了一條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發展的道路,成為政府對電力工程建設實施監管不可或缺的有效手段。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電力體制改革不斷深化,新能源規?;l展,互聯網、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新業態的不斷涌現,電力工程建設質量監督也面臨著許多新的課題,新的任務,新的挑戰。2018年,國家能源局依法依規對全國電力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成立國家能源局電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質量監督中心(以下簡稱可靠性和質監中心)負責對電力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業務監督和指導工作,電力工程質量監督跨進新時代,開啟新征程。
一、電力工程質量監督與行政許可
電力建設工程存在許可難、開工難、辦證難由來已久,也是困擾電力建設依法合規的老大難問題。究其主要原因,我們認為主要原因是我國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鐵道、交通、水利等各部門依照專業縱向分塊,政府部門又按地域橫向分割,導致監督管理縱橫交錯所造成。如國家對建設工程的相關行政許可,除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外,大多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履行行政許可。但電力建設工程監督管理職責又在能源監管部門。最有代表性的是輸變電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難問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單位在開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建設單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必備的條件之一就是“按照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于是,有的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就要求質量監督也必須在地方住建部門辦理。但是,從我國的行政管理體制來看,國家能源局負責對全國的電力建設工程進行質量監督管理。按規定誰頒發施工許可證,誰就應當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特別是要針對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條件發生變化、延期開工、中止施工以及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處理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這就自然形成了管理職能上的交叉和監督上的盲區,甚至出現管理部門間的推諉扯皮現象。為此,國家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進一步理順建設工程項目立項、核準、開工等行政許可與監管之間的關系,明確各方職責,監管成果或行政許可等效互認,打通行政管理的壁壘,消除監管環節的盲區,實現政府優質服務的無縫對接。
二、電力工程質量監督體制改革
2018年,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的,基本沿襲多年來的三級質監管理體系。“可靠性和質監中心-質量監督站(中心站)-項目站”,這種監督體系中最重要的一級應當是“中心站”,應是質監工作的中堅力量,但現實中卻成為體系中最薄弱的短板,大大地弱化了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主要表現為中心站全部掛靠在電力企業,部分中心站不是獨立事業單位法人,主要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均為兼職,中心站與所掛靠企業的職能部門或二級單位混編,有的甚至與工程參建責任主體(監理公司、建設公司)混編。主要癥結在于,中心站實行“掛靠”這種體制,實際上形成了“企業主導,政府指導”模式。質監機構的人、財、物這些關鍵要素全部由所在掛靠企業負責并承擔,國家能源局和地方能源監管部門都只是監督指導職責。這種模式在過去的一定時期,曾發揮過重要作用,但現在已無法滿足國家對質量監督工作“獨立、規范、公正、公開”的要求。導致部分中心站不愿意、不主動去發現工程質量問題,或設法把問題捂住,因為若將發現的質量問題按監督信息通道上報能源監管部門后,將使其所掛靠企業受到批評或考核,最終使質監機構反過來又受到其掛靠企業領導或上級的批評,監督成效大打折扣。電力工程質量監督無論是從其性質、監督方式還是法規要求等各個方面,是政府的一項基本職能。因此,電力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理應像建筑行業的質監機構一樣,成為法律、法規授權并由財政全額撥款的行政部門或行政管理類事業單位。國家能源局應向國務院有關部門爭取編制、機構,參照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體制,進一步改革現有的電力質監體制。如果在短期內實現電力質監機構完全行政化有困難時,也可對現有電力質監體制進行優化。但,下述幾個問題必須得到解決:一是國家能源局應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正式委托電力質量監督機構代為履行其質量監督職責。二是各質量監督機構應規范運作。特別是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滿足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檢測裝備,以及站長由各省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兼任,專職副站長主持日常工作等方面作出硬約束。三是經費按“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由舉辦單位收取適當的質量監督檢測費用作為補充。
三、對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職責劃分
目前,國家能源局對全國電力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但實際上對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有管理職責和權限的行政部門還有國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可靠性和質監中心、地方各級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業務組織結構如下圖。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能發安全〔2018〕21號文件精神,國家能源局對以上機構和單位的主要管理職責作出了規定。但管理職責并沒有細化,管理界面并不明晰。如國家能源局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國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負責對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業務監督指導,地方各級政府電力管理負責對質監機構進行業務監督指導,可靠性和質監中心負責對質監機構進行業務監督指導。僅從以上對質監工作的業務監督指導職責來看,質監工作大家都在管,但,又未回答具體管什么?怎么管?在實際工作中,質監機構的監督管理,不僅僅局限于監檢業務,還有制度建設、組織建設、隊伍建設等實質性內容。如果這些管理機制不當、職責劃分不清,就易產生監管越位、缺位以及錯位現象,科學規范監管無從談起。江西豐城發電廠“11.24”特別重大事故的教訓尤為深刻!國家能源局應當對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職權、管理角色(主角、配角等)以及管理幅度等出臺責任清單和權利清單,通過進一步清理管理職能,規范流程,厘清管理界面,強化質監機構和各級部門的履職盡責能力。
四、電力工程質量監督成果應用
電力工程質量監督的依據是國家能源局的《電力工程質量監督大綱》,其在對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檢測及生產運行單等所有參建方的質量行為、實體質量和監督檢測三個方面進行監督檢查時,產生了大量的信息,形成了豐富的成果。目前,這些成果僅僅在工程實施階段加以應用,如發表工程轉序、并網意見、出具工程監督報告。在工程竣工投產后,就立即變成冗余信息,造成了極大的資源浪費。這些成果沒有深化應用,主要表現在與建設工程市場中的企業資質、招投標、信用評價、工程保險,乃至銀行貸款之間缺乏有效聯動。特別是參建單位在工程建設階段的遵紀守法、違法違規、誠實守信以及實體質量優劣等信息如不能及時反饋給市場,一方面造成政府部門對現場約束力有限,強制性得不到體現,權威性下降,另一方面由于對違法違規企業的懲戒作用不足,違法違規成本過低,嚴重影響了電力建設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為此,我們建議:一是建立全國電力工程建設市場聯動機制,實現“市場”與“現場”的有效對接,依托平臺實現監管信息互聯互通,做到全透明、可核查,提高監管效率和水平。二是盡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管信息系統,為政府各個部門提供統一信息服務,便利各部門、各行業之間的互聯互通、業務協同,避免產生“信息孤島”。實現資源共享,形成監管合力。把“公開、公平、公正”落到實處。目的是逐步培育參建各責任主體更加注重自我管理,自我約束,從而使工程建設市場更加規范有序,企業更加自律,監管更加有力。
五、電力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方式方法
隨著工程建設規模和電力建設工程的發展,現行質量監督檢查方式方法已不能適應當前的電力建設需要。一是以階段性監督檢查為主的監檢方式已不適應電力工程建設要求。在一些工程量較大的地區,已不可能對每個工程都實現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電氣安裝和工程竣工驗收等階段的“到位”監督,《電力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大綱》中的抽查項目和內容也漸漸流于形式,得不到嚴格執行。二是質量監督的方法基本上還采用“敲、打、看、摸”的方法。雖然有的已采用檢測儀器對影響結構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進行科學檢測,但應用范圍有限,隨著電力工程“四新”的廣泛運用,如果不能對工程質量進行科學檢測,以數據說話,監督結果只會權威性不足,嚴謹性不夠,監督質量也就難以保證。在當前國家深化“放管服”改革,強調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大背景下,我們要進一步轉變理念,創新質量監督檢查方法和手段。一是注重政府宏觀監管與建設主體責任的有機統一,不斷優化質量監督內容,把工作重心放到監督參建各方質量行為上來。不斷強化參建各方的主體責任。二是改變原來的預約式、應召式階段性檢查,探索差異化等監督方式,并按照國務院的要求,積極推進電力工程的“雙隨機、一公開”,即在監管過程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三是積極推進“互聯網+監督”。充分利用“大云物移智”新技術,為工程質量監督打造一個全新的監管方法,成為施工現場監督檢查的“千里眼”,實時了解掌握工程質量狀況的“順風耳”,提高工程質量水平的“助推器”。不斷提高監管效能,又切實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活動的干擾,進一步提升優質服務水平。
作者:杜增 單位:國網安徽省電力公司張學平